摘要: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其身心发育尚不健全,没有完整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死亡给付保险的被保险人极易引发道德危险,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机制防范此类危险的发生。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从投保人主体调整与同意权行使方式修正两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但仍面临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空洞化、未成年人自身作为被保险人防范道德危险的立法旨意落空等问题。总结各个国家与地区有关该问题的学理论争与实务经验,较为可行的解决路径是:禁止非近亲属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给付保险,只准许未成年人的父母与近亲属监护人投保,同时建立投保人与行使同意权人分离的制度。另外,可以兼采保险金额限制与投保年龄限制作为辅助的道德危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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