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混淆"本根之道"与"天(地)之道",以及借用西方哲学传统中的"自然法"概念来"反向格义"《黄帝四经》甚或黄老之学中的"道"和"天(地)之道",是阻碍我们切近地理解"道生法"这一命题之意蕴的主要学理根源。"道生法"的过程实质上包括道生万物、万物自有其形名和确立其形名三个思想环节,而且"确立其形名"或"审其形名"的任务实际上是由"执道者"或"人主"来承担和完成的,而不是由"本根之道"所自发地完成的。《黄帝四经》中共存的"道生法"和"执道者生法"两个命题之间也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功能互补的关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热门期刊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