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确权的范式嬗变、概念选择与归属主体

摘要:从数据权、数据权利到数据产权,数据确权正经历权利范式、权利—权力范式和私权—经济范式的嬗变。在私权—经济范式下,遵循实质主义进路,选择数据产权作为元概念,不仅能够兼顾数据安全所需要的正义和数字经济所需要的效率,而且还能统摄数据确权的人格权路径和财产权路径。数据产权制度以数据财产利益为中心,还应纳入数据人格要素之上的财产利益,但应将数据荷载的人身利益归入人格权范畴。数据产权的主体是数据生成者,其分为数据产生者(用户)和数据生产者(企业)两类,用户是人类干预产生数据的归属主体,而企业则是机器生产数据的归属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政府等主体在不同的情景下可以成为用户或企业。数据产权初始配置的最优路径在于,针对用户控制数据的需求设立数据控制权,针对企业经营数据的需求设立数据经营权。

关键词:
  • 数据确权  
  • 数据权利  
  • 数据产权  
  • 范式嬗变  
作者:
文禹衡
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湖南湘潭411105
刊名: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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