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实践问题

摘要: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三类地方立法事项的法律规定存在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在立法实践中产生了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过度泛化解释、地方立法主体权限划分不明、立法质量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本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三类事项的内容,并通过立法进一步配置地方立法权限。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从严审查,设区的市也应适当节制行使地方立法权。

关键词:
  • 立法法  
  • 设区的市  
  • 地方立法  
  • 立法权限  
作者:
马竞遥
单位:
广州医科大学法学系
刊名:
地方立法研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杂志紧跟学术前沿,紧贴读者,国内刊号为:44-1728/D。坚持指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创办于2016年,杂志在全国同类期刊中发行数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