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0 10:41:56
导语:在教育公平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一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教育公平的基本原理
所谓教育公平,它应该是教育过程中内生出来的社会公平,是在人才培养制度化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教育价值公平。本质上是要使受教育者的个体价值能够得到体现。那么,如何确立正确的教育价值取向以确保受教育者的个体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呢?传统哲学中关于何为公平的观点为我们合理确定教育公平的内涵提供了两种方向。一种是目的论,它强调群体的共同利益优先于个体权利,个体权利的实现首先取决于共同利益。这就是目的论公平观的核心原理———共同善原理,它追求互利性效用。另一种是道义论,主张个体权利与共同善无关,它所关注的是个体权利之间的公平关系。这就是道义论公平观的核心原理———公平性原理。这两种不同的哲学价值取向之间的优先性关系,将决定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
(一)教育公平的共同善原理概括来讲,共同善原理是以实现相关个体的应得关系的互利性为目标,以实现互利性共同善为手段。在群体与个体的关系上,社群构成性地决定自我,同时也决定了个人总是过着社群的生活;也正因为如此,公共利益应优先于个人权利。共同善原理反映到教育领域当中,要求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利益是应该以全体受教育者的共同利益增进为前提的,也正因为如此,共同善原理支持以整体利益为目的的国家中心教育观,认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与受教育者的个体利益是统一的。在制定教育政策、确立培养目标、考量培养模式的时候,着眼于增进社会群体共同利益,每一个个体受教育者也将从中获益,也就实现了效用的最大化,从而实现了教育公平。
(二)教育公平的公平性原理针对共同善理论,有人提出反对观点,他们反对共同性的公平,强调公平原则的具体性、历史性。“我们的社会不是一个一致认同的社会,而是一个分化与冲突的社会———至少在关注正义的本性这一范围内是如此的”。[2]公平性原理首先以保障个体的相互权利为目的,要根据个体的情况平等地分配社会资源。在教育领域当中,实现公平性原理,首先是要保障受教育者的个体权利,强调每一个受教育者个体权利的优先性,反对为了共同利益损伤个体利益。因此,公平性原理更加支持以个体受教育者为中心的教育观,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只要能够增进个体受教育者的权利,实现相关受教育者之间的应得关系的公平性,这种教育就实现了教育公平。
(三)教育公平的价值选择以上关于教育公平的原理,尽管各自强调了不同的方面,但都有其合理性,同时又各有不足。共同善原理更多地强调结果意义上的绝对公平,忽略正义实现过程当中的程序性,具有功利性的效用;公平性原理过多地强调对个体利益的保障,强调程序意义上的相互互利性原则,而没有看到社会群体利益之于个体权利的基础性作用。正因为两者各有利弊得失,因此,偏执任何方面,都是一种偏失,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彼此补充,才能构成更加合理的教育公平性原理。马克思曾指出:“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3]可见,在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社会发展与个体发展关系上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应当是: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现代教育中,我们应该努力实现“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也就是努力将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统一起来,将受教育者个体与受教育整体的需要统一起来。换言之,教育公平的实现应该是共同善原理和公平性原理之间的互补性统一。
二、民族中学对促进我国教育公平的特殊作用
民族中学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族教育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它以城乡适龄少数民族青少年为主要生源,以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办学宗旨。我国少数民族主要集中分布在中西部,“由于地理条件限制、发展基础薄弱、市场开发条件差、自身发展能力弱等原因,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同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4]为了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自主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实现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自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普遍推行现代国民教育的同时,又针对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建立并不断完善民族教育体系,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创办民族中学,是我国全面推进国民教育、大力发展民族教育的一项重要创举,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促进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家庭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也应当成为体现和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民族中学有不同类型。从办学地点的选择而言,有就地办学和异地办学两种基本类型。就地办学就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设立(县级或州级)民族中学,以当地少数民族适龄青少年为主要生源。异地办学则是选择在办学条件比较优越的内地大中城市,创办以边疆民族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适龄青少年为主要招生对象的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创办的西藏中学。从招生范围而言,有地方性和全国性民族中学两种基本类型,前者数量最多,几乎全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有创办;后者数量较少,最典型的是面向全国各民族地区招生的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从学生的民族构成及学校的命名方式而言,也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生源的民族成分比较单一的中学,如西藏中学、回民中学等。另一种是生源的民族构成比较复杂的中学,如广西、贵州等多民族世代混杂居住区域的各级民族中学以及位于北京的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为了办好民族中学,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往往在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学习生活基本需要等方面,对民族中学实行政策倾斜。因此,无论哪种类型的民族中学,都是国家针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教育底子薄、起点低、困难多、条件差等具体实际,为了突破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办学条件瓶颈、提高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质量、加快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步伐而采取的教育扶持措施,体现的是国家遵循补偿原则、[5]致力于通过实现教育公平最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努力。民族中学不仅作为民族教育体系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而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往往因为国家大力扶持而在教学基础设施、师资条件、教学水平、学生成才率等方面出类拔萃,成为地方乃至全国名校,成为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学生向往的殿堂,在促进民族教育整体水平提升、缩小国民教育的地区和民族差距进而实现教育公平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混和式”人才培养模式:民大附中践行教育公平理念的探索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在我国民族中学乃至我国民族教育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在2013年附中百年华诞之际,给全校学生的回信中充分肯定:“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作为全国唯一一所面向各少数民族地区招生的民族中学,自建校以来,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他们在各条战线上为人民解放、国家发展、民族团结、人民幸福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还深刻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奋斗历程是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和非凡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我国各民族多姿多彩的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学校继承光荣传统,传承各民族优秀文化,承担好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着力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总理在批示中也指出:“民大附中历经百年风雨,培育了一批又一批各族优秀青年。希望你们继续发扬爱国、团结、奉献的光荣传统,传承各民族优秀文化,立德树人,笃志好学,砥砺前行,造就更多维护民族团结、堪当现代化建设重任的栋梁之材。”的回信和李总理的批示,深刻指出了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办学使命的特殊重要性,那就是:它不仅应承担和出色履行高水平中学的职能,而且还要将培养堪当坚定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神圣使命的少数民族杰出人才的光荣传统继承并进一步发扬光大。事实上,民大附中多年来正是遵循这样的指导思想、抱持这样的使命感办学的。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学校经过多年的探索,已逐步构建起能有效促进各民族学生健康成长的人才培养特色模式———“混和式”人才培养模式。
(一)“混和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含义所谓“混和式”(“混”即“多民族、多元文化、多样性”,“和”即“共存、和谐、和平”,类似“掺沙子”)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将学校自身在师生构成的民族、文化、地域等方面所具有的多元性、差异性特点,视为有助于培养师生尊重并欣赏差异、包容并接纳多样的宽厚人文情怀的重要而宝贵的教育资源,因而在编班、编组、安排寝室以及组织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日常接触交往等方面,努力将各民族学生组合、联结在一起,使之逐步走出封闭的自我和各种形式的小圈子,养成与开放、流动的全球化时代和多元社会相适应的开放、包容人格。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明显区别于内地西藏中学、新疆班的“抽离式”人才培养模式,更适合于多民族中学的多元环境,与前述的教育公平理念有更多的契合。采取“混和式”的办学模式后,学校始终坚持面向全国特别是民族地区招收各民族学生,使学校成为各民族师生共同学习生活、共同成长进步的大家庭,成为中华民族和谐大家庭的缩影。所谓“混和式”,尽管表面上与“混合式”仅一字之差,但内涵却有重大差别。我们倡导和实践的“混和式”,不仅强调要将各民族学生融汇到同一学校、同一班级、同一学习小组、同一宿舍,将不同民族和地区学生的诸多差异性自然包含其中,而且特别意识到,引导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关注、认识、理解差异极其重要,必须通过正确引导,不仅使各民族学生,同时也包括教师和管理者,在共同的学习和生活中,逐步了解、理解、尊重和欣赏差异,养成文化自觉和包容差异的人文情怀,以适应开放、多元的时代和世界。“混合”仅表明了多元并存的事实,而“混和”则强调兼容并包、多元和谐,追求“和而不同”,旨在使所培养的人才能够自觉践行“美美与共”的理念并服务于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建设。
(二)“混和式”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实现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共同发展少数民族学生接受现代化教育,从本质上来讲是为了个体的生存发展,获得适应社会的生存技能,从而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如果民族中学的教育实施,不能促进个体少数民族受教育者个体的发展,使个体受教育者获益,那么这种教育的实施就是无效的,从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来看也就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平是“给予人应得的东西”即机会公平。对于很多身处民族中学的教育者而言,给予少数民族学生应得的东西是有利于其生存与发展的教育价值。促进所有受教育者的发展,意味着教育实施的有效性,追求实际的效用是教育公平的互利性原理或共同善原理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各民族地区发展明显加快。但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不意味着文化的同步成长,不少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甚至在加剧消失。许多少数民族学生在接受了现代学校教育之后,错误地将民族传统文化视为过时、落后的东西,从而疏离传统、背弃传统,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受此刺激,一些学者和民族基础教育工作者又过度地强调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甚至要求在现代学校教育中拒斥外来的优秀文明成果。将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接受他民族优秀文化成果对立起来是极端错误的,二者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在民族中学的教育设计中,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另一方面又要将现代文明成果充分吸纳到教育教学过程中,使民族、地方的文化与世界的文明,传统的文化与当代的文明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只有实现少数民族的现代化,才能保证少数民族学生个体价值的实现;只有保证少数民族学生个体价值的实现,才能使其将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继承起来并发扬光大。这也符合教育公平的共同善原理,能增进社会群体共同利益,使教育效用最大化,从而实现教育公平。民大附中处在首都北京,这里是全国的政治、文化、科技中心。在帮助学生充分了解和正确认识民族传统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好这里的各种优质教育资源,帮助学生“站高望远”。这样做,更能从整体上促进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共同发展,从长远角度看,也才能更好地实现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三)“混和式”人才培养模式尊重了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尊重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主体性,要求确认和尊重少数民族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一些传统教育观点认为,学生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这种观点实际上压制了少数民族学生的主体能动性,使其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种教育观点反映到国家整体层面上,就会导致国家教育权力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忽视不同少数民族地区之间、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因此要保证民族中学教育的公平性,需要尊重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力和不同学习需求。民大附中为了规范“混和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构造形态,确立了自主招生、自主会考、教学反馈等教学管理制度,同时确立了寄宿制管理、开办民族班、多导师制等学生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是以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主体性为依据建立起来的,可以更好地保障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此外,民大附中构建了国家主体课程为主、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相结合、选课课程门类齐全的课程体系。在课程内容上,提倡国家主体课程黏合民族文化内容,选修课程以民族特色内容为主,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研究性学习课程中重点开发民族文化内容,特别是开发了“社会大课堂”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通过多样化的民族特色课程设置,既尊重了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传承了少数民族文化,又遵循中学教育的一般规律、符合中学教育的素质要求。最后,民大附中通过弹性化的教学途径改革,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促进了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播。改革的原则强调教学中心由教师转向学生,倡导以学生为主的“探究式”教学模式,探究内容尽量选取能激发少数民族学生兴趣的民族生活材料。这些具体而灵活的人才培养措施可以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主体性,最终是为了把民族中学教育价值目标取向落实到一切有利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成长、满足少数民族学生发展需要的根本目标上来。
(四)“混和式”人才培养模式保障了受教育者之间合理的差异性对少数民族受教育者个体主体性的确认和尊重,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个体差异性。应确认教育评价的差异性,社会整体利益、国家需要不应该成为单一的评价标准,否则是不符合教育公平原理的。少数民族学生个体的差异应成为民族中学教育实施的一个出发点和立足点。霍华德•加德纳的多元智力理论表明,每个学生都是具有自己的智力特点、学习类型和发展方向的潜在人才。因此,民族中学教育的实施应该采取多样化方式,以适应少数民族学生个体差异的需要。民大附中的校训是“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各美其美”就是各民族都要弘扬自己优秀的文化传统,学校要搭建让每个师生能展现自己的独特风采的舞台,就是要保障不同少数民族受教育者之间合理的差异性。“美美与共”,就是各个民族的优秀文化互相包容、人与人之间互相学习。为尊重和保障不同少数民族学生的个体差异性,首先,民大附中制定了分层、分级教学制度。鉴于学校学生总体基础薄弱、文化背景比较复杂的特点,学校常规教学实施分层教学管理制度。高一年级依据入学成绩编制为若干个平行班。高一下学期文理分科,同时进行分层、分级教学。按文、理科依据期末考试全科总成绩分别编制重点班与平行班。这种差异化的教学原则,可以更好地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个体差异确定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进度、实施教学评价,是对少数民族受教育主体差异性的确认和尊重。其次,制定了多元化人才培养评价标准,提出“多元评价”指标。多元评价指标是对高中教育人才培养评价改革中“学业成绩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机整合。特别是提出了按照学生社会文化背景差异对学业成绩进行评价的评价体系,这对民族中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是非常有效的。多元化的评价体系尊重了各民族学生文化背景差异,可以对培养目标、制度、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并对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培养制度的调整起到控制作用,从而有效保障合理差异性原则的实现。一系列体现差异性原则的人才培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受教育者之间的合理差异,从而也体现了教育公平的价值理念,体现了教育公平的公平性原理。这种“混和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可以为其他民族中学人才培养提供价值借鉴。
作者:田琳周利单位: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学院
一、农民工子女上大学的路太远、太坎坷
(一)高考选拔制度的隐性不公使农民工子女“学途坎坷”。近年来,一批重点大学采取多元招生改革,如保送招生、自主招生、艺术招生以及高考加分等多种形式,其招生过程不透明,不同程度地存在人为操作的制度空间,优势阶层往往可利用其所拥有的权力、经济和社会等资源对这些制度加以渗透,从而直接或间接地获得这些入学机会,而农民工阶层则因缺乏此类资源而处于劣势。再次,农民工子女跨省异地读书,却要回原籍所在地参加高考,这不仅造成异地读书、原籍高考的成本增加,也使考生“水土不服”,影响考试成绩。
(二)心理问题使农民工子女与大学“擦肩而过”。农民工子女来到城市后,展现在他们面前的是全新的环境,城市的繁华取代了农村的破旧,城市的高楼大厦取代了农村的低矮草房,城市商品的琳琅满目取代了农村的凋零萧条,这一切对农民工子女来说都是新鲜的,但在开阔眼界的同时,他们的生活习惯、民俗风情等与城市孩子完全不同,如语言等诸多问题困扰着他们,在屡屡受挫的情况下,农民工子女却想极力维护自尊。为了减少伤害,他们常常将自己封闭起来,不爱与人沟通,沉默不语,遇到困难或委屈不找人倾诉,憋在心里,自我封闭。又由于生活的不稳定,家庭的贫困以及学习环境的简陋给他们造成了阴影,与家境好、吃穿住行各方面生活条件优越的城市大学生相比,他们自惭形秽,加剧了农民工大学生的自卑感,别人的鄙夷和漠视使自己觉得低人一等,直不起腰板,在心理上有很大的落差感。一份首都高校贫困农民工大学生状况调查资料表明,有60%的大学生因贫困而感到羞愧难当;22.5%的贫困生感到很自卑,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处境,并不可抑制地抗拒师生间善意的同情;42.2%的贫困生不愿意在媒体上公开求助,不愿意积极主动地与人交往,生活相当封闭;40%的贫困生参与社会活动的热情不高;近20%的贫困生由于贫困而对社会持极端的观点,影响了心理健康。久而久之,他们会对金钱产生一种很大的欲望,他们会由于迫切想改变贫穷现状而放弃上大学,像自己的父母一样早点到社会上打工挣钱,因此而与大学擦肩而过。
二、对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大学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降低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农民工家长经济负担。降低高校学费后,国家应逐步增加高校教育经费。高校也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监管,坚决杜绝截留、挪用、挤占和滥用教育经费现象的发生,努力降低办学成本。
(二)规范高校招生程序。高校招生应遵循公平原则,规范招生程序;加强自我约束,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采取多元录取机制时应考虑社会现实和公平保障条件,加大考测能力比重宜考虑各种复杂因素,在考测能力与公平客观之间寻求平衡点,尽量多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考虑。
(三)选择合适的大学学校。农民工子女在选择大学学校时,应该摆脱封建“官思想”的束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可以尽量报考一些免费师范院校或公费院校,为父母减轻学费负担,也可以选择上一所职业技校,掌握一门核心技术,做到“术业有专攻”。有些农民工子女片面地为追求名牌大学而苦苦复读,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增加了父母的负担,而且浪费了自己的大好青春。所以,农民工子女务必应从自身实际出发,放宽视野,全面分析社会需要和时代特征而选择适合自己的大学。
(四)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开展大学生心理咨询,依据农民工大学生的心理特征,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应引导教育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勤奋刻苦,自强不息,以“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的古训自勉,敢于面对现实,把主要精力用于学习,用知识丰富自己,武装自己;要根据他们的性格、家庭背景、情趣、爱好、个人经历等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服和开导;教师和学生都不能对农民工大学生有任何偏见,在学习上要支持和帮助他们,在集体活动中要鼓励他们参加或放手让他们去组织,树立他们的自信心,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把他们塑造成能独立进行道德判断抉择、道德自律并自觉承担道德责任的人。
(五)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农民工子女上大学难的问题是我国教育面临的一个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全局性。引导媒体在关注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同时,应加大对我国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大学问题的正面宣传力度,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在农民工子女上大学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宣传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子女入学后的各种关爱行动,关注农民工子女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情况,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工子女上大学的问题,为农民工子女快乐生活、健康成才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六)健全对农民工子女上大学的帮困体系。通过建立奖学金制度、勤工助学制度、困难补助制度、社会资助和师生、学生互助等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帮困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农民工子女上大学的帮困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工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帮助解决他们学习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勤工助学不失为农民工大学生自行解决眼前困难的有效办法。
目前,在勤工助学方面应努力实现“四化”,即基地化、产业化、规范化、育人化。基地化是指为勤工助学的农民工大学生提供稳定的、长期的勤工助学岗位;产业化是指将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建成按产业方式运作的社会实体;规范化是指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要做好内部结构的调整工作和外部的协调工作,使勤工助学活动规范、有序、安全、高效;育人化是指将勤工助学作为对农民工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让学生在勤工助学的过程中提高能力,受到教育。
作者:张艳如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一、非公正下的教育公平
在我们的生活中,时常会有这么一个有趣的现象,社会领域的精英,在教育领域里往往也会是“天才”,通常情况下在教育场域里享有较高的话语权,无论是否为主流话语所认同,他们的存在很少被工具化的手段所影响,那么教育化的过程中的工具化倾向是如何体现在一部分群体上的呢?布尔迪约的研究发现,那些出身于社会中上层的学生明显的拥有选择更为广泛的未来去向的自由,这一部分同学追逐“理想“的空间更大,倾向更为强烈。②而在中国,人数众多的出身于社会下层的学生则更多的被实际处境和故有价值观所束缚,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都遭遇到阻碍。社会的不平等带来的效果被放置在了一个看似公平正义的环境中,其结果是被转化成为个人的、天赋的,这在事实上为社会不平等的再生产就行了合理化、合法化的掩饰。
不同阶层之间的教育是不同的,弱势群体子女多选择在校期间多考取证件,由于进入好的学校和毕业后寻求一份工作除了能力竞争以外,越来越多的依赖家长所带来的社会关系和经济能力,不同阶层对入学机会和学校质量差距造成的不公感正在逐步加剧,尤其是近几年来不断曝光的“官二代”、“红二代”、“富二代等现象”,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中下层群体就不得不选择考取跟高的文凭、手握更多的证书,才有竞争力与他们分享社会资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学校正是通过这一途径达到使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成为其附庸。这也是由于文凭的获取变的越来越容易,文化精英团体不断壮大造成的,所以社会选择的标准也随之改变,开始由文凭转向表现力、社会背景大多数机制还是为特殊阶层设立的,但又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份额,才能维护教育体系的正常运转,掩饰“暴力”机构的特性,体现其公平的一面。
二、文化资本差异维系稳定运转
布尔迪约看来,各个阶层习性的差异性,形成了选择学校、选择优质教育资源的竞争,而在竞争中,具有充足的文化资本和同一阶层习性的人群往往占据上风,从而造成了教育起点、过程和结果的不平等。文化资本并不是一个静止的实体,而是受习性和场域等因素影响的,不断变化发展的运动资本。比如,具有良好家庭背景的中上层子女大多拥有书籍、绘画、声乐等客观资本,但这些并没有之间转换为学历资本,而是一定的文化资本。由于家庭背景、经济资本、个人能力等的差异,在进入教育场域时就表现获取机会的不平等。但是大多数人仍相信通过进入学校获取更多的社会认可的标签来改变现状,实现由中下层步入中上层社会的转变。这种文化再生产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文凭的授予,即学校通过颁发各种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的方式来维护社会不平等。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中下层阶级的后代们已经通过学校教育授予文凭的制度获得了“成功”,但深层次来看,他们做付出的努力是常人所付出的很多倍。尽管如此,它让中下层群体看到了希望,使之陷入文化资本的陷阱。因此,教育体系在对各种阶层关系的再生产上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还作为掩盖文化资本不公这一事实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总结
文化资本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深刻的影响着基层之间在各个场域里的再生产,尤其在教育体系里,为教育机构及特权阶层的合法性存在提供了一种掩饰的途径。几千年科举制的影响;中国社会特有的、由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国家规模的、严格的高等院校入学考试制度……所有这些都对中国现行教育体制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我们这里只是从文化资本、再生产等概念来围绕大学生群体考证现象进行阐释。
作者:焦鑫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学院
一、过度的语言课程在遮蔽或架空民族教育的内涵和功能
20世纪70年代末,英语作为第一外语,逐渐进入全国的大、中、小学课堂。1984年,在国家政策和教育改革的双重影响下,英语正式列入高考主科,此后几十年里,英语成为必不可少的考试科目,从小到大,从中、高考到雅思、托福、四六级,每个中国学生都要经历无数次英语考试。英语本应是沟通外界的桥梁,却成为应试教育的沉重负担。直到最近英语高考改革方案的提出,才使得“英语热”有了降温的趋势。2013年10月,山东省教育局公布的2014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不再将英语听力成绩纳入高考成绩中;北京市在2016年将中考语文卷总分值由120分增加到150分,英语卷总分值由120分减至100分。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英语教育只以语言输入为主,脱离学生经验与真实生活,孤立而被动地强调语言技能训练。此次英语教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实质上反映了对传统的、应试的、功利的、受技术理性支配的教育理念的批判,对回归教育为本的、解放性的、实践性的教学理念的反思与重建。尽管社会各界对英语教育改革持不同意见和态度,但这次改革毫无疑问将成为我国教育教学改革中的一次“大手术”。
对少数民族教育的认识,有几种误区一直存在。首先,将“少数民族教育”等同于“少数民族语言教育”,认为少数民族学生学业成就的标志就是学好语言课程,尤其是汉语和英语,认为少数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就是以学习语言为主。其次,把“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或“三语教育”理解为“专门的语言教育”,认为“双语教育”或“三语教育”的重要标志就是学习正确发音、积累词汇、学习各种句式,强调专门的语言技能训练,以量化形式作为教学质量的衡量标准。这些误区导致民族教育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忽视了学科知识与语言学习的平衡关系,也忽视了语言学习与文化理解的相互关系。内蒙古三语教学的实践证明,比两种语言学习付出成倍辛劳的三种语言学习过程,只能培养极少部分三语能力均衡的少数民族学生,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语言学习并没有成为教育和发展认知的有效资源。过重的语言学习负担使学生失去了学习其他科学知识和发展个人兴趣的时间与精力。内蒙古的蒙古族小学在开设英语课程之前,蒙古语文与汉语周课时数就已经占周总课时数大约30%。随着英语课程的增设,三种语言的周课时累计数已达到总周课时数的37%,其语言课程比重比同年级(小学三年级)汉族小学的30%、香港小学的27.5%、美国小学的20%、日本小学的18.5%高出很多。
内蒙古民族学校高中阶段“三语实验班”的语言课程中,英语课时数占总课时数的19%,汉语课时数占总课数时的14%,而蒙古语课时数比例下降到7%。这种为保证汉语与英语课程的数量及质量而忽视母语教育的现象在内蒙古的各级民族学校普遍存在。“三语实验班”与普通班课程设置的最大区别在于英语课时数及蒙古语课时数的不同。这些课时数的变化不只是量的变化,其背后隐藏的实质是民族教育的潜在危机。不可否认,“三语实验班”的课程设置能够帮助极少部分三语能力均衡的民族学生在高考和就业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提高他们的社会竞争力。然而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一方面语言教育的过度重视影响了学生的学科均衡发展,占据了学生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另一方面在语言教育教学中过度重视英语而忽视母语的现象会削弱他们的社会竞争力,使民族学生最终成为三种语言哪样都不精的“语言中间人”,甚至是“文化中间人”,从而很难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生存发展,逐渐走向教育的边缘,进一步加深教育不公平。这不仅违背了语言教学的规律,也违背了人的发展规律,更重要的是遮蔽或架空了民族教育的实质内涵与功能。对少数民族成员而言,获得实用的语言技能无疑是等同于获得个人及所属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在我国,汉语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们之间交流的重要工具,英语则是通往世界的重要工具。然而,只专注于实用语言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会导致少数民族失去自己的语言文化,甚至失去认同感的危机。
二、以汉语为媒介语的英语教学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教育不公平
媒介语指教学过程中传递知识的中介语言,既不同于学习者的母语,也不同于目标语的中间过渡性质的语言。任何一种语言都负载着其民族的思维方式、思想情感、传承者民族绵延不息的文化。因此,任何多民族,多语言国家都会在教育发展中遇到教师用何种语言教学,教材用何种语言编写等难题。究竟哪种语言适合在课堂上使用的争论一直没有定论,因为这是一个涉及文化、种族、权利和身份的较量。1970年美国公立学校的中国学生反对在教育上受到起点不公平的教育方式,而控告旧金山联合区域学校。这场震撼全美、影响深远,从而促进双语教育在全美蓬勃发展的“劳控告尼克尔斯诉讼案”(Lauv.Nichols),双方争论的焦点并不是中国学生因为校方没有为其开设相应的课程而导致他们学习困扰这个事实,而是当使用中国学生不了解的语言来指导学习时,中国学生是否得到公平教育的机会。控告方认为尽管校方为中国学生提供了与其他学生相同的设备、书本、老师和课程,但这不等于公平待遇。事实证明,中国学生相对于英语语系的学生获益较少。最终最高法院要求学校当局推行以英语作为第二语言的双语教育和双文化教育。世界很多国家,少数民族教育质量低下一直是不争的事实[2]。在中国,少数民族学生的英语学业成就一直低于汉族学生。国内很多相关研究有效地论证过媒介语言的选择是影响少数民族英语学习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克勇(2007)、张宏伟(2013)关于少数民族大学生英语学习策略的研究以及马丽范(2006)、蒋燕(2013)、龚江平(2009)、乌力吉(2006)关于青海、贵州、西藏、内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英语学习障碍的相关研究等。内蒙古的蒙古族学校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同时加授汉语和英语课程(有些学校在二年级时加授汉语,三年级时加授英语)。其中,第三语言英语的学习是在“三语教育”体制下,以第二语言为媒介语展开的。语言学家JamesCommins提出:人的两种形态的语言能力,分别是一般生活的语言能力BICS(BasicInterpersonalCommunicativeskills)和认知学习的语言能力CALP(CognitiveAcademicLanguageProficiency)。用JamesCommins的理论分析我国少数民族学生英语学业成绩低下的原因就会发现,长期以来我们对不同学习阶段不同少数民族学习者的汉语水平缺乏正确客观的评估,盲目认为少数民族学生可以用汉语交流(BICS)就可以用汉语授课(CALP)。除此之外,在教学中少数民族儿童认知能力发展的最大困难,是母语表征的感性经验和认知结构在以汉语为中介的教学过程中难以被感知,少数民族生活、生产的世界,他们的历史、文化和语言的特征很难在教学中呈现显性化[2]。少数民族学生学习第二语言或第三语言,并不是要放弃第一语言,而是要多具备一种语言表达能力,多一种沟通的频道。目前的民族学校英语课程如果以汉语作为媒介语,我们不免担忧其他科目是否也有可能逐渐转向汉语授课。那么,不久的将来,作为民族教育核心的民族语言可能就会被抽离,民族学校承载民族文化、传递民族文化的功能也会随之消失。民族最重要的内涵是尊严平等和文化公平传承,失去本民族文化传承的最重要的场所,被文化边缘化的少数民族学生将成为现代教育的最大牺牲品,教育差距将进一步扩大。
三、对策及建议
(一)探索少数民族英语教育自身规律,以多学科理论指导三语教学少数民族英语教育能否取得成效的必要前提是当前实施的民族教育是否遵循三语教育教学的规律、少数民族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以及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心理。显然,只用语言学理论去解决少数民族英语教育问题过于片面、狭窄。这里至少提出了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视角。我国著名的蒙古语学者清格尔泰经过研究认为:现行的蒙古文字是一种纯粹的拼音字,它在拼音的方法上与西欧以及世界各主要拼音文字没有什么不同。不但如此,从它的渊源关系来说,他也是从世界各主要拼音文字的共同祖先腓尼基字母演变而来的。母语与目的语如果具有同源关系、相近的文化背景和相似的语言特征,就会促进目的语的学习,形成“正迁移”。相反,母语与目的语间的差异将阻碍目的语的学习,形成“负迁移”。因此,以蒙语为母语的学生学习英语比汉族学生占优势[3]。该理论突破语言学单一的视角,从语言与社会、历史、文化的关系深刻论证了蒙古族学生学习英语的优势所在。同时,这也说明蒙古族学生用母语学习英语比用汉语等媒介语言学习英语更有优势,为民族学校选用何种语言教授英语这一问题提供可参考的理论依据。纵观国内关于少数民族双语或三语教育相关的研究,基本限于现状的描写或经验分析,缺乏理论支撑以及地方性特征对教学模式、课程结构、师资配备、教材选用等方面充分的分析和考量。除此之外,双语或三语教育的研究依然局限在语言学本体研究或语言教育技术等狭窄领域里,这使得少数民族学校在使用何种语言教学、使用何种语言编写的教材、第二语言或第三语言课程从哪个年级开始设置较为科学、语言之间的迁移等问题上争论不休,各持己见。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瓶颈在于跳出语言教育的范畴,从历史、文化、社会,甚至更广泛的领域中去审视和思考问题,解决内蒙古民族教育问题就必须遵循并揭示蒙古族教育在课程特征、语言价值和文化追求方面特殊的、复杂的发展规律,同时深刻了解与分析内蒙古蒙古族当今所处社会状况以及整体的教育状态。
(二)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特征,科学设置三语教育课程框架制定宏观的学术标准和测试手段时,充分认识到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特征,给予各民族地区更多灵活性和自主权。同时,各民族地区可出台特殊政策与富有竞争能力的奖励基金而不是补助金的方式,鼓励并帮助民族学校建设适合当地民族学生特点要求的学科与课程。少数民族学校可以根据这些学科学习以及学校活动来配置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比例,可以有一定的自主权去改变课程结构,以满足不同区域和不同背景的少数民族学生的需要。在具体的教学科目设计上,改变当前过度强调语言课程的狭义的教学倾向和忽视科学、社会、艺术等更广泛的教育目的,同时增加了解人和社会的生命教育课程。如香港小学的多元智能课、多元学习活动课、视觉艺术课等,日本小学的生活课、家庭课、社会课等,美国小学的环境教育、反教育、多元文化和多种族教育等值得借鉴。语言课程应该注重培养学生学习语言的兴趣及良好的学习态度与方法,强化“文化”的语言教育,而不是重“语”轻“文”的教学观念。除此之外,在课程体系中安排适当的生活实践课程。比如,西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中,内蒙古的有些地区过多地撤并牧区学校,片面推行“学校进城”,致使蒙古族儿童远离牧区环境和母文化。合并后的城镇蒙古族学校课程往往很少涉及牧区文化、生产和生活方式相关内容。这使很多不能继续升学的来自牧区的蒙古族学生成为文化“边缘人”,从而扩大了教育差距。
因此建议把乡土教材的开发及其教师队伍培养纳入国家和地方教育公共资源分配中,国家和地方财政明确承担乡土教材的开发、印刷及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资金。在教材建设中,也要杜绝全盘搬用汉语教材的做法,充分考量以少数民族语言为母语的学生把汉语当作第二语言进行学习的特点和规律。教育要适应社会经济的需要,满足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的需要,不仅追求公平的发展,也要追求有质量的发展。少数民族学生有着独特文化中的行为规范和价值体系,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文化与传统,了解他们的学习能力与需求,才能解决民族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
作者:塔娜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学院
一、教育扶贫的形式与教育扶贫工程
教育扶贫作为致力于解决教育贫困,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地区生活水平的一种有效措施,其主要形式包括:(1)开办“教育扶贫班”;(2)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就业扶贫;(3)为国家扶贫重点县建立现代远程教学站;(4)实施教育扶贫工程;(5)设立教育扶贫基金,为贫困学生提供必要而稳定的经济保障;(6)捐献钱物;(7)国家和社会机构为学校提供各种资金,为在校学生提供奖、贷、勤、补、减的资助体系等。教育扶贫工程是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教育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涉及的680个县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该工程旨在通过全面加强基础教育、加快发展现代教育、提高高等教育服务能力、提高学生资助水平以及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等举措,让农村落后地区的青少年普遍接受现代文明教育,劳动者人人掌握职业技能,通过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使连片特困地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
就我国来说,在国家层面,我国明确提出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是在1995年,为推动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党和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这是一项教育扶贫的伟大工程,在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决定从1995年到2000年,利用中央普及义务教育专款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组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从地方层面来说,最早开展教育扶贫工作的是2002年辽宁省实施“大中城市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中小学工程”“省内高校对口支援贫困县基础教育工程”“各市城镇学校对口支援农村中小学工程”和“社会各界援助贫困地区中小学工程”系列教育扶贫工程。
国外如日本、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开展教育扶贫工作相对较早。日本的教育扶贫实践最为典型并具有借鉴意义。20世纪初,随着日本工业化的飞速发展,大量农村居民涌向城市,大量的失业、无业人群聚居东京的城郊,成为当时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鉴于此,日本政府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实施了几个主要教育扶贫政策:其一,在特殊地区尤其是贫困人口聚集的地区建立贫困学校;其二,在收容所设立附属小学;其三,成立专门的夜校;其四,重视偏远山区的教育扶贫。美国将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美国政府的重要任务,通过制定专项政策,确保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设立专项资金,完善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条件;采取专项措施,保障农村学前教育优质师资,对提升美国农村地区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英国则采用“差别原则”实施“教育优先区”方案和“教育行动区”计划。
二、教育扶贫与教育公平的关系与作用
同志在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强国必先强教。教育扶贫作为一种扶贫开发的方式,是针对农村地区教育落后,人口素质低下的现状所提出的一项旨在提高农村及边远贫困地区的受教育水平,提质高农村地区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的举措。这对提高农村地区农民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教育扶贫工程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农村地区教育资源分布和教学水平的提升,从而缩小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维护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公平的实现。最终实现全国教育事业的“先富”带“后富”,达到“共同富裕”。
(一)教育扶贫与教育公平的关系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超越,是社会现实与教育理想的统一,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教育公平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亦或是在古代和现代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越来越高的现实矛盾情况下,教育公平的问题愈发凸显和激化。教育公平有三个层次的目标,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必须包括这三个层次:(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有很多手段和途径,包括政策制度的保障、经费投入、教育信息化等。教育扶贫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手段之一。它通过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进行教育投入和教育资助服务,提高其科学文化素质或者是使其获得一技之能,增加其人力资本,以提高其生活水平。因此,教育扶贫与教育公平具有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二)教育扶贫与教育公平的作用教育扶贫作为推进实现教育公平的一项举措,对于实现教育公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社会、学校、个人通过不同的名义,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教育扶贫,其目的就是要提高教育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提升人力资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这些教育扶贫工程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有力地推进了教育公平。以湖北省为例,秦巴山区、大别山区、武陵山区以及恩施州地区的入学率、毕业率等受教育情况,自从湖北省政府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财政投入、政策制度保障,以及一些部属和省属高校的对口支援等扶贫工程的帮助,有了很大的提升和改观,人民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教育扶贫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教育公平的发展。反之,在逐渐推进教育公平的过程中,也对教育扶贫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教育公平促进了教育扶贫工作的多元化、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得教育扶贫的工作更加多元,更加注重地区、人口特点,更加富有成效。教育扶贫与教育公平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的关系,不断完善着双方的发展,推动共同发展和进步,最终将实现双方的优化以及效果的最大、最优化。
教育公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缓慢,充满着困难与变数的过程。我们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积极促进教育扶贫工程的实施,把教育扶贫工作的重点放在相对贫困、落后,缺乏教育资源,教育水平较低的地区,逐步缩小地区、城乡、学校之间的差距。要准确把握教育扶贫工作的形式和目的,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特点,采取不同的扶贫工程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教育扶贫工程的作用,逐步推进教育公平,以求最终实现教育事业的“共同富裕”。
作者:韩坤刘畅单位: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1推进城乡间义务教育公平的路径分析
1.1经济方面: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投入主体重心上移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的步伐,已经成为超过日本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偏低,农村义务教育公共支出在全国公共教育支出的比重还是过低,并且存在投入机制不合理的问题。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解决农村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坚持合理的义务教育资金配置原则,是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公平问题的首要方式。所以现阶段亟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投入,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上,需要建立科学的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完善的财政资金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应分担教育经费的比例。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更大的比例,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主体。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另一个原因是,农村的教育经费投入过度依赖乡镇财政,而地方财政又不能投入充足的经费。所以要改变这种现状,还需要将投入主体重心上移。
1.2政策条件:待遇同城化,促进城区教师流向农村相比于前2个方面,农村教师的队伍建设也是解决城乡间教育公平应该注重的问题,从现实来讲,农村教师的待遇、生活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空间都远远落后城市教师,导致优秀教师向城镇或其他省市的发达地区流动,向待遇好、发展空间大的学校流动。此外,一些边远地区还存在低薪聘请代课老师的现象,目前,全国还有20多万名代课教师,他们中绝大多数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在编教师,有的甚至不足在编教师工资的一半。所以农村地区经常完不成招聘计划,骨干教师流失严重,还有有的地方因为财政困难“有编不补”,导致了偏远山区面临着“后继无师”的困境。师资队伍的建设关系到农村教育事业和经济的发展,是当务之急。一方面,提高农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扩充农村教师队伍,需要靠农村教师的待遇和编制问题的解决。政府应该尽快制定科学的政策,增加农村教师的收入,从财政中拿出更多资金补助农村教师,彻底来个倾斜,收入高的跟城区拉开距离,翻上一番也未尝不可,同时建立城乡一致的教师编制。只有缩小了城乡学校条件差异造成的收入和地位鸿沟,才能形成双向教师交流机制,并从根本上达到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另一方面,出台“一校两区”的政策,将农村的学校并入市区的名校,成为一个校区,并将名校和农村学校进行捆绑式考核。“一校两区”可以减少教师流动阻力,因为教师没有身份区别,只有岗位区别。捆绑之下的两个学校能够统一人、财、物的资源,并有校长统一安排。教师、教学资源和教育理念自然会输入农村。例如:成都的发展模式就遵循了这种“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城乡一体”的发展战略,是兼顾时间、空间、内容3个方面的实践发展模式。
1.3社会方面: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和弱势地区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公平就是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和弱势地区。在我国,应让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困难家庭子女读书救助专项资金,加大城乡对口支援力度。大胆吸引企业参与农村教育建设,以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建立专项救助基金,吸引社会慈善资金来扶持农村学校的建设。此外,国家和社会应关注处境不利群体的受教育机会。
2结束语
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地区、民族、阶层的差异是导致受教育机会不均等的主要原因。要想解决城乡义务教育不公平问题,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要继续深化教育改革,从制度、政策、经济和社会层面入手,更为重要的是要进行社会改革,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从根源上来改变产生教育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本身。
作者:王译研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
1国外在促进义务教育公平方面的经验与做法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认识到了教育立国的重要性,并致力于实施教育公平,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其中教育立法、政府作为被认为是确保教育公平平等的决定性因素。许多国家在其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在教育发展过程中实施平等公正的理念。比如美国的《初等与中等教育法》(ElementaryandSecondaryEducationt),它是美国的基础教育法案,重点在于关注入学与公平,认为财政应补贴弱势群体。再如日本,多年实行义务教育“平准化”政策,通过财政支出全覆盖公立学校,其义务教育办学宗旨是,尽量不在义务教育阶段提供富裕阶层歧视其他阶层的机会。在城乡学校硬件建设上日本通常使用同一张图纸,没有薄弱校和豪华校之分,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学校,无论是小学还是初中,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馆、天文馆、游泳池等等,各种教学设施均齐备且标准化,这就从基础教育设施方面保证了公平性;从师资方面看,日本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没有重点学校和非重点之分,老师从属于每个市、区,而不是学校,每隔一定年限老师就要流动交流到其他学校,待遇不变,这就保证了师资的公平性;从入学方式看,日本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择校”这一说法,进什么学校完全取决于居住地的从属,没有任何赞助费。
2推进我国义务教育公平的若干建议
(1)政府立法,严格执法。美国著名教育家贺拉斯•曼曾经说过:“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文明都要大得多。”确实,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义务教育关系着整个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义务教育不公平现象绝不是“市场化”所能解决的,追求和实现教育平等起主导作用的是国家和政府,这是一种政府责任和政府行为,需要依靠行政力量和公共财政来逐步消除。政府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个责任,不仅要针对义务教育公平立法,还要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必须在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惠性三个方面达成基本共识,否则就背离了义务教育的立法原则。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二十二条)。但当前部分地方尽管名义上取消了“重点学校”,实际上通过五花八门的名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依然存在。只有通过教育立法、强力监管及问责的方式真正地建立标准化学校,取消重点中小学,才能真正将旨在促进教育公平实现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2)财政均衡投入,建立标准化小学。我国多年来的义务教育现状表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在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经费负担、生均经费等方面仍存在着巨大差距。义务教育公平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教育财政制度密切。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造成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一不平衡必然带来地区间教育投入的不平衡,教育公共服务的差异应当由中央政府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来解决,用以保证薄弱地区达到最低教育公共服务标准。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只应加强而不能弱化。政府和教育部门应该树立新的资源配置理念,改变传统的观念,积极支持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改造薄弱学校,尽快使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
(3)均衡配置师资,真正取消重点,建立师资流动制度。师资的配置在地区间、城乡间、校际间的差异是非常巨大的,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还表现在质量上。“教育名师往重点学校跑,优秀教师往大城市里跑,合格教师朝城镇挤”是现今师资配置不均衡的真实写照。解决这个问题必需从制度上改革,让所有教师资源在各个学校之间流动起来,建立有效的教师交流轮岗机制,这种均衡的“软件配置”可以瓦解当前的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区分现象,基本能保证学生接受到质量与水平大致相同的教育,满足人们平等的教育需求和地区教育对人才的需求,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也就能因此而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实现。
(4)从政策上倾斜补贴边远贫困地区。公平在很大程度上看的是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政策。边远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主要还是要靠国家的政策。政府要从政策上保证学生的救助,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提高教育普及率;政府要保证这些地区教师的工资福利水平,让教师安心进行义务教育,最好能在教师工资待遇上根据区域进行科学地划分,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越是偏远艰苦的地方,工资就要越高,鼓励教育人才流动到不发达地区。
3结论
平等性是义务教育公平的实质特点。但是,任何公平都超越不了生产力的发展,没有绝对的教育公平,只有相对的教育公平。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实现义务教育公平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教育公平是一个永远逼近“公平”的过程,政府、社会、教育工作者都必须为推进教育公平而长期奋斗。
作者:刘芳单位:太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1自闭症儿童具有很强的教育可塑性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融合教育思潮。研究自闭症的各行业专家纷纷提倡自闭症儿童走融合教育路线,从各自所在领域的角度出发发表观点。一致认为,自闭症儿童具有很强的可塑性,需要在正常化的教育环境中成长。从生态学的角度看,自闭症的存在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发展着的;如果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不能克服神经发育损伤所造成的障碍,那么就会遭受第二次身心障碍,会出现认知等一系列行为问题。言下之意为要抓紧进行教育干预;神经科学研究证实,经验在修正大脑结构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而经验的获得最理想的场所莫过于学校,学校教育可以让自闭症儿童体验到实际生活中的经验。对于30%智商正常或超常儿童来说,学校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2自闭症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现实困境
2.1自闭症儿童家长因认识不足延误最佳教育干预时机研究表明,3~6岁是自闭症的最佳治疗期,也成为治疗关键期。在对自闭症儿童及时进行早期康复教育的情况下,随着年龄的增长,半数以上的患儿情况会有一定程度的好转,且教育干预时间越早,训练强度越大,持续时间越长,则治疗效果越好。但可惜的是,由于家长普遍缺乏对儿童自闭症的正确认识,对孩子早期的异常反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家长认为孩子说话晚是民间所说的“贵人语迟”,孩子不合群是独生子女具有的特点,没什么要紧的,故而延误了孩子的最佳教育干预时机。
2.2自闭症儿童家庭的经济收入不足以维继康复治疗费用因自闭症是一种发生于儿童期的严重神经发育障碍,属慢性病程,需终生治疗。这给自闭症儿童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心理负担。根据杨静对河北省内5个城市中99个自闭症儿童家庭的收入调查数据显示: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母亲占总调查对象的60%以上,而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父亲的比例也近一半。这说明自闭症儿童家庭收入偏低成为坚持治疗的困难之一。据专家研究,自闭症儿童的康复训练效果至少需要两年才能见成效。仅康复训练费一项,每个月需支出2000元,还不包括上学、养老以及终生需要付出的生活费用,这的确是一笔不菲的费用。在国家没有建立相应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的情况下,照顾自闭症儿童的责任完全落到了家庭身上。每年都有不少家庭因无力承担康复治疗费用而放弃接受教育康复训练。
2.3特殊教育资源的缺失使自闭症儿童遭遇入学难自闭症儿童中有20%是正常智商范围,10%是超常儿童,可见约有30%的人有上学能力。家长希望孩子有更好的就学机会,但普通学校出于没有特殊教育师资配备的考虑,大多选择了劝退;尽管国家规定普通学校不能拒绝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入学,但大部分学校出于本校利益考虑,仍拒绝自闭症儿童入校,而现有特殊教育机构的缺失也使得相当一部分自闭症儿童无处可去。
3对自闭症儿童推行教育公平的建议
3.1完善特殊教育法律并制定配套措施首先,通过立法形式保障自闭症等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与人权发展角度看,通过立法实施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特殊教育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参与机会是否平等、是否享受平等人权的基本尺度。美国、英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均颁布法案,保障残障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并获得必要的支持与服务。我国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只有一部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且该特殊教育法律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用词空泛、原则性表达多,无明确的法律问责制。很多条款带有“号召”“鼓励”之意,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法律条文更像宣传资料,具体操作性不强,结果导致执行与监督困难。特殊教育法律应明确规定,任何教育机构不能以自身原因为由拒绝接收自闭症儿童入学。法律对于自闭症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以立法的形式将自闭症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法定化,确认受教育是特殊群体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并非恩赐、施舍。第二,明确特殊群体与普通人群享有同等受教育权,使其在形式上获得教育平等权。其次,为自闭症儿童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是保障了残疾儿童的权力,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因此,对自闭症儿童来讲,可以考虑制定以下相应配套措施。第一,规定自闭症儿童的鉴定标准以及鉴定机构的构成和资格。特殊儿童接受相应教育之前,需要对残疾类型与程度进行鉴定,但是现有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没有鉴定标准,对鉴定机构的构成与资格也没有规定,这样就不能相对准确的鉴定,也就不能保障特殊儿童接受适合他们的教育。第二,对自闭症家庭提供一定的资助补贴。为避免自闭症家庭因经济原因放弃康复治疗,建议对自闭症家庭给予一定的资助补贴。关于补贴方式,可以将补贴按照1∶1的方式拨至家庭和康复机构;既督促家长将补贴用于康复治疗,又对康复机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2确保随班就读自闭症儿童享受到特殊教育资源在我国现阶段,融合教育的理念就是采用随班就读的模式,即将特殊儿童安置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里。这是一种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对特殊学生实施教育的形式,为特殊儿童创造适宜的教育条件进行教育教学。建议普通幼儿园和学校招收轻度自闭症儿童随班就读,使他们能接受融合教育。并要确保随班就读班的资源合理配置,在财政经费投入等方面要能支持到位,每所学校均配有特教老教师,保证师资力量,为自闭症儿童提供切实的帮助。
3.3建设社区教育资源,加大儿童自闭症健康教育知识普及力度社区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种补充,凡是社区中能够影响人的思想、知识、技能的事业与活动都可看成教育资源。要充分利用社区中的设施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文献资源和组织资源,以社区教育为基地,加大儿童自闭症健康教育知识普及力度。随着儿童自闭症发病率的不断提高,且家长因认识不足容易延误最佳干预时机,造成终生遗憾,因此有必要开展以社区、家庭为基点的儿童自闭症健康教育知识的宣讲,同时社区还可以将相关知识张贴出来,供居民阅读,以提高自闭症儿童家长乃至广大民众对自闭症的正确认识,强调早期干预训练的重要性,从而促进儿童自闭症的早期预防和治疗。
作者:付忠莲单位: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一、城乡教育公平问题的表征
(一)城乡教育过程中的不公平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在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方法和科技上的引进等各方面,城乡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尤其是偏远山区的农村面临教师资源缺乏,学校条件艰苦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倡导大学生去支教,然而,这毕竟只能是一时的办法,不能解决长久问题。城市中的学生接受更先进的教育、享受更优秀的教师团队的教育、丰富的学习资料和高科技的学习工具等,农村的学生想要享受如此待遇则需要付出更大的艰辛与努力。
(二)城乡教育的选拔结果上不公平在艰苦的学习环境中,许多农村学生经过不懈的努力和拼搏,在高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然而,在择校问题上又面临了不同的境域。许多地区实行地区保护政策,报考分数均有户籍限制。由此,要想与城市的学生进入共同的大学,农村学子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教育结果上的公平要求达到学生的学业上实质性的公平,教育质量上和目标层面的均等。要想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
二、文化视角下城乡教育公平问题的归因
经济的发展,教育事业的进步,没有在实质上解决教育公平的问题,城乡教育之间的差距并没有因此而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问题如不解决最终会影响经济的发展,违背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威胁社会的稳定。因此,寻求造成不公平的原因,想出解决办法成为目前面临的重要难题。近年来,研究此方面问题的学者越来越多,各学者分别从经济、政策、文化等各方面进行探讨。其中文化因素是容易被人们忽略的部分,在文化方面,根据环境的不同,有学者按照家庭文化、学校文化、社会文化视角进行剖析。总体上来看,不同的文化背景、中西方文化的差异等都影响着我国教育的现状。文化对城乡教育的影响重大,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教育事业全面的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文化因素。
(一)传统文化对我国教育公平的影响文化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传统文化对我们的影响表现在思想、行为、认知等各方面。首先,总体上看,在研究城乡教育公平问题的文化根源时我们不难发现,在传统文化中教育理论相对薄弱。以儒家、道家、法家等为首的传统思想中,儒家思想影响深远。尤其孔子的教育思想更是传延至今,“有教无类”的公平教育思想,尊师重道的和谐师生关系等一系列思想对我国教育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然而,纵观传统文化中的教育公平思想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其次,具体而言,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状态之中,文化传统中等级制度分明,讲求秩序的同时忽视了公平的重要性。受缺少民主的文化传统影响导致我国城乡教育中本身就缺乏公平意识。传统文化中的等级制度,尊重权威思想与现代文化中提倡的自由、民主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传统文化强调的伦理道德、修身养性促使国人养成了保守、忍耐的文化理念。
(二)城乡文化对城乡教育公平的影响城市与乡村由于处于不同的文化生活圈,形成的文化传统也大不一样。受不同的地理环境、乡土人情、生活环境等的影响,二者的差异和异质性特点是形成城乡教育公平问题的现实原因。无论是城市文化还是乡村文化都有其独特的丰富内涵,二者本无高低贵贱之分。城市文化具有崇尚理性、重视革新、思想开放的特点;乡村文化中有着较强的风土人情气息,思想保守,重视经验的特点。与城市文化相比,乡村文化中更富有传统文化韵味。城市中以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主,农村以农业为主。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远远快于农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高新技术的率先使用,与城市相比农村发展相对缓慢,城乡差距并没有得到真正缓和。相反,农民成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近年来由于机械化的使用、生活来源单一、收入较低的农民纷纷进入城市。农民工群体大量涌入城市,一方面为城市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支持;另一方面,出现了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生活困难的尴尬局面。与城市居民的不公平待遇,塑造了农民是弱势群体的心态。由此产生的城市文化优于乡村文化,处于文化之中的农民学子将自己划分为劣势的一方,成为“心理弱势者”。
(三)家庭文化对城乡教育公平的影响从结果上看,城乡文化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城乡学生所处生活文化环境的不同。在影响个体发展的环境中,家庭、学校、社会是个体发展面临三个重要环境。城乡教育公平问题受到家庭文化、学校文化以及社会文化的影响。家庭是个体生存发展最重要的环境,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农民进城务农人数的增加,农村中留守儿童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有的儿童一年只能见父母一次,家庭教育的缺失,儿童对亲情的渴望导致许多问题儿童的出现。在农村,辍学现象严重,许多子女失去学习兴趣,还没有成年就加入了进城务工的队伍。从长远上看,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我国教育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缩小。
(四)学校文化对城乡教育公平的影响学校文化影响学生的发展,教育资源是影响教学效果的第一资源。我国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全国城镇初中生均经费3479元,农村初中生均经费2190元,相差1269元。农村初中生均经费仅为城镇初中生均经费的60%;全国城镇小学生均经费2855元,农村小学生均经费1847元,相差1008元。农村小学生均经费不足城镇小学生均经费的70%。教师的城乡配置状态也不容乐观,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学校总体上仍然存在教师编制过紧、年龄结构老化、学科结构不合理、教学水平偏低等问题,尤其是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师资缺乏。
(五)社会文化对城乡教育公平的影响长期以来,城市和乡村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城乡二元结构是导致农村公共财政投入严重缺失的体制原因。国家财政对农村文化教育信息建设无力顾及,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偏低,并且文化投入偏重于城市。社会文化更多体现的是精英文化主导的主流文化,而这种主流文化更多以城市文化价值观为主导,乡村文化价值观处于社会文化的边缘位置。比较而言,城市文化能够较快吸收、体现、适应社会文化,而乡村文化对社会文化的反应相对迟缓,往往呈现出与社会文化的种种不适应。如农村学生从学校转入职场所需转型时间比城市学生明显偏长,适应社会能力明显偏弱。
三、结语
城乡教育的差距体现在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造成城乡教育公平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从文化角度讲,主要原因有传统文化的影响、城乡文化的差异等。城乡教育的不均衡发展问题日趋暴露,城乡教育公平是所有教育公平中影响最大、最具根本性和决定性的类型。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的客观上要求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城乡教育公平实践。树立正确发展方向,唤起社会各界的文化自觉,推进文化转型、文化创新和全面发展,推进城乡教育公平成为重要研究课题和方向。
作者:曹十芙单位: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一、聋人大学生的被动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残疾人高等教育体系不断完善,与此同时人才的选择和竞争要放到市场中进行考察和筛选。由于聋人较难与健听人进行沟通,加之大多数聋人大学生是成长于封闭的聋人圈子,对外界社会缺乏真正直观的了解,导致他们正确分析和适应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能力较弱,对未来就业后融入社会大集体没有充分的准备,使其生活和就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造成了聋人大学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存在被动性。目前,俄罗斯鲍曼斯特国立理工大学和美国盖劳德特大学都有专、本、硕、博完整的聋人大学生高等教育序列,而我国只有专门招收聋人专科和本科的高校,还没有开设专门招收聋人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和学校,所以我国聋人高等教育体系急需完善。此外,有幸进入大学校园的聋生可选择的专业多数为艺术、计算机类;天津理工大学虽开启全纳教学模式,使条件符合的聋生融入健听学生班级学习物理学、自动化、工程造价等专业,但目前尚属于实践阶段,学生期末学习结果尚不知晓、就业前景和社会需求都是未知数,而且不一定是聋人大学生所感兴趣的,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再一次造成了聋生“被”选择。
二、社会对于聋人大学生就业的态度
(一)政府和多数企业的态度。近年来,国家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问题,给予残疾人高等院校政策和资金上的大力支持。《通知》中明确指出:“要高度重视,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明确帮扶对象;加强组织领导,年内全部实现就业。”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一节中明确提出,要“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适于聋人集中就业的政府主办的民政企业和私营企业主,均以较低的聘用条件招聘聋人大学生,并提供一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有利于提高聋人大学生就业竞争力,在解决聋人大学生就业困难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二)少数企业和社会人群的态度。聋人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就业率低于肢残学生和视障学生,尽管招聘会面向肢体、视障和听障人群,但一些企业宁愿选择招视障和肢体残疾人,相比之下为聋生设置的岗位并不多,针对聋生的就业培训机构也相对较少。因此,企业和家庭要视聋生为社会中平等的一员,转变观念,相互尊重,互相帮助,换位思考,同时摒弃歧视和过度保护的思想,在聋生成长过程中训练其独立自主和交流沟通意识,培养其自信心,并且尽可能的让聋生融入社会,和健听人一样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
三、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心理教育,合理规划课程。环境对人的发展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这里的环境不仅仅是指社会、企业、学校和家庭等外部环境,还包括积极健康的内心环境。只有在积极乐观的心理环境下,聋人大学生才能乐于接受新知识,乐于与人沟通,最大限度地锻炼能力。毕业之际,聋人大学生面临社会角色转换、处理人际关系及就业等各种问题,聋人高等院校需营造良好的内外环境,加强针对聋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课程,开展心理咨询与团体辅导,举办就业讲座和讨论,改变过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方式,主动引导聋生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聋生就业自信和就业竞争力的提升。聋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应纳入聋人高等教育培养体系,并贯穿聋人高等教育全过程,其中大二、大三是心理教育和就业辅导的最佳时期,以团体就业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是最佳选择。
(二)提高培养质量,完善师资队伍。制定以培养优秀人力资源为目标的培养计划对聋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育效果的保证有重大意义。首先,聋人高等院校应充分考虑聋生的生理特征,从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方法、实践环节、辅导形式等方面入手全方位、多角度地设计聋人大学生培养计划,注重培养聋生的就业竞争力、社会适应力和专业技能,而不是仅仅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一种手段;其次,专业和课程设置要与培养计划紧密结合,聋人高等院校应拓宽院系和专业选择面,以全纳教育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工具,院校适时与其他院系沟通,增加全纳教育专业和课程选择,同时增加实习实践环节,使聋生开拓视野,增长见识。与此同时,建设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能够满足聋生教育教学需要的聋人高等教育师资队伍,从根本上确保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以达到提升聋人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最终目标。
(三)建构全纳教育模式。由于听力受损,聋生的心理与健听生有很大差异,更容易产生自卑、孤僻、不愿与人交往,合作能力差等问题,这些不利于聋人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提升。因此,普及全纳教育是聋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全纳教育提倡学校应该接纳所有在校学生,并满足他们的不同需要。鼓励聋生和健听生一起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一方面,对于聋生在全纳教育班的学习来说,仅仅依赖教师的课堂教学很难全面照顾到聋生的听力障碍和学习能力,因而需要课外的教学补充辅助系统帮助聋生完成课后预习和复习、答疑、解惑等。另一方面,教师必须掌握心理学和特殊教育学的相关知识,并为聋生量身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策略,在课堂教学中应采取个别教育计划,同时实施差异教学,激发聋生的潜能,使每个聋生都尽可能得到最适合的教育,做到真正的教育平等,有教无类。据调查,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的学生早于2005年开始通过全纳教育的融合学习模式辅修第二学位,每年都有10%左右获得双学位的聋人大学毕业生。2013年该校又通过全纳教育模式面向聋人增招了除艺术设计和计算机专业外的4个本科专业,其中包括工学和管理学专业,此举是我国聋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大突破。目前,由于国家政策、聋人高等教育现状和聋生认知、适应能力等方面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我国聋人高等全纳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聋人大学生全纳教育模式系统的建构,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残疾人教育公平的进程,有助于我国教育公平目标的顺利实现。教育公平是提高聋人大学生就业率的基础,也是提升聋人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根本保证。聋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全纳教育时代的到来必将加快教育公平目标实现的步伐。
作者:邵辰童欣单位: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一、桐乡新居民子女教育发展现状
自2000年以来,桐乡市的务工人员开始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伴随此现象产生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2001年桐乡市出现了第一所由外来人员私自创办的民工子弟学校。后因新居民学龄子女的不断膨胀(自2004年到2007年四年间,桐乡新居民子女入学人数由13173人增至21587人),此类学校快速发展,至2007年底,全市有民工子女学校14所(不含公办的新民学校),其中市区6所,濮院镇4所,石门、河山、大麻、崇福各1所。但是,民工子女学校林立,其教学质量及教学设施根本无标准可言,一些教舍甚至是危房,一些教师自身仅为初中毕业生。因此,为保证新居民子女接受与当地居民同等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从2009年开始,桐乡市以全面实施“校安工程”为契机,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通过公办学校就近吸纳、新建公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和整治关停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三大举措,优化新居民子女就学环境,保障其同享优质教育的权利。在努力改善新居民子女就学条件的同时,桐乡也在不断规范办学行为。2008年5月,市教育局出台了《桐乡市新居民子女学校星级评估方案(试行)》,从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教育效果三个方面对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进行星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新居民子女学校实施补助与奖励。另外,从新居民服务管理和教育长远发展出发,桐乡市提出了进一步解决新居民子女教育问题的发展规划,即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方针,对新居民民子女学校进行优胜劣汰和资源整合,从而全面解决新居民子女就学和新居民子女教育质量问题,有效提升新居民整体素质,促进全民教育均衡发展。从长远来看,作为桐乡市的新居民第二代,接受了良好的教育,不仅有利于桐乡市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桐乡市未来城市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的困难与瓶颈
(一)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不断膨胀之间的矛盾加剧
虽然桐乡已经在逐步加大对新居民子女教育的财政投入,但是面对新居民的大量涌入,新居民子女数量的不断增加,教育资源仍然十分有限。2012年16周岁以下新居民儿童数量为65879人,2013年达到了67924,增幅为3.10%。面对如此庞大的学龄期孩子的数量,政府不断加大对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投入,但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新居民子女人数只占了16周岁以下新居民儿童的38.48%,这意味着有近63%的适龄新居民儿童没有在桐乡接受义务教育。虽然桐乡已先后投入1.18亿、每年追加投入1亿多来优化新居民子女就学环境,保障其同享优质教育的权利,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仍需有大量财政投入,政府教育负担不断加重。从教育资源方面来看,目前桐乡在硬件设施以及教室上都显不足。每年入学新生约有5000多,但达到学龄的子女有无法全部满足其入学需求。而且在软件上,师资难以保证,按照师生比例20:1来计算的话,桐乡新居民子女教育需要两千多教师,因此,目前在新居民学校的教师有约三分之一是临时代课人员。而前来桐乡务工的新居民多半有多个子女,要逐一解决他们的义务教育问题,不但挤占了桐乡本地居民的教育资源,同时由于人数众多,资源需求量过大,政府不堪重负。
(二)当前的户籍制度阻滞教育公平的实现户籍制度是我国社会分层体系最重要的内容,具体到国家教育财政补贴方面。在新居民及子女离开户口所在地之后,其交纳的教育统筹费用没有根据新居民的就业流向在地区间划转,而新居民就业所在地的城市财政体制在义务教育支出中并没有包含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其教育的财政补贴仍由当地政府支配,而不是随人的转移而转移。从人口流出地政府来讲,入学人数是越少,其教学资金不减;但对于人口流入地(如桐乡),政府则是不堪重负。而流入地政府如进行收费教育,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必因此受到处罚。
(三)积分制准入门槛的设置加大了新居民子女就学困难
2013年6月,桐乡市政府出台了《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目的是对新居民进行“提质控量”。《办法》首先在新居民子女就学中采用,并试图以控制新居民子女在本地就学的数量来达到减少本地新居民的数量。对300个新居民家庭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独生子女的家庭只占19%,43%的家庭是两个子女,31%的家庭是三个子女,因此,如果按照积分制管理的办法施行,那么新居民中将有约80%的家庭的子女将无法在桐乡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四)教育考核导向与教育目标不符,影响了城市对新居民子女入学的接纳
目前的教育考核机制是以升学率为导向的,地方的升学率直接与当地的教育考核绩效挂钩,因此,地方会努力追求高升学率。但是目前的现实是,新居民子女的成绩普遍较差,据调查,去年新居民600名多报考普高的新居民子女,只有15人上线,入取率不到3%,与本地居民的普高上线率50%以上相距甚大。如果把新居民子女也纳入考核成绩的话,将影响到整个桐乡的教育考核。因此地方上的多数学校不愿接纳新居民就读。同时对于异地高考,国家目前还未有相关的政策措施。而当前的各省市的中学教材不统一,高考内容不一,这也影响了新居民子女的高考,使义务教育的后续教育难以为继。加上其他经济、家庭教育、传统观念等等原因,新居民子女的学历提高缓慢。由于教育考核对普高的偏向,真正能解决企业用工荒的职业技术教育却逐渐的边缘化。虽然桐乡的职业学校的学生的就业率达到92%,但新居民子女却鲜有问津。一边是企业的用工荒,另一边是就业难;一边是要求提高文化素质、提高学历,另一边却是对继续教育的拒绝。这也是当前教育考核的导向所致。
三、接纳与融入:新居民子女教育公平的选择途径
教育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在新居民管理中,诸如计生、就业、治安等许多现实问题与新居民的教育素质有关,所以,应立足长远,本着公平正义原则,不断提高和加强新居民子女教育。
(一)逐步建立平等的社会基本保障体系
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是新居民优生优育的关键,也是逐步改变传统生育观的根本。新居民的多生、超生,往往是出于对养老、疾病等的恐慌,而我们所说的传统观念,也是与此相关。就我们对新居民子女调查的情况来看,80%左右的新居民有超生的行为。同时,而另一则调查数据显示了教育在新居民中的影响和作用不容乐观,调查显示:由于不符合在桐乡本地就学,在子女回老家读书时,新居民会回去照顾子女的不到3%,绝大部分父母仍会选择留在桐乡工作。在生存与教育的两难选择中,教育是被放在生存的背后的。而这些回乡读书的孩子在老家或是由老人看管,或是独自生活,种种情况,令人担忧。如此成长境况会对孩子心理及日后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甚至会成为社会无法解决的问题。而在桐乡就学的新居民子女情况也是不容乐观,在走访中,许多新居民学校的班主任都谈到:“带新居民子女班累多了”,因为这些孩子基本都缺乏家庭教育,父母工作或是三班倒,或是上班时间远远超过8小时。平时连孩子的吃饭、洗脸、洗衣等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无法顾及,更谈不上对子女的教育与沟通。孩子的行为品德在学校得到培养,但是一回到家里就故态复萌。而且许多孩子的父母学历都是初中以下甚至是文盲,这些家庭一般都生有三个、四个孩子。根据对妇保院450份生育初胎调查的数据显示:母亲学历在初中以下的初胎的平均年龄为21岁,最小的甚至15周岁就生育了孩子。可谓是学历越低,家境越贫穷越多生孩子,结果是孩子多无法接受教育,导致更加贫穷。因此,要打破这个恶性循环之圈,唯有提供更多、更平等的社会保障,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把新居民子女纳入正常的教育体系,让他们健康成长,提高素质,走出怪圈。
(二)统筹资源,在当前的户籍制度下建立正当的教育衔接制度
教育财政是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和保证教育稳定与科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联网,实现学籍划拨。对于在父母工作地入学的新居民子女来说,其所在地的义务教育的财政经费可以通过网络划拨到入学所在地,同时学籍也应该一并划入入学所在地,并做好学籍的无缝衔接。如此一来,既减轻了新居民子女入学所在地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减轻了新居民子女因不断转学而带来的心理负担与课业压力,还防止了新居民户口所在地政府对教育经费的不合理利用,将极大的促进新居民子女入学所在地政府公平对待新子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二是对违反计划生育者,一方面对于他们上缴的社会抚养费可以划入到教育经费当中;另一方面,可以要求雇佣违反计划生育者的用工单位支付一定的教育费用,这样不但可以促使用工单位较少雇佣违反计划生育的新居民,同时也能因此而迫使一部分新居民少生孩子,选择不超生,不违法计划生育。三是高考制度的衔接,让更多的新居民子女能接受高等教育,提升国民素质,推动社会发展。
(三)充分发挥积分制、网格化社会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
在积分管理中,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为积分门槛,采用一票否决制。但这样的措施由于会将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拒之门外,最后可能引起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满,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应设“门槛”为减分,再适当提高父母的学历分,这样一样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落户桐乡。要在分数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最大可能滴满足新居民子女的教育需要。同时,网格化管理是要保证新居民的居住、用工等社会秩序正常化,在网格化管理中应关注新居民的出生率,计划生育问题等情况,以便于教育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对当地教育作正常、适当的安排,更需要在新居民的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建立计划生育联网,两地联动,及时并确切掌握新居民的计划生育情况,对新居民具体情况实施积极化管理。
(四)改革教育考核制度,加强职业技术教育
调研中发现,使管理部门十分头疼的一个问题就是新居民子女在当地就学会影响本地的教育水平,最直接后果就是影响当地的升学率。要解决当前的就业难与用工荒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注重职高教育。对300名初中在读的新居民子女调查结果显示,54%的学生表示在毕业以后想要进工厂工作。同时对一些公司的调研中我们还发现职高毕业生对新技术的掌握及动手能力甚至高于高学历的学生。所以,职高教育还是很有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职高应该更多的做好宣传,鼓励学生进入职高就读。而对于选择就读的学生,可以采取奖励、委培,定向毕业分配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认同度和就业率,进而为相关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工人。
(五)加快经济转型,以企业需求引导新居民文化素质的提升
企业对于教育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粗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对工人学历要求不高,就会吸引大批学历不高的外来务工人员但如果是高新企业,则对文化要就提高。以桐乡著名的浅秋羊毛衫公司为例,在2003年浅秋公司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员工达80%,到2014年为35%左右,高中及职高学历在2003年是8%,现在是14%左右,大专及本科层次的人员从2003年只有3名,而今占了30%的比列。浅秋公司的发展历程说明,加快经济转型,能够推动企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而企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将不断引导学历高、素质高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桐乡落户,进而将使新居民的人员素质水平不断提高。因而,桐乡应努力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未来行业,大力发展文化传媒,现代农业,旅游开发等对高素质人才需求旺盛的产业,以引导新居民文化素质的提升。
四、结语
在桐乡就学的新居民子女,有35%出生在桐乡,有73%选择了将来留在桐乡工作,所以他们将是城市未来20年的生产主力军和桐乡对外的竞争力。对于这些未来生产主力军的培养,要本着公平正义原则,立足脚下,放眼长远,以有限的资源接纳最大容量新居民子女就学,多方位提升新居民子女教育质量,最终的目的是新居民能平等和谐的融入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轨道,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作者:沈林洁单位:中共桐乡市委党校
一、教育公平的意义及现状
教育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投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大,因而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公平是正义和平等理念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因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当前,教育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教育发展中的公平缺失,主要体现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别上。在农村,经济基础薄弱,教育投入不足,中小学生辍学现象比较严重。在城市,优质教育、高等教育的资源仍显不充足,无法满足人民群众享受更多更好教育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利益分化和贫富差距的加大,出身于贫困家庭的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保证。此外,教育投入的不均也导致了不同地区、城乡、阶层之间在享有教育资源方面的巨大失衡。
二、推进教育公平的思路和对策
当下存在的种种教育不公,主要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实现教育公平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只能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来逐步加以解决。同时,对于由制度性因素所导致的公平缺失,必须通过对教育政策、教育制度进行调整与创新,从而尽量减少和消除教育不公。
1.增加教育有效投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教育有效投入的相对不足与教育成本的高昂,使许多农村贫困地区的学校处于艰难维持的境地,部分地区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中小学生辍学现象。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推进教育公平奠定可靠的物质基础。要按照《教育法》和有关规定保证教育经费持续增长,确保实现每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增幅高于财政性开支增幅。要积极探索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新渠道,在政府增加教育经费的基础上,拓展吸引民资、利用外资、企业出资的新路子,改变过去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协同参与,公办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办学新体制,群策群力共同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方针,从而保证让每个人都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非常大,而且在改革发展进程中,这差距还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从教育者所获报酬来看,农村教师的收入比当地城市的同行要低,这也直接造成了落后地区许多优秀教师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教育质量。因此,缩小地区教育资源差异,是当下实现教育公平的重中之重。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实现教育公平,就是要求政府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应该对教育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形成相对均衡稳定的规划布局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确保不同地区、阶层的受教育对象都能获得相对公平的受教育权利。要进一步调整政府教育投入的支出结构,针对地区和城乡差距,重点保障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的需要,对贫困落后地区教育发展实行扶持和倾斜。省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出台义务教育最低财政标准,对达不到财政标准的县(市)乡,由省财政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或专项补助制度给予财政支持。
3.科学制定教育政策,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体现教育公平,是制定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的首要价值取向。近年来,教育机会的分配却越来越呈现出有利于家境良好的学生的趋势,愈演愈烈的择校风,由高等教育阶段下延到义务教育阶段,使全体公民本应大致公平享受的义务教育权利,很大程度上沦为家长之间权力和金钱的竞争。“卖考分”泛滥使公平竞争的升学考试制度遭到破坏,“钱学交易”“权学交易”现象屡禁不止。如果不能矫正日趋严重的教育不公,教育投入的增加、教育资源的优化并不能使最大多数的群体普遍受益,这显然有悖构建和谐社会的要义。因此,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为实现教育公平奠定扎实基础,逐步加快调整步伐,统一办学标准。对各地中小学评估应采取以达标制为主、星级制为辅,制定办学的基本标准。对于办学条件差、不符合最低标准的学校应严令其进行整改,促其达到最低办学标准。要努力消除地区、城乡间录取分数的差距,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相对平等的分数线。要严格执行考试和招生过程管理,在录取工作中实现操作公平。当前教育政策调整与创新的重点应放到实现义务教育的底线公平上来,从制度上充分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机会均等,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也应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不能将他们的义务教育责任完全推向市场。这是当下减少和消除教育不公的最佳也是最为可行的路径选择。
三、结语
总之,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力量,各级政府有责任维护公众的教育基本权利,提供均衡化的教育服务,实行公平的教育政策,并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尽力向弱势群体倾斜。只有积极倡导一种趋向公正的全民教育,才能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
作者:张玉生单位: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摘要】实现教育公平,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终极目标。我国现阶段义务教育的不公平主要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和教育政策制定上的不合理造成的。要实现教育公平,有必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文章根据公共事业管理的理论,通过对基础教育属性的分析,探讨了教育公平。
【关键词】公共产品理论;教育公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
义务教育,是指我国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1986年国家制订《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就强调了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平合理、高质量的基础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任务,强调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受教育需求的公平性是义务教育的出发点。为了从理论上阐明义务教育必须以教育公平为目标,笔者引入公共事业管理的理论,并通过分析我国目标义务教育存在的非公平现状,提出确保义务教育公平推进的对策。
一、理论:教育公平是基础教育的终极目标
作为公共事业,教育管理通过提供优质足量的教育产品来保证公众的个性发展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优质足量涉及效率,保证公众的个性发展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公平。公共事业的发展涉及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
效率是一个完全的经济概念,强调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公平强调教育管理的效果与教育管理的本质和最终目的的关系。企业基于其生存和追求利润的目标,效率成了其当然的首要指标。效率作为一种手段,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它与私营企业的区别就在于效益在私营企业看来是一种目标,而就公共事业而言,只能是一种手段,是服务于公平的手段,最终必须服务于公平的需要,教育不能本末倒置,这是公共教育事业管理的特性所决定的:
从本质上讲,教育事业是关系到社会大众基本生活质量和公共利益的特定的社会公众事务。从理论上分析,公共教育事业管理,涉及到两个理论:一个公共事务理论,一个是公共产品理论。当然由于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也说明教育既有公共性又有私人性,教育的不同部分,其纯与私的程度是完全不同的:非义务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受益,很大程度主要体现在教育者个人,私人产品性也很突出,产品提供的方式以混合提供为主要,实行成本分担机制。基础教育阶段,实行强制义务教育,以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为主要目标,社会受益面最大,教育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外部性最高,因此决定了这类教育产品公共性程度非常高,已是倾向于纯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甚至某种意义上就是纯公共产品。产品的提供方式以政府的公共提供为主要形式,即由政府无偿地向消费者提供,实行免费教育,满足社会的公共消费需要。
二、问题:目前义务教育的非公平问题
目前教育最受诟病的就是教育公平问题。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由于牵涉到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社会大众对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人人公平接受高质量的敦育。但是基础教育阶段存在背离公平原则的倾向,主要体现在校际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和教育政策制定上的不合理。1986年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对于基础教育来说,由于政府实行义务教育的政策,基础教育是公共性很强的准公共产品。既然是公共产品,每个人的享用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不应该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由于提倡提高办学效益,教育提出重点发展个别高质量的小学、中学的主张,政府在教育投入、教师资源配置、学生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这样的结果是优质教育基本上集中在少数学校手中。重点学校制度使国家有限的教育资源配置失衡。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来说,资源的非均衡分配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学校间的差距造成了公众享受教育资源的不公平,重点学校制度以精英教育培养尖子生为目标,与义务教育使人人享用平等教育的宗旨是背离的。就近入学制度是保证义务教育的主要手段,但是教育资源配置现状的不合理,学校间明显差距的存在使这一政策无法体现它的公平原则。就近入学意味着你没有选择好学校的余地,碰巧跟好学校做邻居,那么你就可以上好学校,碰不巧就只能上差学校,这本身就是带有偶然性的,有人称之为是“家庭居所决定是否享有优质资源”。
择校意愿的产生和择校制度,就是因为伴随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化而派生出来的。从理论上看,择校是“家长们放弃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学区免费就近入学的优惠政策,主动选择其他学校就读”,是个人选择性的行为,并没有违背“人人享有教育机会”的教育公平。而且从理论上讲,择校给予受教育者选择自己心仪学校的权利,择校有助于构筑学校间的竞争机制,推动教育质量的提高。但是从现实上看,择校与高收费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许多名校通过留出一定比例的择校名额而获得额外的经费,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教育优质资源的稀缺,为了能得到较好的教育,老百姓不得不在义务教育阶段就为孩子的受教育付出高昂的教育成本。对家境富裕的家庭来说,择校制度能使他们通过交纳高额的费用就可以享受到好的教育资源,好的教育资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但是当它一旦与高收费联系在一起时,就意味着部分的人占有了本应是大家共有的资源,这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如果说民办学校因为其民办性质,是有满足个体(下转第151页)(上接第147页)受教需要,提高办学质量、效率的话,无须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采取择校高收费无可厚非,那么,通过将公办学校的优质初中部转化为民办途径而使择校高收费合法化,这就是说把本来属于公共的物品变成了部门和教育实体的私人物品,而使公众失去平等享受优质公共资源,这就是从理论上和道德上完全说不过去的。尽管从理论上说择校可以帮助你通过交费或考试的方式,重新选择,但这是不是又是对交不起高学费的人来说是不公平呢?而实际上对负得起高额学费的家庭来说,也并不意味着公平,因为教育的公平除了基本的要求是上学的人人机会平等外,还包含“人人公平享受高质量的教育”,但是高质量的教育却必须花费高额的费用。目前各项制度推出的结果并不能实现对公平的维护,而恰恰相反是对公平的损害,以“精英教育”为导向,以分数为取向的重点学校制度成为了推广普及素质教育的障碍,损害的正是大多数人享受义务教育阶段高质量教育的利益,这是对义务教育普及素质教育的宗旨的背离。对此杨东平教授深刻地指出:一般认为,就事实而言,世界各国在教育质量上的不公平比教育机会不公平严重得多。“人人享受高质量的基础教育仍然是20世纪末的重大挑战之一”。
三、对策:推行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政策
为了切实转变应试教育,实现素质教育的良性运作,有必要在基础教育阶段将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是义务教育维护公平原则和公平目标的手段和重要保障。目前应试教育之所以仍然是基础教育的主要内容,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存在着优质教育不均衡。由于重点学校制度和选拔精英的教育主导,就必然会有应试教育和择校高收费,就必然会有学校与学校间进一步的差距。推行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需要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取消重点小学、重点初级中学;将原来重点小学、重点初中的师资进行重组,调配到原薄弱中小学去,加强薄弱中小学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以强带弱,实现义务教育水平均衡发展。在各校资源均衡的背景下,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就近免费、就近免试入学的政策,才能够真正实现,水平相当的基础上的竞争才是有效和合理的。没有了重点小学、重点初中,各校均衡水平发展,老百姓也就不需要为子女避免进入差学校而四处择校,学生也不需要在基础教育阶段为考上一所重点小学、重点中学奔忙于各种辅导班而失去了本应快乐轻松的童年。只有这样素质教育才能真正取代应试教育,而不是只停留在口头上,如此中国的教育才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真正地解放我们的孩子。为保证义务教育公平目标的实现,就有必要加强政府对教育经费的均衡投入和加强政府对教育的宏观调控上。因为教育的相当部分,提供的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特别是义务教育,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政府为保证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合理享用到公共教育资源,需要承担经费投入和监管调控的职责,以此保证教育公益性。
摘要:教育公平是指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促使自身的潜能得到最充分与自由发展。教育公平具有深厚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教育公平的基本结构可以划分为宏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和微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宏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又包括教育权利的公平和教育机会的公平。微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包括课程中的公平、教学中的公平和教育评价中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教育公平;教育理想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教育民主进程日益加快,教育公平问题成了当今世界教育界共同探讨的中心课题。长期以来,世界各国为之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人类要真正地实现这一崇高的目标,距离还很遥远。教育公平的实践追求有待于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教育公平的涵义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个侧面,具有社会公平的一般涵义。所谓公平,就是表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处理人与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等应合理之义。所谓合理,从最抽象、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就是要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最根本的是合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的生产力条件下,教育公平观是不同的。人类历史上关于教育公平观的思想源远流长,社会变革将教育公平思想一次又一次推向新高度,使教育公平思想不断丰富与完善。在现代教育公平理论中,美国的科尔曼(Jamescole一一man)和瑞典的胡森(TomtenHusen)对教育公平概念的界定最具有代表性。
科尔曼把“教育机会均等”这一概念归纳为四种涵义:
(1)在前工业社会中,家庭是生产单位,并承担社会福利和教育的职责。教育面前机会均等,在当时绝不是一个目标。(2)在工业社会中,教育机会均等发展到创办面向人民群众子女的、基础的、服务的和公款资助的教育。(3)欧洲的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着眼于建立能够为所有儿童提供同样机会的教育系统。也就是说,不论社会与其出身,人人都能够不受限制地根据机会均等的原则受到教育。(4)在自由主义的理论中,教育机会均等被解释为受教育结果或学业成绩的均等。科尔曼还指出:教育机会均等,“只可能是一种接近,永远也不可能实现”。
胡森则分别对教育中的“平等”和“机会”进行界说,他认为“平等”有三种涵义:(1)指每个人都不受任何歧视地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2)以平等为基础对待不同人种和社会出身的人。(3)促进学业成就的机会均等。“机会”则是指几组变量:1)学校外部的各种物质因素。2)学校的各种物质没施。3)家庭环境中某些心理因素。4)学习环境中某些心理因素。5)学习机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巴黎,1960)中对“教育机会”提到了四条具体的原则:(1)使初等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证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学义务。(2)保证同一级的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并保证与所提供的教育的有关条件也都相等。(3)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级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们根据个人成绩继续接受教育,以适当方法加以鼓励和推进。
在我国,对教育公平的研究涉及到教育公平的四个层面。
第一,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发展。人受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其自身得到自由和谐的发展,只有尊重每一个个体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发展,这样的教育才符合教育公平的原则。第二,教育权利平等原则,这里所谓的教育权利,指的是“受教育”权利,是相对于政治上、经济上的平等权利而讲的“教育上”的平等权利;第三,教育机会均等原则。良好的教育制度,乃是使每个人有均等的人学机会,在教育过程中有均等的对待,有均等的学业成功机会。第四,差别性对待的原则,由于教育的效果会因受教育者个人的天赋、机会与机遇而不同,机会均等不可能机械式地实现,故要实现教育平等必然需对每一个个体予以不同的教育待遇。差别性原则的基本前提是使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最大利益。
二、教育公平的社会基础
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一个侧面,它的实现需要社会条件作保障。科尔曼是较早分析教育不公平产生的社会根源的教育家之一。他认为教育不公平的产生与教育的社会背景有关。例如,他认为形成学生学业成就的差异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学生的教育背景的差异。教育背景主要指社区环境。父母所受的教育及所属阶层。
胡森则更加明确地指出:根据教育机会均等这一现代的和更加激进的概念,为实现在生涯中和在生活质量上更大的公平这一长远目标,应当在一个含有学校但比学校更加宽广的背景中,即在整个社会中采取行动。教育改革并不能取代社会改革。
新马克思主义者的主要代表人物鲍尔斯(S.Bowles)和金蒂斯(H.Gintis)以更加敏锐的眼光揭示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实现教育公平。他们强调,学校教育是阶级冲突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教育产生的实际作用是维护社会阶级之间的不平等,而不是造就平等。人们不可指望仅仅通过改革学校制度本身便实现教育公平。他们认为,迄今为止许多教育改革之所以失败,其原因就在于未能从根本上触及资本主义的其它各项制度。在《不平等的教育和社会分工的再生产》一文中,鲍尔斯批判了“资本主义教育能够带来更大的社会平等”的观点。他指出:“资本主义教育决不是作为追求平等的一部分;而是为满足资本主义雇主对有纪律、有技能的劳动力的需要,为了提供一种控制社会的途径以利于政治上的稳定而发展起来的。而且随着有技能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在经济上的地位日趋重要,学校制度中的种种不平等现象,在一代又一代地再生产,原阶级结构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虽然鲍尔斯和金蒂斯并不完全否认普及公共教育在美国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但他们认为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统治和阶级从属关系的存在,这种进步作用不是被淹没便是遭到削弱。因而,他们提出,可供选择的办法是实行社会的民主,其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把经济义务管理上的民主从生产单位扩大到国家经济政策和计划的制定,来消灭阶级统治和物质上的从属关系。只有在这种革命的框架内,教育才有可能实现我们所认定的三重目标,即发扬社会平等、促进青年创造力的充分发挥和使新的一代自觉遵守社会秩序。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封建社会不存在教育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可能实现教育权利和机会的真正民主和平等。只有消除政治上的压迫和经济上的剥削才是实现教育公平的社会前提。只有在没有剥削的社会中,人们在教育上才有可能实现平等。恩格斯指出:“只要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工人就不可能受到真正平等的教育。”只有建立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崭新的教育制度,工人阶级受教育的权利才得到根本解决。
从上述教育公平思想的论述中可知,教育公平的社会基础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政治和经济。只有政治上的平等,才能保证教育权利的平等,而只有经济上的平等,才能为教育机会平等提供物质保障。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广大人民才能获得了最广泛的民主权利,才有可能实现教育的公平。社会经济基础作为教育公平的物质保障,在实现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并没有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时候,实行绝对的教育平等,这无疑为时过早。
三、教育公平的基本结构
(一)宏观层面的教育公平。
宏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又包括教育权利的公平和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权利的公平最为重要,它是一切教育公平的基础。宏观层面的教育公平更多是外在的、形式的教育公平。
1、教育权利的公平。
教育权利的公平又称受教育权利的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最基本内容。只有受教育者权利得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教育发展的基本宗旨,亦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教育的健康发展确立起必要条件。
什么是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接受教育的权利。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说,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在我国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教育法》为基本,相关法律为依据,教育行政法规、条例为补充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在一定的程度上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受教育权作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受国际性公约所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如《世界人权宣言》(1948)、《儿童权利宣言》(1959)等。
受教育者的不同,也就是受教育权利的主体不同,其受教育的权利也往往不同。就学校教育阶段而言,我们认为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受教育的自由权。表现为:有选择教育形式的自由权;有选择学校的自由权;有选择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自由权等等。第二,受教育的要求权。表现为:有要求相同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等的权利;有要求受到不同的教育,即受到合适其发展的教育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的福利权。简言之,便是受教育者有从国家、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那里接受法律规定的,包含自身所要求的诸项“教育帮助”的权利。这种“教育帮助”即教育福利权的享有依赖于义务主体对法定义务,甚至道德义务的充分履行。
2、教育机会的公平。
教育机会的不同将导致受教育者未来发展可能结果的不同,因而不应低估教育机会问题对于整个教育公平体系的重要意义,它是在为每个受教育者的具体发展提供一种统一的规则。教育机会平等有二层含义:一是共享教育机会,即从总体上来说每个受教育者都应该有大致相同的基本教育机会二是差别机会,即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机会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别。
根据平等的理念,每个受教育者应当具有相同的发展权利,因而在教育机会面前,也应是人人平等。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就受教育者所面对的最一般的学习机会而言,受教育者有着相似的发展潜能,其基本的学习技能能够大致具备。例如在义务教育阶段,应注意起点平等,政府必须确保每个适龄儿童都接受一定程度和质量的义务教育。保证每个人平等地接受基本的“保底教育”。
但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只坚持共享教育机会的平等,将之推至极端,而否认差别教育机会的合理性,则难免失之偏颇教育机会的绝对平均主义必会压抑、损害教育的活力。种种复杂的现实使绝对的教育机会平等在实际的教育情境中成为不可能。第一,教育机会作为一种资源而言是有限的,无法充分满足受教育者对于教育机会的各种需要。第二,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尚缺乏一种严密而周全的机制对于教育机会进行均等化的分配,除非将整个社会“标准化”,以丧失教育发展的活力为代价。第三,看上去是同样的教育机会而对于不同的受教育者来说,有着不同的甚至是很不相同的意义。第四,受教育者在先天性因素如自然禀赋、发展潜力等方面的差异很大,所获得的“代际转让机会”不同,后天所处的环境亦不一致。
(二)微观层面的教育公平。
微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包括课程中的公平、教学中的公平和教育评价中的公平。微观层面中的教育公平是宏观教育公平的具体化,是内在的、实质的教育公平,体现了整个教育公平体系的教育学特征。
l、课程中的公平。
学生应该学习哪些类型的课程?获得哪些性质的知识?如何向学生传达这些类型和性质的知识?这涉及教育本身内在的权利和机会问题。
课程是关于学生素质发展的蓝图,学生学习不同的课程,他们的潜能就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学校课程设计.应保证课程的最大价值,即为学生的发展设计最有价值的课程。由此来看,学校课程都蕴含着特定教育机会。科尔曼在他关于教育机会平等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教育“机会寓于某种特定课程的接触之中。机会的多少视儿童学习的课程的水平高低而定。对某些儿童来说,所达到的课程水平越高,所获得的机会就越多。”课程所蕴含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是实质的,内在的。学生是否就学,反映的只是形式上的,外在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问题。
从课程实施的角度上来看,课程价值实现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生发展的程度。对每个学生来说,尽管学习的课程是相同的,但学生所获得的知识体验是不同的,每个学生对课程内容都有自己特定的理解。因而,他们从课程中获得的实际发展机会和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再有,对于教师来讲,由于价值观,专业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对课程的理解也会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必然会影响教师对课程的实施。
2、教学中的公平。
教学活动是教师和学生在特定的教育情景中,围绕一定的内容进行的特殊的交往活动。在这种交往活动中,教师对待学生的方式,表现出复杂的教育公平。教学中的公平主要是对待的公平,具体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对待学生个性差异的公平。现代班级教学组织形式强调教学的标准化、同步化、统一化,忽视学生之间的个性差异及其个性发展的需要,明显地不符合教育公平的要求。因而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应尽量避免这种同步划一的情况发生,因材施教,尽可能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这才能更充分地体现教育公平。
第二、学生受关注的程度。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对某些学生有更高的期望,或者更多的积极的关注往往会促使这些学生得到更好的发展。课堂教学中学生所受教师的关注机会应该是平等的,而不应分优、良、中、合格、差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关注,更不应对有某些缺陷甚至缺点的学生有嫌弃之意。教师对学生的关注可以体现在课堂提问、作业评语、课间交流等活动之中。教师对学生的关注还应体现性别平等上,不应对男女学生的任何一方偏爱。
3、教育评价的公平。
在教育对待中存在公平问题,在教育评价中也同样存在公平问题。评价的公平和对待的公平总是相伴的。教育评价中的公平问题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评价所依据的价值观的合理性和评价标准的合理性。教育评价总是以一定价值观为基础的。所依据价值观不同,那么人们进行的教师评价,学生评价,教学评价,德育评价,学校教育质量评价等等所得出的结论是有差别的。根据不同的价值观,人们制定的评价标准不同;标准不同,所得出的好与坏,优与劣、善与恶的评价结论就不同。
第二,教育评价工具和评价手段的公平。教育评价工具和评价手段直接影响评价的结果。评价工具和评价手段的科学性,制约着教育评价的公平。如对侧重记忆的考试,学生仅仅通过对学习内容的死记硬背就能够达到考试要求,而这种考试对思维敏捷、创造力强的学生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同样,同一种教育评价的工具或手段,对某种背景下的学生有利而对其他背景下的学生则不利,也会影响评价的公平程度。此外,对评价结果的解释和处理也存在公平问题。
摘要:教育公平是指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促使自身的潜能得到最充分与自由发展。教育公平具有深厚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教育公平的基本结构可以划分为宏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和微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宏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又包括教育权利的公平和教育机会的公平。微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包括课程中的公平、教学中的公平和教育评价中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教育公平;教育理想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教育民主进程日益加快,教育公平问题成了当今世界教育界共同探讨的中心课题。长期以来,世界各国为之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人类要真正地实现这一崇高的目标,距离还很遥远。教育公平的实践追求有待于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教育公平的涵义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个侧面,具有社会公平的一般涵义。所谓公平,就是表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处理人与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等应合理之义。所谓合理,从最抽象、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就是要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最根本的是合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的生产力条件下,教育公平观是不同的。人类历史上关于教育公平观的思想源远流长,社会变革将教育公平思想一次又一次推向新高度,使教育公平思想不断丰富与完善。在现代教育公平理论中,美国的科尔曼(Jamescole一一man)和瑞典的胡森(TomtenHusen)对教育公平概念的界定最具有代表性。
科尔曼把“教育机会均等”这一概念归纳为四种涵义:
(1)在前工业社会中,家庭是生产单位,并承担社会福利和教育的职责。教育面前机会均等,在当时绝不是一个目标。(2)在工业社会中,教育机会均等发展到创办面向人民群众子女的、基础的、服务的和公款资助的教育。(3)欧洲的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着眼于建立能够为所有儿童提供同样机会的教育系统。也就是说,不论社会与其出身,人人都能够不受限制地根据机会均等的原则受到教育。(4)在自由主义的理论中,教育机会均等被解释为受教育结果或学业成绩的均等。科尔曼还指出:教育机会均等,“只可能是一种接近,永远也不可能实现”。
胡森则分别对教育中的“平等”和“机会”进行界说,他认为“平等”有三种涵义:(1)指每个人都不受任何歧视地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2)以平等为基础对待不同人种和社会出身的人。(3)促进学业成就的机会均等。“机会”则是指几组变量:1)学校外部的各种物质因素。2)学校的各种物质没施。3)家庭环境中某些心理因素。4)学习环境中某些心理因素。5)学习机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巴黎,1960)中对“教育机会”提到了四条具体的原则:(1)使初等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证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学义务。(2)保证同一级的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并保证与所提供的教育的有关条件也都相等。(3)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级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们根据个人成绩继续接受教育,以适当方法加以鼓励和推进。
在我国,对教育公平的研究涉及到教育公平的四个层面。
第一,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发展。人受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其自身得到自由和谐的发展,只有尊重每一个个体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发展,这样的教育才符合教育公平的原则。第二,教育权利平等原则,这里所谓的教育权利,指的是“受教育”权利,是相对于政治上、经济上的平等权利而讲的“教育上”的平等权利;第三,教育机会均等原则。良好的教育制度,乃是使每个人有均等的人学机会,在教育过程中有均等的对待,有均等的学业成功机会。第四,差别性对待的原则,由于教育的效果会因受教育者个人的天赋、机会与机遇而不同,机会均等不可能机械式地实现,故要实现教育平等必然需对每一个个体予以不同的教育待遇。差别性原则的基本前提是使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最大利益。
二、教育公平的社会基础
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一个侧面,它的实现需要社会条件作保障。科尔曼是较早分析教育不公平产生的社会根源的教育家之一。他认为教育不公平的产生与教育的社会背景有关。例如,他认为形成学生学业成就的差异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学生的教育背景的差异。教育背景主要指社区环境。父母所受的教育及所属阶层。
胡森则更加明确地指出:根据教育机会均等这一现代的和更加激进的概念,为实现在生涯中和在生活质量上更大的公平这一长远目标,应当在一个含有学校但比学校更加宽广的背景中,即在整个社会中采取行动。教育改革并不能取代社会改革。
新马克思主义者的主要代表人物鲍尔斯(S.Bowles)和金蒂斯(H.Gintis)以更加敏锐的眼光揭示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实现教育公平。他们强调,学校教育是阶级冲突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教育产生的实际作用是维护社会阶级之间的不平等,而不是造就平等。人们不可指望仅仅通过改革学校制度本身便实现教育公平。他们认为,迄今为止许多教育改革之所以失败,其原因就在于未能从根本上触及资本主义的其它各项制度。在《不平等的教育和社会分工的再生产》一文中,鲍尔斯批判了“资本主义教育能够带来更大的社会平等”的观点。他指出:“资本主义教育决不是作为追求平等的一部分;而是为满足资本主义雇主对有纪律、有技能的劳动力的需要,为了提供一种控制社会的途径以利于政治上的稳定而发展起来的。而且随着有技能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在经济上的地位日趋重要,学校制度中的种种不平等现象,在一代又一代地再生产,原阶级结构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虽然鲍尔斯和金蒂斯并不完全否认普及公共教育在美国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但他们认为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统治和阶级从属关系的存在,这种进步作用不是被淹没便是遭到削弱。因而,他们提出,可供选择的办法是实行社会的民主,其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把经济义务管理上的民主从生产单位扩大到国家经济政策和计划的制定,来消灭阶级统治和物质上的从属关系。只有在这种革命的框架内,教育才有可能实现我们所认定的三重目标,即发扬社会平等、促进青年创造力的充分发挥和使新的一代自觉遵守社会秩序。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封建社会不存在教育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可能实现教育权利和机会的真正民主和平等。只有消除政治上的压迫和经济上的剥削才是实现教育公平的社会前提。只有在没有剥削的社会中,人们在教育上才有可能实现平等。恩格斯指出:“只要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工人就不可能受到真正平等的教育。”只有建立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崭新的教育制度,工人阶级受教育的权利才得到根本解决。
从上述教育公平思想的论述中可知,教育公平的社会基础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政治和经济。只有政治上的平等,才能保证教育权利的平等,而只有经济上的平等,才能为教育机会平等提供物质保障。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广大人民才能获得了最广泛的民主权利,才有可能实现教育的公平。社会经济基础作为教育公平的物质保障,在实现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并没有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时候,实行绝对的教育平等,这无疑为时过早。
三、教育公平的基本结构
(一)宏观层面的教育公平。
宏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又包括教育权利的公平和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权利的公平最为重要,它是一切教育公平的基础。宏观层面的教育公平更多是外在的、形式的教育公平。
1、教育权利的公平。
教育权利的公平又称受教育权利的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最基本内容。只有受教育者权利得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教育发展的基本宗旨,亦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教育的健康发展确立起必要条件。
什么是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接受教育的权利。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说,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在我国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教育法》为基本,相关法律为依据,教育行政法规、条例为补充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在一定的程度上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受教育权作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受国际性公约所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如《世界人权宣言》(1948)、《儿童权利宣言》(1959)等。
受教育者的不同,也就是受教育权利的主体不同,其受教育的权利也往往不同。就学校教育阶段而言,我们认为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受教育的自由权。表现为:有选择教育形式的自由权;有选择学校的自由权;有选择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自由权等等。第二,受教育的要求权。表现为:有要求相同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等的权利;有要求受到不同的教育,即受到合适其发展的教育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的福利权。简言之,便是受教育者有从国家、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那里接受法律规定的,包含自身所要求的诸项“教育帮助”的权利。这种“教育帮助”即教育福利权的享有依赖于义务主体对法定义务,甚至道德义务的充分履行。
2、教育机会的公平。
教育机会的不同将导致受教育者未来发展可能结果的不同,因而不应低估教育机会问题对于整个教育公平体系的重要意义,它是在为每个受教育者的具体发展提供一种统一的规则。教育机会平等有二层含义:一是共享教育机会,即从总体上来说每个受教育者都应该有大致相同的基本教育机会二是差别机会,即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机会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别。
根据平等的理念,每个受教育者应当具有相同的发展权利,因而在教育机会面前,也应是人人平等。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就受教育者所面对的最一般的学习机会而言,受教育者有着相似的发展潜能,其基本的学习技能能够大致具备。例如在义务教育阶段,应注意起点平等,政府必须确保每个适龄儿童都接受一定程度和质量的义务教育。保证每个人平等地接受基本的“保底教育”。
但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只坚持共享教育机会的平等,将之推至极端,而否认差别教育机会的合理性,则难免失之偏颇教育机会的绝对平均主义必会压抑、损害教育的活力。种种复杂的现实使绝对的教育机会平等在实际的教育情境中成为不可能。第一,教育机会作为一种资源而言是有限的,无法充分满足受教育者对于教育机会的各种需要。第二,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尚缺乏一种严密而周全的机制对于教育机会进行均等化的分配,除非将整个社会“标准化”,以丧失教育发展的活力为代价。第三,看上去是同样的教育机会而对于不同的受教育者来说,有着不同的甚至是很不相同的意义。第四,受教育者在先天性因素如自然禀赋、发展潜力等方面的差异很大,所获得的“代际转让机会”不同,后天所处的环境亦不一致。
(二)微观层面的教育公平。
微观层面的教育公平包括课程中的公平、教学中的公平和教育评价中的公平。微观层面中的教育公平是宏观教育公平的具体化,是内在的、实质的教育公平,体现了整个教育公平体系的教育学特征。
l、课程中的公平。
学生应该学习哪些类型的课程?获得哪些性质的知识?如何向学生传达这些类型和性质的知识?这涉及教育本身内在的权利和机会问题。
课程是关于学生素质发展的蓝图,学生学习不同的课程,他们的潜能就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学校课程设计.应保证课程的最大价值,即为学生的发展设计最有价值的课程。由此来看,学校课程都蕴含着特定教育机会。科尔曼在他关于教育机会平等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教育“机会寓于某种特定课程的接触之中。机会的多少视儿童学习的课程的水平高低而定。对某些儿童来说,所达到的课程水平越高,所获得的机会就越多。”课程所蕴含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是实质的,内在的。学生是否就学,反映的只是形式上的,外在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问题。
从课程实施的角度上来看,课程价值实现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生发展的程度。对每个学生来说,尽管学习的课程是相同的,但学生所获得的知识体验是不同的,每个学生对课程内容都有自己特定的理解。因而,他们从课程中获得的实际发展机会和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再有,对于教师来讲,由于价值观,专业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对课程的理解也会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必然会影响教师对课程的实施。
2、教学中的公平。
教学活动是教师和学生在特定的教育情景中,围绕一定的内容进行的特殊的交往活动。在这种交往活动中,教师对待学生的方式,表现出复杂的教育公平。教学中的公平主要是对待的公平,具体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对待学生个性差异的公平。现代班级教学组织形式强调教学的标准化、同步化、统一化,忽视学生之间的个性差异及其个性发展的需要,明显地不符合教育公平的要求。因而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应尽量避免这种同步划一的情况发生,因材施教,尽可能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这才能更充分地体现教育公平。
第二、学生受关注的程度。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对某些学生有更高的期望,或者更多的积极的关注往往会促使这些学生得到更好的发展。课堂教学中学生所受教师的关注机会应该是平等的,而不应分优、良、中、合格、差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关注,更不应对有某些缺陷甚至缺点的学生有嫌弃之意。教师对学生的关注可以体现在课堂提问、作业评语、课间交流等活动之中。教师对学生的关注还应体现性别平等上,不应对男女学生的任何一方偏爱。
3、教育评价的公平。
在教育对待中存在公平问题,在教育评价中也同样存在公平问题。评价的公平和对待的公平总是相伴的。教育评价中的公平问题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评价所依据的价值观的合理性和评价标准的合理性。教育评价总是以一定价值观为基础的。所依据价值观不同,那么人们进行的教师评价,学生评价,教学评价,德育评价,学校教育质量评价等等所得出的结论是有差别的。根据不同的价值观.人们制定的评价标准不同;标准不同,所得出的好与坏,优与劣、善与恶的评价结论就不同。
第二,教育评价工具和评价手段的公平。教育评价工具和评价手段直接影响评价的结果。评价工具和评价手段的科学性,制约着教育评价的公平。如对侧重记忆的考试,学生仅仅通过对学习内容的死记硬背就能够达到考试要求,而这种考试对思维敏捷、创造力强的学生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同样,同一种教育评价的工具或手段,对某种背景下的学生有利而对其他背景下的学生则不利,也会影响评价的公平程度。此外,对评价结果的解释和处理也存在公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