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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论文

时间:2022-04-03 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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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论文

个人理财论文:购买者个人理财论文

一、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的双重身份

(一)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的消费者特征因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会被认为是进行投资,所以尽管有金融消费者的说法,但其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并未明确,会有是由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保护还是由证券法规制的疑惑。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也就是说,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关于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套用消费者的概念应该是为个人和家庭需要的目的购买理财产品和接受理财服务的社会成员。因此只要满足消费者的本质特点,其作为金融消费者而受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保护应该是无疑问的。关于购买时是基于个人目的而非经营或销售的认定,应是认定理财产品购买者是消费者还是非消费者的关键。不能以购买者是个人还是团体、自然人还是法人、购买者有无专业知识来加以区分,而是应该以理财产品设定的购买对象和理财产品运作特征为区分标准。就个人理财产品而言,其设定的购买者为具有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般的抗风险能力为必备条件,但不以理财知识和充分的抗风险能力或者特殊的法律资格为充分条件。个人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往往就是那些自己没有能力对自己的结余资产或资金进行保值和增值运作的人,他们对于理财产品的主要认识依靠理财产品销售合同的内容和销售者的讲解与告知。就理财产品合同的设计而言,一旦理财产品销售合同生效,在交付理财资金后,购买者只能根据合同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取回合同约定的本金及收益或亏损。而在这个合同期限内,购买者对理财产品的运作基本不需要了解,而且如果理财产品合同中约定不能提前赎回的,即使可能发生重大亏损,购买者主动止损的机会也基本没有。如果个人不是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去购买股票或基金的话,是拥有一定随时卖出和赎回机会的,也就是控制权在自己手里。所以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的服务接受者特性其实是非常明晰的,其选择某个理财产品后,就是选择了对其提供者的信任,然后坐等结果,这种完全依靠其他机构服务的消费者,在这种关系中自身的非经营性和专业性就显现出了。另外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作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十分明显,理财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专业术语较多,模糊性概念营销手段多,理财购买者对理财产品的实际运作情况也无从掌握,一旦利益受损,是违约或侵权造成的,还是正常的理财风险造成的,无法调查和取证。无论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如何分析定性,根据各类理财合同的规定或是委托理财,或视为信托关系,或是一般债权债务关系,都应不影响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的消费者地位的成立。

(二)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和投资者身份并存银行理财产品涉及金融风险和安全,其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风险控制、专业运行应受金融法的规制,尽管购买者不是进行直接投资,但是完全可以视为间接投资,随着金融产品及其衍生物日益繁多,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弄清楚其全部,而大多数投资者可能只能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来实现未来收益。如果忽略他们的投资者身份,就会忽略他们的权利,同时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这对于完善金融管理和监督是非常不利的。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和投资者身份并存,并不会产生矛盾。前者可由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去完善,侧重于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等权利。后者可由金融法、银行风险管理类的法律进行完善,侧重于理财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风险控制等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间接保护投资者。

二、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的权利现状及建议

(一)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的权利现状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作为金融消费者,其权利的来源应该基于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目前根据个人理财产品的类型不同,无风险的为债权债务合同关系,有风险的为信托合同关系或者委托理财关系。作为购买者根据其类型的不同享有不同性质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长期以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只能作为投资者的权利进行保护,根据银行类、金融机构类、证券监管类立法,从属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的目的。2005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初期运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要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2011年,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把销售环节的风险作为重要内容来规制,突出了防止和禁止发生对消费者存在误导的情况,要求银行从内控机制上有效防控宣传销售环节的操作风险。从以上立法我们可以看出,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作为金融消费者,专门的消费者权利立法基本没有,以上所述立法都是从属于金融业务的立法,虽然这些立法进一步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但这些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金融机构的履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监管上的,消费者本身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其次,这些立法的级别都比较底,没有一部法律级别的文件。最后,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没有一个完整的配套体系。相对于我国有关的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研究和建议,我国的立法完全处于落后状态。

(二)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的消费者权利明晰建议就法律规定上,根据个人理财产品的金融服务和间接投资的性质,理论上应该主要是四类法律,一是宪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和普通法律,二是针对理财产品合同的立法,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的法律,四是理财产品监管的立法。所涉及的内容应该包括一些基本权利和一些特别的权利。基本权利包括金融消费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安全、姓名、名誉、肖像权、人格尊严等,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包括财产自由处分权、财产损失赔偿权。特别权利是指信息保密与安全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知识教育权等。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主要依靠银行证券类和监管类的立法,从银行内部机制上涉及到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但是外部法律监督的力度不够,金融消费者对这些规定并不能充分了解和适用。我们应该在外部立法上加强,在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一块的立法,重点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知情权和选择权、知识教育权方面进行制度建设。另外也应该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机制,不能单靠向监管部门投诉这一途径。针对其他途径使用的不足,可以设立专门的高效的金融投诉机构,加大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作者:徐佳路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

个人理财论文:中小城市中个人理财论文

1个人理财在我国中小城市的发展现状

1.1我国个人理财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中国经济的强劲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存款的增加,都为个人理财业务奠定了广阔的市场需求。但是对于很多人手中的闲置资金,由于缺乏投资理财知识和法律保护意识,导致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为了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很多人就选择通过专业的投资机构来指导和确定理财方向,这样也相应减低了投资的风险。商业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在有利于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实力。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很多的外资银行进驻中国市场,为中国的银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加剧了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国外银行对我国个人理财行业抱有极大信心,个人理财行业极具发展潜力,也成为了未来银行竞争的主要领域。

1.2个人理财行业在我国中小城市的发展现状和大型的中心城市相比,国内中小城市的金融体系相对单一,投资渠道比较狭窄,信息服务也非常落后,因此,我国中小城市居民资产的典型表现是以储蓄存款和房产为主的家庭财产结构,储蓄存款和房产的财产形式也是最为典型的保守型理财方式。伴随着我国中小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财富飞速增长的效应使中小城市的居民对自己的财富生活有了新的认识,对财富的增值更为迫切。但是因为居民欠缺专业知识,对自己投资金融产品难以做出选择,与此同时,中小城市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许多的投资理财方式还没被广大居民接受,许多个人资产单一地积聚在储蓄和房产类的金融资产上,这样不仅造成因投资结构不够完善而承受非常大的风险,而且受到物价和利率变动的影响,导致个人资金的贬值。因此,国内中小城市的居民通过个人理财行业专业的理财渠道,使自己投资的金融产品更加广泛,使自己的投资结构得到改善,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有效地规避风险的需求是非常大的。

2我国中小城市个人理财行业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2.1我国中小城市个人理财行业发展的环境欠佳在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下,我国虽然出台了大量关于金融、银行、保险、证券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涉及个人理财行业的相关法律仍然不够全面,对中小城市的规范也不够具体。个人理财行业的发展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环境来保证各方的利益,保障业务得到规范和高效运作。个人理财行业涉及到许多领域的相互交叉,如果没有针对性比较强的法律法规来界定,国内中小城市的个人行业的快速发展将会受到限制。我国金融市场三大市场——证券、保险、银行为自己的客户进行理财,相互经营分开,使各自的金融业务不能相互交叉,这样一来证券、金融、银行三大市场就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状态。这就是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但这三大市场都仅仅能够在各自的行业内为自己的客户理财,没有办法利用其他两个金融市场来实现自己的增值。

2.2我国中小城市金融理财专业人才比较匮乏我国个人理财行业的核心就是根据客户个性化的需求提供不同样式的理财规划方案,因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产阶级和富豪阶层正在迅速形成,并有相当一部分从激进投资和财富快速积累阶段逐步向稳健保守投资、财务安全和综合理财方向发展,因而对能够提供客观、全面理财服务的理财师的需求迅猛增长。因为理财业务是一项技术性、知识性非常强的综合性业务,它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目前,国内银行符合以上标准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而很多专业人士更愿意到大的一线城市发展自己的事业,展现自己的才能,因此,中小城市的金融理财专业人才更是少之又少,高素质的专业理财人员也屈指可数,发展将非常困难。

2.3我国中小城市个人理财行业的营销宣传还不够国内的普及性金融教育相对滞后,一些居民对于个人理财行业的认识不够深刻,国内很多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的营销上基本上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并且在进行广告宣传金融机构理财项目时,夸大性的广告宣传用语十分常见,一些银行的宣传材料仅仅只对产品实现高收益的最好情况进行重点论述,而对于收益落空时的最坏情况以及暗藏的风险则一笔带过。在我国中小城市这种现象也尤其严重,有很多居民仍然不知道多种理财措施,也不太愿意让别人来管理自己的财产,所以人们更愿意选择风险小,比较稳定的家庭储蓄。

2.4我国中小城市个人理财行业在服务中存在缺陷由于目前的个人理财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虽然这些个人理财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都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招聘过来,然而要为长期规划、全球着眼、专业精准以及细枝末节专的投资理财服务还是十分困难的。国内个人理财行业的性质让人十分容易浮躁,工业人员面对数量比较多的客户资产时,难以做到公平公正,拥有一个平和的心态,这样在服务质量方面,也会有一些差强人意的地方。同时,在中小城市,投资者资格审查过于形式化。按照相关规定,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应根据客户的情况,判断客户有没有投资经验,再向客户推荐自身适用的。部分销售人员在营销客户时,也存在误导投资者的现象。显然,个人理财行业服务现状与居民需求差距较大。经过综合分析,个人理财行业从业人员服务成为消费者反映问题最多的地方,其中,误导投资者,合理推荐理财产品等问题尤为突出。在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整体满意度的评价上,61.54%的市民认为“一般”,20.38%的市民认为“不满意”,10.77%的市民认为“满意”,5.12%的市民认为“很不满意”,只有2.19%的市民认为“很满意”。

3我国中小城市个人理财行业出现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3.1加强法制建设,使个人理财业行业在国内中小城市的发展环境得到改善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是个人理财有序进行以及财行业发展的保证,能够为个人理财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约束框架,使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我国法律法规的执行与制定对传统理财业务的发展和规范做了大量的工作。国内已经在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实施了许多的法律法规,为保障个人理财业务各方面的利益奠定了良的基础。为了适应当前金融改革的形势,一定要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早日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环境,使得金融机构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客户在接受服务时有章可循,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纠纷时也有法可依。

3.2培养复合型的理财服务人员理财师的队伍素质的高低对个人理财行业的发展有着直接决定的作用,因此要把提高理财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加强对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作为个人理财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在人才培养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引进人才、培训人才,创造一个人尽其材、物尽其用,施展才能的良好环境,使人才喜欢企业、走进企业、留在企业,与企业共发展。要通过各种方式引进人才,动员一切力量开发人力资源。登报招聘、网络招聘、客户介绍、员工引荐、朋友牵线,利用各种方式、场合,宣传企业,了解企业,走进企业。企业引进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才,招聘专业的金融理财人员时要严格要求。对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员进行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聘请专家授课,选相关人员去国内外学习、开会、考察、参展等形式,以更新员工的知识及提高员工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3.3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宣传的深度与广度在开展个人理财的时候不能有“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思想观念,要采取比较积极的营销策略,从而使客户的理财意识与需求得到激发。要以完成营销任务作为出发点,加深对客户管理系统的综合利用程度,不能仅仅依赖营销人员的经验和个人的努力。在宣传个人理服务时,具体可采取广告促销、进行行业推广、公关促销这三种方法。

3.4使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个人理财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以及业务素质等会对理财市场的拓展造成直接影响,针对以上提出的一些在服务方面的问题,应该从选择从业人员的方面开始抓起。要让工作人员熟悉各自的业务,注重人际的交往,善于抓住客户的理财重点,娴熟地掌握各个年龄段的理财需求,能够根据客户不同的年龄段,提供专业化的“终生理财”服务。同时在服务质量上要严格把关,建立一套完备的服务准则,在与客户交流的时候要不浮躁,不可以误导投资者,公平公正,保持平和的心态,从客户的方面去考虑,充分理解客户的需要,满足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要求。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城市个人理财业务要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中占据积极有利的地位,必须在新环境中加速创新机制、完善体制,在宏观政策上,应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环境,支持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努力培育业务环境;在微观上,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等相关工作,提高理财服务质量,提升各金融机构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中的竞争力,从而使我国中小城市个人理财行业发展更趋合理、完善。

作者:陈婧怡单位:郑州大学商学院

个人理财论文:法律风险下的个人理财论文

一、个人理财业务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监管风险尽管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统一监管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我国依然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及信托业务分别由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及信托机构进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证券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也就是说,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应该接受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不能开展证券、保险及信托等其他性质的金融业务。[2]立法旨在以分业经营确保银行的稳健,减少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避免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但是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银行为了保住市场地位,扩大收入来源,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本质就是一种金融产品,因此,在整个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创新也就成了一种必然要求。[3]譬如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资金运用已经大大超越了银行的传统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国债、金融债券、票据等,触角逐步向信托、证券、保险等领域延伸,信托投资型、新股申购型、基金组合型、代客境外理财型产品数不胜数,渗透到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境外市场,投资标的多样化,产品结构复杂化,已经大大超越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实质上迈出了“混业经营”的步伐,事实上是对“分业经营”立法的否定,商业银行极有可能因此遭受法律的处罚。同时,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监管部门各管一摊,协调机制不健全,使得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基合作及银保合作等跨行业产品陷于监管真空或者重复监管的境地。监管真空忽略了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必然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重复监管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负担,增加了金融创新的成本,极易打击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热情。长此以往,最终受损的还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另外,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准入监管分为两种方式:审批制和报告制。审批制必须获得银监会的批准,报告制只需要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前者主要针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投资性产品;后者针对其他个人理财业务。在申请准入这一过程中,如果银行不能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的种类,混淆个人理财产品的性质,就会导致理财产品准入程序不合法,就有可能招致法律处罚;而且一旦投资者因此款产品与银行发生纠纷,银行也很有可能因为未能履行法定报批义务而增加败诉的机率,银行会因此承担民事责任而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格式合同风险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由格式条款构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预先准备、避免重复,有利于降低缔约成本,节省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适应了经济活动高效便捷的要求,因而被大量广泛运用于诸如金融业、交通运输业等现代商事活动领域。但格式合同也存在诸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致使相对方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格式合同提供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利用格式条款制定损人利己的内容,免除或减轻己方义务与责任,损害对方利益。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了必要的规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直以来非常青睐格式合同。由于理财合同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加之格式合同的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其中蕴含了不少法律风险:第一,银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一味考虑自己的利益、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忽略对方的权利、加重对方的责任,理财合同或有关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被否定效力;第二,当银行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或者没有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时,银行可能因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当客户与银行发生理财纠纷,对于理财合同条款产生异议时,银行往往可能要承受不利的后果。

(三)风险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涉及法律风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银行代销个人理财产品;二是银行工作人员私售个人理财产品。我国发行理财产品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但由于商业银行具有客户资源丰富、销售网络众多、公众信赖度高等优势,其他几类金融机构经常委托商业银行代为销售其理财产品。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银行与发行机构之间形成了委托的法律关系,银行以发行机构的名义进行销售并从中收取代销费用获得收入,理财合同在发行机构和客户之间成立,银行并不承担任何兑付义务。但是,如果银行在代销过程中未能向客户明确指出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隐去理财产品的代销性质,甚至故意让客户误以为银行是发行机构,那么该理财产品一旦发生投资亏损或者没有达到客户预期收益,银行很有可能卷入纠纷甚至被逼入“刚性兑付”的死角。银行工作人员私售个人理财产品是指银行客户经理未经过银行审批和报备等法定程序而私自兜售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行为,在业内又被称为“私单”。银行工作人员私售个人理财产品属于违规和欺诈行为,但在高额佣金回报的诱惑下,难免会有银行员工铤而走险,甚至有些工作人员私下以银行名义承诺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进行担保。一般认为,私售理财产品的“私售”性质本身就决定了其个人行为性质[5],但是银行工作人员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时利用了银行的营业场所,利用了自己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客户往往就是基于对场所和身份的信赖以及银行的担保才决定购买有关理财产品的,因此将银行工作人员的私售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根据民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银行最终难逃干系,卷入纠纷,声誉、经济俱损。

二、防范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银行机构合法创新,监管机构改进监管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行应以谨慎的态度进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活动。在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方案和设计流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避免触碰法律规定的红线。要以必要的市场调研为前提,在客观区分客户投资偏好差异的基础上合理设计理财产品,准确界定理财产品属“代客理财”银行业务的法律属性,确保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合法性。当然,严格恪守分业经营的做法尽管有助于减少来自监管层面的法律风险,但它无疑大大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很难满足客户全方位、综合性的理财需求,也很难维持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持续繁荣。因此,从长远来看,面对不断创新的银行理财业务,政府应当大力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快建立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监管体制。这也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良性互动的必然要求。正如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所言,“银行转型的过程中急需创新,而这个创新的过程也亟需要监管当局的认可、容忍和支持。”只有银行机构的合法创新与监管机构的不断改进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避免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监管风险。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多头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各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且差别较大。比如,实质相同的个人理财产品因发行机构不同,往往就会在投资金额起点、期限设置、能否保本、能否有固定收益、能否转让流通以及能否跨地区分支机构经营等基本问题上区别对待[7],这就产生了监管不公平的实质后果,容易引发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现状,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理念,自觉树立“功能监管”的理念;主动沟通,统一监管标准,同质产品同样监管;加强监管协调,提高监管效率,实现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强化约束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财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权威。

(二)公平制定格式合同,诚实信用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尽管格式合同隐含了一些法律风险,但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无法摒弃格式合同的使用。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努力规范格式合同的签订程序才是银行防范和化解格式合同法律风险的正确选择。一方面,银行制定理财格式合同应贯彻公平原则,基于“对价”原理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费用与收益的计算与支付,合理分配理财合同的负担和风险,公平确定违约责任。银行不可滥用制定合同的优势地位恣意免除或者限制己方责任,慎重使用银行单方面提前终止或展期等严重损害对方权利的合同条款,违约责任条款要兼顾双方,不能仅仅规定客户的违约责任而规避银行的违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理财合同及其条款在法理上无效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银行与客户签订理财格式合同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相应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理宣传和营销理财产品,不误导、不混淆、不隐瞒、不欺诈。提示和说明的内容应当准确、充分,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性质、风险与收益的高低、理财资金的投资和运作、投资标的种类和投资的比例、相关费用的缴纳和本金收益的兑付、提前赎回及后续展期等与合同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主要条款。提示和说明的方式应当合理、恰当,银行工作人员的口述内容必须与理财合同文本内容一致,严禁出现工作人员信口开河、私自解释合同内容的情形;提示说明后须让客户亲自在“已知悉合同内容,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处签字。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文本的设计也可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例如可以灵活运用字体、字号、颜色等word文本功能标注“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等条款,用特别的字体、较大的字号、醒目的颜色等引起客户的注意,使投资者切实知悉其享有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可能的风险,完成银行应负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保证理财合同签约过程的公平和公正,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法律纠纷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完善银行风险内控制度,规范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禁止私售行为建立完善的银行风险内控制度是防范和减少个人理财业务中的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8]应当不断完善银行风险内控制度,加强银行对风险的自我控制能力,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尽量实现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为了解决个人理财产品代销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问题,银行风险内控制度应当对代销业务做出尽量精细化的规定,落实到代销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区别对待”代销产品与自有产品。银行开展代销业务时应明确指出产品属于销售的第三方产品,不是银行自有产品。自有产品与代销产品在银行经营场所的不同销售区进行销售,自有产品与代销产品由不同的银行工作人员进行销售,自有产品与代销产品的合同文本外观和内容不能雷同,做到代销理财产品专区销售,专人管理,特征鲜明。至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私售行为,银行应当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并建立有效的处罚机制。银行工作人员直接面向客户推销产品,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储备和从业经验决定了其对于理财产品条款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关系到客户能否准确、充分地了解产品情况和风险水平,而其对于我国理财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风险意识决定了其是否愿“冒天下之大不韪”进行私售行为。因此,银行应当严格考核和认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落实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继续培训、跟踪评价,切实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银行的法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密切跟进有关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变更,积极研究其所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并及时对员工进行传达与培训,切实保障理财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私售行为。对于私售行为,一旦发现,绝不姑息,应立即按照银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严厉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展望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前景,只有银行机构合法经营,监管制度不断改进,银行公平制定理财合同,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诚实信用签约履约,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才能有效地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及损失,推动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促进理财市场的健康繁荣。

作者:王华秀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个人理财论文:互联网金融影响下的个人理财论文

一、网上借贷业务

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和意愿的人群。P2P网贷平台整合了搜索引擎、社交网络、信息处理和云计算的优势,能够有效克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达成点对点的直接交易,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在该类业务中,借款项目的收益完全由市场决定,由平台运营方或第三方机构负责提供担保,多个资金出借人可共同分担一笔借款项目的额度,以此分散风险、共享收益。截至2013年上半年,以人人贷、拍拍贷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已近400家,网贷平台上成交规模或可达到600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了冲击和替代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是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如今,互联网金融以其“关注用户体验”、“致力界面友好”的设计理念、独特的经营模式和迅猛的价值创造方式,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传统的经营模式形成直接冲击甚至替代。

(一)银行支付功能日益边缘化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在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中,包括了阿里巴巴、腾讯、盛大、百度和EBay等互联网巨头,在2012年度3.66万亿的互联网支付规模中,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家企业就占据了69.2%的份额①。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业务也已经能够实现个人客户的收付款、转账汇款、水电煤代缴、保险理财购买、缴纳学费等日常支付结算服务,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形成了明显的替代效应。这种替代主要体现为:在线上,网上支付市场被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公司所占据,银行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往往不得不依赖于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渠道;在线下,越来越多的传统个人支付业务纷纷“触网”,支持网上支付,继而又被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线上支付所取代。银行传统的通过网银、USB-Key进行认证支付、转账的功能日趋被冷落。

(二)加快储蓄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互联网余额理财模式的出现,将货币基金的投资价值、流动性、支付功能与用户体验立体结合,既满足了个人客户的对流动性和支付便利性的需求,又提供了高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收益,给银行储蓄存款,尤其是活期存款带来了不小的竞争压力。如上表可见,虽然从产品性质上而言,互联网余额理财产品挂钩于货币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类产品没有可比性,但从其产品的变现能力、支付功能和风险等级上看,已与储蓄存款差别不大。个人客户从实用性角度出发,当然偏向选择功能趋同、风险相近但收益率更高的“余额宝”“、活期宝”产品。由于国家对存款利率的控制和银行自身对存款利差的依赖,商业银行之前并没有动力调整利率或开发类似的个人现金管理账户或产品。但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理财业务的日趋成熟和互联网商业生态的日益完善,在支付习惯和巨大利差的吸引下,会诱使越来越多的个人客户选择将存款从银行搬离,导致银行存款吸引力下降和大量流失现象。这将迫使银行不得不主动寻求开放存款利率控制以及提高存款利率等途径,有利于加快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也对银行未来的资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银行间个人理财产品竞争更加激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带来了银行间理财产品的竞争加剧。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基础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其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以客户体验为根本诉求,而需求响应、期限匹配、管理等业务流程被大大简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将不再遵照原有的自主推介销售的模式,而是逐步转向第三方销售平台的自助性销售模式,对于一些同质化程度较高的中低端理财产品,个人客户可以不再通过银行进行了解、选择、购买,而是在第三方网站上对所有银行发售的所有同类产品直接搜索、比价(比较收益率),并完成购买。这种销售模式上的改变将使得银行对个人客户的影响力减弱,银行之间的竞争增加,销售成本提升。

(四)银行个人客户跨行业分流加速客户是银行各项业务的基础,个人理财业务就是基于银行对客户信息和财务状况的分析,为客户提供符合其收益需求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成熟完善,银行将不再是个人客户办理理财业务的首要选择,也将不再是提供理财产品的主要机构。目前,一些平台化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已经可以依托自有客户信息数据和行为数据来分析判断客户的消费习惯和理财需求,如再能整合现有互联网理财业务和产品、P2P网贷业务,建立金融产品数据库,则完全可以为个人客户建立独有的理财数据模型,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方案。这将使银行失去对客户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并颠覆现有银行理财管理体系。

三、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应对措施

(一)增强业务创新研究,提升传统业务生命力活期存款因为其变现快、无风险,被视为个人日常备用支付资金,用于零星小额的支付或周期性缴费之用(如还信用卡、交水电费等)。客户选择“余额宝”类理财产品,就是因为其不仅拥有以上功能特点,还较活期存款有更高的收益。因此,银行在产品设计上应该围绕客户对日常支付、提现、风险和收益的需求,借鉴国外账户管理经验,利用利率市场化的契机,创新储蓄存款业务模式。例如,可采用对同一客户的不同用途账户给予差异化利息收益的办法,针对其用于刷卡消费、网上购物、代扣缴费、贷款还款等的支付结算账户,可提供比活期储蓄账户高的利率;而针对定期购买理财产品、基金、保险、贵金属等的理财类账户,则可提供比支付结算账户更高一级的利率。

(二)增强数据技术支持,提升理财产品竞争力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的产品设计、数据处理、业务操作以及管理决策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科技系统的研发能力和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将是决定商业银行竞争能力和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对于理财业务而言,一是要充分整合银行的客户信息、产品信息,形成完善的信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进行系统化的数据收集、筛选、分析和应用,建立理财产品的精准营销体系。二是充分利用银行专业能力,大力开发不同特点、不同功能的理财、基金、保险产品,尤其是加大对中高端理财产品、理财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力度,在理财产品的质量上做文章,用差异化的产品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

(三)增强银行服务意识,提升个人客户忠诚度与互联网金融这类后起之秀相比,银行拥有明显的优势,资金雄厚、信誉保证、网点众多、客户资源丰富,在个人理财领域也是深耕多年,体系完善、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其不足之处恰恰在于对客户体验的把握上不如互联网企业深刻、到位。因此,银行一是要在进行业务设计和产品开发时,应花更多时间关注客户的操作体验,理解客户的真实意图,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二是要充分利用网点资源,经常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让客户亲身感受到专业理财服务。三是要在财富顾问、专业信贷、风险控制、私人银行等方面为客户提供高端理财服务和增值性服务,并形成标准化的服务体系。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发展速度虽快,但交易量相对较小,短期不会动摇银行理财业务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但银行也应尽早转变观念,密切关注互联网发展动向,通过整合互联网技术与银行核心业务,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适应互联网金融给传统业务格局带来的冲击,谋求新的发展机遇。

作者:陈小天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理财论文:银行个人理财论文

一、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介绍

(一)“四方钱”。“四方钱”隐私账户,多币种、多储种,满足全方位的储蓄需求,定期收益,活期便利,还享有理财积分,所有柜面操作严格要求本人凭证件办理自助操作,保障客户隐私,另外银行还采用芯片技术,有效杜绝伪造风险。

(二)“银证通”。投资理财类的滚动挂单“银证通”,是银行通过与证券公司的合作,推出的一项方便客户证券买卖的中间业务,即客户无需到券商处开立保证金账户,而直接利用其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通过银行和券商的相关渠道进行证券委托和查询,这样就使得客户的证券资金存放在银行,不仅安全可靠、存取方便,而且通过银行的独有预约、滚动委托的功能,省去了每日盯盘的烦恼,这项业务还支持双端发起,委托方便快捷,盈亏的计算也十分轻松灵活。

(三)“汇理财”。“汇理财”是一项外汇结构性理财产品,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向银行出让一定的权利,以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这项业务的预期收益高于普通的定期存款收益,而且客户的本金也有保障。

二、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不足

受到我国政策环境和银行自身条件的制约,其理财产品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财产品种类不足。国外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包括个人多元化投资、个人结算业务、个人委托业务、个人资信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和私人理财业务,基本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的需求,而相对于浦发银行特色的个人理财产品来说,其推出的一般理财业务涉及贷款、委托和担保等业务,没有针对不同的阶层推出满足各个阶层的人们需求的理财产品,和国内的其他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差别不大,没有竞争力。

(二)产品的组合程度不高。国外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涉及了各个领域,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一般都是将几种产品组合在一起提供服务,这样不仅仅满足了客户的不同需求,也增加了银行的收入。比如将债券、基金、期权、个人外汇投资与其他理财业务综合在一起,帮助客户设计理财规划,组合成特色的个人理财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群的短期、中期、长期的理财需求。浦发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却停留在单独的理财产品上,仅仅是对各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罗列推出,产品的自由组合度不高。

(三)产品品种单一、缺乏个性。国外的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更注重为不同的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能够帮助客户根据自己的人生规划找到最适合自己的理财模式。比如,有的人偏好稳健型,有的人偏好高风险、高收益型,银行就会在和客户沟通之后,根据他们的要求帮助他们做投资。浦发银行虽然设立了贵宾服务,但是由于其针对的客户群的局限性和能够提供的理财产品的限制,使其不能为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不同的服务。

三、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思路

(一)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监管。由于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银行从业人员也不像国外那样经过层层考试筛选,全部具备从业资格。因此,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出台理财人员从业资格规定,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专家。建议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管理指引”的基础上,出台《个人理财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理财师制度。现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专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已经在国内进行AFP和理财规划师资格认证,但是在国内考取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理财规划师)资格的程序还很麻烦,建议我们学习国外和香港的经验,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认证考试,颁发从业人员执照、制定职业操守、从业行为监督规范,同时有关的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指导有关部门进行改造完善,建立非政府、非营利、权威的理财专业中介组织,为银行下一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便利。

(二)对银行内部研发环境进行创新。在产品的开发方面,银行首先应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完善理财业务的创新体系,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以个性的理财产品吸纳客户,树立精品银行的形象。首先,银行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理财产品研发机构,建立一支专业的研发队伍。研发队伍应该由专业精英组成,不仅精通专业知识,还应该在实战业务和技术知识方面均有涉猎,这样才能保证其研发能力;其次,建立快速的市场相应机制。根据市场把握先机,快速推出。这就需要银行建立响应的保障机制,使相关部门、前后台之间整体联动,密切配合,相互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最后,银行应该加强基础系统的支持与保障,加强银行基础网络系统的统筹规划和开发,增强基础系统支持产品创新能力,使产品的创新失去后顾之忧。

(三)对理财产品设计上的创新。在浦发银行对其内部环境进行创新建设以后,就需要把重点放在理财产品的创新上。下一步要积极完善原有的个人贷款、委托、理财分析等业务,并对其进行产品组合的重组创新,提高对现有产品的重新组合设计能力。设计符合不同阶层客户需求的产品,扩大客户量。根据“二八”法则,尽量扩大高端客户群,吸引富人,增加银行收益,利用20%的客户为银行提供80%的收益,同时不能放弃社会中其他80%的人群,设计出适合他们的理财产品,一方面是能够增加银行的收益;另一方面根据人们都是在选定投资一家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后一段时期内不会再换其他银行的特点,可以留住一批以后可能跨入高端客户群的客户,这也就成了银行的一项潜在资源。

作者:付媛媛单位: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个人理财论文:国内大学生个人理财论文

1大学生个人理财现状分析

第一,我国大学生支出随意。除在校大学生收入不足问题外,大学生支出问题也是大学习个人理财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众所周知,个人理财是通过对个人资金的有效管理从而提高财产效能产生收益的行为。而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大学生目前普遍缺乏对现有资金的有效和合理的管理,这一点体现在大学生日常支出的规划上,我国绝大部分大学生对没有支出的总体规划,并且消费结构非常不合理。一方面根据问卷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学生只有不到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自己每月的开销有一定的规划,而对自己资金有长远规划的则少之又少。另一方面我国大学生消费主要支出大学集中于请客、零食、化妆品等方面,并且信用卡透支现象十分普遍,这对本来收入较低的大学生群里来说无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使其很难有资金和能力投入到理财当中。

第二,我国大学生对于个人理财的重视程度不足。目前我国大学生大多数都没有接触过个人理财方面的知识,即使有一部分同学通过专业的学习掌握了部分相关金融知识,但是也缺乏自身理财的意识,真正将自身的资金投入到个人理财之中的并不多。根据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在校大学生认为个人理财是毕业工作后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情况下应当考虑的问题,而在现阶段作为在校生,不存在涉及到个人理财的情况。这种观点之所以成为我国在校大学生的普遍共识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理财观念的淡薄和理财意识的缺乏,使其不能够正确认识个人理财的作用和意义;另一方面在于学校、家庭对大学生跟人理财教育的忽视致使我国大学生对个人理财的重视程度不足和认识存在误区造成的。

2我国大学生个人理财的完善

面对我国大学生领域个人理财发展的萎靡以及大学在理财问题尚存在的误区和不足笔者通过对我国大学生跟人理财的现状研究后认为我国大学生个人理财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应当为大学生提供更广阔的收入来源渠道。资金剩余是更人理财最基础的问题,面对我国在校大学生依靠父母为主的单一收入模式,笔者认为应当拓宽大学生收入渠道,吸引更多大大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这需要社会和学校以及大学生家庭的配合。首先大学内部应当多为大学生提供兼职岗位,例如图书馆、食堂等一些校内部门应当优先聘用在校大学生进行勤工俭学,给予大学生一定数量的薪酬。其次,还学校还应当充分联系社会上有用工需求并且适合大学生的单位,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更多、更安全的兼职岗位。最后,国家应当加大大学生奖学金的投入和涵盖范围,使更多成绩优秀的在校大学生获得奖学金。

第二,建立大学生理财基金制度。在学校、国家和社会给予大学生充分资金来源渠道的前提下,还应当建立起大学生理财基金制度。既在大学生通过勤工俭学或是奖学金获得的收入,一定比例应当交由学校统一建立的大学生理财基金之中统一管理,待到学年结束后将这笔资金统一发放给每位大学生。这一制度可以有效的避免大学生奢侈浪费和乱花钱问题,可以将大学生日常零散的钱通过大学生理财基金攒在一起,这样当一定数量的资金一并交由大学生时,相当多的大学生必然更为重视这边资金。

第三,加大大学生个人理财的教育和宣传。最终要想使大学生将其资金参与到个人理财之中离不开大学生理财意识的提升,因此作为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大对大学生理财和规划意识的培养,并且金融机构也应当重视大学生这一理财的潜在市场,更多的走进校园为在校学生讲解和宣传跟人理财对大学生意义和大学生参与个人理财的好处。同时引导大学生学习理财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高对个人理财的重视程度,更加主动的参与到个人理财之中。

3结语

大学生参与个人理财对其在校期间的收入、支出规划以及今后工作对理财问题的重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金融领域而言开展大学生理财业务同样是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因此解决我国大学个人理财问题十分必要,这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大学生个人的共同努力。

作者:刘郭鑫李晨晨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个人理财论文:银行业服务中的个人理财论文

1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1.1银行业服务中高素质的理财人才严重缺口个人理财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综合业务,理财人员不仅仅要精通专业知识,熟知金融工具的各个功能、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工作经验,还要有很好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我国理财人员的从业准入的门槛标准不一,商业银行对理财人员也缺乏专业培训,大部分理财人员不仅缺乏专业的理财知识还缺少工作经验。这种只是经过简单的业务介绍就可以上岗的人员主要是为了拉业务,完成银行给定的销售任务,这些人员经手的理财业务容易造成客户理财的失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优秀理财人员距离当代人民理财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

1.2营销效果不佳及缺乏创造市场的意识在银行理财业务中,营销是较为关键的,但是我国大部分银行的营销水平普遍不高。常会出现商业银行花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在一些理财产品上,然而营销的效果却不尽人意,只是在小范围起到了作用。各家商业银行都会在自己的网点、网站进行理财业务推销和介绍,但是由于缺乏市场开阔意识,理财经理很少会积极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只是被动的等待客户主动咨询。当然银行理财方案的宣传不到位自然也会影响销售效果,营销方案要做到能让客户理解理财业务的流程、风险、收益计算方式等内容。同样银行落后的营销理论、营销方式、缺少有品牌的理财产品,都会商业银行营销水平不高的影响因素。

1.3市场的定位不准确及其客户划分单一现今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大部分存在市场定位不准确,对理客户的划分依据单一。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的划分主要依据理财客户在银行里的储蓄余额的多少进行简单划分,这种划分显然是不妥当的,这样简单划分不能使银行设计出得理财产品与理财客户对理财产品的需求相匹配。如今的理财客户不仅对产品要求要有差异化,还要求银行提供的服务要有特色,因此商业银行仅依据客户储蓄余额划分客户等级依等级设计出来的理财产品便会缺乏针对性。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划分时很少会结合客户的年龄、心里承受能力、风险偏好、从事的职业、年收入等进行比较综合的分析,使得银行的市场定位出现不准确的现象。

2解决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现有问题的措施

2.1密切金融机构间合作,加强跨行业间的交流我国法律规定金融行业要进行分业经营,各个金融机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自经营自己的业务,商业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业、保险业。但是商业银行要想更好的促进理财业更好的发展,就要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机构的合作,促进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密切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联系。机构之间的合作广度可以有意识的扩大,也可以采取措施提升彼此合作的深度。二、机构内部人员加强交流。商业银行可以与其他机构举行业务交流活动、讲座,加强行业交流,促进商业银行了解其他行业的情况与客户的需求。商业银行与其他行业机构合作交流可以为理财产品的创新提供源泉。

2.2重视理财产品的创新,提供多样化的理财产品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产品都较单一,创新的理财产品很少见。商业银行如果想占据更多的个人理财市场份额,商业银行就必须增加理财产品研发的资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商业银行不仅应该为理财顾客提供有差异又有正对性的理财服务,还要注重自己核心品牌产品的研发和培育。如增强商业银行的实力、优化自身资源为客户提供具有综合性的理财服务,而不再限于原有的单一的理财服务。包含的服务不仅仅只是个人财务的规划,还包含整个家庭的财务管理、家庭事务的管理、各种理财资讯服务、购房、购车、子女教育的财务规划等符合客户需求的服务。又如,用具有有特色、多样化的理财产品代替原有的单一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积极与其他机构合作,做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包括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领域的理财产品,同样商业银行业要加强自身理财产品的研发,积极为客户提供有特色又有品牌的理财产品,注重客户忠诚度的提高。

2.3注重专业理财人员的培养,提高理财人员的素质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优秀的理财人员,高素质的理财人员的培养在我国的理财业务中是十分的关键。商业银行应采取多种措施培养理财人员。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积极与各大知名的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计划。这些高等院校负责理财人员的培养并将具有专业知识又有实用性的人才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负责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二、商业银行引进理财人员要经过严苛的招聘流程和考核制度。商业银行在招聘理财人员时,要对应聘者进行专业金融知识得考核,还要对应聘者的其他方面进行考核,让具有综合素质与能力的人才从事银行的理财业务。三、提高理财人员业务能力。理财从业人员后续教育也是相当重要的,所以商业银行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要注重对理财人员的培训。如与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人员的经验交流活动、组织理财人员进行专业学习、按期举行专业知识考试、聘请理财专家对理财人员进行专业指导。

2.4重视营销人员水平提高,增强开拓市场的意识商业银行要通过各种方式提高营销效果,在个人理财市场中占据有利的地位,扩大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打造有特色、有品牌的理财产品,进而树立好的名誉,增强客户对自有理财产品的忠诚度也是提高营销水平的方式之一。同样商业银行业应该通过如下方式提高自己的营销水平:一、印制和发放理财产品的宣传单。理财产品的宣传单要有独特性,也要有一些基本的内容,方便客户理解理财产品,包括理财产品的名称、独具的特色、安全性、风险性、计算收益的方式等。二、利用多种形式的广告进行宣传。包括电视中的广告、路牌小广告、各种报刊、杂志、海报等刊登的广告,还有有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分布广阔的网点刊登广告。三、组织专业人员到户外进行宣传。银行可以派一些专业人员到一些人流量比较多、比较繁荣的地带举办理财产品咨询活动、宣讲会对路过的人进行有关理财产品的介绍和推销。四、银行内部宣传,要营造不断开扣市场的氛围。内部人员对每一种理财产品都要深入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当然也应分配营销人员一定的任务,对完成任务的人员给予激励,营销扩展市场意识。

3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必然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将来争夺的主要业务之一,成为商业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的发展面临着很多问题,但只要商业银行能积极面对问题,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将会取得可喜的进展。同样,个人理财业务也将继续蓬勃发展,并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个人理财业务也会越来越规范。

作者:俞育燕王华珠蔡玉连单位:福建莆田莆田学院

个人理财论文: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分析论文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信息披露存在法律风险

银行在出售个人理财产品后,应当按照国家监管部门规定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向投资者披露完整的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的真实信息。然后商业银行常常将投资者的理财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统一管理,商业银行仅仅负责信托业务,导致若信托公司未按时间规定向商业银行披露真实完全的信息,个人理财的投资者将很难把握资金去向。因此,银行只能利用与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约束其信息披露职责,这种方式导致信息披露往往要经过两层关系才能落实到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监管难度。

(二)业务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立法项目仍处于较低层次,有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更新速度严重滞后,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快速有利发展。一些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章制度未对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法律关系做出有效调整,在双方权利和义务方面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我们应该积极调整这种不完善的法律制定,并将其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以严格的法律制度约束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法律法规和权利义务,使银行、投资者以及相关金融部门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才能得到更好发展。

(三)金融监管体制严重滞后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但是监管部门职权的不合理分配,监管协调中不明晰的法律依据,在两者的共同影响下就产生了不同的监管主体出台不同的监管标准和措施的问题。与此同时,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在各监管机构范围内没有做严格的协调,因此产生监管过度与监管力度不足并存的趋势。各金融监管部门虽然属于相同级别,但是缺乏协调一致的金融监管机制,存在较大程度的利益冲突问题,在产生纠纷问题时必然导致推卸责任等现象发生,说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度需要完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途径

(一)强化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维护

只有明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才能最终破解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维护问题。同时我们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不同,将个人理财的业务类别做暂时性的划分,以方便在业务办理和进行的过程中做到协调统一。

(二)完善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与金融业务发展迅速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差。因此,商业银行理财人员应及时有效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披露,以确保客户切身利益的维护。在出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应积极规避过分夸大理财产品的最高收益率,同时切实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向投资者强调有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并对不同的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做出明确的划分,如实地让客服获悉理财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三)加强对个人理财市场的金融监管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分业机制,导致我国的金融监管出现监管不严或监管不力等现象,要想完全改变现存在的分业监管问题困难重重。但是我们可以在现有条件下对实行监管机构内部进行专业化、细致化的分工处理,制定出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金融监管协调一致的风险控制部门,达到专业化监管和协调监管的有机结合。

三、结语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仍停留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许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许多地方仍需加强。因此,我们应不断更新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同时不断的填补法律缺陷和漏洞,明晰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本质,积极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更好更快更健全的发展。

作者:殷鸣灿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个人理财论文:北美个人理财项目发展历程论文

摘要:近年来,“个人理财”或“个人财务策划”、“个人理财规划”等名词逐渐成为我国银行业流行的概念。一般说来,个人理财服务是由专业理财人员通过明确个人客户的理财目标,分析客户的生活、财务现状,帮助客户制定出可以实现理财目标的方案或建议的一种综合金融服务.它不局限于提供某种单一的金融产品,而是针对客户的综合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组合创新,是一种全方位、分层次、个性化的服务。个人理财服务首先出现在北美,我们分析北美个人理财业的发展历程和经验,对于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北美个人理财业的发展历程分析

北美个人理财业经历了初创期、扩张期、成熟稳定期三个阶段。最早提供该服务的是20世纪30年代的保险营销人员。1929—1933年的银行挤兑危机和股灾使人们普遍丧失了对银行和券商的信赖,加之严重的经济危机给人们的未来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提供的可以满足不同需求甚至为客户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这时,部分保险销售代表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对客户进行了一些简单的个人生活规划和综合资产运用咨询,成为今天个人财务策划师的前身。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的复苏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使北美个人理财业进入扩张阶段。社会、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逐渐使富裕阶层和普通消费者无法凭借个人的知识和技能,通过运用各种财务资源来实现自己短期和长期的生活、财务目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消费者开始主动寻求称职的、客观公允的、以追求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己任的、讲职业道德的、专业的个人财务策划人员,以获取咨询。这一时期,北美个人理财业加速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加。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严重的市场混同:一方面,几乎所有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人员都在使用个人财务策划师这个名字或称自己能提供个人理财服务:另一方面,北美与个人财务策划行业相关的资格证书、专业执照名目繁多,消费者很难知道到底什么样的“理财专家”才能真正保证自己的利益。

随着北美个人财务策划师认证(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s,CFP)制度的建立,市场混同问题逐渐得以解决,北美个人理财业进入成熟稳定发展期。CFP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倡导CFP从业者在提供理财服务时,只能帮助客户制定一个长期的可执行计划,而不是推销特定产品;所有CFP执业者都必须遵循一个考虑周全的理财程序——个人财务策划执业操作规范流程,以保证把客户的利益和需要放在第一位。在CFP制度的推动下,北美的个人理财业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服务行业,个人财务策划师的主要业务也不再是销售金融产品及服务,而是为客户实现其生活、财务目标进行专业咨询,并通过规范的个人理财服务流程实施理财建议,防止客户利益受到侵害。

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分析客户需求,确定业务方向和重点。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包括储蓄理财、消费贷款、委托咨询三大种类。就实践而言,其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重点还是储蓄理财、消费贷款两种。显然,这与我们对个人财务策划的界定是有一定距离的。

我们不妨看一看在北美激发客户寻求个人财务策划咨询服务的主要生活事件(表1),来分析一下个人理财的客户需求,以便确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方向和重点。表1激发客户寻找个人财务策划咨询服务的主要生活事件CFP执业者的判断(10为满分)意识到退休的临近7.3年金或个人退休账户的结转7.0遗产的继承或获得意想不到的一笔横财5.5为教育融资的压力4.4投资或个人资产的缩水,证券市场的低迷3.7投资复杂性的不断增加3.6婚姻状况的转变3.5孩子的出生3.4照顾、护理老人的义务3.1购买/卖出/开始经营一个小型企业3.1潜在的/实际的失业2.9大额的健康护理支出3.6个人债务的增加2.5

比照北美的情况,未来中国消费者也会日益对建立退休基金、建立应付生活中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基金”、管理或减少现有的个人债务、为一项家庭购买或更新进行财务准备、为假期或旅行进行财务准备、为子女或自己建立教育基金、为未来生活提供保险、对收入或资产进行合法的税收规避、积累财富、产生现期收入等事宜产生需求,从而寻求个人财务策划专家的咨询或建议。显然,和北美公众一样,生活理财应该是消费者的主要需求,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并不一定是他们寻求专家理财的首要动机。仅仅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一些创新的储蓄投资产品和消费贷款是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的,这仅是国外专业个人财务策划服务中的一小部分。

启示二:提高员工素质,增强核心竞争力。

在北美,已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理财队伍从事个人财务策划业。从提供个人财务策划服务的机构来说,有专门的个人财务策划顾问公司。个人理财目前在北美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只有44%的CFP执业者受雇于证券、银行、保险、会计等金融服务机构。中国的现状与北美还有很大差距,个人理财业才刚刚起步,提供此类服务的主要还是传统的金融服务机构,其中又以商业银行为主。就国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金融业务的成功经验而言,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的专业素养是衡量一个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财务策划服务品质的核心标准。那么,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经理应该具备哪些知识和技能才能充分满足客户的需要?商业银行又应该从哪些方面人手培训和考核自己的员工以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呢?

北美每个CFP执业者都各有专长,但是1999年北美CFP标准委员会的行业调查还是表明,有一些业务专长是大家所共有的,我们列举出其中比较重要的前13项(详见表2),这表明,在北美一个合格、称职、有竞争力的个人财务策划师应该具备的起码的知识和技能准备。这也就是现在北美几乎所有个人理财资格认证制度都把综合个人财务策划、投资策划、保险策划与风险管理、员工福利与退休计划、个人税务策划和遗产策划及事业继承六大模块作为培训和考核从业人员的标准的重要原因。表2CFP执业者的专长领域百分比(%)投资策划/咨询90养老金/退休计划87综合策划73遗产规划73投资组合管理67收入所得税规划60保险策划59教育策划55老年人护理规划或其他长期护理规划46小型企业综合策划37对员工的金融策划教育/培训31收入所得税纳税准备申报15离婚财务策划19

另外,从国外消费者选择个人财务策划师的标准方面,国内商业银行也可以得到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对客户吸引力的有意义的启示。

根据北美CFP标准委员会2002年进行的一项消费者调查,一般而言,北美消费者在寻求个人财务顾问的专业咨询时,37%的人看重个人财务策划师的专业证书;32%的人看重基于个人财务策划师专长和表现而保持的“长期关系”;31%的人则重视来自朋友或者亲戚的推荐。个人财务策划师的报酬支付方式对于消费者的选择而言,重要程度中等(在一个5分为满分的评价体系中,消费者评价的平均分为3.6分)。如果询问消费者对于各种报酬支付方式的偏好,最大的一个消费者群(47%)偏好仅仅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方式。进一步说,偏好策划师收取纯服务费的消费者当中有63%的人希望知道服务费的确切金额;对于那些偏好策划师收取交易佣金的消费者而言,67%的人希望知道佣金的确切比例。

如果给出10个具体的评判标准,我们发现消费者在选择个人财务策划师时对于收费标准和策划师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证书倒并不是十分在意(详见表3)。表3消费者对选择个人财务策划师各面标准重要性的评价选择标准百分比(1%)值得信赖97可以聆听自己的意见96个人财务策划师对满足客户需要的兴趣大于售卖产品95拥有良好的业绩纪录95是该领域的专家94拥有相当高的专业水平91客户对各项决策选择享有充分的控制权90能够在技术进步中不断保持竞争力85服务收费合理84拥有专业资格证书83

尽管中国的消费者和北美消费者在选择取向上可能有所区别,但是国内的商业银行如果在开发个人金融业务时能够加强对国内客户选择标准的调研,并结合国外经验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服务理念灌输,对于其提高业务整体形象及品牌效应将大有裨益。

个人理财论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研究论文

摘要:英国中世纪的用益物权是信托制度的滥觞,历经百年终于在英美法国家成熟成型,并被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发展迅猛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同时引入了信托制度来对其进行构架。本文先从信托制度和委托制度的相似和区别开始论述,进而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展开分析,讨论了不同法律法规对该业务的法律性质的表述冲突,最后对此进行了探讨得出结论。

关键字:信托委托个人理财法律性质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物权历经百年在英美法国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1]这就牵扯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体来说,整个信托法就是在对三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经济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与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是通过委托行为而产生,其次都以信任为建立之基础。再次,两者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遗嘱等其他委托方式设立,而只能通过委托合同设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权限处理信托事务,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活动,权利受限。再次,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受托人辞任须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续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缘故而终止,而这种情况下委托合同即行终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信托财产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况一般须以被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财产权须移转,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而委托中财产所有权是不移转的,此为信托法引入国内最大的争议。

当前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正遍地开花,然而多家银行在这项中间业务上却不同程度地面临“零收益”、“负收益”的困境。剔除金融领域的制度障碍,我们发现就连理论基础——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冲突,一个制度的法律性质决定和影响着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结合我国当前的法规政策找准“是什么”这一理论起点非常必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委托、授权、风险本人承担,这一规定就明确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法律关系。后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3]从而进一步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9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强调了属于信托关系中很重要的财产独立性,与《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口号“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但是还须针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相应分类具体分析,综合得出结论。

按照管理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按照银行是否承诺保证收益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而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如前所述,《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对综合理财服务的理解是委托关系,而理财顾问服务则不同。银行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利用自己在理财投资领域中的信息优势和理财经验,向特定的客户提供咨询的一种专门化和个性化服务。但银行不为客户做出具体决策,不管理和处分客户的资金,有权做出最终的投资决定的仍是客户本身,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银行只有权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4]这是典型的技术咨询合同,依合同法应属委托关系。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因为“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与银行储蓄存款保本并承诺利息的性质颇为相似,为防止引发银行借用这一理财业务变相高息揽储,恶性竞争,所以有必要将“固定收益”限制在相应的存款利息以下。虽然“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共担共享,与单纯储蓄不同,但所占比重过小,此理财业务以保值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应定性为借贷法律关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仅对因“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损的”,须以自己财产补足信托财产。但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依然承诺保证本金支付,没有信托法上的条件限制,所以也无法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只能作借贷关系解释为当。

但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就不同了,“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在该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客户将资金账户的管理权全部授予了银行,银行成为了名义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很大,其与委托制度中,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授权的内容和范围来处理相关事务否则就构成无权或越权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在以下三点上面符合信托关系特征:一是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将其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更为妥当,同时还能有效保护弱势地位的客户利益。

综上所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上,立法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态度摇摆不定,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又大相径庭,很容易因为一个细节变动引致其法律性质的变化,所以有必要理顺目前纷繁的个人理财业务,以法律性质为起点探讨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

个人理财论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证券投资论文

「本文摘要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规范、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关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规范、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1.外汇理财产品。早期的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是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近年来受人民币汇率改革、美联储不断加息、本外币存款存在较大利差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外汇理财市场日趋活跃、品种正逐步丰富。今年年初,凭借股市和金市的高温,各商业银行推出了一批与股指、黄金价格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大幅提高。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办的外汇理财产品有工商银行“汇财通”、建设银行“汇得盈”、中国银行“汇聚宝”、中信银行“理财宝”。

2.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为收益保证,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理财类产品。该理财产品一般以银行信用保证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税后收益;产品流动性强、风险低。

由于货币市场利率走低,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节节攀升后开始逐渐回落,收益率下降,降低了对公众的吸引力,一些行甚至停办了人民币理财业务。

2006年以来,一度跌入低谷的人民币理财再次升温,其主要特点是:一是预期年收益率一般在2%—4%之间,较2005年收益率明显提高。二是产品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如工商银行1月份发售的一期人民币理财产品首次在同类型产品中提出允许提前赎回,允诺其半年期产品发行后,客户每个月都有一次赎回机会。三是结构型产品主导市场。各行推出了多种结构型理财产品,资金收益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产品相连接,本外币通过衍生产品相联系,以外币的高收益弥补本币的低收益。如民生银行经银监会、外管局批准,首家推出民生财富人民币非凡理财结构性理财产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衍生交易,为客户提供人民币和美元结构化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A计划”浮动收益产品,收益率与国际金融市场原生及衍生产品挂钩,收益率比同期储蓄高30%以上。四是资金投向有突破混业经营限制趋势。如中行财富投资管理服务汇集了中银股份旗下中银国际、中银证券、中银基金等产品和服务,将借助中银集团在海内外证券行业和基金行业的配置,为理财贵宾客户提供海内外证券投资管理服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将理财作为竞争手段。2005年前,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而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

2.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就会自然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2004年上半年以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出现了持续、大幅上涨,上交所国债指数从2004年4月初91.1点上涨到2005年10月中旬的109.73点,上涨20.45%.债券指数已在高位运行,债券收益率曲线整体下移,债券资产利率风险越来越突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货币掉期、高等级债券、欧洲商业票据、拆放境外同业等产品,也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的与香港红筹股挂钩,有的与新兴市场债券挂钩,有的与商品指数以及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挂钩。目前,美国联邦储备基金利率已达4.5%,且市场普遍有进一步上升的预期,随着美元与人民币利差的进一步拉大,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具,投资境外衍生产品以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一旦市场出现大的逆转,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风险对冲,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三是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可能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特别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大。

3.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缺乏较权威的培训认证机构。为了保证金融理财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对“金融理财师”成立自律性、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通过对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金融理财人员进行认证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认证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类似权威机构,只是于2004年9月,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发起成立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国际CFP组织,首次在国内引进国际CFP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二、影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还没有过渡到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仅停留在产品上,尽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纷纷建立理财中心,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仅是储蓄功能的扩展和最初级的咨询服务,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缺乏个性化服务。绝大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出发点,是将其作为优质营销服务的一个手段。影响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外部环境因素

1.居民现代金融意识不强。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加上商业银行理财营销过分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大多数居民对风险与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公众更多认同银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高、没有硬性承诺的产品则“敬而远之”,更鲜有通过资产组合规避风险的需要,导致现阶段市场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

2.理财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少、市场容量小,加上外汇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国内货币市场一直是人民币理财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在2004年宏观调控、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收益率伴随着货币市场利率走高而走高,而后又伴随着2005年下半年资金宽裕、货币市场收益率走低而连续下降,有些银行甚至出现了常规业务收益补贴理财业务的倒挂现象。

3.分业经营制约业务发展。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制度禁止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筹集的资金只能在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上运用,对保险、基金、证券等产品,只能采取推荐或部分的形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是一种片面的、单调的、不成熟的理财业务。欧美等国许多国际大银行由于实行混业经营,加上背靠综合性的金融控股集团,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资金用途非常广泛。即使在金融管制较严格的年代,法律也不禁止商业银行买卖金融投资工具和管理投资基金,甚至允许商业银行直接从事信托业务,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可以在银行、证券、保险等几个市场之间流动,可利用基金、股票、保险、债券等多种金融手段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获取收益机会更多。

4.其他机构分流理财业务。一是证券公司。证监会2004年12月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支持规范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展集合理财业务。券商还在管理费率、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这些都吸引了原有和潜在的、最具投资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高端投资者。2005年招商、国信、国泰君安等11家创新试点券商发行了13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45亿元。2006年初,证监会又下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将进一步支持券商开展集合理财业务。二是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信托是唯一可以跨越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投资标的广泛,可以利用其经营范围广,投资组合选择大的特点,谋求投资者收益来源的多样化。三是基金公司。基金在理财业务上起步较早,专业性强,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大业务规模,拥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较为完整和成熟的产品群,能够投资于除期货、外汇外的大部分国内金融产品。四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最早进入个人理财市场的金融主体,90年代初便开发了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国内保险公司主要以分红险的形式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推广。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分红险既有理财功能,同时又具备一定的保险功能,这也是保险公司理财最大的优势。

个人理财论文: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开展论文

摘要:与西方商业银行发展迅速的个人理财业务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这项业务的发展明显落后,且差距很大。面对当今我国商业银行传统业务风险日趋增大,存贷款利差日趋缩小、外资银行步步进逼的新形势,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深刻反思其发展滞后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滞后

个人理财业务,概括而言,就是将个人资产委托银行打理,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银行理财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预期目标和风险偏好程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安排投资方式,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个人理财业务具有市场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入稳定的特点,成为发达国家很多大商业银行的主导产品和重要的收益来源及利润增长点。据有关资料统计,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已占国外银行总收入30%以上,个别银行甚至达到全部收入的70%.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同时也为自己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的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平均利润率高达35%,年平均盈利增长率约为12%~15%.而我国商业银行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相当滞后,其无论从规模还是从内容上,都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目前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规模小,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包括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8%左右;二是品种少,银行中间业务的品种从目录上看有260多种(国外有1000多种),而实际运用的很少,其中个人理财品种就更少;三是个人理财业务层次较低,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基本上是转账、、代收代付、通存通兑等技术含量比较低的简单业务,银行难以像国外商业银行一样给客户提供包括证券、保险、信托等在内的真正让客户获得增值收益的综合性理财服务;四是产品的特色、差别化服务不足。虽然各家银行推出的产品名称各异,但内容却大同小异,缺乏特色,面对形形色色的顾客,在理财产品的设计或提供的服务上差别不大。而西方商业银行则特别重视理财产品的品牌、特色,强调个性化服务。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明显滞后且差距很大。为了缩小与外资银行的差距,拓宽盈利空间,提高竞争实力,我国商业银行当务之急是要深刻反思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滞后的原因,并要有切实可行的发展对策。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滞后的原因

1.1分业经营金融政策的制约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和体制,银行、证券、保险这几个行业,都是严格分开经营的,业务不能交叉,3个市场处于相对分隔状态,三者都只能在各自行业内为各自的客户理财,而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实现增值。因此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还只能停留在咨询、建议或者方案设计方面,不能真正客户进行组合投资,银行理财服务中的核心业务即增值业务大都无法办理,所以,国内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呈现“叫好不叫座”的局面。

1.2专业人才的匮乏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专业理财师匮乏已成为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瓶颈”。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性业务,它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从业者除应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投资技能、丰富的理财经验外,还应掌握房地产、法律、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目前,国内银行符合以上标准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具备国际职业资格的理财“高手”更属凤毛麟角。现在,我国各商业银行一般把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一线员工称为客户经理,这些客户经理虽然都是筛选出来的,其综合素质要高于营业网点的一般柜员,但离客户和社会的期望及西方金融策划师的距离相差很远。众所周知,理财离不开人来打理,没有高素质的理财人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谈何容易。

1.3客观技术备件的制约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要以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发达的金融网络为依托,尤其是个人理财等附加值比较高的中间业务,更需要一系列技术的支持,且附加值越高,对技术的要求就越高。而我国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水平比较低,相应的硬件设备比较落后、陈旧,在计算机联网、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像国外发达国家银行开展得红红火火的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家庭银行等业务在我国目前都难顺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方便、快捷、效率自然大打折扣。

1.4创新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由于外部环境的、体制的、技术的等等因素的影响,金融创新的意识、能力不强,金融创新几乎是一片空白,近几年来随着银行竞争的加剧,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有所起步,但总的来说,金融创新的层次较低,范围较窄,产品的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尤其是中间业务方面的创新更是非常落后,这是导致个人理财产品同质性大的重要原因。

1.5理财需求和理财文化的制约

中国居民目前有11万亿多的储蓄资产,而且随着民收入和个人财富的增长,按理说个人理财的需求应该相当大,但现实却恰恰相反,当前个人理财的实际需求比较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中国个人财富拥有的不均衡,中国储蓄的60%集中在20%的个人手中,80%的的居民属于低收入阶层,所以真正有理财需求的只是少数人;二是中国人一贯以来缺乏投资意识和理财意识;三是中国人普遍有一种“财怕外露”的思想以及不愿把财产交给他人打理的心理和习惯;四是居民对个人理财的内涵、业务及业务流程不了解,同时对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也缺乏认同感。

2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2.1朝着国际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

混业经营是当今西方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中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既是适应金融国际化、应对外资银行挑战的需要,也是拓展自身业务、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的需要。如果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政策松绑后实行混业经营,那么它们可以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于一体,它们也可以像美国的商业银行一样,为客户提供存取款、信用卡、汽车和房屋等各种消费贷款、办理保险、买卖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到那时,一旦政策壁垒拆除,个人理财业务将有长足的发展。

2.2加强专业人才的建设

理财师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所以加强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提高理财人员的综合素质应作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逐步推进:(1)要加强对现有客户经理的培训,培训课程应根据复合型金融人才的要求来安排,可借鉴国际注册理财规划师课程体系的设置,主要开设投资工具运用和理财规划两大类课程,同时还要适当学习市场营销学、公共关系学、心理学等知识,通过培训,使我们的客户经理变成既有金融专业知识、理财知识,又懂得营销技巧、通晓客户心理的“通才”。而且这种培训要形成制度,定期进行,以不断更新客户经理的知识,更好地适应个人理财的需要。(2)建立我国的个人理财师资格认证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做理财专家需先取证,所以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注册理财规划师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证书由“国际财务策划人员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FinancialPlanning,简称IAFP)推出,是目前世界上最权威的理财顾问认证资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理财师资格认证、职业道德规范和继续教育体系,以规范个人理财师的职业道德、执业行为及提高其专业理财水平,打造真正的理财专家。

2.3改善技术条件

要加快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打造个人理财服务的技术平台,提升服务质量。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金融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从无到有、从单一业务向综合业务发展,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务的处理模式,建立了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体系和技术平台,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电子汇兑清算系统、电子证券交易系统和金融管理系统,但已有的这些金融网络、金融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很远,离银行业务发展的要求也有距离,所以为了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更好地拓展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我们必须加快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建设重点放在以下3方面:一是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我国银行业一方面应加快全国性金融网络的建设,协调各银行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应着手兴建银行内部网络;同时应积极建立国际间金融互联网;二是应加快金融电子化系统的集成。金融电子化系统集成,是指金融企业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把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及其相关的业务操作、处理、管理、控制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系统,使金融企业能籍此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实施企业的发展战略,形成经营管理上的优势;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银行内部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借助这个系统,银行可有效地管理已有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特别是对客户信息进行有效加工,以便进一步将经营模式转变为客户主导型,通过个性化服务,特别是定制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2.4加快创新

由于创新的不足,当前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种类不多且缺乏特色,而市场、客户的需求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且不断变化的,如何满足客户多样化且日趋变化的需求?商业银行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理财产品的创新。进行理财产品的创新要注重以下几点:一是要新,商业银行设计产品或服务时,不要一味地模仿别人,要充分体现本行的智慧,优势,要做好市场的调研,做到他无我有、他有我新、他新我优;二是要适用,产品适用才有客户、有市场,也才能给银行带来利润,如何才能适用,关键是产品要有准确的市场定位,而准确的市场定位又来自于对客户进行细分,即按一定的标准例如按收入、年龄、风险偏好等标准进行分类,然后量身定做理财产品,突出产品的个性、差异,这样的产品才适用,才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群投资理财的需要;三是产品要有一定的含金量,即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商业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能仅停留在方便、快捷或微笑服务阶段,更重要的是要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这才是客户委托理财的主要目的。

2.5加大理财意识和理财市场的培养

首先要加强对居民理财意识的教育。在国内,这种教育太少了,很多百姓理财观念尚存在一些误区,而在国外从小就给孩子灌输理财观念,培养孩子的理财意识,且这种理财教育贯穿人的一生。所以中国在这方面要给百姓补补课,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和理财意识,让百姓走出传统理财的误区。其次,要加大产品的宣传力度。由于竞争的激烈,好酒也怕巷子深,所以商业银行设计好的产品以后,一定要借助有影响的媒体扩大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让更多的客户了解它。再次,要设计符合中低客户需要的产品,开发中低客户市场,当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基本上是针对高端客户而言的,准入的门槛较高,一般都在50万元以上,而让那些有理财愿望的中低客户望洋兴叹,诚然,对银行来说,抓住高端客户非常关键,但根据中国的实际,中低客户属绝大多数,该市场是一个比较大的潜在市场,为实现银行的长期利润,银行不应忽视它。第四,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客户的财产应该属很私人的东西,客户委托银行理财,银行有责任替客户保密,只有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才能消除中国人长期以来存在的“财怕外露”思想,放心把钱交给银行打理。

个人理财论文: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论文

摘要:文章介绍了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及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分析了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探讨了邮政储蓄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策略。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中小客户;微利原则;市场定位

邮政储蓄银行自挂牌成立以来,不断健全组织机构,拓展业务品种和发展空间,大力推动向商业银行的全面转型。为提升邮政储蓄银行的综合能力,总行确定了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方针,并制定了3年内分“三步走”的发展规划。

1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邮政储蓄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两年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首先,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了业务系统,对支行长、地市行长等业务骨干进行理财业务培训,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办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培育了理财产品品牌,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发展架构和布局。截至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在“储汇聚财”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牌下,形成了“创富”、“天富”、“财富”三个系列品牌,满足了市场对高、中、低三种不同风险程度产品的需要。此外,邮政储蓄银行还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度,为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9年是邮政储蓄三年规划的“发展年”,进一步促进业务规划和布局的逐步完善,从业务规模、市场占比等方面提升市场地位,逐步推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模式的发展,才能将业务推向新的发展阶段。总体而言,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品种少,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为使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取得更大突破与发展,理财观念有待宣传,理财市场有待定位,理财原则有待确立,理财人才有待培养。

2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

国内各商业银行均开办了个人理财业务,有些银行把其基本等同于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将一卡通、信用卡等业务归入理财;有些银行把其仅仅理解为信息咨询,指派一些工作人员为客户做一些解答;还有些银行将其认定为销售开放式基金、投资连接险、理财协议等产品。

不能确定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就不利于这项业务的定位与发展,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2005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银行个人理财,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由此可以看出,邮政储蓄银行开办的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上的多角度、多层次的银行服务。就目前而言,银行个人理财包括理财顾问服务,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指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理财计划,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基于以上分析,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处于理财顾问服务和销售理财计划阶段,理财并不仅仅是单纯投资,其关键是对“财”要“理”。邮政储蓄银行的开放式基金、理财协议、国债、保险都是打理“财”的工具,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产品,要改变“重销售,轻服务”的理念,将重心放在为客户服务上。根据客户的财力和理财目标,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的各种产品为客户构建相匹配的体系,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3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

邮政储蓄银行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个人理财市场中找到生存和发展空间,必须准确定位理财市场,并服从于自己的市场定位,在巩固现有客户关系的同时,发掘潜在客户,由专业理财人员对其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和评估,分析客户的生活、财务现状,依据客户的理财目标帮助其制定可行的理财方案。

笔者认为,为中小客户和城市居民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当前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3.1为中小客户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建行之初的定位

银监会经过仔细研究,决定将邮政储蓄银行定位为面向城市居民的社区银行,其经营目标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依据国际银行经营惯例,理财、银行卡、网银是零售银行的三个支点,因此选择中小客户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所决定的。

3.2邮政储蓄银行具备为中小客户理财的优势

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已经深入人心,在城乡居民心目中有很高的信誉度,享有“绿色银行”的美誉。邮政储蓄银行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目前,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6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其中有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成为沟通城乡居民个人结算的主渠道。另外,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在理财方面还不具备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大中型银行竞争的能力,更不具备同花旗、汇丰等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因此选择中小客户并且为其理财会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竞争优势。

3.3中小客户有财可理,并且需要理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了30年,GDP、人均收入、存款余额等对人民生活水平和个人家庭财富积累产生重大影响的指标均大幅增长。自2009年起,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使医疗、住房、教育将逐渐不再成为居民的沉重压力,进而居民会更多地关注自己的财务状况。通过综合安排,在理财方面达到独立、安全和自主,更好地享受生活已成为人们追求的基本目标。城市居民以年均30%增长的理财需求,为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理财市场,这也要求邮政储蓄银行必须把握机遇,细分目标市场,为中小客户理财。

4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4.1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理财原则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期应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基本原则,要想成为真正的社区银行,客户满意是第一要务。客户在选择商业银行服务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良好的服务态度,这是银行吸引客户的主要因素;其次是银行的实力,银行先进的硬件设施、品牌形象、就近方便等均为次要因素。

根据国外经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并且盈利绝非易事。开展个人金融服务业务,一开始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场拓展、品牌推广以及信息服务等。此外,为满足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还必须对投资者行为有明确认识,并对其信息进行周密分析,同时还需掌握投资者的收益情况。因此,现阶段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应以渗透定价的策略,迅速扩大理财业务规模,从而取得规模效益。为此,邮政储蓄银行一要稳定现有客户,使其财富不断增值,以加强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二要通过理财增加客户资产的额外价值,提高邮政储蓄银行的服务水平,激发客户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培养成长型客户;三是树立理财服务典型,扩大潜在客户,从而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在中小客户市场中的份额}四是在优质客户稳步增加的基础上,加快特色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特色。

4.2以服务客户为基础,多层次开发理财产品

理财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通过各种产品帮助和指导家庭或个人构建全面、科学、多元互补、动态跟进的财务体系,使其实现终身快乐的理财目标,获取家庭和个人财务的最大自由。从邮政储蓄银行的现状看,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时期。稳健经营是其首要原则,其理财产品的选择可分步进行。

首先,以“代字号业务”为起点,逐步扩大个人理财业务市场份额。如保险、代销国债、开放式基金,这些业务虽属初级理财产品,但是市场潜力巨大,随着财富的不断增加,资产分散将成为个人客户构建投资获利体系的重要支柱。所以巩固和扩大此类理财业务。虽然收益不是很高,但可以稳定现有客户群,提高目标客户市场占有率。

其次,逐步介入相对熟悉且收益较大的产品。如理财协议、信托等业务。随着邮政储蓄银行资金运用技术及市场的不断拓展,理财人员经验不断丰富,可以不断介入高风险、高收益类理财产品。

最后,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个性化需求理财服务。目前银行的理财服务仍然停留在“以产品为核心”,侧重于产品设计和推销。以客户为中心是面向邮政储蓄银行高端客户提供的服务,银行不仅要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产品,还包括替客户利用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工具维护客户资产在获益、风险和流动性之间的精准平衡,同时还要提供与个人理财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财务、税务、财产继承、子女教育等专业顾问服务。

4.3根据业务线和产品线,构建完善、顺畅的营销体系

邮政储蓄银行支行是整个银行的业务前台,要强化支行的市场营销功能。支行应以向客户提供营销和服务为主。一方面加强个人客户经理等专职市场营销人员的队伍建设,对某一业务类别的客户,由支行客户经理和分行产品经理等组成专业营销小组。另一方面,发挥大堂经理、一线工作人员等客户服务人员的能动性,提高客户服务人员的主动服务意识和营销意识。个人客户经理及相关客户服务人员的日常工作,是为了了解客户、理解客户和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对客户价值的深度挖掘,而不再是单纯地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个人理财论文:商业银行针对个人理财研究论文

摘要: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新兴发展的个人理财业务,本文通过对目前个人理财理念及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的研究,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此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而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发掘客户需求,帮助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的一系列服务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为开始至今的10年期间,在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专业理财人员的缺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市场、资本、金融、投资、贸易、法律等各个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银行个人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相关金融知识,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涉及面广等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多是原来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员工,对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文化素质也普遍不高,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而未能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建议,不能让客户了解理财的核心和含义,只会让客户感到自己离理财服务越来越远。

(四)营销宣传渠道单一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将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开,在对外营销中,还是个人归个人的,公司归公司的,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推介,仅限于柜台、少数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在个人理财服务方面所做的宣传,也极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广告,也是零打碎敲,没有很好地策划。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以及服务多样化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社会综合性服务,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

个人理财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产品,从业人员若没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是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业务的理财专家,他们具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和财务分析知识,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投资技巧,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能够为顾客提出详尽具体的规划,并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个人目标等因素,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和投资的回报率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使理财服务能真正立足于理财。

(四)加强横向联合,降低分业限制影响

当前,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因此,在这种形势下,银行应积极参与,加强与证券、保险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房产商、汽车商等高档消费品商家的合作,一方面可以设计更多适应理财业务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优势,依托信用资源,拓展基金业务,推进保险,加强银企合作,从而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正处于新兴阶段,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实现从单一的银行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通过一系列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银行业带来收益。

个人理财论文:国内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状况进行比较分析,重点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国外商业银行同类业务的差距,并针对此差距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进一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关键词:国内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比较;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纷至沓来,国内外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争夺帷幕已经拉开,国内银行将面临日益严峻的市场考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国内外金融业竞相追逐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虽然近几年发展迅猛,但从我国各个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运作情况来看,距离国外商业银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仍有较大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理财业务含义的比较

在国外,个人理财称为财务策划,是指财务策划师通过收集整理客户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数据,倾听客户的希望、要求、目标等,在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家的协助下,为顾客制定储蓄计划、保险投资对策、税金对策、继承、经营策略等方案,并帮助其实施。

目前,我国对个人理财的定义还局限在“如何处理自己的财富”。作为一种服务,它指的是根据个人(家庭)的风险偏好、短期、中期和长期需求或收益目标,对个人(家庭)的财产进行科学的、有计划的、系统的全方位管理,以实现个人(家庭)财产的合理安排、消费和使用。

二、经营模式、投资工具的比较

在国外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形成了集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银行业务于一体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从产品种类来看,外资银行可提供的个人业务产品面要广于中资银行,不仅品种丰富多样,而且提供有关居家生活、旅行、退休、保健等方面的便利。

而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中资银行不能直接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银行只能代销这些产品,而不能针对客户的需要设计出个性化理财产品,这极大地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深度和广度,使得银行在境内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有限,加上目前中资银行还不允许离岸投资,因此其个人理财产品比较单一,增值性产品和服务所占比重相对较低。

三、核心产品的比较

在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划分主要以客户为中心,在设计个人理财产品时充分考虑了客户的实际需要,主要以多元化的投资服务和私人理财服务为核心产品,其主要内容包括结算业务、贷款业务、委托业务、投资业务和私人理财服务,同时,国外个人理财业务还十分注重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差别化的产品和服务,使顾客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模式。

而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核心多是以传统的个人金融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委托业务)以及部分投资服务为主,并且投资业务还是以代销基金、债券、保险、银证通、银证转账以及投资咨询和建议为主,不能直接代客进行投资操作。与国外的银行理财产品相比,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更多的是形似,还没有达到神似,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一个重新的整合,而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的设计。此外,国内个人理财还缺乏关于资产管理、遗产规划、税务规划等私人理财服务。

四、客户资源的比较

在国外,商业银行的客户质量较高,花旗、汇丰直接将境内的5%-10%的高收入阶层作为其目标客户,客户质量最高;子银行的理财服务,尤其是贵宾理财,门槛也比中资银行高得多,如花旗银行的贵宾理财V正就要求客户月平均账户余额在5万美元以上,汇丰银行“卓越理财”也有类似的准入标准。

而国内商业银行主要面对成长性客户、城市高收入阶层、白领和私营业主等,客户质量相对较差且分布不均匀,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五、市场细分策略的比较

在国外,商业银行在进行市场细分时,注重避免内部机构与人员的重叠和竞争,以业务模式、长远规模效应、盈利水平和交叉营销等作为细分的主要依据和标准,客户分层细致。

而国内商业银行在市场划分时比较粗糙,内部的重叠、摩擦、竞争较为严重,以单一业务量为划分标准,客户分层粗犷。

六、营销方式的比较

在国外,商业银行从客户需要为出发点,以主动营销为主,注重系统性营销。

在营销方式上更多地依赖于高科技和网络,通过建设网上银行、自助银行、CALLCENTER、以及全国联网的ATM机与POS机等现代化界面,可以使客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现与银行的互动式无缝对接。

而国内银行从完成营销任务为出发点,以被动营销为主,分割情况严重,客户管理系统利用程度低,较为依赖营销人员的经验与个人努力。与外资银行相比,国内商业银行在物理网点的建设上具有外资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无形营销渠道的市场渗透度不高。

七、客户关系管理的比较

在国外,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建立了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全面管理和深度分析,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理财产品及服务,并十分注重服务的机密性和专有性。同时还实行种种有利于巩固与客户关系的管理制度,举办各种活动,与客户保持“连续关系”,获得客户的忠诚度。

而国内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客户管理水平,绝大多数银行尚未开发和使用客户服务管理系统,在日常客户管理工作中无法进行准确的市场分层,不能快速、便捷地录入、更新、检索、调用客户档案资料,无法真正实现互动式和

个性化的客户关系管理,无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理财建议。

八、风险控制的比较

在国外,商业银行有着完整的居民信用档案和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并且与其他银行共享目标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同时凭借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持,具备一流的专业评估能力。

而我国,由于个人征信系统的缺失、缺乏配套的专业评估能力、不能建立有效的个人风险评估系统,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带来了风险隐患。

九、员工素质的比较

在国外,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很多具有注册理财规划师(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资格,有着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职业经验,并且在遴选过程中必须经过学历、道德、综合素质等多方面的考验,即使成为客户经理后,仍需接受财务分析师培训。

而国内商业银行近些年虽然加快步伐进行理财客户经理的培养,但大多数客户经理仍是从个人金融从业人员中临时抽调而来的,即使参加了由银行组织的专业培训,个人理财技能仍以银行类业务为主,而且其资格大多是由各银行自己认定的,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

十、考核机制的比较

在国外,银行个人客户经理的待遇与营销业绩直接挂钩,营销业绩以客户群组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加权成本核算汇总结果为基础进行考核,考核指标有市场占有率、集中度以及客户关系提升变化情况等,采用平衡记分卡,考核的连贯性、系统性较强。

而我国,由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效益主要体现在中间业务收入上,其效益又不能独立核算,使得理财师的收入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及付出并不对等。此外,个人理财业务营销绩效目前尚未有完善的考核办法,一般以银行自身业务量为基础,采用单项指标(发生额、余额)或多项相互矛盾的指标,缺乏可以鼓励、衡量交叉营销的综合考核体系,连贯性和系统性较弱。

基于上述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应从经营理念、创建理财品牌、开发个人理财信息系统、细分个人理财客户、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个人理财队伍等方面着手努力,有效地缩小差距,提高自身水平,以实现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