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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超常规增长和无序膨胀却是我国在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合理的非税收入秩序,是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一、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具体来看,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缴款、财产经营收入、出售商品及服务收入、罚款和罚没收入、赠与收入、特许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它收入等。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口径。在国家正式文件里,最早出现“非税收入”一词是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即财库[2001]24号文件中。其后,《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要“确实加强各种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2009年5月的《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的(财综[2003]29号)文件中,第一次对 “非税收入”概念提出了一个较明确的界定:“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这种从“预算外资金”到“非税收入”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上认识的深化。
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收入进行的分类;预算外资金则是对政府收入按照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的分类。现在提非税收入概念,表明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实施)和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可以逐渐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目前非税收入的主体还是预算外资金,但有相当一部分非税收入已经被纳入预算内管理,今后的改革目标是要随着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深入推进,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我国非税收入的现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非税收入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欠规范
建国初期,我国预算外资金主要是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收入。1953年,预算外资金只有 8.91亿元 ,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 4.2 %.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7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 30.6 %;在体制转轨和财政分权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非税收入在整个政府收入体系中的地位由“拾遗补缺”,演变为占据“半壁河山”,成为与预算内收入、税收收入并驾齐驱的财力资源。1992年预算外资金为 3855亿元 ,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 97.7% .1993年调整口径后,预算外资金收缩到相当于预算内1/3左右,但增长仍迅速, 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 3893亿元 ,仍相当于财政收入的一半。
根据下表反映的情况,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4640.15亿元,增长了4.83倍。 由于转轨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既非预算内也非预算外的灰色财力(制度外收入),但是考虑到其法律地位的不合理性,此估算结果中并未将其纳入“非税收入”规模。
即使这样,根据上表数据,我国非税收入占财 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了50%,世纪之交也在接近40%的水平。
我国非税收入超常规膨胀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地方层次。例如湖南省2009年非税收入总额达到278亿元,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1.36倍;而且从增长速度也超过地方财政收入,1998-2001年,该省非税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15.25%、9.22%、13.22%,比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幅分别高出5.33、3.01和6.89个百分点,比同期各项税收的增幅分别高出10.55、4.76和6.46个百分点。广东省2009年预算外资金收入达499.42亿元 ,比上年增长36.6%,占一般预算收入的41.56%,但考虑到非税收入的口径比预算外资金的概念要大,其非税收入所占的比重要也要超过50%.非税收入大于税收的情况,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一般要平缓一些,这可能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地方税源相对充裕,不必像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那样,要更大程度上依赖非税的途径筹资。
地方非税收入的过度膨胀和无序混乱有其直接的体制背景。收费主体多元化、管理政出多门。现行地方收费主体主要有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
公安、司法、检查、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管理上职权分散,乱收费的现象较为严重。尽管经过多年对收费项目的清理、减并、撤销,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9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目以上,其中仍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此外,更严重的是,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向企业和居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仍然屡禁不止,秩序混乱,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收费罚款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由具体执行人员掌握,收多收少、收与不收弹性大,随意性强。再有,尽管有关收费规定对收入的用途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监管上的疏松薄弱,许多费用存在收用不符。 (二) 原因分析
体制转轨是我国非税收入膨胀的大背景。非税收入(尤其是预算外非税收入)的产生以是以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的打破为背景,其发展则以体制转型时期各类经济主体释放其长期受到抑制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的强烈需求为依托,其无序膨胀则是以转轨时期监督和约束机制薄弱为基本条件。
在转轨过程中我国政府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非税收入迅速增长的原因相当复杂,其中既有体制性因素,也有非体制性压力。归纳起来,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分权式改革连带出了事权财权化意识,激活了原先受压抑的局部利益,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总是试图通过多渠道筹资来落实自己扩展了的事权。改革过程中自上而下逐步把经济管理权分散给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其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发展的积极性并加快实现区域经济结构的升级优化。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也强化了自己的事权。中央政府在向地方、部门分散事权的同时,相应大大降低了自己的资金分配能力。一方面,由于预算内称之为收入上解或支出补助的转移支付存在较严重的非客观性而苦乐不均、“鞭打快牛”,因而地方政府就不再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预算内资金的转移支付上,而是走“自力更生”的道路,扩张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外资金,走非规范之路来落实资金以履行职能(职能合理与否姑且不论)。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并不愿仅通过政策的制定、调整权来树立自己的威望,而是希望利用实实在在的资金分配权来强化自己的地位,因此,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外资金也快速膨胀。事权趋向于演变为财权,财权反过来又支撑事权扩大。
第二,各级政府间彼此戒备,尽可能扩大不纳入体制约束的资金。转轨时期,我国先后进行过四次较大的财政体制改革(1980、1985、1988、1994年),每次改革的目的都包括规范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原则并强化各级政府的协调。应当看到,改革效应是递增的,初始目的的实现程度逐步加深,但也必须承认,各级政府间的彼此戒备和算计从未消除。其根源在于,“一级政府、一级事权”规则的存在势必促使各级政府维护本级利益并尽可能扩张收入,而已有的制度规范远不足以保证上下双方利益边界的清晰和稳定。在确定政府间财力分配时,决策中往往是上级说了算,下级只能提建议,并没有实际决策权。这样,下级政府 干脆就把资金划到预算外乃至制度外。正是因为政府之间的资金分配尚未走入法治化和客观、公正、合理的道路,各级政府尽可能通过扩张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来不断加大自己的可支配财力。当然,这种情况在经历了1994年比较彻底、具有突破性的财税改革之后,已有所改变。
第三,“正税”的税源流失较严重,导致预算内资金增长乏力,迫使各级政府通过非规范之策筹措预算外、体制外资金。我国的名义税率始终远远高于实际税率,各种纳税主体都在通过多种办法规避税收,税收征管机构依法治税水平和努力程度也低于合理标准,因而偷漏税和越权、滥行减免税普遍存在,预算内收入难以随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这也使各部门、地方政府倾向于通过收费和自主政策来筹措所需资金来缓解收支矛盾。
第四,政府系统各部门、各权利环节在本位利益驱动下,通过扩张可供他们掌握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来寻求其福利最大化。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政府系统及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几度出现“创收”高潮,其方式手段五花八门,除创办出来的经济实体要以种种方式对政府部门的权力环节上交部分收入之外(这种情况即使在名义上双方“脱钩”之后,仍普遍存在),也包括巧立名目直接收取各种“费”,以“办公(办案、办事等)需要”为名索要钱物,等等。所有这些政府系统创收而来的收入,一部分归入预算外,另外相当可观的一部分,曾归入“制度外”。在非税收入在部门、单位收支挂钩的情况下,利益驱动尤甚。收费资金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之后,财政部门扣除10%一30%的比例,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收得越多,返还的越多;二是全额返还。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近年在推行“收支两条线”改革之后,还有不少暗中的“挂钩”关系。这种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使收费的多少与单位的福利水平、个人收入息息相关,这是收费过多过滥、膨胀不止、企业和居民不堪重负的重要动因。
第五,在我国经济转轨变型时期市场、技术和体制诸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必然发生某些公共产品向“半公共产品”乃至私人产品的转变,使公共产品边界模糊漂移,进而公共服务与商业性服务边界相应模糊漂移,不同性质的收费鱼龙混杂,于是原本就具有扩张非规范收入动机的政府部门及权力环节,更借势巧立名目增加收费,扩张这类收入。
第六,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征收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点收费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基金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一些相关文件中还赋予了地方政府审批附加费、建设费的职权。这种相互交叉、多头控制的运行机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执行起来漏洞很多:一是把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分开,收费管理和政府性基金分开,人为地割裂了收费管理的内在联系;二是行政性收
费和事业性收费按同一原则进行调控,不利于区别对待加以合理化;三是管理收费的不同部门,由于所处地位不同,认识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存在差异,加之法律约束乏力,导致一些在中央得不到审批的收费项目就分散到地方审批,在一个部门得不到批准就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审批,以某种名目得不到批准就换个名目审批,因而成为导致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的一种体制性因素。 第七,政出多门竞相收费的机制,与行政体制改革的长期滞后有关。政府行使职能上“缺位”与“越位”并存,政府与市场得分工界定模糊不清,各级政府的事权划而不清,界而不定,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交叉严重。因而在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换的过程中,每次体制变革都容易衍生出一些靠收费“吃饭”的部门,行政机构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之中。预算内财力无法满足政府规模庞大的日益增长的开支需要,于是非规范的非税收入就成了支撑政府运转的一种选择。
第八,国家某些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预留资金缺口是某些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出台的重要原因。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政府财力在这种巨大的资金需求面前往往不足,而这些重大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工程的开工建设又时不待我,这种建设资金缺口就往往通过开征新的基金或收费等非税收入的方式来弥补。例如,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国务院决定自1992年开始在全国电网就按0.3 分/度的标准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扶贫地区及农业排灌用电除外),1994年起征收标准改为0.4 分/度,1996年起,在原征收基金的基础上,对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及经济发达地区,将征收标准提高到0.7 分/度。截止1995年底,三峡建设基金为工程提供的建设资金占整个工程建设资金总需量的一半左右,成为三峡工程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南水北调”工程中,中央财政(包括国债资金)直接投入也只占总投入的20%左右,40%通过银行贷款筹集,余下的部分则要通过水费加价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来补充 .
第九,诸多法律法规本身所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过多、过杂。例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就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多项收费;《森林法》规定的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征费项目;《教育法》规定政府有权征收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农村教育费附加。此外《水法》、《矿产资源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及其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办法,在界定行政管理权时都分别明确了相应的收费或基金开设权,甚至有些由不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征收项目,由于缺乏充分的协调而出现交叉或重复。这种由关于某些特定行业和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来直接设定征收项目也是形成我国非税收入项目数量过多、规模增长迅速的原因之一。
1、房地产开发过程和交易环节税费复杂交叉,税费混乱,费挤税现象严重。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费体系中租、税、费混杂现象严重,具体表现在:(1)以税代租。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土地有偿使用的一项措施,税项中含有租的因素,征税混淆了税收与地租的界限。(2)以费代税。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内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免征此税,但外资企业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场地占有费),造成以费代税,致使内外资企业间税费并存。(3)以费挤税。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名目繁多,且费项总数远多于税项总数。仅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上看,有的地方各种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等)多达50多项。从收费比例上看,各项收费占销售收入的35%左右,相当于经营成本及费用的70%.收费过多,造成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一是导致房地产的高成本和高价格,严重扭曲了房地产商品的真实价值,直接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二是使房地产开发者和消费者都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房地产开发规模和房地产市场繁荣;三是抑制了真正意义上税收的培育和成长,“费大于税”的状况使得国家税收政策难以发挥其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四是收费权力属于基层部门,较为分散,且缺少约束,容易形成一种竞争收费的态势,直接扭曲了收费的性质,变成了部门创收,更容易孳生腐败。
据调查,我国城市涉及城建和房地产业的收费有几十项,其中有经过中央和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合规收费,也有一些不合规收费。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房地产税收体系不完善,所筹集的税收收入过少,而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入的重要性对于地方政府是不言而喻的,房地产收入的不足必然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而由于税收管理权限的过于集中,地方政府通过调整税收制度来增加收入几乎没有可能;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基金、收费等形式筹集收入又是被允许的。因此,一些地方税就披上了费的外衣。同时,由于收费单位所有制和管理上的弊端,其具有很强的内在膨胀倾向,从而最终形成收费泛滥、费挤税的状况。
2、税收政策不统一。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政策。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1)两套所得税制。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而对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两套房产税制和土地税制。对内资企业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对涉外企业则只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并且仅对房产征税,对地产不征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有别。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对外资房地产企业则不征收此项税费。(4)耕地占用税政策内外不统一。对内资企业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而对外资企业却不征收。
3、税负不公平。
从计税环节来看,房地产税收集中在建设的增量方面,即在房产和地产的流通交易环节设置了主要税种,而在房地产保有期间设计的税种非常少,且免税范围大。这种典型的窄税基模式造成了明显的税负不公。交易环节的税费过于集中将提高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从而带动整个市场价格的上扬,制约市场正常的生产进程。另一方面,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费种类过少,阻碍了土地有偿使用市场的建立与健全,大多数由使用者无偿使取得的土地仍然近似无偿地被持有着,抑制了土地的正常交易,阻碍了划拨存量土地步入市场的进程,使得土地作为资产的要素作用无法得到发挥,土地闲置与浪费现象日趋严重。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因纳税人身份不同而税负不同。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存在内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且仅就房产纳税,地产不需纳税,其税收负担低于内资企业。
2)因经济行为不同而税负不同。现行房产税规定,企业自用的房产按照房产原值扣除10%-30%后的房产余值每年按1.2%的税率计征,而现租房产则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征。这种规定导致了两种税负不公状况的产生:(1)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的老房产,由于其建造较早,因此账面原值较低,但由于其所处地段较好,若出租则租金往往高于按照房产原值课税与按照房产租金课税税负相等的平衡点。(2 )处于稍偏远地段的新房产,由于其造价较高,有时租金收入会低于按照房产原值课税与按照房产租金课税税负相等的平衡点,此时自用房产会较出租房产承担更多的房产税。因此,现行房产税的规定常常导致同一房产仅仅由于自用或出租的经济行为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3)因所处区域不同而税负不同。我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范围均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处在这些区域之外的房产和土地则不需纳税。目前,许多企业都坐落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课税范围之外的区域,其与坐落于城镇的企业在对公共品的享受方面并没有本质区别,却不需承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尤其在城镇与非城镇的交界处,一些地方同一条街道两侧的企业,一侧要纳税,而几米之外的另一侧的企业则不需要纳税,更加彰显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课税范围规定的失当。
4、房地产税收入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
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收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外资)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地方性税种,收入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由于房地产税的课征对象无法隐藏,税源比较稳定、广泛且比较容易控制和管理,因此在很多国家的财产税乃至整个地方税收入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如美国,房产税占财产税的六成,其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达到40-50%.而我国房地产税开征以来规模一直偏小。例如,深圳特区2009年度房产税(深圳市已率先改革,内外资统一征收房产税)的入库额为84,574万元,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3.4%,房地产税收的财政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
5、税种结构不合理。
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构成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在房地产流通环节税种多、税负重,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较少,且税收优惠范围大。这种设置的消极影响有:(1)土地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土地保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在流通时则多个税种同时课征,这相当于给了土地保有者无息贷款,即只要土地未进入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种状况无异于鼓励了土地保有,使土地保有者以低成本长期持有土地,等待土地价格的上涨。同时,土地保有者为了能够在适当的时机及时出手土地,往往只对土地进行简单的开发,以空地或低利用率的方式保有,不利于土地作为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2)进入市场流通的土地要承受过高的税负,抑制了土地的流动和正常的
市场交易,助长了土地的隐性流动,逃税现象因而增多,这就从总量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更为严重的是,它直接阻碍了大量划拨存量土地进入市场的进程,减少了土地的有效供给,激发了土地价格上涨。(3)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发生的价值自然增值部分,由于没有有效的税收调控机制,政府不能充分参与增值的分配,只能任由其流向房地产的实际保有者。(4)我国目前没有对闲置土地和荒芜土地问题进行明确立法,难以通过法律形式对其加以规范和促进其合理利用。对其保有者在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税收减免,不利于解决土地利用率低下和闲置、荒芜的状况。(5)从国际房地产税收体系设置来看,大多数国家均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国内外拥有的房地产征税,而我国对本国居民的海外房地产纳税问题,目前尚无法可依,从而使国家丧失了对纳税人的这部分财产课税的权利,这不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也会使国家的税收主权遭受侵害。 6、征税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而把广大农村的一些应纳税对象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同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地产以及个人所有非经营用的房地产等列为免税对象,使征税范围非常狭窄。应当看到,经过改革开放20余年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制度安排和经济结构与这些条例当初制订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经济转轨时期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农村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一些地区已具备了城市的功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房产规模急剧扩大,经营用房快速膨胀,完全可以纳入征税范围,作为国家税收的稳定税源。(2)随着中国事业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属于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将逐步实现市场化和企业化。由于其性质己属于企业,因此它必须承担纳税义务。(3)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使得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高收入阶层通常选择面积大、地段好、各种 服务设施齐全的住房,因而享受了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对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税,不仅使国家放弃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还违背了多受益者多纳税的公平原则。
7、计税依据不科学。
(1)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课征方式。这种课征方式使税额不能随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而上升,具有税源不足且缺乏弹性的缺点,不能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也无法对土地闲置现象和土地投机行为起到应有的调节。(2)我国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从价计征和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乘以1.2%的税率计算缴纳。这种折余价值依据的是历史成本,并不反映房产的市场价值。通常而言,先建成的房产成本低于后建成的房产,以其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 势必将先建成的房产的税负转嫁给了后建成的房产。这使得两块本来市场价值相当,能带给其实际占用者相似收益的房产,因为历史成本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同时,由于房产市场价值通常都高于其历史成本,这使得房产一旦出售,就要按较高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加重该房产拥有者的税收负担,以至阻碍房产的交易。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乘以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屋的租金一般是根据租赁市场的行情予以确认。因此,与按历史成本计税的从价计征相比,从租计征的税负明显高于前者。除了房产税,出租房屋还要缴纳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其它税费,使得房屋出租这一行为的综合税负非常高,从而导致大量隐性市场的偷漏税交易。
8、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偏低,税收法规多变。我国现行房地产各税,其法律依据均为国家行政机关制订、颁布的《暂行条例》,而不是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税法,立法层次较低。有些20世纪50年代开征的税种,几度废立或变更,有失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税权过度集中于中央,难以满足房地产的区域性特点。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税权过多地集中于中央,地方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难以适应房地产的区域性特点,无法促进房地产的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3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致使不少税源流失,更出现化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同时,与房地产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税政策不健全。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4)现行政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一是目前国家关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政策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如工效挂钩。大包干办法,很多企业利用这些办法钻政策空子,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二是现行政策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计税依据可税前列支,但对什么是真实准确的计税依据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府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三是各种规定烦琐复杂,缺少可操作性。四是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问题亟待解决。
(5)税务机关在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审批制度执行不统一,檀自批准企业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税收征收管理不严,没有进行规范纠正。三是税收检查难以开展,一方面由于企业配合不够;另一方面征收局、稽查局口径也不一致。四是税务机关惩罚措施力度不够,客观上造成企业对偷、漏税行为肆无忌惮,软抗税情况时有发生。
2009年,我国经济处于由低谷走向复苏的拐点阶段,但在经济逐步回升的同时也面临着加入WTO后经济结构调整压力增大、国际经济回落使得外部经济条件恶化、出口困难加重的局面。所以,今后两年我国经济将面临严峻考验,同时也是我国“十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否得以顺利实现的关键时期。因此,2002、2009年继续实行适度扩张的财政政策应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一、继续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主要依据
1.保持经济增长目标,需要财政政策适度扩张
首先,扩大投资需求是启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而扩大投资需求的举措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政政策的支持。扩大投资的主要方向是公共工程、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环保及高新技术产业。这些产业目前普遍存在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仍不能满足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基础设施拥有水平方面,我国的许多指标都低于世界平均值。因此,加大财政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成为当前经济特别是财政工作关注的焦点。虽然财政扩张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但主要通过财政扩张形成的社会基础设施也可以为经济长期发展提供优良资产,从而降低扩张的风险程度。
其次,积极启动消费需求,依赖于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目前城乡有效需求相对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民和乡镇企业承担的税费过重,农民收入连续数年增长幅度小于经济增长速度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二是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养老、医疗等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增加居民个人的负担数额,居民对远期消费的预期存在一定顾虑。因此,要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适当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到位增强居民远期消费的安全感。
再次,高居不下的失业、下岗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消化,需要我国经济在较长时期内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失业、下岗及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不解决,内需扩大就将遇到障碍。只有相对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才有可能满足劳动力市场的特殊需要。
2.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的任务需要财政政策适度扩张
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产业结构失衡,农业基础仍然薄弱。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虽有所好转,但与经济社会成长的要求相比,仍然供给不足。通讯、生命科学、新材料、新能源和海洋科学等高科技产业在世界范围的迅速发展,也对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了新的课题。
工业内部结构不尽合理。主要问题是基础工业与加工工业的增长不协调,加工工业低水平重复,一些基础性第三产业(如邮电、通讯)和新兴第三产业(如金融保险、信息、咨询、科技等)发育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更是制约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换的主要障碍,消除障碍应主要依靠科技进步,进行内涵式结构调整,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在全社会科技投入总量不足、总体水平偏低的情况下,政府应弥补这一缺口,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在直接增加政府投入资金的同时,应从税收、信贷和其它政策方面配合产业政策给予大力扶持。
3.缓解国企困难状况需要财政政策适度扩张
旧体制与新体制交替时期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使国有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从法律上讲,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国有商业银行,它们的债务债权最终都由一个主体——国家财政来承担。因此,财政是消除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核心所在。实际上,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与财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拨改贷”后,财政不再对新建企业投资,国有企业唯有靠借贷来发展自己。长期以来,过重的税负及名目繁多的摊派和其它费用导致企业无力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家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双重财税政策使国有企业处于竞争的劣势。企业职能和财政职能的错位更是拖累了企业,养老、医疗保险等本应由财政或全社会承担的负担却由国有企业来承担。虽然,这是转轨时期难以避免的问题,但在社会保障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国家财政有责任通过国有资产减持、社会保障基金设立等方式与国有企业共同承担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4.配合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财政政策适度扩张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阶段,中央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让市场在经济运行中以其特有的竞争机制,将经济资源配置到需要的行业和地区,减少经济运行中的无 序,缓解冲突,缩短转轨和转型过程,保证平稳、顺利地实现市场化改革目标。目前由于失业问题显性化,全社会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历史的欠账需要归还,所以财政部门必须从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稳定,保证病人所需的医疗费用,保证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同时,在物价持续走低的形势下,农产品收购的任务迅速增大,收购、储运所需的财政支持迅速增长。此外,提高教育普及程度和教育深度,也需
要国家财政给予更多的财力支持。 5.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财政政策适度扩张
由于自然地理和历史基础的原因,我国经济发展的东、西部之间一直存在较大的差异。改革开放后,东部沿海地区利用其自然地理优势和科技文化环境优势大力发展经济,取得了显着成就,进一步加大了与西部和内地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差距。国家适时制定西部大开发战略,在西部和内陆地区开放的同时,增加了对西部和内陆地区的公共投入,以改变我国东、西部长期以来存在和正不断加大的差距。事实上,解决东、西部经济和社会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投资,为此,适度的财政扩张政策应当是必要的和连续数年所必不可少的。
二、继续实行适度财政扩张政策的具体措施:
1.继续扩大公共支出
财政支出重点:一是用于农业的支出。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要求。为保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本衣食需要,必须在高度重视农业的基础上,加大对农业包括水利事业的投入,通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平的提高,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以保证国民经济基础环节和发展潜力得以持续,国家各项宏观政策如粮食、水利和环境保护政策得以落实。二是用于科技教育的支出。科教投入的增加是科教兴国的需要,是经济科技含量、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才资源发展的客观要求,切实保证科教投入是经济持续增长和提高国民素质的不竭源泉。三是用于国企改革的支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完成向真正经济实体的过渡,需要一个转轨时间,而转轨过程中国家有必要对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之际,才是我国经济全面焕发活力之时。各级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财政监管,优化支出结构。
2.适当调整税收政策和制度
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同时,对于重点投向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规范各种行政性收费,实行费改税。商品税政策的调整应以增值税为重点,尤其是对设备更新快、资本密集型的高科技行业和产品品质、成本和设备投入差异较大的能源、矿产企业,有必要加快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对主要用于宏观经济调控需要的消费税则可考虑部分税目的减免问题,如对农用柴油、军用柴油、生产用(包括工程用、矿山用、建筑用)汽车轮胎、农用汽车轮胎(如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和公共汽车轮胎)等,实行消费税减免或定期减免,应是有利于扩大内需和经济增长的有效措施。
各种税收优惠可结合《当前我国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予以实施。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应成为税收优惠的主要方面,对研究开发、设计等费用实行税收抵扣。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将新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时,政府应采取加速折旧或建立技术准备金方式在计税前予以扣除,并对新产品给予税收减免。
加快费改税进程,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取消各种乱收费,确需保留的可以降低收费标准或相关项目归并,属税收性质和具有税收功能的收费应尽快并入税收。
3.稳定公债发行,强化财政投融资
1998年以来,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国家财政利用银行利率下调、银行和社会闲置资金较多、国家筹资成本较低的有利时机,连年大规模发行公债作为扩大公共投资和内需的基本措施,业已起到实际效果。但连续数年大规模的公债发行,也必然会有偿债高峰期的到来,政府财政不得不考虑如何面对偿债高峰。所以,今后一段时期保持公债发行规模稳定,将是一种必然的政策选择。同时,可考虑发行针对保险公司、社会养老金的专项国债,专门用于国内大中型基础设施 建设。也可考虑增发外债,增强外资对中国的投资信心。必要时还可考虑让一部分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地区,由中央发行一定规模的、用于长期建设投资、投资项目由地方设立和管理、到期由地方归还的地方公债。另外,在国企改革的‘抓大放小’中,变现一部分国企的股份来从事公共工程及基础设施等的投入,其余可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用于企业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或注入社会保障基金。
近几年,财政收入中的两个比重明显提高,财政收支增长幅度明显超过经济增长速度,财政收入每年增长一千多亿元,收入增长的良性机制已基本形成,国家财政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加之配合公债政策,可保证政府拥有充足的财力在近期内甚至较长时期内实行适度的财政扩张政策。在用好公债政策的同时,还要关注其它政策方面,特别是财政投融资、利用财政资金的有偿使用机制等,既用活一部分财政资金,又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适度扩张财政政策下的货币政策选择
(一)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现阶段的客观选择
在我国现阶段或一个较长时期内,宏观经济调控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是由中国改革和转轨时期的经济发展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我国还存在着通货膨胀回升的潜在危险。我国正面临着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财政困难、国企困难、农业基础薄弱以及潜在的固定资产投资冲动都是引发通货膨胀的因素。从我国经济发展客观实际来看,1996年底实现“软着陆”后,国民经济沿着“高增长、低通胀”的良性轨道运行,执行政策要注意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不能陷入“膨胀一紧缩—再膨胀一再紧缩”的怪圈。因此,对放松银根的货币政策应持谨慎态度。
其次,放松货币政策在当前对启动经济作用不大。商业银行本身追求盈利最大化,不会把资金投放到一些资金回收期长、盈利少、但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行业上,因此对于改善经济结构的作用受到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限制。此外,下调利率虽对经济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经过多次下调的利率其进一步下调的空间已十分有限,而且,在经营目标的左右下,企业和银行贷款的动机都不会特别重视利率的小幅变动,所以,降息在我国已有的经济机制下,其刺激货币需求和经济增长的作用并不明显。
再次,通货膨胀政策无助于失业问题的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与西方国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我国的就业问题既有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隐性失业显性化问题,也有特殊人口政策带来的长期后果,这种失业现象无法通过放松银根来得到彻底解决。改革和转轨时期的根本问题是稳定发展问题。只有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使经济能够稳定、持续发展,才能创造出较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实现货币稳定一经济增长一充分就业的良性循环。同时,如果通过放松银根来刺激经济增长,那么其带来的通货膨胀,也必然给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带来困难,反过来,又会要求国家提供新的社会保障增量来维持平衡。
最后,在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同时,要求货币供应在各个不同时期应当表现出弹性。如经济增速正常或偏冷,而物价涨幅较低时,可以进行适时适量的增加,以配合财政政策刺激国内有效需求,而这种“微调”主要指阶段性的适度松动,这与总体上较紧的货币政策并不矛盾。
(二)应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财政与货币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涉及到方方面面,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予以特别重视和考虑。
1.通过规范财政收支提高两个比重
经过连续几年财政收入超过经济增长速度的总量调整,目前国家财政的预算收入已占GDPl5%,如果
加上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财政部分,财政总规模占GDP比重应当在25%—30%之间,政府财力总规模并不小。所谓“小”和应继续提高两个比重的说法,主要是指财政集中在预算内的收支和集中在中央财政的收支较小。同时,无论是从经济发展的长期要求、还是从当前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要求看,继续大幅度增加税收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且无助于财政扩张的效果。因此,当前之急应是统一财政,整顿财税秩序;扭转非财政部门越权行使政府职能参与分配的现象;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权限,并通过立法将必要的收费逐步改为正规的地方税收;清理整顿各种基金、周转金及其它财政体外循环的游离资金,并通过整章建制,使之纳入严格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财政管理与监督之下。最后应通过改革,彻底解决财政包揽过多和应管未管、以及管理方式不当的问题,使财政 的职、责、权相对应。 2.完善金融调控
保证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快职能转换,提高管理水平,理顺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关系,把商业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在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银行要减少并逐步消除政策性和社会性职能,真正树立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减少坏帐呆账,加强金融工具的创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快资金周转,配合货币政策,达到控制调控基础货币、实现适度从紧货币的目的。
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尤其重要。要支持企业战略性改组,加速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地发展,而不是时涨时落。应认识到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对我国经济稳定和发展,对转换经济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当然,在资本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新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有时甚至是较为严重的问题,但如果没有资本市场10多年风风雨雨的发展,也不会有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大好局面。
大力发展住房等个人消费信贷。各商业银行从扩大自身业务发展角度考虑,应该积极探索和发展消费信贷,促进消费需求与生产需求协调、同步发展。同时,探索和积极发展个人金融服务的各个领域。
3.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运作
首先,财政、货币政策制定上,应相互协调,可考虑组成一个主要由这两部门的若干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财政货币政策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一个议事机构,定期举行例会,例会议案只具有专家建议性质,对两部门或对货币政策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或预算管理委员会起指导作用,而不具有强制性。其次,尽快建立财政投融资体系,保障货币政策免受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冲击。再次,在国债政策上应体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财政、货币政策共同作用于国债,有利于协调各自的政策。目前上市流通国债总量偏少,银行利率也非市场利率。财政和央行要对国债发行量、国债利率、品种和发行方式进行协商,财政应优先考虑中央银行在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时对国债的期限结构、无券化程度、利率水平的要求。最后,财政、货币政策应从城乡消费结构的调整上增加需求。
4.宏观调控的实现还依赖于微观基础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速度效应所造成的经济效应结构、产业结构失调,往往使财政、信贷资金投入产生扭曲的不良后果,演化出一种“高速度一高投入一低效益一更高投入需求”的恶性循环。财政、货币政策都不可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
四、关于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讨论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5月9日在上海指出,中国政府将积极主动地调整财政政策,深化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加快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和财政的可持续发展。项部长的讲话传递了一个有关中国政府将积极主动地调整财政政策的重要信息,引起理论界和国内外的高度重视。
2009年,我国已经连续第五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作为一项过渡性的政策措施,财政扩张有利于保持较高速度的经济增长率,有利于增加需求、增加就业,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为此,五年中,仅建设性国债就发行和计划发行6600亿元,中央政府背上了较重的债务负担,中央政府的债务依存度高达50%,债务余额占GDP16.3%,财政赤字2009年将超过3000亿元。我国财政政策的风险在逐步增大已是不争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淡出”是肯定的。但“淡出”的时机和方式却是一个需要十分慎重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笔者以为,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现实选择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经济运行完成由“低谷”到成长的转折。第二,公共支出对经济的拉动已经起到对私人部门的“带动”作用。第三,社会总需求出现稳定的增长态势。而目前我国经济尚未具备上述基本条件。
首先,从经济运行状况看,90年代初期以来的经济下滑趋势虽然在1999年到达“底部”,2000年开始出现回升,但由于“911事件”的打击和国际经济状况的影响,2001年的经济增长率重新下滑,这表明经济运行总态势需要对“底部”进行重新检验。换言之,2009年和2009年将是考验经济运行曲线的关键两年。因而这两年应当是“拭目以待”的两年,而非转换财政政策方向的有利时机。
其次,公共部门支出对私 人部门的“带动”效应不明显,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仍然在起伏不定之中,企业和个人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所占比例没有明显改进。积极财政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慎重对待运用方向的转换。比较恰当的是在继续保持财政扩张的同时,适当调整财政政策的着力点。在主要着力于公共部门本身的支出的同时,加强对私人部门投资政策的调整和对私人部门投资的引导,只有私人部门投资有了真正的增加和投资动力,我国经济的能动性恢复才有了比较牢固的基础。
再次,社会总需求未能表现出明显的增长态势。90年代中期以来,消费品价格指数一路疲软,1998和1999年更是降到负数,2000年虽有回升,但仍在0附近,同样需要一个恢复过程。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更不理想。
综上所述,积极财政政策虽然存在一个“退出”问题,但“退出”的时机却是一个需要十分慎重的问题。以上述“退出”的基本条件看,积极财政政策能否“退出”,以及采取怎样的方式和多大程度退出,有待今明两年经济运行实际状况的考验,而不可能是今年或明年财政政策的基本选择。
论文关键词:金融风险;财政风险
论文提要:当前金融风险逐渐加大,金融风险以各种途径转化为财政风险。本文在论述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其转化的负效应,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可操作性的防范对策。
潜在债务是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而在整个潜在债务链条中,金融业又占了很大比重,所以控制金融风险就成了防范和化解我国财政风险重要的一环。
一、当前金融风险逐渐加大
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过货币危机或大面积的银行倒闭事件,但我国银行的资产质量状况尤为令人担忧,其经营与管理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
1、自有资本不足。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的数量决定其弥补经营损失的能力,通常用资本充足率来反映。该指标是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由于计算资本充足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按风险等级进行加权,而这方面可用的数据很少,因此我们只能用相近指标来替代。2001年国有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仅占总资产的3.97%,信贷类金融机构为4.94%,均远低于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要求。由于我国金融业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再加上自身的积累能力相对较弱,这将使得资本不足的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2、资产质量低劣。主要表现是不良贷款所占比重很高。2001年底,按四级分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为25.37%;按照五级分类,则接近30%,其中需要核销的不良贷款比例大约是8%,这样的不良贷款比例是很高的。
3、经济效益很差。尽管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较小,我国各大银行在2008年度取得了骄人成绩,但这与国家4万亿元刺激内需政策关联度较高,而其潜在风险未得到显现,潜在风险仍然不可小视。
4、统计信息失真。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财务会计、统计数据不准、信息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使监管缺乏必要的信息数据,并留下了监管真空。
二、金融风险呈现向财政转化的趋势
由于金融问题的公共性以及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占主导地位的现实,解决金融风险的重担自然要落到政府财政的身上,在这个过程中,金融风险也逐渐转化为财政风险。
1、股权无偿划转。由于我国金融业在1999年以前实行过一段时间的混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持有相当数量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为了控制混业带来的风险,国家对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实施了“分业经营、分页管理”的体制,并将银行持有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作了无偿划拨的处理。
2、追加注资。如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特种国债2,700亿元,用来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2004年1月,国家又动用外汇储备450亿美元,向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注资。
3、冲销呆账。如1997年冲销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300亿元;1998年冲销了400亿元。
4、间接减征营业税。通过缩短国有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计收年限,以缩小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税基。
5、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
6、债权转股权。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以减轻原债务人的负担,使其得以继续延续下去。
7、中央银行再贷款。为了化解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并对其重组,中央银行往往需要增加再贷款支持。但中央银行贷款损失最终还要中央财政补助。
8、地方财政的支持。在处理地方金融机构问题时,地方财政也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
9、中央财政的直接补偿和暗补。某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外债,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这些外债多为应付国际金融机构的主权债务。在处理一些被关闭金融机构时,对接手其相关资产和债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可减免上缴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息。
三、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负效应
1、加大了财政风险。财政要支持各项事业的发展,本身就具有了一定的风险。如果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就会冲击原有的预算平衡,给财政预算留下缺口,造成政府财政收支恶化。
2、不利于培植健全的银行运营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是“四有主体”,优胜劣汰。但由于考核监督机制不完善,国有银行为了完成国家或上级交给的任务,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隐性和或有债务的方式做表面文章。一旦出了问题,政府为了社会稳定的大局被迫救助金融机构。这种做法不但使问题层出不穷,也不利于培养银行建立完善的运营机制。
四、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防范对策
1、政府要退出竞争性领域。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形象”的考虑,仍然有着不可遏制的投资冲动,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把本来就很拮据的财力沉淀在无望的工程上。所以,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化解政府财政风险的首要的一环。
2、理顺和规范银企关系。首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次,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主体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进一步加快商业银行上市步伐,并强化财政作为出资人的监督作用。
3、完善政府投融资体制。要加强投资决策的民主化,以杜绝政府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和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对目前地方政府的各种融资行为要加以规范,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4、建立债务监控体系。一是通过潜在债务监控系统,对债务出现异常情况的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付出预警信号,对出现债务危机的地方财政和金融机构依法实施接管或限期整改;二是当地财政出现紧急情况时,从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援助的标准和程序,杜绝地方“倒逼”中央财政的现象。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建设的要求
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也决定了和谐社会内涵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同学者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和谐的利益关系;有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还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上观点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内部本身以及社会与其自身相关的事物之间保持的一种协调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子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与之相配套。应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给其带来的实惠,使其自身得到全面发展,从而增强社会认同感,避免各种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是和谐财政政策。所谓和谐财政政策,是指既能有效支撑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又能保证财政体系自身和谐循环的财政方针、准则和措施的总称。与以往的财政政策相比,和谐财政政策应更加注重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更加注重财力分配的基本均衡,缩小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财力差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的公平公正,为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
二、财政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制约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滞后,难免产生各种不和谐因素。诸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地区、城乡差别问题;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以上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与财政政策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个国家居民应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因居住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各地不会有太大差异。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在现行的财政政策框架下,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多少与当地政府财力有直接联系,而政府财力又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不同省区之间,特别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非常明显。2003年人均财政支出,最大与最小的省份差达8.58倍;并且同一省区内财力差距也较大,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2004年人均可支配财力分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等山区的7.7倍和6.6倍。财力差异造成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
2.“二元”财政结构彰显城乡差别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政府财政应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相反,由于我国“二元”财政结构的存在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别。一是政府对于同一种公共产品,在城乡之间的提供方式不一样。如在教育、道路等方面,城市居民基本上可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在农村则主要是通过名目繁多的非税方式由农民自己承担,财政只给予少量或根本不给补贴。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广大农村居民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在占全国人口60%的农村人口中,社会保障仅限于在小部分城镇劳动者中实施,使得城乡社保覆盖率之比高达22∶1。
3.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财政调节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维持相对公平。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甚至同一单位不同岗位之间都呈现持续拉大的态势。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早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标准,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很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等不稳定因素。现行财政调节功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不同收入阶层税负不均衡,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税负应与纳税能力相适应。而我国事实上却出现了中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过重,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现象。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又缺乏合理的减免和退税制度,造成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且中低收入者占了绝大多数。二是税制体系不完善,财产税相对缺失。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税。由于我国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的缺失,使税收难以发挥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
4.财政宏观调控乏力,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自然资源大量消耗,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短缺、国土沙化、饮用水源的污染等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很大制约。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构建和谐财政的设想
公共财政应通过完善各种政策、制度,构建“和谐财政”,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
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消除地方差异和主体差异,各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全国一般标准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重点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变基数法为因素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城市化程度、人口、教育状况等因素作为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各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支付规模,提高转移支付的科学合理程度;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转移支付形式。要把一般性补助、平级补助、专项补助、特别补助等形式有效结合;三是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现行转移支付很大一块是通过税收返还形式进行的,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返还所占份额最大,反而加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由于税收返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为抵消其不利影响,应调整转移支付的地区分配结构,重点向中西部贫穷地区倾斜。
2.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现实,应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使财政收入分配适度向“三农”倾斜,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财政投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应主要用于农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城乡“一体化”供给。三是完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四是增加农民就业培训支出。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税收制度则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一是完善税制设计。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放在高收入阶层,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减免退税制度等,缩小中、低收入者与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将目前的分类课征制改为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真正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应将各种补贴、福利等全部纳入工资范围征税。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偷税、逃税、避税行为高发领域的监管力度。对私营企业家、文艺体育界明星、外企高级雇员、房地产开发商、知名经济学家、律师、官员等“新富阶层”的收入实施重点监控。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此外,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
4.建设“生态财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应加强财政在生态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支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财政政策上,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生态财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及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主权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主权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主权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主权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一、解决“钱从那里来”的初步想法
(一)拓宽财力渠道,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将税收收入、社保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和政府性债务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管理,统筹安排运用,统一监管和资金调度,增强政府统筹能力。
二是积极推进跨类别、跨部门和部门内的财政性资金大范围整合。将同一使用方向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政府基金等整合到一起,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同一类资金整合到一起,形成合力,集中用于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解决重点问题。
三是适度经营财政专户资金。要用经营的理念指导国库改革、促进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可以在确保专户支出的前提下,采取财政专户资金存款银行招、投标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以实现国库闲置资金余额最小化,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健全公共支出制度,按照公共财政和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清理和逐步剔除不属于公共财政范畴和不符合统筹发展方向的支出,盘活资金存量,用好资金增量,坚决砍掉那些无明确用途和明显效果或作用不大的资金项目,集财力办大事。
五是既要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信贷资金,又要有防范财政风险的意识,积极稳妥地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补充地方政府对项目投资财力的不足,壮大地方经济。
六是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管理机制。要按照改革要求抓紧研究建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对“大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奖惩,促进财政资金绩效水平的提高。
七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完善转移支付体系,构建乡镇(街道)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别要针对事业经费中“人头费”支出比重大、真正用于统筹发展支出比重小的现状,完善“增人不增补助,减人不减补助”的机制,鼓励乡镇(街道)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行政成本。通过财政经费“倒逼”机制,逐步解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增长过快的问题,从体制上保证把财政的钱实实在在地用于促进统筹发展和为老百姓服务。(二)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建立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新体系
一是彻底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管理体制。首先将目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所有权属变更,统一变更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有;其次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变更后由其统一所有的存量资产进行统一配置;最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或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对搬迁后以及目前闲置的资产统一进行出租、出售经营,经营收益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二是用市场经济的经营意识、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集聚、重组和运营,充分利用产权市场盘活和优化资产,通过存量吸引增量,使国有资产充分运作起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许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大、耗资多,单靠财政投入显然独臂难支、难以为继,只有采用资本营运保值增值、滚动发展的办法,才能使有限的资金实现效益最大化。政府对需要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尽可能由原来的直接拨款改为通过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政府在项目建设初期投入一定财力,待时机成熟后通过转让股份成功退出。投资公司不能仅以融资为目的,而应以融资为手段,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投资参股、授权经营等形式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并通过“投入——运营——增值——退出——再投入”的运作方式,变一次性投入为循环投入,扩大政府资金的滚动放大效应。
二、对“经营财政”理念的基本理解
财政是代表政府经营所辖区域内国有钱、财、物的一种管理活动,从这一点讲,财政不仅要守财,更重要的是要生财,要用资本运作的方法经营财政。“经营财政”从理论上讲,就是把政府的资产、资源当作资本来进行市场运作,通过营运来实现国有资产、资源的转换和增值,实现财政增收、资本裂变的财政行为。通俗点说,是让一切国有资产、资源在市场化的运转中实现保值、增值。“经营财政”同时也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不单指经营国有资产资源,更包括经营财政资金、政策,让公共财政最大限度地发挥对整个社会生产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和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换句话说,就是让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和“小马拉大车”,无限放大资金使用功效。
二、充分挖掘政府资源潜力,抓住新的收入增长点
政府资源是政府直接掌握的最大财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政府资源能够快速有效的转变为财政收入。
一是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调控,全面建立起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政府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和出让,并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把土地收益真正集中到政府手中。
二是盘活城市无形资产,如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重要公共建筑物冠名权、城市道路及路牌冠名权、重要公共场所广告权等通过转让、拍卖、租赁等形式,公开推向社会,实行有形化运行,开发城市资源的潜在价值。
三是对全市矿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拿出矿产资源使用规划,统一事权、统一管理,规范拍卖程序,缩短转让期限,提高拍卖价格。
三、发挥财税政策杠杆效应,聚集社会资金
一是要把各类经济扶持政策整合起来,建立绩效评估体系,讲投入产出比,算政策效益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政府先行投入启动资金或以财政贴息、担保等办法,带动民间投资,实现“政府资金搭台、民间资金唱戏”,提高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从而促进地方经济振兴和发展。
二是清理和规范部分财税优惠政策。要对先行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合理性论证分析,取消一些无效的优惠项目。对合理的减免优惠应尽量法制化、规范化,避免随意性。
财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政策手段,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要有强大稳固的财政作保障。面对宏观调控的日益趋紧,面对严峻的土地政策,要保障今后五年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财政部门必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统筹谋划,狠抓落实,不断增强我市财政实力,建立“大财政”格局,做好“经营财政”这篇文章,为打造“富裕阳光之城”开好局、起好步,做出应有贡献。
一、具体制度建设的设想
从较宽的口径考虑,公共预算制度建设主要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第一,将全部政府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地说,即在现有的以税收收入为主体的预算的基础上,将非税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逐步缩小制度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数量,最终实现建立统一、完整、全面和规范的国家预算的目标,使政府收入、财政收入、预算收入最终统一起来(此时,政府收入等于财政收入、也等于预算收入)。这项改革与费改税一样,牵涉地方、部门的既得利益最多,阻力也将最大。但是,如果不予以突破,税费改革乃至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努力将只能是停留在规划的蓝图上,整个财税体制改革不可能真正得到深化。同时,这项工作应当与费改税的进程相伴,分期分批地进行,以便使相关的部门和地方政府有逐渐适应和做出相应准备的时间。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对暂时还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收入,也要实行财政专户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以解决部分政府收入完全失控的问题。此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化要与其法治化的进程相伴,以巩固改革的成果。
第二,改革预算编制方法。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的核心是编制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意义在于:(1)部门预算要求所有的预算数落实到基层使用单位,其收入、支出项目及人员供给状况等均细化到二级单位,从而大大细化了政府预算,增强了政府预算的计划性;(2)编制部门预算要求将所有的政府收入都纳入预算,这样部门预算的编制才有意义,同时,部门预算作为统管各级政府收支的综合预算,既包括本部门预算,也包括下级单位汇总预算,能较全面地反映各个部门的全部收支活动,相应地,政府部门的预算分配权受到了较强的约束甚至被收归到相应的财政部门,从而提高了政府预算的归一性和集中度;(3)编制部门预算,将政府的全部收入都纳入预算并细化了预算,加之预算编制时间的提前,为政府预算增强公开性和提高法治化程度创造了条件。就目前财政部试行的部门预算改革情况来看,遇到的障碍首先是推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基础工作尚未准备到位,为此需要建立准确可信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重要经济指标数据库,对预算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制定科学的预算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所遇到的第二个障碍是目前政府非税收入混乱,尚无法将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这有赖于费改税的全面展开。第三个障碍是政府预算的法治化问题尚无实质性的推进,需要在立法上确定确保全国人大对预算决定权、否决权和预算执行监督权的具有操作性和约束力的法律程序。除了编制部门预算之外,在预算编制形式上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复式预算,即从目前分为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债务预算过渡到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的多重复式预算,以便更清晰地反映不同性质预算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同时,为了提高预算分配的公正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还要进一步巩固实施零基预算的成果。
第三,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是预算执行的重要环节,它上接预算编制方法,下联预算监督,共同构成了预算管理制度走向公共预算的改革。作为公共预算执行的关键性制度,其意义在于规范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可以说,没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预算编制方式、方法的改革只能是虎头蛇尾,是收不到实效的。国库集中收付制一方面是建立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完成,预算外资金归入预算,这一账户最终将被取消)、小额现金帐户和特设专户构成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收入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另一方面是采用新的支出拨付方式,即将支出具体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和转移支出四类,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的难点,一是与实行部门预算一样,因涉及收回政府部门的预算分配权,会遇到较大的阻力。二是涉及到与银行方面的关系,需要建立健全银行清算系统,协同制定新的国库管理规章。此外,还应注意财政不要集中在一家银行开户,以免过多地影响到银行间的利益。
第四,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和招标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标是预算改革的最后一环,它是采用市场化的方式,通过竞争性招标来引导财政资金的使用,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与招标制度,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注意和明确:(1)政府采购和招标既然是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就要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不能以市场化之名,行行政管理之实,所以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凡是有违市场化规则的行为,如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暗箱操作”等都是政府采购所必须摒弃的。(2)政府采购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所有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租用或雇用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但是目前将所有的政府支出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是困难的,所以应采取逐步扩大范围的方式。从资金来源看,首先应将现有的预算资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然后与公共财政建设及费改税相适应,较快地将政府部门预算外收入及制度外收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从采购对象看,应当从数额较大的办公用品开始,逐步扩大范围;从政府级别考虑,应当从上到下逐步推开,这样便于积累经验,制定规范,同时也为基层政府采购市场的发育赢得一定的时间。(3)政府采购的方式通常包括招标采购、询价采购、谈判采购等,其中,招标采购又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招标、有限招标等。一般来说,公开招标因其公平性和效益性最好而最受青睐。不过,限于条件,有时也需要采用其他招标方式,但是不管采用哪一种招标方式,从政府方面来讲,都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出发,既能节约财政开支,又能较好地实现政府职能。(4)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政府财政支出方式的改变,它还是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约束,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环节,所以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政府采购中发挥主导作用,采用每一级政府设立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处理相关事宜的模式。而不能将采购权分散给政府部门甚至是事业单位,否则,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只能是换汤不换药。
如前所述,公共预算的灵魂是法治化,其法治化的程度关系到整个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成败。所以,在整个制度设计与实施中,必须将推进法治建设、强化法律监督和提高法治化程度作为一个基本的努力方向,具体措施应包括:(1)完善相应法律体系。首先,我们认为,为提高财税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从长远看,应当制定《财政基本法》(也可称为通则法),主要用来规定一些基本财政原则、政府间财政权力的划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基本财政术语的法律解释等。同时,与建立公共预算制度相适应修订《预算法》、《国库管理条例》,制定《政府采购法》(因为政府采购活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一般性商业活动,所以不能以普通的商法作为其基本的法律依据,而必须统一规定政府采购的流程和基本管理制度,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法》对其加以规范)。(2)完善相应法律的内容与结构。不管是哪一部法律,都必须以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来构建,要避免像过去的一些行政法律那样,只是将原有行政规则的集合拿过来充作法律的内容,而是要像其他民事与刑事法律那样,在结构设计上讲求立法技术。(3)加强法律程序建设。一套法律体系的程序性规则是否健全,通常被视为其现代化程度如何的一项重要标志。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定程序,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就无从保证。毋须讳言,我国财税法从立法到行政执法都严重忽视了程序性规则的重要性。为此,新的财税改革中的法治建设,必须将重塑程序性规则放在重要位置。(4)提高相应法律的可操作性,改变那种依靠大量行政解释来实施财政法律的做法,确保相应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得到准确地贯彻实施,不因法律可操作性差而受到有意或无意的歪曲。(5)加强法律监督。主要是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的决定权(包括审核权、批准权、追加权、削减预算额度或调整预算结构的权力、否决权等),人大要提前介入预算草案的编制过程(不能被动地坐对预算草案的审核,不能由财政一家决定预算草案的编制),通过在各级人大设立专门的预算工作委员会、增加编制预算的时间、细化预算科目、重新设计预算审核、批准的法定程序、增强预算的全面性和公开性、追究不执行预算的行政官员的法律责任等措施,来增强公共预算的严肃性,强化社会对政府行为的约束、规范与监督。
在讨论了上述问题,对预期的来来我国公共财政的走向有个基本认识之后,我们可以描述一下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目标取向的公共财政框架的大致轮廓。这就是:
第一,全部政府收支进预算,由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支;第二,税费关系得到合理调整,政府收支界限清楚,结构较为合理,整个财政收入(此时的财政收入已经等同于政府收入,等同于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能够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兼顾纳税人承受能力之间达到较好的平衡,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较为协调;第三,政府的收支行为全部依法进行,整个财税体系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有效运行;第四,整个公共财政体系以公共预算制度为核心,包括公共收入制度、公共支出制度、公共财政体制等,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第五,支撑公共财政框架的具体制度较为齐备,且相互之间较为协调。
二、若干原则性问题的讨论
本文认为,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取向,其中需要研究处理的问题很多,从大的方面说,我们应当把握住这样几个原则性问题:
第一,从实际出发,确定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模式。在市场经济这个大前提下,虽然公共财政的基本内涵、特征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具体的公共财政框架却可以因市场发育程度、政治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样,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建立的公共财政框架就不能强求一致。换句话说,我们不能照抄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财政框架,而是要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国情出发,科学地确定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模式。确定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模式,必须考虑这样几个特殊的影响因素。一是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政府支出的压力始终是巨大的;二是加入WTO后,我们的国家和人民直面愈加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缓解各种矛盾,保持和促进政治、社会经济的稳定,是各级各届政府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所以,在设计公共财政的收入框架和支出框架时,需要为此做出更多的考虑;三是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尚不够强,整个国家尚处于向法治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规范政府行为的阻力很大,这就要求在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和法律监督。
第二,确定公共财政开支的具体范围。尽管我们明确了公共财政的职能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从而确定了公共财政开支的基本范围,但是,针对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国情,仍然有必要进一步讨论这一时期我国公共财政开支的具体范围。一般来说,除了政府保证履行其职能的基本需要(诸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安、行政管理以及基础教育、卫生保健、基础科研和环境保护等)属于典型的公共需要,满足这部分需要是任何国家都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能,具有相对固定的性质之外,其余的社会公共需要,则有明显的“公共选择”性质,是否要由政府来满足,受到资源配置的效率、居民的公共消费偏好、政府的财力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情背景下所谓社会公共需要的具体界限并不是整齐划一的。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一些项目正在逐渐淡出社会公共需要之列。例如,支持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的支出,从现时看,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它们便属于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需要内容而必须加以满足。但是,这类支出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按照财政要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原则,从长期发展来看,它们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随着私人投资能力的增强,还是要逐步从公共财政支出中去除。像电讯、民航、电力的情况也与此类似。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密深化,越来越多的事物从私人部门分离出来而公共化,相应地,需要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也在不断地扩张,搭建我国公共财政框架,需要考虑到这些变化趋势。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属于政府职能“越位”、需要逐步淡出公共财政范围的主要包括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应用性研究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等。政府职能“缺位”较严重、需要纳入公共财政范围或提高其在公共财政中的地位的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和基础教育、基础科学研究等。
第三,界定财政收支的适度规模。在一定的财政框架下,财政收入与GDP应当有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这个关系处理不当,不仅财政的职能无法很好实现,既有的财税体制也会被动摇。近些年,我们一直说“两个比重”偏低,这一观点已经得到公认,但是事情的来龙去脉到底如何?似乎还无法说得十分清楚。现在,我们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重新讨论这一问题,理论上的支撑完备了,思路也变得清晰起来。首先,确定财政收入占GDP的合理比重,是在政府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的前提下讨论的。这时,政府收入、财政收入、预算收入是等值的,财政收入与企业和居民的负担也是对应的,至此,相应确定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才能真实反映政府收支的实际水平,界定财政收支的适度规模才有实际意义。其次,社会公共需要是否得到了满足,是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换句话说,在纳税人的负担基本合理的前提下,即使按照经验数据人们普遍认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但是社会公共需要得到了满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就是合理的;反之,即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明显超过以往年份,然而社会公共需要仍未得到基本的满足,我们也不能说财政收入GDP的比重过高。再次,按照“以支定收”的要求,应当以社会公共需要确定财政支出规模,再依据财政支出规模确定财政收入的规模,这种依存关系建立起来之后,财政收入与GDP的比例关系就应当是合理的。当然,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各种财政收入只能依法取得,任何超出支出的需要量而盲目增收,或者不顾支出需要随意减收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若能如此,所谓财政收入超常增长的问题事实上也就不存在了。
第四,处理好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利益关系。处理好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利益关系,是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一即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客观地说,在以往的财税改革中,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政府间的财政利益关系一直是扭曲的,近几年滥收费的膨胀,不能不说与此有直接的关系。为此,在今后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中,必须借助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契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起点应是政府职能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分解。一般认为,其依据的是资源的流动性原则和受益原则。即生产要素的流动性与公共事务管理级次应当一致,凡属生产要素的与全国流动性有关的事务(如收入分配、经济稳定等),应当列为中央政府事务,以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否则,就属地方政府事务(资源的流动性原则);政府公共事务的级次管辖应当与受益者的利益相一致,即凡是全国收益的公共事务,应归中央政府管理,那些属于某一局部范围受益的,则应归地方政府管理(收益原则)。但对于划归地方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中央政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马国贤,财政研究,1999,5)。在此基础上,要将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落到实处,彻底改变目前越是基层的政府,其法定的收入权力与其财政支出责任的差距越大的制度缺陷。否则,滥收费还会反弹。或者,事情发展更为严重,即失去必要的财力保证,长此以往,政权的基础可能会动摇。
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财政问题,本质上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借鉴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方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可以从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个方面去构建。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财政
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和趋势,对世界经济产生着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财政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财政理论分析框架已经无法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诠释,这需要我们从一个新的视野和分析框架———国际财政的角度去展开研究。因此,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际财政问题,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财政理论研究和分析方法的深入和拓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
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主权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主权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主权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
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主权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
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摘要:公共财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手段,构建和谐社会也对财政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国财政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了一定制约,应着力构建“和谐财政”: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努力解决“三农”问题;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建设“生态财政”。最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财力支持。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财政;生态财政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建设的要求
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也决定了和谐社会内涵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同学者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和谐的利益关系;有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还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上观点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内部本身以及社会与其自身相关的事物之间保持的一种协调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子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与之相配套。应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给其带来的实惠,使其自身得到全面发展,从而增强社会认同感,避免各种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是和谐财政政策。所谓和谐财政政策,是指既能有效支撑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又能保证财政体系自身和谐循环的财政方针、准则和措施的总称。与以往的财政政策相比,和谐财政政策应更加注重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更加注重财力分配的基本均衡,缩小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财力差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的公平公正,为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
二、财政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制约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滞后,难免产生各种不和谐因素。诸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地区、城乡差别问题;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以上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与财政政策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个国家居民应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因居住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各地不会有太大差异。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在现行的财政政策框架下,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多少与当地政府财力有直接联系,而政府财力又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不同省区之间,特别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非常明显。2003年人均财政支出,最大与最小的省份差达8.58倍;并且同一省区内财力差距也较大,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2004年人均可支配财力分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等山区的7.7倍和6.6倍。财力差异造成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
2.“二元”财政结构彰显城乡差别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政府财政应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相反,由于我国“二元”财政结构的存在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别。一是政府对于同一种公共产品,在城乡之间的提供方式不一样。如在教育、道路等方面,城市居民基本上可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在农村则主要是通过名目繁多的非税方式由农民自己承担,财政只给予少量或根本不给补贴。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广大农村居民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在占全国人口60%的农村人口中,社会保障仅限于在小部分城镇劳动者中实施,使得城乡社保覆盖率之比高达22∶1。
3.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财政调节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维持相对公平。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甚至同一单位不同岗位之间都呈现持续拉大的态势。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早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标准,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很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等不稳定因素。现行财政调节功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不同收入阶层税负不均衡,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税负应与纳税能力相适应。而我国事实上却出现了中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过重,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现象。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又缺乏合理的减免和退税制度,造成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且中低收入者占了绝大多数。二是税制体系不完善,财产税相对缺失。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税。由于我国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的缺失,使税收难以发挥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
4.财政宏观调控乏力,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自然资源大量消耗,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短缺、国土沙化、饮用水源的污染等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很大制约。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构建和谐财政的设想
公共财政应通过完善各种政策、制度,构建“和谐财政”,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
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消除地方差异和主体差异,各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全国一般标准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重点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变基数法为因素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城市化程度、人口、教育状况等因素作为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各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支付规模,提高转移支付的科学合理程度;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转移支付形式。要把一般性补助、平级补助、专项补助、特别补助等形式有效结合;三是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现行转移支付很大一块是通过税收返还形式进行的,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返还所占份额最大,反而加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由于税收返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为抵消其不利影响,应调整转移支付的地区分配结构,重点向中西部贫穷地区倾斜。
2.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现实,应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使财政收入分配适度向“三农”倾斜,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财政投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应主要用于农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城乡“一体化”供给。三是完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四是增加农民就业培训支出。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税收制度则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一是完善税制设计。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放在高收入阶层,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减免退税制度等,缩小中、低收入者与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将目前的分类课征制改为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真正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应将各种补贴、福利等全部纳入工资范围征税。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偷税、逃税、避税行为高发领域的监管力度。对私营企业家、文艺体育界明星、外企高级雇员、房地产开发商、知名经济学家、律师、官员等“新富阶层”的收入实施重点监控。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此外,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
4.建设“生态财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应加强财政在生态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支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财政政策上,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生态财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及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摘要:公共财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手段,构建和谐社会也对财政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国财政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了一定制约,应着力构建“和谐财政”: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努力解决“三农”问题;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建设“生态财政”。最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财力支持。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财政;生态财政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建设的要求
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也决定了和谐社会内涵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同学者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和谐的利益关系;有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还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上观点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内部本身以及社会与其自身相关的事物之间保持的一种协调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子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与之相配套。应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给其带来的实惠,使其自身得到全面发展,从而增强社会认同感,避免各种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是和谐财政政策。所谓和谐财政政策,是指既能有效支撑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又能保证财政体系自身和谐循环的财政方针、准则和措施的总称。与以往的财政政策相比,和谐财政政策应更加注重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更加注重财力分配的基本均衡,缩小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财力差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的公平公正,为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
二、财政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制约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滞后,难免产生各种不和谐因素。诸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地区、城乡差别问题;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以上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与财政政策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个国家居民应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因居住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各地不会有太大差异。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在现行的财政政策框架下,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多少与当地政府财力有直接联系,而政府财力又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不同省区之间,特别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非常明显。2003年人均财政支出,最大与最小的省份差达8.58倍;并且同一省区内财力差距也较大,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2004年人均可支配财力分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等山区的7.7倍和6.6倍。财力差异造成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
2.“二元”财政结构彰显城乡差别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政府财政应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相反,由于我国“二元”财政结构的存在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别。一是政府对于同一种公共产品,在城乡之间的提供方式不一样。如在教育、道路等方面,城市居民基本上可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在农村则主要是通过名目繁多的非税方式由农民自己承担,财政只给予少量或根本不给补贴。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广大农村居民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在占全国人口60%的农村人口中,社会保障仅限于在小部分城镇劳动者中实施,使得城乡社保覆盖率之比高达22∶1。
3.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财政调节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维持相对公平。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甚至同一单位不同岗位之间都呈现持续拉大的态势。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早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标准,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很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等不稳定因素。现行财政调节功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不同收入阶层税负不均衡,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税负应与纳税能力相适应。而我国事实上却出现了中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过重,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现象。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又缺乏合理的减免和退税制度,造成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且中低收入者占了绝大多数。二是税制体系不完善,财产税相对缺失。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税。由于我国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的缺失,使税收难以发挥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
4.财政宏观调控乏力,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自然资源大量消耗,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短缺、国土沙化、饮用水源的污染等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很大制约。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构建和谐财政的设想
公共财政应通过完善各种政策、制度,构建“和谐财政”,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
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消除地方差异和主体差异,各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全国一般标准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重点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变基数法为因素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城市化程度、人口、教育状况等因素作为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各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支付规模,提高转移支付的科学合理程度;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转移支付形式。要把一般性补助、平级补助、专项补助、特别补助等形式有效结合;三是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现行转移支付很大一块是通过税收返还形式进行的,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返还所占份额最大,反而加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由于税收返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为抵消其不利影响,应调整转移支付的地区分配结构,重点向中西部贫穷地区倾斜。2.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现实,应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使财政收入分配适度向“三农”倾斜,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财政投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应主要用于农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城乡“一体化”供给。三是完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四是增加农民就业培训支出。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税收制度则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一是完善税制设计。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放在高收入阶层,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减免退税制度等,缩小中、低收入者与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将目前的分类课征制改为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真正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应将各种补贴、福利等全部纳入工资范围征税。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偷税、逃税、避税行为高发领域的监管力度。对私营企业家、文艺体育界明星、外企高级雇员、房地产开发商、知名经济学家、律师、官员等“新富阶层”的收入实施重点监控。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此外,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
4.建设“生态财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应加强财政在生态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支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财政政策上,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生态财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及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内容提要】近年来,“公共财政”成为我国学术界和政府所关注的问题。尤其财政政学界和法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公共财政”的讨论。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公共财政的概念、职能、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财政体现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得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推行,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结论。
主题词:公共财政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概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论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什么是和谐社会,怎样实现?正可谓见仁见智,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做出回答。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该概念提出的源头及背景上加以考察,“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1]这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论断。
笔者对和谐社会的认识上,倾向于赞同吴鹏森在《公平:和谐社会的柱石》一文中提及的观点。和谐社会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宏观结构的和谐,包括城乡结构、区域结构、阶层结构、民族和睦、劳资关系都要处于和谐状态。”“第二个层次是微观结构的和谐。微观和谐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第三个层次是人与自然的和谐。”[2]
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均衡和协调的社会。[3]“和谐”不等于“没有矛盾”。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承认社会矛盾为前提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认识到当前社会的种种不和谐现象。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内涵极其丰富,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法律所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利益上的差异和矛盾总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这种差异和矛盾不会导致社会冲突,就需要从利益机制上加以调整,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公共财政通过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维护和促进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不断地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显然,公共财政的这种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内核完全相契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否。通过财政及税收法律的引导,保证经济发展从非均衡策略向均衡策略转变。一方面要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与优化升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振兴支柱产业,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要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改变我国东部与西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越拉越大的局面。这一切都需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通过法律机制来调节。
为此,笔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公共财政的概念、职能、模式等问题做些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模式
近年来,“公共财政”成为我国学术界和政府所关注的问题。尤其在财政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公共财政”的讨论。对其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说,公共财政是以市场失效为存在前提,是政府以政权组织的身份,依据政治权力,在全社会进行的以市场失效为范围的,以执行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为目的的一种政府分配行为。其分配具有公共性和非市场盈利性两个基本特征,其收支活动主要通过公共预算来体现,主要包括:经费预算和公共投资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从性质上也应是公共预算性质的,它提供的也是公共服务。[4]
“公共财政”不等于“财政”或“国家财政”,它仅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时期的,有着特定内涵与活动范围的财政类型。公共财政是指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分配行为。(1)公共财政是市场失效的产物;(2)公共财政以企业和个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分析的基点。[5]这两点对我国公共财政来说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存在着市场失效和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存在。
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公共财政,只有公共财政才能适应于、服务于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是数百年来市场经济在西方的发展历程所鲜明昭示的。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自然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向公共财政转化的趋势:(1)税收占预算内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而达90%以上;(2)税收制度从按所有制成分分别设置,逐步转向对不同经济成分实行同一税收制度上来;(3)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大为下降,而同期社会文教支出急剧上升;(4)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急剧下降。该支出曾是国家计划配置资源的直接财力手段;(5)财政的基本建设向以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资为主转化。[6]
(一)公共财政的职能
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由于财政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财力保证,因而公共财政又从财力上规范和制约了政府这种职能范围。具体表现为:
1、政府从三位一体(国家政权组织、国有资产所有者、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向社会管理者转变。市场经济下社会管理者的经济职能是对市场运行的保障、服务、监督功能,即维护市场运行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提供市场自身不能解决的外部条件(如基础设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和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组合,对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逐步做到不直接干预,或不进入。
2、财政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步。公共财政从财力分配和资源配置的角度明确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使财政分配从统包大揽中进一步脱身出来,能够更加明确、有效地解决财政分配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更好地抓大事,管宏观,做好为市场顺畅正常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外部条件的职责。(二)公共财政的模式
公共财政不等于吃饭财政,不等于财政建设功能的消失,而是财政职能的调整,是财政管理深化与资金投向的深刻变革。财政必须立足经济大局,下面笔者试提出公共财政新模式:
第一,深化财政改革。一是推进依法理财进程,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财政运行体系。二是预算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深化财政支出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逐步把不应由财政开支的项目剥离出去。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界定和规范财政支出范围。一方面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不断提高对科学、教育、政权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利用财政支出政策的导向,不断优化行业内部支出结构,优化事业发展布局结构,推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农林水利等事业布局结构调整,解决低水平重复设置问题,建立开放型事业发展体制。
第三,调整整建设性支出投向。“公共财政”并不等于财政失去投资和建设的功能,而是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扶持生产的观念和做法,对财政在新时期财源建设中的地位、作用重新进行认识和定位。财政建设性支出,要从直接投入生产领域,逐步地转到为生产建设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的投入上来,转向主要搞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项目,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同时,财政投入支持经济建设,应以反经济周期投入为主。
第四,广泛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政府采购是政府机关利用财政资金从社会生部门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直接影响社会总需求的增减,调控经济运行。[16]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共财政
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然而只有当人类进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法律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是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分配行为。公共财政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时期的,有着特定内涵与活动范围的财政类型。在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公共财政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正是由于存在着市场失效和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存在。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在现实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既相一致又相冲突。与利益关系的一致与冲突相对应,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行为分别呈现出“服务与合作”的互相信任关系和“命令与服从”的斗争或对抗关系两种不同的状态。既然我们应当倡导和促进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就决定着政府与公众间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即强调政府行使职权的目的不再仅仅是为了“管理”,而是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机关应当改变过去那种高高在上的观念,真正树立起为民服务的观念;不要把自己手里的职权看作一种绝对的命令和强制,而要看作是为公众服务的职责;不要把公众当作敌人或小偷来防范和对待,而要充分信任我们的公众,诚实地对待公众,把公众当作行政的主人或参与者。只有这样,才能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和谐一致的良好关系。
(二)公共财政体现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尽管和谐社会追求的是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关系的冲突与矛盾在现实中却总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法律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遵循“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在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时,必须遵循禁止过度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后者要求政府在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否则应当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的信赖补偿或赔偿,以均衡协调个人的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推行,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日趋严重的水资源短缺和水危机,以及普遍存在的利用计划手段配置水资源,无偿或低偿供水、水价严重背离价值等水资源管理制度上的问题,使得水权和水权交易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的前沿问题。在我国,第一笔水权交易于2000年11月在浙江的东阳和义乌两市间完成,水权交易已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逐步开展水权交易已成为我国水利公共政策面临的一次重大选择。本文着重对水权交易及其相关的财税政策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水权交易的作用
从世界范围的经验看,开展水权交易是合理分配与高效利用稀缺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水权交易可以缓解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对水权巨大需求的压力
有学者以西北五省、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例,分析了经济增长对水权的长期需求,经测算,2010年与2000年相比,当GDP从8039.89亿元增加到19082.78亿元,增长137%时,水权交易量则从26.04亿迅速增加到208.46亿,增长700%,这表明,随着GDP水平的不断提高,该地区对水权的需求量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注:李周等:《化解西北水资源短缺的对策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3期。)在这种情况下,就迫切要求将一定数量的水资源转出农业。为了避免由于无偿或低偿将农业用水转为城市和工业用水给农业和农村地区带来的损失,就有必要通过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来确立合理的水权交易价格,实现公平合理的水权从农业用途向城市和工业用途的转移。
(二)水权交易可以弥补水资源再分配的“政府失效”
由于水资源的重要性,许多国家都是依靠政府部门为其国家的公民提供供水服务。政府垄断了水供给和水权的分配与再分配,一方面造成了大量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又形成了水资源严重短缺,水资源使用上余缺不能调剂,这表明在水资源再分配上出现了“政府失效”。因此,有必要通过水权交易来实现水权的转让,以优化水资源配置。
(三)水权交易可以增加水资源配置的社会福利
水权交易可以提供水资源使用的合理价格,为用水部门之间重新分配水资源提供有效的机制。由于放弃水权的一方得到了经济补偿,保证了水从低价值使用(如农业灌溉用水)向高价值使用(如城市和工业)的转让,提高了水的使用效益,并保证了城市和工业长期稳定的水资源供给。因此,水权交易改善了水资源分配的有效性,增加了水资源配置的社会福利。
(四)水权交易给政府和水资源环境保护者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机会
政府可以通过买入水权来调控水权交易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从事水资源保护的社会组织也可以购买水权,然后把水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来达到降低取水量、维护水生态平衡的目的。
(五)水权交易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评价的科学性和调控高耗水企业合理的空间布局
水权交易使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水资源评价变得简单易操作,只要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水权交易价格来计算成本即可。此外,由于不同地区或流域的水权价格不同,对于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或流域,水权交易价格通常较高,高耗水的企业或项目会因此而大大增加成本,这实际上就用市场手段阻止了高耗水企业或项目的进入。
二、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目前,人们对于水权交易的主要顾虑是它可能对农业和国家粮食安全不利。从开展水权交易国家的实践来看,水权交易对农业确实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灌溉农田和农作物产量的下降,但是,水权交易同时也为这些国家的农业发展带来了水权转让收益,从已有的文献看,水权转让收益已可支撑其农业的发展。(注Chang,C.,&Griffin,R.C.(1992)。WatermarketingasareallocativeinstitutioninTexas.WaterResourccsResearch,28(3),879-890.)在我国,灌溉农业占据着主导地位,70%的粮食产自需灌溉的土地。2001年,我国农业灌溉用水3485亿,占全国总用水量的62.6%.如果水权交易导致10%的农业灌溉用水(约348.5亿)转为城市和工业用水,而水权制度、政策改革和灌溉技术应用方面又没有重大突破,按照每生产1吨小麦需1000水计算,将可能需要进口小麦3485万吨,这相当于近20年全球每年2亿吨左右粮食贸易量的17.4%,从而可能引起国际市场粮价的剧烈波动,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但是,水权交易也为我们提供了通过需求管理来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新思路。一方面,通过需求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城市和工业对水的需求。事实上,我国工业的节水潜力非常可观,如我国生产1吨钢需水23-56吨,美国、日本、德国所用水不到6吨,因此,通过需求管理,可以大幅度减少城市和工业对农业用水的挤占数量;另一方面,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也可以减少农业用水,增加水权供给。例如,喷灌的节水效率远高于传统的大水漫灌和自流引灌,而目前我国90%的灌溉地还在使用后两种灌溉方式。现在,我国农业用水的有效利用系数平均为0.43,如果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将它提高到0.55,每年即可节约12%(约418.2亿)的农业灌溉用水,完全可以弥补水权交易所可能导致的农业用水向城市和工业用水转移的数量。可见,通过需求管理,可以将水权交易对农业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影响降到最小甚至完全消除。
此外,水权交易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负外部性问题。主要是水权的使用和转让可能对第三方的水文条件和经济状况以及对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二是“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水权交易不够活跃,这将会从水资源供给方面制约城市化进程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三、水权交易的财税政策
实行相应的水权交易财税政策,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水权交易,另一方面是通过财税调控手段,消除水权交易的负面影响和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水权交易的作用。
(一)对农民采用农业节水技术提供财政支持
农业是我国的用水大户,农业节水的潜力巨大。农业节水尽管对农业本身具有积极的作用,如降低了成本,同时,农民投资节水技术还可获得所节约水量的转让收益,但更重要的是节约下来的水资源流向了城市和工业部门,支撑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农民并不能得到节水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因此,农业节水技术对全社会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这正是公共财政政策所要支持的。因此,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应该加大对节水农业的投入力度,对农民投资节水农业技术进行直接到户的补贴。具体可以采取粮价补贴、实物补贴、申报补贴等方式,保证补贴透明和补贴到户,以逐步形成对农民有效的节水激励。
(二)运用适当的财税政策激励企业节水
对积极节水并出售水权的企业应从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引入水权交易制度以后,在企业成本和费用中应增加企业为节水而增加的有关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企业为获得水权而支付的费用也应计入税前成本而不应在税后净利润中扣除,这样,可激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加大节水力度,以提供有效的水权供给;对于企业所节余的水权,必要时可以采取由政府收购的方法,刺激企业节水。此外,还可以实行抵消政策,即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新建企业如要获得一定数量的水权,可以通过帮助该区域内另一企业进一步采取节水措施,减少耗水量,从而利用其多余的水权为自己所有。
(三)为水权交易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以促进水权交易
1.加强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基础设施是开展水权交易所必备的,有利于控制水权交易成本,克服水权交易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例如在智利的Limari流域,由于水利基础设施等基础条件较好,水权交易就
比其它流域活跃。大型水利基础设施涉及整个流域,其受益人具有不确定的特点,属于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主要中央和省级政府)来投资建设。
2.加强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加大水权信息采集和披露的力度。先进的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广泛的信息采集和披露,能够降低水权交易成本,促进水权交易的广泛参与,有利于提高水权交易效率。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建设,通过流域或地区用水公报,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重要灌区和大的用水户的用水信息,包括分配水量、实际取水量和耗水量、排污量、用水效率、水价等相关指标,为水权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水文资料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积极的外部性,它也应由国家财政投资、公共机构提供,并且由全社会无偿使用,而不能成为少数机构的“私人物品”。(注:胡鞍钢、王亚华:《转型期水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准市场和政治民主协商》,《中国软科学》,2000年第5期。)
3.由国家对大江、大河和大型湖泊、水库等水源地这一“公共产品”的生态环境进行投资保护,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建设。
(四)对水利设施实行企业化运营,将其中的财政补贴转为对特定对象实行定向补贴和转移支付
与江堤等纯粹的公益性水利设施需要政府来管理不同,有些水利设施如灌区虽然本身具有公益性,如防洪防灾,但更多的是具有非公益性。它既可以向农业供水,也可以向城市供水,而且后者的盈利可能会较大,这是一个收益较为稳定、可以商业化运作的领域。因此,对灌区及类似性质的水利设施可以实行企业化改革,采取发行股票、债券和从银行贷款等投融资方式,成立供水公司(或类似性质的公司)并按照公用事业的经营模式来运作,引入竞争和广泛的用户参与,改革收费办法,减少直至取消财政拨款或补贴。同时,将节省下来的财政拨款或补贴转为对特定对象实行定向补贴和转移支付,如可以仿照粮食直接补贴的方法,对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用水户进行直接补贴,体现保护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原则,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对一个流域上游或贫困地区实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
(五)对水权交易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1.政府可考虑对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收取不同的手续费,引导水权的有序流动。对于水权交易中导致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或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应予以鼓励,只需交纳很少的手续费;反之,对于不利于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或对第三方水文条件和经济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水权交易,则应交很高的手续费。对于水权和排污权向工业小区流动的交易,手续费应极低,以示鼓励,因为水权和排污权的这种流动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集中治理污水。
2.对于水源保护区,可分配较多的初始水权和较多的初始排污权,使其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必要的节水和治污资金。
3.对于水权交易的收益应暂缓征所得税,并将收益主要留给地方,以鼓励地方开展水权交易,优化水资源配置。
4.由国家设立生态用水干预基金,专项用于政府购买水权的支出,以补充必要的生态用水,实现对生态用水的宏观调控。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水权交易的手续费和收益分成。
关键字:公共财政进程市场化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提出后,我国关于公共财政改革的研究和讨论逐渐兴起。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将建立公共财政初步框架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公共财政制度配合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在总体认识日渐清晰的同时,我们对公共财政具体内容和活动范围的理解却比较混乱。本文的研究基于如下判定:公共财政的出现旨在纠正市场失灵。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公共化决定了财政的公共取向,这是公共财政产生的制度性根源。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政府的动态关系决定着公共财政的范围。因此,一种经济运行只要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其财政模式就必然应该是公共性质的或趋向于公共化的。本文的研究方法将着眼于历史数据和经验的分析(注:由于时间跨度和各国的差异,统计数据的口径会有一定出入;另外转轨国家数据的准确性也存在一定的质疑。但不会对本文的观点产生影响。作者在采集资料过程中尽可能做到统一和标准。),有些材料可能是读者熟知的,但希望通过本文结构的安排和选取资料的特殊角度,能有助于论题的阐述。二、市场经济中的公共财政Ⅰ:纵向演进的线索就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的一般历史过程而言,公共财政范围的变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我们以欧美的财政理论和美国的财政实践为主来进行考察:1.自由竞争时期的全面排斥阶段。这一阶段的市场被认为从三个方面实现着自我调制节:(1)供给为自己创造需求,市场经济不会发生需求不足的经济危机;(2)市场经济有趋于充分就业均衡的自然倾向;(3)利息率能调节储蓄和投资达到均衡,政府不应干预生产资源的配置。在这样一个无阻力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严重和长期的危机和萧条状况被认为不可能出现,市场机制总会通过供求调节而自行得到恢复。在这种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受到否定和排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被对立起来,政府经济活动范围局限于很小的领域。“廉价政府”决定了财政对资源的配置权也是弱小的、无足轻重的,公共收支规模较小、活动范围狭窄(注:公共财政的形成是资产阶级斗争的结果,夺取公共收支的最后控制权是其形成的根本标志。1787年英国国会通过“统一基金法案”,标志着现代国家预算制度的确立。在美国由于整个世纪政府所需资金有限,加上关税收入充足,不太需要通过支出来制衡收入,其预算和会计法令以及预算署到1921年才确立。也就是说在联邦政府成立(1789年)后的132年中并没有规范的国家预算制度。)。“市场失灵”的范围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主义的,主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法律、公共工程与设施以及公共服务等。从1870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联邦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低于3%;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1930年前,联邦政府支出仍保持在接近3%的水平(注:大卫·n·海曼:《公共财政:现论在政策中的应用(第六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在1825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以后的一百多年中,资本主义经济事实上的确基本能够靠市场机制本身的调节保持经济的正常运行。2.1929年大萧条后的全面干预阶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充分发达,制度演进产生的内在矛盾也在日渐累积和深化。到1929年危机和大萧条爆发时,其严重程度已直接威胁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存,人们发现“一旦抛弃了完全竞争,那个推断自由放任的作用很可能导致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来满足需要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就不复存在”(注:萨缪尔森:《经济学》,第62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凯恩斯将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经济危机和大量失业定义为一种由有效需求不足导致的短期非均衡状态。主张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增加投资需求,使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均衡达到充分就业的均衡,市场机制得以重新恢复。财政政策实施效果的核心在于消费倾向,其政策传导过程表现为财政政策手段收入分配变化社会总需求改变财政政策目标实现。这一阶段“市场失灵”的范围是凯恩斯主义的,除了传统范围的“市场失灵”,更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的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经济波动、信息不对称等。这些缺陷的弥补客观上需要政府介入,在微观领域以效率准则为主导,关注公共产品提供的效率和政治决策的效率;在宏观领域以公平准则为主导,关注收入再分配和宏观调控问题,通过政策调控稳定经济运行。公共财政在这一阶段逐渐形成三大职能,即有效配置资源、公平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注:musgrave,r.a.,thetheoryofpublicfinance:astudyinpuliceconomy.newyork:mcgraw-hillbookcompany,1959.)。财政活动的范围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而迅速扩大。发达国家的政府支出从1960年占gdp的28%迅速上升到1994年的50%(注:imf工作人员:《世界经济
展望:1996年5月》,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美国的政府支出比重虽然一直偏低,但仍然从1929年的10%左右跃升到30%左右。随着对“市场失灵”认识的深化,以及公共产品理论的确立,政府行为与市场活动形成了一体化和相互替代的关系,公共支出广泛进入新的“市场失灵”的领域,传统的支出结构随之发生调整。从美国联邦支出的变动情况来看,1945-1975年国防支出占联邦支出的比重从89.49%下降到26.03%;而增长较快的主要是健康、医疗、收入保障、社会保障等转移性支付,其中收入保障从1.23%上升到15.09%,社会保障从0.29%上升到19.46%,整个转性支付的比重从1.75%上升到42.21%.可见联邦支出应对“市场失灵”的领域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伴随这种变化的还有联邦净利息支出的大幅增长,其比重上升了一倍:财政支出结构的以上变动,尤其是转移性支付在公共总支出中地位的上升,是政府运用财政支出工具实现财政政策目标的直接表现,也是政府直接实施其公平社会收入政策的表现。在收入方面,税制结构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美国这一时期以所得税和薪给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取代了早期以关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起到了自动稳定器的作用,配合了这一时期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干预经济、实现政策目标的需要。3.“滞胀”之后的适度调整。凯恩斯之后,新古典综合派的“混合经济”思想居于主流,公共财政范围的扩大促成了二战后20多年的繁荣。但是由于财政政策只能通过心理因素的调节解决流通环节的疏导和价值实现问题,而并不解决生产环节资本与劳动的内在矛盾,只能缓解问题、暂时解决问题或使问题以被扭曲的方式出现,而不能真正消除市场实现危机的周期性出现,并且政府作用的滥用也带来了“政府失效”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滞胀就是一个例证。随着政府大量干预经济所暴露的失灵出现,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又进入新的调整阶段,货币主义、公共选择学派、理性预期学派向新古典主义复归,西方社会出现了国有经济私有化的浪潮。20世纪90年代以后私有化已突破了原先被认为自然垄断的领域,如电力、电信行业等。在这一背景下,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普遍有所回落,尤其是在欧洲,美国政府支出的比重也停止了继续攀升的势头,趋于平稳。支出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从2000年美国联邦支出来看,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防支出的比重进一步下降到16.46%;转移性支付总体上呈持续上升趋势,已达到56.73%,但有关收入分配方面的支出比重已逐渐趋于稳定,有关社会保障、医疗等福利性支出比重继续上升;随着债务规模的扩大,净利息支出的比重已上升到12.46%.财政活动范围的逐步趋于稳定,公共支出的效率、公共产品的私人供应受到重视(注:科斯理论的贡献正是对公共产品一定要由政府提供提出了质疑,推动了公共产品私人供应问题的研究。)(如福利制度从公共生产转向私人生产),资源的公共使用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调整。成熟市场经济制度的演进线索表明,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其配置资源高效率的一面不断提高,其配置失灵和无效的一面也不断显现。这种失灵由传统的公共性产品的提供扩大到市场运行的机制性、功能性障碍,突出表现在宏观经济运行的不稳定和收入分配不平等方面,内在矛盾的调和需要政府的介入,调控成为一项重要的职能,公共财政范围的扩大和作用的增强使财政逐渐走向公共经济化。但是这种调和是动态的,市场的高级化本身会消化一部分失灵(注:一些交易费用学派的学者认为,市场失效与市场发展的层次有关。市场失效只是说明了某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在节省交易费用和保证有效的激励方面的失败,并不是广义的市场(包括企业制度等复杂的契约关系)的失败。正像货币和银行制度没有发明出来时,人们发现很多经济活动将不能通过物物交换的低级市场进行,人们可以说那是市场失效。实际上,正是低级市场的失效产生了对高级市场形式和制度创新的需要。(参见杨小凯:《当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第16-1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使市场重新替代政府,同时政府的介入本身也有失灵的一面。二者的关系处于动态中,公共财政的范围也必然处于实践演进中,呈现出从国防、行政管理等守夜人职能到大量的政府投资、公共产品的生产、收入分配的公平,再到以福利化为导向的社会保障等特征。可以说西方财政制度的演变史,是公共财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史,公共财政始终以弥补市场失效为职能界定的依据。三、市场经济中的公共财政Ⅱ:横向展开的比较除了市场经济纵向演进中公共财政范围的变动,在横向展开的线索中,一般市场经济原则下形成的不同的市场经济制度模式、不同的政府—市场关系、不同的财政活动范围,也是个分鲜明的。同样在自由竞争时期,与英法为代表的财政少干预经济的自由主义思想相反,德国历史学派提出并实施了国家干预主义的思想,希望通过国家干预实现经济发展,克服其后进性
。其基本观点是反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主张实行社会改良主义,宣传国家有机体学说,强调国家活动的生产性,主张扩大财政职能和财政支出。德国历史学派的出现和政府—市场关系模式的形成,显然并不主要是市场经济一般意义的要求,而是其他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注:这一思想虽然后来成为国家干预主义的渊源,特别是凯恩斯主义的论据,但事实上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财政调控经济的原理并不同于历史学派的背景,而是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一般要求,二者在出发点和目标上都有差异。)。1929年大危机后,随着政府干预经济的加强,发达国家的公共支出普遍扩大,但是各国增长的幅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异。美国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29年的10%左右上升到30%左右,最高年份在40%以上;瑞典中央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在20世纪早期低于7%,到20世纪末全部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已超过2/3(注:大卫·n·海曼:《公共财政:现论在政策中的应用(第六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市场经济制度逐渐趋于成熟,公共财政的范围和作用也趋于稳定,政府—市场关系的差异性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同的制度模式。比如美国政府微调型市场经济模式,法国计划引导下的市场经济模式,德国“市场经济+国家调节+社会保障”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瑞典社会福利市场经济模式,日本政府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政府支出比重的差异性反映了这种模式的多样性。政府支出结构的差异性也有助于描述这种特征。以1995年为例,在公共产品的支出中,美国的比重最高,其中主要反映了其作为超级大国在国防上的庞大开支;merit产品(优值品)支出中,瑞典、法国、德国该项支出占gdp的比重都比较高,反映出对教育、健康等社会服务的重视,美国该项支出占gdp的比重虽然不高,但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却最高,说明政府对这方面的支出也是十分看重的;转移支付在各国政府支出中几乎都处于最重要的位置,可以看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收入分配、社会福利的重视。瑞典的转移支付占政府支出的比重虽然不是最高的,但占gdp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国家,体现了福利国家的特征,法国、德国的此项支出也很大。经济服务支出主要是指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投资和对农业等的补贴,德国、日本在这方面的支出比重明显高出其他国家很多,体现出政府对这些领域的积极介入,美国该项支出占gdp的比重最低,则与其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特征有关。公债利息支出中,美国所占比重较大,反映了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持续后果,瑞典所占比重较大则反映了福利开支过大带来的压力。不同市场经济制度模式的形成和公共财政范围的差异性,表明在市场经济一般性规律之外,还有更多复杂的因素在改变着政府与市场效率的比较,在影响和决定着一国政府的职能和财政配置资源的权限。从上述国家的比较中,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着市场发育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从而决定了“市场失灵”的范围和政府职能的范围。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会比较突出,政府既要培育市场发展,又要弥补市场不足,组织经济活动。东亚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都实施过强有力的政府干预。(2)一国的国际地位和发展战略的制约。先行国在其经济社会充分有序发展后开始进入起飞阶段,在国际竞争中享受先发优势。后起国大都在内部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面对现代经济的压力,必须要通过制定有偏重的发展战略,借助外部先进技术和资金等后发性优势实现经济起飞,而这一点是一般性的市场调节无法做到的。经验证明没有发展战略和国家创新机制的比较优势,只会使落后国家处于竞争的低端。国际竞争环境从外部决定了一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并最终决定了政府在发展战略中的特殊作用。日本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资源按市场原则进行配置,政府以强有力的计划和产业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实行导向,以达到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3)不同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的制约。财政对资源的配置并不是通过供求调节和价格波动来完成的,而是要通过特定的政治程序来安排,并受到特定的国家利益或政党目标的制约。比如美国分权自治的联邦制度和三权分立的政权决定了其政治民主化程度较高,权力制衡机制较为完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容易受到监督;东亚国家大都具有政治专制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二元特征,政府对经济的主导作用较强;瑞典模式的核心实际上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与私人资本主义之间的一种“历史性妥协”,在混合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社会民主主义和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4)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制约。非经济因素的初始条件的差异对市场经济模式和公共财政范围的影响不容忽视。比如美国坚持传统的个人奋斗的信条,德国政府干预经济的观念受到康德国家的生产性功能、黑格尔国家“非物质资本”论等思想的深刻影响,东亚国家政府作用的发挥则受到儒家伦理精神所塑造的集体主义、忠诚奉献等思想影响。日本市场经济制度
模式的形成既受到历史上农业社会和财阀的影响,又受到二战后特定统制时期的影响。四、转轨经济中的财政公共化Ⅰ:csb、cis国家的考察(注:csb:中、南欧及波罗的海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和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地区、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cis:独联体国家,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乔治亚、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格鲁吉亚、摩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有时还用到ceb:中欧及波罗的海国家,包括捷克和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现代市场经济总体上具有国家干预的特征。在正常演进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基本上同“市场失灵”的范围相适应,政府—市场的边界有一个历史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在转轨经济中,由于市场是通过体制转换来建立,没有自然形成的过程,人们的观念、市场制度的建设、经济发展水平、转轨中的体制关系等因素,使情况又更为复杂一些。既然以现代市场经济作为转轨的一般目标模式,向市场机制的过渡就并不意味着政府从经济活动中完全退出,而是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转变,即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在未来新的市场体制基础条件下,如何使政府职能处于恰当的位置。另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作为改革的设计者和主要推动力量的政府,还对市场形成本身起着重要作用。1989年以来,波兰、匈牙利、捷克和斯洛伐克以及俄罗斯等原苏联国家和东欧各国先后制定并实施“向市场经济过渡”纲领和计划。在财税体制转轨方面,主要是按照“华盛顿共识”的方案,通过改革使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化,缩小原有的财政范围和规模。财政职能转变的重点是两个:一是财政作为政府行为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解决市场不能满足的一些社会公共需要;二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由以直接行政方法为主转向以间接经济方法为主,通过实行分税制,在中央级预算中建立转移支付项目。但在实际执行中,情况远比预想的差甚至完全相反。“休克疗法”的核心是政府从传统资源配置方式中迅速退出,这一步骤主要通过大规模的私有化和自由化来完成。但政府退出的结果并不是预期中的市场配置效率,而是产出的大幅下降,企业经营状况的持续恶化。在国家收入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各国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出现了大幅下滑的趋势。一方面政府的迅速退出导致财政汲取能力的大幅下降。在转轨国家中,企业曾经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改革初期大量的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国家对于这些企业失去控制就意味着对失去了对财政的控制,cis国家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38%下降到1998年31%,csb国家则从44%下降到了39%(注:worldbank,adeeadeoffiscaltransition,workingpaper(15031)。)。另一方面,财政支出比重的迅速下降意味着政府基本放弃了对经济的调控。cis国家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56%下降到2000年的33%;ceb国家的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48%下降到2000年的42%.在这种新自由主义影响下,国家最大限度地离开市场经济的结果是经济的大幅衰退和持续的通货膨胀。以俄罗斯为例,1992年1月关于价格自由化的总统令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标志着以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场化为基本方向的经济转轨开始(注:其中主要的改革措施包括:(1)从1992年1月2日起,一次性大范围放开价格,90%的零售商品和85%的工业品批发价烙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2)实行严厉的双紧政策,即紧缩财政与货币,企图迅速达到无赤字预算、降低通胀率和稳定经济的目的。(3)取消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允许所有在俄境内注册的经济单位可以参与对外经济活动,放开进出口贸易。(4)卢布在俄国内可以自由兑换,由原来的多种汇率过渡到双重汇率制(在经常项目下实行统一浮动汇率制,在资本项目下实行个别固定汇率制),逐步过渡到统一汇率制。(5)快速推行私有化政策。)。在随后的一年内政府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规模从资源配置中退出。配合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完全放弃,财政范围不断缩小,财政支出大大削减。政府过快退出带来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转轨过程中经济危机与财政危机形成对峙局面,导致稳定经济与稳定财政的措施相互矛盾。如果采取稳定经济、遏制生产下降的措施,则必须运用政府手段扩大投资;如果着眼于解决财政危机、压缩预算赤字,则要求大幅削减政府支出,减少国家投资。二者的不相容性使稳定经济和稳定财政这两个目标不可能兼得。在这种矛盾下,俄罗斯政府采取了优先稳定财政货币的紧缩政策,但在短缺和衰退的背景下,必然导致国内经济情况的进一步恶化。同时,紧缩财政政策还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税额竟占企业利润的70%,而政府为追求无赤字预算又竭力压缩国家集中生产性投资,结果整个经济缺乏投资主体和投资热情。由于政府管理经济职能在转轨初
期的迅速退出,政府支出从1992年占gdp的51.9%下降到1993年的39.9%,导致1992年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减少45%,gdp增长率为-19.0%,通货膨胀率高达1353.0%,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循环和周转条件被全面破坏。经济运行从此进入漫长的恢复中,到2000年俄罗斯的gdp总量仍然只相当于1990年的64%(注:worldbankcountryofficedata:maddision(1982)。)。二是形成了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真空,使转轨失去了应有的驾驭。“休克疗法”的失败除了目标设计上的脱离实际,其实施的路径一开始就排斥和否定政府在转轨中的作用,否定政府在市场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一味地追求理想市场条件下的理想结果,即只要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就可以达到经济的均衡发展。结果导致了新旧制度衔接上的制度真空,引发资源的非法配置,财政无法实施有效的干预。与此同时,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和保护本国经济方面软弱无力,经济衰退引发社会动乱和政治动荡。这种转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动荡和贫困一直延续了多年之后。才引起各方的反思。“华盛顿共识”因拒绝政府在经济发展和转轨中的积极作用而受到广泛批评(注:stiglitz:moreinstrumentsandbroadergoais:movingtowardtheposterannuallecture(helsinki,finland)。)。1999年底普京总统提出“俄罗斯思想”,重新强调国家在政治、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作用,即通过政治上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体系与加强中央权力,保证俄罗斯实现市场经济的改革(注:普京指出:1.俄罗斯必须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建立完整的国家调控体系,这是指让俄罗斯国事政权体系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力量的有效协调员,使它们的利益保持平衡,确立合理的社全发展目标和规模、为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的机制。2.在经济转轨的方法上,今后只能采用渐进的、逐步的和审慎的方法,切忌1990年代机械搬用西方经验的错误做法,强调俄罗斯必须寻觅符合本国国情的改革之路。3.重视社会政策。对俄罗斯来说,任何会造成人民生活条件恶化的改革与措施基本上已无立足之地。([俄]普京:“千年之交的俄罗斯”,原载《独立报》1999年12月30日))。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9年俄罗斯经济出现复苏,1999年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4%,工业生产增长8.1%,基层企业的财政状况良好,企业利润同比增长2%,外贸顺差约为400亿美元;2000年在全球经济出现颓势的情况下,俄罗斯经济反倒爆出亮点,经济增长率达到9.0%,工业产值增长率约为9.5%,一些部门特别是轻工业部门增长更快,达到150-200%,投资比上一年增长了近20%,外汇储备达到300亿美元,全年的国际收支差额达到10年来最高值约600亿美元,通货膨胀率被控制在21%以内。2001、2002年gdp分别保持了5.0%和4.3%的增长速度(注:imf,worldeconomicoutlook2003:growthandinstitution;俄通社-塔斯社莫斯科2000年12月21日电。)。五、转轨经济中的财政公共化Ⅱ:中国样本的分析从实践来看,我国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作为新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用不断增强、国民经济不断发展、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认识和明确的。改革开放特别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和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在这期间尽管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的目标模式,但我们已经在财政“公共化”实践中进行了很多探索与突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的配置服从于国家计划,市场的作用受到排斥和禁止。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决定了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传统的财政理论将财政职能定位于生产建设型,财政代替企业成为社会投资主体,成为社会再生产的主要构成要素。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的80%以上由财政拨款安排,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在整个财政支出中占30-40%,居于首位。这一阶段财政运行机制的基本特征是以低价收购农副产品和低工资为基础,企业利润上缴为主要形式的特殊财政收入机制(注:在1957-1977年的20多年里,通过农副产品低价这一形式,逐民承担了总额约6000亿元的“低价暗税”;1956年以后城镇职工经常性的工资升级被中止,在以后的20多年里基本没有变动;企业留利率也一直很低,1978年只有3.7%.),大而宽的财政支出机制(注:财政职能延伸到社会各类财务职能中,包揽生产、投资乃至职工消费,覆盖了包括政府、企业、家庭在内的几乎所有部门的职能。),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机制。经济运行的好坏直接取决于财政投入产出的效果,财政安排生产、安排消费—积累比例、安排基建的效果。经济运行的矛盾直接反映为财政收支的矛盾。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财政的首要任务是直接发展经济。我国财政公共化的改革是与市场化进程相衔接的,在渐进的过程中可明显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财政通过逐步退出传统的资源配置领域推动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化,以存量缩小的方式体现自身职能向公共化内涵的转变。从改革开始一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之前,是我国从计划向市场转轨一个比较长的量变积累期,
时间跨度大致从1978年到1992年。这期间从转轨而言是要在打破旧体制约束的同时引入新体制的活力,并使新旧体制配置资源的能力和范围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使新的体制逐渐酝酿、形成;就发展而言是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到20世纪末基本达到小康,完成经济发展的前两步。因此这一阶段的经济运行同时包含了改革与发展两个主题,财政活动范围的界定十分复杂。一方面财政作为计划体制下资源配置的枢纽必须被打破,以便让体制外的资源能够寻求自发组合的方式,这就是我们讲的财政放权让利的过程。放的是资源配置权,让的是配置资源的范围,从而在计划体制的边界上才有了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和个人收入分配比重的提高、银行经营业务的扩大、物资流通的放松等等,而这一切正是形成以利益为导向、以供求为平衡、以资本社会动员和形成为核心的市场化机制的雏形。另一方面,在配置方式的转型过程中,财政必须继续承担确保社会经济基本稳定的任务,这其中包括保持财政-国有企业的纽带关系(税收)以确保基本的平衡能力、支撑能力;保持对经济建设的较大投入以确保对经济总量的基本维持能力;保持对利益受损者的补贴以确保转轨的平滑度。这时的财政既要主动推进改革,又实际承担着改革所带来的损失和成本,收支矛盾加大,平衡能力下降。财政对经济的干预方式是多重的,既有直接作为生产主体、投资主体的部分,也有让出一部分资源让市场因素、市场主体经营的部分。财政的角色是多重的,财政与经济的关系也比较混乱、复杂。由于市场机制尚在形成中,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界定还不清晰,市场缺陷和对政府职能的要求不突出,财政的职能也缺乏清晰界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这一阶段总体上是一个传统资源配置方式逐渐被削弱、瓦解的过程,这种被削弱、被瓦解既表现为财政在经济增长中地位和比重的下降,也表现为财政体制内部分权化过程中,中央财政地位和比重的下降。其实质是财政对经济资源配置能力的下降和中央财政对整个财政资源配置能力的下降。由于与这种下降对应的市场化配置资源和分权化配置资源的上升,因此在本质上是一个机制转换的过程、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严格地讲,财政在这一阶段属于被改革的对象,其体制变动既来自于改革的压力,也来自于对维持基本平衡能力的底线的死守,因此还没有找到适应新体制要求的体制框架。但是这种渐进退出所带来的制度变迁效果是积极的,既推动了市场机制的逐渐形成,又保证了经济的稳定增长。与俄罗斯相比,我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虽然也呈下降趋势,但这种趋势是平滑的、渐进的,体现着政府传统职能的渐进退出和市场机制的渐进生成。另一个支撑这种渐进退出的证据是在这一阶段长期保持的财政对国有企业、居民等的各种政策性补贴。这些补贴在改革初期的迅速增长与财政支出占gdp比重的下降形成反向作用,在总量缩减的同时起到了结构性补偿的效果,对于价格改革和国有企业经营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第二阶段:财政通过自身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框架,逐渐将财政公共化的目标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以增量拓展和存量的结构性调整,继续完成传统职能的退出和对改革进程的驾驭。1992年我国确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的终极目标,并判定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后,我们实际上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在此以后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已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的效率和失灵都同时暴露出来,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也在明显地显现出来,人们对市场、对政府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注:我们在政策导向上开始明确提出“我国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必须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同时要看到,市场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国家必须对市场活动加以正确的指导和调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尤为重要……经验证明,微观经济越放开,市场化的进程越快,要求宏观调控越有力和灵活有效。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要有必要的集中和相应的手段”。(参见:《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1995年9月28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468页))。我们在实践中逐渐突破了市场化初期将市场经济等同于无政府、将政府等同于“守夜人”的极端、古典思想的束缚,对财政地位及职能的认识也就更深入了一步。即经济体制转轨、传统资源配置方式的转换、财政按传统方式配置资源能力的削弱,并不应该等同于财政地位的被削弱。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介入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基本保证。财政面临的根本问题是在推进市场化改革、退出传统资源配置领域的同时,如何通过职能转型以适应新体制要求。1994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工商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第一次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新的财税体制框架。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财政收
入占国内生总值两个比重,1994-2001年全国财政收入增加2.14倍,年均增长17.8%,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1%,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体制调整后迅速由1992年前的38.6%左右提高到55%左右,实际运行中一直在52-56%之间。这次体制改革的实质是财力结构的调整,是财政在财权上的振兴。“两个比重”的提高主要是通过税制改革扩大税基、分税制改革划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所带动的积极性的提高来实现的。这一改革改变了改革以来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1978年的31.2%下降到1994年的11.2%连续15年日益积弱的趋势,增大了财力安排上总体的回旋余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财政体制承载1998年以来积极财政政策的能力。因此,从实际效果来看,体制对市场化进程的适应与配合是积极的。但是体制在某些方面的过渡性特征也是明显的,突出表现在财政职能的界定和各级财政的关系界定上,并导致财政在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上缺乏明确的界定,财政收支结构和范围还不尽合理;财政在支持其他事业发展方面的职能界定还不清晰。这些过渡性特征仍然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体制性的约束。在随后的近10年中,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又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比如“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是保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注:参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强调“衡量财税工作做得好不好的根本标准,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是否有利于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注:参见:《关于财政税收工作问题》(2000年1月19日),《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在努力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将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满足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共需要,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公共需要……”(注:参见李岚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2000年11月20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时期市场—政府的关系作了新的界定,明确提出在“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同时,要“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要“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在完善财税体制的基础上,“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注: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第21-23页。)。伴随这一过程,我国在税制方面的改革(如所得税分享、税费改革)、支出结构的调整(增加对社会保障、教育、科学等的支出)也在渐进推进中。总体上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为了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保持制度变迁过程中社会的相对稳定和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政府在改革出台的时机、步骤的把握、利弊的权衡、变迁进程的调整等方面都起着决定性的组织和领导作用,财政也为推动制度变迁掌握着资源配置权限与范围的进退尺度,在市场培育和市场弥补两方面发挥作用。中国政府在转轨中的作用以及财政政策的效果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的肯定。根据1996年世界经济论坛和瑞士国际管理与发展研究院每年组织和公布国际竞争力评价,转型国家国际竞争力比较要素及排名中,中国以26名的高分排列在所有转轨国家的第一位。在对政府作用进行评价时,中国在6个大的方面、30多个指标综合排名转轨国家第一位。六、小结关于如何认识公共财政的范围,本文有如下基本看法:(1)财政活动的范围是围绕政府与经济的关系展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问题转化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的私人特征和效率原则决定了财政的公共特征和公平原则。二者构成了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和两种价值取向。因此研究公共财政的隐含前提是市场经济背景,首要内容是这一背景下动态的政府—市场关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决定了政府职能的边界,并最终决定了公共财政的范围。(2)在这样的认识下,公共财政的研究既是一个理论命题,更是一个实践框架。一种经济运行只要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其财政模式就必然应该是公共性质的或趋向于公共化的。只是囿于市场发育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其公共财政的进展程度以及与其配套的职能、体制、管理系统会有很大的不同。(3)并且财政在作为一个经济范畴的同时,也是一个政治范畴,既要强国富民,又要治国安邦。财政通过收支活动进行的资源配置,从方式上讲不是以价格波动
和市场出清来进行,而是通过政治程序来完成;从目标上讲不仅局限于经济增长和效率最大化,还有特定的国家利益和目标。因此不同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使公共财政的内容和形式更为复杂。再加上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同一个公共财政命题下,实践框架呈现出多样性和特殊性。(4)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关于政府职能强化、财政活动范围扩张的案例至少有两种类型:一是市场过弱、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条件下,政府干预以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市场机制运行的内在矛盾深化,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替代和矫正。(5)对于转轨国家而言,公共财政建设有着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历程。西方的公共财政是在市场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在政府财政活动中自然形成的;转轨国家的公共财政则要在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轨过程中、在政府职能转换中、在传统计划型国家财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主动安排和作用来形成。不论转轨路径如何选择,财政公共化的内涵事实上都包括两个步骤:一是以财政传统职能的退出推进市场化的形成,二是以逐渐生成的市场机制界定和规范财政活动的范围。因此财政公共化与经济市场化的契合情况直接决定着转轨的绩效。关于“市场失灵”和公共财政的关系,从已有的实践来看下列方面都曾经是必须考虑的因素:(1)市场自身固有并随其发展而发展的缺陷。包括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垄断使市场价格高于均衡价格,市场交易量低于均衡交易量,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市场出现障碍;市场不能很好解决的经济行为外在性问题,无法协调的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宏观经济均衡问题。(2)市场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缺陷。主要是指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成长阶段的限制,市场结构和市场功能还残缺不全,各种市场尤其是要素市场缺乏良好的组织,市场信息不灵敏、不准确,不能及时正确地反映产品、劳务和资源的真实成本,从而导致市场本身应具有的资源配置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对于这种性质的缺陷总体上要通过市场本身的发展来消除,但在转轨过程中政府一定程度的弥补和替代、政府以积极措施促进市场发育(如明晰产权、加强法制建设等),是必须兼顾好的两个动态方面。(3)政府应该退出尚未退出导致的市场缺陷。主要是指政府干预过多或不适当干预所造成的市场扭曲,这是转轨经济中特有的现象。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从传统职能的退出、财政从传统资源配置领域的退出,都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政府退出与市场进入的过渡状态,传统的“政府缺陷”仍然发生作用,配置的冲突和扭曲会普遍存在,如诸候经济、行政性垄断、双轨制、按隶属关系划分的财政体制等。这些缺陷的消除将取决于改革进程。(4)转轨过程中由于改革战略的失误、试错、纠错而产生的市场失灵。如激进改革战略失误所造成的经济衰退、资源配置低效、非法、经济社会政治动荡等,这种失灵的代价巨大,并且必然伴随一个重新强化政府和培育市场的过程。另一类是由于有限理性和认知能力不足而在“边学边干”中试错的成本,以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5)在转轨本身的发生、发展上的失灵。市场不可能在计划体制下自发产生,不可能自发地设定转轨的路径,也不可能自发地推动转轨向前演进。政府必须始终对体制转轨秩序进行控制和调节。政府是新制度的供给者,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来组织市场,完成制度变迁,软弱的政府不可能完成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任务。(6)制度属性对市场的约束。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指导下进行,必须考虑特殊的政治制度。引导非公有制主体在追逐利润目标的同时兼顾社会福利目标,消除经济运行的盲目无政府状态和保证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要通过利益机制和制度约束来实现(注:例如邓小平对中国经济转轨的制度性界定是,“我们的改革,竖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39页))。转轨经济中的政府职能包括对冲突的控制(体制冲突、利益冲突)、对发展战略的控制、对经济的保护、对变革路径的选择、对受损者的补贴、对宏观经济的稳定。总体上是在资源配置方式的替代过程中对制度设计、步骤、目标,对由此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加以控制和管理。转轨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财政活动的范围覆盖了上述所有的六个方面。评价政府行为和财政活动的标准并不是对某些西方规则的符合,而应以经济运行的效率根本(注:1996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从计划到市场》将经济转型的长期目标界定为,“建立一种能使生活水平长期得到提高的繁荣的市场经济”,显然对市场经济的目标是有严格限定的。),至少狭隘地理解公共财政是难以满足实践要求的。「参考文献1张馨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吕炜:《中国经济转轨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创新逻
关键词:财产税地方财政税收归宿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每个区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费,因而代表区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会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个国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仅局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其他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会提供,只能由代表该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因而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的划分也应当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相对应。为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中央政府;为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而选择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地方政府。
作为地方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财产税在世界各国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国学者对财产税是否属于受益税的争论尚未停止,一些学者也在试图寻找能够替代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其他税种(Oates,2001)。财产税税负最终由谁负担?用于何处?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过研究财产税归宿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有利于明确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和在地方财政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合理制定财产税政策,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从研究方法上看,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绝对税收归宿考察当其他税和政府支出不变时某种税收的经济影响,是最基本的税收归宿分析方法。平衡预算归宿考察的是税收与政府支出计划相结合所产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税收的归宿,又考虑通过税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政府预算保持不变时,以一种税替代另一种税的归宿差异。本文从的财产税绝对税收归宿入手,对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传统观点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将财产税划分为对土地课税和对建筑物课税两部分,认为财产税是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税收归宿取决于相关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对于土地而言,只要数量无法改变,其供给就是完全无弹性的,因而全部税负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如果土地的供给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给可以扩展至毗邻农用土地的市郊地区;同样,通过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数量),那么税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担,比例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弹性。对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业在长期内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所需资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资本无法在建筑部门取得预期收益,就将转移至其他部门。因此,对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能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传统观点指出,对土地部分课征的财产税,取决于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收入是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对建筑物课税的累进性取决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还是下降②。
与传统观点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税收归宿一般均衡模型(两个生产部门、全国范围内固定的资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务水平)分析地方财产税的归宿。后来人们将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观点合称“新观点”。Miesezkowski指出,传统的局部均衡分析没有考虑整个经济中所有地区广泛征收财产税时的一般均衡效应。他在模型中假设全国的资本供给完全无弹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群体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财产税。
Miesezkowskiki将这一效应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由于资本所得在富有阶层收入中所占比重更大,因而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具有较高的累进性。该结论与上述传统观点截然相反。此外,在税收相对较高的地区,财产税使资本从该地区流出,降低了该地区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能力和要素回报率。资本流入税收相对较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工资和土地价格提高而住房和商品价格下降。Miesezkowski将其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货物税效应,并指出,货物税效应扭曲了经济中的资本配置,使资本从高税收地区转移至低税收地区,直至所有地区资本的税后收益相等。
可见,采用局部均衡分析与采用一般均衡分析的假设前提与结论的差异是显著的。笔者认为,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源于对问题分析的角度不同。传统观点想要解释的是某一特定地区的财产税归宿,而一般均衡方法着重考察一个国家整体的财产税归宿。当考察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时,结论产生某些差异就不足为奇了。况且,两种观点并非完全对立。当某一地区的财产税相对于全国的平均税率而言较高时,该地区的消费者就将以更高的商品购买价格承担这种货物税效应。这时,财产税归宿的传统观点就可以视为一般均衡观点的一种特例。实际上,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地方政府在讨论征收财产税所产生的效应时,似乎并不关心其他地区的资本收益和房屋的消费者,它们只考虑本地区居民所负担的税收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所造成的扭曲。地区税收负担的增加,主要是通过货物税效应产生影响,利润税效应作用很小,因而总体效应是累退的。其他地区的利润税效应将被货物税效应的收益所抵消,从而将所有税收负担留给课税地区。课税地区的税收归宿不仅是累退的,而且该地区承受所有的税收负担。从整个国家的财产税体系上看,财产税的税收负担则包含累进性因素,但地方居民则视财产税为累退的。由于财产税主要是作为一种地方税发挥作用,因此后一角度显得更为重要,即货物税效应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三、平衡预算归宿:受益观点与新观点之争
由于财产税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分析财产税归宿时,考虑财产税的用途显然是必要的。对于财产税的平衡预算归宿问题,同样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被称为“受益”观点。该观点基于Tiebout(1956)的分析框架,假设消费者具有“用脚投票”的完全流动性,地方政府间存在竞争。这使得各地区的公共服务相对于个人需求而言具有同质性,因此在该框架下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总能保持在有效的水平上。受益观点最先由Hamilton(1975)提出,他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最重要的筹资手段纳入Tiebout模型,并从四个方面对模型加以扩展:假设地方公共服务提供的是满足私人需求的产品,因而公共服务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地区规模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无关;通过居住用财产税为地区服务筹资;房屋市场模式明确,有足够的地区可以满足住房和公共服务需求,换言之,与理想的税收及支出对应的住房供给是完全有弹性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严密的地区法规,能够确定地区内住房的最低价格。在上述情况下,个人不会因财产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正如在最初的Tiebout模型中,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作为一次性总付税,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此外,用于住房的资本配置是有效的,各家庭间不产生收入的分配效应。换言之,具有严格地区法规、能够保证同质住房以及财产税的完全资本化在房屋价格上体现出差异的居住用财产课税体系,相当于不具有扭曲效应的使用费。Fischel和White将这一方法扩展至对工业资本征收的财产税,假定企业在地区间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同样,在适当的地区法规下,工业财产税相当于为政府公共服务支付的费用(GeorgeR.Zodrow,2001)。
另一种观点即“新观点”。以Miesezkowski的一般均衡分析为基础,Zodrow-Miesezkowski(1986)在考虑财产税用途的前提下,对原有模型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假设政府在模型中按照Coumot-Nash方式竞争(认为其他地区的财政政策和资本收益不变),因此地方税收和公共支出是内生的;模型考虑地方公共服务对个人效用水平的影响,个人效用函数包括地方服务,允许个人对地方服务具有不同的需求;按照Tiebout和受益观点所强调的个人对地方公共服务需求不同,允许个人在地区间流动,每个地区中的个体在其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是同质的;模型包括一种简单的土地使用范围形式。分析的结果表明,引入Tiebout特征后,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并未改变。只要资本随着地区间财产税的差异而在地区间流动,且资本供给在全国范围内固定,财产税归宿中就将包含利润税和货物税两方面的内容。
这说明,尽管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前提和结论存在差异,但在二者的分析中,某一地区的地方支出都与财产税负担紧密相连。实际上,由于地方土地所有者(尤其是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课税地区,消费者价格的提高局限于地区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因此新观点中明显具有受益观点的特征;换言之,通过提高地方财产税筹集地方政府支出而增加的负担完全由地方居民负担。
新观点的受益特征与实际的受益观点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得到结论的过程与后者不同:按照新观点,地方要素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产生于因课税而导致的资本流出。对于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争论,一直以来从未停止。笔者认为,既然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那么在考虑地方财政支出时将其视为一种受益税显然更符合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各级次的政府在其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并自行为之付费③。然而,这种受益税是相对意义上的,或者说是地区间或各政府级次间受益税,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个人间受益税。在绝对的受益税情况下,税收实际上成为一种使用者收费,即公共服务的价格,因而不产生超额负担,对资本市场没有扭曲效应,研究其归宿问题就显得毫无意义。而事实上财产税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受益税——从全国范围上看是累进的,从地区角度看则是累退的。
四、差别预算归宿: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
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地区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有必要掌握自身的收入来源。作为地区性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财产税一直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然而,在实践中,财产税的估价容易导致征纳双方的争执矛盾,按季或年度征收且由纳税人直接缴纳又经常使纳税人感到税收负担格外沉重,因此地方居民往往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轻财产税负担④。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开始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对地方政府而言,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税(或增值税)、所得税、使用者收费,以及来自更高级次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上述收入中,使用者收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不断增长的、颇受欢迎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被广泛地用于为卫生服务、开发许可、公用事业、文化景点等筹集资金。但是,作为一种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筹资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局限于具有排他性的服务。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很多产品和服务(如贫困救济、基础教育、治安等)而言,使用者收费是不合适的。
除使用者收费外,销售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是地方政府考虑的主要对象。与地方财产税相比,地方所得税和销售税确实具有一些优点。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中央政府或州、省级政府)通常也征收这两种税,因此,由更高级次的政府代为征收和管理,能够节省遵从和管理成本。此外,这两种税收的弹性都要好于财产税,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自行申报。相比之下,财产税的税基需由税务管理部门进行估测,所费时间较长,而且通常被纳税人认为是武断和不合理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不大。将销售税和所得税作为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同时征收销售税和所得税,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将其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边际税率将会非常高。另一方面,销售税和所得税的税基要比财产税税基具有更大的流动性。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在邻近的地区购物或工作,以避免缴纳地方销售税和所得税。
更高级次政府的补贴是地方政府的又一收入来源。事实上,几乎所有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中都包含着自身收入和上级补助,但二者所占比重各地差异较大。一种极端的形式是Tiebout-Hamilton-Fischel模式,地方政府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体系,家庭选择适当的居住地区,以享有其希望得到的公共产品。在该模式中,地方财政具有市场化的特征:家庭在选择居住地区时“用脚投票”,有效地“购买”希望得到的公共服务,税收如同市场决定的价格一样发挥作用。另一种极端形式则在地方财政体系中强调地方服务的平等性,地方政府应发挥基本的再分配作用。在该模式中,地方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依赖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征收全国性的税收在筹集收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央分配大量的补助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公共支出。支持后一种模式的人认为,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收入的财政体系更有效率,也更为公平。因为更高级次的政府可以更为有效地使用累进税,这一方面提高了税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使人们无法通过在各地区间迁徙而避税,减少了扭曲性地区决策引起的超额负担。此外,在集权财政体制下,可以采用平均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从而使各地区间的财政机会更为平等。尽管这些观点指出了更高级次政府补贴的优越性,但笔者认为,该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忽视了税收与政府支出决策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地方政府想要作出正确的财政决策,就必须权衡公共支出的成本与收益——理想的结果是将支出调整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上。如果资金来源于其他地方,这一联系就被割断:公共支出项目的边际收益不再等于其边际成本。有关地方公共服务范围和水平的决策很可能变成地方与更高级次政府间关于地方公共项目补贴规模和形式的谈判结果。因此,决定在边际上扩大还是缩小地方公共项目时,地方税收必须发挥主要作用,以使这些决策的成本和收益在复杂的决策中成为主要的决定力量。
五、中国财产税改革:税收归宿理论的引申
改革开放后,中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渐进性的改革,并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中央政府收入由之前的20%左右提高至50%以上,并且至今一直保持着这一水平(国家统计局,2004)。然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份额大大降低的同时,其支出任务并未相应减少,70%的公共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超过55%的部分落在县、乡政府肩上(WorldBank,2002)。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集权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责任的保留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为了满足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在众多可选择的渠道中,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预算收入不在中央政府的预算控制范围之内,成为地方政府弥补财政收支差额的两种最为常用方法⑤。世界银行(2002)估计中国目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占GDP的20%,其中2/3由地方政府支配。Wong(1998)估计1994年中国的预算外资金高达2100亿元,占GDP的4.7%。Gang(1998)的案例分析结果表明,中国乡镇政府的大部分公共支出是通过非预算资金筹集的。例如,广东省某镇1993—1994年90%的基础教育支出成本通过非预算资金弥补;浙江省温州地区某镇94%的道路建筑资金和50%的政府行政支出来源于非预算资金。按照他的估计,中国南方城市的政府收入中,1/3来源于预算收入,其余部分由预算外和非预算收入弥补。
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的使用反映了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进步和改良,因为二者体现了地方纳税人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与满足这些偏好的资金之间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从而使财政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尽管具有上述优点,但二者的负面效应更加明显:首先,由于各地方政府征集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能力不同,因而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实践表明,经济发达地区比不发达地区更容易从地方经济中取得资金,结果是不发达地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由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征集会减少中央财政的收入规模,因而中央政府采用转移支付以减轻地区差异的能力同样降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状况面临着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其次,由于非预算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自由支配,不受中央政府监督,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以降低其税收负担为条件要求企业为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投入资金。换言之,相对于预算资金而言,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可以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或非预算资金。这无疑将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达到稳定经济的政策目标。最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取得大部分是无规则的。这种不透明的制度安排也为地方官员的腐败敞开方便之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地方财政体制,减少通过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筹资的负面效应已经成为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加快财产税的改革将是解决该问题的一剂良药。该结论的得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到了必须处理省级以下财政关系的阶段。虽然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但并未明确省级以下财政关系。实际上,与中央——省级政府收入——支出不配比一样,省级以下政府也存在这一问题。尽管大多数公共支出发生在县乡级次上,但收入分配却并未与支出模式相符。因此各级地方政府间也应建立规范的财政关系。财产税属地方税,如果下一步的改革集中于地方财政体制,那么财产税必然成为主要的改革对象。第二,加快财产税改革也符合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愿望。实践表明,每当中央政府试图抓紧对地方财政的控制,省级以下政府通常都采用非正式的预算安排予以应对。可以说,忽略省级以下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式必然无法削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使用。因而,在未来的改革中,中央政府必须对地方财政予以重视。财产税的改革不仅不会使中央利益受损,还将有利于帮助其实现建立以税收为基础的财政体系和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目标。允许地方政府拥有财产税的管理权将有助于激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向正式的预算体系转化,从而更加便于中央政府监控。第三,推进财产税的改革还将有助于防止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财产税不仅征收了地理位置租金,而且要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的主要受益者支付成本。用财产税替代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无疑有助于消除非正式预算筹资方法所导致的负面激励效应,实现中央政府所提出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竞争日趋激烈。如何既不违背WTO农业规则,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又能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禀赋优势,合理组织农产品生产,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强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制定农产品生产与贸易发展战略的出发点。本文根据农业生产的资源配置与资源耗费情况,以及农产品国际贸易格局,提出提升中国主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财政政策措施。
关键词:农产品竞争力国际贸易财政支持政策
世界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要求世界农业发展专业化生产并实现国际分工。农业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世界农业多边管理框架基本形成,农业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农业技术合作日益增强,农业外国直接投资大规模增加,农产品国际贸易日益扩大,其主要特征是农业管理规则国际化、生产国际化和市场国际化。市场是世界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由于生产销售国际化的发展,任何农产品都与国际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不断取长补短,趋于融合。
中国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对农业投入明显不足的同时,农业科技总体水平又较落后,农业科技贡献率只有42%,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根据比较优势原理,采取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选择。
农产品比较优势与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比较优势反映了一国资源禀赋与贸易结构关系,反映出国家之间由于一国资源禀赋的差异所导致的产业以及对外贸易结构模式的差异。决定农产品比较优势的因素较多,其中以国内生产成本、边境价格、汇率最为显著。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内生产成本由于国内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最小化,边境价格由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汇率将更为真实地反映本币的换汇成本。根据Pearson提出的国内资源成本理论(DomesticResourceCosts,简称DRC),测算出中国主要农产品的比较优势与国际竞争力如下:
粮食产品中,大米具有比较优势,小麦和玉米处于比较劣势,缺乏国际竞争力。从比较优势度(1-DRC)来看,小麦在1993年已缺乏国际竞争力,比较优势度降为-0.20。2001年小麦比较优势度为-0.11。玉米从1996年起缺乏国际竞争力,2001年为-0.07。只有大米仍具有比较优势,2001年为0.35。
油菜籽、大豆处于比较劣势,缺乏国际竞争力。从比较优势度和农产品社会净收益两种评价方法看,大豆在1990年-1994年均具有比较优势,但从1995年开始,大豆的比较优势度和农产品社会净收益均持续下降,1995年比较优势度为-0.03,社会净收益为-0.04元/公斤;2001年比较优势度为-0.04,社会净收益为-0.09元/公斤,已缺乏国际竞争力。油菜籽在1990年-1995年具有比较优势,但从1996年起油菜籽已缺乏国际竞争力,比较优势下降很明显;社会净收益2001年为每公斤-0.06元,资源配置效率明显下降。
棉花比较优势下降很快,已缺乏竞争力。1996年起棉花已不再具有比较优势,比较优势度1996年为-0.05,2001年降为-0.46;社会净收益1996年为-0.51,2001年为-0.37。
生猪具有稳定的比较优势。生猪是中国少有的一直保持比较优势的农产品。1990以来生猪的比较优势度一直在0.37-0.59之间,最好优势度在1993年为0.61,2001年为0.42。从社会净收益来看,生猪具有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1993年-1995年维持在高收益水平上,社会净收益分别为每公斤1.17元、2.44元和1.83元,即使在农产品收益普遍下调的1999年,生猪的社会净收益也有1.30元,2001年达到1.6元。
苹果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从比较优势度和社会净收益看,苹果的比较优势很显著。苹果在1990年-2001年的比较优势度一直在0.74以上。苹果的社会净收益NSP也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收益水平,1990年-2001年期间有8年超过每公斤2元的收益水平。苹果是目前中国较具国际竞争力的产品。
分地区来看,农产品比较优势表现为:
华北、东北、华东和华南地区的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小麦生产具有比较优势。最具比较优势的是黑龙江省,其次为山东省,其后比较优势度依次为河北、天津、河南、安徽,说明这些地区更适宜发展小麦生产。而西北、西南地区的小麦生产则明显处于比较劣势,这些地区小麦生产不具有竞争力,不适合发展小麦生产。
稻谷生产总体上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稻谷是最主要的粮食作物,产量一直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40%以上,种植面积占全国粮食播种面积的22%-30%。稻谷生产主要集中于华南双季稻作区、华中双季稻作区、西南高原单双季稻作区、华北单季稻作区、东北早熟单季稻作区和西北干燥区单季稻作区等6个大区。大米生产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地区是整个东北地区及华南和西北部分地区,而华北地区大米生产不具有比较优势。
玉米是重要的粮食作物和饲料作物,种植面积和总产量仅次于稻谷和小麦,其生产主要分布在东北春播玉米区、黄淮海平原夏播玉米区、西南山地玉米区、南方丘陵玉米区、西北灌溉玉米区、青藏高原玉米区等6个主产区。东北地区玉米生产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大豆生产主产区有比较优势。大豆原产地在中国,是重要的油料作物和优质蛋白来源,全国各地均有大豆生产,但以东北和黄河中下游及淮河流域为主。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豆生产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黄淮地区大豆生产除河南、陕西和山东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其他省区均缺乏比较优势;福建和云南则缺乏比较优势。
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财政政策
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需顺应农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以国内外两个市场为导向,以区域比较优势为基础,依靠科技引进、研究和推广,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着力改善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实现农业发展增长方式的根据转变,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
传统的财政农业投入政策主要围绕农产品数量增加为主要内容,投入重点放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上,对改善农产品质、农业科技、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农业收入支持体系等方面的投入不够,投入力度也不足。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中国政府需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并按照WTO农业协议,优化财政农业投入结构,逐渐压缩竞争性项目的投入,扩大公益性、服务性项目的投入。
扩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规模,提高财政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世界农业发展经验证明,政府财政农业投入的规模对农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作用。农业是高度依赖土地、水、气候等自然资源的产业,维系农业的稳定发展,首要条件是农业有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其内部环境就是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较高素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广泛应用的农业科技等;外部环境主要是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价格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农业税收制度的完善等。创建良好的农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重在政府的财政投入。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但力度仍显不够。在财政经济明显转好的情况下,每年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占农业生产量总值的比重一直处于4%左右水平,这一比例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也算是很低的;财政对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投入的比重一直徘徊在7%-8%之间,如果扣除具有广泛外部性的水利基础设施等投入,则这一比例更低,仅4%-5%之间,这种投入力度对于增强农业基础地位,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显然是不够的。WTO农业协议及中国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双边协议不仅未限制政府加强对农业的投入力度,而且还为政府加大对农业的支持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即不仅可以争取没有上限的“绿箱”政策,而且可以在农业生产总值的8.5%或某一个产品产值的8.5%以内对农业或某一特定农产品进行“黄箱”政策范围内的支持。因此,国家在财政收入和支出不断增加的同时,需重视对农业的投入,在未来5年内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年均需达到5%以上,10年内需达到10%的水平(含“绿箱”投入);财政对农业投入额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应逐年有所提高,近5年需达到10%以上的规模,10年内需达到15%以上的规模。
优化财政对农业投入结构,提高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效率
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结构集中反映出财政资金在农业支出中的分配构成,体现了政府对农业的投入重点和投入方向,是财政农业投入政策的组成部分。不断优化财政农业投入结构是财政投入政策追求农业投入效率的主要路径。
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未来几年内,财政需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改善重点流域的水利设施。注重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支持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修保护,重点支持节水灌溉设施建设,支持小流域治理和雨水集蓄利用,以及土地的整治,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注重对农业科技的研究、引进和推广的投入。中国目前农业科技总体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落后较多,甚至不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贡献率只有42%,而发达国家一般为60%-80%,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农业科技研究、引进和推广具有典型外溢性特征,属于公共财政职能范围。在中国财政农业投入结构中,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明显不足。1950年-1962年13年间,以及1968年-1970年3年间,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基本上没有投入,以至于根本就没有列入到财政预算中。1950年-2000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引进和推广的支出为85.08亿元,仅占这期间国家财政农业支出总额的0.78%,剔除未列入当年预算的年份16年,财政对农业科技年均投入仅2.43亿元,这一比例比世界上最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数还要低。《农业法》规定国家对农业科技投资增长率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但实际上,从《农业法》颁布实施至今,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一直维持在每年10亿元以下,1997年以前还只在5.5亿元以下,1985年-1995年每年仅2-3亿元,根本就没有增加,有些年份还有所减少;1998年开始才有所增加,但也只有9.14亿元,1999年还有所减少,为9.13亿元,2000年有所增加,为9.78亿元。按照《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每年应高于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但是,由于基数很低,即使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出经常性财政收入较多,其总额也很少。因此,根据中国现有农业科技水平、农业发展状况及财政经济实力,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首先应在总额上有大幅度增加,基数至少不低于30亿元。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财政用于农业支出增长幅度确定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就财政农业投入结构而言,目前需将财政对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比例由现在占财政农业投入总额的0.8%左右提高到2%以上,适当减少对具有竞争性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方面的一些生产性投入。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和世贸组织农产品国内支持政策原则,逐步扩大对农业事业性投入的比重,压缩对农业生产性投入的比重,注重对农产品质量标准与农业病虫疫情防治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投入。
注重财政资金的投入重点,加大对一些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的投入
稻谷、小麦、大豆、玉米等农产品的生产在东北具有比较优势;水果、蔬菜、生猪的生产在华中、华北、华南均具有优势,国家财政宜选择在这些地区建立比较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集中财政资金进行投入。2001年由农业部在东北组织实施的“大豆振兴工程计划”已取得明显的成效,值得推广。
用好WTO农业规则,优化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
财政对农业补贴是世界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最主要手段。中国现有的农业国内支持(AMS)水平很低,1996年-2001年间的国内支持水平还是负值,平均为-79.36亿元。这种支持水平固然说明了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以及加入WTO以后不需要承诺减让农业国内支持,但是,如此低水平的农业国内支持,无论与国外相比,还是出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的实际考虑,明显不利于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因此,政府除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外,还需不断优化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农业补贴机制。在补贴对象和补贴重点的选择上,目前除重点补贴粮食生产者外,还需注重对农业保险业的补贴,支持建立农业灾害保障机制,促进农业保险业的发展。
按以上三个标准衡量,中国现行体制存在以下一些缺陷:
(1)税收机制软弱。
税收占GDP比重从70年代的35%下降到现在的15%,同期,政府通过低效、不公平、不透明和扭曲的方式大量增加预算外收入,其占GDP比重估计超过20%。
(2)预算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预算不全面,无关机构占用了大量的预算外支出,而这并不是预算应考虑的范围。
预算制定时间太晚,进入财政年度后很久支出单位还不能得到授权。
一年中经常调整预算,政府被迫同意预算调整计划。
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不能很好地协调。
缺乏财政支出监督手段,不能确保支出与预算约束一致,导致支出单位随意决断。
现金管理低效,出现浪费,导致公共支出成本增加。
财政体制不能确保政府高效地提供社会服务。
(3)政府机构缺乏组织性,工资机制和激励机制欠佳。
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进入到第30个年头,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低效越来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桎梏。政府已经认识到需要对其进行根本改革,因而,完善公共支出管理体制成为改革日程中优先考虑的问题。在过去的3年中,财政部(MOF)实施了一系列改革计划,包括引入新的制定预算和审批预算的程序、采用新预算分类法、加强政府监督和审计职能。此外,新的国库管理制度正在筹备之中,政府已经通过了《政府采购法》。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异常艰巨。鉴于中国财政管理五级制度,改革需要各级行政管理机构都进行重大调整。为了确保改革取得成功,最高领导层的承诺和支持必不可少。
一、财政收入管理体制
1.收入趋势
向市场经济转型,导致旧的财政收入体制瓦解,1978年财政收入从占GDP35%下降到1995年的不足10.7%。根本原因是计划经济及其监控手段的解体,即:
当价格开始由市场决定时,国有企业(SOE)的利润开始减少,为了刺激SOE产生利润,政府不得不减少对SOE利润的征缴。
私营企业的出现导致各企业争夺利润、竞争加剧。
由于价格和市场环境瞬息万变,政府征税能力和监管能力下降。
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滞后于经济变化。经济结构的迅速调整意味着税基也在发生改变。SOE这一传统税基逐渐消失,新兴部门(如贸易、服务、出口和外资企业)却没有完全被现行税收体系所覆盖。此外,由于如解散这样的变化,使得纳税人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当年,农业纳税人涵盖2亿个农村家庭,而现在征税的难度要比向50,000个公社征税的难度大得多。
这些变化导致预算出现长达17年的下降,只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度改革后,这一趋势才得到扭转,分税制度改革使税收结构更加合理,加强了税收管理工作,完善了税收收入分配制度(图1)。自1978年以来,1996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第一次出现上升,而且直到2000年都保持增长势头。预算恢复也达到了GDP的15%。尽管取得了这些进步,但中国的财政体制还不完善。
图1:1978-2001年预算下降(占GDP%)
来源:Wong(2000)
2.税收政策
现行税收体制包括23类税,分别为中央税或地方税,只有增殖税(VAT)和证券交易税是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财政对间接税的依赖度很高:近2/3的税收来自间接税,其中VAT占40%。相比,直接税仅占10%,农业税不足5%,关税为3%(1999和2000年由于反走私运动关税税收增加)。
然而,税收政策仍然存在问题,特别是在税收充足性方面。正规税收系统仍不能征缴到足够的收入来满足政府所需资金。而且,主要税种仍然是扭曲的。
VAT是基于生产活动的以产地基础(Origin-based)为来源征税,许多服务项目不包括在内,其属于地方政府征收的商业税范围。VAT的设计降低了出口竞争力,打击了投资行为,并在各个层面产生扭曲。政府正在考虑实行针对消费活动征收VAT,从而消除对投资的不利影响,但这项改革将影响税收收入的增长。如果不提高其他领域VAT税率的话,免除投资的VAT将使VAT税收减少30-40%,但是17%的VAT税率已经很高了。
来自于直接税的税收收入较少,有以下几个原因。在不断发展的沿海地区和出口生产基地,许多企业享有税收优惠,中国没有定期检查税收支出以取消一些不再需要的项目的机制。外资企业享受很大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可以得到多年的豁免,而国内企业是得不到这种优惠的。企业收入税的这种特征增加了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导致收入损失和企业不公平竞争。给予外资企业越多的税收优惠,越会促使国内企业把资金移转到国外,然后再以FDI的形式投回国内。政府正在考虑对国内外企业采取统一税率,以使其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除了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外资企业集中的地区),个人收入税税基较窄,因而个人所得税收入也相对较少。
3.税收管理
高效的税收管理体制是至关重要的,这样才能为政府运转提供所需资源,从而确保实现税收政策目标。90年代,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改革,包括制定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各项退税进行规范,把税收管理划分为国税和地税,并建立了6,000多个提供全面服务的税务所。尽管取得了这些显著的成绩,但是,税收征收仍然不充分,计算机化和立法方面的改革有待加强,国家税务总局(SAT)执法能力也要提高。改革课税和征收办法是改善各级政府财政形势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取消“不公平税”,如农业税这样的对贫困人口征税。
二、公共支出管理
政府已经认识到预算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并且已经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预算管理模式越来越接近OECD的管理模式。
1.预算制定
预算制定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预算不全面。在中央财政计划中,预算只反映部分
资金的分配情况,而在资源分配、实现政府政策目标方面,中央财政计划、行政性定价,以及信贷计划都起着重要作用。在经济转型的几年中,预算收入从占GDP35%下降到不足12%,而各级政府收费和罚款的范围反而扩大了,从而产生了预算外收入。90年代政府不断通过直接贷款,或通过SOE向社会提供资金以实施其工业政策。
对政府预算外支出规模的估计各不相同。以下是对1999年预算外支出与当期预算收入(占GDP14%)的比值:
(1)政府分支机构征税和收费:占GDP12%;
(2)政府分支机构支出(不在预算计划内或预算外):占GDP3-4%以上;
税收支出(税收优惠或抵税):保守估计占GDP1-1.5%;
拖欠支付,包括未发放/延期发放教师和公务员工资,未支付粮食补贴,未支付的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利息补贴,以及未支付的政府机构公共事业缴费和电话费:约占GDP1%;
为企业富裕劳动力(隐性失业)提供的准财政支出,工人教育、医疗卫生以及住房的支出:估计占GDP1%;
提供给政府的商品和服务没有全额付款;
(3)准财政支出,即对SOE的直接贷款:1985-1995年估计平均占GDP6-8%,近年有所下降,约为GDP3-5%;
(4)政府机构的商业收入或损失,以及资产收入。90年代初规模相当大,近年随着房地产泡沫破灭有所下降:占GDP1-2%。
总的来看,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预算外活动使政府总支出增加了19-24%。远远超过官方对预算外资金的统计数据,官方统计只包括了列表中第一项和部分第四项。正式预算加上预算外活动占GDP的33-38%,远远高于预期的中国人均收入水平。
预算外资源的存在不能被认为是腐败,应视为对现行体制的一种反映,在经济转型的整个过程中,通过预算级次,财政支出责任下放到较低级别的政府部门,而没有制定相应的财政收入分配制度,其对预算制定过程产生有害影响。
预算框架外存在大量资源削弱了预算在决定优先支出项目、报告财政状况,以及内部控制方面的职能。
表明存在税收权和支出权分散的问题,这削弱了中央征管的约束力,因而不利于预算发挥其核心职能:包括稳定职能、公平职能和资源分配职能。
导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预算软约束,政府在人员和开支方面不断膨胀。
由于滥用收费和征税权,导致政府形象受损。
相对其他资金来源,预算外收支的透明度更差,缺少监管。在其他国家缺乏透明度和监管总是与腐败联系在一起。
从任何角度看,预算制定都存在不全面的问题:资本预算的制定和经常预算的制定互相分离。MOF负责制定经常预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SDPC)负责制定资本预算。这其中涉及协调问题,因为财政部不参与新项目的经常成本的考虑,但一旦项目得到批准,很明显财政部要承担这些成本。公务员人数和工资成本的决策也不是完全由MOF一家决定,而是与人事部和国家机构改革委员会共同决定。
因此,需要改革的领域是加快预算制定以确保在新财政年度开始前对支出单位进行授权,减少一年中预算调整的次数,减少对预算优先项目的影响。在实施部门预算改革后,也需要各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这将有利于扩大预算覆盖范围,从而囊括非预算收入并改善分配效率。
2.收入预测
中国缺乏财政收入预测能力。政府机构刚刚开始建立收入预测模型,而在此方面更有经验的研究机构却得不到必要的、但是保密的数据。
通常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预测总体经济增长率和资本投资规模。然后把这些预测数据转给MOF和SAT作为其输入数据。然而,二者都不能精确地预测财政收入的变化。例如,近年来税收收入增长强劲,特别是VAT,其增速快于GDP增长,但却没有人都很好地解释其中原因。MOF没有及时从SDPC得到经济增长目标,SDPC也不与其他部门分享自己的预测。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其拥有大型的计算机化的一般均衡模型)和数量经济学会这样的研究机构可以进行此方面的研究,然而,两家研究机构都集中于经济增长率模型和贸易模型的开发,对税收收入预测不够。此外,两家机构还没有一位核心的财政经济学家。
在任何情况下,在制定预算初期,对收入和支出的预测都相当保守,超出了谨慎制定预算的程度。这影响了预算所确定的优先目标的实现,而在财政年度内却允许太多的预算调整,这弱化了预算和政策优先项目的关系。
3.缺乏多年支出框架
政府只制定一年预算,而没有考虑多年预算。显然这不能与国家“五年计划”相一致。
4.预算审批过程中立法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是审批预算的机构,然而,只有在三月份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而财政年度开始于每年1月,直到进入财政年度后很久预算计划也没有颁布。政府每年三月向NPC提交预算建议,而NPC只有两个星期用来讨论。NPC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否决预算,而不能对其修改。
NPC也通过预算委员会影响预算的制定,而且近2-3年这一趋势有所加强。每年1月(在向NPC提交预算建议前6-8个星期),NPC预算委员会和MOF讨论预算的起草,委员会可以提出建议。
在财政年度期间,MOF向NPC的经济和财政委员会提供预算执行的季度报告。不过MOF通常在没有NPC建议或批准的情况下对预算进行调整。
政府认为NPC通过的一些法律可以表达NPC关于预算的意见,而不是对预算过程进行约束。例如,许多法律和规定强调要对某些特定部门增加支出,比如教育投资增速高于财政收入增长。1995年1月颁布的《预算法》强调要制定机构预算,但直到2000年经NPC再次强调后,预算才按此方式制定。
5.预算执行
国库管理体制导致大量政府资金流入银行系统。目前政府各级行政机构超过13,000个。一旦预算得到批准,这些机构从财政局得到大量资金,而且资金被分散地存
放在各个商业银行的帐户上。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底帐,拨款经一级一级政府转移后,在到达最终使用者前通常要经过几级机构,因此资金耽搁的情况非常普遍。
中国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国库和支出单位汇报资金状况的制度。支出单位每月和每年向其监管部委汇报,经汇编后上报MOF。然而,MOF只对年报进行评估。由于缺乏有效的核查资金最终使用情况的机制,这套体系容易导致资金滥用。在支出发生后很久,支出单位才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报,而且在一级一级上报过程中很多信息都丢失了。目前政府正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一个集中国库帐户,由MOF管理。这是加强支出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一步。
三、地方及政府间财政关系
财政体系分为五层。如上所述,中央政府下设31个省级单位、331个辖区、2109个县和44741个乡。传统的地方分权方式具有很高的权力分散性,这可以从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所占份额看出,非中央级政府支出占总预算支出的70%以上,省级以下政府支出占55%以上。
宪法上讲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但在行政管理上具有很强的联邦特征。中央政府决定制度的总框架,而此制度只针对各省级单位。中央政府与各省政府确定财政收入分配原则,并允许省政府决定省以下单位分配原则,省级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的灵活性很大。每个省与其各辖区,以及各辖区与各县分别再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总体看,财政支出分配就采取这样一个类似结构。《预算法》确定了中央与各省在财政支出方面的各自责任,但是省以下单位各自的责任则由省级政府决定。
名义上《预算法》授予各级政府充分的自治权:每级政府有独立的预算,而且要得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地方人代会审查是否其预算附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然后,预算计划送交MOF存档并编入国家预算。尽管财政部长在NPC上的预算发言呈现的是所有的预算计划,但NPC只审批中央预算计划。实际上,地方预算自治权受到许多限制,很多支出计划是来自中央的命令,地方政府缺少税收权,而且对中央财政转移的依赖度很高(表1)。
五、政策建议
要强化体制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行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必不可少,具体改革包括:
1.加强财政收入征收机制,特别是税收征缴制度。提高计算机化程度,加强征管的立法改革。
2.对向消费型VAT改革进行评估。税收体制存在扭曲(严重依赖产地基础的生产型VAT)打击了出口竞争力、压制了投资,在预算级次管理中产生了扭曲。政府应考虑以其他形式的税收取代生产型VAT。
3.审视企业收入税的优惠政策,考虑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税收优惠制度是导致政府收入流失的主要原因。很多情况下,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投资的必要手段。
4.确保制定全面完整的预算,把非预算项目纳入到正规预算中,制定单一的、统一的、全面的预算,不仅包括资本支出也包括经常支出。预算制度最主要的问题是欠缺全面性。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活动是为了完成中央下达的支出项目而筹集资金。由于预算不全面,政府不可能把预算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5.更多地依靠有模型建立经验的研究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收入的预测工作。更加精确的预测财政收入有利于更好地制定计划。尽管政府从事财政收入的预测工作,但预测质量还有待提高。其中一个办法是更多地依靠额外信源。
6.在预算审批和监督方面加强NPC的作用,要求MOF就年中预算调整与NPC进行商议。目前在预算审批和监督预算实施方面,NPC的作用相对较小。加强NPC的作用将确保所有的参与者了解政府制定优先项目的原因,这对顺利贯彻预算十分有利。
7.考虑对政府间支付转移进一步改革,以确保解决地区间收入差距问题。政府间支付转移没能防止贫困地区形势继续恶化,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差距似乎正在扩大。应调查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效率,以减小地区收入差距,确保贫困人口得到如医疗和教育这样的重要服务。
财政部长金人庆同志在上海举行的“全球扶贫大会”闭幕式上提出,中国财政政策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转向中性,这一与时俱进的财政政策调整思路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在财政领域的充分发挥和集中体现。
一、财政平衡观与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经过对财政平衡问题长期不懈的研究,我总结出“财政收支矛盾与平衡转化规律”的基本命题,即财政收支是绝对的不平衡与相对平衡的对立统一体。因此,财政可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采取“相机抉择”的办法,担负起以自身收支的短期不平衡实现社会总供需平衡的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进而积极达成在更高收入水平上动态、长期、稳固的财政平衡的实现,为下一轮“逆风向而动”的财政政策的实施创造条件。而要实现这一财政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关键就在于把握好财政失衡导致政策不可持续性所引致的淡出时机的选择问题。
我国自1998年来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作为我国主动、自觉根据外疲(世界经济疲软,影响出口)、内缩(通货紧缩,国内需求不足)的严峻宏观经济形势作出的一次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有益、成功尝试,拉动我国经济逐步走出周期性低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以社会供需总量为主要调控的对象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只是一定时期内的特殊政策,本身具有的双重不可持续性也决定了其淡出也需相机抉择。首先,以“补平波谷”为己任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具有不可持续性,因此也必须随宏观经济周期的变化而调整,敏锐地判断时机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在宏观经济中出现的新矛盾。其次是财政赤字规模与国民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而导致的政策实施上所具有的不可持续性,因为过度扩张财政政策所引发的财政收支失衡矛盾的加剧必然会产生不良后果,如巨大的赤字不但会丧失动员社会资源功能,而且由此而来的政府债务危机如不加以有效控制,有可能引起经济总量更严重失衡,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和政治不稳等宏观问题,倒逼财政政策此时不得不被动调整。
目前是我国积极财政政策主动淡出、积极向中性转向的最佳时机。首先,期望以政府投资拉动民间投资,解决需求不足导致的通货紧缩的政策目标已实现:从1998年以来平均拉动我国经济增长1.5个百分点,促成2003我国经济增长率达到9.1%,国民经济出现增长态势,进入了经济增长的上升通道,因此积极财政政策可以“功成身退”了。若缺乏对宏观形势判断僵化思维贻误政策调整最佳时机,则可能出现过犹不及的情形:一方面过度增加的国债基本建设投资作为政府行为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投资的政策效应也必将出现递减,甚至影响到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经济平衡,另一方面中央国债投资往往需要地方资金和银行信贷配套,国债投资项目的长期性也可能造成银行体系的坏帐问题等。其次,积极财政政策持续6年,从判断政府偿债能力的两个实质性指标来看,即国债偿还率和中央债务依存度不断提升并早已超过警戒线,我国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面临很大的偿债压力和很高的债务依存度,而且地方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问题如无法妥善解决,最终还得依靠中央财政,所以国债风险恐怕比表面指标所表现的更严重。因此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渐进性的安排,在保证必要的继续工程和重点支持高科技、西部大开发以及振兴东北工业基地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压缩新增国债规模,尽可能地放慢支出进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尽可能地通过加强征管增加收入,积极、适时减少财政(税收)政策扩张倾向,而逐步淡出的这么一个动态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实现向总量平衡的中性财政政策逼近的过程。
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构性宏观调控与中性财政政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得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阶段的我们党和政府的发展理念,其实质是要求我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的,即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协调就是要在发展中实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发展的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和生态的承受能力,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只有对经济、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宏观结构性问题进行有效的调控,才能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保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点中性财政政策仍将责无旁贷。
中性原则是一个政策目标,也并非绝对的不偏不倚,正如相对税收中性论,从微观机制与宏观导向相结合角度来诠释社会主义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两者矛盾统一关系。现阶段中性财政政策意味着保持财政收支规模不人为扩张或压缩,保持财政收支的相对平衡,因此对中性财政政策不应该作为绝对理解,而应该以相对中性意义上理解,即宏观总量中性影响与宏观结构调控的对立统一。公共财政论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殊的运行论,是有值得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我国借鉴的地方,特别是市场失灵论:市场失灵既包括了宏观经济总量失衡,又包括了外部性、市场垄断、信息不对称、收入分配不公等,这些正常运行的市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有可能导致经济、社会结构性失衡,因此财政要以非市场化方式作用于这些领域,这点是与财政本质论的财政调控职能不谋而合的。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我们还担负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任务,这些都要求财政在尊重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前提下,“相机抉择”地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宏观调控,扩张、紧缩和中性的财政政策就是依据对总量调控力度大小而言所作的划分,而无论何种财政政策,只要是健全完善的财政政策也都应内在的包含着“对症下药”的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的任务,现阶段我国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向就是力求实现向财政收支的大体平衡的目标逼近,以保持社会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同时“有保有压”、“有奖有抑”地调整支出结构,侧重于对经济、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宏观结构性问题进行调控,以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正是结构性失衡,即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合理,社会分配差距有拉大倾向、经济粗放式增长,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尚需进一步深化。从投资、消费、出口这拉动经济的三架马车的表现来看,首先是投资增长率偏高,投资结构不合理。就投资产业而言,2004年1至5月,第二产业投资以超出一、三产业数倍的速度增长了47.8%,虽然6月份增速下降为16.2%,但由此得出过热宏观经济已实现了“软着陆”的结论还为时尚早;就投资行业而言,部分行业如钢铁、有色金属、机械出现投资规模偏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而在这些投资过度的行业中,其内部一些有利于提高技术水平、环保节能、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的投资项目却仍显不足,直接导致产业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就投资形式而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由此带来重要原材料、能源及交通运输的“瓶颈”制约,加剧了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结构性通货膨胀。其次,投资与消费关系不协调,居民消费倾向长期偏低。经济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因为积极财政政策而得到根本解决,集中体现在居民消费倾向偏低,成为阻碍经济长期健康运行的因素。中国平均消费倾向在积极财政政策实行后经历的不升反降现象,不仅是平均收入提高所导致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因素引致的,而且很可能是在体制转型过程中所积累的一些经济、社会结构性问题的集中反映。首先,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区域二元结构导致基尼系数有可能超过了40%,高收入组的低消费倾向直接拉低了社会平均消费倾向;其次,国有企业改革和资本密集型投资对劳动力就业人口排挤效应,失业对这部分人群消费能力的抑制;最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基础教育在部分农村地区非义务化,高等教育的产业化倾向,都增加了居民的储蓄倾向。第三、出口结构低层次。虽然2003年我国已挤身世界第四贸易大国,但却仍非贸易强国,低附加值产品为主的出口结构不仅不利于提高外向型经济的竞争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且也容易遇到反倾销、技术壁垒等方面的贸易摩擦。
因此,目前财政政策的目标应适时调整为预防通货膨胀、为各项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而此时主动转向中性财政政策可谓是正值时机、对症下药。
三、以人为本,积极促进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向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说明了发展的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向也必须以人为本,才能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而言,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新一轮体制性、结构性税制改革要注重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统一,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模式的税改涉及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方税、农业税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等方方面面,体现了广义税收中性所内含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效率原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行政效率原则,提出了税务工作应努力减少自身给微观主体带来的效率损失,具体而言我们应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严厉打击各种走私活动,严格杜绝偷税、漏税、骗税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简化税制和办税手续,增强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使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人性化轨道。二是经济效率原则的宏观非中性,即税收应发挥对经济、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宏观结构性问题调控的“奖抑效应”,按照不同领域税负水平有增有减的原则,对有利于实现五个统筹的投资、消费实行低税率、轻税负,相反,对于一些发展过热的或环境污染、能源浪费严重的行业或行为加征重税,倡导人们的健康投资和消费观念,促进市场机制发挥最大效率,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公平原则同样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公平承担税制负担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社会公平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各项税费改革的步伐,特别是要坚决取缔农村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逐步取消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实现横向公平,同时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内在稳定器”功能,实行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提高扣税标准,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收力度,运用免税手段支持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促进各阶层以能力为标准分担税负的纵向公平原则的实现,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功能;二是经济公平原则,要求我们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完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推广工作,消除重复征税,激发民间投资消费热情,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为社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调整直接财政支出范围、增加转移性财政支出比重,多渠道落实人的全面发展。一方面国债直接投资除了继续完成积极财政政策基础设施建设在建项目的收尾工程外,向五个统筹领域倾斜并注重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功能,比如进一步支持西部生态破坏严重地区“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平衡的协调统一,打破过去仅仅以财政投入拉动多少GDP增长速度为考量政策的唯一标准,更多关注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只有当经济、社会与自然三者协调发展,才能使物质财富积累的同时,维护生态文明,创建精神文明,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财政补贴、贴息等转移性支出形式,加大转移性支出力度,改善转移性支付的办法,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均等化,更切实的让人民群众受益。如在向三农倾斜方面,配合直接投资向农村诸如水、电、气、道路基础设施倾斜,财政转移性支出可以采取“增收”与“减负”并举的方式:在增加农民收入这方面,一方面在流通环节间接补贴保护农民的合理收益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如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农副产品的价格保护机制,以合理的保护价收购农副产品,并对农民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必须的生产资料实行优惠价格供应,另一方面可以运用粮食风险基金作为资金来源,更多采取直接补贴农民方式,并加大这一补贴占粮食风险基金的比重,此外还可拨出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性专项贷款,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实行贷款贴息,以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转型等;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对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如财政能有效的支持逐步取消农村地区的基础义务教育收费,则根据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收费水平,作一个保守的估计,许多农户每年就可从这项教育体制改革中减轻负担200-300元,同时提高了农村居民的综合素质和健康水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3、加快预算制度改革,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阳光财政。以人为本的中性财政政策的实施应该在强化预算内部监督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更多的重视来自审计部门、人大以及作为纳税人的公众的外部监督,促进预算高度透明、谋取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为特征的阳光财政的实现。为此,首先要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继续推进部门预算的基本管理模式、国库集中收付模式、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预算改革:部门预算中的细化预算、透明预算是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改革的基础;规范的国库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又是落实部门预算、保障政府采购的条件;政府采购反过来又为部门预算提供依据、为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操作客体,这些同步推进、相互配合、彼此促进的改革必将极大的提高预算透明度和内部监督的刚性。其次,注意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结合,提高监督有效性。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但由于其归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既要对同级政府负责,又要审计监督同级政府的财政行为,因而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不可避免要受到影响和削弱,另一方面,宪法、预算法和审计法赋予了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计监督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它的工作班子还欠缺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有效、高质量的服务能力,因而在目前建立人大审计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才能使得人大与审计机关对财政监督工作更富成效、更具权威。最后要自觉转变政府观念,积极创造条件使人民群众能够了解预算、参与预算、监督预算。要逐步做到政府预算收支计划的制定、执行以及决算的形成等过程都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知情,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听取和注意接受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阳光预算、阳光财政。
一、农村公共品的理论分析
农村公共品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用于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公共需要的一类物品。对于农村公共品而言,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其财政保障作用,通过一定的机制,保障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这是由农村公共品的性质决定的。
(一)农村公共品具有一般公共品的性质
1.农村公共品具有非排他与非竞争的特性。由于存在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在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中,基于市场的资源配置将会出现“搭便车”现象,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供给不足,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而政府的强制性融资方式能够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实现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
2.大多数农村公共品具有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将导致私人的边际效益与成本偏离社会的边际效益与成本,无法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所以农村公共品的市场供给是无效的。为了保障其有效供给,政府需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通过矫正性的税收、财政补贴等手段,调整私人边际效益或成本,矫正外部性。
3.部分农村公共品具有规模效应。部分农村公共品的单位成本会随着供给规模的增加而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如就农村科技推广这一公共品而言,小村庄的分散供给是低效率的,但是当土地相对集中后,可以更好地使用新技术、推广机械化,产生规模效应。这类农村公共品的市场供给同样是无效的,会出现私人收费成本过大、浪费性重复建设等问题,所以应当由政府通过一定机制保障其有效供给。
(二)农村公共品具有区别于一般公共品的特性
1.农村公共品具有生产分散性。农村公共品的生产分散性是指农民能够用于公共品供给的资金较为分散,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村分散的经营方式决定的。由于存在这种生产分散性,一些在城市中可以由私人提供的公共品,在农村中只能由政府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作用,保障其有效供给。
2.农村公共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农村公共品的受益范围相对较小,因此农民就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反映其实际需求,上级政府也可以通过这些渠道,了解农民的需求意愿,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理的供给决策。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农村公共品是否有效提供,直接关系农民的受益程度,因此农民也愿意表达其需求意愿。基于这一特性,政府的财政保障机制,应以满足农民需求为基础,使上级政府的供给决策能够反映农民的需求意愿。
3.农村公共品具有边缘性。所谓边缘性是指农村社区处于中国行政区划的最底层,乡镇以上各级政府提供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公共品都有可能覆盖到农村,这就使得农村公共品供给具有多层次性。这一特性要求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应当以供给资金均衡为目标,通过合理确定其供给决策,保证公共品在农村分布的数量和质量。
二、现行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财政保障机制的缺陷
(一)基层政府财政收入有限
在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中,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基层财政收入,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中央财政收入主要由一些税源广泛、税收收入稳定、征收成本较低的税种组成。但是,相比之下,基层财政收入则主要依靠一些小额、零星的税种,基层财政缺乏支柱财源。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农业税和特产税取消后,基层财政空间被进一步压缩,预算赤字缺口比较大。为了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巩固与完善,2006年起财政每年将安排1000亿元以上的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每年将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780亿元,但这与税费改革之前政府和农村社区组织通过各种形式每年实际收缴的1500亿元~1600亿元相距甚远。税费改革使得基层财力受到影响,削弱了其能够用于农村公共品的财力保障。
(二)基层政府支出范围不合理
在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基层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之一就是提供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品。但是,目前基层政府的支出范围偏大,挤占了原本应当用于公共品供给的一部分财政资金,导致公共品供给的财政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县乡两级的人员经费支出增长大大超过财政收入增长,尽管近几年对乡镇进行了合并或撤销,但也存在减机构不减人员的问题。行政体制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政府运行成本上升。
(三)转移支付难以体现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资金扶持
1.专项拨款难以体现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在各项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应当能够促进基层政府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积极性。但目前专项拨款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资金范围太宽,用于支持准区域性公共品供给的资金所占比例较低,数额较少;另一方面,在确定拨款额和配套资金的配套率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地区间公共品提供水平上的差距,而且容易诱使一些地方政府伪造配套资金,调取专项拨款。
2.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目前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去向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这使得中央拨付的资金在使用中存在严重的挤占、挪用、截留、沉淀等问题。而这些资金经过层层截留,下拨到农村后,基层政府往往还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资金、项目运作,这些机构和行政人员也占用了大量的资金,这都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导致能够真正用于农村的项目资金很少。
三、完善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财政保障机制的对策
(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合理界定基层政府的职能范围
1.应改变现有基层政府的财政体制,借鉴先进省份经验,全面推广“乡财县管”。乡镇的财政可以由县级政府负责管理,这样可以利用县级政府的财力,有效提供农村公共品,同时利用县级财政的约束力,防止腐败现象、资金挪用现象的发生。
2.乡镇作为一级政府仍有必要存在。截至2004年底,我国县级单位共有2862个(其中县级市仅374个),而村民委员会共有652718个,不可能由县级单位直接面对行政村,在二者之间应当有一级乡镇政府,并逐步将其发展为社区公共事务活动的中心,这将更加有利于农村的发展。
3.基层乡镇政府的职能应当有所转变。即从现在的全能型、多功能的政府向有限功能的政府转变。其首要职能应是保障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满足辖区范围内居民的公共需要,其职能范围应当被界定为接受县级政府的委托,负责农村公共品的具体提供过程,并向县级政府负责,保证农村公共品的数量和质量。
(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供给决策权,稳定供给资金来源
基层政府对农村公共品的财政保障能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间供给决策权的混乱有关,因此,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决策权,才能稳定农村公共品的资金来源,确保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具体而言,中央政府应当负责提供全国性公共品,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并确保其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均匀分布。对于地方性公共品,应根据受益范围,由地方各级政府提供。对于准区域性公共品,如农村病虫害防治、农村职业教育等,在地方政府供给的同时,中央应适当干预地方的供给决策。通过明确的制度安排,确定各级政府的供给决策权,稳定农村公共品的资金来源,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品资金的供给问题。
(三)完善地方税体系,壮大地方政府提供农村公共品的财力
取消农业税之后,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的负担比较大,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为此,必须加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
1.在合理界定地方收入规模的基础上,明确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建立地方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和地方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双重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主要措施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将其由附加税改为专门的地方流转税,从而保证地方税税基的广泛、收入的稳定、征管的便利。
2.完善辅助税种。财产税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具有税基稳定、税收收入保障性好的特点,结合我国国情,在规范地方税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完善财产税、资源税及一些行为目的类税收,并将其作为地方税收的辅助税种。
3.在全国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中央下放部分税收的管理权限,地方根据情况确定税种,决定具体税收制度,确定开征或停征,即地方对一部分税种具有相对较完全的税收管理权限。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建立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为了保证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的均衡分布,应通过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地区之间的既得利益,逐步缩小地区之间财政保障能力存在的差距,实现财力水平的相对均衡。特别是对目前财力不足的贫困地区,应提高无条件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
2.注重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逐步缩小辖区内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加大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充分利用转移支付制度来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保证不同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均衡,特别是对存在辖区外部性的农村公共品(如环保和教育)应当通过转移支付,对供给方做出一定的补偿,实现外部性的内在转移。
3.调整现行转移支付的结构,充分发挥专项拨款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保障作用。对专项拨款进行合理分类,同时在确定地方政府配套比率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保证专项拨款的合理分配,同时加强对专项拨款资金的管理,争取实现转移支付资金的“一步到位”,避免资金的再分配。
(五)完善其他配套措施
1.农村金融扶持。考虑到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仅仅依靠有限的财政投资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政府应适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资金总量。首先,给予支农贷款税收政策优惠,对支农贷款给予合理的补偿,如建立贷款利息补贴制度,通过补贴贷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其次,建立农业贷款的保障机制,如通过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向农业倾斜的信贷激励机制,对积极支持农业发展而使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的农业金融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从利益上鼓励金融部门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的有效供给。
2.简化政府层级,推广省直管县。我国基层政府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等都和我国政府级次过多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目前有五级政府,实行“一级政府,有一级财政”,而且每一级政府又都要求机构健全,并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对应,这无疑会导致基层政府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员增多。为此,应借鉴国际经验,简化政府层级,推广省直管县,将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改成平级政府,市级政府只管理城市自身,县级政府改由省级政府直接管理,取消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的结算关系,从而减少财政资金的流转环节,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