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8 04:16:39
导语:在政治哲学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一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柏拉图政治哲学的定性
在柏拉图时代,正值雅典城邦由盛而衰的变革期,而且长达28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与种种内忧外患,使得本来井然有序的经济受到打击,而昔日引以为豪的民主政体也日益暴露其弊端,濒于解体。各阶级、各阶层斗争激烈,党争频繁,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准则和宗教信仰等,也不可避免地遭到严重破坏,出现了道德信仰的危机和价值标准的混乱。人们传统所追求的处于最高价值地位的“美德”概念,如善、正义、勇敢、节制、忠诚、等等,已经成为一句空喊的口号。同财富、利益、荣誉相比,这些美德概念只不过是人们装点门面的摆设,并没有真正地去履行。庸俗的物质生活腐蚀着人们的思想,真正的美德已经被人们抛之脑后,幸福离人们越来越远了。柏拉图的老师苏格拉底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予以深刻思考并发现:一个人不真正去理解美德本身,他就无法成为美德之人。社会上有许多自称有“美德”的人,但这些人根本不懂得美德为何物,因此他们的实际行为往往与美德背道而驰,忽略了真正让他们获得幸福的东西。他指出,假如要医治这些人所存在的毛病,唯一的良药就是让人们懂得美德本身,做到言行举止都符合美德。就这样,柏拉图不仅借老师的眼睛看清了雅典的美德现状,而且还继承了老师的智慧,找到了挽救日趋衰微的城邦的信心。可老师离世,又让他深切地感受到自己的任重而道远。于是,为了医治导致城邦衰颓的疾患,他把苏格拉底的伦理学改造成为一种全新的政治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伦理学,而《理想国》正是对其作了最完整的表达。从他对现实的关切以及对未来的终极关怀可以看出,他的政治哲学是建构在道德伦理基础之上的。
2柏拉图对“美德"的现实关切
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柏拉图也坚定地相信。苏格拉底把美德建立在知识基础之上,注重教育,注重对灵魂的研究,因为灵魂(理智)能使人明辨是非,分清什么是美什么是丑。这样,人们才能成为有美德的人。显然,他尝试把从老师那里继承来的——美德即知识作进一步的发展。因为如果“每一个灵魂都追求善,都把它作为自己全部行动的目标”,那么人就天生具备了美德的能力,柏拉图把它归结为“善”。因为“善”不是直接显现的,因此不是每个人都能认识或者掌握这种至善的美德。对此,柏拉图解释为,人们日常所看到的都只停留在直觉上,往往是意见的正义和美,缺乏对至善本身的了解和认识,因此,也就无法确立起对“善”稳定的理念。在这里,柏拉图对美德的认识,已经超越其老师,认为不能停留在只单纯地追求普遍意义上的美德,而认识到,寻求美德真理性知识的本身也是一种美德。这一转变,让柏拉图在他的道德政治哲学中怀揣着一种信念,那就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城邦,都有可能实现某种客观存在的“至善”的生活。对美的不懈追求,让柏拉图认识到美德这种善,具有客观存在性,是一种真理性知识。然而由于这种知识源自一个超经验、超感性的理念世界,所以也赋予了美德具有超越人的认识能力之上的特性。因此,人们能否成为有美德之人或过上至善的生活,柏拉图认为这取决于对善本身的认识以及掌握的程度。在他看来,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本身”,这就是该事物的理念。而人们之所以具有美德,也是因为人们分有美德这种善的理念。理念在这里,是一个自在的世界,其中最高的理念是关于事物善的理念,即“善本身”。何谓善的理念?柏拉图是这样解释的:善的理念是指“给予知识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主体以认识能力的东西,它是知识和认识中真理的原因”。在《理想国》第六卷中,柏拉图用“H喻”对美德与至善的关系问题作了形象的描绘。在这个比喻中,有五种类型的存在:太阳、眼睛(视觉能力)、理智、意见、阳光。一般人只知道人能辨别出各种各样的颜色,是因为人的眼睛具有视觉能力,而不知道“如果没有一种自然而特别适合这一目的的第三种东西存在,人的视觉就会什么也看不见”。柏拉图认为这第三种东西就是太阳所发出的光,是它把人的视觉与可见事物连接起来的。那么太阳跟视觉和可见事物之间有什么关系?柏拉图认为,这三者问的关系就“正好像可理知世界里面善本身跟理智和可理知事物的关系一样”_,当可见事物被夜晚的微光所照时,人们只能看到它们模糊的样子,在脑海里也只能形成模糊的印象,柏拉图称这种模糊的印象为“意见”,是变动不定的;当可见事物被太阳所发出的光照耀时,这时人们不仅能清楚看到,而且还可以了解它们,形成清晰的记忆,柏拉图称之为“理智”。在这里,太阳所发出的光喻指“善”,太阳喻指“至善”,而具体的美德就像是太阳光,它虽像太阳,但不能把它就看成是太阳。在对“日喻”作形象的描绘中,柏拉图把世界分为“可见世界”和“可知世界”,以诠释美德理念和具体美德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言行举止之所以偏离了美德,使美德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柏拉图认为是人们往往只看到或承认众多的、普遍的美德,而不相信真实存在的只有美德本身,由此所获得的知识只能是模糊的、变动不定的意见。而要成为一个有美德的人,柏拉图认为必须让意见变为真理,并透过太阳光,直视美德理念本身,即“至善”。只有做到这一点,人们才能使自己的的行为合乎人类正义的最高要求,成为正义和美的护卫者。
3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实现的伦理路径
美德是一种真理性知识,可以通过教育来获得,而获得美德的人,在苏格拉底看来是最幸福的。但实际上,美德与现实产生了偏差,并陷入了这样一个困境:“个人的道德修养并不能使个人过上幸福的生活,相反,在一个不讲道德的国家里或者在一个不讲道德的人面前,讲道德的人往往受到损失和伤害,不但不可能引起国家风气的好转,就连‘独善其身’也做不到。”E2]柏拉图彻底的反思着,单纯的个人美德为什么在现实面前尤其是在面对国家政治时,显得如此不堪一击和无能为力?他根据雅典民主政体的兴衰成败以及苏格拉底对现实的诊治,开始慢慢地从追寻单纯的个人幸福扩大到追寻城邦和个人整体的正义。在这里,柏拉图尝试把他的政治哲学建立在伦理道德之上,通过对城邦和个人美德的探寻,去绘制理想国的蓝图。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列举了许多“看起来微不足道”的美德规矩,如“年轻人看到年长者来到应该肃静,要起立让座以示敬意;对父母要尽孝道”;“朋友之间不分彼此”。,等等;并不断鼓励人们“起而恢复固有的秩序”。这些在柏拉图看来,虽然是人与人之间普通的美德规矩,但对一个城邦而言,它也需要这些美德规矩来支撑和巩固。他把这些规矩概括为“四德”,即智慧、勇敢、节制、正义_。智慧既是美德本身又是美德的智力保证,因为“美德即知识”,智慧即知识,那么美德也就意味着智慧,有了智慧才能“成为事理通达之人”。但这样的人却是极少数的,它存在且只存在于统治者身上,城邦只能由他们来统治。勇敢,“就是一种保持”,“保持住法律通过教育所建立起来的关于可怕事物——即什么样的事情应当害怕——的信念”_媚,而“永远不抛弃它”。这实际上是国民对城邦的忠诚热爱,主要体现在武士阶层,“因为与野蛮的胆大妄为不同,政治的勇敢只有通过教育才为天性适宜的人所具备”,而武士就是这种天性适宜的最佳人选。另一方面,节制就是控制,是“一种好秩序或对某些快乐与欲望的控制”。。在柏拉图看来,人的灵魂有两部分,分别是“较好的”和“较坏的”,“较坏的部分受天性较好的部分控制,以此达到整体的和谐。与智慧、勇敢相比,节制不属于国家具体的部分,而是贯穿于国家乃至全体公民中,起到连结的作用,以实现和谐。按柏拉图的话,“节制就是天性优秀和天性低劣的部分在谁应当统治,谁应当被统治——不管是在国家里还是在个人身上——这个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这种一致性和协调”。在找到国家三种美德性质之后,柏拉图开始寻找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种美德,即正义。因为只有正义“才能够使智慧、勇敢、节制在这个城邦中产生,并在它们产生之后一直保护着它们的这个品质。正义有“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之分,柏拉图以“由大及小”的方法,先探究城邦正义,然后再回到人自身,考察个人正义。正义作为最后一种美德品质,它既是存在于城邦也存在与个人身上,仅就正义的概念而论,“一个正义的个人和一个正义的国家是毫无区别的”¨即,“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弱,简而言之,就是“各做各事”。但在它们各自的表现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在个人正义上,柏拉图根据人的心灵结构,分为激情、欲望、理智三部分,它们“各自分立又成立一个有节制的和谐整体”他。在城邦正义上,与人的心灵结构相对应,也有3个等级的人,即统治者、武士和生意人,他们分别拥有智慧、勇敢、节制的美德。他们按各自的天性,“在国家内做他自己份内的事情”,各处其位、各司其职,互不相扰。而这样的国家是合乎正义的,因具备了智慧、勇敢、节制这些美德。
4法律和教育对美德的实现支持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既然美德是国家政治得以实施的道德基础,那么是否意味着柏拉图在实行“德治”的同时,排斥着“法治”呢?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一直有这样的观点: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只想构建他的道德王国,对法治和法律的问题是“无暇顾及”。其实,柏拉图在构建他的道德王国时,并没有完全以“德治”排斥法律,相反,他认为“德治以其更本质、更长远、更理性的优势弥补着法的缺憾,推动着法律价值的真正确立,保证着城邦的良好秩序与和谐统一”_。苏格拉底曾说过:“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才是正义的。”因此在判处死刑时,他拒绝了逃跑。但这法律本身就是不正义的。也正是苏格拉底的死让柏拉图看到了正义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关系。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根据个人与城邦正义的概念——各做各事,对社会各行各业进行合理的分工,目的在于形成和谐、有序的正义秩序。而法律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产物,一旦成立,便会成为一个无形的框架以限定个人或城邦的行为。同时,法律又是时代的产物,不会恒久不变的,它会根据制订人的不同而不同。因为人的品质有好有坏,因此就会产生这样的情况:品质坏的人制订恶的法律;尽管法律是由品质好的人制订,却会因为品质坏的人使用,而被不公正地适用。如何保障善的法律公正地适用?柏拉图认为“解铃还需系铃人”,即对立法者施以美德,实行“德治”,让他们具有美德四种特性:智慧、勇敢、节制、正义,这样他们灵魂中的“理智”就会战胜“激情”的无限膨胀,从而抑制恶的要求。由这些人制订的法律就是善的、正义的。尽管法律在《理想国》中没有过多的描写,但它绝不是“实现正义的一个可有可无的陪衬”。美德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正义的支持。对于这一点,柏拉图在之后的政治实践中渐渐地认识到。他也开始反思自己苦心孤诣绘制的理想国为何不能成为现实,难道真的只存在天上吗?对于此,柏拉图自己也惶惑。但当他经历了3次西西里之行的不幸遭遇后,他发现正义国家的实现,除了美德这个伦理基础外,还需要法律予以支持。因此在后来的《法律篇》中,他把法律从奴婢提升到主人的地位,把它看作是实现城邦和个人正义最可靠的保证。美德在这里已不再是简单的“各司其职”,而是意味着“最高美德是节制或自我克制,这指的是一种守法的意向,或一种尊重国家制度和愿望,使自己服从国家的法定权力的精神”。只有这样,美德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而这样的国家才是“第二等好的”。美德的实现,除了法律的支持和保证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教育。美德即知识,是可以通过教育来传授的。这样,传授美德的教育体制就顺利成章地成为一个“至善”国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整个教育体系中,道德教育是核心的内容,目的在于造就各方面完善的人,让他们各司其职。基于这种考虑,柏拉图也赋予了教育以独特的使命:教育不是直接教授美德,而是促使灵魂转向,使得“作为整体的灵魂必须转离变化世界,直至它的“眼睛”得以正面观看实在,观看所有实在中最明亮者,即我们所说的善者”。教育的目的也正如此。但人的天性是有区别的,柏拉图根据人天性的不同,制订了不同的教育方案。针对于城邦的护卫者,他非常重视音乐和体育的结合,目的在于“使爱智和激情两部分张驰得宜配合适当,达到和谐s。而对于统治者,他注重从小培养,而最理想的人选,柏拉图认为是哲学王,因为他们是“那些眼睛盯着真理的人”,“是能把握永恒不变的事物的人”,他们热爱智慧、勇敢、节制、正义,只有这样的人,才有可能把理想国变为现实,建立一个美德、和谐、有序的国家。通过教育,人们意识到自身之所是,并培养和发展行其所是的美德;而城邦,也会因为在合适的人的统治下,意识到它的最高的善。所以,对柏拉图而言,只有当城邦和个人的正义实现—国家成为至善的国家、个人成为至善的个人时,基于美德基础的道德王国也能最终实现,这也是他的政治哲学的终极关怀。
作者:谢敏芳 单位:合肥学院 数学与物理系
一、形而上学命题
霍布斯所谓的对“最一般和最普遍的概念的定义”实际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形而上学命题,例如,我们一说起笛卡儿,就会想到他的三个著名的形而上学命题:心灵的非物质性、上帝的存在以及心物的二分等。但是,如何才能断定一个自然哲学命题就一定是形而上学命题而不是其他的命题呢?这里我们不妨借用沃特金斯的判断标准。沃特金斯说,一个对世界做出真实断言但是又不能经验地加以检验的命题就是形而上学命题。可是我们又该如何判断一个命题是真实断言呢?沃特金斯认为,如果一个命题不但本身不能经验地加以检验,而且还与本身可经验地加以检验的另一个命题相矛盾,那么这个命题就是一个真实断言。举例来说,当霍布斯说,“一切运动对一切无论什么样的物质都会产生某种影响”时,这是否也意味着,我打一个喷嚏也会影响到遥远的银河系呢?打喷嚏能否影响到遥远的银河系,这是一个常识,因此这是可以经验地加以检验的,而霍布斯的命题显然与此相矛盾,并且它本身也不能经验地加以检验,所以霍布斯的这个命题就是一个真实断言,因而它正是一个形而上学命题。“当霍布斯写下他的这个命题时,他同时代的数学家约翰•瓦里斯就写信讥讽他道,“跳蚤的一跃不会传导到印度群岛”。霍布斯随即回信反唇相讥,“如果我问你,你怎么知道?你也许狐疑满腹,却回答不出一个字来。”“删瓦里斯是在用经验命题来反驳霍布斯的形而上学命题,因此是用错了武器。比如说,如果我们拿常识的标准来衡量“燕山雪花大如席”,显然会觉得这句诗荒唐至极,因为根据经验来说,世界上根本就没有大如席的雪花。毫无疑问,瞿布斯老家的“跳蚤的一跃”,的确不能引起印度群岛那里任何可观测得到的变化,但是这却不意味着它在那里无论什么变化也没有引起。这里需要提及的是《短论》中的一个形而上学命题。《短论》是霍布斯重要的哲学著作,里面的许多有关自然的观念为霍布斯后来的政治哲学埋下了伏笔。
就是这样一本重要的著作,却被施特劳斯弃之不顾,他认为这只不过是一本自然哲学著作,因此“与我们的目的关系不大”“而施特劳斯所说的目的,就是要寻找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和开端。施特劳斯认为与他的目的有关的两个文献,一个是霍布斯为自己的译作《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所写的“导言”,另一个是他为亚里士多德《修辞学》所作的两篇英文汇纂。其实,《短论》不仅有关于物理世界的论述,也有关于人在物理世界中之自然状况的论述。据沃特金斯说,书里的观念“除一个以外,所有其他的观念都基本上毫无改变地存续到他后来的哲学和政治著作中去了。”“啪’这一例外就是霍布斯在本书第二部分中提到的“流射论”。太阳离我们人类十万八千里,可是它还能把它的光传导给我们,霍布斯深深地被这种自然现象所迷惑。于是,它开始思考如下这个问题:一个物体(施动者,agent)如何能够作用于另一个离自己较远的物体(受动者,patient)呢?霍布斯认为,物体的相互作用必长春市委党校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CPCCHANGCHUNMUNICIPALCOMM兀1tE须相互接触才能实现,因此,一个物体对另一个离自己很远的物体的作用,可能会以两种可能的方式实现,即要么前一个物体先向其周围的物理介质发出一种运动,这个运动经过层层传递,最后影响到后一个物体;要么前者从自身抛出许多微粒(霍布斯称其为物素,species),有些微粒于是撞击到后者。假定这种作用通过第一种方式来实现,那么就会得出平行受光面比垂直受光面更加明亮的荒谬结论来。既然这显然有悖于经验,那么前一个物体一定是以第二种方式来实现其作用的,也就是说,太阳是通过流射来传递其光芒的。然而,翟布斯后来认识到流射理论也有它难以克服的困难。“如果物体不停地发送出如此众多的实在的物素而本身又得不到供应,它们将何以自存?这真难以确定。”“啪”况且,如果发光体把自己的流出物永远不停地甩出去,这就要求它必须拥有内在的自我运动的能力。可是霍布斯已经说过“无物能把运动给予自身”(见前引霍布斯的手稿),更何况他在该书的“第一部分结论十”中也声称“没有东西能够移动自己。有鉴于“流射论”存在的以上困难,霍布斯最终不得不放弃了这种理论,因此它没能存续到他后来的政治思想中去。
二、“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和善恶标准
霍布斯在《短论》开篇写道:没有被添加也没有被减去的东西将保持原来的样子。根本没有与它物接触的东西,就既不会被添加什么,也不会被减去什么。“这两个形而上学命题可以概括为一个命题,即“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这个命题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霍布斯如何看待意愿、思想和感觉等精神活动。我们知道,笛卡儿在《第一哲学沉思集》里,从他唯一绝对确信的真理——“我思,故我在”——出发,推导出“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理智或一个理性。”这个“我”就是心灵,笛卡儿认为这是一个精神性的存在,是心灵实体。思想(包括怀疑、意愿、想象、感觉等)就是这个精神性实体的属性。霍布斯却反对这种推论,他说,“说‘我在运思,所以我是思’,这比说‘我在散步,所以我是散步的实体’好不到哪里去,它们都不是好的推理”。
霍布斯的意思是说,假如这种推理有效的话,这就意味着有多少活动就有多少实体。霍布斯的主张是,“所有活动的主体只能以有形体的样式来想象”,因为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非物质的东西会完成某种活动。和笛卡儿不同,霍布斯不认为思想、意愿、想像和感觉等都是心灵的属性,“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告诉我们,这些既不是物质的东西,也不是非物质的东西,它们只是物质的东西当中所发生的变化,因为只有物质的东西才能被其他物质的东西所推动,从而引起它们的变化。思维、感觉、想像和意愿都是某些种类的物体被迫卷入其中的活动。这里“某些种类的物体”就指人的感官,它们之所以“被迫”是因为它们受到了外物的撞击,而不是它们主动去撞击外物,外物对感官的撞击留在我们大脑里的东西就是观念或印象。既然意愿等都是感官被迫卷入其中的活动,当我伸手拿杯子时,看起来“好像是我们把物体拿到了我们这里,而实际上不如说是物体通过位移把我们吸引到它那里。”“∞‘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使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目的因实际上只不过是伪装起来的动力因,也就是说,看起来好像杯子是目的因,而实际上它不过是动力因,用霍布斯自己的概念来说就是,杯子是施动者,我是受动者。由此我们看到霍布斯是如何颠倒了传统的施动者和受动者的观念。于是我们也就明白,为什么霍布斯会否定自由意志。因为当“我想要”(wil1)某物时,“我”不是我们通常以为的施动者,它只是一个受到“某物”推动的受动者。因为我的意志是受到某物的推动的,因此我的意志不可能是自由的,它是受到这物的推动而不是主动去要此物的。霍布斯说,没有东西从自身获得其发端,它是受到自身以外其他直接的施动者的作用以后而发其端的因此,起初当一个人对某物有欲望或意愿(wil1)时,(而他对此物不久之前还没有欲望和意愿),他的意愿的原因却不是意愿本身,而是其他不受他掌控的东西。霍布斯在《短论》中也说,欲望的行为是动物精气(animalspifi)朝着移动自己的事物的运动。这个事物就是动力因,或施动者。欲望是被移向这个事物的被动的能力。因此,在一个人们除了追求因果地(causaHy)吸引着他们的事物、此外便别无其他选择的世界上,可以被他们称作善的也正是那些事物,即善对每个事物来说,都是那个有主动能力把它们吸引到自己这里来的东西。“相应地,恶就是那个有主动能力把每个事物从自己这里排斥出去的东西。霍布斯又补充说,对一个人来说是善和他想要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未必如此吸引一个人的东西,则不一定吸引另一个人。
霍布斯甚至不忘记把善恶观念与运动联系起来。霍布斯认为,动物有两种运动,一种是生命运动(vitalmotion),一种是动物运动或意愿运动(animalmotionorvoluntarymotion)。生命运动“从出生起就开始,而且终生不问断:如血液的流通、脉搏、呼吸、消化、营养、排泄等过程便属于这类运动。”“嗡’而“生命之源则位于心脏。当意识中的运动传播到这里,必然会引起生命运动的变化或改变,即要么促进它,要么延缓它:要么协助它,要么阻碍它。当阻碍它时,这意识中的运动就是快乐;当延缓它时,它就是痛苦、麻烦、忧伤等。”“阿人往往会把自己想要的东西称之为善,把自己讨厌的东西称之为恶:快乐是人想要的东西,因此快乐是善,痛苦是人讨厌的东西,因此痛苦是恶:有助于生命运动的东西既然是快乐,那么它就是善,阻碍生命运动的东西既然是痛苦,它便是恶。下面一段话是霍布斯著名的善恶宣言: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来说,他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成为恶:轻视的东西则称为无价值和无足轻重。因为善、恶和轻视状况等词语的用法从来就是和使用者相关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单独地、绝对地是这样。也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这种准则,在没有国家的地方,则是从代表国家的人身上得出的:也可能是从争议双方同意选定,并以其裁决作为有关事物的准则的仲裁人身上得出的。正是从这里,霍布斯得出了他的关于自然状态的重要论点,即不存在天生(或根据自然而来,bynatur~的区分善恶的共同标准。因此,如果没有共同标准,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共同标准:而为了使一个共同标准能够建立起来,就必须确立一个主权者,这个主权者的命令即民法(civillaw)就是共同的标准,它规定何者为善,何者为恶。
三、“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和自由
“没有推动就没有变化”所隐含的肯定含义是只有有了推动才会有变化。一旦这种推动施加给某物,它不但会运动起来,而且,只要它不受阻碍的话,它就会永远运动下去。霍布斯说,无论什么东西被推动起来,只要它旁边没有它物促使它静止下来,它就会永远移动下去。既然运动对霍布斯来说是如此基本的观念(因为自然现象的原因没有不在于运动的),那么,可想而知,霍布斯的自由概念也不会离开他的运动观念。实际上霍布斯确实是以运动来定义自由的,他说,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睨由于霍布斯坚持运动只能是物体的运动,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物体;如果不受阻碍的运动就是自由,那么万物的运动只要不受阻碍,万物就都可以有自由。这当然也包括人,即人的自由也是“没有阻碍的状况”,因为人也是物体。可是,虽然人也是物体,但人却不仅仅是物体,因为,和单纯的物体比起来,人还多出了一个东西,这多出来的东西就是意志。霍布斯其实并不想使用“意志”这样的词,因为这会给人错误的印象,使人们以为他也承认意志是一个东西(实体)。于是霍布斯急忙出来澄清。意志与其被称作意志,还不如被称作“意愿的行为”,它不是“意愿的能力”(theact,notthefaculty,ofwilling),而是“在斟酌之中,直接与行动或不行动相连的最后那种欲望。”意志既然是欲望,而欲望又是什么呢?霍布斯当然不会说欲望是又一个实体,他认为欲望是无法测量的极细微的身体的运动,霍布斯称这种极细微的运动为意动。由此观之,人的自由就不单单是“运动不受阻碍的状况”了,它应当是“人的意愿(voluntary)运动不受阻碍的状况”。霍布斯对“自由人”的定义是: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todowhathehasawilltodo)的人o霍布斯甚至认为,~个在劫匪持枪逼迫之下遂主动顺从劫匪的人也是自由人,因为劫匪并没有禁止他去“做他愿意做的事情”,即他还可以避免被射杀。由人的自由,霍布斯又论到臣民的自由。既然万物的不自由都是由于受到了外物的约束,接下来,霍布斯就不得不说说外物的约束都有哪些。我们已然知道,霍布斯把物体分为自然物体和人为物体两种,那么,外物的约束也应该分为自然约束和人为约束两种。而这人为的约束在国家状态下就是民法(civillaws)o在自然状态下,人只受到物理障碍(自然物体)的限制。换句话说,这些物理障碍一旦被除去,人就会处于绝对自由的状态。一当人们相互立约而放弃他们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从而进入国家状态之下,他们就失去了这种自由。然而,在进入国家状态时,他们虽然放弃了“一切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therighttoallthings),他们并不是放弃了所有的权利,他们是带着他们保留下来的某些权利进入国家的,这些保留下来的权利包括:民法不禁止的行动权,自我防卫权,使用食品、药品、空气以及其他为生存所必须的东西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霍布斯所谓的臣民的自由。亚里士多德教导说,民主政体下的人民享有比任何其他政体下的人民更多的自由,霍布斯却认为这种学说是一派胡言,因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政体中,主权者都拥有同样大的权力,因此任何政府形式下的人民所受到的约束也都是一样的。虽然路加城的城楼上写着耀眼的“自由”两个大字,那里的人具有的自由却不比其他城邦更多,他们也没能更多地免除国家的徭役。
四、生命运动和自然平等
霍布斯早期相信人的感觉一知觉产生于体内运动的变化,而我们从以上论述中也已经得知,快感和痛感既然也是感觉,它们也同样产生于体内运动的变化,只不过体内运动在这里是指生命运动。快感和痛感产生于生命运动,这隐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它说明心灵永恒的宁静在今世是不存在的。原因是生活本身就是一种运动,不可能没有欲望,也不可能没有畏惧,正如同不可能没有感觉一样。另一层含义是,它说明满足的状态不是快乐,因为这种状态并不包含任何对生命运动的促进。霍布斯说,“今生的幸福不在于心满意足而不求上进”,而在于不断加速生命的运动,从而释放出更多的快乐。这说明幸福是一种动态而不是静态,“幸福是欲望不断前进的过程”,‘幸福不在于已经兴隆,而在于正在兴隆。”“∞由于人可以无止境地促进生命的运动,因此,获得幸福的进程也是无止境的,这意味着,不存在最大的幸福或最高的善。“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终级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盯但是我们却不能无限止地延缓生命的运动,因为生命运动一旦停止,这种延缓也跟随着终止。生命运动的停止意味着死亡,因此死亡是最大的恶,最大的不幸。因此,霍布斯说,每个人都趋善避恶,而自然之恶中的首恶就是死亡。趋善避恶是人的自然冲动,这种冲动一点也不亚于石头的自由下落。“霍布斯认为恶中之首恶就是为他人所杀,霍布斯称其为“暴死”(violentdeath),它最为人所厌恶。同时,瞿布斯不像亚里士多德那样,相信人类中间和自然界一样存在着天生的等级。亚里士多德相信这种天生的差别是质量上的差别,霍布斯却不同意这种看法。既然“人共有一心,共有同样的精神能力”,“都为物质所生,为推动所动,即使有这种天生的等级,这种等级也只是数量上的差别。于是,人对暴死的厌恶,再加上在自然状态这样的战争状态中人人都有可能暴死于他人之手,就产生了霍布斯公民哲学最重要的原则,即自然平等原则(naturalequality)。翟布斯说,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个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但是,自然状态之下的人们却很不情愿承认这种平等,尤其是在他们具有优势力量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表现得既傲慢又狂妄。由于人出于自负和骄狂(vaniytandpride)往往会招致生命危险,因此它们便为霍布斯的第九条自然法所禁止,即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违反这一条准则就是骄狂。至此,霍布斯为其公民哲学算是打好了地基,在此地基之上他就要着手建造他的整个政治哲学大厦了。霍布斯的思想是一副完整的图画,其各个部分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体系。既然一个作者的所有观念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那么这些观念之间一定存在着逻辑联系,这种逻辑联系意味着,霍布斯的某些形而上学观念蕴含了其政治哲学观念。而这种蕴含又意味着,政治哲学观念是形而上学观念的意义。
作者:王军伟 单位:昆明理工大学外国语言文化学院
古希腊文明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言必称希腊”就表征了希腊文明在世界思想文化系统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在希腊哲学的多种多样的形式中,几乎可以发现以后的所有观点的胚胎、萌芽。因此,理论自然科学要想追溯它的今天的各种一般原理的形式史和发展史,也不得不回到希腊人那里去。”而“城邦”这一概念就是在古希腊这一文化系统中孕育生成的。当前,学界对亚里士多德“城邦”哲学的研究多从单一视角进行(未见进行多维视角),且少见对自然本性和伦理政治性之间的关系进行的思考和辨析。基于此,本文做出一点尝试和努力,以求教于同仁。
一、“城邦”的自然涵义
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体系中,“自然”这一概念出现的频率极高,且使用频繁。他认为,事物依本性而自然存在,而且其发展运动的动因在事物内部,而不依于它物。“本性就是自然万物的动变渊源”。(《形而上学》)。可见,亚里士多德主要从事物的自在本性和发展根据两方面来理解和运用“自然”概念。这是一般层面的物质宇宙意义上的概念。与上述有别,进入政治哲学领域,在阐述城邦概念时,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则指涉社会生活领域里的具有自然生发意义事物的功能。他认为,作为一种社群性的组织形式,城邦是从家庭、村坊中自然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人类出于自然本性和繁衍后代的本能需要,“由于男女同主奴这两种关系结合,首先就组成‘家庭’。家庭就成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基本形式”。这样,男女的自然本性使得家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而具有自然的属性。进而,亚里士多德认为,由于自然繁殖,而使家庭人口增多,单个家庭就产生了分化。随着人们对多样性的生活自然需求增加,多个家庭联合而形成村坊(家庭组合形成的村坊具有自然性质)。最初的村坊一般是由具有相同血缘关系的后代(家庭)所组成。村坊的进一步联合,形成一个自足性社群型组织,即城邦。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认为,“家庭——村坊——城邦”的依次自然分化和联合就是城邦形成的一般过程。而社群组织形式发展到城邦阶段,就实现了自身的自然本性。从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形成过程的设想就可以看出他的自然目的论倾向:城邦是自然形成的,它是社群的最终目的以及社群本性的自然显现和展开。“用海德格尔的话,‘自然’就是自身的绽开、显现与升起,是自己使自己显现的力量。简单地说,‘自然’不是指先于人的自在的物理和生物世界,而是人的生活世界的全体。”[3]这里的“自然”就具有了一种内在的目的性,而正是在此意义上,城邦才得以自然生成。
二、“城邦”的政治涵义
在古希腊,城邦与政治概念关系极为密切,并由其演变而来。国内著名学者顾准在《希腊城邦制度》中说:“城邦制度既是希腊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思想的不可违背的潮流,是希腊政治学的既存前提。离开了城邦制度就没有政治学。柏拉图的《理想国》,无论他的‘理想’内容如何,他所理想的国家是一个城市国家,即城邦。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把城邦规定为‘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他的政治学,不折不扣是城邦政治学。”[4]在古希腊人的政治语汇中,“政治”一词源自“波里”,该词在《荷马史诗》中指堡垒或卫城。同“乡郊”相对。雅典的山巅卫城“阿克罗波里”,雅典人常简称为“波里”。堡垒周遭的“市区”称“阿斯托”。后世把卫城、市区、乡郊统称为一个“波里”,综合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而赋予其“邦”或“国”之意,演变为“城邦”之称。希腊城邦是由许多相对独立的城邦国家联合而成。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城邦是适度规模的小城邦,即疆土小,人口少。因为若城邦过大,人群过多,邦内的人们则难以互相熟悉,因此也难于维持城邦的政治秩序和管理。为了实现城邦的良好政治职能,即根据功德裁定和分配公职,亚里士多德认为,因城邦小而产生的公民间相互熟悉对方的品质极为重要。从构成上看,相对独立的古希腊“各城邦一般由为数甚众的奴隶外,自由公民社会一般可分为少数和多数两层。(一)‘上层少数’主要为‘富户’(资产阶级),另有‘贤良人士’和‘著名人士’(贵要阶级)或‘高尚人士’。(二)‘下层多数’,‘群众’,即‘平民’;平民群众内,有些是‘穷人’(贫困阶级),还有些是失产失业的‘群氓’。所谓‘高尚人士’为持平公正的人,能弥补法律的遗漏,排解社会的纷扰,也可列在这两层公民中间。”[2](144)进而,亚里士多德从人的本性出发来论证过城邦的政治生活的自然和心理依据。他认为“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2](9),即合群是人之为人的自然本性所在。进而,他又提出:“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坚定地认为:“人是政治的存在者,必定要过共同的生活。”[5]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生活就是政治生活,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也就是在关心城邦事务。不仅如此,他还坚持认为,城邦存在的目的不只是为了生活,而且还是为了过良好的生活——实际上是一种政治的生活、行动的生活。对人而言,要想过一种良好的生活,就必须要参加城邦的政治活动。因此,“城邦之于希腊人就如同共和国之于罗马人,它首先为他们提供了抵制个体生命无益性的保证,它是一个使希腊人摆脱生命的无益性、专为凡人的相对长存(如果不是不朽的话)保留的空间。”[6](87)可见,为了摆脱“个体生命无益性”,城邦的政治生活对于希腊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群体公民都要参加。而且,任何个人必须属于某个城邦(因城邦是最高的社群性组织),并融合于城邦的政治生活中。汉娜•阿伦特对亚里士多德的“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这句话作出了自己的阐释。她指出,不能把“(政治的动物)”一词翻译成“(社会的动物)”。因为这样一来,亚里士多德使用社会性置换了政治性。“这种无意识的置换比任何精心建构的理论都更加明确地透露出,希腊人对政治的原初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丧失。”当然,“并非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不明白或不关心人不能离群索居这个事实,而是他们根本没有把这个条件列为人类的独有特征。恰恰相反,这是人类生活与动物生活的一个共同条件,仅仅由于这个缘故,它就不能成为人的某种根本性的东西。”而只有“行动(praxis)和言语(lexis)”这两种活动具有政治性,从而“构成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治生活”。同样地,“在拉丁语里,这个术语zōonlogonekhon(会说话的动物)被译成anmimalrationale(理性的动物)。这个译名‘socialanmimal’(社会的动物)一样也源自一种根本性的误解。亚里士多德无意于给一般的人下一个定义,也不想指明人的最高级能力。”而“仅仅表述了城邦关于人和政治生活方式的流行意见”。[6](5761)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哲学中,城邦的真正的公民是具有政治性的动物,城邦的生活是具有政治性的生活。而这种真正的具有政治性的城邦生活的存在,才是城邦的公民走向“至善”幸福生活的可能路径。
三、“城邦”的伦理涵义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开篇就对城邦给以界定:“我们见到的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2](3)可以看出,他的城邦是以“善”为至高指向和道德理想下而结成的关系或团体。而为了实现“至善”的生活,城邦生活即是路径也是方法。因为城邦能为公民的善的生活提供所必需的法律、教育或善的指引。他说:“政治团体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美善的行为。”[2](143)可见,城邦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善美”生活而结成的功能性存在。亚里士多德认为,作为功能性存在的城邦,存在六大功能和三大目的。他认为,“粮食供应为第一要务。其次为工艺,因为人类的日常生活不能没有许多用具。第三为武备:为了镇压叛乱,维持境内秩序,同时为了抵御任何外来的侵略,一邦的诸分子必须各备武装。第四为财产(库藏),这应有相当丰富的储存,以供平时和战争的需要。第五——就其品德而言,应该放在第一位——为诸神执役的职事,即所谓祭祀。列为第六而实为城邦最重大的要务,是裁决政事、听断私论的职能(即议事和司法职能)。”[2](370371)可见,亚里士多德认为,粮食、工艺、武备、财产、祭祀、议事和司法职能为城邦所应具有的六大功能,而正因这些功能的存在,才使得城邦可以满足公民不同层级的需要:生存——群居——政治,进而实现公民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道德生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城邦的目的有三:“(一)单纯地为人类的生存——军事和经济生活。(二)进一步为满足人类乐于群居的自然性情——经济和社会生活。(三)再进一步,以政治机构协调各人的功能,导致人类的优良生活——道德生活。”[2](134)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上述功能和目的对每个城邦来说应该必不可少,只有如此,城邦才能真正成为公民生活的必须,使城邦在生活上自给自足,相对独立,也才能真正给其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教育基础以及“善美”生活的最好指引。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城邦都以某种“善”为道德目的,当然“善”的程度有别。相比家庭、村坊和部落等社群性组织,城邦所追求的“善”应该是层级最高的、至上的。亚里士多德把城邦所应追求的“善”概括为三个方面,即外物诸善、躯体诸善和灵魂诸善。把三种善具体化,就是使城邦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适中的财富、健强的身体和高尚的灵魂。当然,三种善不可能等量齐观,其重要性存在着差别。亚里士多德论证道:“一般都公认惟有幸福(至乐)的人生才完全具备所有这些事物(诸善)。有些人听到蝇声掠过身边就突然惊惧,有些人偶感饥渴便饕餮纵饮,有些人为了两个铜元而不惜毁伤他平素最相好的朋友,有些人心志愚昧像小儿或迷惑像疯子:一个人要是没有丝毫勇气、丝毫节制、丝毫正义、丝毫明哲(智慧),世人决不称他为有福(快乐)的人。”[2](345)亚氏态度鲜明,认为勇敢、节制、正义和智慧四种“德性”对人的幸福最为重要。
进而,他更为深入地论证了三种“善”之间的关系:灵魂诸善越多越好,而外物和躯体诸善则适可而止。人的优良的生活首先必须是有高尚的道德的生活。针对认为“外物和躯体诸善多多益善,没有限度,而灵魂诸善适量就可”这一观点,亚里士多德批评道:“请注意事实,事实不难帮助你明悟而了解问题的真相,灵魂诸善的所以能够形成并保持德性,无所赖于外物。反之,外物的效益就必有赖于灵魂诸善而始显露。你也可以看到,人们虽于外物的充裕和人性的完美两者都可获致幸福,两者结合起来也可获致幸福,然而凡德性不足而务求娱乐于外物的人们,不久便知道过多的外物已经无补于人生,终究不如衣食才能维持生活,而虔修品德(情操)和思想(理解),其为幸福毕竟更加充实。”[2](345346)亚氏认为,与外物和躯体诸善相比,灵魂诸善是独立的、纯粹的,另两类善只有依赖灵魂诸善才得以显现。可见,亚里士多德更强调品德情操对人的幸福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和意义。除了以人生的经历来证明三种善的关系外,亚里士多德还从思想上进一步求解和论证。他说:“外物诸善,有如一切实用工具,(其为量)一定有所限制。实际上,一切应用的事物(包括外物诸善和躯体诸善),在这里情况完全相同;任何这类事物过了量都对物主有害,至少也一定无益。(至于灵魂诸善,情况就恰好相反)。灵魂的各种善德都愈多而愈显见其效益。”[2](346)亚氏认为,外物和躯体诸善是工具性的存在,对其拥有应存在着量上的要求和限制,否则对物主无益。然而,灵魂诸善则多多益善,愈多其效益愈显著。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进一步阐述了灵魂诸善较财产和躯体诸善更为珍贵、更为高尚。他论述道:“我们如果较量事物之间的优良程度,就能知道每一事物的最好情况(境界)都符合于其所以表现这个最好情况(境界)的本质。那么灵魂之为物,要是在本质上以及它在人生所表达的境界上,比我们的财产或躯体为更可珍贵,最高尚的灵魂也一定比我们最富饶的财产或最健壮的驱体为更可珍贵。又(我们还要注意),所有这些外物(财产和健康)之为善,实际都在成就灵魂的善德,因此一切明哲的人正应该为了灵魂而借助于外物,不要为了外物竟然使自己的灵魂处于屈从的地位。”[2](346)既然各类善之间存在着程度上的区别,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智慧之人应借助外物来成就灵魂,而勿使灵魂屈从于外物,而成为奴隶。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把财富和健康等诸善认为是通过偶然的机会并幸运地得到,而灵魂诸善则是人获得幸福和快乐的源泉和依据。他的结论是: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城邦,都应具备更多的灵魂诸善及适当外物诸善和躯体诸善,从而立身立国以形成具有善德的生活,而且这才是最优良的生活。
四、“城邦”三重涵义之间的关系
自然、政治与善虽同为透视亚里士多德“城邦”概念的重要维度,但三维的重要性和优先状况有别。与政治和善相比,“自然”为透视城邦概念最为重要的维度,且具有优先地位,它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城邦哲学得以建构的根基。城邦依自然本性而存在并渐进生成,最终实现其应然的目的和价值。因此,自然是城邦得以生成的根本之维,而政治和善是依自然目的而应然生成的社会和伦理之维,是最终理想和目的。具体而论,自然与政治和善的关系如下。第一,“自然”是亚里士多德城邦哲学得以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在前苏格拉底哲学中,“自然”概念主要在物质宇宙的意义上使用,意指自然而然、自然生发的东西。到了苏格拉底时期,“自然”的内涵发生转向,侧重于人事、人类社会生活领域。作为古希腊哲学的极大成者,亚里士多德力图进行理论和现实的调和,即事物的自然性合于人的本性,它们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二者并不矛盾。以此为立论基础,在城邦起源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源于自然并自然生成而又超越自然的。首先,城邦源于自然。在城邦的起源问题上,亚里士多德从人的本性出发,阐释城邦的自然起源。他说,繁衍后代的本能需要使“男女”结合,自我保护的本能需要使“主奴”结合。可见,城邦的出现是为了满足和实现人的本能需要。因而,城邦的产生有一种内在的自然必然性。进而,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人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政治动物”[2](9)。可见,合群而成邦,并趋于城邦的政治生活都是基于人的“自然”性情;其次,城邦的生成是自然而然的,是一个依内在动力而行进的过程。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从家庭和村坊等自然共同体中发展而来的。这一过程的动因不是外部的宗教力量,而是内在的人的自然合群本性。亚里士多德之所以特别强调城邦的自然生成过程,还有一重要原因即驳斥阿里斯托芬意义上的城邦形成“约定论”。约定论认为,城邦依社会习俗约定而成,其无权对成员进行效忠要求。亚里士多德认为,约定论动摇了城邦的权威和尊严,他的自然生成论也可视作是对城邦普世价值的一种探寻。而且,正因为城邦源于自然,而源于自然或依本性存在和发展之物是高贵的,所以,城邦才具有其它共同体不能比拟的尊严和地位,其生活才值得人去追求;再次,城邦是对自然需求的超越。亚里士多德认为,虽然城邦源于自然的需求并自然生成,但在本质层面上,城邦应对自然需求的超越。因为在低级的自然共同体中,人的本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和满足。而只有到了城邦阶段,人的自然本性才能充分地、自由地得以实现。正如文德尔班所说:质料和形式“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在贯彻亚里士多德的基本思想时无处不表现出来”。
在这里,城邦被认为是形式,而家庭、村坊等共同体则只是质料。在家庭和村坊等(即质料)没有发展到城邦(形式)这个阶段时,家庭和村坊等共同体是不现实的、不充分的,其不可能具有真正的现实性,而人的本性也就不可能得以充分实现。第二,“政治和善”是亚里士多德城邦哲学的终极理想和目的。“自然”是亚里士多德城邦哲学建构的基础和起点,但由于人的合群本性,所以人类是自然趋向于城邦生活的,而城邦的生活是一种政治的生活,这种政治性的城邦生活可以实现人的本性和价值,即“至善”。“至善”是城邦的终极理想和目的,由于其出于自然本性,又超越了个人的狭隘目的和利益,因而,才有理由激起人们对城邦的“共同善”追求热情。深入分析,应然之“政治”与“善”之间也有区别和联系,“政治”是城邦成员的实现其自然本性的必经“路径”或手段,通过政治参与和政治生活,城邦成员的各种需求才可以真正得以满足;而“善”则是城邦的最终理想和归宿,它可以形成对城邦成员政治生活的“引导”,即“引导”人们过优良的生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2](7)第三,自然与政治、善之间存在多重矛盾张力。在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哲学中,自然本性是其城邦哲学理论建构的根基,城邦依自然本性生长、演化并得以最终生成。这与古希腊传统中的古典派思想是一致的;同时,他也不同于其师柏拉图的“言辞中的城邦”理念,力图走出“理念”而回到现实,建构真正意义的“现实中的城邦”。依亚里士多德相关论述可见,城邦是依“自然”而存在的,经由城邦成员的“政治”参与和实践,而最终达到或实现城邦“至善”的理想和目的。具体而论,自然与政治、善之间的矛盾张力主要表现为如下层面。首先,自然概念的矛盾张力。从“自然”这一概念看,它既是城邦哲学得以建构的逻辑起点,其内涵更多体现在物质宇宙层面,然而,为了构建起亚里士多德心目中的理想城邦,“自然”概念同时又被赋予了更多的伦理和价值内涵;其次,个人与城邦关系的矛盾张力。亚里士多德认为,从历史和时间维度来看,个人和家庭先于城邦。然而,从逻辑上和本性上,城邦先于个人和家庭,因为在个人、家庭(质料)等阶段,事物的本性没有充分显现,只有到了城邦(形式)阶段,才实现了本性,达到了至善;再次,逻辑和历史的矛盾张力。应该说,亚里士多德从人、人的生活、人的需要出发,阐释城邦的产生和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唯物主义因素。然而,整体而论,由于他坚持城邦至上主义的古希腊传统,他不得不用用城邦来论证逻辑,而不是相反。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哲学就是在自然性、政治性和伦理性等多重的矛盾张力中建构起来的。
总之,城邦哲学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的理论核心。他既继承了古希腊政治学的理论传统,即城邦至上主义,同时,他又试图对传统政治学传统进行超越,即超越柏拉图“言辞中的城邦”理念,为政治哲学注入了经验化、世俗化的现实取向。就此而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具有承前启后的理论魅力。通过多维视角透视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哲学,既能洞悉古希腊政治学传统,又能探究到近代政治学的源头。客观而论,其城邦哲学虽亘古千年,但其思想中的国家观、幸福观和政治观等思想中仍因其闪烁着普遍性的真理光辉而极具现代价值,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作者:段宏利 王洪波 单位: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一、马基雅维里主义的历史合理性
马基雅维里主义果真如此的让人恐惧、憎恨、排斥么?要对其做出合理的评价,我们一定要从它所处的特定的历史时代去观察和分析,而不能凭自己的感情喜好、民族心理、阶级立场的不同片面、武断地妄加评论。细究其来,马基雅维里主义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马基雅维里的统治权术是为了国家的统一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而非仅仅为了玩弄权术。故而,使马基雅维里名声远扬的权术思想并非其政治学说的最高原则和核心问题,而是其思想的一个特色、一种选择、一份色彩,是统一意大利的辅助手段而已,不顾此而滥用权术,是对他的思想的曲解乃至侮辱和背叛,也难免在实践中误人歧途。当时的意大利世风日下,道德沦丧,阴谋、武装、联盟、行贿和背叛构成这一时期意大利的表面历史,“所有的好人不是惨遭杀害就是被放逐或受各种折磨,而那些最不道德的人却飞黄腾达’。马基雅维里的不考虑道德的、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正确的权术思想,是特指这种非道德的实际而言的,也正是因为这种不道德的实际情况使他看到,统治者只有采取非道德的政治手段才有可能获得成功,才有可能实现意大利的统一。“在毒药、谋杀以成为惯常武器的情况下,不能要求温柔的对策,生命到了腐烂的边缘,只有用最强力的处置才能使之起死回生”131。雅各布•布克哈特说得好:“他的政治论断的客观性,其坦率程度有时令人吃惊,但它是危急存亡之秋的时代标志,在那个时代,人们是难于相信正义或者别人有正义的行为的。我4r-J~n果从道德观念上来衡量而对他感到愤怒,那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我们自己这个世纪的政治家们是把政治道德理解为什么意义的。马基雅维里毕竟能够为了自己的主张而忘掉自己。”[41。则马基雅维里也无意教人择恶而行,他只是把君主“那些做了说不得的事情统统说出来”。“人们如果能跟他一样的摆脱掉假仁假义,那么,不少人也都能像他那样思想的”。他只是将“政治上的不诚实,在心智上加以诚实思考”151蚵。埃尔顿也曾为马基雅维里的受到指责作过如下解释:“他打算传授治术,他要按照他从经验和研究中所看到的它的本来面目去传授,而不受那种在书本之外再也找不到的道德箴言的影响。他不曾料到他所描述的这些策略在发表后却不曾用于为善。他极力把他的理论公正地建立在事实确凿的基础上;他常说,这些事情确曾发生,发生的情况就是这样.它们提供的教训就这些。马基雅维里发出的问题永远是‘它是否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从来不是‘它是否正当?’自然这就为他带来了恶名”[61惦~。倾’。培根曾说:“马基雅维里等前人致力于观察人类曾做了什么,而不是强求人们应该怎么做,使后人得益匪浅”7l(似。卢梭也说:“马基雅维里自称是在给君主讲课,其实他是在给人民讲大课,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乃是共和党人的教科书”。
第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来的,马基雅维里使“政治的理论摆脱了道德,而把“权力”视为“法的基础”,由此,就揭开了政治思想史上新的一页。因为在马基雅维里以前,在政治思想领域中流行的观点是从道德来解释政治的。在古希腊,政治家研究的基点和归宿是为了道德的目的。西塞罗在《道德的义务》中就宣扬这样的主题思想:如果我们想达到荣誉和光荣的目标,我们必须尽可能有道德的行动。在其第一卷中,他说,不道德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或者是通过强力,或者是通过欺诈。他宣布,两者都是“兽性的”、“完全与人不相称的”。在第二卷中,西塞罗指出,许多人相信,“合乎道德的可能不是很得策的,而得策的可能是不合乎道德的”。他认为这是一种错觉,因为只有通过道德的方法,我们才能有希望达到我们意愿的目的。任何相反的现象是完全骗人的,因为“得策”政治与公共管理永远不能同道德的正面相冲突。而在中世纪,这种观点也得到了教会的支持,教会认为,即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为非作歹,图谋私利,但在来世之日,他们仍然会公正地受到上帝的报应。在这里,一切的评判标准都赋予了上帝,研究和探讨现实政治生活和理想的政治生活都是出于宗教信仰。弗吉尼亚斯•佛姆也认为:“中世纪使一种具有宗教献身精神和道德训示的生活观念居于统治地位,任何人都不能将道德与政治分开,否则会招致恶毒的诅咒和攻击。”阳。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家在正义、美德等观点的指导下设计出了一个又一个柏拉图式的“理想国”。然而,马基雅维里却认为:“许多人曾经幻想那从来未有人见过更没有人知道曾经哪里存在过的共和国和君主国。可是人们实际上怎样生活到人们应当怎样生活,其距离是如此之大,以致一个人要是为了应当怎样而忘记实际怎样,那么他不但无法生存,而且会自取灭亡”[11。所以,他研究的是现实的政治生活,而不是理想的政治生活。卡尔•波普尔曾经提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情境逻辑”的概念,“在社会科学中有一种纯客观的方法,不妨称之为客观理解的方法,或者情境逻辑。朝向客观理解而创始的一门社会科学可以不依赖于一切主观的或心理学的观念而发展。它的方法在于充分地分析行动者的情境,以至能在没有来自心理学的任何进一步帮助的情况下按照情境解释这个行动。客观的‘理解’在于认识到这个行动客观上适合于情境”。情境逻辑可以解释在某一种相同情境下,行动者(不考虑他个人主观的心理倾向)都会采取同样的行动模式,就好像下棋要遵守同样的游戏规则一样。在《君主论》中,马基雅维里就已经使用了这种完全客观的理解方法,他没有流露出他个人的丝毫一点好恶、爱憎,他不动声色、完全置身事外地叙述,他“将这些东西说成仿佛是线、面、体。他不攻击道德原则,但他发现,这些原则在思考政治生活问题时是一点用处也没有的。马基雅维里把政治运动看作好像是下棋游戏,他极为详尽地研究了游戏的规则,但他毫无改变或批评这些规则的意思。他的政治经验教会他,如果没有欺诈、哄骗、背叛和犯罪,游戏是从来就玩不成的。他既不责备也不举荐这些东西,他唯一关心的是找到最好的一着——在游戏中取胜的走法”。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道德已退居次要的地位,政治问题的一切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现实的政治权力。为了君主的统治,伦理和道德不再具有终极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马基雅维里实现了政治学和伦理学、神学的彻底分裂。确实,自从马基雅维里以后,政治学的研究开始以政治的典型现象——权力为研究对象和研究的出发点以及最终目的。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发展起来。
第三、马基雅维里主义代表一种新的思维方式的诞生。马克思指出,16世纪以来的许多思想家“都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从理性和经验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在这批思想家中,马基雅维里是最早这样做的,他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的,马基雅维里说,“关于人类,一般地可以这样说:他们是忘恩负义,容易变心的,是伪装者,冒牌货,是逃避危难,追逐利益的”,因此,谈论人的道德尊严和谈论人生高贵的超自然的目的就毫无意义。试图用自然规律或神圣法则的支配来约束人也是枉费心机。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马基雅维里的权术思想才得以展开。政治思想史的著名学者乔治•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中指出:“近代的思想对于人性与古代有不同的看法,就是不把人看成价值的焦点,而是把人看成力量的中心,以人作为研究对象的,所注意的不是这个对象应当具有什么价值,而是这个对象事实上是什么和在做什么。”这句话再恰当不过地评价马基雅弗里主义了。另外,马基雅维里强调人在命运面前并不是毫无能力的,人是有力量的。中世纪的基督教宣扬人的上帝、命运面前是无能为力的,马基雅弗里虽然也承认命运的力量,但他说,“命运只是我们半个行动的主宰,它留下其余一半或者几乎一半归我们支配”;“当我们的力量没有作好准备抵抗命运的时候,命运就显示他的威力”;“任何一个君主如果完全依靠命运的话,当命运变化的时候他就垮台”。“当命运正在变化之中而人们仍然顽强地坚持自己的方法,如果人们同命运密切地协调,他们就成功了,而如果不协调,他们就不成功”;“命运之神是一个女子,你要压倒她,就必须打她,冲击她”ll第1’。这种以人的眼光看问题,重视人的力量的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为当时反神学、反教会、反封建的54战斗提供了思想武器。
二、结论
诚然,马基雅维里主义中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某些方面在实践中有负面作用,它容易导致道德的沦丧,易于被那些战争极端分子歪曲和利用,两次世界大战可以说体现了这种思想的恶劣影响。马基雅维里主义对人民有一定程度的轻视,不相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反映了其狭隘的英雄史观的局限性。但是,分析、看待历史切忌脱离其具体的、特定的时代背景,更不能以偏概全,而应历史、客观地给予公正的评判。我们必须看到马基雅维里主义在当时的条件下对封建主义的政治统治和思想禁锢的冲击,其叛逆性和合理性正是其耀眼的光辉所在。
作者:林峰 单位:福建省水口发电集团
近年来,以宪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宪法解释学基本成型。然而,除宪法规范外,宪法学还必须研究宪法规范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建立宪法政治哲学理论。尽管宪法学界对宪法政治理论有所涉猎,但对其所涉的基本问题缺乏明确的认识和科学的回答。这不利于以宪法解释学、宪法政治哲学为组成部分,构建完整、科学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一、宪法政治哲学必须在本源上回答“宪法的逻辑起点是什么”
所谓的逻辑起点就是指“科学应该从何开始”,“从最简单的基本的东西出发,在这些基本东西那里,‘全部发展就在萌芽之中”’。[6]92因此,逻辑起点是一门科学的起始范畴,以它为基础可以推演出整个科学的体系。黑格尔认为逻辑起点具有如下规定性:(1)逻辑起点是特定科学体系得以建立与展开的唯一客观根据。“最初的东西又同样是80根据,而最后的东西又同样是演绎出来的东西;因为从最初的东西出发,经过正确的推论,而到最后的东西,即根据,所以根据就是结果。离开开端而前进,应当看作只不过是开端的进一步规定,所以开端的东西仍然是一切后继者的基础,并不因后继者而消灭”。I71可见,其他一切范畴都是逻辑起点的具体展开和进一步的延伸,因而逻辑起点具有唯一性,即一个科学体系只有一个逻辑起点。(2)逻辑起点是一个最初的、最直接的和最简单的规定。逻辑起点“不可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也没有根据;不如说它本身就应当是全部科学的根据”,[因而也“是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而最初的开端不能是任何间接性的东西”。[81“它必须直截了当地是一个直接的东西,或者不如说,只是直接的东西本身。正如它不能对它物有所规定那样,它本身也不能包含任何内容,因为内容之类的东西是与不同之物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是一种中介。所以开端就是绝有。”[7156(3)逻辑起点必须是绝对的,抽象的,无需证明的。“开端既然是哲学的开端,从那里,便可以说根本不能对开端采用任何更详密的规定或肯定的内容。开端应当是抽象的开端”。并且“必须造成开端的东西,不能是一个具体物。”(4)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相一致。逻辑起点是一种客观、抽象的存在物。因此,在逻辑上作为开端的东西,也应该是历史上最初的东西,即“那在科学上最初的东西,必定会表明在历史上也是最初的东西”。[7159这样,特定科学的逻辑起点也应该是该科学的历史起点。(5)逻辑起点既是科学体系的起点,也是科学的终极追求(即终点)。“对于科学来说,重要的东西倒并不在乎有一个纯粹的直接物作开端,而在乎科学的整体本身是一个圆圈,在这个圆圈中,最初的也将是最后的东西,最后的也将是最初的东西。”
任何特定学科的逻辑起点必须符合上述关于逻辑起点的一般规定性,凡不具备上述任何其中之一的范畴都不可能成为特定学科的逻辑起点。宪法逻辑起点既是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石,也是宪法政治哲学理论的核心。就科学功能与价值而言,它阐释了宪法的必然性(人类为什么需要宪法)与正当性(人类需要什么样的宪法)。因此,宪法的逻辑起点是宪法学不可回避的议题。纵观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宪法学对宪法逻辑起点的探讨并不是基于认识其科学功能与价值的需要而展开的,而是随着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探讨的深入而逐渐展开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宪法学很快认识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学的根本问题,有学者甚至认为这一关系是“宪法学的全部内容”。『9]但研究伊始人们仅仅非常浅显地认识N--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实际上,“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范围和界限”,“宪法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等观点都存在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嫌疑。后来(主要是1995年之后)的研究逐渐改变了将二者对立起来的现状,很多学者认为二者是一对(哲学意义上的)矛盾体,对立与统一是这对矛盾体同时存在的两个方面。童之伟教授在这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①。他认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统一的本源是社会的物质财富”,“法权概念是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统一体的适当理论概括。”2)之所以可以用“法权”概括这一矛盾体,因为这个概念表明:“其一,各种各样的权利与权力在一定社会的整体利益的面前完全是无差别的存在,它们只不过是同一种利益的不同表现形式,就像使用价值各不相同的商品在价值面前失去了质的差别、是价值这一同一内在因素的不同体现一样。其二,法权这个宪法学范畴的提出,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一个分析单位纳入了宪法学领域,与个体利益、公共利益相对应,扩大了宪法学的视野,同时给宪法提供了一个方便的表达工具。”[1o]295继童之伟教授之后,莫纪宏教授认为:“‘不自由是宪法价值的逻辑起点”,“以不自由作为宪法价值的起始范畴,采取认识论的实践方法,将‘自由’价值的内涵定位在‘对不自由的解除’上,并将这种‘自由’在价值属性上与主体性结合起来,指出‘对不自由的解除’就是对人有意义的‘利益’。”周叶中、周佑勇教授认为:“宪法学的逻辑起点应当是人民主权。这是因为,人民主权不仅是人权与主权逻辑与历史的协调统一,也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这一基本宪法现象的高度抽象。它充分体现在各种具体的宪政制度和宪政机制之中,因此以之为逻辑起点展开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体现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逻辑与历史相统一’这一马克思主义辩证逻辑方法论的观点。”21笔者认为中国宪法学对宪法逻辑起点的研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既没有自觉认识到宪法逻辑起点应该具备的一般规定性(即上述关于逻辑起点的五条规定性),从而确立一套检验特定范畴能否成为宪法学逻辑起点的标准,更没有明确宪法逻辑起点的科学功能与价值。因此,可以说中国宪法学关于宪法逻辑起点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第二,“法权”作为宪法逻辑起点值得商榷。法权是“一定社会或国家中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归根到底是归属已定的全部财产”,因此将法权作为宪法的基础实际上是将“归属已定的全部财产”作为宪法基础。人类历史表明,人类社会生活既有物质生活,也有非物质的生活,而恰恰是被童之伟教授所忽视的非物质生活使人区别于其他动物;宪法既关涉财产利益,也关涉非财产利益(如言论自由、迁徙自由等)。可见,将法权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既不符合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也不能全面地反映宪法所关涉的对象。在这一意义上,法权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不能实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另外,按照马克思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之思想,即使是“全部的物质财富”可以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但它并不能作为人类的终极追求即终点。这不符合逻辑起点关于“起点即是终点”的一般规定性。第三,“不自由”不能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首先,宪法的逻辑起点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肯定物”,只有在终极追求的意义上它才可能成为一种价值。而“自由”或“不自由”首先是一种价值(特别是“不自由”还是一种否定的价值),不是一种客观实在。因此,将“不自由”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既不符合客观性,也不符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规定性。其次,自由、民主、法治、人权是现代宪法的几大支柱性价值,而且往往会出现一定的冲突。因此,任何一种价值都不可能统摄其他价值而构建一个价值体系。这不符合逻辑起点必然是特定体系之基石的一般规定性。最后,“不自由”不能作为宪法的终极追求,不符合逻辑起点即是终极追求的一般规定性。第四,“人民主权”也不能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
首先,人民主权作为现代宪法的一个原则,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可见,人民主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权力。而在逻辑上,宪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统一体,是二者所具有的共性或同一性,不会仅存在于二者中的某一方面。n]297因此,将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不符合人们的认识逻辑。其次,人民主权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之一,仅仅是调整政治关系的基本准则,其他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文化关系、法律关系等都由其他原则予以调整。因此,人民主权不是调整所有宪法关系的基本准则,不可能成为宪法知识体系的基点。再次,在人类历史上,人民主权并不是调整政治关系的最早准则。即使到了现代,人民主权也不是所有国家都遵循的政治准则。因此,将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既不符合宪法的历史起点,也不完全符合社会生活的事实。最后,按照马克思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之理论,人民主权作为调整政治关系的基本准则,只可能是一种权宜之计,不可能成为普世的准则而成为宪法的终极关怀。宪法的发展既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也是一个逻辑的过程,并与人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与逻辑紧密相连。这要求宪法政治哲学理论从人、共同体、宪法的历史互动和逻辑关联中找寻宪法的历史源头与宪法的逻辑起点,并实现两者的真正结合f1]。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是任何宪法都面对的客观存在,它既是宪法的历史起点,也是宪法的逻辑起点;它既是宪法所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客观基础),也是宪法要予以改造的对象,因此是存在基础(起点)与改造对象(目的)的统一。在宪法的政治哲学理论的视野中,这样一种观念,既可以把宪法的历史和逻辑统一起来,也为认识宪法发展的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提供了认识基础”。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我们可用“人权”概念予以指称,它承载了人、共同体和宪法的逻辑关系03,即人必须生活在共同体中,而共同体的存在依赖于一定的组织规则(宪法),因此人既离不开共同体,也离不开组织共同体的规则,宪法组织共同体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这就解释了宪法的必然性(人离不开宪法)以及宪法的正当性(宪法必须服务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由此可见,人的生存与发展即“人权”总是表现为个体与共同体同时存在的一体两面,个人(公民)权利标识着个体的存在,国家权力标识着共同体的存在。因此,人权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统一体,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都是人权的具体表现。
二、宪法政治哲学必须在本体论上回答“宪法究竟是什么”
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对宪法的认识是以各种可感知的“宪法现象”为媒介的。这些“宪法现象”是我们在事实世界中所遇到的具体事物,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宪法现象”,任何一个宪法现象也不可能有确定不变的意义,它们总是模棱两可地“游移”在生成变化的领域之中,它们是纯粹的“意见”的对象。[121∞例如中国、美国、德国、日本等不同国度的成文宪法在具体内容上不一样,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成文宪法的内容也存在差异。尽管这些现象存在差异,但它们都是与“宪法”有关的现象,统称为“宪法”现象。这充分说明这些宪法现象存在“共性”,这种共性是各种宪法现象“所是的东西”、“本质”、“实质”。各种不同的宪法现象与它们“所是的东西”(N0共性)就是柏拉图的“理念”或“形式”。“凡是若干个体有着一个共同的名字的,它们就有一个共同的‘理念’或‘形式’。”[131据此,中国宪法、美国宪法、德国宪法、古典宪法、现代宪法等,也必然有一个共同的‘理念’或‘形式’,这个‘理念’或‘形式’就是宪法的本质,各种宪法现象是“宪法”(理念或形式)的“存在方式”、“此在”或“生存”。时至今日,中国宪法学仍然尾随现代宪法学,仅以中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现代成文宪法(实在法)为抽象对象,得出了现代立宪主义的宪法概念。这种立宪主义的宪法概念可以说是现代人的宪法概念,具有伦理、历史、文化的危机或局限性,根本不能体现各种宪法现象(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西方宪法与非西方宪法)所共有的“理念”与“形式”,进而回答“宪法究竟是什么”。在这一意义上,中国宪法学关于宪法本质的界定充其量是宪法在特定历史时空条件下的表现,它仍然属于宪法的部分外延,而非宪法的内涵。笔者认为探讨“宪法究竟是什么”具有重要的宪法学意义:首先,宪法概念是研究宪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可以说宪法学说史是从对宪法概念的认识与争论中开始的。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史,在宪法学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宪法概念本身的价值一直得到政治家和学者的普遍关注。l4I对于“宪法是什么”的不同态度,是各宪法流派的根本性的差异,或者说“宪法是什么”的回答决定了特定宪法流派的根本性特征①。在这一意义上,中国宪法学要形成百花齐方殳、百家争鸣的宪法学流派,必须认真对待“宪法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如果对于“宪法究竟是什么”没有明确的理论定见,就根本不可能形成旗帜鲜明的宪法学流派。基于此种认识,对于“宪法究竟是什么”的冷漠,决定了中国宪法学不可能形成自己的流派。其次,在哲学的层面上,事物的“本质”或“实质”(即柏拉图的“理念”或“形式”)决定了事物的存在方式、表现形式、产生与发展等各种现象,前者处于主导地位,后者处于从属地位。因此,对于“宪法究竟是什么”的不同回答最终也决定了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的判断(如特定的现象是不是宪法现象,宪法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宪法的运行状态等认识论问题)以及对各种宪法现象所采取的认识方法(这涉及到方法论问题)。最后,为了突破现代宪法学的历史、文化、伦理等局限性,本文认为宪法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建立和组织共同体的规则。人的生存和发展不仅是宪法的历史起点,也是宪法的逻辑起点,而且是宪法的追求和目的。在宪法政治哲学理论的视野中,这样一种宪法观念,既可以把宪法的历史和逻辑统一起来,也为认识宪法发展的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提供了认识基础。
三、宪法政治哲学必须在认识论上明确“宪法展现为哪些形态”
人们对宪法的感知总是以特定的宪法现象为媒介,诸多的宪法现象(或者说诸多不同层次的范畴)构成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由于宪法现象的纷繁复杂,人们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不同层次的宪法现象,因此不可能精准地说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但人们可以确立一个逻辑周延的分类标准,把这些宪法现象分为不同的类型,每一个具体的宪法现象都有自己所属的类。这些不同类型的宪法现象构成了宪法学的研究范围。笔者认为认识可感知宪法现象的一般理论属于宪法学认识论范畴,其核心问题是构建逻辑周延的宪法现象类型以及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宪法学由于缺乏认识宪法现象的一般理论,没有区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实际上经常将二者混淆),更不可能厘清各类宪法现象的相互关系。笔者认为根据宪法的存在形态(方式),可以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①。
成文宪法是指通过特定的符号(如文字)表现出来的宪法规范,现代立宪主义标志着成文宪法的繁荣;现实宪法是指存在于现实社会之中的宪法规范(如宪法惯例),并伴随着人类共同体的始终,是一种客观存在;观念宪法是以观念形态存在的宪法(如宪法要求、宪法评价),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人类智识的提高而逐渐成熟。宪法的实现表现为现实宪法、观念宪法、成文宪法三者之间的耦合,主要呈现出两个环节:一是成文宪法反映现实宪法的过程,它要求成文宪法必须立基于现实宪法,以保证二者在一定时期的适应性,从这个环节上看,宪法实现要求具有一部在某种程度上体现本国政治传统,符合民族文化特色的成文宪法。在这个环节上,宪法实现的任务是建构能够吸收各种宪法要求的成文宪法立法(制宪)机制,或者通过修改成文宪法吸收宪法要求,或者通过对成文宪法的有权解释来完成这种吸收,从而保证成文宪法与现实宪法的适应。二是成文宪法规范和调节现实宪法的过程,其核心是现实宪法对成文宪法的适应。在这个环节上,宪法实现的任务在于如何形成统一的宪法价值观,在对成文宪法进行认同评价的基础上,使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与成文宪法规范相一致,从而保证现实宪法与成文宪法相协调,完成宪法实现的过程,形成特定社会的宪法秩序¨。反观中国宪法学,仅仅以成文宪法为研究范围②,忽视了观念宪法与现实宪法在宪法学中应有的地位,直接导致了如下问题:(1)以现代立宪主义宪法为唯一的研究范围,既否定了古典宪法(主要表现为观念宪法与现实宪法)的存在,也排除了现代社会中非西方文化圈中的宪法。这限制了宪法学的视野。(2)以成文宪法为研究范围,必将坚持静态的稳定观,否定动态的稳定观①,这不能解释宪法的历史变迁,更无法回应中国转型社会的宪法发展②。(3)忽视现实宪法,将使人们看不到特定共同体的历史、文化、传统、习惯对成文宪法的影响,从而看不到特定宪法的地域性;忽视观念宪法,必将无视人们对成文宪法、现实宪法的要求与评价,而人们的宪法要求与评价是宪法实现的关键。(4)仅以成文宪法为研究范围,无法准确地描述宪法运行的各个环节以及这些环节所依赖的宪法程序。
四、宪法政治哲学必须在方法论回答“如何认识宪法”
中国宪法学对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有所关注的,并提出了诸多个别的研究方法,诸如阶级分析法、历史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等。这些方法无疑在一定的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纵观近二十年的宪法学发展,关于方法的认识与研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某一阶段总有一个方法占主导地位,如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阶级分析的方法占据主导地位,九十年代以童之伟的法权分析为代表的逻辑的方法占据主导地位(这一时期还有莫纪宏教授的宪法逻辑学),本世纪规范分析的方法又处于主导地位。第二,在提倡某一方法时,根本没有考虑该种方法的适用范围、研究对象,不能明确此种方法的适用界限,结果是无限夸大、甚至是神化某种方法。因此,处于主导地位的方法总是忽视、否定其他某些方法,如阶级分析的方法否定规范分析的方法,逻辑的方法、规范分析的方法全盘否定阶级分析的方法。因此,可以说近二十年的宪法学研究,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形成一套和谐共存的方法体系。第三,对于同一个问题,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会有不同的结论,甚至不同的学者使用同一研究方法,也会出现不同的结论,这充分说明我们对特定的方法缺乏一套大体一致的使用准则。之所以会呈现出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宪法学只有具体的方法,而没有一套关于方法的一般理论即方法论。关于宪法的方法论,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基本的立场:首先,问题决定研究方法。特定的问题决定了解决问题的具体的方法,不同类型的问题有不同的解决方法,根本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
因此,明确研究对象的属性是方法论的核心问题。这充分说明对方法的构建,依赖于我们对宪法问题的理解,具体而言就是要对宪法的研究范围(类型化的问题)有清楚的认识。在这一意义上,宪法学的本体论、特别是认识论直接决定了方法论的构建。其次,每一种方法都有自己的适用界限。每一种方法都只能解决一类问题,而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任何一种方法都有自己的适用领域与界限,例如规范分析法是解决成文宪法中的法律规范的独门利器,社会学方法是探寻、解释现实宪法的有力方法,逻辑演绎的方法是研究观念宪法的核心方法,比较法是寻找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的必要方法,运用历史的方法可以研究一国或者是特定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最后,构建和谐的方法体系。尽管各类型的宪法现象具有差异性,但它们在本质上却具有同一性与关联性,都是共同体的整体秩序和人的整体生活的组成部分,因此基于各类宪法问题所产生的方法也具有关联性,各种方法基于这种关联性组成了一个方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方法各得其所、各尽所能。综合上述三点可见,由于没有关注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更没有看到问题间的逻辑关联,中国宪法学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只有个别方法,根本不存在方法体系。有时甚至“盲人摸象”式的把某一宪法现象视为宪法的全部,从而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宪法学的唯一方法。例如,如果把宪法视为政治法甚至是政治学的分支学科,阶级分析法就成为宪法学中的至高无上的方法;如果把成文宪法视为宪法自身(或者说成文宪法是宪法的唯一外延),规范分析的方法就成为至高无上的方法;如果把社会生活(规则)本身视为宪法,就会重视社会学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
五、结语
如果把宪法比作一棵树,宪法解释学描绘树,宪法政治哲学关注树与环境的关系,而正是环境决定了树的生长,进而决定了描绘对象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状况。在这一意义上,宪法政治哲学不仅不应受到忽视或否定,而且要正视、重视其科学功能,并与宪法解释学相得益彰,从而搭建完整、科学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作者:梁成意 赖结 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1从理论反人道主义到意识形态反人道主义
18世纪初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以康德为首的启蒙哲学家公开宣扬理性、自由等“人道主义”的观点,继而帮助经济实力日益强大的资产阶级从教会神权手中夺取文化领导权。此后的两个世纪,作为启蒙哲学核心的“人道主义”,也在批判、再批判的运动中不断得到更新。从早期费希特的“共同体人道主义”,再到后来的接受启蒙哲主张的马克思早期的理论,都企图在康德“人得哲学”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之后的法兰克福学派继承了早期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衣钵,重估资本主义社会的理性价值。而阿尔都塞由于受结构主义,精神分析的影响,把二者的方法运用到马克思主义思想研究中,指出以l945——1946年《德意志意识形态》为界,马克思出现了“认识论断裂”。具体来说,阿尔都塞虽然在理论上反人道主义,但又承认人道主义具有意识形态的实际职能。正如他所强调:“没有不借助于主体并为这些主体而存在的意识形态,主体是构成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尽管阿尔都塞意识到“意识形态首先作为结构而强加于绝大多数人,因而不通过人们的意识。它们作为被感知、被接受和被忍受的文化客体,通过一个为人所不知道的过程作用于人,而人类同世界——包括历史——的这种”体验“关系(不论参加政治活动与否)要通过意识形态而实现,甚至可以说,这种关系就是意识形态本身。”
当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内部进行斗争之时,二者都无法摆脱意识形态本身的束缚:资产阶级把自身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工具,他自身并不能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保持一种功利性的或纯粹策略性的外在关系,而是陷入自己意识形态的包围之中。然而本着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的阿尔都塞也认为“意识形态是一切社会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意识形态的种种表象体系,人类社会就不能生存下去历史唯物主义不能设想共产主义社会可以没有意识形态。”_因此当阿尔都塞在理论上面对“无产阶级如何夺取政权”这一难题,他开始在意识形态范围内寻求无产阶级解放。在此之中,他承认了意识形态之中包含人道主义的必要性,它作为策略,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以及共产主义社会起到重要作用。正如他所言:“一切策略必定建立在战略的基础上,而一切战略必定建立在理论的基础上。”因此在阿尔都塞看来,作为意识形态的人道主义,无论在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还是在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都具有存在的必要性。而对福柯而言,他看到装置内部,无论作为主体的是个人还是各色阶级,他们的主体地位并非自然存在,它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形态,主体性完全是被装置建构的,是装置规则预先确定了某种空的主体位置,任一占据该位置的主体所能做的事都不过是按该位置预先设定好的规则来陈述所允许的东西而已。这与阿尔都塞在分析意识形态过程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都不能成为无条件的主人”的观点具有相似性。然而面对人类在现实世界如何摆脱被奴役的宿命的理论难题,福柯没有像阿尔都塞一样在意识形态内部寻求,他从经验回到域外,再从域外在折返到人自身,最终他发现了死亡,认为死亡是对人的绝对超越,企图把死亡至于人的身体内部来追寻一种“例外状态”,摆脱一切奴役的束缚,成为真正的主人。
2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到微观权力
当阿尔都塞还沉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补充,强调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与镇压型国家机器相区别的一个概念,认为它不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而且是阶级斗争的场所,并通过意识形态发挥作用之时,福柯则勾勒了权力——知识的图式系统,“提供了一座崭新的实践坐标。一场战争咆哮于最深沉之处,伴随其区域战术与整体战略,以接力、联合、延长,而非集中化的方法进行”。于是有别于阿尔都塞所强调的国家在理论上被赋予作为权力机器的特权的观点,以及在获取过程中导致集权领导政党的实践性概念;福柯用谱系学的方法,首先对权力概念进行了重构,权力并不是传统意义上被个人或团体组织(政党)所掌握的一种自上而下的体系;相反,权力既是一个复杂的流动体,又是不同团体和社会领域间的一系列关系,这些关系随着环境和时间而变化。此外,在对权力重新定义的基础上,福柯提出了微观权力说,对疯癫、惩罚、性等与权力的关系进行了历史性的分析,进而揭示这些微观权力如何通过各种装置塑造人们对身体方式和身体行动方式的理解。关于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与福柯微观权力说,由于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马克思、葛兰西的影响,因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强调不能仅靠武力和强制,而且需要通过家庭、学校、医院等机构来吸引、拉拢、赢得赞同。然而,种种的相似性不能掩盖二者的不同,我们也能够从权力的结构特征、位置观念辨别出。从权力的结构特征来看,阿尔都塞继承了马克思对社会结构的大厦比喻,他虽然承认作为法律、国家、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如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学校、医院、监狱,它们一方面保证着生产条件拥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对生产条件的再生产注入健康,富有活力的劳动力。然而阿尔都塞也强调“大厦这一隐喻的目的是要表述‘经济基础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而上层建筑的各层不具有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它们都是由基础的有效性所决定的”_6,因此现代社会中,所谓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建立,都是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再生产,它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有效性。然而在福柯看来,微观权力并不从属于作为下层结构的生产模式,而“权力关系并不出于其他类型关系的外部它不在上层结构的位置它在所有它扮演的直接的生产关系角色之处。”相比于阿尔都塞把权力安放在大厦的上层,福柯把权力置于与知识相关联的一个拓扑结构之中,它表面上带有一种散射及分派的功能,它镶嵌于无处不在的力量关系之中,而并非最终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如父母与小孩的口角,老师对学生的训斥等等。从位置观念来看,福柯认为:“权力位置从国王的神圣统治变成了民主制度的空位,现在权力不属于任何人。”
而在阿尔都塞看来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位置从来没有发生空缺,从文艺复兴以前的君主、教会到现在的统治阶级。具体来说,对福柯而言,“权力的发展如下:它是一种策略而非所有物,其效果并不能被分派占有,而是一些配置、操练、战术、技巧、运作,它被运作而非被拥有,它不是统治阶级获取或保有的特权,而是其策略位置的整体效应。”面对马克思主义所宣称的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进而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在福柯看来,人民根本不可能掌握国家政权,那些团体是通过宣称人民说话从而代表人民而掌握权力,甚至人民并不真正存在,他们只不过是政治组织杜撰出来,用来维护自己权力的工具。因而福柯认为,任何人都不能掌握权力,“权力在不同的团体、事件、机构和个人之间游移,没有任何人可以拥有它。”然而,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也许不只是阶级斗争(往往是表现出激烈形式的阶级斗争)的赌注,还是阶级斗争的场所。”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统治阶级为了稳固国家政权,运用一系列的意识形态来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而被统治阶级为了打破一直处于的被剥削状态,企图运用自己的意识形态进行抵抗,以避免对统治阶级的臣服。虽然由于阶级斗争的存在,使权力在阶级之间出现游移,但在一定的时期内,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领导权仍然属于统治阶级,权力的位置不会空缺。
3从“政治化”的意识形态理论到“去政治化”的话语理论
在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一文中,他在汲取马克思、葛兰西、阿尔都塞等人观点的基础上对现代社会“去政治化的政治”现象进行了清晰的描述与分析。现代哲学思想作为现代社会文化的一部分,现代哲学家同样受到了“政治化”还是“去政治化”的自我问责。在“去政治化的政治与现代社会”一节中,汪晖认为“去政治化”这一概念所涉及的“政治”不是国家生活或国际政治中永远不会缺席的权力斗争,而是指基于特定政治价值及其利益关系的政治组织、政治辩论、政治斗争和社会运动、亦及政治主体间的相互运动;而所谓“去政治化”就是指“对构成政治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的主体之自由和能动性的否定,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主体价值、组织构造和领导权的解构,对构成特定政治的博弈关系的全面取消或将这种博弈关系置于一种非政治的虚假关系之中。”因此从阿尔都塞政治哲学中对政党,阶级,国家等概念的强调,我们可以隐约感受到福柯在对权力——知识图式的分析中呈现出了“去政治化”的立场。在汪晖对“去政治化的政治“这一命题的讨论以及展开陈述的过程中,他首先强调哲学的政治化意味着哲学家具有一定的政治价值取向,占据一定的阶级立场。如在阿尔都塞哲学中他所强调的“每一个哲学家,就算他像笛卡尔一样几乎不谈什么政治,仍然都可以在强调的意义上被看作是政治思想家”_6,就哲学的政治自身而言,阿尔都塞强调“为了使思想成为可能,就需要占据一个近乎不可能的位置”,在马基雅维利那里就是将君主塑造成一个新政治主体,而在阿尔都塞那里就是坚持人民的立场。阿尔都塞的这一系列观点,都强调了哲学与政治的密切关系,进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哲学归根到底是理论领域的阶级斗争。”然而反观福柯,一方面他极力反对笛卡尔以来的主体哲学,取消“立场”的实际意义,他认为整个世界都是由话语进行编织的世界,话语世界的背后是一种权力关系对话语的陈述表达进行控制的网络,人在其中只能是权力关系控制的对象,不可能是其实践的主体;另一方面,所谓人民的立场也是不切实际的,在他看来“人民作为一个有机群体不仅是被政治家之流创造出来的,他的自身也是生命权力的产物,并受其支配”。
因此,在福柯的理论中,阿尔都塞哲学中关于政治理论的论述逐渐向常规化的权力结构的转化,亦即表现出一种去政治化的趋势。受马基雅维利、葛兰西等人影响,汪晖在谈及哲学的政治化的时候,亦认为政治化的哲学理论中应强调政治与领导权之间的关系。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到葛兰西的“领导权理论”,都具有一种政治的意识形态,强调被统治阶级如何打破现有的统治阶级的剥削政权,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在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中,他延续了先人的这一脉络,把现代国家统治分为镇压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认为无产阶级要夺取国家政权,首先要打破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掌握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领导权,进而消灭资产阶级国家政权。而在福柯看来,“如果我们在看待权力的时候仅仅把它同法律和宪法,或者是国家和国家机器联系起来,那就一定会把权力问题贫困化:权力与法律和国家机器非常不一样,也比后者更复杂、更稠密,更具有渗透性。”他放弃了对领导权的强调,进而开辟的一个新的领域,话语及微观权力。在话语和权力关系支配下,对疯癫、惩罚、性等命题的谱系学研究,强调不同的历史时期,疯癫、惩罚等话语是如何构成和运作,以及它们与权力的关系。从阿尔都塞到福柯,我们不仅看到师徒之间的继承关系,他们对结构主义方法的分析和应用,利用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的延续;而且也看到一种断裂,如果说马克思前期与后期思想中存在一种断裂,那么在20世纪中期哲学发展的脉络中,阿尔都塞与福柯之间也出现了一种“认识论断裂”,他们都在解释世界也在试图改造世界,但在手段与途径上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因为马克思主义,阿尔都塞与福柯理论研究产生了藕断丝连的联系,他们在建立自己的权力批判理论过程中,离不开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基准;同样因为福柯对马克思主义主观上的拒斥,面对主体、权力理论等基本问题给出了不同回答,从而构成了阿尔都塞与福柯理论的巨大断裂。
作者:李超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1.公私理论的价值指向:一种作为制度设计的正义
柏拉图致力于从公共利益这一国家整体性目标的视角来阐明正义的内涵。他说:“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个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因为,我们认为在一个这样的城邦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在一个建立的最糟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不正义”可以看出来,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国家应该是与正义内在契合、关联一体的,它以正义为建立的原则,同时又是正义栖息的场所。城邦正义的最高原则就是理想国家得以建立的根本指南,同时也是理想国家为之奋斗的根本目的,正义是思辨理性下全体公民的共同幸福,这种共同幸福就是公共利益的所在,换句话说,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宿,相应地,如何实现正义其实质就是如何实现公共利益。可以说,从柏拉图开始,对正义的理解与诠释具有了一种公共利益的内涵与意蕴,这也成为影响后世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传统。
按照思维的逻辑,柏拉图思考的重心转向了如何实现真正的城邦正义这一问题。柏拉图认为首先是构建一种形式和谐的政治秩序,这种和谐的政治秩序体现在分工与合作之中。正如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柏拉图对正义的探讨进入到社会结构与功能的现实领域。各个阶层的人们按照各自的社会分工,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扮演好自己的社会与职业角色,不要随意干涉和扰乱别人的分内之事,这样就最大限度地彰显了个人的正义,也就忠实地践行了个人的正义。当全体城邦公民都遵循这个原则,并且整个城邦生活在结构划分的基础上,制定并有效地实施了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与机制时,那么,这个国家无疑就是正义的了,它就会朝着善的方向发展以实现整个国家的最大幸福,即公共利益。可以这样说,各司其职、恪守本分的分工合作成为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从这个角度讲,个人正义的总体彰显与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天然同一的。可以大胆地说,正义的城邦无时无刻无处不体现和渗透着公共利益的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城邦正义就是公共利益。
柏拉图摒弃了抽象地谈论国家正义的做法,而将国家正义的实现真正落实到了城邦公民的个人行为上,赋予了国家正义以坚实的现实基础。与此同时,柏拉图也认识到虽然国家正义依赖于个人正义的彰显,但城邦中单个成员的个人正义并不是国家正义本身,因为国家正义是城邦成员不同正义内容的有机结合。因此,明确构成理想国家的三个阶层及其成员的各自正义要求,剖析其中所蕴含的公共利益精神,成为深化正义讨论的切入点。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城邦中最高的统治者,应将自己所有的智慧与力量贡献给这个国家,一切考量应以民众的利益为最高的旨趣,这就是正义之于这个阶层的内涵。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柏拉图对于这样一个具有知识与智慧的阶层,寄予了极高的道德要求,赋予他们比治国理政更为崇高的职责与使命。推而广之,柏拉图对于知识阶层给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正义内涵,那就是运用好自己的才智积极为国家服务,全心投入,不为私利。柏拉图就一个城邦国家的统治而言再次重申了他关于不义的内涵,那就是那些不够优秀的人实际掌握了统治国家的权力,那样神谕的“铜铁当道,天下大乱”就会一语成谶。“我想那些有才干的人之所以去当官吏,也是出于担心没才干的人上去把国家管乱了的缘故吧。因此可以说,真正有当官吏的才干的人不是因为他们从官员的职位可以获得什么好处和乐趣,而是一个必须:因为他们找不到比他们能干甚至是和他们差不多能干的人去执掌政务。柏拉图关于统治者的正义的论述反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提出了“治国为民”的思想。他认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原则是国家利益至上,管理国家的人倾其精力就是为了广大民众的共同福利,除此之外别无他求。可以看出,柏拉图虽然致力于维护奴隶主贵族的阶级利益强调了公益,但在如何处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关系上,他还是着重强调了官吏要倾其才智为国奉献,以崇高的使命感为国尽忠,这种思想穿越时空依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强调了知识治国的理念。由那些真正拥有智慧的人来治理国家,这是国家沿着合理正确的方向向前发展的根本性因素,是实现国富民强的关键。倘若国家沦入那些宵小之辈手中,前途势必堪忧。当然,柏拉图这里强调的智慧之人绝不是我们现代政治理论上所说的知识精英或技术官僚,而是拥有哲学智慧的人。简单地说,柏拉图确立了一个权力和能力相一致的理想社会,作为统治者与善之间有着稳定且坚固的内在联系,这是城邦政治生活保持正义性的根本所在。
诚然,城邦统治者的素质直接关系着城邦的兴衰,因此,如何避免城邦统治者的腐败就成为保持城邦正义的另一关键因素。柏拉图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因素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巨大的财富悬殊和良好的政府不相容。这一共同信念的形成是希腊人通过许多世代的政治生活所获得的经验。特别是梭伦时代存在的贫富不均所导致的雅典动乱,更加强化了柏拉图的这种认识。因此,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对统治者阶层拥有私人财产持完全否定的态度,甚至在他看来,只有废除财富本身,才能取消他们把任何东西据为己有的权利,才能根治统治者的贪婪,当时的斯巴达就是这样。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柏拉图消除财富不均的动因绝非因为财富不均对个人是不正义的,而是因为财富不均影响到了国家内部形成最高程度的协调一致。与之相同的是,废除婚姻制也是出于这个原因。废除一夫一妻制的性关系,代之以按统治者的要求进行有节制的交配,目的是获得优秀的后代。因为他认为个别人对家庭的钟爱之情会削弱其对统治者的忠诚。为儿女操心劳累是一种比渴望得到财产更隐晦而有害的自私自利,他认为家庭对儿童的训练不能很好培养国家需要的全心全意的献身精神。因此,与他在财产问题上废私存公的观点相一致,柏拉图主张国家不能让教育听任私人的摆布,而必须由国家提供公民成长所必需的训练与教育,使之符合国家的和谐与福利。
就护国者而言最大的正义就是充分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保卫国家。勇敢是身为护国者的第一要素。无论是对内镇压不法之徒,还是对外抗击虎狼般入侵之敌都要求他们不但善战,还要很勇敢;除此之外,以坦荡的心灵树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幸福观也是身为护国者的要素。这种幸福就是坚守城邦、无私无畏、甘于清贫,金钱财宝、美女豪宅与他们无涉,正是这种“一穷二白”的生活才构成了护卫者最大的幸福和正义。护国者摒弃了为某一个阶级幸福奋斗的思想,立足于全体人民的幸福,只有这样才会在全体人民的幸福之上体验自身的幸福。倘若他们沉湎于个人的吃喝玩乐,国家的前途就势必会断送在他们的手上。“我们是要我们的护卫者成为真正的护国者而不是覆国者…因此,在任用我们的护卫者时我们必须考虑,我们是否应该割裂来单独注意他们的最大幸福,或者说,是否能把这个幸福原则不放在国家里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我们必须劝导护卫者及其辅助者,竭力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柏拉图在这里强化了个体的道德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伦理的要求,这是一种典型的国家主义价值观。然而柏拉图不曾考虑的是国家在此种情况下就可以以自己的伦理目的肆意剥夺原本属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幸福和自由,个体自由与幸福的丰富性与多样性被最大限度地挤压了。这种理论范式传至黑格尔,演化成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实现,人民非但不能违拗国家的伦理目的,而且“当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的时候,他就得献出生命”
对于生产者阶层,柏拉图并没有明确描述他们最大的正义要求是什么。这是因为,他认为这个阶层及其成员对于国家的政治生活影响不大,只要他们遵循一个节制的原则,就可以不必像前两者一样,没有任何私人利益,一切行动以国家的公共利益为宗旨。他们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婚配等。在这里,节制就是他们防止走向邪恶的原则,就是他们走向城邦共同善的道路。所以,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感受到,公共利益原则依旧是这个阶层成员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隐性规范。
2.公私同一的政治哲学理念:事实性与价值性统一的“理想生活”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到,在柏拉图对理想国家的种种设计中,突出反映了城邦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至上的基本原则。在他所做的安排之中,都力图消灭个人利益存在与发展的空间,只有这样,公共利益的实现才能在城邦政治生活中成为主旋律,成为所谓个人赖以存在的阿基里斯之钟。个体的灵魂维系于社会本质上,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是同一的。个人在城邦之中是以一种公共生活为其存在方式的。柏拉图清晰地看到了,公共生活或公共利益的恶劣与腐败,会直接导致个人美德的不复存在。所以,他在《理想国》中一直保持着对个人私利的鄙夷与不屑,它是城邦全部危险的根源。在柏拉图看来,利己主义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错误,它还完全误解了成为一个人意味着什么。利己主义者不明白自我利益和共同利益其实是相同的;社会并不是外在于自足的个人的,相反,个人总是共同体中的成员。“利己者就像一个认为只要把脚放入花盆它就会像树一样疯狂生长的疯子。柏拉图完全没有弄明白人存在的意义。另外,他坚决反对的正是后来风行于世的公私两分(或者说是个体与社会相对立)的思维模式。柏拉图认为把个人和社会看成两个独立自足的要素是错误的,人和社会始终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一个人的欲求与社会的需要之间是同一的,是和谐一致的。所以,恪尽职守成为个人生存于城邦的全部内涵。只有这样,才能在城邦共同善的实现之中,实现自己作为一个人的真正意义。权利与自由都内化在了个人追求城邦共同善(公共利益)的行动之中了。
柏拉图从个人与共同体的胶合为一的关系上,消解了产生公私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他看到的更多的是公私利益关系相统一、相协调的一面。柏拉图这种对公私利益矛盾的解决模式,很难让我们定位它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方案还是一种终极性的理想主义解决。因为在柏拉图生活的时代,现实的经验告诉他们公私利益矛盾原本可能就是一个假命题。虽然他已经观察到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但他宁愿在重归先贤文明的昭示下祛除个人利益存在的空间,重铸公共利益大一统的城邦辉煌。
就柏拉图而言,这很难被仅仅定义为一种理想,正如后世许多思想家对《理想国》的评价一样。尼采就认为《理想国》并非空想而是富有实践使命的。当代一些思想家也承认尼采的这种论断不仅符合《理想国》的思想内容,也符合柏拉图的实践活动。总而言之,不管这种方案理想也罢现实也好,这都不影响其传达出的某种理念的正当性,正如卡西尔所认为的那样,柏拉图的理想国远远超越经验和历史的范围,它将指引人类不断地求索最完善的社会制度。
作者:刘晓欣 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
一、后现代政治哲学言说开启了当代政治哲学批判的新视域
批判是哲学本性,内含理论批判与现实批判两方面重要内容。政治哲学的批判更是典范的理论批判与政治批判的合一,同时也有相应的建构。可以说,任何一种类型的哲学,不管它是自然哲学、科技哲学、语言哲学还是分析哲学等等,都含有现实社会政治的批判与建构,都有对人类社会政治生存的各种不同理论观照。否则,它就无法留存,更谈不上流传久远。政治哲学观照方式的差异,受到世界历史发展、民族国家、生产方式、文化传统与个人独特生存体验的影响与制约更大。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大型言说的道德理想国,突出批判现实社会政治的礼崩乐坏,强调政治合法性的最终准则是道德善恶。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大型政治哲学言说与批判,也是以伦理道德为准则,其心中的理想国也是个道德王国。中世纪西方社会将近1200年,其政治哲学真可谓在黑暗的漫漫长夜中朦胧,以虚幻、神圣而宏大的上帝之城来批判引导地上王国的建构。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宏大叙事,构想了自由、平等、博爱、民主、法治、人权的资产阶级千年王国。然而,其解放诺言并未兑现,只是兑现了政治自由与解放的形式,人类解放理想并未实现。需要不断地革命,以实现人类解放,马克思政治哲学批判由此诞生。当代西方后现代政治哲学家不同程度地接受到古希腊哲学、现代西方哲学的教育训练,也都受到西方政治哲学宏大叙事的影响,还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马克思社会政治哲学批判精神的影响。尤其是法国后现代政治哲学家更是深受马克思政治哲学批判精神的影响,都曾经在思想上有过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历程。在他们政治哲学的思想历程中,首先对政治解放的理论与实践丧失了信心,展开过非理性的、叛逆的批判。但他们在不同社会政治环境、事件等具体因素影响下,最后也都不同程度、不同方式地走出马克思人类解放理论,甚至严重背离马克思,乃至批判马克思人类解放为虚幻的宏大叙事。在后现代哲学家心中,资产阶级共和国与政治解放的宏大理想破灭了,共产主义与人类解放的远大理想也破灭了。一切解放的诺言,都无法在理论上无懈可击,都是思辨的形而上学、抽象的同一性与普遍性,都是虚幻的整体性与主体性这种理性主义、基础主义、本质主义、表象主义哲学的结果;一切解放的诺言,都无法在实践上得到兑现,只不过是以新枷锁代替旧枷锁而已,都无法走出人类囚徒的困境。抛弃大写的哲学、抽象的哲学,就像终结形而上学那样终结宏大解放社会政治理想,成为了后现代政治哲学发出的共同性声音。深入挖掘尼采非理性主义哲学、现象学、精神分析学、存在主义、结构主义与后结构主义、解释学、语言学、符号学、人类学、先锋派文学的思想言说方式,结合各自独特的理论视域,他们相应展开了自己独特的批判言说。以知识考古、疯癫考察、谱系学批判、监控社会政治分析、解构、幽灵学、精神分析、小写哲学等政治哲学新概念话语方式,他们对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话语方式展开了碎片式的、游击式的批判;同时也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生活中常被人们所忽视的微观、细小领域展开了批判。这是他们对哲学批判的创新,由此引出了后现代政治哲学的新思潮。他们开启了现代性政治哲学批判的新视野,即注意力不要只集中在宏观批判上,还要批判微观领域,感受具体而微的现代性社会政治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生活的大型权力结构之下,还有各类微小的权力控制机制与组织。
二、后现代政治哲学批判彰显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当代价值
从1843-1844年开始,马克思从民主主义者转变为一个共产主义者,创立人类解放的科学理论。他和恩格斯共同撰写的《共产党宣言》,在当代世界依然是畅销书、必读书目,被翻译成世界各国的各种语言版本,简直成了“世界文学”;他花了40余年撰写的《资本论》,每到经济危机时期都成为畅销书目,依然是“世界文学”。马克思社会政治哲学是现实建构性与批判性的统一,其对未来理想社会与人类自由发展的构想,不仅是科学理论而且变为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人类解放运动,至今方兴未艾。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即对现代性社会政治现实的批判,以雄辩的逻辑和巨大的正义感召力深刻而持久地影响着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同样影响包括后现代政治哲学在内的各种哲学思潮。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后现代政治哲学相遇,进入后现代政治哲学的视野,更加彰显了它的当代价值。马克思的现代性社会政治哲学批判,为后现代政治哲学提供了思想养料。这也是后现代政治哲学肯定马克思理论价值最多、最明显的方面。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资本论》对后现代学者的影响最大。福柯在马克思现代性整体批判精神影响下,转向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医院、监狱、性等微观领域的批判,进而批判资本主义对人的自由的压制。他把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看成是“革命经济学”,认为“马克思主义设想了一种对大写历史的彻底改变来反对这些‘资产阶级的’经济学理论”。德里达更是在资本主义世界强势话语反对马克思的时候勇敢地站出来,以其《马克思的幽灵》的解构策略高度赞扬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批判精神。德勒兹对俄狄浦斯的批判模拟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加塔利说:“精神分析学与马克思眼中的政治经济学具有相同的经历。”利奥塔欣赏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其《利比多经济学》是弗洛伊德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和德勒兹的《反俄狄浦斯》一样,批判资本主义对欲望的压制。明确反马克思主义的罗蒂,在其作品中也再三赞美《共产党宣言》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深刻,对资本主义具有巨大的警示作用。还有法国鲍德里亚的《消费社会》《生产之镜》都继承了马克思的现代性批判精神。如波斯特就认为,鲍德里亚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批判基本上仍是在马克思主义批判的大框架中进行的。对此,张一兵教授说:“鲍德里亚思想路径的深处,还是存在一种形似历史现象学的他性镜像,事实上,他一直无意识地在模仿马克思。”至少,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批判性是后现代政治哲学批判性的一个镜像,他们的批判性概念是对马克思的模仿,或是对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的替换。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想性建构,也深深影响了后现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建构。他们多数不赞同共产主义的乌托邦,但不同程度地赞赏马克思政治哲学理想性维度对人的终极关怀,对未来的希望。福柯的后现代生存美学闪耀着人类解放的微光,德里达的友爱政治传递着人类解放的某些精神,德勒兹的解域替换着马克思的解放,利奥塔的未来大单子是渺茫的人类解放,罗蒂的希望折射着对人类解放的赞叹。从后现代政治哲学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批判中,我们还可以发现,他们试图超越马克思政治哲学这座理论的高山。然而,他们的理论重叙计划都没实现,最终都回到了政治解放的怀抱,也就是回到了被马克思超越的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怀抱。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政治哲学是不可逾越的理论视界,也是不可被超越的对象。而且,马克思政治哲学象燧石一样,在后现代的敲打中不断闪耀着光辉。
三、后现代政治哲学建构促进了政治自由的差异与多样发展
从传统社会政治向现代社会政治转变过程中,出现了两大现代化发展道路与模式,资本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革命道路与模式,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革命道路与模式,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促进人的个性自由发展问题。欧洲资产阶级通过“双元革命”走上政治自由解放的道路,以英国和法国为典型;在北美洲的土地上通过独立战争、“南北战争”、废奴运动而走上现代政治解放的发展道路,美国是典型。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确立了形式自由、民主、法治、人权、分权制衡的国体与政体。但是,政治解放并没有实现每个个人的全部解放,也没有实现人的差异个性的自由全面发展;资本主义国家政权从宏观到微观的同质化、秩序化宰制着个性、差异、少数的自由与权力。生活在20世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后现代哲学家,通过个人对政治权力、自由、民主微观运行的切身体验,反思批判现代社会政治问题,创建各有特色的微观政治哲学理论。在他们看来,推翻资本主义国家权力的整体、宏观自由与解放是乌托邦梦想,未来遥遥无期、希望有但很渺茫,那属于形而上学的自在之物的世界,只能依靠不确定性去偶然实现。因此,在现实层面上,就要对企业、学校、医院、监狱等社会政治生活的微观领域展开对权力的批判,把自己哲学的任务看成是在与权力展开谈判。进而,他们把知识分子的使命看成是批评、限制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独一性权利、少数权利的侵犯与宰制,让自由与权利在微观的生活领域、市民社会生活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同时,试图再启蒙教育民众放弃宏大乌托邦梦想,关注私人生活领域的自由与权利,警惕权力的微观暴力,并与之斗争。从微观层面上看,后现代政治哲学的言说对我们是有一定启发意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革命道路与发展模式以前苏联和中国为典型。共同点在于,都是在资本主义有一定发展、但又未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进行革命,从旧民主主义革命直接发展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从政治解放直接进展到人类解放的最初阶段。这种独特的现代化发展道路,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更加艰巨的任务,这就是在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权后,如何实现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过渡,如何在新的历史阶段进一步实现政治自由、民主、法治等。社会主义新型国家政权建立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民群众整体上获得了主人翁地位。但是,我们也存在着重整体轻个人、重宏观轻微观、重同一轻差异、重多数轻少数,甚至存在着以集体名义侵犯个人权利的现象,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些都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人类解放精神的,违背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本义,也不符合人的需要与个性发展多样性的实际。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制度整体上、基本上是优越的前提下,我们更应该充分尊重个性、差异、少数人民群众的权利与自由,让每一个人都更加体面有尊严地生活,更加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是后现代的,也是现代的,还是马克思的,更是当代中国的。
作者:李福岩 崔晓庚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一、马克思:异化的劳动与异化的政治知识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对中性的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更清晰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这里的“社会意识形式”概念是马克思力求从中性的角度来表述“意识形态”概念的重要表征。总体上说,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概念主要是与某个时代或某个具体的历史—社会集团(例如阶级)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所要强调的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阶级地位决定了不同的阶级会产生出与其地位相应的意识形态。当马克思与恩格斯将意识形态视为一种“颠倒的意识”时,他们是从异化的劳动势必会导致异化的政治知识的角度去理解意识形态的存在意义的,这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基本思路有着一致性。但是,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出于建立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需要,马克思逐渐将“意识形态”概念向中性发展,使其作为与经济形态、物质条件相对立的一个范畴而出现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之中。总体说来,正是通过深入分析知识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意识形态”概念最终发展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政治知识概念。“意识形态”概念势必是与某个时代或某个具体的历史—社会集团(例如阶级)联系在一起的。
二、舍勒:知识的内在结构与人的权力内驱力
舍勒是知识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舍勒指出:“所有知识,尤其是关于同一些对象的一般知识,都以某种方式决定社会———就其可能具有的所有方面而言———的本性”;“反过来说,所有知识也是由这个社会及其特有的结构共同决定的”。由此可见,对于舍勒来说,知识社会学的重要内容就在于揭示决定知识的社会及其特有的结构。与马克思强调劳动异化决定知识异化不同,舍勒主张,知识的内在结构是由人的本能—内驱力所决定的。他认为,“如果不存在追求权力的内驱力,那么,国家、政治文化以及国家所规定的法律就根本不可能存在”。由此他得出结论:“关于人的精神的理论是文化社会学所必不可少的预设前提,而关于人的本能—内驱力的理论则是关于现实因素的社会学所必不可少的预设前提。”他的逻辑思路是,所有知识是由这个社会及其特有的结构共同决定的,而对于这个社会及其特有结构加以研究的社会学则是以人的本能—内驱力的理论作为必不可少的预设前提,所以,所有知识都是以人的本能—内驱力作为预设前提的,关于知识内在结构的研究应该到人的本能—内驱力理论中去寻求根据。在舍勒看来,知识本身就是透视社会及其特有结构的窗口。舍勒认为知识的结构与知识的从事者自己的状况有着极大关联。
例如,在对形而上学知识进行分析时,他指出:“对于一种形而上学的结构来说,形而上学家们所从属的各种社会等级和阶级具有最重大的意义”。此外,舍勒还强调了知识结构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他说:“对于知识社会学来说,形而上学体系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各个民族虽然也通过各种精确科学的方法论表述它们的本性,但是,它们却是通过形而上学把它们的本性更明确、更直接地展示出来的。对于知识社会学来说,建立一种能够把哲学理论史上的诸阶段与产生这些哲学理论的各种群体类型联系起来的理论,将是一项卓有成效的事业。”舍勒针对与宗教知识、形而上学知识以及实证科学知识关联的社会及其特有结构所做的分析是极其深入的。他还进一步说明了知识的发展与政治的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他着力强调的是政治权力之间的竞争对于知识发展的重大贡献。他说道:“对于不断把比较小的、分散程度较高的群体合并成范围越来越大的国家群集来说,对于不断加强———一般说来可以使知识的发展从其中获益的———社会等级和社会阶级的形成过程来说,存在于一个政治时代的政治权力的扩张是最强大的力量。”如果说从马克思那里人们更多看到的是政治对于知识的负面影响的话,那么,舍勒的分析则更多地强调了政治对于知识的正面影响。在舍勒那里,除了上面提到的政治权力的扩张对于知识发展的正面影响之外,他还强调了阶级斗争对于知识发展的正面影响。他说:“如果人的精神内部不存在能够使自身超越所有各个阶级的意识形态、超越这些意识形态之以透视法表现的利益的任何领域,那么,所有有可能出现的对真理的认识都必然会成为欺骗。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认识就都将只不过是阶级斗争的结果所具有的一种功能。”
三、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
作为知识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曼海姆也是承上启下的人物。曼海姆在知识社会学方面的主要贡献就在于将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政治性的理解清晰而明确地固定在知识社会学的范围之内,从而使意识形态这种政治知识形式的特性进一步明朗化。此外,曼海姆还论证了乌托邦也是一种政治知识形式。在曼海姆看来,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知识社会学还没有从对意识形态的揭露中剥离出来。因此,尽管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是其历史观的一部分,但仍没有完全成熟。曼海姆明确指出:意识形态概念“反映了来自政治冲突的一个发现”。而且他还深刻地认识到,这种意识形态的政治性将会导致“集体无意识”的出现。当然,也正是从曼海姆对“集体无意识”的阐释中,我们清楚地看到,“集体无意识”概念并不是强调存在着意识真空状态,而是强调人们的思想在受到某种意识形态控制之后会出现一种新的层面上的“集体无意识”状态。从词源的角度看,“意识形态”一词的意思是“观念的科学”。后来,经过马克思的阐释,“意识形态”具有了“虚假意识”的内涵。客观地说,曼海姆的“意识形态”概念受到了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虚假意识”思想的影响,他刻意将这种因有限的认知视角而产生的扭曲知识,称为“意识形态”,在词义上相当于强调“阶级的意识”。当然,也正是在阐释“意识形态”内涵的过程中,曼海姆看到了这样一类知识分子的存在,“鉴于他们自诩的独立自主性和各种各样的来历,不仅被要求在一个意识形态所扭曲的政治实践中扮演公正的集体批判角色,而且还应是建立在非相对性的、客观真理之上的科学政治的推动者”。曼海姆认为:“能够使这两种角色的扮演切实可行的工具,就是知识社会学:对意识形态与社会规定的优越地位及团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作系统的揭露。”由此可见,关于意识形态的深入分析,不仅帮助曼海姆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意识形态的阶级本质与政治本质,而且也催生了区别于舍勒的新的知识社会学。
曼海姆深入分析了知识与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还特别强调了知识与政治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在此基础上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知识社会学。首先,通过强调“政治—历史知识总是局部性的,是仅从某种视角观察事物的”,曼海姆明确指出,在知识社会学领域势必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在认识到政治历史知识总是与某种生存模式和社会地位密切联系在一起后,正是由于这种社会决定的作用,有些人倾向于否认达到真理和领悟的可能性”。其次,在曼海姆看来,倘若人们已根据上述的第一种情形来检验问题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那就产生了另一种探索的可能性:“它在于试图把发现和分析存在于每个历史—政治观点中的‘社会平衡’的任务分配给知识社会学”。曼海姆解释道:“这意味着,知识社会学的任务是分清具体存在的一点‘知识’和估价性的、利益约束的因素,然后把这些因素作为错误的根源加以剔除,以达到‘客观上’有效的真理的‘非估价性的’、‘超社会的’、‘超历史的’领域的目的。”最后,曼海姆还指出,这里还存在着第三种选择:“在本来的政治起始点上,评价性因素不容易被分离出来,至少不像是在形式的社会学思维中和其他种类的纯形式化的知识中以同样程度地可能被分离出来”。曼海姆之所以强调这种选择的存在,是为了说明正是在这种选择中,知识社会学包容意识形态成为可能。曼海姆之所以将乌托邦也解释为一种政治知识形式,就在于他充分地认识到,乌托邦概念与意识形态概念之间具有共通性。但是,与意识形态概念所体现的是统治集团的意识相反,乌托邦体现了受压迫群体在理智上对摧毁和改变特定的社会条件的愿望。更确切地说,乌托邦是关于摧毁与改变特定的社会条件的意识的总和。在曼海姆看来,乌托邦问样也存在“集体无意识”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乌托邦的思想中,被怀着愿望的想象和行动的意愿所引导的集体无意识,掩盖了现实的某些方面”①。曼海姆还提出了“知识的政治”概念。很显然,“知识的政治”概念的提出极具创新性,它通过进一步阐明知识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而凸显了知识社会学的政治哲学意义。在这里,曼海姆所希望表达的思想是,政治的发展是受制于知识的,特别是受制于意识形态的,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就会有什么样的政治状态。例如,官僚的保守主义这种思想模式带来的就是政治上的保守主义,“把所有政治问题掩盖在行政这个帷幕之下的企图,可以用官员的活动领域只存在于已经被阐明的法律界限内来解释”。
四、福柯:权力与知识
弄清知识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既是福柯关注的焦点所在,也是福柯的重要贡献所在。将知识权力化其意义就在于,使知识与政治之间的联系更加明朗化,这也是福柯思想的最为直观的政治哲学方面的贡献。当代学者贝斯特曾经高度评价说:“福柯不会呼唤‘社会学的终结’,却会呼唤一种新型的政治化的社会学实践,这种实践将与现论的那些人道主义的、实证主义的和整体化的假定断然决裂。”福柯并未像马克思与曼海姆那样只是通过细分知识而走向承认知识与政治之间的联系,而是通过细分知识与政治而走向承认知识与政治之间的联系的道路。福柯不仅进行了知识考古学研究,而且还建立了权力系谱学。通过将政治具体化为权力,在明确知识与权力之间联系的基础上,福柯使这种联系变得更加一目了然。福柯曾经明确说:“权力与知识是直接地彼此包含的;权力关系是以相应的知识领域为前提的,与此同时任何知识都预定了并建构着权力关系。”正因为权力常常会被作为政治的代名词来加以理解,因此,从福柯的话中人们更多地看到的是知识与政治之间的相互包含关系。一方面,福柯所说的“知识”是指关于人的知识(大致相当于人文科学),而在其具体论述中“知识”又往往可以同“理性”、“科学”或“真理”等说法互换。福柯的“知识”概念所强调的是人们在社会的所谓“话语实践”(discursive practice)中的求真意志或真理意志。也就是说,在福柯看来,在人们的话语实践中包含有人们想成为(关于自身的)知识的主体的意志。福柯的“真理意志”概念无疑是从尼采的“权力意志”概念衍生出来的,但二者的具体含义显然是不完全一样的。从另一方面看,福柯所说的“权力”比通常所说的(政治)权力在范围上要宽泛得多。因此,总体上说,福柯实际上是通过揭示“话语”与权力的关系,而走上知识权力化的道路的。由此,福柯的知识权力化的深层次贡献就在于,揭示了“话语”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包含关系。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话语”与权力是分离的。而按照福柯的分析,影响、控制“话语”运动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权力;“话语”与权力是不可分的,真正的权力是通过“话语”来实现的。在福柯那里,“话语”与“权力”是以同样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对权力的任何一种方法的掌握,都是对“话语”的一种方法的掌握。以“说话”为例,所谓“说话”首先就是掌握说话的权力,“话语”不仅是施展权力的工具,而且也是掌握权力的关键。权力的施展,一方面不断创造知识(“话语”)的新对象和新形式,另一方面这些新对象和新形式也会导致和加固某种权力。这样看来,不仅“话语”不是消极、被动的,而且权力也不是镇压、压制等的代名词,而是同“话语”一样,是社会文化构架中必要的、充满活力的积极因素。由此,正是通过深入揭示话语与权力的关系,权力才不再像过去那样被理解为消极性的,而是在此获得了新的内涵与意义。福柯不仅严格区别了“特殊的知识分子与普遍的知识分子”,而且在他的方法中,社会学家的角色和功能被重塑为一种独特的批判理论家或系谱学家,后者的任务不是为了知识自身而制造知识,而是为了对政治抵抗活动有所贡献。福柯认为,系谱学家是一类“特殊的知识分子”,他抛弃了任何自命为代表一切被压迫群体的虚夸态度,承担着一种更谦逊的局部斗争形式的顾问的角色。同时,与那种“普遍的知识分子”不同,特殊的知识分子并不企图强加一些封闭的整体化方案和行动计划,用来把局部的斗争统一成一个革命运动。不过,正因为福柯只是希望利用知识去颠覆当代的统治形式,最终他只是一个政治上的口头批判者。安东尼奥曾深刻指出:“虽然福柯对统治和反抗的辩证法的分析暗示了一种批判的微观政治学,但他关于权力与知识相互渗透的更广泛的论点却提出,统治实际上是从现代社会和文化的每一个小生境中涌流出来的。控制的系统是如此地铁板一块和不可抗拒,以致很难想象任何有意义的社会变革可以从内部发生。”用福柯自己的话来说:“在我看来,在一个像我们的这样的社会中,真正的政治任务就是批判那些表面看来中立和独立的制度的运作,而且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批判它们———也就是要撕掉总是通过它们而被含混地运用的政治暴力的假面具,以便人们可以与它们做斗争。”
五、结语
综上可见,知识社会学具有政治哲学的意义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不过,沿着政治哲学的路径继续走下去,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看到,尽管这些意义都是潜在的,甚至是需要加以仔细挖掘的,但它们的存在却也为人们从中寻求知识社会学发展进程中的规律性特征,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第一,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知识社会学的发展存在着一个将知识泛政治化的过程。
在马克思那里,真正属于政治知识的只有意识形态;但是在曼海姆那里,不仅意识形态是政治知识形式,而且乌托邦也是政治知识形式。因此,从本质上说,知识社会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日益认清知识的政治属性的过程。当然,这个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将知识泛政治化的过程。特别是在福柯将知识与权力相联系之后,知识的泛政治化现象更加明显。在福柯那里,权力现象无处不在,因而基本上所有的知识都会在与权力相关联中被打上政治的印记,成为政治化的知识。从福柯的分析来看,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找到与权力无关的知识,知识政治化已是社会的常态。
第二,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知识社会学的发展存在着一个由强调“知识影响政治”到主张“政治影响知识”的过程。
前面我们提到曼海姆曾经提出“知识的政治”概念,其力求强调的是政治受制于知识,特别是受制于意识形态。但是经过福柯的分析,人们所看到的是政治影响知识,特别是权力影响知识。尽管福柯一直强调权力的积极意义,甚至认为不应该从消极的意义上理解权力,但是,他对权力与知识相互包容关系的极力推崇,表明了在他那里不仅知识是深受政治影响的,而且这种影响甚至是伴随知识发展始末的。
第三,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知识社会学的发展存在着一个将政治的内涵狭义化的过程。
从福柯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在知识的发展中只存在着为权力而斗争的问题,因此,在这里政治更大程度上只是被视为权力。但是,在马克思那里,政治的内涵远远超出了权力的范围,它是指建立在经济结构之上的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国家权力机制、政治意识形态等。因此,从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政治到福柯的权力政治的发展轨迹来看,在知识社会学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将政治的内涵狭义化的过程。从政治哲学的发展历史来看,关于政治的理解主要经历了国家政治、权力政治与价值政治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三个历史阶段不仅具有历时性,也具有共时性。这三种关于政治的理解都具有自己特定的界域。由国家政治论发展到权力政治论,由权力来统领政治的内涵,其优越性在于避免了用静止的、抽象的概念对政治进行解释,但其局限性在于使政治的内涵走向狭义化,将对政治的关注引向了一个十分狭小的权力范围。沃尔特也指出:“最有用的权力概念既不会在它的领域内排除说服和强制,也不会认为权威或暴力何者更为重要,更具有终极性。”因此,当福柯将知识与权力进行紧密联系之后,严重后果就是势必会把人们的政治思维限制在关注说服与强制,以及权力和暴力等问题上,而这些问题的研究往往是很难有终极性结论的。
作者:欧阳英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作者:邹志斌 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问题症结之所在
对于民粹主义的概念,除了知道“民粹主义,俄文原意为‘人民主义’,是19世纪中叶产生于俄国的一种代表农民利益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潮”[5]外,其本质为何,并不清楚。它究竟是一种思维观念,是一种社会的发展模式,还是一种历史的社会形态?它具有怎样的特点,其理论的缺陷、历史的局限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在至今所有参与讨论“与民粹主义”问题的学者中,都没有予以正面的回答,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是在自己的语言系统内、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民粹主义”进行随意地使用。很多学者坚持认为是民粹主义者,仅仅是从个人只言片语的语言风格来任意揣摩、猜度个人的思想特点,主观偏执地认定天生就是一个民粹主义者,认为后来虽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但是“民粹主义等固有观念,是来不及清算也不必清算的。它只是被悄悄地嫁接了过来”而已[6]。这种主观想象的做法,显然不是作为一个学者所应有的科学、严谨的学术态度。例如:最早提出是民粹主义者的莫里斯就认为,民粹主义就是个人的思维特点和感情倾向,他在《的中国及其发展》一书就指出:“在的心态中还有许多其他特征是典型的民粹主义”[7]。不难看出,在莫里斯心中,的民粹主义问题,仅仅是个人的一种心态情结而已。而在国内的其他学者那里,民粹主义却成了另一种东西。李泽厚就将民粹主义理解成为了一种“大锅饭”模式的分配制度,胡绳则认为民粹主义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他说:“中国可以从农业国家跳过资本主义(跳过工业化)直接达到社会主义,这种看法一般被称为‘民粹主义’”[8],他认为凡是不走资本主义工业化道路的就一定是“民粹主义”。正因为对于基本定义的解释有所不同,就使得对于“是否是民粹主义者”这一问题的争论,诸多学者根本就没在同一个问题上展开争论,而仅仅是从个人身上的各个碎片来解释对于个人的印象。理论与实践的二元选择国内的许多学者指责是民粹主义者,其主要的事实依据就是,在建国后没有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而是过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想不经过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因为本人对于“民粹主义”的定义就是如此。早在建国前的1945年中共七大的口头政治报告中,就指出:“所谓民粹主义,就是要直接由封建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经济,中间不经过发展资本主义的阶段”[9]323。基于此,国内的不少学者(如胡绳等)就认定,犯了民粹主义的错误。但胡绳对的意思显然是一种歪曲地解释,他们将资本主义和工业化二者机械地联系在一起,直接划等号。众所周知,资本主义是一种社会形态,而工业化则是生产方式的一种类型,在现代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资本主义与工业化确实达到统一,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后发国家要完成国家工业化道路都必须走西方的资本主义道路,这种机械的历史阶段发展理论,无疑是构成胡绳坚持认为是民粹主义者的理论基础。的经济哲学思想是时代的产物,同时也是实践的产物,它是关于中国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实践的理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0]。因此,在讨论关于在建国后是否是民粹主义者的问题,首先应当立足于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实践,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从实践出发考察在建国后是否为民粹主义者,就必须考察一下中国在1949年以后的近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国家的工业化发展到何种程度,我们的社会生产力究竟提高到何种程度,中国从原有的小农经济社会,向现代化的工业社会转型到什么程度。一句话,就是中国的社会生产力有没有得到解放。而对于这些问题,胡绳等人根本避而不谈。也许在他们头脑中想象的世界里,根本就不懂经济,而在时代,中国的经济根本就是糟糕得不得了,一无是处。例如,李泽厚就认为:“《选集》第5卷收的是1949年胜利后到1957年底的文章,其中很少有讲经济建设特别是讲工业经济的文章,毛对这方面很不熟悉,也较少发言。他后来提出‘鞍钢宪法’、‘以钢为纲’、‘工业学大庆’等决定性的方针路线,则与他未曾发表的学习政治经济学的笔记一样,都主要是一种哲学观念的推演”[11]。毫无疑问,这种盲人摸象的视角、断章取义的解释以及牵强附会的逻辑推演,使坚信就是一个民粹主义者的学者,根本就不可能客观地对待和的经济哲学思想。因此,他们只是一味地指责在建国后没有走资本主义道路,过早地发动了社会主义革命(三大改造),却根本不关心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问题,也根本不了解“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12]。其实,稍有中国近现代史常识的人都知道,我国“到去世时,已经建立起相当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我们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把一个连自行车和手表都不能生产的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建成了强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国,为四个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3]。客观事实表明,认为不懂经济建设,忽视生产力发展,不走工业化道路,是民粹主义者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更加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最早提出是民粹主义者的莫里斯先生,在谈到关于国家的工业化及经济建设的成就时,其观点却与胡绳、李泽厚等人截然相反,他认为:“无论人们对时代作何种评价,正是这个中国现代工业革命时期,为中国现代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根本的基础,使中国从一个完全的农业国家变成了一个以工业为主的国家”,而且,事实上“的那个时代远非现在普遍传闻中的经济停滞时代,而是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现代化时代之一,与德国、日本、俄国等几个现代工业舞台上的主要的后起之秀的工业化过程中最剧烈的时期相比毫不逊色”[14]。历史观的二元选择国家建设是一个实践问题,但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还是少数精英资本家?即是坚持人民群众为本位的唯物史观,还是英雄主义的唯心史观?而具体落实到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的根本就在于:推动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其主要的依靠力量,是人民群众,还是少数精英资本家?而坚持认为是一个民粹主义者的学者无疑是一种唯心史观,他们认为只有少数的精英资本家才能完成中国的工业化建设。胡绳在他的文章中就有这样一段描述:“拿1949年—1953年和1945年相比,资本主义恐怕并不是更多一点,而是更少了一点。官僚资本主义很大一部分跑到国外去了,还有一部分被带到台湾去了(这当然对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不利)。很多民族资本家为了避免战祸,也由于对国民党政权崩溃后的形势看不准,把他们的资产(或其中的一部分)转移到国外和香港。经过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国内战争,1949年时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总量,看来也不会比1936年时较多,而是更少些”[15]。而李慎之则更是赤裸裸地宣称:“我曾开玩笑说过,如果中国当时执行一条‘孙子’战略(不是《孙子兵法》的孙子,而是爷爷孙子的孙子),随便搭上那条顺风船或许现在的中国会强盛得多。比如追随美国,可能今天我们就是日本”[16]。从这些猥琐、龌龊的言语中不难看出,胡绳、李慎之等人对于资本家离开中国大陆这一事实所表现出来的恐惧、焦虑的心态和对做奴才的渴望,而这种表象的背后则是对资本的顶礼膜拜,更是对人民群众的鄙夷与不信任,认为只有资本家(少数精英)才能发展国家的经济,才是历史发展的推动力量。至此,以胡绳等人为代表的坚持认为是民粹主义者的学者,无疑已经在自觉不自觉的时候,将自己的阶级立场完全放到了人民的对立面,其分析问题的研究范式也退化为唯心史观,完全脱离了唯物史观的方法论。
实践的经济哲学
问题的关键在于,到底应该如何理解“资本主义”?所提到的必须经历的“资本主义”究竟是指什么?它和民粹主义者所提到的“资本主义”究竟是不是具有同样的内涵和外延?这涉及到理论研究的学风问题:绝对不能将同志在具体环境下提出的、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无限地扩大解释,“把同志在这个问题上讲的移到另外的问题上,在这个地点讲的移到另外的地点,在这个时间讲的移到另外的时间,在这个条件下讲的移到另外的条件下,这样做,不行嘛”[19]。同志所讲的必须经历的“资本主义”,主要是指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而绝不是指资本主义人剥削人、人吃人的黑暗的社会剥削制度。“认为……社会主义建立需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即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20],而不是分散的、落后的个体小农经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础是工厂……不是分散的个体经济。分散的个体经济……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民粹主义的地方”[9]207。只有在国家完成工业化的基础上,才能建立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另外,中国发展资本主义也不是没有原则,没有限制的。“中国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的路,绝不能是‘少数人所得而私’,决不能让少数资本家少数地主‘操纵国计民生’,决不能建立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社会”[21]。由于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已经完成国家工业化的国家(除苏联外)清一色的都是资本主义国家,因此,人们往往也将资本主义与工业化混为一谈,经常进行相互替代的使用,正是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在谈到中国的资本主义时还要刻意强调“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普通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它主要的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润而存在,而是为了供应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存在”[22]88。也就是说,所说的必须经历的资本主义,仅仅是指资本主义的生产力;而且它的服务对象也不再是少数资本家,而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因此,对于“民粹主义”的认识,绝不能将资本主义所有的构成要素当作充分必要条件作为衡量是否为“民粹主义”的标准,只有忽视工业化生产力对于社会主义的作用的理论才是“民粹主义”。2.社会主义革命:实践的选择“民粹主义者”这顶帽子,说到底还只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则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回顾当时的历史背景,由于国际资本主义的扩张,中国逐步沦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近代以来所面临的唯一时代课题就是“救亡”。因为“救亡”成了摆在一切有爱国心的中国人面前压倒一切的中心问题。如果连国家都灭亡了,其他问题说得再好听,也将化为泡影。这不是哪一个人作出的主观选择,而是整个客观局势发展的结果。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日日夜夜苦思焦虑的,甚至不惜为此付出一切代价的,都是围绕这个中心问题而寻求答案[23]。围绕这一时代课题,中国人民肩负着两大历史任务:争取民族独立和发展中国的现代化。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这一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而在建国以后,面对着经过西方列强上百年洗劫和饱受数十年战争蹂躏后的、且早已经是千疮百孔的国家和帝国主义列强随时会入侵的生存危机时,党和国家在当时最紧迫的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22]89。而如何进行中国的工业化建设,成为了以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又一重大的历史课题。事实上,“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已经认识到工业化的重要性,并立志要在中国搞工业化。他指出……要中国的民族独立有巩固的保障,就必须工业化”[24]。而在建国后的具体历史环境下,中国要想发展生产力、完成工业化道路,有两种选择:一是学习西方,走资本主义工业化道路,即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利用私人的力量完成工业化的道路;另外一条就是学习苏联,走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即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利用国家的力量完成国家建设的工业化。从理论上讲,如果必要的条件具备时,国家的发展完全“能够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它能够以应用机器的大农业来逐步代替小地块耕作”[27]。因此,主观上不允许走资本主义道路。从客观上说,当时中国也不具备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的条件。“近代以来的历史表明,中国要走资本主义工业化的道路,实际上是走不通的。从19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中国民族资本主义产生以来,由于受到外国垄断资本的压迫和本国封建关系的束缚,始终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对外国垄断资本具有相当大的依赖性。由于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新中国如果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就仍然不可能摆脱对于外国垄断资本的依赖……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企图主要靠外国提供资金和机器设备等等来求得发展,是不可想象的。而且,由于在经济上依赖外国,在政治上就挺不起腰杆,连已经争得的独立也可能丧失掉。所以,如果搞资本主义,搞来搞去,就会搞成西方资本主义大国的附庸了。这种危险是现实存在的”[28]。因此,无论是主观的良好愿望,还是客观的实际需要,中国都不可能走西方的资本主义道路。我们的选择是向苏联学习,走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即马克思晚年所设想的一种“跨越卡夫丁峡谷”的发展道路。事实上,“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设想的意义并不在这一设想本身,而是在于这一设想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落后国家社会发展道路的科学方法论”[29],虽然中国的社会经济,在当时还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但“假如我们不得不等到资本主义生产到处都发展到底以后,等到最后一个小手工业者和最后一个小农都变成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牺牲品以后,再来实现这个改造,那对我们可就太糟了”[30]。而中国之所以走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也绝不是为了马上进入人人平等、没有剥削的共产主义社会,“党和国家提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并不是出于一种抽象的社会主义信念,而是从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实际需要出发的”[31],最根本的现实原因,就在于要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来发展中国的生产力,完成中国的工业化。另外,还有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对“工业化”的定义同样需要界定清楚。斯大林同志曾经指出:“不是发展任何一种工业都算做工业化。工业化的中心,工业化的基础,就是发展重工业(燃料、金属等等),归根到底,就是发展生产资料的生产,发展本国的机器制造业”[32]。而按照当时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和建设勇气,也根本不可能承担起完成中国工业化的历史重任,只能通过国家的力量来完成国家工业化建设的任务。所以,“确认,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即社会主义改造),但他从来没有像民粹主义那样认为,社会主义应当建立在小生产的基础之上。事实上,以为首的党中央所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并举的总路线”[33]。因此,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是中国人民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共同做出的合目的性(消灭剥削)和合规律性(发展工业化)相统一的历史性选择,绝不是什么民粹主义的问题。3.实践主体的再认识国家的发展问题,即国家完成工业化、走向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实践问题,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调动社会各阶级的力量共同完成。但同时,“现代化的过程不是一个自发的自然过程,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借助一定的群体互动而实现的。现代化是一个社会资源与群体利益再分配的过程,社会各阶层在现代化变迁中扮演的角色势必是不同的”[34]。因此,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同样首先需要认识清楚“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35],即谁在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谁在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同样也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首要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的工业化,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利用私人(即少数精英资本家)的力量推动国家完成现代化的进程。但这条道路在中国是走不通的,撇开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本国人民的血泪史和对其他国家人民的殖民史不说,仅就中国当时的资产阶级的力量而言,也无法完成这样的历史任务。“由于民国时期国家资本逐步蜕变为国家垄断资本,这就使中国资本主义较早地走进了死胡同,丧失了促进和推动本国经济发展的可能性”[36]。既然资产阶级无法完成这样的历史使命,那么,推动中国完成工业化建设的任务,就天然地落到了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身上了。而事实上,推动国家完成工业化的力量也只能是人民群众,而不是少数精英资本家。但坚持认为是民粹主义者的学者却无视这一社会现实,偏执地认为只能由作为历史英雄人物象征的资本家们来完成国家工业化的建设,而人民群众对此则只能是无所作为的。在这一点上,他们反倒是和一直被他们所批判的民粹主义者持相同的观点,因为“民粹派把群众视为一群盲目的、无所作为的‘群氓’,比作一连串的零,说只有把英雄人物这个实数加在这些零的前面,才能构成有效数字”[37],不过这也是持唯心史观者再正常不过的表现了。所以,他们才会对1949年官僚资本跑到国外去的这一事实表现得无比恐惧,而对于人民的作用却又充满了不信任,“不信鸡毛能上天”成了这些人的普遍心态。事实上,“历史是人民创造的”[38],无论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即使是被无数资产阶级学者所顶礼膜拜的资本主义社会,它的历史发展也是由人民群众作为最终的推动力量而发展起来的。“人民群众之所以是历史的创造者,从根本上讲,在于人民群众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终的决定性力量———社会生产力的体现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最伟大的客观物质力量”[39]。人民群众在社会生产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规律,探索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进方向,当社会生产关系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时,要求生产关系“变革的意志、要求主要来自人民群众,他们要求统治者改弦更张”[40],使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当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拒绝改革时,资产阶级的软弱和妥协根本起不到任何的历史推动作用,只有当人民群众团结起来进行彻底地革命时,才能完成生产关系向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方向的变革,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没有千百万觉悟群众的革命行动,没有群众汹涌澎湃的英勇气概,没有马克思在谈到巴黎工人在公社时期的表现时所说的那种‘翻天覆地’的决心和本领,是不可能消灭专制制度的。”[41]因此,是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42]。
结束语
中国的工业化是在经济哲学思想的科学指导下,结合中国的客观经济条件并团结了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前提下完成的,而现代化发展也必须遵守“理论联系实际”的客观规律,立足于人民的阶级基础。因此,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今天,仍然需要坚持经济哲学思想的科学指导,只有这样,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才能够在正确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作者:黎永红 单位:湖南科技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
人类的认识活动从问题的发现到个体意见的提出再到群体共识的形成直至真理的临现过程中,意见是重要的一环。意见作为认识,其本质是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引入认识论,不仅驳倒唯心主义先验论、不可知论和怀疑论,从而克服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的不足,创立了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把意见引入认识论,是对认识运动过程的精准化。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首先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然后才是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在这双重的关系中,通过主体的客体化来改造客体以确证主体的本质力量,同时也通过客体的主体化为主体提供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以提升主体的本质力量。主体认识世界的能力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历史的变化发展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4]意见是主体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认识能力和形式,引导主体不断超越自身的局限走向正确的真理。意见是真假未定的主观性认识,必须经过“一致而百虑”的思维矛盾运动对话者提出意见来进行讨论时,常常是非界限不明,谁是真理、谁是谬误要通过争论才能明晰。如果某对话者利用强权、狡辩或话语霸权把一己之见当作真理、把其余不同意见视为谬误,自以为掌握了真理,把真理和谬误的界限说成是泾渭分明的,那就陷入了独断论,其个人的看法也只是一孔之见,与他人的意见相比并没有天然的合理性,本质上都是真假未定的主观性认识。对话参与者所能做的,与其自以为是地掌握真理,不如敞开心扉,让真理来掌握自己。只要对话者彼此诚恳地交流,即使一开始每个人的意见都是错的(承认有可能出错),最终也可能获得真理。意见对于真理具有积极的构成作用,真理就是在克服意见之际展示自身,从而赢得所有的对话者,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人们一定是从错误开始,然后由此转向真理。要让某人相信真理,仅仅说出真理是不够的,人们还必须找到从错误到真理的道路。”[5]独断论倾向在先秦哲学孔孟法家中有所表现,他们创制的“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的经学独断论导致了理性专制主义,甚至“以理杀人”。而庄子反对“蔽于一曲”,反对把意见当作真理的独断论,却走向了相对主义。庄子认为种种意见的是非之争都根源于“成心”,区分了主体在认识真理性和价值性上的三种不同取向。“以俗观之,贵贱不在己”,认为贵贱是由超主体的力量诸如天神上帝、人间君主皇帝、金钱来决定,主体被取消了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是世俗的一般看法;“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即自以为是,盲目自大,比如儒墨法都以自己的学说为终极真理,将其余学派的意见斥为谬误;“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即从道的角度来看待万事万物,一切皆平等,就能克服一切偏见和束缚。[6]庄子主张以道来克服“成心”,反对主观片面性有积极意义,但在《齐物论》中主张“齐是非”,取消万事万物的差别,走向相对主义。面对“蔽于一曲”的老子、墨子、惠子、庄子,荀子提出“以道观尽”的“解蔽”学说,主张解除人们心灵的束缚,保持独立自由的思考,再展开不同意见、观点的辩论,通过辩论能够达到一致的结论,当然这“一致”又要分化,成为“百虑”。正所谓《易传》所说,“天下何思何虑: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这反映了思维辩证运动的规律。正是在思维矛盾运动中,对话者展开意见的争论,做到自尊也尊重别人,思想才能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反思哲学意见范畴,为长期受“权威”压制的“意见”正名。把哲学意见范畴引进政治学,把意见范畴与民主范畴联系起来,为党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理论支持。在实践过程中,主体发展出了一种认识能力即“意见力”,从另一个角度开启了对自己和世界的认识。在科学发展的今天,除了以科学和宗教的方式来认识世界之外,还有通过意见的方式来认识世界。意见这种认识世界的方式确证了认识主体的本质力量,即主体通过“意见力”实现对事物的真理性认识。“求知是人类的本性”,意见的表达表明立场、角度和观点不同的主体都渴望了解事物的真相,作为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方式,应该受到重视和尊重。因而,哲学意见范畴具有多元性、真假未定性、独立自主性、批判性的理论品格。哲学意见范畴的理论品格拓展党民主政治建设道路哲学意见范畴的理论品格适应党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的要求。民主与专制、独裁相对立,实现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多数人的统治。首先,实行民主的政府必须保证主体的独立思考的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伏尔泰反对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言论自由不仅是在私人空间,更是在公共空间以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等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的自由。从民主立法的角度实现基层百姓普遍议政,是民主建设的一条途径。民主立法就是民众通过意见的方式在法律层面上表达其利益、意志、愿望。一般说来,如果民众能够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意志、愿望和要求表达得愈完整、明确和充分,法律就愈能够在民主建设目标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那么,民众也就越愿意选择诉诸法律的方式来表达意志和利益诉求,而不是诉诸其他非法的方式来寻求自己利益需要的满足。立法机关与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立法主体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彼此之间要寻求相互妥协的方案,在沟通和妥协基础上,确立立法、民主与和谐的观念。目前我国法律制度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离公平正义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和落实民主立法的各项制度。哲学意见范畴的理论品格为党内民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内民主必须要进一步推行党内民主决策,除了领导班子内部决策外,更重要的是普通党员要参与决策,并且是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哲学意见范畴表明认识不同的主体享有表达意见的自然权利,是符合人类本性要求的权利,是国家公权力所保护的公民政治权利。意见的表达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知情权和决策权的体现。在党内民主决策中,保障普通党员的参与权,发表个人的意见,同时获悉其他主体的意见,全面了解决策的情况,以便表决时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当下,意见和利益群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党内组织成份出现复杂化趋势,多元化和复杂化需要整合,而整合就是对社会群体中不同意见利益的矛盾冲突进行协调,使社会组织结构合理,功能协调,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满足。有效整合需要党员充分参与,把自己的意见集中到公共平台上,暴露在阳光的监督下,才是成功的整合。当然,基于民主决策基础上经妥协形成的共识不等于基于科学决策基础上形成的真理,真理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而民主决策形成的共识反映的主要是共同利益关系,其结果是有用的,但并不必然就是对的。肯定“百虑”的意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达到“一致”的共识,不过,虽然达成“一致”,但是还不等于就是真理,事实上,许多被公认的意见不一定是真理。诚然,某个论断如果经过逻辑论证和实践检验是正确的意见,就转化为真理,它的真理性将被得到证实,最终被大家认可接受。与此同时,大多数人反对的决策不宜实施,即使强制实施,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在主体多元利益格局下,需要普通党员群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最大限度地平衡所有人的利益关系。实行党务公开制度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前提保障。党和政府的权力只有公开接受监督,普通党员才有机会介入党组织的权力运作过程,其参与决策权才有可能得到保证。第一,党务公开必须确保普通党员权利的行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规定各级公职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从国家层面上说人民是国家权利的主体,从党组织内部说党员是党内权利的主体,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尤其是保证普通党员权利的行使。如果决策只是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向普通党员隐瞒,那绝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公开制度。第二,党务公开必须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决策结果的公开透明。决策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取决于决策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要依法保证普通党员包括民意代表参与决策过程,将整个决策过程公开。如果决策结果形成后再公开,公开就变成所谓的“通报”,决策机构的公信力必然大打折扣。因此决策过程应当是开放的过程,从准备、开始到结束,全程向媒体开放,接受舆论的监督。决策开放的程度、频度和力度是现代国家民主水平的重要标志。第三,所有决策者的主要社会关系背景和个人财产公开透明。因为决策者手握国家公器,行使的是公权力,事关公共利益,要防止其以公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因此决策者的“隐私权”应有所“透明”,权力越大其“透明度”越高。决策者的财产公示和社会关系公开是保证决策的公信力的屏障,这在社会多元利益群体同时并存的当下,对于决策的社会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招聘过程中,招聘单位的决策者应该依法依规公开自己的社会关系背景,自觉接受公众的质疑和监督,保证招聘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哲学意见范畴为党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怀疑的批判精神武器意见从对事物的疑问而来,尤其是对自己行动的理论预设前提保持怀疑(一般人是不去怀疑的),凡事多问,怀疑产生问题,尤其是对问题的预设前提的怀疑——反思,对认识的再认识,往往就是踏入科学发现的门槛。怀疑性是科学的重要品质,它是科学的怀疑精神,不是怀疑一切或绝对的怀疑论。
怀疑的批判精神不是科学没落的象征,而是科学进步的保证。康德认为正是休谟的怀疑主义把他从独断论哲学的迷梦中惊醒过来,引导其走向一个完全不同的思考方向,从追求客观世界确定不变知识的本体论转向对人的认识能力进行研究的认识论,通过“三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完成了西方哲学发展的第一次转向,即从独断论哲学到批判哲学。①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也是在怀疑批判前辈已有的思想理论成果上诞生的,也是在经受怀疑批判的过程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也没有自诩自己的学说是绝对真理,认为仅是“行动的指南,没有提供也不可能提供解决问题的现成的答案”。坚持怀疑的批判精神既是永葆马克思主义哲学青春活力的现实需要,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谦虚品格和积极进取精神的。哲学意见范畴表明主体有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通过不同的声音传递自己的判断,展开对其他异见者的批判,在互相批判中或求同存异或坚持己见,推动对话的进行,尝试着接近真理,求得问题的破解。民主政治建设需要有一种批判思维的精神,科学真理就是在怀疑的批判中发现的。英国学者克拉克是牛顿的朋友,1715年代表牛顿与莱布尼茨进行关于时空本性的批判性对话;19世纪奥地利科学家马赫与牛顿学派进行关于时空本性的批判性对话;20世纪初期爱因斯坦与马赫的批判性对话催生相对论。这些学术上的批判极大地推进了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学术领域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同样适用于政治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性也是在批判的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1978年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破除“两个凡是”,确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解放了人们的思想,重新树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全国人民在正确思想路线的指导下开始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总而言之,党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意见流通的机制上保证人人都享有表达自己真实意见的权利,通过上传下达、四通八达的网状渠道汇集成智慧的海洋;党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用人机制上确保发表不同意见者不会因言获罪;党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奖惩机制上鼓励主体提出不同意见,供政府决策部门参考。只有这样,民主政治建设从党内民主走向人民民主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宽。
作者:周师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笔者认为,完整的人的生活领域内在地包含着私域和公域两个部分。私域(又称“私人生活领域”)是指具有差异性和特殊性的个人确保其独立存在和发展的领域,相反,从上述有关公域存在和发展的道德基础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域(又称“公共生活领域”)指的是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的共同体成员实现共同生存和发展的领域。公域是区别于私域并且与其一起构成完整的人的生活的领域,它是特定的社会共同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领域,是一定社会共同体的人们处理公开的公共事务并且实现共存和共享的领域。它也是具有整体统一性和普遍性的集体存在方式。作为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普遍意志的表达,公意便产生于这一领域。这意味着,一方面,公域是公意得以存在的基础,没有公域便不可能存在公意;另一方面,公意又必须在公域的范围和界限内存在和发挥作用,公域决定了公意的主体、对象和范围。第一,公域中主体的公共性决定了公意的主体必须是“公共人”。“公共人”是一个更大的整体中的一部分,是公共空间中的共同体成员,是具有整体统一性和普遍性的共同体的人,是在共同体中有统一性的共同的“普遍自我”,正如卢梭强调的那样:“这个有道德的共同体便有了它的统一性,并形成了共同的‘我’,有它自己的生命和意志”,[4]他往往只着眼于公共利益。格罗夫曼和费尔德以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人”理论假设为前提,最后演绎并推导出了“公意即公共物品”的结论。这当然是对公意内涵的一种误解,因为很显然他们的大前提是错误的,[5]“经济人”是完整的和孤立的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原子式个人”,他往往只着眼于私人利益,是具有特殊偏好和偏见的个人,这样的人是属于私域(家庭、谋生等领域)而不属于公域中的人,那么他们的意志又怎会是公意?有学者便对此观点进行了深刻地批判。①第二,公域中事务的普遍性决定了公意的对象必须是公共事务。所谓公共事务指的是超越个体差异性和特殊性而具有整体共同性和普遍性的事务。卢梭非常明确地指出:“公意是绝不针对个别的对象考虑问题的,无论这个个别的对象是在国家之内还是在国家之外。……由于作出规定的行为者是公意,它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带普遍性的”。[6]这种事务与一定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因此需要所有成员形成公共意志。相反,如果事务本身不具有公共性,那么处理这种事务的意志就不是公意。比如,雅典城邦公民判决了苏格拉底死刑,有人认为是公意杀死了苏格拉底,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杀死他的不是公意,因为苏格拉底作为一个人并不具有公共事务性,判决不具有公共性的人死刑怎么也不可能是公意所为。第三,对公域的不同解读决定了公意的内容必然具有差异。就是说,不同的人对公意的内容都有着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观点,主要是因为他们对公域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具体来说有两种表现。一是同一学派内部不同的人有不同理解。比如,在当代功利主义者内部,一些人把公域理解为实现通过平等分配来实现效用最大化的领域,相应地,他们头脑中的公意就是如何实现每个人平等权利的问题,重心是平等;但另一些人却把公域当作通过保障最大程度的自由以创造更多财富的领域来理解,相应地,他们头脑中的公意就是如何实现和保障最大程度的自由的问题,重心是自由。正如威尔•金里卡所说的那样:“虽然一些功利主义者认为:由于边际效用递减,通过大规模地重新分配财富就会使效用最大化;但另一些功利主义者却捍卫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认为它可以创造更多的财富”。[7]二是不同学派之间有不同理解。比如,自由主义学派把公域当作实现和维护个人权利的领域来理解,相应地,在他们眼中,公意的内容便是围绕着如何确保个人权利而展开的。社群主义学派则不同,他们把公域理解为一定共同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领域,相应地,在他们看来,怎样实现并且维护公共利益就成为公意的核心内容。总之,公域是公意立论的客观基础。公意的对象和范围只限于公域,同时公意的内容也只能被公域所决定。
公共需要是公意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道德动力
“要如何才能既实现人们的共同协作又不会因此而丧失自由”是卢梭思考社会契约论并进而提出公意思想的逻辑起点,然而,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追问:是什么要求人们共同协作?是人们的公共需要。一切社会及其结构得以存在的前提都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但人的生存和发展是有条件的,必须满足人的衣、食、住、用、行等各种需要之后才行。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为了延续自己肉体的生存,就必须获得生存和繁殖所绝对需要的生活必需品”。[8]就人的需要来说,它完整地内含着个人需要和公共需要两个部分。个人需要是指个人或者家庭感到私人利益的某种缺乏而力求获得个人满足的心理驱动力,相反,公共需要指的是共同体所有成员感到共同利益的某种缺乏而力求获得共同满足的心理驱动力。公共需要区别于个人需要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超越了个体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具有整体统一性和普遍性的心理驱动力,是人们应对公域中的公共事务(如战争还是和平、秩序还是混乱、自由还是奴役、维持自然生活状态还是进入社会生活状态等)而激发出来的,是人们通过共同协作实现和共享公共利益的道德动力和基础,也是驱使人们达成罗尔斯所谓“重叠共识”并且进而形成公意的原动力。霍茵菲尔德•尼布尔也认为,人除了自私的自然冲动以外还有另一面,即“人的自然冲动不仅促使人超越自己去追求生命的永恒性,而且也促使人与其他生命共同达到某种和谐”。[9]公共需要具有客观存在性。它的对象中包含着很多物质的东西,如各种公共事务;它的基础是公域,而公域是客观存在着的一个领域;它的实现也需要一定的外部物质条件,而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着的。由是观之,之所以人们需要通过合作的方式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遭遇了普遍性的共同障碍,而且它的力量之大远远超过了个体维系其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如果不改变这种“各自为战”的生存模式,人类将会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而走向灭亡。正是“共同生存”这一具有普遍性的公共需要激发了人们“协作共生”的公意的产生。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论社会公约”部分其实已经隐含了这个思想,他说:“除了把大家的力量集合起来形成一股力量,在一个动机的推动下,一致行动,才能战胜阻力,否则,人类就不可能继续存在”。[10]这里的“动机”一词其实已经暗含了公共需要的意蕴,只不过他用了主观性的“动机”表达了客观的公共需要而已。公共需要不仅是公意产生的道德动力,而且也是公意发展的道德动力。人们的公共事务是随着客观物质条件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新的公共事务又会引发人们形成新的公共需要,因此人们稍低层次的公共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就会在此基础上形成更高层次的公共需要。比如,当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不成问题的时候,人们就会相应地产生并提出要求自由、民主、平等等高层次的需要。这与马斯洛认为的人的需要是由低向高逐步发展的思想不谋而合。公共需要推动公意发展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意的主体范围在逐渐扩大。古希腊时期,只有公民才有表达公意的权利和资格。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是除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妇女、儿童、奴隶、俘虏和外邦人之外的有财产、有智慧、有时间从事政治活动的成年男人。可见,有资格表达公意的公民范围确实非常狭窄。但是后来,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启蒙运动的影响、女权主义者的据理力争以及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手工业者、农民、奴隶、妇女等人群也享受到了表达公意的公民资格。卢梭凭借着天赋人权理论这一“批判的武器”对格劳秀斯关于剥夺奴隶公民权利的合理性观点给予了严厉地批判,说“剥夺了一个人行使自己意志的自由,就等于是剥夺了他的行为的道德性”。[11]可见,表达公意的主体范围确实是在不断扩大的。其二,公意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伊始,公意主要是表达对和平、秩序、安全等内容的公共需求,随后,人们对于个人自由、民主、人权、平等和福利为内容的公意要求逐渐增多。比如,霍布斯更加强调秩序和安全,洛克更加强调自由,卢梭则更加强调平等。又比如,随着人类工业文明的发展以及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保护生态环境为内容的公意表达现在变得越来越趋于一致,须知,前工业时期此问题根本是不存在的。
实现公共利益同时保障个人权利是公意的旨归
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学术界对此基本能够达成共识,其依据在于卢梭的表述,如“公意……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只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成立的目的即共同的福祉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公意之所以能成为公意……在于……共同的利益”等。然而,有不少人把它当作公意的唯一宗旨而不承认甚至否认公意在保障个人权利方面的宗旨,笔者认为,这是对卢梭公意思想的一种误解,其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把个人权利与个人利益区分开来,把二者等同起来了。个人权利与个人利益尽管联系密切,但二者毕竟是有所区别的。个人权利是法律赋予个人的要求他人或组织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资格,是属于公域范围之内的,是国家给予保障并且可以共享的权利,对于个人来讲,他享受也好不享受也好,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程度之别、多少之分。反之,个人利益则是个人或家庭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需要自己努力积极争取的东西,是每个人自身生存的条件,是属于私域范围之内的,其实现有多少之分、程度之别,这种分别又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天然禀赋、家庭出身、努力程度、受教育水平、因缘机遇等等很多因素,具有非共享性。可见,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个人权利既然属于公域,公意又是公域的最高指导,那么公意保障个人权利也就是正当的了。前述那些对此观点产生误解的人就是混淆了个人利益与个人权利的之间界限导致的。在他们看来,公意只代表公共利益,不可能代表个人利益,相应地也就不可能保障个人权利。事实上,卢梭始终认为公意也是要保障个人权利的。他在探讨人类处于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中的得失问题时曾指出,在公意指导的社会状态中,人类所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12]这里的财产权难道不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显然是。不少人认为这种财产权已经改变了其个人所有的性质成为共有财产了,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他在“论财产权”一章中明确指出:“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在共同体形成的那一刹那间便把他当时所有的一切———他本人和他所有的力量(他的财产是其中的一部分)———都交给共同体了。不过,这并不是说,由于这一行为,在转手的时候所有权便改变了性质而成为主权者手中的财产了”,[13]进而又说:“共同体在接受个人的财富时,不仅没有真正剥夺个人的财富,反而保证了个人对财富的合法拥有,把占有转化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对财富的享用转化为对财富的所有权”。[14]很明显,这里的财产权仍然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个人所有权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在他看来,个人财产权利也只有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才能够克服自然状态下的“脆弱”性,才为社会状态下的人所尊重而更有保障。言外之意,公意是个人财产权利的强有力的保障者,而非个人财产权利的对立面甚至剥夺者。另外,他在“论主权权力的界限”一章中也明确指出了公意以维护个人权利而不是侵犯个人权利的原则和宗旨,“主权者绝对不能对臣民施加对共同体没有用处的约束,它甚至连想都不敢想,因为按理性的法则,没有理由的事,就不能做;按照自然的法则,同样是不能做的”。[15]主权者是什么?主权者是公意的表达。因此,上述观点也就转换成了公意不得侵犯那些“独立于公共人格之外的”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权利。综上所述,公意意味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其宗旨不仅仅在于实现公共利益,而且也在于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因为不同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它也是属于公域的,保障个人权利不是保障个人利益。我们必须清醒看到个人权利与个人利益的区别,否则难以真正把握卢梭公意思想的实质。
“话语”讨论是公意产生的共识基础
卢梭在论述“原始的约定”的重要性时曾指出,人们的“结合”是有条件的,这种“结合”内含着人们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讨论两个方面,否则,就不是“结合”而是“聚合”。“聚合”是指彼此之间没有意见交流的分散的人们像麻袋中的土豆一样被外在强力集合在一起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由于人们之间没有丝毫共同利益,没有公共的“话语”,因此不可能产生公意存在的共识基础。反之,“结合”就是缔结契约,契约本身就意味着签约人之间就公共事务进行陈述、交流、沟通甚至是辩谈的过程。“结合”是平等自由的人基于共同的利益而有着共同的“话语”,通过公共讨论达成共识,建立在这种共识基础之上的意志才是公意。无独有偶,他在“论公意是否会出错误”一章中也明确指出,“当人民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进行讨论时,……即使有许许多多小分歧,那也会产生公意的”。[16]显然,卢梭认为公意产生的条件是“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私意中内含着公意,然而,从前者升华为后者并非一个自发的过程。私意往往是彼此矛盾甚至相互冲突的,这为公意的产生仅仅提供了一种“必需”,但只有这些私意“求同存异”并从中找出具有共同性和普遍性的意志来,公意才可能产生。这就要求共同体成员充分了解公共事务并进行公开的讨论。哈贝马斯把这一过程称作“实践问题用话语来处理”,他说:“经过话语形成的意志,之所以具有‘合理性’,原因在于,话语与讨论状况的形式特点足以保证,共识只会通过被适当解释的普遍利益而产生。”[17]由上述卢梭的两段论述不难看出,公意得以产生的共识基础是“话语”讨论,即是说,它需要通过人们在公域中讨论、沟通和辩谈来达成。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们在公域中会公开辩论“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内涵及其边界,在此基础上,他们会对公域的范围、公域内应有的规则、公域内应该合理给予定位的公共价值目标及其实现的手段等进行公开地讨论甚至辩谈,通过“话语”途径,“求同存异”,最终形成符合道德合理性的公意。总之,公意不是自发生成的,它要求共同体成员向公域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并且与每一个其他的成员进行讨论、沟通和辩谈,通过“话语”的方式来达成共同的认识和意志。
作者:闵长虹 单位:浙江大学
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迫切性
从传统社会崇尚的整体德性正义观到近现代社会追求的外在规则正义观,再到当代社会提倡的德性与规范相协调的正义观,西方政治哲学的变迁呈现出一个清晰的历史辩证法。这启发我们,正义既不是古代落后生产力背景下的先哲们的直觉感悟,也不是近代个体被强迫遵循的行为规范、现代社会赖以维系的无奈选择,而应该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统一的当代的自觉追求。这无疑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旨趣和实践指向相耦合。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人的依赖性”的传统社会解体,建立在“物的依赖性”之上的“人的独立性”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模式。在宗教的神圣形象被揭穿、温情脉脉的封建面纱被揭开之后,存在于神圣世界与世俗世界之间的紧张和冲突被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紧张所取代。伴随个体权利的成功伸张和有力扩张,维护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私有利益成为政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个体权利本位及其诉求的正义制度为自由划定了上限,对自由似乎不能再有更高的奢望。马克思要超越的正是这种哲学,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直接地将自己的哲学与他要超越的哲学的差别表述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这个新的立脚点超越了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及其要求的伦理原则,超越了仅以个人权利为基本原则的正义范围内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视阈。这是一种超越政治解放、立足于人类解放的全新的政治哲学观。在马克思的时代,资产阶级民主非常有限,资产阶级没有实现革命年代许下的自由、民主、平等的诺言,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后这些诺言纷纷破产。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判是以自由主义民主在那个时代的狭隘为背景的。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政治解放为自由划定了上限,使人陷入自私自利的樊笼而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这与人类解放的宗旨相矛盾。正如马克思所言:“每个人都互相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6](P.106)然而,在近现代西方学者围绕正义、权利、民主等重大政治哲学问题的讨论中,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几乎垄断了话语权。似乎只要论及正义、权利、民主等问题就只能求助于自由主义话语,马克思主义陷入了失语的状态。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仅仅被诠释为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容易产生忽视民主形式及相关制度建设的误解,最终导致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维度的被遮蔽。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差异并不在于是否肯定维护个体权利的正义原则及相关政治制度,而在于是否承认其只是过渡性的正义原则和政治制度。自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使政治哲学复兴以来,西方左翼学者尝试着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一些左翼学者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作为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国家制度,其建制形式需要从政治哲学的角度重新定位,以完善阶级、国家仍然存在的无产阶级专政,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在自由主义主导话语权的西方学界,由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始终与其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和自由主义对其的反批判联系在一起,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建构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要么被看做是自由主义的对立面,要么被当做是自由主义缺陷的补充,其自身逻辑从未得到清晰呈现。这种状况迫切需要我们洞察西方政治哲学历史变迁的真实意向,分析西方启蒙运动开启现代化的利弊得失,遵循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的自身逻辑,构建一种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尽量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本意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切入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有生之年把全部精力聚焦于批判和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没有对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进行系统、精深的正义建构。这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过错,仅仅依此忽略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性旨趣是教条主义的表现。根据传统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唯物史观是依据科学事实揭示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学说,其任务是向人们揭示客观的社会结构和历史规律“是怎样”的,因而它只是关于客观事实的描述性理论,而不是关于社会生活“应当是怎样”的规范性理论。对唯物史观的片面理解使以规范性为主要内容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合法性成为一个问题,导致马克思主义面对自由主义话语的失语状态。在唯物史观中,事实与价值、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的统一是马克思考察一切问题的方法论基础,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方法论基础。只有在这一方法论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批判性与建构性、价值性与事实性、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才能够得到合理说明。20世纪中后期,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焦点集中在个人自由与历史规律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在自由主义阵营内部,无论是波普、伯林还是其他的自由主义者,都力图将马克思的方法归于机械决定论,批判其以历史规律宰制个人,否定了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最终导致专制主义的发生。在回应这一批判的过程中,哈贝马斯等批判理论家和一些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得出了“事实与价值内在于唯物史观”的精辟论断。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长期以来被人为地分割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各学科只满足本学科的研究,理论视野和实践视阈日趋狭窄和片面,最终引起“回到整体马克思”的呼吁。“回到整体马克思”需要我们洞察唯物史观的真谛,立足唯物史观的旨趣,从整体上理解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包含以规范方式考察问题的视阈。一方面,唯物史观通过分析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变迁,实然地揭示了客观历史规律;另一方面,唯物史观通过诉诸应然的价值准则指明人类实践活动的终极目的,努力超越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狭隘与资本主义正义的片面。唯物史观的精髓在于:在物质生产实践中,从封建社会的“人的依赖性”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在“物的依赖性”之上的“人的独立性”,再过渡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对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双重批判维度,双重批判在生产力逐步发展的历史基础上逐级展开。因此,不能超越发展阶段先批判资本主义后批判封建主义,超前批判资本主义容易掩盖封建主义的更大罪恶。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必须把准确阐释唯物史观作为切入点,既扬弃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又坚决抵制各式各样的保守主义政治哲学。保守主义政治哲学在国外以列奥•斯特劳斯及其后学为代表,提出了古代的善(整体美德)高于近现代的个体权利之命题,他们虽然敏锐地洞察了现代性的消极面,却也拿不出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存在开历史倒车的嫌疑与危险。与国外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相呼应,以“现代新儒家”为代表的保守主义政治哲学思潮大肆渲染儒学复兴中国,鼓吹儒学拯救人类文明危机。儒学博大精深的和谐思想、大同理想、仁爱理念无疑有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但儒学也有其“糟粕”性的一面,思想上的保守、政治上的封建专制使和谐思想、大同理想、仁爱理念更多地停留在观念层面。真正的和谐不是观念上的自我陶醉,而是物质生产实践中的不断创造;不是封建宗法关系笼罩下的温情脉脉,而是经济独立之后个体的精神觉醒。当代中国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既要坚决抵制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又要借鉴性地批判资本主义文明;既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用体制正义带动以人为本的国内科学发展,又要着眼自由主义泛滥的世情,用人类正义引领全球可持续发展;既要立足当下借鉴西方发展市场经济、建设宪政民主的有益经验,又要着眼未来阐释用人类正义取代资本正义的方向和路径。在社会碎片化、价值虚无化、意义空洞化的影响日益加深的当代世界,这一理论构建显得愈加迫切。
作者:杨和英 单位: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为何波普尔的命运如此具有“悖谬性”?其原因可能源自两个方面。第一个原因是他所处的法西斯主义泛滥的社会主义时代。《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主要目的被限定在批判和反对极权主义思想体系的哲学基础上,这也是波普尔获得显赫声誉的重要原因。故此,在极权主义走向衰落尤其是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波普尔才会逐渐被学界所淡忘。第二个原因是来自于学术界对波普尔政治哲学纯文本和思想评价上的漏读和曲解所造成的。这些漏读和曲解源于以下几个因素。(1)波普尔处理政治哲学方式的碎片化。虽然波普尔对政治哲学的浓厚兴趣使他对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原则有所阐述,但这些阐述或是简略,或是语焉不详。如果把波普尔与密尔、哈耶克进行比较的话,这一点就会更加明显了。如果说在密尔和哈耶克那里,几乎自由主义的所有原则都得到颇为详尽的阐释的话,那么,到了波普尔这里对自由主义基本理论和原则的思考除了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外,还零星散落在各部著作、论文或讲演之中。这种非系统的处理方式可能是导致波普尔政治哲学长期以来遭受漏读的一个主要原因。之后的哈耶克则把波普尔学说运用于自由主义思想之中,并对其进行了阐发和完善。(2)波普尔的方法论及其思想特征给研究者们提供了自由解释的空间和发挥的余地。对于波普尔来说,没有什么事情比让各种理论,尤其是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接受彻底的考察和批判更为重要的了。从这个角度上讲,波普尔政治哲学的目的在于“破”或“打击”而不是“立”或“建设”。更重要的是,波普尔还是一个折衷主义者,在他的思想中有两种自由主义传统思想的融合,加之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思想混杂其间,使其政治哲学的主体性倾向或“真实”立场模糊难辨,而这就更加深了人们的误读。(3)与波普尔的语言特质和写作风格有关。“哲学上的第一次失败”使波普尔领悟到不能像维特根斯坦那样纠缠于词语和意义的精确性或确实性的解析和表述。他担心对定义的尝试解析会通向语言哲学的泥潭,故而他强调语言的清晰性,认为知识分子有责任简单、清楚地向社会表述他的研究成果。此种风格一方面掩盖了思想的深度,使阅读者无需仔细研读其政治哲学著作,尤其是与此相关的科学哲学著作,也能够粗略地概括波普尔政治哲学的要点,因而常招致一些学者所言的“浅薄”“偏执一端,不求深刻”的非议;另一方面通俗易通的语言风格也使得波普尔的思想在被普遍关注中逐渐通俗化,进而被曲解、鼓吹乃至利用。(4)波普尔著作写作和出版历史的复杂性。首先,《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和《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都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完成的,像《历史决定论的贫困》的写作就经过了几个阶段;其次,一些文章当再以书籍的形式出版时又有所补充或修正,而波普尔最后的一些主要著作也未能及时出版;最后,波普尔自传《无尽的探索》还可能忽略了某些重要的,但不符合他思想结构的事件。如果这些情况属实,那么无疑为研究者们对波普尔思想的解读增添了诸多困难。(5)“写作文脉”和“阅读文脉”的混合,形成了某种奇妙的状态:波普尔政治哲学在20世纪50年代的冷战时期成为自由主义抵御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工具。事实上,《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看似有助于战后的自由主义,但把它看成是反斯大林主义、反社会主义却是一种误读。
学界一般认为,波普尔对极权主义的批判涉及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甚至有学者诸如拉塞尔•雅各比就认为,波普尔的论证主要是针对马克思主义思想中极权主义倾向的批判,对于纳粹主义几乎没有提及③。这些观点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红色维也纳”而不是苏维埃社会主义为波普尔提供了对马克思主义批判的背景。波普尔对极权主义的态度反映的是他1927年到1934年期间在奥地利的所见所闻。波普尔对于法西斯主义是持坚决抵抗的态度,但对于马克思主义却抱有一种“矛盾的心理”,因为在他看来虽然奥地利社会主义政党的政策具有自我毁灭性,这种政策错误地阻止了工人阶级有效地对抗法西斯主义的攻击,但这却是欧洲大陆抵抗暴政的唯一的政治力量。这种“矛盾心理”可以解释为什么波普尔在早期并没有发表对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的批评,也没有将其态度转变公之于众。波普尔在写《开放社会及其敌人》时对苏联是几乎不了解的,因为在《无穷的探索》中他曾坦诚地承认《开放社会及其敌人》是在艰难的环境下写成的:一是,当时的新西兰除了与英国有所联系外,与其他外界是隔绝的;二是当时新西兰的图书馆受到严格的限制,波普尔处于有什么书就用什么书的写作状态。这些情况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正因为波普尔对苏联的不了解,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他误解了苏联社会主义和极权主义之间的关系;另一种解释则是波普尔也许并不是部分学者认为的那样,即把苏联的社会主义和极权主义等同起来,事实上,他更多关注的是法西斯主义,而不是斯大林主义。第二种解释似乎更合理些。因为波普尔之所以逃离奥地利的原因在于当时激烈的反犹太主义运动,他自己也坦诚地承认他对封闭社会的公开指责和政治哲学著作都是为了战争而作的一种“努力”,更何况《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大部分写作的政治背景是正直希特勒在欧洲战场上取得节节胜利并长驱直入苏联,世界面临着重返中世纪的直接威胁。在这样急迫的形势下,波普尔关心的主要对象不可能是斯大林主义或为冷战张目。所谓的战争“努力”,可以看做是波普尔在指责封闭社会被纳粹主义所利用的同时,提出要慎重地对待战时联盟中的苏联,因为苏联也可能会存在同样的状况。在1945年之前,波普尔承认他对苏联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他也极少用“极权主义”这样的词汇来描述斯大林主义,和多数自由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一样,波普尔对苏联苏维埃是持保留的态度的。他也很少关心和触及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的弊端,即使在对苏联的批评中也夹杂着高度的赞誉:“斯大林再次引入奴隶制和折磨,对此我们不可宽恕,不能原宥。然而我们不可忘记,发生了一切是因为东方信仰允诺自由———全人类的自由———的理论。在这场猛烈的冲突中,我们不可忘记,甚至共产主义也是产生自帮助别人,为别人做出牺牲的愿望。”④显然,波普尔清楚地认识到苏联在某方面的成功之处,而这恰恰表明了他对苏联不是持完全批判的态度。直到冷战时期,大概在波普尔55岁时,共产主义带来的全球性破坏才强化他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的观点,从而坚定了反苏维埃的立场。之后,在1963年出版的《猜想与反驳》一书中,他通过分析斯大林主义的弊端得出,“共产主义信仰的荒谬是显而易见的。它诉诸对人类自由的信仰,但却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压迫制度。”⑤然而,在冷战时期阅读《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却产生了另一种不同的解释———它转向了共产主义。这里需要承认两个事实:一个是波普尔政治哲学的观点是二战前形成的,大多数观点与他视域下的对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的批驳密切相关;另一个是波普尔写作《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的政治景象与二战后政治背景是迥然不同的,当时主要的政治现象是法西斯主义,其着眼点是德国,而他所指的极权主义似乎不可能涵盖斯大林主义,因为苏联在战时并没有被归入极权主义国家。当然,尽管波普尔对历史主义的解释是含糊的,但仔细研读则可以发现它是指法西斯主义国家和纳粹恐怖活动。在这一点上,波普尔似乎是正确的,尤其是在法西斯主义背景下审视他的目的,则是很明确的。此外,波普尔奇特的命运还与其政治哲学的困境有关。正是其方法论上的形而上学性和理论上诸多问题的存在使得波普尔及其政治哲学在西方政治界中迅速地没落。
正如朱宏源先生所言,政治哲学的优越性和局限性都不是绝对的,它们有赖于时代的特征。作为时代产儿的波普尔自诩是苏格拉底式的斗士和殉道者,并以其独特的视角试图解决时代的理论困境和社会矛盾,企图在20世纪再创造一个苏格拉底之后的“波普尔传奇”,这表现了他对时代困境的种种努力。然而,极具讽刺意味的是,波普尔是一个科学哲学家,却不是一个特别精通的政治哲学家,这导致他的政治思想在西方特别是英语世界中被忽视的同时,在共产主义世界却被广泛地散播。JonathanLieberson曾把波普尔主要不是一个政治哲学家的原因归纳如下:一是他未能像汤因比和斯本格勒那样给历史主义家的工作和实践提供一个真正的责难;二是“消极功利主义”在试图逃避人类追求美好生活所导致的灾难性后果时,却通过令人印象深刻的“应该逃避或补偿什么”的模式提出了相同问题,用BryanMagee的观点说,就是波普尔并没有对“消极功利主义”思想进行充分的解释和阐述,以至于它“局限于在现存的权力、财产和机会分配模式中起消除滥用权力、纠正弊端的作用”,“这一原则连诸如国家对人文科学的补贴、市政府为民众提供运动场、游泳池等设施之类的适度慷慨的措施也排除了。”⑥事实上,这个问题还可以从波普尔在其自传《无穷的探索》中关于自己思想发展脉络的梳理中看出,相对于科学哲学,波普尔对政治哲学思想发展的论述是少之又少,而且在《自传》中也坦诚地承认,他主要不是一个政治哲学家。笔者认为,对于波普尔,没有必要用政治哲学家的严格标准来衡量,至少一种理论的存在自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正如斯金纳和博•斯特拉思在《国家与公民:历史•理论•展望》一书中明确指出的,“我们不能直截了当并且实用地质问各种自由理论当中哪一种是正确的。每一种传统对如何思考自由和国家都提供了一种连贯的解释,而各种传统又在不同的时间回答了人类的重大利益。”⑦更何况,波普尔政治哲学即使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境,但一切知识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通过不断地纠正错误而获得增长的。实际上,波普尔政治哲学的意义,并不在于从他的理论中生硬地简化和抽象出一条貌似实用的操作体系或政治方略来指导实践,这恰恰是波普尔政治哲学所极力希望通过知识来实现自我的解放和批判摆脱康德所言的“教条主义”的思维模式。
摘要:对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活动的反思,建立在人们的生活体验的基础上,在生活世界的实践语境中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和反思。在肯定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哲学相遇的可能性之后,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理论和哲学思维方式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思考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坚持总体上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这一社会现象,即在社会关系中把握思想政治教育本质。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哲学范式;人学范式;社会价值认同
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是一个哲学问题,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项实践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社会性、和政治性。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能做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在于它能够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价值意义。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探讨,学界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见解,深化了对其本质的认识,但没有形成统一界定。毋庸置疑,思想政治教育是针对人的活动的现象,在社会共同体中,个人与集体活动中的辩证关系也需要一种全面的辩证的视角去解释。社会哲学是一种对于社会生活现实的总体性把握[1],要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需要社会哲学范式这一视角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产生和需要的必然性与普遍性问题反思,这与认为“社会哲学范式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强调把社会政治的需要看作其出发点和归宿”[2]的观点不同。基于社会哲学思维方式,探究“思想政治教育是其所是”在生活实践中如何体现的,在社会关系中把握,才能正确体现其本质。
1目前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现状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客观存在,在不同时代和国家表现为不同的样态。针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研究,许多学者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界定是从一定统治阶级、阶级意识形态来界定的,“意识形态性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或意识形态性,它规定着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性质和方向,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属性”[3]。意识形态性的核心是政治性和阶级性,是指的是观念上层的建筑,是政治的法律的思想的观念,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大众的,是文化自觉的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需要在社会关系中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性。意识形态说发现了思想政治教育阶级意识功能传播,在这一社会关系中显现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政治”,“源于社会系统中的政治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定,实质是政治在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的渗透”[4]。政治是对公共事务的安排和治理,它自始至终都有公共性的向度[5]。政治性只是人的群体归属需要的一部分,另外还有道德教育和价值观教育。在原始人群内实际上是存在着为大家都认可的行为标准和活动准则,也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同发展阶段,体现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性,从根本上看,在阶级蒙昧时期,在社会思想领域中不存在着思想体系的明显分化,政治社会中只存在着一套较为完备的具有明显的政治倾向性的思想体系。道德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政治是一个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强制,是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即政治同化了道德和宗教,因此,政治性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做概括是不能覆盖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个范围和全部现象,只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被需要的体现,无法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是主体间性活动,在现实上,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有一个前提性承诺,具有确定的价值取向和导向的,尽管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及其不同人群、各个阶层和学者们,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然而对于其历史正当性、社会价值取向和作为人类需要的一项活动是共通的。这也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存在相同的现象,即能够用一种关注社会活动的方法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从根本上来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
2思想政治教育本源性探究
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准确把握应该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始发生去追问其为何存在。基于这样的路径去寻求它的本质,也是对“思想政治教育是什么”的回答。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作为人的一项活动,发端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的思想活动。简单的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是原始社会人进行的一种生活方式,主要体现在群居生活,伴随着意识、情感、规则的发生与发展。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济把这种原始形态的德性称之为“生活式的德育”,尽管这种生活式德育及其原始,但它已经历史性地“承担着社会生产性和生活性”,“维护社会公共生产和生活”,传递和驯化人的德性职能。[6]基于这样的生活式德育所形成的习惯,维护着人际平等与聚集,保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在群内存在大家较为认同的活动准则和行为标准,体现在集体狩猎和采集活动当中,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与人之间关系而结成的一个整体,因此原始社会的思想道德教育是集体的、公共的、社会性的活动,也还没有从其他的社会活动中独立出来,在社会思想领域表现为对某种神秘力量的一致崇拜和信仰[7]。人与人的这种紧密的联系结成的这种自然共同体当中,表现的是对氏族部落认同的原始宗教式的精神控制,是群体性的。阶级社会的出现,伴随着阶级控制和阶级教育活动的出现。不管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时期,在社会思想领域不存在着思想体系的明显分化,政治社会中只存在着一套较为完备的具有明显政治倾向性的思想体系。例如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儒学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得到一定发展,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转向政治教化。中世纪时期宗教利用教义将人们的思想观念禁锢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当中,为阶级统治服务。这一时期主要是对“主人”所代表的国家和社会认同的那一系列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规训和教化。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资产阶级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宣称教育是为了对公民进行智、体、道德教育以及宗教教育,培养民主、自由、平等的公民。在教育实践中大肆宣传他们的意识形态理论。不仅对资产阶级进行阶级意识的教育,并且在公民教育中体现了一种公民身份和国家认同教育理念。社会存在着两大对立的政治思想理论体系,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各自从本阶级的立场出发建构的各自思想体系。在社会主义社会时期,社会思想理论界存在着多元的以理性个体的角度出发,而非从阶级出发的论证和阐发为社会共同体的价值理念所应实施的方案体系。思想政治教育的表现是以培养民众对国家(国族)和社会自觉认同的理性精神为主旨的教育和引导。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人在不断的自我实现、解放,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根据以上分析,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本质有了一个基本指向,资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表示的是出于政治需要而不是生活需要。实践性和目的性是人类存在的价值指向,社会哲学反观人的生活总体。
3用社会哲学范式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再思考
社会哲学在我国80年代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尤其是南开大学哲学系对社会哲学的研究。王南湜教授提出让定义适合于生活,用生活中已有的领会去修正定义,修正理论。基于这样的方法,王南湜教授给社会哲学的定义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现实的总体性把握[8]。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一项社会实践活动,从其发展历程看出,对思想政治教育现象的目的性和实践性理解和把握需要社会哲学研究的方法和理论来把握,因此,社会哲学范式则指的是以社会哲学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思想政治教育现象给予总体把握或反思,在这种思维框架下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重新做思考。本质不是变化的,是最普遍、最稳定的根本性质。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也是各个阶段体现最为普遍、稳定的最根本性质。基于这一视角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探讨是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始发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目的性和实践性体现出发。3.1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性:思想政治教育是人的一项实践活动,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在实践中完成的。首先,从其出发点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在实践中进行。社会哲学是以一种总观的态度面对现实生活,那么生活是人的社会活动的体现。从人的思想实际出发,对具体的人开展教育,分析人的思想的形成、发展、嬗变等,而这些是无法离开人的实践活动来进行的。其次,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归宿来看,思想政治教育是使人们形成好的思想,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而这种思想政治素质则是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完成。人是未完成的存在,现实生活当中的人,是一个在不断创造活动中自我完善,不断追求幸福生活的人。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去提升自己的思想意识。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关涉人这一本性,找到思想政治教育与人的内在契合,才能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体现也须在实践中去检验。思想政治教育要达到怎样的效果,有没有预期效果,只能在社会实践中来检验是否有效。[10]同时,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相应的关照这一点。通过交往,圈中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对成员生活产生影响,不管是显性的影响还是隐性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人获得自身的完整性和全面发展性。当然,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项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目的性。3.2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性: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性是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教育相区别的一个方面。人的存在是个体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统一,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可避免的与其他个人或群体有一定的关系,而不是孤立的、抽象的存在[11]。在这种社会环境的影响下,人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人需要得到认同,也需要去认同群体其他成员。在认同确证的过程中,思想和行为都会受到影响和相互教育。但是,在这种社会圈中不一定都有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有些群体思想缺乏正确的价值取向,甚至有消极影响。社会环境对人的思想、行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和自发性,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相伴随。思想政治教育则是专门人员、组织有计划地培养和提高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为目的的实践活动,具有一定的价值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性指向。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教育,体现一定阶级的根本利益。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性与其他社会活动的目的是不同的,它根据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经济、政治发展状况,根据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要求而预设的。在关照这一特殊要求的同时,人又是具有主观能动性,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人的主体选择,把人在发展中符合社会目标的思想政治强化、形成理想信念,使之与社会发展方向保持一致,使人与社会在互动中发展。3.3思想政治教育价值观指向性:思想政治教育不仅仅立足于现实,而且关照未来。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有针对性的解决人们现实思想问题、实际问题,而且把人的思想长处、积极方面引导,并且发挥预防作用。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人的思想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价值观是关于价值的一定信念、倾向、主张和态度的基本观点,是关于现实的人对全部生活实践所产生的意义的一种评价、判断和取舍标准的思想体系。思想政治教育不仅仅只包含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等教育,还是政治价值观、道德价值观、文化价值观、美学价值观等教育。“价值观教育对人们进行启发和引导,促使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并将其转化为内在的自觉要求。价值观教育是一个规范性层面上的教育,它不可避免地将特定社会的价值观体系渗透到教育过程中,以此促使人们个体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13]也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性是在调和社会价值体系与个体价值观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成员个体价值观的发展。思想政治教育不是简单的知识传授,而是在实践中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发展进行价值体系引导。从以上几个方面分析,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性、具有超越性的社会价值观教育,它是一定阶级、政党或集团用社会价值观体系对社会成员施加一定影响,促使社会成员形成符合社会价值体系要求的个体价值观的实践活动。
作者:张应梅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