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6 03:57:36
导语:在基础理论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一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内容提要】本文从西方哲学的背景来探讨如何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认识。首先分析了西方近现代哲学的发展趋势如何成为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接着分析了马克思怎样在这种背景下实现哲学上的革命变更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往后的发展,最后提出怎样从与西方哲学的比较研究中更深刻地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意义。
【摘要题】马克思主义哲学
【关键词】背景/根本观念/发展/比较研究
【正文】
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深化对它们的认识,是当前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不仅对专业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如此,对从事其他哲学学科、特别是西方哲学研究者也如此。没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实意义的准确理解,我们在其他方面的研究很难有顺利的发展,更难充分发挥这些研究的现实作用。为了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它的丰富和发展,需要从各方面做出努力。重新认识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怎样在西方哲学发展的理论背景下发生,这种变革的主要意义或者说马克思哲学的根本意义是什么,怎样看待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怎样从与同时代的西方哲学思潮的比较研究中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哲学的意义,这些都是应当探讨的问题。下面就此谈些个人想法。
一、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理论来源,以往较为流行的说法是: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继承了其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批判了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继承了其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正如许多专家早已指出的,这种说法虽然符合事实,但并不全面。在西方哲学中,马克思所批判继承的不只是德国古典哲学,更不只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而是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所有重要的优秀思想遗产。就马克思哲学产生的更为广义的理论背景来说,还包括马克思对其他思想文化发展、特别是自然科学发展所作的科学的总结和概括。
其实,在理论来源上批判地继承了以往哲学和科学文化中的优秀遗产只是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他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种与以往哲学有着根本性区别的新哲学,从而超越(本文所谓超越都是指超出界限,并非全盘否定)了这些遗产。这种超越不只是对他以前的个别哲学家、个别哲学流派或者个别国家和个别时代的超越,而是对从古希腊罗马哲学到德国古典哲学的整个西方哲学的超越;这种超越也不只是个别哲学观点和哲学理论的超越,而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根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的超越。正是由于有这样的超越,我们才能说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实现的变更是革命性的变更。而这种变更又适逢其时地适应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内在规律。换言之,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科学地体现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客观趋势。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西方哲学已陷入了深刻的困境和危机之中,为了得以进一步发展,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变更。
在西方哲学发展中,由笛卡尔肇始的近代哲学所实现的认识论转向被公认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向。这一转向具有丰富的内容,在不同哲学家和哲学流派那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经验论和唯理论、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都各有其特点,也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争论就一直很是激烈,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社会阶级背景说都有不同的内涵。但它们又有着重要的共同之处。这突出地表现在如下三点上。第一,它们都撇开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宗教神学的信仰主义限制,肯定人本身具有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认知其所面对的世界的能力,后者就是广义的人的理性。对理性和理性能力的肯定和倡导,是近代哲学的认识论的转向的前提。第二,它们都把心灵和身体、自我(主体)和对象(客体)、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明确区分开来(这就是所谓主客二分),并由此出发而把主体通过什么途径、采用什么方法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认识客体(人所面对的世界)当作它们的哲学活动的基本内容。以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性的主体性原则由此得以建立,哲学基本问题更是突出地表现为主客、心物、思有的关系问题,它为整个近代哲学的发展、特别是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以及科学反对宗教开辟了道路。第三,它们把在理性的旗帜下,从主客二分出发建立一个完整的认识论体系,并进而建立一个关于整个世界图景的无所不包的理论体系当作其哲学研究的根本目标。这种体系、特别是认识论体系的建立促进了人的认识、特别是对自然界的认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验自然科学的发展。
上述近代哲学的三个突出特点可以说是近代哲学作为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主要特点,在哲学发展的一定历史时代都起过重要的进步作用。然而,由于三者在后来的发展中都越来越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都被绝对化而转向其反面,以致以之为特征的近代哲学思维方式成了西方哲学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例如,对理性的倡导转化成了对理性的迷信或者说绝对理性主义,似乎不仅一切认识问题、而且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在理性的光环下获得解决。最可靠的科学是理性的科学、最理想的社会是理性社会。实际上,这种绝对理性主义从认识论说反而堵塞了人们通过实践和经验进一步获得真知的道路;从社会上说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现实的社会矛盾和危机,成了社会进步的障碍。又如,主客的区分导致主客分离的二元论,而二元论本身就蕴含着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无法解释人的认识中主客的相互作用和转化,从而也无法使人获得真知,最后必然倒向怀疑论。休谟的怀疑论是彻底发挥二元论的必然结局。笛卡尔以来的唯理论者外表上肯定知识和真理的可靠性,但那不是依据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而是依据所谓万能的上帝所赋予的观念(天赋观念)或者作为上帝的理念化的绝对观念的保证,因而他们的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独断论。一旦排除了上帝或抽象的绝对观念,独断论同样必然转向怀疑论。再如,近代哲学家在理性主义前提下从二元分立出发所建立的哲学体系,由于被绝对化由促进科学发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变成了凌驾于科学之上的思辨形而上学,即所谓科学的科学,而这就成了科学发展的阻力了。这种体系本来是由人所建立的,然而由于体系被绝对化,人就成了体系中的一个次要环节,人的主体性、能动性也就消融于封闭的体系之中了。
怀疑论、独断论和思辨形而上学的内涵当然有所不同,但它们又是密切相关的。思辨形而上学内在地蕴含着独断论,而独断论如失去上帝或绝对观念的支撑就必然倒向怀疑论,反过来说,在脱离现实生活和实践的条件下,为了克服怀疑论,必然走向独断论。因此,近代西方哲学在其发展中所陷入的根本性的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于其思辨形而上学性。
西方哲学发展到19世纪上半期,其思辨形而上学性发展到了其顶点。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体系可谓集西方近代哲学的思辨形而上学之大成,他的哲学中尽管有丰富的辩证法,但终究被其唯心主义的体系所窒息了。西方哲学为了求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克服独断论和二元论、特别是将二者包容在内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我们平常所说的唯心主义和反辩证法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也包含在这种局限性之内。但是,这种局限性并非唯心主义所特有。一切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唯物主义、或者说纯粹自然主义的唯物主义同样有这样的局限性。
因此,克服近代哲学中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既集中地表现为对黑格尔绝对唯心主义体系的批判,但其意义远不局限于黑格尔,它同时应当是对全部传统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中的以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为特征的思辨形而上学的批判。换言之,这不只是对个别流派、个别哲学家的哲学理论的变更,而应是对一切具有上述局限性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的理论的变更,或者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正是在上述哲学发展的理论背景下发生的这种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其实,与马克思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家也在寻找实行某种程度的变更,以超越近代哲学的困境和危机的道路。不过由于他们与马克思有着完全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社会阶级背景,因而在实现哲学变更的社会目标和理论取向上也与马克思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观念和基础理论
西方近代哲学因思辨形而上学等片面性而陷入困境和危机既然是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因此批判和超越思辨形而上学等片面性必然成为这一变更的前提和出发点。事实上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实现这种变更时,就把他的哲学批判的主要矛头指向以思辨性、独断性等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形而上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形而上学。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所作的哲学批判虽然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但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马克思也正是在这样的批判中形成和阐释他的哲学的根本观念的。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包括世界观、价值观、认识论、方法论等多方面的丰富内容。但马克思不是体系哲学家。他在哲学上最为关注的不是按照某种固定的架构去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而是针对他以前的哲学发展陷入困境和危机的症结所在、并按照他所代表的革命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要求,使哲学摆脱思辨形而上学等的束缚,回到现实社会和现实生活中来。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念由此成了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与对已陷入困境和危机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他所追求的哲学的解放与人的解放(首先是无产阶级的解放)是统一的。这种统一的基础正是现实生活和实践。马克思哲学中的各个部分的丰富的内容也正是通过现实生活和实践而联系为一个统一整体。
关于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念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马克思本人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实现他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时所写的上面提到的那些著作中、特别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已有明确的阐释。恩格斯由此称《提纲》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72年第1版,第208-209页。)。
马克思在《提纲》第一条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
这段话大家都很熟悉。问题在于如何结合《提纲》的其他部分以及马克思的其他著作、并在西方哲学的大背景下较为全面地理解它的深刻意义。我想,至少应当承认这段话中包含了马克思对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否定以及对“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的肯定。
关于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的否定,很少有人表示异议,甚至也较少存在误会。因为马克思几乎在所有的场合都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形式的唯心主义,维护唯物主义。马克思虽然对黑格尔等唯心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作过许多肯定。例如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就曾生动地描绘了德国唯心主义如何战胜18世纪的唯物主义。但他在所有这些场合都不是肯定唯心主义本身,而是肯定某些唯心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中包含了辩证法这种符合现实生活的合理内核,正是这种合理内核能战胜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而辩证法既然与现实生活相符合,从本质上说与唯物主义必然是相统一的。
至于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的否定,大家在具体理解上往往存在着较多差异、有时甚至是很大的差异。关于旧唯物主义的缺陷,流行的说法是它的机械性、形而上学性和社会历史领域内的唯心主义。这种说法当然可以找到恩格斯等权威的根据,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人们有时没有进一步追问旧唯物主义为什么存在这些局限性。其实在马克思上面这段话中已有答案,那就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这段话的一个主要意思就是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把事物、现实、感性时只是看作客体本身,而没有看到人的感性活动、实践对这些客体的作用。换言之,只是看到了事物、现实等的物质性,而没有看到这种物质性与人的感性活动、实践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正是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所在。在《神圣家族》一书中的《对法国唯物主义的批判的战斗》一节中,马克思具体论述了18世纪的唯物主义如何战胜17世纪的形而上学、而后来又怎样发生德国唯心主义的“富有内容”的复辟。这里关键的东西就在于唯物主义能否与“生活实践”相结合。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之战胜17世纪形而上学并不是它抽象地肯定了物质第一性,而在于其理论体现了“当时法国生活的实践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1页。)。至于德国唯心主义之得以复辟,就在于它富有与生活实践相符合的内容。
总之,在评价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时,马克思所最为关注的不在抽象地提出物质第一性还是精神第一性,而在是否具有与“生活实践”相符合的内容。如果与生活实践脱节,那即使肯定了物质第一性,仍可能被唯心主义战胜;而如果能富有生活实践的内容,唯心主义也能战胜那些与生活实践相脱离的唯物主义。一切唯物主义作为唯物主义都肯定物质第一性。但并不是肯定了物质第一性就能坚持唯物主义。恰恰相反,如果脱离了与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联系而仅仅抽象地肯定物质第一性,那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倒向唯心主义。马克思曾多次讲到纯粹的自然主义、或者说抽象的唯物主义将转向唯心主义。“抽象的唯灵论是抽象的唯物主义;抽象的唯物主义是物质的抽象的唯灵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这样,作为马克思的哲学的理论基础、或者说出发点的,不能是旧唯物主义者早已肯定了的抽象的物质、即直观形式下的物质,而是通过“人的感性活动”、“实践”所理解到的物质。因此,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的根本观念、或者说根本观点不是抽象的物质观点、而是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
在马克思一生的哲学思考中,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一直是他始终关注的核心观点。对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强调既蕴含着马克思对事物、现实、感性的肯定,或者说对世界的物质性的肯定;又蕴含着对主观方面,即人的能动性的肯定,从而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在马克思看来,只有这种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统一起来的生活实践的观点才能解决处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的人所面对的各种现实问题。他在《提纲》第八条中指出:“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提纲》最后一条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如果说“解释世界”要靠系统的认识理论,那么“改变世界”还必须通过社会实践对世界进行能动的改造,由此可见,《提纲》中已从各种角度明确地指出了马克思的哲学的出发点和基石、或者说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即实践。
被马克思作为生活和实践的主体的人不是脱离与他人和社会的联系的孤立的个人,而是现实社会中的人,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如果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把个人孤立起来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所主张的“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
总之,马克思在《提纲》中已从各种角度指出了他的哲学的出发点并非脱离人的现实存在的抽象的物质存在,后者早已为旧唯物主义者提出、并因其片面性而被富有辩证法内容的唯心主义所战胜;而是同时蕴含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原则的社会的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
由于人的生活和实践是一个历史过程,因而马克思这种以强调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为特征的唯物主义可以说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事实上,马克思在后期的更为成熟的著作(例如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自己的观点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而作了更为明确和完整地阐述(这些是人所共知的,在此就不引证了)。因此,如果说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点,那么由这种观点出发所建构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就成了马克思哲学的基础理论。
值得指出的是,恩格斯概括马克思在哲学理论上的贡献时,也明确指出是历史唯物主义。他在著名的《马克思墓前演说》中提到马克思在理论上有两大发现: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剩余价值学说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唯物史观则是哲学上的。恩格斯以后的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例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中很有影响的普列汉诺夫)较多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称谓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由于辩证唯物主义这个名称较好地概括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的批判继承,更由于在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也可以找到根据,因此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种称谓便成了更为通行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称谓。
这两种提法是否一致呢?关键在于如何具体解释“唯物史观”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含义。按照“左”的影响的理论框架下写出的众多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解释,历史唯物主义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应用于解释社会历史。这种提法的最大根据是斯大林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四章二节中的论断。前苏联的许多哲学家对这种论断作了大量论证,以致被认为是正统的论断。按照这种论断,历史唯物主义就难以说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而只能说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中派生的部分。这种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与马克思赋予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意义以及恩格斯把唯物史观当作是马克思两大贡献之一的论断显然有不同之处。
然而,如果具体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意义的论述、特别是具体分析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的背景,就不难发现,这两种说法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如果我们有理由把马克思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些论断看作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阐述,那这种历史唯物主义指的显然不只是把辩证唯物主义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而是作为他的整个哲学的基础。其中本身也包含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因为正是由于马克思揭示并强调了现实的人的能动的活动、实践的决定性作用,才使他得以将从黑格尔等人那里批判继承的辩证法和从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者那里批判继承的唯物主义有机地统一起来,才有唯物辩证法或者说辩证唯物主义。在此,历史唯物主义不只是解释狭义的社会历史过程,它同时也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过程当作是一个历史过程。历史唯物主义同时具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意义。反过来说。辩证唯物主义既可以用来解释自然现象,也可以用来解释社会历史现象。从马克思实现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具体历史过程来分析也是这样。从这种观点来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那说它是唯物史观与说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完全一致。
最近一些年来,我国哲学界就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形态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还是历史唯物主义,已进行过较多讨论,至今似乎还未较好地达成共识。我个人的研究方向是西方哲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不深,在这方面没有独到见解,我只是主张在全面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真实含义的前提下兼容这些不同的提法。如果单提历史唯物主义,那就应当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容包含在内。如果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就要注意不要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只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运用,应当充分认识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关键作用。如果提实践唯物主义,应当避免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等的内容发生抵触。这个问题还应当作更深入的探讨,不宜仓促把不同意见政治化。
这里附带作点说明:在我作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现当代走向》的书稿(已于2002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中,曾明确赞同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这一观点有的专家早已提出),并从西方哲学由近代到现代转型的角度作了论证。有的专家在这一课题的结项评审中提出历史唯物主义只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运用于社会历史,因而不能把它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对此我很难苟同。原拟专门做出回答。既然上面所作的论证大体上已讲明了我的观点,似乎不必另外作答了。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发展
当前提出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加强把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特别是要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所谓一脉相承,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新的实践的要求,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原有的基本原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分开来说,其基本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有论述。但把三者同坚持共产党的先进性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上升到党的指导思想的高度,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坚定不移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使它们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后的许多伟大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各国共产党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创造性地发挥了马克思的理论。他们的理论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总结了新的革命实践的经验,因此在具体提法上都与马克思当年的提法存在某些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往往正是他们对马克思的理论作了创造性的发展的具体表现。如果看不到这些差异,而只是片面强调他们的完全一致,那就会抹煞后来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的创造性发展。
这种创造性发展当然只能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的发展。这个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内容可以广义或较为狭义地来加以阐释。上面提到的恩格斯所概括出的唯物史观应当说是其中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发展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唯物史观上的发展上。例如,思想在哲学上的最突出的贡献是它结合中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具体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发展。邓小平理论在哲学上最突出的贡献是结合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同样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唯物史观的继承和发展上。同志在2003年“七一”讲话中就此提到,“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这里所讲的三个方面都与唯物史观密切相关。
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应当关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这不仅要关注不同时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形态上的差异,也要关注马克思本人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提法上的差异。
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与他后来的观点在具体提法上的确存在某些差异。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此都是肯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学者对马克思早期的一些重要著作(主要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未能作深入具体的研究。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研究,并由此对马克思哲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有了更为全面而真切的理解。这特别表现在认识到了马克思对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对人化世界、对人的全面发展在哲学上的首要意义的强调,对纯粹自然主义和体系哲学的批判。这些对克服以往哲学教科书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的模式的片面性很有意义。
但也由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中引起了一些意见分歧。有的专家可能认为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不够成熟,还较多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从而认为应当更为关注马克思的中后期的思想。这种提法当然是有道理的。问题在于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马克思观点前后期的区别。国外以阿尔图塞为代表的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前后期之间存在着思想“断裂”,但也有不少人不承认有这样的断裂。国内的情况也这样。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探索讨论。就把唯物史观当作整个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来说,我个人倒是觉得马克思前后期并无本质的不同。马克思在《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神圣家族》等论著中已相当明确地阐述了他的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等中后期著作中并没有改变这个思想,而只是对它作了更为具体、更为完整、更为系统的论述,特别是将唯物史观具体运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并用以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制定战略和策略。研究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将会使我们对他的观点有更为深入、完整和具体的理解,似乎不应由此而把马克思的思想割裂开来。
四、从比较研究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作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形态而产生的,它的基础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当然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但它不仅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矛盾激化、以致陷入深刻的危机的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产生的,也是在西方近代哲学发展陷入深刻的危机的特定思想理论背景下产生的。马克思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又是生活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家。他在哲学上实现的革命变更既体现了无产阶级推翻资本主义的现实的革命要求,又适应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客观趋势。这种趋势要求超越西方近代哲学在本身的范围内不可克服的思辨形而上学等局限性,实行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正是这种变更的最彻底的形式。
与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同时,为了挽救资本主义制度,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也在寻找克服、至少暂时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的方策,他们在哲学上同样要在某种程度上超越近代哲学的局限性,以某种形式进行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或者说从近代到现代的转型)。近现代西方哲学发展的实际状况也正是这样。尚在19世纪前期,在法英两国,先后出现了以孔德和穆勒、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哲学,在德国及其影响下的丹麦,出现了以叔本华和克尔凯郭尔为代表的非理性主义哲学。这两种哲学虽彼此有别,但都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近代哲学的特征。19世纪40年代以后,它们越来越引人注目,以致逐渐发展为现当代西方社会中两种影响最大哲学的思潮,也就是一直延续至今的所谓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思潮。尽管它们从阶级背景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处于对立地位,但由于它们面对的哲学遗产同样是陷入危机和困境的西方近代哲学,并且也企图对近代哲学有所超越,从而与马克思主义哲学除了对立外还必然存在某些相通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它们的产生和发展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处于同样的历史时代,它们必然会以自己特定的方式对这个时代的物质和精神动向有所反映。只要作为它们的社会支撑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还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它们所作的反映就必然存在某些现实的、合理的因素。
上面这种状况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它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即现代西方哲学无论从产生和发展上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更为深刻和全面地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很有必要将其与现代西方哲学进行比较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比较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怎样超越已陷入困境的西方近代哲学,二是比较这两种哲学怎样在超越近代哲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自己的哲学。这种比较研究还可以而且应当从不同层次上进行。例如对现代西方哲学的整体的比较,对各个具体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的理论的比较,对各种哲学理论和概念、范围的比较,等等。这类比较研究不仅有利于划清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的原则界限,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认识;还有利于通过剖析现代西方哲学在克服传统哲学的局限性以及体现时代精神的动向上的是非成败,来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丰富和发展。笔者的有关意见已在《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现当代走向》一书以及后来发表的一些文章中作过较多论述,这里就不多说了。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哲学界只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对他们以前的西方哲学的批判继承,对于现代西方哲学基本上笼统否定,似乎它们只能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反面材料而存在,因而很少有人去作深入具体的研究,更谈不到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求实和具体的比较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这方面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哲学界许多人对于西方现当代哲学已不再简单否定,而是承认它们之中有的可能存在合理因素。不少中青年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甚至已在利用西方哲学思潮的某些思想来阐释和论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某些理论(例如用海德格尔的生存哲学来论证与传统本体论根本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论),取得了不少成就。
但究竟如何从产生和发展上、从整体上和个案上来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的关系,深入具体的研究还较少,哲学界在这方面更远未达成共识。许多人(例如一部分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人和有关方面的领导人)对现代西方哲学在当代中国可能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往往还缺乏具体分析。例如,对于社会上还存在的自由化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他们往往还笼统地将其归咎于某些特定的现代西方哲学流派(例如杜威等人的实用主义和萨特等人的存在主义),这就可能有失于偏。因为这些流派的哲学理论的实际所是与他们的理解往往存在较大距离(例如,杜威之提倡个人主义意在充分发挥人的个性和能动性,以服务于社会。就个人与集体和社会的关系说,他明确主张私利要服从公益。对利己主义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他一直采取批判态度)。如果仅仅根据这些不实的理解、却又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名义去进行批判,效果并不好,甚至可能适得其反。例如使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错误认识。我的意思当然不是反对将自由化、个人主义等错误思潮与西方哲学思潮联系起来,而只是认为在作这样的联系时要对这些哲学思潮作具体的研究和分析,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不应脱离它们的理论的实际所是以及它们发生作用的具体条件来谈论其消极影响。
由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西方现当代哲学的关系在哲学界尚未有共识,特别是还有人至今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按照以往教科书的理论模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使一些研究现当代西方哲学的学者回避谈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的问题(在这种条件下来谈论二者的关系容易脱离西方哲学流派的实际所是),倾向于仅仅从西方哲学本身的角度对它的具体派别或哲学家的理论作个案研究。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不少出色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往往不为广大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人所理解,也难以充分发挥其本来可以发挥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西方现当代哲学之间的密切关系是客观存在。双方都不能回避。研究西方哲学的目的固然包含了在哲学研究上与国际接轨,掌握世界哲学发展的脉络,更为重要的是促进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丰富和发展。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如果缺乏对现代西方哲学的了解,也难以对前者的产生和发展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在求实的前提下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的比较研究,是哲学界的共同课题,它对促进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认识不仅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
[内容提要]随着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出现了网络公司等新经济组织,同时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网上交易成为企业的新时尚,这些都对传统的会计基础理论产生强烈的冲击。本文论述了对传统会计基础理论的影响,并就其对策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会计基础理论影响对策
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运用国际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进行生产和交易,企业的经济活动由此产生巨大的变化,这将对传统会计基础理论产生强烈的冲击。本文论述了互联网对会计基础理论的影响,并就其对策进行了探讨。
1、对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在传统会计描述的会计主体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单位实体。而在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中,存在着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网络公司、网上公司、网际公司,以及以信息资源为主导服务的信息中介服务公司。在会计上是否认定这些公司为一个会计主体?这将给会计主体假设产生影响。
这些形式新颖的公司是虚拟化了的,为完成一个目标,会在短时间内结合,形成一个新的公司主体,待项目目标完成后又立即解散。这与传统的实体公司在组织形式和业务经营上存在明显的差别,但在网络上它又确实是一个公司,并且在经营着业务,会计行为上必定要对它经营着的业务进行质和量的反映。因此,应将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变为相对会计主体假设,来确定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
2、对持续经营假设。上述的网络公司、网上公司、网际公司为了一个特定的目标,会在短时间内结合,形成一个新的公司主体,但项目目标完成后又可能会立即解散。这些公司冲破了传统企业连续经营的框架,进行着不定期的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可以即时解散,其各项会计要素也即时终结,等到为另一个特定目标而临时成立公司时,这个公司或许已不再是原来的那个公司了。因此,传统的持续经营假设理论已不再作用于此类公司的会计行为。
根据这类公司的组织和业务特点,应改变持续经营假设理论为即时经营假设。在即时经营假设下,资产将不能按其使用的时间长短和用途来划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负债将不按其偿还时间的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资产的购进价值应在购进的时候立即摊入成本。
3、对会计分期假设。传统的会计分期假设是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而对企业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割为一定的期间,据以结算帐目,编制会计报表,是人为的划分。但就虚拟化了的网上公司这类企业,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是很短暂的期间,进行着不定期的经营活动,这类公司时分时合,时间长短不一。由于不能进行持续经营,因此会计分期假设在此类企业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内部网络集成化管理的推行,新建立的网络财务系统,将企业发生的网上交易等经济业务,可以即时生成会计信息,企业在任何时点均可提交满足不同需要的实时财务报告。传统的会计分期假设理论的目的主要是定期报送某一会计期间的财务报告,但处于信息时代的今天,已不能满足各方的需要。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元化的会计信息系统,会计期间可以划分更小,甚至越来越小,可以随时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随时地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实时地满足报表使用各方对企业财务信息的不同层次的、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对会计分期假设应加以改进,变定期为适时,划小会计期间,随时地反映会计信息,动态地掌握会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决策服务。
4、对货币计量假设。传统会计的货币计量假设仅是指在企业众多计量单位中确定用货币为单位进行统一计量。货币作为会计信息的统一计量单位,有利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用同一口径衡量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在现代网络财务中,通过货币反映的价值信息已不足以甚至于不主要是管理者和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诸如创新能力、客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虚拟企业创建速度等表现企业竞争力方面的指标,更能代表一个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它们不能在报表上用货币来表示。同时,随着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产生了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的商务模型,对无形资产(特别是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的计量、对高级专门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价值的计量、对高科技企业潜在的高额风险回报的计量、对通货膨胀的计量等方面,成为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此外,电子货币、数字货币的出现,也对货币计量假设产生深刻的影响。
因此,会计上单一货币计量的体系正在经受在计算机处理环境变化而带来的挑战。会计上除采用货币计量外,对有些特别会计事项可考虑采用利于财务决策的某些量化指标,使财务决策的衡量指标多元化。另外,正在日益发展的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其结算的支付手段是网上电子支付,即不需要现金、支票、汇票等纸质票据,而是直接将购货款从企业帐号或个人信用卡上支付给对方。这将预示着现金、支票、汇票等支付手段将逐步退出资金流通领域,也预示着企业间的结算将会进入高速高效和低成本的时代。
5、对会计目标。传统的会计目标是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提供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信息,其反映的形式是以会计报表形式来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结果的,反映的内容是传统会计六要素在经营过程中的变化和结果。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信息作为一种全新的资本,作一种关键性的生产要素进入经济发展过程,企业的生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越来越依赖于知识和创新,因此,知识资产、人力资产将在企业资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因此,在企业对外报送会计报表时,应将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源作为主要资产项目加以重点列示。反映的侧重点应由关心“创造未来有利现金流动的能力”,转向关心“知识资本拥有量及其增进的能力”。为改变原来定期报送一元化报表的形式,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集电子交易、核算处理、信息随机查询于一体的网络财务系统,实时地满足不同层次的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多元要求,深化会计目标的要求。
6、对会计要素。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传统会计的六大要素符合现行会计核算的要求,适合工业经济时代会计核算的需要。但是在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增加了许多新的业务内容,会计核算的对象发生了许多根本性的变化,以各项无形资产为代表的知识资产和人力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例不断上升,财务资产比例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企业的资本中心正由货币资本向智力资本转化,企业会计正向构建智力资本为中心的新会计体系,因此,必须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重新分类,会计要素也将随之改变。
在以计算机网络和知识为基础的新会计体系中,企业的资产要素应由财务资产、知识资产和人力资产三部分组成。财务资产主要由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构成,知识资产由知识产权和专有知识组成,人力资产指人力资源资本化,将人力资源转化为会计资产予以确认。根据现代产权理论,确立产权要素,将业主权益和所有者权益产权化,知识和人力资源产权化,共同分享企业的劳动剩余。由此,将企业的会计要素可以重新分为资产、产权、剩余、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六个要素,以充分提示以现代计算机技术和智力资本为中心的知识会计体系的核算内容。
7、对会计职能。会计的职能是核算、监督。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计算机处理环境的变化和电子交易形式的出现,建立基于网络化的会计信息核算系统已是时代使然。在这个新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中,企业发生的各项业务,能够自动从企业的内部和外部采集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并汇集于企业内部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进行实时处理,由此看来,会计的核算职能事实在会谈化。
由于实现了实时和自动的核算处理,那么会计监督就变得越来越重要,监督自动处理系统的过程和结果,监督国家财经法纪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功能强大的预策决策支持系统,让企业经营者和外部的信息使用者,可随时利用企业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的未来财务形势作出合理的预测,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这一职能将显得愈来愈重要。
摘要:本文是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探讨,论述了现代经济法学的四个基本问题: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希望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能够加强我国经济法学界基础理论统一与共识。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第三主体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我国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也已经历了20多年的争论与发展,在发展中争论,在争论中发展,在实践中检验各种理论的正确与谬误,正是在这样一种对真理的不断追求与探索中,我国的现代经济法学已经颇具规模。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多种流派学说,从最初的“纵横说”、“学科经济法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企业法说”、“国民经济运行法说”,到现在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国家调节关系说”、“国家参与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二次调整说”、“模糊说”、“限定的纵横统一说”,等等。
百家争鸣的景象当然我国现代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各种经济法学说相互并立,甚至一本书就代表着一种经济法流派,既给经济法学的讲授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也是一门独立学科还不够成熟的表现。笔者认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不仅要有促进该学科发展的争论,更多的要有促进该学科独立而稳定的共识,而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显然缺少一种“求同存异”的认识。在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日益丰富的条件下,我国的经济法学者应该尽可能的抛弃所属学派的意气之争和门第之见,在一切为我国经济法学独立和发展的大局观的指引下,尽快将各学派相同相通的经济法学理论统一起来,以谋求我国经济法在未来更大的发展。
笔者拟通过本文,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求同”上作一个初步的尝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至少有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哲学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等四个问题应该形成共识。
一、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
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而非以国家为本位的法。
我们首先来谈谈现代化这个常识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化有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是民主政治,这两点背后共同的东西就是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社会。”[1](P231)对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关于“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社会”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顾人类近现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社会价值取向上始终存在着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国家同以国家为本位的东方国家之争。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争和人类思想解放的过程中其进步作用当然应当肯定。而在相对贫穷落后的东方国家,正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主导思想,才使得整个国家的稀缺资源掌握在该国先进的阶层或统治阶级手中,由政府加以调配,从而集中力量办几件大事。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正是藉此赶走外来压迫,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国内进行政治和经济革命,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有力的工农业和科技基础。
然而无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理念,还是以国家为本位的理念在人类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和问题,于是它们都自觉或被迫地选择了或正在选择一种现代化的本位理念观: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观。在信奉“个人本位”的西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深刻认识到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证个人充分发展,相反会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于对“个人本位”危害的认识,早在19世纪,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就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进一步指出:“包含社会利益的个人生活是一种道德的、社会的生活。所以社会利益不能容忍为了满足反社会的邪恶目的而行使个人权利。”[2](P138-140)而在信奉“国家本位”的东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同样认识到国家的过分集权,大大损伤了社会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也正是基于这种本位观认识的转变,无论这种转变在当时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它都体现在了对国家经济关系的调整上,而这种调整体现在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现代化的经济法理念观。绝对的计划经济以国家为本位,绝对的市场经济以个人为本位,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所以“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3]。只有在市场与计划(西方国家)或计划与市场(东方国家)相互融合,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经济法才得以产生。
综上,经济法是社会转变中产生,其本身也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转变。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因此,现代经济法是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部门法,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随着经济法社会化本位的日益凸现,经济法的现代化主体—第三主体,一个完全以社会为本位的主体,也逐渐显露出庐山真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
经济法主体二元架构的突破,三元架构的初探。
我国一些传统经济法学者的“国家—市场”二元框架理论的基本特点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主体,他们把政府和市场作为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当“市场失灵”的时候需要政府权力的适当介入或干预,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国家指导”;而政府的调节行为则可能会有调节“不适当”情况的出现,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对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后果加以规范。从正面说,政府对市场失灵时的正确干预需要法律的确认;从反面说,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的失灵与不适时也需要法律的纠正、限制和禁止。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经济法学者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基础。对于这种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和协调学说这里我们不做评论,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现象的日益丰富,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其对经济资源配置影响力的日益加强。
对于第三部门的认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的认识是不统一的,这里限于篇幅笔者不能一一举例,笔者认为所谓的第三部门就是与国家政府和私人团体相对应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官方性质,同时也没有私人团体的赢利唯一性。这里需要对“赢利唯一性”做一特殊说明,“赢利唯一性”不同于赢利性,它强调唯一性,即第三部门可以有赢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赢利不是第一性的,它往往服从和服务于其它社会公共目的。社会团体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着眼于人类社会长远的整体利益,随着其范围和主体的日益扩大,其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正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认同,因而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社会团体作为经济法的第三部门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类价值观的转变历程:由国家为本位到个人为本位,由个人为本位“回归”到社会本位。社会团体的范围至少包括各种公益事业基金会、文化团体、学术组织、运动协会、现代化的教会、“在野”派、民间环保组织、红十字协会以及独立的传媒等等。
特别地,在当代高科技日益深入人们生产、生活的条件下,以国家、政府的立法行为来弥补高科技所带来的法律真空已经明显滞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因特网的技术标准、保护协议和相关游戏规则几乎都是在没有国家的参与的情况下,由一些社团组织不待政府授权而自行制定和实施的,这种超越国界,没有国家参与的立法在现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与实施,这更从现实的角度证明了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的独立的主体地位和其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即第三部门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主体,它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和客观需要。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对经济资源配置调整的优势在于:第一,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相比显然缺少了官僚的拖沓作风。第二,经济资源配置更加人性化。与国家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职能不同,由于社会团体更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它会将更多资源应用于相对贫困和需要投入的经济个体。中国古语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而补有余。”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类历史上的贫富差距总在不断拉大的社会根源。而第三部门的出现则真正有可能使人之道符合天之道。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生产力的日益提高,第三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能将越来越强大。第三,第三部门经济资源配置范围将有可能超越国家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超越国界第三部门也越来越多,它们对经济资源配置当然地不限于一国之内。这无疑为突破各国政府相对狭隘的贸易保护壁垒,反垄断特别是反国家垄断提供了一个的新的解决途径。
三、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
经济法的哲学基础理论的现代化: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与延伸——系统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长期以来受到一些民法学者的质疑,在他们看来:经济关系可以分解为行政性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经济关系,所谓的经济法法规可以分解为民法的规范、行政法法规和劳动法法规,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则可以分解为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既然这三个部门法可以分割“独立”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也就丧失了其存在必要性。
笔者认为这些民法学者之所以会得到上述错误结论,主要是采用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更是对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和现代科学的系统论缺乏应有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关系,所谓的综合是有机的结合,绝对不是简单的相加混和,所以采用“平面层次的分割法”来分析分解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当然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机的系统,而法律中的各个部门法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系统,部门法系统就构成了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引用哲学中充满了辩证唯物主义色彩的系统论的观点来理解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关于部门法的划分,从而从哲学的角度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正名,无疑对丰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重大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认为:系统虽然由子系统或元素构成,但系统具有子系统或元素不具备的某些特性,系统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所以系统不能理解为其子系统或元素的简单集合。此哲学观点无疑为现代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划分(部门法划分)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论。一些传统的民法学者划分法律部门时认为: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由民法部门来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调整。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有横向领域又有纵向领域,那么经济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依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经济法)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横向领域的经济关系和纵向领域的经济关系)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这种质的飞跃与提升具体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既不可能由单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民法来实现,也不可能由单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行政法来实现。相应地,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相对于单纯的横向经济关系与单纯的纵向经济关系,有质的变化,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关系。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化学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比如C+O2=CO2,CO2显然与C和O2不是同一种物质。这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提出的著名的结构质变规律。通过上述带有思辨色彩的哲学分析,我们可以很自然的确信:新兴的经济法系统当然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四、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
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体系一般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在讨论第三个问题时我们已经使用过,它从人类的思维逻辑上论证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从而驳斥了少数其它部门法学者对经济法地位不能独立的攻击。
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当然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但笔者认为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对于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这里笔者作如下定义:将原本为甲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应用在乙学科中,从而使乙学科有意想不到的突破或发展的研究方法,叫做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现代学科研究中最锐利的研究方法。例如现代生物学基因排列发现就是借鉴了物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现代最出色的经济学者和其理论往往都借鉴了数学的分析方法。凡此种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么作为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而言,它的研究方法就更具备了这样一种特性。对于经济法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对经济学的借鉴。这种借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借鉴源自于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天然联系,是伴随着经济法刚刚产生的那一刻就开始了。
显然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场一手论是不可能使经济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而只有在现代经济学认识到国家适度干预的理论后,才使经济法的独立成为可能。所以经济法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与经济学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这样说:经济法就是法学借鉴经济学而从传统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的部门法。因而它也就常常为近乎“完美的”传统法律体系固执的拒绝和不容。
从宏观经济学的国家和市场对经济的调控理论到微观经济学的效益和成本、供给和需求、均衡理论,现代经济学几乎无一不为现代经济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和吸收的理论。
综上: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现代经济学理论)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结论
经济法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它的价值取向到它的主体,从它的独立基础到它的研究方法无一不闪烁着各种学科的前沿性与现代化的光芒。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法律体系中冉冉升起的新兴部门法必然和其它新兴事物一样有着无限美好的前景。
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深化对它们的认识,是当前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不仅对专业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如此,对从事其他哲学学科、特别是西方哲学研究者也如此。没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实意义的准确理解,我们在其他方面的研究很难有顺利的发展,更难充分发挥这些研究的现实作用。为了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它的丰富和发展,需要从各方面做出努力。重新认识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怎样在西方哲学发展的理论背景下发生,这种变革的主要意义或者说马克思哲学的根本意义是什么,怎样看待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怎样从与同时代的西方哲学思潮的比较研究中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哲学的意义,这些都是应当探讨的问题。下面就此谈些个人想法。
一、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理论来源,以往较为流行的说法是: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继承了其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批判了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继承了其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正如许多专家早已指出的,这种说法虽然符合事实,但并不全面。在西方哲学中,马克思所批判继承的不只是德国古典哲学,更不只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而是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所有重要的优秀思想遗产。就马克思哲学产生的更为广义的理论背景来说,还包括马克思对其他思想文化发展、特别是自然科学发展所作的科学的总结和概括。
其实,在理论来源上批判地继承了以往哲学和科学文化中的优秀遗产只是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他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种与以往哲学有着根本性区别的新哲学,从而超越(本文所谓超越都是指超出界限,并非全盘否定)了这些遗产。这种超越不只是对他以前的个别哲学家、个别哲学流派或者个别国家和个别时代的超越,而是对从古希腊罗马哲学到德国古典哲学的整个西方哲学的超越;这种超越也不只是个别哲学观点和哲学理论的超越,而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根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的超越。正是由于有这样的超越,我们才能说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实现的变更是革命性的变更。而这种变更又适逢其时地适应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内在规律。换言之,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科学地体现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客观趋势。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西方哲学已陷入了深刻的困境和危机之中,为了得以进一步发展,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变更。
在西方哲学发展中,由笛卡尔肇始的近代哲学所实现的认识论转向被公认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向。这一转向具有丰富的内容,在不同哲学家和哲学流派那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经验论和唯理论、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都各有其特点,也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争论就一直很是激烈,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社会阶级背景说都有不同的内涵。但它们又有着重要的共同之处。这突出地表现在如下三点上。第一,它们都撇开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宗教神学的信仰主义限制,肯定人本身具有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认知其所面对的世界的能力,后者就是广义的人的理性。对理性和理性能力的肯定和倡导,是近代哲学的认识论的转向的前提。第二,它们都把心灵和身体、自我(主体)和对象(客体)、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明确区分开来(这就是所谓主客二分),并由此出发而把主体通过什么途径、采用什么方法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认识客体(人所面对的世界)当作它们的哲学活动的基本内容。以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性的主体性原则由此得以建立,哲学基本问题更是突出地表现为主客、心物、思有的关系问题,它为整个近代哲学的发展、特别是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以及科学反对宗教开辟了道路。第三,它们把在理性的旗帜下,从主客二分出发建立一个完整的认识论体系,并进而建立一个关于整个世界图景的无所不包的理论体系当作其哲学研究的根本目标。这种体系、特别是认识论体系的建立促进了人的认识、特别是对自然界的认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验自然科学的发展。
上述近代哲学的三个突出特点可以说是近代哲学作为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主要特点,在哲学发展的一定历史时代都起过重要的进步作用。然而,由于三者在后来的发展中都越来越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都被绝对化而转向其反面,以致以之为特征的近代哲学思维方式成了西方哲学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例如,对理性的倡导转化成了对理性的迷信或者说绝对理性主义,似乎不仅一切认识问题、而且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在理性的光环下获得解决。最可靠的科学是理性的科学、最理想的社会是理性社会。实际上,这种绝对理性主义从认识论说反而堵塞了人们通过实践和经验进一步获得真知的道路;从社会上说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现实的社会矛盾和危机,成了社会进步的障碍。又如,主客的区分导致主客分离的二元论,而二元论本身就蕴含着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无法解释人的认识中主客的相互作用和转化,从而也无法使人获得真知,最后必然倒向怀疑论。休谟的怀疑论是彻底发挥二元论的必然结局。笛卡尔以来的唯理论者外表上肯定知识和真理的可靠性,但那不是依据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而是依据所谓万能的上帝所赋予的观念(天赋观念)或者作为上帝的理念化的绝对观念的保证,因而他们的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独断论。一旦排除了上帝或抽象的绝对观念,独断论同样必然转向怀疑论。再如,近代哲学家在理性主义前提下从二元分立出发所建立的哲学体系,由于被绝对化由促进科学发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变成了凌驾于科学之上的思辨形而上学,即所谓科学的科学,而这就成了科学发展的阻力了。这种体系本来是由人所建立的,然而由于体系被绝对化,人就成了体系中的一个次要环节,人的主体性、能动性也就消融于封闭的体系之中了。
怀疑论、独断论和思辨形而上学的内涵当然有所不同,但它们又是密切相关的。思辨形而上学内在地蕴含着独断论,而独断论如失去上帝或绝对观念的支撑就必然倒向怀疑论,反过来说,在脱离现实生活和实践的条件下,为了克服怀疑论,必然走向独断论。因此,近代西方哲学在其发展中所陷入的根本性的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于其思辨形而上学性。
西方哲学发展到19世纪上半期,其思辨形而上学性发展到了其顶点。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体系可谓集西方近代哲学的思辨形而上学之大成,他的哲学中尽管有丰富的辩证法,但终究被其唯心主义的体系所窒息了。西方哲学为了求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克服独断论和二元论、特别是将二者包容在内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我们平常所说的唯心主义和反辩证法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也包含在这种局限性之内。但是,这种局限性并非唯心主义所特有。一切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唯物主义、或者说纯粹自然主义的唯物主义同样有这样的局限性。
因此,克服近代哲学中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既集中地表现为对黑格尔绝对唯心主义体系的批判,但其意义远不局限于黑格尔,它同时应当是对全部传统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中的以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为特征的思辨形而上学的批判。换言之,这不只是对个别流派、个别哲学家的哲学理论的变更,而应是对一切具有上述局限性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的理论的变更,或者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正是在上述哲学发展的理论背景下发生的这种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其实,与马克思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家也在寻找实行某种程度的变更,以超越近代哲学的困境和危机的道路。不过由于他们与马克思有着完全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社会阶级背景,因而在实现哲学变更的社会目标和理论取向上也与马克思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观念和基础理论
西方近代哲学因思辨形而上学等片面性而陷入困境和危机既然是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因此批判和超越思辨形而上学等片面性必然成为这一变更的前提和出发点。事实上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实现这种变更时,就把他的哲学批判的主要矛头指向以思辨性、独断性等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形而上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形而上学。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所作的哲学批判虽然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但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马克思也正是在这样的批判中形成和阐释他的哲学的根本观念的。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包括世界观、价值观、认识论、方法论等多方面的丰富内容。但马克思不是体系哲学家。他在哲学上最为关注的不是按照某种固定的架构去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而是针对他以前的哲学发展陷入困境和危机的症结所在、并按照他所代表的革命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要求,使哲学摆脱思辨形而上学等的束缚,回到现实社会和现实生活中来。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念由此成了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与对已陷入困境和危机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他所追求的哲学的解放与人的解放(首先是无产阶级的解放)是统一的。这种统一的基础正是现实生活和实践。马克思哲学中的各个部分的丰富的内容也正是通过现实生活和实践而联系为一个统一整体。
关于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念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马克思本人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实现他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时所写的上面提到的那些著作中、特别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已有明确的阐释。恩格斯由此称《提纲》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72年第1版,第208-209页。)。
马克思在《提纲》第一条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
这段话大家都很熟悉。问题在于如何结合《提纲》的其他部分以及马克思的其他著作、并在西方哲学的大背景下较为全面地理解它的深刻意义。我想,至少应当承认这段话中包含了马克思对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否定以及对“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的肯定。
关于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的否定,很少有人表示异议,甚至也较少存在误会。因为马克思几乎在所有的场合都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形式的唯心主义,维护唯物主义。马克思虽然对黑格尔等唯心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作过许多肯定。例如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就曾生动地描绘了德国唯心主义如何战胜18世纪的唯物主义。但他在所有这些场合都不是肯定唯心主义本身,而是肯定某些唯心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中包含了辩证法这种符合现实生活的合理内核,正是这种合理内核能战胜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而辩证法既然与现实生活相符合,从本质上说与唯物主义必然是相统一的。
至于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的否定,大家在具体理解上往往存在着较多差异、有时甚至是很大的差异。关于旧唯物主义的缺陷,流行的说法是它的机械性、形而上学性和社会历史领域内的唯心主义。这种说法当然可以找到恩格斯等权威的根据,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人们有时没有进一步追问旧唯物主义为什么存在这些局限性。其实在马克思上面这段话中已有答案,那就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这段话的一个主要意思就是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把事物、现实、感性时只是看作客体本身,而没有看到人的感性活动、实践对这些客体的作用。换言之,只是看到了事物、现实等的物质性,而没有看到这种物质性与人的感性活动、实践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正是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所在。在《神圣家族》一书中的《对法国唯物主义的批判的战斗》一节中,马克思具体论述了18世纪的唯物主义如何战胜17世纪的形而上学、而后来又怎样发生德国唯心主义的“富有内容”的复辟。这里关键的东西就在于唯物主义能否与“生活实践”相结合。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之战胜17世纪形而上学并不是它抽象地肯定了物质第一性,而在于其理论体现了“当时法国生活的实践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1页。)。至于德国唯心主义之得以复辟,就在于它富有与生活实践相符合的内容。
总之,在评价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时,马克思所最为关注的不在抽象地提出物质第一性还是精神第一性,而在是否具有与“生活实践”相符合的内容。如果与生活实践脱节,那即使肯定了物质第一性,仍可能被唯心主义战胜;而如果能富有生活实践的内容,唯心主义也能战胜那些与生活实践相脱离的唯物主义。一切唯物主义作为唯物主义都肯定物质第一性。但并不是肯定了物质第一性就能坚持唯物主义。恰恰相反,如果脱离了与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联系而仅仅抽象地肯定物质第一性,那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倒向唯心主义。马克思曾多次讲到纯粹的自然主义、或者说抽象的唯物主义将转向唯心主义。“抽象的唯灵论是抽象的唯物主义;抽象的唯物主义是物质的抽象的唯灵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这样,作为马克思的哲学的理论基础、或者说出发点的,不能是旧唯物主义者早已肯定了的抽象的物质、即直观形式下的物质,而是通过“人的感性活动”、“实践”所理解到的物质。因此,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的根本观念、或者说根本观点不是抽象的物质观点、而是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
在马克思一生的哲学思考中,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一直是他始终关注的核心观点。对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强调既蕴含着马克思对事物、现实、感性的肯定,或者说对世界的物质性的肯定;又蕴含着对主观方面,即人的能动性的肯定,从而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在马克思看来,只有这种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统一起来的生活实践的观点才能解决处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的人所面对的各种现实问题。他在《提纲》第八条中指出:“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提纲》最后一条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如果说“解释世界”要靠系统的认识理论,那么“改变世界”还必须通过社会实践对世界进行能动的改造,由此可见,《提纲》中已从各种角度明确地指出了马克思的哲学的出发点和基石、或者说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即实践。
被马克思作为生活和实践的主体的人不是脱离与他人和社会的联系的孤立的个人,而是现实社会中的人,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如果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把个人孤立起来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所主张的“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
总之,马克思在《提纲》中已从各种角度指出了他的哲学的出发点并非脱离人的现实存在的抽象的物质存在,后者早已为旧唯物主义者提出、并因其片面性而被富有辩证法内容的唯心主义所战胜;而是同时蕴含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原则的社会的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
由于人的生活和实践是一个历史过程,因而马克思这种以强调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为特征的唯物主义可以说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事实上,马克思在后期的更为成熟的著作(例如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自己的观点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而作了更为明确和完整地阐述(这些是人所共知的,在此就不引证了)。因此,如果说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点,那么由这种观点出发所建构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就成了马克思哲学的基础理论。
值得指出的是,恩格斯概括马克思在哲学理论上的贡献时,也明确指出是历史唯物主义。他在著名的《马克思墓前演说》中提到马克思在理论上有两大发现: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剩余价值学说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唯物史观则是哲学上的。
恩格斯以后的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例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中很有影响的普列汉诺夫)较多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称谓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由于辩证唯物主义这个名称较好地概括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的批判继承,更由于在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也可以找到根据,因此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种称谓便成了更为通行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称谓。
这两种提法是否一致呢?关键在于如何具体解释“唯物史观”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含义。按照“左”的影响的理论框架下写出的众多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解释,历史唯物主义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应用于解释社会历史。这种提法的最大根据是斯大林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四章二节中的论断。前苏联的许多哲学家对这种论断作了大量论证,以致被认为是正统的论断。按照这种论断,历史唯物主义就难以说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而只能说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中派生的部分。这种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与马克思赋予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意义以及恩格斯把唯物史观当作是马克思两大贡献之一的论断显然有不同之处。
然而,如果具体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意义的论述、特别是具体分析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的背景,就不难发现,这两种说法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如果我们有理由把马克思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些论断看作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阐述,那这种历史唯物主义指的显然不只是把辩证唯物主义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而是作为他的整个哲学的基础。其中本身也包含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因为正是由于马克思揭示并强调了现实的人的能动的活动、实践的决定性作用,才使他得以将从黑格尔等人那里批判继承的辩证法和从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者那里批判继承的唯物主义有机地统一起来,才有唯物辩证法或者说辩证唯物主义。在此,历史唯物主义不只是解释狭义的社会历史过程,它同时也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过程当作是一个历史过程。历史唯物主义同时具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意义。反过来说。辩证唯物主义既可以用来解释自然现象,也可以用来解释社会历史现象。从马克思实现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具体历史过程来分析也是这样。从这种观点来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那说它是唯物史观与说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完全一致。
最近一些年来,我国哲学界就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形态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还是历史唯物主义,已进行过较多讨论,至今似乎还未较好地达成共识。我个人的研究方向是西方哲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不深,在这方面没有独到见解,我只是主张在全面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真实含义的前提下兼容这些不同的提法。如果单提历史唯物主义,那就应当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容包含在内。如果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就要注意不要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只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运用,应当充分认识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关键作用。如果提实践唯物主义,应当避免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等的内容发生抵触。这个问题还应当作更深入的探讨,不宜仓促把不同意见政治化。
这里附带作点说明:在我作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现当代走向》的书稿(已于2002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中,曾明确赞同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这一观点有的专家早已提出),并从西方哲学由近代到现代转型的角度作了论证。有的专家在这一课题的结项评审中提出历史唯物主义只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运用于社会历史,因而不能把它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对此我很难苟同。原拟专门做出回答。既然上面所作的论证大体上已讲明了我的观点,似乎不必另外作答了。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发展
当前提出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加强把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特别是要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所谓一脉相承,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新的实践的要求,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原有的基本原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分开来说,其基本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有论述。但把三者同坚持共产党的先进性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上升到党的指导思想的高度,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坚定不移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使它们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后的许多伟大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各国共产党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创造性地发挥了马克思的理论。他们的理论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总结了新的革命实践的经验,因此在具体提法上都与马克思当年的提法存在某些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往往正是他们对马克思的理论作了创造性的发展的具体表现。如果看不到这些差异,而只是片面强调他们的完全一致,那就会抹煞后来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的创造性发展。
这种创造性发展当然只能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的发展。这个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内容可以广义或较为狭义地来加以阐释。上面提到的恩格斯所概括出的唯物史观应当说是其中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发展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唯物史观上的发展上。例如,思想在哲学上的最突出的贡献是它结合中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具体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发展。邓小平理论在哲学上最突出的贡献是结合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同样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唯物史观的继承和发展上。同志在2003年“七一”讲话中就此提到,“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这里所讲的三个方面都与唯物史观密切相关。
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应当关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这不仅要关注不同时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形态上的差异,也要关注马克思本人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提法上的差异。
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与他后来的观点在具体提法上的确存在某些差异。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此都是肯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学者对马克思早期的一些重要著作(主要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未能作深入具体的研究。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研究,并由此对马克思哲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有了更为全面而真切的理解。这特别表现在认识到了马克思对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对人化世界、对人的全面发展在哲学上的首要意义的强调,对纯粹自然主义和体系哲学的批判。这些对克服以往哲学教科书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的模式的片面性很有意义。
但也由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中引起了一些意见分歧。有的专家可能认为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不够成熟,还较多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从而认为应当更为关注马克思的中后期的思想。这种提法当然是有道理的。问题在于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马克思观点前后期的区别。国外以阿尔图塞为代表的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前后期之间存在着思想“断裂”,但也有不少人不承认有这样的断裂。国内的情况也这样。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探索讨论。就把唯物史观当作整个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来说,我个人倒是觉得马克思前后期并无本质的不同。马克思在《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神圣家族》等论著中已相当明确地阐述了他的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等中后期著作中并没有改变这个思想,而只是对它作了更为具体、更为完整、更为系统的论述,特别是将唯物史观具体运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并用以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制定战略和策略。研究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将会使我们对他的观点有更为深入、完整和具体的理解,似乎不应由此而把马克思的思想割裂开来。
四、从比较研究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作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形态而产生的,它的基础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当然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但它不仅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矛盾激化、以致陷入深刻的危机的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产生的,也是在西方近代哲学发展陷入深刻的危机的特定思想理论背景下产生的。马克思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又是生活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家。他在哲学上实现的革命变更既体现了无产阶级推翻资本主义的现实的革命要求,又适应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客观趋势。这种趋势要求超越西方近代哲学在本身的范围内不可克服的思辨形而上学等局限性,实行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正是这种变更的最彻底的形式。
与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同时,为了挽救资本主义制度,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也在寻找克服、至少暂时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的方策,他们在哲学上同样要在某种程度上超越近代哲学的局限性,以某种形式进行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或者说从近代到现代的转型)。近现代西方哲学发展的实际状况也正是这样。尚在19世纪前期,在法英两国,先后出现了以孔德和穆勒、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哲学,在德国及其影响下的丹麦,出现了以叔本华和克尔凯郭尔为代表的非理性主义哲学。这两种哲学虽彼此有别,但都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近代哲学的特征。19世纪40年代以后,它们越来越引人注目,以致逐渐发展为现当代西方社会中两种影响最大哲学的思潮,也就是一直延续至今的所谓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思潮。尽管它们从阶级背景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处于对立地位,但由于它们面对的哲学遗产同样是陷入危机和困境的西方近代哲学,并且也企图对近代哲学有所超越,从而与马克思主义哲学除了对立外还必然存在某些相通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它们的产生和发展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处于同样的历史时代,它们必然会以自己特定的方式对这个时代的物质和精神动向有所反映。只要作为它们的社会支撑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还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它们所作的反映就必然存在某些现实的、合理的因素。
上面这种状况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它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即现代西方哲学无论从产生和发展上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更为深刻和全面地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很有必要将其与现代西方哲学进行比较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比较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怎样超越已陷入困境的西方近代哲学,二是比较这两种哲学怎样在超越近代哲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自己的哲学。这种比较研究还可以而且应当从不同层次上进行。例如对现代西方哲学的整体的比较,对各个具体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的理论的比较,对各种哲学理论和概念、范围的比较,等等。这类比较研究不仅有利于划清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的原则界限,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认识;还有利于通过剖析现代西方哲学在克服传统哲学的局限性以及体现时代精神的动向上的是非成败,来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丰富和发展。笔者的有关意见已在《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现当代走向》一书以及后来发表的一些文章中作过较多论述,这里就不多说了。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哲学界只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对他们以前的西方哲学的批判继承,对于现代西方哲学基本上笼统否定,似乎它们只能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反面材料而存在,因而很少有人去作深入具体的研究,更谈不到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求实和具体的比较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这方面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哲学界许多人对于西方现当代哲学已不再简单否定,而是承认它们之中有的可能存在合理因素。不少中青年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甚至已在利用西方哲学思潮的某些思想来阐释和论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某些理论(例如用海德格尔的生存哲学来论证与传统本体论根本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论),取得了不少成就。
但究竟如何从产生和发展上、从整体上和个案上来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的关系,深入具体的研究还较少,哲学界在这方面更远未达成共识。许多人(例如一部分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人和有关方面的领导人)对现代西方哲学在当代中国可能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往往还缺乏具体分析。例如,对于社会上还存在的自由化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他们往往还笼统地将其归咎于某些特定的现代西方哲学流派(例如杜威等人的实用主义和萨特等人的存在主义),这就可能有失于偏。因为这些流派的哲学理论的实际所是与他们的理解往往存在较大距离(例如,杜威之提倡个人主义意在充分发挥人的个性和能动性,以服务于社会。就个人与集体和社会的关系说,他明确主张私利要服从公益。对利己主义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他一直采取批判态度)。如果仅仅根据这些不实的理解、却又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名义去进行批判,效果并不好,甚至可能适得其反。例如使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错误认识。我的意思当然不是反对将自由化、个人主义等错误思潮与西方哲学思潮联系起来,而只是认为在作这样的联系时要对这些哲学思潮作具体的研究和分析,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不应脱离它们的理论的实际所是以及它们发生作用的具体条件来谈论其消极影响。
由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西方现当代哲学的关系在哲学界尚未有共识,特别是还有人至今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按照以往教科书的理论模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使一些研究现当代西方哲学的学者回避谈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的问题(在这种条件下来谈论二者的关系容易脱离西方哲学流派的实际所是),倾向于仅仅从西方哲学本身的角度对它的具体派别或哲学家的理论作个案研究。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不少出色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往往不为广大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人所理解,也难以充分发挥其本来可以发挥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西方现当代哲学之间的密切关系是客观存在。双方都不能回避。研究西方哲学的目的固然包含了在哲学研究上与国际接轨,掌握世界哲学发展的脉络,更为重要的是促进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丰富和发展。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如果缺乏对现代西方哲学的了解,也难以对前者的产生和发展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在求实的前提下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的比较研究,是哲学界的共同课题,它对促进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认识不仅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
[内容提要]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已成为世界上多数追求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由于历史背景、法律传统、社会现实和理论体系的不同,各国赖以建立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自然正义、正当程序;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处处体现法治行政原则。本文将通过两大法系的典型国家——英国和德国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的介绍与比较,以期对我国构建行政程序法治有所借鉴。
[关键词]自然正义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法治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与基本精神,经过历史的变迁,法治国家的价值已得到各国的普遍公认。法治国家理论在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法治行政,其核心是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要受法律的制约,以法律来制约政府的行为。法治行政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行政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治的情况来看,英国的行政程序立足于自然正义原则,这一点发端于有关公正合理的运用行政权的宪法原则。英国的行政法有很长的历史,但早期的行政并非现代形式的行政,在中世纪,一切行政权属于国王,这一时期实际上存在构成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但人们还没有意识到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直到17世纪下半叶才出现。1608年的革命摧毁了许多枢密院的行政权,王座法院对行政权控制的时代开始了。一直到19世纪后期行政国家的出现,一些重要原则,如司法复审管辖原则、自然正义原则等才开始广泛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中间行政法的发展虽然经历过退步与低潮,但二战以后,为了适应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英国先后制定了行政立法规则,裁判所和调查法等多部法律,以此确立了英国行政法的体系,使其获得了全面发展的客观条件。从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可以看出,英国行政法是一种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强调控权的价值与意义。英国行政法是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组织与具体运行过程的规范体系,强调权力行使过程的正当性,即权力行使要有合法而正当的程序。它源于自然正义原则,自然正义原则作为英国行政程序的基础理论,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行政法经历了“警察国家”行政、自由法治行政和社会法治国家行政三种历史类型。现代意义上德国的社会法治国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拥有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二是国家在行使其职能时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治国理念的发展也使德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出现行政程序法的国家之一。从1883年开始,德国各邦开始了广泛的行政程序立法。二战使德国对民主与自由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公民获得了直接参与行政行为的权利,这一观念引导了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自此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成为大势所趋。1963年德国就有了总共85条的行政程序标准草案,现行的行政程序法是1977年生效的《行政程序法》。德国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源于其法治国的宪法观念,表现为法治行政原则。
一、英国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自然正义原则
(一)自然正义原则的历史发展
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提出了“自然正义”概念,他说“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是指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赖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意味着起初既可以这样,又可以那样,……。”近现代意义上自然正义的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之中。该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这可以被看作是自然正义原则的最初体现。而体现自然正义原则的正当程序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354年爱德华三世颁布的第28号法令中,“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处死。”正当法律程序的本意是指刑事诉讼必须用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即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权、陈述权和倾听权等。一直到18世纪,虽然现代议会主权原则取代旧观念在英国已逐渐确立,但这并没有因为立法机关权力的扩张而使自然正义原则在理论上予以改变。英国是判例法国家,许多原则正是经过一个个案例逐步建立起来的,自然正义原则也不例外。
直到19世纪末,行政法伴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大而发展,但是到了20世纪,行政法的发展受到了阻碍,自然正义原则也受到了挫折。1914年的地方委员会诉阿利奇一案中,上议院错过了一个运用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机会。在该案中,汉普斯特自治区议会命令关闭某座房屋,理由是不宜住人,经房主向地方委员会申诉,举行了一个公开调查会。房主向法院控告地方政府委员会未经公平审讯即撤销了他的申诉。因为没允许他会见做出决定的官员,也没让他看举行调查会的视察员的报告,那个报告理所当然是案卷中的主要文件。这些控告在上诉法院得到胜诉,在上议院却失败了。该案本应当成为重新塑造行政程序新形式的一个机会,但这样一个契机被错过了。但这并没有结束,二战期间及其战后,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行政权出现了空前的强大,而行政法却出现了极大的衰弱,大量的判例是放弃司法复审和错误。
直到1958年这个错误才被纠正。1958年《裁判所和调查法》的产生导致了程序改进计划,带来了行政法的复兴。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决使自然正义原则重新获得了适当的应用,为依法行政规则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里不得不提及一个著名的案例:里奇诉波德温案。该案中,上议院做出了恢复自然正义原则的决定,它是有关自然正义的代表性案例,在英国行政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63年布莱顿警察长因被指控犯有阻碍司法程序的刑事罪而受审,但被宣布无罪,其他两名警官被判定有罪,法官趁机抨击警长对警察队伍的领导,因此布莱顿警察事务委员会一致决定开除了该警长的职务,他的辩护律师申请庭审并被允许出席尔后的一个会议,委员会议认同以前的决定并以9比3的投票结果通过。警察长行使了他向内政大臣上诉的权力。但上诉被驳回,最后他转向法院,要求宣布那个开除他的决定无效。因为没有通知他任何针对他的指控,也没有给他辩解的机会。这被高等法院驳回,上诉法院也一致予以驳回,但上议院以4比1的多数支持了上诉请求。这意味着自然正义原则重新得到重视并将在广泛的基础上予以适用。同时该案也改变了英国行政法的历史。正如雷德大法官在1963年所说:“我们没有发达的行政法体系。”1971年丹宁大法官则说:“可以说,现在我们已经真正拥有发达的行政法体系。”
(二)自然正义原则的内容
自然正义原则不是一个实体内容,而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规则。他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要符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规定,即使法律无规定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也不能违背自然正义原则。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它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实质性要求。
自然正义原则包括以下两项基本内容:
1、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任法官作为自然正义原则的一项基本内容在英国法上又被称作反对偏私的原则。在司法上,法官如果可能或可以被正当的怀疑与所受理的案件有个人的利益牵连,那他就没有资格去裁决该案件。该项原则甚至可以使法官以此为由宣布议会的法律无效。同样,这项原则也适用于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就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做出决定,以避免偏私。在英国行政法历史上,由于行政决定中的偏私从而导致该决定无效的案例很多。比如1730年法院撤销一个有关迁走一位贫民的命令,因为其中的一个地方治安官是该贫民将被迁离的那个区的居民与纳税人。法院还曾经撤销了私下征询过消防队长意见的纪录委员会的决定,因为正是消防队长报告了某消防队员不守纪律。
但在实际情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法律授权某官员采取行动,尽管他与该行动有利害关系,但依据法律,他是唯一有权这样做的人。这时自然正义不得不让位于此种必要性,因为如果不这样做,那行政机制将会发生故障。因此一方面,法院严格的适用反对偏私的原则,另一方面议会试图通过在特定情况下授予一定的豁免来予以缓解。比如1875年的《公共卫生法》中允许地方治安官依本法进行裁决,而不顾他们可能是地方机构的成员。但法院只是从狭义上去理解这些规定,认为任何偏离这一自然正义原则的情况都必须有立法的明确规定。该法被认为排出了仅仅基于地方机构成员资格而提出的丧失资格的可能,但不排除地方治安官办事时实际上与司法公正不一致的情况。但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或他的律师知悉裁决人不合格以及自己有权提出异议,但让诉讼继续而不加异议,那他们便被认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得对裁决以此为由提出上诉。
关于裁判者会发生偏见的可能性存在两种标准,一是“合理怀疑”标准,一是“确实可能”标准。英国法院曾数次认为两种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不得不在其中予以选择。丹宁大法官交叉使用了这一标准,他说:“法院不看是否真正可能或已经事实上偏袒一方而牺牲另一方。法院着重看别人得到的印象如何。但必须看上去真有偏私的客观可能。猜度与推想是不够的。必须存在这样的情形,从那种情形中正常的人认为地方治安官或主席可能或极可能会或已经以一方为代价不公正的偏向另一方。正常人会认为他这样就足够了。道理再简单不过了。正义必须植根于信赖,当心地正直的人们转而认为法官有偏私时,信赖也便荡然无存了。”
2、接受公正的审讯
在司法上,任何人不能未经审问就受处罚,法官必须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该原则从司法本土移植到行政领域中,开始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活动。他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裁决时,必须给予双方陈述自己的理由的机会,让双方了解对方的论点和依据,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裁决。当行政机关本身与公民发生关系时,如果将做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也必须事先告知对方做出该决定的依据,并听取相对方的意见。接受公正审判的原则涉及到获悉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和辩论的权利等。法院坚持被赋予合法权力的机关事先非经听取对方的意见将不能有效的行使权力这一原则,并且几百年来一直在执行这一原则。该原则广泛适用于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法院赖以适用这一原则的假设是,给每个受害者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既是良好法律程序的准则,同样也是良好行政的准则。即便命令或决定在实质上是无可挑剔的,法院也可以控制其程序,要求公平的考虑双方的意见,没有什么比这更能有益于良好行政了。
上文所提到的里奇诉波德温案中重申公平受审权,使这一原则已经成为对侵害权利的行政行为或决定所普遍适用的规则。“提供审讯是落在每个裁决人身上的义务。”这句话经常被人所重复提及。接受公正的审讯原则包括以下几项重要权利:(1)知情权。这其中包括了解针对他提出的案情,知道相关的证据以及不利于他们的各种观点。该原则并不要求行政机关在反对意见提出之前公开他所收集到的所有信息,但一旦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行政机关将不能只从一方接纳证据而不向别的当事人公开。(2)听证权。听证权是自然正义原则内涵的一项重要权利。行政机关如果给予当事人以听证的机会,那他就应当做到:考虑当事人希望提交的全部证据;让各方当事人知道要考虑的所有证据;允许向证人发问以及允许对本案中的证据和论点进行评论。但听证并不仅仅限于口头听证,在有些案件中并不排除只给予书面陈述的机会。(3)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说明理由在一开始并不是自然正义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但随着行政程序的发展,自然正义原则的内容也在不断修正和扩充中。现在要求说明理由也已成为自然正义原则的一个关键因素。该权利之所以如此得到重视则是因为如果不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理由,公民便无法找出充足的理由要求复审或上诉,从而失去法律的充分保护。
自然正义原则在英国有逐渐扩大的趋势,那么自然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究竟有多大,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行政机关主张自然正义不应适用于纯行政性的行为。而绝大部分法官主张每项司法性行为都应受制于自然正义原则。并且为此他们将大多数的行政行为都称为“司法性的”。法官并没有说自然正义原则应普遍适用于司法性行为与行政性行为,而是扩展了司法性的含义,即当在某项行为中如果自然正义被遵守,那该行为即是司法性的。实际上,凡是具体的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应被认作司法性的行政行为,他要求那些虽然是行政性的权利但要求像司法性权力一样行使,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二、德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法治行政原则
法治行政要求任何行政活动都依宪法与法律进行,因行政活动自身利益受侵害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法治行政是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理念的体现。在德国法治行政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一)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行政机关不得采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措施。法律优先原则无条件的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包括干预性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等各方面。该原则有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予以确认。该款规定:“立法权受宪法的限制,执行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权利的限制。”如果该原则未被遵守,将会有相应的制裁,这包括: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命令无效;违法的行政行为可撤销或被废除;违法的行政合同无效等。法律优先原则实际上是对违法行政的禁止,他是消极意义上的法治行政。
(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法治行政,法律保留原则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法治行政。他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相应的行为。当法律出现缺位时,优先原则并不禁止行政活动,而保留原则将排除任何行政活动。相对于优先原则,保留原则的内容更丰富和复杂。法律保留原则拥有广泛的宪法基础,这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国原则、基本权利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1、民主原则要求,颁布普遍适用的、对公民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只能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做出。从这一点可以得出,凡在议会范围之内的事物均由立法机关保留。2、法治国原则要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应由法律予以规范,即由法律予以保留。3、基本权利保留要求必须全面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对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4、议会保留原则要求特定事项绝对需要法律予以规定。
随着行政活动领域的扩大,法律保留的适用范围也产生了争论与分歧,并产生了相关的学说,主要有:1、侵害保留说。该学说认为法律保留原则只适用于限制个人权利与自由方面的行政;2、全部保留说。该学说认为保留原则应适用于行政的所有领域;3、社会保留说。它认为除传统的干预行政以外,在给付行政领域也要适用保留原则;4、重要事项保留说。该理论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重要性的标准是某个规则对公民和联邦的意义、份量、强度等。某一项事务对公民或联邦越重要,就越属于保留的范围。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自由法治国时代,法律保留的范围限于所谓干预行政,在现代社会这已经显得不够了,无论是干预行政还是给付行政都需要体现保留原则,以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1、干预行政。对于公民自由与财产的干预,必须纳入法律保留的范围。这也正体现了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对基本权利的要求。上文已经提到,基本权利保留要求全面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只有通过法律或者根据法律才能予以限制。对于行政机关的干预行政职权,法律应当对其内容、对象、目的和范围等方面予以确立和限制,以使公民对这种干预具有可预见性和可预测性。2、给付行政。法律保留仅限于干预行政已经被突破。给付行政的扩大要求相应的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但这里的问题是法律保留在多大范围内包括给付行政,国家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没有规定的给付。实际情况是法律的约束程度因行政领域的不同而不同。
(三)法治行政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
德国行政程序主要体现在1977年生效的《行政程序法》中,它要求行政决定必须采取合法的程序和形式。1977年的《行政程序法》并不是一个关于在实施某一个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严格步骤的法律,而是规定了在德国法中有关已经形成的程序的一般规则。
这主要包括:1、调查程序。该法第24条规定了调查原则。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查明事实,确定调查的方式与范围,不受参加人的意见和所提供的证据的限制。但行政机关应当考虑一切对案件有意义以及对各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不得以案件的陈述或申请未经准许未经证实为由拒绝接受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陈述或申请。2、告知程序。该法第25条规定,如果参与人因为疏忽或无知而没有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建议提出有关的陈述或申请,必要时,可以告知参与人在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可能会导致对公民的侵害因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3、听证权。该法第28条规定了参与人的听证权。该条第1款规定“干预参加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公布前,应当给予参加人对有关决定的重要事实进行陈述的机会。听证的权利已经成为不得违背的法律程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与英国等普通法国家的听证权相比,德国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有更多的限制。例如第一款中的限制包括一方面限于”干预“参加人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限于必须是”重要事实“。第二款中列举了五种具体案件没有必要举行听证。第三款规定如果听证与公共利益冲突,不得举行听证。4、阅卷权。阅卷权与听证权是紧密相关的,因为只有经过阅卷,行政程序的参加人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的听证权。该法第29条规定了参加人有权查阅有关程序的案卷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同时对阅卷权作了相应的限制。5、保密权。公民有权保守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果行政机关有权公开,则保密保护不复存在,这个权利一方面来自公民的同意,另一方面来自法律的明确规定。6、说明理由程序。该法第39条规定,对于书面的或书面确认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法律理由。对裁量决定的理由说明,也应当使人认识到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裁量权出发点的观点。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不需说明理由的五种情况。
三、结语
英国行政程序以自然正义原则为其基础,并且已经成为行政程序中一条不变的公理,它并不通过一部法律予以体现,在行政程序中即使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它是一种内在的和普遍的要求,因此被认为在行政程序中具有实质意义。而德国的法治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尽管他也能够制约行政活动,实现对权利的保护,但立法终究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而且德国并没有具体的承认自然正义原则。因此有人认为德国的法治行政原则在行政程序中只具有形式意义。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不确切的,一方面上文所提到的德国行政程序中的一些原则与权利,如听证权、说明理由等正是自然正义原则的体现,而且从某些方面来看,德国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些原则所包括的内容比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所包括的内容又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德国的宪法法院可以依据宪法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以确认该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基本价值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时对法律进行调整。因此法治行政原则在德国行政程序中既具有形式意义又具有实质意义。
【内容提要】本文从西方哲学的背景来探讨如何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认识。首先分析了西方近现代哲学的发展趋势如何成为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接着分析了马克思怎样在这种背景下实现哲学上的革命变更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往后的发展,最后提出怎样从与西方哲学的比较研究中更深刻地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意义。
【摘要题】马克思主义哲学
【关键词】背景/根本观念/发展/比较研究
【正文】
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深化对它们的认识,是当前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不仅对专业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如此,对从事其他哲学学科、特别是西方哲学研究者也如此。没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实意义的准确理解,我们在其他方面的研究很难有顺利的发展,更难充分发挥这些研究的现实作用。为了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它的丰富和发展,需要从各方面做出努力。重新认识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怎样在西方哲学发展的理论背景下发生,这种变革的主要意义或者说马克思哲学的根本意义是什么,怎样看待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怎样从与同时代的西方哲学思潮的比较研究中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哲学的意义,这些都是应当探讨的问题。下面就此谈些个人想法。
一、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理论来源,以往较为流行的说法是: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继承了其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批判了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继承了其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正如许多专家早已指出的,这种说法虽然符合事实,但并不全面。在西方哲学中,马克思所批判继承的不只是德国古典哲学,更不只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而是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所有重要的优秀思想遗产。就马克思哲学产生的更为广义的理论背景来说,还包括马克思对其他思想文化发展、特别是自然科学发展所作的科学的总结和概括。
其实,在理论来源上批判地继承了以往哲学和科学文化中的优秀遗产只是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他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种与以往哲学有着根本性区别的新哲学,从而超越(本文所谓超越都是指超出界限,并非全盘否定)了这些遗产。这种超越不只是对他以前的个别哲学家、个别哲学流派或者个别国家和个别时代的超越,而是对从古希腊罗马哲学到德国古典哲学的整个西方哲学的超越;这种超越也不只是个别哲学观点和哲学理论的超越,而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根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的超越。正是由于有这样的超越,我们才能说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实现的变更是革命性的变更。而这种变更又适逢其时地适应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内在规律。换言之,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科学地体现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客观趋势。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西方哲学已陷入了深刻的困境和危机之中,为了得以进一步发展,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变更。
在西方哲学发展中,由笛卡尔肇始的近代哲学所实现的认识论转向被公认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向。这一转向具有丰富的内容,在不同哲学家和哲学流派那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经验论和唯理论、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都各有其特点,也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争论就一直很是激烈,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社会阶级背景说都有不同的内涵。但它们又有着重要的共同之处。这突出地表现在如下三点上。第一,它们都撇开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宗教神学的信仰主义限制,肯定人本身具有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认知其所面对的世界的能力,后者就是广义的人的理性。对理性和理性能力的肯定和倡导,是近代哲学的认识论的转向的前提。第二,它们都把心灵和身体、自我(主体)和对象(客体)、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明确区分开来(这就是所谓主客二分),并由此出发而把主体通过什么途径、采用什么方法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认识客体(人所面对的世界)当作它们的哲学活动的基本内容。以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性的主体性原则由此得以建立,哲学基本问题更是突出地表现为主客、心物、思有的关系问题,它为整个近代哲学的发展、特别是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以及科学反对宗教开辟了道路。第三,它们把在理性的旗帜下,从主客二分出发建立一个完整的认识论体系,并进而建立一个关于整个世界图景的无所不包的理论体系当作其哲学研究的根本目标。这种体系、特别是认识论体系的建立促进了人的认识、特别是对自然界的认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验自然科学的发展。
上述近代哲学的三个突出特点可以说是近代哲学作为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主要特点,在哲学发展的一定历史时代都起过重要的进步作用。然而,由于三者在后来的发展中都越来越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都被绝对化而转向其反面,以致以之为特征的近代哲学思维方式成了西方哲学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例如,对理性的倡导转化成了对理性的迷信或者说绝对理性主义,似乎不仅一切认识问题、而且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在理性的光环下获得解决。最可靠的科学是理性的科学、最理想的社会是理性社会。实际上,这种绝对理性主义从认识论说反而堵塞了人们通过实践和经验进一步获得真知的道路;从社会上说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现实的社会矛盾和危机,成了社会进步的障碍。又如,主客的区分导致主客分离的二元论,而二元论本身就蕴含着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无法解释人的认识中主客的相互作用和转化,从而也无法使人获得真知,最后必然倒向怀疑论。休谟的怀疑论是彻底发挥二元论的必然结局。笛卡尔以来的唯理论者外表上肯定知识和真理的可靠性,但那不是依据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而是依据所谓万能的上帝所赋予的观念(天赋观念)或者作为上帝的理念化的绝对观念的保证,因而他们的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独断论。一旦排除了上帝或抽象的绝对观念,独断论同样必然转向怀疑论。再如,近代哲学家在理性主义前提下从二元分立出发所建立的哲学体系,由于被绝对化由促进科学发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变成了凌驾于科学之上的思辨形而上学,即所谓科学的科学,而这就成了科学发展的阻力了。这种体系本来是由人所建立的,然而由于体系被绝对化,人就成了体系中的一个次要环节,人的主体性、能动性也就消融于封闭的体系之中了。
怀疑论、独断论和思辨形而上学的内涵当然有所不同,但它们又是密切相关的。思辨形而上学内在地蕴含着独断论,而独断论如失去上帝或绝对观念的支撑就必然倒向怀疑论,反过来说,在脱离现实生活和实践的条件下,为了克服怀疑论,必然走向独断论。因此,近代西方哲学在其发展中所陷入的根本性的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于其思辨形而上学性。
西方哲学发展到19世纪上半期,其思辨形而上学性发展到了其顶点。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体系可谓集西方近代哲学的思辨形而上学之大成,他的哲学中尽管有丰富的辩证法,但终究被其唯心主义的体系所窒息了。西方哲学为了求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克服独断论和二元论、特别是将二者包容在内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我们平常所说的唯心主义和反辩证法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也包含在这种局限性之内。但是,这种局限性并非唯心主义所特有。一切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唯物主义、或者说纯粹自然主义的唯物主义同样有这样的局限性。
因此,克服近代哲学中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既集中地表现为对黑格尔绝对唯心主义体系的批判,但其意义远不局限于黑格尔,它同时应当是对全部传统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中的以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为特征的思辨形而上学的批判。换言之,这不只是对个别流派、个别哲学家的哲学理论的变更,而应是对一切具有上述局限性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的理论的变更,或者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正是在上述哲学发展的理论背景下发生的这种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其实,与马克思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家也在寻找实行某种程度的变更,以超越近代哲学的困境和危机的道路。不过由于他们与马克思有着完全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社会阶级背景,因而在实现哲学变更的社会目标和理论取向上也与马克思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观念和基础理论
西方近代哲学因思辨形而上学等片面性而陷入困境和危机既然是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因此批判和超越思辨形而上学等片面性必然成为这一变更的前提和出发点。事实上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实现这种变更时,就把他的哲学批判的主要矛头指向以思辨性、独断性等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形而上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形而上学。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所作的哲学批判虽然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但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马克思也正是在这样的批判中形成和阐释他的哲学的根本观念的。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包括世界观、价值观、认识论、方法论等多方面的丰富内容。但马克思不是体系哲学家。他在哲学上最为关注的不是按照某种固定的架构去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而是针对他以前的哲学发展陷入困境和危机的症结所在、并按照他所代表的革命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要求,使哲学摆脱思辨形而上学等的束缚,回到现实社会和现实生活中来。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念由此成了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与对已陷入困境和危机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他所追求的哲学的解放与人的解放(首先是无产阶级的解放)是统一的。这种统一的基础正是现实生活和实践。马克思哲学中的各个部分的丰富的内容也正是通过现实生活和实践而联系为一个统一整体。
关于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念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马克思本人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实现他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时所写的上面提到的那些著作中、特别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已有明确的阐释。恩格斯由此称《提纲》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72年第1版,第208-209页。)。
马克思在《提纲》第一条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
这段话大家都很熟悉。问题在于如何结合《提纲》的其他部分以及马克思的其他著作、并在西方哲学的大背景下较为全面地理解它的深刻意义。我想,至少应当承认这段话中包含了马克思对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否定以及对“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的肯定。
关于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的否定,很少有人表示异议,甚至也较少存在误会。因为马克思几乎在所有的场合都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形式的唯心主义,维护唯物主义。马克思虽然对黑格尔等唯心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作过许多肯定。例如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就曾生动地描绘了德国唯心主义如何战胜18世纪的唯物主义。但他在所有这些场合都不是肯定唯心主义本身,而是肯定某些唯心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中包含了辩证法这种符合现实生活的合理内核,正是这种合理内核能战胜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而辩证法既然与现实生活相符合,从本质上说与唯物主义必然是相统一的。
至于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的否定,大家在具体理解上往往存在着较多差异、有时甚至是很大的差异。关于旧唯物主义的缺陷,流行的说法是它的机械性、形而上学性和社会历史领域内的唯心主义。这种说法当然可以找到恩格斯等权威的根据,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人们有时没有进一步追问旧唯物主义为什么存在这些局限性。其实在马克思上面这段话中已有答案,那就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这段话的一个主要意思就是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把事物、现实、感性时只是看作客体本身,而没有看到人的感性活动、实践对这些客体的作用。换言之,只是看到了事物、现实等的物质性,而没有看到这种物质性与人的感性活动、实践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正是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所在。在《神圣家族》一书中的《对法国唯物主义的批判的战斗》一节中,马克思具体论述了18世纪的唯物主义如何战胜17世纪的形而上学、而后来又怎样发生德国唯心主义的“富有内容”的复辟。这里关键的东西就在于唯物主义能否与“生活实践”相结合。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之战胜17世纪形而上学并不是它抽象地肯定了物质第一性,而在于其理论体现了“当时法国生活的实践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1页。)。至于德国唯心主义之得以复辟,就在于它富有与生活实践相符合的内容。
总之,在评价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时,马克思所最为关注的不在抽象地提出物质第一性还是精神第一性,而在是否具有与“生活实践”相符合的内容。如果与生活实践脱节,那即使肯定了物质第一性,仍可能被唯心主义战胜;而如果能富有生活实践的内容,唯心主义也能战胜那些与生活实践相脱离的唯物主义。一切唯物主义作为唯物主义都肯定物质第一性。但并不是肯定了物质第一性就能坚持唯物主义。恰恰相反,如果脱离了与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联系而仅仅抽象地肯定物质第一性,那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倒向唯心主义。马克思曾多次讲到纯粹的自然主义、或者说抽象的唯物主义将转向唯心主义。“抽象的唯灵论是抽象的唯物主义;抽象的唯物主义是物质的抽象的唯灵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这样,作为马克思的哲学的理论基础、或者说出发点的,不能是旧唯物主义者早已肯定了的抽象的物质、即直观形式下的物质,而是通过“人的感性活动”、“实践”所理解到的物质。因此,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的根本观念、或者说根本观点不是抽象的物质观点、而是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
在马克思一生的哲学思考中,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一直是他始终关注的核心观点。对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强调既蕴含着马克思对事物、现实、感性的肯定,或者说对世界的物质性的肯定;又蕴含着对主观方面,即人的能动性的肯定,从而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在马克思看来,只有这种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统一起来的生活实践的观点才能解决处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的人所面对的各种现实问题。他在《提纲》第八条中指出:“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提纲》最后一条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如果说“解释世界”要靠系统的认识理论,那么“改变世界”还必须通过社会实践对世界进行能动的改造,由此可见,《提纲》中已从各种角度明确地指出了马克思的哲学的出发点和基石、或者说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即实践。
被马克思作为生活和实践的主体的人不是脱离与他人和社会的联系的孤立的个人,而是现实社会中的人,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如果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把个人孤立起来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所主张的“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
总之,马克思在《提纲》中已从各种角度指出了他的哲学的出发点并非脱离人的现实存在的抽象的物质存在,后者早已为旧唯物主义者提出、并因其片面性而被富有辩证法内容的唯心主义所战胜;而是同时蕴含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原则的社会的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
由于人的生活和实践是一个历史过程,因而马克思这种以强调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为特征的唯物主义可以说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事实上,马克思在后期的更为成熟的著作(例如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自己的观点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而作了更为明确和完整地阐述(这些是人所共知的,在此就不引证了)。因此,如果说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点,那么由这种观点出发所建构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就成了马克思哲学的基础理论。
值得指出的是,恩格斯概括马克思在哲学理论上的贡献时,也明确指出是历史唯物主义。他在著名的《马克思墓前演说》中提到马克思在理论上有两大发现: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剩余价值学说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唯物史观则是哲学上的。恩格斯以后的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例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中很有影响的普列汉诺夫)较多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称谓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由于辩证唯物主义这个名称较好地概括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的批判继承,更由于在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也可以找到根据,因此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种称谓便成了更为通行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称谓。
这两种提法是否一致呢?关键在于如何具体解释“唯物史观”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含义。按照“左”的影响的理论框架下写出的众多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解释,历史唯物主义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应用于解释社会历史。这种提法的最大根据是斯大林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四章二节中的论断。前苏联的许多哲学家对这种论断作了大量论证,以致被认为是正统的论断。按照这种论断,历史唯物主义就难以说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而只能说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中派生的部分。这种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与马克思赋予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意义以及恩格斯把唯物史观当作是马克思两大贡献之一的论断显然有不同之处。
然而,如果具体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意义的论述、特别是具体分析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的背景,就不难发现,这两种说法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如果我们有理由把马克思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些论断看作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阐述,那这种历史唯物主义指的显然不只是把辩证唯物主义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而是作为他的整个哲学的基础。其中本身也包含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因为正是由于马克思揭示并强调了现实的人的能动的活动、实践的决定性作用,才使他得以将从黑格尔等人那里批判继承的辩证法和从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者那里批判继承的唯物主义有机地统一起来,才有唯物辩证法或者说辩证唯物主义。在此,历史唯物主义不只是解释狭义的社会历史过程,它同时也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过程当作是一个历史过程。历史唯物主义同时具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意义。反过来说。辩证唯物主义既可以用来解释自然现象,也可以用来解释社会历史现象。从马克思实现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具体历史过程来分析也是这样。从这种观点来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那说它是唯物史观与说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完全一致。
最近一些年来,我国哲学界就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形态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还是历史唯物主义,已进行过较多讨论,至今似乎还未较好地达成共识。我个人的研究方向是西方哲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不深,在这方面没有独到见解,我只是主张在全面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真实含义的前提下兼容这些不同的提法。如果单提历史唯物主义,那就应当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容包含在内。如果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就要注意不要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只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运用,应当充分认识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关键作用。如果提实践唯物主义,应当避免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等的内容发生抵触。这个问题还应当作更深入的探讨,不宜仓促把不同意见政治化。
这里附带作点说明:在我作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现当代走向》的书稿(已于2002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中,曾明确赞同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这一观点有的专家早已提出),并从西方哲学由近代到现代转型的角度作了论证。有的专家在这一课题的结项评审中提出历史唯物主义只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运用于社会历史,因而不能把它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对此我很难苟同。原拟专门做出回答。既然上面所作的论证大体上已讲明了我的观点,似乎不必另外作答了。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发展
当前提出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加强把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特别是要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所谓一脉相承,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新的实践的要求,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原有的基本原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分开来说,其基本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有论述。但把三者同坚持共产党的先进性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上升到党的指导思想的高度,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坚定不移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使它们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后的许多伟大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各国共产党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创造性地发挥了马克思的理论。他们的理论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总结了新的革命实践的经验,因此在具体提法上都与马克思当年的提法存在某些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往往正是他们对马克思的理论作了创造性的发展的具体表现。如果看不到这些差异,而只是片面强调他们的完全一致,那就会抹煞后来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的创造性发展。
这种创造性发展当然只能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的发展。这个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内容可以广义或较为狭义地来加以阐释。上面提到的恩格斯所概括出的唯物史观应当说是其中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发展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唯物史观上的发展上。例如,思想在哲学上的最突出的贡献是它结合中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具体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发展。邓小平理论在哲学上最突出的贡献是结合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同样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唯物史观的继承和发展上。同志在2003年“七一”讲话中就此提到,“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这里所讲的三个方面都与唯物史观密切相关。
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应当关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这不仅要关注不同时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形态上的差异,也要关注马克思本人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提法上的差异。
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与他后来的观点在具体提法上的确存在某些差异。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此都是肯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学者对马克思早期的一些重要著作(主要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未能作深入具体的研究。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研究,并由此对马克思哲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有了更为全面而真切的理解。这特别表现在认识到了马克思对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对人化世界、对人的全面发展在哲学上的首要意义的强调,对纯粹自然主义和体系哲学的批判。这些对克服以往哲学教科书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的模式的片面性很有意义。
但也由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中引起了一些意见分歧。有的专家可能认为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不够成熟,还较多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从而认为应当更为关注马克思的中后期的思想。这种提法当然是有道理的。问题在于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马克思观点前后期的区别。国外以阿尔图塞为代表的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前后期之间存在着思想“断裂”,但也有不少人不承认有这样的断裂。国内的情况也这样。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探索讨论。就把唯物史观当作整个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来说,我个人倒是觉得马克思前后期并无本质的不同。马克思在《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神圣家族》等论著中已相当明确地阐述了他的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等中后期著作中并没有改变这个思想,而只是对它作了更为具体、更为完整、更为系统的论述,特别是将唯物史观具体运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并用以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制定战略和策略。研究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将会使我们对他的观点有更为深入、完整和具体的理解,似乎不应由此而把马克思的思想割裂开来。
四、从比较研究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作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形态而产生的,它的基础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当然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但它不仅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矛盾激化、以致陷入深刻的危机的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产生的,也是在西方近代哲学发展陷入深刻的危机的特定思想理论背景下产生的。马克思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又是生活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家。他在哲学上实现的革命变更既体现了无产阶级推翻资本主义的现实的革命要求,又适应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客观趋势。这种趋势要求超越西方近代哲学在本身的范围内不可克服的思辨形而上学等局限性,实行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正是这种变更的最彻底的形式。
与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同时,为了挽救资本主义制度,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也在寻找克服、至少暂时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的方策,他们在哲学上同样要在某种程度上超越近代哲学的局限性,以某种形式进行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或者说从近代到现代的转型)。近现代西方哲学发展的实际状况也正是这样。尚在19世纪前期,在法英两国,先后出现了以孔德和穆勒、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哲学,在德国及其影响下的丹麦,出现了以叔本华和克尔凯郭尔为代表的非理性主义哲学。这两种哲学虽彼此有别,但都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近代哲学的特征。19世纪40年代以后,它们越来越引人注目,以致逐渐发展为现当代西方社会中两种影响最大哲学的思潮,也就是一直延续至今的所谓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思潮。尽管它们从阶级背景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处于对立地位,但由于它们面对的哲学遗产同样是陷入危机和困境的西方近代哲学,并且也企图对近代哲学有所超越,从而与马克思主义哲学除了对立外还必然存在某些相通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它们的产生和发展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处于同样的历史时代,它们必然会以自己特定的方式对这个时代的物质和精神动向有所反映。只要作为它们的社会支撑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还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它们所作的反映就必然存在某些现实的、合理的因素。
上面这种状况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它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即现代西方哲学无论从产生和发展上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更为深刻和全面地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很有必要将其与现代西方哲学进行比较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比较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怎样超越已陷入困境的西方近代哲学,二是比较这两种哲学怎样在超越近代哲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自己的哲学。这种比较研究还可以而且应当从不同层次上进行。例如对现代西方哲学的整体的比较,对各个具体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的理论的比较,对各种哲学理论和概念、范围的比较,等等。这类比较研究不仅有利于划清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的原则界限,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认识;还有利于通过剖析现代西方哲学在克服传统哲学的局限性以及体现时代精神的动向上的是非成败,来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丰富和发展。笔者的有关意见已在《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现当代走向》一书以及后来发表的一些文章中作过较多论述,这里就不多说了。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哲学界只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对他们以前的西方哲学的批判继承,对于现代西方哲学基本上笼统否定,似乎它们只能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反面材料而存在,因而很少有人去作深入具体的研究,更谈不到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求实和具体的比较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这方面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哲学界许多人对于西方现当代哲学已不再简单否定,而是承认它们之中有的可能存在合理因素。不少中青年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甚至已在利用西方哲学思潮的某些思想来阐释和论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某些理论(例如用海德格尔的生存哲学来论证与传统本体论根本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论),取得了不少成就。
但究竟如何从产生和发展上、从整体上和个案上来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的关系,深入具体的研究还较少,哲学界在这方面更远未达成共识。许多人(例如一部分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人和有关方面的领导人)对现代西方哲学在当代中国可能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往往还缺乏具体分析。例如,对于社会上还存在的自由化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他们往往还笼统地将其归咎于某些特定的现代西方哲学流派(例如杜威等人的实用主义和萨特等人的存在主义),这就可能有失于偏。因为这些流派的哲学理论的实际所是与他们的理解往往存在较大距离(例如,杜威之提倡个人主义意在充分发挥人的个性和能动性,以服务于社会。就个人与集体和社会的关系说,他明确主张私利要服从公益。对利己主义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他一直采取批判态度)。如果仅仅根据这些不实的理解、却又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名义去进行批判,效果并不好,甚至可能适得其反。例如使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错误认识。我的意思当然不是反对将自由化、个人主义等错误思潮与西方哲学思潮联系起来,而只是认为在作这样的联系时要对这些哲学思潮作具体的研究和分析,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不应脱离它们的理论的实际所是以及它们发生作用的具体条件来谈论其消极影响。
由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西方现当代哲学的关系在哲学界尚未有共识,特别是还有人至今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按照以往教科书的理论模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使一些研究现当代西方哲学的学者回避谈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的问题(在这种条件下来谈论二者的关系容易脱离西方哲学流派的实际所是),倾向于仅仅从西方哲学本身的角度对它的具体派别或哲学家的理论作个案研究。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不少出色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往往不为广大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人所理解,也难以充分发挥其本来可以发挥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西方现当代哲学之间的密切关系是客观存在。双方都不能回避。研究西方哲学的目的固然包含了在哲学研究上与国际接轨,掌握世界哲学发展的脉络,更为重要的是促进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丰富和发展。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如果缺乏对现代西方哲学的了解,也难以对前者的产生和发展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在求实的前提下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的比较研究,是哲学界的共同课题,它对促进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认识不仅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
内容提要: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的内涵有哪些,应该以什么角度去反思行政法基础理论,以及在行政法法的基础理论探讨的过程中,哪些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试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内涵、行政法基础理论中的范畴做简要的方法论功能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内涵范畴
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尚处于“史前阶段”,行政法的研究几乎为空白。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研究却成了法学领域最具有活力的,这得益于政府职能的转换,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法律实践。1983年,也就是我国行政法的创建阶段,<<北京政法学院学报>>刊发了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撰写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一文,此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几乎再也没有中断过,倍受学者的关注。武汉大学周佑勇教授甚至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⑴
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新控权论、控权加平衡论、控权加服务论、行政职责本位论⑵等等。这些研究,对于深化对行政法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些观点当中,承载了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价值的考量与本质的理性探究。在行政法教材中,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节,目的显然,为了彰显“什么是行政法”这一问题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为行政法?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等价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题,凡是一种基础理论,它对于学科的影响是全方位性的,这区别了我国早期行政法对行政法规范的分析。正是因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问题的重大性,使这一问题在行政学界有不少的争议。尽管理论成果众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主流的观点,也或者说没有形成流派。一元价值论强调对一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只有一个,而一元价值论受到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追问,我们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国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现代主义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却又是全方位性的。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所关心的是多元价值,这些多元的价值本质上必须是异质的。⑶我们如果要形成真正的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就必须对基础理论承载的方法论功能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要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探讨,必须首先认识这一问题的内涵是什么,只有了解了问题的实质,我们才能在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二行政法基础理论问题的内涵诚如以上所述,行政法基础理论对于行政法学科的影响应该是全方位的,这种全方位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法理”。笔者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至少应该回答了以下问题:
1行政法的概念,也就是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法学遭遇的第一个问题,如果第一个问题不能展开,或者表述含糊的话,就很难想象对行政法学研究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表述了行政法学的价值,对实际的影响是:我们需要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或者说,我们所期望的行政法应该是怎样的?正因为对行政法学这个本质的问题很难全面或进行本质的阐述,有的学者刻意回避了行政法概念本质的表述,从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入手进行。⑷
2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决定了行政法学研究的领域以行政法母国法国为例,最初采纳的是公共权力说,但是随着行政的发展,一些行政行为很难依据这个标准纳入法律视野,以布朗戈案件为转折,狄骥建立了的公务说,随着行政职能的扩展,传统的公共权力和公务说已经不能说明整个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公共利益、新公共权力等多元标准说。对我们来说,这一问题的回答也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一个学科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每部分的内容应该涵盖哪些法律?例如,依据什么原理把行政诉讼法纳入行政法学体系?⑸行政程序法应该纳入哪一部分进行研究?如果缺乏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行政法学只能是一些杂乱材料的堆积,行政法学研究者也只能是众多法律现象的“仓库管理员”。同时,行政法学体系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能兼容将来行政行为更多的不确定性发展,将一些新的行政行为及时纳入行政法律的视野,而不必忙于修正得以建构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理论。
3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该成为行政法原则的理论支撑当今行政法学界和务实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达成了很大的共识,即行政法的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这两个原则却是建立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缺乏“本土化”的理论支持,以合法性原则为例,对这一原则的理论支持仅是宪法上的“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渊源于法治原则并以后者为基础,但法治原则属于宪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属于行政法原则”⑹。以宪法原则推演出行政法原则并没有错,但是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不像西方国家一样有着“契约论”和“自然法”的等理论的支撑,坦白说,我们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化的宪政理念,在某种意义上,“宪政”一词被赋予了工具性价值,单以宪法第五条来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论支持未免显的有点势单力薄。
4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当符合行政理念的发展趋势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私法是传统上对立的两极,但随行政职能的扩张演变,笔者认为“公法私法化”已经初露倪端,仍以法国为例,在80年代以前,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方面享有较对方合同当事人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权,包括对行政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合同解除权、对方违反合同的制裁权⑺,行政机关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权利的权力,表现了强行政权力色彩,而在近二十年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中,行政合同与往昔相比已经变的“面目全非”,“现在行政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法国行政合同方面有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占用公产合同和公共采购合同——笔者注),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权,行政机关违约必须承担责任,过去实行过错责任,现在国家更多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近20多年的法国行政法发展中,公共服务部门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不要求政府拨款,做到自治自足,而且公众与国家独立存在⑻。还例如,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强制的单方性、高权性、命令性、支配性,这种传统的观念源自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权力性和不可处分性,而有学者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全面考虑,对参与型和互动型的行政理念的关注,对这种传统的观念进行了置疑,认为行政强并非绝对没有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⑼。而有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奠定了法治运行的基础,中国要真正走上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契合⑽。有学者更指出,透过市民社会的建构逐渐确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才能避免历史上反复出现的两极摆动,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⑾。
三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中的范畴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主要包括1现代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是行政法学领域的一个老问题,现代的行政已经从管理的行政向服务的行政转变,从命令的行政向合作的行政转变,从强权行政向弱权行政甚至非权力行政转变,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内在的动力推动着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有无规律可循?
2个人与群体在西方思想史上,我们不难发现“个人”与“群体”是许多思想家进行叙事的角度。,如共和主义阿伦特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对立,个人自由主义的旗手哈耶克关于“个人主义”与社会的对立⑿。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入题都应从这个角度入手。
3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传统的行政法观念认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现象之一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因对宪法关于为公共利益而对征用的补偿的修改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是什么?这个词汇给人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神秘,而法律要求的不能是很含糊的表述,任何很含糊的表述都会成为权利或权力滥用的借口。用法律给“公共利益”进行规范的表述已经显示它的必要性⒁。而且我们也需要全面对传统行政法观念中的公共利益于个人利益的关系进行分析,究竟是否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不可消弭的张力?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认为道德就在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他说:“道德主义者不断地谴责人性中的恶,但这只能表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多么无知。人并不恶,他们只是由其利益所驱动。道德主义的谴责自然不可能改变人性中的这种动力。需要谴责的不是人性中的恶,而是立法者的无知,因为他们总是把个人利益放在与共同利益对立的位置上。”⒂
在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问题上,应该冲破传统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对抗的这种惯性思维。我们认为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当某项为公共利益进行的行政任务因个人利益的阻碍而难以完成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其他路径完成,如果采用的路径可以完成这项任务但成本过高或者除非公民个人对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才能完成任务的话,也应该重新考量公共利益本身,公共利益是一些公共的资源,如果量化平均分配的话,公众中每个人分的的份额是否非常可观?也或者公共的利益是一种远期的利益,大部分公民个人对应该分配的这份利益不是非常急需或者近期的意义不是非常重大,这种因为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的个人却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的话,那么这种“特别牺牲”应该就是非正义的。同时,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元化价值的载体,是多元价值的聚合体,如果为了某一两种价值的实现而牺牲了其他的价值,那么这种“公共利益”也是非正义的。
4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力应该是行政权力行使的界限,对这一点,国内和国外的行政法学都给于了应有的尊重,也是当代行政法学的轴心所在。笔者以前比较赞成以行政权为核心建构行政法学体系,但是应该注重“效率”与“公平”,功利主义代表边沁把功利原理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这也应该是当代行政理念之一,同时要注意被罗尔斯所批判的功利主义对“效率”和“公平”的埋没:只痴迷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漠视弱势者的自由权遭受的恶待⒃。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利当属弱者。特别是我国在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的物质利益快速增长的时期,我们应当特别尊重非物质方面的权益。笔者认为,应该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把被行政权力侵犯的其他非人身和财产的权利纳入救济范围。
5宪政与行政法行政法素有活宪法、小宪法、动态宪法之称,行政法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宪政观念、制度、价值以及制度的设置对行政的发展的作用自然也应该纳入行政法学的视野,也是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同样不可回避的问题。
6本土法律资源与国外法律资源不可否认,对国外行政法的比较研究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当前我国宪政建设的实际,要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行政法的发展现状、以及我过当前的建设实际相结合,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利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成果,也才能更好地为我过当前的法治建设把脉,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路线。
摘要:政府传播是政府运用以信息为载体的政治权力而维护其运行的一种运作过程。其本质是权力的运作方式。本文从政治权力的角度阐发开去,去解读政府传播,从而对政府传播的概念、政府传播渠道、政府传播模型等进行分析,以期对政府传播这一现象获得基本认识。
关键词:政府传播、权力、渠道、模型、信息反馈
当前,关于政府传播的概念,大家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是“政府传播是政府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①也有学者提出“政府传播是运用传播学的理论与方法,描述和解释政府的信息生产、传递及由此产生的信息交换关系的概念”。②也有学者认为政府传播即“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用语言、文字等符号,借助媒介向目标公众传递、交流信息的进程”。③这些解释都是从传播学意义阐释的,即用传播学的概念对政府中存在的信息流动过程进行解释。
一、“政府传播”概念的界定及说明
要界定政府传播的概念,首先应对政府传播的主体政府有较全面的认识。什么是政府呢?无论是将政府视为政治统治的方式或政治统治的确定形式,还是将政府视为管理国家事物的机构和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政府即管理与行使国家主权的机关这是不争的事实。这是从静态的角度去解读政府,它所强调的是公共权力的具体结构,但政府传播基于传播本身的互动性,它所研究的对象具有动态势能,所以从动态角度去解读政府。
政府作为政治主体,是要实现目的,主要表现为利益。“这种利益是非常广泛的,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意识形态的,或二者兼而有之。政治权力所实现的利益,不论其形态如何,对于权力主体来说,都是属于根本性的利益”。④而政府为保证根本利益的实现,就会把根本利益在实际中转化为政治意志和政治行为,从而事实成为政治权力的载体。
政府是政治权力运行的体系。在这个宏观体系中,运行的主体是作为权力中枢的政府,而权力就是这个系统及其运行状况的血液。由于权力运行是一种动态结构,时间因素便成为其不可缺少的坐标。政治权力如果不能在有效的时间到达权力的客体,其作用就会失去意义而化为乌有。政府存在的意义便是使这种政治权力在传输过程中,不断地得到权力损耗的补充,从而到达权利的客体,从而实现其政府运行的目的。
而这些权力的传输,一部分以信息为载体,一部分以强制力(如行政、法律)为载体进行流动。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所谓政府传播就是政府运用以信息为载体的政治权力而维护其运行的一种运行过程。其本质是权力的运作方式,呈现出的表象便为信息的传播。
这个定义揭示了政府传播所具有的如下特性:
第一、强制性。政府传播的主体作为管理与行使国家主权的机关,拥有极大的权力,具有制定政策、颁布法律、管理社会等职能。一方面对信息和信息渠道掌握着控制权,另一方面对受众有强制性接受执行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权威性就决定了政府传播是具有强制性的。
第二、目的性。政治权利本身就是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的,所以权力的流动带有极强的目的性,往哪儿流动以及如何流动都有自己固定的规则与程序。所以政府传播也有很强的目的性,传播什么内容,通过什么渠道传播,这都带有很强的可控性。
第三、互动性。政治权力作为现实的政治过程中运动着的一种现象,其状况由权力作用的结果来衡量。在政府传播中,权力作用于权力的客体,权利客体也会反作用权力主体,于是双方出出了信息的互动。这种互动在政府传播中大为重要,因为权力实现程度直接关系到权力主体利益。
二、政府传播渠道分析
作为权力主体的政府为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必须把权力施加于作为权力客体的民众,这时候便产生了权力的流动,于是权力主体的政府变成了传者,权力客体的民众变成了受众。
基于政府传播本质上为一种权力的动作方式,所以政府传播渠道是权力流动的渠道,这是大大有别于信息交流层面上对政府传播解续而确立的政府传播渠道,即大家通常所分析的大众传播媒价,包括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
从权力流动层面上来分析政府传播渠道,我们会发现原来政府传播渠道不仅仅局限于大众传媒,而它本身内部就存在着传播渠道,而这一方面是我们通常所忽视的,这在政府传播研究方面是一块较大的空白。
政府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权力系统,它的权利流动可以从系统内外区别,系统内的为组织传播,系统外的为非组织传播。
1、组织传播渠道
我们分析政府权力作用的内部渠道问题。政府权力的作用是指它作为一种支配权利(即政治管理权利)对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作用。而在作用到达社会和人民群众之前,还要经历一段政府内部的渠道。
这种权力流动结构是宝塔形结构。这种结构的特点在于向上的阶梯愈高,规模愈小而能量愈大。权力源所发出的权力流从塔顶一层层的往下流动,每往下一层,接触面就更大,最终到达权力客体。
而组织传播渠道即指上述政府系统内部的传播渠道,这是政府传播的主要渠道,政府依据严密的行政结构进行传播。这种组织传播根据权利流动方向的不同,划分为下行传播、上行传播和平行交叉传播。这里主要指下行传播,即行政组织中同一部门内部或直线上下级之间由上而下的信息传播。它是由上级直接向下级指示、命令、意见等,是领导者向被领导者直接的信息传播。会议、报告、文件等是组织传播的主要方式。会议是政府部门进行传播的基本方式,通常有工作例会、情况汇报会、座谈会、碰头会、现场办公会和电话会议等等。通过会议,可以及时传达各级政府的工作要求,了解下级机关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报告所体现的是上行传播的功能,是下级政府机关向上级政府机关汇报工作和请示问题的常用方式,是上级机关获取下面各种信息的重要渠道。文件是一种公义形式,一般不分发给个人,而通常由行政领导把文件内容按行政级别、职能传达给有关人员,或按文件规定的行政级别和传阅范围进行阅读。
2、非组织传播渠道
政府传播中的非组织传播是以权力为中心呈辐射状的外向传播模式。这种传播模式是基于政府权力外向传播而形成的。
以政府为核心,将能量或意志通过一定层次向各个方向传递,这样一种结构类似光线向外放射那样,所以称为放射性结构。
这种传播的特点是:政府是传播中心,处于中心外的受众之间彼此没有正式的沟通渠道。于是大众传媒在此刻就担起政府非组织传播的渠道。当然大众传媒由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者开始变为单纯的“传声筒”和“布告牌”,而政府则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传播者。
政府新闻机构、政府网络代表政府在实际传播中与大众媒介发生接触。政府新闻机构是政府为加强政务信息的宣传与流动,统筹政府的新闻工作所设立的,利用新闻媒介信息的专门机构,通常这样的部门有两个任务。一是利用政府工作报告及时准确地宣传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重要政策、法念以及决定等事项。二是组织召开政府新闻会。
政府网络的出现也大大提高难度各种政务信息的传播速度。
三、政府传播模型分析
政府传播是一个复杂的传播过程,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但主要因素依然是传者、渠道、受众,这三部分,即
此模型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关系
1、政府与大众媒介的关系
由于政府传播主体政府的强势地位,大众媒介通常情况下的“传者”地位和“把关人”作用,开始前移,最终与政府合二为一,大众媒介成为“传声筒”和“扩音器”,政府则即是传者,又是把关人,所以政府在进行传播则具备了最伏越的传播条件。
但是具备了最伏越的传播条件,并不一定能达到最优秀的传播效果。而且,一旦政府传播在活动中操作上出现失误,其对政府形象的损伤在范围的广度和深度都是极大的。
非典时期,卫生部有关部门在初期不向公众通报病情,不向国际社会通报疫情,在国际、国内都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后来开始正视这个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立了快速的疫情通报体制,获得国内外的好评,维护了中国政府的形象。
所以政府传播中,作为主体的政府要适时发言。当出现一些突发事件、重大性事件,与受众利益切身相关或受众极为关注,政府应及时出面,召开新闻会,通报事件的全过程。只有如此,小道消息、谣言才能止住。相反,如果一味遮遮掩掩,小道消息和谣言就会流传,填补因政府发言缺位而出现的信息真空,造成社会恐慌和骚乱,给政府扭转危机、稳定局势带来阻力。
同时要适当发言。为适当发言,传播行为必须有所策划。策划涉及政府传播的所有形式,包括一般性的信息传播、新闻及记者招待会;涉及新闻传播的具体细节,包括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的范围、频率以及媒体的选择。同时要对现场可能出现的敏感性问题进行预测性分析,并准备应对预案。
同时要适合发言。要讲究传播技巧,研究受众的心理感受,那种“枪弹论”的观点早已过时,不要在用过去那种思维方式和话语方式进行发言,否则只会引起反感,事倍功半,要努力寻求共同的诉求点,才能收到良好的传播效果。
但是大众媒介并非无所作为。当前我国大众媒介依然存在着新闻报道模式僵化,通篇空话、套话,只报“喜”不报“忧”,在引导舆论上还存在不注意公众的期待心理等诸多问题。大众媒介在报道理念上应更趋于公平、公正的原则。
2、政府与各级政府的关系
政府与各级政府的关系,在各国都是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中国尤为如此,而且关系更为复杂。
在中国,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是典型的科层性配置。“行政权力主要是按照科层化的主体机构进行分配形成等级权力,以解决集权与分权、管理层与管理幅度的问题。”⑤也是按照行政组织科层化主体结构进行的。
这种科层制的权利配置,决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层级递推传播模式。纵向上看,信息传播是按照政府机构层次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的,即上行传播和下行传播。这种传播是有组织保证的,双向流动都是按程序进行的,属于体制性的渠道。如各级政府机构每年向上递交年终总结,向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与行政管理中的层级管理不同的是这种传播可以越级进行,如中央领导可以去某市视察,这就是一种跨级视察。
但现实是下行传播渠道多于上行传播渠道,而且在传导过程中,权利的磨损和偏离是不可避免的,因而信息的放大或缩小乃至失真都是存在的。
而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还是存在于行政系统内。干扰信息的正常传播的干扰源主要是:(1)信息源的权威性;(2)行政人员的素质;(3)机构的层次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要保持高度的权威,只有这样下级才能自觉服从,把信息的磨损和偏离减少到最低程度。现实中的阳奉阴违,就是典型的置中央权威于不顾,自然会影响到信息的传播。
行政机构的层次越多,信息传播所遇到的阻力就越大。信息一级一级往下传播时,每一级对信息的理解都会有偏差,而这种偏差越放越大,就会严重影响信息的传播。
所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信息传播时,上下级的交流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应适当推行行政体制改革,合并或减少一些不符合现在情况的级别设置。
3、信息反馈关系
在政府传播中,政府通过系统内的渠道和系统外的渠道向受众传播大量信息。但是受众也并不是毫无选择地盲目接受任何信息内容。他们在接触信息方面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具体表现为选择性注意、选择性理解和选择性记忆。虽然说政府传播的信息带有强制性,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执行。政府传播信息的强制性往往造成一种假象,即信息畅通无阻。事实上,由于受众个体在思维、态度、认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信息的传播效果是有较大差异的,而忽视甚至漠视这种差异会造成“反信息”的聚集。
所谓反信息,广义上讲是指一切对信息的怀疑、排斥、否定的信息的总和。狭义上讲是指对抗性信息,如小道消息、谣言等。反信息的存在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释放,进而会对传者产生怀疑、不信任,从而使政府的正常传播发生断裂,威胁到政府的正常管理。
及时和完善的信息反馈渠道就显得十分重要。当前政府传播中,信息反馈渠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系统内的渠道,即行政渠道;一部分是系统外的渠道,即媒介渠道。
行政渠道的主要反馈渠道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此外还有举报、政府信访。“某某”热线电话以及现场办公制度等等。但实际一年一次的两会影响了信息反馈的连续性和及时性,而信访、电话这种反馈方式又过于细微。媒介渠道由于媒介自身在政府传播中已与政府合二为一,在实际反馈中,自主性太小。
当前主要存在着三个问题
⑴反馈方式单调
受众在主动反馈信息的时候,选择什么样的渠道应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这条渠道不通,可以换另一条渠道。但事实上受众反馈的渠道是很少的。比如虽然当前中国最有权威的民意代表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但受时间和人大代表素质的影响,也并不能充分反应受众的意见。
其实这里面存在一个对等性的问题。这也是政府传播的特点之一,传者是一个组织,而受众具体到一个个的人。受众接收信息是四面八方的渠道,而反馈信息是则是屈指可数的几个途径。这是不对等的,虽然这有利于政府营造舆论,但不利于听到真实的民众的意见。
⑵反馈时效滞后
传播理论告诉我们:传播渠道越长,噪音越多,不确定的因素也越多,信息通过的层次越多,它到达最终接受者的时间也越长,这样信息经过层层筛选过滤,出现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受众反馈信息的时候,由于我国等级森严的科层制配置,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着行动迟缓、办事拖沓、信息传递速度缓慢甚至停滞不前,信息渠道中的噪音过多干扰使得信息失真,使信息传递质量下降,从而影响各级政府的正常稳定运行。
非典时期,个别地方政府就瞒报病情,直接干扰了信息的反馈,严重影响了国家总体措施的布置。
⑶反馈经常“一窝蜂”
由于现实中传播渠道是有限的,而受众反馈信息量巨大,所以经常出现反馈信息“一窝蜂”的现象。而信息的超载,会造成渠道的拥挤和堵塞,阻碍了有用信息的传播,传播速度也会相应降低。
目前我国的公众信息反馈渠道存在着体制的障碍,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公众信息反馈得制度性渠道,也是政府传播中公众信息反馈的主渠道。每年春季“两会”开会期间,公众信息反馈渠道十分拥挤。而且这种“一窝蜂”现象不仅集中在时间上,还集中在反映的问题上。这就造成了信息反馈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然上述问题,是社会结构分化以后,利益结构、社会流动结构多样化,而固有的行政结构尚未完全适应而出现的一些暂时性问题。随着我国行政政策的推进,这些问题都会逐渐解决。
【内容摘要】建立可靠的传播学基础理论是当今传播学研究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而哲学问题、社会学问题及文化问题都不同程度关联到传播学的基础理论。现象学、解释学及“法兰克福”学派等几种有影响的主体哲学通过社会学理论及文化理论内在地决定了传播理论的框架和体系,因而,反思主体哲学根基的弊端,超越人类中心论思维的局限是现代科学认识论的核心问题。马克思的实践理论及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为主、客体的协调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当代社会学中的结构化理论及文化研究中的人类共同心智及社会知识型理论都提出了结构重于主体的解释模式。这些理论不仅在社会学和文化研究方面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传播理论研究也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传播学基础理论;主体哲学;主客体协调;社会学理论;文化理论
传播理论集中体现了现代知识的综合,这种综合体现在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交叉和开放性上。传播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既可以指狭义的创新和发展(指传播理论自身),也可以指广义的创新和发展(指影响到传播理论体系的建立),由于学术界对后一个问题论述不多,本文主要论述影响传播理论的基础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谈到的基础理论主要分为哲学问题、社会学问题、文化问题等3个方面,这3个方面不同程度涉及到传播理论。理论界选择什么样的基础理论,传播理论相应地就会带什么样的印记。就目前有影响的传播理论来看,主体哲学(对哲学的基本问题偏于主观的理解)及相应的社会学理论和文化理论的影响更大。今天,审视传播理论的基础理论,使传播理论建立在可靠的根基之上,继而创新和发展传播理论,是传播学界面临的一项基本任务。
影响传播理论的几种主体哲学
在当代,哲学思想对传播理论的影响通常是通过社会学为中介的,我们在评判一种社会理论时,总是在评判一种哲学思想。为了叙述的便利,我们首先分析影响到社会理论的哲学思想,然后分析其相应的社会理论和文化观。众所周知,主体哲学在西方哲学中更为典型和明确,在西方思想史上有其长久的历史背景。自文艺复兴以后,绝大多数哲学流派都是以主体意识的第一性作为理论的起点。在20世纪,从柏格森的直觉主义到解释理论,从精神分析到现象学,从存在主义到“法兰克福”学派,主体第一性的观念以各种体系表现出来:心灵、心理、直觉、精神、体验、理性观念、人道主义等等,它们都指代一个实体——主体,是主体赋予了人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这种信念在现象学哲学、解释学哲学和“法兰克福”学派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它们在社会——文化理论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它们也通过社会——文化这个中介间接地影响到传播理论。至今,我们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的争论仍是这些方面的延伸。
我们首先来看现象学,胡塞尔提出现象学的观念并发展了现象学的方法,现象学哲学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认识论,以现象学为框架的社会学也多以此为根据发展了意向理论及价值理论。现象学的基本任务是以直觉达到人类理性的深刻基础,这一任务的前提是直觉是一切知识的合理根源,一切在初始状态的直觉中呈现的事物将会完全地如其所呈现自身的那样被接受。这个假设中,主体的理性被赋予了不可动摇的地位,直觉是我们接受事物的外在方式,最后还会有一先验的自我来保证直觉的可靠。为了达到本质的直观,他提出了“现象学的还源”,简单地讲,这一命题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历史的加括弧:即把我们的各种信念(不论是经验的概括还是各种现实的信念)全部悬置起来,并不对它们作是非的判断。2.存在的加括弧:放弃一切有关存在的判断,因为哲学的认识是对本质的认识,而对现实存在的判断则非本质,所以,对存在的判断也应中止。3.先验的还原:这种还原使我们从此验的自我走向先验的纯粹自我,这是世界上一切意义被建立起来的基础。胡塞尔晚期则将自我纯粹意识视为最终的绝对领域,即它的存在不需要任何实在为前提。纯粹意识的地位确立后,即可以解释经验世界,如果人们在经验的世界找到共同之处,那么,这是因为他们在意向性上是一致的。
正是这种主体哲学的框架和意向性理论,影响到后来的现象学社会学的发展,舍勒提出的价值哲学、舒茨的意义理论都与现象学有着密切联系。现象学对现代微观社会学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只要我们看一下戏剧理论(戈夫曼),本土方法理论(加芬克尔),交换理论(雷克斯)及冲突理论(霍克斯),无不带有意向性理论的影子,无论是日常的自我还是掩盖了意图的自我,都可以在现象学纯粹那里找到最后根源。
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将胡塞尔的现象学观念扩大到社会领域,认为对社会活动的理解取决于主体间的一致,意义在于主体赋予对象的过程上,社会互动之所以可能,也是由于主体间的一致性。和一些其他的微观社会学理论相似,现象社会学也是以个体为基本的考察单位,尽管这些理论以互动来解释社会系统,但它们几乎都忽视了社会制度对个体的制约。从理论上讲,社会结构的形成总是离不开个体及集体的参与,但社会制度形成稳定状态后,它总是从语言到思想、从法律到伦理、从制度到信念各个方面来制约个体。主体既参与了社会制度的形成,同时,又是社会制度的产物,个体的动机和行为往往是制度化的结果。离开了社会结构和制度,很难解释一些行为和动机的原因,这也是微观社会学理论普遍的局限所在。
一些其他的微观社会学理论如符号互动论等也都是以个体为根基来解释社会,个体往往成为不受社会制度制约的个体,微观理论的共性表现在它们几乎都在表述主体哲学的一些基本主张。
解释学也存在着类似的理论。解释的根基建立在个体的体验和理解之上,为了说明解释是普遍有效的,就要说明解释在主体间是一致的,为了说明主体间的一致还要找到更基础的东西。当代的伽达默尔是用语言来解释主体间的一致,语言既是解释学的根基,也是对世界的体验,其核心观念是人类以语言的方式拥有世界。用委婉的体验解释世界无疑要比现象学更少地依赖于主体,但体验的背后又隐含着原来的主体。
解释学赋予了个体极大的心理自由,个人的体验成为分享共同意义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对解读精神性文本来讲,由于时间的差别,也由于解读者所处社会历史背景的条件,解读者不可能得到文本的原始意义,解读总是充满了个体的理解,因而文本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在所难免,这种多样性和差异性也是合理的。显然,在文本和读者的关系上,解释学以牺牲文本来迎合读者,其相对主义的结局不可避免。
“法兰克福”学派发展了一套批判理论,批判理论旨在批判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思想体系。从认识论上看,批判理论主要对实证主义提出了批判。批判理论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对立,精神与物质的对立。批判理论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矛盾可以从近代的启蒙找到根源,启蒙精神在改变自然时从认识理性中发展了极度的工具理性,科学技术也是工具理论的集中体现,当世界都变成可度量的对象时,人也变成了被奴役的对象。在当代,启蒙精神变成一种操纵意识,这又是通过大众文化来实现的,大众文化造就了文化产品的单一化和标准化,文化工业代表了这种单一化和标准化。简而言之,“文化工业”已成为当代一种新的社会控制形式。
纵观以上几种哲学思想,无论他们看待世界的方式有多么不同,确定主体意识优于并高于所有一切,是他们哲学推论的前提。正因为存在着主体意识与外在世界的对立,他们的结论几乎都包含了事实与价值的对立,世界与心灵的对立,以致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对立,在更极端的态度上往往以牺牲认识的理性法则来换取意识的自由。我们在伽达默尔及“法兰克福”学派特别是胡塞尔那里,可以看到精神世界的无限膨胀,科学涉及到的物理世界往往被看成对意识自由是一个极大的妨碍,甚至对意识自由是有害的。主体哲学很少考虑这样的问题:即主体——客体二元对立的框架中,主体的推论是否包含了局限和偏见的问题。绝大多数的主体哲学将理性看成是自明的,客体就是呈现为主体推论的结果,这个假定预设了主体不会出现任何偏差。而事实上无论在哪种意义上,这种假设都是不可能的,特别是近代科学的发展,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主体意识不可避免地会包含着局限。思想史的发展能清楚地说明这一点,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在未能把握其本质前,总是以主体的图式看待世界的,以人的特性解释世界注定会产生拟人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也不可避免地暗含了人类中心论的思想,主体哲学就是按这种推论极端发展的结果。主体哲学是在人类中心论和拟人论的框架下来看待人与世界的,这样,对世界的认识总是折射出主体的意图和限度,世界的存在往往被看作人类中心的象征。换言之,它没有实体性的地位,它的性质全靠主体意识的解释。这种认识世界的方式不仅存在于西方古典哲学中,也存在于其他民族的哲学中。当人类不能分离出单独的客体时,除了用人这个尺度解释外别无其他方式,这也不难理解为何主体哲学一直是哲学史中最有影响的理论。
认识到人类中心论及主体意识的局限是近代科学理论的成果,这个开端就是哥白尼的天文学革命,在他的日心说中,太阳是宇宙的中心,地球自转并和其他行星围绕太阳公转。与地心说相比,这是一幅全新的世界图像。这里,不论是地球还是人类,都不具有特殊目的和意义,相反,他们(它们)只是宇宙系统的一部分,这种理论最早喻示了人类从中心到系统的变化。
在以后达尔文的理论中,也提供了反对人类中心论的又一种理论。按照其理论,人是生物连续进化的一个环节,人也像其他生物一样组成了一个系列。这里,人不具有特殊的意义及目的,这种理论也排除了神学理论的创世说。达尔文理论与哥白尼理论在反对人类中心论上是一致的。这两种理论都说明了人既不是世界的创造者,也不是世界的目的。此外,当代量子力学也提供了背离人类中心论的理论。这里,主体哲学与人类中心论有着天然的联系,正因为它假定了人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因而,它无法解释真正的客观世界,也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理论,而科学理论总是呈现出反拟人化的结果。
现代科学理论的发展过程越来越趋向将人视为无数系统中的一部分,人类既不是世界的创造者也不是世界的目的。如果这样看待人类,人类中心论的思想是值得怀疑的,主体哲学的观念也是值得怀疑的。
建立主、客体相协调的理论
就认识论来看,主体哲学代表了解释世界的一个方向。除主体哲学以外,一些哲学家力图使主客体协调起来,这种努力在近代开始显示出积极的成果,超越主体哲学的有效途径在于恰当地说明主客体的关系。对马克思来讲,解决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首先是实践的问题,因为实践包含了将两者统一起来的可能,思维的观念只能在实践中加以验证:“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①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与其他哲学的根本区别,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到了实践对人与世界的双重作用:在实践中,自然成了人化的自然,人通过实践也在改变自身的特性,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实践的观点说明,主、客体本性的确定是从对方的作用中获得的。
在20世纪,思考主、客体的关系仍是思想界面临的主要议题,皮亚杰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提出了认识的发生问题,再次涉及到主、客体的关系。传统认识论大多在两种态度上摇摆:一种是经验主义,往往将认识看成信息来源于客体,主体只能受教于客体;另一方面,先验论和天赋论则认为主体一开始就有内部生成的结构,然后这些结构加诸于客体。这两种理论涉及的都是在高度成熟阶段上的认识,而没有涉及认识的起源,认识的起源要比这两种理论设想复杂得多。皮亚杰根据心理研究的成果,证明了认识既不起因于一个有自我意识的主体,也不是起因于一个业已形成的客体,而是起因于主、客体的中途,它同时包含着主体又包含着客体,这样,充分考虑到联系主、客体的中介就十分必要。皮亚杰作了这样的设想:“如果从一开始就既不存在一个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也不存在作为客体而存在的客体,又不存在固定不变的中介物,那么关于认识的头一个问题就将是关于这些中介物的建构问题:这些中介物从作为身体本身和外界事物之间的接触点开始,循着由外部和内部所给予的两个相互补充的方向发展,对主客体的任何妥当的详细说明正是依赖与中介物的这种双重的逐步建构。”②
认识的过程事实上也就是一个建构过程,它从感知运动阶段经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到形式运算阶段,才能达到通常意义上的认识。认识图式的发展是主客体之间的同化和顺应,相互协调的结果,经同化、顺应的平衡作用,使主体的认识图式逐步接近客体的结构。
在建构的过程中,我们很难看到有一个本质不变的客体,也很难看到有一个本质不变的主体,顺应说明了主体会在对环境的适应中造成认识图式的改变;同化说明了主体对环境的过滤和改变,使之符合主体的认识图式。建构就体现了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过程,认识的过程就是从简单低级的结构向复杂高级的结构不断过渡,这也是一个永无终结的过程,客体意味着主体所能达到的极限。
皮亚杰的理论建立在大量心理学及生物学的实验基础上,因而,它代表了解释认识形成及发展的科学解释方向。它的要点仍是沟通主客体的中介,在中介的关系中说明主客体。如果将这个中介与马克思的实践联系起来,它们的近似就在于从联系主客体的结构模式上解释主客体。
除了皮亚杰发生认识论以外,语言哲学关于语言对世界的组织成形作用也作了出色的论述,这一理论涉及到的指称问题、真理问题、意义问题及言语行为对我们理解语言与认识、语言与主体及语言与社会有积极的启发作用。
此外,值得提到的还有结构主义,结构主义建立在严格的理论法则之上,它以语言模式为出发点,突出强调了结构和系统的观念。结构的观念表明了它对表层对象背后共时的关心;系统的观念表明了它试图通过关系的模式来解释对象,和语言哲学一样,它也是通过观众形态来说明主体的。就此来看,以上几种有影响的哲学与主体哲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当传播体系建立在主体哲学之上时,我们很难察觉主体哲学的局限,这种局限势必通过其社会学理论内化于传播理论之中。毋宁说,主体哲学的蓝本和传播理论的摹本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主体哲学对心灵的能动作用的强调会贯穿于传播理论中。同样,它的局限(没有看到认识总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也内涵在传播理论之中。因而,借鉴科学的认识论建构主、客体的关系,使传播理论建立在可靠的哲学的社会学根基之上,是传播学界需要思考的问题。
以上我们曾对主体哲学与微观社会学的关系作过分析,确实,微观社会学对主体的动机、行为、意义是主体间的互动曾作过详细分析。然而,微观传播学理论几乎都没有考虑到既定的社会结构对主体动机和行为的作用和影响,没有考虑到社会结构与动机的辩证关系,因而无法说明动机和行为的真正动因,最终使陈述的理论趋于表层化。显然,问题的真正源头在于如何看待行动和结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是一个如何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主、客体的问题。
目前,大家经常谈到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该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结构与主体的关系问题,与微观社会学理论不同的是结构化理论力图在更客观的立场使结构与主体协调起来。
传统宏观社会学偏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对个体的塑造上,而大多数微观社会学理论将注意力集中在个体和行动的意义的理解上,吉登斯提出了将两者协调的结构化理论。结构化的核心旨在说明社会结构既是通过人类的行动建构起来,也是行动得以建构的条件和中介,即结构与主体存在着一种二重化的过程,结构并不是外在于主体的活动,而是通过主体的特定活动而构成;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既是其不断组织的实践的条件,又是这些实践的结果,结构不应简单看作对主体的外在制约,它既有制约性同时又赋予行动者以主动性。这样,结构和主体存在着一种生产和再生产的方式,对结构和主体的妥当说明,需依靠对它们二重化关系的说明。
鉴于目前传播理论更多地依靠微观社会学来维系,清醒地看到微观社会学的不足,并从社会学层面考虑结构与主体的协调关系也是传播学界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客体的关系也涉及到如何看待文化,一个多世纪以来,文化研究一直是全球性关切的问题。通常大家谈到有影响的几种理论大多集中在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两个领域。
社会学中占主流地位的理论是价值论,其理论源头可以追溯到韦伯及狄尔泰,用价值解释文化的各种理论几乎都将文化视为对象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活动。现象学、解释学、“法兰克福”学派及大多数实用主义理论都代表了这个方向。它们的共性是:都给予了主体以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是生命、体验、理解、自由或人与社会、精神与物质的对立,都要根据主体意识来评判,文化几乎没有自己的实体地位,文化的存在完全要看主体间的解释。本来,用价值解释文化并不是没有说服力,问题在于对主体的极端信赖除了走向自我中心论以外别无选择,此外,价值论的解释还面临着文化相对主义的危险,事实上,这两个方面的危险也是价值论所无法克服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人文科学的研究区别于自然科学除了对象不同外,还在于研究者适度的介入是可行的。但研究者介入到什么程度则是价值论和解释学所无法回答的问题。以此为框架,总是面临着解释过度的问题,而解释学通常也把解释的多元化视为合理的。这样,在价值论和解释学的背后,我们看到的仍是主体哲学的主张。
在“法兰克福”学派那里,主体与世界的对立变成为精神与“物化”的严重对立,工具理性的扩张必然在制度上、精神上对人进行新的操纵,文化的单一性及庸俗性不可避免。所以,由于工具理性的极度扩张,人类未来的文明也是暗淡的。
该学派的许多主张都建立在主、客体的对立上,为了维护主体的至上性,不得不排斥非主体的存在。“法兰克福”由于把个体与社会看作完全都是对抗性关系,现代工业文明在“法兰克福”学派那里被看作是一种倒退,与之相关的是工业社会及科技进步造就的大众文化根本不具有以往精英文化的单纯和高贵。“法兰克福”学派从主、客体的对立进而过渡到人与社会的对立,再过渡到文化的对立有其内在的必然性。这样,我们除了看到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对立外,我们根本看不到它们是如何协调在一起的。
纵观以上几种有影响的文化理论,几乎都是从主体来解释文化,其结果要么是价值涵盖了一切,要么是文化存在着对立。因而,超越主体哲学的局限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大家知道,近几十年来,结构主义提出了一套与主体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包括其文化理论(主要集中在文化人类学),其核心是以语言模式来看待社会系统,进而解释主体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从结构主义的影响来看,它提供的超越主体哲学的途径和方式是可行的。
结构主义主要关心文化的共时性问题,莱维——斯特劳斯集中表述了结构主义的文化观,即文化不仅是共时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能指和所指的关系加以说明。文化人类学家经常可以看到大量重复出现的文化形态,是什么决定了它会重复出现?如果人类没有普遍共同的心智,这一问题也就不可能产生,是各个文化外观形态的差异重要还是内在的共同模式重要,两种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答案。
按照这种方式来理解文化,各种文化现象就不难解释了。无论文化人类学提供多么不同的文化差异,但共时态的文化是存在的,因为像亲族系统、婚姻系统、神话系统、图腾系统反复出现在不同民族的文化中,这恰好证明了各民族具有构造文化的共同能力。它通过转换系统,成为我们可以看到的各种具体文化形式,而共时模式为这些形式找到了答案。考察各种具体文化的差异不是人类学的任务,人类学要探讨决定文化现象的深层内容——人类共同的心智。
共同的心智,在他那里也就是无意识问题,它不是与意识相对立的下意识或潜意识的概念,毋宁说它是人类先天的一种构造功能。它普遍地存在于各民族中,因而是普遍的理智功能,正是它的存在,可以解释各种文化的普遍共时。
结构主义的重要代表福柯在思想史领域提供了一种非主体解释思想的方式,福柯对思想史的分析集中在权力对知识的形成上,换言之,社会的知识型总是体现了权力的支配,主体正是在各种制度性场址的权力关系中生成的。
如果主体总由其他因素所决定,那么,确定的主体是不存在的。毋宁说主体总是由特定的知识型所决定,《词与物》表明了知识型如何决定着主体。按着结构主义的解释,它会引出许多被忽视的结论:如果文化不存在着高低之分,发达和落后之分,那么,各种文化之间的比较只能得到现象的差异,追问这种差异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很想知道热衷于中西方文化比较的研究究竟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文化现象的差异只是表层问题,那么中西方文化在心智的创造上具有的共同性不更重要吗?难道它们不都是共同心智的结果吗?如果表层的背后确实存在着普遍的东西,揭示这些普遍性正是文化研究要回答的。知识型理论也使我们看到了思想的另一个方面:我们认为许多不可动摇的观念其实是用某种占主导地位的信念所支配的,主体不仅无法意识到这一点,在大多数情况下反而在强化这种信念。事实上,能超越既定知识型的人少之又少,我们通常表述的知识大多数情况下是某一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知识而已。
综上所述,建立主、客体协调的认识论是社会人文科学的可靠前提,它影响到在什么样的方式上看待社会理论和文化理论,客观的社会理论直接关系到传播理论的根基问题:个体既是社会制度的结果,又参与了社会制度的形成,这样,两者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同样,非主体解释的文化理论旨在说明文化共时模式的存在,表层文化现象的对立和无序并不反映内在层次的共同模式,如果我们做深层分析,各种文化可以找到普遍的共性。
结语
近50年来,人类的知识积累发生了惊人的变化,以往许多被认为是经典的理论和命题,现在被看作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知识的不断综合和更新要求我们的思维与时代保持同步,特别是像传播学这种新型的综合性学科,如何使其理论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近代科学反复证明了这样的事实:一门学科的成熟与否,在于其基础理论的成熟与否,而不在于其表象形态的丰富,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传播理论,相对于传播理论的应用理论来讲,其基础理论的研究就更为重要。
目前,传播学界对狭义的传播理论讨论较多,而对广义的传播理论讨论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传播理论的深化理解。如果我们仅仅讨论狭义的传播理论,我们只能得到一个相对封闭的解释体系。问题在于对传播理论基本观念的讨论常常会将问题引向更基本的问题,例如,信息问题、语言符号问题、意义问题、传播的存在及目的等等。对任何一个问题完整的回答都会涉及到人的问题,涉及到人对世界的理解,涉及到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些问题都属基础理论的范畴。这样,借鉴基础理论的成果,无疑会强化传播理论的解释力,使狭义的传播理论更为健全。
本文谈到的传播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论述的。以上谈到的三个方面直接关系到我们建立什么样的传播理论。主体哲学曾在哲学史上产生过长期影响,而现代科学的发展愈发证明了其内在的局限性,我们只有从主、客体相协调的途径上来看待主体意识时,我们才能更好理解主体意识,我们只有恰当地说明了主体,我们才能恰当地理解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恰当地说明文化的本质特征。这既是我们探讨广义传播理论的目的所在,也是我们探讨传播理论创新与发展的核心所在。
藏族医药学具有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是藏族光辉灿烂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过去这不仅对藏族人民繁衍生息、防病健身作出了巨大贡献,既使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迅速发展的大潮前,藏族医药学面临或衰亡或发展的两种命运。现在我们应该认真思索以下几个重大新问题,是一味地顽固坚持藏族医药学的传统来迎接时展的挑战,还是面向世界、面向现代,面向未来,走向新的道路。为未来藏族医药学的前途和命运作出科学的估量,这是时代付于我们的光荣任务。
一、藏族医药学基础理论的危亡和发展机遇
由于西医诊疗理论在藏区普及,藏医诊疗理论和现实之间存在的矛盾更加突出,非凡是西医解剖学、生理学的普及,使藏医的三因学和藏药学的理论受到严重冲击,故应对藏医药学进行全面探索。我以为现在应抛弃对现实存在新问题回避的心态,应抛弃满足于过去的伟大成就,满足吐蕃王朝时的光荣的心态,真正面向现实存在,对藏族医药学理论和现实状况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的阐述,这是将藏族医药学理论从危亡中解救的主要途径。
当前我们所闻所见的不少论文中,有的作者只看到藏族医药学过去的光辉成就和无法胜数的医学典籍,宣称藏医是内容丰富的伟大宝库、是集聚了所有医学精华的甘露宝藏;有的专家学者,其专著像身处天国善见城中不惜人生时光和笔墨纸张探索奥义,对《脉经注释》、《尿经注释》进行再注释。但是事实上没有人否认藏族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也不可能被否认。假如过分的自我炫耀,只会处于汉族谚语“王婆卖瓜”的境地,不会产生任何好处。在今天信息时代所面临的新问题是如何发挥我们藏族医药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使其和时代相适应而发展。功能和效益能否发挥的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科学。一般只据《四部医典》中有关“三因”在人体中形成、位置、度量和功能的论述,而认为“三因”是人体中真实存在的器官,这会造成和现代解剖学、生理学相矛盾。“三因”是什么?三因学和解剖学,三因学和生理学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这是当前须探索的主要课题。为了全面、深入地分析三因学,首先要从传统观点的禁锢中解脱出来,用新的思维全面地对面临的各种新问题进行阐述。
三因不是四大种之风(隆)、脏腑之胆(赤巴)、土水之培根,它是熟悉和解释外界物质的本质的一种非凡辩证熟悉方法,内外界事物的性质即本质形式各不相同,但用表示三大系统概念的词语去分析观察,三因和机体机能间的新问题都能得到解决。在表示病理时并不是说隆病就是轻、糙,赤巴病就是腻、锐,培根病就是腻、柔等,而从病理和症候的本质上来说,凡具有糙、轻、寒、滑、稀、动等性相者称为隆病,凡具有腻、锐、热、臭、泻、湿等性相者称赤巴病,具有腻、凉、重、钝、柔、稳、粘的相性者称为培根病。同样有关机体构成和机能方面达布达娃坚赞说摘要:“和七种触觉功能相对应,都命名为隆、赤巴、培根名”。机体器官呼吸时几个功能活动称之为隆,感觉饥湿的几个功能活动称为赤巴,稳固机体和心神的几个功能活动称为培根。根据机体器官功能的活动而提出的三因系统学说是我们藏族医药学理论的一种非凡表述形式。传统的三因系统观点能正确地解释和反映机体器官错综复杂的活动。三因是对机体的器官的功能进行综合概括的通称。离开机体和器官功能,不存在所谓的隆、赤巴和培根三种实际存在的器官或组织。
反映机体器官机能综合性的三因系统不是孤立存在,而它们之间具有依存关系、定量关系、对立关系。
有关依存关系在《四部医典》中说摘要:“隆位于骨骼中,赤巴位于血汗内,其余各部存培根,互为依存维持情。”隆、赤巴、培根三者如亲兄弟的比喻,能形象地详释其依存关系。实际上三因的依存关系就是机体的器官组织功能间的关系。《四部医典·论述部》中说摘要:“摄入饮食首先由拌搅培根磨碎和腐熟,其后消化赤巴消化并分解,最后平火隆来分清浊。”此概括食物消化整个过程中三因的功能的论述可理解为现代西医人体生理学中有关胃的蠕动、消化液的各种酶素、胆汁的功能及肠内膜的吸收功能的论述。概括说三因的依存关系是系统和系统间的关系,具体说是细胞和细胞间的关系。
三因之间,或者说机体器官的功能之间存在互相依存的关系外,还有定量关系。“隆的定量是自身的—膀胱,赤巴的定量是自身的—阴囊,培根的量是自手棒量”中所说的定量,是指和器官及组织的功能而言,故应理解为器官及组织正常的标准量。隆的定量是自身的—膀胱,是指属于隆的系统中的器官及组织的正常量而言。如心脏每分钟跳动七十五次是心脏器官跳动的正常量。《四部医典》中所说摘要:“培根依次于脑住上方,赤巴依存于肝胆住中间,隆依存于髋腰住下方”,表明了三因所处的一定位置,是指综合器官功能的三系统范围的主要功能,不应理解为隆一定位于下方、赤巴一定位于中间、培根一定位于上方。
三因的对立关系是三因的依存关系和定量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非凡关系。如培根属寒具有水的性质,赤巴属热具有火的性质,从培根和赤巴的本质上来讲,二者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实际上培根中存在赤巴,赤巴中也含有培根。
传统的藏医三因学思想和西医人体生理学之间的矛盾,是由于观察人体生理机能所探究的着眼点即观察角度不同而造成的。三因学将由人体生理运动中所产生的共同功能表象作为主要探究对象来解释人体生命活动现象,而西医人体生理学将器官及组织的构成和其功能活动状态作为主要探究对象来解释人体生命活动现象。如藏族医学依据呼吸运动的外表现象,认为这是维命隆的功能;西医人体生理学依据呼吸器官组成及功能活动状况,认为它取决于呼吸系统的肺和呼吸肌肉功能。这两种论点大体上来看是矛盾的,但探究的最后结论是一致的,这是因藏医学将外表现象作为探究的主要对象,西方医学将产生功能运动的基础(器官和功能)作为主要探究对象而形成的。正如论述人时,会说话,能从事各种劳动的是人;由血肉等各种细胞集聚而形成的任何具备发达头脑、非凡聪明的补特伽罗才是人,这两种论式,其最后的结论是指人一样。
藏族医药学理论是解释人体和疾病同体外所显示的症象的一种信息学,不是表述物质机体和器官功能如何形成的理论。比如只能将下泄隆理解为司理大小便和精血的排泄和控制、司理胎儿分娩等方面的机体运动共同现象,实际上不存在下泄隆这种器官或组织。
(一)藏医理论的信息学性质
我们将和藏族医药理论相关的症象称之为表象信息,将实体和症象间的关系称之为表象关系,故藏医理论可认为是统率表象信息和表象关系的一个巨大信息系统。藏族医药学理论和客观存在间是否有矛盾,主要取决于其理论统摄的信息和实体间关系是否可信。
对统摄信息的形成从发生学说,从内成因和外成因。内成因是指对疾病诊断医疗实践中得到的经验进行分析探究而形成的理论。它是从医疗实践范畴中产生的,故称之为内成因理论。《四部医典·论述部》中云摘要:“隆盛症象干黑喜暖和,身颤腹胀大便滞。”又云“隆衰症象力衰言微身不适,神志不清又生培根增盛状。”以三因盛衰实象为例,隆盛症状和其所属的肌肤干黑的两种症状相吻合的诊治,就是用信息学说的诊治。它是医疗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故称之谓内成因理论。所称其为内成因理论因它是对医疗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了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形成的,故轻易解释医疗实践中出现的所有新问题。例如,在医疗实践时,对胸部满闷、神志不安、乱语、头晕、连连嘘气的病状,按传统藏医理论,认为是隆症心风病,对治药物应是八味沉香丸、仲孜八味沉香丸、五味石榴散。医疗实践中按传统的观点认为神志不安是隆的性相中轻和动的成分亢盛,胸部满闷、心悸过猛、乱语等症候是隆即风入侵入心和命脉,其对治法则应使其服用息隆即息风的八味沉香丸等能取得良好效果。当代西医治疗理论中,无隆即风入侵心和治疗息隆即息风的说法,但按藏医理论对隆症心风病治疗中施以息隆即息风的治法,定能取得良好疗效。按逻辑学所说存在都是合理的思想,它符合客观物质存在的规律。总之很明显藏医理论和现代西医学在治疗时严谨以据症候的理论其落脚点是一致的。
和内成因并存的外成因也是藏族医药学组成的主要部分。藏医的生理学、诊断学和药理学中都吸取和发展了外成因理论,更多的吸取和发展了五大种理论,使其和藏医学的基本理论紧密结合。由于藏医学中吸取和发展了这些理论,一方面藏医学在医疗实践中碰到的疑难新问题得到解决,另一方面藏医中采用了这个理论的基本思想,观察了人体、疾病和外界环境间的关系,并总结了经验,内成因和外成因理论浑然连为一体。
(二)藏医学诊疗理论是医疗实践和古代哲学相结合的结晶
用三因学和五大种学收集和总结了对人体和疾病症候观察中所得的经验知识,创立了具有藏族特色的医疗学体系。这个体系主要对人体和外界间复杂关系和制约情况进行观察,坚持人体和外界环境是统一体的思想。藏医的统一体思想在世界医学中是特色突出的医学之一。
三因学不仅坚持和总体相关的人体生理学和病理学中机体器官组织的功能运动和病变间的统一体的思想,还坚持机体和外界环境间动态平衡的思想。按三因学的思想,认为人体生命运动和质量主要取决于人体器官间、器官组织和人生活的外界环境间的关系能否动态平衡。如心脏功能发挥状况。不仅取决于心和肺、心和肝、心和肾等器官间关系的质量,甚至还取决心和外界社会环境、气候、空气等。医典中指出造成心脏病(心风病)原因是悲痛、思虑过度、生气发怒、闻听不悦之言、惊恐等,一个人想要健康正常生活,主要不仅取决于此人的所有机体器官和组织、功能的发挥状况,还取决于此人的身体、思想、生活起居、社会环境等。《四部医典·论述部》中说摘要:“时季五官(器官)起居味和性,劣反盛时皆为致病源,正常之时无病健康因。”非凡是指明三因(蓄积、发作)的因素时说摘要:“春季之时轻扬并粗性,环境饮食起居皆相类,虽聚隆渐不起发,夏时雨风生寒将发病,秋季润腻温得平息。”从这个论述中可以得知三因蓄积、发作、平息和外界环境的紧密关系。将藏族医药学中有关情(人)器(外界物质环境)世间平衡(生态平衡)和整体统一的思想和当代创建的生物心理学医学模式相对比,可以发现很多共同处。1948年发表的世界卫生组织章程的前言中说摘要:身体健康是指人体所处的自然界、心理和社会等都处于和谐状态。它将人身所处的自然界、心理和社会等之间的关系以章程的形式确定下来。生物医学或称之为结构医学的论点趋向越来越走向光明,故显而易见藏医学的整体思想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保险理论;不确定性;风险管理;效用理论;非对称信息;逆选择;道德风险
[摘要]保险业在中国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践的发展迫切要求深化我国保险理论研究。在保险理论研究中,首先应从保险的本原着手,即从不确定性、风险及风险管理理论开始,以效用理论为基础,分析保险价格存在的根源;同时运用经济学的新发展,对保险合同中的非对称信息、逆选择及道德风险进行研究。保险理论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重视研究保险发展理论。本文对保险发展中涉及的相关变量作了初步研究。另外,还提出了保险监管的经济学理论研究基础,即建立在政府掌握的信息足够假定下的、可能实现的“帕累托改进”。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今,中国保险业经历了恢复、发展和逐步市场化的阶段,政府监管也经历了由不健全到逐步健全的过程。但是,从国民经济及社会进步的宏观角度来考察,并对比国际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我国保险业显然还处在粗放发展的时期。其根本特征是,保险市场机制不完善,定价(包括佣金、手续费率)机制不健全;保险经营管理的成本较高,效率较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相对于其他同类行业的地位明显弱小;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作为从事风险管理的行业,更远未对社会发挥其专业作用;保险业尚未深人到我国城乡居民的观念之中。因此,我们要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应用保险的基础理论、发展理论以及相关的经济学、法学等理论进行研究,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一、保险的本原理论及相关基础理论
保险的本原理论,即指不确定性、风险和风险管理理论;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即指非对称信息、逆选择及道德风险理论。
对保险理论进行研究都是开始于对风险的研究,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且是最主要和有效的形式。保险的原理即是将单个损失的不确定性转化为整体损失的确定性,使客观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这就要求投保人的损失是可计算的,其中关键的因素是要得出一个具有合理精确度的可确定的损失概率分布。这种概率分布主要来自于多年的经验数据,有些分布则可以从理论推导中得来。进入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人们逐渐从效用理论的角度研究保险问题,效用理论成为分析风险与保险的基础理论。比如,通过相关模型的推导显示,作为大部分人群的风险规避者,为了在不确定的收人选择中获得确定性收入而愿意放弃一定的收入,而其效用是相等的。这种收入的差额就构成了风险贴水的概念。风险贴水则构成作为风险管理手段之一的商业保险保费存在的理论基础。该模型分析的一个推论是,在消费者是风险规避者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是保险人生存并获取利润的一个重要动因。
上个世纪后半期以来,随着人们对风险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信息经济学(包括博弈论)的逐步兴起,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以及保险合同中的非对称信息问题日益成为保险研究的热门话题。一方面,保险合同具有射悻性及合同信息的非对称性特征。射悻性这个概念的含义是指,合同的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结果都有可能获得比对方更大的利益,而这种可能性又是基于某种承诺和某一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同时又由于保险合同本身变得越来越复杂,使得保险合同的一方,即投保人方在对合同信息掌握上处于不利的或者说是弱势的地位,这一点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特点。这个特点决定了保险合同和其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有很大的不同,相对于经贸和民事合同,保险合同更多地存在着双方博弈的空间。另一方面,保险具有长期性及广泛性特点。一份长期寿险合同可能持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一生;同时,一家保险公司所对应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很大的一个群体,一家保险公司的破产会直接影响着许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而保险公司经营得好坏又是单个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无法知晓和控制的。投保人一方为了弥补自身对保险合同信息掌握的缺失或者为了获取更多额外的利益,可能不如实告知自己作为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这就构成逆选择或道德风险。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发展,可望在研究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上,发挥很大的作用。
重视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可以使我们对进一步的研究正本清源、更扎实和更深入;反过来,保险理论研究应当始终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服务。保险的本原理论应当至少解决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保险能够为社会提供什么产品与服务,以及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应当提供多大量的产品及服务。这其中需要分析一定阶段下的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以及保险费率的特点及其确定。
2.如何提供上述产品及服务。实际上就是保险的经营管理方式,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从保险市场结构到具体保险供给商的内部企业治理,再到保险公司从产品设计到风险管理服务及理赔的各个环节。其核心问题是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效率问题,同时也包括发展的动力问题。
3.与上述二个基本问题密切相关,或者是对上述问题需要进行一步分析的问题,是需要解决保险合同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问题。包括针对不同的投保人群体,适合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在社会经济不同结构下,如何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开发等。
二、保险发展理论
传统经济学给我们提供了经济部门增长的基本模型。在微观层面,保险公司发展是保险资本、人力资源、产品数量与结构等相关变量的函数;在宏观层面,保险发展则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程度、市场化程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等变量的函数。在研究方法上,数十年来经济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研究模型,如哈罗德—多马模型、罗伯特·索罗、爱德华·丹尼森运用不同生产函数解释经济增长的方法等,都可以给我们以启发。
从需求方面来看,同一般商品类似,保险市场需求也应具备对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消费的欲望和消费的能力两个要件。与其他一般商品不同的是,保险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它更是一种承诺,是消费者一旦遭受损失,对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承诺的一种购买;同时从人寿保险的角度来说,它也是人们对自己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之间的一种选择。保险市场需求有两个决定因素:从财产保险(主要是企业火险和水险)角度,保险市场需求依赖于经济总量的成长,这种依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经济总量的成长,保费收入总量不断增长;二是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保费收入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越大。从人寿保险角度和个人财产保险角度,保险市场需求更依赖于国民收入水平。当然,两者是有联系的。保险需求主要是一种消费需求,同时,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发展,一些投资连结产品不断问世,保险需求也逐步地带有一定的投资需求的属性。保险需求有以下特点:
1.保险需求有明显的阶段性。商业保险是总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人们的财富只能够维持当前基本的生活消费时,一方面,人们所做的事情只能是进一步创造和增加财富,而较少有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思想;另一方面,人们也没有能力从当前仅有的财富中再拿出一部分作为风险转移的成本(即商业保险中的保险费)。
2.保险消费观念的建立有较明显的外部决定性。尤其从短期来说,保险消费并不是一个被人们自然接受的观念。这一点不仅对尚处在保险产业发展初期的保险市场来说至关重要,少数发达国家也存在类似问题。据统计,在人均国民收入超过10000美元的国家中,尽管大部分国家的保险深度达到了5%-8%的水平,但仍有少部分国家的保险深度水平很低,他们之间的差异在0.1%—8%之间。人们对保险消费不易接受的原因:一是一般居民对于付出一定的代价去“换取”全体财富的安全的理念并不是很容易接受;二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对将来的承诺,人们在以保险消费来处理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的关系上,并不感觉到非常安全;三是由于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由保险人一方制定的“繁琐”的保险条款以及大量的“除外责任”,使得许多投保人以及更广大的潜在投保人对签订保险合同望而却步。另外,还存在宗教、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
3.从长期来看,保险需求有较强的收人弹性,而价格弹性较弱。保险需求程度极大地依赖于人们的收入水平,在不同的收入水平阶段,有不同的保险需求函数;保险商品也不象其他一般商品,可以随时买来、即期消费,并且还可以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来决定现时对该商品的消费量。保险商品作为一种通过对风险评估、投资收益及各相关因素的精算分析以后确定的产品及价格,一旦确定就不易变更。因此,保险人面对的是需求价格弹性比较小的市场。对保险市场需求的分析也必须主要是根据保险产品的特点进行分析。
从供给角度分析,保险市场需求有以下特点:
1.保险市场是建立在总体市场发育程度的基础之上的。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保险供给总量决定于当时的社会总财富。
2.保险市场供给的增长与保险技术的发展是呈正相关关系的。随着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资本金的作用实际上趋于降低,而代之以保险责任准备金。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留是一个建立在精算科学基础上的工作,而没有这方面的技术基础,保险业务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另外,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及时根据市场需求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是极其重要的,新产品的开发融合了对该产品标的损失分布的统计分析、将来准备金运用的收益等方面,其所要求的有关方面的技术要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才能够真正赢得市场。
3.长期保险市场供给具有较明显的阶段性。一般来讲,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保险费率较高,保险供给的增长速度较慢,保险业能够通过高费率获得比较高的利润率。在产业增长阶段,市场竞争的发展和市场自由化水平的提高,保险供给的增长会呈现出一个快于社会总财富增长速度的时期。这个阶段将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市场成熟阶段是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逐步提高,保险在总体经济中的渗透率逐步接近饱和,这时保险供给将保持一个大致与总财富增长速度相同的速度增长。国际保险权威杂志《Sigma》的研究结果是,非寿险业务的饱和点大约为所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
4.保险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市场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的进入壁垒和政府不同程度的限制。保险的原理要求保险的经营者具备两个基本的经营要件:一是要有足够的资本金,以保证在该保险人尚未建立起保险基金时(主要是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业务及保险业务发展过快时)对投保人的赔付。因此,进入保险市场的条件自然要比一般工商业或其他第三产业的要求高。二是要有足够大的承保面。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承保覆盖的范围越大,保险费率越低。反之,保险公司保险的范围小、承保的标的少,一旦遇到大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整个公司的资本金就将支出殆尽,从而使保险公司面临破产的风险。在进行上述一般经济分析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经济增长与生产率的一个中心问题,是经济社会如何能保持创新的强烈动机及持续发展的机制。在保险业发展中,我们应当甄别出在不同发展阶段刺激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当前发展阶段,除了需要关心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增长外,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两方面的研究:
一是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与保险业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包括企业管理和内控机制等,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这是制约我国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应当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理论的同时,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的特点,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是金融工程理论与保险业发展。保险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保险产品的发展,产品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强大动力。金融工程理论作为现代金融理论发展的重要工具,对保险产品的创新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研究和发展金融工程理论及其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三、保险监管理论
一个产业的发展,其经营是产业发展的内核,政府监管则是必要的外部指导和监督。政府对市场监管在经济学上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在达到“帕累托最优”过程中可能实现的“帕累托改进”,其前提条件是假定政府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有可能比单个市场主体要大,政府通过对市场的窗口指导,实现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改善。政府监管职能的体现,一是指导,二是规范。指导实际上是通过向产业提供服务实现的,这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职能,是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条件下而言的;规范与处罚则是对于有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的应对手段。对于一般的工商产业,政府的监管主要是体现在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及公众利益上,而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供需双方在对产品信息掌握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对产品及市场行为的适当干预成为必要。保险业即属于此类产业。保险经营与保险监管有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其中统一的一面是主导,其发展的最终趋势是走向完全的统一。在我国保险业当前的发展水平和自律水平下,有效的保险监管是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中国的政治学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到今天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平。其中的原因是很多的,但社会的进步发展不断对政治学提出新的要求是最重要的原因。这也说明一个学科只有满足社会的需要才有生命力。但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当中国的改革日益向纵深推进,并不时地遇到很多新的难题时,政治学的发展似乎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对现实社会缺乏足够的解释力。从宏观上来审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挑战来自很多方面,既有国际社会对中国构成的压力,也有我们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严峻的形势。无论是外部的还是内部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学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而且从根本上说,政治学发展的困境是由作为一门学科的政治学自身所造成的。这要求我们在完善和发展政治学理论方面不能再落后于国际社会和国内现实的发展需要了。
一、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挑战实质上是政治学说的挑战
说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挑战就是政治学说的挑战,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政治学理论落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其次,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中国与国际社会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受到国际因素的制约日益明显,然而,国内的政治学不能很好地解释这两者之间的互动和矛盾,其实质则恰恰是我们的理论远远落后于国际社会的政治学发展。那么,当今我们的政治学理论的困境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1.缺乏解释力。当代中国的政治学理论,无论从体系和内容上,还是从它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上讲,都还称不上是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现有的政治学理论对现实的社会运动缺乏足够的解释力。
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首先来源于理论与现实的结合,也就是说理论研究不能脱离政治现实这个客观的“事实”。在当代社会,不能对社会的进步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的学科,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对政治学理论而言,注重对政治现实的客观规律的科学研究是首要的要求,在这一前提下,我们才能探索并创造出一种符合社会需要、与中国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相适应的政治理论来。然而,当今中国的政治学理论之所以对现实缺乏应有的解释力,正是由于我们脱离了具体的政治现实,从而构筑的政治理论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一个方面的表现是以西方的政治学理论来裁剪中国的现实。自政治学研究恢复以来,中国的政治学开创者们首先是从介绍和引进西方的政治学体系来建构自己的政治学理论体系的。由于理论体系和理论观点的移植存在着一个历史文化土壤的问题,建立在西方传统文化基础上的现代政治学理论体系,在解释历史文化背景完全不同的中国社会的政治现象时,其科学性和解释力是令人怀疑的。不过,这种现象在政治学的初创时期是难以避免的。然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们的政治学理论至今尚停留在恢复初期的水平上,以不断出现的西方新的政治学理论流派和理论观点来简单地比附中国变化中的现实,甚至以此来衡量我们是否达到了种种所谓的标准。比如所谓的新权威主义、市民社会、世俗化理论等等,根据这些理论观点作出的有关分析实际上不是对“中国社会”而是对“西方社会”的分析,因为像市民社会、文化的世俗化等西方意义上的问题在中国并不存在;即使存在一些与西方社会看起来相似的问题,我们的理论并没有作出与中国的实际相符合的分析。政治学理论研究中的这一现象在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中同样存在,反映了我们理论研究的一种普遍现象。
政治学理论研究中理论脱离实际的另一个主要表现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这一做法与上述做法一样削弱了它对社会和政治现实的解释力。中国政治学的恢复、创建和发展始终是与研究者们整理和梳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联系在一起的,尽管这一整理和梳理工作中注解的成分多于创见的成分。然而,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来系统地、具体地分析中国社会政治的研究,则还没有出现,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研究还停留在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的阶段上,致使我们的政治实践经常出现一些看似马克思主义的,实则非马克思主义的现象,给我们的现代化进程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比如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政治上层建筑”和“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两个基本的理论命题及其关系不是搞得很清楚,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之所以在注重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的同时却始终树立不起科学的政治大局观,其原因就在这里。政治学的理论与现实相脱离的这两个具体表现,阻碍了我们对现实中的敏感问题进行科学的研究,政治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比如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创新问题、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正义问题、产权变革过程中的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等等,我们的政治学理论还没能作出科学的研究和回答,而现有的政治理论在这些方面显然是缺乏解释力的。
2.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不能结合。缺乏解释力的再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不能在理论上很好地统一起来,致使政治学理论研究即使结合着现实政治也只能游离于真正的现实之外。
在政治理论中,对于政治现实的事实判断和依据政治事实对人的意义作出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但由于政治本来就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而不可能做到像西方行为主义政治学那样的“价值祛除”,因此,政治理论还必须同时实现这两种不同的判断的统一和结合。尽管政治事实作为一种客观的现实具有可解释、可预测、可检验性等特点,而价值判断则缺乏可资检验的公共准则,但是,如果不对政治事实的价值作出分析,政治理论所描述的就只是物理事实而不是政治事实。在我国当今的政治学理论中,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并没有实现很好的结合。理论研究并没有从政治“是什么”的事实判断中推演出现实政治“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来。一方面,政治学更多地注重于描述政治现象和政治事实“是什么”的问题,而且即使是这种描述也不是很客观和科学的,但对于政治价值和利益,则没有形成独立的判断,这样,政治学没能提出有益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真知灼见;另一方面,政治学在对政治事实进行价值判断的时候,面对变化中的利益和价值的纠纷不能形成新的机制准则,至多是描述已有的政治价值,从而割裂了政治价值的历史性和时代性的统一。上述两方面的割裂在政治学所回避的敏感的现实问题中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来。
事实和价值在政治理论中不能有机地统一起来,是与现当代政治学的方法论更新和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实际上也是方法论上的悖论。这种割裂或悖论,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上早已出现了,而且直到现在,从传统的方法论到行为主义方法论和后行为主义方法论的发展,都没法克服这种悖论。由于我们的政治学理论和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步西方政治学之后尘”的,因此在介绍、引进西方的政治学理论从而构筑自己的政治学理论体系时,的确也很难克服这一悖论。问题是要使我们的政治理论具有解释力,具有为现实的政治服务的功能,在介绍和引进西方政治学理论体系及其方法论的时候就应该注意避免“引进”这种悖论,这一点我们是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3.概念不清。“政治”这一政治学的基本概念的界定是实现政治学理论中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统一的前提。虽然一说起政治,似乎每个人都明白大概是什么东西,而要给它下一个能得到公认的确切定义,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政治学对政治“是什么”的问题一直没有能够形成共识,这使政治学理论中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也就是不能使政治学形成为一门科学。在当代中国,我们对政治的理解往往是不很清晰的,指出政治是统帅、是灵魂,而改革开放以来很多人却相信经济是统帅,政治只是一张“空头支票”,而政治学界对政治概念的探讨也是浅尝辄止。
在这里,限于篇幅,我们没有必要对几千年来众说纷纭的政治含义进行系统的分析,我们想说明,如果对政治的概念不能有一个相对一致的定义,不单政治学理论体系的完善是不可能的,而且政治学作为一门基础性和实践性的学科,它也不能对社会的现实和变化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我们认为,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的基本方法论出发,政治的含义一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加以理解。狭义的政治概念是就政治活动自身的特点和方式而言的,这类政治定义均指出政治是与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家庭和社会活动等不同的一种独特的人类社会现象。虽然自古以来人们对政治的理解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把政治与公共的权力、权威、控制、统治联系在一起,从而使政治与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开来。与狭义的政治概念不同,广义政治概念是把政治看作与各种社会现象相联系的,涵盖经济、社会、军事、科技等一切事务而且又高于这些事务的事物,是统率全局的东西。这与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是最高学术颇有神似之处,只是亚氏是就学问的问题而言,而狭义政治观与广义政治观的区分主要是就社会现实生活而言的。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上,众多的政治观如总体政治说、关系政治说、功能政治说、管理政治说、经济政治说、道德政治说等基本属于广义的政治概念。就广义的政治而言,它就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获得权力、分享权力、支配权力和使用权力的问题,而是有着更重要的目的和更基本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既从狭义上、也从广义上使用政治概念。就狭义而言,马克思主义指出政治就是阶级斗争,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就广义而言,马克思主义又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是统帅、灵魂和大局。例如,列宁曾提出“经济方面的政治”、“国家建设的政治”等等,以区别于“阶级斗争”的政治,很明显,前者是广义政治,后者是狭义政治。从本质上看,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总的来说主要是一种广义的政治观,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与西方学者政治观的一个重要差别。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是从政治与经济、社会、文化等联系的角度来理解政治和界定政治的,而不像一些西方学者那样把政治看作是一种孤立现象。马克思主义对政治的论述作为一般的政治定义不是抽象的普遍,而是包含着特殊内容的丰富性的普遍。就政治与经济而言,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与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就政治与社会结构而言,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分化是一个基本的政治现象,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而任何政治斗争也是阶级斗争;就政治与军事而言,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有时要诉诸战争或暴力的手段,战争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就政治与文化而言,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都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因而也就是一个政治问题;就政治与科技而言,马克思主义认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必须与政治上层建筑发生联系。总之,政治一经诞生,就位于社会生活的核心,联系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亦即从广义上说,政治是一个社会大系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纳入政治的领域。正因为如此,政治才是统帅、是大局。
尽管狭义的政治与广义的政治对于把握政治的内涵都是必不可少的,但相对而言,在社会主义时期,广义的政治观具有更重要的价值。无产阶级的革命领袖都十分善于从广义上把握政治的内容。邓小平同志所以是一个杰出的战略家和政治家,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正是由于他从来不是仅仅从狭义的政治看政治,从单纯的经济看经济,而是首先从政治的高度看经济问题,从经济的角度看政治问题,因此才能得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当前中国最大的政治的结论。
对政治的概念作出恰当的界定,还需要以政治的内涵为线索,找出政治现象的范围,并对这些范围加以研究,我们可以把政治的这一领域称为政治的外延。政治的外延构成了政治上层建筑的全部内容,包含十分广泛而又多样的领域,它包括政治体系、政治制度、政治文化和政治决策四个基本层面。这四个层面的外延构成了政治的丰富体系,了解政治、理解政治,尤其是实践中具体的政治运作过程,如果不是从这四个基本的层面把政治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审视,或者仅仅从这四个层面的某一个层面来审视,那么政治的理论和现实都将有可能误入歧途。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出现的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与“政治”这一概念是什么没有搞清楚有关,在这一点上,政治学理论应该承担起主要的责任。
二、当代中国政治学发展的机遇
尽管政治学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困境,但与此同时,政治学的发展也有着很多的机遇,也许,挑战和困境本身就是政治学可得以发展的一个条件。
理论变革往往是社会变革的先导,但客观上需要把社会变革及其实践上升为一种系统的理论体系时,社会变革就成为理论变革的推动力,这种推动力就是理论发展的机遇。就政治学理论而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治学的恢复发展过程看,我们发现,第一,在每次重大的社会、政治、经济变革之前或之际,都必然发生某种重大的理论争论。比如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的争论、“十三大”之前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讨论,等等。第二,每次政治理论的发展,既适应社会政治生活的需要,同时也受到当时政治环境的制约。这样,迄今为止的政治理论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例如政治理论的发展只是局限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缺乏整体协调,使政治学理论不成体系;同时,由于方法论的问题以及政治环境的制约和影响,政治学理论很难对政治现实作出真正科学的分析。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为政治学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同时也给政治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的问题,而且还是个政治发展的问题。它要求社会能够协调发展,也要求政治学从整体上有一个系统的研究,因此,政治理论的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分析政治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这一点上,而应该从更加宽广的范围来研究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1.从现实政治的层面看,对于政治概念的阐明就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毋庸讳言,我们对于政治的理论研究总的来说未能赶上时代赋予它的要求,现实政治总是走在理论研究的前面,而理论研究常常落在时展的后面。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我们在社会政治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变化、新趋向,这就赋予政治以鲜活的内容和意义,同时也等待政治学作出回答和探讨。比如,为什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仍要强调讲政治?为什么经济发展了,腐败现象也增多了,这是不是一个必然现象?为什么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常常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这与政治问题有什么关系?为什么我们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还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通过深入的研究来回答,而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就要弄清政治的内涵和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的问题对于政治研究既是一个挑战,又是一个机遇。如果政治学能回答这些问题,它就能够获得生机和发展。如果我们不能回答伟大的时代和活生生的现实所提出的问题,而是照本宣科,因循守旧,那么政治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2.当代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政治与经济交互作用的过程,即使有的人想把政治与经济割裂开来,也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由于政治与经济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使两者水乳交融,虽然从学理上可以把政治与经济作出区分并分别加以论述,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政治与经济往往是难解难分的。无论你承认不承认、看到没看到政治与经济的交互作用,事实上是政治离不开经济,经济也离不开政治;政治之中有经济,经济之中也有政治。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经济工作和经济领域就更加包含着政治问题,因为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经济建设本身就具有社会主义的政治性质。例如,怎样发展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还是搞私有化?分配中要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依靠谁来发展经济?工人阶级还是不是国有企业的主人?近些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惊人,如何有效地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这些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反过来说,政治或政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经济性的,如由政府所承担和进行的税收、能源保护、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经济的宠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等等。如果硬把政治与经济割裂开来,以为经济问题就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就是政治问题,这些是纯粹的经济事务,那些是单纯的政治事务,就不仅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而且可以说连一般的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常识都没有,因而也不可能正确分析和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
3.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并不是抽象的、空洞的东西,而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具有特定的经济内容。经济问题聚集到一定程度,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就必然转化为政治问题。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理对于分析当代中国的社会政治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例如,通货膨胀、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等本来只是经济问题,但如果发展到较为严重的程度,就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了,而会变成政治问题。这一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加以充分的注意。同样,经济成分的变化、私有经济的发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要反映到政治领域中来。当然,“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虽说明了政治的经济根源,但并不意味着随便什么经济问题都具有政治的含义。一般的经济问题通常并不构成政治问题,甚至围绕经济问题所展开的某些利益冲突也不一定属于政治的范畴。政治理论必须研究,在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中,政治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应该如何发挥政治的统帅作用。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同样也可以用来观察国际政治现象。例如,当今世界南北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尖锐,无论是北半球的人来到南半球,还是南半球的人跨入北半球,都会感到强烈的反差,而这一问题也根源于世界经济之中。一个冷酷的事实是:占人口24%的发达国家竟占整个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80%,而占人口76%的发展中国家只占20%;低收入的不发达国家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46%,国民生产总值却只占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4%。70年代初以来,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了发展中国家的75~90%的矿产品和金属资源、30~40%的农业原料和40%的食品出口。当前,南北之间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更加扩大。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不断扩大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社会与外部世界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两者之间的互动作用更加突出,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理论认真研究如何在变化着的国际大环境和大背景下实现和维护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这几个方面只是说明,我们的政治学理论研究和发展是有着广阔的前景的,如果我们不能抓住机遇来发展和完善政治学理论体系,它就摆脱不了自身的困境,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直到最近,经济学尚被普遍看作一种必须依赖于对现实世界的观察、而不能依靠在实验室里做受控制的实验来进行研究的非实验性科学。许多评论者发现受利己主义和理性决策所支配的“经济人”(homooeconomicus)这一普遍假设存在局限性。然而,经济学研究已经开始朝着新的方向起飞。大量和日益增多的科学工作致力于对经济学传统的基本假设的经验检验和修改,特别是有关无限理性、纯粹利己主义和完全自治的假设。而且,目前的研究越来越依赖于来自实验室的新的实验数据,而不是从对实际经济的观察中所得到的传统的现场数据。最近的这些研究源于两个区别显著、但正趋于一致的传统:一是认知心理学中有关个人决策的理论和经验研究;二是以实验的方法对经济理论预言的检验。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已经跻身于经济学最活跃的领域之列。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就是在这两个领域从事研究的前辈。
一、实验经济学的基础
传统上,经济学被看作一种完全依赖现场数据的非实验性科学。许多人认为,这一点是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继续发展的障碍。除非我们可以进行受控制的实验,否则对经济理论的检验将永远是有限的。仅仅根据现场数据,人们很难判断一个理论是否失败或何时失败,并正确地指出失败的原因。在理论与受控制的实验观察两者之间的反馈渠道在经济学中基本不存在。
一种新兴的、被称作“实验经济学”的研究领域的建立从根本上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挑战。在受控制的实验室里,实验者以简单、抽象的形式模仿在市场和其他经济交往形式中出现的场景,以研究这些场景中的人类行为。这些实验的结果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广并应用于市场环境,对此尚有争议。但是,微观经济行为的实验结果能为经济理论的发展提供重要信息。
早年已有前辈学者从事经济学的实验研究。50多年前,张伯伦(Chamberlin,1948)试图通过实验来检验新古典的完全竞争理论。约翰·纳什(JohnNash)——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与他的同事通过设置一个实验对博弈论的预测能力进行了早期研究。
然而,毫无疑问,实验经济学的主要研究者是弗农·史密斯。史密斯不仅作出了最重要的早期贡献,而且始终是这一领域中的一个关键人物。他培养并联合了大批从事实验经济学研究的年轻人,其中成就最为卓越的当属查尔斯·普洛特(CharlesPlot),他在这一领域也作出了重要贡献。
1.市场机制
弗农·史密斯的意义最重大的工作涉及市场机制。他对竞争性市场所做的创新性实验
(1962)、对不同拍卖形式的检验(1965,1976,1980),以及对“诱导价值法”(induced-value,1976)的设计,都为这一领域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史密斯第一篇实验文章的灵感来自张伯伦(1948)的课堂实验。当时,张伯伦是史密斯在哈佛大学的老师。他让实验参与者扮成一个虚构商品的买者和卖者,进行讨价还价。张伯伦认为实验结果证明标准新古典理论关于完全竞争市场的模型是错误的。
史密斯意识到,如果接受实验的人被放在一个与现实市场更加相似的场景中,张伯伦的结论将更加引人注目。于是,史密斯设置了一个实验,在一个“双向口头竞价”(doubleoralauction)中参与者被分成潜在的买者或卖者两个群体。买者和卖者的角色是随机分配的。为每个卖者提供一个单位将要出售的商品和一个保留价格v。卖者不允许以低于v的价格出售商品,而以p>v的价格出售,卖者可以获得p—v的收益。同理,每个买者也被分配了一个保留价w,这是他们允许购买的最高价格。
史密斯(1962)就此总结到:“只要共谋被禁止,所有的出价和交易都绝对公开……竞争性的均衡就很有可能实现。……供给和需求条件的变化引起每个时期交易量和成交价一般水平的变化。后者与竞争性价格理论的预言合理相符。”
为了检验与理论的一致是否纯属巧合,史密斯和其他的研究人员后来做了一系列相似的实验,实验结果反复证实了史密斯最初的结论。此外,史密斯和普洛特(1978)的合作研究还发现:市场制度确实重要。他们比较了当买者和卖者被允许在一个交易期内不断改变价格和在整个交易期内必须出示同一价格的实验。结果发现,后一方案向理论均衡价格的集中减慢了。与收集现场数据相反,实验方法得出的这个结论不可或缺:在以一种受控制的方式改变“市场制度”(本例中关于价格调整的规则)的同时,保持“市场环境”(本例中对保留价的分配)不变是可能的。
在几乎所有市场实验中,对一个假说的明确检验都需要控制接受实验的人的偏好。这是一个主要困难,因为买和卖通常会受到参与者个人对收益和损失的特殊评价的影响,而研究人员不能直接观察到这种评价。张伯伦(1948)首先提出了这个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主要是为每个接受实验的人提供一种货币刺激,这就是“诱导价值法”。史密斯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方法。
为了说明这一方法,可以考察一个在同质商品市场中扮演买者角色的人,假设实验者想让这个人表现出一个特定的需求函数D,然而,实验者不知道这个人的财富效用u(w)。史密斯的方法是:对以价格p购买q个单位商品的人,付给R(q)—pq美元的报酬,其中R是所选取的适当的报酬函数。根据经济学理论,这个人所消费的产品数量q将使q不断增加所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所付出的边际成本,即R’(q)=p。如果对于任何相关价格,(R’)-1(p)=D(p),只要未知的效用函数不断上升且呈凹形,那么他的需求将与我们所希望的需求函数一致。
2.对拍卖理论的检验
自20世纪60年代初,拍卖理论便成为微观经济学理论和博弈论中最为成功的发展之一。史密斯用实验对其中的许多主张进行了检验,而且,是他最先在实验室把受控制的实验作为“风洞”来检验新的拍卖形式。
随着拍卖形式由简单到复杂,理论研究深化了人们对现实世界市场运行的理解。传统上人们把拍卖分成4种类型:英国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密封拍卖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微观经济学理论还区分了具有个人价值和共同价值的拍卖。在个人价值拍卖中,拍卖者的评价在统计上独立。相反,在共同价值拍卖中,买者的价值具有共同的成分。
经济学理论对个人价值拍卖作出以下3种预言:(1)就谁将获得该物品和卖主的预期收益而言,英国式拍卖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相同。这一结论源自个人理性;(2)荷兰式拍卖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相同,这一结论源于对纳什均衡行为更加有限的假设;(3)如果所有买者是风险中性,4种拍卖形式相同。
为了检验这些和其他一些理论预言,史密斯做了许多实验。他发现:关于预言(1),正如理论所说,英国式与第二价格密封拍卖确实产生相似的结果;关于(2),与理论相反,荷兰式与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没有产生相同的结果;关于(3),假设买者具有相同风险态度的模型应当被抛弃。此外,他还发现英国式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的平均销售价格高于第一价格密封拍卖,后者的平均销售价格又高于荷兰式拍卖。
在这些结果中,最意外的一点是荷兰式拍卖与第一价格密封拍卖不同。对此的两种理论解释是:在荷兰式拍卖中,效用不仅取决于货币结果,而且取决于“等待的焦虑”;出价者低估了与荷兰式拍卖中的“等待”相关联的风险的上升。
3.实验室是“风洞”
为了研究人们为放松管制、私有化、公共物品供给所设计的制度机制的表现,史密斯和普洛特首创了把实验室作为“风洞”(一种用于检验航空器模型的实验装置)加以运用的方法。由于上述机制往往很复杂,实验方法就尤其适用。史密斯研究了为公共物品提供所设计的激励相融机制。在实验中,他检验了由经济学理论家所提出的机制和自己所作的某些变形的有效性。
4.实验方法论
除了关于市场和拍卖的大量研究结论之外,史密斯的工作对经济学方法论也具有重要影响。他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重要文章“实验经济学:诱导价值理论”,为在实验室里设计经济学实验提供了富有实践性的详细指导。近年来,这篇文章已经成为实验经济学者研究的范例。
由史密斯开发的实验方法不同于心理学中使用的实验手段。为了抵销决策成本带来的扭曲,这种方法强调为接受实验的人提供足够货币刺激的重要性。他还着重指出将实验设计成重复实验的重要性,从而使接受实验的人熟悉并理解实验环境。
二、行为经济学的基础
大约半个世纪以前,爱德华兹(Edwards,1954)引进决策作为心理学家研究的主题,同时,西蒙(Simon,1956)也提出一种基于有限理性的信息处理和决策方法。然而,认知心理学中的研究并没有推而广之,直到丹尼尔·卡尼曼和阿莫斯·特维尔斯基(1996年逝世)发表了他们关于判断和决策的研究成果。虽然卡尼曼的研究遵循了认知心理学的传统,但对经济学家也具有指导意义。在讨论卡尼曼的特殊贡献之前,下文将简要介绍经济学和心理学中关于决策概念的某些区别。
1.经济学和心理学中的决策
经济学家通常假定市场行为主要受物质利益的刺激,经济决策主要受利己主义和理性支配。理性意味着决策者为了在一定的目标和可选择方案下作出最优决策而以一种富有逻辑性和系统化的方式使用现有信息。这些决策是以一种前瞻性的方式作出的,充分考虑了当前决策的未来后果。
在心理学,特别是认知心理学中,一个人通常被看作一个系统,以自觉、合理的方式编码、解释现有信息。但是,其他一些不太能意识到的因素也被认为在以系统化的方式支配人类行为。正是这种更为复杂的观点开始渗透到经济学理论近来的发展当中。
传统上,经济学家给定决策者对可用选择的偏好,并使其保持不变,认为决策者对自然状态和自己行为的效果会形成预期,并根据统计原则处理现有信息。在既有的市场条件下(该条件决定了决策者可选择的方案组合),决策者的行为就被假定为:正确地分配相关随机事件的概率,选择一个使预期效用价值最大化的行动。
相比之下,认知心理学家考虑的是一个交互作用的过程,几个因素都会对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比如知觉、信仰或心智模式。诸如感情、态度等内在动机也会影响一项决策。此外,对以前决策及其后果的记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认知函数。在这种复杂观点下,人类行为被认为是局部地适应于一个既定的环境。行为具有适应性,取决于环境和瞬间的感知状态。
卡尼曼等人通过调查和实验收集到的事实,对经济学的理性假设,至少是对复杂决策情景下的理性假设提出了质疑。例如,现实世界中的决策者不总是依据概率法则评价不确定前景,有时,制定决策会违背预期效用最大化原则。卡尼曼的贡献主要是关于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
2.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直观推断和偏见
卡尼曼和特维尔斯基发现了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是如何系统性偏离传统经济学的理性原则的。隐含在他们早期研究中的基本观念是:人们通常往往无法充分分析包含经济和或然判断的情境。在这样的情境下,人的判断依赖于特定的捷径和直观,有时会产生系统性的偏见。
一个基本偏见是:人们似乎会使用“小数定律”,将相同的概率分布用于小样本和大样本的经验平均值,违背了概率理论中的大数定律(特维尔斯基和卡尼曼,1971)。例如,一个著名的实验发现:接受实验的人认为,不管是在小医院还是在大医院,某天出生的婴儿中男孩的可能性都有60%以上。总之,人们似乎不会意识到随机变量样本平均数的方差随着样本规模的增大而递减的速度。另一个相关的例子是“赌徒的谬论”:许多人认为在随机机制下第二次抽签与第一次抽签负相关,即使每次抽签在统计上独立。
小数定律与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有关,卡尼曼和特维尔斯基发现这一直观推断在人的判断中是一个重要因素。特维尔斯基和卡尼曼(1973,1974,1982)在几个简洁的实验中举例证明了这种直观推断的功能。他们要求接受实验的人在既定描述的基础上给人归类,比如是推销员,还是议员。如果对某个人(从总体中随机抽取)的描述是“关注政治,喜欢参加辩论,渴望在媒体上露面”,大多数接受实验的人会说这个人是一个议员,即便推销员在总人数中占较高比例而使这个人为推销员的可能性更大。此后特维尔斯基和卡尼曼(1973)为了进一步考察这种思维的直观,为接受实验的人提供了关于总体人群真正比例的信息。实验结果证明,这些信息几乎对人的判断没有任何影响。
另一个或然判断中普遍存在的偏见是可用性(availability),即人们是通过很容易想起的事例来判断概率,结果造成较高权重被分配给突出或容易记住的信息。认知心理学中的一个研究成果是:与陌生的信息相比,熟悉的信息更容易从记忆当中获取,被认为更实际或更相关。仅仅在媒体上重复某一信息而不论它的准确性,会使该信息更容易获取,从而被错误地认为更准确。
这些关于人类判断的事实证明,人们的推理以系统化的方式违背了概率基本原则。因此,卡尼曼的研究对一个传统经济理论基础的经验有效性提出了强烈质疑。
3.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预期理论
现有事实表明,不仅判断,而且决策也系统化地偏离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特别是许多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背离了预期效用理论的预言。
对不确定条件下决策的预期效用理论的偏离首先由198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里斯·阿莱(MauriceAllais)第一个指出,形成了“阿莱悖论”。卡尼曼提供了更广泛的关于预期效用理论偏离的事例。
卡尼曼和特维尔斯基在一篇具有重大影响的文章“预期理论:关于风险状态下决策的分析”中提出了另一个模型架构。预期效用理论是自明之理,而他们的预期理论则是描述性的,是从经验观察中以归纳的方式发展而成,不是从一组逻辑公理中演绎而来。后来,卡尼曼和特维尔斯基(1986)认为,事实上两种方法都是必需的:预期效用理论描绘了理性行为的特征,而预期理论则描述了实际行为。虽然预期效用理论为某些简单和透明的决策问题的现实选择提供了准确的代表,但大多数现实生活中的决策问题是复杂的,需要更加丰富的行为模型。
预期效用理论的模型表达是:假定对财富w存在一个实际价值函数u,如果行动a使出现不同wi的概率为Pi,行动b使出现不同wi的概率为qi,那么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决策者选择a行动而不选择b行动:
相比之下,预期理论规定了两个函数的存在,即v和π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决策者选择a行动,不选择b行动:
可见,两个理论模型存在三点区别。第一,在预期理论中,决策者感兴趣的不是财富的最终价值,而是财富相对于某一参照点的变化Δw。卡尼曼和特维尔斯基认为,一个决策问题具有两个阶段。为了给眼前的决策确定一个合适的参照点,问题首先被“编辑”,接着选择的后果被“编码”:超过参照点的视为赢利,低于的视为亏损。编辑阶段之后是评价阶段。
第二,就是关于预期理论中的价值函数v(图1)。除了该函数的自变量是财富的变化之外,这个函数还呈S形。凹的部分是收益,凸的部分是损失,显示了对两种方向上的变化的敏感性的逐步降低。而且,它在0的位置上有一个拐弯,少量损失比少量收益上的函数更加陡峭。相反,预期效用理论中的效用函数u在任一点都是平滑、凹陷的。
第三,预期理论中的决策权重(DecisionWeight)函数(图2)是目标概率p和q的变形。这个函数单调上升,在0、1处间断,它系统性地给小概率过多的权重,给大概率过小的权重。
这些区别使预期理论与上文所提到的经济事实相符。既然人们在财富变化的基础上评价风险前景,关于编辑阶段的适当假定将使模型与普遍观察到的、人们根据问题的构筑方式不同而作出不同选择的现象一致。价值函数v在参照点上的拐弯意味着人们的选择与损失厌恶假设相符。对价值函数上变化的边际敏感性逐渐降低的后果是使决策者变成了面向收益的风险厌恶者和面向损失的风险偏好者。而且,决策权重函数高估小概率、低估大概率的事实可以解释“阿莱悖论”。
总之,由卡尼曼等人所做的经验研究揭示了几个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选择的规律,预期理论中蕴涵的思想对解释这些规律大有帮助。与预期效用理论相比,预期理论及其扩展在更为准确地描述风险条件下的个人行为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现已成为该领域许多应用经验研究的基础。
三、总结
丹尼尔·卡尼曼运用认知心理学中关于心理过程的深刻见解,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了人们制定经济决策的行为。卡尼曼和特维尔斯基对不确定条件下决策行为的研究最有影响力。卡尼曼还对行为经济学等其他领域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卡尼曼已经成为近期在行为经济学和金融学研究领域中所出现的繁荣景象背后的一个主要灵感来源。他的研究对其他领域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弗农·史密斯是开创以实验作为经济学经验方法论的一个最有影响的人物。与卡尼曼不同,他没有以挑战传统经济学理性决策理论而开始,而是检验了关于市场表现的假说。卡尼曼的调查和实验主要关注个人的决策,而史密斯则将实验的重点放在特定市场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上。他还强调了方法论问题,发展了具有实践性的实验方法,建立了构筑一个良好实验的标准。基于史密斯的成就,许多经济学家开始把实验室实验作为一个基本工具。
近来的一股研究热潮利用了心理学和实验经济学传统的结合,对经济学和金融学的所有领域意义深远。尽管卡尼曼和史密斯的研究在许多方面不同,但他们的科学贡献联合起来已经改变了经济科学的方向。最初,经济学界对他们的研究持怀疑态度。在经历了长期和进一步的研究工作之后,他们的主要思想开始在这个领域渗透。正是他们的成就使今天的许多经济学家将心理学的见解和实验方法看作现代经济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摘要] 新世纪10年是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继续前行和不断完善的10年,论著和成果颇丰。在探讨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内涵和范畴的基础上,从10年来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领域所发表的论文中选取若干被引频率高、具有代表性的重要作品进行梳理和分析,从而勾勒出10年间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状况及发展脉络。
[关键词] 图书馆学 基础理论 被引频次 论文
1 引言
1.1 从基础理论说起
基础理论是任何一门学科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要遇到和讨论的问题,图书馆学亦是如此。在我国图书馆学界,无论是上世纪20年代初图书馆学作为舶来品被引入我国时所承袭的美国图书馆学的经验实用主义作风,还是近20年来不绝于耳的对于理论研究的抨击声,都不能掩盖基础理论研究的光芒,更无法抹煞基础理论研究对于图书馆整体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可以说,无论我们正视与否,基础理论始终是伴随图书馆学研究左右的。
根据《辞海》的解释,“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起点或根本。“理论”则是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既由社会实践决定,又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科学的理论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产生并经过社会实践的检验和证明的理论,是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性的正确反映1349。“基础理论(basic theory)”就是支撑和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的概念、原理体系。参照这一阐释,我们可以理解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涵义。黄宗忠曾在《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再探讨》一文中定义:“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就是图书馆学概念、原理的体系,是图书馆学的起点与根本,是图书馆学领域中的主体思想、宏观理论,是人们在图书馆的长期实践中对所观察到的图书馆现象、过程与外部关系所做出的基本的系统的解释,是历代人们对图书馆实践经验的概括,是图书馆知识的系统性结论,是图书馆本质、规律性的正确反映,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这一表述显得较为冗长,我们可以简练地将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理解为支撑和决定图书馆及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根本的概念和原理体系。这个体系是由从人们对图书馆本质的主观认识抽象而来的概念和从观察实践过程中归纳、概括得出的原理构成的,是主观与客观在哲学层次上的高度统一。
1.2 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范畴的界定
由于图书馆学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在不断发展变化,而就科学研究本身而言,往往也囿于时代和观念的限制,每当有所突破时,伴随而来的必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变革,即便是像经济学那样成熟的学科也不例外,因此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并非一成不变。恰恰相反,这一领域的研究内容在不同时期有着明显不同的侧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然而,这种变化更多是集中体现在基础理论的研究内容上的,对于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虽然时有变化,但其核心还是可以探知一二的。
我国图书馆学界对于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对于图书馆定义问题的讨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图书馆学基础理论教材和专著的不断问世大大推进了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目前在图书馆学教学中使用较多的教科书主要有:《图书馆学概论(修订版)》(吴慰慈、董焱,2002)、《图书馆学基础》(吴慰慈,2004)、《现代图书馆学理论》(徐引篪、霍国庆,1999)、《图书馆学基础教程》(王子舟,2003)、《图书馆学导论》(于良芝,2003)。从这些教材的编排体系内容来看,对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最为集中的是图书馆学基本概念、图书馆学研究对象、图书馆学体系结构、图书馆学学科性质、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以及图书馆学发展趋势这六大方面。其次,从比较早的图书馆学基础理论著作中,如《图书馆学概论》(吴慰慈、邵巍,1985)、《图书馆学导论》(黄宗忠,1985)、《理论图书馆学教程》(倪波、苟昌荣,1986)、《图书馆学原理》(宓浩,1988)、《图书馆学引论》(金恩晖,1988)、《宏观图书馆学》(陈源蒸,1989)、《现代图书馆学教程》(郭星寿,1992)等,也可以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
但是应当注意到近20年来信息技术的异军突起给图书馆和图书馆事业带来的变革。变革改变了传统的操作方式,甚至思维方式,人们的自由意识和创新精神被极大地激发。特别是新世纪10年,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行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次重建。图书馆职业精神、图书馆权利、图书馆制度、图书馆延伸服务等新名词被引入或提出,一方面扩充了原有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为基础理论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研究的重心。所以,在研究新世纪10年的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论文时,不仅要重视研究范畴内那些对传统基础理论问题的新讨论,更要注重范畴内新问题的阐释。
1.3 关于高被引论文的选择
现代科技革命无疑加快了人们的步伐,科学研究也不例外,从每年在呈几何速度增长的学术论文的发表就可以看出。如何发掘和梳理这些学术结晶并体现其价值成为了问题。当然,研究的方法有很多,如综述、索引、目录、汇编等。但笔者认为,不妨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尝试,采用“以点带面”的研究和写作方法:已经发表了的学术论文就成为了一种固态的历史沉淀,那么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选取新世纪10年来基础理论研究过程中的关键点,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篇论文,加以深入分析研究,不仅可以凸显其中要点,还可以提纲挈领地勾勒出研究的整体脉络和发展态势。
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论文,其被引频次往往也相对较高,具有一定时效范围内的高影响力。笔者主要通过深入了解和掌握近10年基础理论领域的发展动态,在客观上以CNKI学术文献总库为基础,对前文中在对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范畴进行界定时提炼出的关键词短语进行检索,选择被引频次较高的文献,在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后遴选出具有代表性观点的文章予以论述。
2 10年图书馆学基础理论高频被引论文述要
继上世纪80年代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低谷及90年代的重振以来,在进入新世纪后的这10年间,在信息技术的大背景下,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在进行着史无前例的艰难重建的同时走上了一条呼唤权利时代和人文关怀的道路。按照研究内容及特点可以将10年分为三个阶段,分别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高被引论文,管中窥豹,回顾总结10年的发展历程。
2.1 2000―2003年:传统研究推陈出新,自由人文精神萌动
这一阶段被引频次较高的两篇论文是2000年初王子舟先后发表的《知识集合初论――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探索》和《知识集合再论――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阐释》,分别为88次和40次。这两篇文章吹响了新世纪图书馆学研究对象问题探讨的号角,“知识集合论”由此诞生。文章认为人的知识主要来自客观知识世界,知识集合是把客观知识按一定原则
有序组合起来的集成体,是人类获取知识的重要媒介,所以图书馆的实质就是知识集合。知识集合的观点蕴含着很强的哲学思辨,体现出了强烈的创新意识。张广钦的《试论图书馆的哲学内涵》(被引24次)一文,从“图书馆哲学的定位、图书馆哲学内涵的层次、图书馆哲学与其相关问题的关系、研究图书馆哲学的意义4个角度和层次对图书馆哲学进行了分析。文中作者认为“图书馆哲学的‘哲学’,不是狭义的哲学,而是一种理论,一种知识体系在图书馆学研究中应用的表述”;“图书馆哲学可以分为3个层次,低层次为图书馆学基础理论;中层次为建立在低层次基础上的更深一步的研究;高层次研究是图书馆哲学研究的最终目标,即目前尚未全面展开的图书馆学专门哲学研究。”同时还指出研究图书馆学哲学的两点意义:理论研究的缺失和学科发展的要求。这些观点新颖独到,值得深入思索和探讨。黄宗忠的《图书馆学体系的沿革与重构》(被引22次)一文认为:“图书馆学体系就是图书馆学内容分类、排列、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也就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图书馆学各个门类、分支学科、低层次学科、知识单元、知识元素构成的整体,是理论(原理)与应用(技术)的有机结合。黄宗忠通过对不同人物在不同时期建立的图书馆学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厘清了现代图书馆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具有一定的学术史价值。在随后的《图书馆学体系的沿革与重构(下)》中,他又探讨了重构图书馆学体系的必要性、依据与原则,并重构图书馆学体系――由理论图书馆学和应用图书馆学两个门类组成的新图书馆学体系。该体系的建立表明黄宗忠摒弃了他本人在20世纪80年代所构建的三分法体系,而将技术图书馆学纳入到应用图书馆学分支中。这一调整使体系更加符合逻辑,也体现出作者大胆创新的意识。但该文并没有对学科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讨,有所缺憾。
范并思在《论加强公共图书馆问题研究》(被引33次)一文中,提出公共图书馆研究虽然始终是图书馆学的研究焦点,但在我国研究得还远远不够。通过深入探究,他指出这是由于图书馆学的基础薄弱和公共图书馆研究人才欠缺而引起的,因此呼吁图书馆界应在新时期加强开展相关问题研究。这篇文章列举并引用了大量的文献事实,对此后公共图书馆的研究更加深入具体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文章中对如何加强这一领域问题的研究只作了宏观层面的探讨,并没有深入分析研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蒋永福2001年发表的《人文图书馆学论纲》一文被引高达95次,文章将图书馆学置于新的研究视角之下,从宏观上将图书馆学理论分为“科学图书馆学”和“人文图书馆学”两大系别,指出我国图书馆学理论研究长期处于“见物不见人”的状态,缺乏人性关怀。“人文图书馆学”赋予了图书馆更多的人性关怀与和谐氛围,在越来越重视人本位的时代,两大系别只有平衡发展,才能体现图书馆的完整性,因此“加强人文图书馆学的研究”这一观点是与时俱进又切合实际的。2002年初,李国新发表《对“图书馆自由”的理论思考》(被引81次)一文,对他本人在2000年首次提出的“图书馆自由”概念进行了又一次审视和阐释。作者认为“起源于西方的‘图书馆自由’的核心精神,就图书馆来说,是强调收集和提供资料的自由;对利用者来说,是强调从图书馆获得资料和信息的自由”。图书馆自由’观念的理论基础是现代民权理论中的‘思想自由’的原则”。…自由’总是与对自由的限制相伴而行”。可以看出,作者关于“图书馆自由”的观点有着一套完善的理论支撑和严密的逻辑结构,因此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这也大概是此观点一出就得到了较广泛的关注和赞同,并随即成为理论研究热点问题的原因所在。
2.2 2004―2007年:探讨研究对象,倡导职业精神
熊伟在《图书馆广义本体论导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体系的重建》一文中提出图书馆存在及运动的广义本体论研究可能是传统图书馆学向当代图书馆学体系转换的一种解决方案。以广义本体论为基础,可以构建当代图书馆学研究对象体系,进而可以揭示当代图书馆学的学科体系结构。作者这种以广义本体论的大视野来观察图书馆本质的方法新颖大胆,颇具挑战性。柯平、王平在《基于知识资源论的图书馆学基础理论体系研究》(被引37次)一文中,将知识资源作为图书馆学的学科基点探讨图书馆学基础理论体系,认为这一体系表现为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三层结构:第一层是理论研究溯源,第二层是基点、原理和哲学,第三层才是基础理论的具体内容。知识资源论的观点同样是从知识角度研究图书馆学,并沿着知识论一知识基础论一知识社会论一知识交流论一知识组织论一知识集合论一知识管理论这一脉络演化形成的,是在演化过程中对其他观点分析优劣、吸取精华得出的。2007年初,马恒通在《知识传播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新探》一文中以知识传播为基础,提出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馆藏知识传播这一观点。作者以这一观点为核心,分析了图书馆学的内容体系,阐述了“知识传播论”的重要意义及其影响,指出了未来图书馆学的研究方向。观点一出,就如同前些年作者提出“图书馆学是一门前科学”等观点时一样,遭到了同行的质疑和反驳。从某种程度上说,“馆藏知识传播论”只是在“知识说”的基础上加入了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微观层面的考察,理论体系缺乏严密性,并未准确地揭示图书馆活动的本质,所以不可能成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终结。
随着图书馆学对人文精神的关注,图书馆精神再一次成为研究的热点,作为图书馆精神的一贯倡导者,范并思的《公共图书馆精神的时代辩护》一文被引频次最高,达229次。文章从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历史演变谈起,总结了公共图书馆基本理念形成的三个阶段,提出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内涵、所面临的挑战和时代意义,着重指出公共图书馆精神在我国当前已经成为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动力。我国公共图书馆界须补上公共图书馆精神这一课,与国际流行的理念接轨,使公共图书馆真正成为保障社会信息公平的机构。程焕文、周旭毓的《图书馆精神――体系结构与基本内容》(被引123次)一文,系统论述了“图书馆的重要价值、体系结构及其作用,图书馆事业精神与图书馆职业道德精神的基本内容,并提出了如何继承和弘扬图书馆精神。在图书馆的发展已经开始从技术主导阶段上升到人本主导阶段的环境下,对图书馆精神的重视和倡导势在必行。2005年,于良芝发表《未完成的现代性:谈信息时代的图书馆职业精神》(被引96次),畅谈图书馆职业精神和核心能力。在此之前,图书馆职业精神这一理念最早见诸于作者在2003年出版的《图书馆学导论》一书中,但未有独立发表的论文对其进行表述。图书馆职业精神所包括的崇尚理性和知识、维护个人获取知识的平等权利、追求知识资源的最大利用等内容在信息时代虽然受到了一些挑战,但当今的图书馆人需要用勇气和智慧来维护这种职业
精神,促进职业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李超平的《建立什么样的图书馆职业精神》(被引65次)一文从四个方面论述图书馆职业精神的核心内容,即“以图书馆职业为从业的价值标准,在理解图书馆职业的社会使命的基础上获得对职业的认同感,以崇尚科学的精神来理解图书馆职业的责任意识,用职业道德规范来实践图书馆职业精神。较之发达国家,我们的图书馆职业精神的确还存在很大差距,这种职业精神并非仅仅停留在以往所宣传的“爱岗敬业”层面,而应该是以公众利益为基准的专业的、完备的职业精神体系。
2.3 2008年以来:主动反思热点,积极创新理论
在图书馆权利的讨论和研究经过热议阶段进入沉淀和反思阶段后,蒋永福在《论图书馆员伦理――基于责任伦理和为他责任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了针对图书馆员个体的“图书馆员伦理”问题。虽然图书馆员伦理这一提法早已出现在理论界,但将其与图书馆权利看作“一体二维”的关系来讨论却尚属首次。文章认为两者都是图书馆对社会的一种“誓约”,只不过图书馆员伦理是图书馆员对个人职责和行为准则的宣明,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行业对自身社会责任的宣明,前者表现为个体责任,后者表现为集体责任。目前我们正处于重视人文和强调个人权利的时代,所以二者的研究不应偏废。2010年3月,程焕文发表《图书馆权利的界定》一文,针对目前图书馆界最具代表性的三种对“图书馆权利”的定义,即民众权利论、图书馆员权力论、公民与图书馆权利论,在对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权利法案》内容、美国图书馆协会智识自由办公室的使命和有关智识自由的定义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将图书馆权利界定为民众利用图书馆的自由、平等权利。作者从多角度论证和阐释,观点颇有说服力。
2008年,吴慰慈在《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走向》一文中适时地指出了目前及今后我国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四个走向,即拓展研究范畴,探寻学科新的知识生长点,促进理论与技术融合,调整理论研究的思维方式。这些对走向的分析概括是建立在作者长期的理论研究和调研基础之上的,清晰而准确,为处于调整变革中的基础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叶鹰的《书理学论纲》一文,是继作者2005年在《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分析表述及其逻辑结构》一文中提出以“一个轴心、三条原则、五种模型”作为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分析内核观点之后在“一个轴心、三条原则”问题上深入研究的成果。作者将“一个轴心、三条原则”倒置为前提或公理,构成理论内核,用抽象分析方法建构出图书馆系统的基础理论并称之为书理学。书理学将图书馆研究内容分解为书的研究、人的研究和用的研究三部分,既有图书馆学的分析性基础理论,也有理解图书馆学研究体系结构的R范式、H范式和s范式,前后呼应,自成一体。这种较抽象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研究秉承了作者一贯的风格,在观点的表述和提炼上都力求体现一种凝练的逻辑表达。虽然许多人并不同意甚至不能读懂叶鹰的这种抽象论点,但正如蒋永福所说,我们应当给这种新尝试、新思路以“茁壮成长”的宽容氛围,这种尝试和思路在追求真理、探索知识的道路上是完全正确和值得提倡的,这种从不同角度的探索也有助于拓展我们的学术思索范畴和视野。
3 特点和结论
以上论述虽然有限,但从中可以大致看出新世纪10年来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基本特点及态势,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整体来看,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特征从以前的广布式研究转为现今阶段性较强的热点式研究,且研究的主体从实体图书馆扩大到了抽象意义的图书馆及图书馆所涉及的精神层面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图书馆自由、图书馆精神和图书馆职业精神问题的研究较为集中,被引频次较高的论文大多涉及这些主题。
围绕研究对象展开的讨论仍是理论研究的热点,在其界定上出现了多家争鸣的情况,但观点主要是从知识角度研究图书馆的“知识系”。
基础理论研究的视角更加多样化,受其他学科理论、技术的影响日渐深入。一方面由于研究内容本身呈现出较大的分散性,使得研究缺乏共同指向;另一方面由于研究过程中研究主题切换速度加快,所以在大多热点问题的研究上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最后,要总结新世纪10年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状况,可以一言蔽之: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艰难重建在坚守优良传统和拓展思路视野中继续前行。
图书馆学基础理论是关于图书馆现象的一般理论知识。它是由关于图书馆现象的一般性认识问题的理性知识和关于图书馆学各个分支学科的共性问题的理性知识等构成的思想体系。对图书馆学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在我国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图书馆定义问题的讨论。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教材和专著的不断问世,大大推进了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但是,应当承认:在建设和发展我国的图书馆学基础理论方面,我们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
1关于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对立统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图书馆学的研究领域出现了一种声音,即认为对以描述客观规律为已任的图书馆学基础理论而言,不应该有各国自己的特色,因为特色太多不一定是件好事,图书馆学的理论、原则,特别是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只是用于本国,不适用于大多数国家,就不是真正的科学理论。对于这种认识,我们应当辨证地加以分析。一方面,基础理论不同于应用理论,它主要用于解决人们在从事图书馆事业的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基本认识问题和具有共性的基本理论问题,所以,就应当充分认识到一个基本的事实:即由于人们认识有关问题的角度和深度的不同,思考问题的情境不同,解决问题的宗旨不同,掌握相关信息素材的齐全程度不同,思考和解决问题所采用的思维方式不同等,因而自然会出现认识结果的不统一性和多样性;同时由于图书馆现象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变化性等因素的影响,也造成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多样性和不统一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通过各种学派和相关问题的理论争鸣,在一定时期,图书馆学界对某些基础理论的理性认识会出现暂时的统一现象。但是,应当看到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过程中的这种统一的现象只是相对的,而且通常的情况是,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进一步深化,所掌握的信息素材的进一步丰富,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方法的某些局部的统一和平衡往往会被人们所突破。
回顾一下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历史,从其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轨迹中,我们不难看出理论建设中的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基本规律。例如,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展的图书馆定义问题的讨论,使人们对图书馆本质问题的认识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世界性的图书馆学知识横向交流的发展,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化,所以又出现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学术争鸣,在这次争鸣过程中,人们的一些认识又一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统一。再如,20世纪80年代其中较有代表性,统称为“交流说”问题的讨论,也使人们对“交流说”问题的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并且通过学术争鸣,形成了一些颇具代表性的理论观点,拓展了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范围,深化了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理论内容。这种打破原有平衡状态并出现不平衡状态的现象,其实是图书馆学不断成长和发育的一种正常表现,我们决不能将其看成是反常现象而加以责难。
我们在建设与发展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道路上,必须充分认识到关于某些问题或某个方面问题的理性认识的统一只是相对的,即理论研究中的平衡状态是相对而言的,而理论研究中对有关问题的认识的不统一性、多样性,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来说,则是绝对的。如果我们只是认识到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统一性,而对其建设性和发展性认识不足,那么就会出现自觉或不自觉地限制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思想倾向性。同样,如果只是承认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发展性和多样性,而不承认在某个时期的某些问题的理性认识方面的相对统一现象,则会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正确的做法是:承认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建设和发展是一个动态性与静态性的统一的过程,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是一个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对立统一的过程。
2关于图书馆学基础理论中有无至善的理论
这似乎是一个并不是问题的问题。然而由于受到西方图书馆学思想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有一些人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所谓“至善”,就是十分完美,不需发展之意。那么在图书馆学的基础理论之中确实存在这种十分完美的理性认识成果吗?我们认为从事物的一般发展规律和人们的认识规律来看,“至善”的事物和理论都是不存在的。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必须以适应一定环境条件为前提,所以在这个运动和发展的世界中,任何事物都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自己,假若某种事物故步自封、不思进取,那么它的下场必然是被时代的潮流所淘汰。图书馆学理论也是如此。由于我们的管理对象和研究对象都是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变化之中,所以,理论也必须顺应这种变化的需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自身的思想内容,只有如此,理论才能对变化的环境和对象做出及时的反映,才能成为指导实践的有力工具。
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历史也说明,“至善”的理论是不存在的。任何一种图书馆学基础理论,都需要我们通过不断深化对有关图书馆现象的认识,不断地予以充实和发展。目前,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又面临着电子文献及其管理实践的新挑战,有许多新的基础理论问题需要重新加以思考和探索。一些基于传统手工图书馆管理实践经验提炼出来的基本认识成果,在新的对象和新的情景之下,已经显现出疲软之态,如果我们依然抱着过去的理论和观念不放,那么等待我们的将是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大厦的颠覆。
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功用之一,就是应当去“证明和推论”一切有助于图书馆界的社会认识和把握图书馆和图书馆工作存在价值的问题和现象。由于图书馆、图书馆工作、图书馆事业及图书馆学自身等图书馆现象都是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的,所以客观上要求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必须对这些图书馆现象发展变化的本质、规律和特点等,及时地给予“证明和推论”,以便为图书馆界和社会提供更为充分的理论支撑。没有科学的实践便没有科学的理论,没有科学的理论的指导也就无从谈起科学的实践。图书馆学基础理论虽然只对图书馆管理实践起着间接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图书馆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管理性、综合性学科,所以它的基础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具有实践性的色彩。那种看似深奥的“玄学”理论,对图书馆学是不适用的。为此,密切注意图书馆管理实践的发展和变化,及时地提炼和升华新的经验,形成新的认识,打造具有新鲜内容的图书馆学理论,便成为当代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建设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3关于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走向
一般认为,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却是常青的。这是用来说明理论如果失去实践的土壤,就会失去生命的活力。所以,图书馆学的基础理论建设和发展必须注意同实践的关联性,始终保持引领实践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也许有人会提出反驳意见,认为基础理论对实践没有直接的指导作用,所以不必过分强调它与实践的关系问题。其实,这种认识本身的产生根源在于缺乏对图书馆学基本性质的把握。图书馆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它只有时时处处注意维护自己的实践品格,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否则,如果把它们作为一门思辩性的理性学科来建设,它很快就会被实践所否定。因此,无论是图书馆学的基础理论还是应用理论建设,都必须以科学的图书馆工作实践为导向。在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走向问题上,大致可以选择以下几个方面的道路。
3.1注重研究实践之中具有普遍性的、影响较大的理论问题
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许多以往似乎已经得到圆满回答的基本问题,目前又重新引发了图书馆学术界的反思。诸如来源原则的概念化问题、文献的生成与运动规律问题、图书资料的原始性问题、图书馆的本质规定问题、图书馆法制化问题、图书馆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角色问题等。理论的突破,往往就出现在对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图书馆现象的重新思考和探究过程中。理论的生命力在于自身的“新陈代谢”,不断地对变化着的现象做出反应和说明,并形成新的理论思想,指导实践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譬如,图书馆本质问题研究长期以来一直非常关注历史的文献原始记录性,而对图书馆本质的其它规定性却缺乏充分的研究和把握,所以使我们无意之中失去了许多创造新理论的机会。相反,西方的一些学者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注重文献有机体思想的研究以及图书馆的历史联系性的研究,所以才会提出一些对世界图书馆管理有价值的新理论,如文献生命周期理论、文献连续体理论等。因此,反思历史可以使我们充分认识自身理论建设方面的缺点和不足,以便确立正确的研究取向。其实,任何一种研究对象都具有多重规定性,我们不能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3.2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应当具有更加宽阔的视野并探究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就目前我国的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而言,存在着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首先,注意系统内部问题的研究多,关注环境影响的问题少。现代社会要求各门社会科学的研究除了关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外,还要有注意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和渗透问题。实际情况表明,应用性的学科只有关注环境的变化,才能不断地从中汲取信息和营养,才能使本身的建设与发展充满机遇。否则,目光短浅,只进行已有研究成果的重新包装,或采用新瓶装旧酒的思维方式,那么该门学科迟早会被社会淘汰。我国图书馆学中的一些分支学科的消亡,已经客观地说明了这一道理。因而,注意从社会环境的角度,发现和选择新的研究课题,是我们在信息时代建设与发展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必由之路之一。
其次,只注重概念的炒作,不注重对实践具有实际指导意义问题的发现和研究。对图书馆学中的一些概念作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使我们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站在一个坚实的逻辑起点之上。但是,如果将这种问题的研究扩大化、庸俗化,那末实际的效果恐怕就会事与愿违。如对“实物图书”、“图书信息化”、“文献”、“文献一体化”、“电子文献”、“文献中心”等概念的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上述症结。再如,对我国有无某种理论的纷争,也没有什么实际学术理论价值。我们的学者是否应对一些既有学术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指导价值的根本性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智慧呢?如我国图书馆事业的信息化发展战略问题,图书馆事业管理体制的变革、走向问题,图书馆工作者的社会职责变迁问题,WTO与图书馆事业的关系问题,电子文献的宏观控制思路,数字政府与图书馆事业职能完善问题,信息化在图书馆部门实现问题,由实体管理到信息管理的转型问题等,都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思考和研究。
再次,注意对已有的成果的炒作,缺乏创新意思。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学术理论界注释之风盛行,一旦某个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引起人们的关注,总有一些人热衷于将别人的东西拿来乱编胡吹一气,使本来清晰的理论变得乌烟瘴气,令人难以琢磨。我国目前“基础理论层的虚弱、欠缺乃至空位是现实实践层混乱的根源之一。……已有的成果是我们的财富与精神慰籍,但未来尤其是未知领域对人类更具诱惑力。”因此,不断强我们的创新意识,不断地去探索未知的世界和领域,应该是我们应当选择的道路
3.3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应当注重端正学风和学者团队的建设
反思近年来我国图书馆界的学风问题,基本是好的,然而有一些同志的学风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其表现:一是华美词藻堆满篇,务实内容找不到;二是理论讲了一大套,实际工作不需要;三是国外理论一大套,不知中国要不要;四是文章崇尚大而玄,内容空泛无实效。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学风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我们自身的治学态度和学术修养问题,同时也有不良环境的影响问题。只有端正学风,树立实事求是的务实学风,切实解决一些实质性的问题,才能培育出适应实践需要的图书馆学术理论果实。
另外,当今社会的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需要提倡团队合作精神。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力量,实施集体攻关,争取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建树。当然,我们提倡团队合作的学术研究形式,并不否认学者们以个体的形式参与学术争辩的积极作用,而是主张以适当的形式来强化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氛围。
最后,我们应当重提一下学术问题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学术问题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对持有不同思想观点的同志实施不平等的攻击,更不能把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混淆起来。对于一些较为偏激的学术思想,应当给予正确的引导,并客观地指出其观点中的合理成分,以及值得商榷之处。青年一代的学者更应当注意创新意识的培养,不惟上、不惟师、不惟古、不惟“洋”,是当代图书馆学者应当具有的基本学术风范。
[关键词]保险理论;不确定性;风险管理;效用理论;非对称信息;逆选择;道德风险
[摘要]保险业在中国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践的发展迫切要求深化我国保险理论研究。在保险理论研究中,首先应从保险的本原着手,即从不确定性、风险及风险管理理论开始,以效用理论为基础,分析保险价格存在的根源;同时运用经济学的新发展,对保险合同中的非对称信息、逆选择及道德风险进行研究。保险理论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重视研究保险发展理论。本文对保险发展中涉及的相关变量作了初步研究。另外,还提出了保险监管的经济学理论研究基础,即建立在政府掌握的信息足够假定下的、可能实现的“帕累托改进”。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今,中国保险业经历了恢复、发展和逐步市场化的阶段,政府监管也经历了由不健全到逐步健全的过程。但是,从国民经济及社会进步的宏观角度来考察,并对比国际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我国保险业显然还处在粗放发展的时期。其根本特征是,保险市场机制不完善,定价(包括佣金、手续费率)机制不健全;保险经营管理的成本较高,效率较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相对于其他同类行业的地位明显弱小;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作为从事风险管理的行业,更远未对社会发挥其专业作用;保险业尚未深人到我国城乡居民的观念之中。因此,我们要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应用保险的基础理论、发展理论以及相关的经济学、法学等理论进行研究,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一、保险的本原理论及相关基础理论
保险的本原理论,即指不确定性、风险和风险管理理论;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即指非对称信息、逆选择及道德风险理论。
对保险理论进行研究都是开始于对风险的研究,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且是最主要和有效的形式。保险的原理即是将单个损失的不确定性转化为整体损失的确定性,使客观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这就要求投保人的损失是可计算的,其中关键的因素是要得出一个具有合理精确度的可确定的损失概率分布。这种概率分布主要来自于多年的经验数据,有些分布则可以从理论推导中得来。进入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人们逐渐从效用理论的角度研究保险问题,效用理论成为分析风险与保险的基础理论。比如,通过相关模型的推导显示,作为大部分人群的风险规避者,为了在不确定的收人选择中获得确定性收入而愿意放弃一定的收入,而其效用是相等的。这种收入的差额就构成了风险贴水的概念。风险贴水则构成作为风险管理手段之一的商业保险保费存在的理论基础。该模型分析的一个推论是,在消费者是风险规避者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是保险人生存并获取利润的一个重要动因。
上个世纪后半期以来,随着人们对风险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信息经济学(包括博弈论)的逐步兴起,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以及保险合同中的非对称信息问题日益成为保险研究的热门话题。一方面,保险合同具有射悻性及合同信息的非对称性特征。射悻性这个概念的含义是指,合同的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结果都有可能获得比对方更大的利益,而这种可能性又是基于某种承诺和某一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同时又由于保险合同本身变得越来越复杂,使得保险合同的一方,即投保人方在对合同信息掌握上处于不利的或者说是弱势的地位,这一点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特点。这个特点决定了保险合同和其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有很大的不同,相对于经贸和民事合同,保险合同更多地存在着双方博弈的空间。另一方面,保险具有长期性及广泛性特点。一份长期寿险合同可能持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一生;同时,一家保险公司所对应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很大的一个群体,一家保险公司的破产会直接影响着许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而保险公司经营得好坏又是单个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无法知晓和控制的。投保人一方为了弥补自身对保险合同信息掌握的缺失或者为了获取更多额外的利益,可能不如实告知自己作为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这就构成逆选择或道德风险。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发展,可望在研究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上,发挥很大的作用。
重视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可以使我们对进一步的研究正本清源、更扎实和更深入;反过来,保险理论研究应当始终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服务。保险的本原理论应当至少解决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保险能够为社会提供什么产品与服务,以及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应当提供多大量的产品及服务。这其中需要分析一定阶段下的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以及保险费率的特点及其确定。
2.如何提供上述产品及服务。实际上就是保险的经营管理方式,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从保险市场结构到具体保险供给商的内部企业治理,再到保险公司从产品设计到风险管理服务及理赔的各个环节。其核心问题是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效率问题,同时也包括发展的动力问题。
3.与上述二个基本问题密切相关,或者是对上述问题需要进行一步分析的问题,是需要解决保险合同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问题。包括针对不同的投保人群体,适合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在社会经济不同结构下,如何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开发等。
二、保险发展理论
传统经济学给我们提供了经济部门增长的基本模型。在微观层面,保险公司发展是保险资本、人力资源、产品数量与结构等相关变量的函数;在宏观层面,保险发展则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程度、市场化程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等变量的函数。在研究方法上,数十年来经济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研究模型,如哈罗德—多马模型、罗伯特·索罗、爱德华·丹尼森运用不同生产函数解释经济增长的方法等,都可以给我们以启发。
从需求方面来看,同一般商品类似,保险市场需求也应具备对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消费的欲望和消费的能力两个要件。与其他一般商品不同的是,保险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它更是一种承诺,是消费者一旦遭受损失,对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承诺的一种购买;同时从人寿保险的角度来说,它也是人们对自己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之间的一种选择。保险市场需求有两个决定因素:从财产保险(主要是企业火险和水险)角度,保险市场需求依赖于经济总量的成长,这种依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经济总量的成长,保费收入总量不断增长;二是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保费收入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越大。从人寿保险角度和个人财产保险角度,保险市场需求更依赖于国民收入水平。当然,两者是有联系的。保险需求主要是一种消费需求,同时,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发展,一些投资连结产品不断问世,保险需求也逐步地带有一定的投资需求的属性。保险需求有以下特点:
1.保险需求有明显的阶段性。商业保险是总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人们的财富只能够维持当前基本的生活消费时,一方面,人们所做的事情只能是进一步创造和增加财富,而较少有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思想;另一方面,人们也没有能力从当前仅有的财富中再拿出一部分作为风险转移的成本(即商业保险中的保险费)。
2.保险消费观念的建立有较明显的外部决定性。尤其从短期来说,保险消费并不是一个被人们自然接受的观念。这一点不仅对尚处在保险产业发展初期的保险市场来说至关重要,少数发达国家也存在类似问题。据统计,在人均国民收入超过10000美元的国家中,尽管大部分国家的保险深度达到了5%-8%的水平,但仍有少部分国家的保险深度水平很低,他们之间的差异在0.1%—8%之间。人们对保险消费不易接受的原因:一是一般居民对于付出一定的代价去“换取”全体财富的安全的理念并不是很容易接受;二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对将来的承诺,人们在以保险消费来处理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的关系上,并不感觉到非常安全;三是由于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由保险人一方制定的“繁琐”的保险条款以及大量的“除外责任”,使得许多投保人以及更广大的潜在投保人对签订保险合同望而却步。另外,还存在宗教、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
3.从长期来看,保险需求有较强的收人弹性,而价格弹性较弱。保险需求程度极大地依赖于人们的收入水平,在不同的收入水平阶段,有不同的保险需求函数;保险商品也不象其他一般商品,可以随时买来、即期消费,并且还可以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来决定现时对该商品的消费量。保险商品作为一种通过对风险评估、投资收益及各相关因素的精算分析以后确定的产品及价格,一旦确定就不易变更。因此,保险人面对的是需求价格弹性比较小的市场。对保险市场需求的分析也必须主要是根据保险产品的特点进行分析。
从供给角度分析,保险市场需求有以下特点:
1.保险市场是建立在总体市场发育程度的基础之上的。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保险供给总量决定于当时的社会总财富。
2.保险市场供给的增长与保险技术的发展是呈正相关关系的。随着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资本金的作用实际上趋于降低,而代之以保险责任准备金。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留是一个建立在精算科学基础上的工作,而没有这方面的技术基础,保险业务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另外,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及时根据市场需求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是极其重要的,新产品的开发融合了对该产品标的损失分布的统计分析、将来准备金运用的收益等方面,其所要求的有关方面的技术要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才能够真正赢得市场。
3.长期保险市场供给具有较明显的阶段性。一般来讲,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保险费率较高,保险供给的增长速度较慢,保险业能够通过高费率获得比较高的利润率。在产业增长阶段,市场竞争的发展和市场自由化水平的提高,保险供给的增长会呈现出一个快于社会总财富增长速度的时期。这个阶段将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市场成熟阶段是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逐步提高,保险在总体经济中的渗透率逐步接近饱和,这时保险供给将保持一个大致与总财富增长速度相同的速度增长。国际保险权威杂志《Sigma》的研究结果是,非寿险业务的饱和点大约为所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
4.保险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市场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的进入壁垒和政府不同程度的限制。保险的原理要求保险的经营者具备两个基本的经营要件:一是要有足够的资本金,以保证在该保险人尚未建立起保险基金时(主要是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业务及保险业务发展过快时)对投保人的赔付。因此,进入保险市场的条件自然要比一般工商业或其他第三产业的要求高。二是要有足够大的承保面。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承保覆盖的范围越大,保险费率越低。反之,保险公司保险的范围小、承保的标的少,一旦遇到大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整个公司的资本金就将支出殆尽,从而使保险公司面临破产的风险。在进行上述一般经济分析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经济增长与生产率的一个中心问题,是经济社会如何能保持创新的强烈动机及持续发展的机制。在保险业发展中,我们应当甄别出在不同发展阶段刺激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当前发展阶段,除了需要关心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增长外,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两方面的研究:
一是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与保险业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包括企业管理和内控机制等,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这是制约我国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应当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理论的同时,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的特点,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是金融工程理论与保险业发展。保险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保险产品的发展,产品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强大动力。金融工程理论作为现代金融理论发展的重要工具,对保险产品的创新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研究和发展金融工程理论及其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三、保险监管理论
一个产业的发展,其经营是产业发展的内核,政府监管则是必要的外部指导和监督。政府对市场监管在经济学上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在达到“帕累托最优”过程中可能实现的“帕累托改进”,其前提条件是假定政府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有可能比单个市场主体要大,政府通过对市场的窗口指导,实现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改善。政府监管职能的体现,一是指导,二是规范。指导实际上是通过向产业提供服务实现的,这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职能,是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条件下而言的;规范与处罚则是对于有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的应对手段。对于一般的工商产业,政府的监管主要是体现在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及公众利益上,而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供需双方在对产品信息掌握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对产品及市场行为的适当干预成为必要。保险业即属于此类产业。保险经营与保险监管有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其中统一的一面是主导,其发展的最终趋势是走向完全的统一。在我国保险业当前的发展水平和自律水平下,有效的保险监管是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摘要:政府传播是政府运用以信息为载体的政治权力而维护其运行的一种运作过程。其本质是权力的运作方式。本文从政治权力的角度阐发开去,去解读政府传播,从而对政府传播的概念、政府传播渠道、政府传播模型等进行分析,以期对政府传播这一现象获得基本认识。
关键词:政府传播、权力、渠道、模型、信息反馈
当前,关于政府传播的概念,大家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是“政府传播是政府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①也有学者提出“政府传播是运用传播学的理论与方法,描述和解释政府的信息生产、传递及由此产生的信息交换关系的概念”。②也有学者认为政府传播即“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用语言、文字等符号,借助媒介向目标公众传递、交流信息的进程”。③这些解释都是从传播学意义阐释的,即用传播学的概念对政府中存在的信息流动过程进行解释。
一、“政府传播”概念的界定及说明
要界定政府传播的概念,首先应对政府传播的主体政府有较全面的认识。什么是政府呢?无论是将政府视为政治统治的方式或政治统治的确定形式,还是将政府视为管理国家事物的机构和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政府即管理与行使国家主权的机关这是不争的事实。这是从静态的角度去解读政府,它所强调的是公共权力的具体结构,但政府传播基于传播本身的互动性,它所研究的对象具有动态势能,所以从动态角度去解读政府。
政府作为政治主体,是要实现目的,主要表现为利益。“这种利益是非常广泛的,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意识形态的,或二者兼而有之。政治权力所实现的利益,不论其形态如何,对于权力主体来说,都是属于根本性的利益”。④而政府为保证根本利益的实现,就会把根本利益在实际中转化为政治意志和政治行为,从而事实成为政治权力的载体。
政府是政治权力运行的体系。在这个宏观体系中,运行的主体是作为权力中枢的政府,而权力就是这个系统及其运行状况的血液。由于权力运行是一种动态结构,时间因素便成为其不可缺少的坐标。政治权力如果不能在有效的时间到达权力的客体,其作用就会失去意义而化为乌有。政府存在的意义便是使这种政治权力在传输过程中,不断地得到权力损耗的补充,从而到达权利的客体,从而实现其政府运行的目的。
而这些权力的传输,一部分以信息为载体,一部分以强制力(如行政、法律)为载体进行流动。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所谓政府传播就是政府运用以信息为载体的政治权力而维护其运行的一种运行过程。其本质是权力的运作方式,呈现出的表象便为信息的传播。
这个定义揭示了政府传播所具有的如下特性:
第一、强制性。政府传播的主体作为管理与行使国家主权的机关,拥有极大的权力,具有制定政策、颁布法律、管理社会等职能。一方面对信息和信息渠道掌握着控制权,另一方面对受众有强制性接受执行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权威性就决定了政府传播是具有强制性的。
第二、目的性。政治权利本身就是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的,所以权力的流动带有极强的目的性,往哪儿流动以及如何流动都有自己固定的规则与程序。所以政府传播也有很强的目的性,传播什么内容,通过什么渠道传播,这都带有很强的可控性。
第三、互动性。政治权力作为现实的政治过程中运动着的一种现象,其状况由权力作用的结果来衡量。在政府传播中,权力作用于权力的客体,权利客体也会反作用权力主体,于是双方出出了信息的互动。这种互动在政府传播中大为重要,因为权力实现程度直接关系到权力主体利益。二、政府传播渠道分析
作为权力主体的政府为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必须把权力施加于作为权力客体的民众,这时候便产生了权力的流动,于是权力主体的政府变成了传者,权力客体的民众变成了受众。
基于政府传播本质上为一种权力的动作方式,所以政府传播渠道是权力流动的渠道,这是大大有别于信息交流层面上对政府传播解续而确立的政府传播渠道,即大家通常所分析的大众传播媒价,包括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
从权力流动层面上来分析政府传播渠道,我们会发现原来政府传播渠道不仅仅局限于大众传媒,而它本身内部就存在着传播渠道,而这一方面是我们通常所忽视的,这在政府传播研究方面是一块较大的空白。
政府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权力系统,它的权利流动可以从系统内外区别,系统内的为组织传播,系统外的为非组织传播。
1、组织传播渠道
我们分析政府权力作用的内部渠道问题。政府权力的作用是指它作为一种支配权利(即政治管理权利)对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作用。而在作用到达社会和人民群众之前,还要经历一段政府内部的渠道。
这种权力流动结构是宝塔形结构。这种结构的特点在于向上的阶梯愈高,规模愈小而能量愈大。权力源所发出的权力流从塔顶一层层的往下流动,每往下一层,接触面就更大,最终到达权力客体。
而组织传播渠道即指上述政府系统内部的传播渠道,这是政府传播的主要渠道,政府依据严密的行政结构进行传播。这种组织传播根据权利流动方向的不同,划分为下行传播、上行传播和平行交叉传播。这里主要指下行传播,即行政组织中同一部门内部或直线上下级之间由上而下的信息传播。它是由上级直接向下级指示、命令、意见等,是领导者向被领导者直接的信息传播。会议、报告、文件等是组织传播的主要方式。会议是政府部门进行传播的基本方式,通常有工作例会、情况汇报会、座谈会、碰头会、现场办公会和电话会议等等。通过会议,可以及时传达各级政府的工作要求,了解下级机关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报告所体现的是上行传播的功能,是下级政府机关向上级政府机关汇报工作和请示问题的常用方式,是上级机关获取下面各种信息的重要渠道。文件是一种公义形式,一般不分发给个人,而通常由行政领导把文件内容按行政级别、职能传达给有关人员,或按文件规定的行政级别和传阅范围进行阅读。
2、非组织传播渠道
政府传播中的非组织传播是以权力为中心呈辐射状的外向传播模式。这种传播模式是基于政府权力外向传播而形成的。
以政府为核心,将能量或意志通过一定层次向各个方向传递,这样一种结构类似光线向外放射那样,所以称为放射性结构。
这种传播的特点是:政府是传播中心,处于中心外的受众之间彼此没有正式的沟通渠道。于是大众传媒在此刻就担起政府非组织传播的渠道。当然大众传媒由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者开始变为单纯的“传声筒”和“布告牌”,而政府则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传播者。
政府新闻机构、政府网络代表政府在实际传播中与大众媒介发生接触。政府新闻机构是政府为加强政务信息的宣传与流动,统筹政府的新闻工作所设立的,利用新闻媒介信息的专门机构,通常这样的部门有两个任务。一是利用政府工作报告及时准确地宣传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重要政策、法念以及决定等事项。二是组织召开政府新闻会。
政府网络的出现也大大提高难度各种政务信息的传播速度三、政府传播模型分析
政府传播是一个复杂的传播过程,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但主要因素依然是传者、渠道、受众,这三部分,即
此模型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关系
1、政府与大众媒介的关系
由于政府传播主体政府的强势地位,大众媒介通常情况下的“传者”地位和“把关人”作用,开始前移,最终与政府合二为一,大众媒介成为“传声筒”和“扩音器”,政府则即是传者,又是把关人,所以政府在进行传播则具备了最伏越的传播条件。
但是具备了最伏越的传播条件,并不一定能达到最优秀的传播效果。而且,一旦政府传播在活动中操作上出现失误,其对政府形象的损伤在范围的广度和深度都是极大的。
非典时期,卫生部有关部门在初期不向公众通报病情,不向国际社会通报疫情,在国际、国内都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后来开始正视这个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立了快速的疫情通报体制,获得国内外的好评,维护了中国政府的形象。
所以政府传播中,作为主体的政府要适时发言。当出现一些突发事件、重大性事件,与受众利益切身相关或受众极为关注,政府应及时出面,召开新闻会,通报事件的全过程。只有如此,小道消息、谣言才能止住。相反,如果一味遮遮掩掩,小道消息和谣言就会流传,填补因政府发言缺位而出现的信息真空,造成社会恐慌和骚乱,给政府扭转危机、稳定局势带来阻力。
同时要适当发言。为适当发言,传播行为必须有所策划。策划涉及政府传播的所有形式,包括一般性的信息传播、新闻及记者招待会;涉及新闻传播的具体细节,包括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的范围、频率以及媒体的选择。同时要对现场可能出现的敏感性问题进行预测性分析,并准备应对预案。
同时要适合发言。要讲究传播技巧,研究受众的心理感受,那种“枪弹论”的观点早已过时,不要在用过去那种思维方式和话语方式进行发言,否则只会引起反感,事倍功半,要努力寻求共同的诉求点,才能收到良好的传播效果。
但是大众媒介并非无所作为。当前我国大众媒介依然存在着新闻报道模式僵化,通篇空话、套话,只报“喜”不报“忧”,在引导舆论上还存在不注意公众的期待心理等诸多问题。大众媒介在报道理念上应更趋于公平、公正的原则。
2、政府与各级政府的关系
政府与各级政府的关系,在各国都是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中国尤为如此,而且关系更为复杂。
在中国,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是典型的科层性配置。“行政权力主要是按照科层化的主体机构进行分配形成等级权力,以解决集权与分权、管理层与管理幅度的问题。”⑤也是按照行政组织科层化主体结构进行的。
这种科层制的权利配置,决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层级递推传播模式。纵向上看,信息传播是按照政府机构层次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的,即上行传播和下行传播。这种传播是有组织保证的,双向流动都是按程序进行的,属于体制性的渠道。如各级政府机构每年向上递交年终总结,向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与行政管理中的层级管理不同的是这种传播可以越级进行,如中央领导可以去某市视察,这就是一种跨级视察。
但现实是下行传播渠道多于上行传播渠道,而且在传导过程中,权利的磨损和偏离是不可避免的,因而信息的放大或缩小乃至失真都是存在的。
而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还是存在于行政系统内。干扰信息的正常传播的干扰源主要是:(1)信息源的权威性;(2)行政人员的素质;(3)机构的层次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要保持高度的权威,只有这样下级才能自觉服从,把信息的磨损和偏离减少到最低程度。现实中的阳奉阴违,就是典型的置中央权威于不顾,自然会影响到信息的传播。
行政机构的层次越多,信息传播所遇到的阻力就越大。信息一级一级往下传播时,每一级对信息的理解都会有偏差,而这种偏差越放越大,就会严重影响信息的传播。
所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信息传播时,上下级的交流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应适当推行行政体制改革,合并或减少一些不符合现在情况的级别设置。
3、信息反馈关系
在政府传播中,政府通过系统内的渠道和系统外的渠道向受众传播大量信息。但是受众也并不是毫无选择地盲目接受任何信息内容。他们在接触信息方面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具体表现为选择性注意、选择性理解和选择性记忆。虽然说政府传播的信息带有强制性,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执行。政府传播信息的强制性往往造成一种假象,即信息畅通无阻。事实上,由于受众个体在思维、态度、认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信息的传播效果是有较大差异的,而忽视甚至漠视这种差异会造成“反信息”的聚集。
所谓反信息,广义上讲是指一切对信息的怀疑、排斥、否定的信息的总和。狭义上讲是指对抗性信息,如小道消息、谣言等。反信息的存在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释放,进而会对传者产生怀疑、不信任,从而使政府的正常传播发生断裂,威胁到政府的正常管理。
及时和完善的信息反馈渠道就显得十分重要。当前政府传播中,信息反馈渠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系统内的渠道,即行政渠道;一部分是系统外的渠道,即媒介渠道。
行政渠道的主要反馈渠道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此外还有举报、政府信访。“某某”热线电话以及现场办公制度等等。但实际一年一次的两会影响了信息反馈的连续性和及时性,而信访、电话这种反馈方式又过于细微。媒介渠道由于媒介自身在政府传播中已与政府合二为一,在实际反馈中,自主性太小。
当前主要存在着三个问题
⑴反馈方式单调
受众在主动反馈信息的时候,选择什么样的渠道应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这条渠道不通,可以换另一条渠道。但事实上受众反馈的渠道是很少的。比如虽然当前中国最有权威的民意代表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但受时间和人大代表素质的影响,也并不能充分反应受众的意见。
其实这里面存在一个对等性的问题。这也是政府传播的特点之一,传者是一个组织,而受众具体到一个个的人。受众接收信息是四面八方的渠道,而反馈信息是则是屈指可数的几个途径。这是不对等的,虽然这有利于政府营造舆论,但不利于听到真实的民众的意见。
⑵反馈时效滞后
传播理论告诉我们:传播渠道越长,噪音越多,不确定的因素也越多,信息通过的层次越多,它到达最终接受者的时间也越长,这样信息经过层层筛选过滤,出现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受众反馈信息的时候,由于我国等级森严的科层制配置,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着行动迟缓、办事拖沓、信息传递速度缓慢甚至停滞不前,信息渠道中的噪音过多干扰使得信息失真,使信息传递质量下降,从而影响各级政府的正常稳定运行。
非典时期,个别地方政府就瞒报病情,直接干扰了信息的反馈,严重影响了国家总体措施的布置。
⑶反馈经常“一窝蜂”
由于现实中传播渠道是有限的,而受众反馈信息量巨大,所以经常出现反馈信息“一窝蜂”的现象。而信息的超载,会造成渠道的拥挤和堵塞,阻碍了有用信息的传播,传播速度也会相应降低。
目前我国的公众信息反馈渠道存在着体制的障碍,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公众信息反馈得制度性渠道,也是政府传播中公众信息反馈的主渠道。每年春季“两会”开会期间,公众信息反馈渠道十分拥挤。而且这种“一窝蜂”现象不仅集中在时间上,还集中在反映的问题上。这就造成了信息反馈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然上述问题,是社会结构分化以后,利益结构、社会流动结构多样化,而固有的行政结构尚未完全适应而出现的一些暂时性问题。随着我国行政政策的推进,这些问题都会逐渐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