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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保护论文

时间:2022-05-08 09: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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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保护论文

古建筑保护论文:中国古建筑保护问题思考

一、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性

中国古代人民的智慧和勤劳,为后代留下了无价的结晶—古建筑,它们不仅见证了中国历史的辉煌,更体现出了前辈伟大的艺术成就。

1.历史辉煌的见证

中国古建筑是记录当时中国文化的凭证,通过对中国古建筑进行研究可探察同时期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的相关情况。例如小学课本上我们熟悉的赵州桥,经历了十四个世纪的岁月洗礼,依然能够完整的保存至今。这座古老的巨型石拱桥为单孔结构,桥身为弧形,桥的两端辟出两个券洞,既能节省石料,减轻桥身自重,又能减少水对桥的冲击力,对桥身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如此大的突破,成为了世界建筑史上的一大佳作。

2.古文化的强力载体

面对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中国的古建筑可谓是其灿烂文化中的佼佼者。与西方的建筑艺术相比,更具有东方艺术的独特魅力。例如河南省登封县的崇岳寺塔,俨然矗立了约15个世纪,因为是青砖黄泥垒砌而成的,所以即使是地动山摇,亦或是狂风暴雨的摧残和肆虐都不会让他屈服,依然坚强的屹立着。又比如举世闻名的北京故宫,其宫墙殿柱的壮观,白玉掉蓝的无瑕,玻璃屋顶的夺目,岂止是用精湛能形容的了的?独特的设计风格吸引了大千广众的眼球,但是岁月的沧桑食指不能展现出它的完美,给人们留下了唯一的遗憾。

3.艺术创作的最佳借鉴

中国古建筑,凭借它极高的艺术成就和精湛的技术,在世界建筑艺术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其辉煌的成就,受到了古今中外大量建筑师的称赞。几千年来,无数工匠他们的智慧、用他们的劳动、用他们的汗水积累了无数宝贵的经验,将它们运用到古建筑的修筑中。作为活教材的中国古建筑,对现代的建筑着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中国古建筑中采用独特构造的木结构和其具有的抗震性,也启迪着现代的建筑工作者。

4.旅游业的物质保障

现今,人们的生活水平正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大幅度提高,因为物质生活的保证,所以在其精神需求上有了新的追寻目标,主要表现在对艺术和文化关注度的不断提升。作为艺术和文化的象征的古建筑,在旅游行业中,古建筑发挥着它重要的向标作用。一个旅游地区,古建筑将是它重要的标志,它能吸引着无数游客前来品评和赏玩。

二、保护古建筑的有效措施

1.做好城市规划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城市现代化和乡镇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对很多城市建设者认为阻碍城市发展的古建筑成为了城市现代化发展的牺牲品。如何兼顾保护古建筑和不阻碍城市现代化发展的进程,这给城市建造者提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同时也是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或许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做法,意大利主张“让出古城,另建新城”,确实很有参考价值。而国内也有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古建筑“网开一面”的例子,如在宁波的月湖地区的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北宋的“高丽使馆”遗址采取了保留的政策。

2.增强保护意识

中国古建筑作为重要的文化遗产,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瑰宝,若不幸被破坏,便不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全民保护古建筑意识,去保护古建筑的长存,去维护我们的祖先的艺术成就,去传承我们的文化。

3.提高科技含量

古建筑的保护涉及的各项工作的细节都需要正确科学的理论指导,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多学科综合研究,来建立全面指导方案,其中涉及对史料的研究、考古勘测和研究等。通过对古建筑的历史、制作工艺、建筑原理进行全面的研究,让我们能够选择更科学的方法来减少对古建筑的损毁,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与传统技术相比,现代科技在古建筑的修复问题上能够更准确、更全面、更深入了解,能够有效减少我们对其修复和保护的工作量。实现传统与现代技术的有效结合模式,全方位促进古建筑保护和修复问题的解决。

三、结语

一个国家,一座城市,其历史与记忆都是依靠古建筑来进行见证和记录的,它们沉积了太多关于这个地方的古文化。中国古建筑,它作为“实物史书”,作为“历史年鉴”,作为“文化载体”,一旦被损毁,它所具有的一切意义将不复存在。所以,我们每个公民尽自己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去保护古建筑,尽我们所能去让中国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尽我们所能让中国历史被世界所认识,这是我们值得每个中国公民的骄傲的事情。

作者:王兴彬 单位:黑龙江工程学院

古建筑保护论文:论古建筑保护体系的形成

从美学上讲,古建筑的价值在于它们的内在美或者“古董”美,换句话说,就是物以稀为贵③。正是这些令人憧憬和向往的古建筑,吸引着游客前来观瞻,感受文化的厚重与博大。欧洲的建筑保护理论起始于19世纪“风格性修复”(stylisticrestoration)理论。1844年,法国建筑学教授马利•维奥勒—勒—杜克(EugeneViollet-le-Duc)提出了这一理论,认为,建筑保护必须站在建筑物原建筑师的立场去设想,把文物建筑修复到原有模样,以完美展现原初的风格。“复原一座建筑物不是去保存它、修复它、重建它,而是使建筑物恢复到完整的状态,即使在以前从未存在过。”④它强调建筑师应客观地理解过去而后呈现事实,主张以必要的物质手段介入建筑修复工作。“风格性修复”理论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了法国建筑学界的认同,所以在19世纪40年代至19世纪中后期极为流行,并很快应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实践。这种理论的提出自具重要意义,但也有缺陷,即对建筑遗产存在的真实性重视不够,易于抹杀岁月留下的遗痕。许多历史建筑就是因为按照这种理论进行修复,才丧失了它们的原真性。被后人尊为建筑艺术精品的巴黎圣母院,在修复过程中,为了追求风格的纯正统一,改变了原本存在的结构上的不合理,使得七百年的沧桑遗痕从此归于消失。除巴黎圣母院之外,皮埃尔封寨堡和卡尔卡松寨堡的墙和塔也都以这种理论为指导进行了修复。从建筑师的角度看,这种修复是成功的。但从文物保护的角度看,却是失败的,因为修复的部分已经不再是古建筑或文物了。文物保护首先是文物,其次才是建筑①。马利•维奥勒—勒—杜克的理论奠定了法国派的基础,而由于力主从建筑师的立场出发进行修复,也被称为建筑师派。英国经历了拆旧建新的过程,这个过程曾使英国付出了沉重代价,也使英国的建筑保护形成了全新的理论。1840-1960年间,英国很多历史建筑不断翻建、重建甚至新建,由于缺乏规范,大量历史信息在修复中丧失,造成了巨大损失。于是,人们指责“风格性修复”理论误导了英国古建筑保护工程,由此爆发了“风格性修复”和真实性修复的论战。英国建筑保护学家约翰•拉斯金(JohnRuskin)和威廉•莫里斯主导的批判“风格性修复”的反干预理论开始盛行。这种理论认为,历史建筑的修复是以史料原真性为核心的保护性修复,不应使用新的物质手段干预古建筑原有的状态。莫里斯的理论很快引起了英国许多建筑学家的支持,由此形成了英国学派,或称浪漫主义学派。莫里斯是英国历史古迹保护的先驱,他力主保守性整修,提出新旧要有区别。著名建筑师吉尔伯特•斯科特也强调修复工作应保护各历史阶段不规则的形式和风格,而“风格性修复”导致了古建筑原真性的丧失。有的建筑保护工作者更坚决否定古建筑的翻新或仿造,认为内部设备可以按照现代化的要求装修,但外观绝对不能改变,而且要及时做好维护工作。总结英国的保护理论,可归纳为两点:一是修复古迹要证据确凿,反对主观臆测;二是尊重时间断层的历史叠痕、修缮加固中的新旧部分要进行严格甄别,避免任何形式的伪造或模仿②。这时的指导理论是将建筑遗产不加区分地看作古董化标本,将史料原真性视为基础与核心③。这也引起了后来建筑保护学家的批评。随着考古学与文物修复学的形成和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英国建筑保护开始关注本土的珍宝型建筑,如城堡、教堂等,以期用新的理论指导这些建筑的保护。

法、英建筑保护学派的理论虽然存在一定缺陷,因而备受争议,但其中也包含富有价值的主张和建议。维奥勒—勒—杜克要求负责修复的建筑师要熟悉各时期各流派的风格,强调修复工作应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根据可靠的文献记录实施修复计划;莫里斯等英国建筑保护学家认为,建筑遗产是历史的纪念碑,价值超群,而建筑师对文物建筑保护认识的局限性破坏了建筑的历史价值。这些思想影响深远,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随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大规模展开,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建筑保护与修复工作,并提出自己的保护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派开始形成。意大利派的奠基人、著名建筑师波依多(CamilloBoito)教授认为,对历史建筑应该实施保护(Conservation)而不是保存(Preservation)。他说:“加固一幢建筑优先于维修,维修优先于恢复。任何现代的干预都应该被发觉或标记;更新或附加的部分应被看作结构的整体组成部分;被拆掉的任何碎片或要素都应悉心记录,并且,如果可能就保存原址。”①意大利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文物建筑保护学家贝尔特拉密(LucBeltrami)指出,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事先进行历史的、考古的研究,要证据确凿地进行修复,不能仅仅靠自己的感官进行分析和推断。艺术史学家阿洛瓦斯•里格尔(AloisRiegl)也强调,古建筑应注重保护(conservation)而不是恢复(Restoration)。意大利派是一个后起的学派,它借助法国和英国两个派别的一些观点建构了自己的理论,认为:建筑遗产具有多方面价值,保护过程不仅要尊重原生态建筑物,而且要尊重后来添加、改动的部分;文物建筑随着时间推移而产生的缺失也是一种历史,不应轻易补缺;对于实际已经破损的建筑物,不能像维奥勒—勒—杜克那样去“创造”原本不存在的风格;此外,文物建筑的环境也要得到相应保护。应该说,意大利学派的理论具有总结性意义,正因为如此,后来的一些国际性建筑保护法规更多是在这个学派的理论上形成的。“敬重历史”的必然逻辑是“留住历史”。而“留住历史”正是对历史的最好敬重。早在19世纪,英国的约翰•罗斯金就说:“建筑应当成为历史,并且作为历史加以保护”,应“小心呵护看管每一座老建筑,尽可能守卫着它,不惜一切代价,保护着它不受破坏”。“留住历史”并非将历史上已有破损甚至毁坏的建筑重新复原。因为复原意味着仿造,不仅欺骗了当代,也欺骗了后人。所以罗斯金说:“所谓的修复,其实是最糟糕的毁灭方式。”②在他看来,废墟同样是一种景观,破损和毁坏增加了历史的沧桑感,诱发人们的思古幽情,有利于教育后人。古代建筑如雅典卫城、罗马斗兽场,中世纪城堡;艺术作品如断臂维纳斯、胜利女神像等,既已残缺,就应原样保存,这才是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先进、可行的理论只是实施遗产保护的初始条件,在理论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方能使历史建筑得到保护。而得不到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常常一遇障碍便难以排除。随着理论的成熟,英、法、意三国在建筑保护探索过程中实现了由理论到法规的过渡。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1913年颁布的《历史纪念物法》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的基础。在这部法令中,保护范围仅限于文物建筑和与其有直接关联的部分。随着对古建筑价值的认识的提高,范围逐渐扩展到“历史保护区”。1943年颁布《纪念物周边环境法》,规定,古建筑周边半径500米以内的环境必须进行保护。1962年又制定《马尔罗法》(MalrauxLaw),以“保护区”的形式加强了对历史环境的保护,指出,历史建筑与周围环境须一同实施保护,而且强调这种保护须从城市发展的高度进行;1887年出台的《历史性建筑法规》(HistoricBuildingsAct)则强调了法国政府对保护历史性建筑的权力。为了保证历史保护区的地位,法规还规定了历史建筑等级划分制度,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文化遗产实行不同的保护改造和再利用政策。另外,法国十分重视专家在遗产保护方面的作用,法规授予建筑师与规划师以很高的权威性。他们可以充分行使专家权力,参与遗产建筑和周边环境的管理,直接影响政府的相关决策③。在理论形成的基础上,英国政府制定了许多官方文件,如国情介绍、文化主管部门的年度报告以及政府的《英国年鉴》等,并相应颁行了一系列法规。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AncientMonu-mentsAct),是英国第一部关于遗产保护的法规,首次将一批建筑确定为历史古迹。1900年,《古迹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普通建筑物。1953年颁布《古建筑及古迹法》,进一步确立了建筑保护制度。1967年出台《城市文明法》,将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列入保护范围。以上法规无不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放在首位,他们的目标十分明确,即将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妥善保存,以创造新的文化产品,为公民提供更多的享受文化遗产和现代艺术的机会①。同时,英国政府还制定了专门古建筑保存条例,规定,1840年以前的建筑物,一律加以保护,且不得更改外观;1900年前后的建筑物,根据是否有保留价值而定;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建筑,若不能加以利用便可以进行重建②。此外,文物登录制度是建筑保护中的重要环节,是欧洲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英国政府于1947年颁布《城乡规划法》(TownandCountryPlanningAct,1947),确立了登录制度的框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有权不经过财产所有者的同意便可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建筑登录在册。爱尔兰古建筑保护法规的诞生稍晚。20世纪50年代,爱尔兰的古建筑一度面临被摧毁的命运。当时无论公众还是政府都还没有意识到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性,也没有专门资金用以维护,所以常见开发商把价值几百万英镑的建筑推倒而将地皮用作他用。

20世纪50年代之后,随着保护意识的提高,专家与公众的呼吁开始影响政府决策,有关古建筑保护的政府文件和法律法规遂陆续出台实施,对古建筑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城堡成为现在爱尔兰旅游业的支柱产业,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慕名前来游览。意大利的建筑保护与修复工作自20世纪40年代起就居于世界建筑遗产保护的主导地位。由于意大利派形成较晚,这个学派吸收了19世纪英国派和法国派的建筑保护理论,所以相对来说更加科学、合理、可行。1872年,意大利制定了第一部文物建筑保护法。这部法律源于教育部1870年拟定的关于保护古建筑的条例,法律将保护对象划分为两级,即国家级和地方级,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市政府或大区政府负责维护。同时规定,不得任意破坏文物建筑的完整性和稳固性③。1932年又颁布了《文物建筑修复标准》,提出了建筑维护和修复的基本标准,并对现代材料在古建筑中的应用做了详细规定。同年,在这些法规的基础上,国际建筑保护会议制定了《文物建筑修复的意大利宪章》(简称《罗马宪章》),成为指导文物建筑修复的国际技术规范。许多具有指导意义的国际法规都源于意大利派的理论。如前所论,在《威尼斯宪章》制定以前,英、法、意三大派别就已经出台了很多建筑保护法规。后来随着一些建筑保护国际组织的建立,许多文件、宣言、法规、宪章应运而生,从而形成了具有权威地位的建筑保护法规体系。在这些国际组织中,最负盛名的当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CouncilonMonumentsandSites,ICOMOS),这是一个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它颁布的许多法规和宪章目前仍具有指导性意义。主要有④:由上表可以看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文化遗产保护焦点开始由单体建筑逐渐扩展到广义概念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历史街区、历史城市、历史园林、甚至无形遗产等。回顾过去50年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可以看出国际保护组织平均每10年致力于解决一到两个主要问题,同时关注新的问题。60年代形成了统一的理论准则;70年代对遗产进行集中估价;80年代对遗产地进行管理;90年代则采用了新的遗产分类,如文化景观、宗教圣地、乡村聚落等,引发了人们对原真性的激烈讨论;进入21世纪,由20世纪90年代的讨论引发的关于无形遗产保护领域的探索开始受到广泛关注①。这种理论的形成和转变促成了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对历史建筑整体环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欧洲本土保护组织如欧洲理事会(CouncilofEurope),也颁布了大量宣言、决议和宪章,并举办了一些旨在推动建筑保护工作开展的活动。1975年,推出了“欧洲建筑遗产年”活动,欧洲各地踊跃参加,对于历史建筑、历史城镇及城市的保护具有划时代意义②。这次活动制定了《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和《阿姆斯特丹宣言》(TheDeclarationofAmsterdam),强调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In-tegratedConservation),标志着遗产保护由单体到整体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此后,建筑遗产范围不仅包括品质非凡的单体建筑、周边整体环境,还包括城镇乡村等具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地区。建筑遗产是人类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地区都应视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予以保护③。

现代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始于20世纪初。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国际组织已经颁行了很多国际宪章和公约等文件,其中涉及建筑保护与修复的举世公认的法规文件主要有《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雅典宪章》是第一份有关历史遗产保护的国际性文件,首次提出了古迹修缮中的“可识别性”原则④。《威尼斯宪章》是国际文物建筑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国际历史遗产保护运动的里程碑。它总结了欧洲各国的经验教训,提出了科学可行的修复方法和原则,规定:补足的部分必须与整体保持一致,同时又必须与原有部分明显区别,防止补足部分使原有的艺术和历史见证失去真实性①。也就是说,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以有助于恢复而不是降低其艺术价值和信息价值;任何添加的部分都要跟原来的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识别哪些是修复的、当代的东西,哪些是过去的原迹,以保持历史建筑的可读性和艺术的真实性。而关于原真性(au-thenticity)的定义,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也作了明确规定:物质上保持原始或真实的建造状态,并保留随着时间消逝留下的老化和风化痕迹②。欧洲各国实际建筑保护工作遵循国际法规,严格执行了雅典原则和威尼斯精神。英国温莎城堡(WindsorCastle)的维护就严格遵循着上述原则。温莎古堡是一座规模庞大、历史悠久的英国王家城堡,属于国家财产,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居住城堡,无论是女王宴会厅还是会客厅,都保留了当年的风格,给游人身临其境的感受。1992年,城堡部分房间在一场大火中烧毁,对于这样一座极为敏感的历史建筑,一开始皇家建筑师和皇室就承认,原封不动复原城堡已不可能,因为它的一部分已经在火灾中消失。于是在不改变外观的基础上,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结合,20世纪的印记便留在了城堡之中。在法国卢浮宫的保护工程中,建筑师贝聿铭采用新要素介入历史建筑的方式扩大了建筑内部空间,这些改造全部融入卢浮宫古老的内部结构中,是古今对比的成功案例之一。在建筑立面就可以看到加建部分的年份和建造者,有助于后人了解真实的历史。增建的“金字塔”式入口将过去和现在完好地融合在一起,在艺术上实现了古与今的对话。卢浮宫改建成功后,游客比原来增加了一倍。这样,所得资金就可以部分用于日常维护,无疑是解决昂贵维护费用的最好办法。意大利维罗纳城堡博物馆也是贯彻执行雅典原则和威尼斯精神的典型案例之一。博物馆的原型是一座建于1354—1356年的城堡。这座建筑曾一度陷入改建误区,直到建筑师卡诺•斯卡帕接手,才开始遵循整旧如旧、修新以新的原则,最终成为建筑改造中较成功的作品。19世纪时,拿破仑曾将城堡改建为防御工事及营房。20世纪早期,又改造为中世纪艺术品博物馆。当时的建筑师试图重建城堡使其恢复原状,以杜克的“风格式修复”理论为指导,结果彻底混淆了原真性与可读性。当斯卡帕接手进行重建时,他不主张恢复原貌,因为在他看来历史正是在与现实的对话甚至冲突中才能充分展现出存在的意义和美感。这次改建留下了多个历史层面,原有肌体与新增部分保持一定距离,游客可以清楚地辨认新老元素,从而使新旧并置与对比在此形成了富有张力的历史对白③。再如,米兰的斯弗尔查城堡的改建,建筑师将城堡公爵庭院的一层改造为一个十分前卫的博物馆,馆内收藏了很多极具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作品,与古朴庄重的城堡融合在一起,实现了古典与现代的交流。

中国古建筑保护可以从欧洲古建筑保护体系的形成中获得启示,而这种启示须从新中国建立后对古建筑拆毁的反思开始。新中国建立以迄今天,古建筑拆毁的历史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到爆发。在这一阶段,始建于元代、竣工于明代、世界规模最大、被誉称为“真砖真墙真古董”④、具有无可估量的历史价值、建筑价值、美学价值的北京城墙惨遭拆毁,可谓拆毁的典型案例。第二阶段从开始至1980年,主要是10年。如果说建国初期的破坏还没有形成规模,那么,随着政治运动的频繁发生,以拆毁古建筑为重要表现的破旧立新运动迅速覆盖全国。特别是初期,在“破四旧”的口号下,古建筑遭受了史无前例的浩劫①。但是,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古建筑破坏的终结,改革开放后又开始了新一轮拆毁。济南火车站标志性建筑德式钟楼于1992年铲除②,令济南市民扼腕痛惜。一代建筑大师、建筑保护泰斗梁思成和林徽因故居于2011年底和2012年初拆毁。梁、林为中国建筑事业穷尽了毕生精力,设计各类建筑无数,绝难想象连他们自己的栖身之所也成为拆毁的对象,很具讽刺意味。显而易见,三个阶段的拆毁各有不同特征:第一阶段主要出于直观或朴素的阶级意识。第二阶段则经过了意识形态的深度思考,且发展为全国或全民规模的运动。如果说前两个阶段在程度或规模上呈现了不同特点,却也有共同之处,这就是都披了意识形态的外衣。改革开放以来的大拆大建却不同了,意识形态色彩已然淡化,经济利益的强大驱动成为主要动因。但是,无论意识形态还是经济利益,都不可能直接作用于拆毁本身,而必须借助某种力量才能达到目的,这种力量便是不受限制的权力,正是这种权力产生了决定性作用,构成了三个阶段的共同特征。北京城墙动拆之前,梁思成、林徽因等曾予以奋力抵制,但因书生文弱人微言轻而难以阻止一言九鼎的强权推行,而林徽因也终因拆毁的哀痛而含恨离世。爆发后,拆毁虽已演化为全民运动,实际上仍然是“最高指示”起了决定性作用,权力色彩异常鲜明。而这种权力,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环境中又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以至在改革开放的30年间,在形形色色的拆除中,仍然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与此形成鲜明的比照,西方古建筑保护体系就非常成熟和健全。这个体系将古建筑视为国家和民族的瑰宝,予以倾力维护。以至于同样是城墙,在这里经历了与在北京截然不同的命运。与北京城墙相比,英国约克城墙更加古老,却因为精心呵护,至今仍保存完好。在这种保护体系的作用下,有时为了维持一座有价值的建筑或遗址而保护了一个景观。一座教堂,一座城堡,一所民居,尽管在历史上遭到了自然抑或人为的破坏后仅留下断壁残垣,人们还是设法将它们保存下来,周围植以花草,以供居民和游客来此休闲和观光。而这种断壁残垣置身鲜花绿草中,处处可见,构成了一道道靓丽的风景,洋溢着浓郁的文化气息。这是西方文明境界的体现,而只有身临其境置身其中,才能感受和体验这种境界的意蕴。在这个成熟的保护体系中,学者居于主导地位,民众发挥重要作用,理论、法规作为修复保护的最高依据而得以遵循,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只发挥协调作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学者是建筑保护专家,提出相关理论设计,制定保护计划,在修复保护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法规规定和确立学者包括建筑师与规划师的权威地位,以保证他们在保护实践中充分行使专家权力,参与遗产建筑和周边环境的管理,直接影响政府的相关决策。而学者也不能任意而为,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下根据相关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民众或公民是古建筑的所有者或相关者,自然在是否拆毁或怎样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此,在做出拆除或保留的决定之前,通常首先听取学者的意见,然后举办听证会,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这样,一座建筑的拆与留,都不是任何一方的决定,自然不会出现权力独断的现象。古建筑的“保护”,针对两个目标:一为古建筑的自然性破坏,如长期风吹、日晒、雨淋而造成的损坏;一为人为的破坏,如搬迁、拆毁。中国现阶段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显然是后者,即如何使更多的古建筑面对城市化造成的强拆而幸免于难。这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体系。

如前所述,欧美历史上也非没有人为的破坏,问题在于,当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到来的时候,他们早已经完成了城市化进入了后工业时代。当他们回首、反思过去的历史时,他们为自己付出的沉重代价而感到惊讶和懊悔,同时也为积累了经验总结了教训而感到庆幸。这些经验与教训并非为这些国家所独有,而是属于全人类,特别是对那些正在进行或尚未进行城市化的民族和国家具有无可估量的价值。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购买西方先进的高科技是必要的,借鉴这些无须购买的现成经验、接受他们的教训,以避免堕入现代化、城市化的陷阱、重蹈他们破坏的老路可能更为必要。如果说建国以来以迄改革开放的30年,大规模毁坏是相关法规阙如或虽有制定却位在权力之下、长官意志至上、官员以权压法、轻视甚至无视学术研究、外行领导内行的必然结果,因而限制和制衡权力只能是奢谈或理想,那么,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和网络事业的发展,官员的权力已经受到一定的监督甚至限制,不仅官员,而且民众的法制意识也空前提高和改观。在这种形势下,学习和引进西方经验对古建筑进行保护立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体系不仅已经可能,而且已经可行。即将学者置于保护体系的中心地位,将理论、法规作为修复保护工作的最高依据,让民众发挥重要的参与、监督作用,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政府相关部门也必须吸收专业人士参与。接下来,便是如何拟制相应法律,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这种立法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和层次性,上自世界文化遗产,下至各市县甚至各乡镇地方名胜,都要启动登录制度,制定相应法规或起草法规性文件。无论官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服从法律,只要触犯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注重学者的作用,听取市民的意见,每拆除一座古建筑都必须认真论证,并展开广泛讨论,从而将损失降到最低。其次是重视理论研究,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相关理论,采取措施,推进保护意识的普及工作。要让民众和官员明白古建筑的文化内涵和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意义,而不只是停留在某一建筑某一文物价值多少钱或挣来多少钱的认识上。二是加强保护理论研究。要大力开展中外学术交流,立足中国实际借鉴西方经验。相关理论提出后经过反复论证一经成熟,就可以作为实际工作的依据而予以遵循、贯彻和执行。在这一过程中,吸收国外研究成果并通力合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三是加强保护、修复技术的研究。西方保护、修复研究起步很早,已经积累了很成熟的技术。但我国古建筑有其独特的情况,主要是木质建筑,不同于欧美的石砖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据古建筑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引进西方技术。对于一些相近相通的领域或项目,可以加强合作,必要时聘请外国专家,携手开展保护修复工作。这样的保护理论体系一经形成并得到切实贯彻,中国目前的大拆大建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古老而珍贵的建筑就可能幸免于城市化厄运,悠久的历史古国就可望重展新容,而国人的文明素质也必然更上层楼。这是中华文明的千古事业,任何一位炎黄子孙都无权置身事外。只要人人献上一份力,祖先留下的遗产就会得到珍视和保护,传之久远。(本文作者:顾方哲 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古建筑保护论文:古建筑保护在国内的专利概述

中国古代的匠人们,将千百年创造的独特的中国古典建筑无私地留给了后人,奉献给了世界,并留下了《营造法式》[2]这样系统的建筑技术规范,也出现了像梁思成这样的伟大建筑师、致力于中国古建筑保护的旗帜性人物。时代在变迁,技术在发展,我们不可能再去建造这些古建筑,仿制的古建也没有任何的历史价值,保护好现存的古建筑,不让这些历史和文明的载体进一步被破坏才是当务之急。

古建筑保护在国内的专利概况

笔者从中国专利文献数据库CNPAT入手,通过关键词检索了中国古建筑保护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从国内实行专利保护制度开始不久,便有了第一件有关古建筑保护方面的专利申请。这说明国内从事古建筑保护的人士对专利保护概念的重视起步是很早的,古建筑与新兴的专利制度开始擦出了智慧的火花。从1987年~2012年,总共有58件与古建筑保护相关的专利申请(见图1),1987年这方面的第一件专利申请开始,到2006年之前,每年的申请量都是1件~2件,而从2006年开始,申请量开始保持了较高的水平,说明业内对专利保护的重视程度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战略的推进也在不断提高。从申请人来看(见图2),有博物馆、高校、个人、企业以及研究院所。其中个人申请人、研究院所、企业分别占了申请量的32%,26%,21%。从技术内容看,历年专利所涉及的主题均与上面提到的中国古建筑所独有的特点和现状紧密联系,技术主题主要分为以下五个大类:结构加固改造、古建修复和保养、文物开发设备和方法、古建筑防火、古建筑地面保护用鞋套。

典型专利

1古建筑结构加固改造

从图3中可以看出,对现存古建筑的加固和改造占到了专利申请量的31%,而这方面也是业内在古建筑保护中面临的最多问题,无论是整个单体建筑的加固还是建筑单体中具体梁、柱的加强,均需要技术上的有力支持,因为古建筑加固不同于建造新建筑,不仅要对年代久远的结构进行力学上的加固,还要保持原有的风貌,修旧如旧,有时还要面临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挑战,可能整个单体建筑都要迁移,这方面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中典型的专利有:CN201071549Y是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申请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一种扁钢加固的古建筑木结构大木构架的榫卯节点(见图4)。大木构架的榫卯节点通过横向扁钢(4,5)进行加固,扁钢(4,5)的上下边缘与木梁(2)的上下边缘平行,扁钢(4,5)通过木螺丝(6)固定在木梁(2)上,扁钢(4,5)与木柱(1)之间不固定。通过扁钢将木柱和木梁连接起来,从而限制两者的相互转动,显著提高榫卯节点的抗弯能力,使得抗弯能力明显不足的榫卯节点满足受力要求,从而使得古建筑木结构得以保护。

2古建筑修复和保养

中国古典建筑可能是世界上用色最为丰富的建筑体系,素以色彩丰富、设色大胆、用色鲜明、对比强烈而见称[3]。而经历了千百年的风吹日晒、自然老化,这些最为耀眼的标志逐渐地失去它们往日的光辉,如何保护好这些古老的颜色,而不是去重新粉刷它们,也是古建筑保护方面的重要课题。在专利方面,这类问题涉及古建筑外部的修复保养,例如加强古建筑的防水、防潮、防蚀性能,延长建筑寿命,对风化褪色的建筑壁画、彩绘进行表面保护等,这类型主题的专利占到了21%。典型专利有:CN1102659A提出了一种古建筑专用保护剂及其工艺,适用于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外墙及屋面的防水、防潮、防蚀保护。采用疏水性物质作原料,制备一种中性保护剂,将其喷涂到古建筑外墙及屋面上,在不改变其外观物理形态和色泽、手感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疏水膜,可有效地抵抗雨水侵蚀,从而达到防水、防潮、防蚀,延长建筑寿命的作用。

3古建文物开发

古建筑也是古文物,有的一直为世人所熟知,例如故宫、长城,而有的则还未开发,未保护,如何对这些古建筑进行合理的开发,在开发的过程中又不会破坏它们,也是古建筑保护方面重要一环,而这方面的专利也占到了21%申请量。典型专利有:CN101763574A是一件由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公开了一种基于领域知识的古建筑保护技术信息管理系统及方法,为解决古建筑保护过程中电子化数据很多但是知识很少的难题,该系统由数据管理单元、古建筑保护知识库、古建筑保护数据库、古建筑保护知识管理平台、对外知识服务单元和数据索引单元等六部分组成。方法包括:知识工程师构建古建保护领域知识库;古建筑保护工作者依据领域知识分类针对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分别以不同的方式上传到古建筑保护数据库,并管理这些数据;采用基本知识服务自由组合的形式对外提供基于WebService的古建筑保护知识检索服务。可以有效利用古建筑保护领域的知识,提高现有的大量古建保护技术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使用效率,为本行业创造丰厚的经济效益。

4古建筑防火

针对中国古建筑木结构的体系,防火问题尤为重要,这类型主题的专利也占到了专利申请量的17%,主要涉及火灾的监控、防火涂料和设备等方面的改进措施。典型专利有:CN201886589U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古建筑监控装置,包括感烟触发电路及雷达人体感应电路,所述感烟触发电路采用MQK-2烟雾传感器IC1采集烟雾或可燃性气体信号,将该信号输送至单片机控制电路U1,所述雷达人体感应电路由天线Y1连接TWH9250雷达探测模块IC2组成,TWH9250雷达探测模块IC2输出信号经电阻R1输送到三极管T1的基极,由三极管T1的发射极输送至单片机控制电路U1,该装置采用感烟触发电路检测烟雾或可燃性气体,并由雷达人体感应电路感应人体,集防盗防火于一体,有效实现古建筑的多种监控。

5古建筑地面保护用鞋套

最后一个大类涉及关于古建筑开发、游览时用到的鞋套,这些专利与生活息息相关,不仅能用到古建筑保护方面,也能用于日常的场所。CN2111666U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文物保护用鞋套,包括足尖前片、足跟后片、连结带、鞋垫、鞋底、用条状带和连结带将足尖前片、足跟后片连接形成整体,并规定了足尖前片与足跟后片的最佳比例,从而保证穿着牢固,穿脱方便,并使古文物地面得到保护。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介绍中国古典建筑的特点及现状,结合中国专利库中的专利申请,简要分析了中国古建筑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及主要手段,并按照主题类型例举了国内一些典型的专利。通过上述统计和分析可知,国内古建筑保护领域的专利申请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申请人以及专利的技术主题涵盖的范围较大,技术含量也比较高,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本文的目的也在于结合专利技术研究中国古建筑保护的科学方法,完善改造理论,对实践中的古建筑保护、改造、设计、施工等工作提供积极的指导意义。

专利申请数量是整个行业技术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虽然随着政府的重视、政策的鼓励,我国的古建筑保护领域申请量在增长,但是相对于国内数量庞大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博物馆队伍以及大量面临破损破坏的古建筑,现有的专利总量还是远远不足的。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广,国内申请人应当进一步强化专利意识,重视专利保护,将研究成果及时地转化为专利成果,并注重核心技术的开发和创新。(本文作者:王瑞斌、马婷、王丽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古建筑保护论文:零陵古建筑保护措施探讨

湘南地区冬季湿冷、春季多雨,木材容易被虫蛀和腐烂;夏季炎热漫长,秋季晴朗干旱,木材容易干燥开裂。因此零陵古建筑在选材方面充分考虑了材料的适宜性,木材主要选用樟木、杉木和松木。樟木纤维紧密、不易崩裂,其中蕴含的樟脑油,能防虫蛀;杉木干形通直圆满,材质轻韧性好,易于加工,纹理美观,不易起拱变形,内部的杉脑抗蛀耐腐,成为建筑构架的首选材料;松木树干长直,质地柔韧,垂直抗压力较强,耐水但在干燥环境下易开裂,一般被用作屋顶构架中承放屋瓦的椽。砖墙以黏土烧制的青砖为主,基台柱础均采用本地盛产的青石。

城区古建筑特点

由于零陵地处湘南,位于中原南下广西必经之路,历史上屡遭战火侵袭,加之零陵老城区至今依旧是人口密集的生活区,因此城区中能保存至今的古建筑多为礼制建筑,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柳子庙、永州文庙。柳子庙位于零陵区潇水河西岸柳子街,为纪念唐代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柳宗元而建。该庙始建于北宋仁宗至和三年(公元1056年),南宋绍兴十四年(公元1444年)迁至现址,先后于明正德八年,清嘉靖三十七年,清同治八年进行过大规模修缮。柳子庙到清光绪三年(公元1877年)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重新修建,形成了现在的规模。占地面积2805m2,其中建筑面积1534m2,分为三进三开,山门、戏台、前殿、正殿、后院位于同一中轴线上,依山而建,逐级升高。戏台和山门前后勾连而建,为重檐歇山顶八柱木结构。前殿与正殿为砖木结构,其中前殿结构是三柱五瓜木制排架,正殿为五柱七瓜木排架。文庙又称孔庙、学宫,是历代祭祀孔子的地方。永州文庙建于宋朝嘉定初年(公元1208年),初建于潇水河畔愚溪桥旁,后六次迁移重建,四易其地,最后于乾隆四十年(公元1775年)迁至现址。文庙在封建时代为零陵郡(州\府)的最高学府,每年要在这里举行岁试和科试,文庙现存的建筑有大成殿和东西两庑,面积约700m2。大成殿采用重檐歇山顶,屋顶则是黄色琉璃瓦。大成殿前檐下除了两根汉白玉柱和两根青石柱外,还有两根木柱上也雕刻着蟠龙、飞凤,属于全国罕见木雕杰作。文庙承重结构为六柱八瓜木制抬架结构,木架间以木横枋相连以加强结构刚度,四周以砖墙围护,悬山顶覆以小青瓦。

乡村古民居

由于零陵区处于湘南丘陵地带,又是潇湘交汇之地,周边村落都是依山伴水而建,古民居就散布在山水之间,其中最有典型性的是涧岩头村的周家大院古建筑群,以及金花村的蒋家大院。周家大院古建筑群主要分为六个大院,历史最悠久的大院建于明代宗景泰年间,最后建成的院落完工于清朝末年。由于建造时间跨度比较大,因此周家大院建筑群落风格迥异。明朝修建的三座大院线条明快,没有过多的装饰,均为穿斗式梁架,盔顶为主,唯有曾在明朝天启年间担任户部尚书的周希圣所出资修盖的府邸正屋采用了重檐屋顶,由于明朝礼制严格,因此保存至今仍拥有重檐屋顶的明朝民居实属罕见。清朝修建的大院三座则层楼叠院,错落有致。整个建筑群有正、横屋180多栋,房间1300多间,游亭36座,回廊、巷道,大小天井136个,总建筑面积为4.5万m2。蒋家大院位于距离零陵城区30km的梳子铺乡金花村,建于明朝天启年间,总占地面积2500余平方米,坐西朝东,砖木结构。整个建筑由门前青石甬道、进门、雨亭、前堂、中堂、后堂及南北横屋组成,院中所存莲花石凳和莲花斗拱雕刻做工精细,线条简明流畅,体现了当时地方工匠的高超技艺。

零陵古建筑现存问题

环境问题。零陵天气复杂多变,暴雨、大风、雷击等强烈天气时有发生,古建筑在经历数百年使用后普遍存在木质结构老化、糟朽、劈裂引起的承载力降低,以及屋顶瓦件等松动出现的渗漏产生的椽子望板糟朽、木架歪闪、屋面变形等问题,而且木制材料耐火性差,因此古建筑抵抗外部影响的能力日益下降。如蒋家大院的后院部分就因雷击火灾而大部焚毁。

管理问题。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政府对古建筑保护的资金投入无法满足需要,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少,难以对古建筑进行有效管理。永州文庙自2009年开始封闭维修,直到2012年12月还没有重新开放,维护修复工作没有实质进展。而且随着经济建设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古民居里的居民希望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居民往往只能拆掉古民居以腾出宅基地修建新房。周家大院的“尚书府”就只剩重檐屋顶的主屋和大门,两侧的厢房就已经被现代的新楼房取代。而被继续使用的古民居内电线密布,没有隐蔽保护措施,既破坏建筑完整性,也留下极大安全隐患。

保护措施探讨

技术措施。针对零陵古建筑大量使用木材的情况,使用现代技术对所有木结构都进行外观检测和取样检测,分析其破损和腐朽情况,利用本地森林资源丰富的优势,对已经失去承载能力的构件进行同种更换。对于受腐蚀严重的木结构可以采用机械补强法或环氧树脂巩固法确保结构可以继续使用。

经济措施。通过民间筹资和政府补助结合的手段,将古建筑保护和旅游开发结合一起。先集中力量对损毁较多的古建筑进行抢救性修复保护,落实人员和经费,挖掘其在历史、文化、艺术上的特色,然后再通过发展旅游业,将古建筑设为博物馆、民俗文化村等公共服务场所,以经济收益保证古建筑得到日常维护,促使相关人员能积极投入到古建筑保护的行列中。

管理措施。古建筑保护需要政府做主导,组织文物保护部门选择专业的技术单位共同制定古建筑保护修缮方案;扩宽资金来源,保证政府投入同时对民间投资给予支持,妥善处理好商业开发和古建筑保护之间的矛盾;用闲置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与古民居居民进行产权置换,给居民修建新房让他们搬出古居,或者给予现金直接收购,既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也能使古民居得到更好的保护。

结语

零陵古建筑作为地方历史文化的载体,在民俗文化、地域文化、建筑学、美学、环境地理学、文化旅游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通过对古建筑的调查和研究,不但可以提高对地方建筑文化和技术的研究,也能对地方旅游开发和经济发展提供参考。(本文作者:孙明、李亚磊、万鹏程 单位:湖南科技学院土木工程与建设管理系)

古建筑保护论文:古建筑保护困境与对策分析

摘要:在当前国内的一些城市规划过程中,出现了古建筑遭到破坏或利用不当等问题。如何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既保证城市合理有序、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又保护好这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古建筑,成为城市规划的重大课题。本文将从古建筑保护困境出发,探析古建筑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规划;古建筑保护;困境;对策

由于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中华文明为现代人留下了弥足珍贵的古建筑文化遗产,古建筑便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的城市规划都无法避开古建筑保护这一话题,探析古建筑保护的困境以及相应对策,对于城市规划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古建筑保护的困境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城市古建筑保护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也有力缓解了城市规划中古建筑与新建筑之间的矛盾,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初步构建了古建筑保护法律体系,它还不够健全,有时会滞后于实际情况,很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只局限在原则方面,不够细化和具体,导致在许多地方出现了钻法律漏洞的情况,古建筑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依然不够明确。因此,法律法规对于古建筑的保护作用不够明显。

(二)城市规划设计与古建筑保护脱节

就目前国内的情况看,古建筑保护的工作只是着重于“点”的保护,即对个别古建筑采取个别保护,而不是站在整体规划的角度去全面开展古建筑保护工作,这也导致了古建筑保护工作缺乏整齐划一的步调,无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规划设计与古建筑保护处于脱节的状态,古建筑保护工作并没有与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有机结合起来,而是单纯为了保护而保护,或者甚至为了所谓的城市规划开发而不予保护,进行损坏。

(三)大范围商业开发产生负面效应

可以看到,最近几十年来,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势必带来了对于商业开发需求的快速上升,许多城市为了开发商业中心,不顾古建筑本身的承受能力,或是对古建筑进行改造,在古建筑内部设立商店、酒吧等商业摊点,或是索性强拆古建筑,改作商业用地。这样的情况在凤凰古城、夫子庙、周庄等旅游胜地已是屡见不鲜,古建筑原有的文化气息和古风意蕴早已不复存在。

二、古建筑保护的出路

(一)健全古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完善城市规划法和古建筑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的涵盖范围尽可能扩大,条文规定尽可能详细,有助于改变当前城市规划过程中古建筑的尴尬境地,有助于明晰古建筑产权,确定古建筑保护的责任方和监管方,使得古建筑保护有法可依、执法有保障,让非法破坏古建筑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整体布局古建筑保护区

有研究者说:“没有历史街区提供的建筑背景和文化氛围,历史纪念物只不过是现代城市的一个小小点缀而已。”很有必要在古建筑聚集的地方,合理划定一块保护区,以保护城市的传统特色风格。为使保护区的传统特色与附近的现代特色很好地融为一体,在其四周的空间天际轮廓线、视觉、建筑高度、风格、特色应有一个渐变的过渡地带。这也涉及到城市整体规划的问题,需要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对各功能区进行合理划分,要求把眼光放得更加长远,对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现代社会治理越来越强调公众参与的作用。古建筑是城市全体居民的共有财产,所以应当由古建筑的所有者来参与古建筑保护过程。可以在古建筑保护中建立听证制度,在对古建筑进行改造或拆除等重要改变时,面向专家和普通群众召开听证会,听证制度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扩大古建筑保护的社会参与度,也有助于激发全民关注、参与古建筑保护行动的热情,对古建筑保护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政府树立正确的绩效观

一般而言,改善城市的面貌最为直接的方式就是破旧立新,这种观念也就导致了古建筑强拆等一系列令人唏嘘的事件的发生。还有的情况是政府过分强调商业开发,例如拆除古建筑建立新的商业区或者房地产楼盘等,应当强调的是,由于政府具有特殊的性质,因而它不能只注重商业价值,不能只是重利用轻保护,重经济价值轻文化价值等。政府只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列入范围,保持政府的理性行为,避免政府成为“最大的拆迁办”,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一些不合理的行为。

(五)借鉴国外古建筑“认养”做法

古建筑认养,即公民或者商业机构获得古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而对其进行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这种做法在国外比较盛行,但是国内的古建筑往往产权一般都收归属于国有,而且由于古建筑的维护和修复往往耗资巨大,动辄高达数百万元的修复费用,导致这种保护方式在国内尚未流行。虽然产权归为国有,但是其使用权却可以出租给个人或企业,大型的古建筑修缮困难,则可以出租部分小型古建筑,本着保持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出发点,经过精心维修使古建筑可以重新焕发生机,这种方法可以达到既给被出租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政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负担和人力物力的投入,达到互利共赢的格局。

作者:孙亚楠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古建筑保护论文:古建筑保护与利用问题分析

摘要:通过发现当前城市发展和古建筑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分析了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保护和利用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对策和措施,以期对当下城市发展进程中的古建筑保护与利用提供借鉴。

关键词:古建筑;保护利用;措施

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也不断的推进。城市商业利益的诱惑等使古建筑保护也在现实中受到到冲击。城市化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与古建筑保护之间的矛盾。

1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历史古建筑是城市文化延续的物质载体,是城市形象的外在体现。由此古建筑的保存与延续对于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现实中,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1城市化进程对古建筑的威胁

在注重发展经济的今天,城市的面貌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城市发展的旗帜下的更新与建设,使越来越多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被拆除[1]。“孪生”的高楼林立,商业繁华,现代化的都市建设让我们应接不暇,“千城一面”是我国几乎每个城市面临的问题。

1.2对文物建筑保护意识不强

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文物的开发利用是在文物保护的基础上的进行的,目前对文物建筑保护意识不强,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文物分布分散,日常管理不到位;部分单位只管收门票,却没有按照文物法的规定投入资金进行文物建筑的维修;有的文物建筑内部设有香案,组织烧香拜佛活动,而对建筑本体置之不理。还有的文物管理单位在没有正常履行审批的情况下对文物景点内部乱拆乱建严重影响了文物保存的历史环境。

1.3对外宣传力度不够及资金短缺

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就连当地的居民都觉得古建筑离自己遥远而陌生,更多的是觉得跟自己没有关系,甚至问起某个文物建筑都不知道,何谈保护意识,更不用说公共参与了。由于资金短缺,打造精品工程、新形式的文物建筑利用方式受到局限,很多文物景点安于现状,其它有较高价值的文物建筑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利用。

2针对古建筑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2.1单体古建筑建筑的保护

单体古建筑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修缮性保护,要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原来的建筑形制、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和建筑工艺技术做到“四保存”。2.1.1遵循“修旧如旧”的保护原则“修旧如旧”和“延年益寿”的原则是中国古建筑专家梁思成先生提出的。他提出“经过维修的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品格和个性,给人以‘老当益壮’,而不是‘还童’的印象”[2]。这与文物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要求相一致。由于我们身边的古建筑大都是木结构体系,用材的制约让我们在古建筑辅修过程往往要把握一个“度”,维修既要有时代痕迹,又要尽可能的恢复原有风貌。所以,要慎重对待单体古建筑好的修缮问题。2.1.2端正文物古建筑修缮的指导思想对于古建筑保护“修旧如旧”的原则还存在一些认识的误区,有的认为就是完全不加入人为的干预,随着岁月的侵蚀,任其自然消亡;另一种认为“修旧如旧”就是修过和没有修过是一样的。针对木结构的建筑特点,我国古代就已经总结出对于不同的构件要按周期进行经常性维修[3]。(1)重视经常性维修。单体古建筑要根据年限进行经常性的维修,比如:屋面的扫漏补瓦、梁柱支顶加固、室内外排水疏导、门窗构件的替换等要重视。把经常性维修的周期用文字记录下来,避免小毛病蔓延成大问题。只有这种方法才使它保持健康状态。(2)形成文字记录、落实责任。对于每一次的维修日期、维修情况、维修部位要做详细的记录。同时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要把问题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也便于管理者对古建筑的状况有个清晰的认识,发现规律。2.1.3加强古建筑人才培养我国历史悠久,文物数量众多。但是我国的古建筑保护工作与西方国家比较而言起步较晚,文物保护的人才匮乏,文物保护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旅游活动中的导游,只是对于景点中表象、历史典故给于宣传,而对于稍专业一点的建筑知识则比较茫然,有的管理人员根本不是科班出身。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通过2个途径:一方面,要在这些岗位上引进专业的人才,另一方面,要重视就业后的专业培训和学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2群体古建筑的保护利用

在单体建筑做好的基础上,古建筑群该怎么去保护和利用?与单体古建筑不同,古建筑群涉及到空间的形态和外部环境的融合以及具体的利用措施等。2.2.1注重古建筑群院落空间的完整性古建筑群的保护重在浮现历史的真实性,传统的古建筑群体主要是采用中轴对称和“合院”式的空间布局处理。然而县市以及乡镇对于这方面却存在很大的不足。若要改变这个状况,笔者建议从3个方面入手:(1)以政府为主导,加强各级管理。政府部门和相关的主管部门要利用主导作用规范市场,例如,禹州城隍庙内西关幼儿园办学的审批(地处危房中),是否过关?襄县文庙的建筑整体性被道路所阻隔,则要考虑道路的重新规划等等,都需要主管部门切实行动起来,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2)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意识,严格管理职责。根据我国的国情,文物建筑是由各级的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的管理。实行责任承包制,对于一些有碍于古建筑保护的行为一方面要积极劝导和教育,另一方面向公众宣传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和古建筑保护现实意义。(3)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工作。一方面可以适时的开展一些义务讲座让广大群众对古建筑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也可以通过当地媒体扩大对古建筑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鼓励群众面对古建筑的任何不妥行为都要积极向政府部门举报,主管部门要对此种行为进行褒奖,对于所提建议要整改并落到实处,提高群众对政府保护古建的信心。2.2.2群体古建筑的保护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我国古建筑的营造从“风水学”角度考虑的是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可以说周围环境和建筑本体一起构成了建筑遗产的历史价值,只有把建筑和环境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的展现古建筑的真实性。(1)外围建筑高度、色彩、材质和风格的协调。(2)外部环境的协调。结合传统思想和主次关系,外部环境的规划要重视景观轴线的处理,这是做到主次分明、统一与变化的第一步。2.2.3积极探索群体古建筑的合理利用方式从某种层面上说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而不是封闭保护。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前提下的合理利用,要树立正确的观念和原则来处理这些问题,又要积极创新,使利用的方式多样化,竭力在城市建设和古建筑保护之间寻求一个“古为今用”契合点。建议采用以下方式:(1)维护原建筑格局,作为宗教祭祀场所。祭祀是人们宗教信仰的一种方式,是意识形态的表现,也是一种民族文化的象征,共同的信仰维系了乡土感情,培养民族自豪感。(2)利用古戏楼作为传统戏曲表演的场所。在古建筑群建筑布局,特别有祭祀和会馆类的建筑往往就会有古戏楼的存在,比如许昌的关帝庙、禹州的伯灵翁庙、禹州怀邦会馆和城隍庙都有古戏楼的存在,在古代也是进行戏曲表演的场所,可以利用他们进行戏曲文艺演出,继续延续古戏楼的戏曲表演功能,即丰富了居民生活,也是保持原有使用与功能真实性的内在要求。(3)宣传与展示传统文化的场所。文物建筑直接的功能是作为城市文化性建筑和展览性建筑而存在的。同时延续的公益性文化功能的使用则能对建筑的影响和破坏降到最低,也进一步提升了古建筑的背景文化,进而影响到城市文化。可以考虑发展成与建筑文化相关的博物馆。(4)开发成为居民休闲停留的场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风貌要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人们已经不是以往仅仅满足于有地方住的状态,而是要住的好。结合已有文物建筑,在其周边开辟休闲广场,丰富了市民生活,使原本封闭的空间有透气的感觉,具体规划时应体现到空间轴线和层次的运用。(5)作为文物建筑旅游景点。旅游事业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转变在全国内不断盛行,旅游事业不仅能为政府解决资金问题,更重要的是扩大宣传效应,比如通过一些媒体和影视情景剧的制作来扩大宣传,提升城市品位和知名度。

2.3完善管理体系能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提供保障

2.3.1加强立法建设在古建筑保护方面,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立法建设。它是规范一切行为的保障,贯穿于古建筑的保护整个过程,更有利于古建筑的保护。(1)用法律规范古建筑的修复和保护行为。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对于省级以下古建筑的保护修复的具体维修细则少有提及。要不断的完善立法,以法律监督的方式使科学维修的观念深入到每个维修者心中,加强对个人破坏行为的惩罚。(2)用法律约束管理机构。一方面,把日常管理人员的管理目标、职责和法律责任相关联,加强管理者的责任心和公德心。另一方面,定期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修养和文化素质,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3)以法律形式规范建筑遗产的保护资金。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根据建筑类别的不同,每年用于遗产保护的的资金额度。另一方面,保护资金保障的内容做到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信息应对公众透明,并接受监督。2.3.2提高公民保护意识及鼓励公众参与公众的参与也有利于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向科学、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政府要建立公众参与的政策,提高公众对古建筑的保护利用的热情。主要体现在:(1)前期反馈参与。专家根据当地社会风貌、民族风俗、居住行为等进行考察,为设计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初步设计的方案、图片、文字资料应进行公开展览,并征询公众的意见,反馈到最终的设计图纸上。(2)后期反馈参与。首先,利用方案进行实施后,对它所起到的实际效果、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可以通过组织公众讨论、问卷调查等来了解情况。其次,专家可以深入其中,亲自观察后期的使用效果。(3)过程参与。公众参与的缺失使他们对政府的保护行为冷漠,从某种程度上说和政府的引导方法不当有关。首先,建立维护区域内原居民参与的制度。其次,建立专业监督机制。通过公众参与管理的政策,专业化的监督制度来保证文物建筑保护和利用的合理实现。2.3.3管理运营模式多元化随着古建筑遗产的不断增加和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同时为了解决古建筑保护和利用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有必要要进行管理模式多元化的探索。主要有以政府为主体的运营模式和以企业为主体的运营模式[4]。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根据古建筑的位置、性质、重要程度等综合斟酌,关键是要把握好保护和开发的度,那么需要有政府的监督机制提供保障。

3结语

通过分析城市化背景下古建筑保护和利用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从而建立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文化趋同”现象进一步蔓延的背景下,为挖掘发展地方特色文化背景下的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提供新思路、新方法。把古建筑与城市建设有机的联系起来共同发展是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个专业,它需要政府强力引导,文化部门、规划部门、具体管理部门的共同协作完成。

作者:朱亚红 杨毅哲 单位:许昌学院土木工程学院

古建筑保护论文:城市设计中古建筑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近些年,随着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建设和开发,城市建设与古建筑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激烈,对城市规划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具有几千年的历史,而我国古建筑承载的不仅仅是历史和文化,更承载了一种精神传承。而城市的发展对古建筑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围绕现阶段城市设计中古建筑保护的问题展开分析,进而对其保护工作的实施提出有效建议,以供其他古建筑保护工作人员参考。

关键词:城市设计;古典建筑;保护;阐释

引言

中国古典建筑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因其独特的建造方式和结构闻名中外。它反映了中国古代建筑巧妙的技艺和工艺,是体现我国从古至今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历史遗产,它具有艺术价值高、特点鲜明、分布较广、类型多样等体征,古建筑保护工作是我国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部分,它对研究我国历史、文化、和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逐步向现代化方向发展,我国古典建筑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如何对其进行保护成为文物建筑保护工作者共同关注的问题。

1我国古典建筑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意义

1.1古典建筑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

我国古典建筑在世界建筑史上画过浓重的一笔,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派系,是中国古代灿烂文化的重要体现。古典建筑的保存不仅使国民重温祖国的历史和文化,同时也激发了我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自信心[1]。它既是供人欣赏的石刻艺术,又给人带来了独特的艺术享受。为了展现古典建筑的文化和艺术,相关专业人士需要充分了解古典建筑的构造特征和巧妙工艺,进而对其进行具体的研究。所以古典建筑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

1.2古典建筑具有独特的精神内涵

我国古典建筑集政治价值和文化价值与一身,在古代是统治者控制人民思想的辅助手段,对社会政治制度的制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古典建筑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承载了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和文化,相关研究人员除了通过史书研究历史以外,还可以通过古典建筑研究当时人们的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

1.3古典建筑具有激发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自信心的作用

我国古典建筑是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他们辛勤劳动的成果。也是我国人民了解古代政治、文化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古典建筑不仅能够调动现代人民的爱国热情,使他们去瞻仰古人,还激发了现代人民的民族自信心,促进人们去了解古人的生活背景和国家的发展实力。除此之外,一个城市的古典建筑还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形成旅游景区,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2我国古典建筑保护工作面临的重要难题

2.1古典建筑本身风化严重

现阶段,古建筑群面临着自身风化严重的威胁,随着时代的变革,大自然对古建筑的影响较为严重[2],虽然相关专家学者倾向于保护和维修古建筑群,但是其中一部分学者与另一部分学者的观点和意见不统一,导致维修和保护的方式和力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古典建筑的石件和砖体的保护维修工作的效果并不显著。

2.2古典建筑大型木质结构发生腐朽或变形

大多数古典建筑都是露天而建的,古建筑群常年经受风雨的摧残和阳光的暴晒,其表层遭受了严重的腐蚀和损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表层腐蚀逐步向建筑内部扩展,而古典建筑的框架几乎都是由木质材料搭建起来的,导致大部分古建筑的大型木质结构发生腐朽或变形,进而影响古建筑整体结构的稳定性。

2.3我国公众对古典建筑保护的重要性不够明确

现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逐步向现代化方向发展,我国的人民群众对古典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够强烈,未明确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性,部分群众不仅不为保护古建筑而付出努力,反而去损坏古建筑。例如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北京和辽宁,其中故宫和长城表面损坏较为严重,刻字留念的情况屡屡发生,破坏了古建筑群的整体性和完整性。所以,公众对古典建筑保护的重要性不够明确,导致古建筑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3我国古典建筑得以有效保护的具体措施

3.1合理科学的进行城市规划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速度较快,为了避免各地古典建筑遭到破坏,各级地方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古建筑方案,其中的一个方案就是城市规划即百年大计,所以,合理科学的进行城市规划对顺利开展古建筑保护工作具有积极的影响。另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方案,即在参照原始建筑的情况下,避开古建筑,在旁建设与之相协调的现代建筑。

3.2采用技术含量高的方式去进行维修

在对古建筑进行维修的过程中,根据收集的相关史料和配套的修缮方案开展维修工作,如果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科学合理的采用高科技手段,例如数字近景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以及虚拟现实等高科技技术。通过这些技术含量较高的方式来了解古建筑,从而尽可能的保证古建筑的完整性。

3.3使我国公众明确保护古典建筑的重要性

为了使古建筑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除了需要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因此,个体公民应该明确保护古典建筑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和素质,做到文明旅游。同时,地方政府不能盲目的利用古建筑建设旅游景点,要在保护其完整性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基础上,适度的开发当地旅游资源,做好保护古建筑的宣传工作,培养个体公民的自觉保护意识,为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开展做出一份贡献。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古典建筑是祖先留给现代人民的重要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建筑瑰宝。它本身拥有极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是中国发展的见证,承载了众多城市的记忆。其本身的保护价值和利用价值深受我国文物建筑保护工作者的喜爱和重视。保护它们是我们中华儿女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应该为之付出努力,妥善处理城市建设和古典建筑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它们得到充分的保护和优化,为和谐城市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梁松 单位:柳州城市职业学院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系

古建筑保护论文:古建筑保护和修缮研究

摘要:以浙中地区古建筑为例,分析了该地区古建筑的保护内容,根据古建筑的保护原则和模式,从建立保护机制、培养民众保护意识、投入修缮资金、完善信息化管理等方面,介绍了古建筑的保护措施,以传承中国历史文化遗产。

关键词:古建筑,保护模式,历史文化,修缮

浙中地区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许多明清时期的古建筑历经战火和风霜,被完整地保存下来,如义乌佛堂镇、浦江白马镇、东阳的李宅等典型的古建筑留传于世,这些古建筑对研究古建筑的历史、技艺等都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文物价值的提升、新农村建设、古董收藏热等原因,导致部分文物、历史建筑年久失修,随意拆除、人为损毁现象时有发生,历史风貌受到严重破坏并被周边新建筑淹没。

1保护的内容

对于古建筑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建筑的本体,更是对古建筑的艺术风格、建筑技术、施工材料、建筑环境等的保护,古建筑的本体承载着古代政治、经济、文化、风俗、建筑材料、营造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密码,古建筑的损毁将使这些历史信息缺失甚至彻底消失。古建筑对世人了解古建筑所凝聚的历史文化、宗教、民俗等方面的丰富内容,传承和发扬装饰、雕刻、陈设等高超的制作技艺,参悟古人的设计理念、建筑表现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古建筑存在的价值与古建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理解古建筑基址位置选择、风水匹配、长幼尊卑等建筑周围的环境,以此解决古人对建筑功用理念要求从优选择的兼容性和针对性。

2保护的原则

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应遵从《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和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有效地保护好古建筑的历史文化遗产,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有序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2.1原真性原则

1994年11月通过了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保护各种形式和各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要基于遗产的价值。人们理解这些遗产价值的能力部分地依赖于与这些价值有关的信息源的可信性与真实性[1]。原真性是古建筑价值特色的根本所在,要保证古建筑是历史信息的真实载体,不是仿造的,也不是恢复重建的。

2.2完整性原则

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围的环境同时存在,周边环境一旦遭到破坏,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或纪念价值将在一定程度上受损[1]。因此要保证古建筑的完整,就必须要保护重要街巷、古建筑影响范围内的水系、古井、古桥梁和古树名木等环境景观。既要保护有形的历史遗迹遗存,也要保护非物质形态的文化艺术、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习俗,使之以完整的历史形态呈现。

2.3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对文化遗产的维修要坚持可逆性原则,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不仅要保护现存的建筑遗产,还要深入挖掘与古建筑相关的民俗、民间艺术、民间文学等历史文化遗产并加以协作保护。另外,保护古建筑的同时要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要在促进生产生活改善和村庄经济发展中实现有效保护,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要兼顾维护原有历史风貌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关系,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允许适当的内部功能改动,要有利于文物古迹的展示利用。

3保护模式

3.1修缮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而这个“原状”则可以理解为恢复原状与保存现状两种。“恢复原状”是指在恢复时按古建筑建造时的建筑风格、特点、构造进行,或按照文字或图件记载作为依据进行复原,再采用做旧的手法使之与原构件相适应。而“保存现状”指以现存实物的鉴定年代为准,对古建筑上保持的各个历史时期的修缮痕迹亦作为古建筑的一部分予以保留[2]。由于古建筑建造年代久远,即使是石活也不可能完整如初,必定会有不同程度的风化或走闪,则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会更多,如木质结构老化、糟朽、劈裂、屋面变形、木架歪闪、墙体开裂甚至坍塌。造成这些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修缮中要有针对性,因地下水位过高或地面潮湿造成木桩桩根糟朽的,应将墩接基础改为钢筋混凝土基础;木构件糟朽、腐烂时可采用抽换的方法解决。因木构架发生歪闪不需要更换件或需换个别件时,可采用打牮拨正的方法进行维修;屋面木基层、檐头等可进行更换,但更换的原则尽可能做到“修旧如旧”;因石活石缝空虚、移位、歪闪、缺损时可进行打点勾缝、石活归安、添配处理;对于各类瓦屋面及屋脊、饰件等如有损坏可采用粘补的方法进行修复,如有缺失或不能修复的可进行更换或拆换,拆换时需对旧物件进行清理编码,分码使用;对砖墁地的修缮一般可根据情况采用剔凿挖补、局部揭墁、钻生养护等方式进行。如东阳市李宅宗祠修缮施工中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进行修缮,歪闪的木构件采用打牮拨正的方式维修,对个别需要更换的构件根据原来的式样进行替换,替换大木构件如梁、椽等,而部分替换的门窗、栏杆、木雕构件等是运用旧木料改造而成,保证了古建筑恢复成最初的风貌形式。再如义乌佛堂镇培德堂,是集木雕、砖雕、石雕工艺于一体的清代建筑,后进两间大厅屋顶已坍塌,在修缮时采用局部破损则局部修缮,整体坏掉则整体替换的方式,共替换了两根大梁,三十根桁条,修缮时采用修旧如旧的方式,包括图案、花纹均与原构件相同,保证了古建筑的完整性。

3.2开发保护

对修缮后的古建筑可出租给经营者使用,成为农村文化、娱乐或其他公用事业的场所,规定这些承租者作为古建筑保护的基层责任人,由他们负责日常巡查和常规养护,可采用减租甚至免租的方式作为奖励政策,鼓励民众或受益者积极参与古建筑的保护。而政府可进行计划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这样既保护了古建筑,重现了历史产物,又为丰富农村文化、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场所。在开发保护过程中,可充分结合场所性质对周边环境进行相应的治理和保护,提前做好统筹规划,为保护古建筑整体环境氛围,可适当控制附近建筑高度,突出古建筑的地位;整饬古建筑附近新建建筑的外立面,在不破坏原有街区传统风貌的前提下使新旧建筑融为一体;尊重原有道路格局,由于古街道多数比较狭窄,路面不平,交通不畅,在交通控制方面可以采用限制私人汽车和货车进入古街道,提倡骑自行车和步行,在古建筑外围增设停车场等方式保证交通的便利,从而避免交通的拥挤和保障行人的安全。同时,可以更好地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调整水电布局结构,改善古建筑区域内的生活设施和防灾设施,严禁对空间布局造成破坏的架空敷设,谨慎采用新型材料,运用新方法敷设地下管线,减少对古建筑周围环境的破坏,为旅游发展、文化观光、居住条件提供基础条件。

3.3间接保护

古建筑的间接保护是在环境因素无法很好地保护建筑本体时采用的一种方式,常见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防止衰败,另一种是异地迁建。防止衰败是通过人为建造一定的物理环境或构造的手法来保护意义重大的古建筑,这种方式投入成本较大,日常维护费用也较高,故一般的古建筑不会采用此法进行。异地迁建则是将一处古建筑全部搬到另一块新的基地上进行复原。近年来,随着古镇文化旅游的开发,义乌佛堂镇专门推出了《义乌市佛堂古民居苑古建筑迁建保护暂行办法》,以抢救和保护在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破坏的古建筑。佛堂专门成立“古民居苑”项目,专门筹划了300亩地为古建筑进行修缮保护、异地迁建提供场地、政策、技术支持,目前已有多处古建筑完成迁建。

3.4针对性保护

古建筑中木结构较多,历史久远,也为白蚁提供了生存和繁殖的良好条件,很多古建筑的破损是由于白蚁的蛀食造成的。在修缮保护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并根据不同白蚁种类,不同的地理环境,综合分析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白蚁防治工作以防为主,对已发现白蚁的采用钻孔灌注或毒饵诱杀的方式进行处理,对未发现白蚁的采用油剂型药物喷洒防止白蚁入侵,在建筑物周围建立一道防止白蚁入侵的保护屏障,周围绿化则可埋设白蚁防治监测控制系统进行检查[3]。此外,如果采用替换的方式进行修缮,则可先行对木材进行药物预处理,防患于未然。

4保护措施

4.1建立长效保护机制

成立政府、民间保护组织、居民三级保护组织结构,由政府牵头协调规划、旅游、文化等部门对古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评估和开发规划,对区内的古建筑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整治的措施。对有开发价值的古建筑群成立相应的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负责旅游开发管理和经营管理,政府和民众进行监督管理。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明晰奖惩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古建筑的日常检查和常规修缮,政府提供技术指导。如东阳卢宅、张国维故居等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管理,从目前的古建筑现存状况来看,效果还是很明显的。

4.2加强民众的保护意识培养

古建筑的破坏和损毁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民众保护意识淡薄、保护方法不当造成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无意识破坏,另一方面为有意识损毁。无意识破坏一种是指古建筑周边居民在对自家建筑修建改造过程中,对古建筑基础、周边环境的破坏和改变,影响到古建筑的生存环境;另一种是保护性破坏,也就是在城市建设和古建筑开发过程中,对古建筑超载开发或错位开发,追求“整饰一新”而破坏历史信息,损害了古建筑的完整性和真实性[4];有意识损毁一种是由于文物古董的不断升值,使一些不法份子偷拿私藏部分有特殊意义的构件或装饰品,如浦江县白马镇嵩溪村的花雕门、厅堂檐下的“牛腿”被盗事件,义乌佛堂的“十八间民居”的“牛腿”被盗等等。这些事件不仅损坏古建筑构件,更是影响古建筑的整体性和安全性;另一种是由于新农村建设或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政府有关领导为了追求所谓的整体性或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做出的拆建。如今,随着古建筑保护的不断深入,民众对保护古建筑的意识明显增强,但这些还不够,还要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民间保护组织进行宣讲,传授古建筑保护的必要性和日常保护方式,并在开发过程中使居民从中获得收益,以此来加强民众的保护意识。

4.3切实保证修缮资金投入

古建筑在修缮保护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经济收益却收益甚微,甚至没有收益,所以资金的来源一直是古建筑保护过程中的一个难题,但古建筑保护不是一个以经济效益作为评价指标的工作,它是利国利民、恩泽子孙的一项伟大工程。修缮保护的资金来源可根据古建筑的产权归属采用政府出资、集体出资、个人出资、BT模式等方式进行融资[5]。对于产权归属国家的,可由政府出资修缮,修缮后可根据情况进行合理开发,开发后的收益留存一部分作为以后的日常保养、修缮的基金费用;对于村集体产权的古建筑,可由村集体出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修缮费用数额较大,村集体无力承担的可申请政府专项资金或接受个人捐赠;产权归个人的主要还是由个人筹款修缮保护,个人无力承担的,可通过置换、转租等方式进行融资;BT模式融资是通过合作开发的模式融资,村集体或个人以古建筑为资产与开发公司或文化公司进行股份制合作经营,在经营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增加收益。这也是加强民众保护意识的一种手段。

4.4完善古建筑资源的信息化管理

通过古建筑普查,建立古建筑信息化、可视化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古建筑进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古建筑的生存状态。在信息化系统建立过程中,还要把与古建筑相关的历史、典故、承载的文化、周边的环境等一并建立,让世人去了解古建筑及古建筑所代表的文化内涵,也为以后的修缮保护提供相应的资料。

4.5开展古建文化、技艺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古建筑蕴藏的信息是我们保护和传承的根本,开展古建文化、技艺方面的研究有利于保护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其次,还可以把古建筑作为学生的实习基地,既满足学生对古建筑环境的认识、测绘的需求,又能使学生主动地近距离的接触古建筑,为保护和传承古建技艺提供后续人才。

5结语

古建筑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唤起人们保护古建筑意识,传播古建筑文化和技艺对古建筑保护和可持续开发利用起到关键性作用。古建筑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我们必须理性的了解自身的状态,用我们最大的能量去保护它,以正确的方法去修缮它,以适当的方式去传承它,以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去开发利用它,以使它能在中国历史传统文化遗产的继承、延续与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作者:王梦飞 单位: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古建筑保护论文:古建筑保护与旅游发展问题

1古建筑保护及其旅游存在严重的商业化问题

由于古建筑旅游可以带来比较高的利益,一些旅游部门人员一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过度开发古建筑旅游资源,为个人和企业谋取利益。他们在古建筑的周围新建大量的商业化设施,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这些设施严重破坏了古建筑的原始风格和整体协调性,同时也在破坏着古建筑周围环境,使得古建筑保护的商业化气息越来越重,破坏古建筑的原有价值。这种只顾利益的旅游开发已使古建筑失去原有历史价值,只剩下商业价值。

2相关法律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快,很多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跟不上其节奏,比较落后。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布有关古建筑保的专门法规,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利益团体通过以开发古建筑旅游资源获取利益为出发点,不合理的开发。缺少相关法律也使得古建筑保护管理的职责划分不明确,一些管理部门就是利用这一点滥用职权,各个管理结构相互干扰、勾结,严重阻碍了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开展。

3古建筑保护宣传不到位,游客的保护意识薄弱

古建筑保护管理部门没有做好古建筑保护的宣传和教育,一些管理部门在短暂利益的诱惑下,拆除大量古建筑来促进城市建设,使得古建筑的数量在不断地减少。我国人民的素质普遍比较低,部分游客本身对古建筑保护的意识就比较薄弱,加上古建筑保护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游客在旅游时就会给古建筑和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加速了古建筑被破坏的速度。

4古建筑保护与旅游发展不协调性

由于古建筑旅游资源的承载能力有限,在一些黄金假期,出游的旅客数量也越来越多,根本就无法满足游客的出现需求,加大了古建筑景区的压力。景区内部的一些基础设施不配套,游客流量加大就会破坏古建筑。部分景区只是一味的开发古建筑旅游资源获取利益,不会定期对古建筑进行修缮和维护,在客流量高峰期限制参观的人数,忽略了对古建筑的保护。

5缺乏专业人才和资金投入

古建筑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国家拨款、景区收入和地方性补贴组成,但是我国的古建筑众多,所以国家拨款的能力有限,覆盖的范围有限,一些名气比较小的古建筑景点就只能依靠地方性财政补贴和景区收入,这样还算基本上可以维持运营,其实古建筑保护的经费还是景区收入。国内有些景区因为规模太小有不被重视,加上景区收入又少,景区经费已无法支持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开展,迫使管理机构放弃对古建筑的保护及其旅游开发,这类古建筑无人保护,最后只能被破坏掉。此外,我国缺乏对古建筑保护研究的专门人才,在古建筑保护方面的技术水平比较低。古建筑保护是一门交叉型学科,涉及考古学、地理学、建筑学、旅游学等等学科,而国内开设古建筑保护专业的学校极少,在该领域的研究还不成熟。所以我们从以下几个角度去保护古代建筑:(一)避免古建筑旅游资源过度商业化;(二)完善相关法律监管体系;(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意识;(四)协调古建筑保护与旅游发展;(五)加大资金投入,培养专业人才。

作者:武彩霞

古建筑保护论文:古建筑保护模式及实用性

1原地保护

1.1概念

“原地保护,修旧如旧”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首要原则,要求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应尽可能减少干预,保护现存实物原状和历史信息,坚持贯彻“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及环境整治等[2]。该保护模式是指在原地对古迹进行必要的保护、修缮,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聚落内整体保护及古建筑个体均较好的情况[3]。目前,在对文物古迹实施原地保护的过程中,将其内部结构适当改造,使其具有或适应新时代下的新功能——即功能置换,实现古建筑的再利用,属于较低程度的旅游开发。

1.2实例应用

自2010年“百村千幢”工程实施以来,完成了《唐模村综合整治与复兴规划》编制,完成了村庄环境、道路、水系整治工作。并对村中非徽派建筑实施改造,完成了相关旅游接待设施建设工作,结合中法合作唐模乡村旅游综合开发项目,逐步将唐模村打造成艺术创作型古村落及国家4A景区。古村落中的继善堂、尚义堂、许氏宗祠、许承尧故居等徽州古建筑实施了原地保护,涉及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个方面。对于现状保存良好的古建筑,针对其有隐患的主要承重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根据结构变形监测结果,按照相关政策与规定制定保养方案。对于部分构件与结构受损的古建筑,则在保持其原有传统建筑结构、构造与装饰特征的前提下,为防止建筑继续受到损伤而采取必要的加固与修复措施。在不改变其原有结构、不增添任何新增构件、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修整维护,主要内容包括:加固受力结构,归整坍塌、缺失及错乱的构件,修补残损部分,清除后期无价值添加物等。对于受损情况较严重的古建筑,则采取恢复整体结构稳定性,增加必要结构加固构件,修补损坏构件,添配缺失部分等重点修复措施。例如唐模村中许氏宗祠初建于清嘉庆年间,原有三进七开间,气势雄伟。由于前面二进在太平天国年间毁于战火,现仅存最后一进(图2为经过原地保护修复后的最后一进建筑的内部结构)。

2异地保护

2.1概念

异地保护是针对无法在原址进行保留、保护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重大影响或代表性较强的古建筑所采用的一种保护模式。在不改变原古建筑外形和构造的前提下,依照原样搬迁至与原先环境相似,甚至更适宜的新地块进行专门性或集中性迁建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是对古建筑原地保护模式的一种补充和创新。从古民居与其生存的整体环境协调性来看,原地保护无疑是最理想的模式。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恰当的异地搬迁比原址修复更有利于保护。例如,当传统聚落的整体风貌已经遭到破坏,单体建筑很难与周边环境协调;或者由于某些重要的古建筑位于地质灾害点,必须迁出;或者由于众多受到严重损毁的古建筑散落在不同聚落中,其损毁程度相当严重以至于很难修复,只有收集其残留建筑构件与材料进行异地重建。因此,不难看出,异地保护是将不适合原地保护的古建筑进行异地搬迁、重建的一种保护模式,在力保古建筑原真性的基础上,进行适宜的旅游开发和利用。同时,在保持原有徽州建筑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内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品质得到提升[3]。

2.2实例应用

黄山市五福养生会所,是“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项目之一,通过创新古建筑的保护方式,适度改造,使古民居焕发出新的活力。休宁县内有大量徽州民居等古建筑因自身及周边环境的变化,致使难以在原址实施保护;同时,县内也存在大量无法修复的残败古民居,村民纷纷随意拆毁、变卖。经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异地迁移和保护。该项目严格按照古建筑保护要求,聘请地方专业古建施工队伍,尽量使用原有构件与材料,对古建筑首先进行构件编号与拆分;重新择址,再进行重新组装、结构加固、构建维修和整体修复等工作,以确保建筑的外部原状、原态、原貌和空间组合方式等都不被改变。经过百年的风雨侵蚀,古建筑的修复与再利用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借用现代科技的力量来加以改造,特别在防腐、防霉、防虫、防火、采光、保温等方面。五福会所以半透明有机玻璃覆盖传统天井,设计电动装置,控制天井的启闭,在保证通风的前提下又满足保温需要(图3)。天井处雨水采用专用雨水管收集排入暗沟。另外增加建筑的采光窗,满足室内采光、通风需求;设置防水卫生间;对房顶、墙体采取防水、保温措施等,以满足现代高档会所的基础设施要求。秀里影视城是黄山市首个“古村落版”影视村,从2009年3月起,将黟县各地包括宏村、碧阳镇、美溪乡等23幢破损和濒临倒塌的古民居进行异地搬迁、重建、修复,依托宏村镇秀里村原有的依山傍水、优美生态环境与自然景观,建成了徽派老街、水口园林和水街,还有古道、古楼、古廊桥、茶馆、当铺、钱庄等。还原明清时期徽州地区寻常百姓的生产、生活场景,有效保护地方古建筑,展示和传承徽文化(图4)。体现出徽州传统古建筑的精髓不仅在于建筑其本身,更在于其与周围青山绿水的相得益彰。由此不难看出,徽州建筑离开了孕育其生长的自然生态环境、地理人文环境而孤立地进行异地重建,其蕴含的人文、历史价值以及原有的精气神自然就消亡了,更无法呈现其应有的审美价值。

3恢复重建

3.1概念

恢复重建是基于古建筑早期的数据记录、历史记载和可靠的形象资料等,通过技术还原手段将一些遭到严重破坏或消失的重要古建筑重新复活。《中国文物保护准则》依据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威尼斯宪章》精神,在第25条中规定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保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如有特殊需要,经特殊批准,参照确凿依据,经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址重建[2]。从以上原则可以看出,对于相关国际准则,需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文化背景灵活运用。由于我国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古建筑本身具有相当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特殊纪念功能、地方特色代表或在公众心目中有较深印象等,虽部分主体建筑遭到严重破坏或已不存在,但局部附属建筑、原址所在环境和用地保存完整。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充分调研、掌握复建资料的前提下,恢复重建,还原当时建筑场景,再现中国传统文化,因而对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修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4]。

3.2实例应用

徽州府是中国四大古城之一的徽州古城歙县府衙,是古徽州府政治中心。始建于公元888年,历经数次扩建,到明代中期古徽州鼎盛时期的弘治年间已“规模宏敞、气势雄正、聿成伟观”。弘治年间是府衙格局最完整、规划最恢宏的历史时期,因而在建筑、史学界素有“徽州故宫”之称,具有很高历史文化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徽州府衙位于今天的歙县城区的核心地带,是《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之一。恢复重建后的建筑群与歙县古城内东谯楼和历史街区形成一体,再现了明代徽州古城旧貌,恢复塑造了传统的文化空间(图5)。该恢复工程按照古徽州当时经济鼎盛时期的弘治年间府衙格局和形制为设计依据,在保留原有古建筑遗存的基础上,依据明弘治《徽州府志》所载《府治公廨图》和《歙县志》等资料及建设部相关古建筑修缮原则,编制府衙建筑群修复工程技术导则。按照原样恢复或部分重建的原则,在中轴线上依次布局主要建筑。建筑结构复杂,构件种类繁多,利用计算机辅助施工管理和档案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应用现代技术于传统古建筑的恢复重建,在尽量保留历史信息的前提下,克服传统木结构建筑不足之处。例如,对木材进行烘干、防虫、防腐、防渗漏和防火等现代特殊技术处理;木工雕刻采用机械设备辅助施工,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4虚拟保护

4.1概念

虚拟保护即数字化保护,是通过对徽州古建筑进行数据记录的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构建的全新保护理念与方式。该保护模式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即时展开,既是对徽州古建筑历史、文化信息保存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以上几种实体保护模式的重要补充。另外,在虚拟的仿真建筑环境中,可以对古建筑及建筑群开展多种保护模式的评估,既快速准确又有效避免了对古建筑实体的损伤;为古建筑的修复、重建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因此逐步体现出在古建筑保护领域的应用价值和潜力。在古建筑的保护过程中,将传统木建筑营造、修建等施工技术与现代计算机的数字化技术结合,在其展示、修复和复原等环节更加科学有效,符合当今信息化时代要求和特点。不仅使古建筑的保护更趋科学性,也实现了该领域的多学科交叉。通过历史文化遗产的虚拟保存、信息再现以及古建筑的可视化等技术手段,为各类专家和普通用户提供新的研究平台与观摩途径。

4.2实例应用

安徽建筑大学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研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研发的“徽州古建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是以徽州古建筑的空间和属性这两种信息源为基础,而建立的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该数据库内容包括实地测绘的徽州古建筑平、立、剖面图、构件大样图,以及构建出的古建筑实体表面三维模型等空间数据和古建筑的属性信息,包括建筑尺寸、材质、结构形式、构件类型及相关历史背景、图片、影像资料、文献研究等(图6)。通过录入古建筑的地理位置、GPS坐标、建造年代、建筑规模、面积、类别、形制、主要建筑构件组成等相关属性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如文献资料、历史、文化等;借助于该数据库系统,实现古建筑空间和属性数据库的收集、查询、管理与使用。属性信息查询包括古建筑分布与聚落形态、建筑属性查询、相关文史资料查询等功能。空间信息查询包括三维建筑模型检索、GPS坐标查询、建筑构成的立面和剖面查询、建筑构件大样查询与图形显示等。该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为徽州古建筑及传统聚落的保护和研究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准确的数字档案。用数字记录的方法为徽州古建筑保护提供检测和修复依据,并能够依据储存的数据重建即将完全坍塌毁坏的或已经不存在的历史遗迹,重现原貌。同时,在数据库建立的基础上,运用GIS(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地理信息系统)、RS(RemoteSensing遥感技术)、VR(虚拟现实)等技术,实现海量数据与图形、图像关联及后期处理,构建徽州传统聚落与建筑的特征元素的参数化模型,建立徽州传统聚落与建筑的特征元素数据库及虚拟营造系统,虚拟重现典型徽州古建筑的营造过程与营造工艺。在此基础上,建立古建复原结构、构造等诸多评估体系,为古建筑提供全方面保护服务,真正实现徽州古建筑的数字化虚拟保护与利用。另外,在古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还可以实现虚拟现实(VR,VirtualReality)技术,建立虚拟建筑场景与环境,即利用电脑模拟产生一个三维空间的虚拟世界,让用户在虚拟世界进行体验和交互作用。例如,虚拟漫游就是利用计算机虚拟现实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将多个场景串联起来配以缩略图、地图导航、场景说明文字等多媒体表现手段来实现的模拟仿真环境,使游客足不出户地游历世界各地名胜和风光。宏村实景漫游系统,就是利用三维投影和智能控制平台真实再现宏村整体风貌,使观赏者体验到前所未有的真实感、沉浸感、时空感和互动感(图7)。

5结语

古建筑与传统聚落具有原创性和不可再生性,有着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保护中国古建筑、发展地方旅游的关键资源。古建筑保护是通过采取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修缮自然、人为因素造成的损伤,制止继续破坏;其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因此,对于徽州古建筑保护模式和应用研究意义不仅在于保存古建筑本身,更重要的是发挥社会价值作用,即潜在的研究、教育、商业、文化、经济等价值作用。国内外学者越来越注重对古民居保护的研究,并且意识到,对于古建筑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保护这一层面,更要合理利用,以利用促保护,以保护带利用,实现古建筑保护与旅游利用的双赢。在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树立发展观,将古建筑的保护与乡村建设共同发展,使古建筑既保持其历史真实性,又保持生机与活力;实现对古建筑、历史文物的单纯保护到保用结合的转变,将静态保护逐步过渡为动态保护。促进地方乡村旅游业及第三产业发展,形成古建筑、古村落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性循环态势,更好地为营造农村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作者:季文媚 牛婷婷 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

古建筑保护论文:古建筑保护中安防系统工程的建设

摘要:

简述了当前文物及古建筑保护中面临的安全问题,从设计任务书、现场勘察记录、设计方案、系统设计等方面,阐述了文物及古建筑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方案与规范,指出安防系统在文物与古建筑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文物,古建筑,安防系统

中国是世界公认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留下了浩如烟海的珍贵文物,面对这些不可再生的历史印记,如何保护成为当前我国文物安全第一要务。随着文物的社会价值空前提升,文物安全面临的新、旧挑战却日益增多,日趋复杂。面对新时期文物自身的特点和公众对其的高度关注,文物安全成为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损害文物本身,更为重要的是对一种文化记忆的损害或者灭失。不仅关乎财产损失,还关乎各方利益,关乎社会公众情感,国家、民族情感,甚至国家外交。1960年,我国第一台声控报警系统诞生,在故宫的珍宝馆开始安装并投入使用。从此,为我国采用科学技术手段用于安全防范填补了空白。到现在为止,我国已使用报警系统50多年,安防系统起源于文物安防,文物系统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用、普及、发展的排头兵。安防系统在保护文物安全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当前文物、古建筑保护中面临的安全问题

1.1古建筑火灾火灾一直是危害文物安全的主要因素。5000多年来,我国历史上曾经兴建了难以计数的宫廷、王府、衙署、民居、寺庙、祠观和亭台楼阁,但世事沧桑,绝大多数古建筑都已灰飞烟灭。据有的学者进行不完全统计,从春秋时期到清朝未年,皇宫陵寝、王府衙署、寺观楼台等重要建设,史上有记载,共发生火灾355次之多。至今已保留的古建筑大多也是几经火劫,屡毁屡建。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成立50年(1950年—2000年),我国发生古建筑火灾165起,平均每年3.5起。2000年—2008年,发生古建筑火灾多达356起,平均每年39.6起。2009年—2013年,仅国家文物局接报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火灾、火险事故就达37起。许多珍贵的古代建筑就在熊熊烈火中消失殆尽。文物古建筑防火形势严峻。火灾是对文物、人员与设施安全的另一传统威胁,也是毁灭性的威胁。2007年3月4日,太原市市保单位山西省军区办公楼发生火灾,办公楼大部分被烧毁,起火原因系电线短路。4月24日晋城市阳城县国保单位开福寺大殿一根金代柱子被焚烧,起火原因电线短路。8月31日晚,阳泉市盂县藏山祠梳洗楼被火烧毁,该楼系1984年重建,事故原因不明。2011年8月29日,山西运城黄河文化博物馆发生火灾。着火位置位于该博物馆顶楼,着火物质是墙体夹层中的防雨布,因遇到电焊落下的火星而燃烧。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早期建筑群中的清华学堂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火灾,过火面积800多平方米,起火原因是施工过程中动用明火。

1.2盗窃、盗掘、抢劫等犯罪活动犯罪活动主要包括:1)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古塔地宫;2)田野石刻被盗;3)文物构件、附件被盗;4)博物馆被盗等。2009年—2012年全国公安机关立各类文物犯罪案件分别为1121起、964起、1210起、1384起。2011年陕西临潼千年的战国墓一夜间被盗。平遥县桑冀二神庙正殿柱础全部被盗,大殿前檐已成波浪形。2011年5月,故宫博物院惊曝展品失窃案。2004年6月15日,大同市博物馆107,108两间库房被盗。被盗一般文物古钱币6500枚,法帖、经书、料珠、骨饰等其他文物50多件。2010年1月8日,发生在运城市临猗县博物馆文物库,13件文物被盗,其中有一般文物4件,国家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6件。

1.3对文物的损毁如北京一司机拖板车运送挖掘机时,撞坏了国子监牌楼。2009年,一辆装了柏油的城市工程车在瞻园大门前倒车,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京瞻园门口左边的石狮撞倒,导致基座也和狮身断裂,石狮嘴巴和尾巴严重受损。

2文物、古建设计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规范

1)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设计任务书应按照GB50348标准内容编制。2)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勘察是技防工程进行设计的重要依据,勘察的内容应按GB50348标准中的内容进行勘察。3)设计方案(根据GB50348,GB50394标准内容进行设计):a.任务来源;b.设计依据(标准、管理规定、设计任务书、现场勘察报告);c.指导思想;d.防护区域的划分:采取纵深防护体系;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的划分;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有效防范;e.主要系统组成: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声音复核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巡更系统;通讯广播系统;防雷系统;钥匙管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子系统构成。4)系统设计(按系统组成,分别做方案设计说明):根据文物系统安全防范标准要求,系统应以报警为主,并具有声音复核、图像复核集为一体,构成一个符合标准要求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高,功能完善、防范严密的综合防范能力强的现代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能在现场环境条件下稳定可靠工作,以确保文物安全。a.防盗报警系统设计内容:中心设备选型及功能;周界、防护区、禁区前端设备布设与选型;信号传输方式;系统指标:报警主机容量;设计使用容量;漏报警为0;误报警日平均次数不大于报警输入点总数的1%次(GA368—系统误报警率应控制在可接受的限度内);报警响应时间(分线制不大于2s,无线和总线制任一防区首次报警不大于3s,其他防区后续报警不大于20s。GA/T368);系统联动响应时间不大于4s(GA/T368);防盗报警控制器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分三级(GB12663—2001:1级不小于5000h,208d;2级20000h,2.28年;3级60000h,6.85年);报警声压:安装在机内不小于80dB,安装在机外时,不小于100dB;报警系统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10min;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min(GA27—2002)、系统总功耗。b.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内容:中心设备选型及功能;前端设备布设与选型;信号传输方式;系统指标:最大输入容量;设计规定容量;设备系统的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能小于5000h(208d);系统在验收后发生的首次故障时间必须大于3个月(GA/T367—2001);视频图像质量等级应达到主观评价4级以上,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对图像质量等级要求不低于3级。对回放图像的质量要求低于3级,人的面部特征要能辨别;对设备信噪比为不小于48dB;显示分辨率不小于370线;系统总功耗。c.声音复核系统设计内容:中心设备选型及功能;前端设备布设与选型;信号传输方式;系统指标:最大输入容量;设计使用容量;覆盖范围100%;失真度不大于5%;信噪比不小于50dB、频率响应宜为100Hz~12kHz±3dB;系统总功耗。d.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内容:中心设备选型及功能;前端设备布设与选型;信号传输方式;系统指标:最大输入容量;设计使用容量;系统校时的计时精度应小于5s/d(天),当电池作为主电源时,其容量应保证正常开启1万次以上;系统总功耗。e.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内容:中心设备选型及功能;前端设备布设与选型;信号传输方式;系统总功耗。f.通讯广播系统设计内容:中心设备选型及功能;前端设备布设与选型;信号传输方式;系统指标:信噪比、失真度;系统总功耗。g.系统供电设计内容:现有供电方式(单路或双路);中控室供电应有稳压电源,稳压电源应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2Hz;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5%;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0ms~4ms;备用电源形式(UPS和/或备用发电机)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正常工作8h以上(GA/T367—2001,GB50348—2004)。视频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1h(GA/T367—2001)。前端设备由监控中心统一供电(将各系统功耗列表,得出电源总功率设计依据,确定UPS备用电源容量)。h.系统防雷设计内容:技防系统防雷和接地保护是保证系统和人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防雷按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A/T670—2006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B50348、GA367/T—2001规定进行设计。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母线应采用铜制线,接地电阻要求不得大于4Ω;如安全防范系统建造在野外的,要求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若在高山岩石的土壤电阻率大于2000Ω•m时,要求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Ω。

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文物与古建筑保护中应用的功效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主要以计算机技术为主体,以电子元器件为信息载体组成的系统。系统通过对各类报警探测器获取的信息进行控制分析处理后,使值班操作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能够及时处理警情,有效的防止犯罪分子的抢劫、防盗窃、防破坏及防火灾的安全防范功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人力防范手段和实体防范手段的功能延伸和加强,是技防防范和实体防范在技术上的补充和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融入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之中,使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在探测、报警、反应三个基本要素中间不断地增加高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探测能力、报警能力和反应能力,使防范手段的作用真正发挥实效,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广泛使用,及近年来不断的发展已在文物安全防范、打击犯罪和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50多年来,仅以首都博物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沈阳故宫、云南省博物馆等单位在安装使用技术防范设施,就成功抓获盗窃文物,触发火警报警等为国家避免和挽回了损失。山西省崇福寺、福圣寺、上海“一大”会址等多个单位均发生过多次非法入侵,犯罪分子作案触发报警设备后报警,当场抓获非法入侵者或终止盗窃活动。2004年1月云南省博物馆安装了报警设备,在同年5月12日,就抓获翻越围墙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是通过报警设备和电视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云南省博物馆在2004年5月28日,控制室值班人员通过报警中心摄像机,发现书画展厅内一射灯因温度过高起火,及时处置,避免了一场火灾事故的发生。2013年8月22日~10月7日,首都博物馆与海南省博物馆举办了“西沙华光礁沉船宝藏展”,在撤展时发现在沙盘中隐藏的一件瓷器丢失。经公安部门通过安防系统的录像资料,确认了作案者,案件很快就被侦破,后将文物追回。由于安防系统在文物与古建筑保护中应用,近年来盗窃未遂、当场抓获盗窃分子及预防火灾、故意破坏文物的事件都得到很好的预防,为避免国家文物损失,各地文博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在打击文物犯罪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据各地上报的文物案件统计,20世纪90年代,全国每年发生几十起甚至上百起博物馆文物被盗案件,现在,馆藏文物被盗案件最多十几起,不超过20起,馆藏文物被盗案件逐年大幅度下降。技术防范工程的实施,是文物与古建筑保护被盗、被抢、火灾等事件大幅度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者:李明芳 单位:晋祠博物馆

古建筑保护论文:古建筑保护研究

大港镇旌德里9号的庆余堂:古宅位于大港东街旌德里9号,是一座体量巨大的古民宅,庭院非常幽深。庆余堂大约建于清代早期。这座古宅我们从外往里看共有13道门,均在中轴线上,建筑为五进三开间,穿过第一间房屋,映入眼帘的是一排精致的花格窗,中间是一扇大门,这里是古宅的客厅,名为“庆余堂”。厅堂中原来挂有三块大匾。后两进为二层楼,二楼底楼是砖结构,上层是木结构,门窗木雕保护完好。庆余堂木雕精美,保护完好。特别是一眼能穿透13道门,是这座古宅的特色。

大港镇旌德里53号的冷国公故居:冷国公故居位于大港东街旌德里53号。自冷国这一代起开始发迹,从姚桥华山迁来大港,建造了冷家大院。冷国公故居建于19世纪末,这座建筑占地有2000m2,虽然当年的盛况不再,还能感觉到昔日的繁华。故居自南向北依次为大门、过厅、大厅、房间以及内眷所住的厢房,中间为过道,有回廊连接东、西两处宅子。主体建筑均为歇山式,坐北朝南,风火墙高耸,全部为砖木结构。寝室为两层楼房,底层有地下室。出后门原有花园,后改为敬老院。目前还留存有古井一口,井栏呈等边八角形,麻石质地,井深8.9m,在用。冷国公故居规模宏大,用材讲究,保存基本完好。此宅在镇江行政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古色古香的故居具有明显的江南商宅特色。大港镇太平里44号的赵子云故居:赵子云故居始建于宣统年间,距今100多年。名为介眉堂,后又名为松龄堂。占地面积500m2左右,赵子云故居集“青砖小瓦马头墙,回廊挂落花格窗”于一体,是典型的大港地区古民居风格。大港特色古民居蕴含着丰富深邃的历史文化信息,是大港本土和江南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活化石,一个古村落或一座老屋子,可能就是一座鲜活的“镇江东乡民俗文化博物馆”。这是一笔不可复制的宝贵文物遗产,一些三雕(木雕、石雕、砖雕)更是工艺精美,价值极高。

西津渡历史街区及大港镇的完全不同的遭遇,以及现存状况值得我们进行反思,一方面很多专家学者指出古街区过度的保护翻新已经完全丧失了古街区原有的韵味,精神及文化性的缺失成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另一方面,人们越来越愿意去最求最有“古味”的东西,而不是现在社会的工艺品或仿品,这些都应该成为历史街区保护中的重要问题。各历史街区都是在长时期历史进程中不断形成与发展而成的,并随着社会条件及经济技术等社会条件而逐步演化,在西津渡和大港镇的历史街区中,一种自由的、“自下而上”的生长方式,造就了历史文化街区丰富多样的建筑类型及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性,而对城市或街区的记忆更是历史文脉的根源,再结合建筑、环境、设施、人的行为活动一起构成了应当受到保护的整体环境。我们知道,历史老街的保护不是复古,更不是为了制造假古董。一方面是有形的城市空间及建筑物等,另一方面是无形的城市文化、韵味等,两者都是先人留给我们的重要遗产需要我们去保护。因此,保存老街、建筑物内外在的统一,文化与建筑相匹配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就是历史遗产保护中的原真性原则。

针对古建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可以从以下做起:格局:对历史街区整体格局的保护及研究应当成为历史街区保护中最基础的工作:应该保护整体的环境空间、空间系统和整个街区的轮廓;对空间节点构成要素的保护,包括街道、集散广场、城门城墙,廊栩等,并进一步完成街区的传统氛围及特色;对历史街区或空间标志的保护,主要是有价值的古物遗存,包括亭、台、寺庙、道观等。交通:道路交通系统作为整个街区的骨架应当在原有基础上理顺并进行保护。保护街区原有尺度,严格控制宽度及街边建筑高度,对道路铺地也应进行相应处理,充分保持其可达性,鼓励步行、限制机动车,同时应方便居民出入及生活生产。建筑:建筑按其价值、年代进行分类,对重点建筑进行保留和修复,对其他影响风貌及加建等进行整治。根据各建筑实际情况选用不同方法,可以是整体保护、“屋架”保存、架构局部改造、功能更新等,使之适应于发展的需求及对历史文脉的需要。建筑高度:历史街区最大的特色即整个街区都以高密度低层院落模式构成。因此为保证街道尺度适宜,严格控制沿街建筑的高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同时为了使整个街区在视线上有一个宜人的状态,其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层数都应得到控制,并与老街区的肌理相协调。场所精神:每一建筑都有其特定的场所性,特定建筑也只存在于特定地方。因此,把握历史文脉及其场所精神也应当成为历史街区的重要内容。保护民风民俗及其存在的环境,应该首先保持当地居民生活方式,以日常的文化风俗来营造和保护古街区或古建筑,丰富其内在的精神,使之不至于成为一“空壳”。现在很多古民居年久失修或残缺不全,完整的历史街区或村落越来越少,古民居特色日益退化,城市趋于“一色”。很多民居或古建筑的破坏让人痛心和忧虑,保护古民居已经刻不容缓。历史也告诉我们,承载着历史文化和家园情结的古宅民居会逐渐在我们的视线中消失,也许这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进程,古色古香的古民居能够保留下来的已属不易,这是祖先留给我们的资源,所以我们要倍加珍惜。当前,响应国家号召正大兴文化建设,为教育后人,对古民居更应该加以进行抢救性修复,为保护历史做出必要的贡献。我相信大港的特色古民居经过修缮后,即可焕发出它独特的迷人魅力。

作者:杨嫣娱 杨立 林浈禛 单位: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古建筑保护论文:城市化背景下古建筑保护研究

一、古建筑保护与再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保护力度不够在古建筑文物保护方面我国实行国家法和地方法两个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等属于国家法,为古建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以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作为评判标准,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北京故宫、安徽徽派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和精品建筑上,对于大多数地方性非文物类古建筑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保护程度还远远不够,致使这些建筑现状不佳,生存堪忧。例如位于河南省安阳县西北的渔洋古村落拥有丰厚的文化积奠,记载着6000年的华夏文明,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对该地区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大量古建筑损毁,大批文物遭破坏,这样令人痛心疾首的事件不是个例。多数古建筑带有明显的地域风格,多元性特点十分突出,国家法站在宏观的角度,难以切合多样性的实际需求。但是当前保护古建筑的地方法规和专项法律深度不够,需要各地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条例,根据其特殊性制定出专项保护措施。

(二)重视建筑单体保护,忽视周边环境协调中国传统建筑注重整体与和谐,保护古建筑不能孤立地只保护建筑本身,还要关注其向周边环境的拓展,《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明确了保护古建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当前的古建筑保护与再利用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本身,忽视了建筑所在的周边环境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古建筑所在的环境是从本体出发,把周围空间的物质因素和人文因素集结形成的环境,是古建筑效应的辐射和放大,没有这个背景,建筑本体的意义不完整的,价值也会受损失。建筑与环境是彼此依存的有机整体,把两者联系起来共同开发才能使古建筑保护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四)忽视原住民的文化载体作用古建筑中有一部分是传统民居建筑,例如皖南的徽派建筑群西递和宏村就是其中的代表,对于这类建筑,其保护的外延要扩展到建筑内的原住居民。原住居民是传统民居建筑鲜活的文化载体,在保护和再利用古建筑时若将其中的居民迁出,则会使居民失去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同时古建筑也失去了真实性和原有的历史韵味,成为没有灵魂的空壳。古建筑保护不应仅仅停留在修复建筑表面,不能只注重物质的保护而忽略文化的传承。保持一定数量的原住居民可以更生动、形象的展现传统的文化和习俗,给古建筑注入生机和活力,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二、无锡地区古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

《威尼斯宪章》指出“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人民越来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2]城市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现代文明和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早已深入到方方面面,将古建筑再利用融入城市化发展对于当地的城市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古建筑是宝贵的资源,再利用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在严格控制下妥善合理地使古建筑得到再利用是保存它们的最好途径。有效的利用使古建筑与时俱进、持续发展,使它们被赋予新的生命、焕发新的光彩,也有利于把地方的历史文化和精神财富永续保存。“太湖明珠”无锡是江南文明发源地之一,自古就是鱼米之乡,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可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商代,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无锡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在江苏省内名列前茅,辖区内古建筑资源丰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使城市化与古建筑和谐共生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时俱进,保护古建造的原真性2014年6月,中国古运河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无锡古运河同时成为世界遗产,古运河沿岸的建筑遗产在保护与再利用时必须遵守《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保护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古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应遵循“保护为主、修旧如旧、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整体设计和空间尺度上应延续原有肌理,最大限度保留其原有历史风貌及空间布局形式。遵循原有的空间形态,保留原有的空间序列、脉络和空间模式,注重保护原有的居住氛围,意在反映传统的生活样式。在当前古运河申遗成功的大好形式下,无锡市的古建筑保护与再利用工作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好时期,政府部门、文物工作者、研究人员、普通百姓都在为文物保护工作奔走出力。目前恰逢世界范围内遗产保护合作的大好形势,可以获得良好技术理论支持。在内外形势都有利的情况下,要一鼓作气把无锡的建筑遗产工作做好。

(二)坚持古建筑与周边环境共同保护古建筑是所在地的历史见证,古建筑的保护应注重历史价值,而周边环境能反映建筑的沧桑,描绘出时间的真实性,所以古建筑与周边环境要共同保护开发,彼此相得益彰。然而现实中出现很多建筑与环境割裂的情况,存在重建筑轻环境的错误保护观念,使得建筑文物成为孤立的个体,失去生存的土壤和环境,在高楼林立的现代化都市建筑文物中茕茕孑立。距今约一千四百五十年的南朝四百八十寺之一的南禅寺是无锡最具代表性的古建筑,有“江南最胜丛林”的美名。位于寺内东面的妙光塔距今千年,建于北宋,为七级八面的阁楼式古塔,素有“十里传闻金铎响,半天飞下玉龙来”之称。然而目前南禅寺本身及周边地区小商铺林立,商业气氛浓重,街市巷尾的各种叫卖声扰乱了晨钟暮鼓的清幽,各种名目的仿宋仿明清的建筑充斥,淹没了古寺名刹昔日的光辉。南禅寺及周边地区的保护与再利用应以反映建筑文化及挖掘所赋予的历史内涵等因素来考虑,首先需要改变的是保护的目的和观念,要提倡重文化重历史的保护观,淡化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化倾向。近年来佛教文化越来越受到欢迎,在南禅寺的再利用上可以同无锡灵山大佛一起形成旅游系列,定位在引导和传播佛教文化,成为满足人们思想精神追求的佛教文化旅游产业链。

(三)注重地方文脉的延续文脉是文化的脉络,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空间,表达文化的核心理念,包含由历史演变形成的传统观念和价值体系。古建筑是一部承载特定时期历史的史书,代表社会文化的荟萃和科学技术的结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代建筑形象走向趋同,如果不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和再利用,在现代城市背景下它会成为一个僵化的躯壳,不仅暗淡了昔日的光辉,沦为自然的衰败,对城市建设也极为不利。古建筑的合理再利用是另一种层面的保护,历史环境中注入新的生命,赋予建筑遗产新的内涵,使新老文明在古建筑中和谐发展,使历史的记忆得以延续。惠山古镇地处惠山之麓、古运河南岸,自然环境优美,古祠堂群密集,文化底蕴丰厚。古镇以惠山古祠堂为中心,包括寄畅园、惠山直街、横街和惠山泥人博物馆。名胜众多,有赢得“天下第二泉”之赞的惠泉,有唐代诗人皮日休诗曰“殿前日暮高风起,松子声声打石床”的听松石床等。古银杏、古玉兰、古香樟等古树名木林立,历史文化含量高,可挖掘的潜力大。在惠山古镇的再利用中需要深入研究其历史文脉,充分体现其文化内涵,对于古典园林艺术、泥人艺术、茶文化等经典文化的传承要深入浅出,既要体现其价值与深度,又能为人民大众所喜爱。

(四)保护原住居民,维护文化传承原住居民和古建筑传统民居是天然的共生关系,是外延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生活方式、文化习俗是无形的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和文脉延续的中坚力量。保护好原住居民就是保护了建筑富有生活气息的软环境,使其形象更饱满充实。“淡淡的月光,石板路上人影瘦,步履遥遥出巷口,宛转又上小桥头,四野寂静,灯火微茫映画楼”,一曲《二泉映月》唱尽了无锡的世态民生。有古运河绝版精华地、江南水弄堂之称的清明桥历史文化街区以古运河为轴线,以幽深的古巷和小桥流水人家的江南风情为主要特点,高低错落、粉墙黛瓦的江南典型风格建筑沿着古老的运河呈线性分布,极具水乡情怀,汇聚了古窑、古宅、古街、古桥、古寺、古塔、古庙、古巷、古码头等丰富的历史遗存和人文景观,被赞誉为最具原生态风貌的古运河文化绝版之地。桨声、灯影、古桥、民居构成了一幅天然的古运河民俗风情水上画廓。清明桥文化街区历史文脉的传承和世代居住的原住民是密不可分的,开发中要把原住民纳入保护范围,鼓励他们世代居住,使居住文化和建筑遗产一同生动鲜活地传承下去。

(五)坚持变更最少的原则古建筑是历史信息载体,“无论哪一个巍峨的古城楼,或一角倾颓的殿基的灵魂里,无形中都在诉说,乃至歌唱时间上漫不可信的变迁。”[3]在古建筑保护利用中“变更最少原则”是最有利的方式,应选择使建筑、环境等因素变更最少的方案进行改造。传统古建筑都是历史的产物,无论从自身的材料、结构、风格等物质层面来看,还是它所承载的审美、文化等精神层面来看,都是无法复制、替代的。在建筑本身相对完好,安全性和使用性不存在较大问题的情况下,尽可能按原来功能利用改造,在维护和再利用时尽可能少的对建筑本身及其所处的环境做较大变更,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建筑的价值,降低维护和改造费用。

(六)古建筑改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建筑遗产是地域文化的产物,对特定古建筑的历史价值的理解必须立足于其自身的文化土壤,离开了文化大背景谈保护就会产生谬误。当前对历史价值的保护已成为古建筑保护的主要方向,古建筑作为历史的见证包含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个方面。体现建筑外观特色的建筑表述与体现价值内核的历史积淀共同描绘出古建筑的沧桑感。建造特征是外在特点,蕴含的文化意义是内在特点,这就决定了在保护建筑实体的同时必须更加关注传统文化在建筑上的非物质内涵,这是古建筑价值的重要体现。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工作,需要理清蕴含在建筑中的传统历史文化,这样才能抓住保护的价值重点,确立合理的保护和再利用的策略。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5]古建筑代表的不仅是自身的建筑价值,还承载着与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锡有道教音乐、留青竹刻、吴歌、惠山泥人、紫砂陶艺、锡剧、锡绣等共九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14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建筑遗产改造利用的同时,应考虑古建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用”创造条件。城市化的背景下现代文明与传统文化的冲突激烈,古老的建筑遗产日渐式微。有数据显示,在同类的21个城市中,无锡200米以上的摩天大楼数量位居全国第11位,如何在现代文明的滥觞中为中国的古建遗存和地方的传统文脉寻找一片生存空间,解决古建筑的生存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之间存在的冲突,实现经济与文化的双赢,是城市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总之,古建筑保护与再利用要尊重历史传承,依靠现代科技,再现文化内涵,服务城市建设,坚持可持续发展。

作者:莫春华 单位: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艺术设计系

古建筑保护论文:木构古建筑保护体系研究

一、木构古建筑消防安全现状分析

由于年代久远,人们对于古建筑也是越来越重视。因此很多相关人员开始对古木建筑进行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希望能够保护好人们的物质遗产。由于人们的积极保护,许多古木建筑的保护现状都逐步好转。但是因为古建筑的消防等级实在太低,因此我们的保护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1火灾隐患众多

由于木结构的古建筑本身的结构和材质导致了火灾隐患多。古建筑的安全问题迫在眉睫。又由于很多古建筑的建造地理十分独特,因此消防工作比较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将会难以控制、难以扑救。古建筑的火灾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2古建筑的消防设施相对落后

我国由于存在着贫富悬殊的问题,各地的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因此,对于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所投入的资金也相对不平衡。一些比较发达的省市,对于古建筑的消防设施给予了很大的财政支持,而一些不甚发达的小城市,则没有能力进一步加强这些古建筑的消防设施。这样,由于财政补贴不足,很多古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十分滞后,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另外,城市的总体规划并不完善,再加上古建筑物的建造位置零散。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妥善地规划好古建筑的消防问题。等发生了重大问题之后,才急急忙忙的拆东墙补西墙。

3缺少法规、规范,消防工作缺少制度,无据可依

除了世界文化遗产中纳入的一些古建筑如故宫、天坛等古建筑之外。大部分的古建筑物都没有按照国家消防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这样一来,古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人员的组织以及预防火灾隐患等重要问题没有得到完善的解决。因此,古建筑的消防保护工作就显得十分落后,也存在着无法可依、无制度可依的现象。

二、根据上述问题应采取的几点对策及措施

1使用消防安全评估的方法

关于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建议运用成熟的科技理论分析实际运用到消防安全评估身上,并且以此使古建筑的消防设施得到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古建筑的消防隐患。例如,各地区的相关部门对古建筑产生的火灾风险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并且将获得的数据进行电脑模拟,进而评估其安全等级。通过这样可以找出该古建筑存在着哪些问题,采取哪些必要的措施,提高古建筑的防火安全等级。

2古建筑应引用现代防火分区的划分概念

防火分区的划分时现代建筑防火体系的一个很重要的基础。防火分区对于控制火势蔓延和疏散人员有着最起码的安全保证。在预防古建筑火灾的时候,政府部门也可以采取现代化的防火划分概念对对古建筑进行空间单位的划分。这样可以有效的达到防火的目的。

3消防水源的建设非常重要

古建筑发生火灾之后难以救援的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水源不够。由于消防水源的不完善导致了古建筑单位一旦起火之后,不能及时地进行救援,导致损失惨重。那么,要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的提升,建立安全完善的室外消防水系统或者设置水池等等都有利于进行完善的消防配置。在发生火灾的时候也便于进行有效的救火。另外,在古建筑内可以配置相关的灭后设施,如灭火器。当发生火灾的时候,工作人员可以及时地运用灭火器来控制火势,防止火势蔓延,有效的保护好古建筑。

4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应设立完整的体系

古建筑的消防管理规划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然而,在今天,我国仍然没有出台一条针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的规定。这严重影响着古建筑的消防设施,降低了古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因此,建议各部门在完善古建筑消防规划之后,也要对古建筑的消防技术制定相关的要求。

5设置消防通道要因地制宜

古建筑的消防通道不畅通也是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相关部门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如果因为建设消防通道而拆除相关的建筑,不仅破坏了该建筑的历史价值,也改变了建筑物本身的空间结构。对于古建筑的保护是没有好处的,因此这种方法不可行。那么,怎么才能够有效的建立消防通道呢?(1)设计人员应该要从建筑的外部四周进行考虑和利用,有些建筑物外部的空间非常空旷,这样就可以利用这些空间建造相关的消防通道。(2)工作人员应该对建筑内部进行仔细的观察。针对不同形状的建筑物设计不同回路形状的消防通道,以便不时之需。(3)要进行相关的演练,人员的疏散路线是非常重要的。古建筑的建造独特,消防通道如果堵塞的话就很容易造成伤亡事故。因此,人员熟悉疏散路线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消防人员和疏散人员也要注意避免互相干扰。这样才能做到及时进行疏散和火灾扑救。

三、结束语

古建筑由于其历史特性和建造特性导致了消防保护的困难,在消防保护上面是具有一定的困难和挑战性的。因此,相关人员在考虑如何对古建筑进行防护的时候,一定要全面考虑到建筑的结构、空间等相关问题。由此建立完整的火灾消防体系。这些体系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民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够有效落实。另外,消防建筑的日常维护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人员要在日常生活当中加大防范力度,防止众多火灾因数的发生。并且一定要落实责任。第三,要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有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悲剧事故的发生。最后,在古建筑之内要设立相关的检测系统、例如火灾警报系统等。实行多角度和全方位的火灾监控,以科学的态度保护古建筑。(本文作者:高健单位: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古建筑保护论文:村镇古建筑保护规划管理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古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创设良好的旅居环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及《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古建筑保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护范围

(一)本县境内建成年代较为久远,具有一定历史、艺术价值的,但尚未确定为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宅、祠堂、寺庙、牌坊、影壁、塔、亭、阁、桥梁等建筑物。

(二)县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村庄示范整治、旅游特色村建设等各类规划中确定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保护主体和职责

(三)县文物管理委员会代表县政府负责协调本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古建筑保护管理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机结合。

(四)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的古建筑的调查、登记、专业指导和工作监督。已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要及时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本意见保护范围内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古建筑保护对象,名录向社会公布。

(五)规划部门要把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体系,并积极帮助和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搞好古建筑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制订。

(六)建设、交通、环保、国土、旅游、农办、农业、林业、宗教等与古建筑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相应承担保护古建筑的职责,负责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产业开发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古建筑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监管。

(七)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传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古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古建筑的意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损坏、盗卖古建筑及其构件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古建筑保护管理的秩序。

(八)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保护工作,把古建筑的抢救、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的保护纳入本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配合县有关部门落实古建筑保护规划和措施,协调处理因古建筑保护引发的矛盾纠纷,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古建筑的行为。

(九)古建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本地古建筑保护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异常情况,制止人为破坏活动。负责做好对古建筑产权所有人的宣传教育工作,订立保护古建筑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提高保护古建筑、合理安全使用古建筑的意识,指导古建筑所有人做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防盗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保护办法和措施

(十)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建筑的义务。古建筑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走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路子。

(十一)建立和健全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古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古建筑集中村、重点村、特色村也应在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保护组织,切实加强对本地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

(十二)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批准成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后应聘用1至2名业余文物保护员,人员由镇乡人民政府确定,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培训。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提倡由村(居)委会或相关住户通过志愿者、轮流值守等方式加强看护。

(十三)提高古建筑保护工作的计划性。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古建筑的普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性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实施本区域内古建筑的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方案,经常性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十四)加强分类管理和保护。国有古建筑公房保护工作由产权登记单位负责保护,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监管,不得用于对建筑有明显破坏的用途;若出租给团体或个人使用的、涉及产权转移的,须事先征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村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保护、管理和修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集体所有的古建筑原则上不得转让给个人。

(十五)严格限制改变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本县范围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不论产权性质都不应随意改变其原始风貌,因古建筑抢救保护、资源利用、旅游开发等需要必须实施加固、改建、装修的,也要遵守不改变古建筑原状的原则,不随意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劝阻各种随意改变、破坏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涉及规划、文化、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性难题的有权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有关部门不得推诿。

(十六)加强古建筑安全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古建筑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古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着重抓好防火、防洪、防雷、防盗、防地质灾害等工作。在古建筑周边实施各类工程时,要充分考虑古建筑保护的因素,无特殊原因不得采取影响古建筑安全的爆破、采掘、排放、堆积等行为。高度重视古建筑民房的消防安全,引导所有人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十七)加强古建筑原址保护。古建筑保护以原址保护为主,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拆除的,应当事先进行专业评估,具备条件的采取集中保护或易地搬迁保护。涉及私房产权时,提倡通过自愿捐赠、作价收购等方式由县、镇乡人民政府妥善实施保护。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重视化解古建筑原址保护和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故意不履行保护职责,任由古建筑损毁、倒塌的行为。全社会都要自觉抵制外地团体和个人来本县收购古建筑及其组件的行为,防止古建筑资源流失。

(十八)落实古建筑保护优惠政策。因保护需要应当对国有古建筑公房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由国资部门统一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应服从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因古建筑保护需拆迁、移民、配套基础设施的工程,其计划项目、土地、规划等审批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处理。个人将古建筑房产捐赠、置换给村集体或政府统一保护管理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在宅基地安排、建房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先优惠条件。

四、保障机制

(十九)古建筑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古建筑的保护与维修,并逐年有所增加。各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财力和古建筑资源情况,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古建筑保护与维修。

(二十)开拓古建筑保护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古建筑的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鼓励地方群众自行捐款用于古建筑保护工作。纳税人对古建筑保护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国有古建筑保护单位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和捐赠所得,应全部用于古建筑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作为保护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个人利用古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建筑的保护。

(二十一)古建筑维修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应加强对古建筑维修保护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十二)营造良好的古建筑保护氛围。各镇乡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加强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古建筑保护,增强工作合力。在古建筑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古建筑资源集中的乡镇、村也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