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6 11:34:25
导语:在刑事诉讼法教学探讨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一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刑事诉讼法》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中的一门必修课。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深刻地认识到在提高法学教学质量的诸因素中,案例教学法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精心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能否选择恰当的案例,精选出的案例应当是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最能揭示所学理论的案例。并且要选择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密切相关的正面与反面的典型案例,寓所教理论于案例之中。
案例教学的形式可以多样化
案例教学过程主要以启发学生思维、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中心,所以形式可以多样化,归纳起来,有下面几类:
1、举例法
即运用某些案例作为论据去证明某些法律原理、法律观念或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使用,一般是根据讲授内容的需求,插入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例加以分析说明,以帮助学生理解消化教学重点、难点。这种教学法以讲授为主,案例为辅,主要适用于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是一种较为简易的案例教学法。
2、讨论法
即在学生比较系统学完某些基本理论和方法后,由教师选取篇幅较长,也较为复杂的案例,设置某些问题,组织学生在课堂上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在采用讨论法进行案例教学时,教师应把握好课堂,适时地创造条件,鼓励学生就案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大胆质疑,积极发言,让学生各抒己见,说出自己的理由和结论。这种案例教学法主要适应于学生对刑事诉讼法中一些重要又较难掌握理论的学习。这种案例教学的好处在于能够给学生较大的思维空间,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与他人沟通的能力。
3、纠错法
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刑事诉讼中的具体程序经常不受重视,从而导致办案过程中出现错误。所以,采取这种“找错误”的案例教学方法,有利于学生联系工作实际,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发现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案例教学法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全面,主要适应于学生比较系统地学完某些基本知识后采用,也可以在对课程进行复习时使用。
4、模拟法
这种教学法要求较高,必须在学生基本掌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知识的基础上才可能运用。一般要求是教师根据教学需要选取一个可以模拟操作的案例后,分配学生角色,把法庭的审判搬到课堂上,让学生亲临其境,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一步步地进行下去。这种教学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学生参与,学生为了演好自己的角色,会“如饥似渴”地查找自己需要的知识,并在短时间内消化知识和运用知识,使学习成为学生的一种“自我需求”。模拟结束后,由教师对模拟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方法、途径,使学生对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达成一定的共识,从而实现教学目标。
应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将付出更多的精力和劳动
教师要在课堂上引导学生,驾驭案例材料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在案例教学前,教师除了要钻研教材、制定授课计划、认真备课外,还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准备案例。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必须广泛收集案例,掌握丰富的案例材料,才能针对教学内容,选择恰当的案例进行教学。(2)针对案例设计向学生提问,这些问题既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又要有逻辑性、启发性,且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3)设计如何组织课堂讨论,如何回答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以及如何根据案例授课等。(4) 模拟案例整个过程的设计、排练。总之,采用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的要求远远大于课堂讲授教学,不仅是对教师理论知识的考察,还是对教师组织能力、应变能力的考验,教师需投入更大精力、花更多时间作准备。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也对学生提出了新要求
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在课前要有一定的准备,不能把课堂作为唯一学习场所,而是要课堂课外兼顾;要求学生课堂上要积极聆听和发言;要求学生不能仅仅满足于教材或者讲义,而是要在教师的指引下学会寻找利用课外资料,为课堂教学做准备和在课后巩固深化课堂学习的内容,服务于实践。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对学校教学单位要求较高
在案例教学中,要求学校有较为丰富的图书馆藏,同时要求有开放的网络资源,方便学生搜集资料,为案例教学做好准备。同时,如果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能够运用多媒体,使用一定的电教仪器设备辅助教学的话,会增强案例教学的效果。此外,由于案例教学不适用大班教学,只能是在小班教学中采用,这样便于讨论,课堂秩序也比较容易控制,效果较好,这就要求学校具备小班教学的设施。另外,还应支持和安排教师到业务部门进行调研,收集案例等。
总的来说,在刑事诉讼法这样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中适用案例教学法非常有意义,这种新的教学方法的应用,对学生、教师、学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三者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初衷,产生更为良好的教学效果。
湖北长江大学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司法考试导向下的诉讼法案例教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立项编号:JY2011002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应顺应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形势,从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确立新时期公安教育风格的刑事诉讼法课程内容体系。
【关键词】公安院校 刑事诉讼法 教学改革
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根据公安机关警力需求和编制情况,逐步压缩普通学历招生规模,扩大面向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招生规模,将原来高中起点的国民教育模式,调整为本、专科起点的公安专业教育模式,努力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警察职业意识,为基层公安机关培养输送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院校应牢牢抓住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有利契机,全面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科学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大胆创新教学环节和教学手段,把职业精神培养、专业能力教育和警务技能训练贯穿培养工作的全过程,努力形成“教、学、练、战”一体化的、公安职业特色鲜明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本文拟对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方法进行探索和创新,确立起凸显新时期公安教育风格的刑事诉讼法课程内容体系。
一、树立新的教学思维
公安院校用什么样的理念重塑公安法学教育,成为公安教育工作者所需讨论的重大命题。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以“满堂灌”的方式为主,属于教师“讲”、学生“听”的接受型教学模式,教师是课堂的“权威”,学生被动接受知识,教学过程中只关注学生是否掌握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和法条,而缺乏对学生认知过程中“内化”能力的培养。公安法学教育应该在一般法学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公安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经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执法理念和法律实践的教育。特别是改制后学生出现的两大新特点,决定了公安法学教育改革的紧迫性。首先,与普通大学招录的生源不同,改制后招录的学生有退伍的士兵、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甚至研究生。进入公安院校之前,他们都有自己的知识贮备和人生经历,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其次,改制后培养出来的学生属于定向委培生,他们未来的工作岗位在基层公安机关,对于毕业去向而言,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更具有专业性。学生进入公安院校之后,他们要对自己的角色重新定位,从军人或者普通大学生的身份向警察身份进行转变,需要接受警察素质、警察执法理念、警察职业道德的教育,学习公安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因此,面对新形势,公安法学教育改革首先要以理念改革为先导,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以培养“准警察”的教育思维为基点,以培养既具有正确执法理念,又具备熟练执法技能的高素质公安人才为教育目标,不断开创公安法学教育的新局面。
二、构建新的教学内容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被认为仅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诉讼法的价值普遍流行着“工具主义论”的提法。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法学教育中,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且大部分学生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则繁多、内容枯燥,对这门课程不感兴趣。但是,刑事诉讼法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对公安执法办案有着很强的指导性作用。因此,结合公安法学教育的特点整合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理念教育与规则学习相辅相成。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面对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日益智能化、复杂化的趋势,学生需要有较强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对法律的了解仅仅停留在记忆法条的层面显然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作为法学教师,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具体法律规则,还要让学生了解规则背后的内在机理,提高法律素养。鉴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的许多条款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都规定于宪法之中。如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对正当程序的规定,德国基本法中对刑事诉讼诸原则的载明,所以刑事诉讼法被称之为“宪法的测震仪”、“应用宪法”、“实践中的宪法”、“第二宪法”,其关乎着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的重要权利。实践当中出现的“只要案子办对了,程序错误只是一个小问题”的观点,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为实践中难以消除的漠视甚至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行为提供了注解。“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需具备良好的法治意识,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差别。因此,该门课程教学要贯彻“程序正义”、“程序公正”、“人权保障”的理念。公安院校培养的“准警察”应该同时具备正确执法理念和准确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笔者认为理念教育可以放在刑事诉讼法绪论部分进行。例如,“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政策性的宣传未免过于空洞,也可能使学生产生厌倦情绪,教师可以通过一些反面案例进行说理,例如武汉市警方实名曝光抓捕的人、东莞市“女赤脚游街”事件,针对民警在处理治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民警执法过程中不能忽视程序的作用。通过实体案例分析不仅能达到理念教育的目的,同时还能对学生进行职业风险的教育。传统的刑事诉讼法教学,大部分教师认为绪论部分可讲性内容不多,学生也认为此部分内容没有可考之处,都忽视了对该部分的学习,现可通过对绪论的深入学习,加强程序理念的教育,使学生在开篇学习刑事诉讼法之初就能感受到这门课程的核心价值。只注重规则,忽视理念贯彻,刑事诉讼法就会缺乏“灵魂”,成为“无水之源”,只剩下一系列繁琐的条框;反之,只强调程序理念,忽视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刑事诉讼法就会成为空洞无物的教条。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达到教与学的最佳效果。
(二)现行规定与立法新趋势互相结合。刑事诉讼法教学无疑是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为基本内容,因为这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操作规范,但从法制完善的趋势来看,刑事诉讼法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整也是可以预期的。刑事诉讼法教学不能局限在教材的框架内,首先,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与时俱进,必须让学生了解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如在2010年,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如“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等。这些都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阶段性成果,教师在讲授相关章节时,必须及时补充教材没有的新规定、新内容。其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对这关乎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的基本程序法,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非常重视。教师在课堂上可以适时引导学生关注刑诉法的修改,例如,可以组织一场班级辩论赛,讨论沉默权制度设置有无必要性;或者如何平衡限制侦查权力与保持社会稳定的矛盾关系等。若只以教材和刑事诉讼法典作为蓝本,这种教学起点过低,学生对刑事诉讼制度中出现的新规定和新趋势会有所忽视,缺乏前瞻性的教学不能满足新时期公安法学教育与公安工作的需要。
(三)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教学并重。由于教师普遍认为公安院校的毕业生主要从事的是公安工作,招录体制改革后这种情况更是如此,因此传统的刑事诉讼教学一般以侦查程序为重点,以立案管辖、侦查行为、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内容为核心,在刑事诉讼流程中把重点放置在从公安机关立案到侦查终结这个阶段,认为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与学生未来的工作没有紧密关系,因此对这部分内容随意地点到即止甚至不讲。这种教学隔断了学生对刑事诉讼流程的全面掌握,不利于学生了解各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相互配合与制约的情况。“准警察”要注重诉讼意识的培养,即警察所有的侦查工作都应当围绕着审判工作而进行。我国试图构建起一种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的刑事诉讼格局,学生就必须对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作出全局性掌握,这也是顺应刑事诉讼发展新趋势所应有的诉讼理念。在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取舍上,重点讲授凸显公安工作特色的章节无可厚非,但是对其他程序也需一并关注,以帮助学生形成刑事诉讼的完整链条。例如,对于审判阶段,考虑其程序的繁琐和枯燥,可观看典型案件的庭审现场录像资料,也可组织一场模拟庭审活动,学生通过角色的扮演,从感性上了解庭审过程,从而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创新教学方法与手段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要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诉讼理念,从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精心挑选出的教学内容需要配置科学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才能相得益彰,教学方法与手段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案例讨论法、多媒体课件教学等方式是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形成的较为完善、科学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在此,笔者拟提出几种可以增强刑事诉讼法教学效果的方法。
(一)横向联系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与学生未来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二者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刑法是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则是从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为了增强学生活学活用的能力,教师应该帮助他们形成一个知识共同体。在刑事诉讼法授课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刑法当中的问题,如讲授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时,会涉及刑法的刑讯逼供罪;讲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时,涉及侮辱、诽谤等具体罪名。教师在授课时应相互呼应,不能局限于自己的学科,帮助学生形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无缝衔接,以促进学生法律专业知识的系统化。
(二)比较法。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适当地对相关学科之间进行比较,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理解能力、记忆能力和概括归纳能力,从而在整体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三大诉讼法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有共通性。教师可以充分运用“求同存异”比较法对学生进行引导。首先是“求同法”,三大诉讼法虽然属于相对独立的课程,但由于同属程序法,因此在一些审判制度、审判原则等方面存在着相同之处。如两审终审制、回避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讲授时注意引导学生认识其共性。其次是“求异法”,三大诉讼法目的和任务的不同导致了在很多方面三者又存在着差异,如证明责任问题,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则是由作为被告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诉讼则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又如,三大诉讼法都涉及“诉讼当事人”,其实在不同诉讼“诉讼当事人”的称谓也有所不同,如果教师不注意引导学生进行比较,学生结束课程学习后可能连最基本的称谓都无法准确掌握,对三大诉讼法的本质区别也不清楚。除了学科之间的比较,教师还要注意刑事诉讼制度古今对比和中外对比,如可谈一下古代“亲亲相首匿制度”与现行刑诉法的证人作证制度;介绍美国的米兰达规则;或者比较我国的陪审员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过比较加深认识,启发学生思考。
(三)图示教学法。近年来公安机关实行执法规范化建设,很多基层单位部门从自己的业务出发,制定了工作流程图。如案件审核流程图、窗口单位的办证流程图、审批流程图、信访工作流程图,实战单位的接处警工作流程图、矛盾纠纷调解流程图、刑事行政案件办案流程图等,通过制定并落实工作流程图,使每项公安工作标准化。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必须注意实战部门的业务动向,借鉴实战部门的新经验对课程教学方法进行创新。刑事诉讼法教学中采用多媒体课件,可增强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以多媒体教学课件为载体,将图示法融入教学,把艰涩晦涩的抽象法律程序形象化,把刑事诉讼的知识点通过图示串联成线,可以增加授课内容的直观性,使学生在思维中形成一定的程序结构图,把抽象知识具体化。例如,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经常涉及期限的问题,如果把握不好会导致程序不公,可以以列图的方式作出一个总结(如图1所示。图中的期限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补充侦查不是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又如,可以通过图示对检察院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作一个比较。
(四)对抗性教学法。公安法学教育应当面向公安实践工作,以公安执法需要为教育导向,突出公安特色,逐步加强实践教学的比重。传统刑事诉讼法教学多侧重专业化知识的传授,学生参与实践的体验不够,课堂气氛容易出现沉闷和懈怠情形,以对抗性教学法为手段,加强实训建设,可以使刻板的课堂气氛变得轻松活跃,促进教与学的融合交流。对抗性教学模式以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的“新教育”思想和建构主义为理论基础。在杜威看来,认识论所关心的不只是知识问题,更重要的是认知问题。传统的认识论在认知问题上是以“知识旁观者”的理论(spectator theory of knowledge)出现的。这种认识论主张,知识是对实在的“静态”把握或关注。杜威认为,这种通过人的动作引起事物变化的方法,可使事物性质和作用变得比较清楚。试验方法的特点是只有行动以后才可以知道,没有动作便没有真正的知识。这与建构主义理论的观点不谋而合。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教师是学生构建知识的帮助者,强调“情境”的重要作用,主张利用“情境”和“协作”发挥学习者的主观能动性。不论是杜威的新思想还是建构主义理论,都强调学生的自主性作用,强调学习者对知识的体验。因此通过对抗性教学,既可以实行科学的教育方法,又能加强实践教学的效果。刑事诉讼法适合实施对抗性教学法,主要由于该学科自身的特质就存在着不少对抗性的元素。例如,刑事诉讼的任务即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矛盾问题;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辩护律师与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对抗等,这些都是引导学生进行对抗性思考的绝佳资源。教师可以通过举行辩论赛和模拟办案两种形式实现对抗性教学。在教学过程中适时安排辩论,可以促使学生对该理论进行辩驳后的权衡思考,如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范围应当扩张还是限制”为例,教师可以设置这样一个情境: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什么权利?这些权利是宽泛了还是被削减了?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有无设置的必要?这个情境可以通过一些案件或视频作为铺垫,然后学生进行分组,自行收集资料和决定发言人,由教师主持一场辩论,最后进行点评,并以学生的表现作为科目考核成绩的基础之一。模拟办案也是对抗性教学的常用方式。在授课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和内容,安排模拟办案,既可以是单列场景的演练,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模拟讯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或人身进行模拟搜查等,也可以是综合场景的模拟,如进行模拟审判,把学生分为控、辩、审三方,各组自行做准备,教师也可进行辅导,如强调学生要通过“法言法语”进入角色,在话语中标明自己的身份。通过辩论赛和模拟办案,可以激发学生的对抗意识,从而更有激情地投入情境的体验,最终加强对知识的领悟。
(五)组织应用型讲座。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的学制为2年,时间有限,且学习的科目较多,课时量较短,仅仅通过课堂的传授容易使教学“走过场”,因此刑事诉讼法教学要向课堂外进行拓展和延伸,可以组织应用型、实践型讲座,邀请公安一线民警或者律师行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专家到校举办讲座,如邀请打黑除恶、打拐行动的办案民警谈谈案件证据收集方面的问题等。法学专任教师由于科研和授课压力,不能及时更新实战知识,同时学生在入校前虽然经过了系统学习,已经有了自己的知识经验储备,但绝大多数学生是直接从校到校,或者从军营到校,对公安工作缺乏直观性的认识,因此举办此类实践型讲座,不仅能弥补专任教师实战经验不足所带来的教学局限性,同时又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使学生能站在公安工作的前沿思考问题。
【作者简介】蔡 霞(1982- ),女,广西桂平人,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硕士。
[关键词]流程图法;高职高专;刑事诉讼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法律专业人才缺口增大,就业方向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均有所需求。然而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论研究深度无法与本科生相比,加强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来弥补这一不足是其正确的发展方向,特别是金融类高职高专院校的毕业生大多进入企业、金融机构工作,主要是需要实际操作的能力。为解决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枯燥乏味、无规律、抽象不容易懂等问题,基于日常教学经验的积累,有必要探讨将流程图教学法引入刑事诉讼法的有效途径。
一、流程图引入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可行性
1.程序性、步骤性的操作环节,是适用“流程图教学法”的先决条件。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破产法、税法、仲裁法等诸多程序法内容,都是由错综复杂、环环相扣的诸多“司法程序”组成的。这些程序,也就是事态行进的步骤,本身具有时间性和序列性,这就为“流程图”的适用提供了先决条件。而程序法的这一特殊性是其他任何学科,甚至包括计算机等理工类学科所不具备的。
2.步骤的烦琐、结果的不可预知性,是适用“流程图教学法”的本质要求。程序法较为烦琐、机械,在诸多司法程序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前准备”、“审理”、“判决”、“送达”等诸多程序。一个简单的案件尚且如此,如果包含当事人众多的集团诉讼、诉讼期间耽误、上诉、二审、再审等因素,可能更加复杂。因此,一个相对明晰、可操作性强的“流程图”是适合初学者掌握的最佳方法。
刑事诉讼:
3.程序法内容的相似性、重复性,是适用“流程图教学法”的内在需要。从法源上讲,程序法与实体法在20世纪不断出现交融的趋势。除了专门解决纠纷的诉讼法外,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商法等传统的实体法,已越来越多地出现程序法律规范,甚至程序法与实体法交融成为其新的特点。这些程序法内容,大体是相似的。例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管辖”、“立案”、“一审”、“上诉”、“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等诉讼的基本环节规定是相似的。
二、流程图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可行性措施
通过三大诉讼法流程图的对比来讲解诉讼程序,可以提高教学信息的集成度,给学生以感性认识,加深记忆。利用多媒体演示流程图课件可以获得最佳的效果。如没有完成课件制作也可在课堂板书上实施流程图法,但其表现力及整体感略有欠缺,因此,仍需将纸质的流程图印发给学生作为补充。
1.充分利用网络及多媒体技术。要充分利用网络特别是多媒体技术来实施本教学法的重要手段,可增强教学的交互性,实现教学资源共享。
2.通过模拟法庭或实习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综合运用能力。仅在课堂上教授了诉讼流程并非教学的终点,还要为学生创造并提供多种参与实践训练的机会。“模拟法庭”的教学内容主要是诉讼法,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流程图法更容易结合“模拟法庭”教学。在教师的设计、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角色,进行“模拟审判”,不仅打破原有“讲授式”教学方法的学科界限,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亲身演练提高独立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另外,流程图法也可用于辩论会及法律事务实习之中。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高职高专院校的刑事诉讼法教学中创新的采用“流程图法”不仅解决了教师在教学手段上单一、陈旧的难题,也帮助学生掌握了学习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程序法的有效方法,对于完善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是大有裨益的。将流程图教学法应用到高职高专诉讼法课程的教学中,会给学生直观的概念,清晰的思路,使讲解更加系统化,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和记忆,同时也为其自学创造了条件,因此,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通过实践新的教学法,解决高职高专学生学习诉讼法课程所面临的缺乏整体感、记忆困难、知识混淆以及不会实际操作等问题。同时,由于本教学法突出各诉讼法的异同点,可以在整体上缩短诉讼法课程的课时,解决课时不足的问题。并且,该成果可以推广到所有包含程序规范的法律课程的教学中,即不仅可以在单纯的诉讼法课程的教学中使用本教学法,也可以在那些包含有程序性规范的法律课程的教学中使用,特别是对于较为复杂的程序,效果将更加显著。
摘要 《刑事诉讼法》课程是法学类学生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目前该课程在各高校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活动情况令人堪忧,有必要对该课程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根本性改造。应全方位培养学生的刑事法技能,强化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效果,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与合作。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实践教学 调查
《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和刑事诉讼新理念的要求。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刑事诉讼的目的从单纯的“惩罚犯罪”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刑事诉讼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等法学术语一直不停地在我们法律工作者脑海中闪烁并发出诱人的光芒。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然导致刑事司法实践的变化。相应地,作为刑事法律事务实践前沿阵地的《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有必要进行战略性调整与改造。在司法实务中,庭审只是案件处理的一个环节,更多的工作是在法庭之外。我们固然要在“模拟庭审”中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贯彻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刑事诉讼理念,但更要将它们体现在法庭之外的诸如会见、调查取证等各个具体环节之中。因为在现行的刑事法律实践中,法院的庭审已不再像过去那样走过场,对控、辩、审任何一方来说,庭审成功的关键都在于事前准备工作和庭外工作是否做得充分扎实。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学生刑事案件庭外工作的实践教学也极其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从实践的层面帮助他们强化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观和刑事诉讼新理念,以确保法学类毕业生能适应社会的新发展,确保他们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确实贯彻执行新的刑事诉讼法。
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当前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网络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这既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中国WTO的加入也影响了现行的教育体制,海洋法系、大陆法系的融合,使得双方在教学上重视吸收对方的优点和长处。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实际上就是大陆法系的法学教学学习和借鉴海洋法系的成功经验。因此,笔者认为,兼具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优点的法学类无疑将更能效适应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结合以上形势以及法学类学生所即将从事的职业性质,《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活动作为一个基础性教学环节更不应偏离法学教育培养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具有综合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个根本任务。
《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
调整《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理念,深化对该课程实践教学的认识。教学理念是人们在教学活动中所持有的并准备付诸行动的信念,包括教学所追求的目标和教学过程中所遵循的规则、观点。不同的教学理念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容易流入形式与传统的基础课程是纯理论教学这个观点有很大关系。调查显示,有些教师虽然在教学计划书上制定了各实践教学环节,但并未真正重视,在教学过程中仍沿袭传统灌输模式,因忽略学生的主动参与而使实践教学内容空留于纸上。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同样令人应接不暇。若要把这些知识全在课程上灌输给学生,不仅不现实,也无必要。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和使用法律。笔者认为就《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而然,如何引导学生站在不同的角度思考和处理刑事案件才是关键。例如:教师应当在实践教学中重点引导学生学会作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辩护律师等应如何分析案情、如何收集证据,如何讯问或询问犯罪嫌疑人、如何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如何在法庭上质证或询问被告人、如何书写相关法律文书等。如果与以上活动相关的诉讼技能没有学会,熟背再多的法条也无济于事,其后果就是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学生终究只会“纸上谈兵”。因此,作为任课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学的应用性特质,重新调整课程教学理念自觉地在脑海中树立在实践中培养“能力”的观念,即他们应时刻牢记在实践教学中尽其所能切实帮助学生锻炼其法律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判断能力和准确及时处理刑事案件的能力。总之,每位教师不仅要在脑海中具备,纸面上体现更要在行动中扎扎实实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科学设计具体实践教学环节,全方位培养学生的刑事法技能。《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具体环节设计不科学是导致该课程实践教学活动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并根据现有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实践教学的目标能否实现就在于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因此,根据不同的内容科学设计多样化的富有趣味性并各具特色的实践教学环节,从各个层次上培养学生的刑事法技能,是《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一个核心点。这包括培养学生观察、发现和认知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能力,归纳、概括刑事法律关系及洞悉控辩双方矛盾焦点的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刑事证据的能力,准确认定刑事案件性质和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刑事法的能力,严谨法律推理能力,组织和驾驭庭审或谈判活动的能力,刑事法语言表达能力、刑事法律文书写作等能力。调查显示,该课程传统的实践教学活动由于新的刑事诉讼理念缺乏等各种原因的限制,通常强调从庭审角度把握该课程的内容和相关知识点,忽略了庭外各重要知识点上具体刑事法技能的培养。事实上,各高校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往往重视庭审模拟而忽略或根本不曾进行立案模拟、证据调查模拟、审查起诉模拟等相关功课,这严重偏离了学生未来的职业选择。实践证明,法学类学生毕业后不仅进入法院系统工作,更多地是进了律师事务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企业。因此,笔者认为在该课程以后的实践教学中授课教师必须坚持全方位“能力”培养原则,该原则要求重新设计《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环节,科学设定实践教学内容,而实践教学环节的多样化和内容的细化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这要求在该课程的实践教学中,在关注庭审模拟的基础上更应关注立案、会见、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庭外和解等庭外事务的模拟,以求全方位地培养学生的刑事法技能。
强化课堂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效果,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与合作。案例分析法是《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中师生最喜爱的方法。案例分析法能激发学生学习激情,帮助学生理解、运用刑事诉讼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批判精神。但是长期的实践教学也证明传统的案例分析法缺陷不少,刑事案件的陈旧、枯燥,论证式的讨论分析,填鸭式的讲解和灌输等都导致了该实践教学方法丧失了其应有的活力与魅力,以致部分学生误认为它根本就不是一种实践教学方法。笔者认为,案例分析法作为目前公认的解决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方法,应当进行革新。新的案例分析法首先应坚持以学生为本、强调学生主体地位的原则。从典型案例的及时收集到问题的提出、分析、解决以及评论,教师要始终贯彻学生参与原则。其次,新的案例分析法应是一
种综合性的教学方法,即包括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教学设备,使案例教学手段多元化;也包括灵活运用如分组讨论、辩论等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组织案例教学,使案例教学形式“立体化”;总之,案例教学法是一个利用教科书、音像制品、电子教案、电子图书、CAI课件、试题库、网络课程和资料库等一起构筑的一个立体化的案例教学平台。正如美国课程专家派纳所说的“课程是一个回荡着千种声音的领域”,“是多种声音的交响”。
在《刑事诉讼法》的实践教学中,刑事诉讼模拟法庭教学实践颇为常见。基本上湖南高校各法学院系都有模拟法庭都曾组织过刑事案件的模拟。然而正如前文所述,一般高校只组织模拟庭审,就是模拟庭审也只能模拟其“形”而非其“神”,导致大部分学生都觉得没有意思。因此,强化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效果是我们迫切需要的。一般说来,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一般要经过前期准备、实务模拟、总结评价、材料归档四个步骤。笔者认为每一步骤都关系到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效果,因此都应作到精心准备,全身投人。但是由于传统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过于虚拟性,导致很多学生都无法专注投入,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心中“疑惑”太多。尽管说有实践教师进行指导,但事实上教师的指导很难消除学生心中的疑惑,因为,教师是他们在课堂上所接触的教师,同社会法律实践中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和律师相比,他们有着与具体现实相隔离之嫌疑。尽管说有些指导教师是有实践经验的教师,但在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都工作过的实践指导教师恐怕是凤毛麟角,所以说,从一开始学生就对教师埋下了不信任的种子,要他们相信自己更是难以做到。这无形之中使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效果大打折扣。部分学校尽管也聘请了有经验的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参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但事实上他们只是偶尔参与,更不会全程指导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四步骤,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和律师同时同地参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的情况就更为稀奇。因此,笔者认为提高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效果最有效的方法是在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四个步骤之中都有实践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或律师参与的影子,而模拟庭审则是所有人员的大集合。这样可以从源头上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切实帮助他们提高法律职业技能。总之,笔者认为,在封闭的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融入开放式的内容,加强学校与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的沟通与合作是提高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效果最有效的途径。
摘要:
随着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深刻融入,刑事诉讼法迎来了新的改革和发展契机,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基本要求和教学方法却面临新的挑战,本文认为在教学中应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并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通过多元化的教学模式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教学要求;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
刑事诉讼法学是各级各类院校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性质上属于程序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如何惩罚犯罪的基本法律,讲授这门课面临的问题是法条众多,学生记忆困难,理论庞杂,学生难以理解,知识点琐碎,学生容易混淆,应用性强,学生缺乏实践。这些问题给教师的课堂教学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另一方面随着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更是得以凸显。因此,如何讲授好该门课程便成了承担该门课程的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问题。笔者通过此门课的教学工作粗略地总结了该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并尝试运用了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不同的教学方法,从课后学生的反馈来看,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基本要求
随着刑事诉讼法律的逐步完善,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使学生掌握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学生除了要掌握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内容之外,还要掌握其他关联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过年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如《法律援助条例》)等诸多有关刑事诉讼的内容。教师就是要通过教学把这些内容传授给学生,使学生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能够全面掌握。
(二)加强理论教学,改变学生“程序法无理论”的认识误区,提高学生的理论底蕴
在“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下传统观念认为刑事诉讼法属于纯粹技术性规定,无须掌握相关理论。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理念发生了改变,人们逐渐认识到程序法更需深厚理论的支撑,所以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既要有法条内容的传授和讲解,又要有理论的支撑和升华,使学生通过对基本理论的掌握从而深刻理解法律的规定。
(三)把刑事诉讼法教学与司法考试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复习司法考试时能够有的放矢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司法考试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每年的分值有60分之多。刑事诉讼法教师要研究历年来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针对司法考试考察的内容和出题思路,培养学生缜密的逻辑思维,关注知识的细节,关注实然法条的细微差别。使学生养成一个认真细致,严谨的做事习惯。这种风格不仅对司法考试,而且对法律实务都是至关重要的。[1] (P. 73)
(四)把刑事诉讼法教学与研究生考试结合起来
近几年来由于各种原因的促使,考研的学生越来越多,针对此种现象,刑事诉讼法教师要研究近几年来各大高校研究生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尤其是一些名校刑事诉讼法试题。有选择性地教授不仅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可使学生学得轻松,学得扎实,记得牢固,理解深刻,有利于学生的研究生考试。
二、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
为使学生准确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深刻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理论,教学中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方法进行了研究与实践,引入了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
(一)启发式教学法
启发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任务和学习的客观规律,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式,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他们生动活泼地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运用启发式教学法,老师授课时可以不断提出问题,引出各种可能性,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事实材料、法律规范及其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展开讨论。而教师要对讨论结果有重点的归纳和总结。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从被动学习的状态转化为主动学习的状态,而且使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靠、更加深入。[2] (P. 50)并通过这种思考和分析学到了法律思维的方法,获取了各种技能,使其综合素质得到了锻炼和提高,例如,在讲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部分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时,可以提出以下启发式问题:“无罪推定原则需要哪几个制度作为支撑”,“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吗”,“我国是彻底的疑罪从无吗”等等。针对学生的回答,教师作适当评论并对上述问题作详细的讲解,最终使学生能够很容易地理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法条原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是不能得出我国已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结论的。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美国哈佛商学院,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通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案例教学法到了1980年,才受到师资培育的重视,并发展成为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而国内教育界开始探究案例教学法,则是1990年以后。由于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刑事诉讼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而作为初学者的学生也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经验,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必要运用具体的案例去解析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使学生能够轻松地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使学生把注意力集中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上来,学生由原来单纯听讲、接受灌输的被动地位转化为有机会参与、发现、探究的主体地位。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变为引导者,师生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平等的。此时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生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教师引导、同学讨论、自己思考的方式获得的。这种方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了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能力和表达能力。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及证人等角色,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按照国家有关法庭设置的要求布置法庭,统一着装,按照正式的法庭审判程序来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过程。[3] (P. 74)在此之前,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给学生分配任务,学生按照担任的角色要求,积极参与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理论知识准备、搜集案件材料、分析案情、制作审判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剧本编写,与担任其他角色同学协调、实际彩排等等。再通过参与模拟法庭的过程,把自己对法学理论、法律知识的理解、认知,通过所担当的角色,在模拟法庭展现出来,使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得到初步的验证,还可以将实体法的内容引入案件当中,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来扩充模拟法庭的内容,也可通过设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来延伸审判程序,使学生通过模拟审判过程加深对实体内容的理解。模拟审判结束后,教师还应组织学生就该模拟法庭案件审判进行讨论,让每位学生发表对该案的审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点评,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控辩双方及法官运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使缺少司法实践的学生通过模拟法庭也能熟悉法庭审判的各个程序,学生对于刑事诉讼法庭审判程序的理解就鲜活生动起来。
(四)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多媒体以其强大的优势改变了传统的“粉笔”,“黑板”的课堂教学模式,充分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优化了课堂效果。提高了教学效率,已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刑事诉讼法学的课堂教学中。刑事诉讼中有些程序比较烦琐,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便是这类烦琐的程序一。从总体上来说,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由公诉审查、开庭前的准备和法庭审判三个阶段组成。具体来说,法庭审判又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组成。这五个法庭审判阶段又包括更为细致的步骤,如果仅仅依靠教师的口头讲解,学生总会有一种“雾里看花,水中观月”的感觉。难以真正领会这些程序究竟如何操作。多媒体课件教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口头讲解的缺陷,给学生一种直观的印象,从而可以帮助学生轻松把握相关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方法。多媒体教学还有利于习题的练习,每个章节讲完之后,为了检验和巩固学生对该知识点的掌握程度,都会有针对性地让学生做一些习题,尤其是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如果单凭老师在课上把每道题读出来,那会浪费很多时间,而利用多媒体教学,可以事前把全部真题建立链接,以全面展示各类习题内容,使学生认真思考、仔细、琢磨,从而顺利地做出习题。
总之,通过以上诸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形成一套全新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通过实施多元化教学改革,构建一种教学内容多样化、教学方法多样化的新的教学模式,以求实现优质的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