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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研究

时间:2022-07-20 1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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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研究

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研究:浅析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

摘要: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包括方面,即风险投资机构本身及对所投项目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也是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特色所在。本文从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职能的主要职能入手,探讨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投资公司;被投资企业;财务管理

一、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

投资公司是通过占有其他企业一定份额的股权,以股东身份对其参、控股企业依法进行产权管理,开展资本经营,谋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投资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资本经营的企业,更应该将财务管理作为其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包括方面,即风险投资机构本身及对所投项目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特色所在。总体而言,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被投资企业特别是被控股企业经营者的财务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制定一系列经济指标来考核被控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指标完成情况,由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将经营财务目标用契约形式予以确定;

2.随时从动态上掌握参,控股企业财务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为此,必须推动投资公司参与、控股企业实现财务一体化,使企业经常性财务信息、重大经济事项信息能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达到投资公司,为其进行调控提供必要保证;

3.开展财务监控,保护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投资公司必须依法对被投企业的筹资、投资、资产管理、成本费用、利润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二、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策略

1.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与内部财务管理不同的是,投资公司和所投资企业有各自平等、独立的法人地位,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并不具有天然的管理权限,但对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对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而言又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投资公司应该尽可能利用股权地位和各种手段,实现对所投项目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控制。即使不能控制也应该有相当的影响力,否则投资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应该慎重。

为了及时了解、分析各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保证投资公司的利益,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直接参与甚至牵头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所投项目企业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账务处理程序,完善对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提高各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可比性。

2.加强财务人员管理

与财务制度同等重要的是财务人员,毕竟财务制度最终主要是财务人员在执行。根据对各被控企业的控制程度和各企业的实际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投资公司可向被控企业委派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委派制是通过向被投企业直接委派财务人员来控制或掌握其财务活动,便于投资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被委派财务人员应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年度终了应提交正式述职报告,并由所在单位领导和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考核依据。

对于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体系的被投资企业,可推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是通过向所投项目企业直接委派财务人员来监督或掌握其财务活动。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信息及其他情况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及评价权,一般不直接干预经营者的经营管理。

3.强化审计管理

审计管理也是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投资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委托会计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进行专业审计。为了真实反映问题,达到预期效果,在审计之前应先召集中介机构审计人员逐一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分析,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然后再进行目的明确的审计,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防止走过场的例行审计。

审计结束后,由投资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人力资源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进行适当的复核,进而通过相应的委托条款,从机制上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结论的科学合理。通过审计事务所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及所有反映的经济业务进行审计,来掌握被投资公司报表的编织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有章可循、合理合法,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披露是否真实,有无夸大业绩和资产,隐瞒亏损和债务等情况,以此了解投资公司的资产是否安全和完整。对于审计出的问题,投资公司应及时督促被投资企业进行整改,并把整改结果作为下一阶段投资的依据。

4.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可以明确并量化企业的经营目标,规范企业的管理控制,落实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明确各级责权,明确考核依据,为企业的成功提供保证。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的掌控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对被投企业的预算控制。投资公司应尽可能独立的直接组织对被投企业全面预算的制定,并尽量摆脱被投企业对预算制定的影响,通过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的编制、分析、考核,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的收支均纳入严格的预算管理之中。预算制定还应该以被投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各方潜力、最大程度的保证和平衡各方利益。通过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的编制、分析、考核,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的收支均纳入严格的预算管理之中。

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研究:对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思考

摘要: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保持持续快速增长。但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方面涉及的因素方方面面,需要处理的利益关系多种多样,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投资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利用现代手段、提高人员素质、改善管理模式等方面提出强化投资公司的财务战略管理的方法,希望实现多方共赢。

关键词:投资公司;财务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利用社会的闲散资金成立的投资公司应运而生。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为经济的发展出了一份不小的力。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保持持续快速增长。但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方面涉及的因素方方面面,需要处理的利益关系多种多样,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投资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投资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资本经营的企业,更应该将财务管理作为其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作为广大股东利益代言人,如何有效的对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是保证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建立统一网络管理系统

投资公司通过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计算机系统之间的信息、软件和设备资源的共享以及协同工作等功能,帮助所投项目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的协同及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工作,实现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通过计算机之间的各类资源的高度共享,将所有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上,形成企业财务数据库,实现便捷地交流信息和交换思想,实现对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使用价值,强化会计监督职能。满足投资公司在管理方面的要求,提高整个公司的管理水平,推动经济发展,以便更好地为管理者的决策服务。

二、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财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主体。只有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才能满足公司对投资企业复杂的财务管理需要,才能真正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现代企业管理的终极目标。有较高的财务前瞻性和较综合的财务管理能力是投资公司对财务管理的特殊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断发生变革。为尽快适应这种变化,投资公司财务部门需要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培训财务人员,通过有针对性地提高培训、有选择性地外部培训、定期的法规政策培训和后续教育等方式,以及经常性的理论研讨、内部交流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完善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机制,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不忘廉洁自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恪守会计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全面提升财会工作质量。使财务人员随时更新知识结构,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以适应投资公司国际化的步伐。

三、综合运用各种财务管理手段

为了实现投资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投资公司实行纵横交叉的网络式管理,采用财务经理双任联签制、财务经理单任制、记账制等手段,可以既保证对投资企业的动态全面了解,又重点掌控一些核心企业。

1 财务经理双任联签制

相对比较成熟,有自己比较独立和完善的财务会计体系的公司,采用财务经理双任联签制比较适合。对已投资项目加强管理实现增值是投资公司的利益所在。一般在公司与投资企业签定合同文本时,从财务审核与监督的角度出发专门设计了财务管理方面的约定,其中包括由投资公司委派财务经理的约定,对投资企业直接委派财务经理,企业各项资金运转由公司派驻的财务经理与项目方的财务经理实行联签,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财务经理的主要作用是监督职能。通过对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2 财务经理单任制

财务经理单任制即由投资公司派出惟一的财务经理,负责管理投资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根据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理是由投资公司外派的,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事务也由外派的财务经理全面负责。外派财务经理从编制上看属于投资公司,接受投资公司的管理和考核。但是从工作场所来看属于被投资企业,通常每天工作在被投资企业,直接进入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通过这种交叉的单任制管理,投资公司可以直接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直接管理,省去很多复杂的环节。这种财务经理单任制对于新成立的、投资公司在其中占较大股份的大型投资企业,或者对投资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比较适合。

3 记账制

对比较小型的投资项目公司,采用上述两种方法费用太高,会增加财务负担,不合算。一般情况下,为了降低财务管理成本,避免铺张浪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可作为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延伸,采取记账的方式,由投资公司代为管理。

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经济组织,随着经济的不断变化,一种财务管理模式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企业,也不会永远适用于某个企业。要想规避风险投资,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就要在人员管理、管理手段上下功夫,结合我国的投资实践,不断探索与完善财务管理模式。不断调整并适应变化的经营环境,以充分发挥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资源优势,为社会创造最大的价值。

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研究:试论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

摘要:投资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控制始终是公司管理的难题之一。由于广大的投资者不是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在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经营业绩的真实性上的信息获得也没有有效的途径。投资公司作为广大股东利益代言人,如何有效的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是保证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投资公司 管理制度 被投资企业 财务管理 投资者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投资体制有了巨大的变化,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一些利用社会的闲散资金成立的投资公司应运而生。由于广大的投资者不是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在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经营业绩的真实性上的信息获得没有有效途径。投资公司作为广大股东利益代言人,如何有效的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是保证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投资公司通过占有其他企业一定份额的股权,以股东身份参股、控股所投项目企业,并依法进行产权管理,开展资本经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其中对所投项目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包括两方面,即风险投资机构本身及对所投项目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对所投项目企业的财务管理是管理的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与内部财务管理不同的是,投资公司和所投项目企业有各自平等、独立的法人地位,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并不具有天然的管理权限,但对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对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而言又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投资,公司应该尽可能利用股权地位和各种手段,实现对所授项目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控制。即使不能控制也应该有相当的影响力,否则投资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应该慎重。

对于自己拥有控制能力的被投企业,为了加强对其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公司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直接参与制定适合该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被控企业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账务处理程序,完善对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使企业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三者之间层次分明,权责对称。责任明确。投资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被控企业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纳入对企业产权代表的考核项目。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投资公司还可以通过建立大型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所有被控企业的财务信息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上,随时调用、查询各企业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信息,随时掌握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2、实行财务主管委派,推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与掌控财务制度同等重要的是掌控财务人员,毕竟财务制度最终主要是财务人员在执行。根据对各被控企业的控制程度和各企业的实际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投资公司可向被控企业委派财务人员,从而更全面的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杜绝会计作假行为,为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保障。财务人员委派制是通过向被投企业直接委派财务人员来控制或掌握其财务活动,便于投资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采用会计主管委派制,即投资公司通过投资协议或控制被投公司董事会对被投企业派出财务主管人员,委派的财务主管纳入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并进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全面负责被投企业的财务事务,直接进入被投企业的管理层。为了避免会计主管在面临两级公司双重领导时无法有效处理投资公司、被投企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一方面应赋予财务主管较高的权力,如果只是作为被投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参与决策的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应细化对财务主管的业绩考核与奖惩,避免其处于游离状态,既无压力,也无动力。被委派财务人员应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年度终了应提交正式述职报告,并由所在单位领导和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考核依据。

对于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体系的被投资企业,可推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是通过向所授项目企业直接委派财务人员来监督或掌握其财务活动。实际工作中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对被投资企业的各项资金运转由投资公司派驻的财务管理人员与企业总经理或董事长实行联签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投资公司的经济利益。派出的财务人员纳入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并进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信息及其他情况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及评价权,一般不直接干预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派出财务人员的职责是产权代表在财务管理方面职责的体现,其职责定位具体有三:一是监督,二是服务,三是沟通。作为投资公司的代表,财务负责人的主要作用是监督职能。凡属联签事项,必须在酝酿阶段就让派驻财务负责人介入,并与公司负责人联合签署;凡属报告备案事项在联签时,均由派驻财务人员填写联签表,该表作为必备要件随报告或备案文件上报投资公司,否则投资公司办不予受理。通过对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3、强化审计工作。审计也是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投资公司所投企业一般是普通生产或服务型企业,其管理环节较投资公司自身更为复杂,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投资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进行专业年度审计。为了真实反映问题,达到预期效果,在审计之前应先召集中介机构审计人员逐一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分析,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然后再进行目的明确的审计,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防止走过场的例行审计。

年度审计结束后,由投资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人力资源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进行适当的复核,进而通过相应的委托条款,从机制上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结论的科学合理。通过审计事务所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及所有反映的经济业务进行审计,来掌握被投资公司报表的编织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有章可循、合理合法,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披露是否真实,有无夸大业绩和资产,隐瞒亏损和债务等情况,以此了解投资公司的资产是否安全和完整。对于审计出的问题,投资公司应及时督促被投资企业进行整改,并把整改结果作为下一阶段投资的依据。

此外,还应开展内控审计。内控审计是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尤其是被控企业进行内部财务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属于事中审计,对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和管理见效性要求很高,许多内控审计任务源于高层管理者的分析和预感,提出的内部控制审计要求一般都是针对目前或近期公司管理经营效益等重要方面的问题和管理中的重点、难点或热点。内控审计应以公司规范管理为关键点,以影响公司效益、最容易带来风险的关键环节内容为重点。

4、推行全面预算管理。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可以明确并量化企业的经营目标,规范企业的管理控制。落实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明确各级责权,明确考核依据,为企业的成功提供保证。制度是一个企业的行动指南。预算则是对制度的量化。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的掌控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对被授企业的预算控制。

投资公司应尽可能独立的直接组织对被投企业全面预算的制定,并尽量摆脱被投企业对预算制定的影响,通过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的编制、分析、考核,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的收支均纳入严格的预算管理之中;预算一经确定,就应成为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但这并不是要求投资公司闭门造车,独断专行。预算制定还应该以被投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各方潜力、最大程度的保证和平衡各方利益。通过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的编制、分析、考核,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的收支均纳入严格的预算管理之中。

总之,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涉及的环节较多,需要处理的利益关系复杂,再加上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这些都增加7投资公司进行科学有效财务管理的难度,需要从事这一行业的人们不断地借鉴他人成功的经验,实现多方共赢。

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研究: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探析

一、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定位、基本策略及工作重点

(一)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

依据上述财务管理的定位、基本策略,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国有投资公司特点的财务管理体系,并着手做好同国际财务管理接轨的准备工作。二是强化资金的统一调度,加强资金运作的全过程管理。在资金筹集上,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向国内外市场直接、间接融资;在资金使用上,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量人为出,长短结合,科学筹划,千方百计降低融资成本、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积极调整负债结构,完善负债管理办法,使公司长、中、短期债务与公司资产结构、偿还能力相适应,做到举债有度,科学管理,按期偿还;全面推行债权风险管理制度,落实逾期贷款清理责任制等。四是高度重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保证足够现金流,以满足还本付息和业务拓展的需要;努力减少投资损失和呆坏账;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流动资产比重。五是加强税赋管理,做好税收筹划,合理赋税。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策略

在新世纪,国有投资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实施战略性控股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有发展型的财务管理与其相适应。而发展型的财务管理必须在与管理国有投资公司发展总体战略紧密联系的原则下实施。它应具有全面性、长期性、简洁性的特征,其核心是明确公司财务的基本方向和思路,充分利用优质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司资源,在投资结构上以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为主,其他投资、短期投资为辅的策略;在投资管理上实施股权管理为主,债权管理为辅的策略;在增值方式上实施以股权交易增值为主,公司分红为辅的策略,以此提高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状况的质量,适应未来环境不断变化的能力。因此,它不仅要有科学精细的日常管理,更要有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使得国有投资公司在资本流动中求得发展。

二、加强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等的对策

(一)财务人员管理

与财务制度同等重要的是财务人员的管理,毕竟财务制度最终主要是财务人员在执行。完善的制度都是人制定的,而它的执行与实施效果完全是依赖于人的素质与能力。如果没有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就无法满足公司对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

1.人员选聘

财务人员的素质是保障投资公司利益的关键,所以对财务人员要严格筛选。财务人员应当要求诚实、敬业、有责任心,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有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通过培养成为独当一面的财务管理人员,作为向被投资企业派出的财务经理的后备人选。

2.定期述职制度

投资公司的外派财务经理通常每天工作在被投资企业,被派出的财务经理应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年度终了应提交正式述职报告,并由所在被投资企业领导和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工作考核依据。被派出的财务经理汇报的重要的财务信息应汇编成文件备案保存。

3.财务培训制度

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有较高的财务前瞻性和较综合的财务管理能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断发生变革。为尽快适应这种变化,投资公司财务部门需要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培训财务经理,使财务经理随时更新知识结构,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以适应投资公司国际化的步伐。

(二)财务管理手段

1.财务经理双任联签制

对于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体系的公司,采用财务经理双任联签制。财务经理双任联签制是通过向所投项目企业直接委派财务经理来监督或掌握其财务活动。实际工作中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对被投资企业的各项资金运转由投资公司派驻的财务经理和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理实行联签,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投资公司的经济利益。派出的财务经理纳入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并进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

派出财务经理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信息及其他情况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及评价权。一般不直接干预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派出财务经理的职责是产权代表在财务管理方面职责的体现,其职责定位具体有三:一是监督;二是服务;三是沟通。作为投资公司的代表,财务经理的主要作用是监督职能。通过对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2.财务经理单任制

对于新成立的、投资公司在其中占较大股份的大型投资企业,或者对投资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企业采用财务经理单任制。财务经理单任制即由投资公司派出惟一的财务经理,负责管理投资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优点是控制比较严密,管理风险小,缺点是一个企业一个财务经理,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根据投资协议,投资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财务经理,全面负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事务,直接进入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被派出的财务经理独立于被投资企业的机制之外,属于投资公司的编制,接受投资公司的管理和考核。被派出的财务经理应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年度终了应提交正式述职报告,并由所在公司领导和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考核依据。

3.记账制

对比较小型的投资项目公司,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可作为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延伸,采取记账的方式。

(三)统一财务会计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分析各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保证投资公司的利益,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直接参与甚至牵头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所投项目企业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账务处理程序,完善对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提高各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可比性。

(四)建立财务管理网

投资公司通过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帮助所投项目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的协同及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工作,实现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系统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了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将所有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上,形成企业财务数据库,可以随时调用、查询各企业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信息,随时掌握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投资公司建立企业财务数据库,利用公司的企业财务数据库实现对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控。数据库设计的财务功能包括三级财务数据:一是基础财务数据,这是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判断的基础;二是在此之上,系统自动生成的各种比率分析数据,通过对各种比率的分析了解,可以掌握企业的动态财务状况及趋势;三是在一、二级数据的基础上设计的预警系统,如果发现企业的现金保有量不足3个月的消耗等情况,系统会自动预警。通过财务数据库这种规范、标准的动态反映,满足投资公司在管理方面的要求。

(作者单位: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研究: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问题防范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不断探索和努力,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国有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率却没有同步跟上,反而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重点针对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中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出现的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国有投资 经营性项目 财务管理

一、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与现状

经营性项目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辅之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可以收回并能够获得预期收益,现金流量稳定。运行过程遵循市场化规则,实行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竞争方式,谁投资谁受益,但由于涉及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价格制定方面需要在政府协调下兼顾投资方和公众的利益。本文经营性项目侧重突出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房地产业、商品流通等行业展开论述。

经营性项目投资的现状是经营性项目单位申请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先通过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经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审核并逐级上报审批后,由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下达项目计划,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由地方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再由经营性项目单位直接到地方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拨款手续。(一般只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达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很少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下达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2002年以后才逐渐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进行投资。

在财务管理上,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不能参与管理,没有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在财务核算上,地方财政部门直接对项目单位(用款单位)拨款处理,而项目单位(经营性项目用款单位)收到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后纳入资本公积和专项应付款核算,待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从专项应付款核算转入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收到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后纳入资本公积是不能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的,造成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长期沉淀,国家也疏于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使国有资产的大量沉淀。在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这方面的有效的管理办法。从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角度来说,也不能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国有投资公司、经营性项目单位在收到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国有投资公司财务上作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2002年前经营性项目单位在接到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国债资金国有投资公司不作财务处理,财政直接将项目资金拨给项目单位。只有在国有投资公司直接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才将这部分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而经营性项目单位财务上作资本公积(2002年前作专项应付款,待经营性项目单位项目竣工后再从专项应付款转入固定资产)。

二、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已经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专门章节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地方政府及其地方政府各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财政局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对于有规范的股权结构,可以根据《公司法》按国有股权所占的比例直接参与收益分配。而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方面,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相适应的地方。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性项目单位收到此资金后,记入资本公积管理,待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而国有投资公司在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签订协议并出具收据后,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长期债权投资)。

根据以上财务处理办法,国有投资公司在经营性项目单位不具有规范的股权(债权)结构。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正常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的收益分配(无法律依据),加之在国有参股和民营企业中,特别是民营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长期虚亏实盈,更不愿意在增资扩股时将这部分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增加股权所占的比例,对企业实施控制,让国家资本对企业实施影响。对这部分国有资产投资如何进行管理,应该采取哪些办法和措施,来保证对使用这部分资金的项目单位实施有效的管理,既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保障地方财政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对以国有资本的形式直接投资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而以其他形式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则不能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而对于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的企业,由于国有投资公司只是受托管理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这部分资金,名为受托管理,实为管理缺失,无法规、政策可操作管理依据,只是挂账管理。

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在财务管理上已经形成潜在的隐患。特别是对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长期疏于管理,造成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使用沉淀,资金使用效益较差等情况,已经造成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待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硬性规定将这部分资金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增加国有资本金,很多民营企业还没有等到增资扩股时就已经不存在了。如何对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方面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地方政府如何在制定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行政命令上来约束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这部分资金,来确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以某种形式授权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并以一定的形式参与使用经营性项目资金单位的收益分配,来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上有一定的依据。

对股权结构规范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按规定参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而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存在向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等经营性项目项目单位拨款,因存在形式与《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形式有一定的差距,即出资人身份和形式不规范,造成国有投资公司无法以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更无法参与国有资本收益的再分配,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等经营性项目单位拨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的界定。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本,国有资产的定义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明确的界定,而国有资本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专门章节进行了规范,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有专门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转让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范的是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有比较详细规定只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而对国有资产的规定就比较笼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在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时进行严格区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以国有资本的形式存在各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在目前的法规中才能够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地方各级政府才能安排所属职能部门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国有投资企业的改进措施

1.加强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

从财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国有投资公司主要应从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以财务监管为抓手,不断完善对项目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财务内控系统,防范财务风险。

(1)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对项目单位的战略协同涉及财务监管机制方面,主要是加强项目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与控制。保证全面预算的顺利执行,也就是保证了对项目单位权力分配的实施。对公司对项目单位在按年、季、月编制财务预算的基础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纠偏补漏,对执行结果实施考核评价,及时整改完善,从而将目标控制与过程控制、结果控制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掌控项目单位的财务风险。

(2)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对公司对项目单位的管理如果过细过紧,很可能“一管就死”,放得过宽过松,又可能“一放就乱”。因此,对公司关键是要管好项目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只要不超越边界,就给项目单位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让他们充分发挥能动性。

(3)强化对项目单位的内部审计

对项目单位的内部审计,一是除控股项目单位外,要将内部审计延伸到参股项目单位;二是除年度决算审计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预算审计等专项审计;三是审计时要注意与项目单位的沟通,注意方式、方法和界入的时机;四是审计要深入,整改要落实。

(4)完善控股项目单位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从委托―的角度考虑,由于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契约不完备等内在矛盾,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必须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用激励机制来促使经营者为股东出力和谋利,用制衡机制来对抗潜在的权力滥用。

2.加强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

笔者认为,对国有参股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立法管理:首先要尽快做到有法可依,即建立一整套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产,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别要对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办法尽快立法。

(2)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内部,每年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经营效益、增减变动;清查是对日常资产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建立能落实责任、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

(3)规范产权转让行为,强化产权交易中心职能。明确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授权机构才具有产权转让资格。还要规范转让的中介机构,以信息充分,合法场所,公开、公平交易,公正监督为前提,依法管理。对交易行使统一管理,确保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合理性和权威性。

3.完善相关法律保障

国有资本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对于全体人民所有的资产监督也应由全体人民的代表来履行。目前我国现有监督体系中,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的出资者监督权虚置。而在各类法律法规条文中,并没有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的规定都散见于其它法律条文中。所以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大对国有企业的最高监督权,需要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实施细则》以明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此外还要制定《国有资产组织机构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以确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并修改完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将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目前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履行监督职责的国资部门,实际上只是中间人(政府)的代表,而不是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的代表。在设置了对国有建设项目的独立监督机构后,国资部门将不再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管,而转由独立监督机构专司履行监管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该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督权,并委托人大常委会负责管理独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从现行的法律构架来看,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最为充分,也最为完整,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到专门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再到相关的具体实施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都明确了审计部门的监督权力。在《宪法》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审计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审计监督所依据的完整的法律框架。

相比之下,财政监督的法律依据比较模糊。财政监督所依据的主要是《预算法》和《会计法》,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国民经济的各部门、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进行综合检查监督,对企业的监督则不限于国有企业,而且监督的内容也仅仅是预算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其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监管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从本质意义上来说,国资部门的监督和国有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性质是一样的,其监督权都是来自资产所有权的延伸,所不同的是国资部门是受到政府的委托管理国有资产,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而国有投资公司则受国资部门的委托出资,其监督权完全来自所投资资产产权的自然赋予。为协调独立监督机构中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应该尽快出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以明确国资部门和国有投资公司的监督权,并修改《审计法》、《预算法》和《会计法》,以协调监管各方在对建设项目监管是时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四、结束语

国有控股投资公司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适应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渡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体制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既要作为法人实体通过市场化机制进行独立经营,又要作为政府投资代表履行部分政府职能,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其发展能否实现可持续性面临着一大挑战。

国有投资公司的最基本责任是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在实际投资管理中对国有控股、参股项目都遇到的很多问题,尤其是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无法很好的通过内部控制和审计对其监督,需要财务管理措施以及制度上的创新改革,同时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笔者相信只要我们能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并及时更正改进,国有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会上升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