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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探讨

时间:2022-07-26 04: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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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探讨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探讨: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研究

【摘 要】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完善性,随着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日益纵深化,建议将住房公积金核算引入政策性银行管理理念,并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统一会计核算制度。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会计核算 制度

1. 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内涵及特征

1.1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基础的内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是伴随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成熟起来的,它是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留存进行记录、计量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没有明确会计核算方法是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现实中既有执行权责发生制,也有执行收付实现制,也有两者并行使用,但大多以实际收支的款项为确认标准。

1.2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特征。一是住房公积金会计主体的多样性。一般情况下一个经济主体内只有一个会计主体,但是在我国颁布的有关制度中经办机构与住房公积金是不相同的,公积金经办机构仅仅是一个经济实体,所以公积金经办机构会计与住房公积金会计要分设,这样就形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二是住房公积金会计银行存款账户的分列性。一般企业在银行的账户可收可支,具有结算功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进行分账管理,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分户管理,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另设专户进行管理。三是住房公积金会计平衡公式。国际上会计平衡公式一般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资产=负债+资本”,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的独特性,它的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2. 当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现行的会计核算基础存在诸多不足。一是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反映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资产负债状况,不利于保障基金的安全。当前,住房公积金核算方式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而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支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收付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收付的业务,如定期存款的利息、按月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部分隐性债权债务并未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到反映,只有在实际收到或支付利息时才反映收入支出,导致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准确记录反映资产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不利资金的安全;二是不能进行恰当的成本效益核算,不能准确反映住房公积金活动的真实结果。住房公积金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创建的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具有义务性、强制性、互助性、政策性等特点。收付实现制以会计期间款项的收付为标准入账,当收入产生和款项到账的时间在同一区间时,收付实现制记录的收入可以说明经济活动的真实结果;当费用发生与支付不在同一区间时,收付实现制记录的费用也不能准确反映当期活动的支付。

2.2会计核算制度不统一。其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报表不统一,填报的会计报表既有财政部的会计报表,又有建设部的会计报表,到了年终的时候还要填报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这样造成了会计核算不必要的麻烦;二是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完善,目前科目是理想状态下的模式,没有考虑资金集中、核算集中、以及未收回呆帐和抵债资产处置等,不能真实反映运行状况;三是核算系统不统一,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运行系统各自为阵,缺乏大管理意识,重复建设严重阻碍数据的集中。

2.3资金运做偏保守。目前制度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转存银行定期、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根据财综字(1999)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保证公积金中心机构运转要盈利,要确保专项资金保值要盈利,要支付缴存者利息要盈利,要保证地方廉住房建设资金更要盈利……,而中心目前的利差空间相当窄。实际上,作为专项长期住房储蓄的住房公积金,直接面临着政策性低存款利率计息、房价不断上升和普遍通货膨胀的三重贬值压力,为追求效益只能考虑长期存放,但长时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债影响资金流动性。

3. 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对策建议

3.1统一实行权责发生制。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会计执行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是切实可行的,因为它不仅可以弥补住房公积金会计的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不足,满足政府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的需要,而且又能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经办机构增进绩效。

3.2统一会计核算制度。一是完善住房公积金立法,创建依法理财环境。要按照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预算、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提供全面和完整的法律依据。二是尽快统一、完善现行会计核算科目。核算集中和资金集中是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发展趋势,资本市场的完善也最终会趋使这部分资金走向市场,要尽快增加完善相关会计核算科目,便于统一管理。三是统一开发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系统,各地每年专项拿出维护费用于运行费用,即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成本,又为全国集中管理奠定基础。

3.3将住房公积金核算纳入银行核算体系,引入政策性银行管理体制。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资金,具有强制性,但是在实行运行中又具备金融机构的特性:在经营模式上具备金融机构的归集、运作资金,具体业务中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给缴存职工计息、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等。将全国住房公积金大集中,实行垂直管理模式,资金运作上考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便增加资金的流动性,业务拓展上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讲究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每年12月31日以前将次年年度财务计划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在1个月内批复,财政部主要考核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增值收益、固定资产购建资金、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等5个指标。

从属性上来讲,住房公积金具有公共产品的职能,是一种服务于住房生产终端的金融服务,实质上与一般的工商业项目贷款并无多大差别,住房金融的本质,是要通过资金筹集和运用,为居民家庭住房消费提供长期、稳定、充足的住房资金。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今,世界各地的金融体系中,都普遍可以找到住房互助储贷模式,如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美国的住房储贷协会、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等。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探讨:探讨改进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住房建设体制改革实践中取得了重大的工作成效。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施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就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存在的问题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 住房资金;会计核算;公积金

一、存在的问题

1、“四个统一”还需进一步推进。

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改革的深入,全国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所属分中心都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但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还存在不能清晰地反映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所创造和上交的增值收益,缺乏在一个辖区内合理调剂资金余缺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2、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值得商榷。

现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是“将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上缴财政部门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建设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这一规定不利于对住房公积金中心及管理部门形成绩效激励。

3、“增值收益存款”科目的设置及专户管理无实质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结余的增值收益分别在“贷款风险准备”科目、“专项应付款-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科目、“专项应付款-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增值收益分配-未分配增值收益”科目的贷方体现,分类清晰,再单独设置“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并对结余增值收益专户存放,无实质意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方便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放贷等各项业务开展,往往要委托多家银行多个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拥有十个以上“增值收益存款”专户的也不在少数,这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数据的集中与及时传递,更不便及时掌握资金动向,也不利于理顺、协调与银行的关系,将增值收益进行专户存储加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负担。

4、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基础需进一步明确。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核算,自身业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未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基础。就全国来说,各地区或采用权责发生制或采用收付实现制,在历年各部门审计检查中显示无章可循、存在口径不一的弊病。

二、改进建议

1、进一步落实“四个统一”。

进一步落实“四个统一”,真正实现各地联网统一会计核算的需要,清晰反映各分中心所创造及上缴的增值收益,增设“上缴增值收益”、“下级拨入增值收益”两个科目,并将“上缴增值收益”与“下级拨入增值收益”在“增值收益及增值收益分配表”中分别列出。此外,应革新陈旧的管理模式,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合理调剂资金余缺。办法可参照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建立存款备付金制度,按照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备付金金额,定期向市本级上缴存款。年终再对备付金按一定比例计算增值收益,分配给各分中心,以综合考核其资金使用效益。

(1)账务处理。 当各分中心年末分配增值收益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科目,按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上缴增值收益”科目。当各分中心上缴增值收益时,按实际上缴金额,借记“上缴增值收益”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市本级收到上缴增值收益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下级拨入增值收益”科目。市本级年末结转下级拨入增值收益,借记“下级拨入增值收益”科目,贷记“增值收益”科目。市本级在收到上缴的备付金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某分中心上缴备付金”科目;分中心在上缴备付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上缴市中心备付金”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2) 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由市中心统一提取,统一管理。市中心在月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其他应付款——某分中心上缴备付金”科目贷方余额与“其他应收款——上缴市中心备付金”科目借方余额进行抵销,不再将此笔业务作为负债与债权对外重复反映。

2、取消“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取消“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将其核算对象并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中,此举并不会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基础。

在《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中,突出强调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假定前提。《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应进一步明确以权责发生制为前提假设,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已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对各项应预提指标予以计提或冲销,以准确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状况。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探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分析

[摘 要]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缴存的长期储备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核算办法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1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概述

(1)涵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是在一定社会经济环境下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各种要素按照一定逻辑进行的综合描述,是反映各种要素基本特征及其内在联系与结构形式的有机整体,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配备方式和业务流程模式两个方面。

(2)特点:根据相关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的特性属于暂存资金,属于缴纳职工个人所有。依照现行行政条例,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管理中心业务及公积金业务两方面的核算。

(3)原则: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既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普遍原则,同时又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具有新的特点。

2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从产生到现在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随着公积金业务不断出现新的内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其需要,本文就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直接归集模式和委托归集模式。这两种模式也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1)重复劳动,工作量较大。在委托归集模式下,管理中心和银行都存在着重复劳动,造成巨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2)两套系统的积数核对难度较大。两套系统分别在个人明细账上记录信息,在到账日和调账日两个数据不符的情况下,两套系统计算账户的积数和利息不同,最终导致的结息数据不同,影响正常的结算利息的工作。

(3)难以实现跨行的转移。只能是通过员工自行提取,单位另行补缴的方式进行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办理,违背了转移业务的实质。

2.2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信息化经济的发展,计算机系统被广泛应用于公积金会计核算领域。从企业会计发展的大趋势上看,公积金会计核算信息化模式将取代手工会计,成为会计核算的主流方式。但是现阶段的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它只是将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体系中的手工记录、整理部分转换为计算机输入,相当于只是提升了传统手工会计核算体系的工作效率,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模式。

2.3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实务中存在的缺陷

2.3.1 会计科目的设计不合理

(1)同性质会计科目重复。资产类科目中有“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两种存款必须分设。“住房公积金存款”反映的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取和住房公积金委托等的结算;而“增值收益存款”反映的是中心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用支出和管理经费支出等的结算。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中心为管理归集的资金一般都在两家以上银行开户,同时每个银行都有两三个账户,这样多家委托银行,多个账号管理的方式既分散了资金,又不便于中心对资金调度和管理,也不符合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

(2)计提管理经费科目列支不合理。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中心的管理经费是按公积金归集额或增值收益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作为增值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存在,而不是作为费用在增值收益前列支的,提取时会计分录为:

借:增值收益分配

贷:专项应付款——应付管理经费

这种做法只能在收益分配表中体现经费的提取数,而不能在增值收益表中体现管理经费的提取数,不符合一般会计报表的设计规则。

2.3.2 应收应付利息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应收利息核算不真实。①会计核算时存在利息收入虚增问题。管理中心为了实现收益,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单位贷款和项目贷款,并确认利息收入。由于某些原因这些贷款的本息无法收回,管理机构却仍要确认利息,导致利息收入的虚增。②应收利息确认滞后。管理机构对超过一年的定期存款是在到期后才进行利息核算,违背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

(2)应付利息计提存在偏差。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计息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会计核算年度与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不一致,按会计核算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年末应预提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而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预提利息的计算方法,这样就造成当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调性,同时也影响了增值收益的准确性。

3 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现行的会计核算模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要。所以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进行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我们可以做的工作有:

(1)用直接归集模式替代委托归集模式,采用数据拷盘避免重复劳动,使用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软件,强化监督,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质量和效率。

(2)在全省及全国建设和推广会计信息化系统,对会计实务核算实行标准化处理方式。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其操作,保证信息处理质量。

(3)通过合理设计会计科目,补充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将抵贷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调整会计报表的结构等来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使会计核算模式更加规范,更加适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需要。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探讨:浅谈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

摘要:职工住房的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和单位承担部分共同构成,这些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新型的职工住房资金积累,额度逐年增大,职工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提取业务也不断扩展。因此,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会计核算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一个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对于这两个方面需要实行分账核算。还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的核算。

管理中心需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是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是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核算时三级科目,需要保证账账相符,账目和实际相符。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收入和支出核算采取对应核算原则,也就是权责发生制或者收付实现制。现今的管理中心对于住房公积金收支的业务一般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权责的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是相对应的,收付实现指是以受到或者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依据。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这样才能真实的反映出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经营活动的成果。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

从整个缴交者的角度来看,其实际缴交的公积金不能随时被“回赎”,只有在符合购房条件的时候才能进行使用,要么就是在退休的时候进行一次性的提取,在这之前,缴交的资金实际上被用来帮助其他缴交者满满足住房的需要,这体现了基金在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互助和互济。从整个资金实际运作的角度来看,公积金从归集“入账”,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出账”整个资源的循环仅仅局限了内部,并没有用和外部的资本市场进行连通,这就要求实现资金平衡是关键因素。因此,归集业务是为了保证提取和个人贷款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原则方面的问题

整个住房的公积金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然后管理中心运作,由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管理中心的任务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以及保值和增值,但是具体的金融业务等都是委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有银行进行办理的,这样的委托密实存在很多的弊端,别如在增加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成本以及使用公积金,面临的风险将会增大。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管理模式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实际施行的一种政策,是运用强制性的储存方式,构建的一种长期的义务性和个人住房消费专项资金,也就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这样的目的在于运用长期强制性的储蓄方面的政策,实现筹集和实现融通住房建设的资金。从而不断的提高和改善城镇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方面的能力。现今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方面的核算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的归集模式,另一种是委托归集的模式。

对于住房公积金会计的核算的侧重点和一般的会计核算之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的科目可以分成四个大类14个科目,也就是资产类的6个,负债类的有3个,净资产的类的有3个,收支类的有2个,对于会计处理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是比较简单的,既不需要对于生产的费用进行归集,也不需要按照产品进行实际的分配。

四、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策略

(一)做好立法制度建设

现今我国施行的政策方面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只是以政府令的形式进行颁发,没有在立法程序方面进行严格的法律方面的研讨,从而保证住房公积金相关的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我们在进行大量研究的基础上,对于整个运作的过程中出现的权、责、利等这些环节实现立法保证。只有采取这样的保证措施,才能对相关的单位进行监督,让相关单位更好的履行管理方面的职责,还需要及时的给定额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而实现对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有效维护,及时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而维护职工的权益,提高职工公积金的缴交率。

(二)做好执法检查

要做好执法方面的检查,就需要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方面的执法相关的检查工作,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并采取行政、法律和建立信息系统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对于监理起来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和实际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还要充分的发挥好各个单位之中工会在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住房公积金方面监理和缴存的实际情况,需要定期的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报告和汇报,对于城市实际使用媒体的情况,需要提高这样进行操作的透明度,还需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的工作,做到应该建设的方面进行建设,应该进行缴纳的需要及时进行缴纳。

(三)开发和设计科学规范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整个公积金存在业务量方面很大,实际的工作繁杂,这就需要采用实际功能方面完备,设计比较合理的管理信息系统,要有强大的技术支持。相关的中心还需要加大力度,开发出适合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公积金的相关的管理系统,。这样的系统应该分为两个主要的部分,也就是公积金归集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其中公积金归集管理系统核算到缴存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核算到承办的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的相关系统的数据是经过整理之后送到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之后进行具体的账务核算,这就全方位的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核算的系统信息化。

总之,想要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还需要建立和健全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内部岗位的责任制。明确划分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楚,整个操作的程序符合要求,这样才能保证核算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探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补充与完善研究

引言: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随着目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以往的作为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的一些主要依据的相关规章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如今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家和有关部门也对此做出了一些适当的调整,出台了一些新的规章制度,本文,就在这些新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管理的特点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一定的探讨。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保障我国社会住房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是在转变住房分配制度上,还是在提高职工购买房屋的支付能力上以及推动我国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我国之前颁发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已经满足不了当前的住房公积金核算,所以,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补充和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方法,以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住房公积金核算办法上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抵债资产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当初发放给有关机构或者是公司,如今收回来的诸如车辆,房产,土地资源等的抵债资产;另一类是在发放个人作为抵押售后会的抵押房产。对于这些资产,虽然不能够在短期内变现,但是作为抵债资产,这些资产也应该算是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的一部分,对于这些抵债资产也应该做一个明确的记录,同样进行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但是实际上,各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对这些抵债资金的管理上,大多采取不作帐务处理或者随意帐务处理的方式。使得这部分资产的资金安全风险长期被忽视,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二)关于管理部门间款项调拨问题

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市中心与下属的各分支机构,应该严格的执行“四个统一”也就是“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政策,但是实际上,有关部门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在统一核算这一原则上,由于整体上还没有良好的做到分级管理,使得各分支机构都是独立运作,单独账套,账户分立,还处于混户核算的工作状态,所以很容易造成账号不实,记载不真的情况发生,造成错账,甚至是假账。

(三)应收利息会计科目的核算问题

如今,在应收利息的处理上,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而不是严格的按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进行处理,比如,有的地方的管理机构对于贷款根据核算办法来执行预提应收利息,但正常的贷款大都实行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则不存在预提应收利息的问题,而对于逾期贷款,时间越长收回的希望越小,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收回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计提应收利息,只会虚增了当年的增值收益。有的管理中心对于贷款并不计提应收利息,只有在实际收回时,直接作为业务收入入账,违反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

(四)资产接收费用的核算和呆账核销的核算存在的问题

对于清收单位及项目贷款的处理,收回实物资产所发生的接收费用需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但现行的《办法》对资产接收费用的核算没有明确规定其处理方法,同样,虽然《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呆账做了详细的规范,但是却没有规定其规范的处理方法,现行的《办法》也遗漏了这一点,直接影响了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二、对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核算办法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软件

统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加强管理机制的制度体系,完善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办法。

同时,跟上时代的脚步,在全国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统一规范财会核算软件,完善全国各地的附属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下属机构与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监管部门联网,整体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二)着重解决现今已经存在的问题

对于当前存在的,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规范的,诸如抵债资金的管理、应收利息的管理以及资产接收费用和呆账核算等问题结合已有的经验,进行着重解决,将抵贷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完善应收利息的处理及核算,明确应付利息的预提方法,单独核算资产接收费用,明确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办法,务必避免类似的问题再度出现,影响日常的核算工作。

(三)完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办法

进一步落实“四个统一”,在实现各地联网后,各地分支机构必须定时反映部门所创造及上交的增值收益,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是解决社会住房问题的保障,大幅度的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问题,成为了大众的依赖,所以,我们一定要确保住房积金核算办法的完整和完善性,以确保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大众,切实的解决人民的需求需要。

(作者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