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30 03:58:05
导语: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一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摘 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其原因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牵涉的专业问题较为复杂,一些问题尚处于调研之中,导致如今还没有具体的相关法规颁布施行。本文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价值进行分析,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的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领接权;国际条约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说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表述是“folklore”,这一词语最早是由英国著名的考古学家汤姆斯在1846年所提出的。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英文表述即是“works of folklore”。之后,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个特定的术语被各国采纳,逐渐发展成为“民族知识”和“民族文化”这两种表达方式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提出了最新定义,即:“能够表现出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表现方式及其组合。”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评价标准:“①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产物②能够反映出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③有一定职权的群体或群体中的个人依据群体的习惯法或惯例来维护其发展。”
根据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①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谚语等以言语或者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②民间歌曲、器乐等以音乐形式表达的作品;③民间舞蹈、歌舞、戏曲、曲艺、等以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达的作品;④民间绘画、图案、雕塑、造型、建筑等以平面或者立体形式表达的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
1、经济价值
目前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容忽视,涵盖旅游、手工艺、建筑、制造、印刷、服装等许多方面。
具体而言,民间文学艺术对于手工艺市场的发展贡献颇巨,在整个世界市场上占有数百亿的份额。在手工艺商品中加入民间文学艺术因素,体现了民族特色,增添了作品的艺术美感,深受广大民众的喜爱,能够大大的刺激购买欲望,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2、文化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民族精神的博物馆和民族文化的基因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体现了某一族群特定的生活或者生存方式,是在悠久的历史中孕育而生的,为近现代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创作基础。例如,戏剧源始于宗教,诗歌由民歌民谣发展而来,小说的内容来自口耳相传的民间故事。
3、政治价值
自步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时代到来,国家文化利益和物质利益一样,成为国家安全的主题,一个国家的文化安全是国家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承载了一国的传统文化,是民族自信的来源,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同其他文化一起构成了民族之根。因此,保护和发展自己国家的文化非常重要,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来宣传本国文化,增强国家自信心,提高国家软实力是一个行而有效的方法。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域外保护
(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条约
1、《伯尔尼公约》 是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a)对于作品尚未出版,作者身份不明,但具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是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情况下,该成员国可自行通过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所有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词作者的权利。(b)根据本款做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并详细列出被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具体情况。总干事还要将声明通报给所有成员国。在这一条文中,并没有具体指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依据这一条文可以对作品尚未出版的、作者身份不明但有足够理由推定作者为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提供了著作权权保护。
由于该条款的模糊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该条款中没有规定权利保护的具体实施方式,必须依靠成员国的国内立法来予以确定;只有当一个国家国内的立法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了著作权权保护,该国才可以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寻求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寻求著作权权保护,所以当需要保护作品的国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保护条款时,那么作品就不能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于WTO框架下订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条款,但是根据第9条规定:“凡成员国均须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至27条及公约附录。但对于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的权利或对于从该条引申的权利,成员国应依本协议而免除权利或义务。”因此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以外的权利均应到受到保护,这实际上间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到了保护作用。
另外,《TRIPS协定》中对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保护等特别权的规定,也开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新型保护模式,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化利用。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内立法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世界各国立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当然也有设立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立法例。
1、著作权保护
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三种立法方式,包括明确排除保护、不明文规定和明确规定保护。
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著作权立法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作公共领域的一部分而对其未明文规定给予保护,但是对于那些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启发创作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一般解释为普通作品受到保护。由此可见,这种立法例下,产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来源群体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明确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多是非洲国家,这与非洲国家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历史传统备受重视有关。在这些国家的立法例中,都建立了与普通著作权制度不同的特殊著作权保护制度,原因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
2、邻接权保护
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邻接权保护主要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制品公约》的规定,目前多数国家均承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利,但是这种保护模式仍然无法保护产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来源群体的利益。
3、商标权保护
除了著作权,商标、证明标志也可以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商标权进行保护包括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两种方式。消极保护指通过立法禁止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此种保护力度不大,效果有限。积极保护指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标志作为商标先行注册,防止他人滥用。
4、特殊权利保护
一些国家通过创设一种传统文化权或传统资源权等新型权利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例如,在巴拿马也确立了保护土著居民文化资源的特殊权利――共同权利,即土著居民对于文学、艺术、音乐、生物、医学、生态方面的知识和作者不明的作品以及属于整个土著居民遗产的本土知识和文化成果的权利,这样一来,土著群体或土著居民就可以对其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当行使权利。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我国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法律文件是1984年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的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以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注明主要素材提供者,并依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报酬。”这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1985年文化部又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又进一步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在前言或者后记中说明主要素材(包括口头材料和书面材料)提供者,并向其支付报酬,支付总额为整理者所得报酬的30%至40%。这进一步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的经济利益,帮助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综合这两个条文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的保护十分有限,并没有延伸至作品的来源群体。
1990年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了激烈讨论。一些人认为对于一些作者不明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采用著作权予以保护不妥,但是为了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发展,《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该条只是原则性条款,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后来,《著作权法》经过多次修订,但是该条并没有改变。为了能够保护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又不能妨碍了文化的传播,自颁布《著作权法》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开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调研,可是目前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成熟,具体实践问题也比较复杂,所以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法规至今仍未出台。
此外,我国从文化遗产角度颁布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规章制度。例如,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民间文学艺术中的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原则、保护模式、证明标准和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
2014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的十分具体。虽然该条例还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后来的正式立法能够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二)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建议
1、国务院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保护法规
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私法保护,只能依据《著作权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像《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虽然内容具体,便于操作,但主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无法有效地处理侵权纠纷,也因为地域性的问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保护立法步伐,颁布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2、以保护为主,传承发展为辅的保护原则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开放性特征,基于一首民间小曲进行再创作,就可以形成新的艺术作品,并产生商业价值。例如我国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第一案“乌苏里船歌案”, 该案中的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属于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虽然没有明确的作者,但它是赫哲族成员历代相传文化财富,涉及到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利益。因此,立法要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是,给予权利主体过多的垄断权利,会阻碍文化的传播和发展。综合而言,立法方面要坚持保护为主,传承发展为辅的基本原则。
3、加强政府引导,鼓励公众参与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通常由某一社群共同创作产生,不是某一个或几个人创作的,所以作者具有社群性,在保护方面涉及人数众多,参与维权比较困难。作为政府一方,可以在宣传、组织、资金方面提供支持,例如在“乌苏里船歌案”中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代表赫哲族向法院起诉就起到了示范作用。但是也需要社群中的成员积极参与,维护本族群也同样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4、拓宽保护方式,支持非政府组织保护
在现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由于私法不健全,只能由政府机构代为维权,不利于解决侵权纠纷。非政府组织属于社会公益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成员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通过建立非政府组织这样的代表性机构管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权利,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
5、兼顾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实现利益平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族群或族群中的个人,保护其利益理所应当,但是文化只有广泛传播才能彰显其价值。我们在强调个人利益的同时,为了使文化得以广泛传播,促进文化的发展,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不宜过为宽泛。一方面,要平衡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总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要保护传统文化,要在商业化时代的今天焕发传统文化的新光彩。
摘 要:新疆是我国西北一个文化底蕴深厚、艺术成就突出的少数民族聚集地,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文化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文化现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现代文化与外来文化冲击到了民间文化,导致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中断,越来越多的人不再重视民间文化艺术,特别是以新疆为代表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正在逐渐被人们所遗忘,所以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刻不容缓。
关键词: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木卡姆;麦西来甫;赛乃姆
新疆离汉族腹地遥远却拥有悠久而丰富的历史文化,是我国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地。不同的民族各自创造了本民族的灿烂文化,共同谱写了中华民族的新篇章。目前,新疆仍然保留着九种语言、六种文字,那些分别来自绿洲、草原和山林文化的民族根据不同节气和环境的需要,创造出了只属于本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这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原生态的,也是深具特色的。这些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为自己的历史勾画出了一幅异彩纷呈的画卷。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经历了数代人的修改和演唱之后,更加具有跌宕起伏的英雄气概,成为了全世界不可忽视的优秀文化艺术。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在持续进行中,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成功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此举把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高度,从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了大众的关注。
一、《新疆木卡姆》的保护现状
《新疆木卡姆》流传于民间近千年之久,主要在新疆的维吾尔族流传,其次还流传到了与我们相邻的中亚地区,甚至在中东地区都有流传,影响力可谓广泛,中华文明的灿烂之光又一次照亮了全世界。
《新疆木卡姆》作为新疆维吾尔族文化的代表作之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往往是通过口耳相传这一途径实现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自然也借用此法。在民间,人们通常采用举办聚会的方式来互相传递音乐和舞蹈带来的活力。虽然面对面的交流具有极大的有效性和便利性,但是如果只通过口耳相传,那么那些丰富的优秀文化技艺则很容易被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被人们所遗忘,这种方法实际上并不可靠,优秀文学艺术中断或者失落都是经常发生的事,为此文字书写的存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的了,通过书籍把那些原本只在口头上流传的优秀文化和技艺实实在在地记录下来,这样就不用担心优秀文学艺术会失传或消失。
《新疆木卡姆》已经被国家列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当务之急就是要相关的人员来传承它的优秀文化,否则就失去了保护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只有得到很好的传承使之魅力扩散开来,才会逃脱被束之高阁或者失传的命运。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了防止音乐瑰宝最终失传的命运,在1950年,我国相关部门让万桐书、刘炽等著名音乐家组成十二木卡姆整理工作组,并且对相关的资料开始了艰辛的挖掘和整理工作。他们将十二木卡姆的唯一演唱者找到了,就是维吾尔族的著名老艺人吐尔迪・阿洪老人,并且仅使用一台老式钢丝录音机就录下了十二木卡姆的全部内容。接着通过6年的时间,将十二木卡姆相关的曲谱和歌词整理完毕。经过整理和编辑,在1960年正式发行了《十二木卡姆》。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宣布了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申报的“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中国、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荣列榜中。其中,“蒙古族长调民歌”是我国首次与外国就同一非物质遗产联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并通过的项目。2007年10月24日18时05分成功发射升空的"嫦娥一号"搭载了31首歌曲,《十二木卡姆》选曲名列其中。
为此,新疆乌鲁木齐有专门的《新疆木卡姆》研究中心,还专门设立州级、县级研究中心。
二、《麦西来甫》的保护现状
《麦西来甫》是维吾尔古典木卡姆的渊源,属于维吾尔人民的创作型艺术作品,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完善并传承到当今社会的宏伟艺术遗产。主要流传于中国新疆维吾尔民族中,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文化的传递。维吾尔麦西莱甫根据自己独特的民族特征凸显其艺术魅力,是最具民族特色、内容最为丰富、最具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以木卡姆和民间乐舞为基础,集民间音乐、民间歌曲、谜语、说唱、演讲、神话传说、议论经书、空中走人、杂技及各种民进游戏为一体的综合性艺术。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受现代化进程的影响,维吾尔民族的生计方式发生了变化,职业化的艺人人群开始萎缩。近年来一批老艺人相继辞世,“人亡歌息”的局面已经出现。麦西来甫受众群正在缩小,这种传统的文化面临着消亡的危险,保护工作必须立即展开。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2005年开始,麦西来甫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麦西来甫入选联合国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和急需保护的项目,人类代表作这个名称是顾名思义。急需保护的条件不一样,这个项目面临的是濒危的,所以才能进入急需保护
即使国家在努力保护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但迅猛的城市化依然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举步维艰。“如何改变这些困境,保证文化原生态都是一个艰难的考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怀和集体温暖。”
三、《赛乃姆》的保护现状
《赛乃姆》的主要发源地在南疆各个绿洲,那里的民族比较聚居,文化也相对发达。赛乃姆和古龟兹乐舞有着紧密的联系,在维吾尔古典舞蹈中,它是内容最丰富的且具有较高的完整性。赛乃姆的伴奏乐器有很多,包括热瓦甫、沙塔尔、弹拨尔、都它尔和手鼓等。其中手鼓的应用更为普遍,在伴奏过程中有很重要的作用,既能掌控音乐的节奏速度,还能通过响亮的鼓声对气氛进行渲染。赛乃姆的舞蹈特点和维吾尔族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密不可分的,主要包括生活习俗、服饰、性格等方面。在当地人民的日常生活习惯中,如果遇到比较令人开心的事情,他们会不由自主摇动头部和颈部,赛乃姆将这些贴近生活的动作收录后,更容易通过它对外体现出维吾尔民族的风趣乐观。赛乃姆的音乐是在各地区的民间音乐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音乐形式,它的曲调比较优美,富有饱满的感情态度,节奏也相对比较鲜明。赛乃姆音乐都由数量不同的歌曲组成,演唱时可以增减但不能将顺序颠倒,必须和音乐节奏紧密配合,和舞者情绪发展相适应,其节奏基本由慢到快。
维吾尔族《赛乃姆》在艺术和文化上都有着较高的美学价值,探讨维吾尔《赛乃姆》的美学价值,对于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维吾尔族《赛乃姆》的美学价值首先表现为,它是维吾尔族人民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民族情感和文化心理的艺术再现;其次,维吾尔族舞蹈还表现为一种文化价值;再次,维吾尔族舞蹈表现了它的自身的艺术价值。
《赛乃姆》的保护不仅仅要政府出面来维持它的存在,更加需要民间艺人的传承。
四、结语
新疆,一个美丽的神圣之地。"新疆在历史上曾经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桥头堡,也是文化贸易的集散地"。保护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需要每一个爱好历史传统和文学艺术的人的努力,不能只靠国家和机构。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着,也在流失着,逝去的是那英雄气概,不变的还是那大山。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著作权法》第六条虽然规定了由国务院制定相关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但由于分歧较大,相关法规至今未能出台。本文力图从公法与私法双重保护,以保护为主、市场化为辅的思路去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可行性,以期望能够通过广泛的沟通与交流而使该问题更加清晰、明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单行立法;知识产权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表示为Folklore,是1846年由英国考古学家W.J.汤姆斯最早提出的。”①当时是指研究英国大众从古到今关于文学、文物的学问,现用来特指民间文学艺术。“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产品。”②而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一般从法律保护观点理解为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体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创作、保存和发展、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作品。这类作品的实例有民间故事、民歌、民乐或民间舞蹈及各种民族礼仪。”③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中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一概念,其内涵为:“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落或由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应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④
由上可知,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主要有三种,即“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由定义可知第一种称谓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它更类似于一个特定地域或国家的“传统文化”,其外延大于我们现阶段的知识产权领域。而第二种称谓则显然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解读,即民间文学艺术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品,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只能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去设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称谓与第二种称谓应属于种属关系,即第一种称谓为广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而第二种称谓为狭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至于第三种称呼“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笔者认为其实质是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一个表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所以在后制定的文件中使用这一概念,也是认识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形式,单纯的思想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表达就是表现这种形式的方式,即将人类对外界的描述用一种可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作品也是表达,但它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如独创性、以载体为依托,可大量复制等。因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外延要大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即所有的作品都是一种表达,而有些表达并不都是作品。笔者本文所论述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特指广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呼吁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这其中既体现了利益的博弈,也反应了民间文学艺术所面临的滥用与消亡的现实。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否应当保护这一问题,国际上已经初步达成了肯定的共识,但对于保护的模式与保护的范围,各个国家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⑤
虽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还存在分歧,但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则不容置疑。作为数千年来人类文明的遗产,其无论是从历史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都不可或缺。人类不能没有灵魂,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我们应突破利益分配的功力思维模式,将其上升到整个人类思想发展与传播的高度去制定相应的保护模式。目前,学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是通过单独立法的模式进行保护还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进行保护,笔者将首先总结一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特征,以便接下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
通过上文可知,民间文学艺术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主体的集体性。众所周知,大量的传统艺术都是通过无法确定的创作主体,如某一村落、某一行会等群体成员集体创作;或是通过某一家族世代的传承完善而产生的,如北京的抖空竹、庙会、京剧、四川的蜀绣、藏族的锅庄舞、剪纸等即是如此。民间文学艺术经过世代的发展,蕴含了大量的人类智慧与历史积淀,其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所表现的技艺本身。另外,很多知名的民间文学艺术已无法确定具体的创作主体,进而演变为某一地区的文化符号。更重要的是,当特定的集体丧失了维持与再创作的能力时,该艺术形式则面临着消亡、失传的命运。这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最重要的理由之一。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因此很多专家学者希望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主体必须明确,专利权人及商标权人还必须经过法定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与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相符,毕竟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不确定性限制了其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立法保护,因此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的国家的艺术资源被大量无偿利用而得不到法律的规制。虽然对艺术资源的利用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本身是一件好事,但从利益分配劳动学说的角度来看,付出之后如果没有直接的回报,本身就是一种不公。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持续发展性(动态变化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稳定性的一面,这也是其能够世代流传的原因,经过长年的发展,其表达形式已经被人们接受并形成了基本固定的模式。然而,正如某一方言之下还有不同的分支,如四川话中的成都话、重庆话等,某一民间艺术形式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流派,不同的非实质性的表现形式,如武术。民间文学艺术还具有持续性的一面,即指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迁,艺术形式本身自发的或受到外力的变化,这也是其自我生存的调解方式。但是,该变化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而不是实质上的自我颠覆。
知识产权法的客体必须具有稳定性,无论是作品还是专利、商标都必须严格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稳定性意味着权利与责任的明确性,而对原有客体的发展(如演绎、改进)则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法客体。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动态性显然无法直接融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体系。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虽然具有集体性,但该集体的范围也不是漫无边际的,如某个家族,某个村落。而且,该民间文学艺术必须体现了该地区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即地域性特征。特别是在中国这一地大物博,民族资源丰富的国家,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体现的更加明显。
但是,地域性并不是知识产权法的必备条件,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该项特征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并无太大的冲突。反之,地域性特征可能会加强作品的独创性,增强作品的艺术价值。而在商标法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性因素。
(四)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方式的无形性
表达方式的无形性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法相冲突的重要特征。众所周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都面临着失传的危险,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种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通过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有形无体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无形的思想要想被人们感知,被社会传播必须通过有形的载体复制下来,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因。目前,很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停留在思想的范畴之内,一方面是由于技术问题以及成本的因素导致无法对其进行转化;另一方面,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保守传统及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的极高价值,也导致部分主体不愿分享自己的艺术成果。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双重保护模式
基于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分析,在设计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分析以下理论问题:
(1)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护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无疑是其重要使命,但知识产权法区别于传统民法的特征之一便是其具有的公法属性,如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需国家机关授权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的时效性。因此,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去分析,赋予主体权利的目的就是为了刺激创作进而丰富人类社会的艺术文化成果,其终极的目的就是满足社会整体的精神文化需求及通过科技的发展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即公共利益。
(2)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保护属性
权利是民法的属性,民法侧重强调权利,突出权利的绝对性、排他性。但是不可否认,某些法律的立法初衷更加强调保护,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某些无法自我保护的领域给予主动性保护,如《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在无形财产领域,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即属于此类,其保护的属性要大大强于其权利属性。
(3)功利主义的视角分析
功利主义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如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分析,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到底是否利大于弊呢?也许有人会说,发达国家大量利用民间艺术资源丰富的国家的资源来创造大量的艺术产品,赚取了大量的利润,而资源输出国或地区却享受不到任何利益(利益分配劳动学说),这是明显的不公平。但是,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如果对艺术资源的利用并没有限制资源输出国或地区对原有资源的利用,而且进一步促进了当地文化、经济的发展及输出、促进了文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传播及利用,则被认为是合理的。即使对资源输出国造成了负面影响,也要比较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孰重孰轻。另外,绝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即其已经纳入了公有知识领域。因此,从利益的角度过分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限制及保护,可能会与知识产权法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相冲突。
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侧重从私法的角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设计则应侧重于从公法的角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便建立公法、私法双轨制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单独立法的保护模式⑥
通过上文分析,笔者认为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即属于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都可以通过公法性质的单行立法来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已经制订了《非物质遗产法》、《文物保护法》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出台提供积极的借鉴及宝贵的实践经验。
采用公法立法的保护模式,应侧重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强调保护性。与私法相对,单独立法应优先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规定相应的保护主体、经费支持及保护的方式。权利主体应当具有非营利性,其宗旨应当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免于被滥用、被破坏及消亡,而不是盈利。二是侧重于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众所周知,权利包括物质性权利及精神性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应当更多的去维护艺术创作主体的精神权利,其财产性权利应充分的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三是宣言性立法。由于现阶段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其主体、保护范围、保护的方式还存在很多争议,故制定宣言性质的法律法规有其合理性,在掌握一定的实践经验后可再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采用公法立法的保护模式,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财政、硬件基础,在短期内快速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体系。另外,政府通过公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不应形成垄断,社会团体及个人仍然可以参与进来,辅助行政机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有一定的交叉,故私法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完全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进行保护。由于科学技术等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尚有争议,笔者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简单介绍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1)著作权法的视角
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一是将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民间文学艺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利用、收益及保护;二是通过对公有领域中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作品化,即将其通过特定的载体创作成作品来对其进行保护。由于著作权对权利人的保护期限非常长(如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故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乃是其最重要的方式。
(2)商标法的视角
商标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贡献主要为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化或服务化后,通过注册商标来参与市场竞争(包括国际市场)。另外,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也对特定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重要的是,商标法中权利人的商标权是一种有条件的永久性权利,权利人获得商标权后,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永久性的使用该商标,而不用担心其进入公有领域。
(3)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法的视角
不正当竞争法及垄断法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与著作权法及商标法相对,其更强调禁止而不是授权。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及服务在市场流通时,如果权利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两部法律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无形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国务院在2008年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2011年《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出台,并建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是,在实践中,社会公众的无形财产保护意识普遍不高,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执法及宣传力度非常不足。加上改革开放后,受西方发达国家“文化殖民”的影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后继无人的情况比比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举步维艰。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如何加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律的有效执行,应当是我们面临的比制定法律更加严峻的问题。《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及中国非物质遗产保护中心的设立可谓开了个好头,但严格保证其非营利性、中立性,使其免受经济利益的侵害才是其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
另外,本文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保护模式,并不是对市场经济的否定。之所以以公法为主,是考虑到对其保护的重要性。如果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被破坏、消亡,则如无源之水,一切利用都没有了意义。而私法模式发挥的更多是传播的作用,即将那些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通过市场的过滤与选择之后,充分的发挥其内在的价值,使其更好的发展,造福公众。基于此,笔者结合工作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的思考,将此问题提出,以期望能够激起思想的火花,得到读者更多宝贵的意见。
作者简介:王琼(1981-),男,黑龙江牡丹江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从事商标注册与知识产权顾问工作,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摘 要】由于不同种族文化、不同习惯风俗、不同事物认知程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普遍被认可的定义是比较有难度的,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条例。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对文学艺术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确定。对其准确的定义有利于确定保护的范围,防止对其侵害、滥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民族的团结,调动人们对其挖掘的积极性,并且有助于促进各国交流,繁荣世界文化。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性;知识产权法
一、引言
从宇宙洪荒般的寂寥衍化出如今璀璨光华的文明,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厚重的文化沉淀,大放异彩的思想光芒让我们整个的曾经与现在都拥有硕果累累。而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具有典型民族特色的部落文化正是这一千年历史的传承与结晶。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主要采用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但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我国尚未出台单独的法律予以保护。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是指某一民族或者某一个地区人民的传统艺术的表达形式,如民间传说、民间诗歌、民间音乐、民间服饰、民间建筑等。可是实际情况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首当其冲的是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1、民间文学艺术在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6年共同制定颁布,并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由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该国个人或部落创作的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民间文学艺术在国内的相关规定。我国民间艺术源远流长,凝结着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和结晶,是中国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所以民间文学艺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采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来进行保护。譬如浙江、宁夏、江苏等地区对当地民间文化艺术的非物质性文化遗产都相继制定了保护条例的规定。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由个人或群体创作并逐渐被大众认可的具有群体特色的,并与其传统文化相辉映的,经代代相传的并不断发展的文学形式。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也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必定不是一人之力所能完成的,它能够历经岁月兴衰而不曾湮灭,所焕发出的巨大生命力自然不是个体可以赋予的。在发展传播过程中,不断融合进其所处时代的时代特征和其所处地域的地域特征,并因其自身的特色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样,民间文学艺术在表演中,就经过了一个又一个表演者的“二次创作”,这才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的成熟状态。
2、时间上的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最初的内容和形式肯定不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样,必然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持续发展期这几个阶段,并不是一下子就完善起来的。而这个过程,可能是数十年,更可能是几百年。而且由于揉合了不同时代,不同文化的横向成果,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更加的具有典型的民族色彩和群体特色。
3、产生上的地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源于一个民族,一个地区, 甚至一个部落,所谓一方水土,一方人,它就该反应这一民族,或者区域或者部落的区域特色和传统文化,然后随着区域经济的频繁往来或民族文化的交流,那么那些值得弘扬,需要发展的作品就延以后世,流传下来。
四、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采用了版权保护的模式。另外,在专利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地理标志方面也建立起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登一记预告制度”、“数据库索引制度”等保护制度,这些保护制度与版权保护模式一起构成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虽然经过多年的完善补充,我国能够使用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模式越来越多,但是其选择的侧重点和方式方法还是大同小异。
1、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的保护选择。该类法在市场环境中的作用都是从一个侧面发挥出来的,像商标法、地理标志的保护都是以在市场竞争中用注册的方式来证明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能赋予权利人对抗不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但却无法保证权利人的积极权利,易使其置于消极地位,这样做是不利于实现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的。
2、邻接权的保护选择。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是它的侧重点,但是还不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保护方式进行选择。
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指依据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特点,将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文学作品区分开,在版权体系之外重新构建一个法律保护体系。和版权保护模式相比,采用特殊权利保护的模式则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更长远的完善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的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各方面。
首先,在主体方面,这种保护模式肯定了群体型组织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也承认该群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这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来说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其次,在保护范围方面,民间文学艺术所具有的外在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言语表现形式,即可以用文字或语言表达出的各种形式,如小说、诗篇、远古以歌谣或祭祀文所遗留下的文字等;二是音乐表现形式,即通过填词、谱曲并用乐器敲打出来的以歌曲形式呈现的作品;三是行动表现形式,即以舞动身躯表达情感的各种仪式或表演;四是有形表现形式,即通过双手制作出的各种艺术制品或绘画雕刻的各型各色作品。
再次,保护期限方面,我国著作权保护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五十年。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得在其保护期限不能等同于一般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须依据其自身的特点设定一定的特殊性。显然,五十年的保护期,是不能使作为历史见证的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的,所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应该是无期限。如此无期限的特殊保护,其意义深远。就主体而言,不仅能够切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权利人;而且,在艺术形式发展方面,对民间文学的特色性和价值性也有深刻的延展和促使作用。
五、结论
由于民间文化艺术在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我国还尚未制定相关保护法律之前,应综合各方面相关法律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单靠单独的制度以及政府的行为是没有办法全面保护的,这同时就需要著作法、商标法等法律配合。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但是社会的发展为其完善提供必要的实践,使之更符合社会的需要。作为中华文明千年流转的瑰宝,是需要我们世世代代予以保护并传承的,这也是在守卫我们的精神家园。
[摘要]新疆是一个多个民族、多元文化、多元宗教并存的地区,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以三大英雄史诗《玛纳斯》、《江格尔》、《格斯尔》以及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阿依特斯等为代表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薪火相传。20世纪开始的10部民间文艺集成被收集整理成为“文化长城”,把散落在民间的文化艺术做了梳理,并予以出版发行,保存了民间记忆。以2005年成功申报“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为发端,更是把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了一个新高度,民族民间文化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受到举世瞩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文化;三大史诗
新疆在历史上曾经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桥头堡,也是文化贸易的集散地。作为东西方文明的孔道,古代新疆提供了东西方交流和互补的大舞台。从某种意义上说,东西方文明的交流无疑始于人类的好奇心,因而不顾远隔千山万水,想尽一切方式去“相会”,开通了玉石之路、丝绸之路、瓷器之路、香料之路,相互交流情感,交换商品,凿空、打通了地理和情感的空间,因而得以共享“成果”。新疆也因此得以成为人种蓄水池、文字博览馆和四大文明的交流地。
新疆是一个多个民族、多元文化、多元宗教并存的地区,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着以维吾尔、汉、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 13 个民族为主的 47 个民族。它们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各自创造了本民族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目前,新疆仍然保留着以九种语言、六种文字为载体,分别来自绿洲、草原、山林文化背景,根据不同岁时、节令和场合的需要,由各族群众自然维系的品类繁多的原生态民间文艺活动,以此构成了中国西部多族别、多语汇、多重文化背景异彩纷呈的民间文艺画卷。
一、民间文学艺术定义
民间文学艺术也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时使用“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和“expressions of folklore”两种表达方式。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议并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表达形式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条款》,在该示范条款中,受保护客体被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expressions of folklore)”,而不是笼统地称“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也没有使用“作品”一词。我国《著作权法》中采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我国民间文学通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于民间,是千百年来无数劳动人民聪明智慧的体现,因此,内容和种类非常丰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也变得比较困难。这一概念可能包括世界范围在众多群体中产生的习俗、传统、艺术表达形式、知识、信仰、产品、生产方法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大多数国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都倾向于较宽的范围,一般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款》的范围相同,“具有由某某国家的一个群体所发展和持有的某种传统文化遗产特征的,或者由反映这一群体的传统文化期望的一些个人所发展和持有的某种传统文化遗产特征的作品”,即包括: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乐器;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者礼仪形式;有形表达形式,诸如乐器、建筑艺术形式。而且这样的定义和列举也不是封闭的,相关的国家可以自由地提供他们认为应该保护的传统文学艺术作品的名单和种类。
总体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通过口头传授或者模仿的方式代代相传下来;第二,反应了一个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第三,包含有这个群体的文化遗产元素;第四,由不知名的作者或者由群体创作的,以及经过该群体的认同由有权利、责任和被许可的个人创作的;第五,通常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而是目的在于宗教信仰和文化的表达;第六,在这个群体中一直持续地进化、发展和继续丰富。
这是目前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部概念,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基本上是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又有所提升。本文不拟在概念上进行阐述和对比。
二、以三大史诗为代表的新疆民间文学保护状况
(一)三大史诗和口头传统
1986年,由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国家民委、、财政部联合组织发起,实施“中国民间文艺十套集成”编纂工程。新疆在此时也启动了该项工程。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费、人力,也由于翻译等原因,史诗未能纳入当时的工作视野之中。其实,史诗属于叙事诗之中,不必单列。但它有特殊的地位与价值,而且蕴藏量极丰富。单独将它结集在一起会更为醒目,在中国乃至世界文学史上凸显它的价值与地位,“中国无史诗”之论也就不攻自破。
在中国,口头传承至今仍然是一个十分活跃、有生命力的传统。人们采用众多叙事形式与类型重新讲述古老的故事,转述个人的亲历事件,传播客观知识,评判人间是非。口头传统为人们的经验和日常知识、地方性的历史事件、传闻、幽默的智慧、道德评判和艺术趣味提供了有效的表达方式。在职业故事讲述者之外,口头传承是日常生活中与讲述活动的社会情境紧密相关的艺术。一个简单的母题可以出现在不同的文本类型当中,包括口头俗语、谚语、惯用语、笑话、轶事、故事、传说、回忆、寓言、俗谣、民歌、曲艺、手指游戏或儿歌。民间叙事的研究者、民俗学者、文学作品研究者或历史学家在研究口头传承时,依赖的是固定的口述文本。尽管仅就技术而言,当今时代具有重现声像的可能性,但是,最重要的固定文本形式仍然是书面文字。对口传内容的每一次书面转录,都意味着将口头形式转变成书面形式,由此引起的对口传内容的改变是不可避免的。民歌、俗谣和其他的短小韵文等易于记忆的形式,尚可以比较容易以韵文的形式被重新转写出来,可是,对民间叙事文字的转录就相对困难了。
在西方怀疑和认为中国没有史诗的时候,中国三大英雄史诗《玛纳斯》、《江格尔》、《格萨尔》从民间横空出世,显示了中国游牧文化口传心授的璀璨,与中国农耕文化形成的文献典籍共同组成了中国悠久的文明史。同时也有力地驳斥了西方对于中国无史诗的妄言。
中国三大英雄史诗是古代柯尔克孜族、蒙古族人民将反抗外辱、统一部族、历经变迁的民族命运,创编成英雄豪杰征战四方、降妖伏魔、除暴安良、建立美好家园的壮丽诗篇,经历几代艺人不断增益和荡气回肠的演唱,而逐渐形成的气势恢宏的英雄史诗,在世界上享有盛誉。中国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中的两部,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和蒙古族的《江格尔》都以新疆为主要流传地,另一部藏族的《格萨尔》在新疆蒙古族群众中也有变体《格斯尔》流传。新中国成立以后,《玛纳斯》、《江格尔》、《格斯尔》(在藏族地区称《格萨尔》)等著名少数民族英雄史诗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取得重要成果。
(二)《玛纳斯》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情况
《玛纳斯》在民间流传了近千年,在我国主要流传于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族自治州。同时,《玛纳斯》也是跨国界的英雄史诗。除我国新疆地区之外,地处中亚的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北部有柯尔克孜族居住的地方也有流传。这都显示了《玛纳斯》的独特价值。目前,《玛纳斯》已被列为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名录。它是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代表作之一,是柯尔克孜族语言和哲学的典范,也是迄今为止柯尔克孜文学艺术的巅峰。
我国记录整理的、由被誉为“当代荷马”的著名“玛纳斯齐”居素甫·玛玛依演唱的史诗共八部23.6万余行。“玛纳斯”是这部史诗的总名,各部都以该部主人公的名字命名,如《玛纳斯》、《赛麦台依》、《赛依台克》、《凯乃木》、《赛依特》、《阿色勒巴恰与别克巴恰》、《索木碧莱克》、《奇格泰》。每一部都独立成章,叙述一代英雄的故事;各部又相互衔接,使全诗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玛纳斯》为传记体长篇史诗,人物情节、叙事结构紧密相连,谱系完整,气势恢弘。悲剧美和崇高美是贯穿始终的主要特征,这在东方史诗中是惟一的。《玛纳斯》描述了玛纳斯家族八代英雄的生活和业绩,反映了柯尔克孜人民联合兄弟民族反抗卡勒玛克、克塔依奴役的斗争,体现了柯尔克孜民族勇敢善战、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与民族性格。这是一部具有深刻人民性和思想性的典型英雄史诗。
生活在天山南北和帕米尔高原的柯尔克孜人至今仍传唱着本民族的英雄史诗《玛纳斯》。人们在咏唱和聆听中,寻找着祖先的身影和声音。《玛纳斯》就像一轮明月,辉映在他们头顶的夜空里,清晰地浮现出柯尔克孜人的前世今生。
现已过九旬高龄、仍健康幸福地生活在阿合奇县的居素甫·玛玛依老人是当今世界惟一可以完整演唱八部史诗的人。在柯尔克孜族民众中间,他和已经去世的另一位演唱大师艾合买提·玛木特居素甫老人深受柯尔克族族人的尊敬和爱戴。
我国对《玛纳斯》有计划的收集、记录工作始于新中国成立,对柯尔克孜史诗《玛纳斯》的收集记录工作经历了三步。
第一步:20世纪50年代进行的柯尔克孜语方言调查,记录了史诗的某些片断,使得《玛纳斯》从一起步就注定了不寻常。起步早、动手快、高起点,这一切为今天的申报工作在历史的那一刻都做好了铺垫。而这一切,还只是开始,以后的工作接踵而至,及时收集、整理和翻译,也使得这部史诗从一开始就幸运地得以记录和存在。
第二步:1960年,中央民族学院实习组在帕米尔高原记录了史诗的第二部,并与新疆文联的工作人员合作译成汉文、维吾尔文发表。在北京,成立了国家级的史诗《玛纳斯》研究会。作为新疆的文化资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给予了高度重视。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新疆负责的《玛纳斯》工作组,对史诗进行了全面调查,初步查清了新疆境内的《玛纳斯》流布区域和玛纳斯齐的分布情况,进一步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史诗异文进行了记录、录音、整理、翻译。中央有关部门和新疆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多次组织过对史诗的收集记录和翻译工作,先后用汉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发表过史诗的某些片断。
第三步:1978年以后,对史诗的调查、记录工作又重新开始。在北京和新疆文化艺术工作者的努力下,史诗八部的记录、整理工作全部完成。1984年,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史诗第一部第一册和第二部的第一册(均为柯尔克孜文)。1995年,整理出版了居素甫·玛玛依演唱的《玛纳斯》(柯文)八部23万余行,吉尔吉斯文版八部,翻译出版了汉文版第一部及精选片段。有关专业机构陆续启动了《玛纳斯》八部18卷和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系列丛书汉译工程。2010年,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成功申报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①
(三)《江格尔》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情况
蒙古民族有着悠久的英雄史诗演唱传统。根据德国著名蒙古学家海希西的统计,迄今已经以各种方式搜集记录的蒙古史诗大约350种,其中1/3的文本被翻译为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西方文字(搜集地域包括俄苏、蒙古国和中国)。这些流传至今的史诗文本,数量可观,从中可以见到许多相当古老的成分。因而有学者推断说,蒙古史诗的演唱传统至少已达数世纪之久,其源起甚至可以上溯到氏族社会时期。显然,史诗的发生、演进过程,以及史诗中所蕴涵的社会历史内容(尤其是史诗与历史人物和特定事件的关系)及其艺术技巧等问题,一直是中外学者长期关注的问题。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蒙古史诗的学术研究史,若是从西方人最初的搜集工作算起,已经延续了大约200年左右。相关的学术研究著述亦可谓汗牛充栋。俄苏、蒙古国、德国等国家,都有大量的蒙古史诗研究著述相继出版。“就整个研究水准而言,中国学者的研究,无论在资料的积累与搜集资料的规范化方面,还是在探讨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上,都还不能同国外学者已经取得的成就并驾齐驱。应该承认,蒙古史诗理论建设的主要成就是由国外的学者完成的。这即是我们颇感缺憾的地方。”②
20世纪80年代初,《江格尔》研究室工作人员深入蒙古族聚居的24个县、市,对《江格尔》进行了大规模普查,拜访加·朱乃、皮·冉皮勒、普尔布加甫、才·哈尔次合、李·普日拜等105名江格尔齐,共采录民间口头流传的《江格尔》187盒录音磁带,其中包含157种变体。还收集到了非常珍贵的《江格尔》手抄本,初步完成了对《江格尔》史诗大规模普查的历史任务。
1981年开始,一方面继续搜集《江格尔》史诗的新变体,另一方面抓紧进行对《江格尔》的整理和翻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1982~1996年,先后分几批出版了14册《江格尔》资料本,20多万行诗。1986~1990年,整理出版了70部《江格尔》文学读本三大卷,约10万行诗。为了让广大蒙古族人民欣赏《江格尔》,又将《江格尔》由托特蒙文转写成胡都木蒙文,先后于1988年、1989年和1996年分三册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随后,组织翻译人员将《江格尔》文学读本译成汉文,分六册,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还有1996年由内蒙古科技出版社以经卷式版本影印了《江格尔》手抄本。
1982~1996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和北京先后召开了四次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之后,在历次研讨会上宣读交流和报刊上发表的研究成果,汇编成《江格尔》论文集,共计汉文版一册和蒙文版六册,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
随着以上所述的有关史诗《江格尔》图书的陆续出版和各种活动的举办,使《江格尔》史诗在国内外文化界中已成为人人皆知的著名文化遗产之一。从而使国内外出现了《江格尔》研究热潮。自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在我国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已达500多篇,研究专著近10部。
(四)《格斯尔》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情况
新疆卫拉特蒙古《格斯尔》内容丰富,语言精练,几百年来这部史诗自青海流传至新疆,为适应卫拉特蒙古方言、习俗、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等,由艺人不断地进行了再创作,现已具有卫拉特化的特点,有别于其他蒙古《格斯尔》。《格斯尔》是蒙古族和藏族人民共同创作的同源异流的优秀文化遗产,也是世界级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格斯尔》传入新疆蒙古族民间之后,很快得到广泛流传,并与卫拉特蒙古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相融合,经过卫拉特人民的不断加工再创作,形成了具有卫拉特蒙古风格的《格斯尔》。《格斯尔》在新疆蒙古族中广为流传。党和国家一直很重视《格斯尔》的抢救和研究工作,先后把它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六五”、“七五”、“八五”重点规划项目。新疆蒙古族聚居区采录到了吕日普、卓·道尔吉、吴特卡等32名格斯尔齐讲述的60多种变体,收集到托忒蒙文手抄本10册。在此基础上,以地区分册整理了4本资料本。经认真筛选和编辑、整理了12章文学读本卫拉特《格斯尔》,用托忒蒙文版和胡都木蒙文版出版。先后出版了《新疆蒙古族长诗精选》、《江格尔故事梗概》、新疆蒙古族长诗汇编《哈尔查莫尔尔根》、《江格尔论文集》(上、下册)等。还编选出版了中国社科院重点科研课题《格斯尔全书·新疆蒙古族格斯尔卷》、国家“九五”重点图书规划项目《格萨尔文库》第二卷《卫拉特格萨尔本》。
三、以十套集成为代表的民间文学保护状况
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首先实施“三套集成”以后,文化部配合搞了“七套集成”,最后构成了“十套集成”。新疆同样如此,新疆自治区文化厅承担了七部集成,新疆自治区文联承担了三部集成。在边疆实施这一工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在文化上具有跨境分布的特点。目前,周边的一些国家正在大力关注民族民间文化的整理,并把一些文化形式进行了注册式抢占。我国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要抢救,还要抢先,抢先比抢救还急。否则,我们的文化主权就会受到侵害。“这种文化主权包括三个内涵:第一是创造发明权。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创造发明的;第二是所有权。我们创造的东西归我们拥有。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帝国主义侵略我们,我们的创造权和所有权分离了,我们的文物被大量巧取豪夺。第三是阐释权。对中国文化,中华民族最具阐释权,而且这种阐释最具权威性。我们的文化主权曾丧失了不少。巴基斯坦在80年代就出了30卷《格萨尔》,似乎它是国际《格萨尔》研究中心。维吾尔族的纳瓦依是我们新疆维吾尔族的诗人,在中亚建有纪念馆和资料库,而我们就没有。越是开放的年代,边疆越会处在前沿。过去很多落后的边疆现在正在成为热闹的地方。这种热闹的地方,我们如果放弃了文化关注,将会遗患无穷。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主权的流失很可能导致国土主权改向,所以,对文化主权要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去认识”。③这些民族大都是跨国民族,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同一民族中都是有流传的。过去这些相邻国家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搜集、整理、刊发仅限于本国,而近些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际化,各国纷纷把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工作纳入到政府有组织的计划之中,呈现出同一民族的民间文学作品谁先申报出版,谁就占有主权的势态。
新疆60年的发展,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是从少到多,文化的档次、质地从低到高,文化的规模形态从小到大,这样一个不断积累、不断壮大、不断发展的过程。历经20余载有上万名专家、学者和文艺工作者参与的《中国民族民间十部文艺集成志书·新疆卷》陆续完成编纂,顺利出版,十部文艺集成志书约1600万字,被称为中国“万里长城”文化工程,包括完成的《中国戏曲志·新疆卷》、《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曲艺志·新疆卷》、《中国曲艺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华舞蹈志·新疆卷》、《中国歌剧史·新疆卷》,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艺术史上最全面的一部巨著。
国家重点艺术科研项目的《中国戏曲志·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以及《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新疆卷》等已经出版面世,因编纂成绩显著,先后两次得到文化部和自治区文化厅的表彰奖励。新疆民歌、民间故事、民间谚语三大民间文学集成编撰工作均已完成,以上成果不仅及时抢救保存了新疆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而且也为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提供了借鉴。
《中华民俗大典·新疆卷》包括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柯尔克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满族、达斡尔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等13个新疆世居民族的13大类民俗事象,以汉文版出版。目前,已完成了《中华民俗大典·维吾尔族卷》、《中华民俗大典·汉族卷》、《中华民俗大典·哈萨克族卷》等13个民族的卷本,总计202.42万字,并做好了出版准备。
四、其他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状况
新疆民族民间文学资源丰富。多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先后搜集、整理、翻译、出版了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和乌孜别克等民族大量的民歌歌词、神话传说、民间笑话、民间故事、寓言、谚语等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遗产。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根据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特点,在县卷资料本的编纂工作中,编了四套,即故事、歌谣、谚语、长诗,共编纂出版了县卷资料本432册,其中长诗22卷,选收了长诗186部。由于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国家卷的编纂任务重,不仅作品量大,涉猎文种多,翻译的难度相应也大,直至2006年底,三卷才最终完稿。
新疆是我国少数民族民间长诗的故乡,据不完全统计,就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族就有近800部长诗。就其数量,新疆民间长诗不仅在国内,就是与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相比都是独占鳌头的。长诗在维吾尔等民族中被称为达斯坦,是新疆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民间文化长廊中最璀璨的一颗明珠,是民间文学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如果说故事、歌谣、谚语是漂泊在民间文学海洋中的一叶小舟,那民间长诗就是一艘巨轮。民间长诗可以说是民间文学的综合,它内容丰富,场面宏大,包容性强,涵盖了民间文学作品的方方面面。
民间长诗的种类较多,有创世长诗、神话长诗、历史长诗、生活长诗、爱情长诗、习俗长诗等。民间长诗所涉及的题材重大,时间跨度长,影响力强,通常以某个民族历史生活的侧面为主题,真实而又艺术地反映出某一民族的文化心理、社会背景、审美取向等。
“达斯坦”是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族人民对叙事长诗的通称,在山林、草原、绿洲不同民族聚居区,常有年长的艺人伴着苍凉的古琴声,用委婉有致的曲调,情真意切地讲唱英雄传奇、爱情凄美的故事,观众里里外外簇拥、全神贯注倾听的场景,让人无法怀疑“新疆蕴藏着数百部叙事长诗”的推断。
第一,维吾尔叙事长诗。在民族民间叙事文学方面,维吾尔族有叙事长诗《福乐智慧》、《艾里甫与赛乃姆》、民间故事《纳赛尔西·阿凡提》。维吾尔族叙事长诗不仅数量多,题材广泛,反映了不同时代劳动人民丰富多彩的生活,刻画了众多个性鲜明的人物形象,而且在艺术上呈现出各自不同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达斯坦”是新疆维吾尔族历史悠久的一种曲艺形式。“达斯坦”为维语,意为“叙事长诗”。作为曲种的达斯坦,是以说唱长篇韵文故事为基本特征的。叙事长诗之所以成为说唱表演的曲艺形式,是由于维吾尔族借用本民族的大型音乐套曲、古老的“木卡姆”中的曲调选段来歌唱表演的,如《艾里甫与赛乃姆》、《玉素甫·艾卖提》和《阿不都热合曼汗·霍加》、《好汉斯依提》等。民间传唱的达斯坦曲目虽然成百上千,但以曲本形式被记录下来的并不多。哈喇汗王朝时期,麻赫默德·喀什噶尔里记录了《阿里普阿尔图阿》、《比凯希阿尔斯兰王子》,拉布胡孜记录了《玉素甫与孜来哈》等。叶尔羌人玉素甫阿吉于明弘治、正德年间(15世纪末)完成的《艾里甫与赛乃姆》是只唱不说的曲本。清乾隆二年(1737),维吾尔人肉孜·买买提抄录的《艾里甫与赛乃姆》是一种说唱形式的维吾尔达斯坦,叙说部分442行,叙唱部分1262行。清光绪六年(1880),由无名氏抄录的《艾里甫与赛乃姆》,是完全演唱的维吾尔达斯坦,至今仍在莎车地区广为流传,被视为维吾尔达斯坦的代表性曲目。此外,还有维吾尔族古典文学《热比亚与赛丁》、《帕尔哈特与西琳》。
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系列维吾尔族达斯坦选集。据初步统计,已发表的达斯坦达110部,《福乐智慧》是喀喇汗朝的著名长诗,由玉素甫·哈斯·哈吉甫于伊斯兰历462年(1069)撰成,曾献给喀什噶尔的统治者桃花石·布格拉汗。全书共85正章、3附篇、13290行,采用阿理孜格律写成。内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哲学、文学等各个领域。《福乐智慧》用清新、形象、生动的语言表述难懂、抽象、枯燥的哲学概念和伦理思想,产生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该书散文体序言作者说:“秦国和马秦国的学者和智者都同意这一点:在东方,在整个突厥斯坦未曾有人用布格拉汗的语言,用突厥人的语言创作出比此书更好的作品。此书在各国因其十分有用而有不同名称。秦人称其为《王君之宝鉴》,马秦人称其为《国家之眼睛》,东方人称其为《统治者的装饰》,伊朗人称其为《突厥王书》,一些人称其为《劝王书》,土兰人称其为《福乐智慧》。”这充分说明了《福乐智慧》的影响力。
《福乐智慧》原本已佚,现存三个抄本:回鹘文抄本,一作赫拉特本或维也纳本;苏鲁斯体阿拉伯抄本,又作开罗本;纳斯赫体阿拉伯字母抄本,又作纳曼干本或费尔干那本。
第二,哈萨克叙事长诗和达斯坦。哈萨克民间文学中,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是最优美的形式。哈萨克民间达斯坦数量之浩繁、内容之丰富、语言之生动流畅、思想性与艺术性之高深,是哈萨克族的真实写照,表现了哈萨克族人民的风格、气质、社会结构、生活特点、民俗风情。哈萨克民间达斯是在哈萨克族古代神话、传说、诗歌、谚语和故事等民间文学丰厚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哈萨克人民丰富的民间文化财富,据统计,哈萨克族有200多部长诗,它包容了哈萨克族古代历史、生活各个方面,成为哈萨克族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语言、哲学、宗教、军事、美学、习俗的百科全书。哈萨克民间达斯坦可分为英雄史诗、爱情长诗、历史长诗、长诗新编(黑萨)等。而哈萨克族阿肯阿依特斯是勤劳的哈萨克人,以奇特的智慧和饱满的感情创造了光辉的草原文化。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哈萨克族用阿肯阿依特斯(对唱)艺术歌唱真理、忠诚、美好、友谊、智慧和才能,用尖锐的语言批判和揭露残忍、愚昧、懒惰、不平、剥削等社会的阴暗面,表达了人民的共同心愿,表达了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未来的无限期望。哈萨克民间达斯坦和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带着哈萨克歌的魅力和草原文化内涵广泛流传和保存于民间,以口述的方式一代又一代传播到今天,成了哈萨克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群众性精神文化。
在哈萨克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演唱叙事长诗既是一种娱乐方式,为家庭聚会、群众聚会增添喜庆、欢乐的气氛,也是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形式。他们从各种题材的叙事长诗中了解了本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礼仪等。所以,“汉族把历史写在了书中,哈萨克族把历史写在了阿肯的嘴上”。逐水草而居的哈萨克族人构成了具有浓郁草原特色的民俗和民间文化,其中,哈萨克族达斯坦就折射出了哈萨克族人的智慧,是该民族文学作品中最优美的形式,也是哈萨克族人生活的真实写照。它是在哈萨克族古代神话、传说、诗歌、谚语和故事等丰厚的民间文学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哈萨克族宗法社会制度、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的特点,还有一些草原上不成文的习惯等。
哈萨克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在国外主要分布和流传在哈萨克斯坦、蒙古等地,在我国主要分布和流传于伊犁州、博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等哈萨克族聚住区。在国外,对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保护工作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就相当广泛地开展,随着沙俄进入中亚地区,俄罗斯学者和哈萨克学者开始搜集、整理和研究并刊印出版。到了20世纪初,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内容更是得到大规模地搜集记录和归档。仅在哈萨克斯坦阿乌佐夫文学艺术研究所的手稿档案资料中就保存着成千上万行的记录资料。在我国,对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搜集、整理、出版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初,少量地进行了民间调查、记录工作。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与整个民间文学工作一样,对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内容的搜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大量的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得到搜集。并在搜集和发表民间文学作品的基础上,开始了分类单行出版工作。按国家计划和兄弟民族的“四套集成”(民间长诗、传说故事、民歌、谚语集成)一起被纳入了科学轨道。随着“四套集成”工作的顺利进行,哈萨克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的搜集、整理、出版的水平更进一步发展。出版了第一、第二卷《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选集》。现在正准备出版第三届阿肯阿依特斯选集英、汉、哈文本。2009年出版了《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选集》汉译本第一集。2010年,新疆文化厅艺术研究所主编,交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哈萨克族阿依特斯论文集》。
新疆今后还将翻译出版《哈萨克民间达斯坦》2~10卷、《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选集》2~10卷,并力争把《新疆少数民族文化工程系列丛书》打造成弘扬少数民族精品文化和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精品工程。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化工程叙事长诗系列《哈萨克民间达斯坦》(第1卷)、《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选集》(第1卷)举行发行仪式,这标志着新疆首批哈萨克族文学艺术作品汉译版正式面世。
在哈萨克族漫长的历史上,叙事长诗记录着民族历史和自身的符号,是哈萨克族重要的历史记忆。
尽管叙事长诗起源于何时尚无定论,但人们相信,哈萨克族民间达斯坦是与哈萨克民族的生活、历史同时产生和发展的,是在哈萨克族古代神话、传说、诗歌、谚语和故事等民间文学丰厚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哈萨克人民宝贵的民间文化财富。根据目前的调查,哈萨克族达斯坦有300多部,可以分为英雄长诗、历史长诗、爱情长诗和长诗新编。如10世纪前后流传于锡尔河流域的《霍尔赫特祖爷书》、产生于10纪弘吉剌惕部落的《阿勒帕米斯》、产生于12世纪克普恰克部落的《库布兰德》、产生于14世纪金帐汗国时期的《英雄塔尔根》、产生于13世纪的《克里木的四十个英雄》、产生于15世纪前后的《勇士康巴尔》等。爱情长诗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英雄长诗产生的年代,最晚延续到了历史长诗形成的时期,如《阔孜情郎与巴艳美人》大约形成于10世纪,《吉别克姑娘》形成于18世纪后期。有一部分爱情长诗是突厥语族的几个民族共有的,如《居素甫与孜来哈》、《阿衣木与哈丽玛》、《莱丽与麦吉侬》;而《阿依曼与巧丽潘》、《玛克帕勒姑娘》、《萨丽哈与萨曼》等是哈萨克族特有的。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82~2000年出版了7辑《哈萨克民间爱情长诗》。
20年前,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在新疆哈萨克族居住的28个县内搜集了大量的达斯坦,并出版了36本县卷本,都是靠录音磁带听写编辑的,由于当时没有对于田野作业的认知和技术支持,没有录制演唱现场和背景的录像、录音等,这是一个遗憾。
第三,柯尔克孜族的史诗。柯尔克孜族史诗经过半个多世纪以来民间文艺家们辛勤努力,目前已经收集到了百余部。与本民族的英雄史诗《玛纳斯》比较,这些长诗篇幅显得短小,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的人物也出现在《玛纳斯》当中,所以人们又把这些长诗称为“肯杰叶普斯”,即“小型史诗”。
柯尔克孜民间长诗可以分为英雄长诗、爱情长诗和神话长诗三种类型。这些民间长诗的演唱者,柯尔克孜称为“交莫克秋”,柯尔克孜族演唱民间叙事长诗的形式分为三种:其一,以散文讲说形式表演民间长诗内容的,柯尔克孜族称之为“觉交莫克”。它是由一人表演,没有乐器伴奏,全凭即兴发挥和语言感染力征服听众。如昭苏县阿克苏乡的尕吾特巴衣,他是北疆地区觉交莫克的代表艺人。他讲说的《布达依克》(鸟王凤凰)等20余部曲目,篇幅宏大,结构严谨。阿合奇县的苏里坦·阿里讲说的《江娥勒·木尔扎》等数10部觉交莫克,在南疆最负盛名。其二,以讲说为主夹杂少量韵文说唱的表演形式,柯尔克孜族称之为“交莫克”。这种说唱交莫克由一人表演,不要乐器伴奏。用散文叙述故事情节,以散板节奏的韵文演唱表达人物的对话与独白。乌恰县的拉利坎是继承了说唱形式交莫克的代表性女艺人,她的代表曲目是《库尔曼别克》等。其三,以完全韵文演唱形式表演民间长诗的,柯尔克孜族称之为“琼交莫克”。18世纪柯尔克孜族皈依伊斯兰教后,借用波斯语,把“琼交莫克”也称为“柯尔克孜族达斯坦”,把其演唱者也称为“柯尔克孜达斯坦奇”。代表性艺人有阿合奇县的居素甫·玛玛依,除了《玛纳斯》,他还演唱《艾勒托什吐克》、《库尔曼别克》、《江娥勒·木尔扎》等10多部作品。另有阿图什市哈拉峻乡的托略克·托勒汗,他演唱的代表作有《阿拉西汗》、《英雄比什凯克》、《叶山凯勒德》等30多部。另外,乌恰县黑孜苇乡的艾什玛特·玛买特,他的代表作有《库尔曼别克》、《库交加什》、《加尼什·巴衣什》、《布达依克》等。“琼交莫克”的唱词多为七八音节为一行的韵文体,不定行成韵(或换韵),重首韵,有尾韵。一唱到底,无散白。每部长诗都有自己专用的曲调,而专用曲调在演唱时又可即兴发挥。
天山区域是个开放性的区域,交通比较方便,柯尔克孜族各部落之间的联系也比较密切,民族文化尤其是达斯坦革新与变化的速度很快。而帕米尔相对较为封闭,这一区域的民众就较为完整地保存了自己原有的风俗习惯、语言特征和民间文学。群山环抱、空气稀薄也成了保存柯尔克孜族达斯坦最古老的宝库。与维吾尔族混居在南疆叶城一带的柯尔克孜族人日常都说维吾尔语,他们已忘记了母语,但在表演达斯坦时,他们却用柯尔克孜语。塔什库尔干的柯尔克孜族歌手在演唱时,故事部分使用的是柯尔克孜语,但诗歌部分,却掺杂使用了维吾尔语和乌孜别克语。
第四,锡伯族的史诗。锡伯族的史诗《西迁之歌》是一段真实的历史,记述了锡伯族先民自东北跋涉、千里迢迢至伊犁河畔屯垦戍边的故事,悲壮的曲调拉开的一幕幕艰辛的迁徙场景,激励着一代代后世子孙。阿凡提·纳斯尔丁是维吾尔族等民族经年累月塑造的机智人物形象,用这一名称编创的一则则嘲讽邪恶、愚弄权贵、伸张正义、倡导公德的幽默故事,令人忍俊不禁,风靡天山南北。
第五,维吾尔族的《维十二木卡姆》。在灿若星辰的新疆民间文艺画卷中,《十二木卡姆》是维吾尔人民在古老的韵律和俗乐基础上,伴随着音乐、舞蹈和文学的发展,不断汲取时代生活内容和民间娱乐形式,历经千百年磨砺而形成的大型歌舞套曲,享有“百科全书”、“音乐之母”的美誉。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是中国新疆各维吾尔居住区的各种木卡姆的总称,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现代维吾尔语中,木卡姆一词主要是指“大型套曲”。此外还有法则、规范、曲调、乐曲、散板序唱(奏)等多种含义。就特定的文化语境而言,木卡姆已经成为包容文学、音乐、舞蹈、说唱、戏剧乃至民族认同、宗教信仰等各种艺术成分和文化意义的词语。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在历史长期演化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魅力。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主要有十二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目前在新疆各绿洲流行的多种木卡姆,都与《十二木卡姆》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如流传北部的《伊犁木卡姆》是《十二木卡姆》的直接传承。其他绿洲由于地域相对独立,其歌舞在接受《十二木卡姆》的同时,显现出文化的主动选择,这就是乐队组合、主奏乐曲的使用、歌词内容的取舍和发展上又显示出自己的特色。
新中国成立之初,来自北京的文艺工作者与新疆文化部门,共同着手对维吾尔族木卡姆等民间文化遗产进行整理。通过对木卡姆大师吐尔地·阿洪等民间艺人传唱的记录,抢救性地保留下一批民间艺术资料。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新疆艺术学院、新疆木卡姆艺术团等高校和文艺团体相继成立。这期间,新疆创作演出了大型维吾尔族木卡姆歌舞《且比亚特木卡姆》、民族交响音乐《木卡姆变奏曲》等一批优秀剧目和节目,整理录制了木卡姆音乐共12部盒带。同时出版了《维吾尔十二木卡姆》、《丝绸之路音乐文化》、《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等书籍和光盘。来自新疆专业艺术团体和民间的艺人多次在国内外演出,扩大了新疆文化艺术在世界上的影响。
1992年11月,国家民委、文化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北京联合主办了木卡姆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维吾尔木卡姆展览、《且比亚特木卡姆》歌舞晚会和木卡姆交响音乐会等系列活动。1997年7月,自治区文化厅在乌鲁木齐举办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成果展。2003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文化部、财政部列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全国首批10个试点之一。目前,全疆已经组建四个木卡姆传承中心、传承点,制作维吾尔《十二木卡姆》多种音像制品,开展木卡姆艺术进学校、进课堂,编撰出版《丝绸之路新疆传统文化丛书》之《木卡姆》、《解读维吾尔音乐珍宝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的生态与形态研究》、《中华瑰宝——维吾尔木卡姆》、《高空勇士阿迪力》和《中华舞蹈·新疆卷》等多种介绍维吾尔木卡姆的书籍。2003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被列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首批试点项目;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六,汉族、回族、锡伯族共同创造的新疆小曲子。“新疆曲子”是汉族聚居的乡镇普遍流行的说唱艺术,自清朝中期以降,经久不衰,至今已成为新疆特有剧种。新疆曲子剧俗称“新疆小曲子”,是由陕西曲子、青海平弦、兰州鼓子、西北民歌等流入新疆后,融合了新疆各民族的音乐艺术,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一个具有独特风格的地方戏曲剧种。主要流行于东疆的哈密、巴里坤,北疆的乌鲁木齐、昌吉州、伊犁地区、塔城地区和南疆的库尔勒、焉耆等地,是由新疆汉、回、锡伯等民族共创共享的地方戏剧剧种。传统剧目有《张琏卖布》、《拾玉镯》、《三岔口》、《虎口缘》、《十字坡》、《牧童与小姐》、《老少换》、《虎口缘》、《李彦贵卖水》、《杀楼》、《坐楼》等。
新疆曲子剧产生于民间生活,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和地方性。解放后,在有关部门扶持下,这一剧种又有新的发展。同时在音乐唱腔等方面均有所创新。
五、新疆民族民间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步走向全社会
2005年底,新疆启动了历史上时间最长、规模最大、参加人数最多、覆盖面最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经过普查,3772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已获确认,其中少数民族项目占95%以上。如今,新疆已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52项,自治区级185项,地(州、市)级535项,县(市)级2480项。
现在,新疆已经初步建立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由原来的局部、单一保护转向整体、全面保护。国家和新疆两级财政每年拨付1000万元用于新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同时,新疆已经建立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传承单位和传承人四级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网络,全疆拥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构72个,拥有各类专业传承中心22个、传习所28个。
在新疆自治区文化厅、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的努力下,2006年、2008年,63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别列入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努力使得新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得到了有效保护,民间文化艺术得到了薪火相传。此外,中国新疆维吾尔麦西热甫申报成功为联合国“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2011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保护条例》出台。这几项法规的出台成为新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新疆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许多民间文化艺术项目都面临着“人亡艺绝”的局面。“从目前看,日益发展的交通、通讯、电视和市场经济以其庞大的力量和渗透性,成为打破封闭和实现现代化的马前卒,扩大了时空的交流程度,新疆各个绿洲相对孤立和封闭的状况日益解除。现代文明的气息动摇了几千年形成的传承机制。民间聚会规模也随之越来越小,都使许许多多的民间文化艺术生存的空间越来越狭小,同时还面临发生着变异的危险。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急功近利成为普遍心态。这一社会氛围,不利于整个社会关注传统文化以及保持传统文化的相对稳定和逐年积累。经济发展的‘向前看’导致了社会容易引发‘失忆’状态。如何改变这些困境,保证文化原生态都是一个艰难的考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怀和集体温暖。”④
新疆民间文化博大精深。它们大多存续和生活在新疆诸多少数民族的农舍与毡房中。无论男女老少,“只要你用的是一颗善良的心走进新疆,新疆就会毫不吝啬地把它的无与伦比的博大注入你的骨血,使弱者变得强大,使强者变得悲悯。如果有一天你经过艰难攀登登上了新疆的某一座大山大岭,那是你的幸运,但要小心,千万不要以为你征服了什么。新疆的大山大岭是不可征服的。新疆的大山大岭和西藏的大山大岭一样,是人类梦寐以求却永远也达不到的高度: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