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7 0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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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随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陆续修订等都显现出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染防治的工作力度的加大[1]。
2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前置性预测存在不足与缺陷。相关危险废物的处置,在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等立项文件对危险废物的定性和处置存在过于固定模式化,部分的项目立项之初对于危险废物的就处置措施缺少可行性或者合理性及科学性。现有内蒙古东部地区的所有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理立项和环评文件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几乎都是运输至该企业处置,即使该企业的常规处理能够满足处理要求,但是遇见突发状况时就会较难满足规范化处置的需要[2]。2017年内蒙古东部一个地级市发生非法倾倒有毒物质,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处后,责任者对受污染的土地进行清理时产生的10016.59吨受污染的土壤作为危险废物,该公司一时很难短期内完成处理任务,对于已清理的受污染土壤的临时存放又产生了新的环境隐患。(2)危险废物回收体系目前仍不健全。对一些规模以上企业和特定行业的危险废物处置现在已经有固定的运营模式,但是对废荧光灯管、废铅蓄电池和实验室废物、发动机废机油回收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由于产生源分散,回收体系不健全,污染防治问题也日益突显,并成为危险废物管理的新难点和社会关注热点。内蒙古东部的某市已在其南部一县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的工业园区,建设了一家年处理5万吨废润滑油再生循环利用项目,基本解决了本辖区内的废机油的回收利用,但此类企业在现有的覆盖区域,但本项目废润滑油收纳范围仅为内蒙古东部一两个地级市及周边地区,覆盖范围有限。(3)危险废物的委托监测与鉴别在实际工作中较难开展。由于大量新的危险化学物质出现、同时现有的查处危废废物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发现的混合物质,初步进行分析鉴定都存在技术难题,个别案件的查办过程中需要补充司法鉴定意见,导致了有些危险废物性质鉴别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内蒙古东部某县在查处一起危险废物的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4)部分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亟待明确与细化。2016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目前有些地区对于此类危险废物超期贮存行为认定为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应当及时申报,环保部门可按中不按规定申报的规定予以处罚,但这种查处方式在对法律的适用上目前也存在争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防范措施管理均为结果罚,而非行为罚,如第七十五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但未造成相应结果在监管执法时,对相应的责任单位约束力不强。(5)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根据现有报道的已查办的案件经验来看,很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很难被执法人员直接发现,主要还是靠群众举报。但由于公众对危险废物的分辨能力不足,而且危险废物的污染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因此,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很难被及时发现。
3建议采取的措施
(1)科学合理完善前置性预测工作。可研立项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充分合理的确定其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和去向,同时针对环境污染事件或突出事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相应格局可操作的应急预案,以方便处置在短时间集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置,包括突发过程中的应急暂存和运输及最终处置等环节。(2)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回收体系的建设。对废荧光灯管、废铅蓄电池和实验室废物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由于产生源分散,危废来源多、部分企业产生量较少等的地区,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回收体系,同时可以探索建立危废的规范临时储存、集中转运处理等相关制度,既可以降低运输的成本又减少了环境风险。对不可利用的加大督促其规范处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涉危险废物的作坊企业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以减少环境污染隐患。(3)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的鉴别体系建设、简化鉴别程序、统一受案标准。一方面困难在于在相关认定机构的资质,法院审理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认可的有资质的认定机构较少,鉴定机构紧缺,宜尽快授权一批有资质的新机构来认定危废,并缩短认定周期,以此保证环保执法及时到位。另一方面,地方应再明确一些对环境污染犯罪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各系统的统一受案标准,以进一步缩短涉案危险废物的鉴别周期,有利于提高危险废物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案效率。(4)明确并细化相应法律条款适用。一方面要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条款的适用工作,国全人大或国务院部门明确相应的法律条款的对应适用情形,明确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对应相应的法律责任,让执法者在查处此类案件时有相应的法律抓手,另一方面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或者修订相应的地方管理地方立法,明确相应的责任,地方立法权的应注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对相关法律的补充和细化工作,比如自由量的依据和幅度等。(5)加大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是最好的监督”,一方面环境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使用危险物质或排放危废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披露相关信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也有利于危废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的发现;二是环境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危险废物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的主动公开,有利于对此类行环境违法行为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
[1]储成君,王依,臧宏宽,李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环境保护2016,44(19).
[2]喻海松.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之厘清[J].法律适用,2017,(23).
作者:姜立志 单位:赤峰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