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8 08: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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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军民融合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是我国两大重要战略,习近平主席在主持召开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时强调,“要把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建立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能够充分整合军民创新资源,推动知识产权向“军转民”“民参军”方向持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宏观层面上引导军用和民用技术的有机融合,在我国“军民两用—军民结合—军民融合”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1]。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通知,确定了13个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地方,进一步要求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军地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以新模式提高国防知识产权领域整体效益[2]。国防知识产权主要指在国防领域产生的对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的知识、信息、技术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3],以国防专利权为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针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文章数量较少,章侃等[4]指出了国防知识产权运营中存在信息交流不畅的问题,并提出搭建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库的建议;陈恒等[5]实证测度了军民融合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同度水平,建议政府部门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马忠法等[6]指出国防专利转化和运用中存在国防知识产权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数量过少、专业服务水平有限等不足。这些文章指出了国防知识产权在保护、运用、管理等方面存在职能部门缺位或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未提出具体的解决手段,更没有对标民用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索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模式的研究。本文结合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通过加强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并对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建设模式进行了探索研究,以期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提供参考。
1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
国防知识产权的受理、审查、授权、管理职能分属不同行政部门。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负责业务指导,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厅、部)相关机构负责,其中包括国防专利管理。《国防专利条例》第三条规定国防专利的受理和审查由国防专利机构负责,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防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防专利申请,国防知识产权局定期派人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普通专利申请进行保密筛查,认定需要保密的普通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移交至国防知识产权局审查。相反,国防知识产权局对于国防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国防专利申请,认定不属于国防专利的,移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地方层面,国防知识产权局在南京、广州、重庆、长沙等地设立的国防专利受理窗口仅仅开通了地方国防专利受理业务,不具备专业审查、专业咨询等业务职能。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管理采用分级定密、定期解密机制。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保密工作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国防专利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其中秘密和机密对应的最长保密期限分别为10年、20年,绝密级不得申请专利。国防专利的密级既可由具备资质的国防专利申请人自行认定,也可申请由省市区相关保密管理部门认定。国防专利的解密工作主要依据《国防专利条例》中的规定实行[7],即在国防专利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知识产权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规定,国防专利权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请求解密,需报送国防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内部通报刊登、转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后,才可转为普通专利。国防专利的代理委托需指定具备特定资质的代理机构。申请人既可以自行办理国防专利申请,也可以委托具备国防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全国每年有上万件的国防专利申请,目前国内共有核工业专利中心、中国航空专利中心、南京理工大学专利中心等34家具备国防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8],此类代理机构一般只提供专利申请等相关业务。
2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瓶颈与挑战
国防专利转化运用途径不畅。我国国防专利长期以来处于“重定密、轻解密”的现状。由于国防专利技术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秘密,在定密阶段,往往从严定级,导致部分非密申请错定,解密阶段则手续繁琐。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5条和第19条规定了保密期限和解密条件,但在实际情况中,定密机关很少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更多以“长期保密”来代替具体期限[9],使得解密遥遥无期。由于定密和解密机制不完善,从源头制约了国防专利的转化运用,使得高质量国防技术难以引入民用技术领域。此外,信息分享渠道不畅,军工科研机构闭门造车,难以及时了解领域内前沿信息,不利于科研工作者的创新创造。国防专利审查维权机制滞后。国防专利的审查需要经过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授权等4个环节。同普通专利相比,国防专利由于保密要求少了公布环节,但审查周期比普通专利更长,平均达到了3~5年。2016年,国内第一个民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常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获批筹建,为战略新兴产业专利审查开辟绿色通道,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3到6个月,江苏省内民用专利和国防专利审查周期差距进一步拉大。长期的军民分割使得2017年解密的3000余件国防专利中,有1000余件属于重复申请[10],国家科研资源浪费严重,侵权现象严重,民用技术和军用技术发展进一步割裂。由于大部分军工企业具有定密资质,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国防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生在集团内部,如子公司间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发明人资格、奖励纠纷。在现行行政、司法、仲裁等处理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内部机制的不健全影响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专业性一站式服务机构缺失。早在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已共同开展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各地近年来也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例如,烟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海军航空大学设立军地联合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江苏省在2021年成立了先进技术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打造全国首个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心。但是,从整体来看,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依旧缺乏能够统筹协调、集中职能一站式解决国防专利申请审查周期长、国防知识产权维权途径窄、国防专利转化运用难、社会公众信息获取不通畅等问题的专业性地方国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综上所述,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及瓶颈如图1所示。
3建设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必要性研究
知识产权领域作为军民融合事业的一块高地,其发展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发展进程,2017年,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集中解密3000余件国防专利,并首次发布解密国防专利信息2346件,促进了国防专利向民用领域转化[10]。各个地方相关部门近年来也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尤其是在东南沿海地区,军民融合需求旺盛,但整体工作推进效率还有待提升。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缺乏专业的技术部门来承接军民融合工作中的技术融合工作,在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转化运用方面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指导部门进行统筹协调。从国家制度层面的要求和地方军民融合现状来看,知识产权领域的军民融合工作有必要设立专业机构来整体负责相关事务,并探究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从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和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对比来看,无论在数量还是规模、功能上,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都存在较大差距。在全国各地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将至少实现以下目标。
(1)提高国防知识产权创造热情。国防知识产权在管理、政策和法规等方面落后于普通知识产权,阻碍国家技术创新的深入发展。探索建立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重塑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划分模式,可以更好地推动军民体系共享知识产权成果,调动民用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协同创新的积极性,提高民用企业国防知识产权创造热情,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2)促进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国防科研创新工作硕果累累,但受限于保密要求以及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和垄断性,这些创新成果多用于国防项目,对国民生产服务和民用技术的带动作用较小。建立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可以促进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发挥专业机构在转化运用中的“中间人”作用,推动国防科技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3)解决国防知识产权保护难题。从实践状况来看,很多国防知识产权存在侵权行为,但是维权现象却较为罕见。建立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可以探索健全国防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增加权利人投诉渠道,协助维权主体进行证据搜集和固定工作,降低创新主体维权成本,增强维权信心。因此,可在国防技术和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探索建设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发挥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在国防专利申请、国防知识产权维权、国防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和研究国防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通过对接民用知识产权要素,打通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全链条管理的“最后一公里”,这将对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3.2可行性研究
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要求破解制约知识产权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性壁垒、政策性障碍和体制性问题,强化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运用和保护,各个地方相关部门近年来也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领域高度重合,军转民技术需求旺盛。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21)统计,我国2020年度有2万多件国防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上述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以长三角为例,上海、南京、杭州等城市均具备良好的军民融合基础。在“十三五”期间,长三角地区积极推进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经济发展也走在国家前列;拥有众多从事相关研究的科研院校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等研究机构及军工企业;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领域。长三角所在的我国东部地区2020年度国防专利申请量约占全国申请总量一半,为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建设提供了需求基础。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方面,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均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和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而且北京市、广东省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较早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量等各项业务数据处于全国前列,为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建设提供了经验支撑。因此,在我国北方和南方各设立一家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供国防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更具有可行性。一方面,国防专利相对于普通专利总体业务量较小,只设置两家机构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另一方面,在北方和南方各设立一家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从地理位置上更有利于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业务的开展。无论是从国家制度层面的设计与要求来看,还是从地方现实发展需要出发,设立专门机构来开展知识产权军民融合事业已势在必行,在国家有规划、地方有需求、建设有基础的良好局面下,建设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具备充分的可行性。
4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模式
首先,立足于建成将知识产权保护、国防安全发展、地方经济建设融为一体的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发展的总目标应是在5年内建设成为服务范围辐射所在地及周边区域的国防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服务机构。机构的公益性知识产权服务涉及快速预审、协助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援助、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等多个领域,贯通国防专利授权、维权、成果转化全链条,提供全面、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利于有效整合军工技术资源信息,搭建“军转民”“民参军”以及军民两用技术转化平台,推动本地国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全力引导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为促进国防科技建设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其次,科学合理设置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内设部门,强化国防知识产权业务专业技术导向,深入推进军民融合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其建设思路,旨在解决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可以参照已建成运行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四个主要部门:解密运用部、预审服务部、维权服务部、综合管理部。其中,解密运用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满足地方对已解密国防专利推广转化的需求,同时通过宣传、培训、咨询等服务方式强化申请主体对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为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撑。预审服务部通过专利预审“快保护”方式为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主体解决国防专利“申请周期长”“授权慢”等问题。维权服务部主要负责受理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协助行政执法,负责地方国防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司法、社会调解,协助相关仲裁机构处理国防知识产权纠纷,为申请主体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以及维权援助。综合管理部负责中心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管理,物资采购核算以及日常工作的保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预设组织框架如图2所示。最后,严格规范建设申报、验收及启动运行各项流程,厘清各级建设管理单位责任。国防知识产权的审批流程应通过知识产权部门逐级申报,知识产权部门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配备,更容易获得专业技术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员配备相对较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常只有一个处室负责国防专利行政管理,对知识产权业务相对陌生,而且都是行政管理人员,业务上偏向于管理,因此国防知识产权的审批流程通过知识产权部门逐级申报,有利于军民融合工作的高效开展。同时,在拟申报主体申请时,应同时出具由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盖章确认的正式推荐函。正式推荐函有利于知识产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间的统筹协调,达成多方共识,使后续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更加便于管理,再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最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建成验收工作应主要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条件建设情况、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军工企业备案宣传情况、辖区内国防专利摸底情况、经费落实、信息化建设、保密建设等。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工作。地方国防知识产权预设申报流程如图3所示。
5结语
当前,我国民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日趋成熟,在国家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在地方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有必要借鉴民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建设经验和发展基础,基于国防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兼具的属性,对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建设进行理论研究,在我国北方和南方分别设立一家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这一措施旨在打造集国防科技安全保障、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及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功能于一体的地方国防知识产权业务机构,弥补相关职能机构的空缺,探索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发展新模式,为国防知识产权的创新创造注入新动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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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连政 秦琲琛 许星星 程秀才 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