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继承法》第28条对于胎儿继承权利的规定存在过度保护之嫌。此外,我国目前的理论和实务界忽视了现实情况的多样性,尤其是没有考虑到遗嘱人非故意遗漏胎儿的可能。事实上,遗嘱继承中非故意遗漏胎儿权利的情形多种多样,异常复杂,任何一种单一规定都无法完全回应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在未来立法中,一方面应当将《继承法》第28条改造为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特别规范,并与《民法总则》第16条形成对接;另一方面应当用必留份制度作为遗嘱继承场合保护胎儿继承权利的工具,并对现有的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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