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有国际法框架下,南极海域的大部分水域应被定性为公海。受巨大的经济与政治利益驱动,南极海域IUU捕捞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现行的公海自由、船旗国管辖权以及条约对第三国无损益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管控IUU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因此公海IUU捕捞难以受到有效规制。在不与上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规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应综合采取区域性与全球性措施,有效打击南极海域IUU捕捞活动。包括强化船旗国对本国船舶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充分发挥港口国监管作用,以及利用市场与贸易手段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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