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会计凭证是否属于查阅权客体尚存在争议,以致司法实践中判决不一。鉴于法条对股东查阅权范围采取了列举式规定,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可知会计凭证不应被纳入查阅权范围。且会计凭证关涉核心商业秘密,若允许股东查阅,将给公司带来极大风险,因此缺乏可行性。另外,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并非取决于查阅会计凭证,要保障股东知情权实现,应侧重研究如何杜绝会计账簿造假,而非允许股东能够轻易地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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