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金融是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的勃兴使原本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披上了科技的新面纱:消费者、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又产生了新的信息鸿沟——科技信息不对称。当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依旧沿用传统金融的'经营管理'与'业务财会'二维披露模式,未将科技信息纳入披露范畴。现有制度设计忽视了科技在金融业中日渐核心的作用和地位,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要弥补这一缺陷,在理论方面须对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与信息披露理论进行修正,实现投资者、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再平衡;在制度设计方面,须在确定互联网金融科技信息披露内容和原则的基础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监管两条路径进行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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