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在宪法上的风险预防义务

摘要:人类已经步入风险社会,预防重大风险是当代中国治国理政'底线思维'的要求。宪法是各种社会子系统的统一规范平台与链接,必然要求国家肩负起风险预防的义务。风险概念在宪法教义学上可以通过区别'危险'概念加以建构,中国宪法文本中蕴含七种不同领域的基本风险形态。宪法上的预防义务是国家保护义务的拓展,其在中国宪法上则有人权保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双重需要。中国宪法上的风险预防义务规范体系包括'监测-评估-控制''反思-协调-学习''处置-转移-分散'和'完善-发展-容忍'四种规范形态。风险预防活动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以防止国家滥用剩余风险的分配权或借助预防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关键词:
  • 风险预防  
  • 国家义务  
  • 法教义学  
  • 合宪性审查  
  • 比例原则  
作者:
王旭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刊名:
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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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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