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友》编辑部:我在某公司一直担任管理职务,与公司签的最近一次劳动合同至2020年8月31日止。2018年10月17日,我当选为公司工会主席,任期3年,属于兼职。这样,根据《工会法》规定,我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长到2021年10月17日。现请教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公司在我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终止?二是如果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但双方未续签合同,可否要求公司支付给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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