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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需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同时提供或补充以下文件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结论明确,签字、盖章完备)。有 无
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站提供]。 有 无
3、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 无
4、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有 无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有 无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建设工程档案资料(G..0.1-1~G.0.1-4表、原材料和半成品及成品试验汇总清单、回填土密实度检测报告、沉降观测记录、外墙砖粘结强度试验报告、屋面和用水房间的泼水和蓄水试验、地下室防水检查记录、植筋和化学螺栓抗拔试验、钢结构焊接探伤试验、消防通风空调和给排水系统试验和调试记录、电气、避雷系统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节能方面的检测记录等)。 有 无
7、阶段性验收文件(各责任单位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报告、质量问题及处理反馈资料)。有 无
8、专项验收文件(建筑幕墙、防水工程、避雷系统、通风空调、智能化系统、锅炉设备、压力容器等检测验收报告或调试报告)。有 无
9、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有 无
10、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报告。 有 无
11、档案预验收意见、质量问题处理资料,含有关单位对质量问题的抽查通知、整改回复和设计处理资料、处理结果报告。 有 无
12、各责任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报告(建设、设计、地勘、施工、监理)
有 无
13、电梯、消防、防雷、室内空气检测验收或准许使用文件。 有 无
1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有 无
15、商品住宅还应提交《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有无
16、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6号)文件要求,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有 无
17、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7号)文件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若书; 有 无
18、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65号)文件要求,网上办理或者补录安全监督手续; 有 无
案情:2000年7月,张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张某发现该房有墙体大面积裂缝、分户墙不隔音、房顶漏水等问题,遂向房地产商提出了异议。房地产商向张某出示了区质检站作出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房屋所在辖区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其所建商品房质量合格。张某以在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区建设行政部门仍予以备案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区建设行政部门的备案行为违法。
争议及分析意见
在处理原告的起诉时,受诉法院对于建设行政部门的验收备案行为应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的问题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备案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第一,备案行为是房地产开发商向建设行政部门报告房屋建设情况以备查考的行为,只是对事物发展过程的客观描述和记载行为,本身并没有任何行政决定的效力;第二,备案行为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备考行为,不具有外部公示性,因而也就不符合行政诉讼调整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要求;第三,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当事人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备案行为只是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报告进行登记、收讫的形式,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形成行政确认。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的是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报告,而这两个报告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在工程质量认定过程中,也只起到证据的作用,是否有效还要接受司法的评判。
笔者认为,备案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法院完全可以对其实施司法审查。理由如下:第一,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第二,备案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备案即是向主管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等报告事由,以备查考。以此观之,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就是特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人(本案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行政机关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以供行政机关检查和监督的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具体性。第三,备案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建设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就是说,在备案收讫后15日内,如果建设行政机关未作出“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行为,那就视为建设行政机关在事实上确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宣告完成,工程质量合格。这一事实上的确认行为,无论对房地产开发者还是对购房者都会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关键词:房屋建筑竣工验收程序备案
根据建设部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即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现场工程师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各参建单位要做的工作和该完善的资料,因此,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竣工验收阶段的基本工作
1.1施工单位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施工单位编写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并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3监理单位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4勘察、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5建设单位组织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消防、环保、防雷、节能、分户、档案专项验收。
1.6建设单位向工程各参建方和质监站发送竣工验收通知书,明确竣工验收时间。
1.7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会议上,参见单位分别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接受有关单位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8竣工验收合格后,参建各方人员共同签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9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15天内向建设工程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消防、环保、防雷、节能、分户、档案等部门的验收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整理、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编写工程竣工检查报告,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项目总监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2专项验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勘察机构进行项目的测绘,并按要求出具项目竣工地形图、项目竣工地下管网图、房屋竣工面积测量报告及实测图、工程竣工验线回单、以及电子文档,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图(建筑部分)、竣工工程部分实物照片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规划局办理规划验收手续,规划管理人员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工程绿化验收:根据规划要求的绿化率并按绿化施工图施工完成后,邀请项目所在地市政绿化管理处工作人员查看现场,确认绿化种植满足要求后出具单项专业验收证明。
(3)公安消防验收:向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相关文字资料和竣工图,邀请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有关人员现场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到项目所在地环保局提交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环保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试生产期满后,建设单位再报项目生产环境保护申请表及有关检测资料等,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和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防雷验收:向项目所在地气象部门防雷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并附相关文字资料和竣工图,邀请相关管理人员现场查看检测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防雷验收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6)分户验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房屋每户的空间尺寸,结构外观尺寸,门窗安装质量,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给排水系统和电气工程安装质量,通风空调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填写相关验收资料,经质监站抽查合格后形成分户验收会议纪要。
(7)节能验收:填写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并附相关文字资料和竣工图,报项目所在地建委节能办公室进行资料和现场查看、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关建筑能效标识与证书。
(8)空气质量检测: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内部房间进行检测,其相关检测指标合格后出具房屋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9)白蚁施工验收:工程基础开挖阶段经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对基础进行白蚁防治施工后,出具白蚁施工验收报告。
(10)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目录要求报送资料经档案馆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接受证明书。
3.3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见单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验收小组长宣布工程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及验收小组人员名单。(1)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单位自评质量情况,监理、地勘、设计单位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4)建设单位验收小组长宣布验收结论。(5)质监站发表竣工验收监督意见。(6)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各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章。
3.4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建设工程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市政工程质保期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一条现场准备。社区工作局牵头负责处理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群众矛盾,安排专人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如序进行;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含坟墓、树木、鱼塘、农户道路等)的拆除补偿并清理到位;建设局负责用地范围内的管线迁移、水系调整等,并组织平整土地。
第二条交组织。需要实行交管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交管制方案,经建设局确认后,报区公安交部门审批。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交管制方案配合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图纸交底。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交底。建设单位组织原有管线产权单位交底时,应明确要求管线产权单位提供详细的书面交底资料并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及时将交底资料提供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监督组建施工项目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将标函中明确的驻地项目部主要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等证书原件统一交由发包人代管,直至施工合同履约完成。项目部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报发包人批准。
第二章工程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六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监理单位需按标函中拟定的监理组织委派总监及监理人员,在合同签订前,监理单位应将标函中明确的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等证书原件统一交由发包人代管直至合同履约完成。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持有监理上岗证,其中承担现场监理任务的外聘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国家或省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年龄不得大于60周岁。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可担任两个项目的总监,但必须在开发区内,如确需担任第三个项目的总监,须得到建设单位及开发区分管领导的批准。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上兼职。
监理机构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九条监理机构人员必须坚守施工现场,根据监理细则采取巡视、旁站或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经常检查监理机构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擅离职守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可书面向监理单位提出换人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科学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施工规范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同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工程投标标函和合同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调整。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见证取样的有关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有建设单位人员参加,进行现场取样,并送经建设单位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管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项文明施工措施,积极参加安全文明工地考评。
施工区域内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交标志标线,夜间设置警示灯及照明灯,保证车辆行人行。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居民出行不便的,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道和醒目的警示标志,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正式施工前,应向管线单位核实各类管线位置,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落实保护措施和处置预案。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派专人负责管线保护,并知有关管线维护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施工中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工地围护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场地及周边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条工程范围内的各种信、广电、电力、供水、燃气等管线施工,实行施工申报审批制,由规划局审批、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应服从安排,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合同价款调整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施工变更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因设计、施工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应当按开发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财政性资金采购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1.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10%以下(不含10%),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且累计变更在预留金以内,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方案、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详细资料,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审核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2.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10%以上,或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经区招标中心、区审计局和开发区财政、纪检等部门现场鉴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3.对变更增加造价并超出原投资概算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党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工程量签证,需要调整合同价的,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工程验收、移交、保修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工程预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有完整的过州区城建档案馆预验收认可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形成经验收组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组成员由开发区分管领导以及建设单位、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分局、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写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报送州区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期满确认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确认。
第六章工程结算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完毕,经监理机构组织预验收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监理机构审核。
第三十二条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对报送的结算资料组织内审,将核减的结算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重新调整,最后将经过重新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送州区审计局完成最终审定。
第七章工程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概算申报、逐级审批、计划安排、申报拨付、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实行概算申报制度。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即编制概算报建设局,建设局审核后报财政分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七条工程资金的拨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并申请资金拨付,监理机构审核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财政、纪检部门现场鉴证工程量完成情况,并完成审批程序后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资金拨付实行定期公开制度。财政分局每季度将工程资金拨付情况以表格的形式书面向党政办公会议报告。
第八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局、建设局和建设单位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2.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3.勘测单位、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4.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5.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6.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成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
7.施工单位在所承接的工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8.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完成工程建设进度或未达工程建设质量的;
9.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整改不力的;
10.施工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管线严重损坏,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11.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12.监理单位监理措施不力,而使工程质量和工期未按合同履行;
13.造价咨询机构与施工单位串或咨询成果出现严重错误的;
14.在招投标中串投标的;
15.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意见,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管理、计划与资金管理、实施管理、验收与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本项目属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以促进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项目建设内容要与《规划》确定的任务和目标一致,保证工程建设达到规划的效益指标。
第四条规划范围内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由项目实施所在县人民政府出台有关封山禁牧的相关政策,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并确保治理成果长久发挥效益和《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在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有关政策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区群众投工参与项目建设。
第六条项目包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与水土流失监测两部分,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按照限额以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推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资金使用报账制,按设计组织施工,按标准严格验收。
第七条项目在“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与监督下,实行中央、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本项目前期工作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
第九条本项目可按3000万元以内投资额度将实施小流域或单项工程打捆或拆分,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进行技术审查后,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委、水利部、中央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海委。
地方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及地方有关基建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以小流域为单元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根据有关规程编制,达到施工要求。
第十二条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海委审核,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国家计委、水利部、中央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海委。
海委主要负责设计深度、效益指标、投资编制依据、投资规模以及项目的排序等的审核。地方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及地方有关基建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估算和概算,执行水利部颁布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十四条水土流失监测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报告由海委负责组织编制,水利部审批。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客观原因引起工程量和工程规模变化,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要对其变化和增加投资提出分析报告;若超过10%(含10%),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以及上年度工程实施情况,提出下年度水土保持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并抄报中央协调小组。
第十七条中央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减少计划下达、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
第十八条实行招投标建设的工程,按相应合同进行资金管理;未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工程开工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先给施工单位预拨一定比例的资金,其余部分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向专用账户所在单位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资金应开设专用账户存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二十条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财务制度,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须集中连片,规模治理,以发挥工程建设的整体和综合效益。
第二十二条项目开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责任主体已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和管理人员到位;
二、初步设计已批复;
三、年度投资计划已落实;
四、工程所需劳力或承建单位已落实;
五、项目建设所需主要材料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三条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本级配套资金;负责设计、施工和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工程自验。
第二十四条种苗、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工程等单项工程,应推行招标投标制。
承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严禁转包。
第二十五条水土流失监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应加强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综合示范区建设,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确须变更,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概算变更等重大变动,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项目责任主体备案。
第五章验收与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严格验收制度。本项目检查验收实行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年度验收分为初验和复验。初验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邀请省级计划部门、海委和省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复验以县为单位,逐条小流域进行,对各项措施按20%的工程量进行抽查。对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复验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报告报水利部,同时,抄报中央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委。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海委主持,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由水利部主持。单项工程和项目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主持单位提出验收报告,抄送中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项目的总体竣工验收,并根据规划目标要求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总体评估。
水土流失监测项目竣工验收由水利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
定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
度,有无违纪行为;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人为水土流失是否基本得到控制;
六、建管机制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第三十三条加强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后5-10年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后评估,对项目建设的目标、措施布局、效益及管护状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章附则
一、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作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必要条件存在争议
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有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上述条文可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住宅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
那么组织验收的单位是谁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从2000年起我国改革了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建设部[2000]142号《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4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组织验收的单位由原来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变更为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转换为监督主体。
在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在收房时,会要求开发商提供“三书一证一表”,“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然而,目前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商品住宅经验收合格”这一交付条件下是否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是交房的必须要件,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从程序来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应当是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但实践中绝大多数购房者认为应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主要是由于政府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公信力强,具有更广泛的接受度。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认为此条件作为交付条件过于苛刻,若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再交房会使开发周期普遍延长,对于开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项目而言,从技术层面上更加难以实现。
(二)交房流程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新建商品住宅办理交接手续的明确规定,一般先验房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房程序是正常程序,当业主对验房的结果满意之后,就可以签字收房了,但是实际交房过程与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交房过程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交房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在交房现场开发企业要求业主先缴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签署收房单后,才能拿钥匙验房。只要业主签了字收了房,一旦发生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至少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常常出现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也不及时认真整改的现象,甚者把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归为保修问题,推延维修时间。
在交房时是否应该缴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存在一定争议。新建商品住宅的产权证一般是交付后半年至一年内办理完成,交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都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环节才会发生,提前缴纳的资金可能被开发商挪作他用,资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住宅质量等相关问题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在新建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并不是说购房者签收房子拿了钥匙,就等同于认可了房屋的质量状况。如果拿到钥匙后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购房者有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承担维修责任,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要无偿进行维修,或者赔偿相关费用。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在交房时,还有一些方面常引起纠纷:面积问题,商品住宅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补缴或退还购房款的纠纷;迟延交付房屋,开发商以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为由,推迟交房,购房者要求赔偿的纠纷;
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交房时,基础设施不完备,与合同以及宣传的广告不符,购房者拒绝收房的纠纷;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交付的商品住宅是精装房的,有的精装房的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同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中约定不符,品牌不符、材料低档、做工粗糙、房间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等)造成空气污染等引起的纠纷。
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管理方式借鉴
针对新建商品住宅交房标准不统一、交房流程不规范、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国内如上海、天津、北京、哈尔滨等一些城市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做出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采用许可制、准许使用管理、公众监督管理等方式,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上海的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
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中,上海采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4条规定“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其实施细则中第2条规定“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应当与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邮政、菜场、社区服务、公交终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商品住宅的配套公共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建设要求是这项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这项许可制度的亮点,其目的在于保障新建住宅具备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使用功能。“上海模式”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监管力度强,实施效果较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二)天津的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使用管理
天津市对商品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并通过地方法规进行推行,具有较强的约束性。2010年出台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的1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同时,还要求在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取得准许使用证。对于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如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依法向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天津的准许使用管理方式,将准许使用证作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一个重要要件,并要求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在没有准许使用证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这样,多途径保障业主的权利,在纠纷发生时,有利于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有效维权。
(三)北京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
北京在2007年出台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管理提出了相对细化、具体的要求,重在规范交房程序、完善住宅配套、减少交房纠纷。
《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用的具体内容,要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同时,规定了交房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的具体时间,“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购房者可先验房再交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房屋发现问题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违规企业将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限制该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
(四)哈尔滨公众监督管理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引入了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管理办法。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对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社会评审。未经社会评审或者社会评审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社会评审工作,由业主代表、相关专家、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组成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为9人,其中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各3人,物业管理企业、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各1人。同时从相关专家中推选主任委员1人,从业主代表中推选副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拥有一个投票权。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的产生,由社会评审组织单位从新建住宅的已购房人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签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进行公证。从评委会的产生及工作程序看评审工作公正、公开、合理,引入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此项工作之中,让社会公众关注此类涉及民生的事情,能够更好维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意见书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文件后,应当将评审意见书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3日。
三、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各地方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建议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将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商品住宅的必备条件,并将此要求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些城市已经有类似的做法,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由此可见,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一是广大业主的要求,接受度大,公信力强,也是趋势所在。
(二)规范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程序
建议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过程中,地方应重视交付程序的管理,通过具体的办法规范交付程序,避免相应的交付纠纷。交付程序包括从通知业主交房到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代收税费以及办理产权证等整个过程。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间通过媒体通告、函告、电话等方式通知业主交房,然后是项目现场业主身份确认,开发企业专人陪同业主查验房屋,记录整改要求,进行房屋整改。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办理签收手续、移交房屋钥匙,再次是办理物业管理手续、缴纳代收税费,最后是办理产权证。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和物业管理费用等作为查验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对违规的企业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三)落实新建商品住房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四)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责任得以履行的基础,因此只有较为完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才能正确指导商品房交房过程,避免一些交房风险。首先,要细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条件和标准,交付条件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等。交付标准包括商品住宅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道路、绿化、停车场、学校、幼儿园、会所等配套设施。其次,将开发企业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房的条件写入合同文本中。再次,要明确商品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符时的处理办法。最后,应考虑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方蕾 姚卫萱.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及质量管理.上海经济年鉴.2010
2.李僖讴.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哈尔滨年鉴.2007
【关键词】资料;规范;管理;监督
前言: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是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记录,它与工程实体质量紧密组合在一起,它既是反应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又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过程检查、质量评定、维修管理的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1、施工项目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作用
1)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立项到建成交付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文字记录、图纸、表格、影像制品等形式与载体的信息记录。
2)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监理资料、施工单位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资料主要完成的责任单位是建设、施工、监理三个单位,另外还有勘察和设计单位,各个单位应将工程施工资料的形式和积累纳入工程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内。
施工资料应以承包合同、审批文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为依据,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并按规程要求分类组卷,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齐全,认真书写、字迹清楚,有关责任方按规定签字盖章,使工程资料为本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和其他类似工程的施工提供科学依据、鉴赏价值和参考标准。
4)为了加强各项目工地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施工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建立好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档案,就必须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细节管理。
2、建设单位施工资料管理(A 类)
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文件的收藏、管理和组卷工作。
2)工程准备阶段主要收集、整理的资料主要包括五类文件: 建设用地文件 A1、勘察设计文件 A2、承发包文件 A3、工程开工文件A4、工程质量监督文件 A5。详细内容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说明、设计审查文件、勘察设计承发包文件和合同、施工承发包文件和合同、监理承发包文件和合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批复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和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及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注册证书和质量监督计划、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
3)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收集、整理的资料有: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工程竣工总结、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光盘等资料。
4)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形成竣工验收文件、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企业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要对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责任、费用、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等做出明确规定。
6)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7)建设单位要从工程开工到竣工过程中时刻责成专人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每一种资料办理的相关部门人员要了解清楚、资料填写内容逐条斟酌填写完善,细节内容一定要注重。
3、监理单位施工资料的管理(B 类)
1)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2)监理资料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监理管理资料 B1、进度控制资料 B2、质量控制资料 B3、造价控制资料 B4、分包资质资料 B5、合同管理资料 B6。
3)监理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联系单、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
4)监理进度控制资料包括: 工程开工竣工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通知回复单。
5)整个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资料是重中之重,要首要完成,主要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工程报验单、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见证取样记录表、混凝土浇灌申请书、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通知单、报审表、监理抽检记录、工程变更单、施工试验见证取样记录汇总表、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抽查记录表。
6)其他造价控制资料、分包资料、合同管理资料等应根据甲方授权、工程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收集、签字、整理齐全。
7)监理单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资料的形成、收集、归档工作,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4、施工单位施工资料的管理(C 类)
1)施工单位要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部门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各级施工资料的管理部门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施工资料主要包括六类: 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 C0、施工管理资料 C1、施工技术资料 C2、质量控制资料 C3、施工质量验收资料C4、工程安全及主要功能核检资料 C5。
3)C0资料主要包括: 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C1资料主要包括: 企业资质及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证书、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配套管理制度、施工日志。C2资料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审批表、技术安全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联系单。
4)C3质量控制资料根据各专业分部工程进行编制整理归档,一般工程主要按建筑与结构分部、建筑桩(地基)分部、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分部等分别组卷归档。该质量控制资料是施工资料中的核心部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
5)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C4按分部工程的不同分别进行编制,按规范要求对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进行编制、收集归档。工程安全与使用功能核验表要在竣工验收前按要求全部抽查检测,满足要求方可验收。
6)施工资料主要形成于施工阶段,施工项目部要设专职资料员,针对不同部位、不同时期应编制、收集、签字、完善的资料整理归档。特别是针对于工程的特殊部位、特殊做法要做详细资料规划,使施工资料反映工程现场施工的真实情况,如有设计图纸变更及时将资料按变更要求修改完善,把每个细节做到位。
7)施工资料要从工地最原始的现场检查数据记录、填写表格的细节入手,比如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测量放线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现场洽商记录、打桩记录等详细记录,反映工程真实现状,使施工资料符合设计图纸、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变更及标准图集等要求。
5、勘察设计单位资料的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参建方,应对工程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并将形成的资料组卷归档、移交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参考文献:
[1]王敬疆,罗静.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整理[J].科技创业家.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