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23: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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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查思路与方法
(一)调查思路
本次调查以深圳市南山区中小学图书馆为例,以期通过实地走访、自填问卷、个别访谈等方式,全面深入地了解中小学生对学校图书馆的评价和需求,厘清南山区中小学图书馆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为拓展校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和模式,建设适应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校园图书馆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调查方法
1.文献法
利用方正数据库、中国知网等电子数据库查阅相关文献,搜集期刊、论文等文献中反映的研究问题,整理总结现有研究成果,构建合乎逻辑、有据可依的理论体系,并以此作为调查基础。
2.问卷调查法
为了解学生使用图书馆的过程中,对学校图书馆管理各方面实际状况的满意程度,采用了问卷法,较为客观的全面的呈现学校图书馆管理的实际情况。问卷调查内容设计涵盖以下范畴:(1)校图书馆的阅读基本条件,如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光线明亮等;(2)文献满足学生情况,如图书的种类、数量、更新频率等;(3)借阅制度及开馆管理,如借书制度、阅览制度、开放时间、开放时长等;(4)校图书馆开展文献教育和阅读活动情况,如是否会开展文献信息检索教育、是否会定期开展读书活动等;(5)馆员的基本服务,如校图书馆老师的服务态度、借阅手续的流程和效率等;(6)学生使用图书馆的情况,如是否经常去校图书馆、是否经常谈到校图书馆;(7)对校图书馆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056份,回收1052份,有效问卷1050份。
3.访谈法
本此调查采用结构式访谈,笔者对部分学生以及学校的图书管理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访谈内容主要涉及对学校图书馆管理现状的看法、建议及评价等,并用访谈资料佐证问卷调查所得结果。
2 调查的总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从阅读的基本条件来看,95%的学生对学校图书馆的整体环境(包括整洁程度、光线、空间布局、座椅的硬件设施)非常满意,但是也有30%的学生认为目前的电子阅览室不足以满足他们的阅读需求;与图书管理员的交谈中,也有35%的图书馆员希望可以引入自助借书的网络平台建设。从文献满足学生情况来看,70%的学生认为学校图书馆的图书种类和数量基本能满足他们的阅读需求,也有5%的同学表示,希望图书馆能多进一些图书,包括电子书。对于学校的借阅制度及开馆管理,65%的学生都感到满意,更有10%的学生希望开馆时间可以延长,或是周末可能开馆。80%的学生认为学校图书馆开展的活动丰富多彩,能够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98%的学生表示他们的学校开设有阅读课,而且他们非常喜欢上阅读课。但是关于图书馆员的基本服务方面,60%的学生都表示希望图书管理员的服务态度可以有所改进。75%的学生都表示他们经常会去图书馆。
(二)图书馆开展的读书活动
笔者通过与图书管理员和学生的访谈了解到, 近年来学校图书馆举办或参与的各种读书活动,每年每校平均达16.58次;许多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种文学社团、书评会等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校报校刊的编制、交流工作步入常规。除了开展常规的图书活动,各个学校还会根据各自的情况,探索开展特色活动,如邀请专家、名人到图书馆共读一本好书;开展教师读书沙龙;成立教师读书协会;开展校级、班级“小书迷”评选活动;开展全校性图书漂流活动等,通过各种形式推动中小学生读书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对图书馆功能利用情况不足
在访谈中,有60%的学生认为图书馆就只是一个看书、借书、还书的场所,他们对图书馆的功能感到盲然,缺乏利用图书馆的意识。但是,在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推进的今天,学校图书馆的重要性逐渐体现出来,随着学校图书馆已成为素质教育的载体,学校图书馆应大力培养学生的图书馆意识,提高学生利用图书馆的能力。
3 学校图书馆建设的一些建议
根据本次调查的结果,笔者对中学校图书馆建设的建议如下:
(一)顺应时展的趋势,加强电子资源的采购力度
目前,大部分中小学图书馆虽然有一定的馆藏量,但主要仍以纸质图书为主,电子阅读还不是主流。但是,从调查的结果来看,中小学生的阅读呈现数字化、便捷化、交互化的特点。由此可见,随着数字化阅读的兴起,学校图书馆的建设要紧形势,关注中小学生新的阅读特点,添置适合中小学生的数字化阅读设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购买电子出版物。同时,有条件的中小学图书馆可以尝试向网络化、自动化转变,实现馆藏资源数字化。
(二)改变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开放式”校园图书馆
“开放式”的校园图书馆,既包括时间开放,也包括空间开放。一方面,在时间开放方面,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该不分节假日,满足师生借阅需要;另一方面,空间开放可以借鉴国外“图书漂流活动” 的理念,把学校图书馆的图书、联网电脑搬到校园一角、教室里、走廊上,中小学开放式图书馆的功能更加多元化,不再是单纯的借阅书籍,可以拓展出各种“角”功能,例如社团角、自修角、自由开放网络、选修课等。这些“角”不是单纯的图书馆的某一块物理场所,更是图书馆的精神领域,它体现了图书馆的文化氛围与学习氛围,是图书馆文化建设的重要方式之一。功能角的建立也是学校课堂教育的延伸,它可以作为课堂教育的有效补充,十分有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主动延伸工作触角,辅助支撑教育教学改革
在学校,一切活动都具有教育的特性,学校图书馆也不例外。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图书馆更要主动将工作的触角延伸至学科教学的课堂,通过开展各种层次的阅读推广活动及参考咨询,有效发挥辅助支撑教育教学的职能。学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料要盘活为教育教学资源,与学科老师保持联系沟通,了解教学进度,推荐相关教辅书籍,将图书馆工作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及教研中,让课外阅读成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和拓展。
(四)加强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中小学图书馆服务水平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是中小学图书馆提升服务水平的重点。首先,学校图书馆应配备文化知识水平和业务管理素质较高、事业心较强的专职工作人员。其次图书馆管理员应转变工作馆内,将图书馆服务变被动为主动,只有不断转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才能提高图书馆服务水平。最后,建立严格的上岗考核制度,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使我区的中小学图书馆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吕星宇,占盛丽.上海市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问题和对策――兼论国外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经验[J].上海教育科研,2010(1):39-42.
[2]马国华.中小学图书馆(室)事业的现状与思考――鸡西市中小学图书馆(室)调查报告[J].图书馆建设,2005年(4):59-61.
[3]F.少年儿童心目中的学校图书馆――2003上海少儿阅读研究报告[J].思想理论教育,2013(6):35-37.
[4]王艳伟.浅谈学校图书馆的作用[J].黑龙江史志,2015(11):284
职务晋升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XX市XX人,我于20xx年12月20日有幸被分配到XXXXXXXX工作,至20xx年1月见习期满一年,现正式提出转正申请,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向领导作如下汇报: 在思想政治方面,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约束自身行为,改正不良习惯,继续发扬优秀传统。另外,除了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积极参加与配合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工作任劳任怨、积极主动,通过努力,我感到自己的政治素质有了长足进步。
在作风纪律方面,我认真服从领导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注意形象,养成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作风。为此,除了向各位同事们学习外,还积极主动地去锻炼和培养在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经历了多种考验。
在工作方面,作为一名刚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虽有三年的专业知识学习,但是实践的东西接触的少,对许多现场问题不是很了解。在这短短不到二个月的内科实践工作中,我深切体会到作为内科临床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我逐渐对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有了较多的认识。作为住院医师对病人从入院-住院-诊断-治疗及出院复查有了很好的掌握,经过不断的学习和训练,我已能基本掌握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方法。但这远远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更细心全面询问查体,积极学习先进的临床知识,争取早日成为病人心目中满意放心的医师。
还有,按照领导的要求,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参与乡镇居民健康纸质档案的建立,深入居民点开展各种体检。在收费室、药房工作期间,耐心向病人解释疑惑,仔细核对处方、票据,避免发生口角及医疗事故。遇到不懂的问题及时请教。
一年来,我任劳任怨,积极完成组织上安排的各项任务,同时还能够团结同事,一道工作,虚心接受领导、各位老师和同事们的批评意见,在他们的帮助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深知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在今后工作和学习中,我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虚心向各位老师和同事们学习,注意克服缺点和不足,争取取得更好成绩。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基本工作情况,不妥之处恳请领导批评指正,在此我郑重的提出转正申请,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已、实现个人理想的机会,我会用更加饱满的热情工作,和医院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职务晋升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xx年9月13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工程技术一职,负责总经办内勤管理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平时利用下班时间通过培训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期将来能学以致用,同公司共同发展、进步。
一个多月来,我在苏总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及关爱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以下的缺点和不足:一、思想上个人主义较强,随意性较大,显得不虚心与散漫,没做到谦虚谨慎,尊重服从;二、有时候办事不够干练,言行举止没注重约束自己;三、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四、业务知识方面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还不够扎实等等。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领导、同事学习,我相信凭着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改正这些缺点,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满一个月合格后,即可被录用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因此,我特向苏总申请:希望能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给出合格评价,使我按期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公司的薪金福利情况,从2011年10月起,转正工资调整为保证正常生活所需。来到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我明白了企业的美好明天要靠大家的努力去创造,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企业的美好明天更辉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上进,希望上级领导批准转正。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职务晋升申请书范文(三)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叫xxx,于20xx年7月19号入职,从试用期开始至今,在技术部工作已有三个月临近,通过试用期这段时间和学习,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热情帮助下,我在这段时间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掌握了工作流程,在短期的工作中能够很快地进色,为以后的工作铺平了道路,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与对工作的了解,结合部门领导的意见,现提出转请,希望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在试用期这段时间里,虽然勤奋的工作的工作让我获得了不少收获,完成了几项任务,但是在工作中我还是在所难免出现了一现小差错和问题,幸好能有部门的领导及时给我指出问题的所在,改正了我的错误,才能让我改进自己的不足。我深知自己距离一名优秀的安装技术工人,还存在一些差距,比如对每一个项目的好坏,仅仅是靠自己多年靠自学的一些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地参与与实践。我清楚的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是好事,这样可以让自己有很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奋斗方向。部门领导对我的人可是给我莫大的鼓励,今后我一定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虚心的向领导请教,争取早日成为公司的一名优秀员工。我感激公司给我学习做人做事的态度和专业知识的机会,感激领导给我的帮助和宽容,我所能回报大家的只有努力工作不让大家失望,把个人的发展融入公司的发展中去,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经过这三个月,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迅速的发展,我深深的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自己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共同进步。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求公司领导给我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展望美好未来!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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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拟订、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的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人对吊销其《专利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复议参加人
第七条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第八条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复议。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驳回复议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第十三条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
(二)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第十五条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复议申请表格。
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第十六条复议申请书应当向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止。
第二十一条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处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有关部门进行补正;
(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决定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撤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出现相反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出后,法律事务处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后续程序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四条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律事务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该赔偿请求进行审理,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在复议决定中一并对赔偿请求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六章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规程中有关“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人的,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人外,还应按国内的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条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
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6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1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1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1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天时间;
(二)对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三)对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二)首次会议;
(三)考察实验室;
(四)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
(五)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六)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沟通;
(七)末次会议。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4种。对后3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筒称整改报告)”,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质检机构除按本条第一项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小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3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重新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应会同被评审质检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一)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监督评审、复查评审)1份(加盖被评审质检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2份(监督评审除外);
(三)计量认证评审报告2份;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附表清样3份(监督评审除外);
(五)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六)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2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八)现场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1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2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十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1份;
(十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1份、程序文件1套;
(十三)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1份。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经部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派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对经审批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附表(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或合格证书附表(扩项评审),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开展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一)在5年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评审。
(二)当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包含分中心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
5年有效期内,每个分中心原则上均应实施至少一次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办公室申请扩项评审。扩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检机构名称或场所变更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应经过考核。
(四)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上报备案。
(五)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主管组织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宣贯,并做好记录,待下一次评审时,由评审小组确认。
2、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应填写“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由办公室派水利评审员到现场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复查评审。质检机构的复查评审申请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者,可向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一、“创业示范社区”认定范围
已被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且符合“创业示范社区”标准的社区均可申请认定“创业示范社区”。
二、“创业示范社区”认定标准
(一)创建计划及采取措施
1.将“创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创建“创业示范社区”工作。
2.引导和鼓励辖区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10人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3.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帮扶活动,在资金支持、场地协调、项目推荐、信息提供等方面为有创业意愿者提供服务,实际扶持创办经济实体5户以上。
4.组织辖区各类人员参加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实际参加创业培训人员10人以上,培训效果显著,培训后创业率达50%以上。
5.积极搭建创业平台,社区累计创建3个“创业示范点”(其中2010年新创建2个)或1个创业实训基地或1个创业孵化基地。
6、私营企业数年增长5%,个体工商户年增长7.5%。
(二)创业扶持政策掌握及落实
1.税收扶持政策。熟悉税收扶持政策,并配合落实。
2.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熟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及时帮助贷款人获得贷款,贷款还款率达到100%。
3.企业社保补贴政策。熟悉企业社保补贴政策,并协助落实。
4.《就业失业登记证》。熟悉《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并协助办理。
5.社会保险宣传。熟悉社会保险参保程序,并协助参保。
6.免费职业培训。熟悉免费培训专业及培训内容,积极推荐10人以上有培训意愿的人参加培训。
7.职业素质测评。了解职业素质测评基本知识,积极推荐有测评意愿的人到就业局参加职业素质测评。
8.职业指导。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并附有相关职业指导记录。
9.岗位招聘信息、岗位推荐。定期岗位招聘信息,及时进行岗位推荐。
(三)创业扶持政策宣传
1.申报社区设有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栏。
2.积极培育和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实际培育和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各2名以上。
3.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上墙公示。
(四)“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街道”创建
1.申报社区已被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
2.申报社区所属街道已被认定为充分就业街道。
(五)基础工作
1.《申请小额贷款及创业就业情况登记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汇总表》等各类台账健全,使用规范,台帐内容全面真实。
2.建立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定期走访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每季度上门跟踪不少于1次,每月电话跟踪不少于1次,并附有跟踪服务记录。
3.“零盲点、全覆盖”工程全部完成,实现对辖区居民、辖区行政事业单位、辖区企业、辖区个体工商户100%上门入户、100%了解情况、100%登记上帐、100%提供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
(六)其他
1.申报社区已被认定为信用社区。
2.社区就业站工作人员熟悉辖区基本情况。
3.月度任务按计划完成。
三、“创业示范社区”考评实行百分制(详见考评表),凡总分达到90分以上者,可认定为“创业示范社区”。
四、申报“创业示范社区”需提供资料
(一)“创业示范社区”认定申请书。
(二)“创业示范社区”创建汇报材料。
(三)已认定的“创业示范点”创建资料包括(创业示范点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及法定代表人简介、职工花名册、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创业示范点”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创业示范社区”自查表。
五、“创业示范社区”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社区通过所属街道保障所向就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就业局对申请资料在书面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创业示范社区”,并统一颁发牌匾,向社会公布。
六、“创业示范社区”考评管理
(一)“创业示范社区”由就业服务局考评认定。
(二)就业服务局对“创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进行安排、指导、检查。
【中闰分类号】d922.16;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1—0016—02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前履行《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规定的审查内容,判定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应予以受
理进入行政鉴定程序。在此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运用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3种处理方式,来缓解医患矛盾。本文结合
实际处理案例分析进行讨论。
案例资料
女性,3岁。体检发现心脏杂音3年,相应先天性心脏体征
逐年加重。20__年2月,人住上海某三级医院心胸外科。体检:
t36.6℃ 、p 92次/分、bp 15/5kpa、l3—4smili—iv级、p2下降、
杵状指(±)、ekg右室大、cxr心影偏大、肺血多、ech0:vsd、
rvoto(ap78mmhg)、cath:vcd、rvot(ap55mmhg)。诊断:
室间隔缺损,右心室流出道梗阻。20__年3月行“室间隔缺损修
补术”。术后1周心超提示vsd/rvoto术后残余分流、右室流
出道残余梗阻(流速28m/s)。术后20天体征明显改善,出院回
浙江原籍,期间发生医疗费用6万元。
20__年3月,其父因女儿仍经常易发生呼吸道感染即来沪
复查,复查心彩超提示:室间隔缺损,仍未完全闭合修复及流出
道存在少量梗阻。由此,其父认定当前患儿出现的心脏体征和
症状,完全是由于当初医院的手术不成功所致,是医疗技术操作
不当引起的医疗事故。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
称《条例》)赋予的权利两次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
理,并要求为其女儿作医疗事故鉴定。经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患
儿住院病史资料和依据相关医政法规,认定医院在患儿整个诊
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违反行政法规和诊疗常规的事实依据。
在与当事人作了积极的劝解和沟通后,当事人撤消了鉴定申请,
从而避免了1起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
讨 论
卫生行政部门接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受理前的审查,这是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条例》的行政职能之一:
卫生行政部门重视鉴定申请受理前的审查,首先要熟悉掌握《条
例》规定的审查内容,并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
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依据《条例》的规定,卫生
行政部门对受理前的审查主要有:(1)管辖范围:审查被申请方
的医疗机构是否为本辖区的管辖范围,非管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应不予受理。(2)医疗主体:审查被申请方是否具备法定行医资
格,无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为非法行医,不能医疗事故争议受
理。(3)由请人资格的确定: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患方本人、法定
人、监护人或死者的近亲属。对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要有
法人签发的委托书和申请书,同时要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时限:申请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
内提起,无特殊理由及依据而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5)确认明
确的相对方:审查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科室和医护人员:
(6)争议是否经其他途径解决:审查应排除申请人已提起法院诉
讼或已得到院方协商理赔解决。结合本案,申请当事人所提供
的资料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调查,对上述6项内容的
审查符合应当受理的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同意受理,并告
知如何进入下一步鉴定的行政程序。但作为应承担社会责任的
卫生行政部门,更需要考虑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事实、申请人的
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在重视申请鉴定受理前审核基础
上,应采取对医疗事故争议行政最佳处理的原则,达到缓解医患
矛盾的目的。
《条例》第一章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鉴于以上
《条例》对医疗事故定义解释和相关医政法规,本案的关键是卫
生行政部门应该结合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史材料,分析当事人提
出患儿当前的心脏体征和症状,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是否违反医政法规,进而考虑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l卷(第1期)
的申请。本案的行政处理有3种方式:第一是受理并移交鉴定。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经卫生行政部门分析后,认为或者疑有
被申请方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有过失行为,如漏诊、误诊、误治,造
成患者伤害,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对责任程度的
认定须由相关专业专家来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既
没有专业的鉴定水平,也没有职能上的权力和义务。此类情形
在受理前审查通过后,应同意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受理并移交医
学会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第 二是协商,适用一般过失
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分析后,认为被
申请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但此过失尚不足构成医疗事
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建议医疗事故争议双方
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仍有争议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第
三是调解沟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经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分
析认为,在其整个医疗过程中,被申请方的医务人员并不存在违
反诊疗规范和操作不当的医疗过失行为的事实,那么卫生行政
部门应与申请当事人进行合理的沟通和劝解,让当事人撤消医
疗事故鉴定申请。
本案经查阅双方提供的病史材料和分析后,卫生行政部门
的处理适用了第三种处理方式。其主要依据有:第一,患儿病史
书写和内容符合医政法规规定的书写要求,术前小结、术前讨论
内容齐全。第二,实施手术前,该院胸外科医师向当事人履行了
术前告知义务,对手术可能 的并发症及手术疗效一一向当事人
· 17 ·
作了交代,家属也签了手术同意书 第三,术前患儿心脏彩超提
示“右房室间隔缺损”为1.5cm,术后第5天彩超提示“右房室间
隔缺损”为0.3cm,流出道梗阻明显减少,说明手术预期效果已经
达到。第四,术后患儿心脏体征明显改善,以后因器质性心脏病
而诱发心力衰竭可以排除,手术效果明显,有利于患儿的生长发
育。
由此可见,依据现有的医政法规,患儿在该院的诊治过程
中,医务人员并不存在因为违反诊疗规范或操作不当致使患儿
受到伤害,患jl当前出现的体征和易发呼吸道感染与医务人员
的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进入专家
鉴定程序,仅凭手术效果不满意和当前易发呼吸道感染作为争
议要点,确定医院存在过失的依据不足,鉴定结果很可能不利于
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患方。在此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本
着处理事故争议有利于医患双方的原则,通过对患方当事人的
适当劝解,患方表示理解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诚意,撤消了
要求事故鉴定申请书。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医疗
机构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受理、
审查、移交和审核医疗争议鉴定职能的同时,更要为医患双方解
【关键词】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授权审批
一、绪论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持有货币资金,它是组成公司资产的重要部分。论文以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为切入点,分析了货币资金管理在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问题,找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和策略,使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得到完善,使公司的发展之路更加长期稳定。
二、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理论
1.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概念
货币资金管理指的是对企业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的管理,目的是使企业当前的资产和负债是最合理的使用。广西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货币资金主要有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现金与银行存款。货币资金对于公司来说尤为重要,易导致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公司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用以保证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性与完整性,这也是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前提。
2.货币资金管理的内容
货币资金管理一方面是货币资金的收入管理,即货币资金的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的收入管理,以及企业的应收账款该如何以最快的速度收回款项;另一方面则是资金支出管理,即控制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的支出,减缓货币资金的支出时间,争取让货币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可以平衡的管理。
三、广西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现状
1.公司简介
广西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以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于广西南宁的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要销售医疗器械,主营产品有一次性无菌溶药器、百菲米、成人型口喷剂与儿童型口喷剂等几大类,这些主营产品都存放在公司的内部。公司的法人代表与财务总监属于夫妻关系,会计岗位工作聘请一名兼职人员担任,出纳岗位由一名中职学校毕业并持有会计证的人员担任,其同时兼任公司仓库管理员与文员工作。公司销售人员有30名,平时不用回公司报道,在外面把销售产品的数量报告给领导就可以。公司销售人员每人拿固定的产品外出销售,销售完自己已有的产品后返回公司取相应数量的产品继续销售并报给出纳汇总,出纳根据每天的销量统计好货物的收发量,还要同时与供应商联系采购缺少的产品。
2.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现状
(1)一人集权制度
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取的是一人集权的制度,公司的资金均由财务总监一人掌管,公司的货币资金支出必须由其同意后才可以支出款项,若是财务总监不在公司也无法联系到她的时候,公司本来需要当天支出的款项就无法支付。
例如,销售人员把仓库中的产品销售完后,出纳需要打电话联系相应的供应商购买产品,有些供应商需要即付即发,但是财务总监不在公司又无法联系,供应商不接受应付账款的赊销,导致该产品的采购延期,耽误货币资金收入的发生;有的供应商接受赊销,但是同时也因此导致公司的应付款项增加,即公司的负债增加。
(2)会计岗位人员更换频繁
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刚开始建立时由公司的财务总监担任会计岗位工作,她是注册会计师,按照自己的经验建立起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做了前期的注册验资,购买凭证等会计工作。
公司成立一个月后,聘请了一名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黄某来公司担任会计岗位工作,财务总监没有与新来的会计黄某做好交接工作,就直接把自己监管的账目交给黄某。刚开始的时候黄某不会处理公司账目,在财务总监的指导下,他按照财务总监原先的操作方法处理账目,但是没有整理先前财务总监交给自己的账目。黄某在公司做了3个月后就离职了,公司考虑到新人不会处理账目,就聘请了一名有了两年工作经验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韦某来担任公司会计。韦某来到公司后,直接沿用原先单位处理公司账目的方法来处理本公司的账目,虽然他跟黄某做了交接手续,但是也没有查看并整理原来的公司账目,导致公司的账目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情况,同一件事项出现了不同的会计科目。
(3)出纳兼任会计岗位职务与保管员职务
该公司从成立到会计韦某工作的这段时间都没有聘请专职出纳,平时公司的账目和资金管理都由会计兼管,报财务总监审批就可以了。韦某离职后公司才聘请陈某担任公司出纳,但是由于会计岗位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所以公司与记账公司合作,聘请了一名兼职会计来处理公司的报账与报税工作。
出纳陈某在公司则需要做好现金收付的核算、银行存款收付的核算;认真登记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保管库存现金和有关印章;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办理往来结算,建立清算制度;管理公司的备用金;做好工资核算并发放工资;每天审核报销单,填制相关的凭证;即时认证增值税发票;保管收款收据等工作。总之,出纳陈某除了做好本岗位的出纳工作外还兼任会计岗位工作,有的时候公司缺少库存商品也需要陈某去预约订货,采购货物联系价钱并支付货物款项,财务总监只是负责签字付款。
四、广西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出现的问题
1.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广西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出现混乱,究其原因是在公司成立之初财务总监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响应,公司在开始的时候只有一名注册会计师(财务总监)处理公司账务,公司发展起来后也只是聘请了会计在会计岗位工作,并没有聘请出纳,如今虽然聘请了出纳,但是出纳有时还兼任会计。而公司中无论是财务总监、会计或者是出纳,都没有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来处理会计账务,都按照自己的以往验或者原先单位的经验来处理公司的账务。导致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健全了,却没有很好的实施起来。
其次,公司的资金均由财务总监一人掌管,公司的货币资金支出必须由其同意后才可以支出款项,若是财务总监不在公司也无法联系到她的时候,公司本来需要当天支出的款项就无法支付。就算后来公司的有了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财务总监也没有预留备用金给他们,没有控制好公司内部的货币资金管理,这直接影响到公司货币资金管理与公司资产的安全。
2.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广西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招聘的会计人员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刚刚从学校毕业没有工作经验,对业务不精通;有的虽然有工作经验但是没有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做账,只是生搬硬套的把自己原来公司的那套用在该公司,导致做账科目混乱,不利于公司统计数据与科目;有的学历太低,不知道自己的岗位应该做什么,只是一味的听从领导安排,这样会导致公司的领导层中有人利用工作的借口,叫会计人员少开收据,隐瞒公司的收入;有的会计人员还会用刀片或者橡皮檫来涂改原来的原始凭证的金额,使公司的支出增加。新招入公司的会计人员学历不同,对知识的掌握与理解不同且素质参差不齐,他们接手会计岗位工作前都没有做好公司账目的交接手续,导致公司会计资料乱、漏的现象严重,公司的原始凭证没有统一的保管,有时候需要查看以前的原始凭证却找不到了,等到要追究责任的时候,由于原先担任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的工作时间不长,公司就直接让现任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重新做以前的账目,导致了很多账目涂改的现象。
3.会计岗位与出纳岗位分工不明确
广西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小,聘请的员工也不多,而公司的业务繁多,所以经常会叫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一人多岗,公司成立之初只有财务总监处理公司的货币资金,没有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分工合作,缺乏监督与牵制机制。
公司发展起来之后,招聘了会计人员,但是没有招聘出纳人员,财务总监经常让会计人员兼管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方面关于出纳岗位的工作。后来会计人员离职后,公司只聘请了出纳岗位人员,公司把有关做账与纳税申报的工作交给了记账公司,而出纳除了办理本职业务外,还保管银行存款的全部印鉴,公司的会计凭证也交给出纳审核。
五、解决广西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1.建立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
针对广西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会计岗位与出纳岗位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可以采用建立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来解决。对于公司的财务部门来说,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不可以由同一个人来担任,就是会计人员负责处理公司的账目,审核会计凭证等会计业务,不可以兼任货币资金的保管;而出纳只负责保管空白收据、支票、发票等,保管的货币资金只能是库存现金;不可以兼任会计业务工作,如审核会计凭证、保管会计档案和登记总账和其他账本、登记债权债务与登记收入和费用的职务。
公司财务人员应该遵循职务分工的原则,把有关于货币资金的业务交给不同的人来处理,不能只让一个人来处理货币资金业务的整个过程。即使公司的员工不多,也要做到保管货币资金的不负责账目,负责账目的不保管货币资金。即公司若是没有出纳只有会计,就让财务总监或者公司可以管钱的人来兼管出纳岗位,但是不可以让会计来兼任出纳岗位;公司目前是只有出纳在公司,兼职会计不在,那么公司领导不应该让出纳来处理公司的会计工作,可以等兼职会计来了或者给财务总监处理会计岗位工作,这样才可以做到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2.完善授权审批制度
公司目前的货币资金支出审批都是通过财务总监审批就可以了,财务总监拿到凭证就直接签字,出纳直接根据财务总监的签字汇钱出去即可。这种没有规范化、制度化的审批程序容易造成挪用或盗窃行为的发生。
因此,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审批程序可以制度化,这样既可以减轻一些公司不必要的开支,同时也可以防止挪用和盗窃的行为发生。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负责授权的人(即审批人),应当根据公司已经制定好的审批制度,对公司的业务在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审批,未在授权许可范围内的一律不予批准。
(2)公司授权批准的程序是当公司的相关部门或者个人需要申请备用金或者报销费用的时候,应当跟出纳人员拿空白的付款申请书来填写,在上面注明清楚申请人的姓名、银行卡账号、申请款项的用途、申请款项的金额等,然后要在付款申请书后面附上采购清单、验货证明等与该笔申请有关的证明的原始凭证,并把填写完毕的付款申请书交给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应当保证该付款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并且审核后面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单位和支付手段是否妥当等,要是该项付款申请书的各个项目都符合条件,则通过审核,反之则不可;会计人员审核完后,通过申请的申请人把审核过后的付款申请书交给审批人(财务总监)进行复查,审批人在付款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把审批人已经签字的付款申请书交给出纳人员,出纳人员最后检查付款申请书上的各项签字都签好后,即可办理支付手续。
3.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提前做好公司的收支预算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离不开货币资金,提前做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的收支预算,对于一个公司的资金运动来说尤为重要。而做好公司的收支预算,主要是通过货币资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流入和流出来实现的。
对于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来说,想要做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的收支预算,一方面公司财务人员应当在本年度初期策划预计购买的商品需要投入的资金总额,并汇总做出相应的表格数据,交由财务总监审批,然后出纳人员根据审批后的金额领取备用金;另一方面公司财务人员还应当统计出截至本年度为止公司对外的应收账款总额,为下年度做出相应的资金调配管理规划。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对公司的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提前安排出合理的A算,尽量的使自己渠道保持平衡,以保证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货币资金可以正常运行。
(2)合法合规地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该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以及财务人员设置的情况,对一系列的经济业务采取一些有利于公司现金收支业务的措施和方法,设立一套适合公司自身特点及现实情况的收款流程、付款流程和业务流程,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按照该制度要求实施。规范公司的收付款流程和业务流程,有利于保障公司会计记录的完整性、正确性和真实性,同时也使货币资金核算可以向程序化和标准化发展。
V西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目前办理财务开支大都先由财务总监审批后,再由出纳审核记账或者直接由出纳通过审批凭据直接支取货币资金,这样会导致公司开支的原始凭证不符合法律规范,有的甚至会导致贪污挪用等违法会计行为,引起这种现象发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司“自上而下”的票据审批程序行为导致的。如果公司将这个审批程序的顺序改变一下,先让财务部的会计人员审核需报批的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再由财务总监审批该项业务收支与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有关,可不可以同意该项开支,把“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这样调整审批程序的顺序有利于公司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有效地打击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
4.建立票据与印章的管理制度
公司的票据与印章不可以由同一人保管,那么确保公司票据和印章的正常使用,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主导货币资金的运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白支票应当交由出纳人员保管,而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与个人签章则应当交由会计人员或其他授权人员保管。禁止把完整的银行印章和空白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防止挪用与盗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5.增强会计人员的素质
公司聘用的财务人员至少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的最低要求。同时公司还应根据自身的需要,设定招聘人员的学历,有无工作经验等要求,统一规范应聘财务岗位的标准,以达到统一财务人员知识水平的目的。
对于已经进入公司担任财务岗位的职员,公司应当定期鼓励这些财务人员学习更多的知识,如定期参加后续教育,统一安排财务人员学习新的金三盘报税系统等,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桂林绿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具体情况的分析,发现该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先叙述了货币资金管理方面的理论,之后论述了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的现状以及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建立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度、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票据与印章的管理制度以及加强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等方法进行分析和建议,通过这些措施完善该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
参考文献:
[1] 魏勇.浅谈如何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管理[J]. 现代经济信息,2015(02):8-13.
[2] 刘丹.加强高校货币资金管理的几点思考[J]. 经营管理者,2015(22):27-29.
[3] 李芸达,马蓓丽,刘君.浅谈民营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6(12):12-16.
[4] 罗梓怡.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研究[J]. 财经界(学术版),2016(02):5-8.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司法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本文将重点论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以及程序。
关键词:司法行政复议特征范围管辖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做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做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做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
8、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做出的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
9、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综上说明,下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3、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讼。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③申请复议的理由;④申请的年、月、日。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2、司法行政复议的受理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如下处理:
①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书面做出答复,并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超级秘书网
3、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
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执的焦点进行审查的过程。审理是司法行政复议中的最实质性阶段。通过审理,查清事实,为适用法律即做出决定打下夯实的基础。
①审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采取书面审理较为简便,具有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调查的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司法行政复议案件。
②审理的依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③审查的内容。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4、司法行政复议的决定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做出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误机关文件抵达的,有重大疑难情况的,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以及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等情况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司法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五种:
①维持决定。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政复议相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做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②履行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③补正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责令被申请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做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
④撤销或变更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
⑤重作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做出撤销决定后,有时尚需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参考文献资料:
2004年2月25日晚,家住上海浦东新区乳山路的林水奇先生下班回到家,打开房门后大吃一惊,家中遭窃,一片狼藉。经清点,除了其他物品,还有3张银行存折被窃。一张是存有3万多元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一张是在工商银行闸北区支行开户存有1万元的定期存折,另一张是在工商银行浦东新区东昌支行开户存有2万元的定期存折。林先生不知小偷是在当天上午还是下午偷窃得手的;不知此时钱款是否已经被小偷取走,因为他的存折上都没有留下密码。林先生当晚即打电话给工商银行申请挂失。在电话里,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林先生,现在只能查询活期存折,存折上的钱尚未被取走,已帮他办理了挂失手续,定期存折必须第二天早上储户本人到当初开户的银行去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天早上,林先生8点钟就来到东昌支行门口,一直等到9点银行才开门。林先生排队排在一个储蓄柜台前,等排到后,柜台小姐告诉他办理挂失手续是在另一个柜台,林先生只好又换了一个柜台去排队。9点10分,等排到跟前,林先生报出了在此开户的2万元存款的号码及存款日期,出示了身份证,小姐打开电脑一查,还好,2万元存款还在。林先生暗自庆幸自己运气好,他请求小姐马上在电脑上把他的存款冻结。可是小姐却不着急,发给林先生一张挂失申请表格让他先去旁边填表。小姐没有想到,就在林先生填写表格的时候,小偷却抢先了一步。
小偷的动作比银行快了2分钟
在另一处工商银行杨浦区支行,小偷也在排队。据后来的录像资料显示,9点15分,小偷排到柜前,他把从林先生家里偷来的一张活期存折和两张定期存折一起交给柜台小姐要求全部取出,小姐先把活期存折在电脑上打了一下,告诉“小偷”活期存折已被冻结了。“小偷”收回活期存折放进口袋,嘴里还嘀咕:“莫名其妙,怎么会冻结了?或许是你们电脑有毛病。”接着,两张定期存折没有被冻结,“小偷”顺利地取走了3万元本金外加3000多元利息。
这一边,等林先生填写完表格后交给柜台小姐,小姐正准备输入电脑时。突然,她大叫起来:“出鬼了!出鬼了!明明刚才还在的款子怎么被人取走了?”
电脑里显示,取款的地点是杨浦支行,林先生愤怒了,当即打110报警。
事后,东昌支行不肯承担违约责任,林先生将银行告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东昌支行承担那张2万元定期存折的损失。开庭时,原告人胡晓琪律师认为,在储户存折被盗申请办理挂失时,银行有义务在查明相关情况,确认挂失存款未被他人支取时,必须立即停止支付,以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107号令《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付的,储蓄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提供相关资料和身份后,查明了原告挂失的银行储蓄存款未被他人取走,被告工作人员应依法立即办理停止支付手续。被告应该知道原告被盗的银行存折随时有被他人取走的可能。很显然,被告未能很好地履行储蓄合同挂失后立即停止支付的义务,以致造成原告的储蓄存款被他人取走。
东昌支行辩称,由于原告在挂失时提供的存款账号、住址及数额等均有误,故经反复查实,方确认上述存款尚处于正常状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必须由申请挂失人填写书面储蓄挂失申请书,方可办理挂失手续。约9时17分,他人在杨浦支行将该存款提取。被告系按程序操作,被告没有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金、利息、诉讼费”银行全部兜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