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3:16:01
导语: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本报讯 日前,第八届海峡两岸机械电子商品交易会暨厦门对台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台交会”)在厦门举行。太平洋产险厦门分公司再次独家承保了“台交会”公众责任险和财产基本险,保险金额为1亿多元。
据了解,“台交会”由国家商务部特别授权,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台湾地区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是目前惟一由海峡两岸共同主办,为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兼顾国内交易的大型机电交易会。太平洋产险厦门分公司几年来多次承保“台交会”公众责任险和财产基本险,分公司良好的服务和为“台交会”量身定做的保险产品得到了组委会的认可,分公司几年来通过承保“台交会”,企业形象在当地也得到了提升。
金融时报
接到法院传票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理由是: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理赔,也未提交相关理赔单证。更重要的是,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认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其与游客王某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无管辖权。理由是: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游客王某之间仅是(意外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意外险)保险合同与旅游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旅行社是否违约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与意外险保险公司毫不相干。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住所不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内,即使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也应当到北京。法院不能将这两个案子合并审理。因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首先书面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于是通知原告撤回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否则,法院会裁定将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某区法院。原告随后撤回了对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
评析:在很多旅游纠纷诉讼中,游客作为原告,一般会选择将旅行社与意外险保险公司、责任险保险公司一起作为被告,也就是说,游客认为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或理赔责任的单位,都可以作为被告来。之所以这样,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许多律师认为,将旅行社与所有的保险公司一并,这样对游客更方便,也利于游客获得赔偿,从而便于案件的处理。毕竟游客或旅行社向保险公司买了保险,并且保险公司有赔付能力。同时,多一个被告,多一个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利于原告权利的实现。二是对于旅游纠纷中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许多律师甚至是法官的认识不清晰。就我国的大多数基层法院来说,长期以来只重实体审理,不注重诉讼程序,这种观念就会导致立案、审理、判决等诉讼的整个程序上,忽略诉讼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也忽略诉讼法律关系的梳理和界定。
本案案由为旅游合同纠纷,法院是否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拥有管辖权,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持肯定观点的认为,法院拥有管辖权,其理由是: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法院将旅游合同纠纷与(意外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一并审理,是合并审理,是法院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方便原告诉讼而进行的合并审理。另外,尽管一般情况下应当“一案一诉”,但这类案件中涉及到审理的两种法律关系,存在事实上的牵连,属于一个事件引起或产生的多个法律关系,而不是毫不相关,所以,原告可以将旅行社与意外险保险公司一并,法院可以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从实体法的角度,如果认定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旅行社违约的事实成立,意外险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理赔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旅行社也会同时因违约而对游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游客来说,意外险保险公司的理赔和旅行社的赔偿,会存在交叉或重复部分,如医疗费用、陪侍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我国民事法律上的赔偿原则为“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处理意外险保险公司与旅行社对游客的赔偿,便能够适用“填平原则”。否则,会导致游客获得的赔偿高于其受到的损失,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会引发道德风险。因而,诉讼上应当将因同一事由引起的旅游合同纠纷和(意外险)保险合同纠纷一并审理。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是:一是保险合同是另外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既不相同,也不是同一种类。《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即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不能以仅存在事实上的关联而要求合并审理。二是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不经当事人同意,也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是尽管理论上的民事关联纠纷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已为法律界大多数人所接受,但这种合并审理有个前提条件,即,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民事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有着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如果允许随意或合并审理,则不仅会损害被告的合法权利,还可能纵容原告时非法规避有管辖权法院或进行恶意诉讼。
林萍的行为绝非偶然,在林萍大爱的背后,我们看到了责任,是责任让林萍作出了这样的选择。我们深切地感受到这种责任的存在,也深深体会到林萍是一位负责任的保险员工。在工作中,作为太平洋保险的一名员工,林萍数年如一日,勤奋工作、热忱待人、全心全意服务客户,深受领导、同事和客户的好评,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的业绩,频频获奖。在生活中,林萍尽到作为妻子、母亲、女儿、儿媳的责任,将家庭经营得井井有条。
有什么样的土壤,就会孕育什么样的花朵。从行业的角度来看,林萍出在太平洋保险也非偶然。得知林萍捐肝牧人的消息后,太平洋寿险宁波分公司的广大员工立即为她捐款,授予她“终身员工”;太平洋寿险公司授予“模范业务员”的光荣称号,并成立“林萍工作室”,为其未来提供保障。林萍的背后有一家强大而又有责任感的公司。林萍在发给公司领导的短信中说:“我一定好好休养,做一个负责任的员工。”
在太平洋保险看来,林萍对社会负责任,太平洋保险也要对林萍负责,成为林萍的坚强后盾。有这样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必然会培育出负责任的员工。太平洋保险不单有林萍,还有熊大勇、孔琳、刘玉辉、姚国育等一批负责任的员工典型代表。他们或为救落水大学生献出生命,或为救客户而牺牲,或为客户默默奉献,或冒着生命危险救助他人。从他们身上,我们领悟到了负责任的真谛。他们的高尚品德和感人事迹滋养了一代又一代太保人的精神世界,构筑起了先进的企业文化。
“我们的时代需要英雄,我们的企业需要英雄。”太平洋保险在全司开展向林萍同志学习的活动,号召全体干部员工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她的感人事迹,学习她的善良、勇敢、乐于助人以及甘于奉献的社会责任感。保险业是以“责任”为纽带的行业。太平洋保险明确提出“做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并以实际行动履行对社会、客户、员工、股东及相关利益者负责任的承诺。而这种负责任的观念已经开始深入每个员工心中,化为他们“做一个负责任的员工”的自觉行动。这种负责任的自觉行动正是太保人努力实践“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的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坚实基础。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指出,塑造先进的行业文化,提升保险业软实力。太平洋保险正在努力成为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这也是对先进行业文化的有力探索与实践。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太平洋保险的负责任文化的培育下,还会不断涌现出像林萍这样负责任的员工。
林萍“普鲁斯特问卷”:
Q:你目前的心境怎样?
A:平和。
Q:你最痛恨别人的什么特点?
A:不守信。
Q:你最珍惜的财产是什么?
A:和睦。
Q:你使用过的最多的词语是什么?
A:谢谢。
Q:你的座右铭是什么?
A:平淡做人,真切做事。
Q:你认为自己最伟大的成就是什么?
A:客户成了我的朋友。
Q:如果你可以改变你家庭的一件事。那会是什么?
A:接送女儿上下学,弥补女儿。
林萍心语
我付出小爱却收获大爱
近年来商业保险公司相继实现股份制改造,部分保险公司在海外上市,保险市场迎来新的变化。在这一背景下,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想实现进一步的发展,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本文简要介绍内部审计的定义及其作用,并重点论述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的影响。
关键词:
太平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作用;影响
保险业可以说是我国支柱产业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太平洋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内部审计逐渐应用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并且对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一、内部审计概述
内部审计指的是被审计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职能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与否、财务信息完整真实与否以及经营活动效果效率进行的评价活动。企业内部审计能够加强企业内部自我约束与管理,维护政府财经法规,也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实现提供保障[1]。内部审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督作用。企业内部审计可以说是企业对财经行为进行的自我监督,不同于外部的审计,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有利于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财经问题,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内部审计是以财经法规以及企业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对被审计对象开展经济活动方面的评估检查,督促被审计的对象纠正问题,不断改善企业经济效益以及管理水平。第二,服务作用。企业的内部审计能发现企业潜在的经济问题,为企业管理人员的控制、计划以及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这也能够体现出企业内部审计具有的服务职能[2]。同时随着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企业审计人员能够不断提高完善,内部审计发挥的服务作用也会更加明显。第三,控制作用。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企业中的独立职能部门,拥有一定控制作用,其控制作用同其它部门的控制作用不同,更加具有全面性、独立性以及权威性。内部审计可以说是对经营效果的评价,评价内容直接影响到管理人员的决策,因此本身是属于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第四,评价作用。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企业的其它部门,对企业的内部评价更为公正客观,内部审计也能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内部审计能够客观公正评估企业预算、计划以及决策方案,从而评价企业的经营方式以及经济活动。
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的途径
第一,内部审计能够将风险管理纳入到企业文化当中。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想加强风险管理,不是某个特定管理人员或者部门的职责,只有把风险管理融合到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当中,落实到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变成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意志以及统一行动,实现全员风险管理,才可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价值观念以及道德水准都属于内部风险治理与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可以借助于不断的检查,调整、评估并且反馈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督促保险公司在构建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时候,把道德规范以及行为准则等内容纳入到内部控制制度当中,让风险管理的意识真正融入企业文化当中,成为每个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体现在每位管理人员以及普通职工的行动当中。
第二,内部审计能够成为风险管理的参谋。风险在保险公司内部有着传递性、感染性以及不对称性等方面的特点,也就是某个部门带来的风险或者风险管理出现的漏洞,产生的后果往往不是直接承担,反而会传递到保险公司的其他部门,最终由整个部门承担。所以对风险的认识以及控制都应当从全局角度出发加以考虑。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自身风险监控机制的中坚力量与核心环节。内部审计机构熟悉保险公司的行业特点以及业务流程,并且对公司经营流程当中的风险点分布状况、控制系统状况、潜在问题以及经营风险的了解的最为清楚全面,对于预防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实现目标有强烈的义务感,同时有着服务性以及连续性都比较强的特点。内部审计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资产,以对经济事项连续进行跟踪审计并且及时反馈跟踪得到的信息。正是因为内部审计机构不同于其他的职能部门,其建议容易受到管理人员的重视,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来实现对风险管理的整体评估,评估意见可以直接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决策层制订保险公司的长期风险策略以及各种具体的执行措施。所以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当中,内部审计可以作为风险管理参谋以及顾问。
第三,内部审计能够协调组织风险管理决策。因为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接触面比较广,地位独立同时在风险管理方面更加专业,能够影响到企业管理人员,种种特点决定内部审计可以在企业的风险管理以及改进等环节发挥协调组织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主动参与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过程,从而对风险管理进行全方位协调。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各个职能机构的沟通通道,通报审计过程当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改进措施,指导协调业务部门实施风险管理的策略与决策,构建齐抓共管的机制,发挥整体合力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同保险公司的目标保持一致。通过内部审计能够有效促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持续改进与优化。在当前市场环境日新月异变化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内审部门借助于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持续的评估检查,评估风险管理执行的效果,可以准确分析判断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发现内控机制同新环境新形势不够匹配而导致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从而及时提出针对性并且具备较高操作性的改进措施,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科学准确决策提供依据,不断改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
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可以通过检查、评估并且反馈风险管理完成状况,促进企业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并且将准则与规范融入到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将风向管理以及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内部审计作为保险公司评估监督的重要途径,在公司管理过程当中扮演着顾问以及参谋的角色,通过内部审计有利于保险公司认清自身的状况,进而做出决策并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在此过程当中将保险公司存在的各种问题体现出来,便于管理人员做出针对性的整改,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王保立.浅谈内部审计在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J].现代商业,2014,10(5):105-106.
5月11日,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主办,杭州休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办的“太平洋保险杯”2012杭州高尔夫精英赛在西湖国际高尔夫球场完满结束。杭州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会长吴王楼,名誉会长吕建明,副会长陈立荣和贺叶江为比赛开球。
本届比赛的赞助商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该公司是管辖浙江全省(除宁波外)太保寿险机构的一级分公司,连续多年被总公司评为全国AAA级分公司,拥有先进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如同一所科学管理,精心运作的高尔夫球场,成立10年来,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美誉度,曾荣获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2010年度董事会奖”,荣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与香港浸会大学评选的“香港公司管治卓越奖”,连续四次在《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商业评论》组织的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获“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奖”……
本次比赛在西湖国际高尔夫球场开杆。该球场是距杭州市中心最近的球场,铺陈在湖泊、树林和小溪之间,随自然地势起伏。小桥流水的江南风情与尼克劳斯的球场设计水融、犹如天成。前9洞大气开阔,球道平缓却不失难度,曲水流觞,亦步亦趋;后9洞的设计与原始地形、自然风貌完美结合,球道的设计则更具挑战性,同时对球友的球技有更高的要求。
作为一家同时被美国《财富》、《福布斯》和英国《金融时报》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太平洋保险公司重视企业员工福利保障,旨在协助各企业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例如推出的企业购买团体保险已成为构筑员工福利的重要手段。同时,太平洋保险公司还多次举办、赞助高尔夫赛事,其“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与高尔夫运动优雅、卓越的特质不谋而合。
在精彩的颁奖晚宴上,太平洋人寿保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张鸣放,杭州市高协名誉会长吕建明,省高协副主席张克夫等为获奖选手颁奖。九大奖项各归其主,协会的“常胜将军”许峰问鼎总杆冠军,陈贺梅夺得女子总杆冠军。其中穿插的抽奖环节锦上添花,杭高协名誉会长吕建明,协会会员余东彪等喜捧幸运奖。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理赔;保险市场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30日
保险理赔难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理赔是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解决好人身保险理赔难问题有利于完善保险行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的保险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周道许(2006)指出:“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下的老龄化问题突出,这也都表明了我国人身保险也具有巨大潜力,将较少的、分散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并利用寿险资金长期性的特点加以充分运用,让社会生产基金由消费基金转化,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为通过资金运用,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基金。因此,我们也必须对人身保险加以认识了解。本文通过中外对比、个案研究等方法来探讨我国保险理赔难问题,以太平洋保险为例从保险理赔的概念及原则出发,列举了我国人身保险理赔难现象,从投保人、保险公司和外部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我国人身保险理赔难的原因,从而提出了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在聘用员工制度上存在的弊端。保险公司聘用员工机制比较灵活,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公司对于员工的要求为大专以上学历,而对于公司行政性质的工作岗位要求是本科学历以上,并没有对员工所学专业有更多要求。公司的销售人员作为与投保人最初的接触者、保险合同的签订者,必须有较强的保险理论基础和相关的法律知识,销售人员的特殊地位就应该比行政性质员工有更高的要求。如果本末倒置将会导致业务员不懂保险相关知识,无法给投保人作出清晰的说明义务,有些素质较低的业务员,违规操作,他们在办理保单时急躁、粗心,甚至有的业务员为促成业务、增加业绩,在办理保单时,误导客户。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及理赔程序的规定不作认真解释,最终导致理赔难度的增加,保险理赔难问题加重。
(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中出现的问题。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在利益的驱动下也会对保险条款和扩展条款内容审查不严或审批失误,作出对无法承保的内容的错误承诺。目前我国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无论从法律还是体制上都没有给予较强的保护,导致保险人侵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当风险发生时,理赔难问题也会出现。
(三)受利益驱动影响较大。保险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在报告当期(季度、年度等)的赔付率指标和利润指标,经常出现延期赔偿情况,尽管赔案已经做就、只待赔款,也要拖延到过季度或过年度才肯付款结案,这极易造成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新的矛盾冲突,从而导致理赔难问题。这不仅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国国内保险公司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致命性的问题。
(四)钻法律的漏洞。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完善,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还处于落后状态。在我国《保险法》和绝大部分保险合同条款中,只有要求在理赔中应尽义务的时间限制(时限)的规定,没有要求保险人及时理赔时限的规定,这显然对于投保人、相关利益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其主动权在保险人一方,无论怎样拖延时日,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到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和惩处。
二、客户方面对保险理赔造成的阻碍
(一)客户和保险人方面都存在缺陷。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时对自己所需保险项目不清楚,内容不了解等情况,这都导致在签保险合同时存在疑问和瑕疵,在自己对保险内容不理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从而为以后的保险理赔埋下了隐患。
(二)投保人对保险理赔了解太少。大部分人单纯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按时交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会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这种认识过于片面,对理赔程序、资料都没有一个全方位的理解,这也增加了理赔的难度。
(三)一些投保人缺乏诚实信用。在人身保险合同签订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尽到诚信告知说明义务,特别是对于人寿险来说,投保人要告知具体的身体状况、年龄等事情。部分投保人为了获取高额利益,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签订合同,从而导致理赔难问题上升。
三、保险监管方面存在的弊端
(一)过度强调分业监管,忽视混业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基本形成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足鼎立、各司其职的局面。从表面上看这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低下情况下因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风险,在证券、银行、金融之间筑起了“防火墙”。但是由于三者之间并没有协调的机制,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忽视混业的监管体制显然是一种低效率的监管。
(二)牺牲效率而过度追求稳定性。不论是太平洋保险还是平安保险,保险监管模式都是建立在稳定性目标之上的,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内容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限制性较强,如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都有保监会审批,保险资金也受到很强的限制,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金融债券等,通过这些限制从表面上看保险企业的安全性、稳定性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但是由于严格的市场准入而缺乏竞争,条款费率的统一审批而缺乏创新,这都使我国保险业的运行效率极其低下,竞争力严重缺乏,在缺乏效率的情况下导致保险公司理赔能力不足、效率低下已成为不可争的事实。
(三)缺乏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我国保险行业的观念、思路上存在严重的偏见导致保险行业做大做强为主要思路。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会把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作为重点监管,却忽略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监管。目前的监管模式基本上是市场行为监管,以监管费率、险种设计等经营性实务为重点。在偿付能力的监管机制上十分薄弱,缺少相应的监管技术和能力。从而造成了保险公司忽视业务质量的提高,疏于成本费用的控制,偿付能力隐患很大。
四、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保险市场还不完善,其外部法律环境也处于不合理的状态中。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健康了解得越多,越有利于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然而这种情况如果被扩大化,并不利于人身保险理赔费用的确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询问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的范围上越来越广泛,已经达到了不合理、不合实际的地步,导致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知所措,如履薄冰。就疾病告知而言,有的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告知五年内或过去全部的疾病情况,如此情况对于被保险人不利。稍不注意,在保险索赔时,保险公司就会以未如实告知义务而拒不承担理赔责任从而导致我国理赔难问题突出,这些弊端大部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不利外部环境所造成的。
(二)外部环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它的内在表现为准则和秩序,外在表现为法律法规等制度。诚信当然成为保险行业中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竞争因素,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诚信环境也会为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从我国内部、外部环境来看,诚信文化由于市场利益的驱动导致严重缺失,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国情也表明了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全,配套体制还不健全。因此,诚信在这种情况下显得特别脆弱,几乎被利益所掩盖,诚信的缺失还导致了保险公司信誉的下降,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工资、薪金奖励机制和员工聘任制度导致保险销售人员急功近利,出现“忽悠”客户的情况,这不仅容易出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矛盾的增加、保险理赔难问题的出现,还会导致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市场上信用的缺失。若要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理赔难问题的解决,必须要改善我国现在的市场外部诚信环境。
五、保险市场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国保险发展较晚,没有健全的费率市场和保险中介制度。费率市场化本身就是对监管模式的一种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定价展开市场竞争,政府通过法律等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李斯特提出这样的观点,市场化初期应该对国内优质产业实行保护政策,但是当时机成熟后,政府机构会慢慢退出,不会对保险产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给予更多的干预。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保险也已经与国际市场接轨,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按理论讲,我国政府应该慢慢减少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干预,但是就太平洋保险公司来说,国有股份占25%左右并且股份持有者处于公司管理层,对太平洋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当保险事由发生,保险利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索赔时,有时管理层迫于舆论、投保人、政府的压力时,会作出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从而严重保险理赔的原则、方式。这种现象更容易发生在人身保险索赔中。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相对落后,国内关于保险中介制度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市场还缺少合理有效的保险中介制度,导致保险合同订立、保险理赔的中间环节薄弱,从而严重影响保险理赔的效率。孙立明在研究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保险人行为的影响时,利用保单类别噪音模型进行的理论分析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如果要获得一个良好的均衡效果,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人有适当合理的怀疑,将保单质量与人的报酬给付联合起来。因为只有保单质量的提高,在保险理赔时才能更加有效地对保险利益人进行赔偿。他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因过去一般认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被人们忽视。而事实上,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且直接影响保单的质量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人要求过低,高中学历即可申请入职保险人,从聘任制度上讲显然没有对人有足够的重视。因此,若要解决人身保险理赔难问题必须重视保险人在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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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项目准业主陈小姐向本报记者投诉,称开发商频频更换按揭银行和保险公司,限制了她的贷款年限和贷款成本,给她带来购房的诸多不便。
据陈小姐说,今年年初她在某楼盘买了一套小户型。交完首付后,想做八成30年的银行按揭,当时该项目只有两家银行可以做按揭,按揭保险公司则只有太平洋保险公司一家。律师称中国银行可以做30年贷款,于是陈小姐准备选择中国银行。后因需补办其他证 件,当日未能签订按揭合同。一星期后,陈小姐欲正式签约,却发现中国银行已经被开发商辞退,换成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也变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这给陈小姐带来了不便,因为除中国银行外的其他银行只能给陈小姐做最长25年的按揭,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略高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对此,陈小姐感到气愤,她认为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随意更改按揭银行和保险公司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为此,记者采访了该项目销售策划经理。该负责人表示,频换银行不是开发商不负责,而是该项目在不断增加按揭银行,目的是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按揭业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辞退中国银行的原因是该行的按揭业务跨越了当初合同规定的界限,按规定中国银行只能做外籍客户的按揭业务。至于更换按揭保险公司,该经理称,尚不清楚具体原因,可能是出于财务上的考虑。
该项目签约主管则称,辞退中国银行是因为该行发放贷款太慢,至于保险公司的更换导致保费提高,她认为随着保费的提高,保险条款也会更加丰富。另据律师介绍,各家银行给按揭客户不同的最长贷款年限是由银行与开发商签约时商定的。
险种涵盖主要风险
2006年7月1日,伴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国内车险市场就开始使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06版的行业基本车险条款仅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个险种。本次推出的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在06版车险行业基本条款基础上扩大了覆盖范围,除原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外,又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损免赔额险、不计免赔率险六个险种也纳入了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范围,共计八个险种。这八个险种是投保率最高的八个险种,涵盖了车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因此制订并使用行业车险基本条款改变了以往客户面对纷繁冗长的保险条款、复杂的费率计算方法无所适从的情况,减少了少数销售机构和人员利用片面宣传产品差异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使消费者明明白白买本险,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也是保险监管部门规范车险市场秩序、遏制车险恶性竞争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过本次修订后,行业三套车险基本条款的这八种险种在保障范围、费率水平、赔偿处理等各方面均基本相同,有效地提高了国内车险产品的标准化程度。以上海市私人使用的车辆为例,该车为君越2.4标准版,新车购置价20.98万元,2006年1月购入,2007年4月1日起保,A、B、C三套产品各险种保费计算如下表所示。
个性化模式注重客户差异性
在推行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没有忽略对产品创新的鼓励,以及对消费者产品选择权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行业协会设计了A、B、C三套产品可供客户选择,适度地保持了产品的差异,以体现不同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并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消费习惯。比如,A、B两套产品均将。“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明确地列为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责任免除,而C款则删除了这项责任免除,如果客户社交活动较多,常常要饮酒后将车留在某处打车回家,则C款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又如B、C两款都是一个条款适用于私家用车、企业用车等各种用途的车辆,而A款则对私家用车和企业用车设计了不同的产品,B、C两款产品投保简单,A款产品则细分保障,各有千秋;再如A、B两款都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这样。如果被保险人驾车时不慎将车下的亲人撞伤,A、B两款均不负责赔偿,但C款却将这样的情形列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空难事故相关风险由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公司分别承保。保监会列出部分“清单”。
中国人保承保了飞机机身一切险和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机身险保额为2300万美元;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中,旅客、行李和货物邮件责任险额为12.5亿美元,地面第三者责任险额为1.5亿美元。上述约86%的保险责任已分保至境内外再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承保了遇难乘客中25人的共26份航意险,保额为1040万元,以及乘客中9人的其他人寿保险。太平洋人寿承保了遇难6名机组人员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90万元,其中1人购买了保额为1.14万元的该公司“老来福”“步步高”寿险。平安人寿承保了遇难乘客中3人的个人寿险,保额约为18万元;2人的团体寿险,保额共计8万元;3人的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