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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制度

时间:2022-02-12 2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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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县煤炭生产及销售情况,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管,防止煤炭税费流失,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采矿企业。

第三条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全过程管理。

县政府成立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监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以及涉煤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和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管理和税费征管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和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于县经济信息委,具体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企业产量申报、审核等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炭产量管理、监督和税费征管工作。

第二章监控系统安装、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县财政出资建设和维护,县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

传输线路由营运商承建,管理办公室租用。为整合资源,实行瓦斯、产量数据共网传输,企业、县财政分担传输费用的办法保障网络正常运行。

第五条产量监控系统“一次安装、普遍使用”,所有采矿企业均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六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红外线对射装置、ID卡读卡器、LCD屏、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后备电源、服务器、交换机、光端机、光纤收发器、轨道计量设备、称台计量设备、企业光纤线路及辅材等)属国有资产,由县经济信息委对监控设备管理服务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分矿档案化管理。

涉煤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加以保护,严禁损害和破坏。

第七条县质监部门要依法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所涉及的称重设备进行检测和定期校检,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性。

第八条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煤矿企业相关参数的采集、标定和复核工作。

第九条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故障得到及时维修和排除,为煤炭税费征管提供准确依据。

(一)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营运商对监控设备、传输线路进行维修和例检。

(二)未经县煤炭管理办公室同意,企业、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对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进行检修、调试。

(三)对人为断电和破坏监控系统的,县经济信息委要及时掌握相关证据和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对举报查证属实有功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四)县经济信息委要认真做好车皮自重等相关参数的采集和复核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发现参数误差超过3%时,必须进行重新采集和标定。

(五)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确定人员对监控室进行值守。

第十条县财政负责承担监控系统传输线路租用、系统维护、监控运行等相关费用,其费用总额按煤炭“一费制”征收总额的10%核定按年划拨县经济信息委用于保障系统运行。

第十一条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辖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各煤矿企业必须做好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一)不得擅自打开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机柜,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县经济信息委报告。

(二)严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连接其他任何设备,对架空或预埋的线路必须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防止车辆碾压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损害。

(三)不得私自更换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及安装结构,确需要更换或更改的,必须及时向县经济信息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营运商实施,并自行承担费用。

(四)严禁人为断电,人为破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煤矿停电时采用自备电源供电的,必须同时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供电运行。

(五)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管理措施,严禁出现丢失、人为破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六)必须及时完善相关设备设施,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必须积极支持协助有关单位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例检等工作,并为相关人员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七)煤炭企业装煤车辆必须上秤称重,其中空车、重车各称一次,不得重复称重。煤矿企业必须要求运输车辆办理运煤ID卡、悬挂车牌,严格核对运煤车辆所持ID卡是否与车牌号一致。

(八)煤矿企业必须按日向县经济信息委申报煤炭销售数量。

第三章税费的征收及管理

第十三条税收由税收征管部门分别收取。规费由县经济信息委开具收费通知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取。规费逾期不缴纳的,收取滞纳金。

第十四条县经济信息委每天核对企业煤炭销售情况,次月5日前,上一月各企业煤炭销售量数据。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综合治理。

(一)县发展改革委应于次月5日前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煤炭市场均价情况。

(二)县经济信息委应于次月5日前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上一月煤炭销售数量情况。

(三)县经济信息委应协助相关部门催收规费。

(四)县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对运煤车辆进行稽查。

(五)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煤炭规费收支管理。

(六)县审计局负责加强煤炭税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七)各征收部门要严格依法征收煤炭税费,确保应收尽收。

(八)县监察局负责加强煤炭税费征收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行为,不依法征收煤炭税费和贪污、截留、挪用煤炭税费的部门及责任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自用煤(企业生活用煤)、赠送煤(向福利院等非营利性机构赠送)等非销售行为及煤渣清运必须实行“事前申报、事中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当煤矿企业采掘、地质、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申报。申报的项目包括:

(一)采掘布置发生变化。

(二)准备工作面完成。

(三)回采工作面初采或将收尾时(收尾前3天)。

(四)回采或掘进工作面出现薄化带、无煤区、断层破碎带等情况,可能影响当月产量的,出现变化后及时报告。

(五)其它需要及时申报的事项。

第十八条建立调查核实及联合检查制度。

(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调查核实企业销售价格。

(二)税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企业销售收入。

(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采掘布置及采掘位置、地质构造等情况。

(四)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所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各单位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经营、税费征管、企业申报、采掘布置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企业煤炭产量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采用企业申报,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相关单位核查的办法核定煤炭企业产量。

(二)企业未申报或申报资料不真实,致使无法确定当月产量的,但能够确定生产天数的,按当月最高日产量×当月实际采矿天数确定产量;技改、基建企业按当月最高日工程煤产量×当月实际作业天数确定当月产量。不能确定生产天数的,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三)因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非煤矿企业因素导致的故障,维修期间的煤炭日产销量按出现故障前10日的平均量计算;因煤矿企业管理不当,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丢失或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监控数据丢失,在此期间的产销量按丢失或损坏前30日内的最高日产销量计算。

(四)采用“搭桥”等手段作假逃避产量监控的,按当月最高日产量的2倍×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当月产量。不能确定实际工作天数的,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五)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每天必须与企业核对产销情况,当发生不一致时,必须及时查找原因。

(六)严禁边建设边采煤行为。

(七)作业天数以视频监控情况为准。

第二十条采矿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出台平衡税赋的政策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以各种名义或手段拒不安装、阻碍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双倍赔偿外,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缴偷逃税费并予以处罚,县经济信息委必须及时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由煤炭企业造成的维修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煤炭企业需搬迁设备的,其费用自行承担。

(一)人为剪断电源线、信号线或改变线序的。

(二)破坏监控系统摄像头、红外线对射装置、计算机管理软件、视频服务器、后备电源、光端机、光纤收发器、轨道计量设备、地磅计量设备、交换机、管线、光纤、尾纤及辅材等设备设施的;

(三)人为造成监控设备断电的;

(四)改变监控组件结构的;

(五)破坏机箱锁或机箱注水、高温烘烤机箱的以及硬性破坏机箱的;

(六)装置相关设备影响数据传送和图像监控及私自接入设备对网络进行攻击的;

(七)因管理不当,造成监控系统设施设备丢失的;

(八)擅自改变计量设备参数的;

(九)其它人为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结构和私自移动监控设备组件、造成数据失真和无法监控煤矿产量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煤矿必须要求运输业主办理运输车辆ID卡。非运煤车辆不得通过称重通道,否则所产生的监控数据一律作为煤炭税费计征依据。运输车辆未上磅称重计量或混装混运不上磅称重的,视为偷逃税费,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逃避、拒绝或以其它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检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执法人员检查,转移、隐匿、销毁、更改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三)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记录、录音、摄像的;

(四)不接受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不据实申报煤炭产销量,在规定期限内(每月10日前)不缴或少缴应缴税费,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检查,造成相关部门无法准确计征依据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2篇

一、公共财政理论与税费制度改革

(一)纯公共物品与税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建设性财政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谓公共需要,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主要由纯公共物品保障供给。纯公共物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无法将一个不缴费者排斥于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之外;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其他人消费的减少。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纯公共物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时不应也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另一方面,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意味着政府很难确定纯公共物品的收益者群体和受益大小,因而就无法确定纯公共物品的价格和付费对象,即无法通过收费弥补成本。因此,对于纯公共物品,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费,只能通过强制征税方式弥补其供给成本。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性支出。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具体体现。即凡是市场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首先由市场调节,也就是说,凡是能通过市场进行合理定价和回收成本的商品和劳务,均由市场提供,如私人物品;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或者无法调节的商品和劳务,由政府直接或参与调节。否则,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就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财政资金在盈利项目方面的“越位”和在公共物品领域的“缺位”,不仅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公共物品理论确定。

(二)准公共物品与收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涉及以下两种公共物品的供给:一种是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另一种是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指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物品,例如教育、卫生、文化等。这些物品一方面具有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私人物品消费的局部可排他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准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和外部性,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准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或由市场提供较无效率,从而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例如,若通过市场定价方式由私人提供教育,由于私人部门往往并不考虑教育的外部效益,而只是根据私人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提供这些服务,易导致教育的供给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准公共物品消费又具有竞争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其消费的边际成本并不绝对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向其使用者收费,以免因免费供给而导致人们对该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同时,准公共物品消费还具有可排他性特征,这意味着对其收费具有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可通过收费方式供给准公共物品,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此外,对于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私人物品,如水、电、暖等公用事业部门,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私人物品,如医疗、保险等,虽然也可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提供,但由于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由市场提供易导致消费和生产的无效率,因而在实践中往往也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由于这些私人物品同样具有排他性及竞争性的消费特征,因而公共部门在提供这些物品时应该也可以实行收费制度。

(三)规范性的税费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税收作为主要收入形式,主要用于纯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准公共物品和垄断性质私人物品的存在,收费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另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和费都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可以采用税收形式,也可以采用收费形式。由于税收形式的规范性、客体的广泛性、征收的法律强制性,较之于其他收入形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税收已成为各国普遍运用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并成为贯彻政府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但是,税种的设置和税款的征收也有其特定的约束条件,对于某些经济活动的调控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成本的补偿,有时不适合采用征税方式,政府便采用较为便利和灵活有效的收费方式,作为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活动的必要补充。从财政收入的构成看,各国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但无一例外地将其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在这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税费关系的大致格局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从一般的情况而言,在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预算内的税收(即所谓“正税”),是以法律为依托的、规范的政府主要筹资方式和调节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开征一些规费,即政府机关对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只占很小部分)。地方政府在提供区域的或社区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时,还可按“使用者付费”原则向接受服务者收取一定数量的使用费,如高速公路、地铁的收费,污水或垃圾处理的收费等(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收费条款,此类收入有时可占地方财政收入不小的比重)。正税、规费、使用费收入,都应反映在政府预算收入中。同时,企业也可以有“收费”(在我国即经营性收费),但这属于商业行为,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无关。

二、政府收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政府收费的基本分类及改革取向

从收费部门和单位分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会、行业协会等,几乎所有的部门都收费。目前大致分五类:一是国家机关为特定对象提供专门服务,而收取的证照工本费、注册登记费、环境补偿治理费和诉讼费等。这部分收费具有补偿性质,属规费收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普遍征收,不存在“费改税”问题,今后主要是纳入预算,依法管理,并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时,为弥补机关经费不足收取的管理费,如乡镇企业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福利企业管理费、减税免税保税物品海关监管费等。这部分收费主要是因为部分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引起的,应逐步取消,经费不足问题应由财政拨款和其他办法解决。三是公益服务费,包括教育、医疗、环卫、殡葬等。这部分收费不能转变为税收,应在分清政府和市场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市场双重补偿机制。四是中介服务收费,包括评估、鉴定、检验、、公证、律师等服务收费。这部分收费应从国家机关收费中分离出来,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管理。五是以筹集建设资金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种使用费、附加费、建设费、基金等。这部分收费具有强制性,征收范围和标准相对稳定,数额一般较大,具备税收的一般特征,可把这部分合理的收费(基金)改征税收。

从收费项目的管理分析,大致有3种情况:(1)纳入预算管理。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收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设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等。这部分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专户储存。(3)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脱离人大、财政监督,实际上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这是乱收费、乱摊派最集中的领域。这部分收费大都是各部门、单位越权擅自设立或非法扩大原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而形成的。其收入构成本部门、单位的“小金库”。据有关典型调查,除小部分用于有关事业发展外,相当部分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公款吃喝玩乐,甚至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个人腰包,成为助长腐败现象的根源。

(二)我国现行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由于管理体制不配套、法制不健全、改革滞后等原因,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虽然经过了多次治理整顿,仍难以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的怪圈,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一是越权和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收费过多过乱,加重了企业、农民和社会的负担,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大中型企业难以摆脱困境,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二是收费规模过大,存在以费挤税、费大于税、费多于税的现象,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当前收费(基金)的征收主体几乎扩大到政府各个部门,甚至有些部门中的各个职能单位都有相应的收费项目,形成了每增加一项业务,都要以经费或资金不足为由要求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状况,而且这些收费(基金)由部门、单位直接收取和使用。政府分配主体多元化、收费资金使用部门化的状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侵蚀了税基,挤占了财政收入,分散了国家财力,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分配职能。三是收费极不规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在有的自由市场上,某些收费人员如狼似虎,想向摊贩收多少钱就要多少,摊贩如不缴纳,收费人员则抱着摊贩出售的物品就走,群众极为反感。另外,收费人员使用票据不规范,打白条或无凭据,也影响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缺乏监督,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屡禁不止,收费规模日趋膨胀。由于收费缺少法律约束,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预算之外,形成“体外循环”,成为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而脱离监督的收费资金易成为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经济“补给线”。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收费资金发放奖金、增加福利、修建超标准办公用房或宿舍,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五是大量的收费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误导了劳动力的非理性流动。凡有权收费且数额较大的单位和部门,职工福利较好,这样不仅造成了不同单位之间收入差距的增大,而且误导劳动力向有收费权力或福利待遇较好单位的非理性流动,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更值得注意的是,有收费权力的部门和单位的福利奖金与部分缴费企业效益低下、工资欠发、职工下岗形成强烈的反差,已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六是乱收费及收费的膨胀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一方面大量收费在财政体外循环,许多资金被转入消费领域或重复、盲目投资,造成集团和个人消费的扭曲、产业结构的失调、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三乱”行为加大了社会投资者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恶化了投资环境,造成整个社会资金运用效率低下。七是收费稽征机构重叠设置,征收成本较高,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造成“吃费”人员膨胀。

三、税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 从规模庞大的收费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负面影响分析,税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规模庞大的收费不仅影响了税收收入,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重了农民和企业的负担,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廉政建设,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当前税费制度改革的直接动因。

2 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出发,税费制度改革十分迫切。(1)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普遍的无选择的服务,其费用的取得只能采取向全体公民征税的办法,并以政治权力为基础,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税收是基本财源;对特定公民提供服务,其费用不能也不应当用全体公民缴纳的税收进行弥补,只能对直接享受服务的公民个人采取规范性的政府收费(如规费或使用费),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收费只能起补充和辅助作用。(2)财税部门一定要统揽政府收支(包括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并按照政府政策通过财政收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现行的以费挤税、费强税弱和不规范的政府收支管理格局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极大障碍,因此税费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3 从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税费制度改革意义深远。现行税费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农村、社会保障、交通车辆、环境保护和教育等经济和社会领域,如,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其他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亟需税费制度改革;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看,通过税费制度改革及相应征收社会保险税,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税费制度改革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必须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税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增强财政分配职能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 税费改革;农村公共品;融资

[中图分类号] F30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11-0019-05

公共品融资是农村财务管理的难点问题,农村公共品融资制度安排不当是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原因之一。笔者于2005年暑假对山东省农村组织资金运动的现状进行调查,就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公共品融资制度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对完善农村公共品的融资渠道提出对策。

一、调查资料分析及结论

本次调查以经过培训的社会实践大学生返乡入户访问直接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山东省17个地市的100个县(市)、224个乡(镇)、251个村的农村公共品供给状况进行了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340份,回收有效问卷251份,涉及到山东省全部的17个地级市和近72.47%的县(市、区)。由于被调查对象的分布基本上覆盖了山东省各种类型的县(市、区),因此,调查资料能够比较客观准确地反映山东省农村公共品融资的现状。

在问卷的数据分析过程中,为了便于发现问题,笔者采用了分组对比的方法,由于村办企业上缴利润对村组织收入影响较大,因而按照被调查村是否有村办企业,将山东省农村分为有村办企业的农村和无村办企业的农村,对其财务状况、公益事业的发展及村级负债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调查样本的基本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一)农村公共品融资渠道短缺,主要来源于集体收入,占用了村集体经济建设资金,从而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农村举办的公益事业主要有:村办小学、幼儿园、村道路的修建、田间水利设施的兴修、农村医疗、农村优抚、民兵训练、村中自来水设施建设、植树造林绿化建设、路灯及广播电视信号接收和节假日补贴养老金等。各项公共服务种类繁多,但用于该方面的资金来源却非常少,从调查结果来看,在调查的村中有27.44%的村可以得到财政补贴,有47.77%的村从村级组织的集体收入中获取资金,有19.67%的村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收取资金,还有5.12%的村通过民间资本筹集这部分资金。其具体对比分析状况如图1所示。

另外,农民在公共产品方面的集资也比较多,据2002年调查结果表明,有91.3%的被访村民表示,2000年以来,乡镇政府仍通过向农民集资或摊派的方式进行过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有87.3%的被访村民表示,自2000年以来,村级组织通过向农民集资或摊派进行过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其中,主要的公共设施项目依次是:道路建设、小学或初中校舍建设、水利设施等(详见表2)。①

资料显示农村公共品的供给所需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农村的集体收入,这使本来就运转困难的村组织雪上加霜,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占用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发展资金,使村经济组织不能将资金运用到生产、建设性投资中,不能按照其资金运动规律进行正常的筹资、投资、分配活动,为农村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村组织资金的有限性和财政转移性支付的缺损使农村公共品不能及时足额供给,又制约了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为农村公共品能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的客观环境,从而带来间接的经济效益。

(二)农村公共品供给由于资金来源缺乏,加重了村级组织的债务负担

在调查中发现,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收入减少,在一些经济基础比较差的村,没有财力偿还历年积攒的债务,同时新债又出现,村级债务已给村委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从调查情况来看,在调查的251个村中,有104个村有债务,其中10万元以下的48个村,10万~50万元的41个,50万~100万元的8个,100万元以上的还有7个村,平均每村负债额达502 573.17元。形成原因很多:其中由原集体经营企业形成的负债占负债总额的47%,村级公益事业形成的负债占31%,村组干部垫交的税费提留等占12%,还有10%由其他原因形成的负债。具体构成情况如图2所示。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村办企业办的比较好的村,债务要少的多,在没有村级债务的147个村中,有村办企业的村占70.83%,具体分布情况如表3所示。

表3中数据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村办企业发展的比较好的村,因为收入来源相对宽裕,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垫支了部分资金,从而减少了部分债务。但在没有村办企业且经济基础比较差的村,由于其收入来源极少致使村级债务无法偿还,且有增长势头。

二、税费改革对农村公共品融资制度的影响

(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免征农业税后,村委会可用资金短缺,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税费改革前,村委会的筹资来源主要有:一是向农民收取各种统筹提留以及土地承包费、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等;二是向农民收取教育集资、生产和公益事业集资以及各种摊派、罚款和其他收费;三是银行、农村信用社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四是在制度之外对“三农”收费。税费改革后,尤其是免征农业税开始,为了规范农村税收制度、财政制度,减轻农民负担,原来的许多收费项目,如乡村统筹、提留、农村教育集资、屠宰税等被取消,按照规定,村委会财力明显降低。在相当多的地方,特别是缺乏固定经济来源的村委会,连正常开展工作支出都难以维持。

税费改革前,村委会的收入在维持日常管理费用、经营费用(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外还能有一部分剩余,一部分用于发放村中小组长等人员的劳务费和村干部的年终奖金,另一部分留下来作为来年生产经营用的积累资金。税费改革后,伴随着“三提五统”的取消及原来一些收费项目的废除,以及后来的免征农业税,使村组织的收入来源渠道枯竭,村组织的收入明显减少,除个别村办企业发展比较好的村和村集体土地比较多的村可以获得企业上交利润和土地承包费外,大部分村组织处在入不敷出的境况之中,勉强维持村组织的正常运转,有些村甚至不能维持,只能依靠对外举债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取得贷款获得部分资金。

(二)“一事一议”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存在着不合理和操作上的困难

从公共分配理论看,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农民只要向政府纳税后,政府就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而无需再缴费,只有在政府为某些特殊群体提供特定服务时,才能额外收费。税费改革前,乡统筹和村提留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农业税后,再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费用,理应得到特殊的额外服务,然而客观事实并非如此。税费改革后,乡统筹与村提留改为农业税附加,而且自2006年1月1日始停止征收农业税及附加,从而与广大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只靠“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一项收入只与一定的支出相对应,但是由于农村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这种集资方式很可能会出现巧立名目继续向农民收费现象的出现。从理论上讲,农民向国家上缴了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后,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应由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加以解决,而不能向农民伸手。可见“一事一议”根本上还是由农民自己承担农村公共产品,这与原来的“三提五统”没有实质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决策主体定位不好,将有可能演变成基层组织向农民集资摊派的政策依据,从而加重农民负担,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调查中发现,大部分村能按照农业部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原则上一年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一年内村民所负担的‘一事一议’资金人均不超过15元”的标准,但有的村组织已经假借农村公共品建设的名义开始乱收费,每年每人征收50元,有的甚至达到70元。这不得不引起政策制定者注意,在权力监督弱化的情况下,农民被减下去的负担很有可能重新反弹,各种税费问题很快又回潮,并导致税改受挫。

(三)农业税制本身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公共品和服务的巨大需求

在调查中发现,虽然村集体收入来源表面上呈现多元化,但实质上主要以土地承包收入和农业税及附加为主,在所调查的村中有土地承包收入的村占比重最大,占调查村总数的71.56%,有企业上缴利润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8.13%,有财政对村的转移支付资金收入的村占样本44.69%,收取农业税及附加收入的村占样本的35%,另外,有其他收入,如池塘等承包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卖树收入、河道占压收入、资源收入(矿砂、煤炭等)、个体煤矿企业上交的环保费、占地费等,这样的村大约占到15.31%,而且只是分散的拥有其中一或两项。如果按笔者在前面提到的分类标准将调查样本分为有村办企业的村和无村办企业的村,则有以上收入形式的村占所在类别样本的比重分别如图3所示。

由图3可见,免除农业税后,除个别有经济基础(有村办企业上缴利润)的行政村外,绝大多数村级组织不可能再有财力从事生产性投资和经营活动,对于这些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村来说,维持其日常的开支比较困难,更无力提供农村公共服务与公益事业。为此,国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取消农业税,但在取消这一税种后,如何弥补这一类财政缺口是摆在农村问题研究者面前的一重大课题。

三、完善农村公共品融资体制的对策

目前影响中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最大障碍就是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持和有效监督管理机制以及体制上的一些障碍。为此,笔者就这方面提几点对策建议供参考。

(一)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提高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农村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城市相比,只是分布区域和功能不同,并没有地位上的高低,因而公共财政的阳光也应该照到农村。另外,村级组织承担着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甚至政府的某些行政职能,并不只是为村民谋利益,因此其运转费用由财政给予补贴也是合情合理的。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物品的适时适量供给,如何使财政入不敷出的地区也能够有相应的财力维持乡村政权的正常运转及各种公共品最起码的供给水平。这样,现实的矛盾就是如何通过建立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低财政收入的乡镇及村组织实现财政财务的收支平衡。

目前,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如山东济南的章丘市,取消农业税后,章丘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具体做法是,在免征农业税前,章丘经过了认真调研,全市908个村总收入1.28亿元,平均每村14万元,大体可分为三类:1 / 3有较强经济能力,取消农业税影响不大;1 / 3尚能自保;1 / 3的村级财务不能自保。对于不能自保的村,市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贴,大概需要补助328万元。免征农业税后,村干部工资和办公经费,村集体收入能够解决的,由村里负担;村集体无收入或不能全部解决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这样通过政府资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可以为农村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为城乡统筹的实现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对最终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引入市场机制,拓宽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范围

农村公共品供给短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有的农村公共品供给渠道太窄,过于依赖于财政资金和向农民收费,当政府和居民社区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必然会影响到公共品的稳定供给,因此应该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并最终实现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经济体制改革给农村公共产品融资带来的突出变化是:要求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能单独依靠政府投资的单一状况,而应向多元化融资渠道迈进。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但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和性质,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开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大致可以划分为政府供给主体、农村社区供给主体、农村私人供给主体和非盈利性民间组织四类。对于那些公共程度较高的公共品,如计划生育、国防开支、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础科学研究、义务教育等全国性的农村“纯公共品”的融资和运营应直接纳入国家公共财政范围;那些专为特定村村民享用的公共品,如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医疗及自来水供养等,则可采用村民自筹资金的方式或按市场化方式筹资,引入市场机制按完全市场化方式运营;对那些虽然只是面对特定村的村民但需要资金数额较大又是急需提供的公共品,可采用农民自筹、社会投资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形式筹资。此外,农村现有的专业协会、合作社以及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各种合作性的非盈利性农村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也可以在一些领域和生产环节有所作为,为农民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可根据公共品的性质、所需资金额度等加以确定。开创供给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有助于缓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压力。

(三)转移消化农村债务迫在眉睫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中央各项惠农措施的落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已呈现新的发展势头。但是,制约“三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彻底根除,化解农村债务尤其是村级债务已成为“三农”问题的迫切任务之一。

村级债务难以化解,根本原因在于归还债务的资金来源没有落实。因而关键问题还是要解决偿还资金的来源。这次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主要目标的税费改革,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乡镇和村组织收入的减少,因而单靠村组织的力量是很难化解的,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济基础比较差的村。所以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摸清农村债务数量、类别的基础上,给以适当照顾由财政出资。对于那些由于政府公共物品供给缺位和政策体制造成的应由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在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政策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为该部分债务买单;同时,加大城市支农、以工补农力度,通过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农技推广体系的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积累还债能力;对盲目办企业、盲目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所形成的债务,应先落实责任主体,即由哪级政府作出的决策由哪级政府承担责任,但要防止上级向下级转移债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落实机制。

村级组织的财务资金、财政资金、类财政资金的筹集努力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1. 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经济发展环境是制约村委会筹资进展顺利与否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因此,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应着重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度,切实改善农村的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开创农村发展良好和健康的局面,为村委会的筹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扫清了障碍。

2. 继续执行村财乡管制度。根据调查情况,84.29%的村会计认为乡镇代管对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壮大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税费改革后村财乡管不但不应该取消,而应进一步加强,要把村委会筹集到的各项资金纳入代管范围,并不断改进完善管理办法。

3. 明确职责,划清界限,加强监督措施。税费改革后,村委会首先要加强审计监督,对村级年初预算、年终结算要严格把关,对任何项目的收支进行严格的考察,对资金的发放、使用、到期及回收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其次,要加大信息的透明化、法制化和公开度,建立公开责任制度和村民理财制度,对农民比较关心的筹资、合同承包和土地变更等支出进行及时全面地公开,实现对村级财务有效的监督。同时,村委会还应当强化会计监督,推行会计委托制,通过多种方式公开招聘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重大的审计评估还应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最后,还应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作用,实行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代表政府对农村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制度。

[注释]

①綦好东:《税费改革、村级财务及公共品融资:一项实证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7期。

[参考文献]

[1]刘鸿渊.农村税费改革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J].求实,2004,(2).

[2]陈强,黄薇.后税费时代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4).

[3]叶子荣,刘鸿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历史、现状与重构[J].学术研究,2005,(1).

[4]王文童.农村税费改革可能会出现的若干问题[J].财政与发展,2002,(2).

[5]吕建锁,李小热.农村税费改革对财政的影响分析[J].经济问题,2005,(1).

Impacts of Tax Reform on Rural Public Goods Financing System

LI Cai-hong1, DONG Xue-yan2, TANG Rong-hong3

(1.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Shando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Jinan 250014,China;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Shand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Tai′an 271018,China;3.Finance Department,Shand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Tai′an 271018,China)

第4篇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目标错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主旨是调节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而我国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及其宣传中,往往将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与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相联系。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主要取决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矿业权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政策多变,成为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矿业权市场不规范、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的主要因素。

2.矿业企业增值税设计不合理。矿业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它是从自然界直接获取资源的初级产业,产品的增值过程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的增值过程。矿业企业的特殊生产过程决定了其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业务较少,大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无法抵扣,但是却与一般工业企业遵循相同的增值税税率和缴纳办法。增值税设计未考虑矿业企业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对矿业企业而言有失公允。国外一些矿产资源大国都取消了矿业企业的增值税,而我国非但没有给予矿业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反而增加了矿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这种做法极大地打击了矿业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矿业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矿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资源税计征依据不充分。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自然条件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按照矿租理论,此处应该征收级差地租,可事实上我国资源税主要是从量征收。因此,我国资源税的立税原意与实际制度之间产生了矛盾。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矿业企业都不征收类似于我国资源税性质的资源超额利润税。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活动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矿业投资风险非常高,因此矿业投资都要求得到比其他行业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二是因矿业企业的资源条件差异而产生的收益差别可以通过征收所得税加以调整。即使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的国家,也是对矿业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一般按滑动比率计征。而且一般由中央政府征收,纳入中央政府财政,而我国的资源税名义上是共享税,实际上是地方税。因此从国际惯例来看,资源税也没有存在的依据。即便是要征收,也应该是针对超额利润进行征收,而不应该从价或者从量征收。

4.矿产资源的耗竭特性未充分体现。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具有不断耗竭的特性。人们过度开采,加快了资源的耗竭速度,给未来消费者留下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很多国家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中包含了资源耗竭补偿费,用于寻找新的矿体,其实质是对当代人过度开采对未来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部分价值补偿。但是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中没有体现这一点。矿业生产活动会对地表、水文、大气等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在矿业权出让时应充分考虑矿业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并征收一定的税费以调控和治理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危害。

5.矿产资源税费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收取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资源税,与法规中对资源税是国家凭政治权力征收的定性相矛盾。按照产权理论,收益权是产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收益权的所有权是没有意义的。目前,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按我国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由相应的具有管理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收取,其收入纳入相应级别政府的财政。尽管我国规定矿业权价款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2∶8”分成,但地方政府仍在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得到大部分,与矿业权价款征收维护的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利益的法律规定相违背。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进建议

1.推动增值税转型。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矿业企业的特殊性,在继续保留由中央财政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基础上,推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扩大矿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如允许煤炭等矿业企业购建生产用固定资产(含安全装备的投入)和矿井水平延深、开拓等井巷工程外购材料,按照17%的比例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允许煤炭企业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特殊用料,视同农产品按10%的进项税抵扣;支付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依据取得的合法票据按17%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支付给村镇及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土地塌陷补偿费、沉陷治理费、村庄搬迁费等,依据取得的合法票据或相关协议按17%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其他针对煤炭企业的政府性收费,例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依据取得的合法票据,按17%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等。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是指全县范围内在建和已建成发电的所有水电站,包括各种经营方式和注册类型的水电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的税费包括基建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水资源费等。

第四条凡在我县从事小水电建设和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缴纳小水电行业税费的义务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小水电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

第六条税收征管部门对所有在建的水电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逐一进行项目登记。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按要求搞好税务登记,并按要求进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纳入正常管理。

第七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实行核定征收。

基建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以实际投资总额的60%为计税依据,按3.39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1%、按营业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0.2%、印花税0.03%)。

电站建设占用耕地的,应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交纳标准按占用时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电站建成后办理有关手续时,按4%的税率交纳契税。

电力生产销售按销售收入的6%计征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3.33%的综合征收率预征地方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预征率3%,按增值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增值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资源费按发电量每度0.001元收取。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在建电站必须按投资进度和工程进度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已建成发电的电站按月向各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小水电企业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增值税税率按6%不变。

第九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征收的源泉控管,切实搞好代扣、代征、代缴工作。

在建小水电站的税费征收由县水务局在办理工程验收时统一把关。工程竣工后,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及时搞好建安环节各税款的结算工作。县水务局必须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方可办理工程验收。

原已建成发电,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建安环节税费的,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结算意见书实行代扣代缴。强化以票控税。

原已建成发电和在建电站投资人在支付工程款和设备材料款时,必须取得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对不能取得合法发票的部分,投资人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否则,因此造成的税收流失一律由投资人补交,并进行相应的处罚。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由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预交;电力销售和收益分红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由国税部门在为各水电站代开发票时按规定进行代征、代缴,水资源费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代扣代缴。

第6篇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及其地位

(一)经济增长迅速刺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消费需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着两位数的高速增长,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购买力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不断上升,原有的楼市供求矛盾加剧,最终给我国带来了更大的房地产市场消费需求。

(二)房地产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逐渐走向经济发展的前台,体现出产业化发展趋势。2006-2008年连续三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房地产吸引了众多行业领域的资本进入,这也是2006-2008年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攀升的重要资金缘由。在扣除外贸成分以后,房地产业是一个举足■杨志银(贵州财经学院科研处贵阳550004)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住房作为不动产是一个特殊的商品,既具有消费功能,也具有投资功能。近年来,大量投机资金大规模进入房地产领域,推高房价。这也导致国家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未达到预期效果,居民的自住性消费无法得到满足。本文在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探讨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市场消费中的作用,并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消费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政策房地产市场消费轻重的经济领域,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产业成分之一。

(三)房地产业是扩内需、保增长的重要支撑首先,房地产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过渡时期的重要产业。我国在外需不足的前提下,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内需,以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房地产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显现出来。其次,房地产是我国面对金融危机压力、刺激就业等方面不可忽视的行业。这主要是由房地产作为我国产业机构的中间产业链条所决定的。总之,由于我国内需产业发展相对落后,竞争力不足,在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情况下,房地产是我国扩大内需、保增长,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产业。

(四)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根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当年的普通居民,几乎有50%以上的收入属于个人的住房消费。住房消费是我国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牵动着居民的收入水平,而且与我国银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关联性,也是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规定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开发成本及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成本项目可分为:土地实际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七通一平费(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污、排洪、供气和场地平整等方面的费用)、管理费用;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开发实际成本,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程费、配套工程费、管理费用。但是作为土地增值税加计20%的扣除项目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中列支扣除。

3.营业税。营业税政策中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两个行业:一是建筑业;二是转让不动产,因此房地产涉及的营业税税率主要是3%和5%两档。它是对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税率计征的一种税赋。营业税税法中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例外。同时,对自建自用的房地产免征营业税。2008年3月1日起出租自有住房,不再区分用途,一律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房产税。房产税主要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者、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承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经营方式采取两种方式计税:一是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产,以房产余值计税,即从价计征;二是将自有房产出租经营,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即从租计征,税率为12%。

5.城镇土地使用税。该税是国家按使用土地的等级和数量,对城镇(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赋。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税额计征,实行定额税率,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6.契税。契税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计税依据依不同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方式而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实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价格差额。如成交价格或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由征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实行3%-5%比例税率。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房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免征契税。

7.印花税。印花税是对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以及在境外书立、受我国法律保护、在我国境内适用的应税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是书立、领受的房地产凭证所承载的资金量或实物量。

针对不同的凭证情况实行两种税率:一是比例税率,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是定额税率,适用于房地产权利证书以及合同金额无法确定的凭证,为每件5元。

(二)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1.结构不合理,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现象。现行涉及房地产业的税收结构松散繁杂,各种税之间主辅作用不清,调节单一,个别税种设置重叠,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一方面,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营业税交叉重复;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在对房屋同一目的物征收时缺乏科学性。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存在重叠,从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转让业务的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土地的保有或投机行为。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契税和印花税税基交叉性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重复征税。此外,房地产出租法人负担的各类税收税基的交叉性,房地产租赁业务税收也存在重复征收的情况,不利于我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

2.征税范围相对狭窄,调节功能弱化。

税种繁多,收费复杂,租费杂乱,征税覆盖面窄,房地产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偏低,使得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严重投机炒作造成房价快速上涨、泡沫四起,进而使得房地产税类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微弱,抑制了房地产税收作用的发挥。我国房地产评估制度不健全与评估秩序混乱,使得房地产各个交易环节的计税依据难以科学合理地确定,难以发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抑制房地产投机的作用十分微弱。

3.消费流通环节税与保有环节税赋不协调。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房产和地产的消费流通环节,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非常少,房地产存量税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平衡,导致了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费过于集中,增加新建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整个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上扬,提高居民购房的门槛,影响房地产消费市场发展。另外,由于我国土地市场的特殊性,大量的土地使用权由企事业单位无偿取得,并近似无偿地持有,我国对房地产保有、特别是土地的保有税赋过低。这一现象不能很好地抑制市场对楼市的炒作投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放任房地产、土地的投机炒作者坐等资产升值,而不必担忧资产保有期间的成本,造就我国目前大量闲置、空置房产。

4.税收体系不完善,税收政策存在一刀切现象。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而是体现在各个现有税种税收政策之中,这不利于行业税收政策的宏观调节。

现有房地产税收政策措施,很少针对不同性质的房地产需求而给予区别对待,大部分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特点,规定统一的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住房市场的消费。

利用税收政策引导房地产市场消费的政策建议

(一)利用房地产高额税率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首先,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高税收,降低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和保值增值的功能。

同时增强对房地产市场的闲置房以及空置房的税收调控。其次,对我国的第二套房产购买征收重税,开征资本收益税,抑制居民对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

(二)对投资性房产需求和自住性房产需求区别征税

,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模式,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大对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建设,进一步肃清当前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税基交叉、重复征税等问题,平衡房产消费环境的税收负担。根据房地产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区别投资性和自住性房产交易的税收,保护合理的房地产需求,增加投资性房地产需求的交易成本。

(三)对低收入购房者实施差别税收优惠政策

在现有财政以及货币方面优惠政策基础上,税收政策应该区别不同收入水平的购买群体而实施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低收入阶层购买自用住房,可以适当考虑给予中低收入阶层住房按揭贷款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减免相关的利息支出。

考虑与其他相关财产类以及所得税类相结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款给予一定年限的抵扣减免。综合考虑我国现有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避免相关税收的重复征收,对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免征或者减征,刺激我国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我国房地产市场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存在税费相挤现象,通过开征立足于中国国情的物业税,可以有效解决这种税费相挤现象。通过征收物业税,将一次性缴纳的大部分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分期收取,提高中低收入者的购房水平,有效降低消费流通环节的税费负担,增加房产保有环节的负担,增加楼市投机者房产持有成本,可以有效改变中国目前阶段楼市价格非理性上涨的现象,从而抑制楼市的投机行为。

(五)通过结构性减税保证房地产市场税收收入

有保有压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税基交叉、重复征税等税收问题,按照减少流通环节税收、市场增加保有环节的税收原则,适当地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结构性减税。根据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需要,对不适应我国地产发展需求的税种给予一定的减免甚至取消,适当取消房地产市场的耕地使用税,减免契税等。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降低房地产市场由于结构性减税所带来的税收收入压力,使得房地产消费环节的税负更加合理化、科学化,从而合理引导我国房地产消费市场。

参考文献:

1.樊丽明,李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税务研究,2004(9)

第7篇

作者简介:南京师范大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财政与税收方向研究。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同时,在注会《税法》考试中,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原因之一,税收属国家行为,增值税、消费税有转嫁性质,若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含流转税,那么外国最终消费者将势必承担出口国政府的税收负担。而外国消费者没有义务承担出口商品国政府的税负。再有,含流转税的商品进入国际市场,也会增加商品成本,降低竞争力,因此我国为了鼓励货物出口,增加国际市场竞争力,也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但并不是说只要企业生产和经营出口货物就一定能够得到出口退税,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按照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现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免税不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形式。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在增值税方面,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有: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特定的出口退税企业,其他企业委托出口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在消费税方面,只有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才适用这个政策。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才能办理退税,而外贸企业受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这一点与增值税有明显区别。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在增值税方面,现适用这个政策的企业和货物主要有:(1)小规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3)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货物;(4)避孕药品和古旧图书;(5)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和军品。在消费税方面,适用这个政策的企业只有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出口免税不退税的含义有着明显不同。增值税出口免税是指出口环节免税,而消费税出口免税是指在生产环节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增值税出口不退税,是因为小规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和外贸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因其在境内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出口也就不能退。而消费税出口不退税,是因为消费税只征一道税,只在生产环节征税,由于其产品在其生产环节已免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就不含消费税,因此也无需退税,这符合出口退税的“不征不退”原则。

(三)不免税不退税

增值税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原油、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消费税适用这个政策的是: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非生产企业)。我国现对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退(免)税,否则,可能会造成一些非生产企业倒买倒卖货物出口,干扰商品流通秩序,或串通无货出口骗取退税。

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所谓实行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这样,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这是我国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目前(2004年7月1日后)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为6档:17%、13%、11%、8%、6%、5%。因此,目前我国大部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然而,我国消费税的退(免)税的税率是等于征税率的。我们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是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率(税额)表》执行的,这是消费税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的消费税则应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征税率计算。

三、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税依据有二种:(1)对采用比例税率征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从工厂购进货物时,计算征收消费税的价格;(2)对采用固定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出口报关的数量。由于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税依据,所以外贸企业出口或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出口货物只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问题。由于消费税只有外贸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才既退税又免税,而生产企业出口和委托出口只免税不退税,所以消费税中生产企业不涉及退税计算问题,而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是既退税又免税,所以对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主要采用两种计算办法:

(1)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免、抵、退”办法。

(2)对未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的其他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免、抵、退”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u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不能退税。

当应纳税额

(4)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6)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7)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留在下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数额)

“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第8篇

现行消费税,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和供求之间的矛盾,增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化。但我们也正视现行消赞税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课税范围失当在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啤酒、酒精、轮胎、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项目,这些消费品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现代生活中,已成为人们的生话必需品或常用品,迁有的属于生产资料,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生产发展受到影响,对政收人减少,必然起到逆向调节作用。同时,某些高档消费蛙乐束纳人课税范围。现行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未纳人消费税课税的范围这些高档螟乐活动债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人,又可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

(二)某些税目和税率的设计不够台理=现行请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人,因此一些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也纳人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唪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同时,某些消费品的税率又偏低,如卷烟工业的税率现为45%,与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卷烟税负是处于较低水平一加之,近儿年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采取降低出厂价格,向商业环节转移利润方式逃避在工业环节征愎的消费税,使卷烟税负进一步降低。又如,目前我国的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20元/百升和1O元/百升,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

(三)宴行价内税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我国消费悦实行债内税的征收方式,消费税与增值税为同~税基,这样避免了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减少了不必要的社会震动。但对消费者来说,所负担的税款是由生产者承担的,容易掩盖问接税的性质,起不到抑制消费的作用。

(四)漂税环节单一首先是很难准确划分征收范围,如生产和流通、制造与简单加工、批发与零售的划分,这是十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进行硬性划分,必须强制地建立一系列辅助规定,这必将给征管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其次,不利于盼范偷税,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如果发生橱税很难从下一环节补回来。有些企业从单位利益出发,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棱算的经销部,以低债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锖售,通过生产、渡通利澜转移的方式避开消费税。

针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本着调节我国产品结构和捎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人,促进社会分配公平的原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适当扩大课税范国。从目前看,消费税的税目可增加剐2O一30个,收人比重增加到占赢_转税的20%应选择一些税基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它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的电子产品、装饰材料、移动电话等。另外还可以选择高档娱乐业项目如彰c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及一些特殊服务如桑拿、按摩等课征消费税。

第二、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在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取消现行消费税的部分税目,如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开征的消费税。适当降低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黄酒、啤酒的消费税率。适度提高卷烟、汽油、柴油消费品的税率。抽烟有害人体健康,汽油、柴油对环境污染较大.所世界各国都是采用高税限制这类消费品的。从我国国情看,也符台我国治税原则。

第9篇

1.1为防治印染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引导和规范印染行业水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纺织行业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以天然纤维(如棉、毛、丝、麻等)、化学纤维(如涤纶、锦纶、腈纶、胶粘等)以及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按不同比例混纺为原料的各类纺织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印染废水。

1.3印染工艺指在生产过程中对各类纺织材料(纤维、纱线、织物)进行物理和化学处理的总称,包括对纺织材料的前处理、染色、印花和后整理过程,统称为印染工艺。

1.4鼓励印染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严格控制其生产过程中的用水量、排水量和产污量。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1.5鼓励印染废水治理的技术进步,印染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成熟的废水治理技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清洁生产工艺

2.1节约用水工艺

2.1.1转移印花(适宜涤纶织物的无水印花工艺);

2.1.2涂料印花(适宜棉、化纤及其混纺织物的印花与染色);

2.1.3棉布前处理冷轧堆工艺(适宜棉及其混纺织物的少污染工艺);

2.2减少污染物排放工艺

2.2.1纤维素酶法水洗牛仔织物(适宜棉织物的少污染工艺);

2.2.2高效活性染料代替普通活性染料(适宜棉织物的少污染工艺);

2.2.3淀粉酶法退浆(适宜棉织物的少污染工艺);

2.3回收、回用工艺

2.3.1超滤法回收染料(适宜棉织物染色使用的还原性染料等);

2.3.2丝光淡碱回收(适宜棉织物的资源回收及少污染工艺);

2.3.3洗毛废水中提取羊毛脂(适宜毛织物的资源回收及少污染工艺);

2.3.4涤纶仿真丝绸印染工艺碱减量工段废碱液回用(适宜涤纶织物的生产资源回收及少污染工艺);

2.4禁用染化料的替代技术

2.4.1逐步淘汰和禁用织物染色后在还原剂作用下,产生22类对人体有害芳香胺的118种偶氮型染料。

2.4.2严格限制内衣类织物上甲醛和五氯酚的含量,保障人体健康。

2.4.3提倡采用易降解的浆料,限制或不用聚乙烯醇等难降解浆料。

3、废水治理及污染防治

3.1印染废水应根据棉纺、毛纺、丝绸、麻纺等印染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水质特点,采用不同的治理技术路线,实现达标排放。

3.2取缔和淘汰技术设备落后、污染严重及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印染企业。

3.3印染废水治理工程的经济规模为废水处理量Q≥1000吨/日。

鼓励印染企业集中地区实行专业化集中治理。在有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印染企业废水可经适度预处理,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入厂水质要求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印染企业集中地区宜采用水、电、汽集中供应形式。

3.4印染废水治理宜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和物理化学处理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路线,不宜采用单一的物理化学处理单元作为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流程。

3.5棉机织、毛粗纺、化纤仿真丝绸等印染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宜采用厌氧水解酸化、常规活性污泥法或生物接触氧化法等生物处理方法和化学投药(混凝沉淀、混凝气浮)、光化学氧化法或生物炭法等物化处理方法相结合的治理技术路线。

3.6棉纺针织、毛精纺、绒线、真丝绸等印染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宜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或生物接触氧化法等生物处理方法和化学投药(混凝沉淀、混凝气浮)、光化学氧化法或生物炭法等物化处理方法相结合的治理技术路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5所列的治理技术路线。

3.7洗毛回收羊毛脂后废水,宜采用予处理、厌氧生物处理法、好氧生物处理法和化学投药法相结合的治理技术路线。或在厌氧生物处理后,与其它浓度较低的废水混合后再进行好氧生物处理和化学投药处理相结合的治理技术路线。

3.8麻纺脱胶宜采用生物酶脱胶方法,麻纺脱胶废水宜采用厌氧生物处理法、好氧生物处理法和物理化学方法相结合的治理技术路线。

3.9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活性污泥或化学污泥,需经浓缩、脱水(如机械脱水、自然干化等),并进行最终处置。最终处置宜采用焚烧或填埋。

3.10印染产品生产和废水治理的机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并符合有关噪声控制要求。在环境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地区,还应采取防治恶臭污染的措施。

3.11印染废水治理流程的选择应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4、鼓励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4.1鼓励印染企业开发应用生物酶处理技术;激光喷蜡、喷墨制网、无制版印花技术;数码印花技术;高效前处理机、智能化小浴比和封闭式染色等低污染生产工艺和设备。

4.2鼓励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纺织品生产,但须满足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