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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证券市场风险;独立客观相似机制;模仿从众传染机制。
1.引言
证券投资决策的核心问题是证券本来的收益和风险。证券未来的收益充满不确定性。投资证券的风险可以界定为,在给定情况和特定时间内,证券本来可能的收益间的差异。如果证券未来收益仅有一种结果是可能的,则其收益的差异为0,从而风险为0.如果证券本来收益有多种结果是可能的,则风险不为0,这种差异越大,证券的风险也越大。
产生和影响证券投资风险有经济、政治、道德与法律诸因素。就经济方面而言又可以分成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以及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对证券市场来说,上述风险大致可分成内生风险和外生风险两类。市场风险就是内生风险,它仅仅由证券市场内在机制引起证券本来可能的收益间的差异。其余风险可归入外生风险类,它由市场以外的因素引起证券本来可能的收益间的差异。
本文试图从证券投资主体处理信息的角度研究证券投资市场风险形成的市场内在机制。
2.预期和决策
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证券市场价格的调节对所有新的、公开的信息能作出迅速反应,其信息集合除包括市场本身的客观信息外,还包括公开的证券市场相关的场外客观信息。简而言之,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所有场内外相关客观信息都能在上市证券的价格中得到充分迅速的反映。因此,通过证券市场价格计算的证券收益同样能够充分迅速地反映所有证券市场场内外相关的客观信息。
投资主体处理信息的过程通常总是通过证券收益客观信息的识别,获得证券未来收益的预期信息,提取证券投资的决策信息,然后选择证券投资行为。
根据证券投资主体预期形成模式的差异,可以将预期分成理性预期和有限理性预期两大类型。
理性预期是利用最好的经济模型和现已掌握的信息所得出有关证券未来收益水平明确的预测。其中包括不直接研究证券市场价格涨落,而直接研究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通过博弈模型进行证券本来收益的预期。
有限理性预期指证券投资主体不采用经济模型,凭借各自证券投资的经验或者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对证券未来收益的经济预测。
类似的,根据证券投资主体决策形成途径的差异,将决策也分成理性决策和有限理性决策两类。
理性决策是证券投资主体通过合适的证券投资决策模型或者通过证券的技术分析,然后选择投资行为的证券投资决策。
有限理性决策是证券投资主体不采用证券投资决策模型,也不采用技术分析,仅凭借各自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所进行的证券投资决策。
证券市场中,完全不考虑证券未来收益水平和变动趋势的完全非理性证券投资主体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本文研究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的预期和决策两个环节中都具有理性或者有限理性。
3.两类证券投资主体
具有理性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两个主要环节上是通过经济模型或者技术分析独立获得理性预期信息和理性决策信息,然后独立选择证券投资行为。故称他们是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
具有有限理性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如果在两个主要环节上都是凭借自身证券投资经验获得有限理性预期信息和有限理性决策信息,然后,独立选择证券投资行为,他们也是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如果,至少在一个环节上,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获得有限理性预期信息或者有限理性决策信息,模仿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选择自身投资行为,称他们是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
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可能采用相同的经济模型或者相同的技术分析,也可能凭借各自相似的证券投资经验,导致其证券投资行为产生客观相似的效应。
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基于自身认知的内涵、认知的结构和认知的层次以及投资的经验。投资的偏好和投资的心理的局限,不足以从客观信息中独立获取证券未来足够的预期信息和独立提取选择投资行为足够的决策信息,或者对各自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的置信程度不足以独立选择投资行为。他们不得不通过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以便获取各自足够的预期信息,提取各自足够的决策信息,或者达到选择投资行为足够的置信程度,客观上模仿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证券投资。因此,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产生模仿的效应。
模仿型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比独立型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客观上非理性含量更高一些。通过社会心理和认知心理分析,特别是证券投资博奕分析可以得到,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模仿选择的投资策略是随大流的从众策略。
综上所述,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可能存在客观相似性,而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必定存在模仿从众性。
4.形成风险的市场内在机制
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上市证券的价格能充分迅速地反映证券市场所有场内外相关信息。所有证券投资主体都能任意地、不断地获取有关上市证券价格、涨跌幅度和交易量的客观信息。因此,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所有证券投资主体的客观信息是对称的,证券市场的竞争对所有证券投资主体是公平的。
面对客观对称的信息,两类证券投资主体预期形成的模式和决策形成的途径具有较大差异,导致其证券投资行为对未来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产生不同的作用,从而对投资证券未来收益的波动也产生不同的作用。因此,两类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对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产生不同的作用。如引言所述,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就是投资证券的风险,两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对证券市场风险产生不同的作用,他们就是形成风险的市场内在机制。
若两个具有限理性的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通过相同的经济模型或者相同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独立获得各自的理性预期信息和理性决策信息通常是大致相同的。
若两个具有限理性的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凭借各自的投资经验大体相同,他们独立获得的有限理性预期信息和有限理性决策信息也大体相同。
上述情况下,两个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间便具有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的对称性,通常其证券投资行为对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形成产生客观相似的作用。否则,两个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是非对称的,其证券投资行为也不尽相同,对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形成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桑塔弗研究所(SFI,SantaFeInstitute)通过计算机模拟完全由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组成的股票市场发现,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股票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即证券投资风险和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客观相似程度及其变化速度有关。
综上所述,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客观相似性是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一种内在机制。不妨称为独立客观相似机制。其客观相似程度以及所持资本资产结构的变化速度达到一定水平时,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会被成倍地放大,导致证券市场出现复杂现象,价格大幅波动,交易量增加,泡沫形成,甚至累积成危机。正如桑塔弗研究所模拟的股市一样。说明形成市场风险的独立客观相似机制是证券市场内在的非线性机制。
面对客观对称的信息,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各自独立获取的预期信息和独立提取的决策信息,通常是非对称的。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需要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以便选择各自的证券投资行为,他们的投资行为就会或多或少地模仿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也就是从众选择各自证券投资行为。这种模仿从众行为会在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间传染蔓延,他们个体的有限理性投资行为演化成证券市场整体的非理性投资行为,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被成倍地放大,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极度剧烈地波动,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大幅度增加,证券市场风险增大,甚至风险累积成为危机。
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模仿从众性是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另一种内在非线性机制。不妨称为模仿从众传染机制。
5.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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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性和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使得证券监管正成为全球日益瞩目的焦点。文章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现行监管体制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
证券市场监管是为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的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的总称。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有助于克服各种证券市场缺陷,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尤其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机制运行和功能发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全和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
尽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明确了证券会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地位,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主体较多,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除了中国证监会之外还包括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管理权力方面容易造成了部门之间权力重叠,导致了中国证监会缺乏权威性。证券监管权力的分散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不利于监管的快速反应以及效率的提高。另外,中国证监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存在时滞效应,往往是在证券市场发生重大风险后,证监会才做出相应的反应,并且为了维护市场准则的良性运行,市场的涨跌成为了证监会最为关注的内容,导致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目标不明确。
(二)证券发行市场监管存在缺陷
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是带实质性审查的核准制,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股发行定价的行政色彩浓,偏离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例如,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的过度干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在当前我国企业经营机制与效益状况的制约下,争取发行额度变成一种资金成本,相对最低的圈钱行为,这也是诱使企业进行种种包装、伪装、夸大预测收益的直接动因之一,进而导致了发行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低下,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另外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目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显得不及时和不充分,许多上市公司在对重大事件的披露方面,仍倾向于将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及时披露,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则延缓披露,很容易让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三)证券交易市场监管的不完善
证券交易市场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中表现在证券交易中,只能对证券市场做多而不能做空,这就造成了在证券市场连续暴涨时,参与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往往采取违法违规行为。另外,“政策市”的存在,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托市或抑市,试图将证券交易价格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这种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证券交易市场的做法扼杀了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使得证券交易价格不能真正反映有价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效率的下降。
(四)证券中介机构自律性存在问题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作为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在经营规模和手段及方式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在机构设立或者获取证券业务上,政府规定实行审批制,而这种审批又是不透明的。由此造成了许多该获取资格的单位没有获取资格,而一些条件很差的单位却获取了资格。另外在中介机构内部,总公司对营业部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过度追求效益和市场份额指标,未能通过建立有效的考核体系、管理制度等;营业部在客户管理、业务办理、财务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没有得到全面、切实的执行。营业部违规融资问题时有发生,国债回购问题较为突出,擅自开发使用证券交易柜台系统中的非法功能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路径分析
(一)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主体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我国应继续完善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监管体制,形成独立的政府监管主体,给予证监会足够的权利,力求在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之间寻求平衡,既通过必要的监管确保证券市场主体谨慎稳健安全运营,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又要通过监管促进证券业创新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在管制权力收归中央的格局下,弱化证监会对市场的参与程度,侧重于负责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提高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力,将具体维护市场发展的工作,如发行审批、市场参与者管理等工作交由他们负责。
(二)完善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机制
针对证券发行和上市,应该建立由专业人士和专家组成的发行初审机构,提高初步筛选的科学性,使其对拟上市企业改制情况的初审报告成为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审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应根据宏观经济目标、经济增长的预测速度、市场走势与变化趋势、市场供需力量消长等因素,科学地、定量化地制定年度新股发行规模及其额度配置,并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公布制度减少其随意性对股市的冲击。对发行与上市一体的实质审批、发行定价和上市审批进行分解,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逐步实现以市场化的证券发行价格方式代替非市场化的证券发行定价方式;提高证券发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逐步将实质审批过渡到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最终实现证券发行注册制。
(三)完善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
由于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较为薄弱,完善对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监管,就要积极培养多重利益主体,引进“做空”制度,通过平衡利益来校正利益失衡出现的重大偏差,其一是基金业放开行业准入,使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体现出多种利益主体并存的原则;其二是选择时机建立做空机制,使市场的各种力量有足够的激励相互制衡。针对证券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细化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条文。在要求披露具体内容时,应当对需要披露的事件有一个量化的规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所应披露的重要内容也应有所调整,也不能赋予企业过大的会计选择权和自主权。另外要规范关联交易披露,明确关联方的内容,同时无论是控制还是重大影响,非企业关联者都应予以披露,特别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关键管理人员的关系极为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于其年薪情况及在关联企业中额外收益等都应作适当披露。
关键词:科技创新;中长期信贷;财政科技拨款;证券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308(2012)05-0109-08
创新是一个昂贵的过程,需要付出足够的资源来启动、指引和维持,因此,被普遍认为是创新经济分析先驱的约瑟夫·熊彼特,把资源配置,尤其是金融资源配置的研究作为他创新研究的中心也就不奇怪了,熊彼特认为,创新通过信誉的建立来获得资助,信誉能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并重点强调了商业银行的作用,即产生新的购买力并使企业家可利用,继熊彼特之后,著名经济学家希克斯在其著作ATheory of Economic History(《经济史理论》)中也指出,英国的工业革命实际上得益于18世纪早期在英国发生的金融革命,因为一些主要科技发明在工业革命发生前就已存在,而工业革命中对这些科技发明的大规模使用得到了大量而长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如果金融市场不能提供充足并且低成本的流动性支持,则科技发明的大规模推广和使用将受到极大限制,随着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兴起,当代经济学家已把“信息不对称”引入企业金融和投资行为间交互作用的研究中,指出企业和金融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的外部金融比内部金融更加昂贵,一些研究认为,各产业的投资行为(金融要求)是由科技水平决定的,更多依靠外部金融的产业在拥有更发达金融市场的国家中应该成长更快。
现代科技创新早已超越工业革命时代依靠实践经验总结而来的技术革新和发明,而主要依靠基于科学研究和试验基础上的新发现和新突破来进行,通常认为,完整意义上的科技创新包括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商业化等3个阶段,其中商业化是最为关键的阶段,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指出,“18世纪的法国科学水平被判为至少相当于,而且很可能超过英国,在发明的质量(不是数量)上,法国也相当于或超过英国”,但工业革命却发生在英国,英国相对于法国的优势在于将科技发明成功实现商业化,只有将科技发明引进生产体系当中,科技发明才能转化为科技创新,因此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就不仅仅包括前期的研发投入,更重要的是对创新成果商业化阶段(创新产品批量生产和销售阶段)提供资金支持,以Lerner为代表的现代学者则认为,由于科技创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相对的市场配置失灵,政府不仅要对科技创新提供大量的财政投人,还应积极出资成立风险投资机构或基金直接进行股权或类似股权的投资,激励科技创新活动,由此可见,科技创新的融资体系实际上包括了政府财政投入和资本市场筹资两大部分,对于科技创新融资支持的实证研究,目前国内公开所能见的几乎没有,只有少数相关的研究,例如,沈能在其博士论文中安排了一章“金融安排促进技术创新功能实现的实证检验”,其模型的变量为“金融发展、技术创新、资本形成”;邓平博士论文也写入了“中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VAR分析”一章,其模型的变量为“金融发展规模指标、金融发展结构指标、金融发展效率指标、科技创新指标”,显然二人是从金融的制度安排角度来检验其对科技创新的作用,我们认为,在当今科技创新的时代,且不论金融制度安排根植于一国历史文化传统而有较强的路径依赖性,无论一国金融制度如何设计,如果其能有效解决科技创新的关键难题——融资问题,则是适宜的,舍其而难以有更好的衡量标准,此外,张强和赵建晔对我国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其论文也仅仅考虑了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并未探讨财政投入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有鉴于此,我们拟就各种融资渠道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及其动态影响关系进行计量实证分析,以便从整体上把握我国科技创新融资支持的重要作用。
1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1.1对科技创新指标的选取
我们对科技创新的衡量是从科技创新产出角度来考察的,因为从产出角度来衡量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价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由于科技创新成果衡量指标众多,直接选用则会在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时让问题分析变得复杂,且变量之间还可能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为此,我们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在低维空间将信息分解为互不相关的部分以获得更有意义的解释,文章数据全部来自历年的《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基于数据可得性及尽可能获得更多观察数据方面考虑,并尽量剔除政府部门人为因素的影响,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的“科技成果”统计分项中,我们分别选取了“国内专利申请受理数”(简称专利申请,下同)、“国外主要检索工具收录我国论文总数”(简称科技论文,下同)、“全国各地区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简称成交合同)、“全国各地区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简称成交金额)和“高技术产品出口额”(简称出口)等5项统计指标,分别记为PATENT、PAPER、CONTRACT1、CONTRACT2、EXPORT,数据的时间跨度为1987-2009年,计量调整后的有效数据为1988-2008年共21年统计数据,由于对变量取自然对数不会改变变量本身的协整关系,且能使变量趋势线性化,消除时间序列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因此,我们对以上5个指标分别取自然对数,记为LNPATENT、LNPAPER、LNCONTRACT1、LNCONTRACT2、LNEXPORT,EVIEWS软件(本文所有计量均采用EVIEWS6.0分析)“主成分分析”的分析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第1和第2主成分的累积贡献度(cumulative proportion)达到了99%以上,且第3主成分的特征值(value)明显小于1,因此可以认为第l和第2主成分已能较好地反映5个一致指标的总体变动情况,从现实情况来看,专利和论文确实能很大程度上代表一个国家总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的水平,因此我们最终确定用PATENT和PAPER两个指标来衡量我国科技创新的总体水平。
1.2对创新融资指标的选取
科技创新的融资体系包括政府部门的财政投入及资本市场筹资两大部分,政府的财政投入不仅包括直接的财政科技拨款,还包括间接的财政投入,如各种对科技创新的税收减免及科技奖励等政策措施,资本市场筹资按筹资方式可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即金融机构的各种贷款以及债券市场上的债券融资、股票市场上的股票融资和风险投资市场上的风险资本等,由于目前的统计年鉴只能给出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一项,无法统计出财政对科技创新的种种间接财政支持,同时统计资料也无法细分出企业的科技贷款以及证券市场上的科技专项融资,因此我们选用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金融机构的中长期信贷和企业证券市场筹资来作为科技创新的融资考察指标,之所以选用中长期信贷指标,是因为我们认为科技创新是一个长期投入的过程(包括设备的更新和升级),中长期信贷更能稳定支持创新主体持续进行创新,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统计指标时间跨度较大(1987-2009年),而这期间我国价格波动很大,依据科技创新的特点,我们对金融统计指标进行了价格调整,以便更客观地反映资金投入的变化,具体而言,我们借鉴王玲和Szirma的研究,将综合价格调整指数设定为0.5×P+0.5×W,其中P是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W为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并以1986年的价格指数为基准进行调整,我们从《中国金融年鉴》中选取金融机构的“中长期信贷”以及“企业证券市场筹资额”统计项,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选取“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统计项,分别记为LOAN、BOND和FINANCE,各变量取相应对数后记为LN-LOAN、LNBOND和LNFINANCE。
2 计量模型构建
2.1变量的单位根检验
我们建立一个多变量的VAR模型,采用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方法进行检验。从表2可以看出,以5%的显著性水平为衡量标准,各变量均为非平稳序列,而各变量的一阶差分均为平稳序列。
2.2协整关系检验
由于LNPATENT、LNPAPER、LNLOAN、LNBOND和LNFINANCE各变量是非平稳序列,且是同阶单整,因此可以进行协整关系检验,从表3可以看出,特征根迹(trace)检验和最大特征值(maximum eigen-value)检验均说明各变量存在3个协整方程,因此各变量通过了协整关系检验,说明这5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各变量能被其他变量的线性组合所解释,可以建立VAR模型进行分析。
2.3VAR模型的构建
建立VAR模型时需要确定滞后阶数,从表4可以看出,以LNPATENT、LNPAPER、LNLOAN、LNFI-NANCE、LNBOND为内生变量,常用的5个检验标准(LR、FPE、AIC、SC、HQ)一致说明滞后阶数为2。
3 模型分析检验
3.1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由于VAR模型是一种非理论性的模型,无需对变量作任何先验性约束,因此在分析VAR模型时,往往并不分析变量之间的系数关系如何,而是分析系统的动态特征,即每个内生变量的变动或冲击对它自己及所有其他内生变量产生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作用可通过脉冲响应函数分析来实现,只有通过稳定性检验的VAR模型才可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VAR模型稳定性检验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们所建立的VAR(2)模型全部特征方程根的倒数值都在单位圆内,说明模型是稳定的,可以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对脉冲响应分析,为避免模型中输入变量顺序不同而对脉冲输出结果产生影响,我们采用广义脉冲方法,脉冲响应情况如图2、图3所示。图中横轴表示冲击作用的滞后期间数,纵轴表示各响应变量应对冲击的变化幅度(各变量均为对数,代表了弹性的变化),实线表示脉冲响应函数,代表响应变量对相应冲击的反应。
从图2可以看出,当在本期给中长期信贷一个正冲击后,专利申请前2期正向反应平稳,在第3期迅速上升到最大;此后开始滑落,并又从第6期开始持续上升,这表明中长期信贷将所受外部正冲击经信贷市场传递给专利申请,且这一冲击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稳定的和越来越强的促进作用,专利申请对财政科技拨款的正冲击响应迅速,当期就大幅度上升,并在第3期达到最大量;此后虽大幅度下滑但却在第5期后基本保持稳定,这表明财政科技拨款将所受外部某一正冲击经政府财政预算直接而迅速传递给专利申请,且冲击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和较长的持续效应,当在本期给企业证券筹资一个正的冲击,经证券市场对专利申请产生正向影响,专利申请响应在第2期后基本呈现逐渐下降趋势,并在第9期对冲击的正向影响接近零,从图3可以看出,中长期信贷的正冲击对科技论文的前2期影响很弱;科技论文的正响应从第3期开始迅速上升,第5期后开始下降,但第6期后又开始持续上升,财政科技拨款的正冲击对科技论文的前2期影响也较小,从第3期开始,科技论文正向响应明显,并在第3~5期间保持稳定;从第5期开始下滑,此后基本保持平稳增长,证券筹资的正冲击对科技论文的影响很弱,除当期有一点促进作用外,此后基本影响很弱,甚至在第6期后有负面影响,综合以上脉冲响应函数图可以看出,各变量冲击对专利申请的影响基本上在第3年比较明显,而对科技论文的明显影响则保持在第3~5年左右,整体而言,中长期信贷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比较显著,期间虽有波动,但长期支持作用递增;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比较直接迅速,长期支持作用递减;企业证券市场筹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较弱,除前面几期有些促进作用外,后面几期几乎不起作用,甚至还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3.2VAR模型预测误差的方差分解
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模型中的各内生变量对冲击是如何反应的(如响应符号和响应强度等),但不能比较不同冲击对某一特定变量的影响强度,而方差分解则是将系统的均方误差分解成各个变量冲击所做的贡献,通过分析每一个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通常用方差来度量)的贡献度,来进一步评价不同结构冲击对一特定变量产生影响的重要性,因此,方差分解可以给出对VAR模型中的变量产生影响的每个随机扰动的相对重要性的信息,利用方差分解,我们可以看出在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金融变量的贡献率如何,表5和表6分别为专利申请和科技论文的方差分解情况,
从表5可以看出,不考虑专利申请自身的贡献率,中长期信贷冲击对专利申请的贡献率随时间稳步增长,在第10期达到最大,接近12%;财政科技拨款冲击对专利申请的贡献率从第2期后就平稳增长,并在第7期后贡献率稳定在6%以上;企业证券筹资冲击对专利申请的贡献率很小,基本在1%左右;从表6中可以看出,同样不考虑科技论文自身的贡献率,中长期信贷冲击对科技论文的贡献率在第3期急剧上升,此后虽小幅波动但上升趋势明显,并在第10期的贡献率超过36%;财政科技拨款冲击对科技论文的贡献率在第3期达到最大值,此后小幅波动和缓慢下降;企业证券筹资冲击对科技论文的贡献率很小,也基本在1%左右。
综合以上方差分解分析可以看出,中长期信贷在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过程中贡献率持续上升,且贡献度最大;财政科技拨款对促进科技创新的即期效应明显,且贡献率基本保持稳定;企业证券筹资冲击对科技创新的贡献度微弱,几乎没有什么贡献。
4 结论与建议
受限于统计数据的可得性及理论分析的需要,我们只考察了3种融资途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计量模型分析结果显示,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和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对中国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巨大,而证券市场的支持作用则十分微弱,这个分析结果与Tadesse的观点基本一致,Tadesse认为,在金融部门不发达时,银行导向型金融体系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较大;而在金融部门发达时,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则能起到更大的作用,总结模型的检验结果,我们的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
(1)科技创新需要长期持续的资金投入支持,计量模型检验表明,科技创新能力与资金投入规模存在长期稳定的正相关关系,我国近年来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与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和资本市场的大规模融资紧密相关,同时,模型分析也表明,从增加资金投入到创新能力提升是有时间滞后期的,具体而言,融资规模冲击对专利申请的显著影响要到第3年,而对科技论文的显著影响则在第3~5年,换句话说,增加资金投入并不能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期间约有3~5年时间的滞后期,由此可见,提升科技创新水平需要国家制订有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更需要构建稳定长期的创新融资渠道来保障。
(2)政府的财政投入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显著,模型检验结果显示,我国财政科技拨款对科技创新的短期促进作用效果明显,长期作用则缓慢递减,特别是对于科技论文的促进效果显著,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科技创新的公共性和外溢性,实际上,相对于世界上其他科技创新活跃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中国财政科技拨款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一直较低,并还曾在本世纪初出现一定幅度下降(根据《2010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的数据,2000-2005年,中国科技拨款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一直在4%以下,2009年上升到4.2%),显然,要追赶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水平,我国财政科技投入需要构建一个稳定增长机制,且针对重大科技领域的财政投入还可以发挥启动迅速的作用效果。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论文摘要: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应当照顾现实,又应当考虑证券市场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我国空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证券市场监管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于保证市场的套平与效率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证券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但是,这一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并要求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是,集中统一监管的模式要求监管机构的惟一性和权威性,而《证券法》还规定,债券的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另外,作为一部法律,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应当照顾现实,又应当考虑证券市场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英、日首先放弃这一制度,美国也于1999年11月正式废弃了这一制度,而以德国为首的一些西欧金融强国一开始就没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定。我国现在正积极地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即将进入我国的“全能型”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将大大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却投有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证券监督管理的核心,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确定,因为它负有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它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监督管理就缺乏权威性,也就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从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理解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定位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根据《证券法》167条的规定,该机构可以制定市场监管的规章制度。根据宪法的精神,只有行政机关才享有这项权力,作为事业单位显然不应当享有,这一点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调。另一方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力是行政授权还是立法规定?从三定方案上看属行政授权,而《证券法》上则显然是立法规定。如果是前者,在行政法上将存在一种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即市场主体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或请求行政赔偿时,则国务院将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如果是法律授权,从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立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而不应当将行政权力授予一个事业单位,同时没有行政权力的支持,一个事业单位无论如何也不能担负起如此的重任。另一方面,如果是立法授权,就应当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但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是国务院的一个事业单位,其人事任免权在国务院,立法机关无法通过法律监督机制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人事管理、执法情况以及执法规则的制定等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在证券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中还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这一规定明显忽视了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这一规定可能受《人民银行法》的影响,该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突出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的独立性。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最好能最大限度地独立于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这是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的性质决定的。至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不仅没有必要排除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影响。证券业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对它行为的管理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上市公司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上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在目前体制下,上市公司的行为特别是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重组并购行为,多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另一方面,对限制投资的部门负责人及法定市场禁人者的甄别和确定、国有企业投资股市、地方金融机构进人股市都需要地方政府的监督。对地方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监管同样离不开地方政府,因其在营业执照管理、税务登记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与地方政府也有关系。另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直接融资的规模会逐渐扩大,由于上市条件的限制和交易所容量的局限,会有越来越多的场外交易,开放场外交易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场外交易市场的设立,交易行为、经营管理都将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如果离开地方政府的监管是不可想象的。
(四)在自律管理方面,《证券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自律管理的机构有两个,一个是证券交易所,另一个是证券业协会。但是,交易所在体制的设计上就存在着忽视其自律功能的一面,从《证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只不过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一个附庸,从其机构本身的设立、人事管理到章程的制定等方面都没有给交易所充分的自主权,第99条规定,交易所设理事会,按照一般法人的规定,既然有理事会,它自然应当是法人的权力机关,其法定代表人自然是理事长,经理由理事会聘任。但是《证券法》规定,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时就可能出现理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力冲突,这样,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中只能流于形式。
论文摘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受制于外部客观问题和内部治理问题。来自外部环境的主要是政策市场特征、投资者参与意识淡薄、产品单一及相关法规不健全等。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要从拓宽资本来源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速监管的市场化进程以及推进产品创新,实现产品多元化。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开元”、“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设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并已逐步成长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来自外部的客观问题和基于内部治理范畴的问题,本文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来自外环境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非内部治理范畴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尽管市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在增长,但是政策仍然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有关专家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高达60%,非系统风险为40%,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一般为25%,非系统风险为75%。从股票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转折都伴随着重大政策的出台,市场在政策的干扰下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很难发挥作为我国经济运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却对系统风险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系统风险,而对于政策的变动,证券投资基金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无疑加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明确严重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
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问题。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职责仅仅限于基金的会计核算和基金资产的托管,而面对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履行何种法律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基金的管理和惩罚完全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来实现。且处分多来自行政手段,极有可能为基金管理公司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隐患。
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委托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当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利益损失就不可避免,而当利益损失发生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委托人追偿由于人行为不当所形成的损失。
对于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构筑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国有化的倾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约束和制衡精神却远未在实际公司运作中得以真正体现,自律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因此,委托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意识淡薄,对基金缺乏认识
投资基金最初产生于英国,但目前最发达的是美国。投资基金在美国成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许多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金融信托。目前国内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投资股票;另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存款,因为后者安全系数更高。其实,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过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的投资品种。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参与证券投资的程度较低,我国居民证券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尚不足5%。
(四)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
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门类众多的基金产品。就投资对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衍生金融产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内部又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业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业型基金、地区或国家型基金、指数基金等。
目前我国基金品种比较单一,从基金类型上而言,有开放式和封闭式;就投资对象而言,仅有股票基金或者说股票债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与该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开放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基金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不断成熟来解决,而不仅仅通过模仿西方市场的产品来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还比较短,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缺乏经验,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建设;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也较短,企业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拓宽基金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凭证,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不仅量大而且稳定,可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输血”通道。为此,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许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基金市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真正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养老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养老基金和居民养老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就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从而逐步摆脱过去过分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逐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
建立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对投资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资者可以借此评价基金经理完成汇报率目标情况如何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资者还可以对基金之间、基金与实行被动投资战略的基准指数之间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情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充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稳定器”。
(四)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管层应逐步调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市场化的监管包括: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和透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业内的犯罪和欺诈行为。
为达到上述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下列监管途径: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加强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业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对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加强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检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人才素质是决定基金业发展的根本,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业是监管层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完善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建立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督促从业人员格守职业道德。
[论文摘要]证券订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而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将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以获取更大程度的利润,本文将以中小城市居民的投资行为切入点,对其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建议。
1近年证券投资市场概况
证券投资就是指有价证券投资(Quotedsecuritiesinvestment),是狭义上的投资,是个人或企业用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以盈利为怒地的投资行为。证券投资具有高度的“市场力”是对预期会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投资和投机是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种行为。
近年来,证券市场随经济周期波动,2006沪深股市领涨全球,上证指数从2005年底的i16l点强劲上扬至2006年12月29日,终盘报收2675点,累计上涨高达l5l4点,涨幅超过l30%,沪深股市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2006年上证综指、沪深300、深成指等9项指数同比涨幅翻番;股票市场筹资总额出现大幅增长,本年度深沪两市股票筹资总额逾2200亿。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我国证券市场也随之受到了一定冲击,进入了个低沉阶段。随着金融危机逐渐消除,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进入新的生命周期。
2中小城市居民收入分析
2009年上半年,据6.5万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增长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lI.2%,这一数据超过了GDP涨幅。而,这一收入增加幅度也高于去年增加幅度,居民的实际收入增加。
中小城市居民收入的实际增加使得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随着投资理念的改进,居民开始选择出了银行储蓄以外的其他投资方式,于是更多人加入到证券投资行业中。虽然证券投资具有不可避免的风险性,但是其风险伴随者高收益,于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中小城市居民也开始进行这种具有风险性的投资,并且伴随着更高的热情和自主学习性。
3中小城市居民证券投资现状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2009年投资者综合调查”涉及55家证券公司、350家营业部的28000名投资者,采取抽样方式随机抽取2800个样本,该调查显示,今年前1O个月,我国占比三成五的个人投资者实现了整体盈利;多数股民对未来3个月、6个月大盘向上表示了信心,但近期买入意愿有所下降。
调查还显示,股民主体的年龄段是25岁至55岁的适业人群,占68.27%,25岁以下和55岁以上股民所占比率为13.65%、18.08%,且这两部分人群所占比率有所提高。从入市资金量上来看,25岁以下和55岁以上两个群体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占21.38%。而在适业群体中,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占56.27%。从职业上来看,所占人数比例较高的依次是机关干部、科教文卫:[作者、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但在投资二十万以上的股民群体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所占比例最高。股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年收入在两万以下的占33.87%,年收入在两万至五万之间的占47.52%,年收入在五万以上的占i8.61%,不同收入群体的投资规模在各个档位均有分布,年收入与投资规模的比值反映了股民投资的高杠杆性,股民投资总额平均占家庭总资产的46.32%,。而4.28%的股民曾经或正在举债炒股,该现象降低了股民的市场风险承受力,增大了股市波动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4中小城市居民证券投资心理分析
股市的波动往往引领者股民的思想动态,股市波动导致人心波动,人心波动导致社会波动,社会波动则往往引起‘些社会问题。可以说,股民的细想动态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着股民资深,也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影响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了解股民的思想与行为状况,为加强股民群体的教育引导提供科学依据,为建立完善而高效的股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相关部门制定干预市场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借鉴。
相关调查显示,对多数投资者而言,多数投资者的求胜心理过强,投资绩效与内心期望差距悬殊,风险承受能力依然较弱,股市波动甚至开始对股民心理健康状况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力。而且,多数中小城市投资者自身权利认知非常有限,权益保护状况主观感受不良,证券市场监管状况和相关法规建设令股民不满意。但多数股民对股市波动有客观的认识,对中国股市未来发展基本持乐观态度。
5对与中小城市居民证券投资的建议
由于中小城市大部分证券投资者处散户和中户的投资水平,其投资具有一定很大的群体特点,针对其收入水平、心理特征等,笔者对中小城市居民投资行为作出如下建议。
5.1不要过度迷信专家
很多投资建议是来自专家本人的判断,虽然专家具有更深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但是盲目跟随往往不是股市的明智之举,应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各方面知识和信息,作出充分而明智的判断。
5.2适度补充专业投资知识,避兔盲目投资
中小城市的投资者构成和居民普遍专业水平都不能达到专业水平,很多时候往往出现跟风盲从现象,最终无法盈利反而亏损。一定的专业知识会增强投资者的投资理性,可以降低投资风险。
5.3坚持对个别股票的中场期投资
不少个股股价不断攀高,新股民追高获利机会很大,但还是应注意风险,股市也会发生预期之外的跌损。从实际回报率来看,选择好的股票进行中长期投资往往能超越短线操作的业绩。
5.4进行基金投资,降低风险
基金投资是一种间接股票投资,它可以对资金进行集合理财,专业管理,是‘种“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方法,对与收入水平偏低,风险承受力较弱的中小城市投资者而言,不失为一种良策。
关键词:证券市场;生态失衡;治理
中国证券市场已走过十五年的历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证券市场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达1381家,证券市场境内外累计筹资总额达18156。8亿元①。但是,我国股市在大发展的同时,股票市场的功能发挥严重不足,市场长期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十五年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和落后的股市文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中国股市陷人了低效率的状态中。
现实表明,中国证券市场的许多层次和环节都出现了问题和偏离。本文借用生态学的概念,把中国证券市场比作一个生态系统——股市生态。现在出现的问题,说明中国股市已经发生了严重的生态失衡,证券市场生态的治理fgovernanceofecol0gYforsecuritymarket)已到了非进行不可的关键时刻。下面对中国证券市场生态及其治理进行分析。
一、股市生态现状
周小川(2004)等采用“金融生态”的概念,论文来比喻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金融生态囊括了企业诚信、会计准则、法律制度、征信体系、地方政府按市场规律办事等内容。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生态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一些制约金融健康发展的外部因素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当前的金融生态还存在四方面的主要缺陷:金融市场体系的不完善、法律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滞后、直接或间接的执法不力。
证券市场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股市生态也是“金融生态”的一个重要分系统。股市生态本身又包括许多分生态系统和“食物链”。这好比是一个大海,有浮游生物,有水草,有小鱼、大鱼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生态环境。在股市生态系统里,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生态”,散户和机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投资者生态”等。比如,股市中机构投资者与散户之间的关系就是自然界中大鱼和小鱼之间的关系,“食物链”非常简单。要使“大鱼”能够维持正常生存,就应该使“小鱼”保持足够多的数量,否则,“小鱼”被吃光,“大鱼”也无法生存。
美国股市生态和我国股市生态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们有丰富的“水草”——E市公司红利,“大鱼”不一定要靠吃“小鱼”来维持生命,而且可以直接吃丰富的“水草”。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即使分红多数也是圈钱的陷阱,股票分红对投资者没有吸引力。也就是说,美国的股市生态的食物链比中国长而复杂,而我国股市生态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系统。
我国股市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带来问题的严重性凸显在各个方面。
多年来,与证券市场深度下调如影随形的是,层出不穷的“股市黑幕”和花样翻新的“金融诡计”时时冲击着投资者孱弱的信心,证券市场生态环境已被逼向“严重失衡”的境地。
上市公司高管频繁出事是近年来资本市场上一道令人尴尬的风景。硕士论文而作为金融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又严重地影响着整个金融环境。不完善的金融生态孕育了高管们违规的土壤,于是一个恶性循环的金融生态出现在众人的视野。
银广夏等案件又表明,在上市公司“造假流水线”的各个环节上,提供信息的金融中介——证券分析师、会计师、律师们都发生了道德风险行为。不光是公司治理出了问题,“公司治理的生态”(ecologyofcorporategovernance)也出了问题(李曙光.2002)。股市低迷、道德滑坡、信用危机等现象的出现,与经济快速发展也极其不协调,并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强大因素。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数千亿元。
如同自然界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会导致自然灾害一样,股市生态破坏以后,股灾的频率必然增加。现在,由于生物多样性的被破坏,我国股市已经出现生态环境恶化的后果。我国股市在2000年以前的10年间,发生过一次“危机”时刻和两次“紧张”时刻。但我国股市在2000年以后的几年间,已发生过两次“危机”时刻和两次“紧张”时刻。比较而言,我国股市危机的发生频率有了明显提高,股市危机的发生激烈程度也有了明显提高。
我国股市的运行安全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严重威胁:一是粗放式、掠夺式股市发展模式造成股市生态环境的全面恶化,正严重威胁我国股市的运行安全;二是我国股市的流动力提供机制正遭致不断破坏与削弱,同样已严重威胁我国股市的运行安全。
二、股市生态失衡成因
中国股市生态出现严重失衡,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原因,有文化原因,也有社会背景等方面原因。
首先,中国股市的生存危机是一种复合危机,是由多种因素组合并且具有多重影响的深层制度危机。正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国股市的基本制度缺陷在长时期中被忽视、被容忍、被放纵,使得市场中的消极因素日益累积、相互交织,积极因素不断削弱、相互掣肘,以至于最终演化为危及股市根基的全面生存危机。中国股市已经成了没有自身供求关系、没有价格决定基础、没有内在选择空间的混乱与无序的市场。
其次,我国信用制度十分薄弱。当前,中国人均受教育的程度、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信誉和风气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缺陷。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危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的稳定。
信用制度为股市制度之本,一个没有任何信用的股市就正如吴敬链先生所说的连赌场都不如。但是,虚假报表、黑幕交易、价格陷阱、伪装上市、合同欺诈、假冒伪劣、地方保护等恶劣行为不时动摇着信用的基石。中国证券管理层在一系列基本制度创新上,错失机遇,在套牢了整个市场的同时也套牢了自己;上市公司的造假、银行的连环担保、政府官员的寻租、证券公司挥霍挪用保证金等等的全行业危机交织在一起,使市场的信用基础已经丧失殆尽。这些负面因素对中国股市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负面影响,导致中国股市所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社会环境、舆论环境与心态环境——都出现了自股市产生以来从未有过的严峻局面。信用的缺失,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动摇了市场存在与发展的信心,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侵蚀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次,我国证券市场连年走低,固然与股权分置等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迟迟未能妥善解决息息相关,但市场违法违规盛行而投资者保护公信力孱弱显然也是重要原因。大量事实表明,在公司治理失灵、法律失灵、监管失灵等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优质上市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外流,更加重了这层隐陇。在此情况下,如果相关惩戒措施未能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以使其能够“与强共舞”,强势主体也因未受到足够的约束而拒绝与弱势群体和平共处,则中小投资者这些“小物种”将因受不到保护而黯然离场,其“生态灭绝”也会使基金、券商等机构这些“大物种”因缺乏“游戏玩伴”而孤独致死。
此外,我国股市的生态危机也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是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方面的某些固有矛盾,在民主法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社会转型、利益调整中被放大、激化;二是中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根据后发国家的发展经验,处于这一时期的国家普遍都会遇到因为转型而带来的各种经济社会矛盾。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2004年人均GDP达到1269美元,2005年达1703美元①。根据国际经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处于1000—3000美元这一时期,也是社会矛盾尖锐化时期、社会问题多发期、社会最不稳定期;从收入差距来看,基尼系数上升到O.4,就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标准,虽然这只是一种可能,但确有不少国家基尼系数超过0.4站以后就进入了一个社会不稳定期,甚至发生大的社会动荡。
许小年有关中国股市制度建设“金字塔”的观点,与股市生态概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他认为,中国股市缺乏资本文化、法律、监管、公司治理机制——四层制度体系的支持,这个体系应当是一个“正金字塔”;中国的现状恰是一个“倒金字塔”型制度结构,这样的资本市场无法发挥应有功能,而且其发展不具备可持续性。位于“金字塔”最底层的是资本文化,包括股权文化和债权文化,具体表现为社会意识、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等对资本市场的支持,这是资本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在全社会都接受的和谐的资本文化基础上,需要一套完善、有效、独立的法律体系;“金字塔”自下而上的第三个层次,是完善、有效、独立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之上,位于制度体系最上端的,是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最直接的制度安排,它的有效性依赖于其他三项制度基础的坚实程度。在现实经济中,如果资本文化的意识薄弱,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也不完善,因此,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在许小年看来,这是一个倒置“金字塔”型的制度结构,而中国资本市场正是在这样一个制度环境中运行。结果是上面的市场规模越大、公司越多,倒塌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样的资本市场不仅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而且其发展不具备可持续性。
三、股市生态治理
由于中国股市的生态危机是一种复合危机,股市生态的治理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远见、需要决心、需要措施、需要执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一个和谐的证券市场,改变过去政府及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只讲索取,不讲回报的常态,建立起一种彼此共生共荣的环境,追求共同的利益,即以法制为依归,构建各个利益主体都能得到均衡、和谐保护和发展的证券市场生态环境。
对证券市场的功能也要有正确认识。职称论文《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九条,2004年2月2日颁布)提出,证券市场要“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所有这些功能都在实体经济中。一句话,股市要为实体经济服务,股市不能自我循环、自成体系。股市发展得怎么样,光看指数、交易量、开户数是不行的,最终要看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实体经济中长期资本的形成,要看在多大的程度上促进了实体经济中的资源优化配置,要看在多大的程度上促进了实体经济中的结构调整,要看在多大的程度上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只有大家形成这样一个共识,资本市场才可能健康地成长。
同时,要使股市的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改观,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必须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巩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虽然解决股权分置不是万能的,但不解决股权分置是万万不能的;
第二,切实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改善公司盈利状况。这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所在;
第三,积极推进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
第四,科学发展机构投资者;
第五,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其中,调整股市结构、改善公司盈利状况、强化政府监管,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健全中国股市的必由之路,只有三管齐下,才能够使中国股市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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