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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名称: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
合同名称:_________
招标编号: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医疗机构名称)为甲方,_________(投标企业名称)为乙方,双方根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结果,依据_________市_________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议价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签订此项药品购销合同:
一、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包装、厂家及中标价:见附件(中标成交药品目录)
二、合同金额: 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三、技术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中标药品品种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采购范围、采购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
采购范围:甲方必须在自己定标产品中给相应的投标企业提交采购订单。
采购方式:甲方必须通过_________招采平台采购。
交货期:乙方通过_________招采平台接到甲方采购订单后,在自己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交付药品。
交货地点:_________。
交货方式:现场验收、网上记录。
五、付款方式
药品到货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_________天内按合同总价付款给乙方。
六、质量保证
乙方应按合同附件(中标成交药品目录)规定药品的规格、剂型、包装、生产厂家、中标价向甲方提供中标药品。因药品的质量发生问题的,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对于达不到使用要求者,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协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__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七、药品验收
乙方交货前应按出厂规定的检验方法,对产品做出检验。其记录附在质量证明书内,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但有关质量、规格、批号、产地、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应随药品交甲方。
八、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货物款总值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逾期验收,或逾期支付货物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乙方所交的药品品种、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能送货到甲方时,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货款应送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间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_________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并通过监督领导小组的审核后,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仲裁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条款,向招标经办方和监督领导小组提交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乙方投标文件的内容及其澄清内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投标文件或澄清的内容与本合同条款不符,以本合同的条款为主。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并在监督领导小组同意下,另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合同_________未满的药品除外),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招采平台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电传: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以下药品和伴随服务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网上投标报价;
(2)药品需求一览表;
(3)合同条款;
(4)招标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投标人将获得以下药品在招标周期内的独家供货资格,并委托_________为配送单位。
4.投标人在此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药品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5.合同所涉及的药品名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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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单位│生产│认证│中标价│采购量│
│ │ │ ││││厂家│情况│(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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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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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人在此保证,将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_________日后,向投标人支付货款。
招标人(盖章):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
招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关键词 国际工程 招标 合同成立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工程项目招标中,有时会出现中标的承包商拒绝签订合同,也有的项目业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此时,拒签合同的承包商和业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就成了问题。具体情况包括:有的项目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招标人是否有权要求中标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有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金额,低于因拒签合同给项目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是否有权继续追究赔偿责任?即使在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没收中标承包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应当基于什么责任?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不论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还是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或者追究中标承包商的其他责任,都应当有理论研究的支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确立国际工程招标中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 招标过程中各阶段性质分析
招标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人三个阶段,其中确定中标人的标志是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而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完成,有的合同订立,在要约前可能还有要约邀请阶段。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以废标。其次,招标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某些主要条件,比如说价格,这些条件有待于投标人提出。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招标行为一般没有合同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招标人为了实现招标采购的效率和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但这种约束力不是合同约束力。
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需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它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投标人投标就是为了和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文件中包含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只要招标人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可签订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文件的约束。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条件,即承诺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确定了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就可以理解此过程中的许多做法,比如说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投标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三、 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这是世界各国合同法的普遍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英美法国家也认为“经过要约与承诺,协议达成,合同便告成立。”大陆法系国家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定:“当发出要约的人接到另一方的承诺时,契约成立。”
但是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甚至有的国家规定某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有了不同的认识。首先,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由于合同金额大、履行期限长、法律关系复杂,不论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还是FIDIC,招标程序都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从合同角度看,招标人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投标人接受,这属于双方的约定。其次,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我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的学者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应当在订立书面形式时成立。如谷辽海先生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不能证明招标采购合同已经成立,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即使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仍然不能改变合同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生效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规定是发出时)成立的结果。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如何看待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合同的法定形式未遵守情况下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立法:有的国家立法采用证据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证明;有的采用成立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有的则采用生效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书面形式采用那一种效力,但笔者认为,其采用的是证据效力说。最主要的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没有明确设定为生效条件,当然不会妨碍合同的生效。因此,即使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前,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成立的,合同也已经成立。
在招标投标中,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明。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国际工程合同即告成立。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包括我国的国际工程实践),也普遍遵循这一原则,例如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可以导致合同的修改,如果按照书面形式导致成立或者生效的观点,修改也要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即立法不对合同形式作出要求)在国际上是一种大趋势。在1999年《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笔者曾经对我国立法严格要求合同书面形式(1999年前)进行过系统分析和反思,认为《合同法》应当确立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而我国1999年《合同法》也确实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在国际工程领域,这种要求更为明确。如对我国《合同法》产生重大影响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FIDIC则明确认为:“以中标函形式签发的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成立(The notification by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will constitute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同时,FIDIC也认识到了世界各国立法对合同形式要求的不同:“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承包商提交的报价(投标书)及其业主的接受(中标函)足可以构成一份具有法律性质的合同。然而在一些国家,尤其是一些不发达国家,业主和承包商之间需要有一份合同协议书”。但并没有说明在“一些”(相对于“许多”,应当是少数)国家中要求书面形式的效力。因此,大多数国家,国际工程招标中合同成立的时间都是中标通知书生效的时间;即使有的国家对工程承包合同有书面形式的要求(如我国),也不会导致合同成立的时间后延到订立书面合同时。
四、 合同成立时间不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拒绝签订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已经成为共识,但对这种法律责任的性质则认识不同。持中标通知书发出不能导致合同成立观点的学者认为,此时拒签合同者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笔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承诺生效,即发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此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行为则应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行为,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应为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此时,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这两种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式有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限于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责任方式,而违约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责任方式,而且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也远大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件,只有缔约一方先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损失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合同却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也主要是与订约有关的费用支出。因此,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至定标期间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应以此为限。例如制作招标、投标文件等进行招标或投标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另外,立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条件都有严格要求,一般要求缔约一方有主观故意,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但要让招标人或者中标人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故意都十分困难。因此,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视为缔约过失责任,其实现也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本文受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编码:TJFX07-047)资助。作者单位:何红锋,南开大学法学院;华心萌,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修订版)》,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
【关键词】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训教学
1.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特点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具有课程综合性强、知识跨度大、实践性、职业性、案例性强等特点。
(1)课程综合性强、知识跨度大。课程所含理论知识涉及工程技术、经济与管理等多学科领域。
(2)实践性强。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与实践活动密切相关,课程内容是实践的总结,它来之于实践,用之于实践;课程的主要内容大都是典型的案例。
2.实训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实施
(1)根据该课程教学大纲的发展现状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能否在教学时间有限的前提下,提高本课程的教学质量,选择讲授的基本内容和确定讲授重点至关重要。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课程可以分为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两部分,要想在有限的学时内,把每一章的内容都讲述一遍,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教师能针对学生的特点,选择主要的内容,突出重点和难点。另外,还要搜集、选择国内外最新资料,以便能及时调整讲授的内容,补充最新成果,使学生所掌握的知识能与实践保持同步。
(2)把选择讲授的内容整合成相对独立的模块,确定案例涉及的知识体系。把课程分解为招标与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合同、合同管理等单元,可以设置一个模块;对于知识量大的单元,根据内容内在的连续性、知识点的内在联系和知识量的大小,可以设置几个模块,每个模块对应一个。
(3)确定各实训所涉及的教学内容并规划教学环节。进行案例设置时,每一个案例一般都包括:针对本案例核心知识的现场录像、针对本案例核心知识的现状、提出针对本案例核心知识的问题、讲解本案例核心知识的基本原理与典型的操作原理的flash演示、讨论并解决上述问题。其中,现场录像、工程现状是案例教学的重要基础。
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实训教学的环节
(1)形成感性知识,激发学习兴趣阶段。通过多媒体播放案例背景,录像的内容主要涉及FIDIC合同条件,合同总价,合同工期。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情况。
该阶段教学目的:在有限的时间内利用多媒体提供给学生大量图形信息,展示工程现状。这些具体、直观、形象的信息能有效帮助学生形成感性知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启发学生提出各类问题,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探求问题的解决方案,为实训教学打下良好基础。
(2)以实际工程为载体,展示工程场景,提出要解决的问题。以文字为主,图形信息为辅,介绍正在准备的招投标工作,包括建设工程概况、招标文件、投标要求等,注意不要在本阶段给出问题的答案。
该阶段教学目的:以浓厚的工程氛围、严谨的工程语言向学生传递实际招投标中需解决的问题,增强学生的实践意识、解决问题的责任心与紧迫感,集中学生的注意力。
通过以上两个阶段,学生具备一定的感性知识,并能够以浓厚的学习兴趣与求知欲、强烈的责任心进入下一阶段的理论知识学习。
(3)构建理论知识体系。以课堂理论教学方式概要讲解该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同时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动态性,对一些典型的案例采用flash加以演示,必要时引入工程图片来说明。
该阶段教学目的:实训涉及的重要知识点,通过课堂讲解掌握,其他知识点指导学生通过自学去熟悉或了解。
(4)理性知识的简单运用与加深。给学生以启发和引导,通过讨论指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向。将学生编成小组,启发各小组学生采用各种方式独立地完成问题。
该阶段教学目的:通过解决案例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解决问题的意识与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增强学生的实际现场意识,是对课程理论知识的再认识。
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实训的方案
方案一:学生综合集中实训。
《建筑施工》、《建筑工程预算》、《施工组织》、《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内容完成后,集中2~3周进行综合训练。
方案二:根据教学进度,学生可分阶段完成扩建工程的附属用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待全部课程教学内容完成后,最后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现场模拟会。
具体安排如下:
(1)要求15天内完成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在招标文件编制教学内容完成后,可立即进行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写。
(2)结合《建筑施工》、《建筑工程概预算》、《施工组织》课程的教学进程,一个月内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写。待投文件编写所设计的教学内容基本完成后,学生即可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写。
(3)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完后,相关课程教学内容也基本完成的情况下,进行开标、评标、中标现场模拟会。
其它要求:
招投标文件编写的安排如下:
①各班按人分组,每组一套完整的土建图纸,编写出一份完整的招标文件。
②然后每个组选择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并以企业的名称,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开标、评标、中标现场模拟会的全过程。
通过实训可以提升学生以下能力:
第一,主动分析并掌握问题重点的能力。
第二,思考及分析个案的能力。
第三,表达个人观点的能力。
第四,通过讨论找出最合适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的能力。
另外,还可以使学生更了解现实工程情况,通过互相沟通,培养及发扬团队精神。
经过对三届学生的教学实践,证明该教学方式深受学生欢迎,教学效果显著。
5.结论与建议
组织课程实训教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模块划分时,应该考虑模块的完整性及模块间的独立性,注重模块内录像、工程实例、工程原理的一致性。
第二,应该精心设计各案例要解决的主要原理,突出重点;所涵盖的内容不宜太多,否则,教学又将变成“填鸭式”的平铺直叙。
第三,实训教学时,所选择的工程实例应该既能反映该案例要传递的基本原理,又要尽量地反应现代建筑工程实践的前沿信息。
第四,实训教学的同时,应该改革传统的考试方式。
考试应增加与实践相结合的内容,注重对学生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查;在考试形式上,要避免“考前背笔记,考完全忘记”现象的出现,注重对学生理解、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的考查;从多个角度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 [科]
【参考文献】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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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标的名称│规格│生产│商标│计量│数量│单价│金额│
││通用名 ││││││││
││商品名 ││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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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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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格如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3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卖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特殊要求:_________。
五、配送
1.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
2.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
六、伴随服务
如果卖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在报价时注明,并作如下约定:_________
七、双方的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应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其他品牌的药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种。
4.买方应完成本合同的药品采购量。
5.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八、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天(不得少于一季),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履行期满前十天,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续约的新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与本合同相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双方约定通过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转帐支票
(2)代记凭证
(3)电汇
(4)汇票
(5)其他
2.结算期限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包括质量、价格、服务等),买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卖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____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2.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未完成药品采购量等),卖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买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拖延药品货款的____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卖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十三、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包括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招标周期(即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始,至下一轮招标结果通知之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关键词】国债期货 合约表 比较研究
一、引言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交易十分活跃的成熟品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韩国,印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陆续上市了国债期货,且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成功,国债期货发挥了其对利率风险的控制管理职能,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利率控制手段,我国虽然早在1992年已经启动国债期货,但是受到3.1、3.27事件的影响,1995年被叫停,时隔18年,直至2013年9月6日,国债期货才重新上市。虽然已经稳定运行2年,但是仍然存在缺陷与不足,因此,了解并研究国债期货合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期货合约的合约文本作为期货标准化特性最直接的体现,是所有期货产品的基础,合约表能够直接明了的说明期货产品具体的内容,性质,作用等等。而美国国债作为全球国债交易量最大的品种,且其中的10年期国债作为美国国债中交易量最大的品种(据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统计数据,10 年期国债交易量占美国国债期货交易总量的50%以上),能够作为保证我国国债持续稳定发展的借鉴与分析的对象。因此,从期货最基本的合约表出发,比较中美国债期货合约表的异同点,分析其原因与利弊,能够更直接的对我国国债期货市场的现状给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并对我国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给出启示。
二、我国国债期货合约表分析
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先后于2012年9月以及2015年3月推出了5年期国债期货和10年期国债期货。
中金所之所以将5年期国债期货主要是由于从境外经验来看,在国债期货市场建立初期,交易所通常会先推出一种最适合、最为市场接受的产品,以确保市场流动性和产品功能的充分发挥。
同时为了满足对不同期限利率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增加利率的期限结构,我国在2013年推出了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与5年期国债期货相比较而言,10年期国债期货主要是在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与最低交易保证金上有所不同,其中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较之5年期国债期货而言范围更大,这意味着对于10年期国债期货市场的波动有更大的浮动空间,最低交易保证金较之有所增加,这意味着对于10年期国债期货市场而言对交易者要求更加谨慎。
目前我国5年期国债期货已经平稳运行近两年且交易数量明显大于10年期国债期货的交易数量,10年期国债期货交易量保持平稳增加,但是从交易数量上来说较之5年期国债期货仍有差距。
三、中美期货合约比较
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我国10年期国债期货的上市,其成交金额呈现稳步增加的态势,而5年期国债期货的交易波动明显,随着上市时间的持续,10年期国债期货的重要性将进一步突显,因此我们选择中国10年期国债期货与美国10年期国债期货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利于客观的分析异同点的同时去掉非重要的部分,同时保证了比较分析的实际意义。
中美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内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大部分情况是一致的,比如合约标的都是虚拟债券,报价都是百元报价方式,交易时间均包含交易所和银行间的交易活跃时段,当日结算价都是使用成交价与成交量加权平均得到,交割方式均采用实物交割,可交割债券均使用可替代的实物债券等都是符合并且按照国际惯例而来,因此基本保持一致。但是在细节上,又稍有些区别。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的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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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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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子生产许可证号:_________
种子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
种子检疫证书号:_________
三、主要栽培技术要求:_________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
五、结算方式、期限:_________
六、买卖批量种子,当事人(是) (否)取样封存,封存期限为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买方应当按照种子主要栽培技术要求种植,因买方过错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2.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买方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到有关部门申报,否则造成无法勘验损失程度或者造成损失扩大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3.卖方保证提供合格种子,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责任。
4.在发生争议时,卖方应当及时协助买方到有关部门解决。
八、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3)由_________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九、其他约定: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联,双方各执一联。
签订地点:_________
卖方:签字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
盖章
[关键词]优势地位;实际控制人;显失公平
[DOI]10.13939/ki.zgsc.2016.01.202
1 显示公平标准的欠缺
显失公平系民法和合同法上一项重要制度,但对显示公平如何界定和规制则困扰了各国的立法和司法,至今仍然争论不休。虽然许多国家对显失公平作出了规定,但均规定的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和构成要件上都未能实现较为统一的做法。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于可撤销合同的理由都规定了两点,一是重大误解,二即是显失公平。而利用优势地位即属于显失公平的一种表现。在我国立法中,关于可撤销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些规定均对显失公平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均存在适用性不足的问题。从表述来看,构成显失公平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对价严重失衡,二是主观上当事人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签订合同。相较于国外,我国的规定较为原则,国外则对可撤销合同作出了许多情形的概括化。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规定:“对于人或物之性质发生的错误,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视为对意思表示内容发生的错误”。第102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得按第191条关于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所规定的相同条件而撤销表示。”这种立法体系囊括了表示错误、内容错误、性质错误、传达错误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基本将其作为了认定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但是因为这些标准的描述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主观性,缺乏客观界定标准和评判尺度,因此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司法部门某种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 显失公平的通用要件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存在众说纷纭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显失公平需要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来判断。也就说不仅要出现当事人的利益明显不利的情况,也要出现主观上有意或无意利用了对方的不利、缺乏专业知识、判断不能等情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仅需要客观条件即成立显失公平,也即构成要件为单一的,即客观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一方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即足以被认定为显示公平。该种观点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我国立法对造成显失公平的过错及过错与合同撤销的关系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学界通说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具备主观故意。②有偿合同。无对价的合同不存在利益不平衡的情况。③情况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即存在。④客观上产生了违反公平原则的效果。
对于这些不同的理论和学说,司法部门除了把握原则性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自由心证的运用过程中,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2.1 从严把握显失公平
合同上的公平不仅是客观上的公平,更是缔约主体主观上自行判断的公平,虽然人们的普世观念价值标准是趋于一致的,但是具体到个案之中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只有从个人环境之中来关注个体实质是否公平才能正确反映出公平在法律上所体现的内涵和本质。相反来说,是否公平不仅在于世人的评价,更在于缔约主体的内心。如果其内心系处于自己的真实意思,那么利益的失衡也是其可预见并可接受的,此种情况不存在显失公平。而绝大多数的显失公平仅指当事人并非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愿或者无法表达的情况下遭受到的利益损害。
在把握公平的标准时,何为显失?因其弹性空间太大,有关制度法律的设计无法达到绝对明晰的程度,那么终究还是要依靠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自由心证进行审查。但是有些客观条件必须得到限制,即只有对价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显失公平,有参考对象的要素可以量化等。
2.2 合理划分举证责任
显失公平一般是从主、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审查的,从主观上来说,缔约一方需具备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对方轻率或无经验等的主观想法。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观上的想法就要求受害方既然举证证明自身主观上缺乏经验、技能等问题,也要证明对方有利用受害方这些问题的主观故意,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对于受害方来讲,如此高的证明要求某些时候未免过于残忍。但是这也是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的高标准和严要求。
3 显失公平的主客观审查
在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往往会行使合同撤销权,但是对于主张者来说,如何组织严密的证据链是最关键的步骤。因为司法机关也无法判断缔约主体的主观情况,而只能通过所有证据来推定主观状态和客观形势。
在笔者刚刚承办的一个案件中,2010年6月,B公司决定收购A公司100%股权,并于2010年6月全面接管A公司并开始生产经营,直至2011年2月底因管理不善,B公司撤离A公司。在接管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电镀加工服务,B公司已支付预付款2215000元,协议解除条件为到2011年2月1日A公司无法满足生产要求,本协议自动解除,A公司自2011年3月1日起分三期等额偿还B公司支付的预付款账面余额,最迟还款日不得超过2011年3月31日。后来,因为A公司未提供电镀加工服务,撤离时发生纠纷。
A公司诉至法院称,B公司利用职权对时任A公司总经理甲进行欺骗并胁迫,并在此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的预付款实际上系B公司控制并经营A公司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该费用由B公司汇至其账户后再由其进行支付。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现请求法院撤销其与B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B公司的答辩观点为撤销权诉讼中的两个常用观点,即诉讼请求已经过了除斥期间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笔者及合议庭均认为B公司是否构成利用优势地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A公司诉请能否成立的关键。笔者于近期审理的(2013)新商初字第0463号案件中主要焦点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与利用优势地位的判断等内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显失公平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纵观本案,A公司诉求主张的依据主要是从公司架构方面来组织的,因为B公司对A公司进行收购,A公司认为B公司构成了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构成实际控制的情况下,A公司无法准确的进行意思表示,故B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与A公司签订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笔者及合议庭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是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公司收购事宜,且B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人事及财务,但A公司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公司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观点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上剖析了实际控制人与优势地位的关系:
从表中不难看出,A公司公章仍然由总经理甲进行保管,B公司并未正式与总经理甲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也由A公司账户转入并非由B公司直接支付,甲作为总经理,应当知晓其签字并加盖A公司公章是代表A公司意思表示的行为,而且A公司并未举证证据与B公司有公司管理权交接的相关手续。同时甲的工作也是向A公司进行汇报。综上所述,签订协议书应当认定为系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B公司是否构成利用优势地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A公司诉请能否成立的关键。结合此案证据,可以认定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公司收购事宜,且B公司介入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人事及财务各个方面,可以认定B公司对A公司构成实际控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A公司的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具有控制权。因此,A公司签订“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的内容将B公司支付的收购款视为预付款,B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2215000元的预付款是虚构的条款,并未实际发生,“协议书”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A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对于本案,笔者和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原告的利益是遭受到了损失,但是本案考虑的因素关键还在于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处于劣势地位且无法掌控自己的行为和主观。
4 结 论
笔者认为,从实际控制人的角度来判断是否在合同订约过程中利用了优势地位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因为从往常的案例来看,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表现行为外延表述的不是很周延,因此也导致了司法认定实际控制人存在困难。而笔者则认为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理解应当从股权、投资控制的角度出发,只有在被控制公司不服从控制将产生不可逆的情况下,综合对被控制人的公司运营、人员安排进行分析。此外,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强调的是对公司表决权的控制,通过直接、间接的投资方式形成实际有效的控制,包括对相关人员享有指派、命令的权利等。因此,在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主要应从股权和投资控制关系入手,并需要结合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关联性才能得到最终确定。在此种情况下,才能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之间和目标公司的交易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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