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4 14:12:08
导语:在保险新人心得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小时候谁没有听过“狼来了”的故事呢?这个流传最广又最简单的故事,却足够分量地告诉了我们不诚信可能付出像生命一样的代价。经过多年的诚信教育,其实成年的我们对诚信都有相当的认识。包括我在加入保险行业之前,也认为自己诚信做得还不错,所以我很自信我作保险人应该不会有什么差错, 可是在经历一件事情之后,我才明白我需要重新定位自己行业内的诚信标准。
这件事发生在我的一位转介绍的客户身上,我称呼她为韩姐,因为朋友的热心推荐,韩姐很信任我,我们谈得比较融洽,不久我就给她全家做了整套医疗计划并顺利签了单,可能是太顺利的缘故,我在讲述住院安心的条款时鬼使神差地忘了说择期手术的内容,回头想起时我也没去补充,单方面地认为没太大关系。保费交上去,核保下来,韩姐被要求免除过往病史,她不太理解,于是我再次进行条款解释,无意中提到择期手术,韩姐马上敏感地让我停下来具体解释什么叫择期手术,当我解释完后,我明显地感觉她脸色变了,她用严肃的神情对我说:“小刘,你是我的朋友介绍来的,我很信任你,我也知道你想办我的这份保险,可是现在你是不是还有什么没有告诉我,我希望无论你好的坏的都说出来。”听到这话,我的头轰了一下,脸刷地红了,心里真是又急又愧,我连连说没有没有什么遗漏了,可是从韩姐骤然冷淡的神情,我明白她已经对我的诚信产生了怀疑,当时这种感觉就像被人当众扇了一巴掌,脸上火辣辣的;又像被人从头到脚淋了一泼水,身上冷冰冰的。虽然从本意上来说我没有一丝想欺骗的意思,可是不该出现的专业疏忽已经出现了,不够严肃的专业态度也已被韩姐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后来韩姐还是选择了撤件退费,尽管我多次想弥补,无奈我感觉我和韩姐之间的这道裂痕已经很难完全弥合。这件事给我影响很大,我很难过,而且比我自己想象得要难过得多,我觉得我不是为了那笔没有收到的保费,更多地是我体会到失去客户信任原来是这么一件痛苦的事情,这种后果甚至是没有机会弥补或者弥补不了的,我痛苦地警醒到原来我们每天例行的见客户谈条款其实都是一场真刀真枪的诚信的检验,我们必须从头到尾端出给客户的就是100%的诚信,而不能是哪怕99%的诚信,这件事更鞭策着我拼命地学习专业知识,再也不敢自以为是地讲条款了,我就这样付出相当的代价才明白一个道理:寿险人必须过硬的专业知识,严谨的专业态度才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所有诚信度。
从业一年多来,说实话,工作本身的辛劳繁琐还不是最难受的,最难受的是我们被迫接受保险职业带来洪水猛兽般的成见―――“保险业务员就是从别人口袋里骗钱,保险类似传销”,这些话语至今还在刺痛我的心,细究原因,之前一些不够诚信的人确实要为此负相当大的责任,客户无疑是最受伤害的,可是作为保险人而言,我们何尝没有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呢?长期以来,寿险业务员社会地位一直处于寿险业尴尬的边缘人位置;长期以来,我们为拆除信任壁垒付出的太多的泪水和汗水。这种生存环境亟需我们奋起自救啊,而改善这个生存环境唯一能靠什么?靠的只能是诚信,如果说诚信有标准的话,唯一的标准就是时间,因为诚信,我们会签订的是一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良质保单,因为诚信,我们会执行的是一种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服务,做保险就是做人,对诚信不悔的坚持将终使我们的人格也得到提升!
现在的我仅仅还只是**保险的一名资历不长的新兵,这一年多时间,除了专业的提高,我感觉自己也是对诚信由浅至深的一个认识过程。今天的我已经改变了对诚信泛泛的要求,而是在每天的展业中具体化规范化习惯化,是在经营我的个人信誉品牌。在这条路上,我并不是孤单的,在每天的早会里,我大声地诵读着公司训导的诚信精神;在每天的展业中,那么多勤恳踏实的业务员是我的同伴,那么多熠熠闪光的优秀前辈是我的榜样,而获得国际服务品质奖则是我一直追求的目标。
在这个历程中,我也拥有着我的梦想:我梦想有那么一天,当我回首我的人生涯时,我能欣慰地看到自己在自己品德修练中的进步,看到诚信精神在我生命中的逐渐完满;我也梦想有那么一天,诚信像一枚美丽的司徽别在我们每个平安人的胸前;我还梦想有那么一天,人们可以亲切,客观地理解保险从业;我更梦想有这么一天,我们用自己的职业诚信纯净了我们行业,进而影响到更多的人们,让诚信之花在社会大地处处盛开。
全县各族父老乡亲们:
你们好!感谢你们队我们工作的支持!一年一度的集中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将要启动,为了保障您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是否按规定时间加入XX县基本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您生病住院的报销比例,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新生儿,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等特殊群体,实行应保尽保。
二、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集中缴费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一12月25日。对于2020年1月1日—6月25日之间完成缴费人员设立享受待遇等待期30日。对于2020年6月30日之后缴费参保人员按照筹资标准全额缴费(即个人缴费部分+各级财政补助),并设立享受待遇等待期30日。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将错过集中缴费期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节假日不顺延)。
三、缴费标准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290元/年。
四、业务衔接
未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人群,先由各乡镇(场)、社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确定参保日期后,将信息传推送到税务部门,即可实现缴费。
五、缴费方式
1、通过银行从参保人缴费卡(储蓄卡或社保卡)上划扣。参保人到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或县税务局核对代扣代缴协议并在卡上足额存款,由税务部门通过银行划扣。
2、乡镇社保所、村(社区)征收。税务部门批扣未成功的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到户籍所在的乡镇社保所、村(社区)或县税务局,进行pos机刷卡缴费。
3、银行缴费。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开户银行的柜台、自助缴费终端或银行智能pos机刷卡缴费。
4、税务网络缴费。参保人可登录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 P P ,使用二维码扫描缴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或建设银行手机APP扫码缴费。
5、其他缴费方式。
医疗待遇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城乡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一)普通门诊。城乡居民门诊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费用,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村、站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9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8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普通门诊实行三日量控制,村、乡(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500元(含一般诊疗费)。
(二)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16个病种。
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二类病种范围为: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肾功能衰竭、官移植抗排斥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城乡居民慢性病鉴定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程序执行。
城乡居民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不超过30日量。一类慢性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按40%的比例支付。二类慢性病病种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门诊慢性病参照相关病种目录范围执行。
对于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艾滋病等有专项资金支持的病种,先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之后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三)住院。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分担:
1.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首次住院,一级或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每次起付标准为一级或未定级定点库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700元。贫困人员在一级或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住院次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收取。
2.住院报销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支:一级或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三级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
3.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往院(以入院时间为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合规医疗费用)。
22类64种重大疾病实行病种限价付费方式,定额限价据实结算。在特殊大病定点医院治疗并按照规范化诊疗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治疗的参保患者,当次发生的合理住院治疗费用由统等基金按70%报销,城乡困难群体由县(市)民政带门按30%进行教助;非城乡困难群体当次住院治疗费用由统着基金按70%报销,大病保险按30%报销。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正常分娩每人补助300元;非正常分娩每人补助800元。
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突发急症除外),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20%比例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保险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5%左右,用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适时调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内(合5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50%支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60%支付;超过10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70%支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地区《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险工作实方案(试行)的通知》(塔行办发{}2013}133号)精神,通过政府招标形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由中标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
医保局致全县人民的倡议书
医疗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治病救命钱”,是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陆良县医疗保障局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并在全县发起以“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在此,特向全社会发出倡议:
一、树牢法制意识,规范医药服务
通过开展医保普法、守法、执法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全民医保法制意识、诚信意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坚守法律底线、政策红线,远离违法违规高压线。
定点医药机构——严格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卫生和医保服务,诚信履行医药服务协议,自觉规范诊疗行为,坚决杜绝欺诈骗保行为发生。
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医保政策法规,坚持因病施治、科学诊疗、规范服务,做到合理收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坚决守好医保基金安全第一道关口。
参保人员——树立主人翁意识,从我做起,珍惜医保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抵制并主动检举欺诈骗保行为,使用好、维护好“治病救命钱”。
二、强化社会共治,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充分发挥社会共治力量,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权益,重点抵制、举报、查处以下欺诈骗保行为: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串通医疗机构办理虚假住院的。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县医疗保障局将切实承担起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政治责任和法定职能,加强协议管理和监督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政策,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实际行动展现担当作为。希望社会各界关注医保、支持医保、监督医保,让我们共同努力,把医疗保障办成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您好!我怀着感恩的心情,向您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诚挚的谢意;感谢您过去对我的支持和帮助,感谢您让我在这个行业中充满信心和勇气,并从中享有收获和喜悦。
保险,作为一种未来的生活安排方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喜爱,我很荣幸能做您的寿险顾问并有机会为您服务。在过去的日子里,因为保险让我们有了很多的接触和交流,您的乐观与认同,理解与信任,让我倍受启迪并心存感激。
保险宣传其实是一件很辛苦的事,风吹雨打、酸甜苦辣都要经历,不过宣传也是很快乐的,自从进入这个行业以来,保险让我的内心开始变得更加宽广和融合、坚强与进取。每每心灵受挫、受打击时,一想到您还有众多的客户支持和信赖,看到家人期待的目光和眼神,我就不敢让自已懈怠,而继续勇敢地在这个行业中前行。
在过去的日子里,我不知道您是否烦过,我向您介绍保险,是否对我的服务感到满意,但我从内心深处都希望你拥有足够的人寿保险,哪怕不是在我这里购买的,因为每当我看到身边的人没有保险,而有事发生不能承受生命之重时,我就为自己没能事前向他们介绍保险而感到自责。而当我看到身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拥有人寿保险时,我的内心便充满了无限的快乐与恬静。从容与宁静是生命力量的体现,源于内心的坦然和安全感。
人寿保险虽然不能抵御风险,却可以让人悲痛之余抚慰心灵,让爱我们的人和我们所爱的人深切地感知一份绵绵不绝的爱和深切的责任,从而在内心深处升腾起生的勇气与创造美好的新生活的憧憬,这是其他商品和服务所不能做到的,所以我不止一次地告戒自已,决不要因为情面而不向他人销售保险,也决不要轻易对这个行业说不,我要在这个行业中坚定地走下去,并给更多的人送去满意的保险服务!
感谢您让我有机会向您学习和请教,祝福您在新的每一天大展宏图,对于我自己我将不断地去学习和进取,以让自己更加充实和专业,愿您能在未来的日子里,继续给我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助我在这个行业中快速成长!
关键词:关系营销 保险公司 消费者信任
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关于中国公众信任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保险人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信任度最低,信任缺失是保险公司建立和维持与顾客长期关系的重要障碍。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消费者信任有助于建立牢固的顾客忠诚,而顾客忠诚可以节约获取新顾客的成本,降低顾客管理的成本,增加交叉销售的机会,为保险公司赢得竞争优势。
消费者信任的内涵
关系营销理论关注公司如何更好地了解和服务有价值的顾客,提高顾客忠诚度,建立满意、长期的商业关系,信任是其中最有力的关系营销工具,是衡量关系质量的一个重要维度。
消费者信任是将自身利益置于他人行为影响之下的一种意愿(Mayer et al.,1995),这种意愿是基于对他人会保护交易相关人员权利的乐观预期(Hosmer,1995)。早期的消费者信任研究着眼于交易领域,强调信任对于交易行为的重要作用与价值,信任就是经济交换的剂(K.Arrow,1974)。正因如此,消费者信任在很多商业活动中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在那些交易的执行要跨越一定的时间,无法立即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的交易中(Fukuyama,1995)。面对不确定性的环境,个体总是倾向于通过理解和控制所处的社会环境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说就是来预期另一方(或多方)的行为以及理解自身行为会如何影响这些行为(Luhmann,1979)。
随着关系营销思想变革了传统的交易营销思想范式,研究者也开始逐渐关注包括消费者信任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Moorman et al.,1993)。关系营销理论认为消费者信任对一个公司的关系营销策略至关重要 (Doney&Cannon,1997;Dwyer,1987;Ganesan,1994;Kumar,1996;Morgan&Hunt,1994),信任出现在任何供应商与顾客之间的交易关系中,特别是在风险和不确定性较高的时候,或是参与者缺乏相关知识或信息不对称时。消费者信任被认为是影响关系构建的变量(Wilson, 1994),消费者信任有助于建立长期的交易关系(Ganesan,1994),是一个最有力的关系营销工具(Berry,1995)。
保险服务关系中的消费者信任
在保险服务业中,信任显著影响顾客关系的建立和维持,因为消费者不能像购买有形的商品一样在购买前就检验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大部分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再加上保险条款比较复杂、语言晦涩难懂,以及保险经营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消费者更需要对保险公司给他们提供的预期服务有足够的信心。因此,信任成为影响保险公司与顾客的关系成功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
消费者信任是一个多维的概念,信任可以被视为是消费者对值得信任的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信任信念和愿意依赖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意愿。如果消费者相信保险服务提供者是诚实可靠、值得信赖的,信任就产生了。建立了对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信任,将降低消费者感知到的风险,使其愿意同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的交易关系;同时,也能降低保险公司的退保率,节约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提高利润率。
保险服务关系中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
(一)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专业水平
专业水平是消费者评价保险服务提供者在产品或服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的标准。保险服务要求的专业性较强,消费者感知到的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专业水平越高,就越能提高对保险公司的信赖感,从而愿意做出购买决策,并可能重复购买或是积极向别人推荐。
(二)保险产品的绩效
产品绩效被定义为消费者对交付的核心服务绩效的估计。由于消费者很难评价保险服务这种无形的商品,他们就会更关注保险产品的绩效。感知的产品绩效与消费者信任正相关。在传统的保险产品中,可交付的核心服务主要是风险管理和补偿损失的能力,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将影响消费者的信任。随着保险产品不断创新,具有投资、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其回报率也成为消费者衡量产品绩效的标准之一。
(三)保险公司的声誉
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产生信任感的前提包括保险公司的信誉,感知到的保险公司的声誉会影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信念,保险公司声誉的评级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其销售人员可信赖性的评价。当消费者不熟悉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时候,更大程度上是从保险公司的声誉来预期保险公司将来能否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四)顾客满意
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交往经验对建立信任的顾客关系也很重要。顾客满意是一种主观的评价,产生于顾客期望的服务绩效与感知的服务绩效的对比,也会受到消费过程中的情感经历的影响。顾客满意评价包括与服务经历有关的愉悦、害怕和愤怒等感觉。顾客的满意将强化保险公司在未来会继续履行义务的信心,形成高信任度的顾客关系。
(五)相同的价值取向
在保险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相同的价值取向意味着双方存在共同的价值观和兴趣。相同的价值取向影响消费者对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消费者信任。当消费者发现与保险服务提供者的相同兴趣和价值观之后,情感回应就会产生,表现出对服务提供者合作和随和的态度,比较容易建立满意、长期的关系。
保险公司消费者信任战略的实施
随着我国保险业兑现全面开放的入世承诺,越来越多的“洋保险”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保险公司面临着获取新顾客和保留老顾客的双重挑战。我国保险公司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赢得竞争优势,必须要实施全方位的消费者信任战略,建立和维持良好的顾客关系。
(一)制定良好的企业品牌战略
消费者初次接触保险销售人员时,其认知信任主要来自于掌握的保险公司的声誉,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保险公司赢得顾客信任的无形资产。
关键词:意外险 费用政策 博弈
1.引言
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意外伤害的发生应该具备非本意的、外来原因引起的和突然的三个条件。按照保险期限长短的不同,意外险可以分为一年期业务和短期业务。按照投保方式的不同,意外险可以分为个人意外险保险和团体意外险保险[1]。
在我国,较大的人身险保险总公司对各地分公司通常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意外险的管控也是如此。一般各家人身险总公司会根据地区差异,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三至四个分公司等级标准,并据此制定对应的意外险费用包干政策。但是在分公司实际的意外险业务管理与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总公司与分公司对市场有认识上的差异。
首先,即使严格控制核保流程,意外险特别是团体意外险的赔付率是很难控制的,往往一桩大的团体群死群伤事件就会使一个分公司背上沉重的费用负担。但是这样的事件对于一家分公司,特别是对总公司来说,却能很好的体现人身险公司的品牌价值,对整个行业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其次,由于意外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家分公司在当地展业过程中,已经面临越来越大的展业费用压力。但在现实市场上,按照保监会提出“更好更快地发展保险业务”的精神,以及各家公司自身需求,一方面人身险总公司在更多的强调意外险保费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进一步强调意外险费用管控的力度。另一方面,各地分公司面临的最棘手问题却是如何能争取更大的费用空间,以及争取节约更多的展业费用来保证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发展意外险业务;其三,社会对保险业的认识仍然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这需要各家分公司、各家人身险总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共同长期努力,坚持宣传,加强服务,才能真正实现这个行业在中国市场的广泛认同。然而在其中,分公司的力量是有限的,因为费用政策的导向会导致总公司乃至行业的长期发展目标与分公司短期的经营目标相冲突。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总、分之间对意外险市场认识上差异要求人身险公司意外险费用包干政策需要一个更新的,更符合市场导向的思考角度,即必须考虑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在费用上的更多协同,更多的着眼于长久,而不仅仅是一个上下级简单的包干政策。因此,本文参考张维迎(2004)关于完全信息博弈的相关分析[3]和肖条军(2004)[4]关于博弈论及其应用等相关资料,运用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理论[5],从人身险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建立公司品牌、打造整体影响力的角度出发,以意外险做为分析对象(当然,也可以以其他险种为例,但本文认为分析意外险费用包干政策更有实际意义,因为它的市场波动相比其它险种更明显和直接),建立一个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意外险费用包干政策的博弈模型,研究总公司进行整体市场推动的投入,分公司决定进行市场推动的投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意外险费用包干比例以及分公司之间的包干比例关系,为我国各家人身险总公司制定整体协同的意外险费用包干政策提供一个可借鉴的思路。
2.一个总、分公司的意外险费用包干政策模型
考虑人身险市场上有三个参与人,由一家人身险总公司和两家人身险分公司组成。假设由总公司决定进行整体意外险市场业务推动的投入,分公司决定自己意外险业务推动的投入。总公司还决定分公司的意外险费用包干比例。
设委托人(以下简称总公司)(P)的意外险市场业务推动的投入为(Ip),Ip0,p,人(以下简称分公司)(A)的意外险业务推动的投入为(IA),IA0,A,(A=1,2)。设市场对两家分公司意外险的需求函数分别为:
q1 (Ip,I1)=b1(Ip+1)(I1+1)1- (1.1)
q2 (Ip,I2)=b2(Ip+1)(I2+1)1- (1.2)
其中b1>0,b2>0,0≤≤1,
b1、b2表示总公司与两家分公司都没有进行业务推动的投入时,市场的正常需求;从(1.1)、(1.2)中可以看出,对拥有多家分公司的一家总公司的(Ip)对一家分公司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是很大的,表明总公司通过整体业务推动投入以宣传自身品牌,提升行业美誉度比分公司作用大;()表示总公司进行意外险业务推动投入的重要性,1-表示分公司进行意外险业务推动投入的重要性。本文假设
文中所指的分公司业务推动投入是指正常的意外险业务取得费用支出及正常赔付率的支出以外的促销投入。[本文称这种正常费用为分公司符合市场行情的、可评估的固定成本(c1),(c2)]。在模型中同时考虑两家分公司,是因为实际管理过程中,地域的差异性是很大的,总公司会对不同地域分公司以不同意外险费用包干政策,对此进行开展研究是有实用价值的。
设总公司意外险产品的成本是(c),总公司规定的统一意外险销售价是(Pp),销售价格一般不能随便变动。由总公司制定的分公司费用包干比例是(A),其中(A=1,2),(1-1)Pp>c,(1-2)Pp>c,1Pp>c1,2Pp>c2。总公司的收益函数为:
p(Ip,I1,I2,1,2)=[(1-1)Pp-c]b1(Ip+1)(I1+1)1-+[(1-2)Pp-c]b2(Ip+1)(I2+1)1--Ip (1.3)
两家分公司的收益函数分别为:
1(Ip,I1,1)=(1Pp-c1)b1(Ip+1)(I1+1)1--I1
(1.4)
2(Ip,I2,2)=(2Pp-c2)b2(Ip+1)(I2+1)1--I2
(1.5)
3.Stackelberg博弈分析
3.1分公司意外险业务推动的投入
在完全信息下的总公司与两家分公司的意外险业务费用投入的动态博弈中,总公司的选择变量是(Ip),分公司选择变量是(IA)。我们考虑Stackelberg博弈的情况下,即假设总公司先选择,两家分公司观测到总公司的投入(Ip)和费用包干比例(A)后,然后选择自己的投入。
根据Stackelberg博弈的算法――逆向选择法,本文首先计算两家分公司的最优选择。对于分公司,最优化的业务推动投入(IA)一阶条件意味着:
1/I1=0,2/I2=0
解之得:
I(Ip,1)=(Ip+1)[b1(1-)](1Pp-c1)-1 (1.6)
I(Ip,2)=(Ip+1)[b2(1-)](2Pp-c2)-1 (1.7)
从(1.6)、(1.7)式、可以看到:
(1)总公司(Ip)越大,两家分公司的(I),(I)越大。总、分公司之间意外险业务推动的投入正相关。
(2)分公司固定成本(c1),(c2)越大,两家分公司的意外险业务推动力度越小;分公司之间固定成本较大的,推动力度就较小。
(3)对于分公司,最优的业务推动投入(I),(I)与(1),(2)相关:
I(Ip,1)/1=Pp(Ip+1)[b1(1-)](1Pp-c1)>0 (1.8)
I(Ip,2)/2=Pp(Ip+1)[b2(1-)](2Pp-c2)>0 (1.9)
由(1.8)、(1.9)可以看出,总公司给分公司费用包干比例(1),(2)越大,两家分公司的意外险业务推动力度越大。费用包干比例与分公司业务推动正相关。
3.2总公司意外险业务推动的投入
根据式(1.6)、(1.7),总公司的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
p[Ip,I(Ip,1),I(Ip,2),1,2]=[(1-1)Pp-c]b1(Ip+1)(1-)(1Pp-c1)+[(1-2)Pp-c]b2(Ip+1)(1-)(2Pp-c2)-Ip (1.10)
由此可以得关于(Ip)的偏导数为:
=[(1-1)Pp-c]b1(1-)(1Pp-c1)+[(1-2)Pp-c]b2(1-)(2Pp-c2)-1 (1.11)
从式(1.8)可以看到:
①如果式(1.11)大于0,说明总公司的业务推动投入越大,总公司的收益越大,最优投入为(Ip)。
②如果式(1.11)小于0,说明总公司的业务推动越大,总公司的收益越小,则Ip=0。
3.3分公司费用包干比例是(A)
根据式(1.10)求分公司费用包干比例(1),(2)的二阶导数:
=--1Pp(Pp+c)b1(Ip+1)(1-)(1Pp-c1)+P[(1-1)Pp-c]b1(Ip+1)-1-2(1-)(1Pp-c1)
=-Pp-1(Pp+c)b2(Ip+1)(1-)(2Pp-c2)+P[(1-2)Pp-c]b2(Ip+1)-1-2(1-)(2Pp-c2)
根据式(1.12)、(1.13)可以得到p[Ip,I(Ip,1),I(Ip,2),1,2]为费用包干比例(1),(2)的严格凹函数。根据式(1.10)可求分公司费用包干比例(1),(2)的一阶条件,满足一阶条件的可行解为最优费用包干比例。
=-(Pp+c)b1(Ip+1)(1-)(1Pp-c1)+P[(1-1)Pp-c]b1(Ip+1)-1(1-)(1Pp-c1)=0 (1.14)
=-(Pp+c)b2(Ip+1)(1-)(2Pp-c2)+P[(1-2)Pp-c]b2(Ip+1)-1(1-)(2Pp-c2)=0 (1.15)
解式(1.14)、(1.15)得:
1=1+ (1.16)
2=1+ (1.17)
由(1.16)、(1.17)可以看出,分公司意外险费用包干比例(1),(2)不仅与总公司规定的(Pp)下固定成本(c1),(c2)有关,同时也与()的取值范围有关:
①若=0,即总公司不做任何业务推动的投入时,1=2=1-。
②本文假设=
③可以看到固定成本(c1),(c2)越大,意外险费用包干比例(1),(2)越大,二者间正相关。固定成本越大的分公司,费用包干比例越大的。
4.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获得总公司意外险业务推动的最优投入、两家分公司意外险业务推动的最优投入、分公司意外险最优费用包干比例的一般表述如下:
①I(Ip,1)=(Ip+1)[b1(1-)](1Pp-c1)-1;
②I(Ip,2)=(Ip+1)[b2(1-)](2Pp-c2)-1;
③1=1+,并满足1>;
④2=1+,并满足2>;
⑤如果式(1.11)大于0,说明总公司的业务推动投入越大,总公司的收益越大,最优投入为(Ip)。
通过本文对完全信息下的总公司与两家分公司间的意外险业务费用投入动态博弈分析,研究了总公司进行整体市场推动的投入,分公司进行市场推动的投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意外险费用包干比例以及分公司之间的包干比例相对关系,一方面说明总公司与分公司应该多从公司建立长期品牌、打造整体影响力的角度出发,共同关注和开发意外险市场的业务推动;另一方面说明总公司在制定费用包干政策时,应更多考虑分公司不同地域的差异化情况,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保证分公司有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这样意外险费用包干政策才有真正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江生忠,祝向军.保险经营管理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1-482.
[2]Ma,Jun,Modeling central-local fiscal relation in china [J].China Economic Review,1995,6:105-136.
[3] 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364.
[4] 肖条军.博弈论及其应用[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1-586.
[5] 拉丰,马赫蒂摩.激励理论(第一卷)委托-模型(陈志俊等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338.
关键词: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保护模式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采用统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将有关公共机构和私营组织收集、使用、存储、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同一部法律中予以规范。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将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经济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的美国和欧洲国家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理性地选择和建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和具体制度。
一、 中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近几十年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突出的问题。虽然中国很多个人和机构已经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专家学者也一直呼吁立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不进行保护。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在法律法规中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个别条款中有所体现。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可以分为法律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所谓法律的直接保护就是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间接保护就是法律、法规通过提出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和个人信息相关的方面进行保护进从而达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1. 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
当前中国法律中直接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数量较少,其中全国性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l2条第3款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6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7)》新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规范效力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直接提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也仅有几项。少数地方性法规中,也偶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规定。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16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流通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看做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开创了中国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2. 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
除了上述直接明确地提出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外,中国还存在一些通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方面进而来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在根本大法方面,中国《宪法1982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等相关条款均可理解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在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中,也多多少少存在一些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
二、 建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与制度
1.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
综合上述美国和欧洲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优点,我国宜采用行业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综合立法占主导地位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要求:第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在其中规定国家、公共团体和私营组织有关个人信息的行为规范,制定完善的法律措施来界定信息自由流动的底线,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使用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第二,制定相关单行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辅助立法,在其中设定行业自律性规范或要求个人信息控制人作出单方承诺,在整个社会中倡导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2.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理念
保持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坚持的重要理念。保护个人信息的健康、有序流动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还能推动个人最终实现自我价值。只有在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技巧才有可能达到极致,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着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立法技术水平。在这样的情势下,我国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理念应当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在经济发展占上风的时候,应当强调信息合理流动的重要性,反之,则强调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3.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法治国家和信息化社会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必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所有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由信息持有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权利主体的合法授权后进行;二是合理性原则,即列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善良风俗和人类基本的道德价值,否则不能成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对象;三是必要性原则,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阻碍人们之间正常的信息交流,这是个人信息获得保护的限制性条件。
综上所述,从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看,内容完整,体系健全,但缺陷是仅仅注重人格权保护,而忽视财产权保护。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无论从哪个方面,都是极其不完善的。中国急需一部统一的、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民事、刑事、行政几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适应当前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状况。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08.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2006年2月23日公布了一份《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且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2001年到2020年是快速老龄化阶段,这一一阶段我国将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另外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本公在新闻会上说,我国老龄化问题形势非常严峻,其中一点特别引人关注,就是农村老龄化程度要比城镇高出1.24个百分点。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1.534亿,按60%以上老人居住在农村的比例计算,农村老人的数量至少在9200万,而绝对数量应该在1亿左右。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人为: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年领取人是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9年11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部分省区市进行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
2010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39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共计1569.55万人。
二、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分析
1.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从现代养老保险的运行实践来看,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均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公共养老保险,则是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在产品属性上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的基本手段,故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这种制度由政府承担立法、筹资、管理、提供财政支持等责任。 转贴于
2.马斯格雷夫和雷托斯的经济发展阶段论
根据该理论可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支出不断增长,其中财政用于科教文卫及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比重将逐步上升;经济建设的投资将逐步下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日益成熟,公共财政的不断规范,财政中的建设资金将逐步减少。这样在现行税收规模下,就可以节省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入到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身上,为他们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三、政府主要责任的体现
1.财政支持
关键词:高职文化;文化育人;高职校报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9-0272-02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立德树人,离不开文化的浸润滋养。针对社会转型期在核心价值观、道德诚信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和职业院校重技能轻文化的偏颇,高职院校近几年越来越注重文化育人,并通过以文化人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然而,在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冲击下,高职校报如何找准自身定位,办出自身的特色,体现高职文化的特色,实现其文化育人功能的最大化是校报工作者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新媒体环境下高职校报发展现状
高职院校校报是高职院校中占主导地位的媒体,是学校文化建设的主导载体之一。它的产生、发展、壮大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紧密相连。随着21世纪的来临,数字媒体愈演愈烈,全球已进入到了全新的媒体时代。以互联网、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媒体对传统媒体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也对高职院校校报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1.新媒体的涌现削弱了校报的功能。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新兴媒体,如网络媒体、手机媒体、微信、微博等,以其时效性、互动性、图文并茂等特点,使人们接触信息的容量达到无限,接触信息的时间越来越短,对校报构成了极大的冲击。高职校报正逐渐失去了它原本的魅力。大部分校报都是半月刊或月刊,很多时候在出版前,大家就早已知晓这个新闻事件了,校报刊发的“新闻”沦落到了“旧闻”的境地。此外,信息的发展也改变了人们的阅读习惯,越来越多的人热衷通过网络、3G手机等新媒体获取信息而取代看报,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发展空开始萎缩,校报更是如此。
2.网络的发展也为校报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校报如果能积极与新技术合作,学习新技术的优势,从信息技术革命中寻找机会,那么就能为自身发展带来新机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其实都只是一种技术和载体,两者之间非常需要相互补充,取长补短。高校校报的发展如果能打开视野,广泛化用网络这个现代化传播手段为自身服务,让其内容资讯与网络手段更好地结合,相信也会留住受众的“心”。
二、高职校报的“文化育人”功能
“文化育人”是近年提出的一种教育理念,各高职院校都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大力倡导和实施文化引领技能型人才培养,重新构建高职院校文化,推动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理念和质量内涵的提升。在构建过程中,作为大学文化传播的主体――高职校报,应该主动承担起构建校园文化和打造文化育人氛围的使命;对师生来说,校报代表文化认同、身份认同和归属自豪感。开展高职校报的文化建设,发挥校报的文化育人功能,对提高学生思想品质、人际交往、审美情趣和人格精神的塑造将起到巨大作用。[1]
1.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校报的传播不仅为师生营造了良好的大学文化,提升了人文精神,而且在校园内创造了浓厚的文化氛围,促进了优秀校风和学风的形成,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道德情操也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培养。英国著名报人马丁・沃克在其《报纸的力量》一书中说:“一家报纸的历史就是出版这家报纸的国家的历史”、“一家报纸就是一个国家的文化的一部日记”。作为高校校报何尝不是如此,一所大学的校报就是这个大学的历史和文化日记。[2]
校报通过宣传校园活动,营造了学校的整体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志愿服务文化是这几年高校中极其盛行的一种。《深职院通讯》很好地将这一大学文化精髓进行“精加工”,在报纸上开辟“志愿者之校”栏目,不定期推出志愿者活动和“志愿者之星”小故事,让志愿服务精神在文字中得以弘扬,对营造良好的志愿文化环境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2.传播积极的文化育人理念。文化理念是“文化育人”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文化理念,“文化育人”就没有明确的方向。但是很多高职校报的文化育人理念,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还停留在一种势能,应该将其转变成动能,也就是提高高职校报的管理者和建设者的自觉性、增强主动性、凸显创新型,实现“文化自觉”。校报可以通过消息、通讯、图片等多样的形式和内容,将学校的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理念等具体化、形象化,从而植入人心。
3.倡导正确的价值取向。高职校报是高职校园媒体的主要形式,作为青年人的报纸,在校园文化建设、共青团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培养民族情感中都有重要作用,是校园文化主流价值观的重要传播媒介。2012年下半年,《深职院通讯》二版设立了“校友风采”栏目,每期推出一位优秀校友的事迹,不少文章由学生记者撰写。他们在采写过程中,了解了校友的思想和心路历程。通过新闻报道来解读学子的心路历程,着力推广主流价值观,创造具有丰富人文内涵的作品自然能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
4.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高职校报还可以开辟文化传承、文艺文学、素质讲堂等品牌专栏,为学生搭建人文素质教育平台,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接受高雅文化的熏陶和感染,让思想素质和文化修养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升。如《深职院通讯》四版中以体现深圳特有文化的“深职印象”、“醉人风情”,反映传统文化的“采薇南山”,点评时政文化的“平人利语”,配以新书导读、特色展览等系列栏目,既贴近校园、师生和生活,又在传播内容上关注中华民族的文化积淀和传统美德,真正引导和推动高校校园文化朝健康、高雅的方向发展,为学生的成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搭桥铺路。
三、新媒体环境下高职校报实现文化育人功能的途径
在新媒体环境下,高职校报必须把握时代脉搏,体察学子需求,适应新时代中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趋势,承担起高校文化传承创新的时代要求,在文化传承创新中有所作为。
1.将“文化育人”理念植入高职校报工作全程。引领思想进步的根本途径是文化育人。作为优秀思想文化载体的高职校报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两为”方向、“两百”方针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3],始终将“文化育人”的理念植入编报全程。
要贴近学校、师生员工的生活实际和思想实际,就要从“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出发,在对党的理论政策、方针路线的宣传中,坚定师生的爱国主义信念。在对社会、学校热点问题、道德问题的探讨中,引导师生顾全大局、明辨是非、辨析荣辱。在对明星学子、师德楷模的宣传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学术探讨、文学怡情中,让师生在真善美的熏陶中提升人格修养和魅力。
2.突出办报特色,加强文化品牌版块的建设。在“文化快餐”盛行时期,校报想要占有一席之地,应扬长避短,主动承担起构建新时期大学校园文化和大学精神的重任,在深度报道、专题特色上下工夫。只有报道有策划、有亮点、有深度,才能达到“以深取胜”的效果。
同时,主动开辟和打造文化品牌栏目,把校报文化版块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主战场”。比如向地方、校内专家约稿,提升校报品味,聚合当下的社会和校园热点进行探讨,吸引读者阅读和参与。《深职院通讯》从2013年开始,设计了“文化育人”栏目,对学校文化育人的新理念、新举措等给予有特色的深度宣传和报道,如《文化育人需要情感智商》、《以文化为学子成人成才导航》等,不但引领了校园的主流文化,体现了教育理念等校报的主旋律,还传递了校园文化信息,解读了当代大学精神。
3.创新版式与内容,提升文化的感染力。在新媒体的扩张和冲击下,校报板式适当换些“新颜”十分必须。如多增添一些活泼朝气、人文关怀的栏目,或在版面中突出主图片、大标题,符合“读图时代”、“读题时代”受众的需求。像《超越,从下一秒开始》、《为每位新生备好两双“跑鞋”》等特色标题,既吸引了眼球,也让读者更快获取信息。此外,标题的长短、文章的编排、色彩的搭配……都是吸引读者眼球的重要因素。
4.借势新媒体,实现校报文化的全覆盖。网络媒体将逐渐成为媒体的主流形态。报纸想继续生存发展必须与新媒体融合。现在,不少社会报纸已经实现了“报网合一”。由于受资金和技术条件的限制,高职校报实现“报网合一”有一定难度,但是,绝大部分高校都是既有网络平台,又有校报纸质媒体,这是校报发展的方向。网络媒体信息量大、沟通便捷、传输迅速等优势都是报纸所不具备的。校报可以利用网络媒体这一有利工具,取长补短,既扩展了报纸的时间空间性,又借此延伸了自己的内容优势,从而更快更好地扩大自身影响力。
此外,校报还可以与学校网页、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紧密结合,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并对校园网站和微博上的新闻进行“深加工”,以全新的面貌出现,从而打造校报网络信息的独特风格和品牌,真正实现校园文化的全覆盖。
参考文献:
[1]张亚林.高职院校校报文化育人探究[J].职业教育,2013,(9).
关键词: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现状 意义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一般来说,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社会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认为“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据此直接指明或间接推断出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众说纷纭目前尚无定论,以“所有权客体说”、“私权客体说”等为代表。纵观这些观点,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个人信息属于何种权利客体,进而将个人信息纳入何种私权进行保护,我认为,首先个人信息应将其当做私权来保护,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就同时侵害了公民的私权利,但是私权包括哪些有待进一步解释。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近几十年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突出的问题,虽然中国很多个人和机构已经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仅仅提供了有限的保护,主要在法律法规中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个别条款中有所体现,也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在有关法律中虽然规定不得随意公开公民的隐私,但是缺乏有效保障措施。当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现实紧迫性。
(一)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1、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中直接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数量较少,其中全国性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 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并且2009年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7) 》新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直接提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也仅有几项。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16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流通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开创了中国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2、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
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主要是通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方面来保护个人信息。在《宪法》中,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为个人信息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在其他法律中也存在一些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我国的《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获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等等。
三、个人信息立法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 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被一些看似熟悉的陌生人打扰,比如我们根本不认识他们,但是他们却像熟人一样,不光知道我们的姓名、工作单位,甚至知道我们的收入和电话号码,还知道孩子的性别和出生日期。所以需要通过法律来保护个人权利。
(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了商业机构的“盘中餐”, 商业机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以发掘更大的市场潜能,甚至出现了专门贩卖个人信息的商业组织,个人信息在此时已经完全脱离了公民个人的掌控,成为了流通市场上的“商品”。
个人信息是一把 “双刃剑”,其合理使用能够顺应信息时代的要求,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否则会阻碍信息社会的顺利转型。
(三) 有效利用信息资源
市场自发配置资源要求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充分交换个人信息,而个人出于自卫心理往往不愿向商家透露个人信息,于是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便成为横亘在双方面前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只有消除公民的后顾之忧才能让资源自由流通。
(四)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这一商业模式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消费者的许多个人信息往往会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收集,消费者往往因担心个人信息的安全而放弃进行网上交易,仍旧选择传统交易方式,从而阻碍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政务公开的顺利进行,需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通过个人信息立法可以明确这种界限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四、完善立法,治标治本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应当负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而完善立法则是国家履行保护职责的最主要体现。如果不能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管制,就无法从根源上杜绝侵犯个人信息的问题。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所以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一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结束语: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是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信息控制者、信息处理者、第三者在采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将产生大量法律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势在必行,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为我国社会的有序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7.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