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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剖析材料

时间:2022-08-25 20:01:33

导语:在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典型案件剖析材料

第1篇

一、加强案件审核,确保案件质量。法制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自从我从事公安法制工作以来,始终牢记着这个宗旨,今年以来,我继续狠抓案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对于每一起报送回来的案件,都逐一的进行审核,认真查找案件办理当中的问题,在审核工作中,我坚持做到案卷不看完不放手,问题不找准不放过,事情不解决不放下。在案件审核当中,共发现各类问题/处,对于这些问题,我都逐一列出清单反馈回案件办理单位。今年,共审核各类案件/案,按照案件审核标准,评查合格案件/案,依照规定退查/案,通过我审核的案件,没有被相关机关退查的问题发生。在案件的研究中,我认真履行法制审核部门的职权,及时提出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当前,随着对公安执法工作要求的越来越严格,有一些办案民警还有些不适应的地方,个别民警对案件的审核把关还有不理解的地方,认为法制部门是在挑刺、找毛病,对此,我总是认真的进行解释,结合现状,在案件的审核过程中,我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能通过弥补解决的坚决不退查,能现场解决的坚决不发评查通知书,对于一些不大的问题,我多次亲自找到办案人员,进行耐心的讲解,帮助办案人员解决问题,还多次会同办案人员一同进行调查取证,既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办案民警对案件审核评查的抵触情绪。5月份,我还组织各办案单位,进行了案件交*评比活动,达到了相互交流、相互提高的目的。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今年,先后组织开展了《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暂行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工作,先后进行了3次测试,并举办了知识竞赛活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把培训和案件审核工作结合起来,在评查案件中以案说法,加深了民警的印象。在6月份开办的警察夜校上,我就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讲解,帮助民警正确的处理办案当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每周三的法制学习日,我都是精心准备,采取多种方法,强化学习效果,对一些典型案例,积极引导民警进行讨论,一年来,共组织学习40多次,学习各类篇目100余篇。对一些存在典型过错的案件,我认真进行剖析,在对交警大队违规处罚违章一案进行剖析以后,引起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执法讨论活动,深刻分析民警思想深处的原因,完善了一批执法制度,推动了全局规范执法建设的步伐。

三、坚持执法检查制度,及时查纠执法当中存在的问题。

继续严格执行县局每季度一次的执法检查制度,检查中,我注意与办案民警深入交流,边检查边讨论,共同学习提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查纠。结合今年开展的公正执法专项整改活动,我与其他民警一道,对各单位20*年以来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了一次彻底复查,纠正了一批问题。为了找准我们在执法办案当中存在的问题,我与其他民警一道,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包括曾经受到打击处理的人员1000多人,征求各类意见和建议/条,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分类和分析,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意见。积极参与到违规案件的清理活动当中,对近年来办案中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清收违规收取的费用/元。

第2篇

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做好统计“六五”普法工作

(一)继续抓好统计普法宣传工作。

一是制定普法学习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全年组织机关干部学法不少于2次,重点学习《宪法》、《统计法》及与统计法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把统计普法宣传融于各项统计业务中,利用各种统计会议、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行广泛的宣传学习;

三是开展以案释法活动,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或“曝光”,提高对统计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教育效果。

(二)确保完成年度统计“六五”普法任务。按照《市统计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统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市统计局年统计“六五”普法计划》的具体要求,圆满完成“六五”普法各项工作任务。

二、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

(一)切实搞好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部署和局党组的要求,结合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强化统计培训教育,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进行学习并单独考试,确保参加继续教育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人数不少于500人次。

(二)提高统计执法队伍业务水平。局党组计划组织局内有关科室及各镇(处)统计执法人员参加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员培训班,确保每个专业科室及各镇处都有一名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不断加强统计执法力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建立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制度,从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统计政务公开、部门调查项目清查、审批或备案等方面提出规范化要求。

三、推行统计执法责任制,加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一)推行统计执法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管理,建立长效奖惩机制。

(二)推行全员分段执法责任制。成立由局执法监察大队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参加的联合执法组。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业务科室负责完成催报单、查询书的发放,负责完成执法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的制作,负责完成拒报、迟报等统计违法案件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及时送监察大队备案,监察大队配合完成;业务科室将案件及相关材料提报给监察大队后,由监察大队负责进行案件的立案、补充调查、处理、结案等相关工作,业务科室配合完成。

(三)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把迟报、拒报问题作为执法重点,加大对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相关科室在每季度后5日内将登记的迟报、拒报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送执法监察大队,由执法监察大队依法进行查处。全年大检查不少于1次,常规性执法检查每月开展1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统计考核指标数据质量;

二是各专业年报和年月度、季度、半年报数据质量;

三是对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上岗或持证但未按要求进行继续教育的上岗行为;四是其他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第3篇

1、开展好组织宣传工作。

2、组织一次公开承诺。将创建作风建设模范县、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的具体措施、目标任务和服务承诺等情况,在宣传栏、媒体和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认真开展了查摆突出问题,及时征求群众意见工作。

1、认真查摆突出问题。结合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对照省、市、县的要求找问题,对照群众的期盼找差距,认真开展七查七看活动。一查思想纯不纯,看是否存在想个人利益多、讲奉献少,不能正确对待职务升迁,耐特权,抖威风,以管人者自居的现象;二查事业心责任感强不强,看是否有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作风和决心,是否存在工作拈轻怕重、遇事推诿、怕担责任的现象;三查履职能力强不强,看是否具备基本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否胜任自己的工作;四查服务意识强不强,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漠视群众疾苦的官僚作风;五查工作作风好不好,看是否存在“庸、懒、散”现象;六查领导作风好不好,看是否存在“假、浮、蛮”现象;七查遵守纪律好不好,看是否存在为政不廉的“私、奢、贪”现象;有无上班迟到早退,无故不上班或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外出办私事等现象。全局干部职工都要积极认真地查摆出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个人查摆出来的问题要经分管领导审核;领导班子成员查摆出来的问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自我批评;单位查摆出来的问题要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查找问题不认真的个人和股室,要求重新查找,并给予批评。

2、广泛征求意见。要按照开门抓作风整治的思路,广开言路、广纳民意。对外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网站征集、公布热线电话(电子邮箱)、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和虚心听取群众、企业和基层特别是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对本地本部门及个人工作作风的意见和建议。对内要通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支部大会、干部职工大会、党员大会、开展民主测评、剖析典型案例、组织相互评议等形式,多方征求意见,努力把问题找准、找全。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要分门别类、原汁原味地进行归纳梳理、登记汇总。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3、深刻剖析问题根源。要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建立台账,逐一剖析原因。分析原因不能就现象说现象,只强调客观原因而忽视主观因素。要从思想意识、制度管理、方式方法、能力水平等多方面剖析深层次原因,真正抓住问题的关键,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形成有问题、有分析、有目标、有措施的剖析材料。

三、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整改工作。

1、认真进行自纠整改。各股室要结合各自职能,针对问题台账,认真进行梳理,研究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进行“销号”整改。要加强对整改过程的跟踪问效,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方案要有清晰的工作目标、具体的整改事项、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严格的整改时限要求。整改措施要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要认真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需费时日才能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制订方案,积极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整改。要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及整改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4篇

(一)整章建制。院党组系统整理了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实际,加强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废除、修改了原有的已经不符合工作实际的规章制度,并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十项规章制度。

(二)人本管理。管理的根本在于人,如何激发全体干警的工作热情,如何发挥广大干警的创造性,是基层检察工作的重要课题。

(三)典型培养。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萨区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典型教育活动。

二、抓活动,执法为民,弘扬法治理念

(一)开展会战传统教育,接受铁人精神洗礼。

(二)开展服务进企活动,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切实保障公正执法。

三、抓学习,检学共建,提高执法能力

(一)抓好教育引导,激发学习热情。为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以党组成员为主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并采取个别谈心、问卷调查、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了解、分析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

(二)注重系统学习,掌握基本观点。我们紧紧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专题, 按照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的原则,分层次、分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

(三)突出联系实际,深化学习效果。积极组织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核心讲座,对全体检察干警进行集中辅导。

(四)检学合作开篇,建专家顾问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八个必须”的会议精神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提高检察队伍业务能力的要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为主要成员的专家顾问团,他们将成为我院的智囊库。

四、抓查摆,个案剖析,转变执法理念

(一)采取多种措施,把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出来。按照高检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坚持边学习、边检查、边整改、边建设的工作思路,紧密联系干警思想实际,联系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实际,联系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际,联系检察执法活动实际,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认真对照检查,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通过多种渠道,把问题的根源挖出来。主要采取三个方法:一是自我剖析。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透视,用肩负的使命来衡量,用检察建设这面镜子来对照。二是集中分析。就是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归纳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作为下一步制定整改措施的依据。三是征求意见。在主动深入查找自身问题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的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执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边学边改,把解决问题的措施订出来。

五、抓责任,层级落实,推进全面工作

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最终落脚点。实践中,我们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监督责任,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

(一)维护公平正义,构筑通道。现行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具有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权利救济,许多老百姓也将上访视为解决问题的最后通道。作为基层检察机构,我院控申科承担着涉法访等工作。

(二)关切少年权益,培育健康摇篮。在检察机关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旨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实质,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

(三)强化法律监督,加强能力建设。1.执法为民守望弱者权益立检为公弘扬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5月26日宣布,从该年5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将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案件。并把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确定为这次专项活动的查办重点之一,此举是为了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检察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老百姓从情感上而不是从法律上看待我们检察机关的工作,往往使矛盾升级或导致新的社会矛盾。就要求我们检察干警做好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职检察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化解社会矛盾,普及法律知识。

3.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依法坚决履行抗诉职能。

(1)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情况。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抗诉情况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院再审改判率较低,原审错误裁判不能得到充分及时的纠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低的原因相当多,但民行抗诉程序立法不完善,检察实践中没有具体规范的程序保障是改判率低的重要原因。尽管如此,我院民行科的干警还是提前半年完成了工作目标。

第5篇

20*年,*区统计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指导,围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统计工作法治化”这一主题,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以强化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加大统计稽查和查办典型案件力度为重点,进一步提升统计依法行政水平,为统计改革、统计发展和统计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进一步深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一)突出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工作。根据省、市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安排,今年统计普法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结合我区实际,20*年将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自学;单独或者协助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举行统计法制讲座;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校和行政学院举办统计法制讲座;发送统计普法学习材料,组织统计普法函授教育。

(二)开展《统计法》颁布二十五周年宣传活动。今年12月8日,是《统计法》颁布二十五周年纪念日,国家、省局和市局将专门部署此次纪念活动,并表彰一批依法统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区统计局将根据市统计局的部署,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纪念活动,拟举办一次全局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组织一次各街道、镇参加的广场统计普法宣传咨询活动;制作一批统计普法宣传图板,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区统计局,各街道、镇在积极参与市里组织各项活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黑板报等大众传媒,以统计法制故事、对联征集、书画大赛、板报等多种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抓好本地区的纪念活动,营造浓厚的依法统计氛围。

(三)积极推进统计调查对象普法教育工作。区统计局要结合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业务培训、统计稽查、统计年报会、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面向基层和社会公众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把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融入统计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法律素质。

二、进一步强化统计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四)不断深化统计稽查工作。区统计局要制定并实施年度统计稽查计划,扩大统计稽查面。稽查的重点内容:镇、街道级有否虚报、伪造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至1500万元工业企业有否虚报、瞒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有否在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工业总产值上弄虚作假;名牌产品企业或申报名牌产品的企业有否虚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通信、电力系统统计单位有否瞒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服务业统计单位有否瞒报和拒报统计数据等。通过稽查,确保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大查办统计违法案件的力度。区统计局今年将加大查办典型案件的力度,以切实提高统计执法办案的威慑力,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以勇于“较真”的精神组织案件的稽查,对情节较重和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都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重办案质量,严格执行《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规定》,合法、合理地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统计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现象发生。

(六)切实落实案件管理有关规定。区统计局要认真执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落实重要统计违法案件立案报告和结案备案制度,规范案件查办情况通报制度。

(七)健全统计执法监管制度。区统计局要及时将对被监督检查过的统计单位加载在统计执法监管信息库中,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对有统计违法记录的单位实行统计监督检查回访制度,对屡查屡犯的,一定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夯实统计依法行政基础工作

(八)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区统计局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建设“法治*”的决定》的要求,继续完善本局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要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表的布置、催报和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基础建设等工作,严格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进一步转变统计执法理念,深入推进全员统计执法,更加注重事前预防、事中检查和事后整改工作,将教育、服务和管理融入到实施统计调查、开展统计稽查、推进统计基础建设等工作之中,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6篇

关键词:律师实务;课堂教学改革;实务;创新

法学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其中的《律师事务》课程更是侧重于将来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然而传统的讲授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的听,很少有自己实际技能的提升式参与与提高。因此,为了适应新时期法学教育所面对的各种挑战,配合河南城建学院进行的课堂教学改革,我们以《律师实务》课程为突破口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尝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发现了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确定课堂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

课堂教学改革应该结合课程的特点有区别的进行,不能简单地为了改而改。因此在进行法学学科的课堂教学改革时,我们确定了切实可行的指导原则,在总的方向上引导不同学科的任课老师有的放矢地进行改革。

1.强化教师的组织与指导,淡化教师的单纯讲解。尽量避免传统教学中教师一味的讲而学生被动地听,提倡真正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老师是授课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仅仅对于教材中的难点部分进行深度的讲解,其他能通过学生自学或者讨论解决的内容,原则上不需要教师进行重复性的简单讲解。

2.突出学生的实际参与与技能操演,减少被动的听讲。强调授课老师的组织与指导,必然要加强学生的参与。另外,在学生参与的层面上,重点强调实际技能的培养,一方面可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可以重点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实践化。

3.突出具体案例的处理,淡化单纯理论的识记。强调授课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尽量将理论融入到具体案例中,通过案例导出理论,通过案例阐释理论,在达到理论教学要求的同时,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

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践为重点。既要明确理论本身的重要性,又要明确理论最终是要用来指导实践的,离开了实践的理论就是没有价值的空谈,因此强调课堂教学改革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又要以实践为重点。

二、具体的改革方案

(一)正确认识教材,合理安排教授的方式与比例。

在对待高校文科专业教材的态度上,我校法学教研室一直引导学生,不能把同意征订的教材作为既定的范本经典,而只是众多教材中综合评价较高的一种,在性质上也仍然只是学生的参考资料。因此,在鼓励学生拥有超出一本以上教材的基础上,要求教师熟练把握教材,对教材内容进行分类:1、自我阅读部分,由学生在课外自己完成,约占教材的50%;2、教师重点讲解部分,由授课教师按照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讲解,约占教材的10%;3、学生代表授课部分,约占教材的20%,通过事先分工,由学生自己搜集资料,上台讲授,其他学生做点评;4、实践技能突出的部分,由邀请的校外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讲授,约占教材的20%。

(二)对学生进行分组,有序训练。

一般根据上课的学生进行分组,原则上班级不宜过大,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不超过8个小组,每组不超过6人,并且注意男女生比例协调。在教学过程中,多数课堂任务的完成是以小组为单位完成的,比如对具体案件的讨论结果要求每个小组拿出一个结论(当然,小组内部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时候,少数意见仍要列入);对相关问题的辩论首先是在小组内部展开,在第二轮的辩论时就是以小组为单位在组与组之间展开;角色的分类以小组为单位,一个小组在每个案件中只承担一个角色,具体的人员有小组内部通过训练决定人选。

(三)精选典型的案例,合理利用课内与课外时间。

《律师实务》课程学时本身不多,一个学期一共不足四十个课时,除去假期等实际授课只有三十个左右因此必须有效利用课堂时间,协调好课内与课外时间的合理利用。这就要求首先,必须精选合适的案例。我们的做法是,教学案例不宜多,要精,有质量,结合教材的内容体系,精选相对复杂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各一个,通过实际案例的处理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其次,在课堂上对案例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明确大量的、需要学生课外查找准备的与案例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将课外时间作为课内时间的有效补充。

(四)相对淡化理论的讲授,以锻炼专业技能为主

《律师实务》课程本身就在于为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律师实务工作打基础的,因此在课程的授课时,没有必要,也不能仍以讲解理论知识为主,况且,该课程基本都在大四第七学期开设,学生的专业知识基本已经形成,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重在专业技能的训练。我们在具体在案件,有意识地需要锻炼的专业技能包括:回见当事人的基本技能、调查取证的基本技能、案件策略的拟定技能、法庭抗辩技能等。

(五)创新教学方法

除了教师授课、学生讲课、邀请校外知名律师、法官授课外,我们还有意识地进行课前三分钟学生即兴演讲,以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还采用角色扮演教学法、反馈评价教学法、头脑风暴教学法、督导式教学法、合作式教学法等。

三、考核方式

考核不是仅仅给学生一个分数,还要发挥他的有效地督促效用。合理地利用考核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及参与度。《律师实务》课程属于考查课,不进行具体的试卷式考核,具体的考核方式如下:1、注重平时上课的出勤情况,平时的到课情况占20%;2、课堂参与的态度与积极性,占20%;3、分组演练的效果,完成任务的效果,以组为主要单位评判,小组内适当区分,占30%;4、期末模拟审判的材料组织、模拟效果、最后总结报告的质量,占30%。

第7篇

关键词:经济法 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法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门新兴法律部门,调整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成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之一,向本科生讲授经济法成为法学教师的教学任务之一。然而,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经济法的教学模式长期不变,不利于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致使理论与实际脱节。

一、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科在高等学校中遵循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采取“满堂灌”的方式,学生埋头记笔记,囫囵吞枣的记忆学科内容。近年来,随着各个高校硬件配套措施的完善,新兴的多媒体教学取代了原有的板书教学,在讲课效率上有一定的提高,学生也从繁忙的记笔记中解脱出来,可以抬头听老师讲课。但是,这种授课方式的转变依然存在着问题。教师和学生更加依赖课件,教师主要以课件为主,较少指导学生学习和回顾教材中的知识点;没有了记笔记的压力,学生听课专注程度有所下降,效果大打折扣。

21世纪以来,中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有关市场规制的经济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培养新型的符合时展要求的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人才是现代高等教育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针对经济法学内容庞杂,知识点分散的特点,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从而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学生,这是所有经济法教师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拟对这一意义重大的问题作出初步的探讨。本文认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应该从教材编撰、课堂教学、课外实习、教学考核等四个方面,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适应经济法的发展。

二、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的可行性

1.健全的硬件设施为改革提供了物质条件

随着国家、学校对教育、教学资源投入的增加,学校的各种教学硬件设施不断健全,添置了多媒体教学设备,建立了信息量巨大的图书资源库,修建了模拟法庭等,为法学的教育、教学提供了很好的条件。老师们开始熟练掌握、运用这些资源,不断摸索新的教学模式,多媒体方式能够动态地展示课程知识点,图书馆提供了越来越丰富的信息,模拟法庭实现了与实践对接的可能性。

2.教师素质的提高为改革提供了前提

目前,法学专业教师大多具有社会兼职资质,不少老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公务机构挂职锻炼等,具备了多元化的知识结构,较好地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些老师们愿意参与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为改革出谋划策,提供各种帮助,一方面,为学生们提供法学实践基地;另一方面,为他们提供实习指导。

3.学生们对教学模式改革的热情为改革提供了动力

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极大地激起了学生们的积极性,全新的改革思路吸引了学生们的眼球,不同的教育、教学方法对学生们来说是个新事物,非常值得尝试。学生们既可以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又能够接触实务,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因此他们对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抱有很大的希望,也愿意为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基本思路

1.教材编撰

教材是本科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必需资料。但是,目前中国的现状却是教科书乱相百出,版本众多,良莠不齐,资料陈旧;几乎每一个学校都要编一本自己的本科生教材。这些教科书体例庞杂,内容体例相差很多,甚至观点截然不同。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存在学术争鸣原本是正常的现象,但是教科书作为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渠道,却需要主流的观点。在西方,教科书的编撰是一件非常严肃的科研活动,一本教科书的编撰往往需要作者多年的积累,不断地更新,并附有与本部门法相关的所有立法材料、案例资料和学者最新的研究成果。这样的教科书往往能体现本门法学最主流的观点、最新的发展,从而成为学生学习法律的必要资料。当然,中国教材如此混乱的现状与中国的学术评价机制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但是,为了经济法学科的发展,经济法学者应该秉持出编好书、出精品的理念,集中力量编撰出高质量的本科生教材。将本门学科的理论问题、法律法规材料、有关的典型案例和学者在本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汇集起来,编撰一本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价值的经济法学教材,并不断根据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变化,作出相应的更改,使之成为具有更强生命力的经典教材,作为学生学习法律的最主要的渠道。在编撰过程中,我们可以集思广益,探讨编撰思路、体例结构、内容安排等,集合多所高校、科研院所的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共同完成。拿出初稿后,书稿必须由多方鉴定,经过实践教学检验,多次修改之后才能定稿。

2.课堂教学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济法更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案例教学早已成为经济法教师的常用教学方法。这种方法比起枯燥的理论讲解和法律条文解读,对学生更有吸引力,也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和学习的主动性。同时,案例教学方法有助于教师深入浅出的讲解法学知识,有助于学生理解法律原理和法律条文。

坚持案例教学方法对于实践性很强的经济法而言,无疑是正确的改革方向。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进行案例教学?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多种多样。有的教师从历届司法考试题目中抽取典型案例,在课堂上细细剖析。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一方面,“以案说法”讲解了法律条文;另一方面,也教会了学生如何应对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司法考试题目中的案例设计短小,对知识点的考查准确,因此采用司法考试题目进行案例教学是一种很好的教学尝试。有的教师从教学参考资料中选取典型案例,在课堂上详细讲解。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对学生理解掌握理论知识亦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教学参考资料的案例大多比较陈旧,且案情复杂,无法真正起到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作用。还有教师从“今日说法”或者法制频道等电视节目中选取典型案例,放到课堂上讲解。由于这些案例经过电视节目的加工,往往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并且这样的案例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因此,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思考。在进行案例教学法的时候,首先,我们应当对收集的案例进行分门别类地编排,一种案例反映一项或多项重要理论;其次,我们向学生们展示这些案例,提出一些问题,或者要求学生们从案例中发现和总结问题;最后,我们针对典型案例加以剖析,培养学生们的学习思路和研究方法。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也是一种有效果的教学方法。

仅仅将教学方法由单纯的知识点讲授扩展为结合案例讲解法条和法学理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现状。本文认为,针对个别单行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此类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且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法律纠纷的法律,经济法教师可以采取让学生上讲台进行讲解的教学方法。主动讲与被动听,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旦要求学生能够讲解某部法律,他或她必须在课前查阅大量资料,消化吸收这些材料,并将之变成自己的语言讲解出来。这样的经历对于学生而言,既能够牢固的掌握法律知识,也能够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锻炼他们公开表达自己观点的自信。

此外,针对某些在学界仍然存在巨大争议的理论问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辩论。在教学中,我们应当引入课堂辩论法,鼓励学生们就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按照现在通行的辩论赛规则,公开进行辩论。辩论既是达到真理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学生的思辩能力充分发育的前提。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在于:首先,辩论将学生直接置于极具挑战性和对抗性的竞争氛围之中,类似于激烈的职场竞争,有助于培养学生们的危机意识;其次,为了取得辩论的胜利,学生们必将大量查阅和分析材料,有助于激发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最后,面对面的对抗式的辩论锻炼了学生们的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有助于提高学生们让学生自主阅读材料,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充分的论证自己的观点。通过这种方式,锻炼学生思辨的能力,独立思考的能力。

3.课外实习

进行课外实习是现代大学教育对每一个大学生提出的要求。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对于学生提高对自我的认识有很大好处。“书到用时方恨少”,是每一个曾经参与课外实践活动的学生最真实的感受。参加校外实践活动的学生,会更加珍惜校内的学习机会,尤其对于经济法这样的内容比较庞杂、枯燥的法律,校外的实践互动更能激起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针对经济法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可以安排学生去公司、律所、消费者协会以及法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者组织学生举办各类法制咨询活动。在公司的实习,能够让学生直观地观察公司运作的情况,加深对公司架构、公司经营、公司管理、公司治理等重大问题的理解。在律所和消费者协会的实习,可以让学生实际体验诉讼的魅力。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尤其近几年,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争端越来越多,此类的诉讼案件也是此起彼伏。学生亲自参与某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可以让学生接触到课堂上无法学到的诉讼技巧,深刻体会诉讼中的法律知识。在法院的实习,可以让学生接触到各种类型的法律争端,尤其是平等主体间有关合同的争议,可以给予学生从法官角度观察法律,认识社会的机会。

此外,本文认为,可以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给予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解决案件的体验。模拟教学法是指通过观摩和模拟过程,使学生通过情景学习,进行主动探索、主动发现问题,将知识有效地内化的教学方法。实施“模拟法庭法”的目的,在着重锻炼学生行为能力的同时,培育独立分析解决问题、书面和口头语言表达、辩论等综合性素质。就其本质而言,模拟法庭其实就是学生模拟法官、案件当事人的一种学习活动。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可以亲身体会法律的魅力。但是,笔者在观摩了几个模拟法庭以后,得到如下印象:模拟的场景主要是离我们生活非常遥远的英美法系的庭审现场。学生们穿着法官袍,带着假发,进行着背诵式的辩论。笔者认为,这样的模拟法庭华丽有余,实用不足。因为背诵式的表演,没有给学生一个思辨的过程,英美法的诉讼与我国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实践差别过于显著。因此,本文建议,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模拟法庭可以选择中国司法中实际存在的争议,完全由学生依据程序法主导案件审理进程,并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对争议进行辩论、审理,并由学生最终根据自己的所学作出最终的裁决。这样的模拟法庭,笔者认为会对学生学习的态度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会让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更加系统和牢固。

4.教学考核

教学考核是经济法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以往的教学考核方式却对经济法的教学没有太大的促进作用。课堂教学结束后,课程重点内容,也就是俗称的考试范围成为学生最为关注的问题。无论前面的课程是否真正掌握,也无论教科书是否通读一遍,背诵老师划定的考试范围中的题目,成为学生谋取高分、了结课程的最好选择。通过强化记忆掌握的知识是最不稳固的知识。往往考试结束,学生强化记忆的知识也随之结束。因此,改变传统的考核方式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认为,与灵活的教学方式相配合的考核方式,能够与教学相互配合,达到最佳的效果。具体而言,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而言,由于争议巨大,可以采取学生辩论的方式进行教学,与此相对应,可以采取学生评委加教师评委共同的打分的方式,给参与辩论的学生作出评价。这种评价方式更为客观,也能促进学生更好的准备辩论资料,在辩论的时候,更好的发挥应有的水平。对于模拟法庭而言,同样可以采取学生和教师共同打分的方式。由学生评审团对参与模拟法庭审理的学生的辩论技巧给出分数,由教师对学生在法律方面的分析和运用给出评价。对于课外实习,则由实习老师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和点评。至于传统的课堂教学,包括教师对基础理论、法律条文、司法案例的讲解,亦不排除传统的闭卷考试的方式,毕竟法律是一门需要记忆的学科。通过闭卷考试,督促学生记忆必要的法律条文,理论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考核方式之一。此外,给予学生充分的信任和自由,由学生自我评价,提交自评分数,详细地说明理由,教师根据学生自我评价给予一定的分值。

参考文献:

[1]马永梅.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改革研究.民主与法制,2007,(2).

[2]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5,(3).

[3]黄延廷.经济法的发展及前景分析――经济法教学改革研讨.中国经贸导刊,2010,(3).

第8篇

 

一、困惑: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0条之检视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辩护人必须及时向指定机关披露三类特定证据,是为辩方之证据披露义务。三类证据皆关乎当事人的切身权益,且为辩方获取的概率较大,对之施加披露义务,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及时终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究程序,借此达到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之目的,是为设置该义务的初衷。然而理想总是过于丰满,而现实却趋于骨感,仔细检视之下,不难发现该条规定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典型的“有条无法”,使法条沦为空壳。与主张或确定事实的陈述语句不同,法条具有规范性意义,即法条之于行为人具有拘束力之行为要求;之于裁判者具有拘束力之判断标准。[1]既然法条设置了辩方的告知义务,以期达到约束辩护人之要求,也应该附随违背该义务的制裁措施,否则便失去了规范性意义。纵观该条,满是对义务内容的具体规定,并未具体的制裁内容,甚至很难探知适用其他法条的任何指向性意图,使裁判者在居中裁决时因无据可依而束手无策。

 

第二,对辩护人的告知义务仅作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辩护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例如辩护人在得知义务内容的多长时间之内,应该告知指定机关?如果出现突发状况耽误了告知时间如何处理?告知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告知义务是否需要辩护人本人亲自履行,是否可以代为告知?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

 

第三,证据内容的判断主体是谁?判断标准为何?告知义务为“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这里涉及到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双重判断,因为某一证据是否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是否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综合考量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某些比较明显的直接性证据可能不存在争议,而有些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综合进行考量,某些证据在辩护人看来属于义务内容,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则反对;反之,有些证据虽为辩护人所掌握,但在其看来不属于义务内容,故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两机关则认为不然,如若发生分歧,应该依据何种裁判标准?由哪一主体进行认定?这里便涉及到对证据的具体认定标准和主体问题。

 

二、破解:回归部门法的本质

 

我国台湾学者林东茂教授精辟地指出,“有一种法律,它规定了何种行为该涉,叫做‘实体法’。另一种法律,它规定如何干涉这类行为,叫做‘程序法’。”[2]更简而言之,刑事实体法告诉我们“是什么”,刑事程序法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办”。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0条来看,规定了告知义务的内容、履行主体、告知对象,即告诉人们告知义务是什么,并未规定违反了告知义务应该怎么办,显然混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特征,使得该法条“误入歧途”,由此引发诸多问题,这是为其症结所在。既然根本原因在于《刑法》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纠葛,且短期内期冀通过立法修正不太现实,那么,理顺两者的关系,做好《刑法》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在既有的法律文本与理论框架之内来化解谜题,或许会觅出一条坦途。

 

论及《刑法》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需要先阐明以下三个前提:

 

首先,应以刑事一体化为指导。事物的发展总是遵循着一定规律,刑事法也不例外,在经历了从孕育诞生逐步成型高度分化后,呈现了整体融合的趋势。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宣告了刑事法的诞生,其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监狱法学等学科纷纷自立门户,[3]而后,随着社会学的深入发展,人们发现犯罪原因具有多样性,传统的行刑方式也难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犯罪问题,各个刑事法学科在犯罪面前都遭遇了共性障碍——学科瓶颈,作为刑事法学大师的李斯特提出了构建整体刑法学的思想,即融合犯罪学、刑事政策学、行刑学等诸多学科,共同应对犯罪问题。[4]与之不谋而合,储槐植先生在国内首倡“刑事一体化”,认为刑法与刑法运行内外协调方能实现最佳效果。[5]对《刑法》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的研究,本身就是在践行刑事一体化理念。

 

其次,应置之于大刑事政策学的框架内。由刑事一体化延展开来的是宏观的刑事政策学,它是一个相对宏大的叙事,是指应对犯罪的一切手段、方法,这里的犯罪不仅包括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包括越轨行为等。[6]因此,对责任问题的应对,不仅局限于主刑、附加刑等刑罚种类,也应该发挥禁止令、社区矫正等保安处分措施的作用,同时《刑法》第37条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价值也应得以发挥,这里就需要区分具体情节,进行类型化的探讨。

 

再次,应充分发挥解释论的功能。解释是指,将“已包含于文字之中,但被掩饰住的意义‘分解’、摊开并且予以说明。”[7]因为法律经常使用日常用语来表达,不同于数理逻辑,它们并非外延明确的概念,且可能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即便是较为明确的概念,也可能包含着非明确性要素,故有必要通过解释来探知其文字意义。倘若说解释是一种工具,毋宁说它是沟通刑法与刑诉法的桥梁,通过解释的合理沟通,实体与程序之间可以相得益彰,应然规定与实然操作之间可以浑然天成,关键在于如何在衔接点上充分展示解释的活力。

 

三、剖析:以部门法衔接为视角

 

明确了上述三个前提,我们便把握了基本方向,可以有的放矢地剖析问题:

 

(一)责任内容剖析

 

第一,就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来看,个案的事实情况、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客观行为以及危害结果等各不相同,单一的责任认定显然不利于实现个案正义,需要构建多层次的责任体系。固然该义务被规定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但并非意味着都是用刑事处罚措施,任何责任程度均应与其罪责大小相适应,即便在刑事领域的疆土内,《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也全然适用,更毋用论及行政、民事等责任领域。实践中,辩护人违反义务的情形错综复杂,例如辩护人在山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幸坠入山谷,致其与外界失去联系,未能及时递交证据,此时便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辩护人基于过失、认识错误等,主观恶性较小,未达到入刑门槛,可以适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例如辩护人粗心大意丢失了相关证据,使其难以向专门机关递交,或者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基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错误,认为不属于义务内容,因而延误递交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或者责令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经济赔偿等,甚至可以吊销其职业资格等。

 

第二,重视责任之间的位阶性。谦抑性是刑法的特性之一,只有在其他手段难以奏效时,刑法才被允许使用。所以在多层次的责任体系中,需要强调位阶关系。笔者认为,民事责任属于第一梯层,主要包括道歉、经济赔偿等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辩护人有过失等轻微责任的情形,既与辩护人的责任程度相适应,又能弥补犯罪嫌疑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公权力也能最小程度介入,节省司法资源;行政责任当属第二梯层,如果辩护方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疏忽懈怠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及时将特定证据披露给特定机关的,可予以行政处罚,例如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作为保障法益的最后手段,刑事责任居于最后梯层,在其他责任方式均不能奏效时,刑罚便开始施展拳脚。

 

(二)入刑标准剖析

 

违反披露义务的入罪标准是刑事责任适用难题的核心,而究其责任根据来看,主要在于行为人具有证据披露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定义。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法律义务。辩护人的披露义务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定,且需具备两个必要条件,即身份条件与行为条件。身份条件是指,辩护人在某一案件中受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辩护,它是履行披露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此身份,根本谈不上违反披露义务;行为条件是指,辩护人搜集到了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只有这三项特定证据才属于辩护人的告知范围,该范围之外辩护人不负相应责任。只有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才属于披露义务的规制范畴,缺一不可。证据搜集的方式并不限于辩护人直接实施,如果其他人搜集并为其间接获知的,也属于这里的证据范围。同时笔者认为,辩护人对证据的种类和性质具有明确认识,即辩护人根据法律知识和职业经验,明确认识到搜集的证据属于三种特定证据类型,方才产生后续披露义务。之所以强调证据属性的明确性,是因为在实践中,对同一证据的性质可能产生不同认识,如果辩护人虽然搜集了证据,但在其看来不属于特定类型的,也就欠缺义务构成中的行为条件。

 

第二,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行为人具备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必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笔者认为这里履行义务的能力不仅指刑事责任能力,还包括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例如妥善保全了证据,并能够及时将证据反馈给被告知机关等。如果行为人在搜集到证据后,不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例如遭到非法拘禁,缺乏行动自由,或者搜集到的证据丢失等,即使行为人想履行义务,但缺乏必要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此时应属于免责情形。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这里的履行是指实质上将具有特定证据的情形告知给相应机关,即不论是否行为人亲自履行,履行的方式不论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只要能够使相应机关获知的,便属于履行了义务。同时,履行的特定对象应做实质性界定,根据法条的规定,三项特定证据均与“犯罪嫌疑人”有关,因此主要处于侦查、起诉阶段,此时辩护人告知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但如果辩护人基于特殊情况,只能告知给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并由这些机关代为转达,与告知给特定机关并无多大差异,所以不应仅将被告知机关限定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

 

(三)适用罪名剖析

 

第一,非法拘禁罪,即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该罪的本质在于通过强制性方法,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辩护人搜集到了特定证据,并且明知在告知特定机关后,将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也会回归自由,但为了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被羁押,故意隐瞒事实证据,使得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虽然公安司法机关具有采取法定羁押措施的权力,但应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及时解除羁押,辩护人故意隐瞒特定证据,正是间接利用了这一合法权力,达到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类似于间接正犯的性质。当然仅有故意拖延、隐瞒尚不足以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等价性,辩护人对获取的证据还需具有“独占性”,即除非辩护人对外告知,否则很难为外人获知;或者虽然证据能够为外人获知,但辩护人故意加以隐瞒,使得证据处于其支配之下,形成排他性支配,便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等价性。而利用公安司法机关的合法权力变相剥夺他人自由,属于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自由的情形,应以以非法拘禁罪(不作为)论处。

 

第二,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或者非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实践中,辩护人拒不履行告知义务,多是因为收取了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诉讼费,如果告知特定机关,在终止诉讼程序后,辩护人须退还部分费用或者将损失“预期收益”。辩护人此举的目的正是通过拒不履行义务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充足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与非法拘禁罪相似,辩护人对所掌握的证据同样具有排他性的支配。

第9篇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在当前全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如果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的思想,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集体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合规、稽核监督的人员,如果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了解业务操作流程,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稽核风险,当不好裁判员、教练员的角色,反而会误导部分员工违规操作。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恰恰“五十个严禁”给我们相关人员提供了通俗易懂的援助,在信用社经营中,依法经营、合规操作是信用社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员工应尽的基本职责,上下要形成“案件防控的合力”。即从提高制度执行力入手,切实解决执行走样、监督走神、贯彻走调等执行力不足问题,增强执行的针对性,把抓查防案件与抓追究责任统一起来,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把合规经营理念贯穿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之中,使之成为自觉的习惯;把立规建制的工作做实、做细;把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节点。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工作中基本操作规定与我们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营业柜员十个严禁”、“会计主管十个严禁”、“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自助设备十个严禁”、“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还有“十五条禁令”,特别是我县编制的《宁南县农村信用社安全操作口诀》朗朗上口、通俗易懂基本囊括安全操作的各个环节,对案件防范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