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4 08:10:01
导语:在工会管理办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探视、慰问对象
下列情况,工会应予以探视、慰问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病故的;
㈡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病故的;
㈢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本人因病住院病故的。
二、探视、慰问的标准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在3天以上的,工会派人探视,慰问金200元、鲜花一束。(一般一个年度内安排慰问一次,特殊情况,如再次住院属重大疾病、重大手术的可增加一次探视,慰问金300元、鲜花一束)。
㈡干部职工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给其家属慰问金800元。
㈢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送慰问金500元。
㈣慰问金从县局工会帐户支付,实行报批制。
三、探视、慰问的范围
㈠**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离退休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㈡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的,工会派员到其亲属家庭所在地慰问;不在本县范围内的,慰问金交干部职工本人,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1.1环境工程从业人员在岗后续培训跟不上
环境工程理论、技术更新很快,尤其在信息化大背景下,信息技术已经在环境工程中获得应用,但由于缺乏资金,环境工程从业人员在岗后续培训远远跟不上环境工程技术形势发展的需要,很多人的知识结构仍停留在十年前甚至二、三十年前的状态。由于缺乏知识更新,对于环境工程整个行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1.2环境工程管理不规范
整个社会环境没有形成对环境管理足够强的意识,缺乏危机与挑战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政府与社会的监督力度也不够,环境管理工作不规范,如环境管理中的“一票否决”制度形同虚设,许多制度的可操作性很差,更不要说实施效果了。同时,环境管理站网与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程度低,服务功能不强。
2加强环境工程管理的对策
2.1完善环境工程管理体系
体系化是使环境工程管理工作纳入正常轨道的关键步骤,应通过落实以下措施加以完善:
(1)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宏观决策,都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环境管理工作应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在所有与环境相关的领域中都应体现环境意识。
(2)在进行区域开发、重大经济技术决定、产业结构调整等重要决策之前,必须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试点工作。
(3)建立由党政领导、人大政协、环保部门共同参与的统一监管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集合全社会的力量管好环境工程建设。
(4)建立环境工程多渠道投资机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通过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5)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问题举报、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媒体的监督与批评,创造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2.2健全环境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环境工程管理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但一定要切合实际,并与现行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衔接、配套,使环境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整、系统和规范,提高法律法规体系的可操作性。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促进环境工程相关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如制定环境工程工作管理规定、环境工程实验工作管理规定、实验室或试验网站管理规定等。制定环境工程规划时必须实地考察,使环境工程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各地的环境资源,较好地解决各地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旦规划项目被有关部门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适当时候进行考评。规划方案的相关信息也要及时记录在案,并反映到决策文件中,如执行工作任务的制度、执行过程所获得的信息等,这些资料将成为环境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决策的依据。
2.3提高社会公众环境意识,加大环境事业投资力度
环境工程管理工作可以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就应当积极引导和宣传鼓动。人们观念的转变不在一朝一夕之际,而是要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改变对环境管理工作的认识,只要持之以恒“,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环境事业,如环境工程建设,环境工程管理人员的培养,都需要资金的投入。为了确保环境工程高质量、高标准地建设,以便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就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
2.4高度重视环境人才培养,利用多种途径促进成才
提高环境工程管理水平,需要有优秀的人才。人才的培养模式应该不拘一格,应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成才。可以通过高等院校培养环境工程管理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也可以通过在职培训的方式提高在职人员理论水平;更鼓励职工教育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正规化方向发展,使在岗人员能够不断获得理论的补充和知识的更新。
2.5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整合环境工程资源
在我国从事环境工程的企业数量并不少,仅广州市环保设计公司最少400家以上,竞争也挺激烈的,但水平却不怎么样,其主要原因是市场准入门槛低,以致鱼龙混珠。要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一是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并加强监管,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管理规范制度;二是放开市场,现在各地仍遗留计划时代的影子,当地政府往往将工程任务交给当地公司;三是引入外资,提高环境工程的建设水平。
3结语
一、会员的基本条件
1、个人会员条件。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志愿从事义务工作,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组织纪律,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条件。凡机关、团体、公司、企业等单位10人以上的义工组织,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组织纪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会员入会登记手续
1、个人会员登记手续
由申请人亲自到街社区服务中心义工发展中心填写《地区义工发展中心义工登记表》,同时邀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小一寸相片2张。
2、团体会员登记手续
由团体代表到街社区服务中心义工发展中心填写《地区义工发展中心团体会员登记表》,同时邀交会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小一寸相片2张。
三、会员辅导
会员辅导分为人会辅导、服务技能辅导二种。
(一)人会辅导
1、个人会员入会辅导。个人会员完成入会登记手续后,由秘书处进行入会辅导。
2、团体会员入会辅导。团体会员完成入会登记手续后,由秘书处在收到登记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入会辅导。
(二)服务技能辅导
1、会员在开始参加义务服务前,应根据需要接受相关的服务技能辅导。
2、服务技能辅导由秘书处、服务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办有关的培训班、讲座等,不断提高义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会员服务项目选择和参加服务的要求
地区义工服务项目分为五个小组:
1、帮老助残组:为年老体弱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及残疾人提供长期、稳定的“一帮一”结对志愿扶助服务,了解他们的需求,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为他们提供家务、护理等服务。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耐心,有爱心,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参与照顾长者;不歧视残障人士,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投入助残工作。
2.青少年援助组:针对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的种种困难,开展帮教、课外辅导、法律援助服务,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耐心、爱心,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并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努力。
3、居委会援支组:帮助社区居委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宣传墙报工作。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一定的文字水平或书法、绘画特长,并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参与社区工作。
4、义务工作宣传组:负责义工联对外宣传工作,增加社会对义工的了解,吸引更多社会人士参加。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对义务工作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善于沟通,思维活跃,性格开朗。
5、社会调研组: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社会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并将调查报告向有关部门和媒介呈报。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正义感,有一定的文字水平,并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参加调研活动。
义工的服务项目选择:
1、个人会员服务项目选择。入会辅导结束后,个人会员可根据个人特长选择服务组参加服务,没有选择服务组的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安排小组参加服务。
2、团体会员服务项目选择。团体会员可自主开展义务服务、参与地区义工联组织的义务服务二种形式结合开展服务。
五、会员的管理
1、参与义务服务的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的章程,完成义工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维护义工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2、会员在提供义务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标志。
3、会员因个人原因连续6个月没有参加义务服务的,将取消义工资格。本人如需再参加服务的,需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4、团体会员管理:
①团体会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义务服务活动,积极参与街义工联组织的大型活动。
②团体会员在开展活动前,应向街义工联秘书处汇报有关活动情况。如果街义工联秘书处认为该活动有违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可以责成该团体会员单位予以纠正或消除不良影响。
③团体会员不得以街义工联团体会员的名义开展促销等营利性的活动,义卖、募捐等捐款活动必须报请街义工联秘书处批准。违反本条规定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如有严重损害义工联名誉的,街义工联秘书处将依法起诉。
④团体会员可以自主吸收本单位志愿参与义务服务的人士加入本团体组织,也可以自主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调离本单位(社区)的人除名,但要报街义工联批准备案。
⑤团体会员应做好本团体内义工的服务记录,并定期向街义工联秘书处上报。
⑥团体会员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不再负责义务工作时,应向本单位领导申请确定新的团体会员负责人,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街义工联秘书处。
⑦团体会员应及时向街义工联秘书处反馈本团的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各团体会员应向街义工联秘书处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
⑧团体会员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或自筹解决。
六、会员档案管理
(一)个人会员参加入会辅导后,由义工联秘书处对其编号,发放《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并将个人资料纳入会员档案管理。
团体会员参加入会辅导后,由义工联秘书处发放《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由各团体会员负责人保存。
(二)会员档案包括会员编号、登记表、辅导记录、参加服务记录等。
(三)会员服务记录
《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由街义工联统一印发,内容包括服务日期、服务地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会员每次服务后本人填写并交服务召集人或服务小组组长签名,团体会员在每次服务后由活动负责人填写。记录卡在每季度末25日前上交到秘书处进行统计。
全体会员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交《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由街义工联统计当年的服务时间,并换发新的服务记录卡。
七、会员表彰
1、个人会员表彰:
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义工服务中无重大差错,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参加义工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者授予“一星级优秀会员” ,累计200小时者授予“二星级优秀会员”,如此类推,累计达500小时者授予“五星级优秀会员”。
2、团体会员表彰:团体中的个人参照个人会员表彰办法。凡成立一年以上的义工团体,拥有10名以上义工,在服务社区方面表现突出、组织优秀、活动经常,授予“地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先进集体”称号。
3、会员表彰的主要依据为会员服务记录卡和服务小组的推荐。
4、街义工联每年集中表彰一次星级会员和先进团体会员单位。
关键词:教育;基建办;职能;工程;管理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epening of education reform, school construction projects become more and more, how to develop the education infrastructure office functions, strengthening schoo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was placed in front of the major problems to solve.
Key words: education; infrastructure; project; management function;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教育基建办的主要职能
教育基建办的职能有许多,从工程立项开始,调研、设计、招标、施工、监理乃至最后的评估验收,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都离不开教育基建办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因此,在学校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基建办的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1.1组织协调职能
教育基建办必须担负起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调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招标工作,并且负责组织好工程项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把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经济合同合理、合法地按时签订。协助招投标单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等级,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企业,坚决不能使用。在工程承包方完全符合工程施工资质的要求基础上,还要把好转包或分包工程这道关,严禁中标单位违规转包或分包工程。
在学校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协助使用部门提交使用功能,建立并完善对使用单位在施工方案设计、主要设备功能等方面征求意见的程序与制度,工程施工时要尽可能采用比较先进的施工工艺,在确保工程完工后达到要求标准的基础上,力求施工方便、符合规范、节省开支。
1.2监督管理职能
教育基建办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原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能够达到预定质量标准要求。除此之外,还要负责监督管理工程款到位情况,一定要按部位、按进度审核拨付工程款,认真做好基建财务的计划管理、工程项目预算复核、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配合审计部门完成过程审计及决算审计工作。最后还要做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及保修工作。
2强化学校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
近年来,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重进度轻质量和安全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意识都相对淡薄,存在着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而且由于工程项目在实施前一些工作做得不够细致,资金管理上也不够严谨,导致后期被动,工程实施阶段出现资金不到位、投资超标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发挥教育基建办的职能,强化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必须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强化制度管理,严格资金控制。
为了做好资金控制工作,一定要充分发挥教育基建办的监督管理职能,要在工程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把工作做到位,所有的金额比较大的项目,都要以过民主决策,博采众长,以使建设项目的风险降至最低,投资最小,不能由部分人“拍板”决定。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首先,建立与健全全过程监督审计制度。教育基建办,一定要建立健全监督审计制度,从项目建议书至项目竣工的全部阶段,都要做好监督工作,并主动联系、协助审计部门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合同等项目管理内容实施跟踪的监督和控制。
其次,建立健全职位轮换制度。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好资金的使用,应该汇同相关部门一道,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岗位轮换。将关键性的一些部门的领导和一些具有特殊管理权限的非领导职务上的工作人员,要做适当的调整,使权力的配置更加合理,避免因为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人为的腐败现象发生。同时,也能更好地培养复合型人才。
2.2发挥监督职能,强化安全和质量管理。
为了更好地解决安全意识淡薄和质量控制不严问题,学校基建办应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一方面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监督其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还要监督施工监理部门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是否到位,是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了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范标准,尤其是对要对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部位,一定要会同监理部门一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着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存在着违犯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范规定问题,就一定要坚持原则,绝不能手软,一定要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如果问题比较严重,一定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寻求问题解决的办法,直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方可继续开工。
2.3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过程管理。
教育基建办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一定要深入,一定要渗透到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细节,切不可只重视关键环节而忽略了所谓的细枝末节。从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开始,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建设程序,把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位,履行合法的申请批准手续,坚决禁止手续不全、合同未签便先行开工。如果在总承包的合同中没有明确或都还需要增加的部分工程内容(如:拆除旧房子、围墙、道路、运动场等),必须应先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出具施工联系单并经施工企业签字盖章后才能开始施工。而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编制和签订也一定要规范管理,不仅要内容齐全,而且要把施工单位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写清楚,除此之外,监理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内容。当工程需要分包时,基建办一定要会同工程监理部门仔细核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单位的现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或是证件不全的,不允许参与项目施工。
3结束语
教育基建办除上述主要职能外,还有许多。包括监督现场的文明生产情况,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与周边居民的思想工作,不要因为施工安排问题,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总之,教育基建办一定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以强化学校工程建设的管理。
参考文献:
为加强对外汇担保业务的管理,完善外汇管理法规,有利于利用外资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证金融活动顺利开展、加强对外汇担保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外汇担保,系指担保人以自有的外汇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
三、外汇担保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
四、可以提供外汇担保的机构仅限于:
(一)法定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
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担保总额和其对外债务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的外汇资金。
五、外汇担保的范围是:
(一)可为中国境内的按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对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为中国驻外企业提供外汇担保;
(三)除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有等值的外汇资产作抵押外,不得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
六、担保人提供担保前,应作好以下工作:
(一)对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研究;
(二)掌握债务人的资信情况;
(三)落实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七、担保人提供外汇担保,应分别与债权人、债务人订立书面合同,订明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八、根据需要、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其财务报告和外汇收支情况等有关资料。
九、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如需修改所担保的合同,还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
十、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担保人应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十一、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债权人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十二、担保人出具担保后,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方式可由担保人和债务人协商订明。
十三、根据担保的实际风险,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十四、境内机构出具担保后,必须在10天内将担保合同等有关资料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单位,外汇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取消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处分。
十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和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特别是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者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转让管理、全面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自觉支持和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各地要公布违法用地的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8月开始,以市、县为单位,全面开展对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清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清理工作方案,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开展全面清理,重点查清本地非法转让、炒卖、出租、抵押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情况,于1999年11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土地管理局。
强化领导和组织保障。长期以来,省教育厅都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的工作要求,坚持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综合处室总协调、业务处室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的办理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逐级明确责任,积极主动、协调有序地组织开展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每年召开的厅机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会上,分管副厅长都代表厅党组,对年度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办理工作提供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能分工,形成上下衔接、左右沟通、便捷有效的工作机制,是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保证。经过多年的探索、学习和实践,省教育厅建立并实行了12项行之有效的办理工作制度:⑴强化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⑵明确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⑶强调要求,实行会议交办制;⑷严格把关,实行统一审稿制;⑸规范办理,实行办理程序制;⑹加强联系,实行沟通协商制;⑺提高效率,实行办理时限制;⑻保证质量,实行行文规范制;⑼加强协调,实行内部督办制;⑽跟踪问效,实行续办续复制;⑾接受监督,实行教情通报制;⑿落实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制。实践证明,这套办理工作制度较为科学、规范,既强化了承办处室的职责,又能够调动其工作主动性,体现了加强领导、强化意识、接受监督、明确职责、突出重点、过错追究的工作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沟通协商。省教育厅将“协商率”作为衡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在办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通过面商会、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落实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协商,有条件召开面商会或上门面商的就当面面商,实在无条件的才采取电话汇报等其他形式协商,做到“协商率”100%。综合承办处室政策法规处在会签环节严把面商关,如没有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协商记录,坚决要求承办人先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进行沟通协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意答复意见后再正式行文答复。
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解决建议、提案所反映问题的态度和力度,是衡量办理工作质量的根本标准。省教育厅对照这一标准,积极、妥善地解决代表或委员们提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如,杨家斌等26名代表在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昭通市镇彝威革命老区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的建议》;杨桂红委员在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昭通市镇彝威革命老区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的建议》。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义务教育的范畴只包括小学及初中阶段,高中阶段不在义务教育范围内。但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镇彝威革命老区建档立卡的学生实施14年免费教育,对建档立卡户的高中学生实行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高度重视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工作。2014年以来,针对寸颖等6名代表在省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建议》,胡昭云委员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提案》,张毅敏委员在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建议》,省教育厅均严格按照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要求以及省领导批示,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召开面商会,积极采纳代表或委员提出的工作建议,并切实解决代表或委员提出的问题,获得省人大代表或省委员的高度肯定。
福建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对外开放,鼓励外商和台湾、港澳同胞(以下称外商投资者)到我省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贷款抵押或担保,系指外商投资者(下面称抵押人)向我省境内外金融机构(下面称抵押权人)申请外汇贷款时在境内发生的以自有资产和权益所作的抵押,以及外商投资者以境内自有资产和权益为其他企业申请外汇贷款所作的担保(下面称担保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及其所属分局(下面称外管局)为本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在我省境内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作抵押和担保。
(1)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企业的资产;
(2)开展“三来一补”时所投入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或已生产出来的产品;
(3)在境内购买的股票、债券以及商业票据、提单和存单等有价证券;
(4)购置的房产、交通工具等不动产;
(5)在抵押或担保期限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权;
(6)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者在办理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时,需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
(一)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者用其股权或权益作抵押、担保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二)外商投资者用与他人(包括直系亲属)共有的财产作抵押和担保时,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以抵押人、担保人所有份额为限。
第六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估价和贷款比率,由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商定。
第七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担保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八条 抵押人、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签定之日起,持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或担保登记手续:
(一)房产应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二)企业资产、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开发经营权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三)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存单等有价证券应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登记;
(四)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汇资产,应在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财产证书时,经当事人商定后,可以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抵押、担保物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条 因抵押权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毁损,抵押权人应赔偿抵押人、担保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担保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担保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再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因抵押人、担保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失去抵押、担保意义,抵押人、担保人应在十五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人、担保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追索未偿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期内还清外汇贷款本息,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期内履行担保责任,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即终止。抵押人、担保人从而恢复其对抵押、担保物的处置权。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或担保物:
(一)抵押人未能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或担保人未能按合同代替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
(二)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期间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担保物的方式,采取拍卖、转让或其他方式:
(一)房产和物资进行拍卖;
(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权利按有关规定转让;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担保物,应向原登记机关领取拍卖证明书,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拍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可以收取拍卖手续费。
第十七条 原以外币计价的抵押物、担保物在拍卖或转让时,经外管局批准,可以外币计价成交。
第十八条 抵押物、担保物拍卖或转让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如需要调入外汇,经外管局批准,可以进入我省调剂中心参加外汇调剂。
第十九条 以外币计价拍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或通过调剂所得的外汇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缴纳抵押物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担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四)扣除以上款项的余额全部交还抵押人或担保人。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汇往境外。
第二十条 拍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所得款项,按第十九条规定的顺序,如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可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一条 在拍卖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中,违反本规定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法规,外管局将按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解释。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我们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上来。
二、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宏观调控的力度,结合目前我市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检查,坚决杜绝私招乱雇行为。
三、加强与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的协作,注意灾区民工的动向。自1998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外埠劳务基地有组织的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不得招用零散外埠劳动力。对特殊需要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四、切实加强对民工有序流动和春运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局成立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为市、区(县)劳动局的主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各区(县)劳动局及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较多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办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外地民工留京过节的工作。各区(县)劳动局及用人单位于12月31日之前将领导机构组成情况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
五、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按50%的比例安排外地民工留京过春节。对在京过节的民工,市、区(县)劳动局将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六、在1999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各级劳动部门暂停办理外地务工人员手续;各用人单位暂停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外埠劳务基地暂停向北京输送劳动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此期间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或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报市劳动局批准。
七、建立值班和民工流动信息的通报制度。自12月1日起至1999年春运结束前,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于每月的10日、25日分别上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一次工作简报;1999年春运期间每周四上报一次工作动态情况。
八、春运期间,市劳动局将组织相关区劳动局和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对本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外地民工流动情况和崇文门三角地等外地人员非法聚集地进行监测。
九、春运期间,市、区(县)劳动部门要加大对私招乱雇外地务工人员、侵害外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及其他扰乱北京市劳动力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