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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隐私权;利益冲突;法律衡量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7)-05-0015-02
古代人类从羞耻心出发,开始以兽皮或树叶遮蔽身体的阴私部位,此时隐私的观念就已存在了。[1]在以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隐私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始终不曾出现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依据人本思想和人权观,隐私权首先在美国被学者提出来,后来经过司法实务的发展,隐私权逐步完善,业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我国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涉及隐私权的案件,但由于我国立法与理论的不完善,以及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司法审判的标准混乱,因此对此问题的探讨实有必要。
一、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私人活动及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其特征为:
1.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信息。生活安宁指的是自然人的生活不受外来因素的无故干扰。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婚外性活动等情形。私人信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三围、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状况、婚恋情况、姓名、肖像等。[2]
二、 我国关于隐私权应采用的立法模式
从世界其他各国立法看,各国民法典一般都无明确的隐私权概念,对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在特别法及司法判例中。其原因,一是隐私权为上世纪新发展的事物,法典为保持稳定性,往往用现有体系容纳了隐私权。二是隐私权的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在隐私权的具体案件中,往往涉及隐私权与其他相关利益的冲突,从而必须对两者的利益进行法律的衡量,因此关于隐私权的规则很难用法条的形式周延的界定,而只能结合具体案情具体考量,从而借以实现个案公平来达到法律正义的实现。
我国现行立法并无隐私权的概念,综合比较我国的现行立法及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应明确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宣誓。但其具体的规则应体现在司法判例中,由于我国目前判例不是法律渊源,因此法院可以以解释的形式总结司法判例从而灵活规定。
三、隐私权利益冲突的类型分析
隐私权具体案件的判断,大多涉及个人隐私与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官则需对二者的利益进行法律衡量,从而决定优先保护何者利益。尽管现实生活中,与隐私权冲突的其他利益纷繁复杂,但结合目前国内外出现的案例,仍可划分为几种基本类型,从而有助于规则的探求及个案的分析。
1.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利益冲突
案例:在美国,原告被已经分居的丈夫绑架至以前的居所,丈夫为防止原告逃跑强迫原告衣服,后警方冲进居所救出原告,被告某出版公司的记者拍摄到警方救出原告的场景,镜头中有原告身体部分的部位,其程度比比基尼少一点。该照片刊登后,原告被告侵犯隐私。[3]
公众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的概念是由美国的一位新闻记者编辑肯特.康珀(Kent.Copper)在一次]讲中率先使用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公众对社会新闻事件的知悉权引申出了媒体出于正当目的对社会事务的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媒体为报道某社会事件或社会现象,使一些普通人的私人信息公之于众,只要这种公开是合理的,确定为新闻报道所需要的,则社会知情权和媒体采访报道权益应优先于个人隐私权。
上述案例中,佛罗里达州法院法官在判决中认为:为保护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必要的时候就要牺牲隐私权,公开相关人员的姓名和照片,尽管该事件和照片让原告感到窘迫和痛苦,但并不意味着报社不能发表具有新闻价值的素材。被告报道该事件并没有达到非常无理的程度。不应构成故意精神损害精神的判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公众知情权之所以优于个人隐私权,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
2.隐私权与单位管理权的利益冲突
案情:湖南外语外贸学院以6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过夜,违反校纪为由,将同宿的男女学生开除,随后,被开除的学生状告学校在公共场合宣扬此事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一审判校方败诉,二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的范围”。[4]
单位管理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从目前的案例来看,主要集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利益冲突。
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须向单位公开其学历、简历、身体状况等,并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但在劳动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了劳动者的个人隐私问题,例如单位对劳动者的监控行为,这是否构成对职工隐私权的侵犯呢?本文认为,单位的工作为分工明确的组织性工作,为保证工作秩序,有必要通过一些措施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尽管其中某些措施公开了劳动者的隐私,但由于劳动者系与用人单位自由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了劳动者已放弃了部分隐私。单位管理权对劳动者的隐私权限制时要注意几个限制:①单位不得将获得的劳动者私人信息与以公开传播;②单位应将监控设施预先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规章中写明;③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学生欲被学校录用,其档案需经校方审查,其住宿、学习需接受校方的统一管理。学生与学校的利益冲突基本类似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学校的管理权应优先于学生的个人隐私权,但应受到限制。下面注重分析上述“学校开除学生”一案。学校与学生是合同关系,学校业已预先告知学校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异性同宿违反校纪,学校可以开除处分”,而学生既知道此制度而仍然入学就读,则表明该学生也已明确或应当明确违反“异性不得同宿”校纪的后果,其个人隐私理应适当的被限制。。学校要开除某学生必须对其理由进行说明,否则,使人难免怀疑其处分的合理性,亦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同时对处分理由适当的公开亦不违反公序良俗。但在陈述处分理由时,学校应达到管理目的即可,不必对具体情节进行过于详细的阐述,否则将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从而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3.公民隐私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利益冲突
案情:某日晚,延安某村村民张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诊所后屋看“黄碟”,警察突然闯入与张某夫妇发生争执,并将张某和光碟、电视机、影碟机一并带入公安局。后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拘留。后因检察机关不批捕,公安局撤销立案。然后,宝塔公安分局领导向张某道歉,有关部门补偿人民币29137元。[5]
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有法律法令预先授权,并遵循法定的正当程序,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隐私的,可以免责,如侦察人员合法搜查嫌疑犯的身体、住所。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无合法授权或无正当程序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隐私,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国家应予以赔偿。
本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并不是违法行为,而属于道德的范畴,因为我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不禁止此种行为。因此警察的入户则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了张某夫妻的隐私权。但假如警方有初步证据显示,张某夫妇正组织人观看黄色录像,则警方以传播物为由入屋拘捕,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正当性,不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际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违法时,仅对公民的自由、生命、健康、身体方面的人身伤害负赔偿责任,并不包括对公民隐私所造成的伤害。上述案件,如果警察仅是入室,而无拘捕或没收财物,则国家无赔偿义务。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国家赔偿的范围应扩张包括隐私权的侵害赔偿。
4.病人隐私权与医院教学科研的利益冲突
案情:新疆某女青年到医学院某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当她脱下裤子正欲接受检查时,手术医师将门外20多名男女实习生招呼进行围观实习,女青年当即提出要求实习生回避,但手术医师坚持让学生围观,并边做检查边向实习生讲解。后该女其青年向法院医院和手术医师侵犯其隐私权。[6]
医学院为教学科研机构,承担着医学事业的发展的重任,医学又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因此实习则为医学院学生必须的一环。但是,医院并不能以“不同意实习生围观就会影响国家医疗事业的发展”为由,而令实习生对病人的隐私部位观看。医院为了完成临床教学任务,可以事先作患者的思想工作,征得病人的同意,让实习生参与见习涉及病人隐私的检查和手术,并且考虑到病人的感受,对实习生人数应适当限制。同时医院还可以给予病人医疗费用的减免,以作为其对医学教学所作贡献的补偿。但前提是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因此在上述案中,医院显然已侵犯了该女青年的隐私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的五种类型,并非隐私权利益冲突的全部,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事物的涌现,必然会出现新的利益冲突,因此,它是开放的体系。而法律衡量其本身具有“可伸缩性”,因此在具体案件的衡量中,不能给予太高规则上的逻辑化、精确化,但同时又须给衡量以统一原则的指引,使法律利益衡量不过于恣意,而丧失司法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60.
[2]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72.
[3] 此案摘自人民法院报.[N]2003年5月26日的“名案解读”栏目.
[4] 摘自http://www.hn.xinhua.org/news/2001-3-27/
一、工作实绩
在履行分管业务庭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和党组、审委会等职责外,拓展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1、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取得全国空前的成效,进而带动全院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2011年,法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司法成本与效率试点法院”和“司法公开试点法院”。
2011年8月18日——19日,我和立案庭马学彦庭长在最高院参加了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论证会和写作分工会,并被确定为八名作者之一。
以上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经验给予的充分肯定。
经过对其他地区多元调解先进法院的考察、比较和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我们的多元化调解工作在理论和实效方面,仍然远远领先于国内其他法院。
2、持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首先,通过多元调解和繁简分流,使审判业务庭的案件难度增大,促使民商事法官的自然优化。今年年初以来,8名民商事法官陆续被其他机关和上级机关“遴选”,占一线审判法官的25%。但是,由于法院的结构优化和诉讼案件对职业化的要求,我院的法院专业水准没有降低,依然坚持“少数精英法官审判少数疑难案件”的法官职业化道路。在艰难困苦的司法环境背景下,民商事法官依然圆满完成了审判工作任务。
其次,继续坚持由主管院长、庭长列席的正规合议制度,案件庭前研讨制度、当庭宣判制度、判后答疑制度,并加强裁判论理的公开审判制度。在制度基础上,营造职业法官平台。
第三,继续发挥审判学会作用,《审判》会刊(双月刊)发刊、法官论坛和每周三下午召开审判学会等学术活动运行正常。不仅解决了部分疑难案件和一些法律前沿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全院范围内形成了浓厚的学术气氛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及良好的风气。
第四,加强管理。首先是审判管理。今年深化了合议制度创新、实行庭前会议、审判学会研讨、当庭宣判、判后答疑和加强裁判论理等“阳光审判”制度。
第二是队伍管理。一年来,干警无一人违法违纪。
第三是政务管理。在协调相关庭室业务配合及后勤保障的同时,严格要求分管庭室的政务管理工作。明令禁止分管庭室拉赞助、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3、自主优化创新审判环境取得良好效果
首先,通过我院法院工作网站,进行宣传、建立沟通和工作的平台。
其次,以审判学会为主体,和北华大学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包括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派专业人员作专题讲座、共同申请科研项目等,实现法律资源优势互补。
第三,打造法律人共同体。首先,和北华大学联手,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邀讲座、共同研发科研课题和以审判学会为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其次,邀请上级法院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等,到院里参观交流,彼此加强沟通理解,特别是对多元调解改革中,司法资源重新配置和故意利益平衡的打破带来的各种新问题,获得了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组织法院部分法官在审判工作之余进企业、军营、社区、乡镇村等,通过巡回审判等方式进行法律和改革的宣传活动。
4,以人为本,建立服务设施
在立案大厅和多元调解大厅,我们设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远程义务法律咨询等服务)、诉讼流程咨询窗口、多元调解咨询窗口、设立诉讼导引服务,并设触摸屏、诉前提示栏、报刊阅览、休息席等等服务项目。
5、自身建设
(1)被省高院评委吉林省专家法官。
(2)参与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的写作工作
二、问题和未来打算
首先,法官职业化推进过程中的很多措施的落实还有部分仍然没有到位。原因是:一方面,有些措施本来在设计中就是先务虚后务实的;另一方面,新的法官理论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都很高,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经验的积累等方面,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因此诸如当庭宣判等制度不能马上全面落实到位。
其次,对多元调解的总结性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主要是总结经验的亲历性,导致搞总结的人必须了解改革、理解改革的精髓,而目前尚没有组织成立这样的写作团队。
再次,在对外衔接的很多方面,没有落实到位。一方面原因是个人精力有限、法院资源有限。另一方面是我本人对务虚性的工作重视不够。
第四、司法公开具体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日常落实。
第五、司法服务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法律援助窗口的建设问题。
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狠抓落实,工作做到虚实结合。
首先对多元调解组织具体指导和调研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在院内民事审判工作走上正轨后,把便民诉讼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一步完善,并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挥作用。同时,审判工作向延伸审判服务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方面有所转移。
其次,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总结探讨应当抓紧进行。
再次,探索新的法官管理模式,如法官的集约化管理机制。阳光审判的落实,需要管理设施及机制的创新。集约化管理应当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的有益尝试。
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年初部署的工作任务。作为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现将本人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本人在书记员岗位工作了近七年,其中大部分时间在刑庭从事书记员工作,也担任过一段时间民庭书记员的记录送达工作。
经开区法院书记员队伍从我进法院时的一个院几个人到现在的十几人,而且也更加趋于年轻化、专业化,随着审判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和案件审判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书记员的工作要求也随之越来越高。书记员工作也越来越规范化。七年来我对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办案从不拖拉,审结的案件没有超审限案件,每年都超额完成任务,没有出现过错案。
一、学习活动
平时我也会利用空闲时间去翻阅法律书籍、法规数据库学到了不少知识,特别是同院领导及各庭共同探讨疑难案件,更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参加旁听过审委会的记录,增长了阅历,疑难复杂大案的主办人员思路独劈溪径,审委会委员的意见见仁见智,开阔了我的办案思路。
跟庭室的同志们一起讨论接触到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各类案件,给了我一个向同志们学习的好机会,丰富了自己的法律知识能够更好的配合法官做好各项审判工作。
二、业务工作
书记员的工作比较琐碎。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开庭时的记录工作,就我个人的工作习惯而言,每次开庭记录的前一天,我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这不仅是为了再次检查诉讼材料送达的情况,确认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也是为了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的问题,让自己能在开庭记录时做到快速总结、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
虽然我不是法官,但我作为法院的一名书记员、一名党员在工作时、在面对当事人时,我代表的是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我的所言所行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我们法院的印象,因此我认为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在工作时应以较好的修养、热情的态度来面对当事人,我希望能让他们在与我们的接触中感受到法院是个能让群众信任的地方。
在今年7月中下旬院里一批老书记员离开后,庭室里只有我一个书记员及两名实习生进行工作,当时每天一上班就要开庭,根本没有时间处理新收案件的送达等各种事务性工作,为了保证每个案件不违反程序法,那时我常常加班处理案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在院里1至3季度的工作考核中我均达到了院里的要求,案件的归档工作也完成的较好,前三季度的案件均按时送到档案室且无不合要求的卷宗退回。我认为书记员的工作多而繁琐,从案件的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到卷宗的归档均是书记员来完成,如果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较强的工作效率就很容易出错,而一旦出错就会是违法的行为。我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更应依法办事。
三、参加活动方面
积极主动参与市中院组织的“天平奖表彰联欢会”、“开发区管委会举办的演讲比赛”等活动,参加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自己的业余生活、舒缓了紧张的工作节奏,更重要的是体会到了我院浓重的文化建院的和谐氛围,努力提高参与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对待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会永葆蓬勃朝气。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学教育 职业能力 培养模式学术
21世纪最热门、最受青睐的职业中包括律师、法官、法律职业者。这些都为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提供了契机,因而许多高职院校设立了法学相关专业。但目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尚存在着教育理念滞后、教学方法陈旧、课程体系混乱、实习流于形式、教材脱离实际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高职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将无力参与社会的竞争。那么,高职法学教育该如何打开局面,开拓一条生存之路呢?这无疑给我们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崭新而紧迫的课题。学术
高职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实践能力强、能够迅速投身岗位的毕业生,实践是实现其教育目标最直接的途径。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通过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实践环节,对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1、教育理念滞后,阻碍了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
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学校若一味地追求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甚至办理预就业,就将教育变成了买卖毕业证书。因为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的招生指标,在这样的氛围下,学校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加之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重视个人特长、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使得许多学生法学基础薄弱,动手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团队精神,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2、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市场法律人才需求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大多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讨论和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很少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相左而通不过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3、课程体系混乱,缺少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
高职法学教育出现的时间不长,课程的设置还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部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压缩法理学、法制史等基础理论课程门数、课时,增开了民商法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学校就开设一门相应法学课程而紧随立法指挥棒的奇怪现象。同时,忽视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高职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结果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理论功底浅,动手能力差。
4、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职业能力培养的目的
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便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个单位实习。到底在哪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学校及指导老师的安排几乎是流于形式。
5、教材脱节老化,影响了法学教育效果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尚未准确定位,高职法律院校一般是专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很大,法学专科毕业生既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也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将来的生存问题使一些高职法律院校教师人心不稳。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甚至一些院校仍用本科教材,其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即使是一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们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不知道给学生讲多少内容,没有真正理解“够用”的内涵。
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这些现实问题,通过市场调研,调整专业方向,找准学生就业对应岗位,完善课程体系,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1、课堂教学,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模式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课堂教学中大力推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目的,贯彻和落实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文化管理的基本理念,在教学中始终突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将学生推到台前,教师退到幕后,大量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转换法、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辩论式教学法等职业导向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要求在案例中学会思考、学会分析,调动了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为理论联系实际找到了结合点,使理论课教学更加切合学生的特点,夯实了职业技能培养,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在模拟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全力承担整个流程的全部具体事项,从案例的选定、角色的分工与演练、法律文书的撰写到模拟法庭的组织与实施、案卷的整理归档、模拟法庭的总结等活动都由学生完成。在这些具体的职业行为训练中,学生收集、筛选、处理资料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实际动手能力等各方面的职业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和锻炼。辩论式教学将辩论全面引入到法律专业的学习过程中, “以学生为主体”,将课前的准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的总结、辅导等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结合现实深入思考、提出问题,通过辩论活动获取知识、拓展视野、锻炼口才、培养胆识。头脑风暴法则更加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性素质,锻炼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深受学生欢迎,为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奠定了基础。
2、实训平台,开展定期法律援助(诊所式教育)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与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雨花区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雨花区雅塘村社区、香樟社区、井湾社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等二十余家单位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学生每周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教师进行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在职业真实情景下的解决法律问题,成为锻炼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走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各种法律问题,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欠缺,又凸现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使学生的职业技能大大提高。同时,法律援助对象常常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能让学生培养“爱众亲仁”的职业道德。长沙民政职院法律援助站自2005年11月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共接受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办理援助案件346起,其中刑事案件55起,民事案件218起,行政案件11起,依法调解民事纠纷62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长沙市“社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职业技能显著提高。
3、能力提升,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
法律事务专业根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制度》,在第五个学期的十七周起,全部学生进入为期6 个月的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根据教研室的统一部署,分布到二十余个实习基地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期间,学生对照相应岗位需求,培养职业技能。法律事务专业制定了《法律事务专业顶岗实习规则》,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纪律、实践报告要求等;每位指导教师均制定了本实习小组的顶岗实习制度方案,包括实习要求、实习规则、成绩评定等。顶岗实习阶段,要求学生掌握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熟悉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工作方式等,并根据顶岗实习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完成毕业实践报告;顶岗实习过程中,了解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掌握法律热点问题,跟踪某一法律案件的全部过程,通过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实的职业技能。
三、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效与不足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在课堂教学中大力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搭建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形式的实训平台,实现为期半年的工学结合的定岗实习制度,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职业能力明显增强
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目标是培养有一定法律实践能力和辅助管理能力的基层实用型法律服务人才。通过课堂的职业行为导向教学和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明显提升,尤其是参加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学生,具备良好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有的毕业后短期内通过了司法考试,并直接考入法院、检察院从事审判和检察工作;也有的直接考入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和书记员的工作;有的进入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的工作。这表明,通过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们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
2、专业知识进一步夯实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接触到一个个真实的案件,面对着每一个法律援助对象,聆听着真实的法律故事,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答疑解惑,评估法律风险,或调查取证,寻找相关证据;或出席法庭,为其据理力争,使得专业知识进一步拓宽和夯实。同时,学生掌握了不断获取新知识的方法能力,这样既能使学生解决眼前遇到的现实问题,又能使其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3、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深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和各种法律问题,对于提升学生在人际交流、公共关系、组织能力、团体意识等方面大有裨益。这些恰恰是课堂教学所欠缺的一面,却又正好是实习实训活动所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例如2009年7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招录5名书记员,结果4名为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专业学生。
当然,目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教育的定位不准确。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如何理解“应用”的内涵?许多高职院校发生了偏差,因而不重视实践教学,没有将学生的实习实训作为重点来抓,实践性环节不突出。
其次,高职教育思想上的认识不足。一是认为高职是高等教育中的“次等教育”;二是认为高职是短学制专科教育层次;三是政策上不能一视同仁。这些教育思想上的错误认识,无疑会影响高职法律教育。
再次,高职教育经费上的困难。近年来虽然我国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有很大发展,但办学经费短缺仍然是限制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的重要因素,政府出资十分有限,学校办学压力普遍较大。
参考文献
[1]Titim.Liu.王慧 译《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5。
律师实习的个人心得体会1
人生苦短,岁月流长。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好回忆。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提供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为人、处世和工作,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加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赔偿、人身伤害及工伤等各方面。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也是最可贵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一、社会关系方面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然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个律师经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难堪。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
(1)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
(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
(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
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
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法律文书的写作
(1)写作态度问题。
在学校里虽然我认真学习过一学期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也练习过许多文书的写作,但对我今天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几乎没多少帮助。原因有二:
其一,学校讲授和练习的法律文书写作集中于公、检、法各职能部门的文书类型,虽然对律师所用文书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带过而已,似乎没怎么重视这块,而且所讲内容均跟刑事诉讼有关。也许我们老师认为我们最多只能进入国家职能部门,当不了律师吧!
第二,法律风险的要求不同。在学校里看着案例写文书,当然写的好了得的分数自然高,可几乎没怎么考虑法律风险问题,写错了大不了少得点分数而已,不会有什么责任问题。而在所里写东西就大不一样了,无论是格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笔。格式体现一位律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出现瑕疵将会导致当事人、法官对律师产生不称职的影响;内容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发生纰漏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那就不仅仅是律师的声誉问题,而是当事人会不会追究你法律责任的问题。
到事务所后,李老师和杨律师为我提供了大量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机会,使我很快学会了许多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就写作这一点,使我既爱又恨。给我写作的机会是锻炼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务都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甚至我从未见过或是听过的文书也要试着写。我总不能说我不会写吧,毕竟还在大学里呆了两年,不会写就不该到这地方来。既然来了就得按要求去做。所以,克服这种不会写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结果总比自己想象的要好。实践中我也是这么做的,李老师和杨律师在大体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对细节进行指导、对技巧进行点拨,对我写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2)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5、其他问题:
鉴于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还有对许多问题的看法或感触等下次我再总结了,但提纲我大致列一下:
(1)关于如何很好的接待法律咨询;
(2)公安机关经常成为咨询者意图起诉对象的原因;
(3)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4)当前基层司法机关是如何保证程序合法的。
三、后记
在学校,我是一名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的学生。
在家里,我是一个尊敬长辈、孝敬父母的孩子。
在所里,我是一个怎样的人呢?该成为怎样的人?我思索过,但无法回答。
人生充满了酸甜苦辣,成功与失败,欢乐与痛苦。即便如此,每个人也都应该在不同的舞台上去尽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论是否有观众在喝彩或诅咒。因此,我也强迫自己登上舞台,但我并不擅长歌舞,我努力模仿着,是否是在耍猴戏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观众看得最清楚。我不奢望能给观众留下美好的回忆,但我期盼自己没给大家带来痛苦与不便。
最后,向你们各位献上我最美好的祝福: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天天都有好心情。
律师实习的个人心得体会2
20_年5月4日,我申请在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实习期在忙忙碌碌中度过。在指导老师和律师所精心指导下,经过一年脚踏实地、勤勤恳恳、埋头苦干的学习,本人深感确实收获颇丰。
实习期间,我对律师及律师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具体包括:
一、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深刻。
经过一年的实习,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具体为: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最为基本的职责;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3、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4、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不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今后的法律人生涯中,我会将思想付诸行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二、对律师职业道德了解更深入。
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律师宣传时,要做到规范宣传。律师收费过程中,要做到规范收费。案件过程中,应当保守当事人及国家秘密。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法官、检察官、警察、仲裁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
三、对律师执业技能感悟更深刻。
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要以一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心态去办理案件。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提交、运用、质证是很关键的。证据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还原就越有力。对于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研究透。对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等务必要吃透,对程序法律问题一定要非常的娴熟。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实体公正则无法启动、无法推进。
四、我对法律职业和法律人的理解更透彻。
在实习中,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对法律职业或者说法律人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在往后执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现实的法务工作。学习法律实务,办理各种案件,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所在。社会在发展,情势在变化,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维,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勇于实践,才能做与时俱进的合格律师。
实习期间,我对律师的实务及案件的流程有了更深刻、更直观的认识,具体包括:
一、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并草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然后请律师审查并给予指导。我们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也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所以一遍遍的检查核对就在所难免了。由此我们也体会到了律师也是普通人,他们也要做大量的琐碎的工作。他们的生活以及法律工作并不如我们以前想象的那么简单,里面的辛酸和汗水也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
二、旁听案件。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并不精彩也不动人心魄。以前在学校活动中我们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后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觉得庭审严格但有灵活的一面。
三、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非常有限,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有很多限制。
四、其他,诸如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在一年的实习时间里,我们配合所里内勤,帮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五、空闲时间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我们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案件的开庭审理,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
为加强和巩固实习效果,我做了以下事情:
一、循序渐进。实习阶段一般时间都较短,不可能面面俱到,还受到此阶段收案情况的影响。对此,我们从整理卷宗,打号,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一般杂务开始,然后通过参加庭审旁听,填写与修改法律文书,熟识程序的全过程。
二、理论指导实践,理论结合实践。课堂上的理论与实际的工作常有脱节的地方,这常是我们的疑问。这让我们深深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对此,我们抓住每一次机会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促进知识向践行的转化。
三、阶段总结。随时记录自己的心得体会,也许是粗浅的认识,也许是一点点小小的意见与建议。但就是这一点点经验与真知,才是真正的收获。及时与不同实习单位的同学互通信息、相互交流实习心得,及时分析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的来说,在实习期间,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律师的责任和压力。很多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个人是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界以及全社会为之努力,才可能改变。作为一名律师,既要尊重事实、也要恰当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这不仅需要扎实的基本功,还需要有驾驭社会的艺术。然而,我在以下方面仍需改进:
1、业务学习
一年来,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实习一年,自认为在业务上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2、执业态度
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3、人际交往
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自己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实习期,这方面并未得到多大改善,紧张、无序、混乱、拘谨的场面依然如故,这应该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4、执业规划
一年来,自己所从事的非诉业务更多一些,这帮助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但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发展。在专业化方面,自己一年实习期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对自己的人生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划和追求。想要做一名优秀的律师,从成为合格的实习律师开始,我一直告诫自己要耐得住清贫和寂寞,要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我一直在努力坚守自己的信念。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利益和诚信分得清,不为利益而毁掉自己的诚信。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领会了最根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掌握了最根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实习期间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为之倾注心血,才可能改变的。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事实,其次要恰当运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还深刻的认识到,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要成长为一名合格执业律师,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论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
自学校在司法警务专业开设《模拟法庭》课程以来,经过了调研、授课、查阅资料和学习研究之后,在新的课程的教学体系和模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和改善,并在上课的过程中能发现新的问题和经过思考、实践,准确的提出在授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模拟法庭教学应当适应当代法学教育的要求,它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教科书中学不到的,虽然在教学中已经创造了案例法、启发法、互动法等教学方法,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方法基本上还是单纯的“填鸭式”教学法,因课时所限,教学活动主要是以教师讲授理论知识为主,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大多数学生缺乏实际工作能力,导致一些学生在毕业后很长时间内难以胜任工作。下面就我讲授的《模拟法庭》课程为例,阐述我个人在讲授课程中的几点体会。
在模拟法庭授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模拟法庭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观点
什么是模拟法庭?如何定义模拟法庭?它有哪些含义、包括哪些内容?这些问题在关于模拟法庭的概念这一问题上出现了四种观点,它们分别是:
教学方法说。这种观点认为,模拟法庭是“把主体与客体、解决问题与系统学习、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充分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来模拟审判的教学活动,促进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文书制作、辩论技巧以及相关知识解决个案的实践能力,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教学方法”。或者认为,“模拟法庭,又名假设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活动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
教学模式说。这种观点认为,“所谓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学目的的教学模式”。或者认为,“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精选一些既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有思想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学生独立思考、深刻分析、精心准备,由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共同参与案件的模拟审理,将在课堂上学习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模式”。
教学活动说。这种观点认为,“模拟法庭,又叫假设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人等,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的一种自主性、实践性活动”。或者认为,“所谓的模拟法庭,简言之就是模拟法庭审判的活动。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
动态静态统一说。这种观点认为,“模拟法庭应当从静态和动态的统一上来理解,即在静态上,模拟法庭表现为教学硬件:在动态上,模拟法庭表现为教学过程。因此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模拟案件审理的教学硬件和教学过程的统一”。
上述四种定义,是《模拟法庭教科书》中对模拟法庭的概念和含义所做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诠释模拟法庭,这些专家的定义都对我们正确理解模拟法庭的含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只是学生在学习时比较模糊,不知道该运用那种观点阐述模拟法庭更为接近我们所要学习和实践的内容。
学生在上模拟法庭课程之前对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不是很明确
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应当遵守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以及法庭布置等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在这里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我们以公诉案件为例,它的第一审程序是以下四个阶段: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审判;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在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这四个阶段中,第一阶段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和第二阶段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以及第四阶段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在我们上课的内容中是很难涉及的层面。
第一阶段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在这一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案件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否负有证人名单;是否负有证据目录;是否附有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方法只能是书面审查,所以这一特定性就决定了我们在实践授课过程中有很多的资料是根本接触不到的,对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一套完整的案卷材料,这样的第一手资料我们在学校是很难拿到,就导致了学生在实习中很难按照刑事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下去。
第二阶段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判公诉案件的合议庭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由3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应由3人至7人组成;依法向被告人送达书副本和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于人民检察院出庭至迟公诉;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人、诉讼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目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在这一阶段里,只能由每组学生按照法定人数的规定,以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来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后面的四个阶段只能由教师在理论上给学生教授清晰,了解开庭前的准备的具体内容。
第四阶段一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这一阶段的内容只能作为必须学习的重要内容做理论上的讲解和阐述,对于学生在模拟法庭上的实践性来讲是不可行的。
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我们以民事诉讼程序最基础的普通程序为例,审判的程序如下。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送达状副本和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开庭审理:在民事案件第一审的普通程序里,首先要先让学生明确民事案件的审理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在法庭布置上的不同,民事案件审理中原告及原告,被告及被告在法庭上的位置摆放,在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每个环节的顺序和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最后的评议和宣判都和刑事案件是不同的,有的学生在模拟实习民事案件的审判之前完全没有理论上的概念。在第一阶段的准备工作中仍然是有些工作无法落实到实习中,只能以讲授的方法来学习,例如:送达状副本和答辩状;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实习的重点也就只能放在第二阶段—开庭审理这个环节里了。
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从受理至审判的全部过程。其具体过程是:
审理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通知被告应诉;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决定是否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核实法律依据和决定是否参照规章。
开庭审理: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大同小异的,都是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有些环节无法实践,只能作为必要的内容给学生讲解。
在模拟法庭正式进入实践阶段时,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较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学生对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入戏的效果欠佳。主要表现在对模拟法庭的实习课程态度不认真,有的同学怯场、笑场,在开庭审理案件时被告不像被告,法官不像法官,法警形同虚设,导致模拟法庭在学生实践的时候缺乏了严肃性和真实性,没有充分体现出法庭的威严。案例的选择和角色的分派上都存在问题。案例选择不好、担任诉讼角色的学生不多,参与旁听的同学和直接参与案件的同学都不会有太大的兴趣,会影响模拟法庭的效果。
对刑事书、公诉词、刑事辩护词、刑事自诉状、刑事词、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民事状、民事答辩状、民事诉讼词、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行政状、行政答辩状、行政诉讼词、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等公文的格式和写作内容很模糊。
从模拟法庭这门课程来讲,既然是对审理案件的实践,我认为应该由学生自行来撰写这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文书,可是这就需要大量的案件的原始材料,以刑事案件书为例:负责扮演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院的同学在撰写书时,需要知道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这几个方面的情况是需要从公安机关移送的全面案卷材料里去获取的,所以从撰写书的材料来源上是困难的,教师掌握的案件资料只是最基本的案情,对刑事书里需要详细的材料是有差距的。就导致了负责公诉的同学无法写出一份合格的、详细的刑事书,只能由教师把现成的刑事书拿给学生使用,这多少造成了学生的惰性和实践课程缺乏实践的弊端。其他的法律文书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忽视了法警值庭、看管和警卫的作用。
模拟法庭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在学生掌握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和法警的基本技能之后,把这些知识贯穿于其中的课程。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学生把精力都放在了如何扮演好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方面,但却忽略了法警在审判中的重要作用,甚至没有同学愿意担当法警,履行法警的职责。
解决方法
对于模拟法庭概念的诸多说法的解决方法
在授课的时候,要把这四种专家的观点都让同学们了解,每种观点都有自身的道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我个人认为模拟法庭的含义就是一种教学活动,模拟法庭的内容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的时候,每个角色所涉及的知识面是不同的,所以,要想真正的把所学的知识完全从头到尾的连贯和融入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情,只要在模拟法庭的教学中能让学生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等各个人物角色发挥的作用和法庭审判的程序,就能说这门实践课程的目的达到了,因此,模拟法庭是一项教学活动的观点我认为在给学生的实际授课过程中更为接近。
针对学生在上课之前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一审程序不明确问题的解决方法。在进行模拟法庭的实践课之前,安排足够课时的理论课程,对每种案件的一审程序进行详细讲解,要求学生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在一审过程中程序上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同时也要让学生掌握好每种案件的法庭布置。
开庭审理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确定、挑选典型的案例。模拟法庭主要是为了帮助学生掌握程序法,如果过于复杂,可能会出现学生难以控制庭审的局面。所以用于模拟法庭的案例应当明确、简单和典型。同时,为了让学生敢于创新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可适当的选择一些有一定争议性、可辩性的案例。比如,在刑事案件中选择的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宣判的结果就是有争议的。这样能让学生明白法律作为一种理解的知识,不存在绝对客观的确定性和普遍性。模拟法庭不仅要让学生明白法律本身是怎样的,更要让学生明白法律是通过怎样的程序得出了一个怎样的结论。
给学生分派相应的角色。在分派角色时,本着自愿报名的原则,让学生自己先根据自己能力的判断申请相应的角色,老师再依据同学们平时的表现情况来确定最终的人选。要特别注意审判长角色的选任,因为这是法庭开庭程序的主持者,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要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判断能力和控场能力的学生担任。
一个班的学生在进行模拟法庭的审判活动时,不可能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扮演每一个角色,这就要对模拟法庭的案件和角色进行分配。可以把一个班分成三个组,然后,再对不同的案件互换角色。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扮演公诉人的可以在民事案件中扮演审判长。这样就能保证每位同学都能参与案件的审判。
庭审材料、诉讼文书的准备。在这个环节中,按要求应该由学生自己准备撰写相应的诉讼文书,如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但由于资料的不可取性和来源的匮乏,所以只能由指导教师准摆好现成的诉讼文书。例如,扮演检察官的同学在法庭调查阶段宣读的书、在法庭调查阶段的公诉词等等。虽然使用的是现成的诉讼文书,但是这些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还是要求学生熟练掌握的。
对法警在庭审过程中的作用要重视。法警在法庭审判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刑事案件审判中的押解、看管、警卫、值庭、维护庭审秩序,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都离不开法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中的执行传带、传唤、拘传、拘留、参与诉讼保全财产的查封、冻结活动,也都离不开法警。所以,在进行模拟法庭实践之前,对学生要明确地指出法警在庭审中的重要性,并在实习的过程中对扮演法警的同学严加要求,在合适的案例和庭审过程的最佳时机安排一些突发事件来考验法警的警惕性和应变能力,以提高同学们对法警在庭审过程中重要作用的认知。
庭后总结与评价。作好庭后总结与评价是学生个体能力和素质改善和提高的重要方面,建立一个真实反映学生能力的评价体系,也是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实践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评价的标准主要包括: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临场应变能力如何;
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
律师仅有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特别注重实务操作。
律师实务操作应是多方面的,但本人想结合自身实习经历,浅谈两个方面。
一、 案源
有人认为实习律师当务之急是学会案件实务基本操作,有没有案源关系不大。实习时要尽快学会实务操作无可厚非,但对待案源的态度,本人不敢苟同。实习是为一年后执业作准备的,如果不从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那么等到执业以后再去开拓,就会像有的律师一样,执业都一两年了,还没什么案子,没什么事可做。那就未免太晚矣!其实自己细想一下也知道,案源是律师执业的第一步,没有案子,还怎么做案子?所以说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如此,那么怎么开拓案源呢?
我想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 宣传自己,让客户了解自己。把自己的个人情况放到律所网站上,制作个人网页,参加网上法制评论等。
(二) 培养社会关系
1. 培养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关系
(1)通过随律师一起办案认识各机关人员,了解他们,向他们虚心请教一些办案问题,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给他们留下深刻地印象。
(2)通过自己单独去办律师交办的案子,认识各机关人员。去办案见面时要有礼有节,给人留下良好地第一印象,这样第二次去就会记得起你。如此“一回生二回熟”,彼此就认识了,以后要办类似的案子就方便多了。
(3)通过亲戚朋友认识公检法司各机关人员,并保持良好关系。
2.培养与各企业的关系
(1)通过亲朋好友认识企业管理人员,与他们沟通,保持联络,为一年后打下案源基础。
(2)通过老乡关系认识了解一批企业,为今后执业,进一步开拓案源和市场。
3.培养社会其他各行各业人员的社会关系,包括同事关系。
二、执业技巧实习
执业技巧应是多种多样的,但两个多月的实习让我感受最深的,莫过于律师的收费标准、收费技巧和如何准备立案。
(一) 收费标准和收费技巧
每个律所都有自己的规定,但国家物价部门和律师协会又有些不同规定,这其中有些重合和交叉,这些怎么处理。这是一般情况。还有特殊情况的,比如疑难复杂案件怎么收费?到底可收多少费用要心里明白。实习一个月还没搞明白,而且自己对此还没予以足够重视。用主任的话说“吃饭家伙还没掌握好”。自从主任前几天的一次谈话,才使我醍醐灌顶。的确,自己连入行之门都搞不清楚,谈何入行?一般案件按照收费标准计算,根据省律师协会文件确定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的1-5倍内收费。对一些个人当事人确实经济有困难,也可在当事人提交申请减交后,经主任批准略收低些。
(二) 如何准备立案
1. 了解案情,倾听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良好沟通。
深刻理会当事人真正意图,合理分析案情,告知当事人成功的可能性和注意事项,让当事人心中有底又有信心,但不要打保票,把话说死了。
2. 写律师法律文书
(1) 写起诉状
a民事起诉状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写好起诉状。这写起诉状需要先有个初稿,再细化修改,“文章是改出来的”,起诉状也不例外,但一般改两次就差不多了。文字上要言简意赅,格式上符合文书要求。一般起诉状文书不要超过两张纸,因为不是每个法官都有这么耐心和细心的,所以力求意尽的前提下求简。
b刑事自诉状
多看律所律师往年诉讼的典型文书,然后结合案情自己写。
c行政起诉状
律所行政案较少,自己可看些法律文书方面的书。
(2) 辩护词实习
要学写辩护词,就要看律师典型的刑事辩护词,作为参考多学习,多请教,不懂就问。
(3) 词
要多看词,再结合律师交办的案子自己写,写完后经律师看后有哪些不足,自己再改,体会一下自己为什么这些没有注意。
3. 案件表。
依表顺序装订,要记住。通过办案多次装订来掌握,按当事人人数制作副本。
4. 去法院立案。
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
律师仅有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特别注重实务操作。
律师实务操作应是多方面的,但本人想结合自身实习经历,浅谈两个方面。
一、 案源
有人认为实习律师当务之急是学会案件实务基本操作,有没有案源关系不大。实习时要尽快学会实务操作无可厚非,但对待案源的态度,本人不敢苟同。实习是为一年后执业作准备的,如果不从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那么等到执业以后再去开拓,就会像有的律师一样,执业都一两年了,还没什么案子,没什么事可做。那就未免太晚矣!其实自己细想一下也知道,案源是律师执业的第一步,没有案子,还怎么做案子?所以说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如此,那么怎么开拓案源呢?
我想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 宣传自己,让客户了解自己。把自己的个人情况放到律所网站上,制作个人网页,参加网上法制评论等。
(二) 培养社会关系
1. 培养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关系
(1)通过随律师一起办案认识各机关人员,了解他们,向他们虚心请教一些办案问题,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给他们留下深刻地印象。
(2)通过自己单独去办律师交办的案子,认识各机关人员。去办案见面时要有礼有节,给人留下良好地第一印象,这样第二次去就会记得起你。如此“一回生二回熟”,彼此就认识了,以后要办类似的案子就方便多了。
(3)通过亲戚朋友认识公检法司各机关人员,并保持良好关系。
2.培养与各企业的关系
(1)通过亲朋好友认识企业管理人员,与他们沟通,保持联络,为一年后打下案源基础。
(2)通过老乡关系认识了解一批企业,为今后执业,进一步开拓案源和市场。
3.培养社会其他各行各业人员的社会关系,包括同事关系。
二、执业技巧
执业技巧应是多种多样的,但两个多月的实习让我感受最深的,莫过于律师的收费标准、收费技巧和如何准备立案。
(一) 收费标准和收费技巧
每个律所都有自己的规定,但国家物价部门和律师协会又有些不同规定,这其中有些重合和交叉,这些怎么处理。这是一般情况。还有特殊情况的,比如疑难复杂案件怎么收费?到底可收多少费用要心里明白。实习一个月还没搞明白,而且自己对此还没予以足够重视。用主任的话说“吃饭家伙还没掌握好”。自从主任前几天的一次谈话,才使我醍醐灌顶。的确,自己连入行之门都搞不清楚,谈何入行?一般案件按照收费标准计算,根据省律师协会文件确定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的1-5倍内收费。对一些个人当事人确实经济有困难,也可在当事人提交申请减交后,经主任批准略收低些。
(二) 如何准备立案
1. 了解案情,倾听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良好沟通,深刻理会当事人真正意图,合理分析案情,告知当事人成功的可能性和注意事项,让当事人心中有底又有信心,但不要打保票,把话说死了。
2. 写律师法律文书
(1) 写状
a民事状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写好状。这写状需要先有个初稿,再细化修改,“文章是改出来的”,状也不例外,但一般改两次就差不多了。文字上要言简意赅,格式上符合文书要求。一般状文书不要超过两张纸,因为不是每个法官都有这么耐心和细心的,所以力求意尽的前提下求简。
b刑事自诉状
多看律所律师往年诉讼的典型文书,然后结合案情自己写。
c行政状
律所行政案较少,自己可看些法律文书方面的书。
(2) 辩护词
要学写辩护词,就要看律师典型的刑事辩护词,作为参考多学习,多请教,不懂就问。
(3) 词
要多看词,再结合律师交办的案子自己写,写完后经律师看后有哪些不足,自己再改,体会一下自己为什么这些没有注意。
3. 案件表。
依表顺序装订,要记住。通过办案多次装订来掌握,按当事人人数制作副本。
4. 去法院立案。
因为我还没有执业就开始了执业律师的生活状况了。所里面没有给案子的义务,自己给自己找生活费。因此,刚刚开始的两个月,我闲得发慌,不知道何去何从,当初以为考过司法考试,做了律师就有好日子的天真想法被现实无情的撕碎。后来我就翻阅《中国律师》杂志和《人民法院报》,《中国律师》只有旧的赠阅的,看了觉得还是大有收获,对律师行业和其他律师的办案心得都学习了一些。而《人民法院报》就是每天必看的了。看他可以知道很多案例,遇到有用的文章,就抄下题目,然后回家后就到《人民法院报》的网站去搜索下载,然后整理一下,以便日后参考。对此,我看到其他上了年纪的律师,还是用剪报的方式去做这个积累,让我又看到了希望。中国太多律师需要淘汰了,我们才是未来的希望。
开始我也常常翻阅所里面的结案的卷宗,看看其他律师如何选择角度入手,如何写文书。这也会慢慢的得到提高的。
二、工作方面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手勤嘴勤耳勤脑勤”,
手勤,就是要勤接电话,要勤斟茶递水,很多当事人害怕来律师所直面律师(有些是怕进律师门就要收钱,有些是因为离婚等隐私问题不好意思等等),所以打电话咨询,此时就要问对方贵姓,并留下对方的电话,并报自己的是xx律师。最后让对方来所里跟自己详细面谈一下。挂了电话后,紧接着在随身的记事本上将该当事人的简单情况记录下来,并在自己手机里记下对方的电话,如果是姓李的先生问借款的法律问题,就在手机记录“李生借贷纠”。平时闲着没有事情,翻到该电脑时,会想起这个人这件事,认为需要回访时,就打电话以一种关心的口吻去询问对方那事情现在进展如何了?此时,如果看到有希望,就让他到所里面来,亲自面谈一下。这样,这个当事人来了之后,自然就会找我了。当然了,我们所是个典型的小律师所,电话来了,一般都是内勤接了转,其他律师很少主动接的。而其他的律师所,有的有专门的人接待和接电话的,那就另当别论。手勤除了接电话勤外,还有就是要勤记录工作心得和工作安排。
嘴勤,就是嘴要甜,对谁都要甜。俗话说,恶汉不打笑脸人。嘴甜还是有很多好处的。有什么问题不懂的,想问其他律师,可以先给对方戴个高帽,然后再问,如“李律师,最近看你好忙啊,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你,占用你几分钟。”对于实习律师的虚心请教,一般都不会拒绝了。当然,千万不要在人家真的很忙的时候问问题了。问的问题,除了具体的案例的法律问题,还注意问一些经验的问题。当然这类问题就要问的具体些。例如“一审做原告时应该如何入手分析案子?做被告时又如何切入?二审时又如何?”对此,我得到一些经验,“一审原告要先有法律事实确定法律关系是什么?找到关键点?确定诉讼策略后指导当事人准备证据。”“诉状要简单,给自己留空间,免得让对方看出自己的思路。”“二审被上诉方宜守不宜攻。”“当事人出庭的,准备质证意见,告诉当事人如何应答。”等等。
嘴勤还包括,接待当事人的时候要善于引导式提问事情的关键地方。但是不要说的太多,要先耐心听完当事人的话后,再简练的将对方的意思总结出来,复述一遍,然后问,你的意思是不是这样?当事人就会给你指出那个地方与他说的不太一样。这样子,你对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就有个初步了解了,脑子就开始对号入座了,该事实应该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应该如何以跟当事人说自己的观点。此时首先要宽慰对方,尤其是交通事故、离婚等案件,先安抚一下当事人受伤的心。说话不要为了卖弄法律而说难懂的东西,而是讲一些对方听的懂的话。同时,也不要全部说完,要做到“话到嘴边留三分,不可全抛一片心”。因为很多当事人也知道货比三家的道理,会问几个律师的。所以说话要体现真诚的态度和专业的精神,又不能交底,否则他就认为你的料就这么多了。很多当事人都直接问“我这个官司能否打?是否赢?”此时,应对的开场白一般可以这么说“对于你的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看,有几个可能性的后果……”其实观点是你自己的,但是你要说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而不要说“我认为”,否则说错了,会引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既避免了直接回答“赢或输”的问题,又给自己留下余地。当事人一般不具备专业知识,说话比较没有条理,所以引导当事人的时候,要注意捕捉关键的问题。如,什么时候发生的?什么人经手?地点?有没有留下书面协议?等等。说话要注意节奏,不要太快,以免让当事人听不清楚,认为这个律师性急,办不了事。第一印象一定要建立一种可信赖的形象。
耳勤,就是要多听其他律师如何跟当事人交谈的,学习他们的谈话技巧。在这方面,不得不承认“姜还是老的辣”的真理。尤其是在谈到收费的时候,就像是足球的临门一脚,很关键,很需要艺术。如写个诉状,可以开个500元,对方多半讨价还价300行不行?那可以这么说,300也行,但是你这个案子比较复杂,你以后肯定还来咨询,到时又花费我的时间,还要收你的咨询费。如果是500元,以后就免了咨询费。也可以根据实际复杂与否来确定谈价钱的技巧,如案情需复印的材料较多,就可以说光复印费都要几十一百块了,能少我肯定少了。对于一些一眼看出必定是肯定需要请律师的当事人,就不要轻易让步降价,否则可能反而适得其反。对于一些犹豫不决的,就要给对方留下一个好印象,可以说,这样吧,你的问题我也可以给你解答了,你可以再考虑一下是否打官司。但是不要考虑太久,否则错过了最佳时机,打官司的意义就彻底没有了。 〖1〗
脑勤,就是要多动脑子,看书读报,听别人的话,思考一下为什么这样?如果自己做如何做?
工作包里随时准备一些纸张和记事本,如果在外面接到法院电话,要双方到法院调解,则要制定好谈判策略和心理底线价,并教当事人如何说,让当事人少说,跟当事人分析对方的情况,并带相关的材料去法院。
到法庭,最好提前半个小时等候在审判庭外,避免书记员到了开始准备开庭时,发现没有来人,以为是缺席了。有时候,当事人有事赶不来,律师又不及时到庭,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开庭是不能忘的。要在挂历上,开庭的那个日期做个记号。开庭前一天还要记住提醒当事人准备好第二天需要带的材料,尤其是原件和身份证等(我是不收当事人原件的,只是复印一份就当即交还,避免弄丢了原件,后果很严重)。
一般律师会经常遇到几类案子: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离婚、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医疗事故等。所以实习时候有空,要多看多学习这几类案的案例。其中工伤如何仲裁、鉴定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婚姻法的几个修改案的时间以及二个解释的内容要熟记。因为婚姻很多是从90年代初同居,然后到XX年才办理结婚证,现在又离婚的,跨越了几个阶段。婚姻法对此都有不同的规定。
三、交际、开拓方面律师很看重门面工程。
穿的庄重点,名牌点,专业的形象会帮助你向成功迈近一些。名片要随身携带多一些。在派发给刚认识的人时,一定不要说“有什么问题可以找我”之类的话,要说“随时免费咨询”。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屈死不告状”的,普通民众最怕沾上官司的麻烦事。你跟他说“有什么问题可以找我”,就让对方觉得他会有官司缠身似的,让他觉得不爽。他第一反应就是“最好没有事找你。”这是我的亲身经历,曾经有过3个人当着我的面说这句话。后来我换了个说法,对方就很愉快的收下了名片。如果你加上一句“你那天买别墅、宝马了,我可以给你一些咨询,会有用的。”对方听了这样戴高帽的话,自然很受用,对你的人也有了好感。其实,律师和医师一样,谁都很难说一辈子不需要,但是都尽量的避免需要。
平时,要多跟同学、校友联系,尤其是同一区域的人,要多多联系,让大家都知道你做了律师,你的手机要随时都打的通。
平时,一有机会就认识多一些各机关的人员,认识各行各业的人,扩大自己的人脉。所以有饭局要多参加,多派卡片。所以烟可以不抽,没人逼你抽,但是要学会喝酒,学会如何敬酒,如何说敬酒的话语,如何推酒。一般的,敬酒时谁都说身体健康,这是万金油式的话,不会错。敬酒只要敬主要的几个就行了,不必全部敬。要是不想喝酒了,就一般说,实在不好意思,我明天早上还要开庭。这样既可以少喝一些,又给人一种你业务繁忙的形象。一般的,律师出去吃饭,往往都不会是主角,哪怕买单的是你,也不会是主角,所以喝酒后不要说太多话,说话也不要说真话,要说废话。避免让其他人觉得这个律师口风不紧。
做律师,还要学会在酒吧里如何喝酒。一般的,玩色盅的规矩是肯定要学会的,至于手势是喝半杯,什么是一杯,报数的手势等等,都要学会记得,才让别人不敢小看。玩色盅的技巧,需要虚虚实实的报,不能让别人抓住规律,否则会被认为口渴想喝酒。^_^不想喝酒了,就退出一边,跟一些人攀谈一下,稍稍加深印象。在酒吧里,人多眼杂,一般的,称呼对方就称xx哥,或者“老板”,尤其是领导,不必要直呼“李局长”“张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