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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论文

时间:2022-03-21 07:45:13

导语:在法律手段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律手段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龙头企业+农户”;机会主义行为;博弈分析

引言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推进,“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经营模式在各省市不断发展。但是,这种经营模式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违约问题,较高的违约率一直制约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违约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违约。当龙头企业在面对宏观经济不景气或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较差时,会选择单方面更改合约,侵蚀农户利益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二是农户违约。例如,当农户面对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时,可能会选择将农产品私自出售而违约。现实中,由于龙头企业具备信息技术等优势而地位明显高于农户,因此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也明显大于农户。以下以四川省白羽肉鸡产业化养殖中的某龙头企业为例,利用博弈论分析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契约关系。

理论综述

1.理论定义

龙头企业是指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这里所讲的龙头企业是指公司企业,即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形成的、符合现代大生产专业化分工,按照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建立起来的资金雄厚、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在农业产业化生产组织形式中起着主导作用。“龙头企业+农户”又称为“公司+农户”组织模式,是指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签订农产品远期交割合同,事先约定双方交易的数量、质量与价格问题,从而形成契约关系。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公司+农户”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使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汇聚成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和规模效益,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并通过这种模式进一步开展农产品的深加工和跨区域销售,节省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交易费用,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传统农业走向产业化道路。

2.文献综述

农业产业化的概念最早是由哈佛大学商学院的高德伯格在1957年定义,其相关问题在国外有相当长的发展时间,研究已较为成熟。在我国被称为农业产业化的概念,与国外的“农业综合经营”基本相同。国外的学者主要是从农业产业化的纵向协调方面来分析农产品的生产与分销。迈厄尔和琼斯在1963年提出“农业纵向协调”这一概念,其后约斯考与格里格等人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与交易费用原理进行研究。关于公司加农户模式中的契约问题,萨托里乌斯和科斯坦指出,这种模式的稳定发展需要较多的龙头企业,以防止企业的垄断,同时还应加强农户的合作以及成立农业合作组织以增强其话语权。国内学者对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的研究内容主要有:陈灿等(2011)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研究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实证结果发现,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关系治理包括信任、互惠、互动强度、伦理4个因素,其中前3个因素直接促进了企业合作满意度的提高。刘凤芹(2003)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研究,得出违约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合约的不完全性,提出通过规范合约与加大违约后的处罚力度能有效降低违约率。还有些学者从如何改进“龙头企业+农户”的关系模式方面进行研究。比如,“龙头企业+政府+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创新模式。对违约的研究,更多学者偏向于农户违约的研究。比如,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价格时,农户选择违约。而在本研究的案例中,由于白羽肉鸡的养殖技术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一旦农户投入大量资本,农户选择违约的概率非常小。同时由于龙头企业占据强势地位,更为常见的是龙头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频繁更改合约,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

龙头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案例

四川省某龙头企业在与农户合作过程中,该企业依靠自身的强势地位,时常隐性违约。具体来说,该企业故意拖欠农户养鸡款。调查发现,许多农户养鸡款已被该企业拖欠半年以上;同时,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该企业在决定农户养鸡利润方面拥有绝对话语权。农户在向该企业交鸡时,该企业会对农户养鸡的料肉比、鸡肉质量、药用情况等作一系列考核。但是这些考核指标农户完全不了解,每次只有被动地等待该企业的考核结果,而每次的考核结果对农户的利润影响重大,有时甚至因为考核不达标而让农户向该企业赔钱。在该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关系中,由于资产、技术上的专用性问题,农户投入资本后,只能被动接受该企业的安排,几乎没有话语权。如今与该企业合作的众多农户基本都处于被其拖欠养鸡款、养鸡利润越来越少甚至亏损的状态。

龙头企业违约的博弈分析

假设龙头企业履约的收益为E0,违约带来的收益增加值为b。当该企业违约时农户寻求法律手段使其收益下降到E1,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为p(0<p<1),该企业因违约造成的其他罚款、声誉损失为C。因此,该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时的期望收益为:E=(E0+b)×(1-p)+(E1-C)×p。该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条件为:(E0+b)×(1-p)+(E1-C)×p>E0。整理此式可得:C+E0-E1>b×(1÷p-1)。公式的右边为贝克尔和斯蒂格勒(GaryBecker、G.Stigler,1974)所称的腐败诱因,它是按照一定概率计算的腐败的私人收益。在本模型中,左边可看作龙头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成本。当龙头企业违约时的期望收益大于履约时的期望收益时,龙头企业便会选择违约。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博弈支付矩阵中,龙头企业的策略为{违约,不违约},农户的策略为{沉默,寻求法律手段}。假设龙头企业不违约时农户的收益为E2,而当龙头企业违约时,农户利益受损为C1,农户采取法律手段的成本为C2,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为q(0<p<1),农户对龙头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为p(0<p<1),因此支付矩阵如下表所示:当龙头企业违约,农户选择寻求法律手段时,龙头企业的收益为E1-C,农户的收益为E2-C2+C;当龙头企业违约而农户选择沉默时,龙头企业的收益为E0+b,农户的收益为原初始收益E2减去龙头企业违约带来的损失C1;当龙头企业履约,农户选择寻求法律手段时,龙头企业的收益为E0,而农户的收益为E2-C2;当龙头企业履约,农户选择沉默时,龙头企业的收益为E0,农户的收益为E2。再求解纳什均衡:对龙头企业而言:违约时的期望收益为:E违=p×(E1-C)+(1-P)×(E0+b),履约时的期望收益为E0。纳什均衡条件为:E违=E0,化简可得:p=b÷(C+E0+b-E1)。对p求d的一阶导数可得:dp÷db=(C+E0-E1)÷(C+E0-E1+b)2>0,故p为b的增函数,即当每单位龙头企业机会主义带来的收益b的增大,农户选择法律手段的概率也会增大。其中:E0-E1为龙头企业违约后农户寻求法律手段龙头企业所受到的惩罚,当惩罚力度增大时,农户选择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p减小。对农户而言,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期望收益为:E法=(E2-C2+C)×q+(E2-C2)×(1-q)。农户选择沉默的期望收益为:E沉=(E2-C1)×q+E2×(1-q)。纳什均衡条件为E法=E沉,化简可得:q=C2÷(C1+C)。可见,q为C2的增函数,C1与C的减函数,即当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成本C2越高,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q越大;当龙头企业违约给农户带来的损失越大或者龙头企业因违约造成的其他罚款、声誉损失越大时,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q越小。

结论与建议

在上述博弈中,理论上可通过加大对龙头企业违约后的惩罚力度、降低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成本,降低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但根据对实际案例的调查发现,由于在农村地区法律诉讼成本很高,因此农户在龙头企业违约后选择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非常小。因此,要降低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还需要采取其他方式。

1.推进龙头企业股份制改革

(1)IPO注册制改革政策的落实指日可待,为推进龙头企业股份制改革增添了动力。随着该项政策的落实,我国的证券市场将吸纳不同规模的企业,以往无法依靠证券市场融资的龙头企业,在该项政策落实后,龙头企业应着手准备上市,通过上市获得融资,建立股份制企业。(2)要吸引当地农户入股,将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通过农户所占公司股份向农户分享企业经营利润。龙头企业定期向农户公开财务信息,以打破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农户也能根据龙头企业的实际经营绩效了解企业合理的利润分配信息。

2.完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产业化的顺利推进,必定需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1)要加大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让农民认识到加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2)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明确产权关系。产权的界定能够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而明晰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产权的不明晰将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明晰产权,并不意味着要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细分到各个农户,而规范的管理与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显得更为重要。在最为重要的利润分配问题上,要调节好各个农户的利润分配关系,做到风险共担、利润共享,以减少农户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搭便车”行为。通过运作完善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大幅度提高农户对龙头企业的话语权,降低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

3.完善政府服务体系

(1)政府要对农业产业化模式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加大扶持力度,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两者政策优惠,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帮助农户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贷款以发展农业。(2)随着市场交易不断扩大,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交易信息,需要政府及时建立农业信息系统,帮助企业与农户及时获取最新农业信息。(3)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解决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合作关系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使龙头企业与农户违约时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并且能以较低的交易费用获得违约方的违约金。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不仅是有完备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执行过程是否简便。复杂的诉讼程序导致的较高诉讼费用,也会使利益受损方选择沉默,而影响整个产业链的生产效率。

参考文献:

[1]徐金海.“公司加农户”的制度缺陷[J].现代商贸工业,2003(3):11-13.

[2]陈灿,罗必良.农业龙头企业对合作农户的关系治理[J].中国农村观察,2011(6):46-57.

[3]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2003(4):22-30.

[4]曾益.湖北京山县蛋鸡养殖产业链合作关系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5]陈灿.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与交易的治理模式———基于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间交易的实证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3(4):43-50.

[6]刘江涛.订单农业中的“农+企”关系博弈及政策选择[J].商场现代化,2008(19):143-144.

[7]敖荣.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关系分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3(12):162-163.

[8]杨慧,蔡文著.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关系研究的新进展[J].河北学刊,2013(2):128-132.

[9]张可成,王孝莹,李慧贞.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契约制稳定性的博弈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72-75.

第2篇

关键词:水政执法;队伍建设;措施;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水利建设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事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仍然会出现。面对水事活动中复杂的社会问题,仍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因此,必须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配备到水政监察队伍中来,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法,把水政监察队伍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实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办公设备落实和执法装备落实等,真正做到队伍建设规范化。

l水政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水政执法队伍在执法中暴露出―些问题。

1.1体制不顺,执法管理的职责不明确。水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处罚职能配置分散.水保、水资源、河道管理,工程管理等的执法工作缺乏协调统一,各行其是,各自为政,推诿扯皮,影响了工作效率。给执法工作和部门形象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人员、资金的浪费。当经济利益与执法行为冲突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滥罚滥没现象;怕承担责任而放弃执法,出现能管不管、管而不实的现象,使行政管理职能受到影响。

1.2队伍整体索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队伍整体索质取决于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能力素质三个方面。政治素质低的执法人员往往贪图个人利益,作出不正当的行政行为,如滥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最”权。不能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业务素质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上。执法队伍业务素质不硬造成了执法程序不合法,导致水事案件败诉。能力素质主要指执法人员的应变能力,对突发性水事处理、证据保全等都取决于个人的能力素质,执法人员能力不同,对同一具体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结果就不同。部分水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特别是部门机构领导素质低,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执法能力不高,重行为法、轻程序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

1.3执法乏力,没形成有效的执法反馈。作为执法基础的硬件不硬,不能开展正常的执法巡查,机动性差,信息不够灵,处理突发水利违法事件的能力不足。申请法院执行,成本高、效率低,难以落实。

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执法管理明显的不足。―些水事违法案件得不到有力打击。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征收水利规费严重不到位。

2、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

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

1、分解岗位职责,责任明确到人

定岗定责是建立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也是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采取以岗定责、以责定人等措施,构建完整的岗责体系,结合水政监察工作实际,以书面形式明确每个水政人员的执法职责。做到职责清楚、目标具体、奖惩有据,既不能超越权限、,也不能不作为、。要适当确定主要量化指标,明确工作的侧重点,以保证考核的各项指标落到实处。

2、完善考核标准,开展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是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也是综合考评工作公平、公正的体现。衡量水政监察成效的基本标准是:办案数量要实事求是,既不定硬性办案数量指标,也不能有案不办,压案不办;办案质量、效率高,办案的各个环节符合法律程序;办案重点突出,社会效益良好;办案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没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3、以过错责任追究为手段,加大管理力度,确保文明执法

1、建立追究制度,严格过错追究

责任追究是实施执法责任的保障,是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没有追究就没有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就谈不上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在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的,要按其违法情节、后果以及所处的地位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过错追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2、加大管理力度,确保文明执法

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能力,努力实现领导方式的转变,用法律手段规范管理水事行为和水事活动。一要文明执法,做到着装整齐,亮证执法;二要廉洁执法,做到廉洁奉公,遵纪自律,务实高效;三要公正执法,做到纪律严明,秉公施政,恪守职责;四要规范执法,做到程序规范,证据确凿,量罚准确;五要严格执法,做到违法必究,有案必查,查必有果。

4、实事求是,狠抓落实,促进水政执法工作健康发展

1、提高思想觉悟,坚定法治观念

水政执法队伍要认清当前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当前水事案件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一是要正确认识依法治水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依法治水,文明执法,才能发挥为水利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二是要正确处理推进依法治水过程中治内与治外的关系。依法治水需要守法者自律,护法者自制,但更重要的是执法者自尊。水政执法人员更应该明白自己肩负的责任,以实际行动维护水法的尊严;三是要正确对待监督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将发生腐败,执法监督是对每一个执法人员的最好保护。

2、明确领导责任。规范水行政执法

推进依法治水,责任在领导,关键靠规范。主管领导负有重大责任。领导对水政工作建设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水政工作的领导,改善工作条件,创新工作思路,破解工作难题。

3、提高业务素质,增强理论水平

水政工作的特点,要求水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因此。要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一是要使业务学习与提高执法水平相结合,把强化业务素质变为每个水政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要把业务素质考核与岗位等级挂钩。与目标管理和执法责任制结合,进一步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各项工作的开展;三是水政执法人员担负着处理水事案件、征收水规费、应对行政诉讼等重任,这就要求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表达能力,维护水法规的尊严。

结束语

当前,水行政管理工作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水法律、法规体系,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水利法规的普及程度和认识水平还不够,必须加强对水法规的宣传力度。水政监察工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的职责。通过行之有效的途径,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在依法行政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水政监察真正成为一支组织严格、业务熟练、纪律严明、运行有力、充满活力的专职执法队伍,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姚峰 浅析运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科技风2010(8)

[2]周文志 抓好典型工作在基层建设中的意义[期刊论文]-现代企业文化2012(5)

[3] 单祥国 基层建设要在增强"四力"上下功夫[期刊论文]-现代企业文化2008(24)

[4]宋国萍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基层建设水平[期刊论文]-中国科技纵横2010(11)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房地产 投机治理 法律探析 囤积土地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房地产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也在当下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不仅如此,还对其他一系列行业,包括旅游等产业的向前发展形成了积极的推动力。所以,在现时如何保证房地产行业在健康稳定的状态下不断向前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成为当下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随着市场开放度的不断增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开始显现出一些乱象,在急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房地产投资商,利用国家大力发展地产行业的机会,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大量的囤积土地,并借此来操控房地产市场,利用这种手段来攫取了大量的利润,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甚至对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也造成了威胁,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当下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因此,我们现在来探讨我国房地产投机治理的法律问题,是有着相当大的现实意义的。

一、房地产投机行为的相关法律约束方式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约束规定

现行的针对房地产市场上的专门法律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这项管理法则是在上个世纪末期,我国的第八次人大第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当时建立这项规定的首要目的就在于促进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这项法则中规定了许多的关于房地产的条例,譬如说在第九条之中,明确的规定了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这种权利的出让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的规则,也必须要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计划。这一则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的利益盲目的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打击了房产商的投机行为;为了避免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性质的改变,国家的政策可以简单的概括为“认地不认人”,在第十七条中明文规定,为了防止投机者在权力转变的过程中的投资及行为,土地权利的出让必须要缴纳足够的出让金,之后才能合法转让;为了避免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力盲目的使用土地,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二十三条之中,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土地权限的使用过程,对相关的使用范围和转让需求都作了细致而又详尽的规定,从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政府职权的泛滥造成的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二十五条中,特别对包括炒地皮、长期闲置土地以及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浪费等现象制定了相关政策,有效的防止了这种违规行为的衍生;在第二十九条之中,法律还对成立房地产公司的相关细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种对成立公司的规范可以有效的避免很多企业为了违规投资房产而成立皮包公司的行为,具体来讲,在成立房地产公司的过程中,除过要具备相关的企业资质,还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及开发投资的具体数额;在房地产市场上,由于土地转让以及商品房的预售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屡见不鲜,所以该法对这一环节中的问题,也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具体体现在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四条之中。

分析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后,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土地管理法对房地产市场中投机现象的一系列说明。从根本上来讲,我国的《土地管理法》颁发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土地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的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从而保证这项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重点对土地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投机行为进行打击,因此,在对建设用地的利用以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上,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二)其他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两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也在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顺利运行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事实上,还存在其他的一系列法律也对房地产市场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起到了很重要的补充作用,在这方面,其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合同法等等,都是这些法律中的代表,我们可以对此进行逐一的分析和理解: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项法律对于打击投机倒把行为,有效的保护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关于房地产方面,这项法律针对地产市场中屡见不鲜的虚假广告、全力经营以及串通投标行为,都做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项法律之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市场中的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譬如说,相关的经营者必须要向消费者提供与商品相关的最真实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的宣传吸引和误导消费者。这项法则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中随处可见的虚假广告、虚假标价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证房地产消费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不因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上当做出了重要的保障。

第三,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等。所谓的合同法,顾名思义就是对交易合同中的相关具体事宜作出规定,这项法律也详细的规定了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合同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对于合同双方的权益都有了非常准确的说明;在民法通则中,也对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导致的合同不公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的第八十条,还对土地的使用与承包权利做出了规定,避免土地使用承包过程中所出现的权属不明问题。物权法对包括动产以及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然,它也会对房地产市场的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对于打击房产市场的投机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房地产投机行为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一)总体法律的缺乏

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的现状来看,房地产投机行为的主体已经悄悄的发生了变化,在以往,这部分群体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等,但在现时,房地产中介机构甚至是个人也加入到了房地产投机的大潮之中,但是就目前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包括其他的一系列法律,所规定的主体依然只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形势已经不相符合,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个人来说,仅仅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做了些许规定,涵盖的范围也非常的狭小。

(二)对房地产价格有效控制的相关法律缺乏

在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进行管理,加大房价的透明度方面,相关的法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对于由于房产价格的不稳定所引发的供求关系的极度扭曲,相关部门如何才能缓解,是摆在政府单位面前的一个大问题。

(三)保有、消费环节的法律条文依然空缺

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两大主法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所强调的重点依然是流通环节的投机行为,对于房地产市场交易的保有、消费环节的规范,依然存在法律空缺的现象。

(四)对政府的行为约束不够有力

在当下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政府的相关行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引发地产市场的动荡,有的政府单位只顾眼前利益,盲目的开放房地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目的只是为了提高GDP的增长,在当下,相关的法律对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做得还不够好,权限不明、权责不清的现象非常普遍。

三、房地产投机治理的法律改善策略

(一)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众所周知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项保障我国房地产行业顺利发展的基本法律,从上个世纪末期开始实行,至今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这二十多年内,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市场化程度也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深而有了新的转变,在这种态势之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显然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当下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动向,所以,我们必须要采用必要的措施来尽快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与完善,在这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方面主要包括产权的归属以及法律的登记制度、开发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拆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交易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消费保有问题、中介服务法律制度问题、物业管理制度问题等等,从多个方面对这项基本法律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和完善。

(二)通过法律手段对相关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

要从根本上治理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必须对投机的定义做出一个准确的界定,在这之前,对于房地产的基本属性也要有一个明确的阐述,特别是要突出房地产行业的住房以及消费的功能,为了从根本上打击投机行为提供法律上的说明。在新时期,要关注个人以及中介机构的投机行为对房产市场的影响,并建立相关的约束机制;针对房地产市场的保有性质做好法律保障,从而进一步的对购房人的行为作出规范,从而在生产、交易以及消费保有的全过程中对房地产的投机行为进行完整的保证,从而建立起一个非常好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信息的披露过程,保证交易信息的畅通、真实

在当下,由于房产开发商的恶意竞争而导致的房地产行业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象非常的普遍,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来是投机行为泛滥的一个原因,所以,需要从法律手段来对信息的披露过程做出一定的说明以及规范,从而有效的弥补市场运营机制的不足之处,保证市场价格在价值规律的协调之下,能够维持在一个消费者能够接受、开放商也能过够盈利的范围之内。作为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说,还应该及时的对相关的信息做出披露,促进信息的正常流通,从而有效的抑制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将投机者驱赶出房地产市场。

(四)多种法律互相配合,尽力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

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事实上涉及到多种法律,譬如说房地产的产权涉及到物权法、房地产企业就涉及到企业法、破产法等等,所以我们在判定相关的投机行为的过程中,必须要与其他的法律结合起来进行探讨,尽最大的可能规避法律上的漏洞,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行,从而保障包括消费者、经营者在内的多方利益。

第4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关系的分析 ,论述了煤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对其进行监督监察的必要性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这是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是我们作好监察工作的新课题。

2 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安全装备水平普遍较低,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较原始的,一些乡镇煤矿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装备上有的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产水平上,在职工的素质方面,大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非常低,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试想,处于这样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如果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强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严格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投入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都对煤矿安全工作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必须作为重点进行安全监察。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检察 未成年人 法制教育 新模式

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尤其是未成年人法制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如果公民法律素养比较高,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会比较强,可以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所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不仅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要求,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更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百年大计。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

近年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紧贴校园特色,注重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2011年,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隆重召开了“法制教育进校园”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花都区30多所高校、中学、小学的教师代表和区人大、区政协、区教育局代表建言献策,通过在多所校园内开展法制讲座、图片展、派送法律书籍、开通检察官信箱、设立法制热线、组织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和教师代表现场观摩刑事审判庭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活动形式、活动覆盖面、受众结构层次、宣传效果等方面达到新的高度,影响较大,成效显著。

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要注重创新,立足检察职能,跟上时代潮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成长发育特点,采取新途径,新模式,以确保法制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让更多的职能部门参与到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来,形成教育合力

在以往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担当主力的部门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政法委的组织下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承担以校园法制教育讲座为主要形式的辅助工作。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情况下,已经凸显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力度较弱的尴尬局面。所以,要形成新的教育合力,拓宽新的法制教育合作途径。

一要明确中学法制教育在整个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坚持以中学生为对象,大力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制教育工作,适当在大学和小学开展校园法制教育工作。二要加强司法机关与其他单位尤其是教育管理、党团组织、宣传机构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实现不同部门之间职能的互相衔接和补充,构建高效、高传达率的法制教育体系。要把教育部门、共青团委、人大、政协、司法局、新闻媒体等机构都纳入到这个法制教育体系中来。三要所有的职能部门就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活动目的、范围、内容等方面达成共识,最终形成正式文件,发挥不同职能优势,增强活动的影响力,以实现活动效果最佳化。

二、突破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对象是学生的思维定势,使受教育面涵盖学校、社会、家庭三个平台

勿庸置疑,学校、社会、家庭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以往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往往只把在校学生作为唯一的教育对象,忽视了对学校教师关于法制教育技能的培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媒体关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合作开展、父母关于孩子的家庭教育。新形势下,建立“学校、学生、家长、社会”四位一体教育模式,拓宽受众范围,打造多维平台,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必要途径。检察机关应当放宽眼界,立足检察职能,把法制教育的视角扩大到学校、社会和家庭。

一要派出干警深入辖区学校,在对学生开展普法教育之前先面向老师进行授课,讲授法律知识,通过召开老师座谈会,传授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经验,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同时要通报校园及周边犯罪案件情况,并针对学校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方面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二要与校方共建“家长学校”,由检察官亲自给家长上法制课,引导家长通过观察学生的各种不良行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家长根据孩子特点注意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三要以“检察开放日”为契机,邀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介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建议相关部门如何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好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

三、既用好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又紧跟社会发展创新教育方式

传统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模式主要包括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送法进工厂”等法制宣传活动、校园模拟法庭、校园法制讲座、法制知识测验、演讲比赛等形式。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网络语言、手机功能不断扩展等新事物不断出现,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应针对未成年人接受新生事物快、精力旺盛、感受力强等特点,在策划活动时注意采取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突出活动的时尚性与亲和力。如结合互联网、游戏、“K歌”、动漫、时尚运动等“新潮”方式进行创新,举办“阅读一本好书、观看一部好电影、浏览一个好网站、朗诵一首好诗、唱一首好歌”为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在普法过程中营造出独特的文化氛围;在教学课件中精心运用视频、动漫等载体,寓教于乐,使学生们“愿意听、听得懂、记得住、做得到”;深入学校通过面对面、点对点的方式密集开展法制讲座等系列活动,使法律教育效果更突出、更巩固。

四、既注重用好柔性法律手段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注重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机制

面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既要用好柔性法律手段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要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机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应注重准确把握检察公诉职责定位,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法制教育活动相结合。针对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备帮教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发出量刑建议,利用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等柔性法律手段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通过召开听证会,邀请学生代表、老师、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公安机关经办人对是否不起诉提出意见,以公开促公正。

为积极改造失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帮教的新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联合公安、法院制定在押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办法,对未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设相对不起诉、量刑建议和继续考察三种处理结果,双向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考察机制。积极试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对于考验期内达到帮教效果的,决定不再起诉,运用法律柔性手段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企业参与社区矫正机制,让热心公益的一些企业接纳未成年罪犯,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培训他们拥有一技之长,使他们安心改造,重获新生。

五、突破传统的法制教育课模式,加强对“边缘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

检察机关在传统的法制教育课上,课件内容的设计是面向广大在校学生的,教育的重点在于普法,通过对常用法律法规的介绍,通过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筛选,就青少年犯罪中的常见罪名、案发地、案发原因、作案手段等进行深入研究,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加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他们违法犯罪。在新的法制教育模式下,检察机关既要注重用传统法制教育方式教育广大在校学生,还要重点关注“边缘学生”,要以“远离边缘”为主题,坚持与“边缘学生”及其家长进行面对面交流,向学生及其家长分析身边发生的案例,解释不良行为的危害性,并建立帮教档案,保持与家长的长期联系,共同预防“边缘学生”违法犯罪。

第6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加入WTO后,切实履行与保险有关的入世协议,积极应对入世后保险市场竞争的挑战,需要按照市场化理念和国际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不断完善我国保险竞争规则,以克服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模式存在的不足。对于保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要实行“标本”兼治。特别是对保险业垄断的规制,不能照搬他国经验,而应结合我国保险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实际,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政治手段、经济手段进行治理。

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面临的规制挑战

随着入世后对入世协议的逐步落实,我国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保险规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1.外国保险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险市场在开放中面临着最大挑战。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与不成熟的中资保险公司同台竞争,这无疑会给中资保险公司带来竞争压力,并压缩中资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保险市场份额将被重新分割。特别是再保险市场,根据前对外经济与贸易合作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来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将面临百分之百的开放,直面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

2.保险费率趋向市场化,使保险定价越来越细,不良风险获得保险保障的困难越来越大。在一个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必须与投保人的风险水平相适应,至少应该接近于其他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风险分级变量自由定价,否则会失去竞争机会。开放保险市场所带来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不同风险之间价格差异的扩大,保险公司将通过越来越多的风险分级变量把投保人根据其风险水平分成许多不同的费率组别,自由定价的政策将迫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有关保单持有人相关统计信息来确定保单价格,从而使保险市场价格趋于敏感性和多样化。

3.经营费用和人佣金将大幅下降。在所有实施垄断经营、价格控制、卡特尔或缺乏真正竞争的国家,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其经营效率普遍较低,如经营管理费用过高,支付给人的佣金远远超出必要的水平,而这些经营费用水平在完全市场化的竞争中是不可能维持的。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不断开放,国内保险公司为了参与竞争,抢占市场,必定采取低费率政策,从而导致承保利润下降,无力支付高额的费用和佣金。因此,削减经营费用、降低人佣金将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手段。这必将对目前我国保险经营方式和保险市场利益格局产生巨大的冲击。

4.保险监管机构压力增大,监管体系将与国际惯例接轨。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加复杂,这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根据WTO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对保险市场竞争的规制上,内资与外资保险机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应一视同仁,这就要求保险监管应尽快通过体制和模式的创新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与WTO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

我国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等方面,虽然正在努力与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过于强调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样重要的价值目标——自主、效益、公平竞争。尽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务问题上给自由化以相对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终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目标。然而,我国现有的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价值目标上,强调国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场主体自益的维护;强调行政性的强制监管,相对忽视保险业的自律和保险公司的内控。

其二,将内资保险与外资保险、外国保险区别对待。为强化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业监管,我国制订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专门性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表明,我国在针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立法上试图做到内外有别。其实,《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内外资保险公司差别待遇。如《保险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合资企业和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险法制的公开与创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这不仅是一项程序性原则,也是一项实体性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上主要协定、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第7条对成员方国内法规创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对于成员方已经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其国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合理、客观和公正、统一的原则。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实现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及时地公开和通报,并应将有关法令、规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报告给服务贸易理事会,还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和机制来确保这种公开和通报的全面与及时。我国现有保险法制的公开,虽有了一定的机制,但是仍然缺乏严格的执行和监督规程。特别是监管当局针对具体问题所做出的、实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对性答复和解释,往往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其透明度难以保证。根据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规将影响协议的实施的,有权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不迅速改变保险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的状况,我国将可能面临众多来自WTO成员方保险公司的,从而在国际保险合作和竞争中陷入被动局面。

事实上,我国的保险竞争规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制的内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诚然,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要确保透明度原则在保险市场竞争规制的实践中得到实现,还有一定困难。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开始建立并受到普遍关注,但由于认识的偏差、物质基础的缺乏及体制的障碍,我国的信息公开,无论从内容、范围还是从形式和程度上都还远不能满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认为是贸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国家。其次,部门立法制约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科学和统一。我国的保险法制的草拟和创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职能部门——中国保监会来充任。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明显的行政目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草拟创制必然会渗透其主体利益色彩。这势必会影响保险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统一,从而在实质上违背透明度原则。

三、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竞争规制的对策

1.确立保险竞争规制的市场化理念

所谓市场化理念,就是对以市场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场化理念应该是保险市场竞争规制基本价值体现。因为:①市场化理念是竞争规制的重要理论基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市场竞争规制强调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经济角度分析,它主要通过对该行为的鼓励、限制或惩罚给竞争者以压力,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虽然这种压力的形成也依赖于直接的行政约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过市场的力量问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在这里,市场仍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也是市场规制与市场管制的实质区别所在。②市场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灵魂。WTO所架构的是一种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应当是完整的、开放的,市场机制是完善的,市场监管是有效的,市场运行是规范的,这就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限度。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实际上,自80年代以来,包括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采取了市场经济制度或进行了以市场经济为走向的改革。各国经济的市场化使作为“经济联合国”的WTO的产生和发挥作用有了一个更加广泛的基本制度基础。要在我国保险竞争规制中贯彻市场化理念,必须对我国现行保险市场规制模式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包括:规制主体要从政府他律一元规制主体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多元规制主体的转变;规制手段要完成从政府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单一行政规制手段到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法律规制手段为主的转变;规制的目标上要从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控制保险风险为唯一目标的安全规制到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制的转变;规制的时问上要完成从事前上报审批的事前规制和向事前报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和惩处的全过程规制转变;规制的内容要从以条款和费率监管为中心到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转变。

2.借鉴保险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决定了保险竞争的国际化,这就要求我国应开展和加强保险竞争规制领域的国际合作。WTO要求成员方在制度变革上应能逐渐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国应在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秩序的同时,要大胆地为保险法制的国际化创造条件,为我国保险市场早日真正地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3.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

为适应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顺应世界保险业竞争发展的趋势,加快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的保险规制的各项法律制度,以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在遵循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法律资源,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一方面,我们按照WTO的要求,抓紧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废除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歧视性待遇规定(如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条件过于严格、程序过于繁琐,经营地域和展业范围的限制等)和超国民待遇规定(如税收优惠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惠等),以创造一个内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律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以及我国在与WTO其他成员方谈判中所争取到的一些权利,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尚属于幼稚行业的我国民族保险业给予适当的保护,使我国的保险开放能够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

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构建一个以保监会为核心、保险行业自律为补充、保险公司自控为基础、其他相关部门(如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配合的保险市场规制的多元立体网络结构。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还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确保监会在保险竞争规制中的职责权限,加强保监会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体制,做好必要的立法准备。

第三,强化对保险业垄断经营的规制。垄断经营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在规制保险垄断问题上,我们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又不能照搬他国的模式,而应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和我国保险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虽然我国保险业也存在着经济垄断的现象,但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现行体制设计的缺陷,我国的保险垄断主要还是行政垄断。因此,目前我国保险业反垄断的主题应该是以反对行政垄断为重点,要依法限制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干预,为保险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的竞争营造良好的环境。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前,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反垄断的规定为法律依据,由保险监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反保险行政垄断的职责。必须明确,我国反保险行政垄断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既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赖于新的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和保险监管制度的创新。正如有的学者主张的“行政性垄断综合治理论”那样,解决保险业的行政垄断问题,同样需要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三者配合使用。

第7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诚信缺失,治理策略

社会学对社会转型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经济体制的转轨,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二是社会结构的转变,主要是指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变等。本文中的社会转型是指当代中国改革开放所引导出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它不仅意味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而且还促使我国伦理道德观念进入了转型发展时期。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的运行是依靠权力来维系的,由国家通过指令与服从建立经济秩序,统一对资源进行配置,以克服个体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混乱,诚信体现着对党和国家政治上的忠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正统,并被强化。这时,不存在竞争,也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搞假冒伪劣、损人利已,破坏信用的空间很少,甚至没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法律体制仍在改革和完善之中,与此同时,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冲击和瓦解着人们原有的诚信道德观念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而新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诚信道德观念仍末建立,而恰恰是这种旧破新末立的特殊社会转型时期,构成了中小企业诚信危机产生的契机。因而中小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制假售假严重、债务债权纠纷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失信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地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需对其进行治理。

结合我国实际和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一般认为,实现诚信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约束的,即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所谓的法律制裁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来对人民的行为进行限制。所谓的道德制裁主要就是指通过社会的舆论和良心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两者是通过相互作用来对诚信发挥作用的。

第一,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实施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其一,加强中小企业员工的诚信思想道德教育

中小企业要实现诚信经营,必须在企业内部实施诚信教育,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律机制来保障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教育的效果。一是,要认真制定诚信经营准则,使中小企业员工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诚信经营准则有哪些内容,什么是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什么是不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从而使中小企业员工有章可循,能够自觉地接受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准则。二是要建立诚信经营的奖惩机制。对遵守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违反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使越来越多的员工遵守诚信经营准则。正如一石说:“一个社会的道德完善与否,仅靠每个人的内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制度。如果有一种机制,能从恶的人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并让他为这个污点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就一定能走上正道论文格式范文。”[1]因此,中小企业员工必须在内部实施诚信经营教育,丰富他们的诚信经营知识,提高他们的诚信经营水平,使他们树立起敬业爱岗、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良好道德风尚。

其二,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教育

由于中小企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但中小企业的诚信缺失已经严重制约其参与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对国民经济各方面作用的发挥,那么,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显得更是令人瞩目。所以,中小企业应作为诚信道德建设的重点,应首先进行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然后以点带面,影响和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让他们形成互动,从而促进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

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的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扬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坚决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为达到这种要求,首先,加大社会信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治”。培养信用意识是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自律和对信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当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讲诚信的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正确引导,向社会宣传诚信是一切道德依赖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对中小企业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得尊,悖信遭耻”的舆论环境,从而以诚信道德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如太仓市在开展诚信建设过程中注重抓好示范点,以点带面,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一是在城区商贸最集中的人民路开展创建“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示范街”活动,确立了10家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及20家参创单位,通过这30家单位的引导,带动全市商贸流通行业的诚信建设。二是在太仓民营经济最壮大的璜泾镇召开创建诚信企业动员会,选择了四家影响较大的企业作为示范企业,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带领全市民营企业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三是在全市窗口服务单位,开展“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和示范岗的评选活动,引导更多岗位由“微笑服务”向“诚信服务”提升。四是抓好乡镇示范点,把璜泾镇、新联村作为全市农村创建的示范点。[2]其次,要努力为诚信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加强法制教育与宣传,营造社会舆论环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个中小企业立足于社会、立足于市场的根本,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契约、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目前,我国对违反道德特别是违反诚信道德规范的行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一般只是立足于思想道德教育,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给予应有的惩罚,这事实上就是纵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应当改变这种传统的做法,用法律手段解决不讲诚信行为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制止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

第二,加大信用立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其一,完善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便是营造和保护讲信用的社会环境的第一要务。信用缺失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的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所以治理中小企业诚信缺失问题,必须立法先行,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涉及《担保法》、《个人信用实名制》、《个人消费信贷实施细则》等。就体系而言很不完整,就立法层次而言,大多属于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的力度明显不够。如《合同法》中对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指出“应承担违法责任”因此,对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要通过细化法律来进行调整,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保护经济主体的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另外还要建立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应涵盖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咨询机构和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与使用程序等。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不仅对逃废债务的单位要处罚,而且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更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从司法和执法上落实法律责任,通过加强对失信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强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建立有效责任追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使法律制裁对实行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发挥有效的作用,实现真正的法治,这也是保证中小企业信用建立的前提条件。如温州的乐清县柳市镇中小企业的转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十多年前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柳市黑潮”曾搅得全国不得安定,国务院曾史无前例地为了一个小镇下发了国办【1990】29号文件,开展了毁灭性打假行动。全镇1267家低压电器门市全部关闭,1544家庭生产户全部歇业。十多年后的今天,柳市镇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全国所选用的低压电器,有50%来自这个滨海小镇,仅财政收入一项,就由1990年的几百万元上升到2000年的3、45亿元。同时,柳市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低压电器出口基地,一年出口创汇3亿美元,居全国之首。今天的柳市是真正名副其实的电器之都,同时也是打假打出的电器之都论文格式范文。[3]

第三,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失信行为

其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

目前,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不明晰,没有明确的最终责任主体。对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来说,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既缺乏产权所有者从外部进行有效约束,又缺乏一种基于自我财产利益的自我约束,在这种产权约束的条件下,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没有必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淡化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使中小企业经营者只追求权利而逃避责任,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最终导致其经营行为短期化,而不顾及诚信。私有中小企业不讲诚信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最终导致私有中小企业经营者不可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能从长计议,从而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一旦经营主体不注重对长期利益的关注,信用的基础就会被摧毁,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那么必须严加治理。为此,一方面,政府必须明晰中小企业产权,明确其责任,使中小企业经营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政府应制定长期和稳定的保护其发展的政策。使中小企业形成稳定的长远经营预期,做到诚信经营。

其二,不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广义的信用体系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以及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在内的信用系统。狭义的信用体系指以独立的中介机构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资料,为客户提供当事人信用状况等证明资料的社会化的信用系统。中小企业的诚信建设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支持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要使中小企业走上诚信发展之路,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明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中小企业行为,做到让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要求必须建立起一套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制度。当前,要重点建立企业与个人信用档案、社会信息系统、社会保障体系、任用干部的道德机制等制度,以形成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调控有力、管理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事实上目前社会和政府也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如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今年5月份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步骤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建立信用风险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广东提出建立的企业“黑名单”档案制度,江西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以及浙江的“企业信用查询系统”都在为这一方面而努力,但相比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而言,目前的立法工作还有待加快。虽然目前我国现行维护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多种法律中涉用到,但内容都比较零散,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的信用法律对企业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力度明显不够,使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使得中小企业的“守信”走向“失信 ”。银行在合法债务工作时,往往陷入“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状况之中。“执法难”已经成为治理“失信”行为的顽症,从而加剧信用危机的程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靠信用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一石.关注信用:让我们共珍重[J]. 精神文明导刊,2001,9.

第8篇

关键词:信息失真法律缺失民事赔偿

经济学新制度认为,检验一种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具有强制性,主要看违反制度为之所付出代价的高低。然而,现实状况令投资者沮丧。由于现行的会计准则缺乏相应的强力实施惩戒机制,其权威性必然受到挑战。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之所以层出不穷,从内因看是上市公司的利益驱动,从外因上看在于监管不正确,使得违规期望效益越高。违规期望收益高表现为,一方面违规成功后有巨大的物质回报成功募集到巨额资金等,另一方面违规行为被监管者发现的概率较小且违规行为被发现后承担损失也较小。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实施的法律环境存在如下缺陷: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到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虽有所改尽,可仍然规定只有在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才可以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主体,人民法院才会立案。这种规定实际上不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进诚信制度的建设。在目前法规中,民事赔偿责任的执法力度不够。虽然最高法院2007年司法解释对于注册会计师失职为上市公司财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一同作被告,应向受损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现实中遇到该类案件,条文明明有规定,但许多法院或者不受理、或者虽然受理但不裁决,一直拖着。这使得被侵权者的积极性受到重大打击。结果是,司法解释效力大打折扣。迄今为止,行政制裁是我国监管层惩治虚假陈述所依赖的主要责任形式,但由于各监管主体对虚假陈述的歧义理解以及执行中存在交叉监管和真空监管,行政制裁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对上市公司财务等造假,除了在发现后由交易所进行谴责、要求其改正外,证券监管部门也可运用的手段只有行政处罚。同时,公司造假一旦被发现,股价下跌又会使股东的利益在二级市场受损,而事后有关部门再对上市公司罚款,等于又罚了股东,而真正的始作俑者即应该受罚的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这样,处罚的对象发生了根本的错位。综上所述,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一些司法解释,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失实,只要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之后,投资者即可上市公司。但是,此类案件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特点,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提高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和对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尽快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违规惩处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违规者的违规期望收益成为当务之急。郎咸平教授就认为,中国股市目前缺的就是法制化的游戏规则,更重要的是缺乏严刑峻法的机制。政府的功能就是保证中小股民达到挣钱的目的,因此政府的信用是维护股市成长的唯一关键,政府的一切施政措施应以此为根本,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是建立严刑峻法。

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法律意识、法律诉讼能力以及专业财务知识水平和专业判断能力的现实考虑,通过集团诉讼至少可以扩大诉讼标的,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与执行机制建设。法律手段与其他行政监管手段相比而言,其最大的优越性就体现在客观、公正、威慑性强,而且通常要比政府实施的行政监管成本低。我国现有法规中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处理重行政处罚、轻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是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因此,当前应加大对违规者赔偿责任的追究力度,需要对民事赔偿机制作出详细规定。例如本文在对每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公布的信息进行统计时发现,有为数不少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有误,在其后长短不等的时间后又更正公告,这其中虽不排除确实存在的一时疏忽,但也不排除故意的人为之作。笔者建议对二级市场虚假信息从日到更正日期间,对遗漏的信息从应该到实际期间,依据该信息做出合理的买卖决策导致损失的,应按照法律程序科学地评估投资者损失,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比例,这样就可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当然这还有赖于投资者财务素质的提高。加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有关个人的责任追究。虽然前述《证券法》对这些“始作俑者”规定了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细致,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只受一点行政处罚,违规成本极其低廉。因此,目前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细化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中公司高管、公司财务主管、相关审计人员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监管者各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和具体赔偿的支付方式。通过完备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我们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受害者进行一些补偿,以体现政府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平目标。总之,本文从完善会计准则实施的环境方面对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政府权力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协调部门监管职责,特别是应加大对违规者的民事惩处力度。以达到有效地防止会计信息舞弊,从而达到降低经营者的投资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研究报告.市场操纵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比较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年3月27日,深证综研字第0129号

[2]胡成.会计制度弹性:存在、影响及其优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第9篇

一、增强忧患意识,树立正确的旅游环境观

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文中指出:“要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不能以眼前发展损害长远利益,不能用局部发展损害全面利益,要在全社会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的良好风气,增强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自然资源,旅游业离开了优美的环境便无法发展,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利用应该相辅相成。所以,我们在发展旅游业时,要立足长远,克服短期行为,在环境承载力的范围内健康发展。要树立对旅游资源的忧患意识,要清醒地看到人类目前面临的环境问题已十分严重,大气污染,森林植被面积减少,水土流失、荒漠化日趋扩大;淡水资源危机,江河湖海污染日趋严重;有毒化学品污染有增无减;生物多样化日益减少等等。大自然允许我们失误的区间已所剩无几,回旋余地已十分有限,要以如履薄冰的心态,积极、谨慎地做好旅游环境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利用的方针。

二、加强法制、法规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护人文和风景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增强法制意识。虽然我国《旅游法》尚未出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公路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旅游开发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要严格贯彻执行。比如,任何旅游景点的开发,必须要先修路,路的设计应考虑旅游资源的保护;路渣极其他建设垃圾的处理,必须按《公路法》的要求,符合环境标准。特别是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在空气、水源、噪声等多项技术标准中,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指标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游法规和规划,科学开发,依法管理,严禁“三无”(即无规划、无计划、无设计),“三乱”(指乱分地、乱寻址、乱建造)建设。另外,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出台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完善保障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高效运作的综合决策和协调管理机制,建立支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证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以政府为主导,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形成共同参与,相互合作的组织保障体系和良好伙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