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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诠释学发展的逻辑演进
人类一经产生,由于交往过程中准确把握对方思想以及他人思想的需要,诠释这一现象也就出现了。文字发明以后,对文化典籍的学习自然而然地成为人类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而文化典籍也就成为诠释的重点。可以说,一部有文字记载以来的人类发展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各个文明通过对文化典籍的诠释而汲取营养的历史。
不言而喻,世界任何一个文明都重视对文化典籍的诠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个文明之间在该问题上就没有区别。就中国与西方而言,由于中国历史悠久,历史意识极为浓厚,所以,相比之下,大多中国人通过对文本的解释,表达了一种与历史的继承关系,孔子的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思想就体现得极为明显,中国历史上所谓的道统传承意识也说明了这一点。相反,西方传统中的历史意识就较为淡漠一些,亚里士多德和笛卡尔对历史学的蔑视就能说明这一点。可以说,大多西方人通过对文本的解释,目的不是着眼于历史的传承,而是注重发现和发展一套普遍的原则。当然,上述比较只是就东西方的历史传统而言的。若比较当代的东西方文明的心态,笔者倾向于认为,西方人恐怕更具有历史感,而中国人的历史感反而淡漠了许多。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中国文化传统中有大量的诠释学思想,但却没有人系统地把诠释作一个研究对象加以系统地探讨,也就是说,中国没有诠释学这门学科。正如汤一介先生所说的,“中国至今还没有一套自己成体系的‘解释问题’的理论”。把解释或诠释作为一个问题系统加以研究,并形成一门专门学科──诠释学,是在西方发端和发展的。
诠释学的最初形态是西欧中世纪后期的注释圣经的神学诠释学,后来又发展出理解和解释法典的法学诠释学和考证古典文献资料的“语言文献学”,它们都是些关于理解和把握特殊的文本之技巧的学问。德国神学家、哲学家施莱尔马赫是现代诠释学的创始人,他首次将诠释学从其诠释的特殊对象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一门以一般的诠释现象为对象的诠释学学科。
施莱尔马赫把诠释学定义为“避免误解的技艺”,认为诠释学就是一种关于通过消除误解以达到对一般文本正确理解的方法的学科。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有如下六大贡献:第一,把诠释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一般的文本诠释;第二,扩大了文本诠释的范围,把它从文字作品扩展到讲话乃至讲话人或作者的个性;第三,认为诠释的任务不仅仅在于理解文本的字面涵义,更在于透过字面涵义领会作者或谈话者内心世界;第四,发展了诠释的方法,在原有的理解文本字面涵义的语法解释法基础上,又提出了理解作者或谈话者内心世界的心理解释法,并把前者看作辅助后者的方法;第五,深化了对解释过程的理解,认为在解释学循环中不是纯理性的,其中直觉、体悟或灵感的东西在起作用;第六,强调必须比作者理解他自己更好地理解作者,因为作者对自己无意识的思想层面没有领会,需要诠释者把它揭示出来。从这六点内容上看,施莱尔马赫对一般诠释学的建构已达到了相当系统化的水平。
德国著名哲学家狄尔泰曾经是施莱尔马赫书信和遗稿的整理和编辑者之一,还曾写作了《施莱尔马赫传》(生前只写完并出版了第一卷)和一些专门研究施莱尔马赫诠释学的文章,可以说,他是研究施莱尔马赫诠释学的专家。狄尔泰对诠释学的重大贡献主要表现在把诠释学发展成一种精神科学(即我们所说的人文社会科学)的认识论和一般方法论。
狄尔泰认为,科学可分为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两大类,精神科学有不同于自然科学的认识论前提和方法论特性,而诠释学实际上是研究精神科学如何成为可能和怎样成为可能的,他指出:“理解和解释是应用于精神科学的方法”,“在当前,解释学必须寻求它与一般认识论任务的关系,以阐明一种关于历史世界的关联的知识的可能性,以及实现它的方法”。可以说,狄尔泰对诠释学的建构就是在从事他所说的“历史理性批判”的建构工作。
在狄尔泰看来,在对历史世界诠释(或认识)之前,我们必须先回答这么一个问题,即诠释何以成为可能。这个问题又可分为两个子问题:1、历史世界指的是什么?它与历史认识主体的关系如何?2、历史认识主体认识历史世界的自身根据是什么?关于第一个子问题,狄尔泰认为,历史世界本质上是人的生命及其表现。由于生命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所以历史世界是精神及其客观化表现。举凡历史世界中的制度、器物、文化等都是精神的客观化表现,它们可称之为客观精神。历史世界和历史认识主体既然都是人,都是生命,二者就具有同质性、共同性,共享着共同的人性,这就意味着历史世界在原则上被认识的可能性。然而,历史世界虽然是以个体生命为基础的,但是其中的一些内容,比如制度、民族、规则等却不是从个人之间的共性出发所能解释清楚的,他们是由许多人的共同活动构成的,是些普遍的客观的精神,对这些现象的认识毕竟不同于对个人现象的认识。对此,狄尔泰的回答是维柯式的,即人能认识自己所创造的世界。还有一个问题,人都是有其独特个性的,历史认识主体能够对此认识清楚吗?狄尔泰的回答是肯定的,这一点的答案隐藏在关于第二个子问题解决当中。狄尔泰对第二个子问题的回答是这样的:历史认识主体是活生生的处在历史境遇中的人,他总是在进行着对自己生命的直接体验,从直接体验中促成了理解,“在体验和对体验的理解的基础上,在这二者不断的交互作用中,我们形成了对他人及其生命表现的理解”。更具体地说,人在理解自己体验的基础上,还在与他人、与历史打交道,由此而形成了对他人和历史世界的理解。从上述狄尔泰对诠释何以成为可能问题的回答上看,我们可以总结出狄尔泰所谓的历史科学或历史认识可能性的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历史世界与历史认识主体的同质性;第二个条件是人对自己创造物认识的不证自明性;三是人的理解能力可以穿透历史的帷幕。
狄尔泰把其诠释学同时看作精神科学的方法论,他还具体地描述了这种方法的一般进程:运用诠释学循环原理揭示出对象的整体结构,而要作到这一点,就需要解释者去投入到对象,去重构、再体验它,也就是说,去再现出鲜活的生命精神的总体性。当然,这种再现或理解既是理性的过程,又不是纯理性的过程,它同时还是生命实在的领悟,因而,这个过程不能由一个逻辑公式来表示。在狄尔泰看来,精神科学之所以是一门科学,就在于它能客观再现对象。
狄尔泰把诠释学奠定在生命的基础上,为诠释学的进一步发展埋下了伏笔,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1889—1976)进一步对诠释学作了本体论的解释,把理解活动看作人(此在)的存在方式,加达默尔则秉承海德格尔,把诠释学发展成哲学诠释学,即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诠释学。目前在西方诠释学流派众多,但相比之下,加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影响最大。
二、加达默尔诠释学的超越客观性主张
1.效果历史──加达默尔诠释学的核心思想
加达默尔认为,在海德格尔之前,人们对诠释学的探讨是在主体如何诠释和把握客体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以及技巧的层面进行的,其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通过笔者的概括──从大的方面讲,表现为下述三点:一是把客体看成既定不变的,二是对主体的历史性没有足够的把握,三是对主体对客体的理解过程把握得不够全面。这三大弊病显示了传统的主一客区分及对立的思维方式对哲学诠释学的不适用性,正如加达默尔以赞同的口吻指出的,“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关于存在问题的说明已经指出了主体概念和客体概念的不恰当性”。具体来说,加达默尔的意思是,客体不是现成的,它要在主体身上得以展开和显现;主体也不是能脱离客体而现成规定的,它要从客体中得到充实。因此,理解的过程不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过程,而是主体与客体相互规定的过程;理解和对象也不是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相互规定的统一体;既然理解行为使主体与客体相互规定成为现实,这就意味着,正是理解行为才使主体成为主体,因而,理解行为就不仅是个认识论事实,更是一个本体论或生存论的事实,它关涉到人的存在,关涉到人之为人的问题。于是,加达默尔接着海德格尔,对诠释学进行了本体论的转向,并提出了独具特色的效果历史思想。
加达默尔指出:“海德格尔对人类此在(Dasein)的时间性分析已经令人信服地表明:理解不属于主体的行为方式,而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也就是说,“理解就是人类生命本身原始的存在特质”。理解的基本结构是按照他自身的可能性筹划自身,即超越自身,而这种筹划是在传统已经刻画在我们存在中的前见基础上的筹划。在加达默尔看来,前见是人存在的历史性的表现,也是人的理解得以可能发生的前提条件。前见的存在表明,人在认识历史时,已经预见属于历史,这意味着,前见架起了一座通往历史实在的桥。即使所理解的对象是历史中的个别现象,而不是历史实在全体,前见也能与之建立联系,因为该对象毕竟是历史实在全体中的一部分,它与历史实在有着一种部分与整体的关联。前见的存在还表明,所谓历史现象并不是已逝去了的封闭自足的现象,而是在历史上产生效果或影响的现象,是对我们发挥着作用的现象,因为,“当我们力图从对我们的诠释学处境根本性意义的历史距离出发去理解某个历史现象时,我们总是已受到效果历史的种种影响。这些影响首先规定了:哪些问题对我们来说是值得探究的,哪些东西是我们研究的对象”。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就可以接触到效果历史这一加达默尔诠释学的核心思想了。在加达默尔那里,效果历史是历史实在或历史存在通过研究者的存在(即此在或人的理解)展现自身的过程,也是此在通达或试图通达历史存在的过程。加达默尔指出:“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和历史理解的实在。一种名副其实的诠释学必须在理解本身中显示历史的实在性。因此我就把所需要的这样一种东西称之为‘效果历史’。理解按其本性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那么。理解本身怎么使效果历史呈现出来呢?这就涉及到效果历史意识问题了。
加达默尔认为,理解本身实际上是一种效果历史意识,而效果历史意识不可能对效果历史本身进行客观的探究,因为效果历史意识其实是效果历史本身中的一种意识。这种意识可以说是对诠释学处境的一种意识,即在效果历史中历史理解的实在对自身与历史实在的关联性的意识。效果历史意识的作用方式和实现方式就是境域的交融(或视域的融合)。“视域就是看视的区域,这个区域囊括和包容了从某个立足点出发所能看到的一切”。具体来说,理解者由其自身的前见形成了一个视域或思想世界,历史流传物也形成了一个历史视域或意义世界,这两个视域的交互作用并融合为一个大的视域整体,就称之为视域融合。视域融合的过程就是处理历史流传物与现在的紧张关系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效果历史意识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并在自身的存在中体现出了历史本身的存在。在加达默尔看来,所谓诠释学循环根本上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指的就是理解者的视域和历史流传物的视域的交互作用乃至融合的无限过程。
加达默尔继续深化其效果历史意识思想,认为效果历史意识并不是取消历史文本即他在的实在性,而是与他在达成和解,并进而主张把他在与理解者看作一种“我—你”的开放性的生命伙伴关系。在他看来,这种生命伙伴关系体现着的是交互辩证法或问和答的辩证法结构。当然,文本自身不会讲话和提出问题,它须通过我们根据文本自身的期待而讲述它自己。通过文本与我们的相互问答而达到相互理解和视域的交融,就是效果历史意识的真理。加达默尔还指出,由于世界对人这个存在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也就是说,语言是存在的媒介,所以,我们只能通过语言把握存在,或者径直说,能够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这就意味着,理解的完成或效果历史意识的实现只能通过语言。
加达默尔特别强调效果历史意识“与其说是意识倒不如说是存在”,也就是说,效果历史意识主要是在本体论的意义上讲的。作为效果历史组成部分的效果历史意识,如果把它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来谈的话,那么它就永远不可能完全识破效果历史的秘密,因为我们作为历史性存在的本质表明,我们“永远不能进行自我认识”。所以加达默尔这样谈论效果历史意识:它“在一个如此彻底的意义上是终究的,以致我们自己在自己的整个命运中所获得的存在本质上超越了这种存在对其自身的认识”。
2.历史认识要超越客观性
《真理与方法》是加达默尔的传世之作,该书主要谈了三大问题,一是审美领域的诠释学问题,二是精神科学(指与自然科学相对应的人文社会科学)诠释学问题,三是语言在诠释学的地位问题。对第二个问题的探讨是核心内容。然而,围绕这个核心内容,加达默尔主要研究的却是历史学的诠释学问题,其中缘由,与加加达默尔非常重视人存在的历史性和时间性密切相关,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加达默尔有时把自己的关于精神科学的诠释学叫做“真正历史诠释学”。
加达默尔对历史客观主义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批判。在他看来,所谓历史客观主义,就是认为历史研究是为了获得客观性知识的主张。该主张力图把历史学改造成客观认识历史世界的一门科学,其思维方式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基础上的。针对历史客观主义,加达默尔首先指出了其思维方式上的弊端,他指出:“当今对历史客观主义或历史实证主义的所有批判在以下这一点是共同的:即认为所谓的认识主体具有客体的存在方式,因此主体和客体都属于同一种历史的运动。虽然当客体相对于思维体是绝对的他者,即广袤体时,主体-客体的对立具有它的恰当性,但历史知识却不可能用这种客体和客体性的概念适当地作出描述。”
加达默尔还具体地阐述了历史客观主义由其思维方式所派生出来的四大问题。一是关于历史客体的问题。他认为,历史客观主义把历史客体看成一个过去了的既定对象的观点是错误的。“历史理解的真正对象不是事件,而是事件的‘意义’,当我们讲到某个自在存在的对象和主体对这个对象的接触时,就显然没有正确地描述这种理解。其实,在历史理解中总是包含这样的观念,即遗留给我们的流传物一直讲述到现在,必须用这种中介加以理解,而且还要理解为这种中介。”也就是说,在加达默尔那里,历史理解的真正对象是效果历史,而效果历史又包括历史理解自身在内,用我们的话来讲,历史理解的真正对象是历史客体和历史主体的统一体。二是关于历史主体的问题。加达默尔认为,历史客体主义不仅对主体的历史性存在没有足够的觉知,以致认为对象可以被我们客观地再现,更重要的是,“历史客观主义由于依据其批判的方法,因而把历史意识本身就包括在效果历史之中这一点掩盖掉了”。三是关于历史认识的过程问题。在加达默尔看来,历史客观主义主张把自身的历史意识置入和消融到历史对象之中,这不是对历史意识的正确描述。历史认识过程实际上是视域融合的过程。四是关于历史认识结果的客观性问题。加达默尔认为,对历史认识的结果根本不能用客观性来衡量,因为我们置身在效果历史的处境之中,而“处境这一概念的特征正在于:我们并不处于这处境的对面,因而也就无从对处境有任何客观性认识”。
加达默尔也不赞成历史主观主义的主张,不过,他很少论及历史主观主义。当一些学者指责他是主观主义者的时候,加达默尔表明了其反对主观主义的立场。其实,加达默尔的效果历史意识思想足以证明他是反对历史认识中的主观主义立场的。
加达默尔认为,历史认识根本上说是不能用客观与主观来度量的,是超越主观与客观的。首先,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用客观性概念来衡量历史理解本身是不可行的。其次,历史流传物与我们是一种我与你的生命关系,谁把历史流传物仅仅看成加以研究的客体,并试图获得客观性认识,谁就破坏了这种生命关系。“如果我们把对‘你’的态度和对‘你’的理解这种表现人性认识的形式应用于诠释学问题,那么对应的东西是对方法的朴素信仰以及通过方法可能达到的客观性。谁以这种方式理解流传物,谁就使流传物成为对象,他这样一来就使自己脱离了那种曾使他自身具有历史性实在的传统的继续影响。遵循18世纪方法论思想和休谟对此所作的纲领性表述的社会科学方法,其实是模仿自然科学方法的陈词滥调。”再次,历史认识本身也不能用主观性来量度,因为“现代的历史研究本身不仅是研究,而且是传统的传递”。也就是说,历史认识本身的实现是要通过与传统的互动来完成,并非纯主体的行为。
在加达默尔看来,理解历史认识的本性需要我们“超越客体概念和理解之客观性概念而走入主观性和客观性之相互依存性的方向”。在这里,主观性和客观性之相互依存性并不是说历史认识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而是说,历史认识不能用主观性或客观性来进行刻画。历史认识本质上刻画的是“什么东西超越我们的愿望和行动与我们一起发生”,刻画的是我的存在(即此在)与存在(即超越此在的大全)如何成为一体的。当然,加达默尔也不否认客观性概念在分析历史认识时的适用性,不过他认为这种适用性只涉及到历史认识的附属层面,“自然科学研究和精神科学研究之间的类比只是涉及到精神科学所进行工作的一种附属的层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加达默尔的思想有时候前后并不一贯,笔者对之的梳理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逻辑一致性加工。
三、加达默尔超越客观性主张的局限性
1.历史认识的对象与效果历史
由上文可知,加达默尔的效果历史思想对历史认识论成立的合法性有极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否认历史认识论的主体和客体这一对基本概念,认为用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思维方式不可能把握历史真理;其次,认为历史意识(或认识)的对象是历史事件的效果,这个效果还包括历史意识自身在内;第三,认为历史意识不可能对其对象有客观性的认识,用是否具有客观性来衡量历史认识从根本上说是不合适的。下面对这三点分别提出一些质疑。
主体把自身与外物区分开来,是主体能够对自身及其外物进行认识的基本条件。可以说,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思维方式是研究事物的基本的思维方式,反对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思维方式无疑是取消认识本身。加达默尔既然承认“反思性的结构基本上是一切意识所具有的”,即承认在对象中认识自身是一切意识的基本结构,那么他也应当承认,在对象中认识自身必须以把对象与自身相区别开来为条件。可见,加达默尔对主体-客体思维方式的反对本身正是建立在对它承认的基础之上的。加达默尔关于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思维方式不适合用来把握历史真理的思想,其中的一个重要证据是我们在认识历史以前已预先属于历史,他指出,理解历史的“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这种前理解来自于与同一事情相关联的存在”,也就是说,在认识历史之前,由于前理解存在的缘故,我们总是与历史处在相同的状态之中。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前理解的存在并不足以否定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思维方式的合理性,只是说明人对历史进行理解时头脑中并不是白板一块,而是具有主体性,只是说明主体的已有的知识图式在发挥着作用,而这些认识图式是传统在我们头脑中的积淀。应该说,加达默尔反对把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运用于历史认识,实际上是把自然科学中的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看作一般的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这是加达默尔的一种偏见。我们认为,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并不意味着主体与客体是绝对割裂、不能趋向统一的,也并不意味着这种思维方式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各自的运用中都是一样的。加达默尔对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的批判,实际上批判的是把自然科学中的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简单化地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倾向。他之所以认为主体-客体的思维不能获取历史真理,根本原因是对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思维方式作了片面的理解。
效果历史概念在考察人的历史性存在的本体论意义上是有道理的,因为人的历史性存在方式就处在历史与现实的互动之中。但是,如果把它同时又界定为包括历史认识自身在内的历史认识对象,这就有问题了。因为对效果历史的认识本质上是对人的历史性存在方式的认识,而不是对理解者所考察的历史实在的认识,加达默尔显然把这两个不同层次的认识混淆了。笔者以为,历史本身是合目的性的不断发展的链条,从这个意义上讲,历史认识的研究对象随着历史发展的长河永不枯竭的流淌会不断地改变它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历史认识的主体也需不断地揭示同一历史对象在不同时代所显示出来的意义。但是,这只是说我们是通过现实这一中介去把握历史对象的,并不是说对历史对象存在方式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历史对象和理解者相互关系的认识。当然,通过现实这一中介去把握历史对象这种情况更不是说对历史对象的认识就是历史认识的主体的自我意识,因为后者的对象是历史认识主体,历史存在被仅仅看成历史认识主体达到自我认识的工具。把效果历史看作历史认识的对象,错在把需要通过现实(根据加达默尔的思路,现实体现为我的理解)来中介的客观历史对象本身偷换成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加达默尔还认为历史意识不可能对其对象有客观性的认识,也就是说,历史本质上是难以被客观地认识的,这一点也是有问题的。关于这一点,加达默尔的中心论据是,要对处境有客观的认识,必须得能把它作为对象,而这一点是做不到的。也就是说,历史认识主体不能把自身与客观历史存在物关系当作对象,这个观点其实是很成问题的,其荒谬程度如同意识似乎不能把自身当作对象一样。
显而易见,加达默尔对历史认识的对象提出了自己大胆的质疑,这种质疑在某种程度上矫正了人们脱离现实这一中介来孤立、静止地考察历史认识对象的倾向,但与此同时,他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否认了历史对象离开研究者而独立存在的可能性。
2.视域融合与历史认识的客观性
尽管加达默尔把自己的诠释学看成一种本体论,但我们认为,加达默尔的诠释学同时又是其认识论。因为他所使用的理解、效果历史意识等核心概念既有人的存在方式的本体论意义,又有标识人的意识活动的认识论意义。对加达默尔视域融合这一个很有名的观点,在认识论的意义上进行分析可能更有价值。
视域融合观点的实质,一言以蔽之,就是认为历史认识是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说,历史认识既不是对客观历史的反映,也不是主体通过客体所进行的自我意识,而是二者的合题,是主题已有的知识和从客体获得的知识的融合。显然,视域融合从意识上再现的是主体与客体二者关系的统一体。
视域融合的观点在描述文化之间的交融过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程以及现实对历史传统的继承过程等方面无疑具有其合理性,但如果用它来说明人对历史的认识过程,那它就是一个欠考虑的错误观点。加达默尔恰恰没有反思视域融合观点的使用界限,把它的使用范围作了片面的扩充,使之变成一个历史认识中的核心观点。他指出:对于“既不是主观的,又不是客观的”历史理解本身,我们应把它“描述为流传物的运动和解释者的运动的一种内在相互作用”,理解活动的结果是“产生一种真正的视域融合”。对加达默尔的这个观点及其引伸出来的否认历史认识具有客观性的错误看法,可具体地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剖析:
首先,视域融合是有前提的,这就是加达默尔所说的在视城融合前历史流传物的视域和理解者自身的视域的区别。在进行视域融合之前,我们必须真正地把握住对象自身的视域,而这就存在着对对象自身视域的正确认识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加达默尔否认历史认识的客观性恰恰是以历史认识的客观性为前提的。
其次,即使是视域融合本身也存在着是否具有客观性的问题。因为,历史对象的视域可以客观地界定,理解者自身的视域也可以在逻辑上客观地界定(我们可以把我们的意识作为研究对象),更主要的是,我们还可以对我自身与客观历史存在的关系进行客观界定,既然如此,为什么视域融合本身就不能客观地界定呢?
第三,用视域融合的观点来界定历史认识的结果是片面抬高了历史认识主体性的地位。历史认识讲的是对某一个历史对象的认识,对该对象的认识,固然要发挥认识主体性即加达默尔所说的理解者自身视域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识主体性要与历史对象视域相互融合,只是说对历史对象视域的获得本身需要发挥主体性的作用,换句话说,是主体性要融入客观性的。加达默尔的视域融合说实质上是把客观性融入主体性之中,把对历史对象的认识变换为主体通过认识历史而达到的自我充实和自我认识。
第四,视域融合的观点不适合于用来描述历史认识。视域融合的观点本质上是对主体通过外物以发展和提高自身的存在方式的认识,而历史认识则是我们对客观存在的历史对象的认识,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加达默尔用视域融合的观点来考察历史认识显然是把我们如何从客观历史对象中获取正确认识与我们如何把获取的历史认识服务于我们自身这两者混淆了。实际上,从客观历史对象中获取正确认识与把获取的历史认识服务于我们自身这两者之间还有一段距离,正如物理学家在获取关于物理对象的正确认识与把这种正确认识应用于改造现实还有一段距离一样。应该说,这种混淆是加达默尔否认历史认识具有客观性的重要原因。
3.问和答的逻辑与历史认识的客观性
在加达默尔看来,理解一个历史文本就是与文本进行的一次谈话,而谈话就是一问一答的交往过程,就是回答文本提出的问题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视域融合的过程。可见,问答逻辑思想实际上是加达默尔视域融合思想的进一步深化。
把诠释学的任务描述为与文本所进行的对话,显示了加达默尔思想的深刻之处。因为真正的谈话,必须得“确保谈话伙伴与谈话人有同样的发言权”,而不能把谈话伙伴看作一个被审问的对象。这就意味着,解释者与历史文本的关系不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前者是一种生命关系,后者是人与物的一种关系。对于与自己同类的生命,我们自然不能仅仅把他当作物来认识。加达默尔看到了这一点是有其理论价值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加达默尔的问答逻辑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对历史认识的特性作了独到的、深刻的刻画,为历史认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理论参考。不幸的是,加达默尔的上述思想只是提出了一个正确的问题,但他没有正确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他从问答逻辑思想得出超越客观性的错误主张。
加达默尔问答逻辑思想中超越客观性主张的中心论据是:“在重新唤起本文意义的过程中解释者自己的思想总是已经参与了进去。就此而言,解释者自己的视域具有决定性作用,但这种视域却又不像人们所坚持或贯彻的那种自己的观点,在这种谈话中得到表述的事情并非仅仅是我的意见或我的作者的意见,而是一件共同的事情。”除了这个中心论据之外,他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旁证,即,借翻译的例子来说明这个中心论据(在加达默尔看来,“翻译者的情况和解释者的情况从根本上说乃是相同的情况”)。用母语对不同语言的翻译就是一种再创造,这种再创造不可能完全表达原文的意义,它实际上是原文的思想和作者的思想相互融合而形成的。对于上述看法,下面分三点予以质疑。
首先,问答逻辑不同于约定逻辑,问答逻辑是理解和把握谈话伙伴的意思的逻辑,而约定逻辑是两个谈话人互相达成共识的逻辑。在日常生活中,两个谈话者可以互相了解对方的真实意识,但不一定要达成共识。加达默尔把问答逻辑的过程看作达成共识的过程,显然没有顾及到问答逻辑的适用范围。
其次,在把握文本思想时,解释者自己的思想总是要参与进去,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不对文本的思想进行加工并转换成自己的语言,我们就无法对文本的思想有正确的把握,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把文本的思想变成一个不同于它自身的与我的已有思想相融合的一个新思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要向别人传达一些来自第三方的信息,如果加达默尔的说法正确,那就意味着我们无法准确地传达信息,这自然是有悖于人类起码的健全理智的。显而易见,加达默尔片面扩大了理解者自身主体性的作用。
第三,在文本解释中,我们的确面临着不可能完全把握文本内容的困境,但这也不能成为对历史的解释一定是解释者思想与被解释者信息相互融合的证据。的确,由于历史的意义是开放的、甚至是无穷的,它在不同的时代对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显现,也就是说,历史的宝藏不同于自然的宝藏,自然的宝藏越挖越少,历史的宝藏是越挖越多,因而,社会历史领域中被解释者的信息一般不可能被解释者完全彻底地把握住。以对文学作品的翻译为例,李白的“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的诗篇,译成外文总是体现不出中文特有的味道。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把这一诗篇译成外文后,外国人总能明白其意思。这就是说,对历史的认识其实是有相对性的一面的,是在相对中体现出绝对来。
我们进行历史认识,其方法是通过发挥主体性,尽量作到“我注六经”;如果采取“六经注我”、“视域融合”的办法,那就不是在进行历史认识,而是在借历史来讲自己。加达默尔借历史认识中的相对性的一面而主张解释者思想与被解释者信息的相互融合,表面上是在超越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实际上是一种相对主义的观点。
加达默尔的诠释学理论在西方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与争议,在哲学、美学、历史学、语言学、文艺学、思想史、社会管理学、文化与意识形态批判领域颇有影响。当代西方的一些著名哲学家如法国的保罗?利科(PaulRicoeur)、德里达(JacquesDerrida)、德国的哈贝马斯(JurgenHabermas)、阿佩尔(KarlOttoOpel)、美国的罗蒂(RichardRorty)等都与加达默尔进行过讨论或争论。一些其他领域的思想家如意大利法律史家贝蒂(EmilioBetti)、美国文学史家赫斯(E.D.Hirsch)等都与之交锋。在交锋中,一些学者已对加达默尔的超越论主张进行过批评,并捍卫了客观主义的理想。限于笔者的能力,对这些批评不再论述。
加达默尔的诠释学理论在我国也颇有影响,其倡导的超越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和反对历史客观主义的主张已经渗透到我们一些学者的思维方式之中,因此,这里对加达默尔的诠释学理论进行剖析,不能说是没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的。
注释:
[1]汤一介:《再论创建中国解释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第84页。
[2]转引自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1 数学思想的基本内涵
数学思想方法是前人探索数学真理过程中的精髓。而数学思想,是指现实世界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反映到人的意识之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它是对数学事实与数学理论的本质认识,是知识中奠基性的成分。首先,数学思想比一般说的数学概念具有更高的抽象和概括水平。其次,数学思想、数学观点、数学方法三者密不可分。如果人们站在某个位置、从某个角度运用数学方法去观察和思考问题,那么数学思想也就成了一种观点、一种认识。数学思想是对数学理论和方法在更高层次上的提炼和概括,属于理性认识的范畴。数学思想具有概括性和普通性,而数学方法它具有操作性和具体性。作为数学思想,它不仅比数学方法处于更高层次,而且是数学知识、数学方法的精髓和灵魂,其运用和发展有助于知识得到优化,有助于理性认识迅速构建,有助于将知识转化为能力。数学思想与数学方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数学思想具有概括性和普遍性,数学方法具有操作性和具体性。数学思想是数学方法的理论基础和精神实质。数学思想都是通过某种方法来体现,而任何一种数学方法都反映了一定的数学思想。高职数学中的基本数学思想有:(1)符号化与变元表示思想。包括符号化思想、换元思想、方程思想、参数思想。(2)集合思想。包括分类思想、交集思想、补集思想、包含排除思想。(3)对应思想。包括映射思想、函数思想、变换思想、数形结合思想。(4)公理化与结构思想。包括基元与母结构思想、演绎推理思想、数学模式思想。(5)数学系统思想。包括整体思想、分解与组合思想、状态运动变化思想、最优化思想。(6)统计思想。包括随机思想、抽样统计思想。(7)辩证的数学思想。包括数学范畴的对立统一、普遍联系相互制约、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数学化归、极限思想。(8)整体与局部思想。
高职数学中所蕴含的这些丰富的数学思想,它们与其基础知识、基本方法一起构成了高等数学的主要内容。同时,又由于这些思想往往隐含在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里,也就伴随着数学思想产出、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随着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数学思想其内涵也是会更丰富的,内容也是会不断的延展的。
2 数学思想对高职数学教学的启示
2.1 数学思想在数学教材内容体系中的呈现
高等职业院校的数学教学是以应用为重点,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因此,使学生掌握日常生活、生产中必备的数学知识,能以数学为工具解决一定的实际问题应作为高职数学教学的主要目标之一。数学方法是指在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包括数学内部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方式、手段、途径等,其中包括交换数学形式。但数学教材并不是这种探索过程的真实记录。恰恰相反,教材对完美演绎形式的追求往往掩盖了内在的思想方法,颠倒了数学真理的发现过程。整个高等数学其主要思想观点就是运动与变化的观点,以运动与变化的观点去考察问题,从运动与变化中去认识事物,这是唯物辩证法在数学中的反映。例如,高等数学就是从圆的内接正多边形面积的变化中去认识圆的面积,从割线运动中去认识切线,从平均速度的变化中去认识瞬时速度等等。而初等数学基本上不涉及运动与变化,只是在几个相对固定量的关系中从已知求未知。研究对象从初等数学主要研究常量的运算和固定不变图形的性质,反映运动与变化的数学概念是变量与函数,到高等数学是以变量及变量之间的依赖关系函数作为研究对象。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是极限,这是因为在数学和科学技术应用发展中,所带来出现的问题表现出的矛盾,如“曲”与“直”、“均匀”与“非均匀”等等,虽然各自的具体意义千差万别,但表现在数量关系上都归结成“近似”与“精确”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是极限方法,借助于这实质上深刻的辩证法,使人们清楚地看到,定不变的事物是过程、运动的结果。高职数学内容全面,结构严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初步获得从数和形两个方面洞察现实世界、用数学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它能提高学生的科学和文化素质。找到他们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调动和激发学生在教和学中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潜能,为学生后续课程学习的奠定必需的数学基础。使学生明白高等数学这门课程正在渗透到许多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当中。高职数学既是工具,又是文化,学生自身也要加强对高等数学应用能力的培养。才能获得掌握和认识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强有力的工具。教师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应使数学思想的精神得以完整的体现。使学生了解和认识一个较为完整的数学知识体系。
2.2 数学思想是课堂教学实施的精髓,是学生能力培养的核心指导思想
数学既有一般科学的特征,又具有横向移植的特点,因而在整个科学领域中有着广泛应用。数学方法是指用数学语言表述事物的状态、关系和过程,并加以推导、演算和分析,以形成对问题的解释、判断和预言。数学思想以解决问题为根本,指导人们从数学概念、命题、规律、方法和技巧的本质认识中获取解决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社会科学等各个方面问题的具体途径、策略和手段。数学是集严密性、逻辑性、精确性和创造性与想象力与一身的学科。它的这些特点决定着高职数学教学培养目标是使受教育者不仅具有一定的数学素质和应用数学知识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要使学生通过学习数学,更具有敏锐的洞察能力、分析归纳和逻辑推理能力,将抽象性的逻辑思维和创造性的发散思维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应用数学知识去解决现代科学技术所面临的许多问题。进入高职学习的学生,他们在面临的学习方法和学习形式上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目前对于入学的高职学生群体中体现入学起点较低,中学数学基础知识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由于高职数学要求的是“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须够用为度”教学原则,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上都进行了压缩和调整,对教师要求备课中要深入钻研教材和参阅有关参考材料,要善于从具体的数学知识中挖掘和提炼出数学思想方法,要预先把全书、每单元章节所蕴涵的数学思想方法及它们之间的联系搞明确具体,然后统筹安排,有目的、有计划和有要求地进行数学思想方法的课堂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首先培养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因为“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教师要注重运用启发式教学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数学的积极性。备课充分、规范,教学态度端正,治学严谨,关心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教师在教学应教育学生树立学好数学的信心,调动和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深刻去体会数学思想的作用和意义,逐步形成良好的学习能力,锻造学生的辨证观。例如,导数概念在工程技术上更多的是被称为在一点的变化率,在数学课上强调这一点,可使学生迅速地接受专业概念的数学描述;另一方面还要对数学概念的实质分析透彻,以使学生能够意识到哪类专业问题可以使用相应的数学概念去表述,应用相应的数学知识去解决。对于习题课的教学中,要尽可能注意避免陷入模式化的算式形式,着重要以应用为中心,生动活泼地突出应用,引导和启发学生运用数学思想和方法去思维,而去解决实际问题作用,也还要能使不同水平的学生都能意识到数学的意义,从中领略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2.3 数学知识背景学习能深化学生对数学思想的认识
学生在数学教学过程和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教材是按知识的体系编写的,是逻辑的,严谨的。对于知识产生的背景和解决的过程介绍的甚少。适当地给学生介绍有关数学发展史,适时开展一些数学讲座如“数学热门话题”,“数学史上的三次危机”等,开阔学生眼界。在高职数学教学中适时去介绍和挖掘教学内容与所学专业和实际生活中实例的联系,也会对学生学习数学知识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他们也能够形
成良好思维和学习兴趣也有帮助。这样既能突出高职的培养目标,学生充分了解数学的发展、数学的价值,培养学生战胜困难的决心,去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
2.4 数学思想对教师素质的要求
数学知识在当今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同时也在不断的知识扩充和延展。对于我们教师来说,自己知识的学习和提高从来都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同时,数学教师还应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人格魅力,以增强数学教学的实效性。这样的高职数学教学中,自然也会对教师素质的要求会更高。面对高职学生的能力培养,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让教师和学生都要意识到数学知识的传授和学习,不单单仅是各自单方面所要完成的任务,也是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对学生的数学素质、科学的思维能力建立与培养的过程。这样才能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出基础知识扎实,应用能力好,具有良好品格的高等技能型适用人才。
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考试的意义不仅在于全面考察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选拔司法职业人才。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司法考试作为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其是本科法学教育的“风向标”,对法学教学改革存在指导作用。
(一)评估法学教学效果
就一般经验而言,教学与考试是相联系的,考试的教学的必要补充,通过考试,教学的效果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才可能暴露,教学质量才得以提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考试的基本功能即是全面评估教学活动的效果。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也存在这样一种意义,即法学教学的效果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反映。具体而言,法学教学的核心课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些内容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察的内容,法学教学过程中,老师对相关知识讲解的详细程度将对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产生关键影响,教学的效果,将全面反映到司法考试的成绩中。实质上,就很多法学院校而言,其在宣传本校法学教学效果时,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是其重点宣传的内容之一。如有法学本科院校即在其招生广告中宣称,该校大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为30%,学生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高达75%,并据此宣称该校本科法学教育质量过硬。从这个事例中即可以反映,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的意义首先在于全面评价法学教学的效果。
(二)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司法考试的作用不仅在于全面评估法学教学的成果,其还发挥着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桥梁的作用。具体而言,如上所述,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法律人的入门考试,一旦通过这个考试,即获得了法律殿堂的通行证,成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人员。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作用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评判从申请从业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依据即是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才认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从这个角度而言,从事法律行业的前提并未接受法学教育,而是通过司法考试。因而,司法考试即成为了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意味着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才意味着其法律知识达到了从事法律行业所要求的水平,因而也才给予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的获得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必经途径。不仅如此,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法务人员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招收公务员的,也要求应聘者或报考者通过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亦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的,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三)指导法学教学的发展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其对法学教学的发展亦存在影响。实质上,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即包括了促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确保进入到司法职业共同体中,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为此,对很多法学院校而言,法学教育的开展即不得不考虑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根据司法考试的需要而调整其培养方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之后,很多法学院校即调整了其教学内容,在教学中增加对法条的讲解。甚至有很多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即将成年司法考试的题目纳入到其课堂教学中,通过讲解司法考试题目以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点。这即反映了司法考虑对法学教育的指导作用。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挑战
尽管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开展存在诸多的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选拔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而法学教育并不能满足培养职业法律人之要求,司法对法学教育之开展存在诸多的冲击,当前法学教学在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上面临司法考试的挑战。
(一)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目标的挑战
本科法学教学作为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上是一种基础教育,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条文知识也有相当程度的熟识。也就是说,本科法学教育与职业院校的教育相比,其在教学目标上更多地注重对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使学生精通于法理。因而,作为一种基础性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因而,本科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至于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多地由学生通过实习或者参加工作后习得,而不是通过课堂教学而习得。而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入门考试,其考察的重点内容即是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法学教学的首要目标并不是使学生掌握法律应用技能,而是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功底,这即表明,本科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司法考试之要求存在偏差的。因而,在教学目标的设定上,本科法学教育即应当处理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实务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之间的关系。
(二)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
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课程设置上,本科法学教学包括十四门核心课程,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法、国际贸易法等课程。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侧重考察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这几个部门法,所占分数比例高达70%左右,但在课程安排上,这几个部门法学受到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及于司法考试对这几个部门法进行考察的力度。其二,在各个课程的内容安排上,当前主流的法学教材中一般都侧重于法学原理、法律发展、法律条文的介绍上。以目前国内法学院校采用程度较高的由姜明安教授出版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为例,该书即是侧重于上述内容的介绍,全书几乎没有出现法学案件。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一般都是以案件分析的方式考察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因而,经历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学生,一般都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法律条文内容也有相当的了解。但这些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例的能力则不足以应对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本科法学教育内容与司法考试考察的内容之间是存在差距的。
(三)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考试,其所考察的内容必然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也就是说,司法考试以法律应用能力为考察对象,在具体的考试内容安排上,可能涉及到案件办理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常见的程序错误、法律文书的写作等。这些问题,在本科法学课堂上当然也是可是进行讲解的,但如能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则其对这些知识才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也才能理解这些知识的真正内涵。遗憾的是,当然本科法学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除为期较短的实习之外学生少有参与司法实践的机会。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本科法学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是不适应司法考试之要求的。
三、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应对
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后,许多法学院校注意到此动向,在其教学安排中注重对学生应试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好现象,但为有效应对司法考试提出的要求,法学教育还需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一)合理定位法学教学目标
如上所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然而,在实践中,各法学院校往往基于现实的考虑而注重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而忽略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本科法学的教学目标应当定位于即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研究型人才,又定位于培养实务能力突出的实务型人才。为促使这一目标的实现,法学院校可以建立起分班制度。具体的作法是,在大一阶段,学生统一学习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理论性较强的课堂。到了大二、大三则进行分班,分为基础理论班和实务班,由学生在这两个班中自主选择。基础理论班的学生在此阶段主要学习如何进行学术研究,到大四后专注考研;实务班的学生在此阶段则主要学习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应用知识,到大四后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通过这种分班制度的建立,立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将有条件掌握扎实的法律应用技能,从而能够轻松应对司法考试。
(二)合理调整法学教学内容
如上所述,就法学教学中的教学内容而言,不管是科目设置抑或内容安排,当前法学教育中都偏重于理论教学而非实务操作。据此,笔者认为,为有效应对司法考试,法学院校之教学内容应当作如下调整:其一是在科目设置上,加大实践性科目所占比例。在法学科目设置上,应当加入文书写作、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技巧等科目,从而增强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使其能够自如应对司法考试。其二是在内容安排上,则应当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中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甚至可以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同时将刑法、民法、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进行教学,使学生熟识法律应用和案件分析的技能。
(三)创新法学教学模式
实体(Substance),又译为本体,是西方哲学史上的重要范畴。其含义一般指一个本质上独立自存和同一不变的存有,作为一切属性的基础和万物本原的东西。亚里士多德认为,实体是独立存在的东西,是不需要用来表述其他事物而又不存在于其他事物之中的东西。只有个别事物才是第一实体,它在逻辑判断中永远是主词,而其他的东西,如性质、关系、数量等均依附于实体,处于宾词的地位。亚氏认为,实体的主要特征是:它是“这个”而不是“如此”,是独立的,可以分离存在的;实体在保持自身不变的同时,允许“由于自身变化”而产生不同的性质;但变中不变的东西是实体,它是生成变化的基础。理想的、绝对的实体是不能有变化、不能与其他存有或实体有任何内在的关联的东西,是没有活动作用可言的存有,例如巴门尼德的“有”与柏拉图的“理念”。亚氏认为最高的实体是永恒不动的、无生无灭的,是万物运动的最后动因,即第一推动者——神。作为基元概念和基本思想,亚氏的实体观在中世纪和近代西方哲学中颇有影响。
一、从中国哲学的原型观念谈起
反观中国哲学,大体上没有上述的“实体”概念。我们不妨讨论中国哲学的几个基元范畴。
第一,“五行”。“五行”学说起源甚早,《史记·历书》说黄帝“建立五行”。公元前22世纪的禹也说到“五行”。这一范畴在文字上初见于公元前20世纪的《夏书·甘誓》,阐发于公元前12世纪末武王克商后,箕子对武王所讲的著名的《洪范》这篇文章,又遍见于《左传》、《国语》、《墨子》、《孙子》、《荀子》、《管子》、《吕氏春秋》、《淮南子》、《黄帝内经》、《春秋繁露》及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中。[1]近世以来,“五行”被人们解释为构成世界的五种物质元素(水、火、木、金、土),这其实是一种西方化或泛西方化的解释。
“五行”之“五”,与上古社会的数术观念有关,与原始宗教、巫术、占卜、天文、历算有关。这种数术观追求一种神圣而和谐、天地人相通、世间万物各安其位、完美有序的原则[2]。亦有多于五数的,如《左传》引《夏书》“水、火、金、木、土、谷,谓之六府”;亦有少于五数的,如秦有白、青、黄、赤四帝之祠,汉有“仁、义、礼、智”“四行”之说。
“五行”之“行”,从字源学上来说,许慎《说文》解释为“人之步趋也”,即如人步行、趋走一样,一徐一疾。这里形象地表达了一种活动,一种行为。其实“五行”是相互作用的五种力量、五种能力、五种活动、五种动因,及彼此间相生相克、相辅相成的秩序和过程。冯友兰先生说:“我们切不可将它们看做静态的,而应当看做五种动态的互相作用的力。汉语的‘行’字,意指toact(行动),或todo(做),所以‘五行’一词,从字面上翻译,似是fiveactivities(五种活动),或fiveagents(五种动因)。五行又叫‘五德’,意指fivepowers(五种能力)。”[3]先民并不把“五行”视作静态的五种原质,反而非常重视这具有水性、火性、木性、金性、土性的五种力量、动势的功能和彼此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事物的关系。所以“五行”不是本质上独立自存、同一不变的五种实体,起初曾被指代为五种神祗或五种星宿,然最常见的特别指“五气”和“五德”(即五常,仁义礼智圣)。
我们祖先所重视的是“五气”的性质、作用,与阴阳、四季、五方、五味、万物生长收藏的关系,及其相互促进(相生)的原理;推衍到王朝的兴替、政治的治乱,则重视数种力量的相互制约(相胜、相克);运用于人的身体,则强调五气的相生相克、协调、平衡,并以此解释生理、病理。[4]五行学说曾被广泛地应用于天文、人事、生理及精神等各方面。“五行”学说的重点不是用来解释世界的构成,而是用来说明世界的生息变化,指出自然、社会、人身的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是由显现或隐态的、性状各异的“动势”、“能量”之相互作用所决定的,并随着多重力量的彼此消长而变化。它不是以静态构成论的方式说明宇宙,而是以动态的机体论、关系论和过程论的视域观照世界;它不甚关心世界的原质和规定世界的终极、绝对、永恒不变、无生无灭的本体,而是肯定事物内外力量、功能的多样性、流动性及能量、信息相生相克的网络系统和秩序,转化的契机、过程,并预卜它的前景,促进事物向好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五行相生”“五行相胜”“五德终始”诸命题的要旨。董仲舒《春秋繁露》讲“比相生而间相胜”,指出事物生息变化过程受到两种相互制约的力量的作用,即五行中相邻者相生(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相间者相胜(木胜土,土胜水,水胜火,火胜金,金胜木)。我们这里且不去评论五行学说及其具体运用,但不难看出古代人把自然、社会、人生(包括人身与人心)都看做是连续的、流变的,关注隐伏其间的多重活动、能量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阴阳”。这一对范畴是用来表示自然天象和人事中的两种基本势力及其相互关系和由此导致的变化发展过程的。伯阳父说:“夫天地之气,不失其序;若过其序,民乱之也。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烝,于是有地震。”(《国语·周语上》)范蠡说:“阳至而阴,阴至而阳;日困而还,月盈而匡。古之善用兵者,因天地之常,与之俱行。”(《国语·越语》)《老子》:“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第四十一章)《庄子·知北游》:“阴阳四时运行,各得其序,惛然若忘而存,油然不形而神”;《庄子·田子方》:“至阴肃肃,至阳赫赫,肃肃出乎天,赫赫发乎地,两者交通成和,而物生焉。”《管子·四时》:“是故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荀子·天论》:“列星随旋,日月递炤,四时代御,阴阳大化。”《荀子·礼论》:“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周易·系辞传》:“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
综上所述,“阴阳”范畴表达的是一种宇宙秩序。在自然、社会等一切现象中,莫不有相依相待、对立统一的两大势力、活动、能量或信息;它们的交互作用,使得事物产生种种的变化;自然之道,正是二者的统合、和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互克服,相互转化。任何一方偏胜,不能“交通成和”,则失去了“阴阳大化”的秩序。阴阳失调,就会发生问题,而不能使“物生焉”。因此人们要善于“燮理阴阳”。在《周易》哲学中,阴阳的变化系统非常生动,非常复杂,决非“正——反——合”或“对立统一”等公式所能涵盖得了的。
“阴阳”初指日照的向背,但上举先秦资料均指“不形而神”“若亡而存”的阴阳之气。阴阳二气的运动变化孕育万物,产生万物,生生不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说阴阳为万物之根本。但在这里,阴阳之气并不能理解为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因为无论是“阴”性的(否定的、潜在的)力量,还是阳性的(肯定的、现实的)力量,或者蕴含有这两方面的“阴阳一气”,都不是独立自存、同一不变的存有。说阴阳之气是万物之根本,也不是从“本原”的意义上来说的[5]。它自身是有内在张力的,变化的,互动的,互相涵摄的,有作用的。“阴阳”范畴较之“五行”范畴更方便地说明了天地万物内在的矛盾运动和变化发展。《易经》把阴阳变化的复杂性凸显出来了。
第三,“气”。五行是气,阴阳也是气。阴阳五行学说是中国古人把握宇宙的方式,气论则更是。“气”是无形无象、无所不包、弥沦无涯、浑沌絪緼的东西。举凡自然、社会、人生活动、肉体生命、精神境界、道德意志、艺术审美,无不可以言气,因而有云气、天气、地气、阳气、阴气、精气、元气、五行之气、人气、正气、邪气、贼气、治乱之气、鬼神之气、浩然之气、文气、气韵、心气、志气等等称谓。气所表达的是自然生命、文化生命、精神生命之流,是机体变化的连续性和不可分割的整体性。气依不同存在层次而表现出不同的性状,如形质、功能、生命力、意识、精神、心灵等都是气;气的运动(聚散、屈伸、升降、动静)展现出事物的变化[6]。春秋时医和提出“天有六气”“六气曰:阴、阳、风、雨、晦、明也”(《左传·昭公元年》)。《庄子·知北游》:“人之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通天下一气耳。”《孟子·公孙丑上》:“气,体之充也。”《礼记·祭义》:“气,神之盛也。”《管子·内业》:“精也者,气之精者也。”《荀子·王制》:“水火有气而无生……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淮南子·天文》:“气有涯垠,清阳者薄靡而为天,重浊者凝滞而为地。”;
从以上材料可知,“气”是形神兼备、能质混一的,“气”很难用“物质实体”来概括。至少亚里士多德的个别实体和形式实体,形式——质料学说,直至笛卡儿精神实体与物质实体的二元论和斯宾诺莎把物质与精神、广延与思维看做唯一实体之无限属性的思想,与气论的路数是格格不入的。实体在斯宾诺莎那里是唯一的物质,然而“气”却不是。即使是引进了“能动的原则”“活动的力”的莱布尼茨的单子论亦与气论不同。李约瑟曾就冯友兰把“理——气”诠释成“形式——质料”提出质疑。李氏认为,儒道两家“共同阐发的有机自然主义已极具现代气息,其与现代科学的宇宙观的合拍之处,比冯友兰认识到的要多得多。……新儒家的两个基本范畴是理(自然的普遍形式和特殊形式)和气(物质——能量)。冯友兰把这两个范畴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和质料相对等。此论大谬不然。”李氏认为,“气概括了物质的细小精微状态,其含意比我们使用的物质——能量要丰富得多。”(郭按:气是物质、精神、能量与信息的统合)。李氏的结论是:“中国人的永恒哲学从来不是机械论和神学,而是有机论和辩证法。”“西方的有机自然主义之花曾得到过中国哲学的直接滋润!”[7]这启发我们思考,中西哲学宇宙论框架新近关于气论的研究都区别了气论和原子论,并把“气”与“场”联系起来[8]。张载所说“太虚无形,气之本体”,后四个字是说气的本然状态。在气的聚散变化所形成的物质、文化、生命活动、精神现象中,并不孤立存在着任何原始的、恒定不变的、作为一切物质性基础的物质特性的“气”实体本身。
第四,“道”。“一阴一阳之谓道”(《周易·系辞传》)。戴震解释为:“一阴一阳,流行不已,生生不息。主其流行者,则曰道;主其生生言,则曰德。”(《孟子私淑录》卷上)又说:“道,犹行也;气化流行,生生不息,是故谓之道。……行亦道之通称。”(《孟子字义疏证》卷中)“道”本指人行走的道路,后引申为道理、过程、规律。天有天之道,地有地之道,人有人之道。儒家之道是“天”这一神秘创造力生养万物的发展过程。朱熹也把“道”视为形而上者,把“阴阳之气”视为形而下者。道家之“道”更有特点:“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老子》第二十五章)“道”是不可以任何名言概念来加以限定或范围的。魏晋玄学家多把“道”解释成“无”,也就是无终始,无局限,具有无限的创造性、可能性。“道”并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实体,而是大化流衍、运动变化的历程。“道”是由阴阳刚柔等多重力量交互作用而成的由潜在到现实、由否定到肯定、由无到有、由一到多(或者相反)的运动。“道”又涵盖了事物彼此之间、事物与事物之全体间的多重关系。
“道体”在道家哲学中是深奥的形上本体,包孕有无,尤以玄秘为特点。故《庄子·大宗师》说:“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王弼释“道”为“无”,解为“无不通也,无不由也”,“寂然无体,不可为象”。可见“道”不是实有层的实事实理,而是作用层的空灵智慧,不可能用理性思考、概念语言来把握,不执定在任何单一的位置上。这启发人们透过无穷,接纳现实世界相依相待、迁流不息、瞬息万变、复杂多样的生活,以开放的心灵破除执着,创造生命。从这些特点来看,我们很难把“道体”解释为“实体”。毋宁说,“道体”是“无”体、“空”体、“虚”体。这当然是就它的空灵性、包容性、无限性、创造性、流衍性、相对性、整全性等特点而言的。这里的相对性是说,道正是在一切事物的相对相关中显现出来的。
以上我们简略考察了“五行”“阴阳”“气”“道”等原型观念,这些都不好拿西方哲学的原型观念“实体”相比附,因为它们都不是可以让人们孤立地来观察、捕捉、衡量与确立其实在与性质的存有。这些观念大体上表达了有机自然主义的哲学所强调的化生性、连续性、无形性、功能性、整体性、直观性、辩证性的特点,表明中国人的宇宙观,中国人的思维、行动、审美方式走着另一条道路,与西方实体主义的个体性、间断性、有形性、结构性、组合性、机械性、思辨性等有明显差异。
二、儒释道思想中的非实体论式
西方古希腊、中世纪、近代的形式实体观或物质实体观强调主客体之间的分裂与紧张,强调精神实体或物质实体的绝对性和静止的自立性,以认识主客体的对立作为寻求世界本体的前提,把人与世界分割开来,把人、人生、生活的意义与目的排斥在这一学说之外。中国儒释道的思想架构恰恰与此相反。首先,中国哲学始终是在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统合的基础上考虑问题的,即使对本体的追寻也是如此。其次,中国哲学中的宇宙、世界、自然,不是实体论或本质论意义上的宇宙、世界、自然,而是人与宇宙、世界、自然之无限多样的关系、意义和可能性等全面而多层次的展开。再次,中国哲学的本体不是固定的精神(或物质)实体,而是永恒运动变化,并贯穿到人的现实存在和生命活动中去的意义世界。以下我们简略谈谈儒、释、道三家思想的非实体论特征。
第一,儒家。儒家天道、天命流行之体的“生生之仁”学说,是以人与世界的感通性和动态流衍性为特点的。儒家的“仁”,就是“生”,就是相互感通,亦即天与人、物与我之间的相互依藉、相应变动、交相感通。它们在一定意义上是互体性的。儒家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都处于一种动态、生机的关系之中。
如前所述,“五行”之“行”,“阴阳”之“气”,“天道”或“人道”之“道”,表达的是动态流行的、生生不息的、变化不已的连续性、整体性的观照宇宙的方式。《周易》哲学的易道易体,是相对相关、活动作用的本体。“太极——阴阳”的模型,把本体与功用、本体与现象动态地统合在一起。自然、社会、人生,就是一生机的全体,是各种差异的活泼统合。在这里,“太极”“乾元”本身是创生性的。此“体”就是一切变化的过程,是持续的创造性,是一切生命的发展,乃至是一切价值理想的完成和实现。易道易体的另一原理,则是有机联系、旁通统贯、和谐互动。如此,宇宙、社会、人生并没有间隔,心物之间、主客之间、天地人我之间,交互感通,彼此不相隔绝。
《易》之太极,可以说是主体,但不是西方实体意义的本体。太极是宇宙生命之全体及其流衍过程,是阴阳、刚柔、乾坤相摩相荡的动态统合。太极、天道流行之体,不是绝对,不是超绝本体,不是如如不动的人格神,而是本然的真实,是无穷的创造力。
在西方实体主义的形上学中,“独立存有”的实体、“独立不变”的“绝对”是没有活动作用可言的存有。此说以独立不变的理想世界为真有、实有,以活动作用、变动不居的经验世界为假有、为虚幻。实体主义的存有论的特征是相对而无相关,有分别有距离而无内在联系。其极端——绝对的一元主义,则既无相对又无相关。其终极关怀,是执著一个“逻辑的上帝”[9]。
儒家哲学之“天”是一切价值的源头,是具有超越性的、宗教神学意味的、让人虔敬、敬畏的形上本体,也是人们安身立命的超越理据。但“天”同时又是具有无穷创造力的流行之体,化育了万物。这一创化力可以范围天地,生生不息。“天”与“地”与“人”与“物”交相贯通。“天”与人事、物理有密切的关系。天、道、性、命不是隔离的,人与神、人与自然不是隔离的。“天”把它的性份赋予“人”“物”,人性、物性之中同时也就含有了天性、神性。“天”内在于人、物之中。不同的人、不同的物,因此也有了神秘的创造潜能。孟子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上》)《中庸》讲:“唯天下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人赞助天地的创化,人与天地鼎足而三,从而有了自身的价值。人通过“天”所禀赋的创造潜能的发挥,通过道德修养的径路,可以上达天德。人生实践的目的、意义也就包含于其中了。所以冯友兰先生以“极高明而道中庸”作为儒学乃至中国哲学的要旨。超越的理想境界,就在凡俗的日用伦常之现实世界和现实生活之中!这正是中国哲学形上学不同于实体主义形上学的可贵之处。
第二,道家。整体的和谐与物我的相通,也是道家形上学的特点。庄子提出的“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齐物论》),不仅是庄学、道家,而且也是整个中国哲学的中心观念之一。道家哲学,更注意把自然与人看成有机的统一体,强调物我之间的同体融和。庄子的“无待”是以“有待”为前提的,即先肯定万事万物的相依相待,然后才能超。庄子的“齐物”也是以承认现实世界的“不齐”为前提的。庄子的智慧,就是启悟人们在真实的生活中,在“不齐”“有待”的世界中,接受现实,面对现实,调整身心,解脱烦恼,求得精神的超脱解放。庄子的相对主义也颇为人所诟病,其实那也是一种空灵的智慧。庄学不强调道是一切事物的源泉和原始,而肯定它是一切事物的整体活动。天下所有的事物都是相待相关的,没有绝对的事物或宇宙中心。所以庄学反对唯我独尊,主张容忍各相对的价值系统的意义,决不抹煞他人、他物的生存空间,以使自己的生命从紧张、偏执中超脱出来。庄子要求人们不必执定于地籁、人籁,而要倾听那自然和谐、无声之声的“天籁”,以会悟生命的限制和有限时空、价值、知性、名言、识见及烦、畏的束缚,从而使生命的创造性爆发出来。庄子巧妙地指出人的孤独的生存处境,人与人、人与动物等等彼此间的隔绝和不理解,然后让你在生命的体验中消解隔膜,走出孤独,而达到与天地万物的同体融和。这是庄学最高的意境和最终的落脚点。而所谓“见独”(“见道”),只是层层解脱过程中的某一阶段,最终还是要破除无量的执着,方能与道同体,超越生死的系缚。
老子之道与庄子之道略有区别,它是先天地生又在上帝之先,独立不改,周行不殆的。但老子之道也是道体与道用的整合,同样也是离用无体的。老子之道必然贯穿到自然、社会、人身与人心之中,贯穿到现实之中。对于老子之道的会悟,更必须破除有限心智的迷执和有限知识的遮蔽,破除物我的对峙、主客的分裂。道家的超越之道同样内在于现实世界、现实生活之中。不过它常常用否定、消解的智慧,破除迷惘、困惑,解放心灵,使你更有睿智地面对复杂的大千世界和不同的际遇、坎坷。所以真正的体道者,一定能用大智慧更好地生活着。道家的圣人、真人、至人、神人、天人的人格境界与儒家圣贤人格常常是相通互补的。山林与庙常、遗世独立与积极入世常常是互动的两面。因此,“道”与人生并不是隔截的,“道”就在人的生命与生活之中而并未悬搁起来。
第三,佛家。缘起论认为,人生与宇宙一切事像都是由各种因缘和合而生,即各种条件和合而成,一切事像都是刹那生灭,永远变化(即“无常”),因而无实自体,无实自性,没有永恒不变的实体(即“无我”)。华严宗的根本原理是“相待互涵,圆融无碍”。其“理事无碍观”以诸法(现象)与真如(本体)炳然双融,理与事、事与事相待而有,交融互摄,相即相入,熔融无碍为主要内容。世间各种现象互为因果,相资相待,彼中有此,此中有彼,此即是彼,彼即是此,相即相入,处于“重重无尽”的联系之中,这叫“无尽缘起”。也就是说,一切现象是无限广大又互相包容,既有区分,又相互贯通为一个整体。整体与部分、同一与差别、生成与坏灭有着辨证的联结。“华严宗佛学乃是一套机体主义之哲学体系,预涵透彻分析,然却能尽超其一切限制与虚妄,盖旨在得证一切无上智慧,彰显一切差别世界,统摄一切完全整体,融合一切真际层面,悉化入无差别之法界总体,宛如天上奇观,回清倒影,反映于娑婆若全智慧海——而海印三昧,一时炳现!”[10]
天台宗“圆融三谛”说,认为众生的心通过圆融空、假、中三谛而把握一切现象的实相,也就是把握了真如。实相、真如有本体的意义。众生的一心与本体相通。空、假、中三谛互相融合,同时成立,每一谛皆同时兼具其他二谛。“空”是诸法当体即空,是抽象的真理层面;“假”是诸法由因缘生,因而是假有幻有,是具体的现象层面;“中”则不执着于空、假二边,而超越二边,同时又综合二边,以显中道佛性。此中抽象与具体融合为一。三谛中任何一谛并不孤立地成一领域,而是三谛互融,三重境界同时显现;因为它们同时为一心所化的三智所观照。于是,形成即空即假即中的三谛互融境界。天台、华严学说充满了中国形上学的智慧。
禅宗标榜“不立文字,教外别传,直指人心,见性成佛”。其“即心即佛”的思想,把现实界与超越界打通了。涅槃境界、成佛理想、彼岸世界,其实就在当下,就在现实之中。寓出世于世间,在现实中求得解脱,正是中国佛教的特点。所谓“运水搬柴,无非妙道”,“平常心是道”,都是此意。禅宗在中国文化的影响下,以现实的人生置换虚幻的未来,创建了以现世的自我精神解脱为轴心的生命哲学,上求菩提,下化众生,关怀现世,接近并帮助人民,成为中国佛教的品格。马祖道一禅师说:“一切法皆是佛学,诸法即是解脱,解脱者即是真如。诸法不出于真如,行、住、坐、卧,悉是不思议用,不待时节。”可见形上本体与现象不二,佛心本性具足,道不在外。人们只要化解迷执,随顺自然,护持真我,则行住坐卧,无一不是真如,无一不是解脱。
反观儒释道三家,重心都在追求人生的理想境界,真善美合一的境界,都主张在现实生活中成就理想人格。与这一终极目标的达成相一致,其形上学的智慧,是周遍圆融、即体即用、即现象即本体、即刹那即永恒、既超越又内在的。要之,他们都没有执定绝对完满、永恒不变的独立实体或逻辑的上帝,而是启发人们架设许多通向本体理境的桥梁,化神奇于平淡,寓平淡于神奇。:
三、余论
西方实体主义学说无疑是人类哲学的宝贵财富,值得我们认真吸取。本文的目的不是评价这一学说,而是企图说明,中国哲学的路数与西方前现代实体主义的路数很不相侔。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不妨说它是一种非实体主义的。中国哲学的原型观念中,中国儒释道三家的理论中,都有自己丰富的形上学或本体论思考,但它不是实体论式的。[11]中国哲学是一种机体主义的存在哲学、生命哲学、人生哲学,有它自己独到的形上睿智。
这一非实体主义的本体论,启导人们体悟人的本源的生存方式就是人与天地万物一体,而不是人与世界、本质与现象、主观与客观的分离和隔绝。天与人、体与用、心与物的和合是世界与人最根本的存在状态,只有从这一根本状态出发才能更好地会悟或寻求世界的本体。
这一非实体主义的本体论,承认世界是一个大化流行、无穷变化的世界,承认本体与现象、现象与现象、人与天地人我间充满着重重无尽的联系和相依相待的网络,人生存于这一永恒流动、相互关联的世界中,没有绝对至上、静止自立的“体”,那种“体”对于人生没有意义。世界存在的意义是随着人的生存而展开的,而人的存在决不是某种实体、某种存在者,而是存在本身。
这一非实体主义的本体论,把关于形上本体的追溯与人生的现实活动和价值目标、理想人格与理想境界之实现结合起来,贯通形上与形下,贯通超越与内在,贯通理想与现实,最终围绕着“人”而展开,而启迪人们体验生活,提升境界,超越自我,解放心灵,爆发出创造精神。
参考注释:
[1]“五行”早在夏、商的时代就是一种重要的学说,决不是直到阴阳家邹衍才发明出来的。请参见栾调甫:《梁任公五行说的商榷》,《东方杂志》21卷15号。
[2]参见魏启鹏撰:《德行校释》,巴蜀书社1991年8月版,第177页。
[3]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2月版,第158页。
[4]例如,中医认为肝木是依靠肺金制约的,金衰不能制木则导致肝火旺,故在治疗时应以培土生金为主,使肺气宣通,以抑肝木。
[5]《黄帝内经》:“夫四时阴阳者,万物之根本也。所以圣人春夏养阳,秋冬养阴,以从其根,故与万物沉浮于生长之门。逆其根,则伐其本,坏其真矣。”又“黄帝曰:夫自古通天者,生之本,本于阴阳。”这里所说的“根”、“本”、“根本”,是说生命(生息)与阴阳之气是一回事,很重要,要注意护持,然并没有形上实体的意谓。
[6]成中英特别重视“气”包涵的动的功能、生命力及精神性等,见成氏《中国哲学范畴问题初探》,《中国哲学范畴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77页。
[7]李约瑟:《评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中州学刊》,1992年第4期,郭之译。又,杜布斯(H.H.Dubs)把“气”译为“matter-energy”(物质—能量);陈荣捷把“气”译成“materialforce”(物质力量),并提醒人们注意,在11世纪宋明儒家出现之前,“气”原初“指与血气相联的一种心理生理交融的力量”,因此应译为vitalforce或者vitalpower(生命力),见陈荣捷:《中国哲学资料书》,第784页;牟复礼则把“气”译为“有生命力的精神”,见牟氏《中国的思想基础》,第60页。
[8]李存山:《气、实体与场有》,《场与有——中外哲学的比较与融通》(一),东匠霭嫔纾?994年8月版,第125页。又请见李志林:《气论与传统思维方式》,学林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
[9]详见唐力权:《自由与自律之间:存在主义与当代新儒学的主体性观念》,《场与有——中外哲学的比较与融通》(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13~15页。
职技高师院校学生多来自农村,他们对善恶美丑、公正偏私、诚实与虚伪、高尚与卑劣、荣誉与耻辱等有较准确的定位。在巨大挑战和巨大机遇并存的当下,他们对提高自身整体素质有明显的紧迫感,但由于转型社会中各种现象、各种思潮的冲击,部分职技高师院校学生产生困惑,甚至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职技高师院校大学生普遍缺少抱负,没有远大理想,遵循“分不在高,及格就行,学不在深,作弊则灵”的投机原则。部分学生存在信仰危机,荣辱观扭曲,如对考试作弊表示理解持无所谓态度;“一些漂亮女孩依靠外表获取经济利益”,认为是“个人自由”;不按时上课的大学生”被认为“可以理解”、“无所谓”等。部分大学生民族观念、集体观念、公德修养淡薄,或知行不一,缺乏诚信;强烈的自我意识,缺乏团结协作精神,强调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决定其价值取向与价值目标;缺乏严肃认真的交际观、爱情观、消费观,笔者注意到近年来,职技高师院校因心理健康问题休学、退学的学生明显增多,而大学校园内自杀、杀戮等一系列恶性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2.原因分析
职技高师院校学生道德素质问题的出现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单方面的原因,它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大学生自身的,又有社会、家庭、学校和教师的原因。一是社会因素。当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原则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宽松的开放环境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多元化文化和观念冲突强烈;不良媒体为夺人眼球,获取利益,对价值取向暧昧的影视作品和新闻事件进行不恰当传播与报导;为获取工作经验等,许多大学生步入社会打短工,受道德素质低下的从业人员影响等。二是学校因素。职技高师院校教育功利化,导致高校道德素质建设无所作为。重就业、轻管理;重人情、轻处罚;重教育,轻制度的运行模式加剧学生道德素质滑坡。据笔者观察,诸如考试管理暂行规定、课堂考勤制度等,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对大学生进行有效行为引导和约束,不少学生对规章制度视若无睹、形同虚设。三是教师因素。高校教师行为偏颇,在授课等环节带有消极情绪(功利主义、金钱至上等不当言论)都直接对大学生的道德观产生不良影响。一方面职技高师院校教师水平良莠不齐,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法制不健全,学校政策不规范,无法切实保障教师的正当权益,屡屡出现教师管教学生而被处罚,甚至开除事件;加之职技高师院校学生评教系统功能的异化,部分教师为避免事端、升职加薪等,而迎合学生,讨好学生,考试作弊不敢抓,课堂不到不敢问。四是家庭因素。家庭教育的偏失从根本上阻碍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家长的功利性、官本位教育,使不少大学生急功近利,强调索取,身处大学校园缤纷诱惑,更是将道德抛诸脑后。五是自身因素。大学生从众心理强,容易随波逐流。面对日趋多元的道德观念,许多学生无所适从,面对种种不道德、不文明现象,不能正确地、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而产生错误的道德观念,竞相仿效,甚至明知故犯。
3.对策思考
笔者认为,加强职技高师院校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和方面,需要全社会形成思想合力,共同探索新时期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建设的方法、途径和工作机制。
3.1加强社会大环境道德建设,大力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社会不仅要通过树立正义礼善的先进典型,从正面产生积极的引导教育作用,更要对背离社会道德建设的错误言行,实事求是地大力批判,从反面发挥积极的“约束”作用,提高大学生的甄别辨析能力。当前,尤其要加强大众传媒特别是互联网络的阵地建设,健全法制,加强监督、问责机制,严厉阻止各种不良文化对大学生的腐蚀。建立诚信档案机制,大力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开放平等、诚实守信的社会大环境。
3.2切实发挥职技高师院校思想道德建设的主渠道作用。高校肩负着培育和引领青年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任,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着推动示范作用。因此,高校要充分发挥“思政课”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理解、认同,推动其自觉实践与行动。同时进一步挖掘和利用校园文化的隐性和显性作用,不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以“贴近”师生为原则,以常规教育为起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践体验主题活动,进行养成教育,实现实践育人,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信”与“行”的问题。再次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能部门间配合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职技高师院校要认识到,新形势下,面对学生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一方面要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另一方面要有规范的管理措施作保证,及时查漏补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做到有章可依、违章必究,使职技高师院校培养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而不流于形式,不断提高实效性。
3.3提高教师素质是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关键。一方面,教师只有先为学生树立德才兼备的做人样板,才会对学生起到感召熏陶作用和人格示范作用,即所谓身教重于言教。另一方面,教师在传播知识的同时,要及时发现和把握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动态,进行道德观教育是最富实效性的途径之一。笔者认为提高教师素质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以师德建设为基石,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锤炼教师品质;二是切实提高教师地位,保障教师权利;三是改进和完善学生评教系统,客观求是地对教师能力做出正确评价,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3.4重视家庭德育教育,家庭是社会文明教育的起点。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不仅能为学校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能使人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家庭教育要把对子女的教育当做社会的需要,给子女创造民主、和谐、进取的家庭环境,向孩子灌输爱国爱家、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帮孩子形成对善恶、是非、美丑的判断,使孩子在潜移默化中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论文摘要:我们都在提倡随机教育和生成教育。但随机教育并不是凭感觉的教育,更不是某种特定的可以教会的技能。幼儿教师创造性的教学智慧来源。同教育艺术密切相关。
1对全部的教育目标从总体融会贯通
有效的、创造性的问题解决,不可能是“一个萝一个坑,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解决方式。多数心理学家一致认为,有效的、尤其是灵活创造性的问题解决,是某个特定领域中可以称之为“专家”的标志,其基本条件是:“在某一领域,专家拥有大量的知识、事实、概念和程序,并且,这些知识的储存都必须精细加工和组织化,以便需要时很容易从长时记忆中提取。”对于教室里的问题解决而言,一个新手教师要成为一个专家教师,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知识储存”,是她充分掌握了全部的教育、教学的目标。这种掌握不是按照目标本身的逻辑顺序和分类标准一点一点地掌握,然后按照类别和顺序一次一次地呈现的方式,而是全体综合的掌握,然后在具体的情境中需要什么就能够提取什么的方式,即在具体的情境中产生对于已经记忆和形成良好组织的目标的“再认”,它保证教师能够迅速而准确地表征问题(即根据价值、目标而不是事实,来判断问题的价值属性)。
我们通常泛泛而谈的所谓“目标意识”,应当而且只能作如此理解。而这也是破除传统的分科教育,打破刻板的按照预先的进度和计划“上课”的教学方式而进行随机的教育和生成的教育的最最关键的环节,也是保证当前教育改革的最基本的动力性的因素。
2积累大量的“条件产生式”(即只要出现某种已知的条件就能够产生相应的策略方法)
幼儿发生错误的时候怎么办?打人和告状的时候怎么办?当我需要对幼儿进行强化的时候我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幼儿在操作中发生兴趣的转移怎么办?
对幼儿提出什么样的问题有利干培养他们的创造性?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关于在什么情境下采取什么行动的图式”,即只要我明白了问题情境的性质和意义,我就能够马上产生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系列可行的方案,并从中进行选择、排除和决定。这些具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是此目标下一位的概念,也属于“知识储存”的一部分,属于一个专家教师“必须拥有(的)大量的可利用的图式”的一部分。
3养成常向自己提问的习惯
一切教育教学,无论灵活的或刻板的,都不能免除一定程度上的事先的设计和预期。既然有预期,也就必定有预期不到的情况,因为教师对于动态的课堂情境和幼儿状态的把握,必定只能是局部的、大致的和推测性的。我们传统的教育,基本上只管教学的进度而不顾及对于幼儿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不会遇到很多问题和挑战,因为一切都按照她预先的思路来进行,如果有什么意外,她也完全可以忽略不计,或者采取强制的措施。然而我们现在既然提出要“对幼儿做出合适的反应”(马拉古兹),要尊重儿童的需要和权利,也就是要在相当程度上以儿童为中心,那么,无论我们设计多么周详的教学和课程,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都会碰到来自干幼儿的大量的挑战。这挑战中有些会使我们超越原来的设计水平,有些会使我们降低原来的设计水平,还有一些则迫使我们完全放弃并且另起炉灶。教学过程中的创造性和灵活性,非常戏剧性地体现在:当教师的设计和预想同幼儿的反应不相符合时,这种不符合的程度越是遥远,并且教师最终所采取的措施能够既不违背设计又满足幼儿的需要,那么教师的创造性和灵活性就越是能够得到充分体现。而这一切得以产生的前提是:教师能够将幼儿对自己的挑战,转化为自己对自己的疑问,转化为一种积极行动的动力。
4带着问题来观察,在观察中思考
我们不仅要提出问题,不仅要从价值上确认问题的性质,还应当以尊重事实的态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的情境,了解其具体的过程,明辨其中的因果关联,正如上面案例中的教师所做的那样。这一步,实际上是科学研究中常常不能缺少的收集现场信息的观察或调查法。
创造性并不是越偏离越好,也不是越发散就越好;任何创造性都不能离开适用性、客观性,否则就是谬误了。事实上,教师所掌握的现场信息越多,对问题的本质越了解,那么她就越是能够从日常经验的“大海”中捞出她所需要的“针”来。
5在同一个时间里注意不同的事情
一个教师不可能享有牛顿那样的闲暇,可以一天到晚都思考一个问题而不干别的事情;而且教师的教学智慧的产生,不能完全是头脑中的顿悟,不能脱离开具体的教学场景,而往往是从什么地方产生问题,就从哪里发现问题解决的方法,并且就在同一个地方来解决问题。这不是说教师不能够在下班之后从同事的聊天中,从自己的日常生活中获得相关的启示和领悟,而且,这一点是很值得提倡的。但是我们更提倡现场的、就地解决的、互动中的发现和解决。这就意味着,教师需要在一边做着日常的事情,一边不放弃对于以前所产生的问题的关注。所有不曾解决的问题,悬在教师的心口上,成为一根十分敏感的“弓弦”,不论在什么时候碰到合适的刺激,就会一触即发,豁然开朗。但是人们不是一直说要提倡专心致志,反对三心二意、心猿意马吗?这是一个传统的误解。事实上,专心致志并不意味着一次只能做一件事情,正如JohnBBest的《认知心理学》开篇所言:“与计算机相比,我们的认知系统速度要怪得多。但是它们也有计算机无可比拟的优点:它们能同时做许多事。这个事实表明,我们的认知系统与我们的大脑一样以平行(paralle1)的机制进行工作,而非计算机工作的序列(seria)机制。”这也就是说,我们不必一定要等到一件事情做完之后再去做另一件事,等到一个问题解决好之后再去解决另一个问题。我们不是机器,我们可以同时思考不同的问题,可以在同一段时间里安排好几件事情一起来做。那么,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在做一件事情的时候,保留着对以前未曾解决的问题的思考呢?
6从日常经验中得到发现的惊喜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不利影响
首先,从国家司法考试的整体结果来看,这一制度将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优势地位。与一般的应用技能型专业相比,法学教育在世界各国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精英化特点。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可能性较大,他们或者能获得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或者拥有令人羡慕的经济收入,在任何社会里,这两个优势对众多的学子来说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从而使得法学专业备受推宠,历年高考持续升温,大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分数线都居高不下,因而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始终占有较高地位。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几年来,国家司法考试以其极低的通过率被称为“中国第一考”,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整体上通过率低得惊人。这就意味着莘莘学子千辛万苦通过高考、学完大学课程后,还要通过更为残酷的司法考试竞争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而每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极低,过关人数十分有限,必然会导致相当高比例的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先期投入的学业成本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是任何法律专业学生都不愿面对的。因此,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就业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势必导致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变为“冷门专业”。这将不可避免地从整体上对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和冲击,显然是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的。其次,国家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各高校教学的内容有所不同,有的高校还有看家的特色课程和见长课程,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学侧重点也各有特色,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然而,由于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变成法学教育的“试金石”,司法考试通过率过低,很难说一个高校的法学教育是成功的,学生理论水平再高也无济于事。从目前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其重点仍是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常设课程,所占分值比例较大,而其他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以成败论英雄的实际现状迫使各高校减少、放弃特色课程,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安排教学内容,甚至把司法考试教材作为法学本科教科书,如此缺乏特色的教学内容将会使法学教育沦为平庸的“工匠式”的培训。再次,国家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是考查的范围广、内容细、难度相对不大,考点为法学基础知识,不能反映考生的理论功底。在过去的法学教育中,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关注于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种教学模式对提升法学教育的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不少法学本科生经过系统的四年专业学习仍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凭借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短暂的冲刺却能通过考试,这对法学教育来说真是莫大的讽刺。司法考试的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关,教师的授课重点也转移到司法考试内容,教学方法逐渐向题海战术转移,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总之,国家司法考试的作用日益类似于高考对中学教育的“指挥棒”作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越来越以司法考试为中心来进行运转。长此以往,积重难返,高校法学教育将会变成第二个应试教育侵占的领地。这一局面的出现,无疑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误区。超级秘书网
二、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进
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深,但是也不能因噎废食,废除这一制度,因此只有改进国家司法考试。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消极影响进行矫治与纠正。第一,应该大幅度地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使得半数或者多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能够过关,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在当今世界,采用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国家,其通过率都比较高。例如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就相当高,各州的通过率相差不大。以科罗拉多州为例,该州法律考试由州最高法院组织,每年举行两次,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75%左右。我国的司法考试也应当大幅度地提高通过率,一方面能够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法学专业;另一方面,大多数学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事实,会激励法学专业的学生加强自身法学综合素质的培养,而不是将关注点局限于司法考试,从而消解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第二,应当限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原则上只有法学专业文凭的获得者才能参加司法考试。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而法学院毕业生全部为本科后教育,即至少是取得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学历的人。在我国,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人,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因此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可以没有经过任何法学教育,这样的人也许能够通过考试,但其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考试中难以体现的民主、自由、独立、人权意识就难以具备。司法是一种非常灵活、变化无穷的活动,“徒法不足以自行”,靠背书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难有很好的法律素养。因此,规定只有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才能参加司法考试是有必要的。目前,我国共有423所高校有法律院系,占全国1700多所高校的1/4。在校法科学生36万多人,占所有高校在校生人数的5%。在这样规模已经较大的法律教育背景之下,规定只有取得法律文凭的人才能具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已经完全具备了条件。第三,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的试题内容及方式。从世界各国司法考试的内容来看,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客观题考试内容(MBE),二是法律写作考试(CEE),三是法律实务考试(MPT),其中主观题和开卷考试占了主要的比重。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型考试,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性的,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四张试卷中,前三张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卷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总的来说统一司法考试还是以客观题为主的应试型的考试。在我国每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出现要求考生熟记几千个法条等死记硬背的内容,并且以偏题、怪题作为拉出差距的手段,诱导考生钻研答题技巧,而真正的法学素养却根本无法在考试中得到检验和反映。出题的方式常常使受过正常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考试,违背了考试应当选拔具有法律素养的人的初衷。司法考试应当反映司法工作应当具备的能力,所以应当将主观题的内容至少增加到50%左右,同时对主观题的考查本方式采用可以参考法规的开卷考试。第四,承担法学教育重任的高校法学院系必须明确办学宗旨,防止法学教育目标、教育计划、教育方式等围着司法考试打转,避免降低法学教育的层次和品格。法学教育应该是相对意义上的精英教育,重在培养从业者的法律思维理性,形成法律职业者特有的公正、公开、公平的法律意识以及良好的法律技能技巧。这种教育使命决不是应试教育能够完成的。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只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条件之一,绝不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中心和指挥棒。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应当认识到法学教育的特殊使命,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提升整个民族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在日常教学和考核中,应当尽量避免以司法考试为标准,降低其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评论,2003(2).
(一)有利于增强课程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一般多是采用传统的讲授法。这种教学方式把学生当作接受知识的容器,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结果是课程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少了思考,也没有兴趣思考,更别说创造性思维的激发了。而启发式教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究,凸显学生在教学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增强课程的说服力。该课程在大学生素质培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不断增强课程的吸引力,引导学生正确的看待自己、社会,才能最终达到教育目标。
(二)有利于发挥大学生的能动作用,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曾指出,培养创造性思维,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一个人的潜力,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寓意深刻的话:“理想的教育其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在于教学生学。”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思维,启发式教学始终把学生作为教育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教师适时地采用多种引导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展开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同时学生通过思考、反省、评价掌握了知识,并提高学习能力和认识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及发展。可以说启发式教学强调师生的互动与双向交流,既强调教师的“启发”、“点拨”、“诱导”,又注重学生的“愤悱”理性自觉,“反求诸己”“内省”“反思”。
(三)有利于促进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教学相长
启发式教学要求教学过程的双向性,即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互动性。在启发式教学中,教师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者,也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引导者和管理者,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和学生一起思考、分析、讨论问题,在相互配合中进行良性互动。同时,启发式教学还有利于教师和学生的思考,推动了双方的学术研究。德国教育学家洪堡也曾说过:“大学教授的责任并不是‘教’,学生的职责也不是‘学’,而是从事研究,教师应诱导学生研究的兴趣,进一步指导学生研究。”教师引导学生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向学生展示自己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方法,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带动学生进行学术探究,学生的思维往往是很活跃的,一旦被激发出来,结果是难以预料的。当学生不断的提出一些新问题后,可以促进师生一起去研究,也可以带动教师做更广、更深的研究,从而形成教学与科研、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二、启发式教学在思想政治课与法律基础教学中的运用
高校实施启发式教学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求教师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并掌握一定的教学技巧,还需要一定的实施条件。启发式教学不是说几个案例就可以了,启发式的形式应该是灵活多样的,需要教师不断总结探索。这里,介绍几种启发式教学的基本形式,供大家相互学习。
(一)设疑启发
向学生提问,然后引发他们思考,是很多教师惯用的启发方式。教师适时地向学生提出一些难度适中、新颖有趣的问题,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进行思考,最终找到问题的结果。但是目前很多教师提问没有精心准备,随意性很大,深浅过渡,不能很好的激发学生的思维。因此教师运用此方法前,一定要认真准备,给学生一些富有挑战性的能激发他们思考的问题,才能达到教学目的。例如,在讲大学生诚信的问题时,笔者问了这么几个问题,考试作弊是不诚信的表现吗?有多少人从来没有作弊过的?除了考试作弊,大学生在校园中还有哪些不诚信的行为表现?善意的谎言你能接受吗?通过这一系列的问题,让学生对大学生诚信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同时引出大学生诚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话题。
(二)讨论启发
讨论是高校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特点是答案的不唯一性。在进行讨论前,教师要精心制定讨论的话题,题目给大家后,教师要适时地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以免学生的思路偏离了轨道。例如,笔者在讲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时,并没有直接照搬书上的内容,而是让学生讨论这么几个话题:你认为咱们医学生的就业情况如何?影响医学生就业的因素有哪些?医学生要想获得一份满意的工作,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医学生创业,有哪些方向可以选择?学生在进行小组讨论后,充分认识到当前大学生就业的现状,了解了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所在,并明确了自己的生涯规划。在比如讲授公民道德时,组织学生讨论大学校园里不文明现象及如何提升大学生道德素质进行讨论,使学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及怎样完善自己。
(三)案例启发
高校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课理论性比较强,为了让学生更轻松的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可以通过案例进行启发。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向学生呈现精选的富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导学生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从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同时启发学生积极思维,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在讲授理想信念的作用时,笔者引用了以下案例,让学生自己分析讨论案例,效果较好:清华大学高材生考过600分也不易,可一个每天三顿为清华学子切菜卖饭的农民工,头回上场就爆出冷门———北京日报报道,清华园里人才济济,但学生食堂的师傅张立勇,也为许多人知道,就不能不说是件新鲜事了。他的艰辛,他的刻苦,他的顽强,让清华学子动容。水木清华BBS上,头一回为一个农民工的坚韧好学掀起波澜。张立勇,做农民工10年,如今即将拿到北大国际贸易专业大本文。在案例看完后,我给学生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1)张立勇为什么高中读完后不直接考大学?(2)他为何选择去清华打工?(3)食堂工作很幸苦,他为什么还要继续学习,并且挑战国内知名高校?学生对这样的事迹显得很有兴趣,他们都踊跃参与讨论,积极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学生还讲到听过他的演讲,被他的追求理想的精神所打动。
(四)比较启发
在教学中,我们发现有些知识学生难以区分,或者有些问题学生已经有一些思考了,但其思考的方向有问题,怎样帮助学生理解知识难点,怎样让学生树立正确的观点,就需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了。例如理想和信念是两个概念,学生从直观上看感觉是一个意思,这时候可以给学生讲一些名人的事迹,让他们比较分析名人各自的理想是什么,他们怎么实现自己的理想的,最后总结理想的实现靠信念,这样就能分清异同了。在比如,在讲爱国主义这章时,很多学生都没兴趣,认为理论知识曾经学过,有的学生表示发达国家都不上这样的课,我们上没必要,思想方面首先就有问题。我们可以搜集一些发达国家爱国主义教育的资料、发达国家公民爱国的一些事件,展示给学生,让他们从比较中进行判断,进而激发他们思考如今我们大学生应该怎样理国。
(五)多媒体启发
笔者多年在高校从事学生管理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感到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他们不仅掌握了现代的科学文化,而且普遍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学风严谨,为人诚信。随着就业市场形势的变化,就业市场中一些用人单位和部分大学生不诚信现象屡有发生,且有蔓延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择业的失信行为表现
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主要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刻意地对自己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失实包装,乃至“提高”工作待遇,做出无法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兑现的承诺。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与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甚至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骗取毕业生的信息和研究成果,提供虚假的招聘信息。纵观如今的就业市场,用人单位无疑是掌握主动权的一方,因此,一些用人单位的不诚信行为在就业市场中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某些毕业生在择业中的不诚信行为。
大学毕业生在择业中的不诚信主要表现在:个别毕业生为了获得面试机会,找到一份满意工作,不同程度地在自己的简历、自荐信上“添油加醋”;还有的为了增强竞争力,涂改成绩单,隐瞒不及格记录,冒用导师的名义写推荐信;更有甚者,为了达到用人单位的聘用条件,不惜制造假英语四、六级证和计算机考级证等证件。另外,有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协议而不履约。
就业市场存在的这些不诚信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它已经扰乱了就业市场,使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情况真假难分,选不到合适的人才,也使毕业生对择业无所适从;对社会公共道德建设造成了严重危害;污损了大学生的心灵,使得一部分大学生意志消沉,不努力学习,一心想着弄虚作假、投机钻营;影响了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第一,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对就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目前就业市场主要表现为买方市场,供大于求的总体形势使很多学生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为求职成功,一些毕业生想方设法弄虚作假。
第二,一些用人单位选拔的方式不利于毕业生,导致诚信缺失现象。一方面,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了解,往往仅限于个人提供的带有主观色彩的材料和自我介绍,并以此作为评价依据。另一方面,随着毕业生数量的不断增多,供大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很多用人单位的门槛也水涨船高,不考虑工作岗位的实际需求,不切实际地对毕业生提出了过高要求。如要求有丰富的实践活动或者社会工作经验,甚至不需要较高英语水平的岗位也规定一定要过六级等等。有的毕业生为了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不得不按用人单位的口味投其所好。再者,有的用人单位考察毕业生的程序复杂,战线拉得过长,增加了毕业生签约的风险,使得一些毕业生不得不先与别的单位签约保底,造成了之后的违约行为。还有的单位一旦给学生提供职位后,就催促学生尽快签约,不给学生充分的考虑时间,也会导致学生仓促决策而埋下违约的隐患。
第三,从制度层面说,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从而不能用制度来保证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完全负责。有专家从经济学角度对诚信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诚信的缺失,一是因为不讲诚信的成本过低,二是因为追求诚信的利润过低。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诚信是需要高成本的,也应该有高利润,失信行为须付出较高代价作为补偿。但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中,遵循诚信法则行事的人并不一定能得到较多的实惠,相反某些处处行事与诚信相悖的人并不会付出较高代价,甚至能得到一时或眼前的好处。当然这种经济学的分析是偏重于短期的、经济的后果考察的。从长期效应来说,诚实守信的人终究是不吃亏的,我们应当有这种基本信念。
第四,学校对诚信教育不够,学生的诚信观念树得不牢,行事过程中诚信意识不强。虽然各高校都要对毕业生进行系统的就业教育和指导,但多是教一些技巧性和心理方面的问题,没有或很少把诚信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在平时的思想品德教育中,对诚实守信观念的养成也重视不够,只是作为德育课的内容在课堂上讲讲而已,至于理解得怎样,做得如何,基本上很少过问,使得不少毕业生不以虚伪失信为耻,不以诚实守信为荣。
三、提高大学生择业诚信度采取的措施
第一,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素养。讲究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人际交往中最根本的道德原则之一。高校要重视对大学生的就业诚信教育,着眼点不能仅限于就业环节,而是要从学生入校的第一天起,就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把诚信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结合贯彻落实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建设文明校园等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经常对大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学生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履行爱国守法、明礼守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展针对性教育,使大学生切实提高诚信素养。
第二,引导广大教职工注重做好管理育人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要教育好管理好学生,首先要教育好广大教师、职工。要明确要求教职工树立诚信观念,并在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以身作则,处处讲求诚信,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在此基础上,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在严格管理中育人。一方面,认真按照教育管理程序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及时制止和批评学生中发生的不诚实、不守信行为,帮助他们认识并改正错误。在严格管理中使大学生增强诚实守信的意识,养成诚实守信的习惯。
学校要进一步严格就业管理流程,在给所有毕业生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就业环境的同时,要建立相对科学的、严格的就业管理体系。比如,要进一步规范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确保学生人手一份。对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或违约的情况,给予备案登记,并在学校就业网上公示,必要的时候,记录到新的协议书中去,供用人单位参考。此外,要充分发挥院、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作用,对于学生基本信息、推荐信息,班主任或辅导员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进行核实。
第三,建立学生个人诚信系统,逐步完善相关机制。要从根本上解决就业诚信缺失的问题,除了大力倡导诚信教育外,还必须从机制上给予保障。构建学生个人诚信系统,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信问题的好办法。各高校都应该加快建立相应的机构,抓紧投入运行,迅速建立起学生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社会和各用人单位了解学生的个人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建立失信行为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从而达到惩戒失信者、减少失信行为,同时保护守信者、鼓励守信者的目的。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