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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委托书

时间:2022-01-27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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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委托书

第1篇

我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司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一)亲属关系证明书

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时应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列出已死亡的继承人,写明死亡地点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对于在台湾或在国外的继承人,公证处无法调查清楚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列入。

证明被继承人与各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有无配偶;证明被继承人与后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无前一顺序继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均无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单独继承的,证明亲属关系时要说明这四个顺序继承人死亡的地点和时间,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证书。另外,妾的子女与妻的关系,妻的子女与妾的关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后夫或后妻的关系,在办理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均不必列出。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参见附录二。

(二)婚姻状况公证书

《涉台会议纪要》中规定:“去台人员在台虽未再婚,但其在大陆配偶已再婚的,公证机关不能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现据了解,台湾有关方面认为,台湾的被继承人在台未再婚,其大陆配偶改嫁被视为重婚,但并未丧失继承权。因此,公证处办理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婚姻状况公证时,如被继承人在台户籍中有原大陆配偶的记载,公证处可以出具被继承人与原配偶何时在何地结婚,其原配偶何时在何地单方与其离婚,以及离婚后又与他人何时在何地再婚的公证书,交当事人使用。

二、关于遗嘱继承问题

(一)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公证处根据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可以为其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

(二)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大陆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内容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在遗嘱受益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应对该遗嘱进行下列审查:1.确认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立;2.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3.遗嘱受益人情况有无变化,是否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对于第1项内容,如遗嘱人所立遗嘱系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的,公证处可视情况予以认定;非公证遗嘱,则需由台湾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才能予以认定。

(三)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2.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三、关于委托代办遗产继承问题

(一)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继承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二)委托书格式问题

凡《涉台会议纪要》中推荐的委托代办的几种方式,如委托大陆或香港律师或在台亲友办理的,委托书按一般委托书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证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号《关于转发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遗产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的函》规定,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151号南洋商业银行大厦9字楼)办理的,其委托书按附录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由于不了解情况,一般尽可能不直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公证处可根据要求,办理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并另纸公证委托人的签字盖章属实(格式参见附录二之六、之七)。

四、对公证书的要求

(一)继承在台遗产的各种公证书,应分别单独装订,不能将数种公证书合订成一册。每种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以备向台湾各级法院上诉时用。

(二)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

五、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所需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办理继承在台遗产,公证处应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资料:1.台湾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工会会员证等);2.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3.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诊断书;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4.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上文件和资料如系复印件,必须经公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录一:台湾有关继承的规定

一、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

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

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

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二、应继份(继承人不分居住在台湾或大陆)

(一)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二)当然继承者(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1.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

2.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数人时,其为共占一份还是各占一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台湾地方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第2篇

我父亲因意外不幸去世,留下了一辆汽车。父母只有我一个孩子,母亲同意将车直接过户到我名下。请问:我拿我的身份证和写有父亲名字的行车执照,就可以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吧?

答:

你父亲死亡,你和你母亲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都是你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

你要继承你父亲留下的车辆需经以下两个步骤:

一、你必须和你母亲到公证处作遗产继承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一)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5.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处发表的声明。

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携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去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为:(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原车行驶执照、车辆登记证书;(三)填写车辆变更登记表,重新确认车牌、登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四)经交警部门签注后换发新的行驶执照。(五)变更过程中,如保留原车号牌,交纳15元的行驶证制证费。如放弃原车号牌,选取新号,交纳15元的换证费和100元的车牌制作费。

问:

我父亲因意外不幸去世,留下了一辆汽车。父母只有我一个孩子,母亲同意将车直接过户到我名下。请问:我拿我的身份证和写有父亲名字的行车执照,就可以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吧?

答:

你父亲死亡,你和你母亲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都是你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

你要继承你父亲留下的车辆需经以下两个步骤:

一、你必须和你母亲到公证处作遗产继承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一)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5.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处发表的声明。

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携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去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3篇

关键词:新建商品房 所有权转移登记 委托公证 一站式服务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087-02

一、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区域范围的快速扩张,新建商品房的数量也在急剧增长。而随着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房屋所有权等相关不动产权利的统一登记工作正式进入落实阶段,同时,也给产权登记申请人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带来不小的挑战。

对于产权登记申请人来说,办理商品房的房屋转移登记程序繁琐而复杂,粗略估算,至少涉及办理房屋核档手续、领取核档证明、查询首套房证明以供税务机关减免税收使用、房屋测绘、税务登记、与开发商共同申请产权转移登记、交纳相关税费、交纳维修资金及相关费用、领取产权证书、贷款的购房人进行抵押权登记,然后再次领取产权证书等10余个程序。而且,上述事项的办理除了要消耗申请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还需要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办理,有些甚至需要银行和开发商协助购房人办理,等等。繁琐的程序、办理过程的兴师动众、严格的审核让申请人精疲力竭,望而却步,要求登记机构简化程序、提供便利、提高效率的呼声日渐高涨。

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成千上万套新建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工作对其来说无异是个巨大的挑战:一方面面临着新建商品房数量大、购房者人数多、登记程序复杂等情况;另一方面面临着房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有限、法律素养欠缺、机构运转能力不足等问题。而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施行,虽然给房产登记机构履职行为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登记行为的准确性、合法性已成为房产登记机构在登记工作中应当慎重考虑的重要问题。而实践中,房产登记中心的普通工作人员有些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对相关法律知识理解不深,如果遇到购房人婚姻发生变更或家庭情况比较复杂等情况,如何依法确定房产的产权登记人确实给他们提出更为严格苛刻的要求。

二、委托公证,为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一)委托公证的法律适用

公证,顾名思义,公而证之。公证处是我国唯一的法定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始终扮演着积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的经济发展方向指引者、经济民事关系协调者和公共服务供给者的角色。《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也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包含公证内容的条款多次出现,尤其是在继承、受遗赠、委托方面更为明显。可见,公证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在市场的安全流转、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委托公证的司法实践

针对前面所述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面临的困境,着眼公证业务的科学发展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添砖加瓦、保驾护航的目的,近两年来,公证人逐渐从足不出户、坐等上门,高高在上的被动式公共服务供给者位置上走下来,逐步走向积极主动适应群众和社会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变更服务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民法律服务的轨道。其中,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委托公证就是公证人众多有益探索中的一项:当一处楼盘五证齐全具备售房条件又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公证处便指派了解税务政策、熟悉产权登记流程并精通法律知识的公证员入驻商品房开发楼盘,向购房人进行与产权转移登记相关的法律宣传,并告知购房者相关的办理流程和程序、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所交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征求购房人的意见,根据其个人情况是否愿意办理委托公证,对购房者逐一讲解委托书中所涉事项并告诉其法律后果。自愿办理公证的,公证员现场为购房者根据其本人的购房情况及家庭情况起草一份涵盖所有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并现场为其办理公证。事实证明,公证员每到一处,成百上千的小区业主们会将公证员团团围拢,向公证员询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员均会耐心地为小区群众一一解答。据不完全统计,仅太原市三家公证处2015年办理的委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委托公证就有上万件。

(三)委托公证的社会意义

对购房者来说,只需到一趟售楼处,签署一份委托书,银行、房产局各部门、税务局及其他部门的所有手续即可全部办完,只等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即可。通过办理委托公证,既让他们了解了《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知识和银行、房产管理部门的办证程序和流程,也让他们用最短的时间、花最少的钱,办了最繁琐的事。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不动产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中的许多法律问题可以在办理委托公证的过程中得到公证工作人员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答,同时公证委托书的办理也使他们不用再面对成百上千的购房业主,仅仅形式审查一下由公证处已严格审查过的《委托公证书》即可,给他们的工作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既符合法律要求,规避了风险,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得产权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心无旁鹜地投入不动产登记工作。对公证处来说,担负着调整民事关系与经济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事和经济法律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重任,通过办理业务,有效地宣传了法律,宣传了自己,并将公证工作用到了社会的需要之处。这种一举三得的举措,充分发挥了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对推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三、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委托公证带给公证事业的有益启示

办理新建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委托公证的办理给了公证事业一个重要启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日臻完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他们渴望得到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给予的法律层面的有效保护,更希望得到公证处等社会组织提供的亲情式服务。社会不是不需要公证处,只是还有许多陌生领域、众多的棘手问题亟待公证处去开拓和破解;人民群众不是不需要公证服务,只是还不知道能去哪里寻求帮助,更不知道公证处能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

作为法定的证明机构,公证处只要秉承“诚信”本色,紧跟时代节拍,切实把握社会主旋律,真正溶入到飞速发展的经济领域中,充分满足社会的需要,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能,就能使司法为民理念和公证科学发展观念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升华。实践带给公证事业的重要启示是:首先,公证处是法律服务部门,每一名公证员都是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每一名公证员必须不断地学习新知识,钻研新领域,掌握更多、更新的法律知识,使自己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专家”,并将这些知识和社会的实际情况联系并加以运用,才能真正体现出公证处及公证人的价值。其次,公证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公证处必须密切关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需要,并结合法律的新点、亮点,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想人民群众之所想,解人民群众之所难,才能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公证处只要乘势而上、把握先机,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搏得一席之地,就能真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生力军。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司法部于2014年12月的司发〔2014〕12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第4篇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当事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权证书。

    (五)房产信息单(现可在公证机构现场申请查询)。

第5篇

近来,各地公证机关认真办理去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对保护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时效将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工作,把此项工作当成一件重要的公证事项来抓。要认真执行司法部关于涉台继承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认真执行《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和《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中有关问题的函》(〈95〉司公函005号),认真寻找老兵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处理遗产。要抓紧办理涉台继承公证书的查证工作,尽可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限范围内答复海基会。

二、办理涉台继承公证,要高度负责,坚持真实、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应有委托书并说明不能亲自申办的理由。公证处对各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都要认真核实,防止出现错证和假证,更不能弄虚作假。

第6篇

    一、办理外国人收养公证的公证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办理涉外公证资格,能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办证质量稳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两年内无错、假证记录,无违法行为和严重违纪情况;

    (二)具有一定的翻译能力,能独立完成外文资料的审核工作和与外国当事人接触洽谈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经验丰富、职业道德良好的涉外公证员;

    (三)具备良好的办公条件和场所,接待当事人的场所要与公证员办公室分开,要有举行颁发公证书仪式的场所;有符合办证需要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直拨电话、摄像机等办公设备。

    二、外国人收养公证的指定管辖(略)

    三、公证处受理的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略)

    (二)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

    (三)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

    (五)当事人对申请事项及有关事实无争议;

    (六)(略)

    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二)(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妻共同收养,如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收养手续,来华一方必须提交在国外经公证和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2.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申办公证的,应提供委托人的职业、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7.(略)

    8.需同时办理被收养人出生、健康公证的,送养人应当提供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近期免冠照片、体检表等。

    9.(略)

    五、办理外国人收养公证中的审查

    承办公证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有权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一)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当事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无子女指无生子女和养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指民政部门创办的福利院;

    (二)收、送养双方达成收养协议是否真实、平等、自愿,内容是否合法;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三)-(六)(略)

    六、出具公证书

    公证处应严格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办理外国人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书、出生公证书、儿童来源公证书应加贴被收养人照片。

    七、拒绝公证

    公证处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拒绝公证:

    1.(略)

    2.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3.(略)

    4.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或没有意思表示。

    5.当事人未履行公证前的法定程序。

    6.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

    7.-10.(略)

    八、颁发公证书(略)

    九、收养关系的解除(略)

    十、外国人收养公证的登记、备案(略)

    十一、其他

    (一)公证处办理外国人收养公证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任意超标收费或乱收费。

    (二)(略)

    (三)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外国人收养公证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一章的规定办理,撤销或更正收养公证书的,应当报司法部公证司备案。

第7篇

风雨之后见彩虹——**公证三十年风雨路

舅舅是**县公证处的一位“元老”,至去年退休时已在公证行业倾尽全力奋斗了25个春秋。这期间,他亲眼目睹了公证机构深刻变革的今昔,亲自见证了公证工作艰难发展的历程,亲身体验了公证事业兴旺崛起的喜悦。如今,当他谈起**公证的历史发展时,话匣子一下子打开了……

一、历史的见证

**县公证处的前身是**县人民法院的一个庭室。1981年初建时,其办公地点设在如今**县公安局院内,办公室是租用当时公安局办公楼内一间面积不到20平方米的房子,办公桌和办公椅都非常粗陋。电话首先是固定手摇机,后来改为拨号电话。当时由于没有打字机和复印机,出具公证书时先刻好蜡纸,然后再油印。更谈不上计算机了,统计业务报表时只好用算盘,年报表有时要个把星期才能统计好。另外,当时的交通工具只有自行车,上山下乡办证就是骑自行车,加之那时的路全是土路、山路,高低不平,一旦遇见雪雨天气,路便变得泥泞不堪,自行车还得推着走。但不管当时的环境多么艰苦,我们不畏困难,创造出一个又一个奇迹,并分别于1985年、1986年、1987年荣获了省市司法行政系统授予的“先进单位”称号,为**的公证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实践中探索发展

1983年当舅舅从县检察院调入公证行业时,面临了一种尴尬,即“连什么是公证都不知道”。况且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配套、不具体,所以在工作中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完全依靠自己在实践中边探索、边总结、边推广。下面就举两个例子。

实例一,委托公证。1984年,在国家改革搞活方针的指导下,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各机关、厂矿、社会团体纷纷经商办企业,外出采购和联系业务的人员为了取得被采购方和对方的信任,在介绍信不被认可的情况下,公证处尝试着为这些外出供销采购的人员办理委托书公证,使委托书公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临时身份证的作用,这大大方便了这些人员。这一业务在全国推广之后,公证业务量得到了大幅提升。

实例二,服务“三农”公证。“改革到哪里,服务到哪里”,公证要“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跟踪”三服务到位,这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时,公证处承担的一份社会责任。正因为这份责任,公证处在广大的农村开展了园艺场、集体山、荒山造林等承包合同公证,通过公证,使广大农民对党的“三农”政策吃了定心丸,消除了农民“一怕政策变,二怕干部换”的思想顾虑,有效地发展了农村经济,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当然公证的知晓度和业务量也进一步得到了提高。

舅舅自豪地说,事例还有很多,举不胜举。总之,随着20xx年《公证法》的出台,通过一代代公证人的不断探索、实践及总结,**的公证事项已在一年比一年扩展,服务领域也在一年比一年深入。

三、明天会更好

岁月匆匆,往事如歌,风雨之后见彩虹。恢复重建近三十年来,**公证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昔日租房办公、手刻蜡纸、骑自行车下乡的历史已成为过去。如今,**县公证处拥有了自己明亮宽敞的办公室,现代式的办公桌椅,办公室里配置了电脑、打字机、传真机,电话等基本设备,下乡办证也具备了乘“桑塔”的条件。年办证量几百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上百倍,公证事项由当初的十几项发展到上百项,深入到了社会的诸多领域。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大部分富裕了起来,送子女出国留学、旅游探亲、及商务活动的涉外公证也越来越多,比上世纪八十年代翻了几番。

回顾过去,**公证人走过一路风雨,一路艰辛,用勤劳的双手,坚实的脚步,开拓了一条满载鲜花的路。展望未来,将继续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办证原则,竭诚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为建设和谐的**增砖添瓦。舅舅坚信,**公证的明天一定会更好。



第8篇

买房委托朋友认筹代签是可以的。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如果经过授权并办理了相关公证,代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另外,为了保障行为的效力,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

认筹时可以找人代签,但要出公证委托。要不然委托人或开发商不认帐就不好解决了。所以一定要出一个公证委托书。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签后合同可以撤销。实行网上签约之后,还可杜绝开发商“一房多卖”的伎俩。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约后,该合同的具体合同号将反馈至管理部门,如该房已销售或抵押,合同将不能生效。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

(受理单位名称):

现授权我司员工xxx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请贵处(司)接洽!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本二

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被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委托事项:xxxx

委托权限:

1.xxxxx

2.xxxxx

委托时限:自xx 年x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

备注: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签字生效。

委托人签名:xx

委托人电话:xx

被委托人签名:xx

被委托人电话:xx

委托日期: xxxx 年 xx月 xx 日

附件:1.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本三

(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本四

____公证处:

我作为 (单位) 的法定代表,委派(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本五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人因xxxx(写明案件性质及对方当事人)一案,委托xxx为xxxx(一审、二审或再审)的人(或辩护人),权限如下:

(委托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只写为被告人xxx(姓名)xxx一案第x审进行辩护)

(委托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人的,须写明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如代为、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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