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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申请报告

时间:2022-09-20 12: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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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申请报告

第1篇

几年来,各司局对此比较重视,执行的效果总体是好的。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区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设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样,对招标内容的核准就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二是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三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没有对我委内部司局核准招标内容时的职责分工、方式和程序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很有必要予以细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投资监管和调控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委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核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谁负责对项目招标内容进行核准。

(一)投资司负责全委招标内容核准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投资司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二)其他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三)法规司负责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政策、规章的制定。

(四)稽察办负责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稽察,并将稽察情况通报投资司、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五)有关司局在办理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改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书时,应对已核准项目的招标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二、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

(一)我委审批或者我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二)向我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

(三)我委核准或者我委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1、能源项目:

(1)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水电项目;

(2)抽水蓄能电站;

(3)火电站;

(4)核电站;

(5)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

(6)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7)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8)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的新气田项目;

(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10)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

(11)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

2、交通运输项目:

(1)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铁路项目;

(2)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

(3)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

(4)煤炭、矿石和油气专用泊位的新建港区及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上港口项目;

(5)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6)新建机场项目;

(7)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扩建机场项目;

(8)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9)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3、邮电通信项目:

(1)国内干线传输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2)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4、水利项目:

(1)大中型水库及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2)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5、城市设施项目:

(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2)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上城市供水项目;

(3)跨越大江大河、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6、公用事业项目:(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3)F1赛车场;(4)大型主题公园。

7、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项目。

三、核准招标内容的方式

(一)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含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

(二)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核准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复核招标内容。

(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企业投资项目,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四)本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所列项目,向我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核准或者初核项目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五)向我委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我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六)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招标内容应包括的事项招标内容应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告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加油站(点)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建设必须符合基本条件

(一)新建加油站(点)一定要符合经省批准的建设规划要求,做到合理布点,统筹安排。

(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城区加油站必须由中石化(石油)企业兴建。

(三)县乡道及农村加油站(点),原则上由中石化(石油)企业兴建,其他经济组织兴建,必须征求中石化(石油)企业的意见。

二、加油站经营资格审批和新建、扩建、异地搬迁加油站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加油站(点)经营资格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贸委提交《*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2、县(市、区)经贸委收到《*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15日内应会同县(市、区)计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交通、石油等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向市经贸委报送《*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县(市、区)经贸委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乡镇及以下成品油零售网点进行审批,并报市经贸委事前备案;

3、市经贸委收到《*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15日内应会同计划、建设、土地、消防、环保、技术监督、工商、物价、交通、石油等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并报市成品油整顿领导小组同意的应在18日内向省经贸委报送《*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4、各级经贸委对审批同意的加油站(点)在审验《消防验收鉴定书》后发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5、加油站(点)持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二)新建加油站(点)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贸委提交新建加油站书面报告和加油站建设方案;

2、县(市、区)经贸委收到《申请报告》和建设方案后,及时向当地成品油整顿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在18日内向市经贸委转送《申请报告》和建设方案。市经贸委在收到《申请报告》和建设方案后,进行初审并报市成品油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在15日内转报省经贸委。

3、各申请单位在获得《*省成品油流通企业建设布点通知书》后,方可向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加油站建成后,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扩建和异地搬迁加油站(点)申报及审批程序:

1、扩建和异地搬迁的加油站(点)必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扩建和异地搬迁的新址必须符合建设规划。

3、申报及审批程序与新建加油站(点)相同。

三、加油站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要求

(一)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点),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和质量不合格及来源不明的成品油;不得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

(二)加油站(点)必须依法纳税。税务部门采取查帐与查实相结合的方式征税,对财务制度健全且已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点)应取消定额征收,对加油站(点)一律不实行包税。

(三)加油站(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油品计量和质量管理规定,安装和使用合格的加油器具,实行周期检定。

(四)加油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严禁擅自提价或降低价格倾售。

(五)加油站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未获上岗证的人员要接受经贸委组织的业务培训,获证后方可上岗。

(六)各加油站(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防灾抢险方案。

(七)各加油站(点)必须自觉接受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八)成品油加油站(点)在转让、买卖、变更法人和名称之前,必须事先向各级经贸委申报,各级经贸委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应认真审验有关材料,防止因变更而出现不合格的流通企业。

四、切实加强市场管理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成品油的市场供应、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对加油站(点)的管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上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对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对加油站(点)进行经营资格年审。

(三)市、县二级工商、税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环保、土地、供电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加油站(点)进行监督管理。

1、*、消防部门负责检查各加油站的公共安全,尤其是消防安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的加油站进行查处,对加油站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应予取缔。对加油站的各种不正当促销行为和广告应清除,对于严重违规的要予以处罚。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建设部门负责检查各加油站的设计、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建筑质量是否存有安全隐患,清理违规的建筑。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加油机的防爆、计量设施等进行检查,对短斤少两,尤其是对加油机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5、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6、税务部门负责对已获取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不得核发《税务登记证》。

第3篇

一、热爱集体,和谐相敬,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严禁打架斗殴、酗酒、严禁黄、赌、毒;

二、爱护公司财物,杜绝浪费,损坏公司财物者应照价赔偿;

三、遵守公司纪律,注意生产安全,搞好本职工作;

四、工作时间禁止做私人事务,不得擅离岗位,员工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带无关人员进入公司办公场所;

五、新员工凡进入本公司必须如实填写个人情况,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公司有权辞退;

六、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书面向本公司人事部申请,如实填写《离职申请报告单》,在本职工作交接清楚后,经批准方可离职;

七、员工在办理辞职手续之前,必须根据辞职报告移交清单办理工资结算。

八、自觉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上班迟到、早退者,按累积计算法,每月超过5次者,扣罚相应工资;

九、员工有问题或对管理人员有任何意见,可如实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不得侮辱、诽谤、谩骂、闹事及人身攻击,不得出现抗工行为,违者立即给予处理或解雇,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员工因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获得公司批准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罚相应工资;

十一、工资按固定工资或以岗定薪制度计算发放;

十二、仓管人员应认真做好物资的收发工作,做好出、入库清点,单据齐全,并予核实物料;

十三、仓管人员对仓库物资不得私自赠送、隐藏、占用或人为损坏,凡因失职造成保管物料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在厨房用餐注意节约,反对浪费,严禁乱倒剩饭剩菜,非本公司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厨房,更不准到厨房内买饭菜;

十五、员工住宿由公司统一安排,住宿人员应按时作息,不得吵闹,搞好内务卫生,节水节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源,未经许可不得带非本公司工作人员到宿舍留宿;

十六、注意防火、防盗安全,注意用电安全,注意用气安全;

十七、公司定期组织娱乐活动,未经许可,员工不得擅自组织集体娱乐活动;

十八、公司定期为员工提供体检活动;

十九、公司推行年终奖、满勤奖、优秀员工奖等奖励机制;

二十、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4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对项目进行的与能源利用效率有关的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由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第五条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项目分为节能评估项目和节能登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称为节能评估项目: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其他行业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项目称为节能登记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项目每年消耗的煤、油、焦炭、天然气、液化气、电力、热力等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后的总和。

第六条节能评估项目应当由省政府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小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省建设厅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省工信局)负责其他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参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

居住建筑包括各类项目的住房等生活设施。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运输建筑六大类。

第七条节能登记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市、县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登记项目的节能登记和审查,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节能登记项目的节能登记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向省工信局、省建设厅申请项目节能登记和审查。

第八条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

第九条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遵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三、节能评估项目审查办理程序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工信局或者省建设厅提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填写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提交内容包含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提交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节能分析篇(章)或者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项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包括分品种的实物能耗总量),项目用水总量、节约用水措施和废水处理及利用情况。

(五)项目主要技术路线和工艺选择,厂区和车间工艺流程的平面布置(工业类项目)。

(六)项目建筑节能情况。

(七)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情况。

(八)能耗指标分析,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工艺)等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等主要可比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工业类项目)。

(九)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十)其他与节能有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自收到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被受理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论证时间)完成节能评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时限的,经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节能评估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有无采用国家、地方和行业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三)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主要单位产品及可比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国内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五)提出合理化的节能建议等。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专家小组或者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需要项目建设单位澄清、补充或者完善节能分析篇(章)、节能专项报告的时间),向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收到节能评估专家小组或者节能评估机构提交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或者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决定。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四、节能登记项目审查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节能登记申请,填写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材料。

在省工信局和省建设厅办理项目节能登记手续的,项目节能登记申报材料同上。

第十七条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节能登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被受理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审查并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工信局负责对全省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委托节能监察(测)机构对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所有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应当报省工信局备查。

第十九条项目在通过节能审查之日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取消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由于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变化使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2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的节能情况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达到节能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

六、罚则

第二十二条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在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项目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

(二)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节能登记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未能通过节能登记审查)的项目,由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停止建设,依法处罚。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省工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在项目节能登记中弄虚作假,项目能源消耗量与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内容严重不符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工信局会同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承担项目节能评估的专家小组专家或者节能评估机构在项目节能评估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并向有关单位和相关资质管理机构通报。

七、附则

第5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中小外贸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外贸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品牌意识和品牌效应,增强中小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中小外贸企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主要任务

利用中小外经贸企业市场开拓服务平台,为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各类外经贸服务;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海关、外汇、商检、税务等有关手续的咨询服务;组织企业开展各类境内外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政府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政策和资金,帮助企业进行形象策划、市场推广、品牌建设等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应用电子商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三、目标任务

积极争取省市政府支持,2012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市中小外贸企业市场开拓服务平台”。通过服务平台推动我市中小外贸企业“十二五”期间总数,年均增长20户,到2015年末全市中小外经贸企业达到250户;年进出口总额增长15%以上,达到6.8亿元。

四、工作措施

(一)加快外经贸队伍建设。降低外经贸企业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场所、能够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申请报告和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的中小企业,由市商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帮助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对企业办理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手续,提供免费优质的咨询服务,不断壮大我市外贸队伍。

(二)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改(扩)和研发。对有利我市外经贸发展、推动出口商品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纺织品、医药品等出口产品项目,企业符合在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资质,有一定直接从事外经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外经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近三年来无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有组织实施项目的配套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能力条件,项目当年1月启动,投资总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按要求提供: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资金拨付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4、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或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

7、项目在关联公司执行的,须提供控股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第三方中介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股权关系的工商登记证明。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10、贴息项目须提交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合同项下的进账单和利息回单、贷款卡号和密码(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贷款不予认可);定额资助项目须提交已经投入资金的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等。如票据过多也可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11、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查新报告(研发项目必须提供)、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2)能说明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3)企业通过的认证、评级评优资料;

(4)“走出去”项目须提交商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每年4月30日前报市商务局,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或定额资助方式。定额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贷款贴息项目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期限1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加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平台,对企业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项目予以支持。其中,(1)境外展览会:展位费支持标准,一个展位25000元,二个展位35000元,三个展位45000元,最高限额45000元。(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它管理体系认证,每项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20000元。(3)产品认证:产品认证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50000元;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500000元。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4)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50000元。(5)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宣传材料的翻译及制作、宣传视频的翻译及制作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15000元。制作的宣传材料、宣传视频不少于2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每个企业每年支持该类项目不超过2个。(6)电子商务活动:创建中小企业网站、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20000元。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创建企业网站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为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7)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境外宣传广告、境外商标注册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50000元。(8)境外市场考察:生活补贴一个国家6天,两个国家10天,三个国家12天及交通费支持比例70%,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9)境外投(议)标:标书购置、项目设计支持比例70%,最高限额20000元;考察及调研交通费支持比例70%。

每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6个项目,每年1次,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平台上报市商务局,由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执行。

第6篇

关键词:用电合同;企业法律风险;合同履行率

一、代位代权在供用电合同中的应用

案例:某钢厂欠某市供电公司电费300万元久拖未还,某物资公司拖欠该钢厂货款500万元,已逾期一年,钢厂多次催讨未果。现供电公司得知物资公司刚收回400万元的货款,就打算转而向物次公司讨债。是否可行?应该如何具体操作?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

(一)代位权的定义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权利,而影响了全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其中,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权;(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3)债权人代位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存全债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4)债权人代位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逾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亨有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例如财产继承权、抚养费请求权、离婚时的财产请求权、人身伤害的损害请求权等均为专属性债权;(4)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要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债权而影响其偿还债权人的债权,都视为“怠于行使其债权”。(5)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的给付造成损害。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能,无论供用电双方是否有约定,只要构成以上五个条件,供电方就可行使该项权利。

(三)供电方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

(1)供电企业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禁止债权人的私力救济;(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对一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已足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丛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公证程序在供用电合同中的应用

案例:某焦化厂是某供电公司的欠费户,该厂是重点企业,该厂自持重要,认为供电公司不敢对其采取停电措施,从2000年1月至11月,共欠电费达80万元。为保证电费足额回收上交,供电公司采取特专递邮寄方式向该厂送达了《停电通知书》,该厂竟将《停电通知书》邮件原封不动退回,供电公司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该焦化厂采取公证送达《停电通知书》的方式。该措施的实施为供电公司收回电费在程序上和固定证据方面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一)应用公证的方式来送达一些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有关文书必须依法制作,内容要完备,形式要规范。

2.送达的各环节,从文书制作、送达过程到送达完毕,均应有公证人员参与,体现在公证书上应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不可脱节。

(二)供用电合同是否要公证的问题

1.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在诉讼过程中,公证书能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的、合法的。它对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

2.公证证明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只有经过公证,该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并发生效力。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以公证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的只是少数的法律行为,如域外委托、域外收养、继承权证明书等。公证不是供用电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是否公证不影响其效力,特别对格式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不大,反而增加了合同管理成本。

3.关于经公证的供用电合同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218条规定,从上面的规定可知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0年9月21日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供用电合同不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虽然供用电合同公证不具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作为供电方与用电方(下转第69页)(上接第63页)约定的一些清还电费款协议还是可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三、在供用电合同中对解决争议条款的理解

(一)关于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的问题

在供用电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双方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方式,实践中常用的是政府协调方式。但这类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在履行前可以返悔。因而,一般效果并不理想。

(二)双方可按司法程序解决

是指或申请仲裁,根据我国法律提讼或申请仲裁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适用。申请仲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必须事先订有有效仲裁协议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一个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现行法律、法规对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一)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规定为

《合同法》用了八个条款从供用电合的各方面作了规定,其中包括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履行方式、履行地、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停电通知义务、用电人缴电费义务等。具体为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二)电力法律法规对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为

第7篇

关键词:SG186营销系统;电费计算;注意事项;供电企业;高压用户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3-0158-03

1 概述

对于电力企业,电费计算是整个销售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如今,传统的电费计算方式,如手工抄表及核算收费等已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电力营销信息系统的引进使整个行业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对于高压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包括3个部分,即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费用。此举有利于电力用户统筹生产的班次,调整和管理设备运行,适当降低高峰时间的电力负荷,提高负荷率等,达到节约电费开支的目的。而与此同时,某些耗能较多的企业为追求低成本,谋取利润,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电费偷逃,如装设标注的铭牌容量相对较小而实际容量大的变压器,实际运行中超变压器额定容量使用负荷,轮流报停部分变压器等。这些举措会导致电力企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可见在电费计算工作中,科学与准确的重要性。准确的电费计算是加强基本电费管理的核心工作。正定县于2008年12月全面引进电力营销系统。本文对利用SG186营销系统进行正定县高压用户的电费计算工作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2 利用SG186营销系统进行电费计算的注意事项

2.1 注意查看系统中可疑客户业务变更记录

在进行该项工作时,要特别留意对本年有过申请减容或者暂停等和电费计算有很大关系举动的企业进行核查。具体做法为:在SG186营销系统的“我的任务”菜单下的“查询工作单”中进行关键词如减容、暂停的搜查,找出相关客户企业,制成一个名单列表。在对某个企业电费计算核查时,在系统中输入其编号,找出客户的业务变更和电费退补的全部信息。在一般情况下,该工作中需要注意如下6个方面:一是参考企业往年暂停次数及暂停时间,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查看可疑企业近年来的新装、增容、减容举动;三是对于申请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2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企业,其减容后的容量不能符合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要求的情况下,有没有将电价计费改变成单一制;四是留意企业是否有停止整组变压器或替换相对小容量的变压器的举动;五是留意企业是否有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的举动,一般该期限以6个月至2年为正常;六是对于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需要申请暂停全部容量。总之,对于可疑的客户,电费计算相关人员需要对客户的年度内的可疑举动,如暂停、减容、加封业务及送电时间等的详细信息进行统计和记录。

2.2 注意查看客户业务档案

客户业务档案以纸质档案为准,该环节也很重要。如果一个客户需要申请变更用电,必然需要申请报告及其复印件以及相关合同纸质资料,均有签字和盖章记录,具有法律效力。之所以要查看客户业务档案相关内容,目的在于查清事实,如找出问题是出在供电方的管理疏忽上,还是出在用电客户擅自变更合同用电上。通常对有暂停或减容记录的可疑用户进行优先查看,之后要注意对高压客户企业进行核实。为方便查阅工作,结合电子版本,对客户档案进行查看。查阅时要注意一些基本要素,如变压器容量、设计容量、综合倍率、计量方式、供电电压、供电电源、变压器投运方式、基本电费收取方式、是否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等。注意一些有资料变更的业务,详细记录,在可疑的情况下,可到企业现场进行有关参数的核对计算。

2.3 电费计算的综合分析

在收取基本电费时,有两种收取方式,分别为按容收费及按需收费。若基本电费是依据企业的容量进行计算,那么客户的变压器计费容量是一个重要的参数。变压器的容量以及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均为计费容量。而相关的其他容量还有合同容量、铭牌容量、实际运行容量、投运容量等。在分析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意查看客户计费容量是否和合同容量、投运容量一致,进行分析。点击SG186营销系统“核算管理”菜单,点击该菜单下“公共查询”项目,进入该标签中的“应收电费查询”栏目,将目标客户的编号输入后就能够看到客户各个月份基本电费收取详情的一览表。根据此表可方便快捷地查看客户计费容量是否和合同容量、投运容量一致,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假如发现客户计费容量与合同容量有所差别,则需要判断问题是出在供电方的管理疏忽上(漏计),还是出在用电客户上(如办理暂停),此项工作需要结合业务工单进行分析,实际上如有需要,还应当联系客户进行现场核查,找出问题所在。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将客户超期暂停的情况排除在外,那么客户计费容量与投运容量应当是一致的。假如发现客户计费容量与投运容量不符,就需要将问题的原因找出来,尤其对于拥有多台变压器、用电量大的客户,在企业场地的不同车间均会装设变压器,对于此种情况,要进行逐一核查,为避免有所遗漏,核查需要沿着高压配电线路有顺序地进行。

第二,注意查看客户审核实际容量是否和铭牌容量一致,分析时需要进行现场核查。首先,在SG186营销系统中对客户的变压器容量及用电量进行查阅,然后参考相同行业的用户变压器容量及同期用电量,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如有明显的差异,则需要找出根源所在。其次,根据客户的用电量来计算该客户的变压器容量,进行核查,假如计算出的变压器容量要明显比铭牌上标记的容量大,则客户很有可能将铭牌进行了替换,以假乱真。最后,进行客户现场检查,主要是变压器,假如发现配电变压器的大小不能和其标注的容量相符,则很有可能是客户对铭牌进行了替换。将客户设备容量记录下来,结合企业的种类再进行变压器容量的分析计算。如有需要,应当进行变压器的负荷测试及相关试验操作。

第三,注意判断计费容量中高压电动机容量的正确性。高压电动机是直接接到受电变压器一次侧的,不需要通过受电变压器的进行运行。如果客户采用的高压电动机数量较大,则应当进行现场的逐一核查,为避免有所遗漏,核查需要沿着高压配电线路有顺序地进行。

第四,注意查看客户厂内变压器运行方式,分析其对基本电费的影响。变压器运行方式对基本电费收取的影响体现在供用电合同确定、用户的主用与备用、冷备与热备、单电源与多电源等多个方面,具体情况需参考客户业务纸质资料。对于基本电费按照变压器容量进行记取的客户,其经过供电企业加封的备用变压器(冷备用),基本电费收取则不包含;其未经供电企业加封的备用变压器(热备用),基本电费收取则包含,而不论其实际运行情况。对于客户功率因数调节专门设备如调相机、电容器等基本电费收取则不包含。如果变压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则按照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对基本电费进行计算。

2.4 注意核实基本电费收取的正确性

点击SG186营销系统中的“电费核算”菜单栏,找到“公共查询”项目,点开“电费清单”栏目查询各个月份的电费计取详情,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检查电费计取方式的正确性。参看客户的电费清单和合同,查看客户的电费计费方式的正确性,留意该年份中的电费计取方式改变与否,基本电费计取需核查按容量或按需量,查看对应的价格正确与否,客户有没有擅自变更计费方式。第二,基本电费计取有没有按照容需对比条件。如果客户的基本电费是按照变压器容量计取的,其正常用电负荷比铭牌标注容量高20%以上时,该月份的基本电费是否按照最大需量进行计取;如果客户的基本电费是按照需量计取的,客户申请的需量最高值比合同规定的变压器容量低超过40%时,基本电费是否按照计费容量总和的40%进行计取;如果客户的基本电费是按照需量计取的,将低谷抄见的最大需量折半后再进行计算,将得到的计算结果和别的时段统计的需量最大值进行对比,查看基本电费有没有按照最大需量较高值进行计取。第三,核查基本电费按照最大需量计取正确与否。如果客户的基本电费是按照需量计取的,不仅要参考容需对比条件,还要注意查看需量表的抄录、损耗需量、需量用户变压器的暂停、对多条线路供电最大需量的计算等。对于最大需量的抄录,需要对需量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核查,核实抄录的正确性,查看基本电费最大需量计取是否是乘倍率以后的实际需量值;对于损耗需量,查看客户属不属于高供低量,要不要进行需量损耗的计取;对于变压器暂停的情况,如果客户的基本电费是按照最大需量计取的,若申请暂停用电则要求包括高压电动机在内的全部容量均要暂停才行;如果用户拥有不少于两路的回路,查看其内部是否有连接的情况或者两路相互作为备用。如果客户的各条线路内部确实有连接或者相互作为备用,基本电费需要按照最大需量值及实际运行天数进行计取。若客户的各条线路并没有内部连接,则电费需按照各条回路分别计算。第四,对于申请暂停、减容的用户,查看客户申请业务的时间是不是吻合电费计费优惠政策执行的时间,若发现不吻合情况,则可能是用户擅自将变压器启动。第五,如果客户有新装或增容情况,查看客户新投运变压器实际天数基本电费有没有依足日进行计取。第六,现场的实际容量符不符合需执行的相关电价。留意高电耗的较大客户的电价执行方式,尤其是变更容量之后,电价或计费有没有随之变更。

3 结语

电费计算管理处在电力营销的最后环节中,决定着电力企业整个营销工作的质量,电费计算管理工作复杂和琐碎,应用电力SG186营销系统后大大简化了工作程序,但管理任务仍对计算和管理人员提出严峻的挑战,需要工作人员认真对待,谨慎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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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有学.关于基本电费计算的探讨[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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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胡镭.电费收入核算管理创新与实践[J].广西电业,2008,(8).

[7] 刘维民.八项措施应对电费回收风险[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7).

第8篇

关键词:监理公路建设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确保安全生产,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公路安全控制的目标,在项目建设前和建设中必须加强安全监理工作,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恰当的加大对安全专工的责任意识,同时要做好各项安全检查的记录,使安全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整个工程的安全建设。

一、关于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

1.组织监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确定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派出能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相关监理人员。及时建立安全监理的组织机构,在编制监理计划中确定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职责范围监理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周边环境,熟悉掌握施工、监理合同文件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进入工地现场的自身安全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理网络,确定各项安全工作内容,制定安全监理责任制及各级岗位安全职责,责任到人。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核查进场机械设备及安全设施。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在施工单位的书面开工申请报告上对其安全方面的准备工作要有明确的批复。

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机构,三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员数量配备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标牌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明确本项目工程安全事故上报与处理程序,要求事故单位在第一时间内,按预定程序上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不得隐瞒和拖延上报。

3.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审查时监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工程安全生产指令性文件,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理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

1.监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1)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岗位工人等。

(2)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依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专职安全员的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依法取得分包工程后,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监理也要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

(1)监理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派人现场进行跟踪检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2)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签认发生的费用.监理应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穿戴安全防护服装,使用是否正确。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在临边、临水、洞口、陡壁、悬空、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区域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签认,是否专款专用。

(3)督促施工单位安全自检、进行抽查及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自检:安全检查是安全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检查可以发现工程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形式多样化,有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但检查要有针对性,不能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监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签发安全整改通知单,责令其整改,整改后应予复查,最后形成安全检查报告,对施工单位自检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监理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危险作业环境防护、施工用电等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落实施工单位的整改,复查整改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管理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人们会由于思想意识客观存在的麻痹性、松懈管理等现象而引发不良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为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机率,应科学做好该阶段安全控制工作。重点监督路面施工、桥梁施工、雨季施工、道路维护及雾天作业环节。同时,监理人员应科学树立安全促生产、生产必安全的意识,由源头工作入手、实施细化监管。落实各项安全监理工作到实处,努力获取广大业主、上级管理单位的全面支持、工程施工方的良好配合,进而真正将安全事故发生机率降到最低,实现有序、可靠、安全的公路工程施工建设,并创设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四、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的内部管理

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密组织,精心施工,才能建成优质的公路工程。一确保原材料的质量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的关键: 公路工程是由钢材、水泥、沥青、砂石、石灰等若干材料经过各种组合构成的产品。若想保证工程质量,应首先从原材料着手,通过材质试验来选择满足规范要求的合格材料;二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自检系统: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自检系统、落实施工队伍的岗前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工作。通过建立自检机构,完善自检系统,加强对施工工序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动态质量管理,发现影响质量的的因素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从而保证工程质量;三要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 每完成一部分工程,即进行全线检查评比,排出名次,并报上级监督、主管部门审核,奖罚分明,优胜劣汰;四要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工期: 目前,许多公路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监理,基本上是一条龙运作,都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缺乏竞争和制约机制。从规范建筑市场来讲,应避免一条龙运作,分别进行招标投标。

安全工作属于长期工作,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于监理单位来说,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关键之处在于监理人员要熟知施工安全的专业知识,同时,还通过自身所学知识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安全责任制占主体地位的施工单位,构建完善的安全监理体系,不断强化安全施工要点的监督力度,以确保高速公路施工中的安全监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参考文献:

[1]李慧竹,刘全霞.关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监理措施的探讨[J].价值工程,2011年07期.

[2]李慧.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如何有效进行安全监理[J].神州,2012年17期.

[3]张印.关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监理措施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年25期.

第9篇

一、基本原则

㈠依法依规。所有行政审批优化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对审批事项精简资料、压缩时间、减少环节,实行资料信息共享。

㈡联合审批。在不同审批环节,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同一事项的实行并联审批。

㈢快速办理。企业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必须迅速办理、限时办结。

㈣集中收费。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集中收取、统一划转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审批流程

㈠项目核准

1、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窗口办理房地产企业资质核准手续。

2、属于本市发改局核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办理核准手续。

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到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招拍挂时确定的《规划用地条件》在后续审批中不得变更。

4、通过招拍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项目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拆迁相关手续。

6、项目区域内涉及渣土处置的,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办理渣土处置相关手续。

7、到市民防办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核准手续。

㈡规划许可

1、前置条件。①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②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窗口办理文物考古勘探手续;③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绿化手续。

2、规划设计方案审核。①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②业务会议审查;③公示7天;④审查通过后,根据项目所处地段,需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依规上报审议;⑤审议通过后,需上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的,依规上报审议。需要市领导审查的,按照程序上报审查。

㈢施工图审查

1、前置条件。①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②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安防设计审查;③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办理防雷设计审查;④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民防办窗口办理人防设计审查。

2、各部门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把关时,必须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3、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㈣施工许可

1、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建设档案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排水许可、招投标手续、工程安全质量保证金缴纳手续、并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备案。

2、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办理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

3、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4、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5、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行政规费和事业性有偿服务费,实行并联审批。

㈤预售许可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房屋建设投资达到总投资25%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窗口办理白蚁防治手续后,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㈥水电气配套

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用水、用电、用气配套建设时,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服务型企业服务流程的通知》(政办发[]4号)》的规定执行。

㈦工程验收

1、推行建设(规划、绿化、质量安全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房管、消防、防雷、环保、技防(公安)、城管、民防等部门联合验收。

2、联合验收部门的验收结论作为市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要件。

3、工程验收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时间自行申请。

㈧分户办证

房屋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共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用户土地使用权证,到行政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开发企业承担的费用须办理集中缴费手续。

㈨收费

1、房地产项目实行集中缴费制度。市城乡建设局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各相关收费部门分别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项目缴费审批表,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每个环节规定的标准测算出该项目应缴行政事业性费用后,由项目单位一次性缴入市财政专户。市城乡建设局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后方可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市规划局方可放线。

2、房屋维修基金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规缴纳。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项目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规缴纳。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招投标。

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由项目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局窗口依规缴纳。

5、建设工程招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管理部门按照政办发[]63号文件规定收取。

6、水、电、气等配套服务由项目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后自行缴纳。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八不准”的规定》(发[]8号)和《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纪文[]30号)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