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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工作汇报

时间:2023-01-30 06:15:04

导语:在医改工作汇报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第1篇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对照我市—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分解工作,我委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项目资金测算工作

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我市—年海口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资金测算工作。主要做好农村标准化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监督机构等卫生医疗设备购置、农村普及卫生厕所等项目资金的测算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为了加快我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标准化率,我委结合我市财力,将我市农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列入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并安排资金200万元,项目已完成,我市农村卫生室标准化率已达50%以上;演丰乡镇卫生院中央投资100万元,我委已及时下达资金,现该项目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装修阶段。

三、努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积极筹措市一批卫生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完成市120急救中心、疾控中心、中医院、人民医院、旅游医疗服务保障中心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目前除旅游医疗服务保障中心项目主体封顶装修外,其他项目都已竣工投入使用,我市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我市医疗卫生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加快市皮防中心疗养院项目建设。2010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该项目建设资金50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项目建设资金我委已下达给市卫生局,现由于项目用地有调整,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3、推进秀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综合楼项目建设。2010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该项目建设资金35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该项目年我委已安排100万元,区财力也安排了400万元,项目已落实资金合计850万元。现项目正在进行招标阶段。

4、抓好建国等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央投资项目建设。中央投资资金900万元我委已及时下达给市卫生局,目前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中建国卫生社区已完工,海秀社区已开工,城西社区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准备开工,国兴社区正在项目概算审批阶段。

5、做好农村普及卫生厕所工作。2010年下达农村改厕专项资金200万元,完成农村6000户家庭厕所改造工作。

6、做好年我市医改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我委已将50家农村卫生室标准化项目,卫生信息化“一卡通”项目,农村改厕项目,以及乡镇卫生院、职防、皮防、疾控、卫生监督机构等设备购置列入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计划安排基本建设资金2000万元。

四、存在主要问题

1、部分医改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影响项目按时开工。如: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中的国兴社区项目,至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仍未按要求编制完成报审。

2、我委列入年度计划的医改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但资金未能到位,影响了项目的按原计划实施。如:2010年我委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下达市卫生局的医改基本建设资金计划2000万元,目前实际到位资金只有1000万元。

五、相关建议

第2篇

一、树立安全意识

针对出现安全消防日巡查记录代签字的问题,说明安保人员对消防安全巡查工作不负责任,流于形式,总务科对安保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让其充分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工作要落到实处,不能走过场,值班期间要认真对全院进行巡查,出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确认无误后由当天巡查人员签字,杜绝任何人代签,做到“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二、加大处罚力度

分管领导不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将对当事人按照我院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至此,我院对县安委会综合督查组5月在我院责令改正的内容,均已改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提高安全生产认识,把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3篇

2021年以来,XX镇高度重视火化及移风易俗工作,以新一届村两委干部任职为契机,村级调整了火化及移风易俗工作小组,重新明晰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保障工作成效。

一是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镇村两级干部对火化工作及移风易俗工作的思想认识程度,明晰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特别是对于新一届村两委干部,加大对火化及移风易俗工作的培训力度,提升思想认识水平.,成立村级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红白理事会,由村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兼理事会会长,村支部成员和红白事总理担任成员,镇党委政府和村主要负责人签订了殡葬改革管理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明确殡葬改革信息联络员,确保有人抓、有人管。

二是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制定工作台账,对60周岁以上老人建立台账,实施跟踪管理。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与此同时,成立专项督导工作组,对全镇的火化工作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并结合镇派出所对土葬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第4篇

一、执行政策,无情分流不含糊

院长能否成功竞聘、人员能否顺利分流是此次基层医改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对人事制度改革的刚性政策,坚决执行到位。如,对20__年12月30 日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卫生院自聘人员,严格按规定于9月1日前全面清退;对20__年12月30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非在编人员中无学历无资质人员,一律直接纳入分流对象。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全县491个编制,设置专业技术岗位434个,占总岗位的88%,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同时,鼓励资历低、年龄大、身体状况差的人员提前离岗分流,使卫生院有一部分空余编制,便于以后逐步补充人才,改善医务人员队伍结构。

二、实事求是,有情操作不教条

为保证乡镇卫生院在人事改革中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我县努力做到既坚持原则,又不死板教条。如,在卫生院长竞聘过程中,独山乡卫生院出现了两轮公选、两人竞聘均未当选的状况。县卫生局党组研究决定,将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外科负责人提拔为副院长,并保留其人事关系在县二院不变,委派到独山卫生院临时负责。对在编和非在编人员身份界定时,凡是通过人事局、劳动局、人才中心和卫生局等途径进入卫生院工作的人员,一律作为在编人员对待。对卫生院自聘人员按非在编人员处理。对部分在编不在岗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参加竞聘的,一律同意;对不愿返回参加岗位竞聘的,按自谋职业处理,给予一定资金补偿。

三、以人为本,合情照顾不违规

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保障职工的利益。如,有3名过去由乡镇卫生院调入县医院但始终未解决县医院编制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退休人员,多年来上访不断。此次医改,将3人重新纳入了乡镇卫生院退休人员一并管理,解决了他们的工资待遇,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乡镇卫生院不愿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其中无学历无资质的,允许他们不参加竞聘,直接按分流人员处理;有学历或资质的,按自谋职业处理,给予一定资金补偿。对清退的人员,各乡镇卫生院普遍给他们赠送纪念品,帮助解决一些具体困难,有的卫生院还给予一定的清退补偿费用。目前,所有清退人员对此次医改均表示理解支持并平稳离岗。

四、确保稳定,真情沟通不应付

第5篇

下面,我就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所涉及到的社会保障工作作如下发言:

一、关于养老保险

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一律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畴,并按规定清偿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按照川府发〔20__〕2号文件规定,对分流人员中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原在编人员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以纳入人事范围,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本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聘用制干部参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时,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对分流人员中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原在编人员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自愿选择身份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按规定清偿、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人事范围,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按规定清偿、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分流人员中的原临聘人员,在劳动年龄内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清偿、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分流人员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临聘人员,具有城镇户籍的,可按川办函〔20__〕185号文件规定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农村户籍的,可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关于医疗保险

本次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前,在编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199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从1997年1月起,1997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按全市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不报销补缴时段的住院医疗费。

本次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单位按广府发〔20__〕1 3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除劳动(用)关系的分流人员(不含农村户籍人员)在分流后3个月内,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6篇

在上半年里全体财务人员认真完成单位日常各项财务核算工作,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单位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任劳任怨、齐心协力把各项工作努力做好,现就上半年实际工作汇报如下。

一、做好2017年决算与2018年预算工作。

2018年初按照局财务科的要求认真核实经费账务,完成2017年经费决算报表和2018年经费预算报表。按照省社保厅的工作要求认真核实基金账务,完成2017年基金决算报表和2018年基金预算报表。

二、完成报表报送工作。

每月初认真完核查账务,完成经费与基金的账务报表,按月、季、年分别向局财务科、省人社厅上报各类报表。每季度向市卫计局医改办报送大病保险工作统计报表。

三、按时上报工资及养老工作。

做好工资变动的调整,每月月初按时上报单位人员工资,做好新入职、调动及退休人员工资的变动工作,认真完成2018年全体人员工作的普调工作。清算2014至2017年养老,多退少补,核对2018年养老。

第7篇

现将上半年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按计划制作医疗文化墙,动态展示我院名流名医:

出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加强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推进医院管理及学科建设 当好全市医疗行业排头兵》、《齐抓公管护理质量更上新台阶 人人参与共创护理质检达标工作》文化墙。将我们广大医院员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化为服务为民的动力;将专家深入基层、到村镇义诊、咨询、检查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体现党和政府的具体关怀的片段细节及图片展示出来,激励我们今后的工作、也让广大市民领略健康理念和自我保健意识。

二.克服人手不足 战胜疲劳 保证高考体检顺利进行:

三月下旬,我们在保证完成市委宣传部组织三下乡的前提下、也充满爱心,圆满地完成了为期7天1800余名的应届高中生高考体检、保证高质量、按要求无差错、舞弊、造假现象。

三.深入科技联系村 探望帮扶贫困户:

XX年元月20日,我们市场部在院党委副书记熊愫斌带领下,顶着凛冽寒风、冒着萧萧细雨,脚踏淋漓丘林小道,前往革命老区雅畈张店村慰问特困户3户,与村委会一起了解他们的生产、福利、目前困难,并为他们分别发放300-500元人民币的帮扶资金。

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上半年工作量:体检中心接待企业、事业、机关及各类保险体检2600人;高考体检1800人;社会公益活动四次.义务诊断病人600人次,心电图60余人次,b超140余人次,发放疾病预防科普资料600余份.

五.参与社会活动 宣传防治手足口病 甲型h1n1流感 爱滋病:

在积极参与“3月25-26送三下乡”、“枝江市隆重纪念‘五四’运动九十周年”活动的同时,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单,对我市市民关心的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爱滋病的相关知识及个人防护要点编写成传单,借社会公益活动平台开展疾病防治、义务咨询拓展医院市场。

六.展示我院医疗卫生保健龙头老大哥的风采 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配合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演练:

第8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与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机关(含团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全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企业离休 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均应按照本规定实行医疗保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或企业职工供养的享受半费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改办)具体负责医疗保险改革政策、办法的组织起草、对医疗保险实施部门的协调、指导以及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增值的监督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其所属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经办;市劳动局负责企业的医疗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其所属的大连市劳动保险公司经办。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分别向基金中心和市劳动保险公司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建单位应在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㈠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在职职工暂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缴纳;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㈡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退休金总额之和的10.5%缴纳;企业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离退休金总额之和的9%缴纳。

第七条  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及物价指数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卫生部门提出方案,报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缴纳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日收取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

第九条  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应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企业破产在清算财产时,应清偿欠缴医疗保险费并缴足离退休人员十年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㈠机关、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的全民所有制医院,在单位预算内资金列支;

㈡差额预算、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列支;

㈢企业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日期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收缴。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㈠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㈡基金的利息收入;

㈢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㈣财政补贴;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暂免征税费。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剩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本市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应在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设立由政府代表、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关于医疗保险资金收入、营运及管理服务的工作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各项开支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管理费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

第四章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技术监督部门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下同)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以本人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划入,其中企业在职职工按4.5%(含个人缴费部分的1%)划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5%(含个人缴费部分的1%)划入;退休、退职人员按个人上年退休费的8%划入。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当年结余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工作发生变化时,个人医疗帐户随同本人转移。

第五章  约定医疗机构和职工就医

第二十二条  可以被约定的医疗机构,必须经市卫生局进行资格审定,取得资格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约定医疗机构,由基金中心同意,报市卫生局确认;企业约定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险公司同意,经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局审定后确认。

市级专科医院(所)可直接确认为约定医疗机构。

经确认的约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与其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  约定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项目、标准,向就医职工提供与病情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在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就医时,约定医疗机构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发现医疗保险证有伪造、冒用或涂改的,应扣留或抄录其医疗保险证号码,并及时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在大连市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其工作地或居住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应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六章  医疗费用的支付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年度内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的,不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的5%(含本数,退休人员减半)由职工本人支付,超出5%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需按全年累计医疗费总额分段负担部分医疗费:

㈠超出部分在1,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15%;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8%;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5%。

㈡退休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负担比例的一半。

㈢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的门诊和住院的治疗费、药品费、检查费等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支付办法按《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及《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职工医疗费个人负担过多,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约定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分类记帐,并按规定标准向就医职工收取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约定医疗机构拨付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发现疑问,需作调查时,可暂缓拨付,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约定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保险工作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医改办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未按本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瞒报工资总额或故意拖欠、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欠缴额或应缴额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保险证件管理规定伪造、冒用、涂改医疗证的,由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医疗证,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约定医疗机构占用、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占用、挪用资金,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法定程序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并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约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县(市)和其他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医疗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