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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工作汇报

时间:2023-01-30 06: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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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工作汇报

第1篇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对照我市—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分解工作,我委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项目资金测算工作

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我市—年海口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资金测算工作。主要做好农村标准化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监督机构等卫生医疗设备购置、农村普及卫生厕所等项目资金的测算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为了加快我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标准化率,我委结合我市财力,将我市农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列入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并安排资金200万元,项目已完成,我市农村卫生室标准化率已达50%以上;演丰乡镇卫生院中央投资100万元,我委已及时下达资金,现该项目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装修阶段。

三、努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积极筹措市一批卫生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完成市120急救中心、疾控中心、中医院、人民医院、旅游医疗服务保障中心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目前除旅游医疗服务保障中心项目主体封顶装修外,其他项目都已竣工投入使用,我市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我市医疗卫生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加快市皮防中心疗养院项目建设。2010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该项目建设资金50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项目建设资金我委已下达给市卫生局,现由于项目用地有调整,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3、推进秀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综合楼项目建设。2010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该项目建设资金35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该项目年我委已安排100万元,区财力也安排了400万元,项目已落实资金合计850万元。现项目正在进行招标阶段。

4、抓好建国等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央投资项目建设。中央投资资金900万元我委已及时下达给市卫生局,目前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中建国卫生社区已完工,海秀社区已开工,城西社区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准备开工,国兴社区正在项目概算审批阶段。

5、做好农村普及卫生厕所工作。2010年下达农村改厕专项资金200万元,完成农村6000户家庭厕所改造工作。

6、做好年我市医改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我委已将50家农村卫生室标准化项目,卫生信息化“一卡通”项目,农村改厕项目,以及乡镇卫生院、职防、皮防、疾控、卫生监督机构等设备购置列入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计划安排基本建设资金2000万元。

四、存在主要问题

1、部分医改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影响项目按时开工。如: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中的国兴社区项目,至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仍未按要求编制完成报审。

2、我委列入年度计划的医改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但资金未能到位,影响了项目的按原计划实施。如:2010年我委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下达市卫生局的医改基本建设资金计划2000万元,目前实际到位资金只有1000万元。

五、相关建议

第2篇

    一、“五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院长竞聘制。在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竞聘中,各县(市)均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卫生院院长公开竞聘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审组、宣传组、命题组、监督组,全面负责竞聘工作。整个竞聘过程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治院策略演讲、综合考评、公示等7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按严密的程序,由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的监督组全程监督,宣传、广电等部门组成的宣传组在县有线电视台、有线广播适时报道,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原任院长在竞聘前一律免去职务,真正体现了人才选拔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对竞聘上岗的院长管理上,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县卫生局与竞聘上岗的院长签订3年的聘用合同(包括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任期满后,对其院长岗位重新进行公开竞聘,实现了岗位、责任、目标、管理的统一。

    (二)岗位责任制。按照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科学调配、因事设岗、依岗定责”的原则,首先对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业务范围,进行科学设岗,即中心卫生院设岗8—10人,职工10—15人;一般卫生院设岗5—8人,职工8—12人。其次按照每个岗位的工作实际,确定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定岗位目标责任书,全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避免人浮于事的现象,实现了人员有岗位、岗位有目标、考核有依据。

    (三)全员聘用制。按照乡镇卫生院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通过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考评、卫生院职工测评,由院长择优聘用,被聘用人员由院长发给聘书,聘期3年。未聘用的人员按待岗对待,待岗期限为半年,半年内待岗人员不参与医院内部分配,待岗期满仍未被聘用,按离岗处理。

    (四)绩效工资制。卫生院内部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以职工出勤、下乡、技能、承担工作量、接诊人次为依据,推行“固定+浮动”的管理办法,对乡镇卫生院院长根据《乡镇卫生院院长聘用合同》,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院长其工资按现行的工资标准执行,并享受卫生院年终结余的20%作为奖励待遇;对考核不合格,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照聘用合同,免去卫生院院长职务,其院长岗位面向本县卫生系统公开竞聘。对卫生院职工按照签订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量化管理,每月进行一次考核,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以此为依据,将职工全部工资的30%作为绩效工资进行合理分配,使职工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工作实绩和劳动贡献挂钩,拉开了分配档次。

    (五)资格准入制。自实施“五制”改革后,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在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安排聘任到医护岗位,不得直接参与医护工作,限期三年内通过全国医师执业或护士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限期三年内通过全国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考试,三年内不得直接从事医护工作。三年内取不到职业资格证的医护人员暂不聘任,按照待岗对待,不享受医院内部分配。

    二、“五制”改革的成效

    一是管理水平有了提升,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自主权下放到院长,工作主动性得到提高,自主创新意识明显增强。在强化内部管理的同时,想方设法开展新业务,拓展业务范围,同时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进修,使一些闲置设备全部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

    二是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发展动力增强。改革前大部分卫生院业务收入低,对职工发放差额工资,自身运转困难。实行了差额与工资绩效挂钩后,“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职工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敬业精神显着增强。改革较成功的康乐县八松卫生院,职工差额工资最高的达900多元,最低的只有200多元,加上固定工资,月工资最高可达1800元,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

第3篇

2021年以来,XX镇高度重视火化及移风易俗工作,以新一届村两委干部任职为契机,村级调整了火化及移风易俗工作小组,重新明晰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保障工作成效。

一是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镇村两级干部对火化工作及移风易俗工作的思想认识程度,明晰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特别是对于新一届村两委干部,加大对火化及移风易俗工作的培训力度,提升思想认识水平.,成立村级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红白理事会,由村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兼理事会会长,村支部成员和红白事总理担任成员,镇党委政府和村主要负责人签订了殡葬改革管理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明确殡葬改革信息联络员,确保有人抓、有人管。

二是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制定工作台账,对60周岁以上老人建立台账,实施跟踪管理。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与此同时,成立专项督导工作组,对全镇的火化工作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并结合镇派出所对土葬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第4篇

全国“两整治一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市迅速行动。市委、市政府专题听取并研究“两整治一改革”工作,结合实际,明确要求全市上下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建设作为我市“两整治一改革”工作的重点。全市国土系统召开了“两整治一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会议精神,建立了专门工作班子,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从深化、细化土地管理的廉政风险点排查抓起,着力规范制度建设,将行政权力的监管贯穿到土地市场整治中。通过定责任、抓制度、强监管,努力在全系统建立权力运行监管机制和市场配置监督机制,着力以土地出让交易的“阳光”工程,打造“民生国土”。近一段时期以来,我们在土地市场整治和改革上着重做了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以出让“净地化”彰显土地市场建设“民生化”

将“民生国土”理念贯穿于土地市场整治的始终,以规范的土地出让行为保证市场规范、“民生”落实。一是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土地招拍挂全覆盖。严格土地招拍挂制度是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关键,是维护和保障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举措。我们大力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将工业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纳入市场进行交易,避免出现“人为干预”、“暗箱操作”等现象,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更加优化。我市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连续多年招拍挂比率达到100%,实现了全覆盖。二是大力推行土地“净地上市”。以土地“净地出让”作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突破口。地块上市过程中,要求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再进行出让。高度重视“净地上市”过程中的拆迁和安置这一核心问题。拆不拆迁、怎么拆迁等事项由居民选择,征得90%以上居民同意后再实施拆迁。杜绝出现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等现象,将上市地块的矛盾协调解决在前。今年4月以来,市区所有地块上市都在群众事先充分知情和主动选择的前提下进行,每个地块出让都实现了“净地”成交,群众对于地块上市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保证。三是加强房地产用地计划调控。以满足居民实际住房需求为导向,通过计划的方式适时调节房地产用地的规模结构,完善上市地块备选库,实行项目化管理,逐块落实出让计划条件,适时将条件成熟的地块推向市场。有针对性地实行高、中、低三档住房用地控制,关注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普通商品房开发,抑制高档商品房用地市场投放比重。今年以来,我市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用地比例已经达到了70%以上。

二、以流程“阳光化”促进土地市场运作“透明化”

在土地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一项管理行为是否规范有序、市场行为是否群众满意,关键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公开、公正、透明,核心在于是否充分“阳光”。为此,我们着力完善土地出让公开、公正、透明等“阳光”机制。一是出让事项集体决策。对土地出让有关事项坚持实行共同会办、集体决策。提请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土地估价委员会,分管市长及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监察、财政、物价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对地块上市有关事宜集体决定。特别是在拍卖底价的确定上,采用投票方式,由委员会各参加部门分别投票提出拍卖参考底价,取平均值作为地块底价。二是异地拍卖师摇号主持。将市场机制延伸到拍卖主持人的选择上,率先实行了“异地拍卖”的创新模式。具体操作上,我市与省国土资源厅合作,在全省选择优秀拍卖师建立拍卖师库。拍卖会随机选择、抽签决定待选人,随机摇号确定拍卖会主持人。这种运作模式,不但以完善的机制公开竞争土地,而且以摇号的形式竞争土地拍卖主持,将一个市场孵化成“两个市场”,由一个竞争派生出“两个竞争”,使部分开放转到完全开放,避免了可能发生风险点,使拍卖各流程完全透明,竞价者公平竞争,观看者心中明朗。三是拍卖过程现场直播。土地拍卖会除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公正外,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全过程现场观摩,邀请媒体记者现场采访报道。邀请扬州电视台、江苏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对拍卖会全程进行现场同步直播,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拍卖会无论从现场竞价还是最终结果确认,每一个步骤都在公众目光和媒体聚焦下“阳光”进行。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化,公开度、公正度、透明度、阳光度的提升,市场公信度、国土部门的社会公信力大幅提升,投资商对扬州土地市场的信心明显增强,全市土地市场秩序始终保持健康稳定,同时也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以管理“信息化”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现代化”

从国土部门管理与服务层面来看,土地出让的“阳光化”,“削了部门的权,去了部门的利”。国土部门的角色进一步转向监管与服务。资源配置的能力和水平提升了,管理机制和服务措施也必须紧紧跟上。为此,我们以“两整治一改革”为契机,强化管理,高效服务。一是建立完善土地有形市场。投入600多万元对土地拍卖交易中心进行硬件改造和扩容升级,融入了集多媒体显示、信息交互、同步传输等多项技术措施。完善后的既保障土地出让网上交易、网络监管的顺

利推进,又使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等内控体系更加系统化、全面化。二是构建网上监管平台。至今年6月份,我局已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涉及的具体业务全部纳入“扬州市网上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实时在线、实时办理。同时,建立“扬州市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国土资源业务内控电子监察平台”,实行全过程跟踪,全方位监督,实现阳光透明运行。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加强信息系统的开发利用,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动态监察,借助国土资源利用“一张图”工程,完善“违法用地和涉土网上跟踪督办平台”,组织技术力量建设土地“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建设用地全程动态网上监管。三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公布地块上市、土地供应、规划计划、登记发证和审批结果等各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护群众利益。借助网上平台,开通“国土资源网上咨询论坛”,全天候接受群众政策咨询、问题投诉、案件举报,有效增强了国土资源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四是强化制度建设。通过“两整治一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结合排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今年我市先后研究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土地上市交易规则、重大事项集体会办制、土地价格评估会审制、土地招拍挂出让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等一批制度,以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将土地资产管理的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落实到制度上,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防腐败,以制度树形象。四、以信息“公开化”实现土地市场监管“社会化”

第5篇

下面,我就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所涉及到的社会保障工作作如下发言:

一、关于养老保险

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一律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畴,并按规定清偿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按照川府发〔20__〕2号文件规定,对分流人员中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原在编人员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以纳入人事范围,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本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聘用制干部参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时,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对分流人员中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原在编人员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自愿选择身份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按规定清偿、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人事范围,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按规定清偿、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分流人员中的原临聘人员,在劳动年龄内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清偿、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分流人员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临聘人员,具有城镇户籍的,可按川办函〔20__〕185号文件规定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农村户籍的,可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关于医疗保险

本次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前,在编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199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从1997年1月起,1997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按全市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不报销补缴时段的住院医疗费。

本次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单位按广府发〔20__〕1 3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除劳动(用)关系的分流人员(不含农村户籍人员)在分流后3个月内,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6篇

在上半年里全体财务人员认真完成单位日常各项财务核算工作,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单位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任劳任怨、齐心协力把各项工作努力做好,现就上半年实际工作汇报如下。

一、做好2017年决算与2018年预算工作。

2018年初按照局财务科的要求认真核实经费账务,完成2017年经费决算报表和2018年经费预算报表。按照省社保厅的工作要求认真核实基金账务,完成2017年基金决算报表和2018年基金预算报表。

二、完成报表报送工作。

每月初认真完核查账务,完成经费与基金的账务报表,按月、季、年分别向局财务科、省人社厅上报各类报表。每季度向市卫计局医改办报送大病保险工作统计报表。

三、按时上报工资及养老工作。

做好工资变动的调整,每月月初按时上报单位人员工资,做好新入职、调动及退休人员工资的变动工作,认真完成2018年全体人员工作的普调工作。清算2014至2017年养老,多退少补,核对2018年养老。

第7篇

现将上半年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按计划制作医疗文化墙,动态展示我院名流名医:

出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加强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推进医院管理及学科建设 当好全市医疗行业排头兵》、《齐抓公管护理质量更上新台阶 人人参与共创护理质检达标工作》文化墙。将我们广大医院员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化为服务为民的动力;将专家深入基层、到村镇义诊、咨询、检查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体现党和政府的具体关怀的片段细节及图片展示出来,激励我们今后的工作、也让广大市民领略健康理念和自我保健意识。

二.克服人手不足 战胜疲劳 保证高考体检顺利进行:

三月下旬,我们在保证完成市委宣传部组织三下乡的前提下、也充满爱心,圆满地完成了为期7天1800余名的应届高中生高考体检、保证高质量、按要求无差错、舞弊、造假现象。

三.深入科技联系村 探望帮扶贫困户:

XX年元月20日,我们市场部在院党委副书记熊愫斌带领下,顶着凛冽寒风、冒着萧萧细雨,脚踏淋漓丘林小道,前往革命老区雅畈张店村慰问特困户3户,与村委会一起了解他们的生产、福利、目前困难,并为他们分别发放300-500元人民币的帮扶资金。

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上半年工作量:体检中心接待企业、事业、机关及各类保险体检2600人;高考体检1800人;社会公益活动四次.义务诊断病人600人次,心电图60余人次,b超140余人次,发放疾病预防科普资料600余份.

五.参与社会活动 宣传防治手足口病 甲型h1n1流感 爱滋病:

在积极参与“3月25-26送三下乡”、“枝江市隆重纪念‘五四’运动九十周年”活动的同时,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单,对我市市民关心的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爱滋病的相关知识及个人防护要点编写成传单,借社会公益活动平台开展疾病防治、义务咨询拓展医院市场。

六.展示我院医疗卫生保健龙头老大哥的风采 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配合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演练:

第8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与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机关(含团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全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企业离休 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均应按照本规定实行医疗保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或企业职工供养的享受半费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改办)具体负责医疗保险改革政策、办法的组织起草、对医疗保险实施部门的协调、指导以及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增值的监督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其所属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经办;市劳动局负责企业的医疗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其所属的大连市劳动保险公司经办。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分别向基金中心和市劳动保险公司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建单位应在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㈠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在职职工暂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缴纳;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㈡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退休金总额之和的10.5%缴纳;企业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离退休金总额之和的9%缴纳。

第七条  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及物价指数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卫生部门提出方案,报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缴纳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日收取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

第九条  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应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企业破产在清算财产时,应清偿欠缴医疗保险费并缴足离退休人员十年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㈠机关、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的全民所有制医院,在单位预算内资金列支;

㈡差额预算、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列支;

㈢企业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日期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收缴。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㈠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㈡基金的利息收入;

㈢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㈣财政补贴;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暂免征税费。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剩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本市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应在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设立由政府代表、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关于医疗保险资金收入、营运及管理服务的工作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各项开支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管理费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

第四章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技术监督部门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下同)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以本人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划入,其中企业在职职工按4.5%(含个人缴费部分的1%)划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5%(含个人缴费部分的1%)划入;退休、退职人员按个人上年退休费的8%划入。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当年结余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工作发生变化时,个人医疗帐户随同本人转移。

第五章  约定医疗机构和职工就医

第二十二条  可以被约定的医疗机构,必须经市卫生局进行资格审定,取得资格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约定医疗机构,由基金中心同意,报市卫生局确认;企业约定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险公司同意,经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局审定后确认。

市级专科医院(所)可直接确认为约定医疗机构。

经确认的约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与其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  约定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项目、标准,向就医职工提供与病情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在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就医时,约定医疗机构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发现医疗保险证有伪造、冒用或涂改的,应扣留或抄录其医疗保险证号码,并及时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在大连市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其工作地或居住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应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六章  医疗费用的支付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年度内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的,不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的5%(含本数,退休人员减半)由职工本人支付,超出5%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需按全年累计医疗费总额分段负担部分医疗费:

㈠超出部分在1,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15%;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8%;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5%。

㈡退休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负担比例的一半。

㈢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的门诊和住院的治疗费、药品费、检查费等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支付办法按《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及《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职工医疗费个人负担过多,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约定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分类记帐,并按规定标准向就医职工收取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约定医疗机构拨付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发现疑问,需作调查时,可暂缓拨付,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约定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保险工作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医改办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未按本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瞒报工资总额或故意拖欠、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欠缴额或应缴额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保险证件管理规定伪造、冒用、涂改医疗证的,由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医疗证,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约定医疗机构占用、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占用、挪用资金,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法定程序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并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约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县(市)和其他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医疗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