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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调查报告

时间:2022-09-22 18:43:51

导语:在纪检调查报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第1篇

一、目前市市县两级体校基本现状

目前,有市体育训练中心一处,为副县级全额事业单位,教职工及教练员93人,在校生300人。12个县市区有县级业余体校11所(任城区名存实亡),其中正科级两所,副科级六所,股级三所。现有在校生约700人,其中,初中部约640人,小学部约60人。从目前办学情况看,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独办“三集中”体校。有一定的教学训练设施,教练员、文化课教师齐全,开展正常的教学训练,为学生提供住宿和就餐条件,在校生数量不等。属于这类情况的有市体育训练中心、市、县、市和县五所体校。二是联办“三集中”体校。以教学为主,有一定的训练设施,教练员、文化课教师齐全,教育局负责教学,体育局负责训练,为学生提供住宿和就餐条件,生源相对充余,属于这类情况的只有县体校。三是竞训式体校。有一定的训练设施,有从事部分项目训练的教练员,开展正常的训练活动,学生学籍在中小学,没有教学、住宿和就餐设施,有一定生源。属于这类情况的有、县、市、县、县和县六所体校。四是名存实亡的体校。属于这类情况的只有任城区体校。造成任城区体校的现状有其历史原因,在2001年机构改革时,任城区政府把体校教学、训练以及设施划归了区实验中学,教练员成了体育教师,无法招收参加业余训练的学生,只负责高考体育生的培训,事实上已经名存实亡。近几年,为了拓宽办学渠道,谋求生路,不少体校与教育部门攀亲结友,走联合办学的路子,取得明显成效。如、、体校与当地一中或实验中学联办了高中体育班,通过积极争取,体校被曲师大体育学院列为体育人才培训基地,体校被吉林体育学院列为体育人才培训基地等。

二、市市县两级体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办学体制不完善。1995年,省体委和省教委曾经联合出台了《省县级体校办学规定》,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出台了《少年儿童体育学院管理办法》,对于县级体校的级别规格、招生、学籍管理、文化教师配备、经费等都有明确规定,但各县市区执行情况不一,有些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甚至每年招生都要与教育部门协调关系。特别是教育系统全面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后,“两免一补”、“六配套五达标”等政策的实施,学生上学不需要交任何费用,而市、县体育运动学校在执行中不享受上述待遇,使各级业余体校的招生更是难上加难。(二)办学经费短缺。市体育训练中心虽属财政拨款,但除人头费外办公和训练经费捉襟见肘。11所县级体校中只有和市是经费计划单列,其余所有县级体校都没有按照上级要求下拨经费,因为办学经费拮据,有的县级体校只能设立高中班搞点创收,用来弥补经费不足。由于财政投入较少,基础设施差,教室及训练场馆不配套,教学仪器匮乏,训练器材陈旧老化,只有市体育训练中心、和体校建有集中训练、教学、食宿于一体的办学设施;、体校是由其它学校改建而成,设施器材不配套,教学、训练设施尚需维修改造;中区、、等县(市)的体校训练设施十分简陋,有的业余体校只有一些简单的器材。(三)师资力量薄弱。从事业余体校文化教学的教师第一学历大部分都是大专以下,有相当一部分是中专。由于受体制、资金的制约和重训轻教思想的影响,教师、教练员外出参加学习培训的机会很少,教育系统的教学研讨会没有机会参加,信息相对闭塞,先进的教学和训练手段没有机会学习,陈旧的教学、训练模式年复一年地循环,学习和运动成绩难以提高。(四)生源渐趋萎缩。全市除市体育训练中心外,人数最多的业余体校在校生仅有100人左右,最少的只有15人,大部分在60人左右。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将面临生源枯竭的尴尬。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招生制度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所至,体育生升学和就业难度相对较大,体育生的出口不畅,学生本人和家长不愿意走体育就业这条路子。二是现在的家庭特别是城镇家庭中的孩子绝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条件相对较好,学生对业余训练艰苦的环境难以适应,费尽心机招来的学生很快就流失了。三是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少年儿童相对减少,农村不少小学实行复试制,一个班有几个年级,城区有的小学也被砍掉了,小年龄组运动员奇缺。四是教育与体育争生源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县市区的教育、体育部门关系不理顺,有些学校争生源、争利益、争升学率,人为制造障碍,教练员选中的运动员学校不放。五是业余训练学生资金投入相对较大,有些家庭不堪负重,一些好的体育苗子白白流失了。

第2篇

一、存在主要问题

“庸”。一是创新意识不够强。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监督机构,严肃执行和维护党纪政纪是职责所在,不能动摇。但因为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又容易使得我们的一些干部形成保守僵化、循规蹈矩、墨守成规、按规矩办事的思维定势,习惯从本本和教条出发,唯书唯上,依葫芦画瓢,照抄照搬,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的工作方法,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不思考、不总结。不善于将上级要求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不敢大胆地试和闯,不注意总结新的实践,因而思路无新意,工作无特色。二是服务中心的意识不够强。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考虑问题往往局限于纪检监察业务角度,没有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把握,就业务抓业务,就办案而办案,使纪检监察工作与经济建设出现“两张皮”。三是工作政策性不够强。对党的执政条件和执政环境发生的新变化,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带来的重要影响认识不足,了解不深,思想落后于形势,贯彻中央和上级的精神不到位,对党的反腐败工作政策把握不准,工作中“度”的把握不够,工作难以达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虚”。一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在学习上表现在平时不学习、不动笔、不及时“充电”,导致工作能力低下,不能胜任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学习时沿袭过去的你讲我听、我教你学,念文件,读报纸的传统灌输方式,难以入脑入心,学习内容针对性也不强,学用脱节。在工作上,习惯生搬硬套,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学习讲话,满足于造声势、搞形式,存在文件发得多,具体落实少;会上讲得多,会后落实少;限制“不准”多,监督处理少“三多三少”现象。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有的同志深入实际、接触群众少,即使到了基层,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个别同志理论功底不扎实,水平不够,讲起话来官话套话多,指导工作不到位。

“软”。有的纪检干部作风不硬,正气不足,不愿得罪人,对歪风邪气,不敢认真监督检查,对一些案件不敢大胆查处。具体来讲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担心自己管多了,干部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受影响,今后在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时丢选票。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干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案件便不了了之。

“满”。一是小进则满。这几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些同志自我感觉良好,满足现状,将成绩当包袱,把经验凝固化,没有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甚至产生“求稳怕乱”的思想,满足于已取得的小成绩,不去思考新形势下如何更有效地开展工作,一些工作停滞不前。二是骄傲自满。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以“管人者”自居,优越感强,官职不大,架子不小,高高在上、居高临下,动辄发号施令,口气粗得吓人。三是得过且过。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上进心衰退,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靠领导管一管、促一促,才被动应付一下,工作成效差。有的因职位提升没有解决,消极颓废、萎靡不振,甚至牢骚满腹,怨天尤人,在其位,不谋其政,从事纪检工作精力不到位。

此外,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纪律观念不强,嘴巴不严,说话随意;有的存在不注意身份,不分场合,参与吃喝游玩;有的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等“不廉”、“不洁”现象。

上述现象,虽然是个别的、局部的,但它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涣散、腐蚀其他纪检干部,影响纪检机关作风建设,损害纪检队伍形象,制约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原因分析

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作风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组织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人方面的原因。

从组织方面来看,一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纪检监察干部都属于国家公务员,吃的是大锅饭,端的是铁饭碗,坐的是金交椅,使一些干部缺乏风险意识,以为一进纪检机关,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只要小心翼翼,不犯错误,工作能维持正常运转,就可以捧牢“铁饭碗”,稳坐“金交椅”,工作上干多干少一个样,工资上做好做坏一个样。有的甚至感到做多了还会惹来是非麻烦,招来矛盾,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躲则躲,能溜则溜的思想。这些观念,制约了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推进,一定程度上使干部放松了自我要求,不能形成奋力争先的竞争氛围。

二是监督疲软。一方面有的领导干部认为纪检干部自身素质较高,能严于律己,抓不抓、管不管一个样,都不会出什么大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则怕在民意测评中失去选票,因此,有问题不管,有矛盾不化解,有歪风不批,有意见不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搞“好人主义”。另一方面,监督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一些监督制度笼统抽象,实用性、操作性差,导致执行过程中有弹性;一些地方制订了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缺乏落实制度的决心和狠心,使之成为一纸空文。再加上,客观上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相当一部分对外部来讲还是不透明的,增加了对纪委监督的难度,导致一些纪检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

从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方面来看,主要是有的干部心态失衡,很难静下心来工作。究其原因:一是待遇低。纪检监察机关待遇偏低,加之纪检监察工作辛苦,又容易得罪人,因此造成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心理发生倾斜。二是晋升难。有些纪检监察干部长期得不到提拔,又缺乏其他方面的激励措施,容易产生不满和懈怠情绪,特别是年龄较大的同志,感到前途无望。三是交流难。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纪检监察岗位一干就是一二十年,工作失去动力。此外,个别干部不注重学习,宗旨意识不强也是造成纪检监察干部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作风建设,既要坚持边整边改,抓紧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努力探索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1、注重学习教育,夯实作风建设基础。把学习教育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能、学以致用”。坚持学理论、学业务、学技能,做到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在具体内容上要不断拓宽学习渠道,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派出纪检监察专干脱产培训,聘请专家辅导授课,进一步拓展纪检监察干部的知识层面,开阔视野。

2、注重开展主题活动,不断把作风建设推向深入。围绕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这一主线,坚持每年开展一个主题教育活动,如“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开展“为民、务实、清廉”、“廉政勤政、科学发展”、等一系列主题实践活动。通过主题实践活动,解决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把权力当责任,把形象当生命,把监督当爱护,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自己的高尚人格和浩然正气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一种淡泊的胸怀、一个健康的心态和一个正确的标准,对待名利得失,把从事的工作当成奉献的舞台。

第3篇

一、对国税纪检监察体制的现状分析

客观上讲,这种双重领导机制建立以后,对整个国税系统的行风工作、源头治腐、查办案件、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等一系列工作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产生过一系列重大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发展,各种外因的变化,这种体制的薄弱环节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职责不明,这种体制虽然说是以上级领导为主,但实际工作中,上级纪检监察对下级纪检监察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业务指导方面,对机构管理工作如人员编制,负责人的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等方面几乎是空白,双重领导实际上变成了以本级党组为主的单独领导;二是地位不高,在似乎朗朗的乾坤下,大多数纪检监察机构,大部分时间内都可以说是清净无为,无为则无位。三是力量不强,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纪检监察机构,尤其是基层,都存在职数偏少、年龄偏老、学历偏低、素质偏差的情况。四是绩效不显,主要表现在:其一是办案主动性不高,所办案件大多数上级交办或纪委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引发的案件或责办的案件,有的是事前不及早预防查办,等到纸包不住火了才勉为其难进行查办。其二是办案数量少,不善于挖眼找蛇打,平常疏忽跟踪监督,自侦案件少,在为数不多的案件中大多数是交办案件。其三是从所办案件的性质看大多数送上门来的“死老鼠”,一般为违反计生案,司法机关、检察院、纪委责成或移送的案子,涉及个人的多,涉及单位的少,涉及税收执法权的多,涉及行政事务权的少,缺乏全方位的监控。造成上述不足,其成因是交叉而复杂的,相对独立而又普遍联系着的,因此不能单就某个环节简单的讲,应该辩证对立统一的看待,综合起来说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运行体制的缺失不容忽视。双重领导下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实际上是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党组成员和中层骨干。纪检监察干部也都是本地土生土长的,其工资福利、考核、编制和人事关系都在原单位。他们与被监督的对象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甚至难免形成“有福同享,有腐同败”的局面,如果单位领导强势,作为纪检组长未必有法实施监督,未必就能有效监督。从最近几年,国税系统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不难看出这点。

二是思想认识模糊,工作中怕字作祟。作为与单位有血肉联系的一员,其一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腐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怕反腐会影响单位的发展,怕反腐会影响中心工作,怕单位有了违纪违规现象会影响争先创优,怕违纪违规曝光后受到追究,影响政绩,怕单位领导不高兴,影响班子团结,因此除非单位领导开口布置或上级有明确指示,一般无所作为,致使工作不主动,行使职责不充分。其二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反腐与保护干部的关系,以致于视偏袒为保护,视庇护为保护,怕揭发查处干部后担当恶人的名声。其三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反腐与单位和谐的关系,怕反腐影响单位和谐,影响与同事的关系,怕在各方面的考核测评上对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有损。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分析的现状及成因,我们建议当务之急是要变革现行纪检监察体制,其核心是改双重领导由上级统一派驻管理,即下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收编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直接管辖单位进行派驻管理。其二是派驻负责人不再担任党组成员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其三派驻干部的工资、人事、编制与驻在单位彻底脱钩。其四是异地任职,定期轮换。

三、实施统一派驻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有雄厚的理论和政策依据。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同时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其中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就是要求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环节。好的制度可以管住坏人,不好的制度可以带坏好人,因此,税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二)有充足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这种管理体制并非我们首创,自20*年起全国有许多地方和行业就开始这种管理体制的试点工作,他们的实践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成功经验。一是派驻机构领导干部不再担任部门党组成员和接受党组分工,这样既提高了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又增强了派驻机构的权威性,对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实现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分离。二是派驻干部人事关系、编制、考核收归上级统一管理,彻底解决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工作积极性的主动性。三是实行轮换制,可以摆脱地方复杂的人事关系,杜绝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发生。

(三)先天的优势条件。国税系统属垂直部门,无复杂的人事编制、工资关系的束缚,为实行统一派驻管理提供了先天的优势条件。

四、实施派驻统一管理必须树立三种观念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要树立大局观。派驻工作人员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与驻在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机结合起来,为驻在单位的中心工作更好的保驾护航。

二是要树立服务意识。要立足本职,参与驻在机关的重大业务活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业务,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努力作为有作为,有威性,有地位。

三是树立责任意识。消除顾虑,大胆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排除干扰,秉公执纪,并以良好的形象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嬴得驻在机关的领导和同志们的信赖。

要注意处理好如下三种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与驻在机关之间的关系,把两者一致起来。必须首先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的联系,及时请示,报告工作,同时又要主动与驻在机关党组多联系、多沟通,提出建议,当好参谋助手,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驻在机关的实际提出具体意见,协助驻在机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4篇

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要求各项制度也随之日臻完善。为推动这一进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制定和下发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其中将书记员分类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加以明确。目前,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书记员在检察业务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面对种种现实,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书记员的管理模式仍存在着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司法改革现状,亟待变革。本文仅从作者的观点出发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现状分析

相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作为同样从事法律实务的书记员却很少被人冠以职业的称谓。在大多人的眼中,书记员只是一个阶段,而非一种职业。在这里,书记员职业化的属性遭到了广泛地漠视。不仅如此,对于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书记员群体,至今仍未有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而关于检察机关书记员工作的法律规定也相当匮乏,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一款中有所提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设书记员若干人;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针对这一状况,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书记员管理模式均是参照检察官的标准加以规范和执行的。它们的做法基本相同:首先,对书记员实行分散管理,将其放置于批捕、起诉、反贪、渎侦、控申、民行等各业务部门乃至综合部门,并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管理书记员日常工作和事务;其次,将书记员作为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后备人才库,将其晋升方向明确地指向检察官序列,书记员岗位只不过是进入检察官队伍的一个过渡性的阶段,从而从某种程度上暗示了书记员工作的暂时性;再次,检察机关书记员没有自己独立的职务序列,并且书记员职务实行“一刀切”,其队伍内部也没有再划分等级。

而现实中,检察机关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案件材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工作,制作并处理各类公文以及在检察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各类证据进行分类保管等。这显然与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地总结出一套适合书记员群体的管理体制,将这群体的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而妄想生搬硬套检察官的管理、运作体制便可一劳永逸的态度,也势必会遭遇种种尴尬,凸现一些问题。

二、 目前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承认,原有的检察机关书记员管理、运行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也对检察工作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随着检察工作改革的日益深入,原来旧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如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

首先,检察官与书记员权责不清、人员布局不合理,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随着近几年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各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承办案件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在原来人员配置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工作则变得愈发困难,角色的错位也就在所难免。有些检察官便不得已要承担部分原本属于书记员工作范畴的事务,从而造成人力资源的相对浪费。而同时,一些书记员也不得不勉强应付某些自身难以胜任的检察官的工作。这样一来,原本存在于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明确的工作划分便朦胧起来,同时两者之间的权责归属也愈发模糊,所以出现了有些起诉部门的检察官只是阅阅卷就出庭,其他一切工作均由书记员代为完成的怪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如此,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工作的效率就很难得到保证,而且案件一旦出了纰漏,也很难归责。

其次,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缺乏监督制约,不利于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机关内部也同样需要监督。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应当建立一种良好的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检察官作为案件的主要负责人,书记员对其的监督制约应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而在原有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是一种行政命令与被动执行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书记员很难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再加之分散于各业务科室的书记员在相应检察官长期的传、帮、带的作用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私人感情方面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种所谓的 “师徒”关系,这样使得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不同程度地被削弱。而这种依附关系的产生也会使得工作中个人感情的过多掺杂,从而造成执法过程中监督不利,影响司法公正,更有甚者会出现因为某些共同利益而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再次,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难以发挥,队伍的稳定性无法保障

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书记员的具体职责,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规定。书记员一般跟随检察官办案,听从检察官的指挥,工作内容完全由检察官安排决定,其自身价值难以体现。加之,在当前的体制下,书记员往往将自己的职位视作是担任检察官 前"不得已"的过渡,而将目标和晋升的方向锁定在助理检察员、检察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检察机关工作,拥有检察官的称号无疑体现了自身较高的法律素质,另一方面,从物质上讲,检察官根据《检察官法》而享有相应的职级、职称待遇,而书记员则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的职级评定和待遇。所以,造成了书记员难以安于本职工作,思想极不稳定,容易失去钻研工作的动力,专业素质、专业技能也很难得以提高。现实中,大多数书记员只重视法律业务的学习,为向助理检察员晋升打好基础,而忽视记录、归档等书记员基本素质的训练,难以为检察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所以,虽然理论上大家都清楚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但实际中书记员的工作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书记员们得不到真正独立的、属于自己的发展空间,因而缺乏安定感,无法激起工作热情,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也正是由于传统体制下对书记员工作“暂时性”的根深蒂固的理解,使得这一群体失去了自身应有的活力,并逐渐演变为检察官的“后备人才库”。目前,大多数检察院均是从书记员中选任检察官,此举使得很多刚刚熟悉书记员业务的同志离开了这一岗位。我们应当认识到,书记员工作与检察官工作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而从书记员中选择检察官也势必会带来检察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的问题,同时也会给书记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队伍的稳定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显然,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已捉襟见肘,并很大程度上有碍检察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所以,改革势在必行。

三、 书记员职业化模式构想

建立适合自身运作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不仅需要充分认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同时也需要广征博引,借鉴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国外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大多都实行书记员终身制度,不存在向检察官过渡的问题;还有不少国家通过在各级检察院内单独设立由全体书记员而组成的工作部门来构建书记员管理体制,并同时在这一部门设立书记长统管书记员工作。

笔者认为,借鉴这些做法,在我国实行书记员职业化、专业化是适时可行的。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关于检务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路,我们可以尝试建立独立的检察书记员序列,考虑到书记员是辅助检察官工作的,书记员最低职级的设立可以低于检察官最低职级一级,并且可以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助理书记员、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书记长。并实行书记员职务终身制,根据其工作实绩、工龄变化、学历层次等按序晋升,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以破格提升职级。同时,针对现在书记员分散管理的局面,可以实行书记员统一管理制度。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立书记员办公室,作为书记员的主管部门,其地位与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散使用相结合”的方式。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所谓“分散使用”就是,按照检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分为若干小组分配到各业务科室协助检察官做好各项法律辅工作。如此以来,不仅保持了传统体制下的优势,即书记员仍遍布于各科室从事业务工作,保证检察工作的方便、快捷、高效。同时,也摒弃了原有模式下的弊端,书记员只对书记长负责,而无需依附于检察官,书记员同检察官的工作关系从以往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转变为辅合作关系。

当然,建立高效、良好的运作管理体制,也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加以保障。否则,书记员职业化进程也只能流于形式。

第5篇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利益关系调节失当的必然结果。只要我们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实现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那么一切困难和问题都将会被克服,基于这样的认识,下面,仅就如何从调节经济利益入手、加强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建议如下:

一、探索有效途径,协调各方力量,共同辟建原料基地。龙头企业要摆脱无米之炊的困境,就必须把辟建原料生产基地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给这个“第一车间”以应有的位置。我认为在辟建基地上应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利益驱动。当前要特别注重把原料生产所能给农户带来的经济效益放在中央对农民实行“两免一补”的大环境中在与传统产业的经济收益相比较,通过算账对比,只要使农民从中看到确实有利可图,有钱可赚,就会使他们在可观的经济收益驱使下,改弦更张,从事新的产业。二是典型引导。企业要在强化新项目宣传的同时,必须把典型的培养、选树、宣传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使以“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做为择业前提的农民,在身边典型的引导下,在看着眼热、想着心动的环境中“照着学,跟着干”。三是全力推进。在抓原料基地辟建上,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辟建稳固的原料基地是龙头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通过辟建工业原料基地,加快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又是乡村两级组织的愿望与职责。只要能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实现两个积极性的迭加,必然会产出1 1>2的工作效果。

二、维护农户利益。合理承担风险,靠让利于民来巩固基地。企业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千方百计规避化解市场风险,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本是天经地义,无可指责的正常行为,而“无利不起早、亏本就撂挑”又是农民传承多年难以改变的信条与习惯,这就构成了长期存在于合作双方之间,又必须给予妥善解决的矛盾。在市场形势看好,体现利益均沾时,矛盾表现的并不十分明显,一但行情走低,需要风险共担时,这一矛盾势必会凸显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巩固千方百计创建起来的原料基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有效化解合作双方利益分配上的矛盾,是龙头企业无法回避而又必须作出正确回答的课题。我认为,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在确保产业“少挣不赔”的前提下,由企业尽量多承担风险。对确实赔本的农户要合理给予补贴。在这一方面,如文国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等一些企业,分别采取了诸如:体现让利—直接补;兑现承诺—诚信补;反哺基地—间接补等一系列补贴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使他们能在市场行情走高时,由于省去了原料生产环节的再组织和减少因临时采购造成的高额支出而抢占先机,获取更大的效益。

第6篇

引言

传统烟叶生产模式是劳动密集型种植业,从整地到分级出售等诸多环节,都需要大量劳动力,用工多、成本高等问题一直是制约烟叶规模化生产的瓶颈。与烟水、烟路、烤房建设的发展水平相比,烟草农业机械化启动晚,起点低。近年来,国家烟草专卖局高度重视烟叶生产全程机械化工作,把推进烟叶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为实现烟农“减工、降本、增效”目标的最有效措施,但不容回避,烟草全程机械化进程与行业期望相距甚远。南阳市烟叶生产办公室从2015年8月开始,组织4个调查组分赴8个植烟县市,对烟草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进行烟叶生产机械化的典型调查,同时组织8县市烟办对各县市烟叶生产的机械化情况进行普查,根据调查情况,撰写如下调查报告,为加快烟叶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供参考。

1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情况

1.1普及情况

1.1.1育苗

因为实行集中大棚育苗,南阳市基本普及了烟草自动装盘播种机和剪叶机。

1.1.2起垄、施肥

我市烟田除极少数小块地和坡地,基本上实施了机械起垄,而机械施肥比例较低,全区统计尚不足10%。

1.1.3移栽   

烟叶移栽机应用很少,只是在淅川、社旗等一些烟叶生产合作社使用,大面积采用人工移栽。

1.1.4覆膜  

部分平原烟区大块烟田实施机械覆膜,机械覆膜比例在30%左右,其他烟田包括绝大部分丘岗区及小块烟田采用人工覆膜。

1.1.5中耕

一般在配备中耕(微耕)机械的合作社烟田使用机械作业,其他烟田使用非常少,不足10%。

1.1.6拔秆

拔秆机的应用比例稍高,约占20%。

1.1.7烘烤

个别合作社使用烟夹烘烤,社旗、方城、内乡共3家合作社采用流水线烤房烘烤,有少量用电或气体、液体燃料的热泵烤房示范应用,大量的采用密集式烤房烘烤。

1.2省工节本效果

机械装盘播种育苗每个标准棚用工3个左右,可省工12个左右,减少用工费用700元左右;大田从起垄到编烟7个环节应用机械化作业亩可省工7个左右,减少用工费用400元左右。(见下表)

生产环节

育苗

起垄、施肥

移栽

覆膜

中耕(2次)

拔秆

编烟

合计(不含育苗)

机械普及率

100%

100%(起垄),10%(施肥)

少(5%以下)

30%

少(5%以下)

20%

少(5%以下)

作业单位

标准棚

使用机械用工(个)

3

0.05

0.2

0.05

0.2

0.03

3

3.48

使用机械用工投入

300

30

25

10

20

20

200

305

人工操作用工(个)

15

2(很少)

1.5

0.5

1

1

5

11

人工操作用工投入

1000

150(很少)

90

30

60

60

300

690

省工效果

12

1.95

1.3

0.45

0.8

0.97

2

7.47

节本效果

700

120

65

20

40

40

100

385

注:机械操作人员用工单价(100左右)比普通人工单价(60左右)略高,不计入机械油耗、折旧等费用。 另,整体工价偏低的原因是机械操作人员及农民工一般都是集中较长一段时间使用,平均到每天工价略低,下同。

2主要问题及原因

2.1问题

2.1总体机械化程度低。烟区用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南阳烟区一般亩用工量在30-40个,播种到采收环节(含采收)用工量15-20个左右,烘烤到分级出售为15-20个左右。常规用工较多的环节有移栽(约2个工)、采收(约5个工)、烘烤(含编烟、装炕约5个工),分级出售(约5个工)。发达国家平原区一般亩用工10多个,丘岗烟区也不过20个。南阳市烟叶生产机械化水平与先进烟区距离很大。

2.1.2烟叶生产中涉及通用机械的机械化实施程度较高,涉及专用机械的机械化实施程度低。较国外先进烟区有较大差距的主要集中在用工较多的移栽、采收、烘烤、分级等专业环节。

2.1.3不同地区或同一烟区机械化程度差异都很大。如社旗平原烟区亩用工量32个(烟叶生产用工情况见下面社旗金叶合作社种植用工核算表),而渠首金叶生态烟叶农业合作社(丘岗烟区)亩用工量在40个左右,其用工较多的环节有移栽(约4个工)、采收(约5-6个工)、烘烤(含装烟6个工以上),分级出售(约6个工)。此外,同一烟区,如同在一个乡,有部分专用机械(如移栽机、中耕培土机等)的合作社与没有专用机械的烟农在专业环节用工差异也大。

项目

亩单价

单价说明

折合用工

犁地旋耕

50

包括地头整理

1

起垄

20

另有公司补贴

0.5

施肥

20

另有公司补贴

0.5

烟苗

50

另有公司补贴

1

移栽

60

挖穴为机械统一挖,含施穴肥、栽烟、补苗、小苗偏管

1

铺膜揭膜

60

包括地膜、铺膜、掏苗

1

中耕培土

40

1

灌溉

60

1

植保

100

含药与人工

1

打顶抹杈

50

1

采收

200

5

运输

50

1

烘烤分级

750

15

杂项

40

1

合计

1590

32

2.2原因

2.2.1一是烟叶生产农机装备结构不够合理。通用整地机械较多而配套的专用机械少,低档次机械类农具较多而专用高性能自动化机具少。在烟叶生产环节中,应用通用机械的,如耕整地环节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应用专用机械的,除机械化装钵播种外,其他环节机械化程度都不高,而且各地很不均衡,除合作社与种植大户多一点外, 面上应用的专用机械很少。移栽机只在个别合作社使用,高性能的采收机等专用机械应用更少。其根本的原因是专用机械有效供给不足,还不能满足现代烟草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一方面国产烟草农机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大多不稳定。从在南阳使用的机械看,国产施肥机,刀片易折,变速箱轴易断,传递链条长短不合适,粉状肥料易堵,有的开关在肥料箱上,操作不便。此外,肥料箱焊接部分开裂,箱体铁皮太薄,下肥管固定装置焊接不牢,易开裂;中耕培土机刀片长短不协调,调节困难,发动机拉绳易断,链条易断;起垄机减速器易坏,后镇压装置易脱焊、断裂;覆膜机海绵易损,土挖不起来,内置刮土器刮不了土;牵引式移栽机平土轮调节难,有的倒坐摆苗,操作不便,电瓶控制浇水不方便。甚至有的植保机械易翻车,很危险。复杂的专用机械问题更多。另一方面进口原装机械价格较高,同时还涉及与国内农艺配套的问题,不能普及。

2.2.2烟草农机服务的组织化程度还比较低,现有机械没有得到充分应用,难以发挥烟草农机的效能。烟草部门给大户或合作社配备的专用机械一般就在合作社使用,不少机械工作效率很高,如植保机械1小时就可喷洒100亩以上烟田,完全可以辐射应用到周边烟区;另外不少通用机械也可为其他作物服务,大多没有发挥机械应有效能。

2.2.3农艺与农机配套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型机械的应用要有田间路道、作业带;如要推广全自动采收机,首先移栽时要确定合适的株行距,整体生产水平尽量均匀一致。此外,丘岗地带由于地形地貌及水利等基础条件的原因,对机械化作业有特别的要求,比如缺水的丘岗地带要配置作业效率较低的小型机械。

2.2.4现有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由于专业操作维护人员少,农机生产企业服务不到位,部分农机产品因缺零件,少维护,使用寿命短或长期不能正常使用,造成资源量费。

2.2.5单一推广某一环节的机械化难度很大,影响推广进程。全程机械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没有系统安排,单一推广某一环节的机械化往往难以实现,如全自动采收机械化不仅要与前期的移栽、田间管理机械化相配套,还要与烘烤的机械化相适应才能发挥它的高效率。

3加快推进南阳市烟叶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建议

3.1用足用好专项资金,推广适用专业机械。国家局已经明确了发展烟草机械化的方向,逐年加大了烟草机械的购置补贴,烟草部门当用足用好这部分资金,购置成熟的移栽机、拔秆机等适用产品,增加成熟产品的作业覆盖面。在非项目区,可采取在烟站统一配置成熟机械,供烟农使用的办法,促进非项目区成熟机械的使用。与此同时,要通过资金扶持引导烟草农机生产企业着力开发费工环节的专用机械。烟叶生产环节中一些环节用工量大,如移栽、采收、装炕等,虽然国外有现成的机械,但由于与国内的生产农艺及产品质量等的要求不同,大多不能直接使用,而且价格偏高,无法普及,而这些环节减工节本又非常必要,因而可以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引导农机生产企业重点研发烟草生产专用机械,保障有效供给。

3.2充分发挥现有烟草机械的作用。烟草生产的基层组织要健全机械管理机制,要让烟草机械不仅为周边烟区服务,还可以为其他作物服务,发挥机械潜能,开辟烟草农机合作社(组织)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烟草农机队伍的发展壮大,更好地服务于烟叶生产。

3.3解决农艺与农机的配套问题。 一方面农艺要顺应烟草机械,如留好作业带,合理株行距;另一方面农机要接地气,尽量满足农艺的要求,要解决如移栽要深,便于覆膜,中耕作业不要让抛起的泥土打坏下部烟叶,尽量减少机械损伤,机械采收破损率不能太高等问题。

第7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对检察机关提出了重大课题。因此,创新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执法理念在我国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普遍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研究。在我国,不同主体对于执法理念有一些共同的标准、原则、价值和要求,如公平、正义、效率、廉洁等,但具体内容又有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当前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为指导。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检察机关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是其天职,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比较严峻,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贯彻“严打”的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的理念占主导地位,这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相契合。惩治犯罪、控制犯罪,这是任何国家、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但刑事法治实践表明,在现代多元社会,实现正义的方式需要多样性,过分偏重惩治、控制犯罪理念,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多年来,我国司法人员理念中,始终充斥着“高压”、“严惩”的字眼,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理没有很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思想。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偏重控制犯罪理念

多年来,人们习惯把检察机关当成枪杆子和追究犯罪的打手,形成检察机关浓重的控制犯罪执法理念。突出表现是重打击轻保护,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主要表现是:宁愿多捕不愿少捕;宁愿错抓不愿错放;宁愿多诉不愿少诉。

具体表现在:1.逮捕法定条件的严格控制与逮捕适用的普遍化的矛盾。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但从审查逮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逮捕的后两个条件,即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被“淡化”、乃至“虚化”,逮捕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演变为“构罪即捕”,即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都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过低。

2.裁量权的扩大与相对不功能萎缩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裁量权,理论上称之为相对不。但由于受观念、体制、立法、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对不在实践中出现运行不畅、功能萎缩的状态。实践中,大量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一样,遵循着基本相同的诉讼程序:侦查——————审判,仅有很少的案件在审查阶段被分流,相对不的价值仅在极小范围内得以体现。

偏重程序控制理念

程序控制理念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具式”刑事司法理念之一,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它的高成本使贫穷者望而却步,它的精细与复杂使审判日益笨重。司法实践中存在轻罪案件迅速审理的原则与简易程序受到限制的矛盾。对于轻罪案件广泛运用简易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主流,但在实践中由于审限的限制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的限制,通过设立简易程序达到减少积案,缩短诉讼周期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

程序控制理念的单调性使其无法回应多样性的争端,在解纷止争面前日显捉襟见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辩诉交易制度,实践中却存在着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司法操作。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要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推行认罪协商实有必要。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只有自诉程序中才有“和解”的规定,在公诉程序中则无。但实践中,刑事和解已逐渐突破原来的轻微刑事案件领域,甚至适用到盗窃、伤害等,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更为普遍。

偏重刑罚羁押理念

当前突出表现是社区矫正出狱的兴起与轻罪案件监禁率偏高的矛盾。目前西方国家刑罚适用的重点已由监禁矫正为主转入社区矫正为主的模式,社区矫正不仅在适用率方面大大高于监禁率,且还有取而代之之势。这表明社区矫正将是犯罪矫正的未来方向。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和对被告人判刑(实刑)为主要模式的。大量适用监禁刑不仅加大行刑成本,降低行刑效益,而且容易树立社会对立面,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与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更新重塑

根据和谐的内在价值要求,和谐作为司法机关执法理念的价值取向,使两个前提发生变革。一是国家治理犯罪的理念变革,不再视所有的犯罪为不可饶恕的罪行,相反,对某些犯罪是可以原谅的。这必然促使执法机关对犯罪本质作重新理解;二是刑事诉讼应该具有民事诉讼那样的解决纠纷的价值理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内容之一,应注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重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重塑全新执法理念:

树立轻缓惩治理念

一是引进暂缓措施,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暂缓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兼取法定主义和便宜主义的长处,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是体现我国刑事法律与时俱进思想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减少,缩短了诉讼时间,减轻了讼累,可以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改变目前以逮捕为主导的候审羁押制度,完善羁押的替代性措施,适度提高取保候审率。笔者以为,对轻微犯罪应坚持逮捕的“谦抑性”原则,慎用逮捕措施。在逮捕条件上,应全面把握,整体衡量,“行为已构成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确有逮捕必要”二者缺一不可,实践中“构罪即捕”的做法应予以纠正。羁押决定引发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尖锐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办法是在社会利益和被告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就轻微犯罪而言,完善羁押的替代性措施,适度提高取保候审率,是实现这种利益平衡的较为理想的方案。在这方

面,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已经表现出积极的姿态,表示对于轻刑犯要采取更为轻缓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轻罪轻处,轻罪轻罚”,主张对于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理。 树立程序自治理念

应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公诉部门将案件基于的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诉法第46条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将被告人认罪与否作为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建议取消这一要件,以便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同时,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能够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

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弥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乃至邻里纠纷给予关注,尽可能在犯罪的早期阶段介入,通过化解人际关系,减少社区矛盾来预防犯罪。这种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的司法模式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对轻微犯罪案件,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应当允许当事人和解后由侦查机关撤案或由检察机关作不处理。

第8篇

加强全县的机关作风建设,必须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个核心问题入手,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紧紧围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章立制,狠抓落实,扎实推进。

(一)完善激励奖惩措施,努力构建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不能一劳永逸,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健全完善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很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稳定、长效的机关作风建设监督、评价、运行机制,通过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不断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当前,应着重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创新三方面的制度:一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明确各级各部门所负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部门责权分明、各负其责的机关作风建设新格局。二是监督约束制度。即通过严格的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机关干部的行为,靠制度管人。威海市环翠区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中全面推行了位次管理、末位淘汰制度,提高了机关办事效率,激活了干部队伍。要加大督导力度,把党内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干部下访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抓学风、抓班子、抓规范,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三是奖惩激励机制。将各级各部门、单位内每名同志的机关作风建设情况与其考核奖惩、评先树优相挂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潍坊市寒亭区在区乡两级建立了工作评价、班子考察、公务员考核“三位一体”的年度考核机制,激发了领导班子的创业激情,增强了干部队伍的活力。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年度、季度考核制度的基础上,严格兑现奖惩措施,真正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二)选好载体,确保机关作风建设实效。实践证明,借助载体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干部群众在形式和内容上更易于接受,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镇为进一步密切同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在镇直机关干部中开展了以“走百家门,结百家亲,解百家难”为主要内容的“三百联民”活动,抽调了60名镇机关干部深入到全镇28个行政村,吃、住和办公在村,同老百姓促膝交谈,真诚交心,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拉近了干部与群众的距离,密切了干群关系,广大机关干部深受教育的同时,塑造了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效,借鉴其它地区的成功经验,建议适时在全县组织实施“机关作风建设年”、“调查研究年”、“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机关”等一系列活动,借助于这些载体,创新机关作风建设的形式,确保机关作风建设的效果。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教育和典型推广力度,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县的机关作风建设。

第9篇

【关键词】

儿童:龋病;口腔健康

为了了解我县儿童口腔疾病的分布规律,以便更好地开展防治二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笔者于2005年5月利用我院组织医务人员对我县两所幼儿园进行健康检查的机会,对其中751名4~6岁儿童进行了较全面的口腔健康检查。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象为西吉县城两所幼儿园4~6岁儿童751名,在室内自然光线下,使用统一检查器械,对龋病、牙龈炎、牙牙合畸形、口腔卫生习惯、舌系带异常进行了较全面的检查和记录。

2 调查结果

各年龄组患龋情况、城乡不同性别患龋情况及城乡不同性别龋齿充填情况分别见表1,2,3。

21 调查患有不同程度牙龈炎的儿童171人,患病率为228%。

22 咬合畸形285人,患病率为379% ,其具体情况见表4。

23 口腔卫生情况 通过询问被调查者,多数儿童均坚持刷牙,但刷牙与否与龋病、牙龈炎的发病率无明显差异。另外,多数儿童未到医院接受过口腔治疗,而且年龄越小,口腔治疗率越低。

24 舌系带过短41例,占546%。

3 讨论

龋齿是世界范围内需要重点防治的三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之一,也是儿童时期最常见的疾病。儿童患龋后不仅疼痛,而且影响食欲、咀嚼和消化功能,从而使儿童的生长发育受到影响[1]。在造成乳牙患龋率很高的因素中,有细菌,食物,乳牙本身的形态、结构、位置,其中食物还是应引起相当重视的因素,因现在的独生子女享有优越的生活,饮食含糖量高,质精细而又较粘稠,最易在口腔内发酵产酸,腐蚀乳牙;其次刷牙是去除牙菌斑,保持口腔清洁的重要自我保健,训练宝宝刷牙,必须有科学的方法,选择牙刷、牙膏也很关键[2]。本文调查我县儿童患龋率为2383% ,龋均0487,说明我县学龄儿龋病发病率不是很高,但是经过充填治疗的牙齿只占龋齿总数的49%,表明我县在儿童龋病预防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儿童的就医行为仍很差,有待提高。龋均和患龋率城乡比较无统计学差别,表明学龄前儿童城乡因素对乳牙患龋情况影响不大;龋齿充填率城市高于农村,这与城市居民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好,口腔保健意识相对较高,同时城市地区口腔卫生机构相对完善有关,表明在今后的口腔卫生保健工作中,农村仍是考虑的重点,提高农村人群的口腔保健意识,改善农村医疗卫生保健系统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后应更加努力地开展该方面的工作。牙龈炎的发病与年龄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随年龄增长而呈增高趋势,但从本调查结果看,我县儿童牙龈炎发病率在各年龄阶段无明显差异。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