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2:42:43
导语:在保健护理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保险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电子商务
一、客户关系管理概述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ment,以下简称CRM)的概念是由美国著名的研究机构GartnerGroup在1990年代最先提出的。Gartner公司对这一概念所下的基本定义是:利用数据挖掘等数据处理与传输技术,搜集处理与客户相关的信息并加以分配与利用,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或战略目标。
CRM是一种新的经营管理哲学,内涵丰富,可以从三方面进行理解:首先,CRM是一种管理理念,将客户看作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以周到完善的客户服务和深入的客户分析来满足客户需求。其次,CRM是一种旨在改善企业客户之间关系的新型管理机制,它实施于企业的市场营销、销售、服务与技术支持等与客户相关领域,通过向企业的销售、市场、客户服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完备的客户资料,并强化跟踪服务、信息分析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协同建立和维护一系列与客户和生意伙伴之间的关系,从而可以提供更为快捷和周到的优质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吸引新客户,同时留住老客户,最终增加营业额。最后,CRM也是一种管理技术,它将商业实践与数据挖掘、数据仓库、销售自动化以及其他信息技术紧密结合在一起,为企业销售、客户服务和决策支持等提供了一个业务自动化的解决方案,使企业有一个基于电子商务的面对客户的前沿,从而顺利实现由传统企业模式向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现代企业模式的转变。理念、机制、技术三层构成了CRM的完整内容,三者缺一不可,三个层次必须互相支撑、协调工作才有可能保证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实施成功。
二、我国保险企业应用客户关系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CRM的出现,不仅体现了企业从以产品为中心模式向以客户为中心模式的转移,还表明了企业视角由“内视型”向“外视型”的转变。企业间的竞争不再只局限于传统生产要素上的竞争,而是越来越多地体现再吸收新技术和创新能力上。保险业属于数字密集型行业,由于利率、投资资产和股价的频繁变动,有关保单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一)应用CRM是保险行业自身特性的需要
1.保险产品的多样性与同质性
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非常个性化,导致了保险产品需求的多样性,但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很严重,保险企业很难借产品质量上的优势在竞争中取得领先。实施CRM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准确的把握客户需求,抢先一步开发推广新产品,赢取竞争主动权。
2.保险合同定价的悬殊性
保险合同无法直接体现等价交换原则,因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与出险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比微乎其微,保险成本的不确定性,使保险商品的定价异于普通商品,保险定价不是根据生产和销售成本进行计算,而是按照概率统计的大数法则进行。保险企业掌握的客户数据越丰富,越正确,它的定价也就越趋于合理,产品竞争力也越强。
3.保险行为的诚信要求
由于信息不对称,客户诚信与否,对保险公司的影响重大。因此在对诚信度的要求上,保险合同比一般的经济合同更为严格。通过客户分类和历史纪录的分析,区分有价值的客户和危险客户,进行“欺诈检测”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二)应用CRM是我国保险企业适应当前经营环境的需要
1.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计划经济基本只在很狭小的范围发生作用,市场在整个经济中处于支配地位传统的依靠行政命令进行保险展业失去生存的基础。于是,市场的生存的需要使得保险公司意识到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重要性。
2.保险中介市场快速成长
保险理人机制被引入我国以来,以人为代表的保险中介市场获得了迅猛的发展。由于直接业务的萎缩,各国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越来越依赖于中介市场,中介机构对客户资源具有相当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形下,作为保险公司必须借助新的战略来维持、控制优质客户资源。
3.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
随着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保险市场参与主体的增多,保险市场已经完成了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另一方面,客户主体意识也不断增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客户对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加大,个性化需求呈增多趋势。保险公司如何继续在买方市场中确保自己的竞争优势,利用CRM对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进行分析挖掘,成为致胜法宝。
三、我国保险企业应用客户关系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市场驱动
CRM兴起的最直接原因是竞争加剧。随着中国保险市场总量的跳跃式增长和保险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使保险企业间的竞争愈演愈烈,而竞争的核心就是对客户资源的管理。面对这种竞争态势,保险企业普遍产生了对CRM的需求。外资保险企业在国外保险市场已积累了CRM应用经验,理所当然在拓展中国保险市场时也会采用CRM软件。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中资保险企业也希望外资保险企业一样拥有自己的CRM系统。
(二)电子商务驱动
有关统计显示,2007年我国的上网人数已经达到了2.1亿,一年增长了7300万,年增长率高达53.3%。同时,研究表明互联网用户与保险有效客户具有相当大的重叠性,预计这个重叠比列将在10年超过70%。这一切揭示着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广阔。网络保险是保险信息技术的应用之一。
参考文献:
[1]粟芳,保险信息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论文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整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
【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建筑;保护意识;合理更新
中图分类号:TU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47-01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们的城市建设也加速了步伐。但是,作为建筑学子,笔者除了关注新锐建筑的不断问世外,关注更多的是我国历史建筑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和人们的淡薄意识遭受到的严重破坏。历史建筑是不可再生资源,虽然通过拆旧建新城市的面貌得到了大的改观,但是历史建筑的破坏甚至消失也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一、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
(一)保护历史建筑的意义
历史建筑,具有多方面的保护价值,它不仅是艺术品,也是我国文化史和社会史的“实物见证”,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历史不能摒弃,文明需要继承。历史建筑自然也是我国城市风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而言,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可能不比古建筑,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优秀历史建筑的价值和意义会大幅上升。无论古建筑还是历史建筑都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感情性格、审美追求和理想寄托。保护它们,不仅是保护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且是保护国家的辉煌历史。
二、国内如何依据自身情况合理保护历史建筑
(一)我国目前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方式
我国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相联系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规定,保护指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
保护修复历史建筑是基于保持名城特色、名城风貌、传统风貌和历史风貌的考虑,在实际工程中,除了优秀的文化遗产作为古迹文物加以完整保留外,对那些并非文物建筑或者保护建筑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不可能也不应该象保护文物建筑那样,仅仅以维持建筑的现状,被动地延长建筑的寿命进行全部原状保存。因此保护方式应当是对外部形象的完整性进行真实地修复,内部加以加固、改造和再利用,以改善居住条件、适应新的使用功能。再利用不适用于那些有着严格保护要求的文物建筑或保护建筑,但却适合历史文化街区中大多不应被拆除的老旧历史建筑。由于大部分年代较久远的历史建筑普遍需要抗震加固和修缮,因此对历史建筑的修复再利用是目前主要的保护方式。
(二)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最早关注历史城市保护问题的是欧洲的一些国家。经过多个多世纪的探索与实践,人们对城市历史文化环境的理解不断深入,历史城市保护的理论与方法也在逐步完善,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因而,他们各自对城市历史文化环境的理解都不相同,保护的方法也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城市历史街区的保护,不仅涉及科学和艺术的内容,还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这就说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还是应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仍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1.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强或缺乏。在城市化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政绩,违法文物保护法进行一些项目的建设,使得古建筑遭受破坏。同时相关部门对保护古建筑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在城市建筑过程中造成一些历史建筑物的破坏;2.历史建筑保护经费不足。大多经费都被投用于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上,历史建筑的保护经费的不足,使得历史建筑不能得到及时的修缮,加快了历史建筑的损坏;3.建设性破坏。随着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的迎来了建设的热潮。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为了眼前利益,部分建设项目的选址不顾历史建筑的存在;政府部门为了政绩,将一些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建筑毁于一旦;对建设区的历史建筑,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4.开发性破坏。历史建筑特别是历史街区是人民文化游息的好场所,是发展旅游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此各地都热衷于对历史建筑开发利用,但在开发利用时历史建筑却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造成了许多人为的破坏;
三、城市化进程下古建筑保护的原则及措施
(一)全面规划
在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中,我们要做的是从整体着眼进行多方位的、系统的研究。在城市改造规划中我们要全面考虑老城区的历史性、现实性、发展性。要充分借鉴国内外成功地保护古城文化的理念、方式,取长补短。要从人性出发,提倡公众参与,提倡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合理更新
在改造老城区中首先要保护古代建筑的原真性,完整地保护历史原物才能保存下全部的历史信息。在古建筑修缮中要尽可能运用原工艺、原材料,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其次,要保持历史建筑的整体性。不仅要保护建筑,还要保护其环境、街区、景观等。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原貌,使人能感受到历史的延续。最后,要保持历史建筑的持续性。要用发展的观点来修缮历史建筑,要将保护工作一代一代传下去。
(三)延续活力
精心保护和充分利用历史建筑会增加城市的品位,产生很好的景观效果。发挥历史建筑在观光旅游业中的作用,让开发和利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有很多历史建筑已经失去了其原本的实用价值。对这种建筑要赋予其新的实用功能,挖掘其再利用的因素,使其获得新生。将历史建筑和现代建筑融合起来也是一种有效的延续方法。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各国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对其基本属性方面规定大体一致。即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不被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和核心特征。
(2)价值性。即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3)实用性。即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4)管理性。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二、商业秘密的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又称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指的是商业秘密是否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历来众说纷纭,至今尚无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1)无形财产论。这一观点认为,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它既不同于有形财产,又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我国有学者持这一观点。
(2)财产论。英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曾多次判定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从转让该项商业秘密的合同中所取得的使用报酬,按财产所得纳税。
(3)债权说。这种观点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债权,认为当事人围绕商业秘密建立的是一种保密关系,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就应当向商业秘密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既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也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殊知识产权。
2.1商业秘密财产性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
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即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权利。
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它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非法窃取或公开,会直接给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另外,商业秘密还可以作为标的进行转让。
2.2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1)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在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创造性无形的智力成果。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相同之外,即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标的都是智力成果,都是无体的,都能够产生和创造出经济价值。
(2)商业秘密又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不同之处,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但商业秘密没有时间限制,存续时间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状况,法律无法预先决定;只要未曾泄密,就由权利人享有,受法律保护。
因此,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三、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
3.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目前保护商业秘密最具有操作手段的法律。该法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都作了较完整的界定。
我国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秘密,是指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成果、专有技术。实践中,这种技术信息的范围很广泛,诸如各种产品的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等。只要这种技术信息未公开,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均应属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秘密,是指未公开的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客户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价格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2《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当前我国在人员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较为普遍,主要是“跳槽”者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重新择业的砝码。为此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第22条和第10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劳动合同条款之一。事实上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了合理竞业禁止制度。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其主要的价值是保护商业秘密。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997年3月14日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118条关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3.5《律师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由此可见,我国上述单行法律,均从不同侧面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有关规定。
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建议
4.1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已建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标志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与之配套的法律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狭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属该法调整的范围,实际上员工恰恰是侵害商业秘密的最主要主体,主体范围狭窄,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2)缺乏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赔偿损失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而不是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依据。损失应当包括权利人开发商业秘密的成本,因被侵权造成的利润的减少,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诉讼付出的合理费用。这远远大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3)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不明确。
商业秘密是何种权属?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定位。
(4)缺乏程序法的保障。
商业秘密主要靠权利人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维护其权利。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权利人则丧失其占有。如何保证商业秘密在诉讼中不致二度伤害,如举证责任问题,商业秘密的保密审理、保全等基本制度均缺乏明确的规定。
4.2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
(1)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不论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如何,侵权人均只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单一的补偿性赔偿金制度。在商业秘密立法方面世界各国多采用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相结合的制度。在补偿性惩罚金制度下,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只限于补偿受害者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下,加害人除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外还要对其实施处罚,向受害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其积极作用在于它大大加重了对过错加害人的经济制裁,使加害方体会到实施商业秘密的侵权成本远远高于其所得的经济效益,从而增强其在竞争中严格按市场标准进行商业活动的自觉性,尽可能减少侵权纠纷。
(2)完善相关配套法律。
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以下条款:(1)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参加诉讼的人员对诉讼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扩大知悉范围。(2)关于商业秘密保全问题可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紧急情势下,权利人应采取查封、扣押商业秘密附着物、颁布禁令、禁止侵权人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保全措施,并在前或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但权利人须为此提供担保。
在《劳动法》中规定,员工不得在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也不得在合同限制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争性业务活动。
(3)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
综前所述,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一种民事权利来保护。
除通过立法来保护商业秘密外,笔者还认为作为企业而言也要提高其自身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虽为一些企业所重视,但许多企事业单位仍没有将这个问题摆到重要的位置上去。尤其是在保密措施方面很薄弱。要加强宣传力度,指导企业规范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1]李春华,王合新.论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完善[J].河北法学,2006,(2).
[2]闫慧峰.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J].经济与法,2001,(12).
【关键词】文化软实力;百度侵权;网络知识产权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支配其所有的蕴涵人的创造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建立在知识产权概念基础上的,其是伴随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电子版权、数据库、多媒体等数字化作品在内,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成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趋势。
二、百度侵权系列事件
(1)百度MP3音乐侵权事件。2005年3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公司)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其录音制作者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百度公司未经步升公司允许或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提供由步升公司制作并传播的MP3下载服务,其行为已经超出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侵害了步升公司的录音制作、传播权,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百度公司应予承担侵权责任。(2)百度文库侵权事件。2009年11月,百度推出了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12月8日更名为“百度文库”。在百度文库投入运营不久后,其又再度身陷知识产权侵权门,原因就在于百度文库内存在的大量未经作者授权的文档被广泛分享阅读。2009年12月,拥有七家国内大型原创网站的盛大文学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于2010年3月正式受理了盛大文学百度一案。直至2011年3月15日,包括韩寒、慕容雪村、贾平凹等在内的五十名著名作家联合发表了《三一五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将反对百度文库的行动推向了最。
三、百度侵权系列事件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启发
(1)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加强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自2000年加入WTO后,为了应对国际世贸组织对我国所提出的知识产权国际化新要求,我国当局就开始着手制定并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重新整合著作权“权利”并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7月颁布施行的在我国具有重要意义的《侵权责任法》也针对网络侵权制定了“互联网专条”加以规制等。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出台立法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网络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手段落后、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重不够等原因,使得难以达到运用法律武器有效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目的。(2)防止网络服务器提供商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我国2006年公布,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网络服务器提供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的免责条件。“避风港原则”设立的初始目的是为了保障网络服务器提供商正常运营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大环境。但在现实操作中,“避风港原则”却成为了网络服务器提供商随意侵犯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严重受到侵害的“祸首”。然而,百度文库控制打击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有所可为的,其可以通过要求上传者提供上传作品作者姓名、上传作品来源、建立上传作品审批机制等方法达到严格控制未经授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泛滥。百度公司不能以自己未尽应尽义务而导致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不知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和发展作为国家持续创新的重要动力在当今世界竞争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们应当正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不足,并尽快予以完善和改进。同时网络时代的无限前景已经成为未来国家竞争的重要领域,因而如果能够尽早地认识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性地位,那么就将在网络这个巨大的平台上掌握未来创新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
[2]寿步.软件网络和知识产权[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参考文献从字面上的意思来说就是引用参考他人的学术研究,我们参考了他人的作品就应该列出参考文献,这是每一个作者应有的基本品德和素养。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糖尿病饮食护理论文的参考文献,给大家在写作当中做个借鉴。
糖尿病饮食护理论文的参考文献:
[1]陈文彬.诊断学第五版[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
[2]叶任高.内科学第五版[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9
[3]向红丁.糖尿病患者饮食指南[M].知识出版社,1999.1
[4]叶任高,内科学第五版[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9
[5]胡鹏,陶静,徐蓉.饮食体验卡在2型糖尿病患者饮食教育中的应用[J].护理学报,2012,19(9):233-234.
[6]刘桂英,杨桂云,李琦.糖尿病患者的护理和健康教育[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1,21(5):186-187.
[7]袁丽,杜军艳,吴伯鹏,等.糖尿病患者应用简明饮食处方的效果观察[J].护理学报,2010,11(1):199-201.
糖尿病饮食护理论文的参考文献:
[1]张灵秀,阿依努尔·买买提.妊娠期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对妊娠结局的影响[J].亚太传统医药,2012,10(7):163-164
[2]吴莉莉.护理干预对妊娠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及妊娠结局的影响[J]中国美容医学,2012,12(9):382-383
[3]杨黎,乔玉环,刘伟靓.血糖控制对妊娠糖尿病妊娠结局影响的临床分析[J].医药论坛杂志,2011,16(7):101-102.
[4]吴凤会,钱雷,孙长虹,等.综合护理干预对妊娠糖尿病孕妇妊娠结局的影响[J].临床医学工程,2011,18(12):1939-1941.
[5]万金华.妊娠期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对妊娠结局的影响[J].江西医药,2011,46(11):1034-1036.
[6]刘晰岚.人性化护理对妊娠期糖尿病患者母婴结局的影响[J].当代护士,2012,23(6):48-50.
[7]文笑.饮食指导对妊娠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及巨大儿出生率的观察[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2,14(26):78.
糖尿病饮食护理论文的参考文献:
[1]关玲.饮食控制对妊娠糖尿病的治疗作用[J].辽宁医学杂志,2011,25(2):102-103.
[2]范岩峰,王宏,蔡李倩,等.糖耐量试验结果对妊娠合并糖尿病孕妇饮食调理效果的预测价值[J].中国妇幼保健,2010,25(36):5380-5383.
[3]景小凡,乔蓉,李鸣,等.妊娠期糖尿病与孕妇饮食及生活方式的病例-对照研究[J].卫生研究,2010,39(2):209-211.
[4]董蔷,崔丹,李秋洁,等.妊娠期糖尿病患者饮食控制的循证护理[J].护理学报,2010,18(1B):31-33.
[5]宋伶.老年糖尿病病人的健康教育[J].护理研究,2007,22(5C):1334—1335
[6]富爱.糖尿病饮食治疗的问题及对策[J].护理研究,2006,20(4C):1058
论文关键词:834例产妇系统管理分娩结果浅析
一、一、资料来源
本资料来自澄海区妇幼保健院孕产妇保健手册,该院设备条件较好,保健人员配备比较合适,有高年资副主任保健门诊,有专职妇女保健医生,孕产妇保健比较完善。
二、二、系统管理方法
在保健门诊进行对孕产妇实行保健,凡是检查有早孕实行建册指导,筛查高危因素,个案管理,定期产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倡住院分娩,早孕检查率96.5﹪,产前检查率100﹪,人均次数5.8 次,住院分娩率100﹪,产后访视率98.6﹪,人均次数 3.6次,42天检查率98.6﹪,系统管理率96.5﹪。
834例产妇分娩结果,产后出血 8例,出血0.96﹪率,新生儿窒息3.76﹪率,早期新生儿死亡2.39‰率,新生儿畸形检出2.39‰率。
从分娩结局来看,新生儿窒息发生率高,说明在分娩过程中,注重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早期发现胎心音异常及时处理,在保健过程中注重胎位异常纠治及优生优育指导,从而降低产科并发症,畸形儿出生及围产儿死亡率。
834例产妇中,发现高危孕产妇202例,其中过期妊娠 65 例,胎位不正43例,胎儿宫内窘迫18例,头盆不称14例,骨盆异常、双胎21例,胎盘滞留5例,妊高征12例,不良产史20例,其他4例。
高危孕产妇经个案管理,重点监护、纠治有效结果,妊高征得到及时治疗护理论文,无发现子痫,有效率100﹪,过期妊娠得到及时处理,无发生产后大出血,双胎得到重点监护,母子平安。
202例产妇,顺产 135例,顺产率66.8﹪,难产67 例,难产率33.1﹪,新生儿窒息高,发生率5.87﹪,围产儿死亡率2.39‰,无死胎死产发生及孕产妇死亡。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和新生儿死亡的危险因素,必须严密观察产程论文提纲格式。新生儿死亡在臀位牵引,这也说明在保健过程中注重异常胎位纠治,从而降低围产儿死亡率。
讨论与建议:
1、孕产妇系统管理是指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系统监护和保健,是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及发病率的主要措施。从 834例产妇系统管理分娩结果分析来看,得到系统保健管理,早期发现,及时治疗,从而降低产科并发症及难产的发生,也控制了子痫的发生。使有高危孕产妇转向正常产妇,体现孕产妇系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经过孕产妇系统管理,降低围产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
3、从以上分析结果来看,为了达到孕产妇系统管理目标,特别是基层,各级卫生部门领导必须重视孕产妇系统管理,进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建立好网点,使孕产妇系统管理达到最佳预期效果。
4、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宣传,孕妇学习班,电视广播、讲座等宣传方式,让妇女懂得孕产妇系统保健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自我保健的能力。
5、各级保健人员配备好,明确责任,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就能得到落实。及时抓好早孕建册,定期检查,进行首次高危因素筛查,实施个案管理,重点监护,能使孕产妇健康顺利度过整个孕期,确保母子平安,达到系统保健的目的。
不知不觉我们已在产科呆了一个月了,在这一个月来,使我充分扎实的学到了不少专业知识。妇产科不同于其他科室,它的专业功底是很雄厚的,只有真正的去努力学会吃透,才算得上是精益求精。
在带教王老师的指导下,每个星期我们都获得了理论的灌输,如:专科的知识要点,注意事项,护理操作。从而使我更深入地理论联系到实践中去,比方说,给婴儿洗澡时应注意什么,虽然还轮不到我们为婴儿洗澡,但我可从中学习,此外在产房的时候,<本文信息来源于转载请注明>为病人消毒皮肤,之中我有不足的地方,但我更愿意汲取教训,努力更正,争取做好。
通过妇产科实习,巩固妇产科的理论知识,熟悉妊娠、分娩、产后的正常过程及其护理,异常过程及患病妇女的护理、计划生育和妇女保健指导内容等,同时要了解国内外新技术、新疗法的进展情况,如互动式亲情沐浴、导乐分娩、婴儿抚触、婴儿游泳等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技术,开展护理科研,撰写论文,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
产科的实习工作虽然忙,但忙有所得。不管任何科室,我都会努力积极地去做好!
(国内惟一的双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国家中文核心期刊)
《医学与哲学》杂志自1980年出版以来,已成为我国医学人文学方面的一份主要刊物,在国际同类期刊中占有重要地位。最早被评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与“国家中文核心期刊”,是我国同时获得两种国家核心期刊的惟一人文医学杂志。
为促进我国人文社会医学发展,适应全面评估医学技术的需要,《医学与哲学》自2005年9月起,改为半月刊,将原刊物的内容一分为二:一为人文社会医学版(上半月刊),每月8日出版;一为临床决策论坛版(下半月刊),每月23日出版。《医学与哲学》杂志的名称不变,但在封面上标明两个版本的名称。
人文社会医学版的主要栏目有:医学人文研究、医学哲学研究、生物医学哲学、医学伦理研究、高新技术伦理、中国传统文化与生命伦理学、跨文化伦理学研究、医学思想史研究、近代医学研究、医学人物研究、医学心理学、医学人文关怀、卫生保健改革、保健政策研究、医学社会学、医学教育思想研究等。读者对象:主要以从事人文医学教学与研究及管理工作者,但其中许多内容也应为专业工作者了解。
临床决策论坛版的主要栏目有:决策理论研究、临床决策病例(病种)分析、医学评论、比较治疗学、圆桌会议――专题决策座谈、技术评估、临床伦理、临床人文关怀、临床医生论坛、国外医学新进展、会议博览、名医春秋等。读者对象:主要为临床专业工作者,但其中许多内容也有益于人文学者和管理专家。
来稿可注明本人投稿版本意向。欢迎有关医院和医院的科室和我们合作,承办有关专栏,发挥学术优势。
《医学与哲学》统一刊号:ISSN1002-0772,CN21-1093/R;人文社会医学版邮发代号8-122,定价7.00元;临床决策论坛版邮发代号:8-128,定价:7.省略 网 址:省略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65号大连医科大学《医学与哲学》信箱邮编:116027
欢 迎 订 阅
2006年《护理管理杂志》
ISSN 1671―315XCN 11―4716/C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
获第四次全军医学期刊优秀编辑质量奖
《护理管理杂志》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专科护理杂志。本刊认真履行办刊宗旨,紧跟学科发展动态,并对护理学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快捷追踪报道,得到了护理界专家及同仁的赞扬。《护理管理杂志》继“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之后又获《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第四次全军医学期刊优秀编辑质量奖等奖项。开辟有院长看护理、论坛、论著、调查研究、综述、质量管理、专科护理管理、护理科研管理、护理教育、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社区护理管理、护理改革、护理工作与法、安全管理、护理经济、护理考察等栏目。
《护理管理杂志》推出刊授继续教育学分项目,订阅本刊并进行学分注册者,根据注册登记情况和返回编辑部的有效答题卡,全年可获取Ⅰ类继续教育学分12分。
《护理管理杂志》为国际期刊标准大16开本,64页,月刊,每月10日出版。
订价:每本5元,全年定价60元人民币,全国各地邮电局均可订购,邮发代码82-926,也可破年、破季从编辑部直接订阅。从编辑部集体订阅超过100套以上者,可享受9折优惠,每册4.5元,全年每套54元(免邮费)。编辑部自行装订了2002~2005年各年的杂志合订本,2002、2003年合订本(双月刊)每套38元,2004、2005年合订本(月刊)每套76元,如需订购请直接从编辑部办理邮购(免邮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门仓5号 《护理管理杂志》编辑部邮编:100700电话:(010)640486306404306466721461 传真:(010)66721265
E-mail:huguan@public3.省略或hlgl@chinajournal.省略
欢 迎 订 阅
《医师进修杂志》
《医师进修杂志》是卫生部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国内惟一为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的综合性临床医学期刊,连年被评为国家临床医学类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并入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学术期刊网”。
本刊主要读者对象为广大内、外科临床医务人员。开设的主要栏目有:专题辅导、临床论著、进展概述、综述与临床、进修查房、病例讨论、病例报告、探讨与评价、药物与临床、影像与临床、新技术介绍、教训纵横等。
《医师进修杂志》为半月刊。上半月为内科版,每月10日出版,下半月为外科版,每月20日出版。刊号:ISSN 1002-0764,CN 21-1229/R。大16开本,80页。每期定价6.省略http ://省略
临汾博爱生殖医学医院
临汾博爱生殖医学医院是山西省首家集科研、医学、预防、保健、心理咨询和生活指导于一体的现代化,新型生殖医学医疗机构。它的诞生标志着山西省生殖医学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于山西省生殖医学研究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临汾博爱生殖医学医院位于临汾市平阳北街16号,南临平阳广场,北倚火车站、汽车站、交通便利,环境温馨医院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是一所以高标准医疗服务为起点、高品位医疗环境为特色的专科医院。该院全心致力于生殖医学领域的研究,及时掌握生死系统疾病防治的最新动态,导入当代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医院文化。
“科技兴院、以人为本”,医院拥有一批国内外著名的技术精湛,医德高尚的专家队伍。并建立一整套以高科技为先导的专科发展模式,本着“博取众家之长,关爱生殖健康”的服务理念,大力倡导“专业化、人性化”服务的精神,实行“无假日门诊制”、“全程导医服务”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的一切,真正让广大患者放心满意。
我们的服务目标是:通过最资深的专家队伍、最先进的医疗设备、最舒适的医疗环境、最科学的检测方法、最便捷的诊疗流程、最严格的保密措施、最优质的护理服务、最合理的收费标准、最健全的管理制度与监督机制,做一流的专业生死医学医院,树立“社会认可,百姓放心”的品牌医院。
我院特设有:科、生殖整形科、生殖感染科、前列腺科、妇产科、乳腺科、不孕不育科、性健康咨询科、首创无痛人流等。引进三十多套国际高精尖的检测、诊断、治疗仪器和设备。形成了“院有优势、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可持续发展优势。
临汾博爱生殖医学医院全体员工将以“用心听取、细心诊断、耐心解答、精心治疗、热心服务、衷心祝福”的“六心级”标准,为您服务,您永久的健康和幸福将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地址:临汾市平阳广场往北200米(平阳北街16号)
电话:0357-21152332116311
挖掘中医瑰宝 力致人类健康
万会敏,1965年出生于中医世家,第五代传人,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人,1992年毕业于山西中医学院,从事医疗事业十几年,擅长于中医接骨,曾用祖传秘方“神奇接骨灵”治愈了无数例骨折、骨伤患者。
“神奇接骨灵”特点是接骨续筋、消肿止痛、活血化瘀“神”。新旧骨折、男女老幼,接骨速度“奇”,治疗各种骨折、骨伤久不愈合为一“绝”,纯中药制剂,无毒副作用,一般骨折可“不住院”、“不手术”,疗效好,费用低,服用简便、5-7天服药一付,一疗程6付,骨折患者一般一至二疗程既可全愈。
1. 西省太原市亮靓皮鞋护理公司的李志禄,因车祸盆骨多处骨折,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在山大二院治疗手术费用就得三万多元,还不保有后遗症。最后服用了“神奇接骨灵”两个疗程,就完全康复了,而且没有一点后遗症。
2. 汾市向阳路井立富、洪洞县甘亭镇的孔梅莲,腰椎严重压缩性骨折,服用“神奇接骨灵”三十天就能下床了。
联系人:万会敏 联系电话:137537355510357-7686088 2034578
地址:临汾市东关小十字北街33号中医正骨科
刘志秀:疑难杂症的克星
刘志秀,男,195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医主治医师,现任山西省乡宁县教育体检站站长。刘志秀从部队到地方,从医四十年,他以自己中西医结合的特长,治疗男、女不孕不育症近千例,小儿疾病两余例均有独到之处。
近年来,刘志秀凭借多年的中医药临床经验,结合药用菌、食用菌产品治疗早中期癌症、肿瘤患者(消化道癌、呼吸道癌、妇科癌等)疗效良好,已治疗的20例患者中有效率达到90%以上。对于治疗各种疑难杂症,诸如各种顽固性皮肤病,心脑血管引起的偏瘫、心肌肥大、尿毒症、肾病综合症、白血病、重症肌无力、糖尿病、小儿脑瘫、各种肌瘤、囊肿等,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地址:山西省乡宁县教育体检站
电话:0357-6823928 手机:13935782408
山西临汾市尧都区万通社区医疗服务站健康咨询室:
电话:0357-2582274 手机:13753790830
乡宁蓝云妇产医院:杏林一枝花
满载盛誉的乡宁蓝云妇产医院,创建于2001年,是乡宁县唯一的富有特色的专科医院。她虽起步迟,但发展快,信誉高,深受社会各界和主管部门的赞誉。连年被评为医疗卫生工作和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被市、县劳动部门确定为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该院占地面积3600平方米,建筑面积2700平方米,拥有职工40名,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2名专家,长期任教坐诊,主治医师4名,医师10名,技师3名,护师2名,医护、技士12名,下设妇产科、乳腺科、内儿科、急诊科、中医科、康复理疗科、药剂科、放射室、检验室、B超心电图室、手术室等13个科室。新颖的高档病房、普通病房、临时输液病房设施齐全,环境舒适优雅。态度热情、技术过硬、收费低廉是该院一贯遵行的办院宗旨。作为龙头科室的妇产科,门诊、急诊、住院、手术各项业务全面开展,技术先进,服务周到,堪称一流。尤其对男、女不孕不育、无痛人流、乳腺病的诊断与治疗效果良好,赞语满城。
看现实,全体职工上下一股劲,全院一盘棋,正以更高涨的热情,更良好的态度,更全新的理念,精诚为广大患者服务。相信,蓝云医院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欢迎订阅《白求恩军医学院学报》
《护理研究》是中华护理学会主管的护理类学术性刊物。旬刊,A4幅面 ,96页码。刊号CN14-1272/R,ISSN1009-6493,现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所载文章被国内外多家医学数据库收录。报 道重点以护理学研究为主,涉及护理科研与临床实践等各个方面,及时反映国内外护理学科 发展动态及护理专家经验荟萃,展示近年来我国护理事业飞跃发展的丰硕成果,将最优秀的 护理论文介绍给广大读者。开设有:护理程序专题笔谈、专家论坛、理论探讨、论著、综述 、经验交流、护理管理、护理教育、小经验、论文写作辅导等栏目。是各级医院及医药院校 护理人员、护理教师及广大医药卫生人员的良师益友。
欢迎订阅2006年《护理研究》,《护理研究》为旬刊,每月分上中下旬出版,上旬版 内容以科研为主,每期定价7.00元,全年84.00元。邮发代号22-130。中旬版内 容以实用为主,每期定价7.00元 ,全年84.00元,邮发代号22-131。下旬版以推广护理经验为主,每期定价7.00元,全年84 元,可直接与编辑部订阅。欢迎集体、个人在全 国各地邮局办理订阅手续,或向编辑部直接订阅。
联系地址:太原市解放南路85号护理研究杂志社
联 系 人:刘建军
联系电话:(0351)8262791、882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