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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目录的食品还必须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出厂检验资格证书、标准执行证书、与质监部门签订的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环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应清洁、整洁,车间地面为应用防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原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生产场所内的排水沟渠应为密闭式,无异味。坑式厕所应建在距生产车间×××米外。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运转良好。
第四条生产设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企业应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原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均应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县(市、区)质监部门积案,并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厂登记簿》、《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簿》、《原材料进厂登记簿》、《原材料投料登记簿》、《不合格原材料处理登记簿》,采购原辅材料必须验证供货单位资质并索证索票,索取法定部门的质量检验报告,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加工工艺及过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工艺流程,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的交叉污染。有完整的工艺流程图,并标注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工序,并实施有效检验和记录,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加工人员操作时应换鞋穿戴清洁工作服、帽,戴口罩,经常性进行手消毒。
第七条产品标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企业现有生产品种的所有卫生质量标准文本和相关的检验方法标准,不得无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且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员。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技术人员应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检验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独立从事检验工作。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应持有健康证明。
第九条检验能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设备,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生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其它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第十条质量管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在生产过程中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质量否决权。
第十一条产品包装标识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其它形式包装的食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有食品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食品标签标识中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食用说明,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还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并加印(贴)qs标志。
第十二条产品储运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将原料库、成品库分设,食品存放应隔地离墙。原辅材料、成品库(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基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在冷库内存放,冷库温度应符合要求。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符合要求,装卸时食品受污染。
第十三条出厂检验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企业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应建立完善《检验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出厂检验合格证。检验机构每半年与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一次比对试验。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登记簿》,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文件管理企业应制定文件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专业的文件管理,将各种记录、设备档案等进行归档管理。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电力物资管理
作者简介:楼曙英(1970-),女,浙江宁波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电业局,经济师。(福建 厦门 361000)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0-0107-01
一、建立物资监督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
推行物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是为了保证进入电网的物资安全、节能、质优、环保,为此2009年国网公司提出了“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优化监造管理模式,深入开展供应商产品质量抽检,加强产品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督,落实各网省公司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的管控,强化质量监督成果与招标采购、供应商关系管理的联动,引导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为建设坚强智能电网、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目标提供坚强的物资保障”的指导思想,厦门电业局按照“依靠业主单位、联合专业部门、引导生产厂家、强化质量管控”的思路,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重点抓好产品的监造和抽检工作。按照“谁的设备谁管控,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监督责任,依据总部统一制定的有关质量监督管理及技术标准,开展一系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当前物资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011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相继颁布了《总部直管工程项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网省公司项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管理办法,当年对供应商产品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共发现并处理了7318起质量问题,涉及供应商1308家。产品质量管控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现象最终影响物资采购的质量:一是专业人员配备力量不齐备,工作流程不够细化,制度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部分物资抽检的检测设备的精密度不够,再加上检测环境的变化,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最终影响检测结果,使得检测结果可信度有争议;三是供应商评价需更加细化,考核供应商需要有依有据;四是对抽检和监造过程管控不够严格。
三、全面深化物资质量监控体系及机制的建设
1.建立健全物资质量监督制度及组织机构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全过程管理,厦门电业局相继成立了产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局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及12个技术监督专业组。修订了《电力物资品质管理标准》、《厦门电业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厦门电业局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厦门电业局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设立质检岗位,物资公司设立产品抽检试验组。建立起组织、管理、实施三位一体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形成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有序推进的良好局面。
2.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
自2009年国家电网总部的物资集约化实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物资统一招标的目录,95%的主业物资已经纳入总部招标计划。截止到2011年底,厦门电业局非招标目录的物资采购金额仍然高达七、八千万,为此,厦门电业局修订了《厦门电业局非招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非招标物资的采购行为。
3.强化信息系统的应用
2012年3月20日,总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应用电子商务平台产品质量监督模块的通知》,旨在持续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的运用。厦门电业局积极跟进,通过平台下发监造、抽检任务,统一按照质量监督技术标准要求的格式及内容上报信息反馈。
4.深入开展监造与质量抽检工作
制定产品质量监造和抽检的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监造和抽检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制定监造和抽检工作流程,加强过程监控。
5.建立全面质量监督技术支撑体系
依托网省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等相关单位、机构,逐步建立公司质量监督技术支撑体系,为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设备运行等方面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6.实行产品质量监控例会制,滚动式产品质量监督信息
定期召开专业分析会,将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投运后的质量状况,通过组织故障分析、交流质量监督经验,将供应商产品缺陷、故障信息、监造及抽检情况编成《生产技术简报》,或以会议纪要、内部挂网、周报月报形式上报省公司、国家电网等方式滚动式,以此推进产品质量监督信息在招标环节和供应商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联动应用,促进供应商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升。
7.树立全员质量管理的意识,创建良好的企业质量文化氛围
组织员工总结工作经验和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新的质量文化理念,使企业质量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加强质量控制的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宣传栏的宣传阵地作用。
8.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
近年来,厦门电业局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物资质量文化宣传,探索新的培训方式,扩大培训内容,通过各类型讲座、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了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专业素质。
(1)利用现有条件,编制质量控制教材并组织深入学习,使“电网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深入人心。
(2)组织学习国内外质量管理先进技术和理念方法,开展质量形势分析,不断提升有关人员质量监督能力水平。
(3)结合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与兄弟单位开展横向交流。
9.建立质量管理的监督考核和奖励机制
在组织上设立领导机构,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组织优势,在强化质量监督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层级监督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物资奖励和精神鼓励的手段,增强职工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10.推动供应商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强化合同管理,严格供应商考核管理条款,对供应商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履约绩效的评价,同时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成果的应用,真正落实到供应商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四、电力物资质量监控的途径和手段
1.前期管控——物资交付前的管控
前期控制是质量控制的有效方法,其特点是以先期预防为主,其控制方法是通过设计选型、招标采购、驻厂监造、出厂抽检等方式,加强了计划性,实现物资质量的前期控制。
2.同期管控——物资交付后至投运前的管控
同期管控是以双方合同契约为基础的到货检验、抽样送检、安装调试、投产验收等过程的控制。通过该时间节点的管控,防止不合格产品直接流入生产流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后期管控——对已经履行交货的供应商的事后评价
后期管控是指对物资正式投运后,在质保期内发生的任何有关物资质量的问题,都将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追溯供应商责任,它将为整个供应商体系的动态管理提供一个重要的依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装饰材料适用本条例。
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但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超过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消费者、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单位,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等形式。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生产、流通领域中组织对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部分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市级监督抽查计划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监督抽查计划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要求,可以组织对生产、销售某类产品的全部企业的产品进行统一监督检验。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可以组织对重要生产资料,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计划、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下达。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或者告知被检查者。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产品广告、合同中的质量约定、承诺与技术要求等;
(四)国家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监督检验方法、质量检查细则和质量判定规则。
第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所需检验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进行的抽查检验,不得向受检者收取检验费,所需检验费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部门按职责组织的抽查检验,不得向受检者收取检验费,所需检验费由抽检者支付;
(三)根据消费者、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单位反映进行的监督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由受检者承担,产品质量合格的,不得向受检者收取检验费,所需检验费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所需检验费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收取;
(五)委托检验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国家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它们授权的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实验室审查认可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验收)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其他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机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后,承担委托范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任务。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受检者提供。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或检验员证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书等有效凭证,才能向受检者抽取样品。
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的方法、数量应当符合标准或者有关规定。抽样数量没有规定的,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抽取的样品应当当场封样并妥善保管,除损耗品外,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月内,应当退还受检者。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检验结果应当送达有关部门、受检者或委托人。
受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由受理复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原检验结果正确的,应予维持,复检费由申请者承担;原检验结果有误的,应予纠正,复检费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发票、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用照相、录音、摄像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询问被检查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进入产品存放地和生产、销售现场检查产品质量;
(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查封或者扣押产品或相关物品,不得超过六十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本条职权时,不得泄露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查封、扣押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定查封、扣押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先行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已经或即将超过保质(保存)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
(三)自查封、扣押之日起,满六十日后仍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该当事人拒不前来接受处理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或举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或举报者。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举报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没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产品广告、实物样品、合同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具有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生产者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进行产品标识检查、感观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检验。
销售者不能确定产品的质量状况,可以申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该类产品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次品"、"等外品"字样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产品的质量状况,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销售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销售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用中文或者阿拉伯数字注明失效日期。
第二十四条 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地方实施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准产证。
销售者不得销售生产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准产证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经强制性认证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合格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产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识、商品条码、免检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不得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以总经销、总、代销、联营、承包等形式生产、销售产品的,承担与生产者、销售者同等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生产、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生产无标准的产品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销售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不按规定附有中文说明书的,销售限期使用的产品未用中文或者阿拉伯数字注明失效日期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按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准产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合格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或者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销售者销售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者销售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需要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受检者收取检验费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国家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审查合格或者未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向社会提供检验数据和结论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工作,没收检验收入,可并处检验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受检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受害人也可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对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超过标准或规定抽取样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泄露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使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先予赔偿,对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执法、检验资格。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有近九成城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绝大部分为针织夏装和运动服,少数学校统一制服装。自199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生穿学生装(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来,再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各地以该《意见》为指导,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推行政策、实施方案以及监督管理办法,落实责任机构,各负其责,使学生装工作稳步推进。与此同时,学校、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对学生统一着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达成了共识:统一着装有利于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学校规范化建设和安全管理;有利于全社会保护监督学生身心健康,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装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因此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对学生装标准的制定工作非常重视,2003年实施了纺织行业标准FZ/T 81003—2003《儿童服装、学生服》,2004年实施了FZ/T 7302—2004《针织学生服》。根据学生装不断发展实际需要,质检总局与国标委于2009年了学生服国家标准,分别是GB/T 23328—2009《机织学生服》和GB/T 22854—2009《针织学生服》,至此,学生装产品有了国家标准。另外,国家对国内生产和销售的纺织产品还有强制性要求,即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以上标准对学生装从面辅材料、安全指标、缝纫质量到号型规格都有明确规定,生产企业按标准生产,质检部门依标准检验,使用单位依标准验收,从而使学生装质量安全得到了一定的保证,学生、家长对学生装的满意度正在逐年提高。
如何确保学生装高标准和高质量
据了解,全国学生装管理工作不是全国一盘棋,发展速度有快有缓,部分地区仍存在管理模式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服装质量合格率低、售后服务差等问题。近期,媒体报道了学生服不合格事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和深思。
青岛市中小学在校生近100万人,学生装质量的优劣牵扯到近百万个家庭,从青岛市委市政府,到教育、质监、物价等部门都高度重视学生装的管理工作。几部门联合,多举措、多渠道加强学生装面料质量、工艺质量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出台并完善监管机制。2008年市教育局、质监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中小学学生统一着装质量验收细则》,2009年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质量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今年,市质监局和教育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学生装、学生絮用纤维制品等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明确提出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明确市教育部门、市质监局和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生产企业及学校的职能和责任,做到依法开展工作、依法进行管理、依法提升质量。
2.定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定期组织面料专题研讨、考察和总结工作会议,组织生产企业学习标准、法律法规,协调教育部门、成衣厂家、面料厂家定期会商有关问题,及时改进提高工作质量,消除产品质量隐患,共同提高质量意识。
3.慎重选择面料供应商,完善招标采购模式。学生装面料的选择非常重要。一是考虑到学生装穿着率高耐磨性要好;二是考虑学生活动幅度大强力要好;三是考虑到全市家庭的生活收入情况;四是考虑到青岛沿海城市的气候特点等等。因此决定在全省面料中标企业内选用最高标准面料,并在实际采购中要求厂家根据青岛市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提升面辅料指标要求。从社会各界聘请专家,组成青岛市学生装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公开招标青岛市学生装生产企业,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法》规定执行,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标。从价格、产品质量、公司实力、售后服务能力等多方面考核投标企业。2012年度全市中标企业为16家。
4.公示招标结果,接受全社会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在媒体、网络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各类监督电话和区市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单位通报质检情况,希望得到全社会监督,不断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
5.完善质量检验机制,确保学生装质量。从多年学生装产品乃至纺织品的检验工作来看,纺织品的质量参差不齐,质量也不够稳定。由于生产工艺和染化料原因,甲醛含量、pH值、染色牢度、纤维成分等项目时有超标。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采取了完善质量检验机制措施,确保学生装质量。全程加强质检工作,要求生产企业面料进厂及时送检,对甲醛含量、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染色牢度、pH值等安全指标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成衣做好后,及时报验,由质检部门派专业检验人员赴厂对成衣进行检测,现场检验外观,随机抽取样品再次检测内在质量,除检测安全指标外,对缩水率、接缝强力、纰裂程度、起球、洗后扭曲率等项目进行检测,并依据国家标准进行评判,学校根据合格质检报告收发服装。从2012年开始,我市要求生产企业全部按照国家标准中一等品的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
对学生装管理工作的建议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个别地市的学生装面料舒适度差、做工粗糙、色泽呆板、款式陈旧,不能体现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不能充分展现青少年的良好的精神风貌,以至于孩子们不愿意穿校服,甚至抵触校服。这就要求所有从事学生装工作的同志齐心协力,来克服这一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工作:
1.学生装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的GB/T 23328—2009《机织学生装》标准,主要倾向于制服装,就目前情况看,近几年甚至未来几年,运动装形式的学生装还会占据主要市场。建议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制定此类学生装标准。像设计专业的运动员服装那样,根据学生们的年龄特点,心理特点,从细节入手,比如侧兜、拉绳、衬裤、反光条等方面,设计生产出更科学、更美观的学生服。
2.建议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努力推广制服装。运动装式的学生装穿着方便,活动方便,有其优点,但是一般都是男女同款同色,比较中性化,长时间穿着对学生的性别取向会有严重影响,现在“男人婆”、“娘娘腔”的情况比较严重。另外,穿运动装一般配运动鞋或者旅游鞋,这对孩子的影响也是不能忽视的,一是对身体骨骼的影响,二是对礼仪礼节的培养不利。应积极探讨能展现男女同学不同风采的学生装,从小培养孩子的约束感、礼仪感。
关键词: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节能对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节能工作将更具挑战性,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工作任重而道远。只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强化全过程监管,才能有效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现建筑节能又好又快发展。
一、端正建设单位的节能意识, 引导节能建筑的发展
对绝大部分开发商而言, 建筑节能工程只是一项被迫要完成的任务, 是形式上的被动接受, 即使设计上按照要求做了, 在使用时也坚持谁的最便宜就用谁。对于真正想做好节能的企业, 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问题都较容易解决, 重点是一些被动搞建筑节能工程的开发商, 怎样才能让他们切实重视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由于建筑节能必然提升建筑成本, 在种种因素制约下, 不可能指望开发商自发地建造节能建筑。因此, 推行节能建筑必须首先由政府主导, 由政府规范, 对建筑节能做出强制性的、明确的规定, 运用市场规律和法治手段进行规范。政策要在建筑节能推行之初, 通过试点示范工程的实施, 引导开发商兴建节能住宅, 通过提升节能住宅性能的现身说法, 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住宅, 从而积极地、有效地推进节能建筑的发展。
二、实例分析
以某区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中得到的一点体会,浅谈一下看法,以供同行指教。
1.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建立闭合的监管体系。第一,建筑节能监管作为一个新兴的建筑工程监督内容,其体制和制度的完善必须先行。应迅速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门人员和经费,为有效开展建筑节能监管提供组织保障。同时,还应该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纳入规范化轨道。第二,建筑节能是一项庞杂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单靠质监站的力量,是不可能搞好工作的,必须以当地建委为依托,建立一套从初设批复、图审、质监、施工许可到备案登记等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相互联动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才是做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保障。
2.加强宣传,强化培训,确保建筑节能社会影响和能力提升。
(1)打造一支强有力的工程质量监督队伍。提高建筑节能监管水平,技术水平始终是立足之本。要加强技术含量必须从四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组织监督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学习深造,加强理论学习,增强自身专业素质。二是组织监督人员深入节能材料生产厂家,了解生产工艺、产品性能特点,加强对节能材料的认知,理论联系实际,有助于建筑节能技术水平的提高。三是组织监督人员到先进地区学习走访,交流建筑节能施工、监管等方面的经验,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四是定期召开建筑节能施工技术和监督管理研讨会,收集、整理监管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和常见的通病,研究新方法新对策,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技术经验。
(2)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建筑节能标准是保证节能标准贯彻实施的基础。为打好基础,应定期聘请专家对当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及时掌握新标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实施建筑节能的能力和水平。
3.严控源头,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管。要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标准,国家将不断修订和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标准: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计量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原材料进货质量和配比、生产工艺工序、产品出厂质量检验等环节的控制,同时配备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重点查处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
4.是多措并举,提高对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监管水平。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并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指导建筑工程正确选购;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5.改进监督手段,提高监督效能。一是由传统的眼看、手摸、针刺的监督方式转变为用科学、高效的检测仪器进行监督检测。各监督科室配备便携式保温层厚度钻芯仪、保温材料堆积密度测试仪等仪器,对保温层厚度、保温砂浆堆积密度等影响建筑节能质量的重点指标随机进行现场监督抽测,提高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为避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制订建筑节能检查制度,规定全区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分片区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使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化、经常化。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程绝不手软,必须责令其返工重做,对供应不合格节能材料的企业进行全区通报,并实行市场清除,起到杀一儆百,惩前毖后的效果,确保建筑节能施工质量。四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制度。凡用于工程的建筑节能材料均需取得重庆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备案证书,否则一律不准用于工程。
6.部门联动,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落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确保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使用合格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清理建材市场的霸王合同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服务机制,加强行业的产品质量自律和价格自律,制止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建立舆论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及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指导公众增强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识别能力。
据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各地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纳入每年一度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内容,进行专门评价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质量情况纳入年度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参考文献:
[1]汪苏泷.浅谈民用建筑技术节能施工方案[J].浙江电子商务学院,2011,11(14):132-135.
(2021年5月4日修订版)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4只(套),其中12只(套)作为检验样品,12只(套)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标志
GB/T 17465.1-2009
GB/T 17465.2-2009
GB/T 17465.1-2009
GB/T 17465.2-2009
2
尺寸和互换性
3
防触电保护
4
接地措施
5
结构
6
防潮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8
插入和拔出连接器所需的力
9
用于热条件或酷热条件下的器具耦合器的耐热性能
10
温升
11
软线及其连接
12
耐热和抗老化性能
13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14
绝缘材料的耐热、耐燃和耐电痕化
注:1. 按产品的原始状态进行考核。除以下情况,一般用3个检验样品按检验项目序号顺序进行试验:
(1)在进行序号11检验项目时,需另取3个检验样品检验;
(2)在进行序号14检验项目时,需另取3个检验样品检验。
2. 如果仅1只试样在一项试验中不合格,该项试验及可能对其试验结果有影响的前一项(或数项)试验应进行复试,复试及后面的试验应采用另一组(3只)全套试样并按照要求的顺序进行,所有试样复试及后面的试验均应合格。
3. 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7465.1-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7465.2-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设备用互连耦合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如果仅1只试样在一项试验中不合格,另一组3只试样均合格时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关键词 啤酒厂;质量管理;生产;应用
中图分类号TS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9-0145-02
1 关于啤酒厂全面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
1.1 在啤酒厂的经营中引入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全面质量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产物,其是以令消费者、企业各级成员以及社会共同受益为出发点的。通过对这项质量管理制度的研究发现,其具有很多优点可以为加强啤酒厂的产品质量控制提供很好的保障。以下对其优点进行简要介绍:
消费者是产品的直接使用者,企业产品只有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满意,才能够为企业带来可观的市场效益与社会效益,所以全面质量管理是真正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的;令每项变量都与相应基准与标准进行精确的度量;强调企业员工之间的整体性合作,注重集体的力量。全面质量管理就是充分发挥了企业上下所有员工的力量,通过所有员工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实现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与提高;全面质量管理通过大量的市场调查,生产出最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全面质量管理强调在产品生产中一定要结合当下消费者的需求对产品质量做好改进措施;全面质量管理认识到了优质的产品质量离不开员工、设备以及信息的有机结合;从企业战略角度讲,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改进产品的质量与服务水平,避免竞争对手的抄袭与效仿,全面质量管理还注重在企业中形成良好的质量文化,借助所有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和沟通,为产品质量提供保障。
啤酒厂在生产啤酒的过程中,应注重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得到实施,将全面质量管理制度的以上优点发挥到最大程度,这样就能够促进啤酒厂对产品质量全面而又高效的控制。
1.2 全面质量管理思想在啤酒生产中的应用
1)在啤酒生产过程中,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加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在保障与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产品成本,为啤酒厂创造更高的质量效益;2)为了使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在啤酒生产中得到顺利的推行,啤酒厂的领导也应该注意在质量控制中强调员工的巨大作用。为了让全体员工真正地融入到产品质量管理中去,企业需要为员工们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为每位员工提供展现自我价值和能力的平台,并且在工作中提高员工们的危机感与紧迫感;3)在啤酒的生产过程中,企业不但要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还应该注重加强对员工们质量管理技术的培养。具有较高质量管理技术水平的员工才能够在生产啤酒的过程中适应与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不断提出的新要求;4)为了能够带动员工们对啤酒质量保障的重视度的提高,企业应该在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实施适当的绩效评价制度,制定一定的质量激励措施。这项举措的实施,不但能够提高员工们在过程监控中的积极性,督促他们自觉地学习质量管理技术知识,更能够实现产品质量的高效控制的目的;5)在啤酒生产中对各项生产环节进行系统管理
(1)对啤酒生产的物资进行管理
首先,需要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对于啤酒生产的相关物资一定要按照国家以及行业的相关标准与规定进行采购,当原辅材料以及包装物被采购进来以后,必须对它们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一旦发现问题就必须做出相应处理。而对于那些企业自身无法检验的辅助材料,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具体的产品合格证书以及检验数据等。
其次,对于啤酒生产的麦芽等主要原料,应当对其进行检验。对于进入啤酒厂的大宗主要原料进行抽样检查,然后再通过全项检查,一旦发现检查结果数据低于采购前的小样的检查数据的情况,就必须禁止不合格的原料进入仓库。
再者,为了确保啤酒质量的稳定性,啤酒厂还应当对物资供货方进行适当的监管。比如:要求供货方向啤酒厂出具具体而又真实的物资质量信息,按时评价供货方的技术水平以及产品质量。
最后,为了能够对啤酒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企业还要提高对大米、麦芽等原材料的储存管理,不仅要适时地改善原材料的储存条件,防止它们发生虫咬、霉变等状况,还要严格按照生产的需求进行采购,防止原材料不足或是严重积压的现象发生。
(2)生产工艺的管理
为了保障并且提高啤酒的质量水平,在生产啤酒的时候应该注意选择具有稳定性、灵活性、科学和先进性以及符合性都比较高的生产工艺。生产工艺应覆盖啤酒生产全过程,要加强监督生产工艺的落实执行情况,确保生产条件符合工艺要求。
(3)加强对工艺卫生的管理
工艺卫生管理在产品生产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所以在啤酒厂的产品质量控制中需要对其提起特别的注意。比如:培养专业的工艺卫生管理人员,并且为了增强其工作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实施绩效挂钩的制度;明确制定啤酒生产中涉及到的清洗、消毒以及有害微生物的检测程序与标准;对于像薄板换热器、麦汁管线、发酵罐等容易被污染的设施加强监控;全面而仔细地记录下工艺卫生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数据,方便在发生问题时,对问题原因的查找等。
(4)成品在入库时对其进行严格检查
在啤酒生产的过程中,成品的外观也是产品质量控制中的一项内容,所以在成品入库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比如:查验成品啤酒检验合格报告;检查啤酒的物理状态,是否含有悬浮物、沉淀物、异物;标签是否被贴歪或者污染;生产日期是否记录正确并完整;瓶盖是否出现漏气、划痕等现象。
2 结论
综上可知,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方法,可以保证啤酒厂的质量控制工作全面、适当又高效的运行,从而利于啤酒厂生产出更易被消费者接受的产品,并促进啤酒企业在市场竞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1]陈雪峰,吴波.浅谈啤酒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机制[J].啤酒科技,2009.
关键词:烟草生产;工艺;质量管理
1提高烟草工艺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烟草行业隶属于制造业,烟草的生产要经过多道生产工序,整个生产链所涉及的工艺流程及技术参数高达300多种,如果其中任何环节出现失误都会影响整体烟草的质量。因此,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对烟草生产工艺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以此提升工艺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在生产时对烟草原材料进行科学、合理的配比,控制工艺流程,同时对烟草生产质量具有加大影响的生产环节及工艺操作进行有效识别,从而有效保证烟草各项质量控制工作得以落实执行。要加强对其生产环节及工艺流程的质量控制力度,学习国外先进的制造工艺并充分结合各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对工艺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的高质量、高效率、操作性强的生产工序及工艺参数等,进而提高整个烟草行业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2烟草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内容
在烟草生产过程中,制丝工艺是整个烟草生产的重要环节。现阶段我国烟草制丝工艺主要分为叶片处理、叶丝处理、梗和梗丝处理、加料处理、后处理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各自的关键控制点,以下进行简要分析:(1)叶片处理:重点关注对回潮物料及润叶物料工艺流程的质量控制管理,保证样品烟丝颜色、弹性以及含水量等工艺质量;(2)叶丝处理:该工序处理中,对切片回潮的控制要求比较严格,主要包括对烟草前端回潮、切片、水压等参数值的控制;(3)梗和梗丝处理:在对梗和梗丝的处理过程中,通过水洗、蒸汽、浸泡等会方式进行处理,有效降低烟草内烟焦油的含量,同时降低生产成本;(4)加料处理以及后处理环节:对这两个环节的处理过程中,要保证烟料添加物的均匀性,同时要控制好制作工艺的精准性。研究表明,利用两端同时喷料的方法,能够加大烟料的稳定性与均匀性。烟草产品对环境的温湿度也有较高的要求,对烟丝储存以及运输温湿度进行重点监控。与此同时,烟草品种以及烤烟工艺流程对烟草的质量控制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合理选用烟叶种类并进行科学搭配,例如,选用2-3种品种性质相似、烟草质量高、适用性强的主项品种,再选用2-3个配备烟草品种,以此提高烟草整体产品质量,同时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标准,例如结合烟草品种的特性选择适合的工艺流程、依据颜色变化的程度设定温湿度范围以及火力大小等,使烟草生产工艺得以有效控制。
3烟草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策
(1)提高对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我国烟草行业普遍存在重经营轻质量的问题,要想使烟草生产质量得以高效保障就需要改变错误的管理理念,提高人员对生产工艺质量的重视程度。只有从根本上做到人员认知的提升才能有效提升烟草产品工艺质量控制,节省资金投入,实现烟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企业内部需要建立匠人精神,要求所有施工人员对生产工艺质量的重要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承担起相应的岗位职责与岗位义务,全身心的投入到烟草生产经营中。(2)建立起完善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制度。在烟草生产质量管控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工艺流程、实施方法、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对生产工艺质量的管理控制,切实保证各生产环节得以高效落实。管理制度的建立能都使各工段人员了解工作标准,生产操作人员及工艺管理人员在制度的制约下能够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及工作标准开展工作,提高烟草产品质量。在此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烟草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参数标准等需要定期进行梳理及改善,与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以此提升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制度的时效性。例如为了实现烟草产品的精细化生产,一些大型烟草企业组织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人员对生产各环节以及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分析出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并将相关控制点明确到实际生产工艺中,形成科学、合理、规划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制度管理体系。(3)加强生产工艺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设备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保障,目前,我国烟草企业所使用的产品质量存在不同的差异性,通过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调查发现,多数的烟草质量都是由设备原因造成的,因此要加大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及保养力度,确保工艺质量的稳定性。例如结合实际生产需求,对设备的各项性能做出罗列,采购人员依据参数要求购置设备,同时建立完善的采购、维保、使用等管理制度,并将设备使用注意事项在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使用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及操作规程执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洗、检修、维修等,可以保证设备的长效运转、延长使用寿命、降低运营成本,从而提高设备的整体性能。(4)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执行过程的控制。工艺流程是烟草生产的核心环节,通过对生产工艺流程执行的控制能够保证烟草质量的均匀性及稳定性。在烟草企业生产中,每个生产环节都需要设置质量检查人员及检测规范标准,对生产中的设备、仪表、参数、定量装置等进行定期检查,保证生产线上的每一支烟草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此外,依据实际生产情况对设备自动化控制设施进行系统性维护、调试,确保生产运行控制系统得以稳定、高效运行。例如,生产中,对于计量设备的调试工作,计量设备主要功能是对水分及流量等进行控制,因此重点关注计量设备的使用性能,有效控制测量误差,确保其提供的各项参数准确、有效。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艺质量对产品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在烟草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生产工艺质量的控制管理工作,加大每个生产环节、操作步骤、工艺流程的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工艺质量控制体系,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烟草产品质量,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微杰.浅谈烟草生产过程中的工艺质量管理措施[J].中国农业信息,2016(19).
谈质量,也许很多人要吐口水,又是质量!似乎这件事很简单,已经做得很好了。实际情况怎样呢?大不以为然!看似简单的事情往往不简单,你敢说你的产品100%没有质量问题,或者你敢保证你今后绝对不出质量问题吗?恐怕没有人敢打包票。既然如此,就要虚心做事,把有关产品质量的事项抓好、做好,把质量风险降到最低。
质量是最现实、最直接关乎畅销与否的关键,只有实事求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目前不少企业都有产品质量的宣传,有的列入企业战略,有的写进企业制度,有的宣传口号到处都是,有的大作广告宣传,说白了,这些都是很外在的东西,产品质量不是说出来的,更不是吹出来的,关键是要坚持不懈的把质量安全贯彻到企业运营的全程,用实际行动,踏踏实实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再说质量的好坏,不是由企业自己说了算的,它是有消费者用钞票来决定的,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好坏有最终的裁判权,并由此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所以企业要想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除了表面上的事以外,关键是要深入质量管理的核心,一步一个脚印,把质量作为生产、销售的头等大事,把质量作为企业运营的源头和基础。
消费者心目中的质量标准是什么?其实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并不高,有时看起来似乎很朴素的,至于消费者心目中的质量标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安全的、需要的、耐久的、高效的、节能的、先进的、环保的等等。安全的,主要是指产品在使用、食用上是绝对安全的,对人、物没有任何伤害,比如一些电器、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首先要看安全系数,消费者总是选择安全系数最高的产品,因为这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需要的,是消费者所需要的基本功能和服务,实际上是产品的实用功能,也就是产品提供消费者的核心利益,产品能为消费者带来什么或为消费者做什么,消费者总是选择功能、服务最符合要求的产品;耐久的,是指产品的保质期和产品的使用寿命,比如食品的保质期、电器的使用寿命,在产品极度饱和的今天,耐久也成为消费者选择产品的质量指标;高效的、节能的,这两者是指投入少或花费少,而效果却很好,比如一些节能产品、低油耗汽车、电动汽车等,高效节能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产品的质量;先进的,是指产品的科技含量或先进程度,比如产品能否升级、是否使用最新科技成果、产品最多多长时间不会淘汰等,先进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超前要求;环保的,是指产品使用过程中不污染环境,比如油漆、家具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消费者购买的科学理性,环保越来越影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认定,以及成为消费者选择产品的依据之一。
国内、国际上都有哪些质量标准或质量认证?产品质量在国内、国际上都有相应的标准,比如: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HACCP质量体系、GMP认证、QS认证、BRC认证、GAP认证、3C认证、FDA认证等等,鉴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各个质量认证的具体内容,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查一下,这些认证都有自己具体的产品质量要求,以及产品质量认定标准,这就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全世界消费者都一样,都对产品质量非常重视。
怎样保证产品的质量?抓质量首先是抓人,抓人就得从领导做起,领导要有很强的质量意识,要有一直专职的质量管理队伍,对质量管理负有直接责任,比如质量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等;要有质量管理目标,每年、每季、每月、每周、每天都有具体的质量目标,并把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个工序、每个操作者;要有质量管理制度,奖罚明确,及时兑现;要有保证质量标准的优秀员工、厂房、机器、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要把好入口关,首先要把握好原材料的质量,高质量的原料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把好出口关,搞好检查检测,决不让不合格的产品流向市场;对质量的管理,要建立一整套质量管理流程,要全员全程参与,事事时时检查、监督、监控,要变被动为主动,变生产后处理为生产前预防和生产中控制,层层把关,环环相扣,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要对全员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质量管理的培训和教育,真正提高全员质量的管理意识;借鉴国际、国内先进企业的质量管理经验,采用国内、国际质量认证体系,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生产出符合消费者期待的高质量产品。注意一点,产品在市场的流通过程中,如发现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销毁、封存或报告企业领导处理,决不可擅自低价处理,否则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将重创企业声誉,给企业的品牌带来严重伤害!
出了产品质量问题怎么办?对待质量问题的处理不仅是个态度的问题,更是一种责任。一旦出了产品质量问题,不能回避、不能拖延、不能推卸,必须认真无条件的对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或者参照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当然这个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甚至严于国家法律),积极、主动、及时处理好。产品质量问题处理好了,消费者将会更加信任、购买该产品,如处理不好,可能对产品的销售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和损失,因此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绝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