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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问题研究论文

时间:2022-03-27 13: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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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问题研究论文

第1篇

安徽省是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为了了解改革效果,在安徽省财政厅支持下,我们于2001年8月26日到9月3日,对农村税费改革作了专题调查。调研期间,我们先后到淮北的颖上、五河、以及皖南的歙县,召开了6次座谈会,参加的有农税、农财、农业、预算、乡镇干部、政策研究专家以及部分多年从事农村工作的老同志等,查阅了有关资料。基本结论为:一是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成效显著,达到了中央预定的减负目标,也为“入世”后农业政策全面调整奠定了基础;二是随着税费改革的实施,中国财政体制和农业税收固有缺陷也逐渐暴露,这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情况

安徽省面积有13.9万平方公里,在全省6000多万人口中,80%为农业人口,是典型的农业大省。该省很早就开始了税费改革试点。1994年,安徽省阜阳市各县(市)先后采取了“税费合并、统一征收”,但它们将“三提五统”等费与农业税合并后按人头分摊,形成了事实上的“人头税”,这一做法农民反应强烈,抵触很大。1998年,五河县按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模式进行了试点。1999年,在财政部指导下,在4个县开展了以“取消乡统筹、改革村提留、调整农业税”为主的改革试点。2000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7号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安徽省在制定方案时明确了税费改革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屠宰税;逐步减少农民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调整农业税政策的内容:1.调整计税面积,计税面积按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为依据;2.调整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常年产量以1993年到1997年5年间各县的平均单产为依据;3.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全省最高不超过7%;4.改实物征收为统一折成代金,计税粮价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分南、北两片。北片6个市以小麦为结算标准,2000年每百斤61元,南片11个地市以水稻为结算标准,每百斤57元;5.改革结算方式,由村结算改为按户结算,个人申报。

调整农特税的主要内容有:1.调整农特税率。农特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的原则由省府重新确定。2.调整征收方式。除烟草外,将农特产品由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收的改由生产环节征收,以利于农产品流通。

将村提留改为农业税、农特税附加,与两税合并征收,分别入库。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20%,农特税附加原则上为正税的10%。村提留只能用于村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村行政办公经费等三项开支。村集体公益性和建设性支出“一事一议”,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

为合理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安徽省还规定了三条硬性措施:1.严格以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为农业税计税依据;2.各县的农民负担水平以1997年实际数为上限,不得突破;3.到村、到户的农业税率最高不得超过7%,附加率不得超过20%;农特税税率应严格按省政府规定执行。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全省农业税税率平均为6.96%,附加率平均为19.9%;农特税率平均为12.64%。为了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安徽省还制定了十几项配套改革措施。

经过各级政府努力,2000年这一改革已到位,并按新标准征税。

二、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成效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目标明确,省委和省政府重视,采取措施得当,因而税费改革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一)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护了农业生产力

从总量上来看,改革后的全省农民总税负为37.6亿元,比改革前同口径49.3亿元,减少了11.7亿元,减幅为23.6%;加上取消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农民负担减少31%,人均负担由109.4元,减少到75.5元,减少了33.9元。同时,省政府一次性取消各种收费、集资、政府性基金和达标项目50种,初步堵住了农民称之为“无底洞”的“三乱”,减负效果明显。

在目前,我国农民增收渠道不多。农产品存在着结构性过剩,价格下跌,农民外出务工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休养生息、保护农业生产力的作用。

(二)初步规范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

改革前,在分配上政府与农民的矛盾集中在乡统筹、村提留等行政性收费上。

1.“三提五统”等是的内部分配形式。在撤消,实行家庭经营承包制后,义务教育、民兵训练等家庭以外的事务属于公共事务经费理应由政府负担,而“三提五统”却将负担转嫁给农民。比起城市居民来,这是额外负担,而且负担沉重。

2.“三提五统”收费背离了受益原则,是按人分摊的“人头税”。人头税是一种按人分摊,具有累退性性质,穷人负担高于富人的税收,在中国历史上自清朝雍正2年“摊丁人地”后已经绝迹。英国撒切尔夫人执政时为筹措地方资金,1990年议会曾通过人头税法案,结果以失败告终并导致她1991年下台。因此,“三提五统”收费是历史倒退,它的分摊方式极不公平。

3.虽然国家规定“三提五统”等收费负担不得超过农民上年总收入的5%,但“总收入”是一个统计数,人为提高总收入既可显示乡村干部“政绩”,又可获得更多收费,因而存在着高估农民收入的“道德风险”。正是由于这类收费是事后、被动的,不具有固定性,农民额外的、被动接受,负担年年攀升,因而农民将矛头集中在农村收费上是有道理的。

这次改革,在适当提高农业税收的同时取消了一切行政性收费,简便、清楚,且顺应了历史潮流。同时税收附加还为村级行政筹措了适量资金,堵住了“无底洞”(各种摊派)。税收的稳定性也使农民心中有了底,给了农民一个明白。税费改革增强了农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欠税和恶性抗税案件明显减少。许多地方出现了多年未见的农民排队缴税的可喜现象。

(三)带动了农村基层政权职能转变,改善了干群关系

税费改革推动了机构改革。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财政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税费改革后事实上的收支缺口,而“向农民伸手”又行不通,这就迫使县乡政府走“减人、减事、减支”之路。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市县机构改革之前,乡镇机构改革先行一步。一些县为克服财政困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行政人员精减达到50%。目前,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精简分流工作初见成效。

税费改革也推动了基层政权职能转变。市场经济下,政府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办哪些企业、个人家庭想办而无力办、办不了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然而在过去,从农业税收、“三提五统”,到教育费集资等,乡镇干部一年到头忙于派款催粮,不合理摊派加上征收方式的强迫性,而摊派款项又没有严格的手续凭证,农民极不信任。这就形成与农民尖锐对立。加上一些人,败坏了党风政风。改革中取消了形形收费做到了“一种税,一口清”。税款由个人申报,不再经干部代收,加上征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这些做法,既规范了征纳关系,减少了扰民,又从源头上制止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也将乡村干部从催款催粮中解脱出来,给了乡村干部一个“清白”。

三、安徽省改革试点中提出的深层问题

在肯定安徽税费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深层问题。过去它们为“乱收费”所掩盖,税费改革后则充分暴露出来了。我们相信,从全国来说,这些问题也具有典型意义。

(一)县、乡财政平衡困难,存在着农民负担“反弹”可能

就规范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来说,安徽省这次改革目标已基本达到。但由于改革未涉及县、乡财政困难深化这一深层问题,存在着收费“反弹”可能。

1.县级财政基础薄弱,消化能力有限。无庸讳言,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负担。因此,如何帮助县级财政消化“缺口”是农民负担是否“反弹”的决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属于纯农业县,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加上多年积累的财政问题,基本不具备消化这一财政“缺口”能力。

颖上县是黄淮海平原的重要产粮县,人口为140多万人,土地平坦,水利条件较好,历史上最高的1999年粮食产量达到97万吨。在市场经济冲击下该县工业几乎全军覆没,目前只有化肥厂还在生产,却是亏损企业。据有关资料统计,2000年该县1.6亿元财政收入中来自农业税收的为8013万元,大体占一半。在改革前,该县将税费“捆”起来,按人头摊派。改革后的亩税负担由上年的112元降至65.4元。按人均负担计算由1999年的136元降到2000年的75.3元,下降了44.6%,相应减少财政收入4479万元,如果包括村提留,则减少了8400万元。该县目前的供给人数为2.12万人(含下岗分流人员3000多人),人均支出不足1万元。即使税费改革前,财政也相当困难。税费改革后省财政增加补贴1500万元,但由于多年积累的矛盾并未解决,为保政府运转,该县将发工资前四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但仍有缺口。据计算,在义务教育经费上有缺口为5000万元。类似情况在安徽省不是少数。

2.农业税收缺乏弹性,减支措施难以见效。由于农业税收不能随着农业收入增加而增长,而县乡支出却呈逐年增长,因而对纯农业县来说,即使一时能维持运转,随着时间推移,收支矛盾终将突出起来。为了帮助安徽省消化财政缺口,中央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增加了财政补助。但该省财政一直偏紧,补助后仍有缺口。为了克服财政困难,省政府下决心大幅度精减县、乡行政人员。但按中央规定,精减人员的工资3年内仍由财政发放,因而减人并不减支。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县级政府财政困难不断深化,因而有“收费反弹”的可能。另一方面他们又拥有行政权力,即使不能增税,也可向农民收费或变相收费。因此,只要时机适当就可能产生“收费反弹”。

安徽省的财政困难是中部地区的一个缩影。其实质上是“一切刀”的分税制体制下农业地区与工业地区的矛盾。中国中部地区的优势在农业,解决中国未来吃饭问题的希望在中部。而农业地区财政收入增长必然是缓慢的,因而财政困难深化有必然性。为此,区分东、中、西部优势,建设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税收负担仍然偏重

农业税收负担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二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净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径计算)。1980年代以来,随着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广泛使用,农本大大提高。因而我们认为,农业税收负担应按GDP口径来计算。

在这方面目前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按农业总收入计算的农业税收负担为3.55%,属于偏轻。另一种观点是安徽省县、乡干部反映农民负担偏重。为此,我们对该省统计资料作了分析。该省2000年的农业总收入为1023.4亿元。农业税费总额为37.9亿元,负担率为3.74%,但分母中含养殖业收入,而养殖业是不征农业税的,扣除养殖业后的农业收入为620.7亿元,实际负担率为6.10%。按GDP口径计算,税费负担率为8.98%(见表1)。这与我们在五河县调查的税收负担率10.2%基本一致。当然,其他没有税改的省的农民负担可能还要重些。从历史上看,即使明朝税负最高的杭州和松江府的负担率为10.5%。因而无论从那方面说,目前农民的负担都是重的。

农民负担偏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次改革,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尽了最大努力,因而责怪税收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农业生产力偏低。其次是分摊方式不合理,即税负全部集中在种植业上,而占总收入近40%的养殖业却不纳税。因而,如何公平地负担农业税收,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总之,减负固然重要,但根本出路是增收。无论从农民减负,还是加入WTO后农业严峻形势看,我们都要把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问题提高到基本农业政策的高度来认识。然而,中国农业社会3000年历史证明,小生产农业至多解决农民温饱问题,致富是不可能的。

2.种植业净收入是指按GDP口径计算的农业收入,公式为:农业收入=种植业总收入*系数(0.68),这一系数是来自五河县典型调查。

3.根据安徽省统计年鉴,种植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种植业收入+养殖业收入)的比重,1999年为62.18%,2000年为60.60%。

(三)税费改革也暴露出农业税收的制度性缺陷

税费改革解决了农村乱收费问题,也使农业税制与农业经济要求不适应矛盾“浮出水面”。这主要表现为:

1.“农业两税”并存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起阻碍作用

农业税制是按照“种什么,缴什么税”的计划经济思路设计的,由“农业两税”,即农业税和农特税构成。在市场经济下,这一税制结构与调整农业结构要求存在着冲突。歙县财政局反映,面对茶叶供过于求,有些农民想毁去茶园改种其他作物,但对茶园征收农特税,而对耕地征农业税,且后者的负担轻于前者,由于农特税已纳入乡财政基数,这就势必因影响乡镇利益而成为障碍。

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农业税制的缺陷为:(1)价格竞争已经使特产作物、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而农业税的特产作物税负重于粮棉政策起“逆向调节”作用;(2)在整个农业中,种植业处于基础地位。养殖业不纳税,税收全部集中于种植业的政策,显然不利于巩固种植业的基础地位;(3)农业结构调整会带来“农业两税”在征管上频繁调整,不利于乡镇财政稳定。(4)即使从征管上看,农业税按户征收必须有征收底册一个乡有上万农户,建立征收底册工作量本来就大,如果频繁变更,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极易产生漏洞。看来,“种什么,缴什么税”的思路已经行不通。

2.农业税制无法解决负担不公平问题

公平负担是指高收入者多负担,低收入者少负担。比起改革前的不了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然而在过去,从农业税收、“三提五统”,到教育费集资等,乡镇干部一年到头忙于派款催粮,不合理摊派加上征收方式的强迫性,而摊派款项又没有严格的手续凭证,农民极不信任。这就形成与农民尖锐对立。加上一些人,败坏了党风政风。改革中取消了形形收费做到了“一种税,一口清”。税款由个人申报,不再经干部代收,加上征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这些做法,既规范了征纳关系,减少了扰民,又从源头上制止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也将乡村干部从催款催粮中解脱出来,给了乡村干部一个“清白”。

三、安徽省改革试点中提出的深层问题

在肯定安徽税费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深层问题。过去它们为“乱收费”所掩盖,税费改革后则充分暴露出来了。我们相信,从全国来说,这些问题也具有典型意义。

(一)县、乡财政平衡困难,存在着农民负担“反弹”可能

就规范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来说,安徽省这次改革目标已基本达到。但由于改革未涉及县、乡财政困难深化这一深层问题,存在着收费“反弹”可能。

1.县级财政基础薄弱,消化能力有限。无庸讳言,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负担。因此,如何帮助县级财政消化“缺口”是农民负担是否“反弹”的决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属于纯农业县,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加上多年积累的财政问题,基本不具备消化这一财政“缺口”能力。

颖上县是黄淮海平原的重要产粮县,人口为140多万人,土地平坦,水利条件较好,历史上最高的1999年粮食产量达到97万吨。在市场经济冲击下该县工业几乎全军覆没,目前只有化肥厂还在生产,却是亏损企业。据有关资料统计,2000年该县1.6亿元财政收入中来自农业税收的为8013万元,大体占一半。在改革前,该县将税费“捆”起来,按人头摊派。改革后的亩税负担由上年的112元降至65.4元。按人均负担计算由1999年的136元降到2000年的75.3元,下降了44.6%,相应减少财政收入4479万元,如果包括村提留,则减少了8400万元。该县目前的供给人数为2.12万人(含下岗分流人员3000多人),人均支出不足1万元。即使税费改革前,财政也相当困难。税费改革后省财政增加补贴1500万元,但由于多年积累的矛盾并未解决,为保政府运转,该县将发工资前四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但仍有缺口。据计算,在义务教育经费上有缺口为5000万元。类似情况在安徽省不是少数。

2.农业税收缺乏弹性,减支措施难以见效。由于农业税收不能随着农业收入增加而增长,而县乡支出却呈逐年增长,因而对纯农业县来说,即使一时能维持运转,随着时间推移,收支矛盾终将突出起来。为了帮助安徽省消化财政缺口,中央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增加了财政补助。但该省财政一直偏紧,补助后仍有缺口。为了克服财政困难,省政府下决心大幅度精减县、乡行政人员。但按中央规定,精减人员的工资3年内仍由财政发放,因而减人并不减支。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县级政府财政困难不断深化,因而有“收费反弹”的可能。另一方面他们又拥有行政权力,即使不能增税,也可向农民收费或变相收费。因此,只要时机适当就可能产生“收费反弹”。

安徽省的财政困难是中部地区的一个缩影。其实质上是“一切刀”的分税制体制下农业地区与工业地区的矛盾。中国中部地区的优势在农业,解决中国未来吃饭问题的希望在中部。而农业地区财政收入增长必然是缓慢的,因而财政困难深化有必然性。为此,区分东、中、西部优势,建设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税收负担仍然偏重

农业税收负担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二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净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径计算)。1980年代以来,随着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广泛使用,农本大大提高。因而我们认为,农业税收负担应按GDP口径来计算。

在这方面目前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按农业总收入计算的农业税收负担为3.55%,属于偏轻。另一种观点是安徽省县、乡干部反映农民负担偏重。为此,我们对该省统计资料作了分析。该省2000年的农业总收入为1023.4亿元。农业税费总额为37.9亿元,负担率为3.74%,但分母中含养殖业收入,而养殖业是不征农业税的,扣除养殖业后的农业收入为620.7亿元,实际负担率为6.10%。按GDP口径计算,税费负担率为8.98%(见表1)。这与我们在五河县调查的税收负担率10.2%基本一致。当然,其他没有税改的省的农民负担可能还要重些。从历史上看,即使明朝税负最高的杭州和松江府的负担率为10.5%。因而无论从那方面说,目前农民的负担都是重的。

农民负担偏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次改革,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尽了最大努力,因而责怪税收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农业生产力偏低。其次是分摊方式不合理,即税负全部集中在种植业上,而占总收入近40%的养殖业却不纳税。因而,如何公平地负担农业税收,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总之,减负固然重要,但根本出路是增收。无论从农民减负,还是加入WTO后农业严峻形势看,我们都要把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问题提高到基本农业政策的高度来认识。然而,中国农业社会3000年历史证明,小生产农业至多解决农民温饱问题,致富是不可能的。

2.种植业净收入是指按GDP口径计算的农业收入,公式为:农业收入=种植业总收入*系数(0.68),这一系数是来自五河县典型调查。

3.根据安徽省统计年鉴,种植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种植业收入+养殖业收入)的比重,1999年为62.18%,2000年为60.60%。

(三)税费改革也暴露出农业税收的制度性缺陷

税费改革解决了农村乱收费问题,也使农业税制与农业经济要求不适应矛盾“浮出水面”。这主要表现为:

1.“农业两税”并存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起阻碍作用

农业税制是按照“种什么,缴什么税”的计划经济思路设计的,由“农业两税”,即农业税和农特税构成。在市场经济下,这一税制结构与调整农业结构要求存在着冲突。歙县财政局反映,面对茶叶供过于求,有些农民想毁去茶园改种其他作物,但对茶园征收农特税,而对耕地征农业税,且后者的负担轻于前者,由于农特税已纳入乡财政基数,这就势必因影响乡镇利益而成为障碍。

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农业税制的缺陷为:(1)价格竞争已经使特产作物、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而农业税的特产作物税负重于粮棉政策起“逆向调节”作用;(2)在整个农业中,种植业处于基础地位。养殖业不纳税,税收全部集中于种植业的政策,显然不利于巩固种植业的基础地位;(3)农业结构调整会带来“农业两税”在征管上频繁调整,不利于乡镇财政稳定。(4)即使从征管上看,农业税按户征收必须有征收底册一个乡有上万农户,建立征收底册工作量本来就大,如果频繁变更,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极易产生漏洞。看来,“种什么,缴什么税”的思路已经行不通。

第2篇

1.1药材及水提液的制备和挥发油的提取到手香,2001年引种于阳西县原中山医科大学药材基地,在中山大学校园内繁殖。到手香水提液最大浓度浓缩液(稠膏)的制备:取到手香地上部分,晾干剪碎后,精密称取碎叶,加一定体积蒸馏水,浸泡后加热煮沸提取,冷却后用双层纱布过滤,滤渣用蒸馏水清洗3次并过滤,弃去滤渣,合并滤液。滤液再用布氏漏斗垫双层滤纸抽滤,得到滤液为到手香水提液。在温度为70℃、压力为-0.08MPa、转速为60r/min的条件下,减压蒸馏浓缩至最大浓度稠膏,并保证稠膏不会凝结,得到到手香水提液最大浓度浓缩液(稠膏)[3],浓度为4.706g/ml。供小鼠最大耐受量实验用。挥发油的提取:取到手香地上部分,晾干剪碎后,精密称取碎叶50.0g于1000ml蒸馏瓶中,加入600ml蒸馏水,按《中国药典》规定的方法挥发油测定法[4]提得黄色油状物,出油率为1.2%。取挥发油适量,用食用油稀释至各个浓度,供霍恩氏法LD50测定用。

1.2动物昆明小鼠,体重18~22g,普通级标准,合格证号:粤检证字第2003A030号,由原第一军医大学(现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

2方法

2.1到手香水提液急性毒性实验(最大耐受量测定)选择健康昆明小鼠,体重在18~22g共20只,雌雄各半,按性别分两组,每组10只,称重和标记,分开饲养,实验前和实验的观察期内,均按正常饲料条件饲养。

灌胃给药:灌胃给药小鼠1次,0.8ml/20g(到手香水提液浓度4.706g/ml)。连续观察14d,详细记录动物的反应情况,包括饮食、运动状况、排泄状况等各个指标,计算出总给药量(折合生药量g/kg)。

2.2到手香挥发油急性毒性实验(霍恩氏法LD50测定)选择健康昆明小鼠20只,体重18~22g,称重、标记,随机分4组,每组5只,雌雄分别为2,3只。各组小鼠分别灌胃给药0.4ml/20g(给药前禁食16h,不禁水)。给药后连续观察7d,详细记录动物的反应情况,包括饮食、运动状况、排泄状况、死亡时间及当时状况等各个指标[5]。

到手香挥发油浓度:用食用油将到手香挥发油稀释至各个浓度:0.05,0.1075,4.65,10.0ml/ml,给药剂量递增比为1013=2.15,分别为1.0,2.15,4.62,10.0ml/kg。

3结果

3.1到手香水提液急性毒性实验(最大耐受量测定)小鼠雌雄各10只给药后,蜷缩少动,但很快就恢复正常,小鼠无其它异常行为,7d无小鼠死亡,且各方面状态正常,体重增至24~28g,14d后亦无死亡,且各方面状态正常,体重增至32~37g,将小鼠处死,解剖观察,未见脑、心、肝、肺、脾、肾、胃、肠有肉眼可见的明显异常,毛色正常。结果见表1。表1到手香水提液最大耐受量实验结果(略)

小鼠对到手香水提物(折算为生药量)最大耐受量:4.706g/ml×0.8ml/20g=188.2g/kg。

3.2到手香挥发油急性毒性实验(LD50测定)第1组、第2组各有一只在第2天死亡,其余4只除在前两天活动略为减缓外,各项指标均正常,且7d后亦无死亡;第3组在两天内全部死亡,第4组在3h内全部死亡(结果见表2)。后两组动物在给药后蜷缩少动,进食饮水都大为减少,甚至不进食不饮水,直至死亡未见有挣扎等任何动作,死亡后解剖观察动物,未见脑、心、肝、肺、脾、肾、胃、肠有肉眼可见的明显异常,毛色亦正常。

查霍恩氏法LD50值计算用表(剂量递增法测定LD50值计算用表A1),剂量1=1.00ml/kg、剂量2=2.15ml/kg,剂量3=4.65ml/kg,剂量4=10.0ml/kg,组1,组2,组3,组4死亡动物数为1,1,5,5,对应的LD50值为2.37ml/kg,可信限为1.42~3.95ml/kg。按到手香挥发油提取率1.2%折算为生药,则小鼠对到手香挥发油(折算为生药)LD50为197.5g/kg,可信限为118.3~329.2g/kg。

4讨论

小鼠对到手香水提液(折算为生药量)最大耐受量:188.2g/kg,对动物无明显急性毒性。按照20g小鼠与70kg人的体表面积之比为:387.9(山东中药学院《中药药理学实验讲义》1994),转换成人对到手香水提物(折算为生药量)最大耐受量:1460.1g/70kg,因此可以初步推断,对人来说到手香水提物无明显急性毒性。

霍恩氏法测定小鼠对到手香挥发油LD50值为:2.37ml/kg,可信限为1.42~3.95ml/kg。转换成人对到手香挥发油(折算为生药量)LD50为:18.39ml/70kg,说明到手香挥发油对人也有一定的毒性。表2到手香挥发油急性毒性正式实验数据(略)

到手香作为一个在国内没有收录而民间有使用的药用植物,对其毒理学研究,包括水提液急性毒性实验(最大耐受量测定)和挥发油急性毒性实验(LD50测定),可为到手香使用提供安全的实验数据,对到手香的实际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这是对到手香进行进一步研究与药效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郭华仁,应绍舜.未见引种记录的东南亚观赏植物种源[J].台湾之种苗,1995,24(1):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193.3.

[3]王世清,郑芸.金铁锁的显微和理化鉴定研究[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杂志,2002,11(6):351.

[4]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S].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64.

[5]宁立人,洪恂.现代中药学大辞典[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392.

第3篇

关键词:奥肯定律;就业悖论;经济增长

“奥肯定律”由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阿瑟·奥肯于1962年提出,指失业率与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存在反向比例变化的规律。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并没有带来失业率的下降,产生了“就业悖论”。对此问题,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

一、我国就业水平与奥肯定律偏离的验证

孙立(2006)对1978—2002年我国GDP指数数据进行回归,获得计算潜在产出量和产出缺口的估计方程式,估算出潜在产出指数和产出指数缺口率;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近似计算出城镇平均失业率,用实际失业率与自然失业率计算出失业率偏差和失业率变化。通过检验得出结论:失业率在一定范围内上升或下降时,产出增长率与其不存在相关性。郝春虹(2007)利用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引入英国著名学者希克斯提出的非物化中性技术进步因素后,充分考虑时间因素,建立分析模型,对1952~2005年间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数据进行协整回归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得出结论是:中国经济增长与名义就业之间并未形成双向增长,经济增长不是引起名义就业数量变化的格兰杰原因。时晟蓉(2008)根据1981—2005年中国GDP增长与就业的数据,使用奥肯定律模型的数理方程,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从就业增长的弹性看,我国奥肯定律的偏离现象明显。二是从失业率变化量和GDP增长率的相关关系看,我国奥肯定律偏离现象明显。

二、我国“就业悖论”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劳动力制度及供给的特殊性

首先,在制度原因方面。唐珏岚(2007)认为,我国的就业制度、企业用工制度使企业在提高有效就业率时,释放或消化大量无效就业人员,因而出现产出增长、失业上升的“奥肯悖论”。此外,服务行业存在的垄断现象,投资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使得中小企业发展受阻,吸收就业渠道不畅通,这导致我国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沈梦滢和方微(2008)认为,为有效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冗员问题,各地区纷纷开展“减员增效”的企业劳动制度改革政策。这一政策的推行引发了一轮企业裁员的浪潮,使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失业率明显上升。而“减员增效”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带来失业率上升,却没有直接导致生产率的下降,这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增长与失业的同向关系。其次,在劳动人口原因方面。唐珏岚(2007)认为,上世纪50、60年代,中国实施了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使中国人口在短期内急剧增加。尽管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缓解了人口增长压力,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员逐渐加入劳动大军,加大了就业压力。殷绛和郭广迪(2007)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市场化的传统农业劳动力向市场化的非农业转移的规模不断扩大,从而使我国市场化的劳动人口增长率从最初的不断接近实际GDP增长率,发展到后来的等于和超过实际GDP增长率,在实际GDP增长率高于潜在GDP增长率的前提下,最终导致所谓的奥肯定律“失灵”。

(二)我国经济增长的特殊性

程实和陆志明(2005)认为,我国经济增长基本上可归结为投资推动型,而非消费推动型,这种经济增长模式难以持久,造成了短期失业的增加。李昭校(2004)认为,随着技术进步和资本含量的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会相应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使就业率下降。特别是随着新经济在我国的崛起和不断发展及大量高新技术与高新设备的采用,出现了以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航空航天、核能、海洋工程等为重点的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而这些产业在带动GDP快速增长的同时,对劳动力需求则越来越少,进而出现了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经济高增长作用加强但并未带来高就业的现象。杨富荣(2004)认为,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直接作用是:在相同费用投入情况下,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或在同一产品的生产上花费更少的费用和劳动。因此,在技术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完成相同的国民生产总值所需要的劳动投入会更少。吴淑娴(2007)认为,我国产业结构发展不合理是导致“就业悖论”的主要原因。2006年,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9.5%,而其他国家在我国目前这样的发展水平上可达50%以上。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的就业均高于其产值。沈梦滢和方微(2008)认为,一方面,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缓慢增长及恩格尔系数的居高不下削减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第三产业发展的不成熟与不平衡,也限制了其本身对劳动力的吸引力。项俊波(2008)认为,我国高增长、低就业问题是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必然结果。经济结构失衡对就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经济结构失衡影响就业总量,导致经济增长不协调、不稳定和不可持续,进而导致就业总量不稳定。二是经济结构失衡导致就业结构失衡。 转贴于

(三)我国政府行为的特殊性

首先,在政府目标及偏好方面。杨礼琼和胡宏伟(2008)认为,政府作为市场机制的干预力量,具有保护市场和反市场运作的双重特征。而作为理性的主体,政府的行为深受其目标、偏好和政策的影响,收益最大和成本最小也是政府的根本目标,这导致政府笃信“快速增长万能”信条、偏爱大企业和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企业、认为“经济增长条件下就业必然增长”。刘晓英(2008)认为,改革开放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典型的转轨经济体制特征,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地方政府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事务。这一种地方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及这种模式下形成的资源配置方式,直接影响各地经济增长和劳动力就业,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不一致的重要外生制度因素。其次,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张希君(2007)认为,我国自1998年以来实施的扩张性财政和货币政策,虽然显著拉动了经济增长,但由于其引导的投资方向主要是资本密集度高、就业吸纳能力低的行业,从而导致反周期措施拉动就业的效果比较微弱。最后,在法律制度方面。程连升(2007)认为,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事实上产生了对劳动力的旺盛需求,但由于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满足经济发展中劳动力需求的方式却发生了部分变异,即自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需求并不是完全通过正常的增加劳动力雇佣人数的方式来满足的,而是部分通过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来解决的。成为导致中国经济“高增长、低就业”这一特殊现象的主要力量。

(四)奥肯定律产生的背景和前提的不同

首先,在失业率统计方面。姜巍(2005)认为,奥肯定律产生于美国,并在许多发达西方国家得到验证,这就决定了奥肯定律中的失业率是指“市场失业率”,而我国公开的失业率只有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一统计指标并不能反映我国真实的市场失业率。其次,在奥肯定律使用条件方面。孙敬水和陈娜(2007)认为,明确奥肯定律产生的背景及其假设前提不难发现,中国的现实情况与奥肯定律适用的前提是明显偏离的。与发达单一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同的是,中国经济正处于双重转轨时期,即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轨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全面升级,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调整和变化,失业问题才显得尤为复杂与特殊。

第4篇

【关键词】数控加工;MasterCAM;CAD/CAM;自动编程

1.自动数控编程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工件坐标系、对刀点与换刀点的确定,工件坐标系零点就是编程零点。在加工编程中,为了使工艺基准与设计基准保持一致。叶轮加工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整个叶轮包括了6个叶片,叶片相邻的空间狭小,加工时刀具容易和被加工的叶片以及相邻的的叶片发生干涉;(2)叶片为薄壁结构,且为非可展扭曲直纹面,形状相对比较复杂;(3)抛物面和ф96的圆柱上表面的连接不是简单的圆弧连接,有一“下凹”部分,与X方向有6°夹角,也需要利用五轴联动加工来完成。由于零件的加工要涉及到五轴加工,因此需要借助CAD/CAM软件来生成数控程序,本文采用Mastercam X7软件来完成。在叶轮的加工设备上选用单位自有的配有Heidenhain_TNC530数控系统的五轴加工中心,该机床能实现X、Y、Z、A、C五轴联动,具体的工作行程参数为:X轴730mm纵向、Y轴560mm横向;Z轴560mm垂向,A轴(工作台摆动)-110°~120°,C轴(工作台旋转)360°。从这些参数可以看出该机床能胜任整体叶轮加工的任务。

2.MasterCAM的数控加工功能与应用

2.1零件的几何建模

建立零件的几何模型是实现数控加工的基础,MasterCAM四大模块中的任何一个模块都具有进行二维或三维的设计功能,具有较强(CAD)绘图功能。可以运用Design模块建模,也可以根据加工要求使用Mill模块、Lathe模块和Wire模块直接建模,在进行零件的建模时,无需画出整个零件的模型来,只需要画出其加工部分的轮廓线即可,加工尺寸、形位公差及配合公差可以不标出,这样既节省建模时间,又能满足数控加工的需要;建模时,应根据零件的实际尺寸来绘制,以保证计算生成的刀具路径坐标的正确性;并可将不同的加工工序分别绘制于不同的图层内,利用MasterCAM中图层的功能,在确定刀具路径时,加以调用或隐藏,以选择加工需要的轮廓线。

2.2零件的模拟数控加工

设置好刀具加工路径后,利用MasterCAM系统提供的零件加工模拟功能,能够观察切削加工的过程,可用来检测工艺参数的设置是否合理,零件在数控实际加工中是否存在干涉,设备的运行动作是否正确,实际零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同时在数控模拟加工中,系统会给出有关加工过程的报告。这样可以在实际生产中省去试切的过程,可降低材料消耗,提高生产效率。

2.3生成数控指令代码及程序传输

通过计算机模拟数控加工,确认符合实际加工要求时,就可以利用MasterCAM的后置处理程序来生成NCI文件或NC数控代码,MasterCAM系统本身提供了百余种后置处理PST程序。对于不同的数控设备,其数控系统可能不尽相同,选用的后置处理程序也就有所不同。对于具体的数控设备,应选用对应的后置处理程序,后置处理生成的NC数控代码经适当修改后如能符合所用数控设备的要求,就可以输出到数控设备,进行数控加工使用。

3.加工过程

根据零件的尺寸要求,选用直径为100mm高度为76mm的棒料作为毛坯,分以下几道工序进行加工。

工序一:运用三爪夹持棒料下端面,采用ф12的硬质合金立铣刀去除棒料上端的主要余量。在这一工序的加工中采用Mastercam X7的“高速曲面加工”方式,这种方式用立铣刀按等高面一层一层地铣削,层与层之间的高度为2mm,加工效率较高。在这一工序中主轴转速S可以设为6000r/min,进给速度F3000mm/min,加工后得到 “梯田台阶”形状。

工序二:将上一工序得到的部分“梯田台阶”铣掉,使曲面接近理论曲面。在这一工序的加工中依然采用ф12的立铣刀,但主要利用立铣刀的侧刃进行加工,并且较上一道工序主轴转速保持不变,将进给速度改为1000mm/min,利用Mastercam X7的“沿边五轴加工”方式进行加工,最后得到 “圆台”形状。

工序三:加工抛物面和φ96的圆柱上表面的连接面,该连接面不是简单的圆弧过渡,有一“下凹”部分,与X方向有6°夹角,需要利用五轴联动加工才能达到尺寸要求。加工时A轴角度基本保持在84°,并根据加工需要进行微小调整,配合X、Y、Z和C轴进行联动加工。加工时需要采用ф8R4的硬质合金球头刀,并利用Mastercam X7的“两曲线的渐变”方式进行加工。该加工方式选项位于“刀路”/“多轴刀路”的级联菜单中,具体的加工的相关参数设置在“多轴刀路――两曲线之间渐变”对话框中设置。下面就关键的几步进行说明:(1)“切削方式”设置中有“编辑曲线”栏要选择两组曲线,第一组要选择抛物面,第二组选择ф96的圆柱上表面。(2)“刀具轴向控制”中的“输出格式”要选择五轴,“前倾角方向”设为10°,“侧倾角切削方向”设为90°。除以上几步需要进行特别设置,其他可以选用默认值。

工序四:进行叶片粗加工,这一工序需要五轴联动来进行加工,加工中依然采用ф8R4的球头刀,运用Mastercam X7的“多轴刀路”中的“叶片专家”进行加工,具体的加工的相关参数在“多轴刀路――叶片专家”对话框中设置。几个关键参数设置如下:“切削方式”模块的“加工方式”选为粗加工,“排序方式”选择“双向,由前边缘开始”以提高加工的效率;在“定义组件”模块中“叶片”选择两相邻的叶片,“轮毂”选择刚选中的两相邻叶片的中间区域,并且设置“分段数量”为6。其他参数可以选择默认,就可出程序完成粗加工。

工序五:叶片顶部区域的抛物线曲面精加工,这里只需要普通的三轴联动就可实现。采用Mastercam X7的“刀路”―“曲面精加工”―“流线加工”来生成程序完成加工,这里采用的刀具选用ф8R4的球头刀,主轴转速为6000r/min进给速度取为3000mm/min。

工序六:进行叶片精加工,在Mastercam X7的“多轴刀路”中选择“曲面实体”并点选“Swarf milling”,在相应的对话框中设置加工参数。关键参数设置如下:“切削方式”模块的“切削曲面”选择叶片侧面,“底部曲面”选择两相邻叶片之间的轮毂;“曲面公差”中设定切削公差为0.1,最大距离为0.2。其他参数可以选择默认,就可出程序完成本道工序的加工。

工序七:进行轮毂的精加工,本道工序的加工出程序的方法与工序四采用的方法基本一直,只需要在“切削方式”模块的“加工方式”将工序四中的粗加工改成“精修轮毂”即可。通过以上步骤最终完成叶轮零件的加工。通过三坐标测量仪测量该零件叶片的弧度,均满足规定的要求。 [科]

第5篇

一、关于案由的确定问题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书及档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是一个普遍问题。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结案的合议时对案由如何确定未讨论,一般由承办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诉行为自行确定,文书签发人对案由的确定是否正确也未进行把关。二是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未进行归纳、提炼,随意性大。如有一份判决书中对案由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年×月×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林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文字冗长。如进行归纳提炼后,用“原告诉政府林地确权”,只用九个字,其表述的基本内容相同。三是有关案由的确定和表述的相关规范不衔接,造成在具体操作时无所适从。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二、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讼时,承担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三、关于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问题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关于立案审查的范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人放弃。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人负证明责任。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讼。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期限把握。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期限。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应当是立案阶段要审查的范围,经审查,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其规定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第6篇

【关键词】创意产业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一部分中心城市的高速发展,人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社会文化需求的不断升级,我国正面临从资源消耗、投资拉动、粗放发展模式向资源节约、创新驱动、集约发展模式的转变。在这种形势下,大力发展以创新为核心、以知识产权为依托、以科技文化有机结合为特征的创意产业,已经成为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寻求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选择。本文试从分析我国创意产业存在的问题与误区入手,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以促进我国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

一、创意产业的内涵

创意产业、创意经济(CreativeIndustryCreativeEconomy)或译为“创造性产业”,是全球化条件下,以人们的精神文化娱乐需求为基础,以高新技术手段为支撑,以网络等新传播方式为主导,以文化艺术与经济的全面结合为自身特征的跨国跨行业跨部门重组或创建的新型产业集群。它是以创意为核心,向大众提供文化、艺术、精神、娱乐产品的新兴产业。创意产业的关联要素主要包括:文化艺术创意,与传统的文化艺术工艺品相关,其主导趋向是使创意市场化、产业化;数字高科技创意,与新兴的产业门类相关,其主导趋向是科技的文化化,走向内容产业市场;工业技术设计创意,与制造业各产业门类相关,其主导趋向是二、三产的融合提升,增加高附加值。

1、从产业的定位来看。创意产业的根本理念是通过“交融”促成不同行业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在总体服务业中,通过交融寻找提升和融合制造业的新增长点,开拓艺术型、精神型、知识型、休闲型、体验型、娱乐型的新产业增长模态,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市场,推动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

2、从产业的主导方式来看。创意产业中的创意、创造性取代了劳动力的简单累积,成了左右市场趋向的产业方式的核心。创造性是创意产业的生命线。

3、从产业运作模式上看。创意产业的发展更加动态化,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高端方式,更多地依靠市场和消费自身的推动,同时又不断地策划市场、激发市场。创意产业生产的产品不再侧重基本的物质性,而是更富于精神性、文化性和娱乐性,这种不确性使得创意产业成为风险产业。

二、我国创意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误区

1、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创意产业的萌芽出现在2002年。创意产业的知识密集型、高附加值、高整合性,对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创意事业目前面临不少问题,主要有:经济结构限制创意产业发展、整体职业结构存在缺陷、企业缺乏自主品牌意识、城市发展规划思维定势、知识产权缺有效保护、传统教育无法提供创意土壤、缺乏创意产品消费需求、创意人才流失、技术工人素质低下和发达国家制造技术壁垒等。

2、存在的主要误区。⑴创意+产业=创意产业。创意强调个性化,如果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只能导致事与愿违。创意产业的发展有两个明显特征,是规模经济。即只有通过做大规模、降低成本、细化产业分工,才能提高效益;二是交叉化。创意产业聚集区是创意产业发展的良好载体,能够为创意的产生提供独特的发展环境,但仅形成规模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创意产品形态的多样化和交叉化,最终形成自己的品牌。我国目前最缺乏的是能把自己的创意转化成多元产品、多次实现价值的意识和能力。

可见,只有将“规模经济”与“定制经济”相结合,才能从较高的社会化程度和较低的成本中获取个性化价值。目前我国创意产业市场不成熟、需求不稳定、产业链条尚不完整,只有通过政府制定合理的引导政策、健全法律体系,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建立起互接产业链条和高度市场化的产业交易平台,才能真正实现“创意产业化、产业创意化”,而不仅仅是“创意集聚化”。

⑵中国制造=中国创造。在新一轮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技术的竞争最重要,而技术竞争的重点是产品的创造与设计。由于缺乏产品设计理念,中国的产品很难赋予品牌真正的生命力。因此,全球有很多畅销产品是“MadeinChina”,却不是“CreatedinChina”,因为中国缺乏赖以成名的创造性设计。就其内涵来说,创意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是原创,第二是创新。今天,已有一些中国企业以创新为经营理念,但大多数企业依旧在创新缺位的低端竞争中挣扎,原创性设计更是缺乏。只有革新全社会的理念,实现由制造到创造的思维跨越,中国企业才能走向“中国创造”。

⑶创意经济=创酷经济。就在中国大批创意公司高呼创意立国、发展创意产业的同时,创酷经济将“眼球经济”发挥得淋漓尽致,“创酷”俨然成了时尚发展的代名词,强烈地昭示着中国设计的觉醒。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消费人群日益个体化、行为“酷”化,创酷经济是创意经济时代的必然趋势。

要加入这场世界“酷”战中,首先必须具备实力,包括:发展战略研究、产品制造以及市场推广费用、独具特色的创意性人力资本和技术等。从创新、创意到创酷,是创意经济的潜在发展脉络。而创意经济的发展是多元要素有机结合和支撑的结果,创酷并非简单地使创意成为时尚,创意也并非简单地进行“酷”战。创意经济作为技术、经济和文化等相互交融的产物,其提升产品或服务价值的关键要素之一是其文化内涵。因而要真正使中国变成“创意集中营”,就必须在全民中树立正确的创意意识,而不是只刮“创酷旋风”。

创意产业需要把价值创造的环节和程序完全整合为产业结构。创意产业的产业链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内容和渠道。尽管中国的创意产业刚起步,但已出现渠道过剩、内容短缺等问题。创意产业有几个核心的链条,第一个链条就是要拥有创意资源;第二个环节就是要有创作;第三个环节是创意制作;第四个环节就是渠道,包括媒介、流通、发行、包装、演出、会展、文化场馆,这些是创意产品实现价值的场所。在这四个产业链条中,内容是创意产业的核心。创意不仅是手段和工具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对人的意义和价值的创造性响应。应该赋予创意产品真正的创新内涵,而不是简单的包装上市。

三、促进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途径

创意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取决于所处区位、能级、产业基础及发展环境等,创意产业基地的规模要有独特定位。对促进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途径,现分析如下。

1、政府应积极推动。政府是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有责任营造适宜产业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我国应把创意产业提升到国家战略产业的高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引导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政府首先要从法律和制度方面营造有利于创意产业发展的产业环境,还需给予投身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财税政策方面的倾斜,吸引更多企业加入创意产业,形成产业集聚的效应;同时,有目的、有重点地实施资金支持,在经费上确保创意产业的发展;在人才培养方面,政府要有意加强院校专门创意人才的培养,利用网络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专业资格培训,加强与外国的人才交流与合作,为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在实际发展中,政府既是创意产业最大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也应是创意产品最大的需求者,政府应该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份额。一个产业要形成国家竞争优势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政府一定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给予持续支持。

2、积极培养创意人才。创意人才的极端匮乏制约了我国创意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看,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速发展依靠文化创意人力资本的投入产出和文化创意阶层的崛起。各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无不得力于各国创意人才的教育与培养。仅以游戏产业例,到2003年,美国设有游戏专业的大学(学院)有540所,日本有200所大学设有游戏(开发、设计、管理、运营)专业,韩国有288所大学或学院设有相关专业,其中政府指定赞助的大学及研究院游戏专业就有106个。

创意产业是建立在教育的高度发展基础之上的。创意产业的发展依托于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和国民创造力的激发。创造性的教育与开发是创意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深厚基础。相对于全球创意产业大国,我国的创意教育十分落后,僵化的学科体制束缚了创意教育的发展。必须尽快创造新的培育机制,培养大批量创意人才。此外,创意阶层、创团队的崛起,也给新的创意产业与创意人才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除了大批量培养和引进高端创意人才以外,如何组织成熟的创意团队,最大功效地发挥团队实力和凝聚团队精神,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3、充分认识创意产业对区域发展的意义。产业的发展,有聚集于某一地区的特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同样表现出这一特征。高科技产业园可以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

例如,韩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总体战略是,2001-2010年的10年期间,在全国建设10多个文化创意产业园区,10个传统文化产业园区,1至2个综合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形成全国的文化创意产业链。旨在优化资源组合,发展集约经营,形成规模优势,提升研发生产能力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实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产、官、学、研的联合协作,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研究开发、技术训练、信息交流、生产制作的“集合体”。建设方针一般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政府支持、动员民间参与。

我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拥有众多的文化资源和遗产。国内许多地区都有自己历史传统深厚的特色产业,如苏州以刺绣闻名、景德镇以瓷器知名等,文化创意产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大有可为。此外,文化创意产业在区域发展的作用还包括美化与活化区域环境、提供就业、吸引居民与观光、提高房地产价值、吸引高端人才等。文化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的结合,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提升产品利润,促进区域竞争力。区域竞争优势的形成,往往植根于特色,在特色之下,自然会有产业集群化的显现。各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应对自身的优势、劣势有清醒的认识,克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地方政府应该对其地区的人文、自然、产业等资源进行全盘性的调查,再由地方政府统一对外宣传。地方政府在对资源与特色有清醒认识的基础上,可以从宏观上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战略、区域竞争比较优势、综合效益和可持发展等全方面做出规划。

【参考文献】

第7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的粮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养殖业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的涉农的可保风险,如财产险、人寿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为以下几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五是探索开辟农村个人渠道。两年来,公司在农村借助具有较高威信和素质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考试,按照保险营销的架构和模式,组建起相对固定的农村队伍,持证上岗,持证率达86%。

试点公司的探索,为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方法、教训和渠道,具备了深入、全面开办农业保险的观念、态度、方法和实力。

第8篇

一、当前我国企业集团面临的主要问题

1、集团成员关系的处理缺乏明确有力的依据。目前,处理集团成员关系的指导原则有三条:一是组织原则,即允许企业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二是经营管理原则,即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发展规划,统一开发主导产品等;三是利益分配和经济往来原则,即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其间的经济交往,遵循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并在集团章程中规定。这些原则无疑都是正确的,但操作起来仍缺少明确的规范。

2、在集团的统一经营中,被控股的成员企业及其持少数股权的股东(包括出资比例较少的出资人)所受损失很难处理。为了服从集团统一经营的战略,少数被控股的成员企业难免要舍长就短,甚至会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不可能得到股息,或得到极少的股息。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是集团公司,它为其决策承担损失是理所当然的。问题在于,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或出资较少的出资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

3、集团经营产生垄断的可能性。应该肯定我国目前的企业集团,都不具有经济性垄断的现实性。但是,随着集团机制的完善和竞争力的加强,集团经营走向垄断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还必须指出,在集团内部经济控制关系尚未建立之前,一部分集团靠行政权力维系,并被行政权力赋予某些特权。由此,少数集团确实有某种行政型垄断趋势。它同经济垄断一样,危害社会主义竞争秩序。

二、企业集团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第一,对策的原则。

1、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包括从企业集团发展的实际和有关规范企业集团的立法现状出发。前已述及,中国的企业集团尚处于很初级的阶段,维系集团内部关系的要素尚不完全具备,集团性和集团的力量还没有真正显示出来,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又迫切需要有一批有经济实力的集团的成长。为此,对于企业集团应采取扶助和规范化的政策。相应地,也需将前述涉及企业集团的零碎的、初步的法律规范加以整理、充实、完善。

2、以多维法律结构规范企业集团的行为。选择何种法律结构解决企业集团发展中的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对策原则。对此,目前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主张制定“企业集团法”,明确政府和集团、集团和基层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分配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义务和权利等。这种主张的核心,是以一个综合法规管理企业集团。如能实现,当然是比较方便的。然而它忽略了一个事实,即综合性的法规是以完善或比较完善的单一法律规范为基础的。而后者我国却恰怡比较薄弱,许多有关法律至今尚未制定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希图制定一个管理企业集团的综合性法律,或者与正在制定的基本法规重复,或者由于缺乏基本法律规范的基础而难以实现。基于这种情况,笔者持另一种观点,主张采用多维法律结构管理企业集团,即通过贯彻或制定公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并利用多种法律规范规制企业集团。这样做既可以尽快地为企业集团的运作提供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又可以同我国近期经济立法计划的实施紧密结合起来,容易行得通。

第二,对策的法律结构。

1、公司法。它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也是规范企业集团的最基本的法律。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企业集团尚未作专门规定。但很难设想,企业集团能够在长期没有公司法系统规范的条件下健康发展。因此,完善公司法关于企业集团的规定是当务之急。

①公司法应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作出规定。企业集团的基本结构(不是全部结构)是由控股公司和子公司构成的。公司法有关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是调整集团关系的主要根据。所以,经济发达国家现行的公司法,大都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对控股公司、子公司作出规定。作为公司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有两种路可以选择:一是循许多国家公司法走过的老路,开始仅规定单一公司的问题,待实践一段再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作出规定;另一条路子是反映我国企业集团实践经验和国外公司立法,从公司立法之初就注意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问题作出规定。两者相比,尽管后者为佳,尽管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了许多国家公司立法初期所没有的企业集团,但由于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前一种方案。

如何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作出规定?国家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按股份资本数额比例规定。其二,按股权的控制程度规定。其三,依公司的表决权的控制状态作出规定。这三种表述,其共同之处在于肯定控股公司控制子公司多数股权,但表述方法各异。然而,控股的核心是控制经营决策权,因而关键是拥有或控制公司多数表决权,以便实现统一经营方针、战略。所以,我国公司法虽然使用控股公司之类的措辞,但对控股的含义未作介定。当然,对于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不仅仅是要描述它们的特征、内涵,更重要的是要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控股公司应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为此,公司法应就控股公司下达经营指令和掌握子公司人事权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②企业合同。近几年,我国合同形式中出现了承包经营合同和租赁经营合同。其中,企业法人作承包(承租)人的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可以使承包(承租)方企业实现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的控制。所以,不能忽视这两种合同对调整企业集团关系的重要作用。但是,它们同典型的企业合同是有差别的,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同时,它们也应该引进控制合同即支使合同形式,重视这种合同在调整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③规定因统一经营所产生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企业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应能独立地承包财产责任。但是,由于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经营战略,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经常下达经营指令,或直接控制子公司决策。在此情况下,子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经济损失和财产责任,往往不是出自本公司的过错,而是导因于前者的经营指令和控制。刘此,国外大都引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即某人对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公司其他高级职员滥施影响,从而使公司遭受损失,该人就应对公司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在完善我国公司立法时,应充分注意这一有益的经验,适应企业集团发展的需要,规定控股公司因统一指挥给子公司造成损失所负的补偿责任。但在有关立法没有作出规定之前,本着既保护债权人,又不使子公司受损失的原则,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经济合同法第33条作扩大解释,先由子公司承担责任,再由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所受损失负责补偿。当然,这种做法并不是理想途径,有降低对控股公司要求的嫌疑。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经济合同法第33条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控股公司承担子公司的补偿责任并不适用过错原则,凡因统一指挥所致子公司损失,都应根据约定补偿。

与此相联系的,还有一个少数股权股东的保护问题。在完善我国公司立法时,不必专就企业集团的少数股权股东的保护作出规定,而应使一般的少数股权的股东保护有健全的规则。除了确认股权平等的原则外,还应就股东的质询权(包括就公司同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关系质询的权利),特别调查范围,滥用影响侵害他公司及股东权利等作出规定。并可考虑规定,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签订的企业合同,必须具备明确的补偿条款。子公司少数股权股东可依约对控股公司主张补偿请求权,以保障共得到在正常情况下应得到的股息。

2、企业登记法。在我国,适用于所有企业登记的法规,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国务院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时,并未废止经济联合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由此,企业集团的登记似乎有了依据。但是,将上述法规同企业集团的实践联系起来分析则可发现,这一问题并未真正彻底解决。首先,依照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经济联合组织应分为紧密型与半紧密型两类,并分别采用不同的办法登记。而企业集团既含紧密型联合形式,它依据何种类型登记,尚无明确的规定。其次,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其施行细则,企业集团可作为申请登记单位。但它没有独立的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只能申请营业登记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显然,企业集团并不符合这些条件。因此,它究竟作为何种“申请登记单位”,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再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至今尚未明文废止的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在有关登记管辖的规定上相互矛盾。依前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在国家工商行政管辖的规定上相互矛盾。依前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分批准的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由省、自泊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依后者,经济联合组织均应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为解决上述问题,在企业登记中宜分清企业集团和集团管理机构(或集团总公司)o后者,是企业法人,应作为申请登记单位。前者,既非法人又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宜作为企业法人登记单位或营业登记单位,应专条款对其登记作出规定。

第9篇

关键词:毕业论文;研究问题;问题表述

一、研究源自问题

研究的起点是问题。问题源自于两种或以上的认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它可以是两种或以上理论观点之间的矛盾,也可以是观点与事实经验之间的矛盾,也可以是事实之间的矛盾等。在复杂各异的教育现象中发现和确定一个“真问题”不仅呈现了研究人员的智慧,而且体现着教育工作者对本职工作的热爱与执着。那么什么样的问题才能算得上是“真问题”呢?首先,“真问题”应该是“起码有两重含义,一是研究者对该问题确实不了解,希望通过此项研究对其进行认真的探讨;二是该问题所涉及的地点、时间、人物和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对被研究者来说具有实际意义,是他们真正关心的问题。”[1]“真问题”必然要有价值。这就是指,分析和研究这类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澄清以前错误或者不完善的认识、解决某类教育现象背后存在的问题。研究问题确定了研究的方向和水平。在做质的研究中,研究问题往往都会有较强的指向性。比如研究可以是在中小学、高校等地开展,那么研究所得的结论往往都是向那些同类或者类似学校推广。读者可以通过了解这些研究问题准确无误地抓住作者研究的方向,从而推断出这些选题旨在解决哪一类的教育问题。发现和确定一个有意义、有价值的研究问题这本身就体现了研究者在其所研究领域已有相当高的水平。正如爱因斯坦指出:“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仅是数量上的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看待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2]

研究的过程是围绕问题的解决。对于许多教育研究者而言,研究的过程是就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拓展。比如,研究者以“一所合并中学学校文化冲突的个案研究”为选题,研究的对象是此合并中学,研究的核心是合并中学中存在的文化冲突。研究的过程也是细化问题的过程,将问题逐步细化,再各个击破是研究的关键所在。

研究的结论是对问题的回答。在论文中,研究成果往往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其目的主要是回答研究问题。研究的结论是整理研究的结晶,也是通过论证得到的结果。它是对所选的研究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比较、归纳和综合概括而得出的结论,澄清错误、模糊认识、解决教育问题的有效途径,即整个研究问题的答案。

二、现实研究的批判

为了更加透彻地分析研究选题,笔者共整理和分析了J师范大学100位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其中,有许多优秀的选题值得我们学习,但是也有许多不当的选题值得我们借鉴。下面是对不当选题所体现的几类问题进行的分析与归纳:

1、选题无研究价值。“这个问题是否值得研究?”是在选题确定之前必须回答的问题。“值得与否”意指研究有无价值,即研究的问题一定是真问题。为了确定问题的研究价值,我们应向自己发问:“通过这个研究我到底想了解什么?我对这个研究现象中的哪些方面特别感兴趣?这些方面我还有什么不知道而又确实想知道的?这项研究对被研究者有什么意义?他们可以如何从中受益?”[1]真问题首先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困扰着你,而你需要通过他人的经验来解决此问题。通过各种途径查找类似问题的文献是确定此问题是否具有研究价值的有效方法。

2、选题大而空。这是在选题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选题空泛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没有确切的研究问题和研究对象。简言之,空泛的选题往往仅呈现一个教育现象而看不见作为研究的痕迹。这些题目可放入研究杂志中使用,但作为本科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论文题目则颇为不妥。为了更好地研究空泛选题,笔者举几例的原本陈述方式和经过修改的陈述以便读者参考:

原陈述:中学生的思想现状

再陈述:M城市初中二年级思想品德课对二年级学生品德修养的影响研究

在原陈述中,“中学生”指代的是初中生?还是高中生?“思想”是指政治思想?还是品德修养?研究的问题是“现状”还是其它?这些由原陈述产生的问题在再陈述中都能找到答案。

原陈述:新课程下初中英语情境教学研究

再陈述:新课程下A中学初二英语情境教学的现状研究

在原陈述中,我们甚至无法确定研究的问题是什么,它的核心是英语情境教学,但是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研究问题,而是一个教育现象。

3、选题不具有可操作性。选题不具有可操作性意指研究所选择的切入口太大或是在现实的教育情境中难以实现。这一类选题反映出学生希望从一个宏大的背景中研究教育问题,但是研究难以落实。

原陈述:普通高校教师的在职教育研究

再陈述:B市W大学教师在职教育的现状研究

在原陈述中,研究的主体是“普通高校教师”,这是一个泛化的概念,它包括了在任何一所普通高校中任职的教师。如果要对此选题教学研究,研究者必然要到好几所普通高校中进行调研,这势必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作为在校的大学生或研究生则几乎不具备进行此项复杂研究的条件。但是就某所普通高校教师的在职教育的现状研究则是可行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说个案研究是学生研究的第一选择。

4、从选题看不出明确的研究方法。一个好的选题往往能够让读者直接看出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一旦被明晰地呈现在选题中,读者可立刻分析出整个论文的脉络,同时也可使研究有条不紊地进行。常用的教育研究方法包括:个案研究、现象学研究、叙事研究、实验研究和行动研究等。

原陈述:N中职女校学生生活现状的调查及分析

再陈述:N中职女校学生生活体验的现象学研究

在原陈述中,研究方法的表述十分含糊――“调查与分析”,根据选题,研究的关键主体是“女校学生生活”的情况,因此较适合采用现象学的研究方法。

原陈述:悔悟的教育价值及其引发

再陈述:C中学初二学生的悔悟体验研究

在原陈述中,只提到“教育价值及其引发”,而未明确研究方法。再陈述中,加入进行研究的中学和学生不仅反映出研究方法是个案研究,而且使选题由空泛变具体。

5、选题的表述含糊不清。在确定了选题之后,如何清晰、简洁而又重点突出地将选题表述清楚也很值得研究者思考。言简意赅的题目不仅能够标识出研究的对象、核心和方法,还能获得读者的青睐。相反,如果研究者对问题的范围界定不清、文字表述能力又欠缺时,读者将难以明确研究的重点,甚至不明白选题的意义。

原陈述:高校师生顶岗支教实习:现状与思考――基于“红土地支教”的调查分析

再陈述:“红土地”A大学师生顶岗支教的现状研究

在原陈述中,我们可以看见选题的表述十分冗长而且容易产生歧义。再陈述中,整合了原陈述的内容,并且将“高校”具体为“A大学”。经过修改,将原本破碎的内容组合成意思完整的题目。在表述选题时,应在充分体现研究问题的前提下精简表述。

6、选题重对策研究轻问题分析。这一类型的选题表述也屡见不鲜,它的主要问题是在对策建议上花了不少笔墨,从而导致对研究问题分析不够,模糊了研究的焦点。学者做研究的重点应放在问题“是什么”上,至于“怎么做”的部分一定不会是研究的重点。

原陈述:农村初中教师教学反思能力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再陈述:W村初中英语教师教学反思能力的现状研究

7、选题“――以某校为例”研究宏观问题。这一类型的选题表述可谓比比皆是,采用此类题目的人希望通过一个个案来寻找普适于某类教育问题的解决方法。该类选题不禁让笔者思考:“这一个案研究所得出的研究结果是否可以推广到同类的研究对象中去?”

原陈述:中职机电一体化专业课程设置适应性研究――某中职院校为例

再陈述:某中职院校机电一体化专业课程设置适应性研究

做出以上修改的意义在于将原本较宏观的研究缩小至一个个案研究,既表达了原作者希望表达的意思,而且可以避免由较大的研究切入口带来的研究推广性问题。

三、我们应该研究什么样的问题

恰当地选择和确定研究问题,首先要知道从哪些方面寻找问题,从哪些途径找到所需的研究课题。一般来说,研究问题的来源有以下几方面:

1、在教育实践中寻找研究课题。各级各类的学校是丰富多彩的“教育田野”。在这些学校的教育改革实践中,有许多值得研究的教育问题。研究者如果能够充分地利用“田野”中的第一手资料,整理出学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行动研究、叙事研究、调查研究等研究方法,形成对某个问题的认识,则我们大抵可认为选择这样的研究课题是有意义的。

2、从社会现状中寻找研究课题。有意义的问题应该与我们的学校教育、社会现实或区域文化密切关联。从社会、教育的新旧事物之间的“不一致”或者“冲突”入手,发现“真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加大。

3、从理论学习和研究中发现问题。理论学习不仅可以丰富知识,同时也是寻找和发现研究课题重要来源。在阅读研究论文时,既要抱着学习的态度,又要时刻保持着学术敏感,便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或还不够完善的地方,将这些不完善的部分转化成问题模式,则研究就可以着手了。

4、从讨论和交往中发现问题。经常就自己感兴趣的专业问题与老师、同学进行讨论,有利于发现有价值的研究课题。一个人的智慧往往是有限的,一个人所想的问题往往也比较狭窄。所以经常与他人交流与讨论,不仅有利于个人知识的增长,而且可以培养和提升自己反思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讨论的焦点和分歧之处往往是有价值的研究问题。

5、从有关部门直接提供的课题中选择。各个地方都有教育科学研究管理机构或教育科研规划小组,这些研究管理机构或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一些教育科研“课题指南”,比如《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指南》。这些研究课题大都是国家十分关注的教育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十分有实用性。研究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兴趣和实际条件从这些“课题指南”中选择某个“课题意向”,然后逐步将这个“课题意向”化为具体的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