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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与机构论文

时间:2022-10-28 18: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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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与机构论文

第1篇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日趋完善,社会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稳步提高。但是金融发展中的结构问题却令人担忧,严重威胁着金融发展的安全性。本文指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并就如何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市场 安全 稳定 监管 农村金融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稳定策略

(一)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金融市场体系日趋完善,社会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稳步提高。但是也存在许多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产业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金融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结构严重失衡。当前在我国现有的金融行业结构当中,银行业所占的比例严重过高,但是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等这些非银行业所占的比例却严重偏低。二是银行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不合理。

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改革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在数量上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目前结构失调的问题却十分突出:金融市场的种类结构失衡;金融工具结构不合理;市场参与者结构失衡。

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主要问题是货币性金融资产所占比重过高。资产结构是信用形式结构的反映,它表明我国目前仍然是银行信用占绝大比重,而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基础信用形式不发达,导致信用基础比较单薄,银行信用也因缺乏雄厚的信用根基而隐含了诸多风险。

(二)稳定我国金融市场的策略

财政政策。金融市场能否稳定,首先要看一个国家是否有一个稳定的财政政策。如果政府长期入不敷出,不管如何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都达不到政策效果。

国有银行改制。改制不等于全面私有化、分拆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民间”资本,适当降低国有资本的比重,同样有利于转变经营机制,也是在改革的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是一般的国有企业,改制也要讲究一定的路数。规范证券市场。坚决地把不够资格的上市公司清除出去:停牌、退市、重组。给予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普通公民以优先购买的权利。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汇率问题。我国现行汇率制度被称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其中有汇率浮动的机制,因此不存在稳定的汇率预期。目前我国人民币汇率具有固定汇率的特征。在汇率不能放弃有管理的浮动,又不能放弃独立货币政策的时候,是不能轻言开放资本市场的。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及其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不足

1.监管信息不对称。中央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报表,但目前有些金融机构为追逐私利、逃避监管, 报表很不规范,信息失真,导致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信息不对称,影响了监管当局决策的科学性和金融监管的效率性。另外, 风险检测系统、风险预警系统还未完全建立, 监管信息传导不畅。

2.金融监管立法的不完善。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法规杂乱和笼统, 其系统性、配套性、适时性和操作性不强, 直接导致无法可依、行政干预和金融债权与纠纷的定性难、执行难。

3.分业监管的限制。分业监管导致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受其监管范围限制,难免出现缺乏协调、沟通甚至冲突的情况,而由于利益冲突导致的政策措施相互抵制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这些不仅提高了监管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央银行的监管效率。

4.监管人员的低素质与监管目标不匹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需要监管人员具有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判断到制订风险防范预案,都需要金融监管人员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然而现有的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实务上均存在着较大差距。现有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央行监管目标比较,呈现明显的不匹配状态,影响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对策

监管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人员的素质,包括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我国目前严重缺乏专业的监管人员,监管当局还不具备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并且,新形势下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熟悉WTO规则,这又是一个新的挑战。

首先要完善用人机制。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从学历、工作经历、银行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把关,符合条件才可以从事监管工作。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分类调整,优化监管人员的结构。对监管人员要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后持证上岗。其次是建立后续培训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监管人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不断更新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对监管工作的的适应能力。再次是建立监管人员的推出机制。对监管人议案进行考核,通过资格认定等方式积极稳妥地使不符合要求的监管人员从监管队伍中退出。

努力创建稳健的农村金融市场

任何金融理论若想在我国农村获得成功,都要将对策定位在消除日益明显的农民经济分化,促进农村社会公平上来。在市场没有形成自发的制约机制时,对自发市场造成的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公平现实,才能为农村金融市场创造一个稳定健康的基础。

以法律制度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奖优惩劣。国家对农民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尊重体现在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扶持上。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已发展起来且运行良好的经济合作组织的财税信贷支持,突破其靠自身积累的局限,进而降低农民对民间金融资本尤其是高风险资本的依赖程度,摆脱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

“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同时要“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业”。政府的政策意图非常明显,那就是给予农村金融更多自我选择的自由,在所有制结构、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以及业务经营方面,允许农村金融进行适合于本地区经济特点的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尊重农村各类金融组织的首创精神。

实施“金融补农”政策。尽管民间金融资本在农村十分活跃,农村市场金融供给还有很大缺口。国家应实行“金融补农”政策。这既要求国家采取有效的经济调控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投资,降低农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门槛,又要求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推动其积极改革,有效运营,使之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更大作用,还要求取消现实中对农民自发合作组织的诸多限制,加强农民的社会关系纽带,为其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提供基础。积极引导建立小组贷款和小额信贷模式,走出单纯的扶贫性质贷款的误区,引入可持续发展信贷模式,引导农民借鸡生蛋,而非越借越穷。

加大对农村建设支持的广度与力度。农民是国民中的弱势群体,而在农民中已产生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阶层,其出现和国家长期对农村与城市的区别政策、农业与工业的区别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在国家经济已有相当规模且能保持快速、稳定增长的条件下,有必要而且已有能力在农村地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以改善农村和农业面貌,加大对教育投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九年义务教育,逐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以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这些措施对缩小农民贫富差距,共享小康,稳定农村社会必将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

制定切合实际的法规制度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来弥补农村业已产生的贫富鸿沟,这些积极的国家行为必会大大加快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王革平.中国金融市场最优均衡理论与实证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06(11)

2.蔡则祥.中国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06(12)

3.纪琼骁.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06(5)

4.郑冬晓,齐晓安.金融市场发展一般特征探析[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第2篇

论文摘要:近10年来,对金融市场上羊群行为的研究迅速成为金融经济学的热.点之一。文章介绍了金融市场上羊群行为的概念,系统地回顾了羊群行为的理论研究成果,并展望了金融市场羊群行为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

    羊群行为(herding behavior)通常是指一种在已有的社会公共信息(市场压力、市场价格、政策面、技术面)下,市场参与者观察他人行为并受其影响从而放弃自己的信念,做出与其他人相似的行为的现象。近10年来,随着人们对金融危机和投资者行为的深人思考,金融市场的羊群行为迅速成为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的研究热点之一。

    本文系统介绍了最近10年来金融市场上羊群行为的理论研究成果,(从整体来看,关于羊群行为的成因的理论主要有5个:信息流羊群行为理论、研究性羊群行为理论、偏好羊群行为理论、声誉羊群行为理论和薪酬羊群行为理论),深入剖析了羊群行为的产生原因。同时展望了羊群行为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

1羊群行为成因的理论研究

1.1基于不完全信息的信息流羊群行为(informs- tional herding)理论

    基本理论可见banejee (1992 ) , bikhchandni ,hishleifer和welsh } 1992)及welsh (1992)等人的文献。它假定投资机会对所有投资者均具有同样的价格,即供给是完全弹性的,在先行者作出投资与否的决策后,后继投资者根据私有信息和先行投资者传递的信息作出决定,以后的投资者再根据前面投资者的决策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从而形成了决策信息流。此模型假定先行投资者的收益不受后继投资者的影响,而这显然与金融市场的投资现状相背离,也因此存在不足和改进的空间。

1.2研究性羊群行为(investigative herding)理论

    基于研究性羊群行为的研究主要有:f root ,scharfstein和stein (1992)关注短视对市场的影响;1)elong, shleifer, summers and waldmann(1990)说明短期生命和风险规避妨碍了套利;hirshleifer,sttbrahmanyam和titman (1994)指出知情下注者有短视倾向。

    front , scharfstein和stein (1992)首先提出了研究性羊群行为理论,该理论假定若金融市场上的套利者具有短期的眼界水平,则它们可能在同一信息上产生羊群行为。

    上述理论的前提条件是所有基金同时得到信息。1994年hirshleifer,  subrahmanyam和titman1994)改变了上述前提条件,分析了当一些基金在其他基金之后得到普通私人信息时其交易行为及获得的均衡信息,认为:基金可能试图学习其他交易者近期将用于交易的信息,即存在研究行为。

1.3偏好羊群行为(characteristic herding)理论

falkenstein (1996)提出了偏好羊群行为理论,他认为:基金可能都厌恶具备某种特征的股票,例如流动性差的股票,但他们可能又都比较喜欢具备某种特征的股票,进而购买它们,这也许与掌握私有信息或短期投机没有多大关系。falkenstein的研究发现基金持股与公司规模正相关;研究同时发现,特别是在年末时,投资经理往往会不约而同买人业绩好的资产抛掉业绩差的资产,以使得投资组合的业绩看上去好一些。

   gompers和metrick ( 2001)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对股票特征的偏好和这种偏好对股票市场价格和收益的暗示作用。结果发现,机构投资者对单股的持有水平可预见其收益,而这种预测能力恰是由于股票的流动性、历史收益及谨慎性等特征引起的。且发现这些特征可增加机构对大公司股票的需求,同时减少对小公司股票的需求。

1.4声誉羊群行为(reputational herding)理论

    scharfstein和stein (1990)提出了声誉羊群行为理论,graham (1999 )继承并发展了该理论。其基本思想是:如果一个投资经理对于自己的投资决策没有把握,那么在考虑投资失败产生的声誉成本的同时,明智的做法是与其他投资专家保持一致。当其他专家也这么考虑时,羊群行为就产生了。

1.5薪酬羊群行为(compensation-based herd-ing )理论

    maug和naik (1996)提出了基于薪酬条款的羊群行为理论。它假定投资人的薪酬取决于与他相对的其他投资人的业绩表现,而这破坏了投资经理的激励机制,从而导致无效的投资决策,最终产生羊群行为。

2羊群行为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

第3篇

【论文摘要】2007年7月,美国爆发的次级债危机引发了全球关注,危机导致美国经济放缓,全球经济受到波及。本文以美国次级债危机为前车之鉴,从我国金融投资环境的现状出发,探讨我国金融投资改革的方向。认为我们必须在坚持金融投资渐进式发展原则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支持并鼓励资本市场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稳妥推进金融市场的开放;另一方面应加大力度,合理控制对外证券投资的风险。

一、次级债危机及影响

次级债是美国银行针对信用记录较差的客户发放的住房贷款(即次级房贷),是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如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集合组成资产池,经打包定价后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特殊目的机构再将其以担保、保险等形式进行信用增强(Credit Enhancement),经过信用评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证券每月支付的本息现金流,直接来源于资产池中抵押贷款每月获得的计划偿还和提前偿还的本息金额。

作为近30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核心在于通过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设计,使资产的客观信用同原始权益人的整体信用相隔离,并提供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本身信用和衍生信用两个层次信用。目前,已在国际上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与发展。美国次级债危机发端于2006年下半年,在2007年2月引发世人普遍关注,到2007年8月则升级成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风暴。其影响并不仅仅限于次级债市场,已经蔓延至其他市场。在次级债危机的影响下,道琼斯指数、伦敦金融时报指数、日经指数都在下降。与2003年6月29日相比,道琼斯指数2008年1月30日的市值损失了3000亿美元,去年美国金融行业裁员15.3万人,而2006年整个行业裁员仅5.03万人。截至今年1月底全球因次级债危机而导致资本市场缩水约8万亿美元。

受此影响,中国股市牛市步伐嘎然而止并调头向下,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上证指数下跌2000多点,许多股票被腰斩。我国的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这场危机的影响,同样也对中国的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如何稳健运行以防范金融危机的

发生提出了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我国金融投资的现状分析

我国金融投资从实物投资中分离出来并发展壮大,是融合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进程之中的,并已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工具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投资的发展面临着种种困难,无论是融资工具的发行、流通、交易诸环节,还是资本市场现存的国有股症结、股市结构单一、吸收公司上市标准僵化等特点,以及证券业的组织、管理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发育不全的金融市场环境和运行扭曲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严重地阻碍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但更现实的则是金融投资环境发育基础的薄弱与其环境要素组合体系的残缺不全。因此,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投资环境已成为我们培育金融市场,完善金融投资体系,发展金融投资的关键。

三、次级债危机给我国金融投资改革的启示

1.加强金融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在实践中自我完善金融体系。

(1)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监控水平;

(2)应该警惕国内住房按揭贷款的潜在信用风险;

(3)谨慎加息,避免房贷资金成本过高引发的住房按揭贷款还款风险增加的金融风波;

(4)以美国次级债危机为前车之鉴,事先采取科学论证、试点推广、风险控制等手段,尽快推动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进程,化解集中于银行体系的金融风险;

(5)严格控制并有效阻击银行资金尤其是境外资金非法流入国内资本市场。

2.立足于本国金融资本,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参与金融投资,鼓励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同时吸收国外金融投资为补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对机构投资者进入金融投资领域的引导,降低其进入门槛,同时注意对其进行投资风险意识教育,树立投资理念。

3.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中介机构民营化,建立规范的行业自律制度和信用制度,强化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完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建立严格规范的行业自律制度、信用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4.作为调控主体,政府退出对金融投资过程和投资行为的直接干预,成为整个社会金融投资活动的间接调控者。政府对金融投资的管理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合理确定金融投资活动的宏观调控目标,明确发展方向;

(2)管好、用好政府投资;

(3)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参与金融投资各方的行为;

(4)防范国家金融风险。

5.从实际出发,以切实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为宗旨,既改善金融投资环境中的物质因素,又灵活地运用各种政策措施,改善金融投资环境中的非物质因素。具体而言应从以下方面着眼:

(1)保持政治、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2)建立一个符合国际规范的、成熟而发达的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

(3)建立高效率的证券交易系统和现代化的通讯网络,改进和完善信息传递系统,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4)建立和完善各种证券管理政策及法律,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5)加快培训金融投资人才。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必须在坚持金融投资渐进式发展原则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支持并鼓励资本市场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稳妥推进金融市场的开放;另一方面应加大力度,合理控制对外证券投资的风险。国内各类投资机构应从此次危机中汲取深刻教训,在对外投资之前深入调查和研究,深入了解风险,合理防范和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易宪容.美国次级债危机及对中国的警示[J].时事资料手册,2007,(5).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安全 功能性监管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着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由于机构监管的方式,各个机构各自为营,未形成系统的协调沟通机制,这对于现在界限越来越模糊的金融行业现状,办一项金融业务常会关联到几个机构,需每个机构的批准,步骤复杂,过程较长,不适应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的步伐,这就需要建立系统的协调机制。首先,要实现信息的共享,一行三会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监管信息平台,这样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可建立联合的监管机构,类似于现在一些行政部门联合办理业务的平台,只需要在一个窗口或者一个地点就可以找到各个相关的办事部门,这种方式目前在国内一些地方试点并在推行,尤其是对于金融行业,笔者认为这更是有必要的,金融行业信息变化迅速,一个重要的信息可能决定是否盈利亏损,因此其非常追求效率,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利益,像这样的联合监管机构,可以在金融行业中试行。“例如意大利政府在中央银行、股票和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国家垄断局等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常设协调委员会”以最大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克服监管分散的缺陷。”

第5篇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中国经济周刊》。

2、何慧刚、张澍:《金融混业经营的冲击与对策研究》,《商业研究》2005年第02期

3、刘国玲、黄国钰:《从国际金融监管模式谈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方经贸》2005年第1期

第6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现状 借鉴意义

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较易出现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故金融业需要国家干预,而现代国家干预以正当性、合法性为前提,于是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笔者认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为了实现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而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金融市场准入、退出、运行等法律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它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市场失效”和金融体系中的内在不稳定性相联系,旨在克服这些因素,从而为现代经济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创造一种“秩序”。所以,金融监督与管理及相关制度在本质上构成现代市场经济和金融制度结构的基本要素之一。金融监管制度是直接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或主体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并加以监督执行,由此决定了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在本质上构成现代金融制度结构中的独立层次。

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监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达到相应的监管要求,以至于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主要表现如下:首先,金融监管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内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因此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分业实施的,但近年来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以及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我国目前逐步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其次,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不同步。在金融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先发展、后规范、再完善”的指导思想总是占据主要位置,表现为与金融发展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最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还有不少差距,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

(二)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全球金融危机

全球金融危机的引发原因众多,如经济周期决定了经济有与低谷;经济缺乏新的增长点导致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过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为房地产泡沫破灭埋下伏笔等等,但究其根本原因确是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未能发挥它在人们追求高风险高回报过程中应有的作用——维护金融系统安全,防止由个体理性导致的非理性。而美国正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源头与重灾区,由此笔者将分析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之用。

1.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由来

美国是世界上金融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监管体系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已经确立。1933年,美国大改自由主义时期放任的作风,对金融业实行全面而严厉的监管其标专通过了银行法。在证券业领域,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8年出台了曼罗尼法、1964年和1965年证券法修正案、196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部交易制裁法、1986年政府证券法、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实施法等等。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监管。如果说经历了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是以安全为其监管的首要价值目标,那么七八十年代起其监管的价值目标转向了效率优先。主要表现如下,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IDMCA)和1982年高恩·圣杰曼法(吸收存款机构法)。IDMCA的目的在于帮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在这些方面给与更多的自由,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同商业银行竞争。

2.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近10个机构。上述监管体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

美国监管体系机构太多,权限互有重叠。而另一方面,监管盲点也不鲜见,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底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管,没有明确,以至于没有谁去管。其次,由于各种监管规则制定得越来越细,在确保监管准确性的同时牺牲了监管的效率,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越来越慢。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未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成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三、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中国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之启示

中国金融市场之所以能幸免于这场灾难与中国金融市场并未完全开放有关,但金融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在全球金融市场趋同的今天,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趋同化也将不可避免。中国如何从此次金融危机与美国的监管法律制度中取其精华、吸取教训,并进行监管制度的自我创新新将成为一大难题。对此,笔者有愚见如下:

(一)加强我国监管组织与其它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应对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全球化

金融监管权是国家主权重要表现之一,明确自身监管权的同时要针对金融全球化主动参与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可以多边或双边条约或协定的形式建立金融机构母国、东道国协调监管机制。一方面我国要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从事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组织也要积极配外国监管机构对我国的金融组织在外国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全球化。如在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上,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破产示范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美国破产滥用预防及危机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做到未雨绸缪、法律法规透明,增加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二)金融监管理念应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忽视了安全的效率是不可长久的效率,甚至摧毁效率本身。监管模式也应由过去不同机构不同监管组织转为以业务分类为标准进行监管,进而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第一线,从细小问题抓起,防止小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风险,让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法规的级别应进一步提高,以法律为主,法规为辅,部门规章尽可能减少的方式,先在制度层面上统一。针对内容冲突的法律明确何者被废除,以防止无法可依的现象发生。改变以事立法的现象,应急措施一旦结束就应立即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不能以效率来换取监管法律之间的混乱。弥补立法空白,银行法体系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该法域我国还没有比较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行的还是一套分流的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基础,制定我国的《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法》,对我们以往的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科学,应该进行评估。

(四)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充监管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

第7篇

论文摘要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决定了我国农村存在着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直接导致了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我国的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失衡。针对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特点,提出推行金融深化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金融地位的显著提升,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命脉。由于我国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在城市金融深化改革程度日益提高和金融改革逐渐显现功效的同时,农村金融却问题颇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村金融发展满足不了农户的基本需求,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不规范问题等亟待解决。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农村金融存在问题,对认识和解决农村金融抑制,推进金融深化改革有重要意义。

1农村金融市场的组织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存在两大格局,即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前者为主导,多种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存。正规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批准成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如我国的中央银行、政策银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典当业等。非正规金融机构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组织,即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组织,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和自发的乡村组织等。

2农村金融抑制

2.1融出资金抑制

融出资金是指经济主体从金融机构和其他渠道借入资金,农户实现资金融出,只有增加资金供给才能让农户真正受益,而事实却非如此。

2.1.1农村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从农村资金供给的主体来看,有乡政府、村集体、乡镇企业和农户,而乡镇企业由于管理落后、效益低下,资金积累十分有限。因此,对于农村每一主体,他们的储蓄能力都十分有限,且急需外部资金供给。受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农村资金一直是游离农村,进入城市,而且农村资金离农倾向愈加严重。

2.1.2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的资金在以各种途径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农村还在向城市输血,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储蓄网点每年吸收的农村资金为5 000~6 000亿元,这笔巨款资金由此内部系统注入城市。2003年12月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7 679亿元,全部转存中央银行,其中65%来于县及县以下乡镇及所辖农村,占34%;1978~2000年间通过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造成的净流出资金高达6 157.9亿元,仅2000年1年农村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就流出4 639亿元。可见农村资金流出态势还在加剧。

2.2融入资金抑制(资金需求受堵)

融入资金是指经济活动主体从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借入资金。融入资金抑制的问题就是资金需求的问题。

2.2.1农村融入资金主体细化。虽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供给服务的机构多种多样,但这些需求服务对象只有3种,农户、农村企业和政府部门。三大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层次再细分类又是一个资金需求的方向,是资金需求渠道的细分系统。

2.2.2农户融入资金受堵原因。农户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也是农业生产的投资主体,农户的投资行为直接决定着农产品和市场的有效供给,决定着农户的经营收入。农户贷款是农业信贷的基本形式,农户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与农村金融部门借贷支持存在较大差距。

(1)主体因素。农户、乡镇企业和基层政府部门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三者之中农户占有绝对大的比例。农业生产周期长、收益小、季节性强等特点,直接影响农业的资金周转和回收。

(2)客体因素。由于正规金融服务的缺位和不完善直接造成非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壮大,农村正规金融服务急剧萎缩。农村信用社一直被当成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经历了20多年不断改革和发展,农业资金投入短缺,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仍然突出。

3推行金融深化战略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存在着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直接导致了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我国的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失衡。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分别对经济发展起着抑制与促进的作用,推行金融深化战略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金融深化理论是指政府放弃对金融体系的过分干预并在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之后,推行金融深化战略,以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以及利率市场化,使利率真实反映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变化,刺激社会储蓄总给水平的提高,从而便于资本的筹集和流动,有效地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提高融资效益。

3.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支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双重目标需要依赖于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规范股金管理,改善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转换经营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制约,逐步培育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坚持商业化支农方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都需要自己能在农村建立起稳定增长的信贷资金供应机制,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若被迫牺牲商业利益去实现社会责任,则不可能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区域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条件又不一样,因此,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应充分调动各方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发展战略。东部地区要按商业化取向,中西部地区要向市场化、商业化方向发展,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3.2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合作化,重构农村合作金融

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就必须让已存在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重构在农村居民自愿基础上的新合作金融组织,推动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为农村合作金融提供有益补充。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使其充分发挥对农村融资的补充作用。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公开化管理就需要,一方面,规范民间借贷协议,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立必要的资金借贷登记,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准确地掌握民间借贷活动,介于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市场化原则,结合区域小额贷款机构的实践经验,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式金融。此外,建立灵活的民间金融监管体制、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机制,保护和补偿中小规模贷款人的利益,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3.3强化农村信贷管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8篇

一、国内离岸金融市场已初见端倪

1989年5月,招商银行在深圳率先获准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启我国离岸金融服务先河,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离岸金融市场在深圳开始发育。1998年年底,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离岸资产质量恶化,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资产业务。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复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离岸业务,并同时允许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上海开始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尽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业银行对离岸业务抱有极大的兴趣,但央行至今只对上述四家中资银行发放了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试点”和“试验”的标准进行审慎监管。

上述四家银行能全面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为我国“全面持牌中资银行”,负债规模在15亿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许可从事离岸负债活动,即有限持有离岸业务牌照或持有“半块牌”,负债规模加总大约在15亿美元左右。除中资银行外,在大陆可为非居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和部分合资银行(如华商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外资银行国内分行大多数以所谓“全球服务”的名义即“国内接单,境外处理”的方式,通过内部电子系统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2004年年底,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余额近90亿美元,假设非居民存款相当于在岸外币存款的1/3,则离岸存款约有30亿美元,再加上中资银行的33亿美元,我国大陆的离岸存款规模在60亿美元左右,已经是一个初具规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两地的新兴金融市场,不能不引起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

二、发展国内离岸金融市场的客观性

离岸金融服务对象主要有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主要表现为国际商业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简称IBC)、境外金融机构和一些政府组织。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跃的是非居民个人和IBC,这些个人和企业通过离岸金融市场运作其投资和贸易活动。离岸金融服务于离岸商业运作,离岸商业活动反过来又促进了离岸金融的发展。

无论IBC注册地和司法管辖地在哪里,IBC大都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发起、设立和撤销手续简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公司和机构均可发起成立IBC,且注册资本不须实付,没有行业准入限制,门槛极低。其二,运作和保有费用低廉。多数离岸注册地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IBC每年只需缴纳200~500美元的年费;其三,法律对私有产权的隐形保护极好。多数离岸注册地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严格保密股东、董事等商业信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陆一直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并形成了一种“磁铁石”效应,吸引全球离岸公司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贸易活动。据商务部近两年的统计,在大陆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来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香港(HK)、英属处女岛(BVI)、开曼群岛(CAYMAN)等地区,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也大多数以离岸的方式操作。此外,我国对外投资也在迅速增长,极有可能取代日本成为亚洲最大的对外投资国。目前,上海和深圳两地对外投资和贸易活动比较活跃,占国内对外经济比重较大。对外投资需要相应的运作工具,IBC模式就是最好的选择。可以预见,以大陆为中心的非居民和以中国居民为实际获利人的国际离岸公司将继续蓬勃发展。离岸商业运作这种客观趋势需要一个离岸金融市场为之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以上海、深圳为中心发展国内离岸金融市场也同样具有客观性。

三、培育国内离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国际离岸商业运作的客观性决定了离岸金融服务的客观性。以我国为中心的国际离岸商业活动在选择金融服务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FinancialCenter,简称OFC),包括国际金融中心(IFC)、地区金融中心(RFC)和簿记中心(PapercompanyorShellbranch);二是我国离岸金融机构。显然,如果监管部门不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以大陆为中心的大量的离岸金融资源就会流向OFC,我们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这些离岸商业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运作并从我国取得巨大的商业利益。

国际竞争重要的是争夺国际战略资源。除了石油资源、高新技术资源外,金融资源也是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之一。美国长期以来虽然在经常项目上显示为巨额赤字,但经济却能保持高速增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保持了绝对优势的地位。大量廉价的国际金融资源源源不断流入美国,平衡了美国国际收支的逆差,拉动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国际金融资源不仅包括国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资源,也包括游离在境外的离岸金融资源。以中国大陆为实际投资目的地的离岸金融资源属于能而且应被我国利用的重要国际战略资源。开放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业务,在形式上是居民开办非居民业务,实质上是一国如何利用非居民资源的问题。在适当承担风险的前提下,用境外的钱去赚国内外的钱,这既是一个机会也是一种挑战。被吸引到中国投资的境外资金和为国内所有但通过各种方式游离于国外的资金,没有理由不纳入我国金融机构服务范围,否则是对稀缺资源的浪费。我们应该允许境内金融机构特别是中资机构开办离岸业务,鼓励离岸金融创新,利用这些国际金融资源为我国经济增长服务。因此,监管部门应将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作为一种战略来研究和选择,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在政策上忽视该项战略资源的社会经济价值,当务之急是加紧研究鼓励和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办离岸业务的政策措施。根据目前我国金融发展态势,我们认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有条件发展成区域金融中心甚至国际金融中心,其中上海和深圳有望同时朝着离岸金融中心的方向发展。

四、按国际惯例发展和监管我国离岸金融业务

我国离岸金融业务是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国际离岸金融市场自成体系,按长期形成的惯例运作,熟悉、掌握和顺应这些国际惯例是开办离岸业务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从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变迁过程看,其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在监管上逃避管制。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结果。逃避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最大动因。没有管制就没有放松,就没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离岸市场。只要在岸业务存在着准入管制、信贷管制、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就会出现一个相对应的离岸市场以逃避这些管制。管制与放松是离岸市场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二者的关系形成了这样一个理论:任何管制都会引发一种逃避管制(放松)的力量,逃避在岸管制就会产生一个自由的离岸市场。任何试图将离岸市场纳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违背离岸市场逃避监管的客观本质,将被实践证明不切实际或得不到预期的收益。在不完善的法律和市场制度下,可以理解对离岸业务的税收、外汇、法律等方面所持有的保留态度,但试图沿用在岸思维,将离岸国际商业公司和离岸金融业务纳入在岸统一管制的做法将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二是在业务上实行自由化经营。世界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没有一个有法律意义的统一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其运作基本规则是自由竞争,没有市场限制与市场准入,没有信贷利率管制,没有外汇管制,基本没有税收管制。在提品和服务方面,市场相关方拥有自由的创新能力,只要市场存在金融需要,便可创新出并销售相应的金融供给。比如离岸银团贷款(Syndicated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额是可以自由确定的,利率是自由协商的,甚至其贷款方式、风险保障、资金运用、还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议的,且包括安排、分销和转让等在内的整个过程均按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执行。可见,离岸金融市场是金融自由化的典型表现,如严格审批和审查离岸金融产品和业务,将导致新一轮产品创新规避监管,循环往复的猫鼠游戏将使离岸金融运行成本增加。

五、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模式比较适宜的选择是从内外严格分离型或隔离型适时向适度渗透型变迁

监管模式的不同会导致运作模式的不同。我们按下表对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离岸金融市场及其相应监管模式进行了分类:

“内外一体型”的监管模式对监管能力和市场成熟度要求最高。在这种模式下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没有明显区分,资金可以自由往来,事实上是要求本国货币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但目前的中国仍然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下的开放还没有时间表,这种模式显然不能立即在中国实施。

“内外分离型”模式严格区分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离岸与在岸资金严禁自由往来,是将离岸市场分离出来单独监管的一种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是一种“隔离型”监管,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分析这种“分切”式、“隔离型”监管的有效性和成本收益。从理论角度看,只要在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之间存在着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的差异,这种隔离仅能是非常态的、相对的和有限的,而内外资金“虹吸管”式的平衡流动和相互渗透则是常态的、绝对的;从实践角度看,根据商务部有关课题分析,我国每年大约有300亿~500亿美元的资本外逃,打击逃套汇一直是外管部门经常性任务。在我国,相当部分的资本外逃在实质上是在岸资金通过非法渠道向离岸市场转移(不一定通过监管范围内的离岸账户,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隐身)。因此,我国现行的内外严格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下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讨。

资本逐利本性决定其规避任何管制投向存在机会收益大于成本的市场。如果资本的跨境流动和投资目的地的资金收益能够满足资本转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资本完全可以被吸引到我国市场,为我国经济服务。最近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出现大量资本又潜回国内的现象,充分说明管制存在有限性。百堵不如一疏,同样可以适用于离岸国际流动资本的监管。如果我们采取“适度渗透”的离岸金融监管模式,按照“科学调控、严格监管、分步放松”的监管理念,采用“因势利导、疏堵结合”的方法,应该可以收到大禹治水的效果。新加坡ACU账户就应用了上述原理。在吸引短期和中长期国际资本以满足国内需求时,我们可以适当放开境外居民在本国存款(OUTIN)的账户交易,将国际离岸资本在规模、时间、投资期限和投资领域等方面纳入我们的监管范围;在国内资本存在强烈的走出去的需求时,我们应该放开本国居民在境外的存款(INOUT)交易,合理引导对外投资,促进国际投资便利化。

六、WTO过渡期临近条件下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离岸金融监管问题不可回避。我们认为,离岸业务除了要纳入相关国际合作和国际监管外,注册地宗主国应重点加强相关领域的监管。我们建议,我国对离岸业务的监管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银行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离岸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和离岸银行的风险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将所有实际正在开展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无论是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合资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如从事非居民业务,就应一并纳入监管,对未获牌照的机构应勒令停止从事离岸业务。要疏理政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应成为公平监管的理念之一。在政策执行方面,不能让内控不健全、规模扩张冲动明显的经营机构进入。

(二)外汇监管重点应放在对居民外汇管制政策的有效执行方面,不能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境外非居民。资本项目应为当前外管重点,同时防止混杂在经常项目下的资本的非法流动。为此,一要要严格监控国际离岸短期资本的流入,主要监控好居民收汇账户及其用途的审查;二要管理好资本流出,既要打击非法逃汇、套汇,同时也要鼓励居民合理的对外投资的资本支出;三要严把业务政策关,对离岸资本跨境流动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链上的相关政策要因势、因时调控,将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风险拒之门外。如近期应重点关注国际离岸资金流入国内货币市场冲击人民币汇率,流入房地产市场冲击房地产价格等问题。

(三)税收监管重点为居民对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离岸公司享受注册地的相关税收优惠,这不是我国税法所能管理和调控的范围,所以税收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在岸公司与离岸公司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上。除了审查离岸、在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应重点监管交易价格,防止用“高进、低出”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逃税。同时应在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的基础上改革税制,建立我国的“价格事先预约机制”(APA),并建立税收征管的国际磋商机制。

(四)加强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将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制度是长期的过程,也是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沈光朗: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研究,北京大学硕士论文,1997

2.宋亮华:世界离岸金融中心地理分布、竞争态势及启示,福建金融,1997.2

3.连平: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第一届、第二届中资银行离岸业务研讨会论文汇编

5.梅新育: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商务部研究院课题,2004

6.KooandPartner:LegalRiskonOffshoreBusiness,2002

7.Mossack&Fonseca:OffshoreCommercialOperation,2002

第9篇

论文摘要: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全球化与中国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但它对中国的经济主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中国政府必须在对外开放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有效地维护中国的经济主权。

在当代,中国作为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大国既受惠于经济全球化及其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全球化提供的重大机遇,又面对着它们提出的主权方面的严峻挑战。如何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快的进程中积极而审慎地对待金融全球化、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是中国政府必须审慎考虑的重大问题。

一、 金融全球化及其表现

金融全球化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它既可以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也可指现代金融制度在全球的扩展,使世界各国金融政策趋同化,还可以指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全球监管共识的达成。金融全球化主要的含义应当是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从而使各国经济与金融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紧密的一种客观历史趋势。

金融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金融自由化。20世纪8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纷纷进行金融改革、放松金融管制,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金融自由化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制度条件。二是金融市场全球化。全球金融电子网络的形成,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系统的联合或合并,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中心和大批离岸金融市场所构成的覆盖全球的金融市场运作体系,标志着全球统一的 “24小时”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实现了金融交易的全球化。三是金融创新和金融资产的膨胀化。从 20世纪60年代起,各国金融机构先后掀起了金融创新浪潮,随后生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资产迅速增长,不断扩张,全球经济虚拟化。四是国际金融证券化。它包括资产证券化和融资证券化。据不完全统计,仅1996年到 1998年上半年,亚洲市场上通过公开方式发行资产证券达 30多亿美元。从融资方式来看,20世纪 80年代以后国际债券的地位逐年上升,1985年国际债券在国际筹资总额中所占比重首次超过国际信贷,占国际筹资总额的58.9%。五是国际金融资本规模膨胀,全球经济频繁波动。

1990年以来,国际金融资本规模急剧扩张,无论从总量上还是速度上已经远远脱离了世界贸易和世界总产出等实物经济指标的增长,由于金融市场的内生波动性和全球金融资本无限供给,自由流动,导致金融市场剧烈波动,金融资产价格的暴涨暴跌更为频繁。六是金融监管国际化。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资本巨额流动于各个金融市场,特别是短期投机资本的追逐投机,潜在的金融风险随时都会发达。墨西哥、东南亚、俄罗斯、巴西的金融危机使得世界各国都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巨大破坏作用,金融安全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安全首要关注的问题,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越来越受到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巴塞尔协议”、“清迈协议”等的签署,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督合作的空前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使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更趋国际化。

二、金融全球化对我国经济主权的挑战

在金融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不是迫于“胡萝 b加大棒”压力下的开放,而是出于发展经济的自发选择。实行金融开放并逐渐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进程给中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中国与国际金融的互动是一种良性互动。

但是,金融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主权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第一,发达国家主导的当今国际金融体系缺乏事实上的公正、合理性,对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具有危害性。发达国家操纵着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制订权和主要国际金融机构的主导权,国际金融机构的各种规则制度,基本上是发达国家长期实行的金融管理规则的翻版。虽然规则建立后一视同仁,机会均等,但这种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在现实中,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因为对这一套规则一无所知势必屡屡违规操作而受到惩罚,同时为了获得金融全球化带来的好处而被迫主动对金融管理权限作出某些让步,西方发达国家仍处于 “金融霸权”地位。第二,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有形的主权让渡和无形的主权销蚀将对中国的经济主权产生深刻的影响。亚洲金融风暴期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向一些国家提供援助时,不仅规定要监督援助资金的使用,而且还要求受援国改变经济政策,进一步开放市场。这就对一个国家主权构成严重干涉和破坏。一旦中国经济发展出现问题而求助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干涉中国经济主权亦不可避免。无形的主要销蚀主要表现为金融全球化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国家主权的行使。短期资本的不规则涌入和涌出,国际金融投机者在市场上的作乱,将会引发我国货币汇率波动和资本市场的震荡,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制中国的利率主权,使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面临冲击的风险。第三,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我国经济主权的挑战。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从众行为、资产组合选择行为、资产相关操作以及预期心理等复合渠道在国家间传递的。金融市场的跨市场 “羊群效应”和 “交叉感染”EI益显着。金融资本市场的全球统一性,使民族国家依靠传统的领土主权来保护一国的经济利益和安全成为不可能。中国之所以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受损失较小,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国内市场的广阔和中国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时也与中国整个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分不开。第四,金融全球化放大了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引发信用危机的风险增大,给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目前的金融风险从自身来讲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竞争力较差;另一方面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低,金融改革几近于零,法制建设落后,没有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随着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外资大规模流入、在高竞争、名品牌战略面前,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因行政手段的掩盖的终结而被放大,极可能引发国内金融界的信用危机,也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三、金融全球化视域下国家经济主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