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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试点;产业结构;税负
“营改增”顾名思义,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
一、进行营改增的必要性――营业税的先天不足
(一)营业税先天具有重复征收的缺陷
营业税是流转税,所谓流转税就是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商品作为征税对象通过若干个环节流通向消费者,在流经的各个环节都要征收营业税,商品每多流通一个环节,就要多纳一份营业税。对于工艺复杂,流程长的产品,营业税重复征收次数更是多。往往一件商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已经征收了许多次营业税。虽然营业税计算方法简便,可是重复计税问题增加了商品成品,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行的弊端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按照平行征收原则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即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税目,一般就不用缴纳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划分并不明确,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要充分发挥增值税优点,前提就是增值税的税基要广,应尽可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全链条。[1]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由于平行征收原则的“非此即彼”,导致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狭窄,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而且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行业分工越来越明显,对服务业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并且不能抵扣购进的商品和劳务所缴纳的税金,就导致了服务业中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这样一来,重复征税就提高了服务业的成本,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变。
可以说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行的税制既不利于市场公平,也不利于社会分工。所以营改增的进行非常有必要性。
二、营改增的进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首先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2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开,同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纳入试点。截至2013年6月底,纳入试点企业户数、减税规模均稳步增长,全国试点企业超过130万户,累计减税规模超过800亿元,减税面达到95%,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实现减负,减税幅度达到40%。2013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开后,2013年8月、9月和10月三个月共减税432.17亿元。
三、营改增中的理性思考
(一)部分服务业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营改增实施的目的是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但是营改增试行一年多来,很多企业反馈的结果却是税负不降反增。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呢?有学者认为是许多企业进项税额较少,抵扣不足而导致的;有的是因为有些进项即使可以抵扣,但难以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再有很多企业在试点开始之前已经购买了长期固定资产,造成当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
以“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为例,《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这两类应税项目分别征收11%和6%的增值税率,这都高于两类服务之前征收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两类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比重较大的话,抵扣之后应当是可以达到减税效果的,但实际上运输途中的邮费、过路费、人工等费用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这就导致了两类服务营改增之后税负不降反增。当然,许多试点认识到了这一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比如说给进项税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抵扣的企业发放补助,用补助额代替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其实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究其原因还是营改增改革时间尚短,试点范围狭窄以及企业内部对营改增改革不适应造成的。今后随着营改增全面、持续进行,这一现象会得到改变。
(二)国、地税衔接不畅
我国自1994年开始平行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为了均衡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将增值税确定为中央75%和地方25%的共享税,营业税确定为地方税。这种分税制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是可行的,但随着近年来市场化深入发展,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日益显现出了不合理性,进行营改增是必由之路。但是营改增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税收工作的重新划分,这给营改增在某些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国税部门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风险控制。虽然开始试点之前,国税和地税部门就进行了沟通,但是随着营改增的进行,纳税人对增值税了解越来越深入,寻求各种方法钻空子,虚开发票、买假发票等行为出现。并且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发票多样,使得国税部门难以甄别发票的真假。
(三)国家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失衡
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间的利益博弈也是营改增过程中的有趣现象。原本属于地税的营业税改为国税、地税共享税的增值税,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政府税收减少。在实际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存在争税源的行为,使得很多企业无所适从。政府为了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其支配权仍归地方。但这只是过渡性的政策,不可能持久实行。营改增之后如何协调国家和地方的利益,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
营改增无疑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次壮举,它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和行业分工都有重要作用。营改增从开始试点至今才进行了一年多,过程中出现阻力与挑战都是正常的。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时间的持续,营改增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要做的就是冷静看待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各试点经验,并提出解决方案,让营改增事业虽曲折,但一直前进。
参考文献:
[1]汪蔚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研究――以上海试点为例》,
[2]刘国旺.“营改增”迈向“深化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接受中央媒体联合采访N.中国财经报,2013年4月18日(001)
一、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积极意义
营业税改增值税我国从两税制向一税制转变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近年来最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
首先,过去我国一直是实施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两税制,许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仅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税收负担。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将两税制改为一税制,施行统一的征收标准进行一次性征收,从而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病,促进企业经济活力回升。
营改增为企业提供了通过合理筹划来实现纳税成本有效降低的可能,让更多企业能够在生产经营状况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成本、提升经济效益。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技术服务型企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推行开始于2012年的下半年,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点推行,对企业的影响有好有坏,下面我们就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是对企业及国家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就如我们前文所提到的,能够避免重复征税现象发生,能够有效缓解企业在纳税数额方面的经济负担,同时在纳税人认定标准方面的提升也大大缓和了许多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取得成效的同时,短期内也显现出了一些对企业不利的问题。首先由于营改增尚未能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内全面推行,因此虽然大部分企业在营改增的推行阶段能够实现获益,却也存在着少部分企业纳税数额不减反增的问题。
例如在实行营业税时,企业实现1000万元收入,技术服务型企业营业税税率5%,在没有税收优惠的条件下,要缴营业税50万元。而改增殖税后,技术服务型企业增殖税税率为6%,从税率上看提高了1%,而增殖税是实行抵扣制。同样实现1000万元收入,产生增殖税的销项税额为60万元,最终要缴多少税款取决与企业取得多少增值税进项发票。因此,企业如何筹划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是企业税收负担的重要因素。
三、企业关于营改增应对措施的思考
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从长远来说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毕竟造成企业当前的纳税政策发生改变,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当前税务相关工作,同时营改增的过程中也给企业纳税统筹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因此企业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应对工作。
1.加强定位分析。想要在营改增中获取实际收益首先就要了解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会受到哪些影响,要切实了解自身的纳税增减及具体变化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进行相关措施的研究与制定,更好的顺应税制改革的发展潮流。在确定自身纳税变化情况的时候,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这一步是非常关键的,也是所有纳税筹划工作的基础。
第一,要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直接进行抵扣进项税的数额,这样能够初步估算营改增推行之后实际纳税的大体增减情况,如果比重大,那么自然能够减税,如果比重不大或者很少,那么就需要采取其他合理避税的办法。
第二,要确定与本企业合作的供应商能够开具合法的抵扣凭证,因为只有合法凭证才能够顺利进行增值税抵扣相关操作。
第三,要认真审核当前合作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的税费增减情况,因为如果合作商无法享受税费减扣,那么企业很可能还会因为要进行营改增相关避税操作而影响与现有合作商的良好合作关系,这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影响尤为明显,以内地大多数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是不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条件的。此外,不仅要关注现有合作企业的具体资质和情况,还要加强对未来合作商的资质审核,最大限度实现在营改增后的企业合法利益有效维护。
2.积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能够确保企业有效享受纳税抵扣的关键就在于增值税发票,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积极获取也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内容。但是企业在进行相关操作的时候也要注意必须坚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销售价格不受到影响这一重要基础。因为如果一味追求增值税发票的获取而没有有效控制原料、物资的采购价格,那么就可能出现一方面大量抵扣,另一方面成本不断增加,最终的结果反而会让企业的总体成本不减反增,无法实现增加企业经济收益的目的,同时在确认合作企业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对合作企业生产资质、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严格把关,否则如果用质量和服务换抵扣,结果将是得不偿失。
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企业发生的物料消耗、购置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发生的修理费用、运输费用、技术服务转包业务、购置的生产设备等。在进项税抵扣不足,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应加大技术投入。
3.积极寻求外包转嫁。外包手段是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企业实现有效合理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外包活动可以分为服务外包以及职能部门外包两种形式。服务外包是企业将过去一直承担的各种服务通过外包的形式交由社会上其他专门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这样能够提高进项税抵扣额度,同时也能够有效缓解技术服务型企业从事多种服务所可能造成的工作压力过大等问题。但是在服务外包过程中,也必须加强对外包承接企业资质的有效审查,要确保服务品质始终如一,如果只是一味寻求外包而不重视服务及产品质量等,很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在职能部门外包方面,企业可以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会计基本工作以及后勤保障等许多职能部门相关工作进行外包,同样可能在减少纳税数额的同时利用专业化管理团队的协作来提升管理质量,同时还可以节约企业本身的管理成本,可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贾康.为什么要“营改增”[J].上海国资.2012.1
【关键词】企业经营;企业税金;金融业;营业税;增值税
一、前言
我国的金融业体系中主要是由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为主体构成的,金融的组成与业务模式复杂,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结构不同也增加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向税务改革的难度。通过税务改革,国家对税务的宏观调控,合理的降低金融行业的赋税额度。对经济产生有力地促进作用,是当下营改增改革的要点。
二、金融业营业税缴纳现状
我国金融业在营业税改革之前赋税较重,金融行业在生产中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此项税额金融业还需被征收至少10%以上的附加税。金融企业在进行企业收益核算时还需要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金融业的综合赋税率在40%左右,相比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赋税更重。高额的税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进入良性发展循环的重大障碍。
我国通过促使企业缴纳增值税,能够改变原先缴纳营业税的税金模式对企业再生产过程产生的不良影响。增值税减少了金融业的重复交税,将商品流转过程价值增加的额度作为纳税依据,是科学合理的税务统计方法。企业缴纳增值税是产品新增价值部分的税额,能够按照企业的承受能力与产品情况合理纳税,有利于企业资金正常流转,促进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不断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企业纳税政策制定方面,原有的税金体制已经于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不相适应。我国金融业缴纳的营业税金过重,严重阻碍行业发展,金融行业在转让中使用差额计税方法,传统的税金体制也不利于金融业的进步。
金融业涵盖多种业务,作为第三产业中服务业的领头者,对金融业存款、贷款及投资等业务产生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往往对企业缴纳过的税金重复收取。金融业内部信息流通快,行业税务透明程度高,拥有良好的自控能力,具备采用增值税税务改革的基本环境。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对金融业进行税务改革是必要的。
三、金融业实行税务改革遇到的阻碍
1.金融业税收计算原理分歧
金融业在进行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存在反对意见。对增值税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增值税最终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增值税收取的税金是商品的增加价值,金融行业大多数产品不在这一范围内,很多业务是对资金的调整,没有存在直接消费的情况。目前的增值税改革反而比金融业按传统营业税缴纳税金多出1.5%,不仅没有减轻金融业税务压力,反而增加了行业生产负担。对增值税持同意意见的学者认为增值税的改革,能够减少行业所产生的负担,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利润。
2.行业特性不利于税务改革
金融业业务种类多,难以通过统一的增值税纳税体系管理。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员,在收取增值税时需要通过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单一的增值税统计模式难以满足这一要求。金融行业注重创新,新产品与服务形式的产生,使得固定的税收政策无法跟上行业更迭速度,导致税务空白出现,无法进行合理的税款收取。
3.税务改革税权分割不明确
我国金融业承担着保持国家经济中高速增长的任务,金融业的纳税金额也是国家财政收入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下的各大银行及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属于中央的预算,直接进入国家财政系统。增值税改革影响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国家财政收取增值税的四分之三,地方财政收取增值税的四分之一。增值税改革触及国家与地方机关的权力分配问题,对税务政策的制定带来不小的问题。
四、金融业进行增值税改革可借鉴的方法
先进税收体制下的国家在收取增值税采用分类计税的模式,这种方法为我国增值税改革提供不少借鉴之处。金融业涵盖业务量大,难以核定实际价值的部分可以采取免税政策。对部分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模式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金融行业存在一定的隐性业务,对其进行税务征收应该制定合理的免税计算方法,通过大量的实际调查,建立合理的增值税纳税计算模式,抵扣隐性业务相应的增值税,以减轻企业的纳税压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结论
国家在金融业大力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务改革,既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举措。营改增过程中,政府还应结合国际税务改革中的经验,加大税务改革力度,推动我国的税收体制朝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梁雁.“营改增”对银行业流转税负的影响研究――基于沪深股市银行年报的测算[J].西部金融,2015,03(23):11-15.
[2]魏志华,夏永哲.金融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政策选择――基于两种征税模式的对比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5,08(19):71-83.
一、“营改增”的政策解读
欲要在“营改增”的政策视角下探讨其对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的影响,首先需要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深刻的解读。首先,“营改增”政策中的“营”即指的是我国税收体制中的一种税种“营业税”,而“增”则就是指的另一种税种“增值税”。从字面理解来看,“营改增”政策是税收制度方面的政策,其主要是指:将应当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变为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对营业中的商品不再全额的征税,而是对其价值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例如我们将一件进价成本500元的商品600元售出,那么在“营改增”政策下,我们缴税的部分就有以前的600元变为了商品增值部分的100元了。“营改增”政策出台以减少企业重复缴税和税率过高为出发点,最初的试点是2012年在上海进行的,2013年转向全国进行试点,至今已有接近四年的时间了。实践证明,“营改增”政策不仅符合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同时也为我国各行各业提供了了一个相对一致的税收环境,最大可能的保障了税收公平与公正。
二、工程设备租赁企业发展现状
要研究“营改增”政策对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的影响,还需要我们明确当前我国工程设备租赁行业发展情况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的工程设备租赁企业发展起步时间较晚,因此不论是企业规模还是企业发展情况与国外相别都存在不小的差距。目前,我国工程设备租赁还一直以小型企业和个人作为工程设备租赁业的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并没有受到过多关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工程设备租赁行业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后,工程设备租赁业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目光。大家发现工程设备租赁业收益不断升高,市场准入门槛却相对较低,于是乎大批的不同规模的工程设备租赁企业开始进入,行业竞争不断加剧。随着进入企业越来越多,为了争夺市场,企业之间常常会开展恶性竞争,各企业间大打价格战的现象也不断出现。由于较小型的工程设备租赁企业不论是企业规模、设备种类、周转资金以及客户服务方面与大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相比,都存在巨大差距,这就导致了当前小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历史性的大建设年代,这就需要大量的机器设备租赁以及租后服务来支撑。而大型的租赁企业在能够提供的设备种类、服务保障等方面都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社会的发展需要一批质量优、讲信誉的大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出现。
三、“营改增”政策对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的影响
根据财税法有关规定,对于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的税收核算主要是按照其年收入额来进行划分的,对于年收入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进行核算;同时,对于年收入额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则是统一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核算。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营改增”政策对不同规模的工程设备租赁企业来说,其影响将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要分析“营改增”政策对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的影响,一定要根据工程设备租赁企业规模的不同来进行区别分析。
1.“营改增”政策对大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的影响。“营改增”政策规定,对于工程设备租赁业的年收入额500万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后应当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且同时将企业在营改增后所采购的新设备时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计算在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是相较于“营改增”政策之前所应缴纳的5%的营业税,对于大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来说,“营改增”政策后足足增加了12%的税负标准。除此之外,虽然税法同时规定了采购新设备的抵扣项目,但对与大型大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来说,他们在设备规模、种类以及数量上都已经足够完善,短时间内采购新设备的需求性较低,这也就意味着这些大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可用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度不会太高。因此,在这一条件下,旧设备的增值税进税项无法抵减,短期内企业也无采购新设备的计划,只会加重工程设备租赁业较大企业的税收负担。与此同时,由于工程设备租赁市场的竞争不会因为“营改增”政策而减轻,因此工程设备租赁企业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参考与“营改增”政策前相比也不会有实质性差异,所以总的来说,“营改增”政策后必将导致大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的利润下降。我们以年收入额1000万的大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A为例,在“营改增”政策前,该企业需要缴纳50万元的营业税;而在“营改增”政策之后,该企业需要缴纳170万元的增值税;如果该企业没有购买新的机械设备,则没有进项税进行抵扣,那么其在“营改增”政策之后,税负增加了120万,税收负担增加幅度十分明显。
2.“营改增”政策对小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的影响。相对于大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来说,年收入额500万以下的小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在营改增后,税收负担反而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营改增”政策规定,小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在营改增后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收额度,即就是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小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不可以抵扣。可以看到,如果在同样短期内不购进工程设备的前提下,在“营改增”政策之后,小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的适用的税率从之前的5%下降到了3%,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些小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我们以年收入额100万的B企业为例,“营改增”政策前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5万元,“营改增”政策之后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万元,相较于营改增前税收负担下降了40%。因此,对于小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来说,“营改增”政策是个利好消息,确实降低了其税收负担。
四、“营改增”政策后工程设备租赁企业的有效应对方法
1.大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要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政策后大型工程设备租赁企业要进行有效的企业纳税筹划,首先就是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尤其是过渡时期的税收政策,要充分运用优惠税收政策,在企业财务允许的范围内,合理更新机械设备,通过购买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有效抵减企业所应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被业界普遍视作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流转税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有助于消除现行税制中重复征收并导致税负过高的弊端,是结构性减税的实质性手段。
“扩围”提速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8月2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联合发文,确定了8省市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北京市为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12月1日。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上海1?10月减收225亿元,北京市2个月来减收25亿元。江苏自10月1日开始试点,目前已有13.39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2.54万户,占18.97%;小规模纳税人10.85万户,占81.03%。而随着近期天津、浙江、湖北和宁波启动试点,会再有约20万户企业进入,减税的数额将进一步扩大。
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11月1日广东省开始试点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由于营改增主要涉及六大现代服务行业,而从去年的数据来看,广东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了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的56.3%,企业的数量也更多,所以较上海等地压力会更大一些。不过,加入“营改增”试点,将为广东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现代服务业的新发展带来机遇,也将带动泛珠三角地区的相关行业发展。而从开征一个月的情况来看,情况良好,截至12月2日,全省已有21883户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其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320户,缴纳增值税3874.28万元。此外,从工作方式上也采取多样化灵活操作,便于企业申报办税,加快了改革效率。
几家欢喜几家愁
“营改增”对于不少企业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也是加快自身发展的重大机遇。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士就向记者解释:“现行税制的征收范围有局限,而且时常出现抵扣链条断裂的现象,导致重复计征就很严重。为了缓解这一问题,不少企业将不少业务‘内部化’,有些大型制造业公司甚至还有自己的物流公司,这种‘逼出来’的模式实在不利于专业化发展和提高行业竞争力。此外,现在国际市场日益紧绷,不少行业还面临着贸易争端,竞争力受到巨大冲击,原税制使得出口含税加重了企业负担。而营改增的实施却有助于缓解上述几个‘老大难’问题。”
浙江省某财政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在交通业等其他行业开展改革是有其内生性原因的。不少此类行业,原本购置的固定资产较多,用于抵扣的部分就相对较少,不少行业甚至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甚至微利的状态。在营改增之后,对增值部分予以征收,减负的力度就相对大很多。再回到起初,我们浙江省一开始采取的策略就是先从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具有此类特征的行业开始实行,采取‘分步扩围’的方法,目前看来效果还是显著的,特别是交通运输业今后减负的力度还要更大一些。这也许是对这个行业有了更多的利好,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将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物流作为一个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会越来越突出和作用会更大,所以营改增不光是结构性减税的作用,还是有效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大助力。”
然而,事无完美,改革其中也有事与愿违之时,营改增也不是对所有企业都是利好消息。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统计数据,今年1月份67%的试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这其中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个百分点,增幅高出1倍多;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1~2月由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63%,上升到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为4.71%,上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负担率增加215%。
“以前营业税是全额纳税,不能抵扣,现在实行增值税,增加了许多可以抵扣的项目,其实挺好的,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中却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导致现在事与愿违。”德利得物流总公司运营总监恽绵表示。
关键词:广电行业 营改增 广告收入 背景分析 应对措施
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拉开营改增的改革大幕,同年8月营改增试点分批扩大。
就广播电视行业而言,我国一直实行以行政事业为主的资金管理模式,资金管理是广电行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广电行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对减少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税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广电行业面对营改增的浪潮,也要审时度势,深刻认识到现行资金管理存在的制约因素,明晰营改增给本行业带来的发展契机,抓住机遇,促成飞跃。
一、营改增的背景分析与进步意义
首先,税改前营业税是对商品和劳务课税的传统征税形式,虽然税率低,但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的优势在于实行购进扣税法,凭票抵税。这对于引导企业发展并提高核心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行的征税制度,增值税范围相对狭窄,不利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优势,使税负减轻。基于上述分析,理应扩大营改增的试用范围。
再者,服务业被排除在增值税的范围之外,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壮大。由于营业税的税收受到环节的影响,环节的增加会导致税负加重,企业为了减轻税负,通常采取减少税收环节的措施,典型的表现为企业同时包揽了生产与流通环节,不利于企业的专业化发展。
营改增是政府为了优化经济结构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它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第一,有利于克服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弱项,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收影响;第二,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三,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二、营改增对广电行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对于广电行业而言,最主要的收入是广告收入,对广告业务进行销售过程中带来的经济收入,具体包括广告播出后所取得的款项,互换资源,补偿实物等。众所周知,营改增后,所适用的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税率的5%变为增值税税率的6%,对电视台的收入和支出会产生显著的影响,若广告收入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将会产生大量的销项税额。
在电视节目制作没有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之前,电视台获得的进项税额是较少,会导致税负增加。当广电行业电视节目制作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后,电视台可以获得的进项税额抵扣会极大增加,应缴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按照销售环节发生的销项税额减去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来计算。增值税的税负就会降低。对于电视台而言,营改增是个机遇,若积极应对加以改革,将会极大促进行业发展。
三、广电行业营改增的应对
面对“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广播电视行业应该审时度势,采取积极合理的应对措施。
首先,营改增不仅仅是税种的改变,对于广电行业而言,它关乎的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如果缺乏对广电行业系统而全面的了解,在新的税改政策下,可能会导致会计核算系统的不健全,引发偷税漏税的风险。介于上述分析,广电行业的会计人员要切实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正确处理“营改增”前后的经济事项,尤其是确认好计税基础与所使用的税率。做到既要控制成本预算,又要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其次,详细记录建立增值税的明细账。在实行营改增后,在日常销售或设备采购的过程中,广电行业要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就整个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而言,要对服务性质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条件。当然,为了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的浪潮,广电行业还要对一些条例和政策加以及时的关注,并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再次,做好广电行业内部的有效监督。监督对于广电行业的资金运用有重要意义,它可以确保资金得到安全有效的利用。就营改增而言,在征收增值税的模式下,如果发票没有得到正确的使用,企业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就会面临法律风险,承担资金安全的漏洞。所以对于广电行业而言,要从内部制定一套有效的制度,对上述问题加以规范,使得自己的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对于票据的管理等工作,都能有据可循,并且配合好相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最后,广电行业要积极调整自身的组织架构,改变原有的营销模式,主动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机遇。目前,广电行业的发展规模小,但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文化消费能力的发展空间不可小视,需要税收政策加以推动与辅助。广电行业也可以通过成立新媒体、广告、影视制作等专业细化的公司进一步带动行业发展。营改增后,广电行业可以进行税收抵扣的项目增多,有助于其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促进产业的进一步细化,促进产业链条上,制作、发行、播映等各个环节更加专业。
四、结束语
营改增实施以来,对广电行业带来深远影响,如原有税基计算方式得到转变。为了能够更好的抓住机遇,实现行业的前进,需要广电行业从业财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工作能力,计税明细,行业监督以及自身架构调整多个方面着手开展。希望通过长久的努力,配合机遇转变期,实现广电行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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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咏梅.浅析营改增后对于广播电视行业发展的影响和应对措施[J].财务与管理,2013
[3]王萍.广电行业营改增的成本控制策略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
营改增“最后一战”全面打响适逢其时。预计伴随这项改革落实到位,中国经济起码可受益于以下多重改革红利:
首先,营改增全面试点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制,提升税收稳定性。这主要体现在按照以往税制,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营业税不同税目之间存在大量重复征税,由此不仅显著矛盾于税收公平基本准则,而且从客观效果来看,这种重复征税机制导致税收波动加剧,在宏观经济景气时段固然有助于税收超常增长,但是一旦经济增速出现回落,或者重复征税尤为严重的特定行业出现衰退(最为明显的例证就是房地产行业),又很容易导致税收增速加速下行。
其次,营改增全面试点有利于提升市场自身活力,发挥税收反周期调控杠杆作用。这主要体现在本次营改增改革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预计仅今年一年,就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而这种力度空前的结构性减税,在经济“新常态”下无疑可通过刺激投资、扩大消费等多管齐下,有效应对经济增速下行风险,保持宏观经济运行平稳与有序。
第三,营改增全面试点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发挥税收对资本投向的引导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原税制环境下,营业税层层征收这一特点,客观上会引导企业往“大而全”方向发展,由此显著矛盾于现代经济分工不断细化,以及服务业占比不断上升等内在要求。
虽然先行试点的行业只限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7个行业,亦被简称为“1+6”行业,尚未涉及到金融业,但金融业属于生产业的重要行业,也是典型的现代服务业,我国现行的对金融业课征营业税制度,像对其它课征营业税的行业一样造成了对金融业的重复征税,无疑也对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业界也期待“营改增”能够向金融业扩围,但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体的金融业的具体业务十分复杂,现行营业税制对不同金融业务计税营业额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异,在金融业实行“营改增”究竟能否使其税负普遍降低,对主营业务不同的金融业究竟会造成怎样的不同影响?这些都是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学界认为,选择适当的课税模式,对于金融业“营改增”十分重要。
据有关资料介绍:国外典型的金融业增值税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欧盟国家采取的基本免税模式,即对显性收费(金融业务直接体现金融服务的增加值的情形,包括手续费、佣金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在内)的金融业务收入征税,对隐性收费(金融业务收入中包含金融服务增加值、通货膨胀补偿和违约风险补偿等因素,因而金融服务的增加值不能由收费水平明确反映的情形,包括利息、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等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收入在内)的金融业务收入免税,应税项目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而免税项目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二是新西兰国实行的零税率模式,即对免税项目也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三是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两国实行的部分抵扣进项税的免税模式,即对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抵扣。
有学者将营业税模式与上述三种增值税模式是否存在重复征税、形成税负的高低、征纳成本的高低等因素进行比较权衡后认为,借鉴欧盟国家现行基本免税增值税模式,既有利于克服我国现行金融业营业税存在的缺陷,又能避免税收大幅度减收和征纳成本过高的问题,是我国金融业“营改增”较为理想的课税模式选择。通过选取国内14家上市银行、7家典型的上市证券公司、3家上市保险公司作为样本,测算采取基本免税模式下,由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不同类型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其结果表明:“营改增”后将使金融企业税负总体明显下降,但这主要体现在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税负下降,证券业的税负不降反升。
分析认为:在基本免税模式下,由于银行业的收入以利息收入为主,因而实行对利息收入免税的增值税,必然使得其税负大为降低,较之于征收营业税下降71.81%;对于保险业来说,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保费也能免税,税负当然也会明显下降,较之于征收营业税下降72.60%;但对于证券业来说,由于主要收入来源于手续费和佣金,是不能免税的,实行增值税后其税负就会明显加重,较之于征收营业税上升132.12%。
尽管现行营业税制下证券行业税负低于银行、保险行业的状况并不合理,但若推行“营改增”对证券行业的冲击力过大,就与我国着力发展直接融资的政策导向相悖,也不利于改变近些年来股市持续低迷的状况。因而学界有关人士曾建议降低增值税扩围后的适用税率,以此减轻“营改增”对证券行业的冲击。若“营改增”后银行、保险业的税负大幅度下降,虽然有助于解决其现行营业税制下税负过重的问题,但又会带来地方财政大幅度减收,由此形成改革的阻力。为此,曾有专家建议应选择上海市等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的地方进行金融行业“营改增”先行试点。
2011年11月16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正式出台,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出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中,虽然尚未将金融业纳入“营改增”先行试点的行业之中,但已明确表示试点将“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待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由此可见,金融行业实行“营改增”是势在必行的。该《方案》在“改革试点主要税制安排”中明确“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并指明其中6%的低档税率适用于“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在“计税方式”中还提到“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这里的“金融保险业”是否包含证券业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