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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监管论文

时间:2023-01-02 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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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监管论文

第1篇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日趋完善,社会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稳步提高。但是金融发展中的结构问题却令人担忧,严重威胁着金融发展的安全性。本文指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并就如何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市场 安全 稳定 监管 农村金融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稳定策略

(一)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金融市场体系日趋完善,社会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稳步提高。但是也存在许多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产业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金融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结构严重失衡。当前在我国现有的金融行业结构当中,银行业所占的比例严重过高,但是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等这些非银行业所占的比例却严重偏低。二是银行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不合理。

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改革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在数量上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目前结构失调的问题却十分突出:金融市场的种类结构失衡;金融工具结构不合理;市场参与者结构失衡。

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主要问题是货币性金融资产所占比重过高。资产结构是信用形式结构的反映,它表明我国目前仍然是银行信用占绝大比重,而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基础信用形式不发达,导致信用基础比较单薄,银行信用也因缺乏雄厚的信用根基而隐含了诸多风险。

(二)稳定我国金融市场的策略

财政政策。金融市场能否稳定,首先要看一个国家是否有一个稳定的财政政策。如果政府长期入不敷出,不管如何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都达不到政策效果。

国有银行改制。改制不等于全面私有化、分拆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民间”资本,适当降低国有资本的比重,同样有利于转变经营机制,也是在改革的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是一般的国有企业,改制也要讲究一定的路数。规范证券市场。坚决地把不够资格的上市公司清除出去:停牌、退市、重组。给予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普通公民以优先购买的权利。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汇率问题。我国现行汇率制度被称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其中有汇率浮动的机制,因此不存在稳定的汇率预期。目前我国人民币汇率具有固定汇率的特征。在汇率不能放弃有管理的浮动,又不能放弃独立货币政策的时候,是不能轻言开放资本市场的。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及其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不足

1.监管信息不对称。中央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报表,但目前有些金融机构为追逐私利、逃避监管, 报表很不规范,信息失真,导致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信息不对称,影响了监管当局决策的科学性和金融监管的效率性。另外, 风险检测系统、风险预警系统还未完全建立, 监管信息传导不畅。

2.金融监管立法的不完善。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法规杂乱和笼统, 其系统性、配套性、适时性和操作性不强, 直接导致无法可依、行政干预和金融债权与纠纷的定性难、执行难。

3.分业监管的限制。分业监管导致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受其监管范围限制,难免出现缺乏协调、沟通甚至冲突的情况,而由于利益冲突导致的政策措施相互抵制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这些不仅提高了监管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央银行的监管效率。

4.监管人员的低素质与监管目标不匹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需要监管人员具有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判断到制订风险防范预案,都需要金融监管人员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然而现有的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实务上均存在着较大差距。现有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央行监管目标比较,呈现明显的不匹配状态,影响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对策

监管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人员的素质,包括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我国目前严重缺乏专业的监管人员,监管当局还不具备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并且,新形势下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熟悉WTO规则,这又是一个新的挑战。

首先要完善用人机制。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从学历、工作经历、银行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把关,符合条件才可以从事监管工作。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分类调整,优化监管人员的结构。对监管人员要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后持证上岗。其次是建立后续培训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监管人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不断更新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对监管工作的的适应能力。再次是建立监管人员的推出机制。对监管人议案进行考核,通过资格认定等方式积极稳妥地使不符合要求的监管人员从监管队伍中退出。

努力创建稳健的农村金融市场

任何金融理论若想在我国农村获得成功,都要将对策定位在消除日益明显的农民经济分化,促进农村社会公平上来。在市场没有形成自发的制约机制时,对自发市场造成的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公平现实,才能为农村金融市场创造一个稳定健康的基础。

以法律制度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奖优惩劣。国家对农民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尊重体现在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扶持上。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已发展起来且运行良好的经济合作组织的财税信贷支持,突破其靠自身积累的局限,进而降低农民对民间金融资本尤其是高风险资本的依赖程度,摆脱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

“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同时要“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业”。政府的政策意图非常明显,那就是给予农村金融更多自我选择的自由,在所有制结构、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以及业务经营方面,允许农村金融进行适合于本地区经济特点的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尊重农村各类金融组织的首创精神。

实施“金融补农”政策。尽管民间金融资本在农村十分活跃,农村市场金融供给还有很大缺口。国家应实行“金融补农”政策。这既要求国家采取有效的经济调控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投资,降低农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门槛,又要求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推动其积极改革,有效运营,使之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更大作用,还要求取消现实中对农民自发合作组织的诸多限制,加强农民的社会关系纽带,为其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提供基础。积极引导建立小组贷款和小额信贷模式,走出单纯的扶贫性质贷款的误区,引入可持续发展信贷模式,引导农民借鸡生蛋,而非越借越穷。

加大对农村建设支持的广度与力度。农民是国民中的弱势群体,而在农民中已产生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阶层,其出现和国家长期对农村与城市的区别政策、农业与工业的区别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在国家经济已有相当规模且能保持快速、稳定增长的条件下,有必要而且已有能力在农村地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以改善农村和农业面貌,加大对教育投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九年义务教育,逐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以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这些措施对缩小农民贫富差距,共享小康,稳定农村社会必将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

制定切合实际的法规制度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来弥补农村业已产生的贫富鸿沟,这些积极的国家行为必会大大加快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王革平.中国金融市场最优均衡理论与实证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06(11)

2.蔡则祥.中国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06(12)

3.纪琼骁.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06(5)

4.郑冬晓,齐晓安.金融市场发展一般特征探析[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第2篇

关键词:黑龙江 非正规金融 现状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184-02

一、非正规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作为一种满足资本需求的体制,它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在资金需求上既不能实现自融资金,也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而非正规金融作为市场化需求的产物,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需求的过程中直接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目前,从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其资金的获得还是通过自筹的方式,而在自筹资金当中又有相当大的比重是通过非正规金融获得。

二、黑龙江省非正规金融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的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形式可谓多种多样,其中以农村大量闲置资本发展产生的农村民间借贷作为主体,同时还有个人信贷公司和合伙投资理财等多种组织方式并行发展。

2013年第三季度开始,我国银行业出现了贷款回收困难,使银行业造成了钱荒现象,进而提高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放贷的标准。这就造成了民营中小企业通过正规融资渠道借贷困难重重,不得已转向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因此,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起步较晚,在机构建设、法规制度等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黑龙江省内的非正规金融相较国内发达地区,在发展规模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方面的差距依然很大,非正规金融机构通常是完成注册后立即开展业务,不重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另外,由于工商部门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有漏洞,造成近年来的非正规金融纠纷逐年递增。另外,非正规金融往往因为无抵押品或抵押品资不抵债造成机构的资金回笼困难。相比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过高的融资成本经常使中小企业在规定的还贷日期一拖再拖,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因此,黑龙江省内的非正规金融发展现状可谓喜忧参半。

三、完善黑龙江省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培育多层次的民间直接融资市场

根据黑龙江省地区中小企业分布广、所属行业差距大的情况,可以考虑建立涉及债权、理财、基金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灵活、便捷、畅通的融资渠道可以为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为了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非正规金融投资渠道窄的问题,可以借鉴西方市场经济体系较为完善的成功经验,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建立非正规金融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也是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的竞争地位

给予非正规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并允许非正规金融资本参与到融资市场竞争中来,这样既可以减少因其躲避管制而发生的成本,也可以减少不法分子利用其形式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民营经济不仅仅包括农业、工商业等实体性产业,也应该包含银行、保险等金融产业。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包括金融要素市场在内的商品市场必将进一步细化,那么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和跨国外资金融机构并不能满足各种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因此,在客观上需要不同性质和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所以,省内应该针对非正规金融的特征,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引导和规范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

金融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承认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法性、鼓励非正规金融金融市场不等于无限制地任何非正规资本都能进入金融市场。首先,应该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实现非正规金融的整合,提升整个非正规金融行业的质量。如果能够给非正规金融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提高其合法地位,规范行业的发展,就可以让非正规金融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使其在规范的道路上逐渐壮大。另外,对非正规金融业要有^别的对待,对合理合法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对合理但不合法的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和引导,而对既不合理、不合法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就要严厉打击。加强非正规金融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帮助非正规金融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而帮助中小企业减轻借贷压力。

从黑龙江省目前情况来看,可以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量和增量两方面上着手改善其生存现状。存量方面的具体措施,可以给予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多的合法地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鼓励这些机构之间的并购、重组,促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优化。同时鼓励地方性商业银行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兼并和收购。增量方面,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核力度,制定严格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对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产权结构、股东人数等进行筛选。同时,对退出机制也要进行控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另一方面,允许非正规金融参与地方性或区域性的商业金融机构的投资或参股,这样就可以通过个人理财投资或产业投资的方式将民间过剩资本,或非正规金融机构资本转化为直接投资。

(三)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融资关系很大程度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而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度低、倒闭率高已成为普遍现象,信用低会增加贷款活动的风险,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借贷给中小企业的意愿越来越低,不愿意将资本投入到高风险市场;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加强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信用建设,建立制度的同时培养信用意识,改善非正规金融的生存土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信用的建设需要从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出发,一方面提高借贷双方的诚信理念,节约市场资源,促进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这是非正规金融进入正规融资体系和使金融机构降低风险的重要保障。

(四)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

除了诚信系统的建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更多的是依赖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制度,来保障非正规金融在市场上的进入和退出。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且为了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必须强制执行,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的经营状况确定不同的存款赔付率;其次,为解决中小企业起步晚、规模小、融资难,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问题,同时也为了避免中小企业带来的坏账风险,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贷款担保制度;再次,为了保障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有必要建立一套破产清算制度为了便于政府监管部门对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约束,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建立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其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分线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第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信息,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减少风险的发生;第三,建立非正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设计一套合理、可行的风险预报指标,这样就能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风险系数并做到有效化解;最后,建立非正规金融分线处置机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通过并购、收购、撤销营业执照、依法破产清算等途径对风险较大或已经存在诸多问题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处置,强制其退出金融市场。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14B071)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 董正铎.基于民间金融视角下的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 王芬.温州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导刊, 2010(01)

[3] 彭志洪.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 陈铭聪.台湾地区民间金融问题与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研究,2012(12)

第3篇

[论文键词]影子银行 商业银行 实体经济 监管

在传统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而受到主权国家监管机构的足够重视。自1580年最早的近代银行——威尼斯银行的出现,到1694年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由私人创办的英格兰银行的诞生,到处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后之后,央行以及银监会的密切监管也使得商业银行一直处于政府的“关怀”之下。但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经济活力膨胀以及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断扩大,金融创新越来越多,这些金融创新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故而针对这一现象即影子银行的研究也随之越来越多。

一、影子银行的现状分析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及现状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但西方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通说从两个视角来定义影子银行,一是英格兰银行,强调金融的本质。一是FSB(金融稳定委员会),着眼于统计实践。FSB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一种“非银行信用中介”,大致范围是那些发挥银行核心功能但没有受到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计口径是各国资金流量表中“其他金融中介”指标。

2011年,FSB对全球6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英国和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资金流量表“其他金融中介”进行统计。数据分析显示:从2002年的2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60万亿美元,2008年跌落至56万亿美元,2010年又恢复至60万亿美元。其中,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最大,2007年鼎盛期高达25万亿美元,中间有两年萎缩,2010年又恢复至24万亿美元。从结构角度来看,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约占金融体系规模的25%~30%。在影子银行体系内部,投资基金占比最高,2010年约为29%,其次是结构金融实体;再次是货币市场基金,占比约为8%。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愈发明显,在美国“生根发芽”的影子银行在中国“遍地开花”。中国社科院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再次提到了“影子银行”的问题。该报告明确,影子银行的统计最窄口径只包括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最窄口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出表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与民间借贷。该报告显示,即使采用最窄口径,2012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也规模巨大,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二)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结构

总的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准许从事类银行业务的准金融机构。这类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合法开办的,可以从事贷款类业务的,但不由金融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准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此类机构有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

2.与商业银行有关的影子银行

(1)银信合作。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控制通货膨胀,限制货币流动性,限制银行贷款发放额度,同时,市场上仍有大量资金需求,银行为保证其利润增长,绕过央行管制,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2)企业转贷。企业转贷是指能够凭借其优势地位通过银行、股市等正规渠道获得资金的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资金发放给难以在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信贷的中小企业,以此获取较高收益的行为。

(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所产生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有效,但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利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一方面是传统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另一方面,由于长期游离于正规监管范围之外,存在着大量的难以管控的风险,甚至蕴含着非法集资和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二、影子银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

(一)积极效果

由于我国传统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一直无法很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影子银行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不足。总的来说,影子银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积极效果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金融体制的弊端。首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全成功,存款利率还没有完全放开,实际的负利率依旧存在。但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民众积累了一部分财富,从而需要多元化的高收益理财产品,限于股市低迷、楼市限购、期货交易风险巨大,国债、公募基金等回报率较低,影子银行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理财渠道。其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正规的金融机构对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在发放贷款时明显表现为区别对待,国有经济部门较容易获得贷款,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难度却很大,根本不能满足需求,银子银行体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难题,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不足。

2.银子银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商业银行的创新冲动。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金融业国际化进程中,在经济和金融体系整体运行平稳的情况下,应该大力鼓励金融创新。首先,影子银行体系具备独立的信用创造机制,其对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有限替代效益。银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在融资结构和资金用途层面,具有趋同抑或平行的功能,由此便自然而然地对商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竞争。市场总是有限的,竞争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从新审视自己的商业模式和服务群体。其次,金融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官僚气质,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态度也是不断被整个社会诟病的领域,“竞争迫使垄断组织对顾客的需要作出反应”,影子银行的趋利性使得其服务方式和服务态度不断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传统商业银行逐渐改进了传统冷硬的服务和带有有色眼镜的挑选服务对象的方式。

影子银行因为其提供替代性产品而大肆发展的同时,对国民经济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的不良影响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影响我国宏观货币调控政策。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金融结构的格局,也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强度。首先,影子银行体系在经济繁荣时和萧条时的巨大反差,会严重影响到传统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其次,影子银行体系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利率,这严重干扰了利率等货币政策价格型工具的传导。这不仅使监管机关调控的对象和掌握的信息资源日趋受限,也使得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削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宏观调控的失灵。

2.增加金融的不稳定性。影子银行体系的资金不受监管,使得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严重受损。首先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和融资渠道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和破坏。其次还会间接导致参与的平民利益受损,因为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而风险是不可控的,市场规律也是不可违反的。再次,银子银行体系的资金流入实物、基础设施、金融工具和高回报并伴随高风险的领域,这些领域的参与者往往是互为担保,一损俱损,而不受监控的资金在无监管主体、无行业规范、无风险处置机制的“三无”状态下,对投资行业的选择往往仅仅考虑眼前利益,风险不可谓不大。[5]

3.促使实体经济萎靡。影子银行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其资金成本较商业银行相比更高,资金的逐利性也表现得更加明显。很多影子银行流出的资金进入了房地产等利润率较高的行业,这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造成了极大的问题,同时也导致地产泡沫越来越大。同时,许多中小企业也无心经营实业,将本应投入到实业投资以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再次放贷,错过了企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机遇期,这种实体经济的“空心化”是对作为世界工厂之称的中国的巨大伤害。

4.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一些大企业利用自己在体制上和财力上的优势,从商业银行获得低成本的资金,然后通过规避法律的影子银行渠道,以较高的利率把资金借给难以融到资金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从中牟取收益。这种不公平的机制产生的马太效应,使得大型国企愈加盈利,并可能通过自身的金融控制行为,进一步强化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以至于产生更多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支配行为,这与国家鼓励自主创新,扶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思路是相悖的。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在我国有其发展的动力,事实也证明,影子银行在我国发展的规模巨大,且其在表外运行,游离于监管之外,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若想影子银行真正为国民经济所用,应如何对其进行监管?根据我国的经济实况,本文认为监管有两种思路,一是“类银行化”的监管思路,二是市场自律式监管思路。结合我国影子银行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应该采用“类银行化”的思路,具体建议如下:

(一) 保持影子银行的透明度,及时获取检测信息

影子银行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信息披露机制的缺失,影子银行的经营一直处于不透明的状态。因此,必须强化影子银行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减少误导性的虚假信息,确保投资者对影子银行资金的具体投向、性质与风险有充分了解;将银行表外信贷项目显性化;对资金池、资产池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分账管理与分类管理等。而信息披露机制的设计将是未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是明确监管的范围、监管的内容、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频率;二是要明确监管的主体,监督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三是制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督促被监管机构自觉披露信息。同时,进一步发挥评级机构的作用,保证外部信息披露的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二)货币政策工具需要进一步市场化

一是要改变或改革影子银行的整个运作模式,需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很多影子银行办理的业务是利率半市场化造成的;二是需要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而不仅仅是依赖于理财产品;三是需要改变银行体系的奖惩制度或考核机制,考核机制不改变就会造成激励机制的扭曲,往往造成银行“懒作为”和“滥作为”。

(三)全面推行宏观审慎监管

当前银行活动与资本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监管机构已经不能有效行使监管的职责,市场中出现了许多监管的灰色地带。影子银行作为一个由多种机构组成的特殊实体,传统监管体制下按机构监管的模式就不再适用。因此,解决的根本之道是以宏观审慎政策为指导,以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为目标,推动金融监管组织机构的改革,构建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新型监管体系。[7]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就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改变过去的监管方式,从按机构监管向按功能监管转变,在不同产品、不同机构、不同市场之间实现协调,从而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二是要明确监管的主体,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地带。三是要扩大监管范围,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四是各监管机构之间要实现及时的信息共享,并且相互协作,配合彼此的工作。

(四)建立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法规体系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缺失制度安排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其要求,出现农村金融的缺失。农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经济学认为,农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农村金融缺失的一个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构建一个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趋向多样化。但是,在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对落后于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这种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农村陷入了一种“资金少——效益差——农村贫困——资金更少——效益更差——农村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当中,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使得许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缺乏金融支持而无法正常启动。

一般认为,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密切相关,但从理论上讲,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连续5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一种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_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农村金融监管法,如《农村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就农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农村金融组织,结束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农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农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首先,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机构。一是要根据农业生产特别是种养业的风险特点,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连续三年的中央的1号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充分表明国家应该成立农业风险基金,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二是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保险,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地区性合作保险组织。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通过上述措施,在农村地区形成一个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农村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辅的多层次保险体系,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信贷资金安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第5篇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宏观的金融环境决定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获得资金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对非正规金融行为有较大需求。相对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许多优势,但其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发挥优势,防范负面效应,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方向。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第6篇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其要求,出现农村金融的缺失。农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经济学认为,农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农村金融缺失的一个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构建一个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趋向多样化。但是,在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对落后于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这种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农村陷入了一种“资金少——效益差——农村贫困——资金更少——效益更差——农村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当中,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使得许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缺乏金融支持而无法正常启动。

一般认为,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密切相关,但从理论上讲,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连续5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一种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_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农村金融监管法,如《农村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就农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农村金融组织,结束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农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农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首先,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机构。一是要根据农业生产特别是种养业的风险特点,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连续三年的中央的1号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充分表明国家应该成立农业风险基金,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二是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保险,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地区性合作保险组织。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通过上述措施,在农村地区形成一个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农村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辅的多层次保险体系,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信贷资金安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民间融资 法律解决机制 非法融资

一、民间融资存在背景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还未对民间融资的概念形成统一和清晰的界定。在国外的文献中,多称为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广义的民间融资是指各种非正规金融的总称,但其与洗钱、资金和外汇黑市交易、金融诈骗等所谓的“黑色金融”是严格区分开来的。狭义的民间融资仅指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认为民间融资概念泛指非金融监管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它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民间融资有如下几种模式:(1)互助型借贷;(2)企业集资型借贷;(3)发放高息型借贷;(4)规范的中介借贷。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前提

1.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融资自产生至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尽管我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民间融资一直采取强力控制和严苛管制的做法,但民间融资一直存在并快速增长,一定的社会环境和其自身的有利条件使然。一方面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社会背景:根据对江苏省某县数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发现,近三年来,二十个样本的民间融资的绝对规模、加权平均指数逐年增加,现已达到32.6%,即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正规融资的比例超过三成。而根据国际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2002-2006年,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四倍,从地区借贷来看,东部地区农民的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融资,中部和西部地区来自民间融资的比例分别为76%和60%。另一方面,民间融资有其自身的优势:民间融资方便灵活,不需要办理正规金融一系列繁杂手续,尤其对个人之间的小额借款而言,甚至不需要签订借款合同,无需支付利息,借还款时间完全自由约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贷款危机,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担保能力不足及发展前景模糊,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民间融资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广泛的生存空间。

2.存在的合法性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确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地位,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但现有法律法规互相印证补充,足以证明民间融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1)理论基础,《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自由转移资金使用权的行为,从宪法的精神上看,应当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均表明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予以承认并给予法律保护。同时《刑法》、《公司法》、《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也都相应有关于民间融资的规制和保护的规定。

(2)实践基础,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将陕西、四川、贵州、山西等四个省确定实施小额信贷的试点地区,开始“只贷不存”民间融资试点工作,民间贷款公司作为新型“正规兵种”,昂首步入金融市场主体序列。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明确指出企业间的相互借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为非法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审判实践中可区别对待即“企业以自有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者生产急需所收利息与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基本相同;或者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接受银行信誉差的企业的委托,从银行贷款进行转贷,中间无加息牟利的,借款方除了要返回所借本金外,还应将借款本金的孳息(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一并返还给出借方。对此江苏省在审判实践中曾经有过判例,2006年,上海电力修造厂扬中分厂诉扬中市工业局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扬中市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纠纷案,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镇民二终字第196号判决书确认借款人返还借款并偿还出借人利息(利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可见,民间融资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民间融资立法的现状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民间融资的立法现状

目前虽然在刑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众多法律条款中都有规范民间融资问题的法律条文,但这些条款比较分散,掌握起来难度很大,缺少规范民间融资的专门法律及与之相配套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律之间协调性较差,甚至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司法执行的难度很大,很难区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涉及人数众多,案件定性困难,加之其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性,集资高息追缴困难,部分集资参与者在借款时已收取高息,甚至有的利息超过了本金,这部分高息的追缴尚无法律依据。民间融资的普遍存在,对经济发展影响深远,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使其一直游离于法律引导和保护之外,陷于发展的无序状态。

(二)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民间融资行为实为合法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但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规制,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给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基于市场规律及交易行为本身的特点所产生的市场性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目前民间高利贷者大多以注册担保公司使其高利贷行为合法化,在他们借贷过程中,通常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向社会集资,或者直接利用银行的钱作为他们的资金来源,而民间融资放出去的贷款利息在年息60%--300%不等,远远超出国家规定,使银行吸储困难;同时,高利贷债务人在股票、期货市场的投机性行为,也为资本市场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2)加大了企业负担。中小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利润偏低,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国家扶持和资金支持,不得不向担保公司或个人借款,一旦还款时间延长,则必将亏损,甚至面临破产。(3)损害了借贷双方的人身财产利益,激化社会矛盾。由于民间融资长期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运作的规范性较差,因此,有关民间融资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案件不断出现,大多的贷款都是靠借款契约或者借据,没有正规的借款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担保等措施,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时候他们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诸如黑社会、讨债公司等非法组织往往成了他们的选择,这是破坏和谐社会的因素。

三、给民间融资法律规制提几点建议

(一)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国际上早有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的先例,例如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国内环境和民间融资自身的特点,制定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民间融资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保证民间融资合法有序地发展。制定相关法律应首先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规范其合法经营。该法律应当涵盖: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的确定、与非法融资、金融犯罪区别开来、对融资合同的规定、规定融资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明确融资的用途、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同时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应当注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在立法模式上,可吸收民间融资活动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及自律性规范,节约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

(二)确定正式的监管机构,成立民间融资自律性组织

民间融资虽然本质上属于私人交易行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众时,就进入到社会公共领域,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因此,需要将其纳入正式监管体系。但由于民间融资本身的自由性、灵活性特点,还应以自律性组织监管为主,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金融机构依法组建一些非官方的行业自律组织,监督会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的情况,调解会员在竞争中出现的矛盾,对会员提出检查并对违规的会员予以处理意见,通报信用不良的债务人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等。有利于减少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更有利其健康发展。

(三)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灵活性

降低民间借贷的门槛,积极并多渠道的发展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可以让那些资金数额比较大的、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民间协会或者地下钱庄等民间融资机构逐步由“地下”转到“地上”来,鼓励民间融资进入正式金融,以便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加快扶持阳光化民间借贷组织,通过组建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融资互助、农民融资服务社等形式,使分散的、隐蔽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公开化、正规化、阳光化。

(四)建立民间融资的退出机制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法律风险 金融监管 民间借贷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和特征

P2P即peer-to-peer lending,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双方分别是放贷人和借款人,有闲置资金并希望获得增值的投资人成为放贷人,有资金需求的一方成为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借贷,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借贷也逐渐从网下发展到网上。最早的借贷平台于2005年在英国诞生;现在在欧美等国由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成熟,知名的借贷平台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英国的Zopa、德国的Auxmoney,韩国popfunding,巴西的Fairplace等。2007年,我国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运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P2P借贷理念快速传播,平台人气也急剧增长,为我国借贷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带动了经济发展。

首先,传统的借贷是基于公民、法人及相互之间信任产生的借贷,并且传统的金融机构往往有着复杂的借贷手续和高额的利息,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提供快捷的交流平台,促成借贷意向,具有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高效便捷的特点;其次,借贷主体的范围由基于认识并且信任的亲戚朋友,扩大为任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信誉度的自然人,而且贷款门槛低,极少需要担保,这也使得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空间里也能享受贷款的便捷。现有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市场经济下多元化的信贷需求,使得越来越多地的小微企业放弃门槛较高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而转向民间借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P2P平台的产生和发展。

二、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

自2007年,作为国内较早的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P2P借贷平台数量不断上升,目前国内P2P借贷平台主要有红岭创投、宜信、人人贷等,其运营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

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大多属于“一对多”类型,即一笔借款需要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是最安全的P2P模式,它们仅作借贷平台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情况发生后及时将资金打到投资人账户,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随时转卖债权提取账户中的资金。

(二)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属于“多对多”类型,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和投资人的投资是随机组合,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这种“双向随机组合”的借贷类型有助于降低借贷风险。投资人发放贷款,获得一定时期的债权,借贷平台将这笔债权进行金额、期限的拆分,利用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不断进行拆分转让,吸引资金的同时获取债权。

(三)实体企业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实体企业推出的互联网服务模式属于“一对一”类型,即一笔借款只有一位投资人,而且需要投资人在网上自行操作。此类平台有实体企作为背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辐射,因此在业务模式上更具金融机构的专业特色。线下审核、全额担保虽然是最安全的借贷交易形式,但并非所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能负担这样的成本,而且由于“一对一”类型的借贷债权清晰,存在资金供应不足和流动性差的问题。

(四)新兴P2C网络借贷模式

P2C的指Person to Company,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借贷模式,P2C平台通过线下开发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并引进具有一定实力的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在线上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寻找投资者的模式。相比P2P网络借贷,P2C借贷模式是更为安全、高效、透明的金融创新模式,结合了线上线下的优势,P2C借贷,借款方被严格限制为有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中小微企业,从结构本上解决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

三、 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促进借贷双方达成借贷意向,弥补传统金融机构不足的同时,作为新兴行业,也给现有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带来挑战。现有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P2P平台借贷流程制度不规范

在借贷交易过程中,放贷人借出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由P2P平台实际控制,那就不能避免P2P平台非法使用投资人的资金问题,如2012年发生的“淘金贷事件”。P2P平台仅作为为投资人和借款人达成合作意向的平台,本身不能实际占有投资人的资金,因此,在借贷流程制度方面尚存风险。

第9篇

[关键词]高利贷;界定;四倍红线;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8 — 0065 — 02

一、 高利贷界定及其问题

我国学界对高利贷的定义有不同的观点。近年来,浙江温州和台州、江苏泗洪、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相继爆发了民间借贷危机,出现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老板出逃甚至自杀等现象,而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与民间借贷密不可分。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学界有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利率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民间借贷超过法定界限的行为,不能简单以银行借款利率作为参数,应因地制宜制定出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的上限即为高利贷;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民间借贷超过正常利率的行为,而这里的正常利率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精神,本着有利发展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确定。以上三种观点都以利率为参考标准,虽然对利率的界线有不同意见,但都认可高利贷是超越一定界限的利率的行为。以上观点有共同缺陷在于,它们只考虑利率这一个因素,而没有考虑高利贷的其他因素,例如潜在的成本等下文要分析的那些因素。

我国法律也对高利贷的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我国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依据是众所周知的“四倍红线”: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其中的利率规定即是著名的“四倍红线”。与我国学界对高利贷的理解一样,以上红线只考虑了利率因素,也没有考虑利率之外的其他因素。“四倍红线”是我国司法认定高利贷的基本标准,大量的案例都按照这一标准予以判决。在司法现实之中,也有现实超越四倍红线而作判决的情况,这一判决似乎更加符合民间放贷的现状。如2012年5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鲁某诉请被告方某还款付息,由于约定的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月利率的5倍,法院判决方某夫妇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但对超出部分并未予以支持。

以上高利贷的定义只考虑了利率问题,我们有没有必要考虑利率之外的其他借款成本 呢?就高利贷贷款合同的实际情况而言,“四倍红线”作为高利贷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远远低于实际中“高利贷”的利率。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调查报告显示,去年上半年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在24%以上,实际年利率则超过了40%,最高者甚至达到了180%。根据《财经》杂志记者的调查,民间借贷市场实际利率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年利率为12%—18%,短期抵押(一周至三个月之内)贷款年利率普遍已上涨至30%—36%,无抵押贷款年利率已经高达60%—72%。今年以来,民间市场利率涨幅惊人。温州市政府资料显示,当地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已经从年初的23.01%上涨到9 月的25.44%。2为什么人们愿意以如此高的利率向民间借款,而不以较低的利率向国有银行借款呢?是不是在国有银行的借款合同之中隐性了一些利率之外的成本呢?

二、 高利贷中“利”的界定

从广义说,高利贷中的“利”,是指借款合同之中借款人所付出的全部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高利贷,就是高成本借贷。高利贷中的成本不仅包含利息,也包含各种成本。根据著名经济学家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我们从《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等科斯名著中可以体会到,所谓交易费用就是在时常交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也叫市场运行的费用。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包括:(1)“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2)“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科斯,1988,P6);(3)“督促契约条约的严格履行:(科斯,1988,P91)。后来的交易费用学派对科斯的概念有所罗战和补充,交易费用大体上包括:(1)搜寻交易对象的费用;(2)与交易对象谈判的费用;(3)交易双方签订合约的费用;(4)执行合同的费用;(5)交易物运输费用;(6)与交易相关的政府税收等等。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议价成本、签约成本、决策成本、运输成本、税收成本。将此理论用于借款合同之中,那么,借款合同之中的成本包括搜寻成本、议价成本、签约成本、决策成本、运输成本、税收成本在交易过程中花费的各种成本,如手续费、审批费等,以及为了获得贷款所需花费的人情交际成本。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在现实中得到了印证,日前公布的《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中国现状及亚洲实践》调查结果显示,有59.4%的小微企业表示,其借款成本在5%至10%之间,更有四成以上的小微企业表示借款成本超过10%。在融资成本方面,31.8%的小微企业主认为向银行贷款的成本最高,也占比最高。报告中显示的借贷成本主要几方面组成:一是小微型企业及其企业主因多方面标准化的信息难以获得,而需要借助第三方的检验费用;二是银行为保证借贷的安全性,而要求借款人支付的保证费用、保管费用、登记费用等;此外,银行由于在借贷中处于支配地位,往往会强迫企业在办理信贷时打包购买理财产品。由此看出,银行借贷的交易成本很高,银行借贷也可以说是一种高“利”借贷。

除了科斯的理论之外,著名法学家富勒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理论也可以为高利贷成本的范围提供依据。以富勒1936 年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为开端, 现在已普遍接受了其提出的合同上的三种利益,即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对民营企业而言,从国有银行借贷的利益损失比民间借贷要高。首先,繁冗的项目审批手续,让民营企业融资频频受阻。国有银行的借贷资金到位的慢,使企业的利益损失大。其次,为了得到国有银行的借贷隐性融资成本就足以让中小型企业止步。再次,更何况国有银行对于借贷相较于民营企业更青睐国有企业、大企业,民营企业若是借不到贷款则损失更大,期待利益彻底消失。正如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所指出的,交易成本不能光看交易本身,还应考虑交易行为发生时所随同产生的信息搜寻、条件谈判与交易实施等的各项成本。所以,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虽然会高于四倍红线,从表面上看民间借贷的成本很高,但综合从国有银行借贷的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国有银行的借贷成本未必比民间借贷低,低利率却隐含更多成本在内。同时民间借贷的效率比国有银行借贷要高得多,风险和实际成本则比国有银行低。

综上,高利贷之中的利不仅应当包括利率,也应当包括交易成本。其别要注意的是隐形成本如签约成本、人情交易成本。相比于利率,交易成本比较隐蔽,因此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但是在生活之中,利率之外的成本可能是一个数额巨大的成本。

三、国外对高利贷的界定

外国对高利贷的界定与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根据西方学界的解释,现代意义的“高利贷”,就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欧美国家都有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定。在美国,反高利贷法属于州法律,各州自己规定法定最高利率。美国有的州对高利贷的认定,消费者和企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个人贷款利率超过30%就被认定为高利贷,企业贷款利率超过50%才被认定为高利贷。加拿大刑法第347条规定,年利率超过60%即构成高利贷罪,高利贷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德国的最高合法利率为20%。法国等多数欧洲国家都有反高利贷法。

但与中国强烈反对一切高利贷存在不同,在国外也有经法律许可的“合法高利贷”的存在。“合法高利贷”,很多国家称之为“高成本信贷”,像美国、英国等国存在“发薪日借贷”就在此列。发薪日借贷在很多情况下不需要任何证明和担保,要求到下一个发薪日立即还薪,在美国发薪日借贷主要针对某些弱势群体的扶助,如军人。由于美国军人工资普遍较低,2006年10月,美国国会特别通过法律对军人群体的年借贷利率规定在36%以下。综上而言,国外的高利贷界定仍然是以利率为重要的参考标准,各国之间的高利贷的界定的差异是在利率的量上做考虑,而忽略了高利贷除了利率这个因素还包含交易成本。

为什么国外的高利贷不考虑其他交易成本?一是因为其他成本少,国外有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二是因为其他国家的交易成本也很高但由于传统原因而忽略,但交易成本太高必定会引发危机。2010年,美国通过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就是将交易成本考虑在借贷中,从而避免交易成本中的隐藏费用。《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所确立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有两大支柱。首先要防止所谓“大而不倒”(To Big To Fail) 的超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引发新的系统性危机,新的监管框架必须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保证充分的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欺诈,将会有效防止因过度举债造成的信用风险危机的重演。围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这两大核心,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权力与独立性;二是建立预警系统,解决系统性风险问题;三是结束救助“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四是特种金融工具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五是高管薪酬与公司治理;六是投资者保护;七是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

在消费者金融保护方面,创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已经禁止借贷合同之中利率之外的成本。据此说明美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禁止交易成本的存在,但是如果不能禁止,还是要考虑交易成本。

四、我国高利贷的确定标准

我国高利贷的界定标准。从上文“利”的界定标准,可看出高利贷由利息和交易成本组成。高利贷的界定要从“利”在借贷总额中的所占的比例才能认定为高利贷。但至于“利”在借贷总额中所占的具体比例,需要经济学家研究我国近年来的借贷具体情况制定数额,不仅考虑利息因素还需考虑交易成本中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违约成本。《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禁止交易成本的做法给我国启示,我国也应注意借贷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不应对其视而不见而应正视其存在,并在立法中考虑交易成本的问题,不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认定为高利贷;同时,禁止交易成本,防止交易成本给消费者的不公正交易。

〔参 考 文 献〕

〔1〕刘远.金融欺作犯罪立法原理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5 .

〔2〕曾文,伊陈曦.浅议我国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的现状、原因及对策〔J〕.今日财富,2012,(11).

〔3〕朱延福.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与马克思的流通费用理论比较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学报,1996,(03).

〔4〕调研显示四成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超过10%〔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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