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4 18: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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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创新
Abstract: according to plan, "1025" period, China will build 36 million sets of supportability live engineering, make the whole nation the town can basically solved the housing difficulties of low-income families. The national construction in affordable housing, but supportability project construction task, time tight, capital of low profits, the particularity, decided its basic construction program without guarantee construction and supervision unit in personnel investment, capital input are insufficient, not bred or bred and not in the position to appear. How to make the qu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hat kind of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s more suitable for the qu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ffordable living, we will become the meditation, and corresponding economic forms 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o adapt to the modern high-speed development of the innovative methods, must want to exist.
Keywords: supportability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how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TU2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现状及面临的种种问题
“十二五”期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任务是3600万套,实行这一任务意义重大,这既是经济任务也是政治任务,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保证,更是民生的保障。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的,就是能使城市低收入家庭能“住有所居”,是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能够改善,这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安定发展。在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之中,我们要本着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的目标,建设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工程。
然而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特殊性: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资金缺、利润低,决定了基本建设程序得不到保证,施工、监理单位人员投入、资金投入等方面存在不足、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等;有些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还有偷工减料、转包分包、违法挂靠、私刻公章逃避总公司监管等现象的出现,致使工程质量低下。
1.1基本建设程序得不到保证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它的特殊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面临着很大压力:工作量大、工程分布广、工期紧、征地难、计划开工率跟不上、工程竣工率效果不理想;加上征地难、规划滞后、招标投标工作时间长等与各级政府要求的开工率和竣工率存在明显冲突。为了能够完成建设任务,地方政府往往在工程规划、施工图审查、报建报监、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全的情况下就盲目施工,造成各个环节工程质量监管的缺失,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将质量监督部门看做“绊脚石”,不允许监督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来规避正常的工程质量监督。
1.2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欠缺
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项目资金主要来自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发放债券及银行信贷等。然而,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影响,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减少,通过发放债券及银行信贷所能融到的资金也低于预期,导致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欠缺问题。
1.3建设单位积极性不高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的是使得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住有所居”,其分配管理制度受到严格控制,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审核、公示制度、轮侯办法以及退出机制等制度没有得到建立和完善,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得不到市民的信服。这些机制、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造成举报投诉、弄虚作假、变相福利分房以及质量投诉等问题的不断出现,面对这些问题,建设单位往往不知所措,无从管理,加上迫于各级政府的问责压力以及利润的受控制,建设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受到阻碍。
1.4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
工程建设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规范与否,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很大影响。对于工程参建各方的职责,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管理,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也结合地方实际,充分挖掘潜力,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准入、诚信制度的不完善,工程参建各方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违法分包转包,监理单位质量监理把关不严,检测单位出具假报告等现象屡屡出现;为了规避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总公司的监管,有些分公司、项目部甚至伪造公章,逃避监管。
1.5工程实体质量通病多
相对其他工程项目而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造价比较低,开发商的利润受到严格控制,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不规范,造成工程存在许多质量通病:混凝土构件出现蜂窝、麻面、露筋,砌体墙面平整度、垂直度不满足施工规范要求,砌体砂浆灰缝厚度控制不严、砂浆饱满度差,屋面、卫生间漏水现象不断出现,水电线管安装不规范等。有些项目还使用“瘦身钢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新房成“危房”。
2、监管体制的创新
工程质量是多因一果的问题, 影响涉及方方面面。但经过多年的研究和经验,可以知道:把工程质量管理好, 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这个体制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监管, 二是建设单位负责, 三是建筑材料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生产者负责。从现有的建筑市场规则中,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而至实际的规则实施中也存在许多严峻的考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还存在。而且作为影响民生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更应该是政府监督的重点,所以,政府要下硬功夫、真功夫完善监督制度,发挥监督管理机构体系的作用,而且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来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同时要保证这些运行规则的实施。
2.1完善政府监督制度
虽然我国出台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管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涉及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缺乏实用性等,所以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之中,要将各方的责任具体在条文中,同时应使执法程序明确,严格规范监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严格把质量关,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控制之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法律制度,从而保证安居工程的质量。
在监督制度的制定中,应该坚持实用原则,注重可操作性,遵循实践第一,寻求实践的规律,然后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实际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法律、法规的形成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推动实践的继续进行。科学客观的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政府监督部门科学决策的基础,如果缺乏评价体系,执法的准则和尺度就难以把握,难以保证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评价机制研究、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绩效评价体系的探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能力评价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能力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才能保证政府部门的监督人员有法可依。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可以多借鉴国际市场的规律,学习其建筑质量监督方面的关法律、法规,注重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完整性,更有效的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
2.2发挥监督管理机构体系作用
在履行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作用的时候,一定要确认政府监督地位。使政府的监督工作与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完全分开。二是明确质量监督重点。在监督的过程中,要知道应该关注的重点是什么,不能面面俱到,否则到最后什么都没有做好。三是充分发挥现有质量监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好坏关键取决于一线监督人员的服务意识、工作能力和素质,因此,应当设置监督人员激励机制,建立监督人员的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和分级管理机制,通过考核监督员的工作能力,合理划分监督人员级别,并辅之以经济待遇,通过激励制度来提高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服务意识。
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中,要加大层级监督检查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查办和督办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查处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解决轻重不分,治标难治本的问题。
2.3通过信息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效率,必须将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创新运用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化。在工程建设当中,信息化管理是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分工不同,责任也并不同,但是其目标是一致,就是把工程保量保质的完成,向市民提供合格的工程。有关试验、质量检查等数据资料应及时传递和交流,以便各方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信息资料,共同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预防或补救,也可以通过试验数据进一步优化设计,在施工过程之中,及早解决所存在的隐患;也方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掌握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所产生质量数据进行登记、储存、分析;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管理。
2.4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作为工程建设的管理部门,涉及到建设、工商、质量监督局等部门,这些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职情况,将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然而,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从这些部门各自的职责来看,工商部门可以对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进行检查;质量监督局可以对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或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情况检查;而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可以到工程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设备开展质量专项检查。但是,从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到使用的过程当中,这些建筑材料、设备已经经多次周转,不能保证建筑材料的“原始性”,仅仅靠单个部门的执法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个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执法,从源头抓起,加大对建筑材料、设备的检查督查力度,严把质量关,坚决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用到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合格;坚决把不具备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清出建筑市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创新体制有效性分析
为了切实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让老百姓真正住上放心房、满意房,政府部门严格实行政府监督功能,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政府工作的便民、利民原则,凸现政府工作的服务职能。在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放地方证券等形式来加大资金的来源和投放力度,促使建设单位在各种政策体制的约束之下,更积极的投入工程的建设之中。促使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尤其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程序化,严格了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模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同时也为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提供了依据。
4、结束语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制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的层次多、范围大、角度广,它不仅仅是建设主管部门一个部门就可以建立起来的。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要建立这样的机制,还需要做很多深入细致的研究工作,也需要一定的实践来进行摸索和总结。
参考文献:
[1]潘延平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思考[J] 建筑施工 2009(12):1100-1103
关键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内部督促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1)05―0074―08
近年来,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潮流在国内外蓬勃兴起,可持续金融以及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已经深入到金融业的每一个角度。不过,与国外同行相比,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并不如意,无论是在环境、雇员、消费者还是在社区等领域,大多未能尽到应尽的责任。例如,对于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至今“绿色信贷”更多的仅是停留在一种口号的宣传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初始动机远超出其社会责任的意识。再如,目前国内银行业长时间的强制加班、加班不付加班费、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性别歧视等几乎成为普遍现象,这使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以及相关的劳工保护政策处于空转无效的状态。此外,国内银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金融垄断地位以及保护银行利益的特殊金融政策,在与消费者的关系上一直在扮演着“店大欺小”的角色,深为广大消费者诟病却又无可奈何。无疑,造成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滞后的原因很多,但内部督促机制的建设滞后,显然是重要环节之一。
一、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的建设
从实践角度来看,近年我国商业银行在践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也逐渐认识到完善内部督促机制的重要性,并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中国银行业协会在2010年颁布的《中国银行业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指出,我国银行业各金融机构积极完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从理念上、组织框架上探索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制度化与常态化。
至今,大型商业银行及许多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建立了专门的社会责任工作管理团队,如中国工商银行的“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国家开发银行的“教育培训局”、兴业银行的“社会责任领导小组和社会责任办公室”、交通银行的“企业文化局”、中国建设银行的“公共关系部”等。其中,交通银行已于2007年在董事会下设社会责任管理委员会,并制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工作条例》,在境内上市公司中可谓首开先河。目前,交通银行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由行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相关工作条例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交通银行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审核涉及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授信政策,对交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对外捐赠事项。交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也成立社会责任管理领导小组,通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积极落实社会责任管理事项,切实加强对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领导,确保社会责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除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团队外,大型商业银行以及一些股份制银行业也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情况,摸索一套具体的银行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例如,作为较早关注节能减排、倡导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兴业银行首创效能融资,积极发展低碳金融,以有益于环境和社会的方式发展融资业务,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的兼容。为此,兴业银行制定了严格周密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制度,其依据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外部规范。我国关于环境、健康、安全及其他有关银行信贷标准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内部规范。兴业银行内部关于环境、健康、安全问题的信贷指引、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内部管理规范。第三,特别规范。包括《赤道原则》、《国际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政策与绩效标准》和《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等。兴业银行承诺将持续关注并不断改进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措施,根据不断变化的外界情况,进行定期评审与修订,以保证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的充分适用性。依据以上标准,兴业银行构建了一整套的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流程以及具体运作体系。另外,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其他部分银行也逐步建立社会责任的披露制度。
二、内部督促机制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近年来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建设上取得了较大进步。不过,从法律的视角观之,国内银行业在社会责任管理的“内部督促机制”建设上,无论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将践行社会责任融入到决策程序,还是在践行社会责任问题上提供专门的机构支持,以及建立并完善具体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都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社会责任管理部门设置不合理,银行决策中难以贯彻社会责任理念一
在实践中,除交通银行率先在董事会下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外,其他大型商业银行以及一些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仅设立了层级不一的社会责任主管部门,而除此之外更大多数的银行在公司治理架构上甚至尚未对企业社会责任提供机构支持。同时,即使是已经对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建立管理团队的商业银行,在技术设计上仍然很不完善。
首先,目前相关立法没有要求国内银行必须在董事会建立负责社会责任事项的专门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40条仅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从目前实践来看,国内除交通银行外多数银行都未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委员会,如中国工商银行仅将其“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置于高级管理层“综合管理部门”之中。显然,这种做法不足以督促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工作的充分开展,至于如何将践行社会责任问题融入决策意识更是枉谈。
其次,有关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职权以及董事的遴选标准及关注事项的现有立法,缺乏关注银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的内容。第一,对于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职权,《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2条提到,“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在董事会的具体职责方面,却没有将之贯彻落实,即没有将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视为董事会的具体职责。第二,对于董事的遴选标准,相关立法只考虑了董事在经济方面的知识与能力,而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在实践中,国内银行对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选聘标准考虑的基本上是金融与经济方面的能力,如独立董事的人数刚超过1/3的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对董事选聘的主要依据是:“充分考虑
被选任人员的素质、能力、责任感和独立性,并在知识结构、实践经验等方面能够互补。其中执行董事均多年从事银行经营和管理工作,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普遍具有丰富的金融、经济方面的工作经历。”第三,在董事的具体职责规定中,也没有明确提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必须关注银行经济责任以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对此,《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50条规定,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2010年12月实施的《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于董事与独立董事必须关注的重点事项的规定,也忽略了关注商业银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实际上,由于内部董事跟公司经营所存在的千丝万缕关系,必须更多依赖于独立董事在实践中推动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因为他们是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_6’不过,至今规定独立董事职责的最权威文件,即《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的详细规定,虽然也会对上市公司践行经济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会责任有所涉及,但从总体上并没有明确以及直接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关注上市公司践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会责任。无疑,一旦立法没有要求银行董事必须对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问题兼顾,在实践中必将造成董事对银行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的漠视。
再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的比例,对于他们是否能在公司决策中照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明显偏低,难以在公司决策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如交通银行董事会共有14位董事,其中4位为执行董事,5位为非执行董事,5位为非执行独立董事。显然,交通银行的这种董事会结构安排决定了即使在董事会下设立了社会责任委员会,也难以保证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平衡。至于其他未能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各大中资银行,独立董事所占董事总数的比例也偏低。例如,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数目只有4个,不到13名董事中l/3,且都为非执行独立董事;中国建设银行董事会共有17名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6名,刚超过董事总数的1/3;中国银行的董事会由13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接近董事总数的1/2。另外,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数目也仅超过1/3。无疑,仅从当前国内五个大型商业银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来看,很难保证公司决策能够平衡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国内相关立法显然也没有重视这个问题,《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第54条仅规定:“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董事会合理的规模和人员构成。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当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显然,这种规定以及低标准要求,无法要求银行建立平衡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董事会机构。虽然,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四)款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但在国内上市银行董事会的实际运作中很难做到这一点。
最后,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容涉及对女性员工的特殊照顾、公平信贷权乃至对社区的责任等方面,如果要在决策机制中照顾到这些方面的利益,就必须把性别、区域等因素适当地考虑进董事的遴选标准,即董事来源必须多元化。而目前国内银行业对于女性员工的健康保护、公平信贷权等方面践行的社会责任,仍然相当不够。至于社区的社会责任,则根本就没有进入大多数国内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或体系之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董事来源没能实现多元化是其中之一。实际上,在花旗集团董事会的董事遴选中,为了充分照顾到性别平衡与地区平衡,主要是通过董事来源的多元化来促进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平衡。截至目前,花旗集团董事会中女性董事占2人,包括董事会主席与首席执行官在内的5位董事分别为亚洲人、黑人以及西班牙移民。至今,国内银行的董事选聘标准的立法与实践都未将此项内容考虑在内,功利性的选聘标准基本上是唯一标准,而没有照顾到性别、种族以及地区等因素,这就无法保证在银行决策上对利益相关者的各方面权益进行均衡。如果说目前多数国内银行的利益相关者都在国内,董事遴选中人种方面的因素可以不考虑的话,将性别、地区等因素考虑进董事遴选标准中则是能够做到的。
(二)多数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
至今,除少数国内银行,大多数银行都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对外金融业务以及内部经营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统观国内商业银行的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在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上存在的重大缺陷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数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对外业务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例如,为落实绿色金融政策,银行应该建立和配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赋予相应权限,使他们在日常金融服务中能保证有关政策的执行。银行有无绿色金融专责部门,在研究制订行业、特定客户和项目的准入标准和政策,对绿色信贷政策和标准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为业务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开发创新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是大不一样的。但根据各大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在中资上市银行中,仅有兴业银行成立了专门管理环境相关事务的部门――可持续金融室,招商银行在总行成立了由不同部门人员组成的绿色金融小组,其他银行尚没有成立类似的专门部门。一些大中型商业银行将具体的环境事务分配到原有不同部门分别执行和管理,规模较小的几家银行则尚无资料显示其在这方面的表现。
第二,国际银行业所广泛接受的践行社会责任的国际规范(诸如《赤道原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联合国全球契约》),还未能完全纳入国内银行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在各大银行2009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只有兴业银行明确表示已将《赤道原则》、《国际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政策与绩效标准》和《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纳入了公司的对外金融业务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之中。截至2010年底,只有国家开发银行等少数几家中资银行加入了《联合国全球契约》;而接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的国内中资银行也只有上海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4家。虽然银行业建立全面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并不意味着就要加入各种通行的国际规范,但这些国际规范代表着整个行业在这些方面的成熟做法,融入国际规范体系的程度不足确实是国内银行业在社会责任管理方面缺乏制度化、长效化机制保障的一个反映。
第三,就银行经营中存在的内部社会责任管理方面,包括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许多大型商业银行与一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渐认识到此问题的重要性,并开展了诸如“绿色办公环境”之类的行动,具体方案包括“业务电子化”、
“办公无纸化”、“开会视屏化”、“节能减排最小化”等诸多方面。不过,通过对各大中资银行的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的全面考察,可以发现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方面,除国家开发银行披露已制定的《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绿色采购的实施意见》、《总行节粮节能工作指导意见》和《垃圾分类岗位责任制》,以及兴业银行披露制定的《办公节能管理办法》外,多数银行将关注内部节能环保视为一种“活动”,而没有将其上升为一种践行社会责任意识并将之进行制度化管理,因而未能将内部环境问题的管理制度化、高效化并专业化。另一方面,尚未发现有哪一家银行披露,已把国际通行的诸如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EMAS环境审核规则等国际标准融入内部环境管理体系之中,并开展与之相关的认证活动。此外,“绿色办公环境”仅是针对环境问题,而对于人的内部社会责任管理方面,除中国民生银行制定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工作手册》,成为第一个接受了SA 8000社会责任管理标准认证的中资银行外,至今未发现其他中资银行针对员工制定内部社会责任管理制度的信息披露。而且,也没有哪家银行披露自己通过OHSAS 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认证。
二、完善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
无疑,在完善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外部督促机制的同时,建立与完善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尤为关键,其功能在于使银行机构能够自主、积极、能动地践行社会责任。
(一)改造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培养践行社会责任的内在意识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在性质上很多都属于“自我规制”型的责任,因此,如果让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成为一种内在与自觉的行为,就必须改造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融入公益责任观,培养践行社会责任的内在意义。商业银行必须认识到,践行社会责任已不仅仅是从商业利益角度的考虑,而是一种经过长时期的文化熏陶,逐渐成为一种根植于企业内部的自觉意识,构成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上,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的培养,不仅需要领导层的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以及广大员工的积极响应、紧密配合,更需要建立与完善银行道德规范或行为标准,从上到下遵守执行,建立银行社会责任的定期培训制度,开展定期的银行社会责任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践行社会责任意识及能力,乃至建立与完善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激励制度与实施制度等。只有通过这种日复一日加强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社会责任文化以及践行社会责任能力的培训、教育、宣传等活动,才能使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这种意识内化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从而使得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从外部压力转变成企业“内生”行为。
(二)建立与完善银行决策机制中保障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权力架构体系
社会责任的践行需要银行内部决策机制中相关机构和制度的支持,决策机制中适当的权力架构安排与制度建设成为保障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根本。具体而言,相关方面包括:第一,改变董事只向股东承担信托义务的做法,将这种受托责任向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扩展,明确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尽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律义务。第二,完善董事会结构,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并将其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代言人。第三,建立与完善监事会制度,通过增加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重,明确监事会的监督职权,规定其在涉及利益相关者事务的决策和执行方面的监督权力、程序等方式,来达到维护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目的。第四,明确银行社会责任目标,督促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社会责任问题的制度体系,健全严格的问责机制。第五,成立代表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银行社会责任顾问委员会。若企业的经营决策将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时,社会责任顾问委员会有权对董事以及其他管理者提出相关意见和政策建议,也有权对企业执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情形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或告知。
(三)建立与完善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具体管理机制
一份对知名跨国银行与欧盟地区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状况的调查表明,多数受调查银行已发展出了一套处理社会和环境问题的机制,同时也遵循管理对外金融业务的社会责任问题的各种国际准则,并要求它们的业务合作伙伴遵守各种责任标准等。同样,对我国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督促机制的改善,除了规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以及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委员会,将社会责任意识上升到企业决策层次以及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外,建立并完善银行社会责任的具体管理机制对于提高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尤为关键。
首先,建立与完善负责践行社会责任事宜的专门管理团队,给予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机构支持。企业社会责任践行的好坏跟社会和环境责任在组织内部的机构支持紧密相关,社会责任涉及银行的各个方面,需要根据它们的不同性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例如,对欧盟地区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情况的调查发现,在受调查银行中,“气候变化”主要由功能性机构来管理,这可能是由于目标的直接性,如减少浪费、减少纸和水的消耗、节约能源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至于打击贿赂,大多数银行(占样本银行的71%)由执行或非执行董事负责,几乎所有的银行(有一家例外)都规定,这方面的责任同时也分配给合规控制/审计机构。而“两性平等问题”的责任架构最高,有11家银行(占样本银行65%)由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无疑,这三个问题领域的组织结构安排跟银行对这些问题的战略意义的认识关系密切。大多数银行认为减少气候变化有较高的战略意义(占样本银行77%),并分配给专门的功能组织负责。而其他两个问题领域则并非如此,它们被赋予更不重要的战略评价。无疑,欧盟地区银行业的这种做法,值得我国银行在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时借鉴,即必须根据具体的社会责任的性质或重要性安排级别不一的专门机构负责。同时,必须规定专门负责机构适宜的具体职责,只有做到职责分明、权责相符才能真正发挥专门管理机构的作用。例如,对于项目融资的管理,花旗集团除在纽约设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核心部门和团队成员外,还分区域设有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管理和审批部门。其职责包括:运用诸如“赤道原则”和“碳原则”等环境和社会风险政策,建议和审查项目融资业务,并在审批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监督这些交易;为花旗集团的雇员提供社会和环境风险政策的相关培训;在与《赤道原则》有关的问题领域,作为利益相关群体和花旗集团之间的主要联系平台;与其他加入《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一起推动《赤道原则》的最佳实践;在必要的时候,修改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
其次,建立与完善银行对外金融业务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对于个体银行来说,践行社会责任的好坏除了与外部机制紧密相关外,还有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即是否建立有效的践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如果说银行有没有践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跟其社会责任意识或者企业文化紧密相关,那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就与其有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根据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对外金融业务的具体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是提高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水平的关键性环节。同时,期待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赤道原则》等国际规范或标准的国内商业银行,也必须关注相关国际规范或标准对金融业务社会与环境问题的管理机制建设要求。
例如,赤道原则秘书局规定,承诺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在承诺后的第一年期间为赤道原则执行过渡期,旨在根据《赤道原则》要求进行内部制度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不要求对项目融资按照《赤道原则》要求开展环境与社会风险审查。据《中国银行业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民生银行等正在开展实施《赤道原则》的预备研究,力争早日将自己的绿色信贷政策与《赤道原则》接轨。显然,这些银行必须关注在加入《赤道原则》后,如何将《赤道原则》纳入银行有关项目融资方面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的问题。事实上,兴业银行在宣布加人《赤道原则》后的一年里,相继制定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适用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分类指引》、《环境与社会风险专家评审规范》以及适用《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合同文本、配套示范文本以及相关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等。
再次,建立与完善银行内部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商业银行本身也是环境资源的消耗者,加强银行办公运营过程中能源的消耗控制也是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在建构银行内部社会责任管理制度时,ISO 14000或EMAS等提供了良好的参照示范。例如,ISO 14000所包含环境管理的五大部分,即环境方针、规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管理评审等,是建构国内银行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必须考虑的重要环节。而该标准所包含环境管理的各个要素,包括环境方针、环境要素、法律与其他要求、目标与指标、环境管理方案、机构和职责、培训、意识与能力、信息交流、文件管理、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监测、违章、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以及管理评审要素名称等,是建构国内银行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时必须考虑的重中之重。同时,EMAS所涉及的核心原则,即执行度、可信度和透明度等,可以用来作为评价国内银行构建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有效性的关键指标。面对这些核心原则,国内银行必须努力做到:披露每年最新的环境政策、目标以及实践,并必须得到执行和评估;尽量采取由独立审计员的第三方认证的方式,提高银行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可信度;必须定期公开环境声明,保证公众能及时、准确及完整获得有关银行环境影响和表现的信息。当然,银行内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不仅包括内部环境管理,也应包括对人的社会责任管理。与ISO 14000或EMAS关注点不同,SA 8000社会责任管理标准更侧重于人,它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在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国际实践中,许多践行社会责任的先锋银行都接受了SA 8000社会责任管理标准,并将其融入到内部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之中。与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一样,SA 8000社会责任管理标准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标准。因此,国内银行在构建自己对员工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时,可以参照其内容,力争取得相关认证,从而使得国内银行能够较快地走出国门,在国际金融市场开拓业务。此外,与SA 8000社会责任管理标准认证一样,OHSAS 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认证对于完善银行的内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也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