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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本单位职工,性别身份证号 , 住址 。
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因 生产经营发生困难 ,根据《劳动法》第 四十一 条第 二 款,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员工组合同服务 合同开始日
试用结束日期 合同到期日期
大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文二
兹有 工作并于 同志,于 年 月 年 月 日来我单位日签订劳动合同,现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现 介 绍 去 你 处 登 记 , 请 予 办 理 。 (原身份: )
用人单位盖章 2013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 种
技 术 等 级
月 工 标 准 资
本 工 企 作 时 业 间
补偿金金额: 其中: 经 济 补偿金 医 疗 补助金 备 注
注:①此证明书报市劳动局仲裁处、养老保险机构各一份,送本人及本人档 案留存各一份。 ② 职 工 个 人 应 当 持 本 证 明 书 , 自 解 除 合 同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到 失 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和 失 业 保 险 金 申 领 手 续 。 无 法 定 理 由 , 未 在 60 日 内 办 理 失 业 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特、一等伤残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提高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离职证明是什么?
离职证明是指员工离开原公司时,由原公司所开具的关于该员工受雇情况的证明。
离职证明到哪里申请?
离职证明可以由本人在离职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开具,人力资源部可以证明员工的受雇日期、担任职位、离职原因等信息。
离职证明的作用
离职证明通常是为了证明员工已经和以前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为避免人事纠纷而开具的证明。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
申请离职证明注意事项:
1.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2.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离职证明的作用
1、用人单位防止就业人员同时兼任两分以上工作,减少公司机密泄露的几率或其他特殊需要。
2、新单位担心你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云动关系的劳动者,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3、离职的时候一定要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该单位的员工,社保中心不会受理你的任何请求,无论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均需要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起码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有社保转移单也能证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过,但离职证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主要是担心求职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现象,如被前一家公司开除或辞退的话,则一般是不会帮你开立证明的。所以有一个就最好了,说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认可。
可以的,也是应该的,新单位担心你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云动关系的劳动者,
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请参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离职证明有什么作用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则失业后,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亦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范文一
离职证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___(部门)的_________(职务),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已办理交接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开具离职证明要求】
1、时间确定性
离职证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提供;
2、内容法定性
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任何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因为任何评价性的内容有可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要写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两项规定中可以看出:提供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离职证明的内容也具有法定约束性,不能随意乱写。
【离职证明注意事项】
第一、离职证明的作用仅仅限于证明一个时期内劳动关系的事实,公司无权借此机会在内容上对员工日后就业施加不利或者负面的影响;
第二、离职证明内容须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若因离职证明内容导致员工再次事业或者侵犯员工隐私的,公司须要承担违法责任。
第三、在离职证明的内容中增加除了法定四要件之外的内容,双方须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为何要给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因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第五、离职证明一定要有员工签收的证据保存,避免今后因劳动者否定用人单位已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离职证明用途】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劳动者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无劳动纠纷;
3、证明劳动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劳动者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离职证明范本一
离职证明
兹证明______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______部门______岗位,至____年__月__日因________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期间曾被授予______称号(荣誉)。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离职证明范本二
离职证明
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____________职务,至____年__月__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陷阱一,空白合同侵权益,相关证据可补充
【案例】何小姐与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就在合同到期之时,双方因加班费支付问题引发劳动纠纷而闹上法庭。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何小姐的工资标准定为23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开始。何小姐提出该合同是单位在原先双方签字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上事后单方添加内容形成的。为证明自己的说法,何小姐还向仲裁庭提交了自己入职申请表、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证明其实际的入职时间应为2011年5月初,其实际月工资为3200元,而该公司虽不认可,但未能举出反驳证据。仲裁委认为,何小姐一方的证据力大于公司一方,最终支持了何小姐的主张。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何小姐所在的公司虽强调有合同为证,并否认该合同系“空白合同”,但当何小姐以入职申请表、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入职时间、工资数额,以此来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空白合同,而该公司虽对此不认可,但却未能举证反驳。那么在何小姐一方证据力大于该公司一方时,何小姐的证据证明力应当得到认定。
陷阱二,以空白合同拒付补偿金,
录音为证获得支持
【案例】张阿姨应聘到一家餐馆娱乐服务公司当清洁员。工作半月时,公司通知所有后勤人员统一到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张阿姨接过格式合同一看,入职时间、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等3项重要内容均为空白。张阿姨边暗中打开手机录音功能边对上述空白问题提出质疑,人事主管解释说,由于时间紧迫,合同中的内容由单位统一按照当时的工资待遇据实统一填写。张阿姨只好签字。事后,张阿姨工作满18个月时,公司口头通知张阿姨不用上班了。张阿姨要求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给付经济补偿金也被拒绝。张阿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拿出有张阿姨签字的劳动合同,提出:“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张阿姨申请仲裁并向仲裁庭提供了那份“录音”,以证明双方签订的是空白合同,其入职时间、工作时间、工资数额均为空白,并还提供了自己入职时间、每天8小时及工资数额的证明。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阿姨的申请。裁定该公司因违法解除合同向张阿姨支付相当于2个月本人工资标准的2倍的补偿金,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替代金(1个月的工资)。
【说法】尽管当下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因种种原因迫于无奈不得不与用人单位签下不平等劳动的合同,甚至是空白劳动合同。这些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可能没多大问题,可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若不能举证证明当时所签订的是“空白合同”,难免陷入维权无门的窘境。因此,劳动者除了大胆地对空白合同说“不”外,在不得不签的情况下,一定要尽可能地搜集相关证据,如拍照或录音等,为日后主张合法权益提供证据支持。
陷阱三,劳动合同“被填空”,申请
鉴定可破解
【案例】赵先生于2013年3月15日入职某建筑安装运公司从事小货车驾驶员工作时,公司拿出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内容、时间、休息休假等重要内容均空白的合同对赵先生说,想干就签字。为保住工作赵先生只好签字。2013年12月16日,赵先生因嫌工作太累自动离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2014年1月,赵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9个月)的二倍工资23400元。因证据不足,未能获得仲裁支持。赵先生不服,在向人民法院提时,申请对空白合同予以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为:该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即钢笔字手写部分,书写时间与合同尾部赵先生签名时间非同一时期形成。且该公司承认只签订这一份合同,未曾交给赵先生。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赵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23400元。
【说法】“逼”劳动者签空白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绝对不能允许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文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本案根据笔迹鉴定可以确认赵先生在合同签字时,双方应该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内容、时间、休息休假等重要内容均没有经过协商,合同空白处均没有填写。应视为劳动合同重要内容没有约定,同时亦没有将其中一份合同交赵先生持有,对赵先生没有约束力,应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陷阱四,拒签空白合同被辞退,照片证据来帮忙
论文关键词 劳动争议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数量大幅攀升,正确处理劳动争议关乎着经济发展、稳定的大局。在此背景下,本文章是在综合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探究,以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一、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概念与其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首先来说,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在不能够确定相关案件中的一些问题时,法官为了更充分的得到证据证明其真实性而对搜集证据的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较为合理的分配。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指在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提供证据的责任分配问题。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证明责任又划分为两大类,一个是主观证明责任,另一个则是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可以主观控制的,其是用来证明自身的,当事人出于对自己的保护可以选择证明自己,也可选择沉默。而且主观证明责任区别于客观证明责任最大的一个特点便是它是可转移的,当事人双方都有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证明的责任。有上述可知,客观证明责任不可以转移,它是法官对于事件的不明确性合理指定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
(二)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区别于普通争议案件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有明显的倾向于劳动者的趋势,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而言,用人单位占有绝对的优势,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面对实力强大的对手,无疑会受到权益的侵犯。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很强的国家干预性质,所以证据的提供不应只凭借当事人的提供,法院也有义务亲自调查。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关系是平等与不平等并存的。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指挥、支配的权力,也就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隶属性。虽然在工作上不平等,但是在法律上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所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争议时,法律上会有偏向于劳动者一方的倾向,以此尽可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 我国相关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不同于举证责任分配,但两者又有联系,只有在确认举证责任后,才会有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第39条指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所提出的请求与主张有责任提供可证其真实性的证据,如果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这条规定把举证责任的所有内容都包含在内,并且汲取了国外的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的精华,即把证明责任划分,一部分是将证明责任划分到行为意义上,另一部分则是划分到了结果意义上。我们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可以看到有些规定明显反映出“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思想,就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中,合同双方要承担的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可以总结为主张积极事实者要承担举证责任,与其一同承担举证责任的还包括主张消极事实者,权利生成不可或缺的要素是合同的订立和发生其应有的效用,而权利失效的标志则是原有合同关系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划分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为其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如此的,以下五种类型的案件则是在侵权诉讼过程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1)由环境污染引发的诉讼;(2)由于饲养动物从而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3)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引起的诉讼;(4)搁置于高处的闲杂物或建筑物发生倒塌、坠落从而引发的诉讼;(5)在做高危作业时对他人生命、财产等造成伤害的诉讼。
三、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对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无一例外都是劳动者,鉴于此情况,在举证责任分配时要给予劳动者特殊的对待,尽量改善这种不对等。我国许多法律中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原则,概括而言:第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责,如果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对用人单位来说,应当提供足够的属于其掌控范围的与争议的事项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立法把此类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举证能力上差别。第三,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相关证据负有初步证明责任。在因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相关证据而无法取得时,劳动者要使用人单位承担本应自己承担的举证责任,就必须证明相关证据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确定相关证据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标准:一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基于管理职责而必须进行保存的相关证据,二是针对用人单位掌握证据却不予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造成的后果并给予劳动者以相应的赔偿。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应该与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要相互适应。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应用于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其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才实行倒置,未提及的其他争议仍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使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 也不意味着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事实上劳动者还应就自己的争议举出最基本的证据。与此同时,我们在面对无法可依这种情况时,要根据当事人的能力及其他重要因素确定其举证责任,要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 劳动争议中几类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确定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时候,应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此类案件应由劳动者来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有关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有五个:一是用人单位出示员工在工作期间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二是劳动者应聘时填写的关于用人单位的报名表、履历表等记录;三是劳动者领取用人单位薪资的凭证;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二)、(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不可忽视的一点是用人单位对掌握证据具有很大优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广大劳动者就并不显得那么公平。所以在就像在本文中第一点所说,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判,不仅仅是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也应主动进入调查,以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二)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一系列合法过程,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原有关系,恢复一定自由。解除劳动关系大致有三类:一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二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准许的协商解除。双方协商解除的,在符合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时,争议较少。本文着重讨论的是备受争议的前两种解除方式,因为都属于单方解除,所以双方难免会有矛盾。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时,首先要确认是否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此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一,对于第一类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有充分的解除理由和证据,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要与其解除原关系,可以使用书信或口头等形式;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则需要证明自己已经提前3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其二,对于另一类劳动者想要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若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而想要解除劳动关系,则需要提供关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相应义务的证据来证明,主要有以下几类:(1)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2)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3)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给劳动者工资报酬;(4)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者人身安全保障;(5)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费;(6)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进行危害生命安全的劳动。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若劳动者可以证明用人的单位有以下几种行为:(1)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2)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劳动者能够直接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且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情形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兹证明(先生/女士)曾在本公司担任部一职。劳动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现于年月日双方共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其在本公司共实际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
本证明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失业保险机构各持一份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为何要给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因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2、离职证明一定要有员工签收的证据保存,避免今后因劳动者否定用人单位已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员工主动离职的法律风险
员工主动离职的法律风险是指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员工主动提出并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相比较而言,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对企业风险最小,一般只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就不会产生离职有效性和经济补偿金等事项的争议。下面对此做几点提示和建议:
1、企业应当将员工单方解除合同与双方协商解除加以区别,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会产生相关风险,并导致争议的发生。
(1)处理员工离职事宜时特别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将可能对法律性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意思表示和相关事实用书面的方式予以确认并保存,预防和规范相关法律风险。
(2)在辞职性离职中,由员工主动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企业一般法律风险较小,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企业应当注意保留员工辞职的证据,对员工提出解除的应当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书面报告上面应当明确辞职原因为员工基于单方意愿。
(3)对员工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审查辞职理由。员工的辞职理由多为个人原因,因此在辞职报告的理由中不应有企业违法、企业强迫其辞职的内容,如果辞职报告中有此类内容,企业应当要求员工予以修正,否则辞职性离职将转化为解雇性离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应当在协商解除协议书中明确系辞职性离职,即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为协商解除,解除的动议由员工提出。
2、员工离职的程序风险。在离职过程中,如果企业或者员工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这种解除行为,很可能会面临法律效力的疑问,同时可能会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建议:
(1)企业要细化工作交接管理,比如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交接进行约定和细化,还可以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办理工作交接相联系,通过对离职具体程序的细化来规范工作交接。
(2)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企业需要在日常管理中制作范本格式留用,并在员工离职时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和离职证明书,履行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和应然责任。
答辩人:原申请人刘*,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址:**市**区**镇**街
被答辩人:原被申请人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地址:**市**区*****栋**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029元,失业金的差额损失1260元,返还收取的罚款4100元,以上共计34389元。
1、答辩人刘*自2010年8月31日入职,该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2013年10月将答辩人2013年9、10月工资4100元直接转入公司交通罚款。被答辩人称“被告入职时,公司即与其已签订劳动合同”却拿不出劳动合同;称“于2010年8月31日在原告公司入职,任行政部主管,职责包括完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工作,”却提供不出答辩人签收的职责说明书或“任命书”签收凭证。被答辩人在原裁决中提供的“任命书”属答辩人离职后单方面制作,并没在公司或答辩人处下发及任命;无法证明事实,属违造事实证据。
其次,答辩人任行政部主管,公司组织架构有行政部、人事部之分,众所周之”完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工作”属人事部工作职责。故被答辩人称“但被告利用职务之便私下藏匿该合同”属诬陷答辩人。
总之,事实系该公司总经理**一意孤行、知法违法,在原人事部经理**的一再请示下仍拒绝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答辩人被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自2013年12月开始领取**区失业保险金每月714元。依法按当地标准,就职期限为3年2个月至少可领取7个月失业金。而因为该公司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答辩人少领取2个月的失业金。
3、“罚款4100元”的现金直接由该公司财务以“克扣的2013年9月、10月的工资共计4100元”转入公司账户,现金并未经过答辩人之手。原仲裁申请书中请求(三)与原裁决“返还收取的罚款4100元”并非判非所请。
二、判令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违反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8473元。
2013年10月28日,被答辩人公布“关于解除刘*等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在答辩人在职期间,属于违反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称“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事实答辩人离职时间是2013年10月31日。理由:1、答辩人2013年10月工资单为全勤工资,证明收到此通知之前是正常出勤且当月全勤;2、《工作与物品移交清单》,证明工作移交在2013年10月31日且移交该案委托人邹*。故原裁决中“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通知书之前是正常出勤,故本委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规定可以享受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情形”不符。
一、离职证明,不能盖财务章,也不能盖合同章,刻章 离职证明。应该盖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资源(人事部)章。
二、一般公司章上的内容是不是就是公司的全称呢
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全称。
公司的财务章:公司全称加上财务专用章几个字。
公司的合同章:公司全称加上合同专用章几个字。
公司的人力资源章:公司全称加上人力资源部几个字。
三、各种章的用途
1、财务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
2、公章使用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请盖章。
3、人力资源章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
4、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离职证明《刻章 离职证明》。
3
、离职证明上盖公司什么章
是财务章
还是合同章
还是人力资源章
还是别的.
这个离职证明得我自己做,章也得自己刻.我怎么知道章上的字是什么字
4
要离职证明是为了确保你和原公司没有劳动纠纷,已经和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至于政审,有 的是需要转办预备党员的相关审查,有的不是,看你 自己的情况了
会不会查出来,也有运气的成分,一般离职证明很少会有公司去查,至于政审就看情况而定了
离职证明应该盖公司的公章。一般说来,公司的章有这么几种:一是财务章,一是合同专用章,一是公章,有些还有质检专用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