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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担保书

时间:2022-01-29 00: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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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担保书

第1篇

2004年12月下旬,辽宁省本溪市纪委接到一封举报信,信中举报时任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大主任的佟志利,在5年前任副县长兼移民动迁办主任期间,私自动用省里下拨的移民动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违规为个体经营者郑卫家贷款担保,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本溪县观音阁水库工程,是一项重大工程。接到举报后,本溪市纪委、监察局经过立案调查,很快查清了佟志利在任副县长兼移民动迁办主任期间,挪用专项资金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并从中受贿的问题。此外,贷款人郑卫家还与本溪县农机局已退休的副局长张永志共同涉嫌贷款诈骗犯罪。

此时,郑卫家因贷款诈骗已畏罪潜逃,于是,公安机关撒网缉捕郑卫家。

2005年2月17日,刚刚过完春节,已逃逸很长时间的郑卫家一出现,随即落入公安人员布下的法网。为了能得到从宽处理,郑卫家在交代与张永志共同贷款诈骗犯罪的同时,悉数交代了自己通过贷款向佟志利行贿以及佟志利受贿并索贿的过程。

在“友情”的交易中迷失

时年52岁的佟志利,1990年9月起任观音阁水库移民安置办常务副主任、主任,后任本溪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2002年12月起任县人大主任。就在本溪市纪委、监察局调查此案之前,佟志利就已经预感到郑卫家的诈骗犯罪会牵扯到自己的受贿问题,此时他最担忧的是郑卫家会供出他来。过去那种朋友间来来往往的“义气事”,如今都可能成为郑卫家为减轻罪责的砝码。

佟志利与郑卫家的相识很简单。1990年,刚从农村来到县城的郑卫家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县移民安置办常务副主任的佟志利,郑想通过佟揽点工程。当他挣了些钱后,就常给佟志利送点烟酒之类作为答谢。1994年,经佟的帮助,郑接了一项400多万元的工程,挣了60多万元。当他得知佟志利喜好打麻将后,便隔三差五地送给佟三两千元作为消遣的费用。正是这种貌似朋友的关系,被彼此用来牵扯对方。

既然是朋友,有了难事相助一下便显得顺理成章。1996年10月的一天,郑卫家到佟志利办公室,说自己现在资金紧张,想在县建行贷款30万元,请移民安置办给担保。多年交往产生的友情,使佟志利难以拒绝,他让郑卫家先出去等一下。佟找来移民安置办副主任詹克书商量,反正郑卫家在移民安置办正做有南甸防护堤工程,如果他不能如期还上贷款,就从工程款中扣。就这样,郑拿着移民安置办出的贷款担保手续,到县建行办出了期限为3个月的贷款30万元。谁想期限到后,郑卫家并没有还上贷款,结果建行便从担保单位的账户中扣了30万元。后来,县移民安置办从应付给郑卫家的工程款中扣了30万元。这一次为朋友的担保总算有惊无险。

1997年12月,佟志利任副县长并兼任县移民安置办主任,郑卫家觉得自己底气更足了。

1998年1月的一天,郑卫家又来到佟志利的办公室,说自己正在做一个工程,资金紧张,能不能再给其做担保,从县工商行贷款40万元。按说,有了上次贷款的教训,此时已任副县长的佟志利应当有所警惕,但他听郑卫家说“自己已经沟通好了”后,便答应了下来。佟志利找来詹克书,让他安排人员到县工商行从专项资金里提出现金80万元作为担保。一切办妥后,詹向佟做了汇报。当听到办事人员以“宫利书”的名字存了一张8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定期存单后,佟志利还问了一句:怎么能用我的名字呢?原来“宫利书”三字是由出纳、佟志利、詹克书三人名字中各取一字拼组而成。事后,郑卫家用这张姓名为“宫利书”的存单做担保,贷出了40万元。

1999年9月,郑卫家再次以资金紧张为由,找到佟志利,要求县移民安置办做担保,想从县工商行贷款20万元。这次,佟志利吩咐财务人员以“商静”的假名字,到县工商行存入了移民动迁资金20万元。1999年10月,有了县移民安置办提供的担保,郑卫家顺利地从工商行贷款20万元。

就这样,经佟志利同意,本溪县移民安置办先后用专项资金150万元做担保,使郑卫家共贷款110万元。这期间,佟志利两次共收受郑卫家的贿赂13万元;詹克书收贿1万元,同时詹还因到银行存款,收受某银行工作人员的贿赂2.5万元。

在“友情”的遮掩下放纵

在郑卫家眼里,再多的资金也不够用。在1999年10月,郑卫家向本溪县山城子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想用自己在本溪县春光路农贸大厅的505平方米楼房作抵押。后经信用社评估,只答应准贷48万元,且因信用社目前资金不足,必须先存入一部分现款才能贷出这48万元。郑卫家又想到了佟志利,并请求他想办法往山城子信用社存入200万元现款。佟答应了郑的请求。佟与詹克书讲了此事,但这一次詹却不同意。于是佟志利于1999年10月20日,擅自让会计和出纳从移民专项资金专户里,转到山城子信用社200万元,并亲自写下承诺:“我办在你行存款200万元,郑卫家48万元贷款没还之前,我办所存的200万元存款不支付,特此承诺。”

1999年10月21日,期限为一年的48万元贷出。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催郑卫家还款却不见动静,遂向本溪县法院。2001年11月本溪县法院作出判决,令郑卫家立即偿还48万元贷款和利息,但郑仍不履行判决,直至2004年6月,县移民办仍有150万元存款在山城信用社不能提出。

2000年12月,佟志利再一次答应为郑卫家在本溪市农行石桥子信用社贷款提供担保,安排会计与出纳于19日从县移民专项资金专户中提出200万元后,随郑卫家和其朋友张永志一起到石桥子信用社办理了存款。当得知贷款需要办理存款质押和担保手续后才能签贷款合同后,郑卫家与张永志便在本溪县找了一家刻字部,私自刻了县移民安置办的公章和佟志利的名章,并私自印制了一本介绍信,又一同到农行石桥子信用社,郑卫家推说自己字写得不好,由张永志填写了一张200万元假质押和担保手续,当天“贷”出了30万元。2001年1月,郑卫家与张永志又用私刻的章子和假介绍信,从石桥子信用社“贷”出40万元。用两份伪造的县移民安置办的贷款担保书,签上佟志利的名字后,他们共诈骗到手70万元,张永志得了10万元,另60万元被郑卫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这样,佟志利在任本溪县副县长兼移民动迁安置办主任期间,在群众不断上访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擅自动用专项资金,为个体经营户郑卫家贷款提供担保,并使资金不能及时收回,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法律,同时使贷款诈骗活动有了缝隙。

被“友情”牵扯入狱

2002年下半年,佟志利就知道郑卫家在石桥子农行营业部诈骗了70万元。2004年7月,负案在逃的郑卫家给佟志利打电话,问其是否知道与自己一同从事诈骗的张永志已被取保候审了。佟志利说公安人员到观音阁水库移民安置办来调查了,让郑赶紧再躲一躲。郑卫家便又在外面躲了很长时间。

2005年春节前,郑卫家居无定所,终日惶惶,潦倒无奈之际,便又给佟志利打了两次电话,目的就是向他要钱维持生计。第一次在1月6日,郑在电话里说,我现在一点钱也没有了,在外边待不下去了,你借给我些钱,帮帮我!如果没有钱,我只有投案了。佟说,投不投案是你自己的事,你也太坑人了,我对你这么好,帮了你不少忙,你怎么能去诈骗,没准哪天市纪委就查到我头上了。最后,双方约好由郑的儿子来取钱。第二天,佟在办公室把3000元钱交给了郑的儿子。第二次是1月21日,郑打电话说,快过年了,我和家里已经没有钱过年了。佟又答应再给他2000元,还是郑的儿子来佟的办公室取的。

此时,作为县人大主任的佟志利,明知郑卫家涉嫌贷款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通缉,在其逃匿期间,非但没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缉捕,却为其提供5000元人民币资助外逃,使自己为了朋友的情份,也为了自保,深陷犯罪泥潭难以自拔,又为自己添了一项窝藏罪的罪名。

2005年2月19日,在郑卫家落网的第三天,张永志被“两规”,3月25日被依法逮捕;2月23日,佟志利、詹克书也同时被“两规”,3月15日同时被逮捕。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三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九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十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____公司和____国(或地区)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地点)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_______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号。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

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在______建立合作经营的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_____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市______路____号。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七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九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6个月前,向______提出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向外销售______%。

(二)对内销售______%。

(注:销售办法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售部分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________有关税收的规定交纳各种税款。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元。

第十六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其他用地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元,其中:

现金____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元(详见附表);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七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天内办完用地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伺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人合作公司在____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用途由公司

董事会确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八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天内运至____目的地。

(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九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的申请批准、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______省(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机械设备等运至____目的地;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___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___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___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乙方____%分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由____方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4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理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____人。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____人,另一方推荐____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退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______市劳动局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经董事会制定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账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 ___________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_______市财政局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______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____元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注:或按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如逾期____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四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五条 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需经___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四十九条 合作公司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方各____份,合作公司一份,报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____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签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