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2 21:34:39
导语:在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乙方:
甲方(雇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雇职工)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或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所属省(直辖市)地区
县(街道办事处)
文化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月。本合同至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北京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了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或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克扣或者无帮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以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解除乙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乙主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不低乙方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会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一、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鉴证机关(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省市县(区)乡(镇)村(街)
身份: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雇)乙方为本企业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任务,担任工种。
乙方应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第三条劳动(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1.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2.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费:元。
3.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业训练,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4.甲方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乙方定期体验。
5.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岁-18岁)不宜从事的工种。
6.甲方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危险设置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
第四条劳动管理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及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
3.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3天。乙方如为未成年工(16岁—18岁),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赔偿乙方损失,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4.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为元,公休假日加班工资元,平日加班工资元,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夜餐津贴元。
5.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及乙方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乙方按本人当月工资的百分之,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甲方没有按规定为乙方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的,乙方在退职、解除合同或被辞退时,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数发给本人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第(4)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乙方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一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乙方标准工资。
3.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疾的,由甲方发给残疾金。乙方因工残疾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5.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6.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享受法定节日及婚、丧假。法定节假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天数视为有薪假期。乙方如超假,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4)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权益的;
(4)乙方应征入伍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上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及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1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甲方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乙方而解除合同的,以及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甲方解除合同,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8.甲方解除合同,应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应事先与乙方商定在本企业的服务期限。乙方服务期未满,欲辞职或另谋职业的,应支付甲方培训费元。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条款,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必须送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鉴证。
关键词:人力资源 管理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直接影响到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分配,其立法宗旨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1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在劳动合同的立法中,过于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将大幅度地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投资环境则会造成消极的影响,对用人单位的发展是极为不利。但是,若是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初衷和意义。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其实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和谐了,才能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社会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状态。
1.1 在劳动合同签订上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3个月。这种通过规定强制缔约与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来引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这种规定使得用人单位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面临强大的罚款责任。用人单位忽视或者故意不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也使自己面临被严厉处罚的局面。
1.2 在员工试用期上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约定及报酬草案给与了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连续存续期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工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次数等做的更加严格地限制和规定,这给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劳动合同的这些规定,都给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在新进员工在约定试用期的管理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3 对企业员工招聘的影响
当前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这类企业中存在着不少用工不规范的现象。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征缴率相对较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将大幅增加,进而推动企业总体成本上升。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旦劳资双方出现劳动争议而申请劳动仲裁,都应由企业提供证据。这就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较高的工作要求,各种档案、制度的建立都要进行专门的管理。企业招聘员工的难度也有所增加,如果招进来的职工不合适,要辞退就得额外支付赔偿金。这也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新的挑战,要求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员工的招聘中需要把好关,在员工的日常管理中,也要防止人才的流失。
2 在劳动法规定下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人力资源在现代企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新劳动法的实施下,更是要注意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是着眼于企业未来的发展的行为,科学合理地应用人才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程,也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即持久获利能力,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是能否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企业的管理者形成注重发展的工作作风,有利于调和员工的价值观和信念。实施持续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可以帮助员工改善工作态度、树立起正确的职业观念同时提高组织管理的效率,以维持组织的不断发展。
2.1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把关新员工的招聘流程
吸收和招聘进新的员工是企业保证新的血液和运行的重要程序,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使企业必须更加注意新进员工的招聘流程。在新员工的招聘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了解和掌握企业和部门所需要的真正的人才的标准,找出企业真正需要的人才。此外,人力资源的管理其实是一个大的工程,部门之间有具体的分工,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需要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部流程都要熟悉。各自负责的招聘、培训等工作也需要彼此的协调和沟通,工作的流程需要有连贯性,这样才能做好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
2.2 组织劳动合同的管理
做好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提高防范经营风险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无论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对对劳动用工方面的薄弱环节有清醒的认识。在出现相关劳动纠纷之前,就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配套规章制度。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尽量细化,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最后,还要注重用工资料的保管工作,避免劳动合同的丢失或者是损坏等低级的合同管理错误。
2.3 加强企业员工的管理,留住企业需要的人才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因此,要想在现代激烈的市场搏击中发展壮大起来,就必须重视人才的力量,加强人才的管理,留住企业所需要的优势人才。在企业的人才管理中,必须要加强企业的人才管理和培训机制。在企业中,要建立健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但是在具体的企业实际运作中,单纯的依靠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员工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相关的人才管理制度、培训机制和多方位的激励手段。传统的薪资激励在现代自我价值观有所改变的今天,这种制度并不能充分满足人才发展的需要,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中,需要对传统的薪酬制度上,进行完善和改观。人才的培养对现代企业的发展来说非常的重要,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必须与企业的发展同步。培训应该是系统化的,培训的内容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培养出自己的员工。另外,培训的内容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技术的范围内,还应该包括企业文化,个人精神方面因素的培训,使企业员工在培训中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技术技能,而且还增强了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结论:
在合同法的规定下,人力资源的管理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人力资源的管理必须适应合同法的内容,同时,还需要更多的细化和灵活性。人力资源的管理应该在借鉴各行业经验管理的同时,认真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企业的现状,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和企业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 孟宪魁.浅谈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J].铁道工程学报,2006,(03).
[2] 杨群立.传统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途径[J].山西建筑,2006,32(2):115-116.
新华网哈尔滨4月26日专电(记者梁冬)日前,国家统计局黑龙江齐齐哈尔调查队在对该市135家私营企业调查后认为,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新《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后,多数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较低,造成权利和义务责任不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调查报告大全
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135家私营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只占三成,有的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的格式、内容也不规范,导致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不对等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私营企业不实行8小时工作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有的还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据调查,80%的务工者不享受双休日,加班后能得到加班费的比例也较低。
分析认为,私营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困难。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组成的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中有些人为了获得一个普通的劳动岗位,甚至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调查中发现,一些务工者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在问及权益受到侵害你如何解决时,竟有43.6%的人选择了忍让。
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也是原因之一。私营企业的员工很多属于临时用工,没有劳动合同,对员工的约束较弱,存在“今天干,明天走”的现象,人员极不稳定。另外,由于各地社会保险衔接困难,在政策上也有一定差异,许多外来务工人员考虑到在务工当地参保几年,一旦回家乡又是一件麻烦事,因此不愿参保。 >>调查报告大全
[关键词] 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节
[中图分类号] F27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6-0023-03
[作者简介] 赵翠萍,广东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广东 广州 510320)
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已进入了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在私营企业内部能否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直接关系到它的发展前途和命运。据调查显示,目前私营企业内部劳资关系问题较多而且复杂。在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主体因为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雇员与雇主之间客观存在着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矛盾和纠纷。那么,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应该给出一个什么样的评价,是“基本稳定和谐”还是“趋于恶化”?其内部有没有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可能?联系实际,我们应该采取一些什么样的对应措施?这是目前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主要表现
从我们现在掌握的各方面相关调查资料看,我国不同地区的私营企业内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劳资矛盾和冲突,许多处于隐形、半隐形状态的劳资矛盾已开始显性化。劳资关系中的劳方(雇员)在地位、身份、权力和利益等方面与资方(雇主)出现巨大落差,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甚至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在政治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在经济上,农民工和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在社会上,农民工始终是城市的边缘群体,承受着来自各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歧视。劳资纠纷的绝对数量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
1.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经济上的表现。雇员工资偏低,并严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现象。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相应地,包括公务员、企业主在内的生活都大大改善。可是,有调查数据表明,珠三角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仅仅增长68元,如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同时,许多企业还自定许多规矩恶意克扣员工工资。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仅广东省东莞市企业主因欠薪逃匿已公开的事件竟有300起左右,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一年后,只能失望地空手而归。2003年10月,陕西省总工会对132家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进行了调查。在被调查的2531名职工中,月工资600元以下者1385人,占54.6%,职工人均月工资大约420元,远远低于全省2002年职工月平均860元的工资水平。不仅企业雇员的工资低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而且存在着严重的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职工的实际收入比名义工资更少。克扣工资的事由包括迟到、早退、任务完成不好、顶撞领导、说企业坏话、工作台面卫生不合格等。在调查的员工中被变相克扣过工资的大约占一半左右;几个纺织企业几乎人人都被扣罚过;某服装厂工人月工资400元左右,有的人扣罚后仅领到80多元,不够交纳厂食堂月100元的伙食费。
2.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用工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或所签劳动合同经常出现与《劳动法》相违背的条款,合同执行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减少负担,逃避责任,把农民工视为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劳动工具,没有技术培训,没有稳定的工作岗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陕西省总工会的调查表明,虽然有66.7%的私营企业与劳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形式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大多数企业的合同文本由企业一方制定和出示。劳动合同就是企业一方制定的“单边条款”,类似于“霸王条款”。劳动者只是在文本上签字画押,根本不进行协商。由于大多数职工(雇员)不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业主与雇工、雇员的劳动合同一般内容简单、粗糙、不规范。许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款,相关的诸如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内容,经常出现与《劳动法》相背的违法条款。有些条款的表述很模糊而且很不公正,如雇员进企业工作要交押金,企业规定拖发三个月工资,员工辞工提交申请待批准后45天才能离厂,辞工理由不充分,视为放弃押金和拖发的三个月工资,企业每天可延长劳动时间3-5小时等。还有些合同只讲对员工的要求,不讲企业的义务、职工的权利。就是这样,多数职工手中也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劳动争执,劳动者很难讨回公道。
3.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社会上的表现。农民工始终是城市的边缘群体,承受着来自多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歧视。作为劳资关系主体一方的私营企业主是指占有生产资料并以此获得纯利润者。私营企业主阶层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贡献逐渐被社会所认可,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排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社会地位伴随着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而提高。私营企业主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先行者和推动者。作为劳资关系主体另一方的雇员,其社会地位与雇主比较则落差巨大,与原有的城镇职工相比,受到经济歧视、非经济歧视、基本人权歧视和政策歧视等。雇员是不占有生产资料,受雇于雇主并依靠自身的体力、脑力劳动获取工资者。私企的雇工大部分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社会分化中产生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许多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务工多年,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被城镇所融入,处于城市的边缘状态。他们所从事的往往是技术含量较低的脏、累、险、重的粗活;许多农民工在劳动环境很恶劣的条件下工作,他们的身心往往受到很大伤害,并且经常发生工伤或者重大伤亡事故;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状况恶劣,农民工由于收入较低,普遍经济拮据,绝大多数农民工的衣着都极为简朴;他们往往居住在郊区的简陋民房和工地的简易工棚内,居住拥挤、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卫生状况恶劣;为了减少支出,农民工的饮食也很简单,并且卫生条件也很差;农民工子女读书、就医都存在很大困难等。
二、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产生的直接诱因
在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导致上述种种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其直接诱因在于:
1.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的基本国情,导致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称。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困难。据有关专家推算,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的真实失业水平可能在8%-17%之间。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4.8亿,乡镇企业和进城打工转移了约1.8亿人。据测算,我国现有的农业资源可以容纳2亿劳动力就业。还有大约1亿多农村劳动力要找出路,这还不算每年要新增的800万人。严峻的就业形势日益凸显资本的稀缺性,因此,在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资方处于强势地位,与劳方形成不平等的地位关系,资方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而劳方却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2.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私营企业内部雇用关系不稳定,员工流动性大,增加了触发问题的可能性。由于现有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安排,农民工进城打工,不论时间多久,农民工总是保留着对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这一安排使农民工具有“两栖人”的特点。如果他们在城里能找到一个稍好一点的职业,拿到一份稍高一点的收入,他们就是留在城里的“农民工”;如果在城里变成“候鸟群”,间歇性工作且效益较差时,他们则选择返回农村,重操旧业,成为一个农民。企业主由于职工的可替代性强、雇用期短而忽视员工的正当利益要求,在工资方面往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另一方面,员工也认为不会长期在一个企业做,签不签合同无所谓,高兴就留下来,不高兴则往往采用过激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从而增加了劳资冲突的可能性。
3.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政府部门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不够。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一整套的劳动法律体系,如《劳动法》、《工会法》、《就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基准法》等,不仅制定了劳资关系的各种标准,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而且确定了有关劳资关系调整的机制或方法,如集体谈判的代表权的确认、劳资关系调整机构的职责和运作方法等。在我国,虽然《劳动法》已经付诸实施,但由于颁布的时间长,它在许多方面都不适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而且,可操作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规还远不完善,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立法则更加显得滞后。与农民工维权工作息息相关的《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法》、《劳动市场管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均未颁布,这就使劳动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再加上我国目前全国劳动监察人员甚少,只有3-4万人左右,有些地方还没有省一级的劳动监察队伍,同时,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较差,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也缺少有力的手段。目前,现有的劳动仲裁的一裁两审体制弊端非常明显,由于劳动仲裁走的是“调解――仲裁机构――法院”的程序,先调解,如不成由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不服再上诉到法院,导致劳资双方在人力、财力、时间上的支出大量增加。资本一方凭借其强势地位,明知仲裁机构做出的是合法、公正的裁决,仍以不服裁决为由,上诉至法院,使劳资纠纷的解决旷日持久,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
4.私营企业家族化管理,导致企业劳资关系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产生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家族化管理,也就是以血缘关系和亲朋关系为纽带的控制。家族化管理在利用市场上的人力资源、管理资源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本应该引入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但又缺乏可信赖的职业经理人,因此,从目前看,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仍然是家族化管理。家族化管理导致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赖,容易引发劳资冲突和矛盾。这种家族化管理方式,一是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非制度化特性,企业主对企业的管理往往随心所欲、独断专行,甚至缺少专门的人事管理部门和成文的规章制度。在人事安排和收人分配上取决于企业主当时的心情,心情好时,尚能善待企业职工,心情不好时,对员工往往粗暴、蛮横,不兑现当初的承诺。同时,常常把家族成员和其他员工进行严格的区分,使非家族员工低人一等,导致个别职工和家族成员的私人矛盾恶化,有的甚至演化成企业矛盾。二是由于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节省开支,往往不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做事,厂房建筑不符合标准,职业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火设施缺乏,更有甚者,为了防止员工因工资低下而辞工,就采取扣发押金、拖发工资等手段,甚至紧锁大门,进行人身控制。三是我国中小型私营企业大都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有工会组织的发挥的作用也有限。雇员在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普遍处于弱者地位,只有组织起来形成整体力量,才可能与企业主抗衡、谈判。但由于工会组织的缺乏或无力,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办法解决问题,增加了劳资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三、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节的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企业总量上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经营规模稳步扩大,企业行业和地区分布呈扩张态势;同时,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也不少,其中,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双方的劳动争议正进人多发期,劳动争议的数量连年大幅增长,集体劳动争议持续上升,劳动争议日趋复杂和激化。可见,要保证我国私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高度重视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当然,近年来劳资纠纷事件的绝对数量增加并不能简单地得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恶化的结论。因为伴随私营经济发展,私营企业规模、员工基数的迅速扩大,也会增加劳资纠纷绝对量;另外,私营企业员工维权意识的提高会促使劳资矛盾显性化,虽然这并不是坏事,但是,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节和处理,那就有可能造成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恶化。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构建私营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关系到私营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1.从国外劳资关系调节的实践经验看,建立劳资双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可能的。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已全面介入对劳资关系的调节,在实施充分就业政策、调节国民收入的税收政策以及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的同时,特别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一整套关于企业劳资关系与劳动保护的规定或管理办法,全面具体地实施了对劳动权益的保护。资本与劳动“战后初期紧张的社会对立被化解为一种社会凝聚力”从而使社会矛盾趋于缓和。在企业方面,随着企业竞争力的转换,“民主管理”、“以人为本的管理”开始日益受到欢迎,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劳资矛盾极大缓和,团队精神充分显现,劳资间呈现出一种和谐稳定的关系。
2.从我国建国初期对劳资关系调节的成效看,建立劳资双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可能的。解放初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各地劳资关系普遍紧张,“出现过三次劳资冲突的高发期”,因国家对私营经济有着正确的认识,强调发展私营经济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确定了劳资两利的基本原则,采取了适合当时情况的劳资政策,从而使劳资关系极大缓和。一是对劳资双方进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教育。二是建立和健全调整劳资关系的具体规范。包括解决劳资争议的程序,订立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劳资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等内容。三是建立劳资协商机构――劳资协商委员会,使劳资关系的协商,劳动合同的签订、监督、检查,有了具体运作的机构。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使劳资争议案件减少,而且使劳资关系朝着合作性方向发展。
3.从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出发,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构建新型的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引发私营企业劳资矛盾和冲突是多种因素的结果,选择适宜的方式方法处理好它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建立健全协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使解决劳资关系的纠纷和冲突有法可依。二是建立严密的劳动监察体系,改变目前劳动监察仅停留在出现严重问题时才开展执法检查的被动方式。三是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四是加快解决私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鼓励雇工参与企业管理。五是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发挥道德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汝贤.对现阶段私营企业劳资冲突的初步探索[J].生产力研究,2005,(4).
[2]辉.新形势下的劳资关系及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1)
围绕如何规范社会劳动关系,最近一个时期。从根本上代表和维护好最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了一些工作调研。从基层情况看,劳动关系方面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不容忽视,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是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促进生产力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劳动关系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从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至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并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建立法制化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从我调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问题:
欺诈劳动者,第一类问题。使从业人员落入“职业陷阱”主要表现是进门前欺骗,进门后讹诈。一些工作限苦、报酬又很低的用人单位,故意欺骗劳动者,以舒适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工资报酬引诱从业人员上当;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更是以推荐工作为名,暴力索取登记费、报名费等;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与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勾结,以招工为名,采取各种手段坑蒙拐骗求职人员,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从录用职工后的违法行为看,不少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强行向职工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不交费就走人。有的用人单位竟然把违法收费作为生财之道。
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类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相当一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不办理用工手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对全县各类企业进行的用工情况检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二是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困难企业,对放长假、两不找、长期在外、长休病假等人员,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又不续订。三是一些改制企业没有及时与职工变更或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理顺,留下许多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受害者往往是职工个人。
扭曲工资分配制度,第三类问题。侵害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利。主要是拖欠克扣工资、故意降低工资和实物抵工资问题。比如,相当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欠发职工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借所谓的按资分配”压低职工工资,职工敢怒不敢言,否则就有下岗的可能;有的企业借最低工资标准,想方设法降低职工工资待遇;还有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变相以实物抵工资,强制职工承包销售本企业的滞销产品,按销售产品的比例提取工资,职工实际上提不到工资。绝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口头的协议工资,说多少或给多少完全凭业主的意愿,一些业主千方百计榨取员工的血汗钱。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还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和一些暴力刑事案件。
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类问题。损害职工的长远利益。部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中,有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借口,长期拖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中,还存在压低缴费基数、瞒报少缴等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情况更为严重,绝大多数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落实基本劳动标准,第五类问题。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主要问题是延长工时和提高劳动定额。从工时问题看,一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只有集中工作,没有集中休息。有的甚至认为实行综合工时就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意延长工时。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靯帽、服装加工企业,大幅度提高劳动定额,迫使职工加班加点。更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强迫职工无偿加班加点,稍有不从就被辱骂、拘禁、殴打。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体制和制度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职工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很少涉及个体私营经济,也不涉及事业单位,那里,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的观念比较淡漠。二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和改制企业的承包人错误地认为,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法》约束,不受劳动合同的制约,不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既能随意用工,又降低了用工成本。三是国家有关法律不健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治理的刚性不足,管理不到位。四是个别地方没有摆正发展地方经济与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系,对依法征缴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存有影响投资环境的偏见。五是一些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认为老板多给点钱就行,签不签订劳动合同、缴不缴社会保险无所谓,等等。纠正这些问题,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维护最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化治理措施。
二、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思考
今后一个时期,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存在问题。围绕建立和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要紧紧抓住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问题,着力从四个方面构建劳动关系监控调节机制。
建立法制保障机制,第一。为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调整提供法律保障。需要配套强化立法、执法、普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快劳动关系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要强化劳动关系的执法规范。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保证《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得以全面落实。三要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使之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从 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至1995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并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建立法制化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从我们的调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欺诈劳动者,使从业人员落入职业陷阱。主要表现是,进门前欺骗,进门后讹诈。一些工作限苦、报酬又很低的用人单位,故意欺骗劳动者,以舒适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工资报酬引诱从业人员上当;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更是以推荐工作为名,暴力索取登记费、报名费等;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与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勾结,以招工为名,采取各种手段坑蒙拐骗求职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从录用职工后的违法行为看,不少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强行向职工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不交费就走人。有的用人单位竟然把违法收费作为生财之道。
第二类问题,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相当一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不办理用工手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对全县各类企业进行的用工情况检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二是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困难企业,对放长假、两不找、长期在外、长休病假等人员,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又不续订。三是一些改制企业没有及时与职工变更或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理顺,留下许多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受害者往往是职工个人。
第三类问题,扭曲工资分配制度,侵害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利。主要是拖欠克扣工资、故意降低工资和实物抵工资问题。比如,相当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欠发职工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借所谓的按资分配,压低职工工资,职工敢怒不敢言,否则就有下岗的可能;有的企业借最低工资标准,想方设法降低职工工资待遇;还有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变相以实物抵工资,强制职工承包销售本企业的滞销产品,按销售产品的比例提取工资,职工实际上提不到工资。绝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口头的协议工资,说多少或给多少完全凭业主的意愿,一些业主千方百计榨取员工的血汗钱。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还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和一些暴力刑事案件。
第四类问题,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职工的长远利益。部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中,有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借口,长期拖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在参保缴费单位中,还存在压低缴费基数、瞒报少缴等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情况更为严重,绝大多数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类问题,不落实基本劳动标准,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主要问题是延长工时和提高劳动定额。从工时问题看,一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只有集中工作,没有集中休息。有的甚至认为实行综合工时就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意延长工时。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靯帽、服装加工企业,大幅度提高劳动定额,迫使职工加班加点。更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强迫职工无偿加班加点,稍有不从就被辱骂、拘禁、殴打。
二、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思考
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建立和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要紧紧抓住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问题,着力从四个方面构建劳动关系监控调节机制。
第一,建立法制保障机制,为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调整提供法律保障。需要配套强化立法、执法、普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快劳动关系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要强化劳动关系的执法规范。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保证《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得以全面落实。三要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使之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第二,建立多层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首先,要搞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要针对不同时期社会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引导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其次,要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面协调机制,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代表,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要配套建立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构成的三方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内部劳资纠纷。再次,完善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为核心的企业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劳动关系双方要有固定的协商代表;制定切实可行的协商制度,包括协商的原则、时间、内容、程序等,凡是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都要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来解决。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第四条 劳动纪律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赔偿乙方损失。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
(略)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元;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第十条 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委托人):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合同鉴证机关:______(盖章)合同鉴证人:______(签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文书要点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是指私营企业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这三种企业在录用劳动者时应与劳动者签订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签订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避免签订没有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可以是长期的(5年以上),也可以是短期的(1—5年),也可以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合同履行期限,同时,还必须约定合同履行的起止年、月、日,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无据可查。
(2)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当事人双方均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有条件的,最好经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要避免签订口头劳动合同,以免日后发生纠纷空口无凭。
(3)生产任务、数量、质量指标要具体规定。
【关键词】劳动者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
一、劳资关系危机的成因
1.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分化
我国实行市场化的改革以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人寻求的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劳动者也成为一个市场的主体,他寻求的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就是工资和福利的最大化,企业和劳动者都寻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两者的利益就发生了冲突,一般情况下,由于企业处于强势地位,而单个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说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对劳动关系调整的角度看,《劳动法》在我国劳动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它在劳动合同内容的规范上体现的是契约自由的原则,它确立的劳动关系调整规范属于“平等保护”规范——从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发,希望达到平等保护的目的。这仅仅看到劳动合同关系的表面,而忽视了劳动合同关系不平等的本质特性,其实实施结果只能是偏向保护用人单位的用人自由,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加强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使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没有保障。
2.政府在劳资关系中定位不清是劳资关系危机的重要原因
政府“以经济为主导”的观念使劳资关系得不到重视,此背景下,政府普遍重资本轻劳工,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把追求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因而在解决劳资关系矛盾问题上存在误区,担心加强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管,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由于政府站在资本一边,在企业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以强调投资环境为名,袒护企业压制劳动者。这样就导致政府在劳动者心中丧失了公信力。
3.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
劳资关系的危机的产生还在于劳资关系纠纷缺乏及时有效且公正的解决机制。劳资关系的纠纷本质上是一种私人纠纷、一种内部纠纷。因此,如果劳资纠纷能通过企业内部的协商机制来解决这是比较快速有效的,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但是在我国工会的谈判、维权的能力极度弱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会并没有随之调整并强化自身的职能。虽说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表面看来增长很快,但工会的雇工通过工会解决劳资争议的更少,说明工会还无法起到真正代表劳动者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正是由于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导致发生争议后要通过司法或准司法的途径来解决,但是我国司法解决的途径却十分的漫长,虽然我国先后颁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条例》、《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劳动争议案件仍得不到及时、有效、公平的解决,裁决的公正性也经常被质疑。
二、关于劳资关系危机治理的法律思考
1.培养建立独立的工会,加强劳动者的集体协商能力
在企业中要建立强大、独立、真正代表雇工利益的工会,也可以在一个企业建立几个工会组织,增强工会之间的竞争力,这样的工会才有力量,才能真正的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从而改变单个劳工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局面。针对我国一些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工人人数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可选择建立区域工会、行业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工会组织形式。单个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相比总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组织了工会形成了自己的组织就有了力量,工会的产生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于平等的地位,就有了谈判的筹码,平等协商就有了可能。2.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明确赋予劳动者罢工权
要想改变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首先应从工人自身出发,很多劳动者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常识,特别是缺乏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他们对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有些工人对劳动合同、法定假日、加班费等常识性概念可能都不知晓,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想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必须规范劳动用人制度。我国新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对劳动者利益进行了倾斜的保护,以达到劳资双方的权益平衡,但新法从至今争议不断,所以应当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同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劳动者来说,制定等于没有制定,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普通劳动者进行相关的法律常识培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他们免费发放相关的法律常识手册,劳动力市场应有专门的人员解答劳动者的各种法律问题,建立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档案记录,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供其参考。由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成本过高、周期过长,所以劳动者不愿意选择此种方式,所以要增强司法部门的执行力度,尽量减少诉讼的成本,也可以考虑在政府设立专门的部门,通过低收费或免费的方式来帮助普通劳动者维护合法权利。只有建立起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法律环境,才能真正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
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劳动者罢工的权利,一方面削弱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谈判的力量,使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国应赋予劳动者罢工的权利,同时对罢工进行规范,明确罢工的程序。
3.《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纠正失衡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作了具体的细化,同时又规范了劳务派遣制度和规范培训协议,但从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现状来看,已有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虽然从法条形式上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真正按照法条规定去办事的企业很少,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加快修改和完善同劳资关系的发展要求不适应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要颁布企业中建立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或方法的法律,并要强化政府在协调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责任,应该建立监督企业的机制,各地区可根据本地企业发展状况,增加劳动监察力量,也可建立兼职的巡查员队伍,定期对私营企业劳动合同执行状况等问题进行定期巡查,加强企业劳资关系日常管理监督,使劳资矛盾、劳资纠纷在企业内部得以解决,防止劳资纠纷演化成为恶性事件,降低社会成本。完善劳动监察制度,提高劳动监察效率,是目前解决劳资关系失衡、政府加大作为的主要手段。
参考文献:
[1]劳资关系的思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议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5).
[3]赵媚夏,余坪.外来工期盼劳资和谐.南方月刊,2009,(9).
[4]胡占国.最新解决劳资纠纷必读.蓝天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