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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论文

时间:2022-12-02 0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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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警察权宪法制约宪法监督

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个社会及其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警察队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反过来又会侵害社会及人民的合法权益。因为誓察权是国家公权力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权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职能和刑事职能中的一切权力,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替察权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中实际运行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一旦权力被滥用将造成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侵犯。尤其是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明确地将“依法治国”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誓察权行使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第一要旨。而依据宪法理论,公权力的行使和私权利的享有是一种此涨彼消的反比例关系,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的权利化为乌有。而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调整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利造成的侵害,实现对人权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对誓察权的制约和监督,应该说我国在制度上设立的监督方式还是比较完备的。既有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以及国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也有社会监督(包括党的机构的监督、人民团体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既有来自这些外部力量的监督,也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监督;既有事前监督,也有事后监督等等。这些监督方式都从某一个方面和角度保证了公安机关能够严格地依法行使职权,自觉地为人民服务。但是,从监督的实效来看,确实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督形式虽然比较丰富,但具有实效的监督方式少。尤其是对于警察权滥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宪法设计尚有一定的缺陷。对此,笔者拟以宪法的视角从限权、制衡、监督三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宪法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构建及其完善等问题进行粗略探讨。

一、限权—明确,察权的法定权限,确立检察官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

依据的理论,任何权力都必须得以制衡,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自发地向外和向内寻求扩张,导致越权和滥权、擅权。权力必须要有制约,而惟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且愈重要的权力,愈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权力来进行制衡。而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其他公权力一样具有易扩张性。正如孟德斯鸿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在警政的实施上,惩罚者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官吏。在犯罪的审判上,惩罚者与其说是官吏,毋宁说是法律。誓察的事务是时时刻刻发生的事情,几乎不需要什么手续、形式。”这段话一方面说明誓察权力广泛,另一方面说明誓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受约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权”大。因此由于警察权先天的易扩张性,往往最容易被滥用。而它一旦被滥用,对人民的伤害,对社会的损害就会极为普遍极为深重。因此,从角度来构建限制警察权的机制尤为必要。

我国替察权最显著一个特点就是警察权界限缺乏宪法的明确定位。由于誓察权界限的不确定性,有时政府会出于某种考虑,要求公安部门承担某些政治、经济或社会性任务,而这些任务超出了警察理应承担的正常范围,从而导致了誓察权力的扩张,并为那些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寻租的机会。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门要为经济建设、要为某项政治任务保驾护航。这实际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担他所不应承担的行政职能,而警察权也就借此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门与政府的重要任务联系在一起,由此在决策层上获得了与其职能不相称的权力。这样,从制度上警察的强制性权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务中,这必然会诱惑誓察腐败。因此,只有宪法将警察权力限定在于明确的法定范围之内时,其权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约束、监督。

就警察的刑事职能而言,我国《宪法》第135条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一直作出的设计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设计从宪法上确立了中国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既是一种互相配合、制衡的关系,又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依照理论,权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这一诉讼结构在强调侦查、公诉、审判三个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同时,又强调密切配合,这本身在形式逻辑上就出现了矛盾。强调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靠什么机制来保障呢?而且对于审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机关直接面对被追诉者,自行决定实施旨在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强制性措施,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而这些措施却又无法获得中立司法机构的授权和审查,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公民也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必然使诉讼活动成为公安机关针对公民自行实施的单方面治罪活动。这种司法制约机制的缺乏,直接导致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的局面冈。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侦诉一体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加强对警察权的限制和制约。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赞成龙宗智先生主张的“侦诉一体化”的观点,不赞成有些学者主张的“检警一体化”的观点。检警一体化,强调的是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容易弱化警察的责任感,不利于侦查的专业分工,反而不利于侦破[4]。加强侦诉合作的具体设想是:警察侦查案件,得随时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的过程,自觉地接受检察官指导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检察官认为必要,可以亲自侦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侦查。检察官认为需要警察帮助时,警察必须予以协助。检察官的命令,警察应当接受,否则构成读职。侦诉一体化的核心是确立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地位,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约束和监督,从而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为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设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权控制赞察权

警察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和趋势。最常见的司法权对警察权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警察的执法行为作出之后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司法机关对警察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等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除了这种事后监督模式的行政诉讼之外,另一种较常见的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之前,必须首先向司法机关申请,经过司法机关审查同意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状之后,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司法权对警察权的这种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领域。譬如,当需要对公民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进行搜查、扣押、羁押、监听等情形时,警察无权直接决定和实施,而是必须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批准同意。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正是基于对警察权的天然的易扩张性的考虑,因此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符合理论中“权力须得分工和制约”原理的需要。我国的警察主要承担着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国家侦查犯罪、追诉犯罪的职能。在这一职责的驱动下,警察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捕捉、搜集当事人违法犯罪证据的主观积极性非常强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掌握着丰富的权力资源,警察权本身又具有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而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等则处于被管理和被追诉的地位,他们的权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强制特性的警察权的侵害。根据“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担任裁判者”这一法律格言,对于为维护治安和追诉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如果允许警察自己作出决定并对当事人的不满和异议作出最终认定,则无疑违反了这一理念。马克思也曾经说过:“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因此对于警察权的行使,司法权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社会纠纷和争议享有最终的裁决权,由司法权予以控制是合乎权力分工和制约理论的。

其次,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也符合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人权的理念。当今中国,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观念已经深人人心,为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内容。而警察作为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职权时,也必然是倾向于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对于被管理者来说,在面对代表强大国家、拥有国家强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别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处于弱者地位,权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权的侵害。从一定意义上说,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诉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对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作最终的裁决,因为“被控人面对具备法官绝对权力的追诉人,束手无助”、“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宫,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I61。而司法权从其本质上说应当是超然、中立的,控、审分离、司法最终裁判等原则也为现代法治国家所公认。因此,以司法权来控制侦查权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人权。

因此,为体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有必要在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制约膨胀的警察权。具体设想是:(1)建议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或治安法庭,专门负责对在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发司法令状。(2)确立司法审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赋予侦控机关可无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3)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赋予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在诉讼的各阶段都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如遭拒绝,应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迅速作出裁决。如仍遭拒绝,可向上级法院上诉。这样将警察拥有的事关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的财产权的决定权被改变为申请权,警察对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财产权的决定,都只能依申请,而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

三、监督—设立人民侦查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

警察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往往直接与人民群众发生关系,警察能不能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最有发言权的还是人民群众,特别是有关事件的当事人。因此,为了增强警民沟通、建立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系统最近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警察体系内部也引人“人民监督员”(或称之为“人民侦查员”)制度,即在诉前的侦查阶段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尤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采取限制和剥夺的强制措施时,由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制约的民主制度。其宪法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警察权的行使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替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直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这些都是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的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记载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载体,从“纸上”落到实处。否则,人民的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谈。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为人民群众行使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搭建一座实实在在的桥梁,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刚性程序,将警察权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促进人民民主的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人民侦查员这种由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宪证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制约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论。具体地说,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一条公律。替察权作为一项重要国家权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响到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制约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约,又要有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保持警察权的人民性。

二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径,贯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在法律监督中体现人民意志,是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一个重要措施。

第2篇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对于建立一种公司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达成共识,但由于历史和立法传统等原因,各国具体采用的监督机构设计各有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监事会的形式在公司内部构建一种三角钳制结构,监事会作为公司专门监督机关,行使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在董事会之外另行建立独立的机构,而是于董事会内部构建了“独立董事”的角色,通过由独立董事多数组成的专业委员会行使类似大陆法系监事会职能的监督权力。二者虽是不同的监督设计,但本质上皆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因此二者的区别多流于形式。本文从阐述公司监察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出发,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公司监察制度发现我国现存公司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取长补短,总结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监察制度的方法与途径。

[关键词]:监察 借鉴 完善

一、公司监察制度的概念

公司监事制度为大陆法系上的概念,是指以监事和监事会为核心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其监督对象主要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对公司职务的执行。为了区别表述,本文选用了“监察”一词,一则区别于“监事”,二则因为“监察”一词涵义较为丰富,不仅包括监督的内容,而且含有“考察、检举”之意,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的制度用语,似更为准确切题。公司监察机关即指设置在公司内部,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为监察对象的专门机关。本文论述的即为以公司监察机关执行职务的各项具体制度为主体而建立的公司监察制度。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有关内部监督的设计,除大陆法系中的监事制度外还有英美法系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形式,不同国家、地区或不同法系间关于公司监督制度的设计安排不尽相同,但究其功效性质,却都为公司监察制度。

成本理论是公司监察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撑。在经济学界,“委托”说为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主导学说。按照“委托”说,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基础。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基础上,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因其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且因股东分散而导致股东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成本日趋增大,因此需要将经营管理权交给股东之外的专门管理人员,这使得股东与掌握经营管理权的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中的委托关系。然而这些受托经营管理企业的人员与股东在利益驱动上存有分歧,正如亚当·斯密在其著作中所描述的:“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企业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受托经营管理的人员未尽善管义务,甚至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的现象大量存在。

因受托管理人员的经营不善、损公肥私行为而给股东造成的损失,就是西方的经济学家们所言的“成本”问题。但“成本”不仅仅只是包括这一种情况。根据西方学者詹林和麦克林的研究,“成本”主要包含三项内容:(1)委托人负担的监控成本,如设计制度确保受托人正常履行职务的费用;(2)受托人付出的欲令委托人相信其将忠实履约的成本,包括非金钱与金钱的成本在内;(3)因受托人的决策非最佳决策,而导致委托人财产蒙受的损失。成本的存在要求在赋予受托经营管理者一定经管权力的同时要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约束和监督,以此降低成本,这也正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此背景下,西方学者通过不断研究探索,最终设计出监事会这一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

通过对公司监察制度的理论来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公司监察机关作为公司内部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关,与公司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其权力本质上来源于股东的授权委托,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而非自身利益。正是基于股东的授权委托,公司监察机关的诸多具体监督权才因此而派生。

二、各国监察制度考察

(一)德国的监事会制度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把公司的活动视为职工与管理层之间的合伙行为,因此吸收职工参与成为其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德国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大会产生,公司董事会由监事会推举董事组成,监事会的地位在公司董事会之上,对董事会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根据德国《共同决定法》及《股份法》等法律规定来看,德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有下述特点:

第一,监事会的地位高,职权广。在德国,公司监事会享有广泛职权,具体言之,其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经营管理监督权。德国《股份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企业的管理和经营。监事会监督首先包括对已经开展的业务和董事会工作的监督。在这方面,监事会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性的监督。德国法还规定了“同意保留”这一监事会的监督举措。这是指监事会或公司章程可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种类的业务,须征得监事会同意后方可开展。否则,如果在监事会反对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依然开展相关的业务,那么该业务在对外关系中依然有效,但董事会可能需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德国法明确规定监事会在很多情况下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如监事会可以委托专业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还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代表公司提起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诉讼等等。监事会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一定的公司代表权,如,监事会可以公司的名义展开一些辅业务,代表公司与其聘请的专家签订合同等。(3)人事权。在德国,人事任免权为监事会在企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监事会有权选聘董事甚至董事会主席;监事会还可以代表公司确定董事的职责范围、决定董事的薪金、与董事签订

聘用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它还有权提前解聘董事。

第二,职工积极参与监事会的组成。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之一是积极吸收职工参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即为参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德国法律对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比例做了强制性规定。据欧洲政策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在100家最大的德国公司中,职工代表在这些公司的监事会中占据了将近50%的席位。

第三,银行在公司监事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统计信息,在100家德国最大的公司中,银行在其中的75家公司监事会中都拥有代表席位,其中有20家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由银行代表担任。针对这一现象,德国学者鲁道夫·希法亭分析指出,这是由于德国银行对股份公司有着持续的利害关系。从银行对股份公司的利益关系中,产生出银行需要不断地对与它有利害关系的股份公司进行监督的必要。这可以通过其在监事会中的代表来有效地进行。”

此外,德国法上还设计了候补监事制度。德国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选聘候补监事,如果一个监事在其任期结束之前死亡或者辞职,这些候补监事可以成为正式监事。

(二)日本的监察制度

日本法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作出区别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为任意机关,只在公司章程有规定时设置。日本监察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根据公司规模大小,立法者设置了不同的公司监督角色,从而形成立体化的公司监察体系。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公司的监事只进行会计监察;而中型公司的监事,不仅有会计监察权还有业务监察权,可以对董事的一般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大公司的监事具有一般的监察权限,会计监察职能由专门的会计监察人行使。日本的大公司中必须有3名以上监事,且其中一人以上应为就任前五年内非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而且也不得是公司的其他重要使用人(包括社外监事),常勤监事的人选应该通过互选的方法产生。由监事全体人员组成监事会。

在此就对日本最具特色,体系也最为完善的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制度作简单介绍。根据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其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体系主要由监事、会计监察人和检查人组成。其中会计监察人和检查人不是公司机关,只是特定情况下受公司聘任或法院指定执行特定调查事项的监察辅助人。

根据日本法,监事可以独自构成公司的机关,且应为股份公司的常设机关,职责在于对公司董事业务执行的监督。

1、监事的职权

监事的职务权限为对业务全般的监察,董事在职务中行使的所有行为均为监事的监察对象。具体地,日本法赋予了监事如下权限:

监事对董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业务执行及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可随时要求他们提供营业报告。监事还可以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另外,监事可以调查董事将要提出股东大会的议案和文件等,当发现违反章程或法令的事项,或有严重不当的事项,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其意见。

因董事实施不当行为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之虞时,监事可请求董事停止行为。监事对违规董事违规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应通过向法院申请行使,并且,监事在向法院申请时,无需提供担保。监事还可以代表公司参加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此外,监事还有各种提诉权和申诉权。

2、大公司、小公司的特别监察规定

日本1993年的修改法独创了外部监事角色,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大公司中必须有3名以上监事,且其中一人以上应为就任前五年内非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而且也不得是公司的其他重要使用人。20__年最新的一次《商事特例法》修改,又对外部监事的比例和任职资格进行了修改。大公司还设有监事会,由监事全员构成。虽然设有监事会,但日本法上的监事有着极高的独立性,监事会会议仅为互相交换情报以形成正确的监察意见而设。

小公司监事的权限较之大公司十分有限,因为对于小公司,可以期待由股东来监督董事,所以,监事只具有会计监察的权限,而不具有其他权限。

除了公司监事之外,日本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监察体系还包括会计监察人和检查人,但他们并非专门公司机关。会计监察人为具备专门技能,受公司选任执行高度专门化的、复杂化的会计监察任务的人员。检查人是指在几种特殊情况时,为了调查一定事项,临时选任的调查人。日本商法规定:“调查设立时的非常态设立事项、是否足额认购股份、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股东大会的召集或表决方法、公司董事提交的文件及监察报告书、事后设立事项、新股发行时的现物出资。”

(三)意大利的监事会制度

意大利属于比较彻底的民商合一国家,其现行民法典系由其1865年民法典与1882年商法典于1992年整合而成。意大利公司类型分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类,公司法定机关取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离的基本构造。

意大利公司的监事会专司监督权,不拥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监事的基本职责是监督董事,于董事拒绝遵循公司治理规则情形下亦得代行董事之职,或者实施特定行为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召集股东会。监事的职能在于确保董事会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确立的规则,而非监测评估董事会行为之实质内容。换言之,监事监督的范围原则上限于监督董事执行职务的合法性,而不及于董事执行职务的妥当性。

意大利公司监事的职权主要包括对董事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监督两大部分。意大利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监事会须至少每一季度开会一次,并应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第二,监事会须定期检查公司账目和内部会计体制。第三,监事会应准备相关报告附于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并向股东和公众披露。监事会报告须以公司会计体制和财务状况为根据对财务报表之公平性进行评论。第四,监事有进行调查的一般权力,且有义务向股东报告其发现的在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的不正常现象。公司如遭受损失,若董事未向股东报告,监事应向股东报告,在特定情形下,监事还可请求法院任命清算人。第五,监事并不能对董事行为进行直接干预,董事行为若违反受托义务,监事无权取而代之作出相应经营行为,但监事有权诉请法院认定有利害关系之董事参与批准表决的董事会决议为无效,同时也可以向 检察官举报董事的犯罪活动。

监事会由股东委任的专业人员组成,20世纪末的改革进一步要求,监事会成员必须由拥有一定职业资格者担任,从可供选为监事的名单中选取。该名单向社会公开,上名单者必须拥有法律、商业组织或者会计的学习背景,有一定实践经验,并通过了特设的考试。

监事会由三到五名监事组成,另设有两名候补监事。监事任期三年,与董事可被股东任意罢免不同,非因一定事由,股东不得罢免监事。而且,股东罢免监事,须经法院批准方为有效。监事领取固定报酬,监事报酬不与公司业绩挂钩。另外,监事需对其违反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因董事行为或者疏忽而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损害,如果在监事尽职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相应损失可得避免,则监事须与相关董事负连带责任。

(四)美国的公司监察制度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单一制,公司中除股东大会外,仅设董事会作为常设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在此之外不存在单独的监督机构。美国公司将公司监察权赋予了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进行内部监督。但是自身监督自身的监督模式难免存在诸多弊病,于是人们开始思考,在大规模的上市公司中,至少应当考虑一定人数的董事不得兼任公司业务经营或由公司外部人员充当具有监察权的董事。此种见解在美国社会很快得到了推广,并经过一系列发展最终发展出美国独创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概念为英美法系国家独创,从1930年代提出董事会改造论起,美国各界即强烈主张应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如今美国各大规模公司中,其董事会的多数成员中,皆为独立董事;自1956年以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 扮演了较为重要的推波助澜角色,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依照其订定的《上市审查准则》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至少须选任二位独立董事,其后更于1977年修改《上市审议准则》,1978年经美国证管会批准,纽约交易所要求各家上市公司须在1978年6月30日之前设立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并且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阶层有任何可能会影响其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 1989年美国密执安州《商业公司法》在美国各州的公司立法中率先采纳了独立董事制度,该法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选任标准,而且同时对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及其特殊权力作出了规定。

独立董事,最大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所谓没有“重大关系”指的是以下情形:“非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且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不是一个重要消费者或者供应商;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而被推荐或任命的;与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等”。

三、评述与小结

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的公司监察制度各具特色,很多优秀的制度设计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德国的监事会权力广泛,工作重点侧重预防,特定情况下监事会可以对外代表公司,当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时,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或应诉,而且设计有完善的候补监事制度,这些制度都很好地确保了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免受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日本根据公司类型和规模的不同,对监察体系进行了区别安排,在对大公司监察制度规定了完善设计的同时赋予小公司灵活选择的余地,日本监察制度中监事具备很高独立性,职权广泛,且独创了外部监事制度,为公司监察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做出了巨大贡献;意大利的监事会制度强调任职监事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并对监事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作出了很好的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为英美法系公司监察制度的旗帜,也是许多国家效仿的对象,我国也建立了类似的独立董事制度,但如何在传统的监事会制度之外并行移植而来的独立董事制度,这也是当前立法完善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体系相关立法完善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朱慈蕴著:《公司法原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2、倪建林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3、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

4、王文钦著:《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5、马更新著:《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__年版。

6、[英]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

7、[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8、[日]末永敏和著:《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

9、[日]青木昌彦等主编:《日本银行体制》,张橹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8年版。

10、滨田道代、顾功耘主编:《公司治理:国际借鉴与制度设计》,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第3篇

各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至8月8日,四届市委第六轮巡察对全市10个县区所属41个乡镇开展了为期40天脱贫攻坚领域专项巡察。现将发现的扶贫项目方面问题及建议反馈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一、提升认识,高度重视

    四届市委第六轮巡察聚焦“六个围绕、一个加强”,紧盯脱贫攻坚领域违反政策规定、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全面系统开展了巡察。9月14日,市委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巡察情况汇报,并明确作出认真整改的批示,请各县区高度重视本次巡察整改工作,认真研究,成立专门组织负责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巡察问题在我市全面整改,着力提升脱贫攻坚工作成效。

二、主动认领,举一反三

    各县区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根据四届市委第六轮巡察提出的问题,逐一认真对照自查,主动认领,举一反三,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问题整改台帐,狠抓整改落实,确保问题在我市全面整改销号。

三、集中攻坚,全面整改

    各县区针对本次巡察发现危房改造项目方面的突出问题,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理清存在问题的症结,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集中攻坚整改问题。针对发现的政策落实有偏差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针对项目推进缓慢的问题,要明确完成时限,倒排工期,确保任务如期完成;针对项目弄虚作假的问题,要严查严办,追回损失,对发现的犯罪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各县区要以四届市委第六轮巡察为契机,在全面整改,狠抓落实的基础上,完善各类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扶贫项目顺利实施,全面提升脱贫工作成效。请各县区于2018年12月25日前报送针对四届市委第六轮巡察发现的扶贫项目方面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及整改台帐(要求正式行文,同时报送word和pdf格式电子版)。

报送地址:

联系电话:

第4篇

论文摘要 针对休宁县境内农资市场的农药标签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治理建议。

农药标签是农药产品的重要标识物,是宣传、介绍农药产品基本信息的说明书,是指导农民安全、合理与有效使用农药的重要依据,也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农药市场的重点检查内容。2006年7月,休宁县对境内农资市场的农药标签开展了一次执法检查,共检查农药经营户11户,随机抽查各种农药产品130种,其中农药标签符合规定的有113个,标签合格率为86.9%。现就存在的问题,总结并提出治理建议。

1农药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无农药登记证或伪造假登记证以及冒用他人登记证。有些名不经传的边远小厂铤而走险,生产无农药登记证号产品,如“菌毒黑枪”;有的农药标签上虽标注了农药登记证号,但在农药公告书及农药信息网上却查无此证,如“害光光”;有的登记证号明知是他人的却印在自己的产品标签上,如“农民宝”。

(2)擅自更改商品名,存在一证多用现象。有的农药虽然注册了农药登记证号,但商品名变化多端,促使一个登记证号包装了多个农药产品,典型的如:“卷叶虫怕”、“茶园·良巨”、“好直通”3种农药产品均使用同一农药登记证号(LS20030602),成为“万能药”。

(3)通用名不标注或标注不切实际。有的农药标签故意隐匿中文通用名,只标注英文化学成分,即使专业技术人员亦难以分清其有效成分,如“追螟杀”和“蚜多克”等产品。有的生产厂家故弄玄虚,将农药商品名置于醒目位置,最大字号印制,而中英文通用名称却小字号印制,误导消费者。

(4)擅自扩大农药产品的使用对象和范围。农药标签普遍存在不按登记要求而擅自扩大使用对象和范围的现象,故意在标签上添加未经注册登记的专家建议性字注释和图谱指导,如“三步倒”、“五步杀”“农特安”等产品。

(5)包装标识本末倒置,令人费解。一些小企业将自己的厂名写得偏角、字号小、却将商、经销商写得明显、突出,以诱导消费者。

2今后工作中的几点建议

尽管对以上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但为了进一步规范标签管理,净化农资市场,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仍需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2.1加强农药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全民法治意识

加强《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农药标签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提高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提升全民法治意识。

2.2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强化执法力度

一是严格农药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必须通过相关法规和技术知识的考核;二是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执法检查,不定期地协同工商、质监、司法等部门开展联合作战,依法查处农药违法案件,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断强化执法力度。

2.3建立健全农药管理法规及制度

国务院颁布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已近10年,随着农药管理新问题的出现,促使现行的农药管理法规及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①完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产品的管辖职能。因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存在交叉执法现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违规案件虽有处罚权,但对于违规农药的没收无具体规定。另外在取消“农药经营许可权”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力吊销农药经营权。②健全农药信息化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电脑等高科技设备,健全全面覆盖、高效灵活的农药管理信息化网络,实现农药市场检查与网络数据库的对接,有效进行信息资源的整合,提高工作效率。③细化各类标签违法行为,并明确其处罚规定。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对标签违法行为的规定太笼统,难以区别违法程序及处罚等级,必须细化各类标签违法行为,并明确其处罚规定。④规范农药名称,统一商品名与中文通用名。为了避免一药多名及一证多药现象的发生,应统一农药商品名与中文通用名,在农药标签上只标注单一、规范与简洁的中文通用名称。⑤强化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对农药产品的质量及农药标签负主要责任,农药市场的好坏,与生产企业有着直接的关系,只有把源头抓好了,农药质量才会有保证,农药市场才会规范化。因此,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上,不应只局限在登记管理中,而应扩展到对农药产品的质量监督、标签管理等多层面上。对生产不合格农药的生产企业,农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其限期整改,促使农药生产企业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照“农药标签的内容要求”生产合格的农药产品。

第5篇

关键词:基层档案,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对策

 

基层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档案工作体系的成熟与完善。由于种种原因,作为国家行政体中最基层的乡镇、办事处等单位仍存在档案意识淡薄、年度归档工作不及时、疏于收集、归档率低、归档文件质量不高等不尽人意之处,造成了许多断点和盲点。如何解决长期以来由于历史惯性积淀的诸多问题,档案工作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种种不同见解。论文大全。笔者通过深入调研,就基层档案工作的现状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1、基层档案工作现状及成因

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为例,东昌府区下辖18个乡镇办事处,2个工业园区。目前,乡镇、办事处1976年后的档案至今尚未进馆。2007年,经过近一个月的执法检查,结果令人堪忧!第一,不符合档案存放要求,木制档案橱具仍大量使用,档案胡乱堆放,达不到 “九防”要求,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甚至有些单位将档案室当仓库。第二,档案管理员认识错位,对文件归档范围和期限把握不明确,工作本末倒置,造成本单位、本部门可查阅、借鉴的原始材料缺失。第三,室存档案门类少,基本以文书档案为主,很少有其他门类的档案,对收集的档案没有归纳整理,削弱了档案管理的应有职能。第四,管理设备落后,大多没有专门的档案管理电脑及相应的现代化管理设施,更没有专门的档案管理软件,档案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更是无从谈起。

这种局面的形成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单纯地追究个人责任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 第一,各级领导重视不够。由于档案部门是非生产部门,难以像经济部门那样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用起来难要”已成为当前档案工作中存在的普遍现象。论文大全。第二,档案管理队伍不稳定,业务素质低。目前各乡镇、办事处档案员大都是年轻工作人员兼职,不重视学习和钻研档案业务,从事档案工作一两年后又调整到其他部门,新上岗人员更不懂业务,年复一年,形成恶性循环。第三,经费问题是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目前东昌府区档案馆年度档案经费为3万元,同级别的冠县档案馆年经费仅有2千元左右。县级综合档案馆尚且如此,各乡镇、办事处档案经费更无从谈起。经费的不足致使有些基础业务工作难以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远远不能满足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需要。第四,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然而乡镇、办事处等基层档案工作在实际中都难以实现,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报告、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大多分散在各分管领导手中,加大了档案管理员收集的难度。目前档案的手工操作随意性大,容易造成归档文件不齐全,整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从根本上制约着档案工作系统化、整体化发展进程。

2、应对基层档案工作现状的对策

基层档案工作的落后现状与社会、档案主管部门和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系。解决其落后现状,全面提升档案工作水平应多管齐下。

2.1 社会层面。一是国家和地方的正确舆论导向,要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档案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事业,增强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维护档案人的社会地位。二是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有效投入,加大对档案科研项目和资金的投入,强化档案管理的硬件和软件,逐步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三是要重视档案人的发展,强化档案人的终生学习,增加他们的科研与培训机会,建立符合实际的档案职称评定制度。

2.2 主管部门。县、市、区档案局作为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注重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强化指导实效。首先,要加大队伍的培养教育,培养一支档案工作的中坚骨干力量。大力倡导在职培训,提高基层档案管理员的业务能力,必要时主动上门进行个别再辅导。培养他们的协调沟通能力、管理创新能力、拓展服务能力等,造就一支高素精干的档案队伍。其次,制订基层档案工作制度建设规范。针对目前基层档案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借鉴先进县、市、区成功的经验,尽快出台基层档案工作制度建设规范,用制度指导、推动基层档案工作的开展。再次,要加强督导与执法。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应借助业务抽查、年度考核、年度执法检查等形式,对基层部门特别是乡镇、办事处的督察检查。对档案工作严重滞后的部门、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论文大全。限期仍达不到规范化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3 个人因素。第一,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树立爱岗敬业、自强不息、冷门热心干的信心和决心,从“好汉子不干、赖汉子干不了”的误区里走出来,尽快确立自己在档案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第二,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终身学习武装自己,不断提高个人层次和实践能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参与档案的课题研究和论文写作,为在档案管理工作打好基础,为“三农”工作服好务。第三,要正确面对各种压力。职业压力在各行各业中都存在,关键是如何处理好职业压力,怎样把压力化为动力,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抗压和抗挫折能力,力争在这一冷门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

[1]姜仁全.改善基层档案管理的措施[J].《四川档案》,2004(6).

[2]张明峰.基层档案人力资源的调查与思考[J].《兰台世界》,2007(1).

[3]刘可新.浅谈如何加强基层单位档案管理工作[j].《山东档案》,2007(1).

第6篇

论文摘要渔业养殖是渔民致富的途径之一,而地方经济的发展忽视了环境保护,渔业污染事故侵害了渔民的权利、制约了养殖业的发展。从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入手,结合本地现状,提出了防止污染的探索性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受内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的影响,渔业水体污染情况十分突出,内陆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制约了渔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切实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扶持弱势产业,维护水环境的生态稳定,加快渔民增收致富的步伐,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渔政机构要加大对排污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努力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加强渔民维权能力和自我防范的意识,充分体现“依法治渔、强化管理、公正严明、服务渔业”的宗旨。为预防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的发生,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管理对策。

1提高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污水排放单位,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并能换位思考问题,认识到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渔民的利益为代价,要舍弃先污染后治理、争功近利的旧观念,树立先治理无污染、从长计议的新思维,要对社会负责,给后代留下一方净水。要消除排污单位对超排污水存有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补牢”的教训,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治理污染。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渔业污染事故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渔业养殖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第7篇

*年工作回顾

一、真抓实管,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

1、顺利完成单设工作

年初*区统计局“三定”方案确立,核定人员编制为12名,其中行政6名,事业6名,内设办公室(法规教育科)、综合科和专业科三个职能科室,下设事业单位区普查中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机构框架。目前共有在编人员10名,其中4名公务员编制,另有1名公务员名额已列入*年公开招考计划。同时为了更好的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弥补街道统计人员不足的情况,8月区编委核准区普查中心使用4名编外用工指标,区财政也按较高标准配套划拨人员经费。在新组建的局班子正确领导和全局同志共同努力下,整个机构改革过程中做到了思想不乱、业务不断,各项工作有序展开,顺利完成了人员调整、职责划分、科室管理层形成等工作,全面完成恢复单设的各项工作。

2、扎实开展文明机关创建活动

在创建工作启动初期,开展了“我心中的文明机关”---文明用语征集活动,在创建工作推进中,开展了统计职业道德征文、好书推荐活动,还踊跃响应甬黔“结对助学”、义务献血、“慈善一日捐”活动,党员同志定期访问结对的贫困家庭。新进入单位的党员同志及时到社区报到,每位党员同志能自觉参加社区活动,在“一人一岗”活动中发挥自身优势。

3、着力提高队伍总体素质

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倡导“学习为本,终身学习”的理念,特开展“读一本经典、荐一本好书”活动,以在局内部形成全员阅读,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良好氛围。同志们积极相应,第一期共推荐15本书籍,还撰写了推荐原因或读后感,其中不乏深入思考。

4、强化制度建设

今年完成了《*区统计局制度汇编》,从工作管理、纪律管理、财务管理、学习管理、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政务公开、数据、执法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制定了《*区统计局年度、分析及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明确了科室、专业年度任务,建立了奖惩机制,确定各专业分析、调研、信息考核目标,对进度、年度统计分析及调研文章和统计信息并按照录取情况给与适当奖励。

二、求新求精,统计服务水平跃上新台阶

1、服务机制求创新

建立数据机制,在对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综合科作为服务“窗口”,统一负责提供和公布综合统计数据;实行责任机制,在提供统计数据前,需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供,做到责任落实、层层把关;制定奖励机制,为搞好统计服务工作,全局建立了全员参与,职责明确,奖惩兑现的工作机制,做到人人有任务,个个有压力,千方百计调动专业人员开展统计服务的积极性。对得到领导签批的统计分析资料、调研报告和各种统计信息,给予一定的奖励。

2、服务方式求创新。

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积极为“两会”提供统计服务,认真做好《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参阅件主要数据的审核工作,编印《统计公报》,编发制作图文并茂的《*概览》,主动参与“辉煌的五年”——十五成就展的制作工作,完成了基础文字材料的撰写,派专人到“两会”现场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区统计局细致周到的服务得到了“两会”代表的一致好评。为创建省级示范文明城区、环保复检迎检工作组织模拟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为创建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服务内容求创新

变单一服务为综合服务。在继续深化经济发展的统计研究的同时,尝试开展以社情民意调查为依托的社会统计服务,自行设计问卷,开展了*区商务环境调查,以重点企业和楼宇企业为对象,调查了政策环境、政府办事效率、商务氛围、用工环境等方面内容,对政府了解企业生存现状,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另外还开展了群众环境满意率问卷调查。

4、服务质量求创新

今年共编印了《*统计》18期,其中领导批示3条,上报区政府经济信息85条,提前2个月完成考核目标。上报市统计局工作动态188条,被市局录用135条,省局录用56条。今年我们改革了月度统计信息卡片的编排格式,使对外公布时间比以往提前了15日,保证了重要数据时效性,内容上也从只有数据和简要分析,到有针对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进行的特色分析,还增添了统计知识栏目,使月度卡片成为统计对外宣传的有效窗口。

三、狠抓重点,统计改革工作迈出新步伐

1、现代服务业方案推行,制度改革体现*特色

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形成了《现代服务业统计方案》,在服务业中划分出行业为现代服务业,制定出相关统计指标、调查方案、行业细类等,并及时对重点现代服务业单位布置了调查表,形成了《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分析及建议》一文,得到了区领导的重视和好评。区委施孝国书记专程到我局调研现代服务业统计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给以高度评价。另外徐义平副区长、黎群副区长也对该文给以批示。

2、单位工资改革试点开展,制度改革顺应时代需要

我局今年积极承接国家统计局“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抽样结果*区需对七百余家各类单位进行报表布置、回收、处理工作,建立试点工作日志,及时发现试点工作的问题,加以总结归类。

四、规范管理,统计工作基础得到新提高

1、抓名录库建设,打好统计全局基础

名录库工作是各项统计工作开展的基础,是统计工作重中之重,一年来我们积极开展统计单位登记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工作,通过抓好登记、审核、查漏补缺、数据更新、专业配合五个环节,较好的实现了名录库保持“全”、“新”、“准”的工作要求。

2、抓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整体素质

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工作力度,年报期间对所有报送单位的统计人员全方位培训,新制度施行前对新纳入企业统计人员也全面培训,如服务业制度实施前对近500名统计人员进行服务业统计业务知识及网上直报操作系统培训。在培训时即讲业务知识,又讲法规知识,注重提高企业统计人员业务水平的同时,强化其法律意识。同时全面部署统计台帐,并结合网上直报系统推行电子台帐。

3、抓数据评估,减少统计数据源头误差

加大统计报表的审核监控力度,各专业人员把好审核第一关,抓住重点核心指标,如增加值、产值指标认真审核,与同期数据、上期数据、同行业趋势加以对比,严格把握特异数据,做到异常数据有说明,重要情况有分析;加强关联专业会审,定期召开专业会议,共同评估经济运行趋势,特别是月度卡片、统计公报、重要经济分析等对外公布时,要达成共识后才公布。

4、成立统计学会,加强统计科研交流

11月24日上午,*区统计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会议顺利召开。标志着*区统计学会正式成立,*区统计学会的成立填补了*统计工作中的一项空白。

5、通过省二级认定,规范档案管理

确定今年档案目标管理达到省二级认定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在健全组织、建章立制、队伍建设、设备添置以及搜集、归类、立卷、编目、编制检索工具、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利用等方面加大了力度。省市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浙江省二级认定验收组通过实地检查,一致认为*区统计局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符合浙江省二级标准,最终以94.5分的最高分通过省二级认定.

五、优化环境,统计法制教育工作取得新成果

依法治统是做好政府统计工作的根本保证。今年我们通过抓住法规宣传、执法检查、从业资格认定三大环节,全面实现了统计执法教育工作计划,法制建设呈现全新气象。全年共稽查(检查)63家单位,比上年增长40%,立案处理23家,比上年增长完成从业资格证申领308本,换证950本,组织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的人员达102人且通过率高达94%,均为历年之首。

1、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建立统计法制制度。专门建立了《统计工作稽查和执法制度》,从职责分工、稽查和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等方面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加以规范,明确了统计执法的职能科室。完善法制台帐设置。成立由正副局长组成的五人案审小组,对每一个案子都进行认真讨论研究后再做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法制工作台帐,做到重要法制活动有记录。提高人员执法能力。局领导亲自带领全体同志认真参加市统计法制培训,全程学习了统计法律规范,提高执法水平。

2、常规专项并重,完成执法任务

统计稽查经常化,检查对象全面化。今年我们统计稽查的时间跨度较往年有所延伸,一有问题发现就及时处理。检查分布面广,基本涉及各大行业门类,没有一边倒的现象。检查对象选取中,既有统计基础弱的单位,也有基础工作较好的单位。检查内容方面各专业选取核心、难点指标为检点,着力将这些指标查细、查透。

周密部署抓落实,联合执法显成效。在执法大检查中,我们全面贯彻工作要求,把握住宣传动员、单位自查、重点抽查和处理整改四大环节,达到了预期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处理,督促整改。通过检查确定要立案待处理的单位6家,拟立案8家,对于有轻微违法事实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另外,针对检查中对经济发展局提出的*区已无乡镇,还在上报乡镇企业报表的问题,*区经济发展局与市经委多次反映,现已取消该项报表制度。

4、认真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我们将年报会议作为宣传从业资格申领工作的重要平台,在部署各专业年报会议前,对共计2000余家企业宣讲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知识。并要求每位同志下企业调查、检查、查访时带上从业资格证书小册子,遇到没有上岗证的单位,要求及时办理。另外,充分利用12.4第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机,在*公园设摊,大力宣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知识。

今年是*区统计局第一次自行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考务工作,为此挑选出统计专业科班出生的业务骨干组成讲课人员,合理安排考场,严格考场纪律,考风考纪良好,省市检查组都比较满意。

六、齐心协力,信息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1、内外网站首次开通,信息化建设开创新局面

今年*区网站建设实现重大突破,第一次建成开通了内外网站,网站自6月试运行以来,初步成为统计政务公开、传播统计信息、宣传统计工作的平台。

2、网上直报全面推行,数据采集方式重大变革

今年网上直报工作在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和准限额商业、服务业、房地产、投资、建筑业中全面推行,从目前情况看,运用情况良好,除了准限额企业网上直报率为90%以外,其它专业基本达到100%的上报率。

七、因地制宜,各项普查调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1、认真完成经济普查和1%人口调查后续工作

完成了经济普查年鉴的出版工作。认真进行1%人口抽查技术业务分析,《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的几点体会》,《1%人口调查业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1%人口调查项目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被省人调办评为优秀分析报告三等奖,其中《1%人口调查项目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还被市人调办评为宁波市优秀业务论文。

2、精心组织做好农业普查工作

根据*区实际情况界定农村区域,区农普办采取了查看行政记录、实地走访、集体讨论三步界定农村地域。积极做好农普宣传工作,在调查区域进行密集型宣传动员。全方位做好普查员培训工作。区普查办认真准备,到鄞州区等地取经,讲课资料力求生动贴近实际,并通过考试、试填调查表和集体讨论等多种形式加强讲课效果。

第8篇

明确“四个目标”

台州市安监局从2005年机构单立以来,始终坚持一手抓执法、一手抓规范,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市安监系统的执法基础和执法人员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全面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但当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普遍不足,监管任务繁重,执法队伍整体较弱,业务水平相对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此,2011年,市局党组提出了全面、系统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确定2012年在全市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年”活动。

2013年,台州市安监局采取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对近年来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相关工作措施、工作成果进行总结提炼、补充完善,构建执法规范化建设总框架,落实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系统地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该局提出了执法规范化建设4个方面的工作目标:一是端正执法思想,在全市确立了“以人为本、法律至上、廉洁规范、服务发展”的执法理念;二是着眼于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确立以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目标;三是着眼于执法能力建设,确立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的目标;四是着眼于作风建设,确立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目标。

强化“四个保障”

台州市安监局致力于构建执法队伍保障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监督保障体系和科技装备保障体系,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全市各级安监部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强执法机构建设,不断充实执法人员,市、县两级执法人员编制从2005年的56人,增加到2012年的107人。为抓好乡镇(街道)安监中队建设,2012年,市政府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明确了基层安监队伍的人员配备标准。截至2014年1月底,全市133个乡镇(街道)全部设立了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落实人员编制535名。同时,以“岗位练兵”和“苦练基本功”等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开展了执法大比武、执法实务培训、异地交叉执法、执法论文比赛、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全市9个县(市、区)中,有7个县(市、区)开展了执法权委托,温岭、路桥、临海、椒江、玉环等地的乡镇执法委托率达到100%,乡镇(街道)安监中队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

台州市各级安监部门在近几年的执法活动中,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空白点,针对执法活动中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和执法标准,把每一个执法行为和执法动作都纳入制度、规范的约束之中,从源头上遏制执法的随意性,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持。市安监局先后制订出台了32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综合类、程序类、档案管理类、执法监督类、考核评议类、工作职责类六大类,全面建立了制度保障体系。

该市针对构建执法监督体系,不断加强层级监督,开展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案件备案和案件督办,确保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案件法律审核把关制度,开展行政处罚案件风险评估,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还聘请了法律顾问和执法监督员,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建立执法公开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

此外,台州市安监系统积极构建科技装备保障体系,加大财力投入,加快执法科技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执法人员的装备配备。2012年,市安监局研究开发了“台州安监移动执法终端系统”,配备到县、乡各级执法机构。该终端系统配置了执法箱、平板电脑、蓝牙打印机等设备,具有执法文书现场制作打印功能,以及法律法规、企业数据、执法文书示例等现场查询功能。2014年,市安监局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信息系统”开发列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推进执法办案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

实施“四个规范”

台州市安监系统坚持抓好执法活动的每个细节,把执法规范化落实到每项具体工作中,树立安监系统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规范执法、理性执法的良好形象。

全市安监系统统一执法机构办公环境的布置,各级监察执法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式样,将执法理念、执法守则、执法流程图、执法工作职责等上墙公示,营造良好的执法办公氛围。推广使用行政执法“二卡一书”,在执法检查时,使用“行政执法承诺卡”和“行政执法监督反馈卡”,向企业作出廉洁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承诺,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发出“安全生产建议书”,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并对服务企业作出承诺。规范行政执法文明用语,制订了《台州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文明用语规范》,明确了执法过程中每个环节的用语规范,推进全系统的文明执法。

为规范行政处罚权力行使,市安监局全面清理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共整理归纳了262项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并制订完善了自由裁量标准,编制执法流程图、监督机制明示图,规范权力行使,并修订、完善了执法文书式样,编印了《执法文书示例文本》。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安监局制订了《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管理规定》,从执法检查到行政处罚案卷的整理归档,对每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审核责任、审批责任、监督责任进行细化分解。此外,进一步规范档案台账管理,制订了《台州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案卷整理规则》,明确全市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立8大类的档案台账,并对台账的式样、内容、封面、目录、装订等进行了统一。

坚持“四个结合”

台州市安监系统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做到“四个结合”,确保执法规范化取得实效。

第9篇

论文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建设,税收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税收立法的要求就越高。但由于我国税收法规不完善,有随意性,弹性大,经常变动,征纳双方在税收法规认识上就会产生偏差,对同一项纳税事宜,双方会有不同的意见,法规有时又不明确,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易规范,容易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矛盾。另外,我国税收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宣传的形式、方法、手段比较单一, 纳税人不了解税法, 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税收法制环境较差。

1 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 计算 机 网络 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1.2 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 发展 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目前, 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 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 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 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 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 企业 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

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由于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 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2.1 完善税收 法律 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2.1.1 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2.1.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是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加快税收征管 现代 化进程

税收征管软、硬件的相协发展, 国税、地税征管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必要选择。

3.1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即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和应用软件、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设信息网络,实行纵横管理。第三,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实施 科学 管理。

3.2 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共享体系

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首先, 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平台,让纳税信息在税务机构内部之间实现共享。其次,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联网。在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工商、金库、银行等部门) 的信息联网, 实现信息共享。

4 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信息化基础上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4.1 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

尽快解决“征、管、查”系列人员分布、分工不合理的问题,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 计算 机及 网络 ,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4.2 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企业 核算水平不高, 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未形成全国监控网络, 税收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依靠严密细致的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征收,指导稽查,完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5 规范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必须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 经济 社会 发展 、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规范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

5.1 加大税法宣传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 法律 宣传,一是注重日常税法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税法,并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二是规范税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开展“网送税法”活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2 建立征纳双方的诚信信用体系

一是诚信纳税。在纳税人方面, 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等级式服务,促进企业诚信纳税。二是诚信征税。在税务机关方面,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约束税务干部行为的制度,要求税务干部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构建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