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2 09:03:37
导语:在电商申报材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农村电商民生工程投入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奖补政策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市区商务局关于申报省级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奖补资金的通知》和《市区商务局市区财政局关于申报省级农村电商奖补资金的通知》文件,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符合条件。认真落实奖补资金拨付程序,公示期满后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农村电商民生工程提质增效,强化农产品上行服务能力建设,制定了《市区商务局市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了2021年农村电商年度工作方案,对拓展农村产品销售渠道,帮助农村群众增收起到积极作用。
二、农村电商民生工程过程
区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项目并进行公示,及时、准确拨付申报项目奖补资金,手续完备,资金支出凭证合规,不存在现金支付、不合规票据支出等现象。
三、农村电商民生工程产出
培育省级农村电商电商示范村(街道村)1个,省级农村电商示范点3个,市级农村电商示范点1个。农村电商千万企业1家,百万品牌1个。
2. 班级精品活动内容要求:主题不限,活动形式不限。可以只有一个大型活动,也可有主题活动附加系列小型活动。应具有参与度高,内容丰富,态度积极,效果良好,形式创新等突出特点。
3. 申报材料要求:A. 填写《班级精品活动申报表》。
B. 上交活动详细策划(至少包含活动名称,主题,目的及意义,前期准备及宣传,活动流程,后期宣传及展示,经费预算等。)
C. 以上材料的电子档(打包后名称设为“精品活动申报+年级专业+活动时间”)请至少在活动开展前一周发送到组织部的公共邮箱内,纸质档请同一时间递交到 通博楼A309 学生值班处。
4. 后期成果汇报要求:上交活动的相关宣传稿,新闻稿,心得体会等文字材料,和活动的相关照片,视频资料。将材料打包后,以“精品活动成果+年级专业+活动时间”命名发送到组织部公共邮箱。我们将对你们的精品活动进行网上成果展示。(成果汇报详细要求我们将在以后进行通知。)
一、基金管理机构选择的原则
根据“市场运作、专业管理”要求,面向全国公开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坚持公开、公正、科学、专业的原则。
二、基金管理机构选择的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投资理念先进,投资方向符合《组建方案》及我省“互联网+”行动的要求,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四)熟悉河南省情,有一定的项目储备,能够保障项目落地,真正推进互联网与河南省的行业融合,激发行业潜能和活力;
(五)资金募集能力强,能够保障出资人资金及时到位;
(六)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基金管理机构选择的组织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管理机构的组织申报、尽职调查、答辩和评审等工作。
四、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一)申报
全国范围内凡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均可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管理机构申请;
2.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3.基金管理机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4.管理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有关手续或证明;
5.管理机构专业人才基本信息;
6.管理机构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附2014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7.管理机构基金募集方案;
8.管理机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二)初选
对有效期内参与申报的基金管理机构申报的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步审核,优选三家基金管理机构进入下一轮。
(三)尽职调查
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本轮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四)终审
工作组组织评审专家对人选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分为汇报、答辩及综合评审打分三个环节。
汇报:基金管理机构有关人员汇报有关情况。
答辩: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综合打分:参与评审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汇报、答辩情况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独立打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依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基金管理机构。
(五)公示
对拟定的基金管理机构在河南主要媒体和有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基金管理机构。
五、其他事宜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申报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于9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送至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电子文档发至chenzuyou@hnnt.cn。
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联系人:陈祖友
联系电话:0371-65808090省发展和改革委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371-69691321省财政厅
一、并联审批的部门
凡法律法规赋予前置审批职能的或上级职能部门授权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的部门。
二、并联审批的程序
(一)接受申请
1、由工商局向前来申办企业的申请人提供《申办企业告知单》,列清申办该企业所需的全部材料清单。
2、指导申请人进行企业名称的查询、审核。
3、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工商局代为发放相关的前置审批的《告知单》。《告知单》由各有关的前置审批部门负责向工商局提供。
4、工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办事项,依法确认前置审批事项,对并联审批范围内的事项,填写《并联审批〈企业登记注册〉项目申请书》并附需要并联审批的项目和部门名单,报行政服务中心督办科。
(二)抄告相关
行政服务中心在接到工商局的《并联审批〈企业登记注册〉项目申请书》后,下发《并联审批〈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办理通知书》,交有关窗口〈单位〉办理(不在中心内的审批项目,用电脑或电传抄告)。对情况较为复杂或有特殊情况的登记项目,由中心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办理。
(三)并联初审
1、有关前置审批部门自接到《并联审批〈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审核意见书面交行政服务中心督办科,督办科及时转交工商局。
2、并联审批中,需要现场勘察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联合勘察。
(四)核准发照
申请人通过前置审批,并备齐符合法律法规的报送材料后,工商局即受理申请人的登记注册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三、并联审批要求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项目涉及的有关窗口申报时,该窗口不得推诿,应立即与工商局联系受理。
(二)各联审单位接到《并联审批〈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办理通知书》或联审会议通知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办理或准时出席会议。逾期不回复或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办理或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和决定,应无条件贯彻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办有关手续和材料的,有关联审单位应及时提供帮助和指导,并提供补办相关手续所需的空白表格等材料。
(四)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涉及未进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同时抄告工商局。各有关部门并应就登记注册、联审联办等审批事项明确分管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传真电话和联系电话应保证在工作期间正常运作。
按照全市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为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我委窗口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简化工作流程,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下面是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20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范文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20年全市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部署,结合《全市服务窗口深入推进“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立足我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树立“审批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无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为工作标准,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状态不佳、推诿搪塞、程序繁杂、时间冗长和服务内容、申报材料、办理结果不公开不透明问题,促进程序简化、效能提升、服务规范、过程透明、流程再造、严谨公正、及时办结,形成“人人是窗口、处处树形象”的良好局面,把服务窗口建设成为信息化程度一流、软硬件一流、服务态度一流的先进典范和示范区。
二、创建目标
(一)进一步优化流程。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原则,结合窗口工作实际,用新理念、新标准对所有承办事项审批流程进行重新评估、科学分析,大胆改革创新,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前置要件、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二)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行并联审批、超前介入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服务方式方法,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 。
(三)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公开服务承诺,健全制度规范,切实解决服务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漠、办事拖沓、服务不到位问题,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固化成果。按照“信息化程度一流、软硬件建设一流、服务态度一流”的标准,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队伍,以全流程高满意度为目标,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严格廉洁自律,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切实提高服务质效,把成果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强化执行落实,用制度建设推动“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工作常态化。
三、创建措施
(一)服务受理零推诿。按照我委服务职能,积极受理服务对象申报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怠慢、推诿扯皮。材料齐全的一次性受理,并在时限内办结;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让服务对象空跑、多跑。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窗口设置岗位牌,工作人员佩戴身份牌,做到岗责分明、精准服务。
(二)服务方式零距离。推行网上申报服务、电话预约服务等多种便捷服务方式,根据需要开辟“绿色通道”,高效便捷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工作人员做到着装规范、服务热情、语态端正、文明有礼。对服务对象做到真情接待、主动服务,不居高临下、不盛气凌人。配备桌椅笔纸等便民服务备品;在明显位置公开办事指南、法定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
(三)服务质量零差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准确无误开展工作。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一站式”“一网式”服务。全面推进“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依托发改委门户网站,及时审批服务信息。同时,建立完善业务办理纸质和电子档案的审核、存储和保管工作。
(四)服务结果零投诉。建立网上服务平台,开通群众反馈通道,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对服务对象的合理诉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以全流程高满意度为目标,切实提高服务质效。及时解答和办理相关业务,使用规范办公用语,做到语调平稳、语气文明。
四、创建步骤
(一)自检自查,兑现承诺。按照“四零”服务标准,严格开展自检自查,做到制度再完善,承诺再兑现,责任再落实,标准再达标,从制度、设施、服务上达到“四零”服务窗口标准。(完成时间:6月底前)
(二)细化标准,健全制度。立足窗口实际制定“四零”承诺服务标准,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简化流程、规范服务,做到流程再造、看有现场、学有榜样、服务有标准,把服务窗口打造成为可学习、可借鉴、可复制的服务榜样和服务标杆。(完成时间:7月底前)
本办法。
第一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负责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编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二条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申请单位须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统一的申报表格。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等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提交推荐产品的推荐意见及产品申报材料。《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及产品认定标准和具体认定程序将另行制定。
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具体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
(一)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必须符合《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具备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认定机构应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知识产权、管理、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三)认定机构出具产品认定报告对其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工作。
第八条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产品目录》,办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九条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和,《科技日报》上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条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科技部申述,科技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科技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将取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取消一定时期内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资格。
(二)认定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其取消其认定资格;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管理部门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军事装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关键词 祖代及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填报要求;安徽省
中图分类号 S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2-0246-01
多年来,安徽省绝大部分祖代及省级重点种畜禽场在申报生产经营许可证时,不能全面理解政策文件相关要求,从而无法准确提供申报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一次通过率几乎为零,致使种畜禽场办事人员重复往返公司与省农委窗口之间,不仅工作效率低下,时而还会对窗口受理材料工作人员产生不必要的误解。现结合《安徽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良种场(站)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就如何规范填报安徽省祖代及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十项内容解析如下,供广大种畜禽场参考。
1 如何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撰写基本情况说明
《申请表》中的“存栏种畜禽情况”代次,外来品种原则上不得填写曾祖代及以上,国内列入国家《品种志》或经国家或省级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获得国家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优良地方品种,可填写为原种;在数量方面,应符合《安徽省畜禽良种场(站)验收标准(试行)》要求,如原种猪场单品种育种核心母猪群300头以上,种公猪不能少于8个血统(3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祖代猪场单品种基础母猪群400头以上(杜洛克200头以上),种公猪不少于8个血统(3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等;“申请经营范围”填报代次应不高于“存栏种畜禽情况”代次;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表》所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签字盖章。
2 品种来源证明
外来品种必须从农业部核准的国家或地区引入,并提供购买合同、海关报关单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也可从本场核心群经性能测定的优秀个体中选留[1-2];国内品种应提供购买合同、购买收据等复印件。无论是外来品种还是国内品种,通过选留作为种用的皆应提供全面的性能测定数据。种畜禽群体每年要按一定比例更新,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选留个体应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如种猪年更新率25%以上(《安徽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良种场(站)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年更新率30%以上),种鸡年更新率100%,种鸭鹅年更新率50%以上,其他畜禽品种年更新率15%以上,种畜禽生产许可证过期重新申领或换证的N畜禽生产企业应提供近3年上述资料。作为种畜禽来源合法合格的依据,还应提供供种企业有效的工商注册、种畜禽生产等证件的复印件,跨省引种的,要出具省动检所审批件。
3 动物防疫合格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品种相关系谱档案
系谱是种畜禽个体(种群)的身份证明,系谱档案应规范、明了,代次信息不得少于3代血缘(即个体本身、个体父母代、祖代、曾祖代)。内容应涵括的个体信息为耳号(脚号、翅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品种、品系、胎次、窝产仔数、数(猪)、近交系数、初生重及断奶重等,还应注明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场名、电话、邮编、通信地址等,参与省级联合育种的应有信息条码,种猪还应附有耳缺号详图。
5 环保证明
2014年新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定点屠宰业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科学处置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2015年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为了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3]。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因此,新建种畜禽场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场时的环境评价报告或环保验收报告;重新申领或换证的老企业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环保违法行为或环保合格的证明文件。申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常出具多年前建场时的环境评价报告或环保验收报告,这显然是对“环保证明”的误读。
6 人员及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安徽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良种场(站)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有关原种猪场技术力量验收标准明确:技术场长具备畜牧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畜牧专业技术职称,承担种猪繁育工作至少有2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畜牧专业人员,种猪测定、遗传评估、选种选配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专人负责,至少配备1名执业兽医技术人员,职责明确,相对稳定。其他种畜禽养殖企业,可参照此人员配备标准。上述人员,应提供其本人的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7 场区平面布置图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 m、深0.3 m以上的消毒池;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 m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因此,场区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标明场区周围围墙或防疫沟,绿化隔离带、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及污物处理区等,要求界限分明、布局合理且有一定距离,净道与污道分开。
8 种畜禽场疫病净化方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要求种畜禽场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净化疫病的种类应包括:①能够引起高死亡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疫病;②能够垂直传播,造成本代及后代生产性能严重下降的疫病;③人畜共患病。具体净化疫病种类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125号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为此,建议种畜禽场的净化方案至少应包括下列疫病:①种猪场,口蹄疫、猪瘟、伪狂犬、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②种羊场,绵羊痘或山羊痘、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等;③种牛场,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蓝舌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奶牛)等;④种禽场,禽流感、新城疫(鸡等)、禽白血病、沙门氏菌病等[4]。
9 育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要有育种资料和记录。外来品种选留种用或地方品种选育,必须提供详尽的育种方案,育种项目要包含所有能体现品种特征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
10 非禁养区证明
2015年安徽省出台的《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规定:2016年6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种畜禽场在申请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时,申报材料应附有县级农业或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种畜禽场所在地为非禁养区的证明文件。
11 参考文献
[1] 吐尔逊・吾麦尔.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J].当代畜牧,2016(5):1.
[2] 刘雪芬,杨志海,王雅鹏.畜禽养殖户生态认知及行为决策研究:基于山东、安徽等6省养殖户的实地调研[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10):169-176.
一、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国家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销售网点,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报请商务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商务局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宣城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领导小组组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
1. 影响重大项目实施进度的因素主要有三
项目建设被誉为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按照紧盯大企业、大财团,大招商、强招商,招大商、招强商的要求,很多地区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上虽然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但在这些重大项目上,往往审批速度慢,推进难度大,实施周期长,对项目建设造成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影响了重大项目“落地开花”的速度。
影响重大项目实施进度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手续审批与办理进度缓慢。土地确权、转性、挂牌和使用权等手续办理过程时间周期长,程序复杂,同时,又常常与规划等环节交叉,严重影响了项目推进速度。二是规划手续审批与办理环节复杂。在土地权属明晰的情况下,项目规划手续涉及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核批准,以及两证一书的办理(土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规划办理环节众多,办完所有规划手续多达288个工作日,办理过程十分漫长。三是项目拆迁难度大。城关区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用地均为毛地,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拆迁安置工作,因目前现行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客观环境因素均不利于拆迁,加之部分拆迁户无理抬高补偿标准,致使项目拆迁难,影响了整个项目的建设进度。
2. 为审批项目“瘦身”,使办事效率“提速”
机关效能是机关干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的综合反映,是投资发展环境的关键要素。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更需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早在2008年的江西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上,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就曾表示,2009年在全省乡镇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公共服务部门,开展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提高项目审批和建设效率为重点、以依法高效、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为目标的“机关效能年”活动。基本要求是: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力争使江西省项目审批在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时间最短、效率最高;推进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及其网络建设,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坚决克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与此同时,江西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以3个月为限,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提高政府工作质量。要求清理工作务必完成“三个至少缩减30%”的任务,即: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至少缩减30%、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至少缩减30%、单项行政审批时间在各自承诺的时限基础上至少缩减30%,切实达到“审批时间最短、办事效率最高、发展环境最优”的目标。
2009年4月1日,随着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顺利通过,江西省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圆满结束。经过清理,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精简47.2%,省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精简54.1%,行政审批事项的平均办理时限缩减46.5%,大幅超过30%的预定目标。这次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标志着江西省在提高行政效能、打造高效政府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这次清理工作的完成,带来三个最直接的变化,一是行政审批项目的减少,将给企业更大的自,为全省经济发展增添活力。二是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将更加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减少办事成本。三是行政审批时间的缩短,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进一步转变政府形象。这次行政审批清理,是江西省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江西省在中部崛起的新跨越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3. 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对重大产业项目服务水平,扩大内需,促进江西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江西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赣效能发〔2009〕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江西省政府于2009年制定了《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试行方案》。
方案规定,凡由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产业项目均属于重大产业项目,全部进入“绿色通道”,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国家核准、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办理省建设条件审批时,也参照施行。凡属“绿色通道”实施范围内的重大产业项目,项目策划、项目审批、项目运营各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五项制度”。
另外,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把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研报告合并为一道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工程可研报告及环评、规划和用地预审等有关申报材料后,项目即进入“绿色通道”;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环评、规划和用地预审等有关申报材料,项目即进入“绿色通道”;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项目即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由责任审批部门实行统一受理,责任审批部门负责将有关材料分发各有关单位,建设单位不需将申报材料逐单位分送。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网络审批服务平台,逐步实行项目申报、受理电子化。
与此同时,“绿色通道”制度还对相关部门的办理时限提出了要求。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工程可研报告审批时,相关部门3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并盖章确认,省投资主管部门在12个工作日内办理可研报告批复;在建设条件审批上,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入并联审批,最长的为5个工作日,最短的为1个工作日;在项目竣工验收上,由项目业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为确保“绿色通道”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江西省将成立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工作领导小组,对“绿色通道”运行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查处干扰影响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违规违纪行为。方案要求,重大产业项目开工前审批许可事项涉及项目所在设区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设区市要参照省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上下联动,提高效率。
2009年11月4日召开的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建设现场会强调,加快推进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要突出重点,全面建成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网上并联审批系统。系统的规划要坚持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统一监察、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的运行要满足外网申请功能、内网办理功能、办件管理功能、电子监察功能;系统的管理要实现“三个便利”,即:便利申请人、便利经办人、便利管理人。
2011年印发的《江西省围绕重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工作实施方案》,将全面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设作为工作任务之一。其中提出了3点具体要求:
1.重大产业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进入绿色通道,实行“统一受理、项目代办、快速转办、并联审批、办结告知”的绿色通道制度。国家核准、审批和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办理省、市建设条件审批时,参照施行。